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宏照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宏照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游宏照前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
5 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自民國101 年8 月13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1 年8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莊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