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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交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胡宏宜被 告 楊博雄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交上訴字第號118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於本件刑事審判期日(104 年1 月7 日)當日,始向本院具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有該附帶民事起訴狀可按,且請求事項包括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