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矚上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

105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105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育仁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陳君聖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金忞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明忠選任辯護人 錢師風律師

楊昌禧律師梁育誠律師上 訴 人 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上訴人即被 何吳惠珠告兼上被告代 表 人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杜英達律師周元培律師被 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何育仁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

吳建勛律師黃麗蓉律師被 告 吳明正選任辯護人 謝孟璇律師被 告 潘士銘選任辯護人 洪濬詠律師被 告 江寬隆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被 告 許書豪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104 年度矚訴字第1 號、第2 號,中華民國

105 年2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4541 號、第24542 號、第24968 號、第2543

1 號、第25622 號、第25694 號、第25703 號、第27559 號、第27560 號、第29475 號、第29476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4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6765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4 年度偵字第5074號、第5075號、第18839 號、第23188 號、第2489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1.原判決關於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正義股份有限公司如後開主文第2 項至第8 項所示部分,及林明忠、何吳惠珠所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2.何育仁犯如附表1-1 、1-2 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1、1-2 各編號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被訴如附表2-2 編號47至233 詐欺取財罪部分無罪。

3.吳明正犯附表1-1 編號1 至4 、6 至8 、附表1-2 編號1 至5、8 至10、18、19、21、24、26至33、37、4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 -1編號1 至4 、6 至8 、附表1-2 編號1 至5 、8 至

10、18、19、21、24、26至33、37、4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胡金忞犯如附表1-1 編號1 、3 、5 、7 、附表1-2 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1 編號1 、3 、5 、7 、附表1-2 各編號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被訴如附表2-2 編號47至233 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5.林明忠犯如附表1-1、1-2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1、1-2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被訴如附表2-2 編號47至

270、附表2-3 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6.何吳惠珠犯如附表1-1編號1、3至5、7、附表1-2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1 編號1 、3 至5 、7 、附表1-2 各編號所示之刑。被訴如附表2-2 編號47至270 、附表2-3 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7.正義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8.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

9.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各處如附表1-1、附表1-2各編號所示之沒收。

10.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各處附表1-1編號1、3至5、7、附表1-2各編號所示之沒收。

11.其他上訴駁回(即何育仁、胡金忞被訴如附表2-2 編號234

至270 、附表2-3 所示之詐欺取財無罪部分、吳明正其餘被訴詐欺取財無罪部分、何吳惠珠違反商業會計法有罪部分、何育仁、胡金忞、吳明正、潘士銘、江寬隆、許書豪、何吳惠珠「103 年度」違反商業會計法無罪部分)。

12.何吳惠珠所犯如第6 項部分所處罪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

罪刑(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至8 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義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為食用油脂製造商,何育仁自民國95年9 月1 日至103 年9 月止,擔任正義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該公司之營運管理(含採購事宜之最終核准決定權),吳明正於93年6月進入正義公司任職,並於94年12月至98月8 月間,擔任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胡金忞則於98年3 月9 日進入正義公司行銷企劃部任職,並自100 年11月12日起兼任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而其採購業務之直接主管即為何育仁。正義公司為加工、製造如附表3 所示各類含有豬油之食用油商品,而需向國內、外供應商採購原料豬油作為食品原料。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均得預見其所購入之下述二、之油品屬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用油」及來源不明之油品,並得合理期待消費者不欲購入以飼料油製造之油品食用,竟基於縱購入「飼料用油」及來源不明油品,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犯意,為下列不法行為:

㈠何育仁於96年間起基於意圖為正義公司不法所有之詐欺不確

定犯意,除與下述二、油品來源之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外(林明忠、何吳惠珠等人係確定犯意),先於96年1 月間起與時任採購業務之吳明正(至98年8 月卸任),再於100 年11月12日起與擔任採購業務之胡金忞等基於共同不法意圖之詐欺不確定犯意聯絡,而為下述二、之採購飼料油行為(尚無證據證明何育仁、胡金忞明知其內攙混非豬油油品),將之攙入其附表3 所生產之豬油食用油(指96年至102 年6 月以前生產部分)公開販賣,陸續以此詐術,分別致如附表2-1所示中間廠商,以為正義公司所製造之上開油品可供食用,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後,再轉售與下游商家及消費大眾,或製成其他食品販售,致使該等廠商及民眾受有損害,而正義公司則因此取得如附表2-1 所示之銷售所得(各次犯行銷售對象、交易年份及金額等均詳附表2-1 )。

㈡何育仁於96年間起另基於意圖為正義公司不法所有之詐欺不

確定犯意,除與下述二、油品來源之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外(林明忠、何吳惠珠等人係確定犯意),再於100 年11月12日起與擔任採購業務之胡金忞基於共同不法意圖之詐欺不確定犯意聯絡,又於102 年6 月21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生效後(嗣於103 年2 月5 日修正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共同基於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之集合犯意聯絡,採購下述之「飼料用油」及不明來源之油品(尚無證據證明何育仁、胡金忞明知其內攙混非豬油油品),進而將之「攙偽」、「假冒」於附表3 所示含豬油食用油商品中,而為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公開陳列、販賣予如附表2-2 所示之中間廠商,其中並以此詐術,各陸續致如附表2-2 編號1 至42所示中間廠商,以為正義公司所製造之上開油品可供食用,因而陷於錯誤而購買後,或轉售與下游商家及消費大眾,或製成其他食品販售,致使該等廠商及消費者受有損害,而正義公司則因此取得如附表2-2 所示之銷售所得(各次犯行銷售對象、交易年份及金額等均詳附表2-2 )。

二、油品來源㈠林明忠代理供應油品部分⒈林明忠為貿易商,自95年開始,即取得泳宸企業行、禾鋐企

業社、治富企業行實際負責人張天曜(尚無證據證明知情)之授權,代理該3 家商號與正義公司進行油品交易。林明忠明知久豐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豐公司,址設嘉義縣○○鄉○○村0000000 號)係從事飼料油脂之批發、零售業務,所供應油品均為飼料油,不得作為食用油原料,仍於附表4 所示時間起與久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飛龍、廠務邱麗品(後2 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20 號判處罪刑在案),共同基於詐欺之不法意圖之犯意聯絡,再於102 年6 月21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生效後,共同基於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之集合犯意聯絡(均與前述正義公司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等有前開共同犯意聯絡),由林明忠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代理人身分與正義公司進行油品交易,將久豐公司以購自新加坡商傑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傑樂公司,前身為中橡公司)之豬油,攙混以飼料油名義進口之棕櫚油及魚油等,調製成之「飼料油」銷售予正義公司,供正義公司作為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之原料(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4 所載),由正義公司製成上述含豬油食用油商品中對外販賣(此部分如事實一、所述)。正義公司因而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金額如附表4 含稅總價欄所載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與林明忠,嗣於該等支票兌現後,林明忠於付給與張天曜之6.5%款項作為成本後,剩餘款項再由林明忠與久豐公司分取。

⒉何吳惠珠為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發公司,原設高

雄市○○區○○路0 號,現設址及工廠所在地均在高雄市○○區○○○路0 號,從事各種動植物油脂之加工、製造、買賣及飼料添加物之加工、買賣等業務)之實際負責人(於10

0 年間,並登記為裕發公司之董事長即代表人),處理該公司之油品買賣業務。而何吳惠珠知悉林明忠可銷售油品至正義公司乙事後,即向林明忠表示其亦有意將裕發公司之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詎林明忠知悉裕發公司亦係經營飼料買賣,所供應油品為來路不明之劣質油品,且係飼料油,不得作為食用油原料,竟於附表5 所示之時間,與何吳惠珠、何宏基(即何吳惠珠之子,嗣於102 年中接手參與裕發公司之經營,未經起訴)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再於102 年6 月21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生效後,共同基於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之集合犯意聯絡(均與前述正義公司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等有前開共同犯意聯絡),由林明忠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代理人身分與正義公司進行油品交易,並指示何吳惠珠(嗣為何宏基)將裕發公司所購入之來源不明劣質油品,以豬油為主並攙入其他種類油品之方式予以調配之飼料油品,委請不知情之油罐車司機鍾文吉、林義智、陳宏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801-XW 、802-VH號油罐車,運送至正義公司交付,由正義公司製成上述含豬油食用油商品中對外販賣(此部分如事實一、所述),嗣由林明忠持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向正義公司(附表5 編號1 至3 部分,係由正義公司關係企業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新公司,址設彰化縣○○鄉○○村○○街00號】代正義公司採購),再辦理請款(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5 所示),正義公司因而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金額如附表5 所載之價金支票與林明忠,嗣於該等支票兌現後,先扣除林明忠應允給與張天曜之6. 5% 款項,剩餘款項再由林明忠與裕發公司分取(至頂新公司就附表5 編號1 至3 部分所給付之交易款項,則如附表5 編號1 至3 含稅總價欄所載,再由張天曜、林明忠、裕發公司以上開方式分取)。

㈡鑫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好公司)油品部分

何育仁、胡金忞均知明鑫好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0巷000號1樓)負責人吳容合(另案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經營飼料之批發、零售,得預見鑫好公司所販賣可能為「飼料用油」,竟於附表6 所示時間,共同基於前開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聯絡,另102 年6 月21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生效後,則共同基於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之集合犯意聯絡,由胡金忞向吳容合採購鑫好公司自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從香港、越南以不可食的動植物混合油、飼料油魚油名義進口油品、久豐公司、裕發公司之飼料油品、屏東九如林金晃熬製來源不明油品、欣祐公司司機陳俊誥向友人購入來源不明之油品等(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6 所載,尚無證據證明何育仁、胡金忞明知其實際來源攙雜非豬油),由正義公司製成上述含豬油食用油商品中對外銷售(此部分如事實一、所述),再由鑫好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向正義公司辦理請款,正義公司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如附表6 所示金額(稅金另計)之金額。

㈢永成油脂有限公司、永成物料有限公司(下統稱永成公司)

油品部分永成油脂有限公司(下稱「永成油脂公司」,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永成物料有限公司(下稱「永成物料公司」,址設雲林縣○○鎮○○路00○0 號1 樓)之代表人皆為蔡鎮州,永成油脂公司之副總經理為蔡耀鋐,永成物料公司另在嘉義縣○○鄉○○村000000 000號設置臨時工廠(下稱「六腳鄉工廠」,2 人均另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

3 年度訴字第567 號判決判處罪刑,現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做為油脂之榨油、儲放及載送油脂場所,又因永成油脂公司並無實際營運場所,故與永成物料公司共同使用六腳鄉工廠儲油、載送油脂。何育仁、胡金忞均明知永成公司係經營飼料之批發、零售、製造,得預見該公司所販賣為「飼料用油」,竟仍與蔡鎮州、蔡耀鋐自附表7 所示時間起,共同基於前開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犯意聯絡,另於10

2 年6 月21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生效後,則係共同基於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之集合犯意聯絡,由胡金忞向蔡耀鋐以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等名義,先採購永成公司所生產之雞油(詳如附表7 編號1 至10所示),其後再採購永成公司自雅勝冷凍食品公司購入豬淋巴、豬中油熬製,加入以越南大幸福公司魚油(飼料用)名義進口之豬油調製而成之飼料用油(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7 所載,均由永成公司之油罐車載送至正義公司,尚無證據證明何育仁、胡金忞明知其實際來源),由正義公司製成上述含豬油食用油商品中對外販賣(此部分如事實一、所述)。正義公司因而依統一發票之抬頭,交付金額如附表7 所載之金額(稅金另計)與蔡鎮州、蔡耀鋐。

三、何吳惠珠於100 年之前,為裕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由其兒媳即何宏基之配偶莊玉萍(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負責辦理裕發公司內部之會計事務,自100 年間起,何吳惠珠則擔任裕發公司之董事長,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何吳惠珠及莊玉萍均明知裕發公司於98年至102 年間,有透過林明忠銷售油品至正義公司(銷售情形詳如附表5 編號1 至

100 所示),竟分別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各於上開期間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翌年某日,在委託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製作裕發公司98年度至102 年度之財務報表時,故意隱瞞而未提供裕發公司銷售上開油品之資訊,使裕發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情形發生增減變化,並致不知情之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為裕發公司編製98年度至102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時(後者編載在裕發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內),未將銷售上開油品之會計事項予以記錄,致使裕發公司98年度至102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嗣因警方人員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於103 年9 月25日中午12時10分許,前往林明忠位在高雄市○○區○○街0 號4 樓之5 之住處搜索,扣得附表11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另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許前往正義公司搜索,扣得附表11編號7 至26所示之物,並經胡金忞主動提出附表11編號27所示之物與警方人員扣案,嗣於103 年10月13日上午9 時40分許,警方人員再度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至正義公司搜索,經何育仁自行交付附表11編號28至35所示之物與警方人員扣案,復主動提出附表11編號36至44所示之物與警方人員扣案,另警方人員於103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路0 號之裕發公司搜索,當場扣得附表12編號45至47所示之物,再經檢察官於103 年10月15日命令正義公司及其當時代表人魏應充提出而扣押附表11編號48以下所示之廠區內設備機具,因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百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乾杯一風堂股份有限公司、乾杯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理 由

甲、對於證據能力之判斷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下列證據對主張其無證據能力之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且本院並未援之對爭執被告有罪認定,且該等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至第

159 條之4 所示得為證據之情形,復查無其他依法得為證據之情事,自不得作為證據。惟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規定禁止作為證據者,僅係禁止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及法律效果之實質證據,至於作為證明其他證據證明力之彈劾證據,則屬自由證明範圍,要非為法所禁止。是前揭證據仍得作為其他證據證明力之彈劾證據,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之限制,併予敘明。

㈠被告何育仁、胡金忞部分:陳俊誥於警詢、調查局人員詢問

時所為之陳述、江寬隆、林明忠、何吳惠珠於警詢中之陳述、林穎聖、張天曜、吳容合等人所製作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各告訴人所提出之告訴狀、吳家誠教授所提意見函、裕發公司銷貨磅單傳票、說明書、102年9 月至103 年8 月進貨明細、補開與林明忠之統一發票、內帳資料、103 年12月26日函及附件、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

3 年9 月24日函及附件、嘉義縣衛生局現場調查紀錄表、永成公司104 年9 月14日函、104 年11月4 日函及所附上訴理由狀、陳茂嘉於接受彰化縣衛生局訪談時之陳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0月11日FDA 北字第1032002298號函、我國駐越南代表處103 年10月9 日電報、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8 日第9930/BCT-KHCN 號函、嘉義縣政府103 年9月24日函、103 年9 月29日函、嘉義縣衛生局103 年09月22日函所附旭日友商行現場調查紀錄表及公務電話紀錄、嘉義縣衛生局現場調查紀錄表、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工作稽查紀錄表、嘉義縣政府查驗工作報告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03 年10月14日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資訊、外交部103 年11月04日外經投字第10333507220 號函及附件、嘉義縣政府103 年11月11日府農畜密字第1030001789號函及所附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10月20日屏衛食字第1033035500號函、彰化縣政府衛生局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外交部103 年10月21日外經投字第10333506870 號函及所附訪談筆錄、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103 年10月8日、9 日函、越南輸入豬油之製造廠名單、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管理機動巡迴小組工作執行情形紀錄表(見原審21卷第77頁背面、第107 頁背面、第154 頁背面、第160 頁背面、第166 頁背面、第169 頁背面、第210 頁背面、第78、85、93、104 、108 、109 、158 、161 、191 、202 、

203 、208 、211 頁、原審22卷第10、17、18、19、26頁、第16頁背面、第23頁背面、原審24卷第153 頁背面、第162頁背面、原審26卷第7 、11頁、第12頁背面、原審104 年12月21日、2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2 第252-254 頁)。

㈡被告林明忠部分:胡金忞、何育仁、張天曜、何宏基、莊玉

萍於警詢中之陳述、裕發公司說明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裕發公司102 年9 月至103 年8 月進貨明細、103 年由林明忠買油脂指送正義公司明細、屏東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9 月15日函及所附受理民眾申訴案件紀錄表、泳宸企業行進銷存明細表(見原審1 卷第213 頁、本院卷2 第252-254 頁)。

㈢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部分:林明忠於警詢及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之陳述、林義智警詢中之陳述。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甚明。證人陳俊誥於103 年10月7 日偵訊中、共同被告林明忠於103 年11月7 日偵訊中所為之證述內容,分別經渠等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且於原審審理中,其2 人亦均在庭接受相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而綜合本案全部卷證,亦無發現顯不可信之情事,復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自應具有證據能力。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及其辯護人雖以陳俊誥於103 年10月7 日所為之陳述,係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屬審判外陳述,並無證據能力(見原審20卷第55頁、原審21卷第78頁);另被告何吳惠珠、裕發公司及其辯護人則以林明忠於偵訊中所為之陳述,係屬推卸責任之詞,且所為陳述與其他被告、證人所言明顯不符,而有顯不可信之狀況,故無證據能力(見原審104 年度矚訴字第2 號1 卷第49頁)。然陳俊誥前揭於103 年10月7 日所為之陳述,係在檢察官偵訊時所為,有該次筆錄及進行偵訊之檢察官簽名可按(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1 號【下稱臺南鑫好案】影卷第93至96頁),是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及渠等辯護人就此顯有誤會,無從論認陳俊誥該次偵訊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所稱「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為陳述時之外部情況而言,與該人陳述內容之真實與否無涉,是被告何吳惠珠、裕發公司及渠等辯護人以上述理由主張林明忠於偵訊中之陳述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要屬無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 項規定,仍應認林明忠上開偵訊中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何育仁及其辯護人雖以楊振益於103 年10月11日夜間接受偵訊時所為關於Vinacontrol 公司檢驗報告為造假之證詞,係經檢察官以詐欺、利誘等不正方式,暗示楊振益應按檢察官意思所為之陳述,故主張此部分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原審21卷第208 頁背面)。然本院並未依據楊振益之此部分證詞,而為被告何育仁客觀犯罪事實、主觀犯意之相關認定,自無庸對此部分證詞之證據能力予以審究。

四、被告林明忠及其辯護人就久豐公司開立與泳宸企業行之統一發票,雖以其係屬私文書而主張無證據能力(見原審1 卷第

213 、214 頁),另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及其等辯護人,就林穎聖於102 年12月27日寄發予頂新公司人員之電子郵件、嘉義縣政府103 年11月11日府農畜密字第1030001789號函檢附之傑樂公司原料來源證明,均屬審判外陳述,並無證據能力(見原審20卷第137 頁背面、第138 頁、原審21卷第215頁、原審24卷第162 頁背面)。然觀諸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無私文書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又上開統一發票、傑樂公司之原料來源證明,均係相關公司行號交易過程中所產生之文書,且無證據顯示係事後所增補製作,另上述之電子郵件,則係林穎聖與頂新公司人員以電子郵件討論相關事宜時所留存之紀錄。故上述證據本質上皆為物證之一種,非屬供述證據,並不適用傳聞法則,且該等證據與前揭被告犯行之判斷均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又非不法取得,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五、另裕發公司辯護人再爭執被告正義公司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油槽動態表(本院卷4 第93頁以下)證據能力,惟本院就形式觀察,上開油槽動態表係以電腦報表方式連續製作,並註明盤點人員黃士鳴及主管許展榮,顯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裕發公司並未提出任何偽造之證據等顯不可信之情況,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六、本判決作為證據使用之其他審判外陳述,未經檢察官、相關被告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部分之證據:

一、檢察官就被告正義公司、何育仁及其辯護人所提出之正義公司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簽署之購貨合約,雖以其簽署時間非在本件起訴範圍,與本案無關,主張其無證據能力(見原審9 卷第44頁背面)。然前揭購貨合約當中,有2 紙購貨合約係約定與本件起訴範圍有關之原料豬油採購內容(見原審8 卷第343 至344 頁),是檢察官就此部分所為之主張,已有誤會;另正義公司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之交易,係自95年間開始持續為之,此有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在卷可按(見偵1 卷第200 頁),則欲瞭解其等交易實情,本即應從交易之初的狀況予以探究,方能得其全貌,因此,縱於本件起訴範圍前所簽署之購貨合約,亦與本案之判斷具有關連性,而得作為證據,檢察官上開主張,要屬難以採認。另檢察官就證人許鳳珍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內容,主張證人許鳳珍僅負責文書處理業務,就相關採購行為並未參與其中,亦不瞭解林明忠與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之關係,故主張其相關證詞係傳聞而來,不具證據能力(見原審9 卷第44頁背面)。然本院以下所引為證據之證人許鳳珍證詞,均係其就個人親見親聞事項所為之陳述,要無公訴意旨所稱之情形,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相關被告經本院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而諭知無罪或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其他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詐欺及違反食安法部分)

一、被告辯解內容㈠訊據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固坦認其分別在正義公司

擔任前揭職務,而正義公司有購入如附表4-7 所示之油品,將該等油品經加工、製造成為正義公司食用豬油商品,再販賣與附表2-1 、附表2-2 所示之人等事實,然均否認有何詐欺、違反食安法之犯行,被告何育仁辯稱:正義公司採購原料豬油的事我比較不瞭解,所以不會太過介入,主要是由採購、品保人員依採購程序進行,供應商油品的品質是由品管負責,每一批到正義公司的原料油都會進行檢驗。向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採購的部分,正義公司有去永成公司訪廠,訪廠的結果也符合正義公司的要求,所以才會決定採購,我以為永成公司所供應的豬油是該公司自己向雅勝公司購買原料熬製而成;向鑫好公司採購的部分,他當初有提供向台糖等公司購買原料的發票,所以鑫好公司供應的油品,我以為是他自己去購買原料交給小型熬油廠熬製豬油後供應給正義公司;至於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的部分,林明忠在我到任之前,就已經跟正義公司交易很久了,他也帶公司的人去傑樂公司訪廠過2 次,我以為他的油品來源就是傑樂公司,是直到103 年9 月間,林明忠才告訴胡金忞,說他的油品來源是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我才知道這2 家公司。至於102 年大統油事件發生後,要求廠商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只是想要加強原料管控、增加對原料履歷的認識,並不是有認識到說只對入廠油品進行相關檢驗並不足以擔保原料是符合公司的需求云云;被告吳明正辯稱:林明忠說他家經營肉品事業,將豬皮賣給中橡公司作成明膠(即傑樂公司前身),副產品豬油可以賣給正義公司,伊並不知道林明忠的油是久豐來的,也不知攙偽,且所購買的價格並非飼料油單價,也有簽訂食用油合約,載明食品用途,也要合乎衛生安全規定,當時法令及公司都沒有要求訪廠,交貨前也有送驗,我相信公司的檢驗規格云云;被告胡金忞則辯稱:依我的認知,鑫好公司是去購買原料,再委託熬油廠熬製豬油賣給正義公司;永成公司則是購買原料後,自行熬油賣給正義公司;至於林明忠的部分,他是我擔任採購前就存在的供應商,我原本不知道他油品的來源為何,是過了幾個月之後,他第1 次安排我們到傑樂公司訪廠,才提到他的油品來源是傑樂公司,之後直到103 年9月,我請林明忠提供傑樂公司出貨的單據,經核對並請林明忠說明後,林明忠才提到久豐及裕發這2 家公司。我對於油品的狀況並不知情,不知道是不適合人食用的油,我也是被供應商欺騙。於102 年年底開始要求廠商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時,公司只有要求供應商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並沒有要求數量也要查核,所以我沒有想到要請供應商提出數量相符的原料來源證明。我就是依照公司所設定的規格去採購符合規格的油品,不確定是不是因為單純靠檢驗無法確保原料油品品質,公司才會要求供應商提出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

㈡訊據被告何吳惠珠固坦認其於100 年間擔任裕發公司之董事

長,且於102 年年中之前,均為裕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裕發公司有經由林明忠銷售附表5 所示之油品至正義公司,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食安法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跟我買油的人是林明忠,我賣給林明忠的都是飼料油,我不知道林明忠會將這些油拿去賣給正義公司、供正義公司製成食用油出售,油都是林明忠叫車來載的,而我於102 年年中、裕發公司開始用自己的油罐車載油之後,就沒有參與裕發公司的業務了,改由我兒子何宏基及兒媳婦莊玉萍處理云云。

㈢訊據被告林明忠固坦認正義公司有經由其購得久豐公司、裕

發公司之油品,並以之作為正義公司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之原料,惟亦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食安法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只是仲介久豐公司、裕發公司販賣油品給正義公司,並不是自己販賣油品給正義公司,而久豐公司、裕發公司的人並沒有跟我說他們的油品不能供人食用,且其油品送到正義公司,也都有通過正義公司的檢驗云云。

二、本案前提事實之認定㈠被告正義公司為食用油脂製造商,被告何育仁自95年9 月1

日至103 年9 月止,擔任正義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該公司之營運管理(含採購事宜之最終核准決定權),被告吳明正於93年6 月進入正義公司任職,並於94年12月至98月8 月間,擔任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被告胡金忞則於98年3 月

9 日進入正義公司行銷企劃部任職,並自100 年11月12日起兼任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而其採購業務之直接主管即為何育仁。正義公司為加工、製造如附表3 所示各類含有豬油之食用油商品,而需向國內、外供應商採購原料豬油作為食品原料等事實,分別據被告何育仁(見偵2 卷第2 頁背面、第3 、9 、10、21、166 、212 頁、原審2 卷第71頁、原審3 卷第27頁、第28頁背面、第31頁背面)、胡金忞(見偵1 卷第2 頁背面、第21、22、59、60頁、原審1 卷第228、232 頁、原審3 卷第44頁)、吳明正(103 偵27559 卷9-12 頁、原審5 卷第57-58 頁)分別坦認在卷,並有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在正義公司之人事資料卡(見偵1 卷第82、83頁、偵2 卷第153 、154 頁)、正義公司104 年1 月6 日正管字第1 號函(見原審函覆1 卷第48至50頁)、正義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見原審1 卷第95頁)存卷可佐,堪以認定。

㈡被告正義公司自95年開始,先由被告吳明正接洽向被告林明

忠購得久豐公司供應之油品,嗣由被告胡金忞接任採購業務,正義公司並收受實際負責人為張天曜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核銷之事實(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4 所示),為被告林明忠(見原審1卷第46、211 頁、原審3 卷第82頁背面、第84頁背面、原審13卷第191 頁)、吳明正(見原審5 卷第91頁、原審13卷第22-23 頁)、胡金忞(原審卷1 第56頁、第230 頁)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張天曜(見原審4 卷第83頁背面)、邱飛龍即久豐公司實際負責人(見原審2 卷第81至83頁、原審6 卷第29頁)、邱麗品(見偵3 卷第78頁背面、第79頁、第85、86頁、原審2 卷第84、85頁、原審6 卷第3 至24頁)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內容相符,並有正義公司95年度至103 年度之進貨年報表在卷足按(見偵1 卷第192 至200 頁),亦堪認定。

㈢被告裕發公司係從事各種動植物油脂之加工、製造、買賣及

飼料添加物之加工、買賣等業務,而被告何吳惠珠為裕發公司前登記負責人何順治之配偶,並自100 年間起擔任裕發公司之董事長即代表人,而其於擔任裕發公司董事長前後,均有實際負責經營裕發公司,處理該公司之油品買賣業務等事實,業據被告何吳惠珠自承在卷(見103 他7909卷第90頁背面、第175 頁、原審5 卷第36頁背面、原審17卷第71頁背面),核與證人何宏基(見原審4 卷第40、42頁)、莊玉萍(見原審17卷第116 頁背面、第117 頁)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裕發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按(見他2 卷第96頁),亦堪認定。

㈣正義公司經由被告林明忠購得裕發公司所供應油品,係由林

明忠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洽談原料豬油交易事宜,經正義公司決定採購後,再分別由何吳惠珠、何宏基負責調製油品,並委請油罐車司機鍾文吉、林義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801-XW號油罐車,或由裕發公司油罐車司機陳宏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將上開調製完畢之油品,載運至正義公司交付,嗣由林明忠持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向正義公司請款,使正義公司依統一發票之抬頭,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與林明忠,待該等支票兌現後,先扣除林明忠應允給與張天曜之6.5%款項,剩餘款項再由林明忠與裕發公司分取等事實,除據被告林明忠及何吳惠珠2 人均供承如下外(見原審1 卷第211 頁、原審104年度矚訴字第2 號1 卷第38頁),並有下列證據可為佐證(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5 所示):

