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錢經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錢經國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錢經國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貳罪,經本院暨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璧君法 官 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