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邜襗丞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
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
1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