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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聲字第 8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姚鈞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姚鈞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姚鈞薳前犯妨害國幣條例等罪,經本院判決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

105 年6 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敏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