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麗卿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麗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盧麗卿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盧麗卿業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4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