⒈被告林明忠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稱:我於10幾年前跟裕發

公司的何吳惠珠買賣過棕櫚油,因而與其認識,嗣又因銷售越南油脂的關係,而開始與其有比較頻繁的接觸,之後我跟何吳惠珠提到我有賣過日本豬油給正義公司,她也知道久豐公司透過我賣原料豬油到正義公司,她就說她每個月也有固定數量的豬油可以銷售,所以我就拿裕發公司的樣品去給正義公司化驗,裕發公司並自98年間開始交油給正義公司,直到103 年,期間都是用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的發票向正義公司請款,裕發公司自己沒有開發票,而正義公司都有依發票上的金額付款,付款方式是開立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給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裕發公司交油給正義公司期間,是由我負責談價格、聯絡進貨事宜、向正義公司拿支票去兌現後再送現金到裕發公司,而拿給裕發公司的錢,要扣掉發票金額的6.5%給張天曜以及我的利潤,又裕發公司與我聯繫的人,是何吳惠珠等語(見103他7909卷第65頁背面、原審1 卷第45頁背面、原審3 卷第74頁背面至第82頁、第86頁背面、第96頁);被告何吳惠珠於原審審理中陳述:我賣油給林明忠(即上開正義公司經由林明忠購得裕發公司油品乙事,裕發公司人員提及此事者所指均同,以下不另贅述)已經有好幾年了,油品是由我調配的,交易時裕發公司沒有開發票給林明忠,林明忠會每個月拿現金給我等語(見原審5 卷第39頁背面、第41、47頁)。

⒉證人張天曜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

社、治富企業行的實際負責人,我有同意林明忠可以開立上開3 家商號的發票,林明忠若開立該3 家商號的發票,要給我發票金額6.5%的款項,用以支付營業稅及所得稅,而發票開到正義公司之後,正義公司會開支票給我,由我代收之後,再把相關款項分掉,而裕發公司都是拿現金等語(見原審

4 卷第83頁背面至第85頁、第95頁);證人何宏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裕發公司一開始賣油的時候,是由我母親與林明忠接洽,我是從102 年的年中或年底才開始接洽,而我母親和我、我太太會一起討論販賣的價格,於102 年年中之前,油品是由我母親負責調配,之後才是由我負責調配,調配的方式有部分是我母親傳承給我的。又裕發公司從102 年開始,有用公司的802-VH號油罐車載運油品到正義公司,而我在裕發公司並無特定的職稱等語(見原審4 卷第40、44、45、47頁、原審13卷第211 頁);證人莊玉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販賣油品的事情,主要是何吳惠珠及何宏基與林明忠商談,而油品的調配,也大都是由何吳惠珠與何宏基在處理的,至於販賣油品的錢,林明忠會拿現金給裕發公司等語(見原審4 卷第63頁背面、第67頁背面、第71頁背面、第79頁);證人鍾文吉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我有買2 部油罐車,車牌號碼分別為801-XW及JL-922,都靠行在上泰通運有限公司,約自98年開始,我有以JL-922號油罐車,從裕發公司載豬油到正義公司交貨,後來也有用801-XW號油罐車載運,上開油罐車大多是由我本人駕駛,向正義公司交貨時,是以禾鋐、泳宸、治富的名義交貨,嗣於102 年6 月間,因為我酒駕遭吊銷駕照,就沒有從裕發公司載運豬油到正義公司等語(見

103 他7909卷第69至71頁、第76至78頁、第190 頁背面);證人林義智於偵訊中證述:我有駕駛801-XW號油罐車從裕發公司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等語(見103 他7909卷第54頁);證人陳宏瑋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我約於102 年至103 年這段期間,駕駛802-VH號油罐車從裕發公司載運油品到正義公司等語(見103 他7909卷第195 、199 頁)。

⒊正義公司98年度至103 年度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2 至

197 頁)、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採購油品之請購單、訂購單、過磅紀錄單及統一發票(出處詳見附表5 所示)、正義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暨支票存款帳戶兌現明細(見警2 卷第340 至389 頁)、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收受正義公司交付之支票回執(見原審12卷第16至46頁)、禾鋐企業社及泳宸企業行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原審函覆2 卷第44至50頁)、治富企業行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十全分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原審函覆2 卷第50-2至50-13 頁)。

⒋綜上可知,林明忠既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

行3 家商號統一發票交予正義公司作為憑證,顯已表彰以該

3 家商號名義與正義公司交易,則本案交易相對人應係裕發公司(久豐公司亦同)與林明忠,林明忠再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3 家商號代理人名義與正義公司交易甚明。

㈤另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正義公司隸屬該事業群)群總經理

常梅峰為有效管理正義公司採購機制,稽核正義公司採購價額,而曾於96年10月11日至99年1 月28日,指示由頂新公司辦理統購豬油作業,亦即先由吳明正移交供應商名單後,需下單時與頂新公司採購人員聯繫,再由頂新公司採購人員與林明忠接洽議定豬油價格,向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及治富企業行購買豬油,嗣頂新公司將該等豬油代正義公司購買後,並由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及治富企業行逕向正義公司交付油品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明忠(見原審5 卷第103 頁、原審25卷第70頁背面)、吳明正(見原審5 卷第101 頁背面、原審25卷第70頁背面)於原審審理中供明在卷,並有頂新公司104 年9 月25日新字號第104049號函暨採購明細在卷足按(見原審函覆9 卷第191 、192 頁),自堪認定。又比對頂新公司上開函文所附代正義公司向前揭3 家商號採購豬油明細及卷內正義公司向頂新公司購買豬油之過磅紀錄單、統一發票等資料,於附表5 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由禾鋐企業社運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係為裕發公司運送油品之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所運入(相關證據出處詳如附表5 編號1至3 所示),且被告林明忠及何吳惠珠亦坦認此部分油品確係由裕發公司供應(見原審25卷第71、72頁)。從而,被告林明忠與何吳惠珠有如附表5 編號1 至3 所示,由林明忠與頂新公司採購人員接洽買賣事宜後,將何吳惠珠所調製之油品委請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至正義公司交付,再由林明忠持禾鋐企業社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向頂新公司請款,嗣林明忠、何吳惠珠與張天曜再以上開方式分取交易價款之事實,堪以認定。又依本案卷內所存事證,僅有頂新公司代購附表5 編號1 至3 所示油品與正義公司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而無禾鋐企業社開立與頂新公司之統一發票,是關於此部分之交易金額,爰參考與此3 次交易最相近之油品銷售情形即附表5 編號4 部分,以每公斤未稅單價24.7元計算,認定此3 次交易之未稅總價、含稅總價如附表5 編號1 至3 所示。

㈥正義公司於附表6 所示時間,陸續由採購人員(101 年後為

被告胡金忞)接洽,向吳容合購入鑫好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

6 所示油品(由欣祐公司載運),再於附表7 所示時間(10

0 年起),經由蔡耀鋐向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購入永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7 所示油品(由永成公司油罐車載運)等事實,亦分別據被告何育仁(見偵2 卷第10、212 頁、原審2 卷第71頁)、胡金忞(見偵1 卷第59、60、108 頁、原審1 卷第232 頁、原審3 卷第47至60頁)坦認不諱,核與證人蔡耀鋐(見原審6 卷第84頁背面至第95頁、原審12卷第186 至189 頁)、蔡鎮州(見原審6 卷第61頁背面至第72頁)、證人即永成公司司機陳仁義(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567 號【下稱嘉義永成案】偵1 之1卷第59至63頁、第77至81頁)、李佳祐(見嘉義永成案偵1之1 卷第82至85頁、第101 至104 頁)、吳宗晃(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1 卷第114 至125 頁)、陳威志(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1 卷第153 至156 頁、第166 至168 頁)、王世宗(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1 卷第169 至172 頁、第192 至194 頁)、證人吳容合(見警1 卷第57頁、臺南鑫好案影卷第62至68頁)、證人陳俊誥(見嘉義久豐案偵1 之1 卷第195 至

196 頁、臺南鑫好案影卷第93至96頁、第145 、146 頁、原審10卷第141 頁背面至第150 頁)、證人即欣祐公司人員陳俊豪(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17 至119 頁)、林志騰(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20 至122 頁)、林千賀(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25 頁背面至124 頁)、證人陳茂嘉(見原審3 卷第20

7 頁面)所為陳述情節相符,103 年度進貨年報表(見偵1卷第192 頁)、正義公司與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簽訂之油脂採購訂單(出處詳見附表5 所載)、正義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暨支票存款帳戶兌現明細(見警2 卷第340 至389 頁)、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收受正義公司交付之支票回執(見原審12卷第16至39頁、第47至54頁)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㈦上開油品購入之後,與正義公司另向頂新公司所購入之如附

表8 所示之原料豬油、向東原公司所購入之原料豬油(時間、數量詳如附表9 所示)混合存放在該公司油槽中,嗣再以正義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為附表3 中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再販賣與附表2-1 、2-2 各編號所示之人(銷售金額如同表所示),亦分別據被告何育仁(見偵2 卷第10、212 頁、原審

2 卷第71頁)、胡金忞(見偵1 卷第59、60、108 頁、原審

1 卷第232 頁、原審3 卷第47至60頁)坦認不諱,核與證人許展榮即正義公司生管課長(見原審9 卷第49頁)證述相符,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履勘筆錄暨履勘情形照片(見偵1 卷第77至81頁,記載正義公司製油流程)、正義公司各年度客戶豬油銷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40 至187 頁)、

103 年度銷貨年報表(見偵2 卷第173 頁)、正義公司於10

3 年度向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鑫好公司、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頂新公司採購油品之請購單、訂購單、過磅紀錄單及統一發票(出處詳見附表5 至8 所載)在卷可憑,亦堪認定。

三、關於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攙偽或假冒」罪祇須行為人之作為,符合該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即已該當,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抽象危險(最高法院105 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㈠本條項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刪除舊法「致危害

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後,已非結果犯、實害犯。依立法院該次修法說明:「業者有本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為免難以識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解釋上,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或第10款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

㈡綜合立法院102 年5 月間,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嗣於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會就本條文之修正動議說明:「…因為食品案件之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本條難有適用之餘地;…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增設危險犯之形態,俾規範完整。」及

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提高本罪刑度之立法理由:「一、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二、對於此類不法行為,…應加重處罰,以維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提高同條第1 項至第4 項刑度,並於該條第1 項後段增訂情節輕微者,處以較低刑度之規定,該次立法理由:「三、違規食品態樣繁多,食品業者規模大小亦有不同,若一律處以第1 項重刑,似不符比例原則,故對違規情節輕微者,以維持現行刑度為宜,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四、…原條文第1 項為抽象危險犯,第2 項為實害犯…」(103 年12月10日修正後之規定僅在補充說明立法目的,不適用於本案),足認本罪之修正係為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祇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毋庸為實質判斷。

㈢再「攙偽」即「不純」,亦即在真實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

示之其他成分混充;「假冒」即「以假冒真」,即缺少所宣稱之成分,其文義上之「偽冒」本含欺瞞之意,故致消費者對食品內容認知錯誤即足當之,並無其成分需「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要件。再據上開立法經過,可知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修正目的係在保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更無待「攙偽」、「假冒」之行為本身有「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始得論罪,甚至包括「經濟上之攙偽」行為(即以低價品混充高價品販售),立法者即擬制為「抽象危險」,至為明確。

四、關於飼料油不得作為原料豬油製成食用油之認定㈠我國關於食品(原料)與飼料之管理,係分別於食安法及飼

料管理法所規範,102 年6 月19日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 條第1 項明定:「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第1 款);飼料管理法第3 條第1 項則明定:「本法所稱飼料,指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左:」,已可見食品與飼料之使用對象及目的並不相同,且食安法所規範者,非僅「成品」,亦含「原料」者甚明。㈡再依據75年12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飼料管理法第3 條第2 項規

定,飼料之詳細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該會乃於76年2 月19日公告飼料詳細品目,並於79年10月19日、103 年10月30日分別公告修正。而於76年2 月19日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中,於動物性飼料下,雖列有「飼料用牛油」、「飼料用豬油」、「精製水產物肝油」,惟於79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時予以刪除,嗣於103 年10月30日公告(本案發生後)修正時,方又於植物性飼料與動物性飼料下分別增訂「植物油脂」及「動物油脂」品目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4 月8 日農牧字第1040709849號函在卷足按(見原審函覆卷2 第31-2頁),可知本案被告涉案期間,飼料管理法所授權之主管機關,並未將「植物油脂」或「動物油脂」列入「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修正前規定見永成案影卷103 他1721卷第11頁中),則飼料油脂於當時尚缺乏飼料管理法之直接規範,參照證人林珮如即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承辦人於另案證稱:「飼料用油並非飼料品項之一,但其用途就是添加在飼料內讓動物食用,屬廣義的飼料添加物」(見嘉義永成案影卷原審院8 卷第103 頁),至多僅得參考飼料管理法之相關規定。惟就食用油脂而言,依10

2 年6 月19日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販賣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修正後則於同法第8 條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主管機關並因此制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嗣於103 年11月7 日廢止,另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之管理(包括溯源管理等),以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惟飼料管理法並無上開製造過程衛生管理之要求,甚至飼料用油當時並無飼料管理法之直接規範,製造規範寬嚴有別,自無已經製成之飼料(或飼料油)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進入食品體系可言。

㈢以本案之原料豬油(粗油)而論,係自豬體脂肪組織所提取

,必需經過物理性或化學性等作業程序始得製成,並非其原始存在之形態(如玉米、大豆等),而屬於加工物品,其既有工業製造過程,自始即應符合前開食安法之要求,始得成為食品使用,如已進入飼料生產體系而製作,既與前開食安法規範未合,即不能再作食品使用,其理甚明。而社會通念上,西諺有云「人如其食(You are what you eat)」,食品影響人體健康至鉅,應保持其純潔性(purity),不待多言,通常消費者斷無可能接受未符食品制作規範之飼料油再製成之油品可供食用,即無飼料油精製後得成為食用油之可能。

㈣是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 月6 日FDA 食字

第1039908977號函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有關「食品」之定義:「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爰自原料端開始,即應符合源頭良好農畜禽之養殖、屠宰等相關衛生安全規定,始能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包括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均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轄範疇。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原料來源所生產之油脂,例如:飼料油、皮革油或回收油等,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亦不得販售或續供為食品業之加工製造,即為斯旨(見原審函覆1 卷第21頁)。

㈤至於飼料油脂之認定基準,因飼料油脂於本案被告行為當時

,並非修正前飼料管理法直接規範,已如上述,惟因其使用目的係添加於飼料中,既最終添加於飼料中仍可參考飼料管理法之相關規定以明其內涵,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4月8日農牧字第1040709849 號函謂:有關油脂是否屬飼料用油脂之界定,依飼料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悉該油脂將用於「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及客觀上是否已進入「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之供應鏈,作為認定「飼料油」基礎(見原審函覆2 卷第31-2頁)。是以由於上開食品、飼料製造衛生規範寬嚴不同,如食料主觀、客觀上已進入飼料供應鏈,已再無符合食品規範之可能,即不能再作為食品使用。

㈥被告正義公司辯護人雖以依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飼料油之

屠體原料,亦應來自健康動物,以合法衛生屠宰方式取得之脂肪組織,且符合食安法之規定標準,則「飼料油」與食用油脂所使用之「原油(粗油)」本質相同,得以精煉銷售云云抗辯。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23條第1 項規定,如屠體、內臟經檢查不合格者,得以化製處理或焚化或掩埋,而進入化製處理後,依同會所定「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管理辦法」第2 條規定可知,則加工化製為肥料、飼料、皮革、膠及工業用油脂等,即難免流出作為「飼料油」使用,顯然「飼料油」與「食用油」之來源,絕非相同。再據證人即為鑫好公司熬製豬油之業者林金晃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伊以為內臟炸出來的油是飼料油,以中板油炸出來的才是食用油(見原審7 卷第41頁);證人何宏基即接替何吳惠珠之裕發公司實際負責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飼料豬油與食用豬油最大的區別,是看用什麼部位下去炸,用豬骨、內臟、淋巴所熬製出來的就是飼料用油(見原審4 卷第56頁背面)、證人張天曜即正義公司重整前之總經理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飼料豬油與食用豬油的區別,我認為主要是看脂肪酸的組成成分,如果有攙油的話會變質,有時候油放太久會酸敗或過熟、變黃,會無法脫色,難以作成食用豬油,至於熬製的部位,只要新鮮的話應該都可以,但最好用中背製油,不要用內臟、淋巴製油(見原審4 卷第101頁背面、第102頁)。證人吳容合即鑫好公司負責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比較便宜的是飼料油,至於飼料豬油及食用豬油在品質、規格上有何區別,我並不清楚(見原審7 卷第88頁),雖上開證人對飼料油之內涵認知尚有出入,惟仍可知實務上油脂業界在飼料油與食用油取得來源上,確有區別,次等屠體部位多用以製成飼料油,且價格較低,縱然飼料與食品之原料來源並非截然可分(人畜食源甚至多有重疊),若再經精製,未必可認有何具體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但於資訊未揭露之情形下,仍非通常消費者所得接受者,若作為食用油使用,依前述食安法修法意旨,仍屬「攙偽或假冒」行為甚明。

㈦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等均以正義公司所收

受原料豬油均經檢驗云云抗辯,雖正義公司對供應商所販售之原料豬油,就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分及揮發物等項目訂有原料規格表,並會於入廠時逐一進行檢驗,確認是否符合收貨規格,另會以氣相層析儀檢驗脂肪酸組成(

103 年8 月前為抽驗,自103 年8 月起則為逐批檢驗)之事實,固據證人即正義公司品保人員許肇銘(見原審9 卷第55頁背面、第56頁)、證人陳志超(見原審9 卷第71至73頁)、林穎聖(見原審9 卷第86、91頁)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正義公司之原料規格表(見原審6 卷第114 頁)、部分脂肪酸檢驗圖譜(見原審8 卷第96至129 頁)及購買原料豬油所留存之訂購單(見他3 卷至他9 卷,其上之檢驗註記欄載有檢驗數值)在卷可稽。然現今檢驗科技僅得針對特定的檢驗對象(如三聚氰胺、塑化劑、銅葉綠素等),即對已知之「目標物」為檢驗,乃本院辦理審判業務所已知,而檢驗並非萬能,不論係就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分及揮發物或脂肪酸組成等項目進行檢驗,均不能完全排除購入之原料豬油有遭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情形,亦無法驗出該等原料豬油是以豬隻之何部位熬製而成、豬隻是否為病死豬、是否為回收豬油之事實,分別據證人陳志超(見原審9 卷第70頁背面至第73頁、第81頁)、林穎聖(見原審9 卷第84至86頁、第101 頁)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1月16日FDA 研字第1040049905號函在卷可佐(見原審函覆11卷第62、63頁),而專家證人陳景川即美和科技大學食品營養學系教授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碘價是油脂種類的指標之一,但它數值是一個範圍,就豬油而言,不同的豬、不同的來源、飼料不一樣,檢測出來的碘價也就會不一樣,而用檢驗碘價的方式來判斷某種油品是否為豬油,在不被攙假的狀況下,大約是可以,但不敢說是百分之百,至於用來判別是否有被攙入其他油品,則只有粗略的效果,作用很小。又油品的脂肪酸組成,並不是固定的某個數字,而是一個範圍,所以用氣相層析儀對油品進行圖譜判定,僅能判斷該油品可能是哪一種油品,而不能說一定是那一種油,所以豬油中如果有攙入其他油品,能否以檢驗脂肪酸組成的方式發現,要看攙入的數量是多是少,如果攙入後還是落在豬油脂肪酸組成的範圍內,那就驗不出來,所以用氣相層析儀對油品作脂肪酸檢驗,雖可以辨別大量的添加,但少量的添加就辨別不出來。檢驗只是一種把關的工具而已,重要的是源頭管理,用檢驗的方式,根本沒有辦法辨別熬製豬油的豬是病死豬或健康豬,也沒辦法判斷是否為回收豬油、是用豬的什麼部分熬製成豬油等語(見原審18卷第23頁背面、第26頁、第27頁背面、第28頁背面、第33、38、44頁、第52頁背面),自堪予以認定。亦即甚至就「目標物」(如碘價、酸價、總極性化合物等)之檢驗數據亦不易對油品之來源、成分、毒性等有明確之判斷,從而,本案油品中屬飼料油品或來源不明之油品部分,縱經正義公司檢驗後予以收受,其風險仍高,實不能僅賴檢驗即免其責甚明。

㈧惟因食用油脂並非食安法第21條第1 項所規定之經公告指定

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始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之食品,故未領有食品製造工廠登記證者,亦得予以製造、加工,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4 月22日FDA 食字第1049901852號函(見原審函覆2 卷第31至31-1頁)、104 年11月16日FDA 研字第1040049905號函(見原審函覆11卷第62、63頁)存卷可參。而於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

3 項前段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亦即於本案被告涉案期間,法令並未禁止於同一廠址內生產食品及飼料,則判斷是否已進入飼料生產體系,仍應依實際上生產者主觀意思及客觀條件具體認定,併此敘明。

五、關於久豐公司販賣飼料油與正義公司之認定㈠久豐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為飼料油脂之批發、零售,此有其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查(久豐案103 他1871卷第42頁),本為飼料油商,而證人邱飛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久豐公司係向傑樂公司購買原料豬油,林明忠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向久豐公司買的豬油,久豐公司有攙入其他油品,攙的油品有魚油、棕櫚油,少部分有攙牛油,至於攙油的比例我不清楚,要問我妹妹邱麗品才知道等語(見原審6 卷第25、30頁背面、第33、37頁);證人邱麗品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陳稱:因為久豐公司的豬油數量不夠,所以約從96年開始,就會販售調和豬油給禾鋐,並將油品直接送到正義公司,正義公司要的是酸價2 的豬油,而要調製20噸酸價2 的豬油,我會把空的油罐車放在地磅,把油罐車的管子接到豬油、棕櫚油、魚油油槽,各抽取7 噸的豬油、棕櫚油、魚油到油罐車內,有時候也會用7 噸的豬油加14噸的棕櫚油,因為油是熱的,放在油罐車上面它就會均勻,又我在久豐公司開立的發票品名後方標示「E125」等字樣,就是為了讓自己知道銷售了什麼品項的油,我自己有對照表(見偵

3 卷第79頁、原審2 卷第84頁背面、第85頁),於另案法院審理中陳述:於發票品名後方附記之「E125」、「E124」等字樣,是為了要標示裡面的成分,這是我自己寫的,這樣我才知道該批油放了什麼油,在會計做帳上才有依據等語(見嘉義久豐案院1 卷第48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久豐公司在發票上記載「E125」、「E124」、「E105」、「E109」、「E106」等字樣,是品名的代號,代表豬油中有攙入其他油品等語(見原審6 卷第23頁背面),堪認久豐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並非純豬油,而係豬油攙混其他油品而成之「飼料油」,且可依據久豐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上附記之代號,搭配另案所扣獲之油品配方表(見嘉義久豐案警卷第27至31頁),知悉所攙混之其他油品種類為何。觀諸本件久豐公司就附表4 編號146 至154 所示之油品交易,均有開立統一發票與禾鋐企業社,且該等發票上均係註記「E106」字樣(見他2 卷第82、83頁),對照前述油品配方表之記載,「E106」之油品係由豬油、棕櫚油、魚油等油品混合而成(見嘉義久豐案警卷第30頁),再佐以證人邱麗品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這1 、2 年攙的是魚油跟棕櫚油等語(見原審6卷第10頁),而證人陳俊誥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幫久豐公司載油到正義公司時,曾於抽油時聞到棕櫚油的味道等語(見原審10卷第145 頁),則久豐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乃係豬油攙混棕櫚油、魚油而成之「飼料油」事實,亦堪認定。

㈡久豐公司之棕櫚油來源,乃係向日本商LOPS公司以飼料用油

名義進口,而其魚油來源,則係向越南商KHANH LONG貿易公司及越南商VINH HOAN 公司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等事實,有久豐公司進口報單附卷足按(見嘉義久豐案偵1 之1 卷第75至92頁),堪以認定。又久豐公司之豬油來源,有部分係來自傑樂公司乙節,業據證人邱飛龍(見原審2 卷第81頁背面、原審6 卷25頁背面)、邱麗品(見偵3 卷第79頁、原審2卷第84頁背面、原審6 卷第4 、24頁)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傑樂公司104 年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及附件(見原審函覆1 卷第23至25頁)、104 年3 月31日傑樂104 字第0009號函及附件(見原審函覆2 卷第339 至

341 頁)、104 年6 月30日傑樂104 字第0024號函(見原審函覆9 卷第194 頁)、傑樂公司所開立、買受人為久豐公司之統一發票(見嘉義久豐案偵1 之1 卷第95至99頁)、傑樂公司103 年10月28日傑樂103 字第0072號函及附件(見嘉義久豐案偵1 之1 卷第278 至279 頁)在卷可稽,亦堪認定。

㈢就久豐公司取得傑樂公司豬油部分⒈檢察官固以:①傑樂公司之豬油,乃係該公司於產製明膠、

膠原蛋白等食品過程中所產生之動物性廢渣,縱可再為利用,依101 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規定,亦僅限作為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而不允許供人食用;②又參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8年5 月22日修訂公布之「食用豬脂」國家標準:「…純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之豬脂肪組織熬製而成之豬脂,組織不包括骨頭、皮、耳、尾、器官與血管等部位,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外…」,傑樂公司係以「豬皮」熬製豬油,自非屬可供人食用之豬油;③嘉義縣政府103 年11月11日府農畜密字第1030001789號函提及:「傑樂公司產品原料係非屬食品用途之豬皮所組成」等語,足證該公司之豬油,非屬供人飲食之產品或原料(見原審25卷第80頁)。

⒉關於上述公訴意旨①部分,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

法附表編號52規定之適用,須以傑樂公司之豬油確屬產製食品過程中所產生之動物性廢渣為前提,然依傑樂公司104 年

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所載,該公司為領有食品製造業工廠登記證(證號:00-000000-00)之食品製造工廠,主要產品為明膠及膠原胜汰,豬油則為產製豬皮明膠過程中之副產品,係屬食用級之原料豬油,於精煉後可供人直接食用(見原審函覆1 卷第23頁),並未稱該公司之豬油為產製食品過程中所生之動物性廢渣。此外,檢察官就「傑樂公司豬油為產製食品過程中之動物性廢渣」此一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若謂傑樂公司將其所產出之副產品係屬「動物性廢渣」而對外銷售,該公司顯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 項事業廢棄物清理或同法第39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應依同法第53條第1 款規定處罰,何以未見檢察官提出相關裁罰證據?此部分見解已屬誤會。

⒊關於上述公訴意旨②部分,傑樂公司之豬油係由豬皮所產製

,固有該公司前述函文可稽,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8年5 月22日修訂公布之CNS2421 食用豬脂國家標準亦載稱:「純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之豬脂肪組織熬製而成之豬脂,組織不包括骨頭、皮、耳、尾、器官與血管等部位」等語(見原審16卷第93頁),然關於可作為食品之豬油,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5 月22日另訂有之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而其內容係記載:「熬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採取其組織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製品」等語(見原審16卷第96頁),顯已明文認定經由豬皮產製之豬油可作為食品使用,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並未慮及上述CNS8155 之規範。況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本案發生後之104 年3 月31日,雖修訂公布CNS2421 食用豬脂國家標準(並同時廢止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然該新修訂之標準記載「豬脂:以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健康無病豬屠體之新鮮、清潔之脂肪組織(不包括腦、脊髓、內臟器官及粗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產品」,此有該局104 年

