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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3 年重上更(一)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雄漢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85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共同未經許可,運輸自動步槍部分撤銷。

劉雄漢被訴共同未經許可,運輸自動步槍部分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劉雄漢係海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祥公司,負責

人為邱義祥)之董事,負責海上旅館(即仲介、載運外籍漁工)業務,熟悉漁船進出口與漁港安檢事項;明知槍枝、子彈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均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之管制進口物品,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持有;於民國95年4 、5 月間知悉潛藏、遊走於中國大

陸、菲律賓之綽號阿海、綽號陳仔有意自菲律賓利用漁船走私槍械進入臺灣地區轉賣以獲取鉅額利益,因劉雄漢經營海上旅館業務,入出海不易引人側目,陳瑞榮乃透過亦有犯意聯絡之曾金全(95年8 月11日23時20分因海洋000 號漁船於海上起火,發生意外,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宣告死亡)而與劉雄漢連絡,劉雄漢乃前往大陸、菲律賓等地與阿海、陳仔洽談,最後敲定由曾金全駕駛海祥000 號漁船至約定之外海接駁,四人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運輸衝鋒槍、手槍等之犯意聯絡,謀議以漁船夾帶走私槍械進入臺灣,劉雄漢並賺取槍、彈運輸之不法利益。而因查緝槍械向被警政署列入維護社會治安政策重點,向警、調單位檢舉槍械因而破獲者,可領得高額之查緝槍枝獎金,劉雄漢與負責查緝走私之羅強飛(於95年6 月1 日調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下稱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縣機動查緝隊擔任專員)係舊識,亦知上情;並思如以線民之身分向司法機關檢舉,不僅給予羅強飛一個人情,亦可領取檢舉獎金,同時藉此謀畫利用司法機關為要逮捕幕後貨主之心態,應會採取讓該船免檢暫時安全入關之便宜偵查作為,不僅可對阿海、陳仔有所交代,並可讓接駁槍械之船長曾金全、船員王曉嵐(王曉嵐部分並無證據認有走私之犯意聯絡)安全離開,更可以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避免自己陷入刑責,坐領高額檢舉獎金,立於兩面得利不敗之地,實已超越線民可參與之範疇而屬於違法行為;其向羅強飛告以有「陳仔」、「阿海」等人欲走私槍械入台情資後,羅強飛乃於95年6 月15日分別向上級長官蘇漢霖、李海瑞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光傑陳報其取得「阿海」等走私集團成員欲利用漁船私運進口槍枝、子彈入我國境內之線索,請求檢察官王光傑指揮偵辦,其後,羅強飛以「黎明專案」名義製作簽呈及高雄縣機動查緝隊偵查報告,報經上級長官批示核准後,於95年6 月27日由南部地區巡防局行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檢察官王光傑指揮偵辦,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即以該署95年度他字第1167號分案由檢察官王光傑負責偵辦。

95年6 月18日羅強飛對劉雄漢推舉出面之曾金全以化名「A1」之秘密證人身分,製作有綽號「阿海」之人欲私運進口槍、彈入境之檢舉筆錄。羅強飛與王光傑討論如何查緝後續時,向王光傑檢察官建議採取以槍追人之偵查方式(亦即在檢察官之控制下,先讓槍械上岸入境,再以釣魚方式,於貨主出面取槍時捉拿貨主),惟王光傑認「先讓槍械入台再追緝貨主之控制下交付」偵查手段目前並無法源依據,且無法確保槍械不外流,容易有查緝機關設計之嫌,風險甚高,因而不同意,並要求本件須採取岸邊緝捕(即貨主須已出面,於等候槍械上岸取槍之際加以逮捕),劉雄漢不知悉前開偵查細節,惟因阿海等人之催促,為圖謀運輸槍械之不法利益,聯絡曾金全駕駛海祥000 號漁船,搭載不知情之船員王曉嵐,指示於95年6 月24日至6 月29日間某日時,在非屬我國海域之北緯19度30分、東經120 度處海域,未經許可接駁(接運後起運)如附表一所示之槍枝、子彈及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下稱附表一所示之物;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下稱本案扣案物),而未告知羅強飛。迨至95年6 月29日上午10時40分許,曾金全駕駛海祥123 號漁船自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下稱鹽埔漁港)報關入港,而運輸進口附表一所示之物至我國境內,完成其運輸行為。

㈡劉雄漢於95年6 月29日下午始向羅強飛告知附表一所示之物

已運抵鹽埔漁港後,羅強飛乃先將本案扣案物運送至高雄縣機動查緝隊位在高雄縣鳳山市(已改制為高雄市○○區○○○街○○號之停車場停放,並於該日晚上、翌日凌晨,向長官蘇漢霖報告,二人並於95年6 月30日會同長官李海瑞向檢察官王光傑報告聽候指示,羅強飛復駕駛該裝載本案扣案物之貨車至南部地區巡防局位在屏東縣枋山鄉之射皆坑營區內(下稱射皆坑營區)藏放,劉雄漢於95年7 月4 、5 日以後,受羅強飛之指示,與陳仔等走私集團成員聯繫,拖延交貨時間以便海巡人員佈線抓人,又怕遭報復,乃於95年7 月12日出境至大陸地區,同時委託其不知本件走私詳情但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存在之友人邱義祥嗣後代與阿海連絡取槍事宜,羅強飛於95年7 月12日晚上7 時許,將附表一所示之物預先藏放在屏東縣車城鄉海口港左側岸際防風林內並埋伏等候貨主出面。阿海、陳仔乃安排有於國內運輸槍械犯意之陳明凱、陳宏欣出面搬運本案扣案物。

㈢於95年7 月13日凌晨某時,陳明凱、陳宏欣共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至屏東縣車城鄉內之六福莊旅館前等待,並由曾金全騎乘機車至該處帶領陳明凱、陳宏欣駛入上開防風林內,陳明凱、陳宏欣即將置於該處之附表一所示之物搬至上開貨車內,於95年7 月13日凌晨1 時5 分許,陳明凱、陳宏欣裝載完畢駕駛上開貨車出防風林時,即遭事先埋伏該處之黎明專案小組人員(由南部地區巡防局與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及該局恆春分局人員)攔阻,因陳明凱駕駛上開貨車衝撞執行人員與警戒線,執行人員開槍示警,陳明凱未停車受檢,執行人員乃使用槍械執行逮捕,陳明凱因遭流彈擊中頭部而死亡,陳宏欣則當場為警逮捕,並在上開貨車扣得本案扣案物。案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分案偵查,並由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偵辦,因認被告有共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自動步槍、手槍罪嫌、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運輸獵槍罪嫌、同條例第12條之未經許可運輸子彈罪嫌、同條例第13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運輸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共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經許可運輸自動步槍等罪嫌,係以被告歷次供述、海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政風處97年8 月25日署政處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羅強飛人事資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99年3 月30日岸人規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關於「安海專案」內容之網頁、王光傑檢察官於95年10月12日製作之偵辦95他1167號槍砲案件經過、南巡局95年6 月27日高縣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偵查報告(即羅強飛製作之「高雄縣機動查緝隊偵辦阿海走私槍械集團案偵查報告」)、曾金全檢舉筆錄、真實姓名對照表、海祥123 號漁船曾於95年6 月24日12時30分報關出海,於同年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報關入港之進出鹽埔漁港紀錄、證人陳宏欣、曾金全、羅強飛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警員楊奇軒、鄭博元、黃慶和之供述、南巡局搜索、扣押筆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5年11月13日署情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黎明專案」中羅強飛所擬95年6 月21日簽呈及偵辦報告、被告之入出境紀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6年10月18日署情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查緝獎金核發結果說明)、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95年11月20日南局情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陳高雄縣機動查緝申請獎金案)、羅強飛簽辦之「黎明專案」陳宏欣槍彈案獎勵金建議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5年11月29日署情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轉送內政部申請查緝獎金)、內政部95年12月15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不核發獎金)、內政部警政署96年10月25日警署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6年8 月10日刑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劉雄漢(下稱被告)固不否認其為海祥公司之董事,並曾至菲律賓及大陸地區,亦有指示曾金全於95年6 月24日至6 月29日間某日時,在非屬我國海域之北緯19度30分、東經120 度處海域,接駁附表一所示之物,並待本案扣案物運抵鹽埔漁港時通知羅強飛,嗣於95年7 月12日出境至大陸,且委託邱義祥處理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物事宜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上揭私運槍枝、子彈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進口犯行,辯稱:95年農曆過年之後,曾金全確實有告知伊綽號「阿海」之人欲自菲律賓私運進口本案扣案物至我國境內,伊即向羅強飛提及此事,羅強飛聽聞後便請伊幫忙注意後續發展。之後,羅強飛要伊配合辦案,並說其有向檢察官報告此事,要伊與「阿海」保持聯繫並將附表一所示之物運輸入境,伊始先至菲律賓、大陸地區與「阿海」見面商談走私事宜,並得知該批槍、彈實係綽號「陳仔」之人所買,而「阿海」則係負責將該批槍、彈運輸入境。其後曾金全駕駛海祥123 號漁船於95年6 月24日自鹽埔漁港出海後,因「陳仔」屢次催促伊接運本案槍彈,伊因未能聯繫到羅強飛,且認此案已經檢察官同意,伊始決定要曾金全自行與對方聯絡,並接運附表一所示之物。之後,於95年6 月29日曾金全自鹽埔漁港報關入港後,伊隨即聯絡羅強飛告知此事,惟之後羅強飛如何處理本案扣案物伊均不知情。嗣為查緝「陳仔」、「阿海」,並為拖延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物時間,伊復依照羅強飛之指示,配合偵查機關跟監行動,與「陳仔」相約在屏東地區見面,並拖延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物時間,伊並有向羅強飛報告會談內容。其後,伊於95年7 月12日赴大陸地區處理事業,並委由友人邱義祥配合羅強飛續與「阿海」、「陳仔」聯繫交付該批槍、彈之時間、地點,之後交付該批槍、彈之後續情形,伊並不知情。本案係單純配合檢、調單位查緝槍、彈走私,所為均承羅強飛、檢察官之指示並無不法之情事等語。經查:

