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日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日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葉日青前犯石油管理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葉日青業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 年11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田平安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