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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聲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龍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龍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許龍富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龍富業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7 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