㈠被告劉雄漢於95年間係海祥公司之董事;曾金全為該公司所

屬海祥123 號漁船船長;羅強飛則於94年11月1 日起在中部地區巡防局擔任專員,於95年6 月1 日調任高雄縣機動查緝隊,擔任專員並代理分隊長職務,於96年6 月1 日正式升任分隊長之事實,為被告自承在卷,亦經證人羅強飛於96年9月18日警詢時證述屬實,並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列印畫面2紙、屏東縣政府95年8 月23日屏府農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海祥123 號漁船之登記資料1 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政風處97年8 月25日署政處預字第0000 000000 號函暨所附證人羅強飛人事資料1 份附卷足考(見附表三所示《下同》卷六第30至37頁、卷第13至15頁)。又羅強飛於95年6 月15日即與其上級長官蘇漢霖、李海瑞、承辦檢察官王光傑聯繫,報告其取得「阿海」等走私集團成員欲利用漁船私運進口槍枝、子彈入我國境內之線索,並與王光傑檢察官商討後續偵查作為。同時期,被告於95年6 月16日出境至菲律賓、同年月19日入境,於95年6 月21日出境至大陸地區,同年月23日入境。曾金全則於95年6 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許,以檢舉人身分向羅強飛檢舉「阿海」之人欲私運進口槍、彈入境我國。其後,羅強飛即以「黎明專案」名義於95年6 月21日製作簽呈及高雄縣機動查緝隊偵查報告,報經上級長官批示核准後,於95年6 月27日由南部地區巡防局行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檢察官王光傑指揮偵辦,嗣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他字第1167號分案由檢察官王光傑偵辦等情,業據證人羅強飛於95年7 月20日偵訊、95年10月12日偵訊、96年11月8 日警詢時證稱或具結證述屬實(見卷一第159 、332 頁,卷第114 頁,原審卷第190 頁),核與證人即檢察官王光傑於原審審理時結稱:在95年6 月20日之前,羅強飛有先以電話與伊聯繫,之後約於同年月19日時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向伊面談案情等語,之後約同年月22日,羅強飛再攜帶曾金全之檢舉筆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曾金全書立之切結書要報請伊指揮偵辦,惟因此事事關重大,伊再要求羅強飛於同年月27日正式行文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偵查,並由伊承辦等語(見原審卷第183 頁反面、第185 頁反面、第186 頁),證人李海瑞於偵查中結證:羅強飛於95年6 月8 日調至高雄縣機動查緝隊後有向伊報告得到線索知悉「阿海」之人計畫走私槍、械,不久羅強飛復向伊稱已聯絡時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處之蘇漢霖副處長,並已向承辦檢察官王光傑報告等語(見卷一第160 頁,卷二第356 頁),均相符合,並有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報表1 份、劉雄漢之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 份、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95年12月4日高縣00000000000 00 號函暨所附高雄縣機動查緝隊偵辦「黎明專案」簽呈及偵查報告各1 份、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95年6 月27日高縣0000000000000號函暨偵查報告、曾金全(A1)檢舉筆錄、真實姓名對照表、切結書各

1 紙存卷可證(見卷一第1 至6 頁、163 至170 、174 、17

5 頁,卷七第47頁,卷二第281 至285 頁),上揭事實,堪信屬實。

㈡被告經羅強飛告知黎明專案已經承辦檢察官王光傑指揮偵辦

後,於95年6 月24日至29日間某時指示曾全金駕駛海祥000號漁船,在北緯19度30分、東經120 度處海域接駁(含接運及交運)不詳人士交付之本案扣案物,並將之藏放在海祥

123 號漁船船艙後,於95年6 月29日上午10時40分許,自鹽埔漁港報關入港,運輸進口附表一所示之物至我國境內,完成運輸行為等情,業據被告自始不爭執,核與證人即海祥

123 號漁船船員王曉嵐於95年9 月5 日警詢時證稱:某次伊與曾金全搭乘海祥000 號漁船出港後,伊在船艙睡覺時,發現曾金全突在海面上停船,伊乘坐之海祥000 號旁並有另艘不知國籍之漁船,曾金全自該艘漁船搬運數箱冰桶,因伊與曾金全出港未曾接駁貨物,對此次突發之事印象深刻,伊記得有幫曾金全搬其中一箱,該冰桶重量甚重,包裝奇異,伊認為並非漁貨,伊當場有質問曾金全並與之發生爭執,惟曾金全叫伊不要管,因此伊僅搬了一箱後就繼續睡覺,伊所見曾金全搬運之冰桶等物,即為嗣後陳明凱、陳宏欣遭逮捕時查扣之內藏如附表一所示槍枝、子彈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上開冰桶無誤,因為一般出港作業之漁船不會用上開形式之冰桶,所以伊印象深刻等語相符(見卷一第209 、210 頁),堪信屬實。另證人王曉嵐嗣於同日偵訊時、96年9 月18日警詢及偵訊時、96年11月8 日警詢時,迭就曾金全確有搬運本案扣案物並運輸至我國境內鹽埔漁港之重要基本事實為相一致之證述(見卷一第215 、216 頁,卷第31、44、45、107、108 頁),而無矛盾不合情理之處,證人王曉嵐上揭證述,應可採信。復觀卷附船筏進出港記錄一覽表、修改船筏進出港記錄介面、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六海岸巡防總隊95年8 月23日南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海祥000 號漁船自95年3 月到8 月之進出港紀錄所載海祥000 號漁船出入港紀錄(見卷一第67至73、245 、246 頁),再參以證人即時任鹽埔漁港安檢所檢查人員之徐嘉良、蔡松霖均於偵訊時結稱:上開紀錄並無虛偽登載等語在卷(見卷一第281 至283 頁),衡以證人徐嘉良、蔡松霖時為服義務役兵役之軍人,且與此案亦無何利害關係,渠2 人證述,堪可採信。準此,足認海祥000 號漁船確係於95年6 月24日12時30分出港、95年6月29日上午10時40分許自鹽埔漁港報關入港無誤,此情亦與被告上揭自承運輸槍枝、子彈等物之時間、地點吻合,是本案扣案物,確係於96年6 月29日上午10時40分許即已運抵我國境內之鹽埔漁港,應無疑義。又羅強飛於96年6 月29日經被告知會附表一所示之物已運抵鹽埔漁港後,即由羅強飛駕駛向其友人邱泰銘借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1輛至鹽埔漁港,嗣本案扣案物裝載完畢後,再由羅強飛駕駛該貨車至高雄縣機動隊位在高雄市○○區○○街○○號停車場停放,迨於96年6 月30日會同李海瑞向檢察官王光傑報告後,復駕駛該裝載本案扣案物之貨車至射皆坑營區藏放乙情,迭經證人羅強飛於95年12月26日偵訊時、於96年9 月18日警詢時、偵訊時、96年11月8 日警詢時、100 年3 月24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卷二第365 頁,卷35至37頁、卷三第55頁、見卷第113 、115 頁、原審卷第192 頁),核與證人即出借上開貨車者邱泰銘於偵訊時結稱:伊在95年間有1 輛白色廂型貨車,羅強飛曾向伊稱因公務需求而向伊借用該貨車,並使用超過1 星期以上始返還與伊等語(見卷第50、51頁),證人李海瑞於偵訊時結稱:於95年6 月30日伊與羅強飛有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報告附表一所示之物業已運至我國境內等語在卷(見卷二第357 頁),與被告所稱:伊確係於95年6 月29日告知羅強飛附表一所示之物運抵鹽埔漁港等語(見原審卷第81頁)均相吻合。又被告於96年9 月18日警詢時供稱:伊通報羅強飛附表一所示之物運抵鹽埔漁港後,羅強飛便立刻趕至埔漁港旁與伊會面,並要求伊不要讓其他閒雜人等靠近該批槍、彈,不久後羅強飛又駕駛上開貨車到現場交給曾金全,由曾金全開到漁船旁將該等物品搬至上開貨車,再由曾金全將上開貨車駛出鹽埔漁港交與羅強飛駛離等語(見卷第41頁);於同日偵訊時復承:曾金全回鹽埔漁港後,伊馬上到碼頭找曾金全,並打電話給羅強飛,於1 小時之內,羅強飛即駕駛1 輛自用小客車前來,伊告知羅強飛後,羅強飛又離開,莫約1 小時左右再駕駛另1 輛自用小貨車前來,而伊在羅強飛駕駛該貨車前並交與曾金全後,即離去鹽埔漁港,羅強飛則稱其要在該處等等語(見卷第62頁),足佐證人羅強飛前開所證上情屬實。

㈢有關被告推由曾金全為檢舉人,向檢察官王光傑檢舉綽號「

阿海」之男子欲利用漁船自菲律賓走私槍械入台,是否確有「阿海」之走私集團存在、檢舉內容是否可信,查:

⑴依據檢舉人Al即曾金全於檢舉筆錄、偵查中指稱: 綽號「阿

海」之男子近期向伊友人(指劉雄漢)表示,已在菲國購買一批槍械、子彈,準備雇用伊友人之漁船走私返臺,過程均由「阿海」居間策畫,而「阿海」之男子尚不知伊真實姓名,僅知伊常期居住大陸地區,並留有00000000000 大陸地區行動電話專線供走私期間連繫使用等語(卷六第3 頁至第4頁、第155 頁至第156 頁),被告劉雄漢於偵查中亦陳稱:

95年5 月間經曾金全告知「阿海」欲走私槍彈之事,即提供情資並配合查緝,迄95年6 月29日扣案物接駁載運入境前,已分別在屏東東港、大陸地區及菲國等地與「阿海」會面數次,並以其所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阿海」提供之00000000000 大陸地區行動電話專線,多次通聯連繫扣案物載運入境之事(卷六第340 頁至第345 頁),本案檢舉情資,源於曾金全、劉雄漢於95年5 月間偶知綽號「阿海」之男子欲走私槍、彈入境,而提供羅強飛查緝,已非全然無據。

⑵上開檢舉情資經羅強飛持續追查,疑綽號「阿海」之男子即

為陳瑞榮,經羅強飛調閱陳瑞榮護照申請書上照片供劉雄漢指認,業據被告劉雄漢指稱: 「阿海」即為陳瑞榮無訛,此有95年7 月27日指認照片在卷可佐(卷六第193 頁至第194頁、第197 頁);又關於被告係如何指認出「阿海」即為陳瑞榮此點,其於偵查及原審時稱: 伊在95年7 月12日至大陸地區探聽後,方知悉「阿海」即為陳瑞榮,之後伊即以電話聯繫羅強飛告知此事,待伊回國後,羅強飛即拿陳瑞榮之照片讓伊指認(卷第65-66 頁、原審卷第55頁),然於原審中又曾陳稱: 附表一所示之物被查獲後大陸地區友人告知而知悉「阿海」即為陳瑞榮(原審卷第82頁)等語,然對照證人羅強飛於警詢所稱: 「在黎明專案95年7 月13日移送之前,伊並不知道「阿海」為何人,嗣移送後,被告有告知伊阿海之本名叫陳瑞榮,伊才調取陳瑞榮之入出境資料,再向外交部取得陳瑞榮照片,經被告指認確定「阿海」即為陳瑞榮」等語(卷第37頁反面),足見被告應係本案被查獲後,出境至大陸地區,於探知「阿海」即為陳瑞榮,向羅強飛告知,羅強飛即拿陳瑞榮之照片讓其指認,是被告供述指認「阿海」為陳瑞榮之前後過程,雖有各次陳述不完備之處,然並無重大瑕疵可指,仍足採信;又檢察官並調閱劉雄漢上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自95年5 月至7 月間雙向通聯紀錄,經函請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下稱南機組)予以節錄比對後發現,劉雄漢使用之行動電話確與00000000000 大陸地區行動電話分別在95年5 月28日、5 月29日、5 月30日、

6 月20日、6 月21日、6 月30日、7 月3 日、7 月4 日均有通聯共13通,有通聯紀錄乙紙附卷可按(卷三第3 頁、卷九第46頁至第47頁),足認被告劉雄漢所稱: 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0 大陸地區行動電話連絡,應屬事實;雖缺乏通聯譯文可佐而無法知悉該2 人各次之對談內容,然無礙其2 人有於本件附表一所示之物運入台前密集通聯之事實存在;又被告雖未將「阿海」或「陳仔」給伊之行動電話通話卡保留,故而無法向檢察官提供該行動電話通話卡,然同樣亦無礙其2 人有前述於附表一所示之物運入台前密集通聯之事實;再者,檢察官於96年8 月13日傳訊證人陳瑞榮時,其證稱: 確有取「阿海」之綽號,且0000000000 0行動電話係其在大陸地區經商使用,業已使用2 、3 年,復有上開偵查筆錄在卷可稽(卷第16頁至第19頁)。不唯如此,證人陳瑞榮同時更證稱: 其因經商之故,經常往來兩岸,95年5 月間曾至屏東東港,95年間亦曾至菲律賓2 至3 次等語,所述核與被告劉雄漢證稱與「阿海」會面數次、地點,均相吻合,尤以勾稽卷附陳瑞榮95年間入出國日期紀錄顯示,上開劉雄漢與「阿海」通聯日期,陳瑞榮均在境外,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 年5 月16日移署資處寰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陳瑞榮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卷第42頁),已足證持用00000000000 大陸電話與被告劉雄漢持用0000000000電話聯絡之「阿海」即為陳瑞榮,且被告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阿海持用之00000000000 大陸電話聯絡時,陳瑞榮均不在台灣,依現存卷證顯示,尚屬可信。檢察官認本案陳瑞榮並未涉入,認被告虛構走私情資、欺騙檢察官云云,即有誤會。

⑶又查:

⒈證人錢裕國於原審、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判時均

證述:「(問:黎明專案,阿海仲介槍械走私案件你是否知道?)知道。我有參與」、「(問:是否可回憶當時工作?)羅強飛主辦案件時,在95年6 月29日有打電話回來請我與另外兩位同事到鹽埔漁港行動蒐證,當時我與羅強飛無線電聯絡,當日晚上沒有結果。在95年7 月6 日時,整個分隊由羅強飛帶領到墾丁實行行動蒐證,7 月7 日凌晨有在『天鵝湖飯店』針對兩台可疑車輛蒐證,因為隔天上午蒐證對象退房時,警戒度很高,我們可能曝光,所以行動取消。後來7月12日當天上午時,情報處副處長蘇漢霖在我們隊長召開勤前會議請執行各單位參加,分配任務,7 月12日晚上全部執行的人員又在車城四重溪林務局招待所實施第二次勤前教育,當晚執行勤務,7 月13日凌晨查獲陳明凱、陳宏欣載運槍械。」、「(問:當時你們有無作跟監動作及蒐證?蒐證過程是否如95年度他字第1167號偵查卷1 第45頁至第50頁照片?)是,是我們蒐證的結果」、「(問:印象中你們有無查出陳宏欣有在95年7 月12日跟郭全富聯絡?)有,我們查出來的是陳明凱、郭全富在同一電梯裡面,因為我們現場95年

7 月13日現場查扣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聲登人是陳明凱。帳單地址是高雄市○○○路○○○ 號八樓,我們到這個地方去,調閱大樓監視器畫面,然後才有陳明凱及郭全富在電梯的照片,這照片是我本人拍的」、「(問:95年7 月6 日羅強飛帶同你們前往墾丁執行本案相關勤務時之細節,除前揭屏東地院筆錄所述外,有無遺漏或需要再補充說明?)95年

7 月6 日約19時許,羅強飛帶同當時查緝第一分隊人員前往屏東恆春墾丁大街實施行動蒐證,當時羅員有交代我們一些要注意的事項、地點及可疑人員,當時我有發現在國家公園入口處旁有一名男子一直在張望四周,行跡可疑,我有向羅員回報,但因為墾丁大街不易停車,也不便採取行動,羅員有另行指派一男一女的隊員假扮情侶到該男子附近蒐證,但因人來人往,隊員回報無法進行蒐證,後來因為取槍被打死的男子(陳明凱),我們有去調閱其住處大樓監視錄影帶,才發現當日墾丁大街發現的可疑男子就是陳明凱。」、「(問:當時查閱上開3 支電話有無發現與本案有關之資料?)經由電話號碼查到使用人及地址,依照地址前往高雄市○○○○路○○○○○○○號碼使用人陳明凱居住之地方,並請求該住處提供監視影帶查看,發現95年7 月12日凌晨有一名戴鴨舌帽男子來找陳明凱,該男子就是事後我們鎖定的郭全富。」、「(問:照片上兩名男子各為何人?)按電梯就是陳明凱,戴帽子及眼鏡的就是郭全富」、「(問:是否還有一份『黎明專案』後續調查報告是至彰化調查曾鄰緯?)有,因為陳宏欣是透過曾鄰緯向陳宏銘借車,因為車子被扣,曾鄰緯無法向車主交代,所以後來他主動來找我們表示,陳宏欣當初借車時就有說「借車就是要去載槍」曾鄰緯並表示陳宏欣已經躲到大陸去了。」、「(問:當時你們與曾鄰緯之調查對話時間是否為96年1 月9 日?)是,也有製作側錄光碟呈交王光傑檢察官。」等語(原審卷第137-138 、198-

