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錢經國上列受刑人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錢經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經國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4年9月3日104年聲字第114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3年9月,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