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志明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樓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志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志明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32 條第1 項強盜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
4 年10月8 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延長羈押,至民國105 年3 月7 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5 年3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莊秋桃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