200 頁,本院前審卷一第186-194 頁),證人錢裕國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證述大致同前(本院前審卷二第87-89 頁);另證人蘇漢霖於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證述:「(問:本案槍彈如何進入臺灣?)95年6 月29日或30日前後,我剛好到高雄出差,羅強飛於半夜凌晨前來向我報告說「槍進來了」,我知道羅員講的是何事,所以我問羅員「怎麼進來了」,羅員表示線民可能誤會檢察官指揮辦案的意思,就等同於可以把槍運進來了,所以已經把槍運進臺灣,我要求羅員要趕快向檢察官報告,因時間晚了,羅員表示隔天再向檢察官報告。」、「(問:在槍要進來之前,羅員有無與你們討論槍枝進來的細節?)沒有,因為沒有人知道。」、「(問:95年6 月30日後,對「黎明專案」實際參與的行動為何?)95年7 月初經過線民配合,有將購槍的集團成員引出來,我當時有參與行動蒐證,車城至墾丁間的某一間廟宇購槍集團成員有集合,我當時在旁參與行動蒐證有看到,然後這些成員就離開到墾丁的一個飯店再與其他人員會合,後來這些人員有到墾丁天鵝湖飯店休息;在查緝的當天我有主持勤前會議,當天也有查到相關可疑車輛及相關成員資料。在這次行動蒐證之後,我有與羅強飛拿蒐證照片向蔡檢察長及王光傑檢察官報告,並有請示要以何種方式來偵辦,王光傑檢察官同意以槍追人的方式偵辦,蔡檢察長表示就按警察辦案的模式來辦理,在此之後我與羅強飛有隨同王光傑檢察官到他的辦公室去做了另外一份記錄,主要內容就是偵辦的方式為船進來人(船員線民)逮捕、槍查和,並希望人逮捕的方式線民與購槍人員取槍時一併逮捕並移送法辦及王檢察官不領取本案的獎金。」、「(問:所述購槍之人,你如何認定?)取槍的人通常不會是幕後購槍的主謀,我們原本計畫抓到取槍之人後,追查幕後購槍的主謀,事實上我們並不知道誰是購槍之人,不過根據線民情資顯示購槍幕後主使人叫「阿海」就是陳瑞榮,另外「陳仔」就是郭全富。」、「(問:就你參與本案所了解,何時才知綽號『陳仔』為何人且與本案有關係?)在陳明凱被擊斃後,羅強飛他們有繼續追查線索,追到陳明凱住處高雄市○○路,在陳明凱住處電梯的監視畫面中發現郭全富,繼續追查後發現郭全富就是「陳仔」。後來發現郭全富潛逃到大陸,透過管道請大陸福建邊防總隊協緝,經過對岸告知,郭全富及陳瑞榮兩人是同夥,他們也在追緝,也收到情資他們要走私槍械到大陸去,同時該二人大概居住在福建廈門,同時有前往菲律賓,相關資料在海巡署情報處應該有存檔。」、「(問:依照你對本案的參與程度,羅強飛是否有捏造『陳仔』、『阿海』等人資料及假報情資為『陳仔』、『阿海』為購槍成員?)我從事刑事偵查工作30餘年經驗,根據這樣的經驗本案造假的可能性很低,再者我們與大陸聯繫的結果發現大陸也有相同的情資,而且對岸也在追查,而追查對象都相同。」等語(原審卷第145-149 頁、本院前審卷一第190-194 頁),證人蘇漢霖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亦證同前情(本院前審卷二第83-87頁),再衡以本院就海巡署有無繼續緝捕郭全富、陳瑞榮等人所涉「黎明專案」中之走私槍械等節,據海巡署以102 年

4 月20日署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稱: 依本署就本案與中國大陸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漳州支隊通聯資料中,陸方表示:1 、「郭全富」係於今年5 月合法入境大陸,目前掌握渠與另一名臺灣男子(無入境大陸紀錄)共同於福建地區活動請將相關通緝資料,傳送我方參處,另是否將該員逮捕後再將貴署處理,另行回復。2 、陸方:郭某通緝資料已收到,本案緣由掌握不法份子「陳瑞榮」動態時,發現兩人交往密切,並曾共同前往菲律賓策劃走私軍火,原以為該批軍火將走私進入大陸,後來卻轉運到臺灣而遭貴署查獲。原於昨(101 年8 月30日)日要將該偷渡男子逮捕,惟未發現其行蹤,另郭某近期行蹤亦將循線追查。」,有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01 年4 月20日署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本署與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漳州支隊通聯資料」附卷可考(本院前審卷一第204-205 頁),是被告辯稱: 本案確有「陳仔」、「阿海」即郭全富、陳瑞榮之人圖謀走私槍砲進入台灣之事實,檢舉情資非捏造等語,並非無據。至於郭全富於94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27日間,雖均未有出入境紀錄之資料,有郭全富之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1 紙存卷可考(見卷一第176 頁),惟一般重大犯罪者,其進出國境或行蹤等,多屬不定,又恐遭檢調單位鎖定,故不採合法入、出境管道,亦屬常見,依據前述海巡署與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漳州支隊通聯資料之記載,郭全富已入境大陸,亦有可能;不能因郭全富於94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27日間雖均未有出入境紀錄之資料即認被告前述為假。至於被告於95年8月4 日於偵訊時稱:伊於今日之前,僅在菲律賓見過「陳仔」1 次,與「阿海」則在臺灣及大陸見過數次等語(卷一第

201 頁);於95年10月20日偵訊時供稱:伊在菲律賓見過「陳仔」1 次,該次「阿海」亦有在場,之後在臺灣之枋寮鄉、恆春鎮見過幾次,伊與「陳仔」見面都是「陳仔」問伊何時可以交付槍、彈給伊,在附表一所示之物運輸入境之前,伊有與「陳仔」見面數次等語(見卷一第342 頁),被告就與「陳仔」、「阿海」見面之次數所供情節雖然不一,然對於有與「陳仔」、「阿海」見面商談槍械運送入台一節,則自始陳述明確,被告陳稱曾與「阿海」、「陳仔」見面情節,即難謂屬虛偽。

⒉又據證人曾鄰瑋與證人羅強飛於96年1 月9 日會談內容譯文

記載如下「

羅:一開始跟你們借車有沒有說要去載槍?曾:一開始沒說,後來自己承認。

羅:什麼意思?曾:交保後我有碰到面,他《指陳宏欣》才承認去載槍。

羅:那是事後。

曾:問題是他事先就四處去問人家要不要買槍。

羅:這樣。

曾:事先對有槍出來,有一支小P出來,P90的。

羅:他之前就有拿一支出來作樣本給人家看?曾:而且那一支是我親眼看見到,我以為是人家拿給他的

,包括在溪湖我有一個朋友說,他有拿一支M16 的給他看,開價120 (萬),在他跟我借車之前。之前他說要載菸(誤繕打為煙),我不相信,後來我逼問他,為什麼去載槍。

……羅:郭全富有這樣的行情找這樣多東西?曾:沒有,就我所知,他(郭全富)有打電話來叫我去大陸,他說他在開泡沬紅茶,叫我過去幫忙。

……羅:凱仔(陳明凱)你熟嗎?他住在高雄一個金主(趙仲

造)那裡你知道嗎?曾:凱仔我不熟,那個金主不可能,我認識這個人,凱仔

在給他開車,他是一個有量的人。……羅:之前這一夥人要下來載槍的時候,我們有掌握到,其中一個在天鵝湖開房間叫黃照雄(即黃耀輝)。曾:雄仔啦!雄仔是今年我才看見在這邊的,我跟阿國(郭國賓)

5 、6 年了,問題是兩兄弟不合,阿國作事阿富(郭全富)看不下去。

羅:雄仔還是住在和美這邊?現在做什麼事?曾:雄仔是福興鄉西勢村人,現在在賣CD,租房子在臺中。

……羅:白龍(即陳宏欣綽號)也沒說這一批槍後面金主到底是誰。

曾:他不知道,我知道白龍在要出這件事情之前差不多10

多天,白龍就在動作了,因為他在鹿港跟我最好,他有一些奇奇快快的動作我都知道,他要是晚上要出門都會跟我借車,我以為要跟宏銘(即M4-8212號自用小貨車之車主)一起作生意,所以不想管,再加上事先拿那一把槍出來給人家看,加上我在溪湖碰到朋友,作板模的,說白龍拿一支M16 的給他看。

……羅:你跟雄仔的交情如何?調他來問會配合嗎?曾:不太好,不可能配合,他很爛,很怕死。

……羅:趙仲造我們也查出來,也叫來作筆錄。

曾:趙兄與這一趟事無關,他只是對我們很好,陳宏欣出

事後打電話向趙兄借,趙兄也借他,趙兄跟阿國也很好。」等詞,有南部地區巡防局96年1 月15日高縣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縣機動查緝隊「黎明專案」後續發展偵辦報告1 份在卷可佐(見卷七第123 至131 頁),證人曾鄰瑋該次會談時,已證稱: 伊認識郭全富、黃耀輝、趙仲造3 人,郭全富要其至大陸地區幫忙、事後陳明凱有承認去載槍等節。查證人曾鄰瑋於會談時已提及其於陳宏欣借車前即知悉陳宏欣與槍枝有關係,復參徵諸證人曾鄰瑋亦係出借陳宏欣M4-8212號自用小貨車之人,陳宏欣更以該貨車搬運本案扣案物等情,是證人曾鄰瑋之前開證詞,應堪採信。

⒊另證人即黎明專案亦列為犯罪嫌疑人之黃耀輝(原名黃照雄

)於95年8 月29日警詢時證稱:伊95年7 月6 、7 日有在天鵝湖飯店住宿,當時伊是與綽號「阿佑」、「阿敏」之友人至屏東地區遊玩,恰於出發前1 日,陳明凱有要伊幫其借一輛車,伊即與「阿敏」駕駛友人許宏猷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阿佑」則獨自駕駛鄭種斌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為簡月芬),待駛至高雄市境內之九如交流道附近與陳明凱碰面後,陳明凱要伊等將該貨車駛至車城福安宮交與其綽號「阿順」之友人,後來伊與「阿敏」、「阿佑」離去並投宿於天鵝湖飯店後四處遊玩,於95年7 月7 日返回臺中市,途中並先至高雄市境內之九如交流道接陳明凱等語(卷六第57至60頁),同日偵訊時亦結證稱:95年7 月6 、7 日有與友人同至墾丁遊玩並住在天鵝湖飯店,『伊認識陳明凱、陳宏欣、郭全富』、郭國賓,但不認識陳瑞榮等語(卷六第62、63頁),證人黃耀輝前開證述,亦與上揭跟監報告有所相符,由其所稱: 『伊認識陳明凱、陳宏欣、郭全富』之語,亦可得知陳明凱、陳宏欣與郭全富此人,衡情有所關聯,足認該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縣機動查緝隊「黎明專案」後續發展偵辦報告對本案之內容,應屬正確之判斷。綜上所述,被告向羅強飛提供之情資,應非虛假。

㈣被告劉雄漢於案發當時,係配合屏東地檢署王光傑檢察官對

於羅強飛之指揮偵辦下,被告劉雄漢主觀上係認定業已取得屏東地檢署王光傑檢察官之同意之下,因而方將涉案之槍枝予以運輸入境,茲說明如下:

⑴查被告劉雄漢業於原審99年7 月27日之準備庭中說明:「…

。我跟羅強飛講了之後,他要我跟『阿海』保持聯絡,並且他會與檢察官報告,他叫我聯繫把槍枝運輸進來的事情,羅強飛沒有跟我說他要何時抓人,他只說檢察官在指揮。我沒有拿到證人保護書,檢察官有叫我們去寫一些東西。羅強飛沒有跟我保證說不會有人去查緝我們運進來的東西,我一定不會被抓的話。」、「曾金全去載這批槍出港時,我沒有跟羅強飛報告,因為我們海上旅館隨時都在海上,是『陳仔』打電話給我說小船出來。我在偵查中說我有跟羅強飛報告船要出去了,羅強飛本來就知道曾金全是開『海祥000 號漁船』,我不記得我有沒有跟羅強飛報告。曾金全出去之後,『陳仔』過一、兩天有打電話給我說小船出來了,油怕不夠,他催我趕快處理,趕快去把槍接下來,我用無線電打給曾金全,叫曾金全自己與小船互相聯絡,意思就是叫曾金全去把槍接下來,我有一直打電話給羅強飛,但是都打不通,有一、兩通有通但是沒有人接電話,所以我就自己決定,因為檢察官本來就同意把槍枝運進來,所以我之後就直接把槍枝運進來。曾金全接到槍到進港大約4 、5 天,他還去接漁工,他是出港後第二天接到槍枝,這幾天我都沒有聯絡到羅強飛,不是他指示我把槍運進來,是後來槍進來以後我才打到羅強飛的部隊,羅強飛沒有接電話,我留話說有急事要找他,他就到我家來找我,我沒有去看槍,後來羅強飛怎麼處理我不知道,羅強飛叫我們全部的人都不要靠近那隻船,曾金全好像有留在那裡。」是證被告劉雄漢對於扣案之槍枝雖有予以運輸至台灣屏東鹽埔漁港,惟此部分確實於當時係主觀上認已取得檢方之同意之下,因而將系爭之槍枝運回台灣屏東鹽埔漁港。否則被告又豈有必要於該批槍枝一進來至台灣屏東鹽埔漁港,且於聯絡上羅強飛之時,即全部交由羅強飛處理之可能?⑵另被告劉雄漢亦曾於羅飛強之軍事案件中,於軍事法院一審

審理期間,即101 年3 月27日之審理庭時,亦再次證述:「(選任辯護人問:案內的走私槍械何時進入臺灣?如何進來? )證人劉雄漢答:只記得95年詳細日期不記得了,由陳仔等人從菲律賓把槍械載運到我們離東港約60、70浬的海上旅館,槍械到了之後,曾金全有用無線電通知我槍械已運到,當槍械到海上旅館2 、3 天之後我就使用海上旅館那條船,將槍械戴到屏東鹽埔漁港,將該批槍械交給羅強飛。」、「( 選任辯護人問:陳仔等人將槍械由菲 律賓運載至海上旅

館時,羅強飛是否知悉?)證人劉雄漢答:不知道,因為是臨時決定載過來。」、「(選任辯護人問:槍枝從海上旅館運回到屏東的鹽埔漁港,羅強飛是否知悉?)證人劉雄漢答:不知道」、「(選任辯護人問:為何羅強飛會不知道?)證人劉雄漢答:因為當時一直沒有聯絡上他,我也不知道是什麼原因聯絡不上。」、「(選任辯護人問:為何你沒有聯繫到羅強飛,還會把槍械運到屏東鹽埔漁港?)證人劉雄漢答:因為羅強飛跟我說檢察官有同意要依照槍枝去追捕幕後貨主,所以我運回來還是要交給羅強飛去做後續處理。」、「(選任辯護人問:是否因為你認為檢察官已經同意要偵辦這個案子,所以你才會協助貨主把槍帶回來?)證人劉雄漢答:當然是,不然走私槍械這種事我不敢做。」⑶又上開陳述,再證之證人羅強飛於原審即100 年3 月24日以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即:「辯護人問:當時王光傑檢察官有無同意槍枝可以進來?)證人羅強飛答:槍枝都是可以進來的阿,因為曾金全已經取得秘密證人保護。所以我認為就是可以槍枝進來的。」、「(辯護人問:你到底 有沒有明確告訴劉雄漢槍枝何時可以進來?)證人羅強飛答:我沒有跟劉雄漢說,我有跟劉雄漢說這種「以槍追人」之方式檢察官同意,但是要等證人保護書下來,程序才完整。」、「(辯護人問:為何劉雄漢在95年6 月29日將槍枝走私進來?)證人羅強飛答:所以29日當天他叫我去他家時槍已經進來了,我也很意外,我說證人保護書還沒有拿到,劉雄漢問我說檢察官不是已經同意了嗎。我想是不是我跟他傳達中劉雄漢誤會已經受到證人保護了。」及王光傑檢察官於職務報告書中所陳述:即「(四)6 月26日上午,吳岳輝主任核閱後,代理檢察長葉麗琦因認案情重大,故電話告知檢察長不敢代為決行本案,檢察長表示待7 月10日其返回地檢察署再行決定,並於當日上午告知本人此事,本人亦隨即以電話告知羅強飛此結果。羅強飛聽聞後,當時(或翌日)便立即至本署,並向本人及代理檢察長葉麗琦報告:此案不能等待,因阿海方面已決定將於不久之後要將槍枝走私回台。代理檢察長聽聞後,仍表示其不可代為決行,故表示,可變通由高雄縣查緝隊自行行文至本署請本人指揮偵辦,本署僅被動接受該隊之公文而分案。…」(卷七第17頁)。

⑷由上可證明當時走私者即陳仔等人欲運輸扣案之槍枝進入台

灣,確實屬於迫切之事情,且被告劉雄漢確實係主觀上認定業已取得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王光傑之同意,復以當時無法與證人羅強飛聯絡之下,因而方將扣案之槍枝予以運回台灣屏東鹽埔漁港,被告劉雄漢應無走私之犯意可言,更無假借查緝行走私之事實。

五、又查95年6 月29日,曾金全駕駛海祥000 號漁船將扣案槍枝子彈載入鹽埔漁港後,被告劉雄漢隨即通知證人羅強飛報告與王光傑檢察官知悉,且王光傑檢察官接獲羅強飛報告槍枝業已運回之後,即於同年月30日15時30分邀集海巡署高雄縣機動查緝隊隊長李海瑞、專員羅強飛及書記官穆正崇召開專案會議決議:「⒈本件涉及秘密證人的保密,故日後執行查緝動作及後續過程均不得有洩漏證人身分言行或其他作為。⒉本件槍枝返台後會確保查緝成果,相關人員須密確注意相關嫌疑人舉動。在不會洩漏證人資訊的情形下執行查緝為原則。然若有槍枝外流的可能性應須立即查緝,以避免槍枝外流。⒊因槍枝有高度的危害性,故必須確認返台至查獲過程均無外流之情事。因查緝時機尚無法確定,故以可以執行時機出現時,將視情形,依現行犯逮捕之規定或緊急搜索的規定為之。」(偵卷一第8 頁),足見被告劉雄漢主觀上確實並無走私系爭之槍枝之犯意,否則豈有既已運回入台灣之後,尚立即告知海巡人員羅強飛知悉之必要?並將扣案之槍枝其後交於屏東地檢署掌控之中?且查王光傑檢察官對於扣案之槍枝運回台灣之後,仍續行指揮偵辦,並非其於屏東地院

100 年3 月24日時所為之證述,即自95年7 月1 日之後,其未有介入指示專案人員續行查緝。尤其扣案槍枝子彈自返台之時起,即由王光傑檢察官及海巡署保管,並由王光傑檢察官決定佈署查緝行動之時機。是何來檢察官王光傑於原審所證述:「(檢察官:羅強飛於95年6 月30日向你報告槍枝上岸時,你有無作任何指示?)證人王光傑答:當時我的認知是這個案子已經超出我原先知道的案情,而且更超出我能夠理解的發展,所以我希望他們自己看著辦。同天我想了之後,我還是需要找一個我可以信任的司法警察機關來參與,所以我除了要海巡署高雄查緝隊自己看著辦之外,我另外也請屏東縣警察局支援我鑑識組跟刑警大隊的人力,但是至於後續如何執行,何時要執行,就由海巡署自己去聯繫。」明顯與事實不符,亦係在推卸其本身責任之詞,尤其若王光傑檢察官不同意被告劉雄漢之將扣案之槍枝予以運回台灣,則當時被告劉雄漢既已將扣案之槍枝交由海巡署之後,何以王光傑檢察官仍有續行偵查幕後之貨主之必要?可證明被告劉雄漢之將扣案槍枝運回台灣,其主觀上確實未有走私之不法犯意。

