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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聲字第 11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晉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晉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吳晉銘前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104 年9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9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