4 月7 日經標一字第10400025860 號函及附件在卷可證(見原審函覆2 卷第38至42頁),是依修正後之國家標準,亦未排除豬皮產製之豬油作為食用豬脂,益徵上述公訴意旨②部分,容有未合。

⒋傑樂公司係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食品製造業工廠,此除據

傑樂公司以104 年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予以陳明外,並有該公司之工廠登記證附卷可證(見嘉義久豐案偵1之1 卷第94頁),且該公司又出具前述保證函及提出合格原料證明,而該公司人員蔡金燕、段紀義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傑樂公司的原料是食品級的,製程也是食品級的,所以產出的產品應該是食品級的原料油等語(見原審10卷第123 頁);傑樂公司使用的豬皮,都是來自健康豬隻,都有獸醫證明,生產出來的原料豬油,經檢測有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等語(見原審10卷第136 頁背面),另經原審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結果(下稱食藥署),該署亦未表示傑樂公司以上開方式產製之豬油必定不得作為食品原料,此有該署104 年11月16日FDA 研字第1040049905號函存卷足按(見原審函覆11卷第62、63頁)。

⒌本院再就傑樂公司豬油副產物製程函詢食藥署之結果亦謂:

「案內用於萃取明膠之磷酸,其用法應屬加工助劑之管理範疇,依據現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3 條之管理原則,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可以達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依案內業者(指傑樂公司)來函說明段二(五)節所述,該業者如已自舉證係使用食品添加物等級之磷酸進行明膠萃取,且後續尚經水洗、靜置、加熱等油水分離之製程,可充分去除水溶性之磷酸物質,並提供無殘留之相關檢驗報告,佐證已完全去除、於最終產品不發揮功能者,則尚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此有該部106 年12月15日FDA 食字第1060046692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卷12第217 頁),顯難遽認傑樂公司所產出副產品豬皮為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

⒍檢察官固再以傑樂公司產製明膠之原料豬皮有1 至2 成由零

散業者提供,並無完整屠宰證明,有食藥署區管理中心103年9 月22日現場稽查工作紀錄可查(本院卷9 第406 、407頁),認其不得供人食用等語,惟傑樂公司本為合法食品工廠(與本案其他供應商不同),此僅涉及食品製造業原料取得管理問題,且其比例不高,實無從責令被告正義公司、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等人得知其情事。

㈣關於久豐公司所攙混之棕櫚油及魚油部分:按從國外輸入食

用油脂或食用油脂原料,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原名: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之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以確保輸入之食用油脂或食用油脂原料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本件久豐公司所攙混之棕櫚油及魚油,均係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是該等油品均未申辦食品輸入查驗,自屬飼料油品無誤。

㈤雖久豐公司所取得傑樂公司油品尚可供食用,惟其既攙混其

他飼料油品用以調和,仍屬前開主觀、客觀上已進入飼料供應鏈之「飼料油」。而正義公司係自95年開始,即經由林明忠而購得久豐公司供應之油品,正義公司並收受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核銷之事實,業如前述(見二、本案前提事實之認定,並詳如附表4);而依傑樂公司前揭函文及附件、正義公司之95年度至10

3 年度之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2 至200 頁)、頂新公司104 年9 月25日新字號第104049號函暨採購明細(見原審函覆9 卷第191 、192 頁)、正義公司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頂新公司採購油品之請購單、訂購單、過磅紀錄單及統一發票(出處詳見附表4 所示)等事證(自98年以後,林明忠所代理之上述3 家商號銷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除去裕發公司所供應者外,其餘即為久豐公司所供應),於95年至103 年間,傑樂公司售與久豐公司之豬油數量及久豐公司銷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數量,分別如下表所示,兩相比對之下,久豐公司自96年度開始,其每年向傑樂公司所購入之豬油數量,均不足該年度銷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數量,且自98年開始,差距數量均超過10萬公斤,且短缺比例從33.83%至66.65%不等,參諸證人邱麗品前述於另案偵查中所供久豐公司約從96年開始,就開始販售調和油等語,自堪認久豐公司於96年起,即將購自傑樂公司之豬油攙混棕櫚油及魚油等而成「飼料油」銷售至正義公司。

┌────┬───────┬───────┬─────┬─────┐│年度 │傑樂公司售與久│久豐公司銷售至│當年度差額│當年度短缺││ │豐公司之豬油數│正義公司油品數│(公斤) │比例 ││ │量(公斤) │量(公斤) │ │ │├────┼───────┼───────┼─────┼─────┤│95 │65萬4300 │47萬1130 │+18 萬3170│X │├────┼───────┼───────┼─────┼─────┤│96 │50萬1260 │52萬1150 │-1 萬9890 │3.82% │├────┼───────┼───────┼─────┼─────┤│97 │31萬0350 │34萬2650 │-3 萬2300 │9.43% │├────┼───────┼───────┼─────┼─────┤│98 │38萬6280 │72萬2820 │-33 萬6540│46.56% │├────┼───────┼───────┼─────┼─────┤│99 │38萬0230 │67萬5230 │-29 萬5000│43.69% │├────┼───────┼───────┼─────┼─────┤│100 │32萬7580 │49萬5090 │-16 萬7510│33.83% │├────┼───────┼───────┼─────┼─────┤│101 │15萬5130 │25萬5380 │-10 萬0250│39.25% │├────┼───────┼───────┼─────┼─────┤│102 │10萬7250 │32萬1590 │-21 萬4340│66.65% │├────┼───────┼───────┼─────┼─────┤│103 (1 │10萬2560 │21萬2100 │-10 萬9540│51.65% ││至9 月)│ │ │ │ │└────┴───────┴───────┴─────┴─────┘

㈥綜上,久豐公司所銷售至正義公司如附表4 編號所示油品,

均屬飼料用油,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加工、製造、販賣,而符合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無訛。

六、關於裕發公司販賣飼料油予正義公司之認定㈠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於偵查、原審始終供、

證謂裕發公司經由被告林明忠售予正義公司之油品,並非純豬油,而係攙混其他油類之飼料油等語如下:

⒈被告何吳惠珠於偵查中供稱:「我都賣給林明忠飼料油,是

做飼料用,成分是魚油、棕櫚油、牛油及台灣買的飼料油」(103 他7909卷第175 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妳剛說林明忠賣魚油給妳,裕發公司有無賣給他東西?)有」、「(當時怎麼講的?)當時林明忠拿油來賣我,來找我,我的桌上有放樣品,他問我是這是什麼油,我說是一級飼料油,他說要他要拿回去看看,過沒多久他就來跟我買油了」、「飼料油就是攙混棕櫚油、牛油、豬油及國內飼料油,我們是要賣給飼料廠」(原審卷5 第38-39 頁)、「(妳賣給林明忠的油是哪幾種油混合而成?)棕櫚油、魚油、牛油、飼料油,看哪一種油便宜好用就買哪一種油,不一定」、「(有無賣給林明忠棕櫚油?)魚油居多,也有牛油,棕櫚油比較少,國內飼料油如果比較漂亮也會多少攙一點」、「(哪一種油攙最多?)魚油」等語(原審卷17第72頁)。

⒉證人何宏基於偵查中證稱:「(裕發公司所做油品買賣是什

麼油?)飼料油。我們全做飼料用油,沒有做食用油」(偵三卷第6 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送正義公司的豬油來源為何?有無攙雜回收油或其他動物油脂?)油的來源是牛油、棕櫚油及一些國內飼料油」、「我只有賣給林明忠飼料油,沒有賣給他豬油」(原審卷4 第53頁)、「(這10年間你們販賣什麼油?)進口的棕櫚油、牛油、魚油、一些國內收購的飼料油脂」、「(這些油有無調配?)出貨前會調配」、「(裕發公司從業近30年來都是作飼料油?)是」、「(賣給林明忠的油會經過調配?)混合」等語(原審卷13第209 、211 頁)。

⒊證人莊玉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否知道何宏基、何吳

惠珠如何調配要賣給林明忠的油?)他通常會跟我講哪些桶子,我約略知道」、「(就你所知裡面會加哪些油?)牛油、棕櫚油、魚油、及一些飼料油」(原審卷13第219 頁)、「(在你們公司油槽內有無一級或二級豬油?)沒有,我們只有出貨一級、二級飼料油,後來改為飼料油,或是牛油、棕櫚油」、「(按照你剛才回答,你從來沒有打過一級豬油,你們公司油槽內也沒有特別為飼料用豬油或原料豬油或二級豬油、一級豬油作油槽?)是,都是飼料油,沒有單賣豬油,都是混的」等語(原審卷13第224 頁)。

⒋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及莊玉萍上開供述前後一致,且

互核相符,足認裕發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乃係攙混棕櫚油、牛油及魚油之飼料油。

㈡至裕發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係如何攙混乙節,被告

何吳惠珠於前開偵查及原審固謂:會加什麼油不一定,其中以魚油居多,也會有牛油,棕櫚油比較少,國內飼料油如果漂亮的話,也會加一點云云(見原審17卷第72頁),而證人何宏基於原審中亦證稱:成分以魚油為主,然後是牛油,再來才是國內飼料油,如果棕櫚油的價格可以的話,會調進去取代國內飼料油云云(見原審17卷第132 頁背面至第134 頁),然查:

⒈對於上述事項,被告何吳惠珠於警詢中供稱:成分大部分是

牛油及棕櫚油,都是從國外進口的,賣給林明忠的油品裡面並沒有任何豬油成分云云(見103 年度他字第7909號卷第92頁背面、第93頁);嗣於偵訊中改稱:成分是魚油、棕櫚油、牛油及臺灣買的飼料油云云(見103 他7909卷第175 頁背面);於原審中又先謂:裡面有攙豬油、棕櫚油、牛油及國內飼料油云云(見原審5 卷第39頁)。

⒉證人何宏基對於上述事項,於接受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員訪談時,均稱油品成分為牛油與棕櫚油之混合云云(見他2 卷第6 頁、警2 卷第299 頁,前項證據雖經部分同案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然於此僅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嗣於原審中先證述:裕發公司送到正義公司的油品來源是牛油、棕櫚油及一些國內飼料油云云(見原審4 卷第53頁背面);再證述:油品調配比例每次都不一定,裕發公司所進口的棕櫚油、牛油、魚油及向國內廠商購買的飼料油,有時候是用2 至3 種下去混合,有時也會4 種一起混合,沒有什麼油是一定要加,也沒有什麼油是一定不會加云云(見原審13卷第211 頁背面),且就其上游供應商盛發企業行之油品是否會混入,於該次審判程序中先證稱:盛發的油是另外賣給別家公司,沒有加進去,因為它品質不好,顏色、酸價都不符合規格云云,然旋又改稱:向國內地下工廠買的飼料豬油會加進去,我所稱的地下工廠就是盛發云云(見原審13卷第212 頁)。

⒊另裕發公司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出具之說明書,謂該公司於

103 年2 至8 月販售與林明忠之油品為攙混牛油、棕櫚油之油品(見他2 卷第5 頁);而警方人員於103 年10月12日至裕發公司搜索時有扣得1 紙銷貨磅單傳票(見警2 卷第316至319 頁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其上記載裕發公司如附表5 編號122 所銷售油品之成分為牛油及棕櫚油(見偵三卷第33頁,上述2 項雖經部分同案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然於此僅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

⒋綜上事證可知,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對於裕發公司販

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係如何攙混乙節,非但先後所述歧異、反覆不一,且與裕發公司之說明書、銷貨磅單傳票所載內容亦不完全相符,另被告何吳惠珠對於是否會攙入豬油乙事,前後所言矛盾。此外,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就渠等最後所主張會加入最多比例之魚油,卻於接受衛生主管機關人員訪談、警詢、原審審理初期絲毫未予提及,而此顯屬悖於常情。足徵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就此節所為之陳述,應與事實不符,方會有上述先後說詞反覆及違背常情之狀況。

㈢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於原審104 年11月2 日審判程序

,固均堅稱裕發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所加入最多比例者為魚油云云,惟查:

⒈何育仁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正義公司沒有買過魚

油,因為魚油有魚腥味,如果賣給我們的原料油裡面,混入超過50% 的魚油,正義公司一定可以發現,因為魚油的碘價與其他油品有差異,且擺一段時間味道就會跑出來等語(見原審20卷第34頁、第40頁背面);證人即正義公司品保課課長陳志超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正義公司有1 份原料規格表,用以管控公司原料油脂的檢驗指標,檢驗的項目有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分,若是以魚油、棕櫚油、豬油各

3 分之1 的比例去混油,正義公司可以檢驗出來,因為其碘價、上昇熔點均與豬油所要求的規格不同等語(見原審9 卷第69頁背面至71頁),是依正義公司人員所述,混入大量魚油之油品,並無法在不被發覺之情形下,經正義公司以原料豬油而予收受。

⒉專家證人陳景川於原審審理中證述:魚油與豬油的脂肪酸組

成完全不一樣,且魚油有一些特殊的脂肪酸成分,如EPA 、

DHA ,透過氣相層析儀的檢驗可以檢測出來,且魚油有特殊味道,這個味道不會因為加熱而消失。又食用油的商品,如果沒有辦法在架上保存半年、1 年,是沒有商品價值的,而因魚油中有很多不飽和脂肪酸,非常容易氧化,如果加到食用油脂裡面,其保存期限通常不會超過2 、3 個月,所以食用油的製造商不可能會加入魚油,魚油一般來說都是做成保健產品、健康食品,要用膠囊把它封起來等語(原審卷18第36頁背面、第37、51頁),是依專家證人陳景川所述,混入大量魚油之油品,非但難以在不被發覺之情形下,經正義公司以原料豬油而予收受,更不可能經正義公司製作成商品而在食用油市場販售。

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03年9月25日曾派員至正義公司抽取油

品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檢驗,依其檢驗結果,發現正義公司編號T503油槽之豬油原油、編號T107之豬油精煉油,其內含有「雞」之動物性成分,而該公司編號T206、T716油槽之豬油精煉油及「正義香豬油調合油」、「正義香豬油」2 項食用油商品,則均含有極微量「雞」之動物性成分,惟均未驗出含有「魚」之動物性成分,此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抽驗物品收據(見警2 卷第243頁)、103年10月10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研字第1039021472號函暨檢驗報告書(見偵2 卷第321至323頁)在卷可稽。再據被告正義公司所提之油槽動態表所示(本院卷4 第93頁以下),裕發公司係於103年8月11日經由林明忠購買供應正義公司之油品約40110公斤(約40噸),其後103年8、9月間各廠商均有進貨,至103年9月25日抽驗時上開T503油槽數量約401 噸,其間裕發公司油品或已取用、稀釋,確實無法自正義公司油槽檢驗結果,當然判斷裕發公司所供應之油品有無魚油成分。

⒋食藥署另於103 年10月12日派員抽驗裕發公司油槽油品,其

檢體5 件,在牛油(槽號12、13)、魚油(槽號1 )、棕櫚油(槽號6 、7 )中,均未檢出牛羊豬魚雞之動物性成份,僅在槽號1 之魚油槽中之脂肪酸檢驗成份中出現魚油特有多元不飽和脂肪酸(g/100g):「C20:5n3 (EPA ):3.06、C22:6n3 (DHA ):3.79」,此有該署105 年8 月5 日FDA研字第1059904802號函檢送之檢驗報告書(本院卷4 第255-262頁);本院再依被告聲請函詢其檢驗方法,食藥署則覆以:「前述檢驗報告書中有關油品中動物性成分檢驗,係進行即時聚合酶鏈反應(real-time polymerase chain react

ion ,realtime PCR),檢驗結果陰性表示該油品未檢測出豬、雞、牛、羊及魚之動物性DNA 成分。」、「該定性檢驗方法具高度專一性及靈敏度,未經精煉之粗油較有可能以該方法檢測動物性DNA ,若其再經精煉等加工製程造成DNA 嚴重裂解或已不含DNA(檢驗方法最低檢測濃度0.1%) ,則亦會導致陰性結果,故該陰性結果並不代表非提煉自動物之組織,建議應結合油品原料來源、製程資訊及實地稽查發現等相關資料綜合研判確認。」此有該署106 年5 月5 日FDA 研字第1069901736號函暨附件等在卷可查(本院卷4-1 第119 頁)。而本院再依被告正義公司聲請,委請食藥署就上開檢驗報告書中脂肪酸檢驗結果推算其碘價,其結果亦認收件編號

128 即槽號1 魚油,其碘價(IV)為125 ,亦有同署106 年

5 月3 日FDA 研字第1069901866號函暨附件在卷可憑(本院卷7 第98-99 頁),確屬魚油之碘價範圍,固可認裕發公司上開槽號1 油槽或屬魚油,惟仍無法據此判斷其供應正義公司油品中之魚油攙混比例,若量少亦未必能為正義公司收貨時檢驗發現,併此指明。另被告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固稱裕發公司販賣與正義公司之油品為豬油,且會經裕發公司以該公司之設備先予精製(見原審卷1卷第45頁反面、第207頁、見原審3 卷第77頁),雖其陳稱裕發公司會精製油品云云,惟此為何吳惠珠否認(原審卷5第41-42頁),且檢察官並未查獲裕發公司內有何精製設備,並無足夠證據可認確屬真實。而被告何吳惠珠辯護人亦以上開檢驗結果未檢測出動物性DNA 認裕發公司油槽內油品係經過精煉過之油品,惟植物油亦可能未檢出動物性DNA ,且油品經精製加工後,其成本勢必較高,是否有可能為裕發公司作為飼料油購入,更非無疑,惟不論如何,因魚油有上開難以保存之問題,均難認正義公司於大量攙混魚油之情形下仍予收受。

⒌被告裕發公司雖以其所提進銷存明細表(見原審函覆一卷第

32頁以下),稱該公司於102、103年間並未進銷豬油云云(見本院105 矚上訴3 卷1 第60頁),並於原審提出越南VinaControl公司出具「FISH OIL」分析報告(Analysis Report)2紙(原審卷23第1-2頁),謂裕發公司進口之越南魚油碘價分別為68.52、66.56,與豬油碘價相同,認其送正義公司油品確含大量魚油云云。惟裕發公司曾於103年3月11日、12日、4 月16日出售「豬油」予鑫好公司吳容合等情,業經證人陳俊誥即欣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司機於原審證述在卷(原審卷10第146-151 頁),核與證人吳容合即鑫好公司負責人於原審證述情節相符(原審卷7 第72-73 頁),此有陳俊誥簽名之裕發公司103 年4 月16日銷貨磅單傳票、估價單、正義公司同日過磅記錄單、陳俊誥所寫記事在卷可佐(原審卷10第207-209 頁),且裕發公司亦曾於103 年3 月間台糖公司公開招標飼料用豬油採購案參與投標,亦有台糖公司106年2 月7 日畜營字第1066200509號函檢送之招標文件在卷可查(本院卷4-1 第56頁),亦可見裕發公司確有取得豬油銷售之管道,始會參與投標,其此部分辯詞即難採憑。

⒍綜上,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陳稱裕發公司販售至正義

公司之油品,係以魚油為主云云,尚無從予以採認。此外,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於歷次所為之陳述中,均提及裕發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攙混有牛油成分,且依渠2人於原審104年11月2日審判程序中所述,牛油乃係攙入次多之油品,然觀諸食藥署上開檢驗結果,並未發現正義公司油品含有「牛」之動物性成分(見偵2 卷第321 至323 頁,該檢驗對於「牛」之動物性成分亦有進行鑑驗),甚至食藥署在檢驗裕發公司油槽內,亦未檢出牛羊豬魚雞之動物性成份,已如上述,依據前揭說明,足認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此部分所為之陳述,亦無佐證,尚難予以採信。

㈣再者,本案遭查獲時,國內諸多食用油品大廠,先後經主管

機關或檢警調單位認其油品涉及不法,引發食安風暴,自查獲迄至偵、審過程,屢經媒體報導而甚受矚目,社會輿論對於牽涉之油商亦多所撻伐,相關涉案人員所承受之壓力、擔心遭受刑責及被害人民事求償之心理,實屬不言可喻。而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在此情狀下,仍陳稱裕發公司所販賣與被告林明忠者,係公訴意旨所稱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僅以裕發公司人員無主觀犯意置辯,然於此同時,卻又對渠等所稱之飼料用油係如何攙混而成乙節為不實之陳述,業經析論如前。按諸常理,若非裕發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油品,其內容、品質較渠等所稱之飼料用油更為低劣、不堪,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實不致於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為前揭主張,而不願據實告知其實際供應正義公司之油品為何。再佐以被告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陳稱,裕發公司會以現金收購無進項憑證之劣質豬油(見原審1 卷第45頁反面、第207 頁、原審3 卷第77頁),而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於原審審理中,亦均坦認裕發公司會以現金購入無進項憑證之油品(見原審4 卷第45頁背面、原審17卷第102 頁背面、第13

3 頁),則在裕發公司油品來源不明、無從查證判認其是否無害於人體健康,且該無法查證之結果,係源自裕發公司本身之不正行為,並非客觀上難以查證之狀況下,益徵裕發公司之油品係來源(原料)不明之劣質油品,應堪認定。

㈤綜上,裕發公司所銷售至正義公司如附表5 編號所示油品,

均屬飼料用油,且係來源不明,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加工、製造、販賣,而符合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無訛。

七、關於鑫好公司販賣飼料油及來源不明油品與正義公司之認定:

㈠證人吳容合於另案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偵訊及原審審理中

證稱:我於101、103年間賣給正義公司的豬油來源,主要是久豐公司及晉鴻貿易商行(下稱晉鴻商行),少部分是來自裕發公司,及請石先格幫我向台糖、台畜、泰安等廠商購買豬中油、再請屏東九如的林金晃代為熬製的豬油,久豐公司及晉鴻商行賣油給我時,會開立統一發票,而我都是請欣祐公司幫我把油品直接從我的上游廠商載到正義公司,司機大多是陳俊誥等語(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62至68頁、第186 、

187 頁、原審7 卷第68、74、83頁),核與證人陳俊誥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吳容合會叫我的車載運豬油到正義公司,載運的地點有「西螺郭」即晉鴻商行、久豐公司、裕發公司及屏東九如的一家熬油廠,但屏東九如的部分我只載運過1 次等語(見原審10卷第146 頁背面、第147 頁);證人邱麗品於另案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久豐公司約於101 年至103年5 月左右,有賣飼料油給鑫好公司,油品是由魚油與棕櫚油混合而成,品質比較不好,也沒有豬油成分(見原審2 卷第85頁、原審6 卷第16、17、21、22頁);證人邱飛龍於另案偵訊中證稱:久豐公司有賣魚油及棕櫚油給鑫好公司(見原審2 卷第81頁反面);證人郭定於另案偵訊中證稱:我是晉鴻商行的實際負責人,而福瀧油脂有限公司(下稱福瀧公司)、晉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晉瀧公司)與晉鴻商行是在同一處所,都是我們家族經營的,我會從越南及香港進口不能供人食用的動物油脂、飼料用油再賣給客戶,於101 年間,我曾以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名義販賣上述油品給吳容合,於103 年間亦曾以晉鴻商行、福瀧公司名義販售上述油品給吳容合等語(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81至87頁)大致相符,並有晉鴻商行、福瀧公司、久豐公司開立予鑫好公司之統一發票(見偵1 卷第49至51頁、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3

0 、131 頁、第153 至155 頁)、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103年銷售明細(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42 頁、第143 頁背面)、鑫好公司103 年度進項來源明細(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6

1 頁背面)在卷可證。從而,鑫好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如附表6 所示油品,其來源分別為久豐公司、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裕發公司、林金晃在屏東縣九如鄉熬油廠所熬製之豬油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莊玉萍於原審審理中固證稱:印象中吳容合沒有於103

年向裕發公司購買油品云云(見原審17卷第113 頁背面),然此非但與證人吳容合於原審審理中所言上情不符,且與證人陳俊誥之證詞亦有歧異,再據前述陳俊誥簽名之裕發公司

103 年4 月16日銷貨磅單傳票、估價單、正義公司同日過磅記錄單、陳俊誥所寫記事(原審卷10第207-209 頁),佐以證人陳俊誥僅為運輸業者,與鑫好公司、裕發公司並無直接利害關係,而吳容合則因涉嫌販賣問題油品而另案遭起訴,故證人莊玉萍若坦認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與吳容合,裕發公司則不免牽涉其中,兩相比較之下,自以證人陳俊誥所言較為可信,而證人莊玉萍所述,則屬無從採認。

㈢另證人林金晃於原審審理中雖證稱:我在屏東縣九如鄉九明

村中路71號有設1 個工廠炸豬油,但沒有申請營業執照及為工廠登記,而我雖然認識吳容合,但我沒有幫吳容合炸豬油,也沒有欣祐公司的油罐車去我那邊載過豬油,又我雖然有幫石先格炸豬油,但1 個月的量只有10至12公噸,而且是石先格自己用50加侖的桶子來載回去的云云(見原審7 卷第36至39頁、第44頁背面),而證人石先格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我自己有向台糖、台畜購買中板油,再拿給林金晃幫我炸豬油,時間約有4 至6 年之久,而吳容合沒有拜託我去買中板油,他只有向我討過一些我向台糖、台畜購買中板油的發票,時間約於102 、103 年間,至於101 年有沒有我忘記了,吳容合向我討發票時,我會請台糖、台畜在發票的抬頭上打鑫好公司,又吳容合曾向我買過炸好的桶裝豬油,我是以

1 桶15公斤650 元的價格賣給他,2 、3 年下來,最多只賣給他30桶而已(見原審7 卷第53至56頁),而否認由吳容合委請石先格代買豬中油,再委由林金晃熬炸豬油後販售與正義公司情事。然證人林金晃、石先格2 人此部分所證,與證人吳容合之證詞並不相符,仍待審究。參諸正義公司人員曾於101 年3 、4 月間、103 年4 月9 日,在吳容合陪同下,前往證人林金晃上開豬油熬製工廠進行訪廠,此有正義公司

104 年1 月6 日正管字第1 號函暨所附103 年訪廠資料附卷可證(見原審函覆1 卷第48頁、第52至54頁),並據證人吳容合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7 卷第69頁背面),且為證人林金晃所坦認(見原審7 卷第37、38頁),而若非林金晃果有為吳容合熬炸豬油,吳容合豈會無懼正義公司人員發現林金晃工廠與其販售豬油與正義公司乙事毫無相干,而先後2 次帶同正義公司人員至該處進行訪廠?此實與常情不符,益徵證人林金晃、石先格否認為吳容合熬油部分不可採信。此外,證人陳俊誥證稱其曾至屏東縣九如鄉之熬油廠載運1 次豬油至正義公司,業如前述,而此與證人吳容合所述情節相符,再審諸證人陳俊誥僅為運輸業者,與吳容合、林金晃、石先格等人並無直接利害關係,反係證人林金晃、石先格2 人在吳容合因涉嫌販賣問題油品而另案遭起訴之情形下,自會擔心若渠等坦認有為吳容合取得原料並熬炸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將可能使自己亦因此涉案,兩相比較之下,自以證人陳俊誥所言較為可信。從而,證人林金晃、石先格否認為吳容合熬油所言應不可採信,然參諸證人陳俊誥上開證述內容,吳容合於103 年間販賣與正義公司之豬油來源,應僅有少數係來自林金晃所熬製之豬油。

