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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聲字第 15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袁明韻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無故離去職役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袁明韻犯無故離去職役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袁明韻前犯無故離去職役罪,經海軍總司令部於民國91年5 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於刑之執行完畢赦免後,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受處分人於民國96年8 月15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移由聲請人於102 年4 月9 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 年6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周賢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