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陳盟元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盟元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陳盟元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 月5 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民國102 年8月1 日先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2 月。受處分人在上開處所執行矯正期間,配業炊場參加作業,平日認真作業、與同學和睦相處,安分守己,無獎罰之紀錄,復有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莊秋桃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