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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4 年附民上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楊○涵兼法定代理 陳○儒法定代理人 楊○宸被上訴人 張清泉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96號中華民國104 年7 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張清泉被訴傷害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亦維持無罪之判決。而上訴人請求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茲據上訴人陳○儒及上訴人楊○涵之法定代理人,於104 年12月15日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