六、次查,王光傑檢察官係配置在屏東地檢署「公訴組」(亦即「偵查」不屬於其經常性事務分配之工作項目),於羅強飛至其辦公室,以口頭向其報告系爭槍、彈走私案情資時,告悉羅強飛必須「上簽呈」、經檢察長同意,始能「讓我承辦」,已經王檢察官在原審供證在卷(見原審卷第183 頁背面),後來檢察長因欲至外地(台東)參加會議,王檢察官「於早上在本署宿舍區之路邊,向檢察長口頭報告本案之案情,檢察長口頭表示會請代理檢察長葉麗崎主任代為決定」(卷七第16頁王檢察官製作之書面報告),堪認王檢察官積極而勇於任事,承擔份外且至為吃重之工作;羅強飛證稱:本案是有線索的,當時我們接獲A1曾金全與劉雄漢向我們檢舉,有綽號「阿海」者在菲律賓採購一大批槍械,預備尋找漁船走和回台。(後來)「我向屏東地檢署王光傑檢察官面報,報請指揮,王檢察官口頭同意」,(再後來)劉雄漢告知我,該批槍械已由曾金全以「海祥000 號」漁船,運抵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他說菲律賓出來的小船,已在公海上,若不出來接駁,他們(按指槍、彈之貨主)將另尋漁船載運回台,劉員又說「既然王檢察官已同意槍枝上岸後再抓人,那先將搶載回來,也是符合程序,也是合法的」(見軍偵一卷第38頁背面至第39頁正面),「我跟他(按指劉雄漢)說是(檢察官)同意了」(見軍偵三卷第119 頁正面);衡諸被告劉雄漢在偵查中,堅稱:「因為剛開始我對載運槍械這件事情不想介入,但是羅強飛一直拜託我,說槍械會危害民眾安全,所以我考慮過後,請曾金全擔任線民,檢舉此案,我則配合辦理」、「接到槍械之前,羅強飛告訴我們(按指劉雄漢、曾金全) ,檢察官指揮偵辦的方式,是讓槍先進來,再循線追人,所以我的觀念就是如此」,「羅強飛說為了保護我的安全,所以才將我以秘密證人身分協助辦理此案」(見軍偵二卷第106 頁至107 頁)各等語,則劉雄漢可視為海防人員(羅強飛)手足之延伸甚或分身,系爭槍、彈在公海接駁入台乙情,應屬於為免貨主懷疑、曝光而從權達變之措施甚明。另參諸系爭槍、彈係於95年6 月29日運輸入台,被告劉雄漢旋將之交給羅強飛,翌(30)日,羅強飛即向王檢察官報告,然則王檢察官卻因「直覺有遭設計之風險」不願前往勘查該批槍、彈,嗣更休假至次(7 )月7 日,且由檢察事務官以電話通知海巡單位人員,「須待本人7 月7 日返回地檢署時,再行決定後續查緝作為」,為王檢察官在本件偵查中所不諱言(見卷七第17頁背面),在審理中,更直言:「因為我本來就不想辦(見原審第187 頁正面),並有該檢察事務官之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卷一第14頁)可徵,羅強飛亦謂:「我請示王檢察官是否要到隊部勘驗槍枝,原本準備前往,但他有事就臨時取消,只是告訴我好好保管槍械,再聽從他的指示」(見軍偵三卷第117 至120 頁);海巡隊部長官劉漢霖更因此抱怨「因為王檢察官不支持繼續指揮偵辦,導致本案無法查出幕後集團」、「如果王檢察官認為有違法,當時就應該直接逮捕並法辦,不是繼續放到事情出現突發轉折(陳明凱被擊斃),才改變態度」(見軍偵二卷第84頁背面),可見王檢察官似有態度轉為消極、逃避、推拖之情形,則其片面、主觀認知(被欺騙、設計)和客觀之消極、退縮態度,顯非被告劉雄漢行為時所知悉,況倘因官方之間,內部聯繫不夠或欠周,而有誤解,卻將其相關責任轉嫁,一概推給協助其破案之線民即被告承擔,自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通念。是在在可證明被告劉雄漢對於扣案槍枝之運輸至台灣,主觀上係基於配合檢察官之指示而為之行為,又縱於該期間檢方之偵辦態度有所變更,然被告既在不知情之下所為,其無共同走私運輸扣案槍彈之不法故意犯行,彰彰甚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情,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依上開判例之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罪。原審未予詳查,遽為被告此部分科刑之判決,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此部分判決撤銷改判,另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八、被告被訴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未遂部分,業經本院上訴審判決無罪確定在案,併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第364 條、第301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筱瑗附表一:

