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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聲字第 5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宏照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宏照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游宏照前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

5 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自民國101 年8 月13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 年8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莊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