㈣鑫好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如附表6 所示油品,有分別來

自久豐公司、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裕發公司、林金晃在屏東縣九如鄉熬油廠所熬製之豬油之事實,固如上述,然依證人陳俊誥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有朋友在炸豬油,吳容合有叫我幫他向我朋友買豬油,並跟吳容合自己購買的其他豬油混合後,一起送到正義公司等語(見原審10卷第151 、160頁),顯示鑫好公司尚有其他油品來源。而證人吳容合於原審審理中雖證述:我沒有請陳俊誥幫我找其他的油品來源云云(見原審7 卷第80頁背面),然嗣經原審質以陳俊誥為何無故幫其購買油品送交正義公司,使其可平白獲取正義公司給付之價款?證人吳容合又證稱:這樣陳俊誥可以多賺運費云云(見原審7 卷第86頁背面),旋又改稱:陳俊誥買油的錢我會付給他,但也有可能是裕發公司請陳俊誥調油云云(見原審7 卷第87頁),後又陳稱:我忘記我是付錢給陳俊誥或裕發公司云云(見原審7 卷第87頁),先後所述反覆不一,已徵其證稱未請陳俊誥幫忙買油送交正義公司云云,應與事實不符。再參諸證人吳容合於另案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述:裕發公司給我的供應量不足時,我會請司機幫我去找貨源,順便幫我運到正義公司等語(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8

7 頁),核與證人陳俊誥於原審審理中之上開證述內容相符,堪認鑫好公司所販售至正義公司之如附表6 所示油品,確有部分是證人陳俊誥向其友人所購得之油品。

㈤關於鑫好公司出售之裕發公司油品,均屬飼料油,且係以豬

油佔大部分比例,並攙混其他來源(原料)不明油品等事實,業已認定如前,不另贅述。

㈥關於鑫好公司出售久豐公司油品部分:證人邱麗品及邱飛龍

雖均證稱久豐公司販賣與鑫好公司之油品,係由棕櫚油及魚油攙混而成。然觀諸久豐公司於103 年5 月14日(即鑫好公司最後將油品送至正義公司之日期)前所開立與鑫好公司之

103 年度統一發票,其上記載之油品代號大多為「E126」,僅少部分為「E114」(見偵1 卷第49至51頁、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53 至155 頁),而依邱麗品另案遭扣獲之油品配方表所載,「E126」之油品係「純棕油」,而「E114」之油品方係由棕櫚油及魚油混合而成之油品(見嘉義久豐案警卷第30頁),是證人邱麗品及邱飛龍上開證述內容,要與久豐公司統一發票之記載不相符合,已徵渠2 人此部分所述應非事實。惟無論如何,鑫好公司既為飼料業者,其所銷售之油品均係主、客觀已進入飼料生產體系之飼料油,要無疑義。至被告何育仁之辯護人雖以:久豐公司於103年3月12日、21日、

4 月3 日、14日、18日開立與鑫好公司之統一發票上記載油品單價皆為每公斤32元(見偵1 卷第49至51頁),與傑樂公司同時期銷售豬油與頂新公司、久豐公司之價格相較(參見附表9 所載內容),顯係精製後可供人食用原料豬油之價格等語,為被告何育仁辯護(見原審21卷第188 頁)。然其價差有限,且油品價格之高低,尚應視其實際品質而定,此觀之正義公司103 年度進貨年報表所示(偵1 卷第192 頁),正義公司於103 年4 月至8 月向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豬油中油之價格為每公斤40.25 元至45元;向台和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豬油中油的價格為每公斤40元至44元可知,此部分辯詞,尚難予以採認。

㈦關於鑫好公司出售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油品部分:依據證人

郭定於另案偵訊中所證,晉鴻商行、福瀧公司販售與鑫好公司之油品,均係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從越南及香港進口而來,而觀諸晉鴻商行、福瀧公司、晉瀧公司之進口資料,該3 家商號、公司從香港及越南進口之油品品項,均為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不可食的動植物混合油)及飼料用魚油(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88至90頁),顯均未申辦食品輸入查驗,故不論其是否係將豬油以動植物混合油或魚油名義進口,均屬飼料油品無誤。

㈧關於陳俊誥向其友人所購得之油品部分:證人陳俊誥係向何

人購得油品送交正義公司乙節,並未經其於法院審理中具體陳明,顯然係來源不明之油品,不得作為食品之物;再者,證人吳容合於原審審理中,就此部分油品來源所述先後不一、閃爍其辭,業如前述,足證依其主觀上之認知,亦認此部分油品來源顯有疑慮,堪認此部分油品,亦係來源(原料)不明,不得作為食品。

㈨關於林金晃所熬製之豬油部分:

正義公司於103 年4 月9 日前往林金晃之豬油熬製廠進行訪廠之結果,雖以:「該處為地下工廠,廠區並無完善環境衛生管理,無品管檢驗,全由生產人員自行熬油判斷,且人員衛生不佳,對於油品設備,並無衛生控管,全由同一設備管線生產且無確實分類產品,故有混合其他自製油品之疑」為由,而予評鑑為不合格,並在正義公司103 年5 月9 日所召開之經營會議中,決定在其改善前暫不訂購,此有該次訪廠資料(見原審函覆1 卷第52至54頁)及上述會議之會議記錄(見原審7 卷第239 頁)附卷可按。顯見林金晃屏東九如工廠衛生條件不佳,並未符食安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令,其熬製油品品質堪慮,形同飼料油廠。且據證人吳容合前揭所述,其請林金晃代為熬製之豬油,原料係來自石先格向合法廠商所購買之豬中油云云,固據被告正義公司提出鑫好公司所提之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畜公司)103 年3-6 月份統一發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生鮮肉品工場(下稱台糖公司)101 年2 月至

103 年5 月14日前(即鑫好公司最後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時間)統一發票為證(見原審7 卷第160 、162 頁、第208至214 頁)。惟正義公司於99年即向鑫好公司購買1 批油品(4160公斤,見附表6 編號1 ,依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所載,其品名為香豬油),再於100 年間亦有交易(如附表6 編號2 ),101 年1 月即有豬油進廠(如附表6 編號3 至6 ),上開年度之統一發票顯不足證明此部分肉品來源,且鑫好公司所提出之上開101 年2 月至6 月台糖公司統一發票部分,僅記載「臨時性客戶」(原審卷7 第163-185 頁),並非石先格,而102 年3 月12日之台糖公司統一發票上客戶編號雖有石先格之記載(原審卷7 第203 頁),惟該時鑫好公司並未售油予正義公司(見附表6 ),則鑫好公司縱有為石先格購買原料,其熬油是否全售予正義公司,並非無疑;而正義公司僅於101 年間向鑫好採購之原料豬油數量即達123 萬6640公斤,另於103 年2 至5 月,再持續向鑫好公司採購原料豬油,數量亦達42萬4250公斤(情形詳如附表6 所載),惟觀諸鑫好公司所提出之上開期間之統一發票,其101 年間所購入之豬油中油數量僅36萬餘公斤(部分字跡不明無法辨識,僅約略計算)、102 年間購入僅3 千580 公斤,即令加計鑫好公司所提出其他時間較相近之102 年12月間向台糖公司購買豬油中油之統一發票(見原審院7 卷第204 至207 頁),數量亦僅共計7580公斤(至鑫好公司雖有提出其他統一發票,然若非時間相差太久,即係於103 年9 月間方補提出,且數量亦屬有限),縱該等豬油中油熬製得率為百分之百,亦與鑫好公司販售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數量相差極大,顯見鑫好公司縱有購買上開合法廠商肉品熬得豬油交付正義公司,惟其間有無攙混其他油品及其來源,仍屬不明,尤其鑫好公司油品來源有裕發、久豐、晉鴻、福瀧公司等飼料油已如前述,仍應認林金晃熬製之油品充作食用油原料有「攙偽、假冒」之情形。至食用豬油雖非食安法第21條第1 項所規定之經公告指定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始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之食品,故未領有食品製造工廠登記證者,仍得予以製造、加工,固如前述,然並非業者即可以來源不明且未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方式製造食品,並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㈩綜上,鑫好公司銷售至正義公司之附表6 所示油品,均屬來

源不明或飼料油,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加工、製造、販賣,而符合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無訛。

八、關於永成公司販賣飼料油與正義公司之認定㈠永成物料公司係以飼料批發、零售、製造;永成油脂公司則

以食用油批發(非製造)、飼料批發、零售為主要登記營業項目,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嘉義永成案影卷10

3 他1721卷第4 頁、103 偵6947卷2 第21-23 頁),均係以飼料製造供應為業,不及於食用油之製造甚明;再證人蔡鎮州即永成公司負責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永成公司全面做飼料用油,永成公司有用魚油的名義,向楊振益進口越南大幸福公司的飼料用豬油,這樣做的目的是要節稅,進口後再透過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賣給正義公司,而賣給正義公司的豬油,另外的來源是雅勝公司,因為跟他們買的是生油,所以要先把水分去掉炸成熟油才會販賣。永成公司賣給正義公司的是百分之百的豬油,沒有攙混其他的油品等語(見原審6 卷第40頁、第63頁、第66頁背面至第71頁背面、第78頁背面、第80頁),核與證人蔡耀鋐即永成公司副總經理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永成公司只賣飼料油,賣給正義公司的豬油是純的,沒有攙雜魚油、棕櫚油或其他油類,而豬油的來源,有一部分是自己熬煮的,大部分則是從越南進口的等語相符(見原審6 卷第80頁、第86頁背面、第87、89頁、第94頁背面、第102 頁、原審12卷第196 頁),並有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勝公司)103 年10月27日(103 )雅勝凍字第013 號函及所附101 至103 年每月銷售永成公司、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旭日友商行之數量明細(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3 卷第134 、135 頁,依該明細所示,永成公司及該3 家商行,從101 年1 月至103 年9 月,每月均有向雅勝公司購入豬中油及淋巴碎油)、雅勝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3 卷第133 頁)、財政部關務署103 年10月24日台關緝字第1031023744號函暨檢附之永成公司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貨品資料明細(見嘉義永成案偵1 之4 卷第57頁背面至第70頁,依該明細所示,永成公司於98年至103 年間,均有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貨名為「魚油」之貨品,且以飼料用油名義報關,進口數量大於該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豬油數量)、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104 年2 月26日高普港字第1041003634號函暨檢附之永成公司100 年至103 年間之進口報單(見嘉義永成案院6 卷第11

6 至249 頁)、永成公司熬油現場相片(見偵1 卷第8 頁、偵2 卷第46至51頁)在卷可稽。而佐以原料豬油之關稅稅率為20% ,一般魚油則為免關稅,此有財政部關務署104 年10月23日台關稅字第1041023879號函及附件存卷可按(見原審函覆11卷第20、21頁),是永成公司確有可能如證人蔡鎮州所述,為避免遭課徵關稅而以魚油名義進口豬油。綜上事證以觀,永成公司販售至正義公司之上開油品,乃係由「以越南大幸福公司魚油名義進口之豬油」及永成公司自行熬製之豬油(以購自雅勝公司之豬中油及淋巴碎油為原料)混合而成飼料油之事實,即堪認定。至證人蔡鎮州於原審審理中,雖又改口證稱:因永成公司所熬製的豬油品質不穩定,所以沒有將之賣給正義公司云云(見原審12卷第182 頁),然其此部分所述,非但與其先前所為證述內容不同,且與證人蔡耀鋐之前揭證詞亦不相符,自屬無可採認,併此敘明。

㈡被告胡金忞及正義公司辯護人辯稱:雅勝公司屬食品製造業

及屠宰業,其所提供之豬淋巴、豬中油均可供食用部分,經查:

⒈雅勝公司於68年7 月25日為設立登記,係領有工廠登記證(

證號:00-000000 )及屠宰場登記證(證號:0014)而同時屬於食品製造業及屠宰業之合法公司,此有該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見嘉義永成案院9 卷第186 頁)及該公司104年4 月23日(104 )雅勝凍字第001 號函(見嘉義永成案院

9 卷第131 頁)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雅勝公司後,該公司亦覆稱:「1.本公司豬肉相關產品所用之原料豬肉、副產物等,均由本公司屠宰廠進行屠宰。另,本公司工廠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取得食品安全管制糸統(HACCP)驗證,亦取得農委會CAS 驗證,有關屠宰、工廠衛生管理、及肉品安全品質管制等事項,均依相關規定辦理。2.屠宰衛生檢查方面,本公司均依屠宰衛生檢查規定第3 條之

2 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下月預定屠宰作業時間,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申請派員執行之,相關事項均配合該局指派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下稱屠檢獸醫師)辦理。…」、「1.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豬隻屠體,即可供作食用,理論上應無廢棄之情形,惟於分切、整形、加工等過程,勢必會產生無銷售價值、或生產過剩的產品,本公司一般均會將此與被判定廢棄不適合食用者併入屠宰場之『畜禽屠宰下腳料』,交由簽約之再利用機構清除。」…、「1.如前所述,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豬隻屠體,即可供作食用,惟分切、整形時,確實會產生經修整下來、可供食用、但非一般產品規格,即不合規格(一般業界通稱格外品或下腳料,非前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稱之「畜禽屠宰下腳料」)之產品。2.如前所述,不合規格的產品仍可供食用,且仍可攤提毛豬的購置成本,自屬有價之商品,惟其價值性端視市場需求而定。3.查豬中油為「豬背脂」之俗稱,生鮮超市、市場肉攤均有販售,並非所謂的下腳料;至淋巴碎油,確為分切、整形過程中所產生的下腳料,然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用豬脂衛生標準』,係可作為製作食用豬脂之原料,是以,本公司對外銷售該等產品,應無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4.如前所述,分切、整形等過程所產生俗稱之下腳料,仍有其市場價值,是以,該等下腳料在仍可供食用、未喪失價值且未被本公司拋棄之前,自非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廢棄物。」此有該公司10

6 年05月19日( 106)雅桃凍字第009 號函在卷可憑(院卷4-

1 第170-173 頁)。可知雅勝公司所銷售之豬中油確為可供食用之物,而豬淋巴雖屬「下腳料」,但亦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食用豬脂衛生標準」,且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5 月22日所訂定之CNS8155 食用熬製豬脂國家標準(於案發時仍有效,尚未經廢止)記載:「熬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採取其組織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製品」等語(見原審16卷第96頁),確實僅要求以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作為食用熬製豬脂之原料,並未指出豬隻之何種組織、部位不可熬製為食用油,再參以專家證人陳景川於原審審理中亦謂:「(就豬油來講,除了皮下脂肪以外,由腦、脊髓、內臟、血管、淋巴這些部位熬製出來的豬油,就飼料油的用途或食用油的用途,是否會有影響?)可以當作食用油,如果是合法屠宰場,有獸醫檢查豬隻有無生病,如果沒有生病,就是合法原料」等語(見原審18卷第51頁背面)亦可得證。

⒉檢察官雖再以屠宰業於屠宰程序產出之廢棄物,如係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罹患或疑患特定動物傳染病之動物屍體或廢棄屠體、下腳料,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可直接利用或添加為製肥原料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其限制事項」規定,不得加工化製為肥料或製肥原料,此時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後續之處理,倘無上述情形(即未染病),依上開規定及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因屬該辦法附表一規定之得進行化製為飼料之原料或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代碼及種類為R-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仍不得供食用等語。惟豬淋巴固屬下腳料,卻又不禁止作為食用油脂使用,既如上述,已難認係無經濟價值之事業廢棄物,且此種屠宰程序中產出之健康動物屠體、下腳料既然得作為飼料進入食物鏈中,在其尚未作為飼料時,是否因此當然不能作為食用原料?亦非無疑,檢察官此部分意見,恐難採取。

⒊惟關於永成公司係以購自雅勝公司之豬淋巴、豬中油等原料

製作飼料用油,已如上述,既已主、客觀進入飼料生產體系,仍不得再供為食用油之原料,尤其永成公司係攙混購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之飼料油售予正義公司,亦如下述,其不可供食用,亦甚明確。

㈢關於永成公司進口之「越南大幸福公司」豬油,均係以飼料

用油名義報關,已如上述,並未申辦食品輸入查驗,再佐以證人蔡鎮州於原審審理中自承:我沒有去越南看過大幸福公司,而楊振益沒有跟我說過大幸福公司豬油的來源為何,也沒有說過他們的豬油在越南當地是屬於合格的食用豬油等語(見原審6 卷第70、74頁),自屬「飼料油」無誤。㈣關於永成公司於100-101 年間銷售雞油銷售予正義公司部分

(即附表7 編號1 至10部分),亦經被告胡金忞陳明在卷(見偵1 卷第3 頁、原審1 卷第57頁、原審3 卷第46頁背面),核與證人蔡耀鋐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內容相符(見原審6卷第87頁背面),並有附表7 編號1 至10備註欄所示證據、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4 、195 頁)在卷可按,自堪認定。雖蔡耀鋐於警詢及原審證稱:永成公司熬製雞油之原料,乃係由加拾伊商行向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成長城公司)、東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峰公司)所購入等語(見警1 卷第80頁、原審6 卷第89頁),並有大成長城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見原審函覆2 卷第461 至

499 頁)、東峰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見原審函覆2 卷第

433 至460 頁)附卷可證,惟永成公司只銷售飼料油,已如上述,此部分雞油既已進入飼料生產體系,仍不可供食用,亦屬明確。

㈤此外,另案被告蔡鎮州於永成案審理時自陳:「永成物料公

司在六腳鄉工廠會榨雞油,但榨完後不可能把油鍋所有的油抽乾淨,如果下次榨的油不同,油就可能會混雜,而向雅勝公司買進的豬淋巴,也是在六腳鄉工廠熬製」等語(見嘉義永成案地院影卷10第81頁、第84頁),復稱:「我有向蔡耀傑(另案偵查)購買過回收油,並儲放在六腳鄉工廠」等語(見永成案地院影卷1 第52頁、卷10第85頁)、「我不論是進口的,或是在國內購買的油脂,平常都是儲放在六腳鄉工廠,永成物料公司的油脂也是」等語(見同上地院卷10第80頁反面、第84頁)。且六腳鄉工廠之油槽,每桶均有連接一輸油管,業經嘉義地方法院於103 年11月20日至現場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可參(見永成案地院影卷1 第118 頁),與該案被告蔡耀鋐於偵查中陳稱:「六腳鄉工廠59個油槽管線都是連接的」等語大致相符(見永成案103 偵7098卷第96頁),另案被告蔡鎮州於另案審理時亦供承:「六腳鄉工廠每一個油槽都有進油孔,如果要把油抽出來,用馬達或是車子都可以,如果用馬達抽,就要先把油罐車的油管接在馬達的出口,再打開要輸出的油脂的油槽,油會沿著油管從馬達出口注入油罐車裏,連接馬達的油管,每區不同,有的區是8 個油槽」等語(見永成案地院影卷10第90頁反面至第91頁),足以認定油槽之輸出油管相連,而既然連接馬達之輸出油管,可供數個油槽輸出油脂使用,其油管內之油脂必有殘留、相混,一併送入油罐車內。再者,該公司7 輛油罐車即為牌照號碼689-VB、920-UT、596-UH、599-T6、789-N5、582-VB、699-N5號油罐車皆曾載送油脂至正義公司,有過磅單可憑,足見永成油脂及永成物料公司載送油脂至正義公司及其他飼料場所使用之油罐車,並未作區分,則載送之油脂種類亦會因殘留而與新輸入之油脂相混,則載送至正義公司油罐車之油脂,勢有混雜。可知可供作為食用豬脂之原料,惟既於熬製、儲存、輸運等過程一再與其他油脂、飼料油相混雜,仍係不可供人食用甚明。

㈥綜上,永成公司所銷售至正義公司之附表7 編號所示油品,

均屬飼料用油,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予加工、製造、販賣,而符合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所稱「攙偽、假冒」情形無訛。

九、被告林明忠雖執前詞,辯以並不知情云云,然查:㈠關於被告林明忠所供應之久豐公司油品部分:

⒈久豐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為飼料油脂之批發、零售,此有其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查(久豐案103 他1871卷第42頁),本為飼料油商,並不及於食用油,林明忠經營油脂買賣,自不能推為不知,觀其於警詢已自承:我知道久豐公司有在進口飼料油販賣等語明確(警1 卷第47頁),參以被告林明忠於警詢另供稱:日本商L0PS公司在臺灣的代理權係伊所有等語(詳103 他7848卷第45頁背面)。再據證人邱麗品於嘉義縣政府衛生局前往久豐公司現場稽查時表示:久豐公司從事動物飼料油買賣,分別從越南及日本進口(透過貿易商進口),其產品之用途為動物飼料用途等情,有嘉義縣政府衛生局103 年9 月25日藥(食)品現場調查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參久豐案103 他1871卷第19頁)。又邱麗品提供之久豐公司銷貨、進貨廠商表,亦載明進貨廠商有「LOPS CORPRAT

ION 、日本棕油」及103 年度之LOPS、KHANH 公司之進口報關單,此亦有嘉義縣衛生局食品工作稽查紀錄表1 份可考(參前述久豐案103 他1871卷第20至29頁)。再由財政部關務署103 年10月24日台關緝字第1031023744號函暨所附進口報單相關資料電子檔加密光碟、列印書面等資料時可以得知,久豐公司自102 年起均陸續有向L0PS分別進口飼料用棕櫚油等(參前述久豐案103 偵7128卷三第9 至11頁),足見被告林明忠與久豐公司多有往來交易,且代理日本L0PS進口飼料用棕櫚油售予久豐公司乙事亦明。

⒉再者,被告正義公司自95年開始,自被告林明忠購得之油品

(含久豐及裕發公司),正義公司均收受實際負責人為張天曜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核銷之事實(相關交易情形,詳如附表4、5所示),則雖傑樂公司確曾出售豬油副產品予久豐公司,亦如上述,且正義公司人員於101年2月21日、103年5月23日,有由林明忠帶同前往傑樂公司(即久豐公司上游油源)進行訪廠,亦據被告胡金忞(見原審3 卷第49、51、57、59頁)、林明忠(見原審3 卷第80頁)、陳志超(見原審9 卷第66頁、第75頁背面)、林穎聖即正義公司品保研發人員(見原審9 卷第92頁)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正義公司104 年1 月6日正管字第1 號函暨所附103 年訪廠資料附卷可證(見原審函覆1 卷第48、49頁、第52至58頁),惟若久豐公司所銷售油品全由傑樂公司而來,傑樂公司復為食品廠,何以林明忠不令傑樂公司直接開立銷售發票交予正義公司核銷即可,卻需以迂迴方式由久豐公司開立發票予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再由該3 家商行開立發票交正義公司核銷(此等交易關係之建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雖非不實,仍難認合理),徒增自身稅賦負擔?已可見林明忠明知久豐公司係將傑樂公司油品作為飼料油原料調製,為中斷久豐公司身為飼料油廠卻出售飼料油予正義公司之交易流程,始為上開不合理之安排甚明,其明知久豐公司將飼料油交予正義公司之事實,至為顯明。

⒊至證人邱麗品、邱飛龍於原審均證述,林明忠知道久豐公司

有向傑樂公司購買豬油,但不知道久豐公司在豬油中攙入其他油品,並承認欺騙林明忠等語(原審6 卷第10、12、21、30頁),至多僅得證明林明忠並不知久豐公司攙混其他油品,惟仍不足推翻久豐公司係飼料油商,其上開明知久豐公司供應飼料油予正義公司之認定,併予指明。

㈡關於被告林明忠辯稱其不知悉裕發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係屬正義公司所不欲購買之原料豬油云云,惟查:

⒈裕發公司係從事各種動植物油脂之加工、製造、買賣及飼料

添加物之加工、買賣等業務,有其公司登記資料可憑,顯從事為飼料業,被告林明忠於警詢已自承:知道裕發公司有進口飼料販賣等語(見警1 卷第47頁),顯然明知裕發公司為飼料油供應商,則林明忠如何得確定裕發公司所提供之油品係可供人食用?且被告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已供明:老闆娘何太太(指何吳惠珠)跟我說她每個月有4 、50噸比較劣質的豬油可以加工製造(見原審卷1 卷第45頁反面);裕發公司跟我說,他們的油都是以現金買賣一些比較便宜的油進來,再用他們的設備來精煉除掉雜質(見原審1 卷第207 頁);何吳惠珠於98年間有跟我說過,屏東有10幾家熬油工廠都沒有熬油的合格執照,裕發公司是跟他們收油,都用現金購買,沒有進項憑證(即發票),這些油是一些酸價、水份比較高、顏色比較深、比較不好的豬油,他們買來之後,用他們設備去精煉,再交給正義公司(見原審3 卷第77頁)等語,參照被告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供述:102 年底,胡金忞有要求我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及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但我都沒有提出等語(見原審22卷第102 頁),足見被告林明忠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之油品來源不明、品質低劣,甚至當正義公司要求其切結保證時亦不願擔保甚明。何況被告何吳惠珠根本否認裕發公司有精煉(精製)設備,已如前述(見六、㈢⒋),而精煉過油品成本勢必較高,豈可能再以原料豬油(粗油)之價格供林明忠售予正義公司,則被告林明忠,顯然明知裕發公司所購進之油品係被告何吳惠珠在市面上蒐羅而品質低劣之油品甚明。

⒉被告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固供稱其於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至

正義公司之初,即有向正義公司當時負責採購業務之證人吳明正陳明此事(見原審3 卷第79、88、98頁、原審13卷第19

0 頁),另謂其於胡金忞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業務而要求至供應商訪廠時,亦有提及裕發公司為正義公司原料豬油之供應商,並向胡金忞表示裕發公司不願接受訪廠,之後胡金忞就沒再講要到裕發公司訪廠的事情云云(見原審3 卷第80、99頁),然查:

⑴被告林明忠所言上情,非但與吳明正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

我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業務期間,林明忠並沒有跟我提過裕發公司,也沒有說過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的油品來源是裕發公司等語(見原審4 卷第97頁),胡金忞於原審審理中證述:103 年9 月間,我請林明忠提供傑樂公司的出貨證明,但拿到的傑樂公司出貨單據,是出貨給久豐公司,我請林明忠說明,林明忠才說傑樂公司的油品是經由久豐公司賣給正義公司,之後我比對久豐公司開給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出貨單據的數量,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供貨給正義公司的數量有差距,我再針對差距量請林明忠說明,經我一再追問之後,林明忠才說裕發公司也有交貨給正義公司,於此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裕發公司有供貨給正義公司等語(見原審3 卷第56頁背面、第60頁背面、第63、72頁),均有不符,且與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林明忠沒有說過正義公司要來裕發公司訪廠等語(見原審4 卷第53頁、第76頁背面、原審5 卷第49頁),亦有出入,甚而與其自己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供稱:正義公司人員一開始沒有問,所以是事後才知道禾鋐、泳宸、治富並不是實際交易對象等語(見原審20卷第47頁背面、第48頁勘驗筆錄),存有自相矛盾之情,何況裕發公司廠設橋頭,與正義公司所在之仁武,地緣接近,若正義公司明知裕發公司始為供應商,何以不逕與該公司接洽,卻長期間由林明忠接洽,形同圖利林明忠?且若胡金忞曾要求至裕發公司訪廠,何以卻又毫無下文,林明忠既曾帶胡金忞至傑樂公司訪廠,足見胡金忞並非不願履行訪廠義務,豈有僅因裕發公司拒絕,即不再予以要求之理,已徵被告林明忠所言並非屬實,純屬卸責於正義公司至明。

⑵裕發公司係於98年5 月間開始將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即附

表5 編號1 所示之交易),而當時正值頂新公司代正義公司進行採購期間,係由頂新公司採購人員負責與被告林明忠接洽採購事宜,業如前述(見二、本案前提事實之認定),準此,被告林明忠倘自始即陳明裕發公司將成為油品供應商乙事,按理亦係向頂新公司採購人員說明此事,豈會如其所述,係向時任正義公司採購之吳明正告知此事?則由此情以觀,益徵被告林明忠此部分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⑶裕發公司自102年7 月24日起(即附表5編號93所示之交易)

