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坤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坤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林坤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8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5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並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坤德業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2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