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進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陳進福前犯詐欺、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620 號等案件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1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 年2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1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