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聲字第 10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邜襗丞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

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

1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