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向利明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向利明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向利明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
7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向利明業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2 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