,雖開始以該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且該油罐車上有標示裕發公司字樣,此有該油罐車之相片在卷足按(見警2 卷第236 頁)。惟本案並無任何裕發公司人員與正義公司人員直接接觸購油事宜之事證,且於此之前,裕發公司並非以自己公司之油罐車運送油品至正義公司,業已論認如前(見二、本案前提事實之認定),復衡以油品供應商可能找尋運輸公司代為運送油品,或委請同業支援或調度油罐車運送油品之商業交易狀況,縱令正義公司人員見到上開油罐車標示有裕發公司字樣,亦不必然會因此查知裕發公司已成為正義公司之油品供應商,而此由正義公司生產部兼研發部經理林穎聖,於102 年12月27日寄發予頂新公司人員之電子郵件中,提及正義公司當時之國內豬油供應商僅有「永成」及「中橡」(即傑樂公司)2 家公司,而未提及裕發公司乙情(見原審9 卷第89頁背面、第90頁證人林穎聖之證述,及彰化頂新案A4卷第118 頁之上述電子郵件),即足為佐。從而,尚難以裕發公司自102 年7 月24日起有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乙情,為何有利於被告林明忠之認定。

⑷綜上所述,足見被告林明忠迄於103 年9 月之前,均未告知

正義公司人員其部分油品來源係裕發公司。又被告林明忠於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過程中,始終未讓正義公司人員與裕發公司人員有所接觸(與前述久豐公司不同),且依胡金忞上開證述,被告林明忠迄至103 年9 月間,仍試圖隱瞞裕發公司為其油品來源,係經胡金忞追問後,被告林明忠方向胡金忞陳明其油品來源除久豐公司外,尚有裕發公司,由上述諸情以觀,堪認被告林明忠於103 年9 月之前,未告知正義公司人員其有部分油品來源為裕發公司乙事,乃係刻意隱瞞正義公司之結果。而被告林明忠既刻意隱瞞裕發公司之存在,再佐以前述其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油品來源不明、品質低劣乙情,更徵被告林明忠早已知悉裕發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並未合於正義公司之要求,是被告林明忠辯稱其不知悉裕發公司所供應之油品,係屬正義公司所不欲購買之原料豬油云云,乃屬卸飾己責之詞,無從予以採信。

㈢被告林明忠復辯稱其僅係仲介久豐、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與正

義公司,其自己並未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云云。惟久豐、裕發公司銷售油品至正義公司,係由被告林明忠允諾給與證人張天曜發票金額6.5%之款項,而獲得張天曜之授權,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名義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之事實,業如前述,由此已足證被告林明忠係自居於賣方一員之地位與正義公司進行油品買賣交易,否則仲介豈需負責銷售發票,何以不由久豐、裕發公司直接開立發票予正義公司?再者,被告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自承:久豐、裕發公司販賣油品給正義公司的過程中,雙方人員從未接觸過,都是由我去談,而我並沒有仲介費用,是久豐、裕發公司給我一個價格,我去跟正義公司談,中間的差價扣掉要給張天曜的款項後,剩下的就是我的利潤,所以我的利潤並不是固定的比例,雙方價差如果愈大,我的利潤就越高等語(見原審3卷第96至97頁、第143 至145 頁、原審13卷第182-183 頁、第204 頁)。而被告林明忠之利潤,既係來自久豐、裕發公司所欲獲取款項與正義公司購買金額之差額,並非久豐、裕發公司或正義公司所允諾給與之報酬,且正義公司人員於買賣過程中,始終不知悉裕發公司之存在,業如前述,則被告林明忠在此等油品交易過程之地位,顯非單純居間介紹、促成雙方完成交易,實係居於賣方地位無訛,是被告林明忠辯稱其僅係仲介,並未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云云,顯與事實不符,無從予以採認。

㈣被告林明忠先於偵查中辯稱;久豐公司邱飛龍從強冠公司得

知張天曜設立的禾鋐等3 家商號有進植物油,可以幫忙開銷項發票,因此透過我約見張天曜,但條件是邱飛龍與張天曜自己談的,裕發公司何宏基得知久豐公司以此方式開票給正義公司後,也委託我約見張天曜,由他2 人洽談購買發票事宜云云(103 他7909卷第22-23 頁);於原審亦稱:何吳惠珠跟張天曜認識30幾年了,以禾鋐、泳宸等商號開發票的事,是裕發公司去拜託張天曜的;我沒有跟張天曜買賣合作;張天曜可以取得發票金額6.5%這件事,也是久豐公司、裕發公司自己跟張天曜談的云云(見原審3 卷第85、87、90頁),惟關於久豐公司部分,林明忠所稱由邱飛龍與張天曜商議開立上述3 家商號統一發票云云,已經證人張天曜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邱飛龍沒有跟我談過要借用統一發票的事情,發票是林明忠跟我協商借用的等語(見原審4 卷第84頁背面、第85頁背面),及證人邱飛龍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沒有跟張天曜借過發票等語(見原審6 卷第28頁背面)而明確否認;而被告林明忠所言裕發公司部分,亦為被告何吳惠珠所否認(見原審5 卷第38頁),且證人張天曜亦證稱:我不認識何吳惠珠,跟她沒有接觸過,何吳惠珠沒有跟我協商開發票給正義公司的事,是林明忠跟我借發票的,林明忠用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開發票,要負責因此產生的稅捐,他要給我發票金額6.5%的款項等語(見原審4 卷第84頁背面、第92頁背面、第94頁、原審13卷第226 頁背面),是被告林明忠所辯均與張天曜、邱飛龍、何吳惠珠之證詞不符,實難採憑。何況林明忠20餘年前曾任職正義公司,當時張天曜為正義公司總經理,已為其自承在卷(警1 卷第5 頁),2 人有相當淵源,因此,與證人張天曜商議開立前揭3家商號之統一發票、應允給與證人張天曜上開款項之人,應係被告林明忠無訛。則林明忠既向久豐公司、裕發公司購油,若認該公司係供應食用油,何以不由久豐公司或裕發公司開具統一發票交予正義公司核銷即可,何需輾轉與張天曜商議代理前揭3 家商號開立統一發票交予正義公司?已足見被告林明忠係明知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均無法開立食用豬油發票予正義公司,始有上開迂迴之舉(此等交易關係之建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雖非不實,仍難認合理),其確知久豐公司、裕發公司供應飼料油予正義公司之情,至為顯明。

㈤林明忠復辯稱,伊曾接洽正義公司賣原料豬油予日本公司,

不可能介紹賣攙偽假冒之豬油賣予正義公司云云,惟此為證人胡金忞所否認,胡金忞於本院證稱:林明忠係介紹日本公司向正義公司購買精製豬油等語(本院卷10第187 頁),何況檢驗並非萬能,已如上述,正義公司縱然銷售攙偽假冒原料豬油予日本公司,若心存僥悻,亦可能不被發現,此部分辯詞,仍難採取。

㈥此外,被告林明忠於102 年10月、11月間,曾有經正義公司

要求其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出原料來源證明而不願配合之情事,倘非早已知悉久豐及裕發公司之油品為飼料油,何以會寧願喪失與正義公司交易之機會,亦不願配合提出上開文件?益徵被告林明忠應已知悉久豐、裕發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均為飼料用油無誤。

㈦被告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自承:正義公司是食品大廠,要買

的是豬油,且需可供人食用,在跟我採購時,正義公司就有告訴我該公司的驗貨標準及食用油的規格等語(見原審3 卷第76頁背面至第78頁背面),足見被告林明忠知悉正義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係欲作為該公司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之原料,並不欲購入攙混其他種類油品及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何況檢驗並非萬能,不能完全鑑別油品來源,已如上述,而其卻在知悉久豐公司、裕發公司乃飼料商,其銷售者為飼料油,非屬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原料豬油之狀況下,卻仍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洽談交易事宜,允諾供應符合正義公司要求之油品,致正義公司採購人員進行採購,收取正義公司之價金,由正義公司將上開「攙偽、假冒」油品製成食用油售予消費大眾,其與正義公司及久豐公司邱飛龍、邱麗品、裕發公司何吳惠珠、何宏基等人具有詐欺、違反食安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

十、被告何吳惠珠雖以前詞抗辯,然查:㈠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自102 年年中之後,即未再參與裕發公司業務云云,經查:

⒈被告何吳惠珠於原審105 年1 月4 日之審判程序中供稱:我

將裕發公司業務交給何宏基及莊玉萍處理後,他們還是會跟我報告公司的業務狀況,業務上的決定也會參考我的意見,跟我商量,而就裕發公司賣油給林明忠的部分,我有吩咐說要按以前的模式來做等語(見原審22卷第106 頁),而自承其於102 年年中之後,雖將裕發公司業務交由證人何宏基及莊玉萍主導,然就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與林明忠乙事仍有參與。至其嗣後雖又改稱自裕發公司開始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後,即全然未參與販賣油品與林明忠之事務(見原審22卷第199 頁),然依其先後說詞反覆之情狀,其所為上開辯解是否可信?已甚有所疑。

⒉證人何宏基於原審104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中證述:我母親

現在(指作證時)偶爾還是會參與裕發公司的事務等語(見原審4 卷第58頁背面);證人莊玉萍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何吳惠珠於裕發公司開始以802-VH號油罐車載運油品到正義公司時,就比較沒有積極參與公司營運,但完全不讓她參與,她會有失落感,所以她還是會經常到公司來,且林明忠打電話到裕發公司時,還是會習慣性的要找何吳惠珠等語(見原審4 卷第64頁、第78頁背面),均證稱被告何吳惠珠仍會不時參與裕發公司業務之經營,證人莊玉萍更明確指稱林明忠仍習慣與被告何吳惠珠聯繫油品買賣事宜,益徵被告何吳惠珠前揭不利於己之陳述,應屬真實。

⒊此外,被告林明忠在本案偵辦過程中,雖已時至103年9、10

月,距102 年年中已逾1 年,卻仍陳稱:裕發公司的何太太會打電話給我,說公司有貨了,就安排正義公司那邊進貨(見偵3 卷第13頁);每次都是裕發公司66歲的何太太聯絡我,說這個月有多少油,我再聯絡正義公司的採購確認進貨的時間,再由裕發公司人員直接將油品送至正義公司(見偵3卷第41頁,此部分雖為警詢中之陳述,但僅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均謂係由被告何吳惠珠與其聯繫油品出貨事宜,並未敘及證人何宏基有與其聯絡,而此與證人莊玉萍指稱林明忠習慣與被告何吳惠珠聯繫油品買賣事宜乙情相符,足證被告林明忠、證人莊玉萍所述此節應屬事實。

⒋綜上,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所辯,並無可採,其自102 年年

中、裕發公司開始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之後,仍有參與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相關事務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係將裕發公司油品販售與林明忠,不知悉裕發公司油品被賣到正義公司云云,經查:

⒈裕發公司自102年7月24日起(即附表5編號93所示之交易)

,即自行以該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而被告何吳惠珠於此之後,仍有參與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至正義公司之相關事務等情,均如前述,衡諸常情,被告何吳惠珠實不可能不知悉自己公司油罐車將油品載運至何處交付,而此由被告何吳惠珠於原審審理中供稱:開始用公司自己的車子載油之後,我約略知道裕發公司將油品載到正義公司這件事(見原審22卷第198 頁),即足為佐,是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所為之答辯,就此部分交易,顯屬無可採認。

⒉被告林明忠於偵審已證述:被告何吳惠珠係因知悉林明忠有

販賣日本豬油與正義公司,而久豐公司亦係透過林明忠販賣原料豬油與正義公司,而主動委請林明忠接洽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事(見103 他7909卷第65頁背面、原審1 卷第45頁背面),準此,被告何吳惠珠乃係事先即知悉要銷售裕發公司油品至正義公司乙事,故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不知悉裕發油品被賣到正義公司云云,顯與林明忠之陳述不相符合,則被告何吳惠珠所辯是否屬實?已非無疑。

⒊於裕發公司自行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

公司前,固係由運輸業者即證人鍾文吉、林義智駕車將裕發公司油品運送至正義公司,而證人鍾文吉、林義智究係受林明忠或裕發公司委託而運送油品至正義公司,並為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見原審5 卷第39頁背面、原審13卷第208 、214 頁)與被告林明忠(見原審3 卷第75頁)相互爭執,另證人鍾文吉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是林明忠委託我把油品從裕發公司載到正義公司,我到裕發公司時,會說我要載「阿扁」(為林明忠之綽號)的油,到正義公司時,我就依林明忠事先的交代,說要交禾鋐或泳宸的豬油,交完油後,正義公司會給我磅單,我會留著跟林明忠對帳。載油的過程中,我不會跟裕發公司的人說油要載去哪裡云云(見原審14卷第118 至121 頁)。惟查:

⑴被告何吳惠珠於原審審理中自承:我知道林明忠是向他的買

家收到貨款之後,再交錢給我等語(見原審5 卷第48頁),足證被告何吳惠珠知悉林明忠並非裕發公司油品之實際付款買家,而需先向他人收款後方能交付油品買賣價金。而此一交易方式,在林明忠並非實際收貨人、且未見林明忠有提供任何書面紀錄或付款擔保之狀況下,該實際付款買家之身分為何,事涉裕發公司能否順利取得油品交易貨款、交易過程所需承擔風險為何等重要事項,衡情自會加以瞭解,實不至於毫無所悉;反係在被告何吳惠珠已知悉實際收貨付款之買家為有相當經濟規模之正義公司、所受無法取得貨款之風險相對較低之情形下,其方會放心以此方式進行交易,是由此情以觀,已徵被告何吳惠珠應知悉裕發公司油品係要銷售至正義公司乙事。

⑵證人林義智於偵訊中證述:我從裕發公司載油去正義公司的

時候,是裕發公司的老闆娘(經指認為被告何吳惠珠)跟我說要在哪個油槽抽油,抽完油之後,裕發公司的老闆娘叫我跟正義公司說是泳宸要交貨的,所以去到正義公司的時候,正義公司就在磅單上寫「泳宸」等語(見103 他7909號卷第89頁)。是依證人林義智上開證詞,被告何吳惠珠於裕發公司自行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前,業已知悉裕發公司油品載運至正義公司販售乙事,並指示證人林義智要向正義公司人員陳明供應商為泳宸企業行,而足佐認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所辯應非事實。至證人林義智於原審審理中雖翻異前詞,改口證稱:我從裕發公司載油去正義公司的次數僅有1 次,時間是於103 年間,當時是我老闆鍾文吉跟我說泳宸向他叫車,要我跟正義公司說供應商為泳宸的也是鍾文吉,並不是裕發公司的老闆娘云云(見原審14卷第96頁背面、第97頁、第103 頁背面)。然證人林義智於偵訊中所為上開證述,係明確指認被告何吳惠珠交代其向正義公司陳稱油品供應商為泳宸企業行,並無語焉不詳或陳述內容過為空泛之情形,若非親身經歷或刻意捏造,實不至為該等證述內容,而依本案卷內所存證據資料,並無任何事證顯示證人林義智有故為虛偽陳述而誣指被告何吳惠珠之動機,已徵證人林義智於偵訊中所為之證詞應有其信憑性;再者,證人林義智於原審審理中作證時,經被告何吳惠珠、裕發公司之辯護人提示內容有誤載情形之追加起訴書(即就附表5編號54所示交易之開立發票日期,誤載為103 年3 月25日,嗣經公訴檢察官予以更正為100 年3 月25日,見原審卷21第

222 頁)而予詰問,卻仍證稱:「(泳宸企業行在102 年載運的最後一趟是102 年6 月,銷售金額為56萬7384元,重量20120 公斤,用801-XW載運,從102 年7 月之後就改由裕發公司自有車輛802-VH載運,並沒有你剛所講的103 年,反而是禾鋐企業社最後一趟是在103 年3 月25日,用801-XW載運,上一趟是100 年3 月23日,治富企業行在103 年更沒有使用801-XW載運,治富企業行最後一趟是101 年4 月27日,你剛所講的泳宸企業行並沒有在103 年有過車趟,反而只有禾鋐企業社有過一趟,究竟是禾鋐或泳宸,是否當時記錯?)我從裕發載到正義公司的只有103 年那一趟」、「(那一趟到底是用泳宸或禾鋐載運,你認為你當時講泳宸是記錯了嗎?)有可能,因為時間太久了」(見原審14卷第97頁背面),然依正義公司所提出之散裝管制表記載(見原審8 卷第32

6 、328 頁),證人林義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從裕發公司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之正確日期為102 年6 月6 日及同年月14日(其上均有證人林義智之簽名,此為其所坦認,見原審14卷第101 頁),並非103 年,且該2 次交易之供應商均係泳宸企業行(即附表5 編號91、92所示之交易),亦非禾鋐企業社,足見證人林義智於原審作證時,要有刻意迴護被告何吳惠珠之情,方會附和前揭誤載之內容而仍為上開於103 年載運裕發公司油品予正義公司云云之證述,因此,證人林義智於原審審理中之上開證詞,並無可採,而應以其偵訊中之證述較為可採。

⑶於裕發公司自行以車牌號碼000-00號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

公司前,裕發公司將油品販賣至正義公司已超過4 年,次數多達92次(即附表5 編號1 至92所示交易);又證人鍾文吉除自裕發公司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外,並會自裕發公司載運油品至廣濟油脂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業據證人鍾文吉證述在卷(見原審14卷第129 頁背面、第130 頁),且證人鍾文吉於98年3 月、100 年9 月至11月、101 年8 月至102 年2月、102 年6 月,均有販賣油品與裕發公司,次數約20次,且每次交易金額約在20至40餘萬元間,此據證人莊玉萍、何宏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17卷第111 、137 頁),並有證人鍾文吉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誠分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存卷可證(見原審函覆11卷第25至53頁),足見證人鍾文吉與裕發公司往來密切。準此,若被告何吳惠珠一開始並不知悉裕發公司之油品係銷售至正義公司,不論係因好奇心驅使或為瞭解交易全貌,衡情均會向與裕發公司往來密切之證人鍾文吉探詢該公司長時間來之油品流向為何。況且,被告何吳惠珠與證人莊玉萍均稱曾與林明忠發生磅差爭議(詳後述⑷),在此狀況下,被告何吳惠珠更應會向證人鍾文吉瞭解油品去向、確認磅差爭議如何產生,方符常理。反係於被告何吳惠珠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之油品係販賣至正義公司,且此事亦為證人鍾文吉所知悉之情形下,其方會始終未曾向裕發公司人員提及油品去向。因此,尚無從以證人鍾文吉於原審審理中之上開證詞,為何有利於被告何吳惠珠之認定。

⑷被告何吳惠珠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因為林明忠說要按照他自

己的重量計算,所以我就沒有給他裕發公司的銷貨磅單,但林明忠沒有拿任何單據來證明重量為何,他說他磅出來重量多少,我就依照那個重量計算等語(見原審5 卷第40頁),而證人莊玉萍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因為林明忠說重量以正義公司的為準,所以銷貨磅單不用給他,但因為鍾文吉是外車司機,擔心會有爭議,所以有請他簽名,再把銷貨磅單留著等語(見原審13卷第215 頁背面),另證人鍾文吉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到裕發公司載油品至正義公司時,裕發公司會列印1 張磅單給我簽名,並讓我看重量,再把磅單收回去,而我會把重量記下來,去到正義公司交貨後,我會把正義公司磅得之重量跟裕發公司的人講,確認有無誤差,如果有誤差的話,是以正義公司的數字為準等語(見103 他7909卷第191 頁、原審14卷第120 頁背面、第132 頁背面、第135 、136 頁)。可知被告何吳惠珠曾與林明忠發生磅差爭議,且該爭議係於證人鍾文吉為裕發公司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期間即已存在,而經協議結果,概以正義公司磅秤所得之重量為依據。準此,若非被告何吳惠珠早已知悉正義公司為裕發公司油品之收受對象,何以會有「以正義公司的為準」此一結論產生?是由此情以觀,足證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不知悉裕發公司油品被賣到正義公司云云,顯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無從予以採信,被告何吳惠珠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油品係販賣至正義公司之事實,堪以認定。

⒋被告何吳惠珠既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油品係販賣至正義公司

,足徵林明忠陳稱本案係被告何吳惠珠主動委請其接洽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等語,應屬可採。是以裕發公司銷售如附表

5 所示之油品,被告何吳惠珠主觀認知之交易對象應非被告林明忠,而係正義公司(但正義公司並不知情)。縱如被告何吳惠珠所辯,其交易對象為被告林明忠,惟因其係直接供應油品予正義公司,亦無礙其對正義公司上開「攙偽、假冒」犯行之參與。至被告林明忠於該等油品交易過程中所可獲得之利潤,係來自裕發公司所欲獲取款項與正義公司購買金額之差額,而裕發公司則係依其每次言明之價格獲取固定利潤,此無非其內部利潤分配模式而已,仍無礙於被告林明忠與裕發公司係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此一事實之認定,併予敘明。

㈢關於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不知悉正義公司將裕發公司油品作為食品原料云云,經查:

⒈正義公司為國內市占第一之食用豬油大廠乙情,業據何育仁

、林明忠、許書豪、潘士銘、吳明正、證人吳容合於原審審理中一致證述在卷(見原審3 卷34頁、第79頁背面、原審5卷第51頁背面、第68頁、第88頁背面、原審7 卷第61頁),其生產之維力清香油更為知名品牌,此為一般消費者所公知,何況身為油脂業之何吳惠珠,再佐以被告何吳惠珠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我知道正義公司是食品公司等語(見原審5 卷第37頁),證人何宏基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我知道正義公司有食用豬油,知道它是食品公司等語(見原審4 卷第52頁背面、第58頁),而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更明確證述:正義公司是食品大廠,要買的是可供人食用的豬油,我知道這件事,也有把正義公司的購油規格跟裕發公司的人說等語(見原審3 卷第76頁背面至79頁),足見被告何吳惠珠應知悉正義公司購買油品之目的,係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⒉被告何吳惠珠雖另辯稱:正義公司同時也是飼料公司,但我

不知道他是做什麼品牌的飼料,曾聽客人說是「大鼎」飼料云云(見原審5 卷第37頁背面、第46頁),且證人何宏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印象中正義公司有販賣飼料油品,但我不知道他們的品牌云云(見原審4 卷第55頁),而證人莊玉萍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印象中正義公司是飼料工廠,我們一直以為正義公司的子公司在做飼料油,何吳惠珠說,業界有傳說在屏東的「大頂」飼料是正義公司的子公司云云(見原審4 卷第61頁背面、第76頁背面、原審13卷第216 頁背面)。然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前揭所述,與何育仁、許書豪、潘士銘、吳明正、吳容合(雖為鑫好公司負責人,但先前曾在正義公司任職)、江寬隆等人證述渠等在正義公司任職期間,正義公司從未從事飼料加工、製造、販賣之業務,亦無所謂「大鼎」(或「大頂」)牌飼料之產品乙節(見原審3 卷第33頁背面、原審5 卷第51、68、88頁、原審7 卷第61頁、第91頁背面),並不相符,且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莊玉萍亦始終未能提出渠等所謂「大鼎」(或「大頂」)牌飼料之資料以為佐證,已徵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此部分所言難以採信。再者,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所言此節倘若屬實,則正義公司若非裕發公司之重要競爭對手(指從事購入飼料油品轉賣業務而言),即係裕發公司可銷售商品之重要客戶(指從事購入飼料油品製造飼料業務而言),按理渠等應對之更為瞭解,豈會僅耳聞、以為正義公司在從事飼料業,此實與常理不符,益徵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此部分所述,乃係臨訟空言之詞,無足憑採。

⒊辯護人雖以正義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有包含飼料製造業(

見原審1 卷第95頁),且曾與裕發公司同油同艙向澳洲購買飼料用牛油,並因配油落差,互為找補,並提出華夏公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高雄港卸船後分配表及統一發票影本為證(他2 卷第11、14頁、本院105 矚上訴3 第160 頁以下),認正義公司確實經營飼料油買賣,被告何吳惠珠主觀上並無何值得懷疑之處,難認有詐欺犯意云云抗辯。惟被告何吳惠珠已自承伊售予林明忠的飼料油並沒有開發票,係以現金交易等語在卷(103 他7909卷第175 頁、原審卷5 第41頁),則被告何吳惠珠既自始即知悉裕發公司油品係由林明忠販賣至正義公司,已如上述,而正義公司復為知名食用油品大廠,有健全之會計作業程序,何以林明忠不需裕發公司開立發票以供正義公司核銷?正義公司不取得進項發票,如何扣抵其銷項稅額,何吳惠珠經營裕發公司多年,往來交易亦使用統一發票,豈有毫無所悉之可能?堪認被告何吳惠珠明知林明忠將其飼料油品供作正義公司食用油原料使用,正義公司並無法收受其所開立之發票甚明,此部分辯解,實無足取。縱然何吳惠珠無法開立銷項發票之原因係無法取得進貨憑證,然此與正義公司不需其發票係屬兩事,無從否定其明知正義公司無法接受其開立發票之上開緣由。

⒋本案裕發公司販售油品與正義公司,每筆交易金額動輒數十

萬元,甚有上百萬元之譜,數額非低,然該公司卻不以較為安全、便捷之方式(如匯款、支票)收受價款,反係由林明忠持現金交付,由此異常之交易收款方式,亦可佐證被告何吳惠珠應係早已知悉其所販售之油品,並非從事食用油脂製造業之正義公司所欲購買之油品,為避免日後檢警憑藉金流之查察而獲悉其不法情事,方會以上開不易追查之方式收受價款,是由此情以觀,更證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其不知悉正義公司將裕發公司油品作為食品原料云云,乃屬狡飾之詞,無可採信。至被告何吳惠珠辯稱:因為林明忠說他是私人的,叫我不要開發票,要我算便宜一點,要給我現金云云(見原審5 卷第41頁),然被告林明忠以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名義銷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其來源除裕發公司外,另有久豐公司,而久豐公司部分,有以匯款方式收受款項,此有禾鋐企業社及泳宸企業行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原審函覆2 卷第44至50頁)、治富企業行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十全分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原審函覆2 卷第50-2至50-13 頁)、久豐公司實際負責人邱飛龍配偶邱劉淑敏在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原審函覆2 卷第71至109 頁)附卷可證;另依證人張天曜於原審審理中所述,林明忠開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之發票,若有取得進項發票,則僅需給與其所開發票金額1.5%之款項(見原審4 卷第86頁背面),而久豐公司亦有開立統一發票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此有久豐公司開立與該3 家商號之統一發票在卷足按(見他2 卷第66頁背面至68頁、第82、83頁、第352 至391 頁)。由此可知,被告林明忠顯無要求裕發公司不要開立統一發票、進而表示可交付現金之動機,是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所辯,要與事實不符,無從予以採信。

⒌再胡金忞於強冠油品事件發生後(103 年9 月1 日),於10

3 年9 月間清查其油品來源,發現久豐公司提供之傑樂公司出貨不足,林明忠才說差異量是裕發公司,已為胡金忞證述在卷(原審卷3 第46頁),因此林明忠乃於同年9 月14日上午至裕發公司尋求處理方式,業經證人何宏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強冠油品事件爆發後的103 年9 月間某日上午(即

9 月14日),林明忠來我們這邊,因為我們跟林明忠做生意沒有開發票,所以林明忠說他少了400 噸的發票報不出來,當時他有隱約透露說跟我們買的飼料油拿去做食用,我母親聽到之後,有指責林明忠說:「我賣你飼料油,你怎麼可以拿去做吃的」,嗣於當天傍晚,林明忠有帶邱飛龍過來,說要請邱飛龍吃下這400 噸的發票,但因邱飛龍表示無能為力而作罷云云(見原審17卷第137 頁背面、第138 、141 頁),而此核與證人邱飛龍於原審審理中證述:103 年9 月(14日)林明忠找我到裕發公司說何吳惠珠要我幫忙補開發票,我說沒有辦法,我與林明忠去裕發公司的時候,好像有聽到何吳惠珠對林明忠說:「為什麼當初我給你飼料油,你要交給正義公司」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17卷第90-91 頁),固堪予以採認。然如前所述,裕發公司自102 年7 月24日起,即以自家公司之油罐車運送油品至正義公司,何吳惠珠卻仍指責林明忠為何將飼料油交予正義公司云云,顯然何吳惠珠在裕發公司內對林明忠陳述上開言語,自係油品食安事件爆發後,因擔心自身遭到牽連所為之不實指摘或情緒性言語,此由證人邱飛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林明忠聽到何吳惠珠為上開陳述後,很不高興,質問何吳惠珠怎麼可以講這種話,並提到是何吳惠珠叫他拿去賣給正義公司的等語(見原審17卷第94、95頁),而謂林明忠當場即駁斥被告何吳惠珠所為陳述乙情,即足為佐。因此,尚難以證人何宏基與邱飛龍之上開陳述,為何有利於被告何吳惠珠之認定。

