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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上重更(一)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國章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國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國章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之強盜殺人罪或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

4 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5 年3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前曾坦認有以手臂絞勒被害人頸部致死(本院卷第117 、118 頁),復原審判決又認定被告於被害人死亡後,有取走其財物之情,顯見其涉嫌上開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上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既經原審判處重刑,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仍認命被告具保實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

3 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李璧君法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