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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聲字第 17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炳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陳炳宏前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炳宏業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1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