┌─┬────────┬────┬──────┬──┬─────────────────┐│編│ 型 號 │本院扣押│槍枝管制編號│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書文號) ││號│(以鑑定書為準)│物品目錄│ │ │ │├─┼────────┼────┼──────┼──┼─────────────────┤│一│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 ││ │C 型口徑9mm 制式│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C 型口徑9mm 制││ │半自動手槍 │ │ │ │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HWG254」,槍││ │ │ │ │ │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二│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 ││ │C 型口徑9mm 制式│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C 型口徑9mm 制││ │半自動手槍 │ │ │ │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HWG258」,槍││ │ │ │ │ │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三│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 ││ │C 型口徑9mm 制式│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C 型口徑9mm 制││ │半自動手槍 │ │ │ │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HWG261」,槍││ │ │ │ │ │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四│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 ││ │C 型口徑9mm 制式│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C 型口徑9mm 制││ │半自動手槍 │ │ │ │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HWG251」,槍││ │ │ │ │ │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五│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 ││ │C 型口徑9mm 制式│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C 型口徑9mm 制││ │半自動手槍 │ │ │ │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HWG253」,槍││ │ │ │ │ │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六│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 ││ │C 型口徑9mm 制式│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C 型口徑9mm 制││ │半自動手槍 │ │ │ │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HWG257」,槍││ │ │ │ │ │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七│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2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 ││ │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型口徑9mm 制式││ │自動手槍 │ │ │ │半自動手槍,槍號已遭磨滅,經以電解││ │ │ │ │ │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無法重││ │ │ │ │ │現,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 │ │ │ │ │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 │ │ │ │ │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八│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2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 ││ │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型口徑9mm 制式││ │自動手槍 │ │ │ │半自動手槍,槍號為「CZW952」,槍管││ │ │ │ │ │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 ││ │C 型口徑9mm 制式│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C 型口徑9mm 制││ │半自動手槍 │ │ │ │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HWG252」,槍││ │ │ │ │ │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十│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2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十): ││ │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型口徑9mm 制式││ │自動手槍 │ │ │ │半自動手槍,槍號已遭磨滅,經以電解││ │ │ │ │ │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為「N □□□15││ │ │ │ │ │」(□代表無法重現),槍管內具陸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 │ │ │ │ │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 │├─┼────────┼────┼──────┼──┼─────────────────┤│十│奧地利GLOCK 廠19│編號00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十一): ││一│C 型口徑9mm 制式│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9C 型口徑9mm 制││ │半自動手槍 │ │ │ │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HWG256」,槍││ │ │ │ │ │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十│奧地利GLOCK 廠17│編號003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十二): ││二│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7型口徑9mm 制式││ │自動手槍 │ │ │ │半自動手槍,槍號已遭磨滅,經以電解││ │ │ │ │ │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為「ETN 169 」││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十│奧地利GLOCK 廠17│編號003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十三): ││三│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17型口徑9mm 制式││ │自動手槍 │ │ │ │半自動手槍,槍號已遭磨滅,經以電解││ │ │ │ │ │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為「□P 70□」││ │ │ │ │ │(□代表無法重現),槍管內具陸條右││ │ │ │ │ │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 │ │ │ │ │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 │├─┼────────┼────┼──────┼──┼─────────────────┤│十│奧地利GLOCK 廠26│編號004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十四): ││四│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26型口徑9mm 制式││ │自動手槍 │ │ │ │半自動手槍,槍號已遭磨滅,經以電解││ │ │ │ │ │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為「CD□762 」││ │ │ │ │ │(□代表無法重現),槍管內具陸條右││ │ │ │ │ │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 │ │ │ │ │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 │├─┼────────┼────┼──────┼──┼─────────────────┤│十│奧地利GLOCK 廠26│編號004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十五): ││五│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認係奧地利GLOCK 廠26型口徑9mm 制式││ │自動手槍 │ │ │ │半自動手槍,槍號已遭磨滅,經以電解││ │ │ │ │ │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為「OAW275」,││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 │ │ │ │ │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十│義大利Bernardell│編號005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十六): ││六│i 廠2000 COMPACT│ │ │ │認係義大利Bernardelli 廠2000 COMPA││ │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CT型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 │自動手槍 │ │ │ │「T1102-03G000238 」,槍管內具陸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十│義大利Bernardell│編號005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十七): ││七│i 廠2000 COMPACT│ │ │ │認係義大利Bernardelli 廠2000 COMPA││ │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CT型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 │自動手槍 │ │ │ │「T1102-03G000239 」,槍管內具陸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十│義大利Bernardell│編號005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十八): ││八│i 廠2000 COMPACT│ │ │ │認係義大利Bernardelli 廠2000 COMPA││ │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CT型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 │自動手槍 │ │ │ │「T1102-03G000236 」,槍管內具陸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十│義大利Bernardell│編號005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十九): ││九│i 廠2000 COMPACT│ │ │ │認係義大利Bernardelli 廠2000 COMPA││ │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CT型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 │自動手槍 │ │ │ │「T1102-03G000235 」,槍管內具陸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二│義大利Bernardell│編號005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十): ││十│i 廠2000 COMPACT│ │ │ │認係義大利Bernardelli 廠2000 COMPA││ │型口徑9mm 制式半│ │ │ │CT型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槍號為││ │自動手槍 │ │ │ │「T1102-03G000237 」,槍管內具陸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 │ │ │ │ │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 │├─┼────────┼────┼──────┼──┼─────────────────┤│二│比利時FN廠Five-s│編號00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十一): ││十│eveN型口徑5.7 ×│ │ │ │認係比利時FN廠Five-seveN型口徑5.7 ││一│28mm制式半自動手│ │ │ │×28mm制式半自動手槍,槍號已遭磨滅││ │槍 │ │ │ │,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為「││ │ │ │ │ │00000000」,槍管內具捌條右旋來復線││ │ │ │ │ │,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 │ │ │ │ │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5010 ││ │ │ │ │ │7512號) │├─┼────────┼────┼──────┼──┼─────────────────┤│二│比利時FN廠Five-s│編號00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十二): ││十│eveN型口徑5.7 ×│ │ │ │認係比利時FN廠Five-seveN型口徑5.7 ││二│28mm制式半自動手│ │ │ │×28mm制式半自動手槍,槍號已遭磨滅││ │槍 │ │ │ │,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為「││ │ │ │ │ │00000000」,槍管內具捌條右旋來復線││ │ │ │ │ │,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 │ │ │ │ │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 │ │ │ │ │12號) │├─┼────────┼────┼──────┼──┼─────────────────┤│二│捷克CZ廠75型口徑│編號00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十三): ││十│9 mm制式半自動手│ │ │ │認係捷克CZ廠75型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三│槍 │ │ │ │手槍,槍號為「BJ122 」,槍管內具陸││ │ │ │ │ │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 │ │ │ │ │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 │ │ │ │ │字第0000000000號) │├─┼────────┼────┼──────┼──┼─────────────────┤│二│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08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十四): ││十│202 型口徑0.38吋│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202 型口徑0.38││四│制式轉輪手槍 │ │ │ │吋制式轉輪手槍,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 │ │ │ │ │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 │ │ │ │ │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50││ │ │ │ │ │107512號) │├─┼────────┼────┼──────┼──┼─────────────────┤│二│美國DAN WESSON廠│編號009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十五): ││十│11型口徑0.38吋制│ │ │ │認係美國DAN WESSON廠11型口徑0.38吋││五│式轉輪手槍 │ │ │ │制式轉輪手槍,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 │ │ │ │ │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 │ │ │ │ │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5010││ │ │ │ │ │7512號) │├─┼────────┼────┼──────┼──┼─────────────────┤│二│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十六):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六│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二│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十七):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七│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二│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十八):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八│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二│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二十九):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九│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三│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十):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 │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 │├─┼────────┼────┼──────┼──┼─────────────────┤│三│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十一):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一│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槍號為「89││ │ │ │ │ │9767」,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三│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十二):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二│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 │├─┼────────┼────┼──────┼──┼─────────────────┤│三│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十三):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三│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三│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十四):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四│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三│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十五):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五│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三│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十六): ││十│30R 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R 型12 GAUGE││六│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 ││ │ │ │ │ │0000000000號) │├─┼────────┼────┼──────┼──┼─────────────────┤│三│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十七):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七│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三│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十八):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八│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三│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三十九):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九│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四│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十):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 BG 型12GAUG││ │式霰彈槍 │ │ │ │E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 │ │ │ │ │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槍號為「││ │ │ │ │ │899764」,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 │ │ │ │ │徑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 │├─┼────────┼────┼──────┼──┼─────────────────┤│四│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十一):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一│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四│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十二):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二│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四│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十三):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三│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四│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十四): ││十│30R 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R 型12 GAUGE││四│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四│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十五):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五│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四│美國MOSSBERG廠88│編號012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十六): ││十│MAVERICK型12GAUG│ │ │ │認係美國MOSSBERG廠88MAVERICK型12GA││六│E制式霰彈槍 │ │ │ │UGE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 │ │ │ │ │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 │ │ │ │ │致無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 │ │ │ │ │口徑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 │├─┼────────┼────┼──────┼──┼─────────────────┤│四│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十七): ││十│30BG型12 GAUGE制│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30BG型12 GAUGE││七│式霰彈槍 │ │ │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 │ │ │ │ │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 │ │ │ │ │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 │ │ │ │ │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 │ │ │ │ │00000000號) │├─┼────────┼────┼──────┼──┼─────────────────┤│四│土耳其AKKAR 廠KA│編號013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十八): ││十│RATAY型12GAUGE制│ │ │ │認係土耳其AKKAR 廠KA RATAY型12GAUG││八│式霰彈槍 │ │ │ │E 制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 │ │ │ │ │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 │ │ │ │ │無法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 │ │ │ │ │徑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 │ │ │ │ │0000000000號) │├─┼────────┼────┼──────┼──┼─────────────────┤│四│菲律賓ARMSCOR 廠│編號014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四十九): ││十│BENTLEY 30R 型12│ │ │ │認係菲律賓ARMSCOR 廠BENTLEY 30R 型││九│GAUGE 制式霰彈槍│ │ │ │12 GAUGE制式霰彈槍,槍號為「103141││ │ │ │ │ │8 」,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 │ │ │ │ │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50││ │ │ │ │ │107512號) │├─┼────────┼────┼──────┼──┼─────────────────┤│五│美國MOSSBERG廠59│編號015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十): ││十│0 型12 GAUGE制式│ │ │ │認係美國MOSSBERG廠590 型12 GAUGE制││ │霰彈槍 │ │ │ │式霰彈槍,送鑑時槍號遭磨滅,經以電││ │ │ │ │ │解腐蝕法重現結果,因磨滅過深致無法││ │ │ │ │ │重現,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 │ │ │ │ │式霰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50││ │ │ │ │ │107512號) │├─┼────────┼────┼──────┼──┼─────────────────┤│五│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十一):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一│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EAC395││ │ │ │ │ │501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 │ │ │ │ │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 │ │ │ │ │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五│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十二):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二│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33191││ │ │ │ │ │3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五│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十三):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三│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31065││ │ │ │ │ │5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五│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十四):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四│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31092││ │ │ │ │ │2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五│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十五):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五│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E61085││ │ │ │ │ │5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五│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十六):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六│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80050││ │ │ │ │ │3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五│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十七):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七│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B55500││ │ │ │ │ │9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五│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十八):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八│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77714││ │ │ │ │ │4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五│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五十九):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九│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73035││ │ │ │ │ │6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六│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十):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 15-E2S 型口││ │56mm之制式步槍 │ │ │ │徑5.