⒍被告何吳惠珠既知悉正義公司購入油品,係要作為食品原料

使用,即應提供符合食品衛生法規之油品與正義公司,然其卻將裕發公司所收購之來源不明、品質低劣、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豬油販售與正義公司,本係飼料油;且既知悉正義公司係要將裕發公司之油品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亦當知悉除非正義公司已事先言明,否則絕不會願意購入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豬油,以避免妨害其食用豬油商品之生產、製造,然被告何吳惠珠卻仍將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致使正義公司於收受後交付買賣價金,則其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之犯意甚明。

㈣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之辯護人,雖依據證人鍾文吉於原

審審理中證稱:我去裕發公司載油時,裕發公司的倉管人員會自己抽驗酸價及水分,並把結果告訴我,我再寫在單子上,之後將寫有檢驗結果的單子交給正義公司等語(見原審14卷第125 頁背面、第126 頁),故以:裕發公司在出貨時只有檢驗油品之酸價及水份,並未檢驗碘價、過氧化價、熔點,倘裕發公司有意以飼料油假冒成食用豬油販售,豈會僅檢驗上開項目,如何能假冒得過?而正義公司對裕發公司之飼料油不予把關,不論油品來源為何均加以收受而未退貨,顯然早有預見,並無假冒、詐欺等語,為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辯護。然裕發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主要仍應係豬油,其所辯大量攙混豬油以外之油品而成云云,並不可採,已如上述(見六、),且檢驗科技並非萬能,根本無法鑑別原料油之來源為何,縱然檢驗數據通過,亦無法判別是否病死豬、廢棄下腳料、回收油等等,亦已詳述如前,被告何吳惠珠久歷油脂界,更無不知之理,自可能心存僥倖,企圖矇混,再者,辯護人主張正義公司就裕發公司所販售之油品一概予以收受乙節,縱認屬實,亦屬正義公司容任之結果。何況,本案正義公司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確有容任收受業者提供飼料油之情(如下所述),則被告何吳惠珠所為無非係提供正義公司用以攙偽假冒犯行之油品,仍不能免共犯之責。

㈤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之辯護人,固另以裕發公司遭扣獲

之進出貨內帳所載販賣油品與林明忠之價格,與裕發公司販賣油品與其他飼料廠商之價格相當、甚至稍微便宜為由,主張被告何吳惠珠並無將裕發公司油品充作食用油販售之意圖。然查,依被告何吳惠珠及證人何宏基於原審審理中所言,裕發公司販售與其他飼料廠之油品,乃係以大量豬油以外之油品攙混而成(見原審17卷第75頁、第133 頁背面至第134頁背面),與本院所認定裕發公司實際銷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並不相同,已難相互比附援引。再者,無論是詐欺取財或違反食安法犯行之成立,均未以行為人獲取鉅額暴利為必要,而就被告何吳惠珠角度以觀,只要其銷售油品之價格高於其進貨成本,裕發公司即可從中獲利,而有為相關犯行之動機,因此,亦無從以此辯護意旨,為何有利於被告何吳惠珠及裕發公司之認定。

㈥裕發公司為警搜索時所扣得之銷貨磅單傳票上,固有記載「

注意:本產品是飼料用油不可作為食用」字樣(見偵3 卷第33頁),然裕發公司所製作之銷貨磅單傳票,並未交付與正義公司人員乙情,業據證人莊玉萍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13卷第215 頁反面),且裕發公司交貨係以正義公司過磅結果為凖,亦如上述,亦無需交予正義公司上開銷貨磅單傳票;再裕發公司雖以自身車身標明「動植物用油」802-VH 油罐車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有該相片在卷可查(警2卷第236 頁),惟於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3 項前段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亦即於本案被告涉案期間,法令並未禁止於同一廠址內生產食品及飼料,縱遭質疑,亦可推托,遑論於強冠案件發生前,並無相類事件發生,社會上根本無人會注意食用油廠購買飼料油問題,更何況被告何吳惠珠前開辯稱正義公司本有經營飼料油業務,自無從以此為被告何吳惠珠有利之認定。此外,證人莊玉萍雖有參與裕發公司業務,然其並未負責裕發公司油品之調配,此據其於原審審理中陳明在卷(見原審4 卷第67頁背面),而裕發公司之油品調配,先後係由被告何吳惠珠、證人何宏基負責乙情,亦據本院認定如前,職是,尚難認證人莊玉萍就前揭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安法之行為,與何吳惠珠、何宏基、林明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不認定其為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下稱被告何育仁等3 人)均得預見購入前揭「攙偽、假冒」油品再予以加工、製造、販賣之行為,且容任其發生,均屬未必故意之認定:

㈠按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早於民國89年修正「食品

衛生管理法」時,即特別納入強化業者自主管理及加重業者產品責任之管理原則,包括要求業者應符合最基本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下稱GHP)」。而同署於同(89)年公告之GH

P (於103 年11月7 日廢止,另同時發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中,已針對食品製造業者(包括食用豬油之製造、加工生產業者)明確規範,其所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另外,民國90年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5條中,亦已規範包括食品業者使用之原料來源、原料數量、作業、品保、銷售對象等,均屬衛生主管機關得抽查之範圍。故食品業者對用於加工之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之自主管理責任,自民國89年起,即為母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現已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規範之原則,此業經原審函詢明確,有食藥署10

4 年4 月22日FDA 食字第1049901852號函暨附件在卷可查(原審函覆2 卷2-1 第31頁)。亦即89年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第1 項已明定:「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嗣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時,則於第8 條第1 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同),而依據前揭規定所訂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則於第8 條規定:「食品製造業者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款定有明文,是食品業之從業人員自應注意在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過程中,避免攙偽或假冒情形之發生。由上可見,衛生署確早於89年起即要求食品製造業者應進行溯源管理,確保其原料符合相關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含上述不得有攙偽或假冒情形發生)甚明。

㈡再就溯源管理應如何進行,當時法令固無明確規範,而係委

由業者自主管理(同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4月22日FDA 食字第1049901852號函),是以被告正義公司等辯護意旨乃以法無明文,謂正義公司得僅憑紀錄供應商資訊(實則本案如林明忠、鑫好公司等均非實際原料來源)及進貨驗收程序(實則檢驗並非萬能)而履行溯源管理之義務云云。惟溯源管理既係食品製造業之法定義務,即應進行有效之溯源管理,而食品業者應進行有意義之溯源管理,諸如要求來源憑證、定期稽查供應商等,以查證、確保原料狀況無虞,此本為企業(食品業)經營者為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就其商品流通所應負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4 條參照),豈能吝惜成本支出,徒以法無具體規範或商業活動自由,甚至實務操作困難搪塞卸責。何況食品業者既係原料買方,對於無法提出確實證明或拒絕稽查之供應商,不予採購即可,何關公權力或強制力之行使,尤以本案正義公司之規模,亦非不能購入合法屠體自行提取原料豬油,上開辯詞已難採取。且紀錄供應商資訊僅係會計制度之一環,而驗收程序亦僅在確定原材料是否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而已,均不得謂已經履行溯源管理,正因檢驗技術有其限制,始需要求業者實際了解原料狀況,上開辯解實不足取。至辯護意旨另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QA問答集內容,僅提及:「所謂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係指保存產品上一手向誰購買,及下一手販賣給誰之資料」(見原審12卷第58頁),僅謂需保存買賣之上下手紀錄,而未要求業者需對其原料供應商進行訪廠云云置辯。惟上開QA問答資料係就衛福部102 年11月19日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號發布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之說明,而據該辦法第4 條之規定:「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加工、調配業務時建立之追溯追蹤系統,其管理項目至少包含下列各項:一、產品資訊:…二、標記識別:…三、『供應商資訊』:…四、產品流向資訊:…五、其他與產品相關之內部追溯追蹤資訊。」(原審卷10第192 頁),可知上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蹤系統應紀錄者為產品之實際供應商資訊,而本案正義公司所謂之上手林明忠、鑫好公司等人,均僅係油品貿易商,並非油品實際製造供應者,正義公司不能謂為不知,豈能僅以保存林明忠代理之商號或鑫好公司等之交易紀錄,即謂已經進行「溯源管理」,此部分辯詞,亦不可採。

㈢被告正義公司係經營食用豬油事業,本案均係向外購入原料

豬油,並非自行熬製,已如上述,考諸原料豬油係自豬屠體脂肪加工提取,則其屠體來源如何至關重要,惟歷來養豬戶在豬隻死亡後,為減少損失,將死豬再賣出,致不少死豬肉流入加工業者,為國民健康帶來影響之相關事件層出不窮,眾所皆知,可知豬脂原料來源不明之風險極高,被告何育仁等3 人均有相當學識,復任職於食用油脂業界,實不能推為不知。此觀證人常梅峰即頂新公司前任總經理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因為在國內的原料豬油我只相信傑樂公司,因為其他豬油廠商無法提供完整的食用豬油檢驗合格證明,我是由我自己的專業知識判斷認為國內其他來源的豬油讓我無法放心,我於開會過程中曾向糧油事業群的人表示對國內其他豬油供應商不放心的相關事情等語自明(見原審3卷第205頁),則被告何育仁對此亦稱:我有印象常梅峰曾表示過上開意見,但辯以:因為正義公司的2位研發主管,都是食品科學的博士,他們未曾告訴我國內豬油有任何的問題,而我自己覺得常梅峰當時會這樣說,只是希望正義公司共同去分擔越南的原料豬油云云(見原審25卷第51頁),惟常梅峰既已示警,被告何育仁有何無視之理由,其推托未獲品管人員告知云云,實難採憑。則被告何育仁等之辯護人另以畜牧法及飼料管理法等法規中,需經屠宰檢查合格之健康無病之屠體,始得進入粗油熬製廠供給食品廠商之原料豬油,謂飼料油亦得供精製食用云云,顯然無視於前開國內豬屠體來源複雜之實務現況,亦難採憑,此觀本案前述久豐、裕發、永成等專業飼料油廠,竟有多數原料來源不明之情形(除傑樂、雅勝等公司外),足見其隱藏黑數極高,何況依前述「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如屠體、內臟經檢查不合格者,得以化製處理或焚化或掩埋,而進入化製處理後,亦難免流出作為「飼料油」使用(見四、㈥之說明)。再原料豬油本區分食用及飼料用,被告何育仁於原審亦證稱:正義公司之供應商只有傑樂及東原公司有合法食用油執照等語明確(原審卷3第36頁),自得預見若非自該合法食品廠所外購之原料豬油有屬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或來源不明之油品之風險,而飼料用動物油依通常觀念,多來自次等屠體部位,且其衛生標準寬鬆,甚至並無飼料管理法之適用,亦如前述,亦得合理期待消費者不欲購入以飼料油製造之油品食用甚明。

㈣惟被告吳明正於任職正義公司採購期間(本案96年至98月8

月間),從未進行任何訪廠或查訪等溯源管理之查核,全憑林明忠之告知,即認其豬油來源為中橡公司(即傑樂公司前身),已為其自承在卷,僅辯稱當時法令和公司沒有要求訪廠云云(103 偵27559 卷第11頁、原審104 矚訴1 第70頁、本院卷13第293 頁),惟吳明正既知其原料來源為中橡公司,竟未有任何紀錄,如何能謂係溯源管理,而正義公司其時將前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8 條溯源管理之規定置諸腦後,被告何育仁為總經理,已難辭其咎。再被告胡金忞等正義公司人員遲至101 年2 月21日、103 年5 月23日,始由林明忠帶同前往傑樂公司進行訪廠;於101 年3 、4 月間、103 年

4 月9 日由吳容合帶同至林金晃之熬油廠進行訪廠;於101年7 月26日及103 年2 月間,前往永成公司訪廠等事實,固據被告胡金忞(見原審3 卷第49、51、57、59頁)、林明忠(見原審3 卷第80頁)、證人吳容合(見原審7 卷第69頁背面)、蔡耀鋐(見原審6 卷第89頁背面)、陳志超(見原審

9 卷第66頁、第75頁背面)、林穎聖(見原審9 卷第92頁)於原審審理中陳述明確,並有正義公司104 年1 月6 日正管字第1 號函暨所附103 年訪廠資料附卷可證(見原審函覆1卷第48、49頁、第52至58頁),此不論上開溯源管理規範早已存在,其訪廠已嫌太遲,觀諸正義公司所稱之訪廠資料,其中就101 年間對林明忠之訪廠、103 年2 月對永成公司、

103 年3 或4 月對鑫好公司,竟全未製作任何書面紀錄,如何進行有效之供應商稽核?此觀證人林穎聖於原審審理中證述:103 年4 月對鑫好公司進行訪廠時所使用之「供應商品質/ 風險評核表」,於103 年2 月間尚未開始採用,當時正義公司還沒有完善的訪廠制度,所以我們請味全公司中研所的王祖善跟我們一起去永成公司訪廠,目的是由他帶著我們一起去看,請他輔導我們怎麼做整個流程,所以沒有特別製作書面報告等語(見原審9 卷第94頁),此核與證人陳志超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正義公司是到103 年3 、4 月間,才更換使用新式的「供應商品質/ 風險評核表」等語(見原審9卷第80頁背面)相符,則以正義公司經營規模,竟遲未建立有效之供應商稽核制度,無法明瞭其交易對象,僅托言法令空白,無視自己對消費者之責任,如何能謂適當;而且傑樂公司以104 年6 月30日傑樂104 字第0024號函回覆原審稱:

「…重新調出本公司明膠廠之製程參觀問卷及保密切結書記錄,確實有於101 年2 月21日、103 年5 月23日等2 次來本公司參訪記錄。此2 次參訪之原因及目的屬於客戶來訪正常接待,但來訪原因及目的並未特別過問,是否係至本公司進行『供應商品質、風險評估』訪廠,本公司無法確認」等語(見原審函覆9 卷第194 頁),可見正義公司所謂之訪廠,根本是單純參訪,毫未觸及林明忠如何取得傑樂公司原料及其數量等各節,否則早可發現其供應數量之差異,若認林明忠或久豐公司確為傑樂公司之客戶,而林明忠、邱飛龍均在現場,何有商業機密不能查證之理,可見其所稱之訪廠確徒具形式,又其就個別對象之訪廠頻率亦長約2 年,如何核實,則以正義公司上開全無乃至零星之形式訪廠,如何謂係有意義之溯源管理?實非辯護意旨所謂上游取證困難云云,得以敷衍了事。何況被告胡金忞於103 年9 月強冠案爆發後,進行上游供應商查核時,即輕易發現林明忠所供應之油品缺少400 噸之統一發票,已如上述,足見此種要求供應商提供油品來源證明,並無困難,只是正義公司長久不願執行,其容任心態甚明。

㈤正義公司對供應商所販售之原料豬油,就酸價、碘價、上昇

熔點、顏色、水分及揮發物等項目訂有原料規格表,並會於入廠時逐一進行檢驗,確認是否符合收貨規格之事實,固如前述,而被告胡金忞據此辯稱:我就是依照公司所設定的規格去採購符合規格的油品;另被告何育仁則辯稱:我沒有認識到說只對入廠的油品進行相關檢驗,並不足以擔保其符合公司的需求。惟檢驗技術有限,無法鑑別其屠體來源為何、是否攙混等情,已如前述,且正義公司人員於101 年起亦有前述之零星之訪廠作為,甫如上述,另被告何育仁亦供稱會以訪廠結果決定是否向供應商進行採購(見原審1 卷第50頁、原審3 卷第31頁),足見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對於正義公司之訪廠制度均甚為瞭解,而倘若正義公司能概依油品檢驗結果即確保供應商之油品安全無虞,又何必對其供應商進行訪廠?是由訪廠制度之存在,亦足徵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得預見單憑檢驗制度之實施,並無法確保供應商所供應之油品均能符合正義公司之需求。從而,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得預見油品供應商可能供應非法之食用油原料,仍未落實溯源管理,致購入上開飼料油品或來源不明之油品,又無任何得確信其不發生原因,其有未必故意至明。

㈥再參照證人林穎聖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102 年大統油事件

之後,董事長魏應充有指示我們作原料管控,要求我們要加強溯源管理的工作,希望能完全掌控原料來源的細節,要知道原料究竟是不是你要的、有無符合你的規格、你買的東西是不是對的,而不是東西來了就直接收了等語(見原審9 卷第86頁、第92頁背面、第96頁背面),而證人陳志超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102 年發生大統油即棉籽油的攙偽事件後,正義公司有想要針對品保項目加強管控等語(見原審9 卷第71頁背面)。又被告何育仁於原審審理時陳述:大統油事件發生之後,董事長魏應充說要加強對供應商的瞭解,所以正義公司就開始要求供應商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及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當時因為林明忠無法提出上開文件,所以我有跟胡金忞說,先停止向林明忠採購,等他能夠提出證明再恢復採購等語(見原審22卷第95頁);被告胡金忞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陳稱:102 年10月、11月間,大統長基油品事件發生後,常梅峰因為這件事辭職。正義公司是於102 年年底開始請供應商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及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當時永成公司有提供與雅勝公司的合約,而102 年11月26日由旭日友商行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也是我要求蔡耀鋐出具的,目是要確認他們所用來熬製豬油的原料是正常的,之後於103 年1 月,鑫好公司也有提供1 張跟台糖公司、台畜公司進貨的單據,並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至於林明忠的部分,我也有請他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及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但林明忠說他沒必要寫這一張,如果有必要提供來源說明的話,他可以提供傑樂公司的供貨證明給我們,針對這個情形我有跟何育仁報告,何育仁就指示先暫時不用跟他拿等語(見偵1 卷第119 頁、原審3 卷第49頁背面、第

69、70頁);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供述:102 年底,胡金忞有要求我提出原料來源證明及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但我都沒有提出等語(見原審22卷第102 頁)。再佐以旭日友商行於102 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0日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旭日友商行與雅勝公司於101 年12月20日所簽立之102年度承購合約書(見偵2 卷第53至55頁)、鑫好公司於103年2 月21日所提供該公司於103 年1 、2 月間向台糖公司購買豬油中油之統一發票(見原審7 卷第208 至211 頁)、鑫好公司於103 年間逐月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見原審

7 卷第223 至226 頁)等文書證據。可知遲於102 年10月、11月間,大統長基公司在食用油脂中添加「銅葉綠素」、「棉籽油」之案件遭查獲後,正義公司人員含被告何育仁、胡金忞為免遭查,才勉為「溯源管理」,惟如前述,當時既已發生大統油品事件,正義公司仍未迅速建立有效之供應商稽核制度,被告胡金忞其後於103 年2 月對永成公司、103 年

3 或4 月對鑫好公司之訪廠,仍未製作任何之書面之訪廠報告,其容任漠然心態顯明。

㈦正義公司部分入廠油品檢驗結果不符合正義公司原料規格表所定標準,正義公司仍予收受。經查:

⒈依據正義公司於101年11月2日所自行訂定之原料規格表,其

原料豬油之標準規格為:「酸價<3」、「過氧化價<3.5」、「碘價65~85」、「上昇熔點24~36」、「顏色<2.5R/25Y(3%白土脫色)」、「水分及揮發物<0.5%」;另其退貨標準則為:「酸價>3.5 」、「過氧化價>4 」、「碘價:

不符標準規格」、「上昇熔點<23或>37」、「顏色>3.5R/35Y(3%白土脫色)」、「水分及揮發物:不符標準規格」(見原審6 卷第114 頁,至於酸價、過氧化價、上昇熔點、顏色介於上述數值之間者,則為扣款允收)。

⒉觀諸正義公司所提「正義公司2014年油槽車進出貨檢驗報告

單」以及卷內鑫好公司、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頂新公司訂購單記載(詳見附表10)、上開公司供應油品均已達到正義公司原料規格表的退貨標準,然正義公司卻未予退貨,而僅辦理特別採購(即扣款允收)。而正義公司定期召開經營會議,研發部主管林穎聖於100 年12月經營季會、101 年

4 月及102 年9 月之經營月會,均有報告正義公司收受原料油脂不符合進貨規格、扣款允收之情形,102 年9 月經營季會甚至報告原料不良率及特採率均達紅色之危險等級,有各該節錄之會議報告資料可稽(本院卷10第67-75 頁)。被告何育仁主持各該會議,顯然知之甚詳,被告胡金忞乃正義公司採購油品之行銷部門人員,依上開會議報告資料可知,扣款允收之特採係由負責行銷部門與供應商協議扣款金額,且異常品評審單之決議最終由總經理(即被告何育仁)決定並勾選退貨或特採允收,勾選特採允收時,尚須填寫扣款之百分比。故該異常單下方雖註記請會簽單位於二日內回覆意見,被告何育仁縱係事後會章,然負責採購之被告胡金忞已有採購到不良油品之失,倘未請示何育仁獲其首肯,焉有越權又擅自決定扣款金額比例之可能!足見證人林穎聖證述退貨及扣款允收均由總經理何育仁決定,伊於開會亦有報告等情屬實,應可採信。縱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並無品管專業,或需仰賴林穎聖之意見決定,然對於上開油品不佳之事實,仍難稱不知。

⒊被告正義公司等辯護人對此雖再辯以,原料油於本案期間並

無法定檢驗項目,業界如統清公司逐批檢驗項目亦無過氧化價(POV ),業界中超過規格仍允收並非異常,並舉證人朱燕華、薛復琴、王耀祖、林穎聖等人之證詞,略謂POV 數值並不穩定,一般對成品油POV 的定義是在10以下,酸價在10以下亦可精煉食用,顏色判斷亦無絕對標準,只是涉及精製得率之精煉成本問題;另上開扣款允收部分之熔點及碘價,均在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研究所103 年7 月4 日食研技字第10304085號函檢送之委託試驗報告(熔點25.5-41.5 、碘價63-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食用豬脂」(熔點32-4

5 )、日本油化學協會編「油脂化學便覽」(碘價豬脂46-7

0 、豬皮103 )範圍內,並提出上開文獻佐證(本院卷2 第275-286 頁、卷3 第159-202 、421 頁),謂正義公司品管人員仍確信係豬油合理熔點、碘價方予收貨等語,惟據上開辯解,已可確知正義公司所稱收貨檢驗,僅在於精煉成本之計算而已,其對原料真偽之鑑別度有限,若非落實來源取證及實地稽核,如何能謂已履行溯源管理之義務,是以辯護人所提上開證詞、文獻,因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相反科學意見,尚無從動搖,固難以認定被告何育仁等確知或容任正義公司收受攙混非豬油之油品,惟既然其收貨標準得因所需彈性放寬,其不顧所收油品品質是否低劣,僅圖仰賴精製技術完成食用油脂之製造,已甚灼然,則本案正義公司所收受上開油品屬品質低劣之飼料油,既經認定如前,其容任收受此部分飼料油之未必犯意,仍堪認定。

㈧被告何育仁等3 人雖均否認明知林明忠代理供應之油品來源

為久豐公司,均以不知林明忠販售之油品為飼料油云云抗辯。惟查:

⒈據被告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開始將久豐公司的油品

供應給正義公司時,有向正義公司的採購人員吳明正說久豐公司的油品來源是傑樂公司,是久豐公司的邱飛龍向傑樂公司拿貨交給正義公司等語。且據卷內97年8 月13日過磅紀錄單所示(103 他7848卷第319 頁,附表4 編號35),其上明載「久豐- 豬油」,可知久豐公司於交貨時並未掩飾其公司名義,若非久豐公司本列為其供應商,如何能交付收受;再參諸檢察官調取扣案正義公司電腦勘驗後列印之正義公司97年第3季經營檢討會報告(報告人:副總經理莊福來),其內97年原料檢查不良率匯總表亦載有「豬油 97.08.13 久豐 扣款允收」等字樣(本院卷12第83頁),足見含被告何育仁在內正義公司經營管理階層均應知久豐公司係油品實際供應商,則擔任採購業務之被告吳明正實毫無不知情之理,已足證林明忠前揭證述屬實。至於該筆97年8月13日之採購,固係前述頂新公司統一辦理採購期間,惟被告吳明正已供明,97、98年間被告何育仁指示由頂新公司統一(筆錄誤載為同意)採購豬油,伊乃將客戶資料交接予陳聰筆,伊下單後與之聯絡,由頂新公司簽訂採購合約,伊指示採購助理與廠商協調進貨時間,價格是跟頂新與林明忠聯絡等語明確(原審卷25第70頁背面),可見吳明正係先將林明忠等客戶資料交予頂新公司人員,由頂新公司人員與林明忠議價,該期間不過係與頂新公司人員共同分擔正義公司豬油採購事宜,仍不免其責,併予敘明。

⒉林明忠於原審復證稱:嗣到傑樂公司訪廠時,胡金忞、正義

公司的2 位品管人員、邱飛龍等人,都有一起去,當時邱飛龍有跟胡金忞互換名片,我也有跟胡金忞說邱飛龍是經由久豐公司向傑樂公司購得豬油,這是我在102 年訪廠(林明忠對時間記憶有所錯誤,依其所述,此為其與正義公司人員第

1 次至傑樂公司訪廠之時)時跟胡金忞說的等語(見原審3卷第78頁背面、第80頁、第98頁背面),此核之正義公司於

101 年2 月21日、103 年5 月23日,有前往傑樂公司進行訪廠,而被告胡金忞、林明忠及邱飛龍有一同前往之事實,除據林明忠證述如前外,並為被告胡金忞所坦認(見原審3 卷第53頁背面、第56頁),復有證人邱飛龍(見原審6 卷第26、34頁)、證人即傑樂公司人員蔡金燕(見原審10卷第122至127 頁)、段紀義(見原審10卷第135 至136 頁)於原審審理中之陳述、證人蔡金燕所提供相關訪廠人員於訪廠時簽署之保密切結書、參觀問卷(見原審10卷第199 至206 頁)、正義公司104 年1 月6 日正管字第1 號函暨所附103 年訪廠資料(見原審函覆1 卷第49、57、58頁),且被告胡金忞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你訪廠時,是否知道現場有位邱飛龍?)有看到」、「(有無問林明忠為何邱飛龍會在現場?)林明忠說是透過邱飛龍的關係取得傑樂公司的豬油賣給我們」等語(見原審13卷第76頁),倘若林明忠有意隱瞞其部分豬油之來源為久豐公司,豈會於訪廠時要求邱飛龍陪同,並向胡金忞表示其係透過邱飛龍取得傑樂公司的豬油,再轉賣與正義公司?⒊甚至被告何育仁於原審103年12月26日之審判程序中供稱:

「(依照你之前的陳述,在你接任正義公司總經理後、金融風暴發生之前,正義公司還能從傑樂公司取得原料豬油?)是」、「(依照你們過去的陳述,認為林明忠所取得的油品來源也是從傑樂公司取得?)是」、「(你接任正義公司總經理時,為何還要透過林明忠取得傑樂公司的油,不是讓他多賺一手?)我們一開始不知道林明忠提供的是新加坡傑樂公司的油,我接任後,林明忠就一直有供應油,應該是在3、4 年前他們訪廠時,林明忠才告訴他們說他的油是來自新加坡傑樂公司」等語(見原審3 卷第42頁),可知嗣後於正義公司向林明忠要求訪廠時,林明忠才另外說明久豐公司之油品係來自於傑樂公司甚明。則被告吳明正供稱:林明忠於與其接洽之初,即陳明其油品來源為中橡公司(即傑樂公司)云云,是否屬實已屬有疑。至被告何育仁另陳述:我一開始以為林明忠或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是自己生產油品販賣給正義公司云云(見原審3 卷第42頁),惟林明忠並非油品製造商,正義公司係遲至101 年間始由其帶同訪廠(即傑樂公司),已如前述,如何得信其自行生產販賣食用油,此項供述已無憑據;而被告何育仁嗣於原審104 年12月21日之審判程序中又改口供稱:我一開始到正義公司的時候,吳明正就有跟我提過林明忠的油品是來自中橡(即傑樂公司),但後來我忘記這件事了,才會在審理過程中,說我一開始並不知道林明忠的油品來源是傑樂公司云云(見原審20卷第35頁背面、第42頁背面、第43頁),已嫌翻異,縱認屬實,更益證被告何育仁根本毫不關心其油品來源為何,始有遺忘之情。甚至林明忠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即供稱:正義公司人員一開始沒有問,所以是事後才知道禾鋐、泳宸、治富並不是實際交易對象等語(見原審20卷第47頁背面、第48頁勘驗筆錄),亦可認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根本毫不關心其油源為何,連被告何育仁亦未予究明,至為明確。

⒋久豐公司本為飼料油商,其所生產油品均屬飼料油供應體系

,已如上述,則被告何育仁等3 人明知林明忠所供應之油品,實際來源為久豐公司,縱然食用油脂之製造並無需經查驗許可,且當時法規亦未禁止於同一廠址內生產食品及飼料,已如上述,尚難認被告何育仁等3 人確知其為飼料油,惟渠等仍得預見之,竟仍予以採購,又無任何確信其不發生之理由,自不違其本意甚明。

㈨被告何育仁、胡金忞雖以不知永成公司係銷售飼料油予正義公司云云抗辯,惟查:

⒈永成公司其營業登記均係以飼料製造供應為業,不及於食用

油之製造,已如上述,且被告胡金忞於100 年間向蔡耀鋐接洽購買油品時,即因蔡耀鋐之告知,而知悉永成公司有販賣飼料用油之事實,業據被告胡金忞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均坦認不諱(見偵1 卷第7 、22、59頁、原審1 卷第230頁、原審3 卷第51頁背面)。雖證人蔡耀鋐於原審審理中係證述:「我應該也有強調我們所有的油品都是飼料油」、「但我要賣胡金忞之前就有跟胡金忞說我們公司是賣飼料油的」、「我們的設備也只能申請飼料油」、「是,他們知道我們的設備沒有消毒,封閉,是飼料油用的規格」、「我是賣給胡金忞飼料油,我不知道他要做何使用,胡金忞也沒有說要供人食用,他只有跟我說要酸價3.5 以下之豬油」等語(見原審6 卷第76、85、89、90、99頁),指摘被告胡金忞並未告知其係採購食用油云云,惟被告正義公司辯護人於本院則提出正義公司101 年7 月26日訪廠時所攝相片,可見永成公司廠房地上置放正義香豬油1 桶(本院卷12第227 頁),則永成公司於正義公司訪廠時,既刻意置放其香豬油產品,堪認蔡耀鋐證述不知正義公司購油目的部分並不可信。惟永成公司確以飼料供應為業,已如上述,其工廠設備不能合於食品衛生標準,亦經證人即嘉義縣政府衛生局技正陳淑斐於永成案審理中證稱:永成公司看起來是沒有具備食品級食材來源的製造設備,因為沒有看到他們放置原料的冷凍、冷藏設備(見嘉義永成案地院7 卷第103 頁),可知永成公司確無相關設備可生產得作為食品原料之豬油,仍屬事實,被告胡金忞既然知道永成公司是做飼料油的廠商,並曾聽蔡耀鋐說永成公司有販賣油品給飼料業者,又曾親自訪廠,卻未進一步查證永成公司販售與正義公司之油品,是否為可供人食用之豬油,只要求品質合於正義公司訂定的規格,顯見其根本不在乎永成公司所熬製者是否屬食用豬油粗油甚明。

⒉雖被告胡金忞對此辯稱:我雖知道永成公司有做飼料業的生

意,但我覺得這只是他們的銷售對象之一,不代表他們的油品質不好、用途遭到限制、不符合正義公司的需求、不能賣給正義公司。我們之前有安排訪廠,採買與否是以訪廠的結果來決定,我在訪廠時看到永成公司有在生產豬油,而這些豬油也有經過正義公司的檢驗,我覺得永成公司所販賣的,就是能夠符合正義公司品質要求的原料豬油。況且,我並不知道飼料油與食用油有明確的區分規格,我就是依據正義公司採購及驗收的標準來進行採購云云(見偵1 卷第22、25、26頁、原審103 聲羈597 卷第30頁、嘉義永成案地院8 卷第13頁背面、原審22卷第97頁)。惟「飼料油」與「食用油」於來源上確有區別,已如上述,自通常合理觀念亦得明顯認知飼料油之品質較劣,據胡金忞之上開辯詞,已足證其無視永成公司所供應者是否屬飼料油之心態,其就正義公司購入永成公司飼料油乙節,自屬未必故意。

⒊再胡金忞於偵訊時供稱:伊決定向永成公司採購,係由何育

仁簽准,伊曾提過永成是賣飼料油的公司,何育仁決定以訪廠結果決定等語(見偵1 卷第22、25頁);再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你向永成公司蔡耀鋐採購原料豬油?或是你要採購飼料用油?或非供人食用的豬油?)原料豬油」、「(你有向蔡耀鋐特別說明嗎?)我們談的是豬油」、「(正義公司是否於101年7月26日向永成公司進行訪廠?)是」、「(訪廠的評核項目是永成公司是否有工廠登記證、是否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供應項目與登記證內容是否相符,旁邊是否你們沒有勾,當時有無要求永成公司出示這樣的證件?)應該是我們訪廠時有詢問,我記得他說目前沒有工廠營業登記」、「(有無就永成公司是飼料油業者這件事情向總經理何育仁報告?)100年到101年那段期間,我的採購業務主管是潘士銘經理,我在接洽雞油時有跟潘士銘經理說明開發雞油供應商的狀況,提到跟永成公司接洽情形時,有跟潘士銘說過永成公司本身也有在賣油給飼料業者,跟總經理部分是在101年4、5月那段時間,永成公司開始找我談是否可以配合豬油,我記得在4、5月那段時間我負責開車載何總經理及潘士銘經理到彰化開業務會議,在途中總經理有詢問最近豬油採購狀況,我那時候有提到我們目前有向永成公司購買雞油,他最近有跟我們談豬油,在這時候有對永成公司作基本說明,就是說我們有跟永成公司買雞油,他本身也有賣油給飼料業者」等語(見原審3卷第49頁、第51頁背面)。足認被告何育仁亦知悉永成公司有生產飼料油,且無合格工廠登記證,卻未指示採購人員胡金忞進一步確認正義公司向永成公司採購之油品是否為飼料油,亦未特別向永成公司蔡耀鋐說明正義公司欲採購者為供人食用之豬油。

⒋且被告何育仁於警詢時供稱:「(正義公司向永成購買豬油

,是否知道永成是做什麼的公司?)當時不知道,因為訪廠報告紀錄顯示永成沒有合法登記的廠房,但顯示他們熬製豬油的過程符合我們的標準,而且他們的設備也比我們好,所以才和他們合作」(見偵2 卷第160 頁);另於審理時陳稱:「(依據101 年7 月26日到永成公司進行訪廠報告的管理評鑑表,上面有提到供應商資格,為了確認是否有工業登記證、營利事項登記證,供應項目與登記證內容相符,有無此部分?)舊的格式裡有這一項,這一項我們在開會時有談到,主要的問題是否有合格工廠登記證,當時對永成公司檢查,他們是沒有」、「(即使這一個項目沒有還是會決定採購?)是,因為他的分數符合我們的標準,另外國內大部分的熬油廠都沒有合格的工廠登記證,所以當時我們是希望怎麼輔導他能拿到符合我們的食品標準」、「(你在偵查中提到傑樂公司有合法的食品執照,其他供應廠商有無你所謂的合法食用油執照?)就我知道東原有,其他沒有」、「(你們採購油品,如果油品供應商除了供應油品之外,還有賣雞油、椰子油或飼料油,只要油品合格是否會同意訂購合格的油品?)我們會針對我們訂購的油品去檢驗有無合乎標準,合乎標準就可以訂購」等語。其辯稱不知永成公司係飼料油脂業云云,與胡金忞上開供證未符,已難採取,且被告何育仁稱永成公司設備既較正義公司更好,又稱「希望輔導」永成公司符合正義公司食品標準,亦嫌矛盾,亦可見其明知永成公司設備仍未達正義公司要求,其此部辯詞並不足取。

⒌至食用豬油並非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

方得製造、加工之食品,故業者是否請領食品製造業之工廠登記證,固非其油品合法與否之要件,惟此僅得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並無「明知」永成公司販賣飼料油之直接犯意,其仍得預見永成公司係供應飼料油予正義公司,又無任何確信其不發生之理由,仍可認其容任其發生之心態。

⒍至永成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中,雖含有以越南大幸福

公司魚油(飼料用)名義進口之豬油,然證人蔡鎮州、蔡耀鋐於原審審理中,均證稱未將此事告知正義公司人員(見原審6 卷第75、97頁),再佐以前述由旭日友商行所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均向正義公司保證其豬油所使用之原料皆來自雅勝公司(見原審6 卷第174 至176 頁),且卷內亦無任何事證顯示正義公司人員對永成公司自國外進口上開油品乙事有所知悉或得預見,尚難以此為何不利於被告何育仁及胡金忞之認定,附此指明。

㈩再就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向鑫好公司購油部分,經查:

⒈鑫好公司為吳容合設立之一人公司,由吳容合實際負責經營

,處理鑫好公司之油品買賣業務,業據證人吳容合證述在卷(原審卷7 第78頁反面),且有鑫好公司登記資料可參。且吳容合已證述其油品來源主要有久豐公司、晉鴻商行、裕發公司,委請屏東九如的林金晃熬製等等,亦經認定如前,其油品來源至為複雜,惟被告胡金忞與吳容合於101 年1 月開始交易時卻未先參訪鑫好公司(見附表6 編號3 以下),瞭解其公司之運作及如何供應正義公司原料豬油,已有可議;且其於101 年3 、4 月由吳容合帶同至林金晃位於屏東九如工廠訪廠時(未製作書面資料),更已知該工廠環境衛生條件不佳,亦如上述,再加上101 年1-6 月鑫好公司供應之油品均達退貨標準,卻均予扣款允收(見附表10),則正義公司竟因於102 年底因原料豬油供應量不足,於103 年1 月後再向鑫好公司採購油品,竟未再行訪廠,任由吳容合提供品質保證書等即逕予採購,自有違反溯源管理之注意義務,容任其再供應品質低劣之油品。

⒉至證人吳容合雖於另案偵訊時陳稱:我的油品來源有久豐公

司及晉鴻商行乙事,我於101 年或102 年時,曾在電話中有向胡金忞提過云云(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67頁),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確定曾經有講過(其他的油品來源),一開始的時候雖然沒講,但之後在電話中一定會聊到云云(見原審7卷第71頁),然其所述上情為被告胡金忞所否認(見原審7卷第88頁、原審22卷第98頁背面),考諸吳容合因提供飼料油品等予正義公司亦同遭提起公訴,現在另案審理中,則證人吳容合所述上情是否屬實?若無其他佐證仍難輕信,何況證人吳容合於另案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述:我沒有向正義公司人員告知鑫好公司的油品來源有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福瀧公司等語(見臺南鑫好案影卷第186頁),另於原審審理中證述:「(關於向晉鴻商行郭定、久豐公司邱飛龍買油這部分,當時有無把來源告知正義公司胡金忞?)我有跟他提過我這邊的來源不太夠,會有其他來源,我們會先送樣品去檢驗,但沒有通知是哪一家」、「(當時為何沒有告知正義公司關於鑫好公司其他油品來源為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福瀧公司、裕發公司?)一般我們都不喜歡讓客戶知道我們的進貨來源有哪些,但正義公司會要求訪廠、檢驗,我們就會告知大致位置,…,不會告知是久豐公司、晉鴻商行,應該是說在哪個縣市、位置,沒有明白講,但我們一定會先提供樣品,請對方寄樣品過去」(見原審7卷第69、71頁),可知證人吳容合對其有無告知被告胡金忞其油品來源尚有久豐公司、晉鴻商行及福瀧公司、裕發公司乙節,先後所述多所矛盾、反覆,益徵證人吳容合此部分所言難以採信。此外,正義公司人員於103年4月9日經吳容合帶同前往林金晃之熬油廠訪廠後,正義公司旋於翌月中斷向鑫好公司採購,業如前述,倘吳容合果有告知被告胡金忞其尚有其他油品來源,衡情當會要求正義公司前往其他油品來源進行訪廠,以期獲得繼續交易之機會,但卷內卻無任何事證顯示吳容合曾有此舉,堪認吳容合陳稱其有告知被告胡金忞鑫好公司之其他油品來源云云,顯係就其隱瞞該等油品來源乙事所為之卸責之詞,無從予以採認,併此敘明。

又被告胡金忞固於102 年底開始要求國內供應商需出具品質

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惟先不論此種由供應商片面出具切結保證書之拘束力何在,其中就:

⒈林明忠所代理之商號於102 年年底,因無法依正義公司要求

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提供原料來源證明,何育仁指示暫不採購,固如前述,然正義公司旋於103 年1 月27日起陸續向林明忠代理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購入原料豬油(久豐公司所供應見附表4 編號146 至154 所示油品、裕發公司所供應見附表5 編號101 至122 所示油品),顯見被告何育仁所稱之暫不採購,毫無意義。而關於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恢復採購之原因,被告胡金忞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正義公司於102 年11月、12月、103 年1 月,都沒有跟林明忠進貨,但之後因為公司的原料豬油真的不夠,何育仁遂同意恢復進貨,而恢復進貨時,林明忠還是不願意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且因為之前有到傑樂公司訪廠,所以也沒有要求他提供原料來源證明等語(見原審3 卷第70頁),而被告何育仁於原審審理中亦供稱:當時我本來跟胡金忞說,先停止向林明忠採購,等林明忠能夠提出證明後,再恢復採購,但到了103 年2 月間,正義公司的原料豬油缺乏很多,鑑於林明忠過去是我們的合格供應商,胡金忞也說之前有對林明忠訪廠的紀錄,所以我們就暫時恢復採購,之後再進行訪廠確認他的原料來源等語(見原審25卷第95頁),惟連供應商都不願保證其油品來源,更明示無法提供證明時,尤其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始終辯稱林明忠之油源為傑樂公司,有何無法提供證明之理,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商議後,竟仍向該2 家商號繼續採購上述油品,豈可謂其係長期供應商即可放寬要求,其毫不在乎所購油品來源之心態益形明確。縱然正義公司確曾於102 年11月-12 月間暫時中斷向林明忠採購(見附表4 久豐公司、附表5 裕發公司之交貨明細),亦僅可認其尚不確知林明忠之油品來源而無直接犯意,仍不能免其未必故意之責,併此敘明。

⒉旭日友商行於102 年年底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與雅勝

公司所簽立之102 年度承購合約書,固如前述,然依卷內資料,於103 年間,關於原料豬油來源為永成公司部分,正義公司仍持續向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進行採購,但僅有再由旭日友商行於103 年1 月2 日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1 紙(見原審6 卷第176 頁,保證該商行於當年

1 月1 日至1 月25日銷售之豬油,使用之原料皆來自雅勝公司,無使用銅葉綠素、未精煉之棉籽油或其他非法添加物,且品質符合採購訂單所簽訂之規格及檢驗項目),除此之外無其他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更無任何原料來源證明。則負責接洽採購事宜之被告胡金忞,自得要求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且因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實際上僅係供應商之書面承諾,其擔保性有限,至少仍應要求上開3 家商行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以確保其供應之原料豬油安全無虞,另身為正義公司總經理之被告何育仁,亦應督促被告胡金忞要求上開3 家商行提出前揭文件,並在文件齊備之狀況下,方為核准採購之批示。況且,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油品來源之永成公司,係於102 年方開始銷售原料豬油至正義公司(附表7 編號11以下),於102 年度所供應之原料豬油數量為43萬1830公斤,佔正義公司當年原料豬油採購量之16.01%,然於103 年間,其供應量大幅增至160 萬5205公斤,佔正義公司當年原料豬油採購量之52.51%(上開數據詳見附表9 「102 年」、「103 年」欄所載內容),在供應數量如此龐大之狀況下,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既均認為永成公司係自行購入原料熬製豬油販售,當其原料證明不足時,自當更能預見永成公司有原料來源不明之情形。又上述要求提出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之溯源管理方式,乃係正義公司自訂之措施,且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或永成公司,既為熬製豬油原料之購買者,且先前亦已依要求提出,要求其再提出新的原料買賣契約或購買原料之統一發票,亦無窒礙難行之處。此外,依本案卷內所存證據,並未顯示案發當時有何無法要求旭日友商行、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或永成公司提出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及原料來源證明之情。則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竟令正義公司購入前開永成公司所生產之飼料油等,顯見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

⒊鑫好公司於103 年間,有應正義公司要求而提出該公司於10

3 年1 、2 月間向台糖公司購買豬油中油之統一發票,並逐月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固如前述。然觀諸鑫好公司所提出之上開統一發票,其所購入之豬油中油數量合計僅有3580公斤,即令加計鑫好公司所提出其他時間較相近之102年12月間向台糖公司購買豬油中油之統一發票(見原審7 卷第204 至207 頁),數量亦僅共計7580公斤(至鑫好公司雖有提出其他統一發票,然若非時間相差太久,即係於103 年

9 月間方補提出,且數量亦屬有限),此與正義公司於103年間,係於當年2 至5 月,持續向鑫好公司採購原料豬油,數量達42萬4250公斤(情形詳如附表6 所載)之差距極高,均如前所述,負責接洽採購事宜之被告胡金忞,自得預見鑫好公司無法提出足量之原料來源證明,係因其原料來源不明,另身為正義公司總經理之被告何育仁,亦應督促被告胡金忞要求鑫好公司提出上開文件,並在文件齊備之狀況下,方為核准採購之批示。況且被告胡金忞及其他正義公司人員於

101 年3 、4 月間及103 年4 月9 日,均曾在吳容合陪同下,至林金晃之熬油廠進行訪廠,而依證人林金晃(見原審7卷第46頁)、吳容合(見原審7 卷第85頁)於原審審理中所述,該熬油廠之設備、設施於101 年及103 年間並無甚大變化;再觀諸正義公司於103 年4 月9 日至上開熬油廠訪廠之相片,該熬油廠之熬油設備不多、規模甚為有限(見原審函覆1 卷第54頁),在此情形下,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既均認為鑫好公司係自行購入原料後再委請小型熬油廠熬製豬油販售,自當更加要求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之方式,確認鑫好公司有取得足夠之合法原料可供其配合之熬油廠熬製。又上述要求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之溯源管理方式,乃係正義公司自訂之措施,且鑫好公司既為熬製豬油原料之購買者,且亦已依要求提出部分資料,要求其再提出其他原料買賣契約或購買原料之統一發票,亦無窒礙難行之處。此外,依本案卷內所存證據,並未顯示案發當時有何無法要求鑫好公司提出原料來源證明之情。則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竟仍令正義公司購入前開鑫好公司所供應之飼料油、來源不明之油品等,亦可見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至於正義公司其後於103 年4月9 日前往林金晃之豬油熬製廠進行訪廠之結果,雖曾予評鑑為不合格,並在正義公司103 年5 月9 日所召開之經營會議中,決定在其改善前暫不訂購鑫好公司油品,此有該次訪廠資料(見原審函覆1 卷第52至54頁)及上述會議之會議記錄(見原審7 卷第239 頁)附卷可按,惟鑫好公司既無法提供足量之原料來源證明,已得預見其原料來源不明,無待訪廠即應中斷,被告何育仁、胡金忞長期收受鑫好公司不明來源之油品,已經縱容在先,縱嗣後因訪廠確知其品質低劣而中斷採購,亦僅得認其確無直接之犯意,仍不能免其未必故意之責。

被告正義公司等辯護人又以正義公司係以原料豬油價格購入

前開豬油,且與傑樂公司所售豬油價格相當,並非飼料豬油價格,而無犯意云云抗辯,惟查,傑樂公司所產之豬油,僅係以磷酸方式萃取「明膠」之副產物,已如前述,與一般食用熬製豬油製程不同,成本勢必不同,其價格已難認有絕對參考價值,且依證人蔡金燕於原審證述:傑樂公司的本業是生產明膠,如果沒有把豬油即時載走,我們的生產線就會停掉,所以我們要找配合度高、能即時把豬油載走的廠商,不會因為廠商開的價格很高,就把豬油轉賣給該廠商,價格不會是我們的主要考量因素,我們基本上都是跟幾個主要的客戶長期往來等語(見原審10卷第131 頁背面),可見傑樂公司生產豬油並非基於獲利目的,且需廠商配合取貨,與其他豬油熬製廠顯然不同,縱然其價格前後確有調整,亦不足為比較基準。且依卷內資料,正義公司向被告林明忠及鑫好、永成等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之價格,與通常飼料油之價格尚屬相當,整理如下:

⒈依據東峰股份有限公司進貨明細表,東峰公司於100 年1

月至101 年6 月間曾向永成油脂公司購買飼料用豬油,價格為每公斤30元至33元(參原審函覆1 卷2 之2 第431 頁)。

⒉盛發企業行自96年1 月至103 年9 月販賣飼料油脂之價格,自16元至28.5元(參原審函覆1 卷第116-118 頁)。

⒊佑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3 月30日函:向永成油

脂有限公司購入之油品(飼料用油)有要求酸價數值必須在5 以下。另依該公司檢附之發票,該公司於102 年間向永成公司購買飼料油之單價,約為每公斤26元至30.2857元(參原審函覆2 卷2 之2 第308-338 頁)。

⒋銓澤實業有限公司104 年11月4 日銓公字第1 號函:本公

司於102 、103 年間有向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飼料用油脂,其用途均做為飼料專用,雙方約定規格酸價3 以下、水分2 以下的飼料用油。另依該公司檢附之買賣合約書及發票,其於102 年間向裕發公司購買之飼料油價格約為每公斤22.1元至22.6元(參原審函覆12卷第20-39 頁)。

⒌賴永美飼料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26日(104)東賴飼字

第1 號函:本公司於102 年至103 年間曾向裕發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飼料油,沒有特別指定種類,只指定規格酸價2、水分1 以下。另依該公司檢附之統一發票,其於102 年

3 月至103 年12月間向裕發公司購買之飼料油價格為每公斤28. 09523 元(參原審函覆12卷第41-51 頁)。

⒍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10日全字第104111001

號函:本公司自103 年3 月起,有向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一級飼料油,雙方約定規格在酸價2 以下、水分1以下無特定種類的飼料用油。另依該公司檢附之統一發票,其於103 年3 月至12月間向裕發公司購買之飼料油價格為每公斤29元(參原審函覆12卷第53-100頁)。

⒎通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22日通寶字第10410220

1 號函:本公司於102 年及103 年跟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油品有飼料用精製油、飼料用雞油及大豆沙拉油,本公司在進油品時有抽取油品來加以檢驗,而本公司只驗水分及酸價,無驗碘價,一般油品規格酸價在5 以下、水分在3%以下都是可以接受的。另依該公司檢附之統一發票,其於102 年3 月至103 年10月間向裕發公司購買之飼料油價格為每公斤25.71428元至30.47619元(參原審函覆12卷第101-110 頁)。

⒏崧豪瑩有限公司104 年11月3 日崧字第1 號函:本公司於

102 、103 年間,確向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飼料用油。另依該公司檢附之買賣合約書,規格酸價2 以下、水分1 以下之飼料用油,102 年間每公斤價格為30元(參原審函覆12卷第112-147 頁)。

⒐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4 年8 月19日函:依裕發公司帳

載記錄及所開立之銷貨統一發票,該公司於103 年度銷售油品與「林明忠」之單價為每公斤26.5元至30元(參原審函覆9 卷第87-101頁)。

⒑元凱企業社103 年1 月至10月採購飼料用豬油之價格,每

公斤21元至25.5元(參本院卷4-1第204頁以下,元凱企業社106年9月20日回函)。

雖上開飼料油之每公斤價格自16元乃至33元左右,差距甚大,此當係隨其品質而有貴賤,惟參照附表4-7 所示之正義公司購買本案原料豬油之價格自20-37 元,並非明顯悖離,尚稱相當,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實無誤認所購原料豬油並非飼料油之理由,縱然上開飼料油尚有更低價格者,亦不足排除其無容任購入飼料油之意,併此指明。

、關於將飼料油作為食用油原料製造販賣構成刑法詐欺行為之認定:

按刑法之詐欺罪,只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施用詐術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因此交付財物即足當之,查被告正義公司因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之採購行為,經由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等之出售行為,將前開飼料油及來源不明之油品經加工、製造成為正義公司如附表3 所示各項食用豬油商品,已經認定如前,而正義公司再將之販賣與附表2-1 、2-2 所示之中間商再轉售予消費者等事實,並有附表2-1 、2-2 所示之被害陳述(含各被害人之告訴、對原審及本院之回函、民事起訴狀等,被告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及其辯護人對上開被害人陳述關於購買正義公司豬油商品之事實及購買目的範圍內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9 第17-1

8 頁、卷13第276-283 頁)在卷可憑,上開被害陳述中均可見被害人向正義公司購買豬油產品之目的係為經銷(因而退貨、下架或客訴等)或製造食品等之內容,已可認係陷於錯誤,而飼料油於來源、品質、製造衛生規範與食用油均有不同,不得作為食用油之原料,且何吳惠珠更攙入非豬油用以假冒,亦經認定如前,而依通常觀念,飼料油之來源不明且品質低劣,依一般消費者合理期待及確信,亦不會願購買以飼料油精製而成之油脂以供食用,何況被告正義公司係市售豬油最大品牌,並以經GMP認證之食品廠自居,頗受消費者之信賴,消費者若知其收受之原料油品質低劣,縱經精製,均不致購買,此觀證人徐智平即被害人聯夏食品公司業務經理、王清泉即被害人連興油行負責人、秦國炎即被害人捷希公司負責人到庭證述自明(本院卷10第278 、280 、284 頁),若正義公司未予揭露或標示,上開消費者實難憑正義公司豬油產品之外觀、包裝乃至使用經驗等得知其情,致其因而陷於錯誤而付款購買正義公司如附表3 所示各項食用豬油商品,自已該當於刑法詐欺犯行。

、綜上,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吳明正、林明忠、何吳惠珠有前揭犯罪事實一、二所載之詐欺取財、販賣攙偽假冒食品之犯行,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貳、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何吳惠珠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訊據被告何吳惠珠對於其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裕發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事實坦承不諱(見103他7909卷第175 頁背面、原審104 矚訴2 卷1 第37頁),並供稱裕發公司內部之會計事務係由證人莊玉萍負責(見原審17卷第71頁),而其所述上情,核與證人林明忠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見103 他7909卷第65頁背面、原審3 卷第75頁)、證人何宏基於原審審理中(見原審4 卷第42頁)、證人莊玉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見偵3 卷第36頁、原審13卷第21

8 背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裕發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見他2 卷第96頁)、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4 年8 月19日函及所附裕發公司98年度至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見原審函覆9卷第87至98頁)在卷可稽。又裕發公司於98年至102 年間,有透過林明忠所代理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銷售情形詳如附表5 編號1 至100所示),而被告何吳惠珠迄至103 年間,仍有參與裕發公司上開銷售油品業務等事實,均如前述。綜上事證,堪認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之說明: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如附表2-1 各編號

