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陳亞寭(原名陳欣若)被 告 鄭明仁上列被告鄭明仁因103 年度字第上易字第85號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陳亞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黃建榮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