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50456││ │ │ │ │ │1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六│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十一):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一│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77714││ │ │ │ │ │6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六│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十二):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二│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55033││ │ │ │ │ │6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六│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十三):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三│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77714││ │ │ │ │ │3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六│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十四):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四│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77715││ │ │ │ │ │4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六│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十五):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五│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77714││ │ │ │ │ │2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六│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十六):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六│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77714││ │ │ │ │ │5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六│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十七):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七│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60344││ │ │ │ │ │0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六│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十八):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八│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77715││ │ │ │ │ │1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六│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六十九):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九│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55032││ │ │ │ │ │0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七│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十):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 15-E2S 型口││ │56mm之制式步槍 │ │ │ │徑5.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77715││ │ │ │ │ │6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七│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十一):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一│56mm 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50456││ │ │ │ │ │0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七│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十二):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二│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31036││ │ │ │ │ │6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七│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十三):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三│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R11030││ │ │ │ │ │4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七│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十四):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四│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77714││ │ │ │ │ │9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七│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1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十五): ││十│XM15-E2S型口徑5.│ │ │ │認係美國BUSHMASTER廠XM15-E2S型口徑││五│56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 之 制式步槍,槍號為「L39660││ │ │ │ │ │8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 │ │ │ │ │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 │ │ │ │ │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七│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十六):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六│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0000000 」││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七│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十七):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七│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555101」││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七│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十八):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八│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084794」,││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 │ │ │ │ │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七│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七十九):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九│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555115」││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八│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十):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MA NDO型口徑 ││ │MM之制式步槍 │ │ │ │5.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665531││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 │ │ │ │ │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 │ │ │ │ │殺傷力。(刑鑑字第00 00000000 號)│├─┼────────┼────┼──────┼──┼─────────────────┤│八│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十一):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一│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M304562 」││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八│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十二):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二│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0000000 」││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八│美國COLT廠口徑5.│編號018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十三): ││十│56MM之制式步槍 │ │ │ │認係美國COLT廠口徑5. 56MM 之制式步││三│ │ │ │ │槍,槍號為「0000000 」,槍管內具陸││ │ │ │ │ │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 │ │ │ │ │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 │ │ │ │ │字第0000000000號) │├─┼────────┼────┼──────┼──┼─────────────────┤│八│美國COLT廠口徑5.│編號018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十四): ││十│56MM之制式步槍 │ │ │ │認係美國COLT廠口徑5. 56MM 之制式步││四│ │ │ │ │槍,未發現槍號,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 │ │ │ │ │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 │ │ │ │ │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950││ │ │ │ │ │107512號) │├─┼────────┼────┼──────┼──┼─────────────────┤│八│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十五):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五│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M102114 」││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八│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十六):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六│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062872」,││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 │ │ │ │ │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八│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十七):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七│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555113」││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八│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十八):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八│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371402」,││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 │ │ │ │ │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八│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八十九):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九│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34158 」,││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 │ │ │ │ │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十):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MA NDO型口徑5.││ │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396609」,││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 │ │ │ │ │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十一):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一│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665529」││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十二):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二│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0000000 」││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十三):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三│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073983」,││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 │ │ │ │ │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十四):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四│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M-456723」││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十五):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五│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M-091752」││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十六):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六│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555117」││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十七):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七│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555112」││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十八):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八│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M-708502」││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九│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九十九): ││十│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九│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396602」││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00): ││0│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0│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EAC345596 ││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 │ │ │ │ │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 │ │ │ │ │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0一): ││0│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一│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0000000 」││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0二): ││0│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二│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555120」││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0三): ││0│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三│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555118」││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0四): ││0│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四│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M-092841」││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0五): ││0│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五│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0000000 」││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0六): ││0│MANDO 型口徑5.56│ │ │ │認係美國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六│MM之制式步槍 │ │ │ │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LE665528」││ │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4 COM│編號017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0七):認係美國 ││0│MANDO 型口徑5.56│ │ │ │COLT廠M4 COM MANDO型口徑5.56MM之制││七│MM之制式步槍 │ │ │ │式步槍,槍號為「LE3966 00」,槍管 ││ │ │ │ │ │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16A1 │編號019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0八): ││0│型口徑5.56mm之制│ │ │ │認係美國COLT廠M16A1 型口徑5.56mm之││八│式步槍 │ │ │ │制式步槍,未發現槍號,槍管內具陸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 │ │ │ │ │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16A1 │編號019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0九): ││0│型口徑5.56mm之制│ │ │ │認係美國COLT廠M16A1 型口徑5.56mm之││九│式步槍 │ │ │ │制式步槍,未發現槍號,槍管內具陸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 │ │ │ │ │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16A1 │編號019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一0): ││一│型口徑5.56mm之制│ │ │ │認係美國COLT廠M16A1 型口徑5.56mm之││0│式步槍 │ │ │ │制式步槍,未發現槍號,槍管內具陸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 │ │ │ │ │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16A1 │編號019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一一): ││一│型口徑5.56mm之制│ │ │ │認係美國COLT廠M16A1 型口徑5.56mm之││一│式步槍 │ │ │ │制式步槍,槍號為「ES543205」,槍管││ │ │ │ │ │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 │ │ │ │ │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16 型│編號020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一二): ││一│口徑5.56mm之制式│ │ │ │認係美國COLT廠M16 型口徑5.56mm之制││二│步槍 │ │ │ │式步槍,槍號為「0000000 」,槍管內││ │ │ │ │ │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 │ │ │ │ │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COLT廠M4型口│編號021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一三): ││一│徑5.56mm之制式步│ │ │ │認係美國COLT廠M4型口徑5.56mm之制式││三│槍 │ │ │ │步槍,槍號為「M069240 」,槍管內具││ │ │ │ │ │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 │ │ │ │ │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 │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美國DPMS廠口徑5.│編號022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一四): ││一│56mm之制式步槍 │ │ │ │認係美國DPMS廠口徑5.56mm之制式步槍││四│ │ │ │ │,槍號為「0000000 」,槍管內具陸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 │ │ │ │ │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 │├─┼────────┼────┼──────┼──┼─────────────────┤│一│比利時FN廠P90 型│編號023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一五): ││一│口徑5.7mm 制式衝│ │ │ │認係比利時FN廠P90 型口徑5.7mm 制式││五│鋒槍 │ │ │ │衝鋒槍,槍號已遭磨滅,槍管內具捌條││ │ │ │ │ │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 │ │ │ │ │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 │ │ │ │ │第0000000000 號 ) │├─┼────────┼────┼──────┼──┼─────────────────┤│一│德國HK廠MP5型口 │編號024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一六): ││一│徑9mm 制式衝鋒槍│ │ │ │認係德國HK 廠MP5型口徑9mm 制式衝鋒││六│ │ │ │ │槍,槍號為「AB005067」,槍管內具陸││ │ │ │ │ │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 │ │ │ │ │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傷力。(刑鑑││ │ │ │ │ │字第0000000000號) │├─┼────────┼────┼──────┼──┼─────────────────┤│一│口徑5.56mm之制式│編號025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一七): ││一│步槍 │ │ │ │認係口徑5.56mm之制式步槍,槍號為「││七│ │ │ │ │P800242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 │ │ │ │ │,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 │ │ │ │ │彈,認具殺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 │ │ │ │ │12號) │├─┼────────┼────┼──────┼──┼─────────────────┤│一│以色列IMII廠MICR│編號026 │0000000000 │1枝 │鑑定結果一、(一一八): ││一│O GALIL 699 型口│ │ │ │認係以色列IMI 廠MICROGALIL 699型口││八│徑5.56mm之制式步│ │ │ │徑5.56 mm 之制式步槍,槍號已遭磨滅││ │槍 │ │ │ │,槍管內具陸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 │ │ │ │ │良好,可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認具殺││ │ │ │ │ │傷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一│口徑5.7 mm之制式│編號027 │ │123 │鑑定結果二、(一): ││一│子彈 │ │ │顆 │送鑑子彈128顆,試射5顆,認均係口徑││九│ │ │ │ │5.7 mm之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彈殼 │編號028 │ │5顆 │ │├─┼────────┼────┼──────┼──┼─────────────────┤│一│口徑12 GAUGE之制│編號029 │ │450 │鑑定結果二、(二): ││二│式霰彈 │ │ │顆 │送鑑子彈500 顆,試射50顆,認均係口││○│ │ │ │ │徑12 GAUGE之制式霰彈,認均具殺傷力││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霰彈殼 │編號030 │ │50顆│ │├─┼────────┼────┼──────┼──┼─────────────────┤│一│口徑9.0mm之制式 │編號031 │ │5,82│鑑定結果二、(三): ││二│子彈 │ │ │2顆 │送鑑子彈5,972 顆,試射150 顆,認均││一│ │ │ │ │係口徑9.0mm 之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彈殼 │編號032 │ │150 │ ││ │ │ │ │顆 │ │├─┼────────┼────┼──────┼──┼─────────────────┤│一│口徑5.56mm 之制 │編號033 │ │13,2│鑑定結果二、(四): ││二│式子彈 │ │ │00顆│送鑑子彈13,300顆,試射100 顆,認均││二│ │ │ │ │係口徑5.56mm之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 │ │ │ │ │力。(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彈殼 │編號034 │ │100 │ ││ │ │ │ │顆 │ │├─┼────────┼────┼──────┼──┼─────────────────┤│一│手槍彈匣 │編號036 │ │18個│鑑定結果㈠ ││二│ │ │ │ │90手槍彈匣18個: ││三│ │ │ │ │1、16個(如照片1 至6 ),研判均係 ││ │ │ │ │ │ 制式彈匣,可供裝填口徑9mm ( ││ │ │ │ │ │ 9x19mm)制式子彈使用。 ││ │ │ │ │ │2、2 個(如照片7 至8 ),研判均係 ││ │ │ │ │ │ 制式彈匣,可供裝填口徑5.7mm ( ││ │ │ │ │ │ 5.7x28mm)制式子彈使用。 ││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審認結果㈠ ││ │ │ │ │ │「90手槍彈匣18個:16個,研判均係制││ │ │ │ │ │式彈匣,可供裝填口徑9mm (9x19mm)││ │ │ │ │ │制式子彈使用;2 個,研判均係制式彈││ │ │ │ │ │匣,可供裝填口徑5.7mm (5.7x28mm)││ │ │ │ │ │制式子彈使用。」前揭彈匣18個,係制││ │ │ │ │ │式彈匣,審認均屬內政院86年11月24日││ │ │ │ │ │台(86)內警字第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 │ │ │ │ │主要組成零件。(內政部99年11月19日││ │ │ │ │ │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一│步槍彈匣 │編號037 │ │89個│鑑定結果㈡ ││二│ │ │ │ │步槍彈匣89個 ││四│ │ │ │ │1、87個(如照片9 至16),研判均係 ││ │ │ │ │ │ 制式彈匣,可供裝填口徑5.56mm( ││ │ │ │ │ │ 5.56x45mm)制式子彈使用。 ││ │ │ │ │ │2、1 個(如照片17至18),研判係制 ││ │ │ │ │ │ 式彈匣,可供裝填口徑9mm (9x19m││ │ │ │ │ │ m ) 制式子彈使用。 ││ │ │ │ │ │3、1 個(如照片19至20),研判係制 ││ │ │ │ │ │ 式彈匣,可供裝填口徑5.7mm (5.7││ │ │ │ │ │ x28mm)制式子彈使用。 ││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審認結果㈡ ││ │ │ │ │ │「步槍彈匣89個:87個,研判均係制式││ │ │ │ │ │彈匣,可供裝填口徑5.56mm(5.56x45m││ │ │ │ │ │m )制式子彈使用;1 個,研判係制式││ │ │ │ │ │彈匣,可供裝填口徑9mm (9x19mm)制││ │ │ │ │ │式子彈使用;1 個,研判係制式彈匣,││ │ │ │ │ │可供裝填口徑5.7mm (5.7x28mm)制式││ │ │ │ │ │子彈使用。」前揭彈匣89個,係制式彈││ │ │ │ │ │匣,審認均屬內政院86年11月24日台(8││ │ │ │ │ │6)內警字第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 ││ │ │ │ │ │要組成零件。(內政部99年11月19日內││ │ │ │ │ │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一│美國BUSHMASTER廠│編號040 │ │2個 │鑑定結果㈢ ││二│15XM15-ES2型口徑│ │ │ │步槍零件22個: ││五│5.56mm制式步槍之│ │ │ │1、2個(如照片21至23),研判均係BU││ │槍身 │ │ │ │ SHMASTER廠15XM15-ES2型口徑5.56m││ │ │ │ │ │ m 制式步槍之槍身(含扳機、擊錘 ││ │ │ │ │ │ 及)。 ││ │ │ │ │ │(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 │ │ │ │ │審認結果㈢ ││ │ │ │ │ │「步槍零件22個:2 個,研判均係美國││ │ │ │ │ │BUSHMASTER廠15XM15-ES2型口徑5.56mm││ │ │ │ │ │制式步槍之槍身(含扳機、擊錘及槍托││ │ │ │ │ │)。」審認係屬內政院86年11月24日台││ │ │ │ │ │(86)內警字第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 │ │ │ │ │要組成零件。(內政部99年11月19日內││ │ │ │ │ │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 │└─┴────────┴────┴──────┴──┴─────────────────┘附表二┌─┬────────┬──┐│編│扣案物名稱 │數量││號│ │ │├─┼────────┼──┤│一│ 冰桶 │8個 │├─┼────────┼──┤│二│行李箱 │1個 │├─┼────────┼──┤│三│槍械包裝塑膠袋 │1批 │└─┴────────┴──┘附表三┌──────────────────────┬──┐│卷宗名稱 │代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167號卷一│卷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167號卷二│卷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66號卷 │卷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8734號卷 │卷四│├──────────────────────┼──┤│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2336號卷 │卷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317號卷一│卷六│├──────────────────────┼──┤│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317號卷二│卷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2296號卷 │卷八│├──────────────────────┼──┤│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5年度查字第32號卷│卷九│├──────────────────────┼──┤│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卷 │卷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814號卷 │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85號卷 │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