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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聲字第 2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明君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明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蔡明君前犯殺人、盜匪等罪,經本院8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2號判處應執行刑無期徒刑,嗣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5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 年2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本件係無期徒刑核准假釋,並無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敏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