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河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林宗憲律師張克豪律師被 告 郭盈志(原名郭烈成)
施閔毓吳燕禎黃武緯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第2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