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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聲字第 17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勝任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勝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謝勝任前犯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謝勝任業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