、附表2-2 編號34至42之所示詐欺行為,以及被告吳明正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修正,同時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於103 年6 月18日公布施行,並自同年6 月20日起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另新增訂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佈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此部分行為,均有3 人以上共犯詐欺之情形(如後述),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等人較為不利,因此就上開部分,均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規定處斷。⒉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行為後,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於103 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後該項之構成要件均相同,但修正前(即103年2 月5 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等人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其等行為時之舊法即103年2月5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㈡至接續犯或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

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亦即行為跨越法律修正後,自應逕行適用其行為終了時之法律。

二、罪名㈠本案起訴書僅說明被告何育仁之任職期間95年9 月至103 年

9 月為止,被告吳明正之採購業務任職期間為94年12月至98年8 月為止,被告胡金忞採購業務任職期間則係100 年11月12日至103 年9 月、被告林明忠供油期間即附表4 、5 所示96年1 月至103 年7 月間,被告何吳惠珠供油期間即附表5所示之98年5 月至103 年7 月,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期間及分擔內容,考諸本案係正義公司採購上開飼料油品等用以製造、加工而成食用豬油販賣,期間持續,且各家油品又因混同無法區分,復因成品流通販賣於市面期間不定,實際上無從確認其販賣行為完成之時點及具體犯罪對象為何,本院認應以銷售年度再輔以罪疑惟輕原則從寬認定,始屬合理,則關於上開被告犯罪對象之認定,被告何育仁、林明忠部分均係96年至103 年9 月即本案被查獲之日止之販賣對象,被告吳明正則為96年至98年間止之販賣對象,被告胡金忞則係101 年至103 年9 月之販賣對象,至被告何吳惠珠部分,因附表2-1 編號2 所示98年間之販賣對象並無證據得認係98年5 月之後買受者,則應以99年至103 年9 月間之販賣對象為論罪依據,先予敘明。

㈡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即食安法102 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前行為已終了部分):

核被告何育仁、林明忠所為附表2-1 各編號、被告吳明正所為附表2-1編號1至4、6至8、被告胡金忞所為附表2-1編號1、3、5、7、被告何吳惠珠所為附表2-1編號1、3至5、7等將飼料油攙入正義公司食用豬油販賣予同表所示通路商、食品製造商或消費者所為(即食安法102年6月21日修正施行生效前行為已完成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各罪相關行為人及所犯法條係依其任職或交貨之參與時間認定)。

㈢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即食安法102 年6 月21日修正增訂攙偽假冒罪後行為始終了部分):

⒈核被告何育仁、林明忠、胡金忞、何吳惠珠所為附表2-2 各

編號將飼料油攙入正義公司食用豬油販賣予如同表所示之通路商、食品製造商或消費者所為,均係犯103 年2 月5 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其中附表2-2 編號1 至33部分其行為終了後均在

103 年6 月20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另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詳本院卷11應收帳款明細表及卷存正義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等);其餘附表2-2 編號34至42部分因不能證明其行為終了日,依罪疑惟輕原則,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所為因攙偽假冒而有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等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核被告吳明正參與之前開附表2-2 編號1 至5 、8 至10、18

、19、21、24、26至33、37、40部分詐欺行為(即96-98 年間犯行部分),因其於98年8 月後已卸任採購業務而脫離共犯關係,僅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㈣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均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該

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何吳惠珠於擔任裕發公司董事長前,雖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然其既與負責辦理裕發公司內部會計事務之莊玉萍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正犯。是核被告何吳惠珠前揭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公訴意旨就被告何吳惠珠不為紀錄之財務報表漏論損益表部分(見原審104 矚訴2 卷1 第37頁),應予補充。

㈤被告正義公司與裕發公司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於前揭犯罪

事實一之㈡中,因執行業務所犯食安法第49條第1 罪,對被告正義公司與裕發公司應依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安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

㈥刑法詐欺取財罪之主觀構成要件固需具備「故意」和「不法

所有意圖」,而係意圖犯,惟所謂「不法所有意圖」係指行為人對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實現有認識,並且具有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被害人所交付之財產利益之想像,此之「有認識」,並不需明知,只要認知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可能實現,即為已足,縱屬「未必故意」,亦不影響詐欺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併予敘明。

三、共同正犯㈠共同正犯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

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確定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此為最高法院近來一致之見解(參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194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170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對於上開犯行,雖屬未必故意,惟與其他油品供應商(如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等),既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仍得成立共同正犯。至被告何吳惠珠之辯護人以買賣具有對向犯關係,認被告何吳惠珠不得與之成立共同正犯云云抗辯,惟刑法之詐欺取財罪與違反食安法之攙偽假冒罪,並非2 人經彼此相互對立意思合致始得成立之犯罪,並無對向犯關係,本案係被告正義公司因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之採購行為,經由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等之出售行為,將前開飼料油及來源不明之油品經加工、製造成為正義公司如附表3 所示各項食用豬油商品,而正義公司再將之販賣與附表2-1 、2-2 所示之中間商再轉售予消費者等事實,已經認定如前,具有侵害消費者權益之同一目的,自得成立共同正犯。

㈡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而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為必要,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仍包括在內,且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其表示之方法,更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是以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罪責,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463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雖本案被告吳明正(96年至98年8 月)、胡金忞(100 年11月至

103 年9 月)各有其採購業務之任職期間,被告何吳惠珠提供飼料油期間係自98年4 月至103 年7 月(詳如附表5 所示),則在其參與期間關於正義公司之販賣攙偽假冒食用油行為,既已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各次犯罪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被告何吳惠珠係透過被告林明忠出售其飼料油予被告正義公司,而屬間接之聯絡,亦無礙其共同正犯之成立。

㈢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與正義公司豬油供應商林明忠

、何吳惠珠(嗣加入何宏基,未經起訴)、久豐公司邱飛龍、邱麗品、永成公司蔡鎮州、蔡耀鋐、鑫好公司吳容合等人(後5 人另案審理尚未確定),各依其供應油品時間得認定之販賣行為,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且係利用正義公司不知情員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至被告何吳惠珠係提供其飼料油交被告林明忠供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採購交予被告正義公司攙入製成油脂供人食用,其所為已屬製造攙偽假冒食品或詐術行為等構成要件不可或缺之一部,與正義公司實係彼此利用對方行為完成製造攙偽假冒食品販賣之行為,且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所得價金,復係自正義公司販賣上開攙偽假冒油品詐取財物而來,亦難認係為他人犯罪,對上開犯行,自有共同犯意聯絡,均無礙其共同正犯之成立,尚難認係幫助犯。

㈣被告何吳惠珠利用不知情之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為上

開不為記錄財務報表致生不實之犯行,屬間接正犯。被告何吳惠珠就此部分犯行,與莊玉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何吳惠珠於擔任裕發公司董事長前,雖非商業會計法第

71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然其乃係裕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相關犯行中係居於主要決意之地位,犯罪情節未因其不具上開身分而較輕微,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四、罪數之認定㈠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

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而制定,該法第1 條開明宗義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本在一般之國民健康等消費者權益,應係以「業者」為規範主體,此觀103 年2 月5 日修正之食安法3 、5 、7-13、20、32、33、39、41、43、44、45、47、

48、52條等多數條文中均有「食品業者」或「非食品業者」自明。再因社會陸續發生食品業者違規使用添加物之重大食品衛生事件,食品衛生管理法乃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而增訂第49條第1 項刑罰規定,該條文於立法院院會交付審查後即已經依鄭汝芬委員提議而於說明欄文字註明:「『業者』有本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為免難以識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又指導、教唆『業者』為是類行為或提供技術,依刑法共犯理論,亦得論以本罪,併此敘明」等語(見立法院公報第102 卷第38期,本院卷2 第65、69頁),其後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規定再於103年2 月5 日修正,其立法理由亦明載:「一、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二、對於此類不法行為,原條文第1 項定有處罰之規定,惟不足以發揮遏止不法之作用,應加重處罰,以維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為遏止不肖『廠商』之違法行為,參照刑法詐欺罪,提高第1 項之刑度至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自上開立法過程,即可明知立法者於增訂、修正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時,均係以「業者」、「廠商」為規範主體,所稱之「攙偽、假冒」行為自係指其反覆從事之業務行為至明。再觀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之規定,係以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為構成要件,而上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公開陳列」等行為,均指食品業者各項生產銷售之業務流程,亦可認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即已預定食安法「攙偽、假冒」之犯罪當然涵蓋多數反覆實行之業務上行為在內,其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否則若僅單一偶發之個別攙偽或假冒行為,逕依刑法商品虛偽標記或詐欺罪責處理即可,何有特於食安法規範之必要。而以現代食品工業大量生產銷售之實態,同次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行為之產品,必定分別販賣、輸入、輸出予不同經銷商、食品業者或消費者,甚至不同經銷商亦有共同買受之情形,如何區分其複數行為亦有困難,檢察官固謂相同之攙偽假冒行為應依個別對象之被害人分別論罪,惟於食安事件發生時,其被害之個別經銷商、食品業者或消費者無不數量龐大(以本案為例起訴書附表所載直接交易廠商即有661 人,終端消費者更以萬計),若依被害人數論罪,顯然過度評價,有違罪責原則,其不合理至明。本案正義公司雖有向不同供應商購入攙偽、假冒之油品情事,然均混合放置在同一油槽之中,又食安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係處罰「製造、加工、販賣等」攙偽、假冒食品之行為,因此,其犯罪結果發生時,該不同供應商所供應之油品早已混同、無法區分,此外,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採購及食用豬油商品之製造、加工、販賣等,均係不間斷而持續為之,是前揭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犯行,無從在犯罪時間、犯罪行為上予以區分,是以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所犯上開103 年2 月5 日修正施行之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所定之販賣攙偽假冒罪,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

㈡再刑法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

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所犯上開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㈡之詐欺犯行,對於各別交易相對人,均係利用與正義公司長時間持續交易之機會,以販賣攙偽假冒油品之同一目的長期實行,其主觀上可認基於單一犯意,接續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其時空有密切關係,依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以包括之評價,即依其各別交易相對人(即附表2-1 、2-2 所示)分別論以接續犯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實質上一罪。再正義公司銷貨月報上所載如附表2-2 編號2 、3 、4 、6 、13、19、20、24、26、27之銷售對象,實質上係屬同公司之分支或關係企業或相同負責人等,而有共同採購之情形,分別經該銷售對象函覆明確(出處見同表所示),自應認定係屬同一行為,併此指明。

㈢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等所為如

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犯之各次詐欺取財罪,應予分論併罰;所犯如犯罪事實一之㈡之詐欺取財及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其中販賣攙偽假冒食品行為係屬集合行為之持續,惟其行為持續中,又與各次詐欺行為有部分重合,此時應就客觀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情節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判決意旨參照)。因被告著手於販賣攙偽假冒行為之始,即同時實現第一次詐欺行為,2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的著手行為同一、時間及場所完全重合,依社會觀念,其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時點無法明顯區別,自應論以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以情節最重之附表2-2編號1論以想像競合犯)。至其販賣攙偽假冒行為著手後,不法侵害持續中,另犯之各次詐欺罪,縱有構成要件行為重合之情形者,因通常已有時間之繼續或場所之移動,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而予分論併罰(附表2-2編號2至42)。㈣再按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商業會計法第30條

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顯係於編製各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時分別起意而為,則其就裕發公司98年度至102 年度等5 個年度之財務報表,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發生不實之結果,自應依會計年度予以分論併罰。另被告何吳惠珠前揭犯罪事實一所示3 起詐欺取財犯行、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5 次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犯行,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應予以分論併罰。

㈤起訴書附表五至六就禾鋐、泳宸、加拾伊企業社(即久豐、

裕發公司)、旭日友、元六亦商行(即永成公司)、鑫好公司供應正義公司豬油之記載,尚有缺漏,惟與其他供應油品行為應均屬實質上一罪之行為,本院仍應併予審理,並補充記載均詳如附表4至7所示。

肆、對原判決之審查

一、原判決就被告何吳惠珠所犯犯罪事實三部分,認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何吳惠珠身為裕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卻未依法詳實記錄會計事項,致使裕發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行為實有未當,然念其犯後坦承此部分犯行,且已就因此所漏繳之相關稅捐予以補繳,此有其提出之繳納證明在卷可稽(見原審24卷第134 至145 頁),另衡酌其如前所述之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各次犯行所故意遺漏未記錄之銷售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1-3 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已敘述其認定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理由,且原審之量刑已審酌前開等情及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一切情狀,為其量刑責任之基礎,其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並無任何偏重不當或違法之處。被告何吳惠珠上訴意旨以其原審判決後又補繳稅金罰款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惟稅款之補繳乃因其違法行為被動清繳,原審既已審酌如上,本院仍認其量刑尚屬適當,其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原判決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僅就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自98年起至查獲前之犯行(即附表5 裕發公司編號1 至122 ),據以論處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害人正義公司)、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攙偽假冒罪,並對裕發公司科以罰金,而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僅於103 年間所為原料豬油採購業務行為,據以論處過失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之攙偽假冒罪,且就被告何育仁、胡金忞被訴之詐欺取財罪各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不包括原判決關於諭知何育仁、胡金忞如附表2-2 編號234 至270 及附表2-3 所示詐欺取財無罪部分,此部分尚無違誤,詳後述無罪部分)、被訴於102 年6 月2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攙偽假冒罪部分諭知無罪、被告吳明正諭知無罪(不包括吳明正其餘被訴詐欺無罪部分,詳後述無罪部分)、正義公司諭知無罪、被告林明忠96、97年間被訴之詐欺行為(即原判決附表2 編號560-661 「久豐公司供油」部分)亦諭知無罪,固非無見,惟查:

㈠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攙偽或假冒」罪祇須行

為人之作為,符合該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即已該當,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抽象危險(最高法院105 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已如上述,原判決仍認應係行為人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所攙偽假冒之內容物,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物品,法律見解容有未洽。

㈡本案係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及其他供應商久豐公司邱飛龍

、邱麗品、永成公司蔡鎮州、蔡耀鋐、鑫好公司吳容合各將飼料油等不明油品交予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採購,進而攙入正義公司食用豬油販賣予如附表2-1 、2-2 所示之通路商、食品製造商或消費者等所為,而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係明知上情而有確定犯意,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則自始有容任之未必犯意,均應成立共同正犯,已如上述,原判決僅以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於103 年間即大統油品事件後疏未注意原料來源而認係過失犯,惟食品業者應負溯源管理義務,早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中明定,且飼料油品不可供人食用,均見上述,正義公司對其原料來源屬飼料油等不明油品,已有預見之可能,而檢驗並非萬能,亦無確信其不發生之理由,難認僅係過失行為,原審關於此部分犯罪之認定及上開無罪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有未合。

㈢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等正義公司人員,應知林明忠

係提供久豐公司之油品,已如前述,自得預見其係供應飼料油,原判決認林明忠隱瞞久豐公司為供油廠商,乃未於上開被告攙偽假冒犯罪事實詳予認定,且就林明忠提供久豐公司油品期間之96至97年間犯行,亦均諭知無罪,即有疏誤(即原判決附表2編號560-661部分,此部分原審理由均有未洽,縱部分行為經本院審理結果仍為無罪,亦無從維持{無罪部分詳後述})。

㈣再原審判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詳後述),原審未及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第38條、第38條之1 等規定,沒收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等,亦有未當,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並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伍、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及沒收

一、量刑及定執行刑㈠量刑:

本院審酌正義公司經營多年,係國內食用豬油領導品牌,部分商品更已取得食品GMP 標章,深受消費者信賴,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均任職正義公司,亦能預期國內原料豬油來源之風險,竟長期無視法令溯源管理義務,未謹慎控管原料取得,嗣後之訪廠作為亦流於形式,甚至放寬收貨檢驗標準,過度依賴精製技術,各容任林明忠、鑫好公司、永成公司等人供應前開飼料油等來源不明之油品亦不為意,而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2 人均從事油品買賣多年,本應遵守國家油品之相關法令規範,竟為圖不法所有,蓄意販賣前述飼料油及不明油品與正義公司,致正義公司以之加工、製造多達117 項食用豬油產品販售,在市場上廣泛流通,使廠商錯誤購入後製成食品或轉售予下游廠商或消費者,除造成購買廠商受害外,亦因消費者食用而衍生糾紛,其中部分購油廠商或因產品中使用少量正義豬油等油品,即導致全部產品無法使用而銷毀,或因消費者喪失信心不願購買而退貨或滯銷,亦經證人徐智平、秦國炎即被害廠商到庭證述在卷(本院卷10第273 、285 頁),造成廠商、消費者等損失慘重,已眾所週知,其犯罪所生損害嚴重,此破壞消費者期待,造成心理恐慌,惡化國內食品安全問題,影響民生所為應予非難,且渠5 人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更未有任何嘗試減免其犯罪所生損害之舉,犯罪後態度尤其惡劣,而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雖未能坦承犯行,但尚能提供公司資料供法院調查,並無捏造事實、飾詞狡辯之舉,且正義公司事後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或辦理退貨退款予經銷商等,降低損害之結果(經銷商和解退貨部分詳見附表2-2所示),更與財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以940 萬元達成和解,此有本院105 年度消上字第1 號和解筆錄及匯款單在卷可查(本院卷11第339-342 頁),且念渠5 人於犯本案之前,均無犯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含諭知緩刑未經撤銷而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素行尚稱良好,且本案尚無證據證明正義公司所販賣油品已達「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另考慮被告何吳惠珠係將飼料油品供應予正義公司之人,惟被告林明忠則係促成久豐、裕發公司飼料油品交予正義公司之關鍵人物,時間更長,惡性亦重,而被告何育仁時任正義公司總經理,對於油品採購有最後決定之權,而被告吳明正、胡金忞應如何進行溯源管理,確保原料油品無虞,亦均取決於被告何育仁如何規劃制度、督促執行,至被告吳明正、胡金忞僅係兼任負責正義公司採購業務,職位非高、權責有限,對於溯源管理之進行較無主導之權,是被告何育仁之犯罪情節、責任,均顯較被告吳明正、胡金忞嚴重,惟念被告何育仁雖係正義公司最高主管,與被告吳明正、胡金忞等正義公司採購業務人員,均屬一般受薪階層,並非直接獲利者等犯罪情節,再衡諸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何吳惠珠、林明忠等人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渠等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涉及個人資料不予詳列),及犯行之犯罪期間、販賣攙偽、假冒之油品數量、所獲得之不法利益,以及被告吳明正現罹患帕金森氏症、被告何吳惠珠罹患乳癌,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查(本院矚上訴2 卷3 第69頁、矚上訴3 卷3第155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6 項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正義公司、裕發公司部分,則參酌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之犯罪情狀、該公司所獲不法利益等情,分別科以主文第7 、8 項所示之罰金。

㈡定執行刑⒈被告何育仁、吳明正所為如附表2-1編號6、8所示各行為時

即96、97年間,刑法第41條第2項原規定:「前項規定(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該規定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佈為:

「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並移列於同條第8項,且自98年9月1日起施行(其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嗣刑法第41條第8項復於98年12月15日修正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自98年12月30日公佈施行。本件倘依被告何育仁、吳明正2人此部分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與其他各罪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時,即不得易科罰金;倘依98年12月15日修正、同年月30日公佈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縱上開各罪所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時,仍得易科罰金,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顯較有利於被告2人,應予適用。

⒉按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

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為附表2-1 所示詐欺部分犯行時,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於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為該等犯行後,該條規定已於102 年

1 月23日修正(同月25日施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⑴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⑵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⑷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至因與他罪併合處罰,而失去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並就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於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規定之情形下,行為人仍得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自屬較有利於行為人,而應予適用。則本院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就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分別依其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審酌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所犯前開各罪,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含上訴駁回部分)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各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第2-5 、12項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再由被告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尚無從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二、沒收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又依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復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且規範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至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是以食安法第49條之1 第1 項之沒收規定,已不再適用,應依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規定處理。

㈡犯罪所得之沒收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定有明文。再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可分為無被害人求償權及有被害人求償權兩類型,前者旨在剝奪被告不法所得,後者則重在填補(發還)被害人之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參照),則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謂:「(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賄賂為之」,顯然僅指前者而言,後者仍應依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採連帶沒收追徵,以維被害者權益。

⒉再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

本、利潤,均應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修正理由參照)。惟「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定有明文。且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同條修正理由參照)。查本案正義公司犯罪時間甚長,被害廠商、消費者眾多,且正義公司於本案發生後又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即實際發還),甚至客戶亦有退貨、拒絕付款之情形(即未取得犯罪所得),此有正義公司所提和解筆錄、和解書、銷退折讓單彙總、客戶拒絕付款彙總等在卷可查(見本院卷11全卷),計算其各罪實際犯罪所得顯有困難(正義公司已與被害廠商和解賠償損失部分,僅扣除其已實際給付之賠償金額,且因被害廠商求償範圍以其102年6月以後銷售所得為主,自僅於正義公司該部分銷售所得部分予以抵扣,不及於其他部分銷售所得),以下計算正義公司各罪之犯罪所得,原則依據其營業報表及正義公司陳報相關資料,以估算認定(詳如附表2-2之說明)。

⒊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關於附表

2-1 部分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依各罪歷年銷售金額加總計算之(金額計算詳見附表2-1所載)。再渠等如附表2-2編號1所犯既係加重詐欺取財罪及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2罪(因想像競合從加重詐欺罪處斷),其犯罪所得,自應以附表2-2編號1至270即於102年6月21日起(即102年食安法修正後)至103年9月犯罪終了時全部銷售金額,加計附表2-2編號1之銷售對象於96年至102年6月20日(即102年食安法修正前之詐欺部分)之銷售金額計算。而所犯附表2-2編號2至42部分之詐欺(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所得,則應依各罪於96年至102年6月20日前之銷售所得加總計算之(102年6月21日以後至103年9月之犯罪所得已經於附表2-2編號1部分沒收之,不再重覆計算)。至於檢察官認應以含稅之正義公司銷售金額作為沒收犯罪所得之標準,惟營業稅部分既為國家徵收,並非營業人所取得,若仍予沒收,國家豈非重複獲利,尚難採憑,是以本院於計算其犯罪所得,仍以未稅金額為準,併予敘明。

⒋再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何吳惠珠所為上開犯行之

犯罪所得,均係為正義公司或裕發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令正義公司、裕發公司因而取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款規定,應諭知向正義公司、裕發公司(正義公司、裕發公司雖為被告,仍屬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何吳惠珠犯罪取得利益之第三人)與林明忠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金錢所得並無不宜沒收情事),並各於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所犯各罪後諭知之,如主文第9 、10項所示(均詳如附表1-1 、1-2 所示)。至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雖自正義公司獲得薪資,何吳惠珠亦自裕發公司取得公司獲利,惟正義公司、裕發公司尚屬合法食品或飼料公司,其產品並非僅豬油一項,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何吳惠珠付出其勞務所得之報酬尚難係認犯罪所得,不予沒收。

㈢其他沒收事項: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是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等必需屬犯罪行為人所有,或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沒收。查扣案如附表11所示之物,其中編號21至26之油品固係因犯罪所生之物,惟並非犯罪行為人即被告何育仁等人所有,且因自始即為正義公司所有,難認係正義公司以無償、顯不相當對價等不正當方式取得或提供,而編號48以下之設備機具,亦屬正義公司所有之營業設備,並非以犯罪為目的,且難認係以可非難方式提供犯罪,均與上開刑法第38條所定沒收之要件不符。惟扣案油品部分應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主管機關,視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為沒入銷毀之處分;扣案正義公司機具設備或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仍得於正義公司犯罪所得不能沒收而追徵其價額時,以之抵償。另其餘之扣案物品,部分雖得作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然均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且持有人為被告何育仁或胡金忞之扣案物,亦多屬正義公司所有,而與前開得諭知沒收之要件不符,故均不為沒收之宣告。另其餘自正義公司、同案其他被告、另案被告、相關證人處所扣獲之物(詳卷內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核均與得為沒收之要件不符,是亦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

1 條第1 項、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貳、正義公司向頂新公司購買越南大幸福公司油品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一、⒈):

一、公訴意旨另以,正義公司因隸屬於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何育仁與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之群總經理常梅峰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1 月12日起(起訴書原載96年間,經原審檢察官更正,見原審卷2 第62頁)至102 年10月間止,向常梅峰表示正義公司所需求之原料豬油數量,由常梅峰負責調度,將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之飼料用豬油轉銷售與正義公司,並於102 年7 月間,經常梅峰指示後,由何育仁指示不知情之正義公司員工,向大幸福公司訂購飼料用豬油15萬6910公斤,於102 年7 月12日由報關行領取後,運送至正義公司。嗣常梅峰於102 年10月間離職後,何育仁再於102 年11月、12月間,與頂新公司總經理陳茂嘉共同基於詐欺及攙偽假冒之犯意聯絡,以同一方式,向陳茂嘉購買飼料用豬油,因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此部分另涉犯刑法詐欺及食安法攙偽假冒罪等語。

二、關於頂新公司於上開期間販賣何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認定:㈠正義公司於103 年間,有向頂新公司購入如附表8 所示原料

豬油之事實,已如前述(見乙、壹、二、本案前提事實之認定㈤),檢察官固以被告胡金忞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說你在103 年1 、2 月間沒有跟頂新公司有接觸,在這段期間,是否知悉頂新公司有無向國外採購豬油或原料豬油?)在這段時間之間我知道頂新有提供越南的豬油給我們」、「(你如何知道?)總經理何育仁跟我說過」、「(你說頂新公司有提供越南豬油給你們公司,是否指102 年7 月的採購案?)在那段時間,並沒有指特定月份」;「(你在103 年

9 月向頂新公司購買油脂時,你當時是否知道頂新公司的油品來源?)我知道,我們針對那次的採購有要求頂新公司要提供傑樂生技的豬油給我們,我們訂購的數量是200 噸,他有把他們向傑樂生技訂購200 噸的單據提供給我們」等語(見原審3 卷第45頁、第46頁),而謂頂新公司於101 年1 月起至103 年9 月止販賣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除103 年9月所訂購者外,其餘油品之來源均為越南大幸福公司(見原審25卷第79頁背面、第80頁)。然依據胡金忞上開證述內容,其僅謂頂新公司供應之部分原料豬油來自越南,並未證稱頂新公司所販賣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除103 年9 月間所供應者外,其餘來源均為越南大幸福公司,是公訴意旨依據胡金忞上開證詞而為前揭論述,容有未合。而依何育仁於偵訊中所言,正義公司向頂新公司購油,主要係要購得傑樂公司所供應之豬油(見偵2 卷第167 頁),而此與證人即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群總經理常梅峰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3 卷第204 頁背面),益徵檢察官前揭認定,要與卷內事證不相符合。

㈡正義公司於103 年9 月間向頂新公司購入如附表8 編號5 至

10所示之油品均係來自傑樂公司乙節,業據胡金忞證述如前,核與證人陳茂嘉於原審審理中所為證詞相符(見原審3 卷第207 頁),並有傑樂公司104 年1 月12日傑樂104 字第0001號函及附件(見原審函覆1 卷第23至25頁)、104 年3 月31日傑樂104 字第0009號函及附件(見原審函覆2 卷第33 9至341 頁)、頂新公司104 年3 月9 日新字第104007號函及附件在卷可佐(見原審函覆1 卷第132 至150 頁),應堪認定。而關於正義公司向頂新公司所購入其他原料豬油之來源為何乙節,觀諸正義公司之進貨年報表,其原料豬油之料號有「CZ000000000 」、「CZ000000000 」、「CZ000000000」等3 種(見偵1 卷第192 頁、偵2 卷第280 至295 頁),而依正義公司104 年12月2 日正管字第60號函所載,料號「CZ000000000 」係代表國內供應商生產銷售之原料豬油、料號「CZ000000000 」係代表來源為歐美或日本生產之原料豬油、料號「CZ000000000 」則係代表來源為香港或越南生產之原料豬油(見原審函覆12卷第187 、188 頁),而對照上開進貨年報表及前揭正義公司函文所附光碟內之正義公司96年度至103 年度完整原料豬油進貨年報表,頂新公司每年度所販售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並非僅出現在單一料號下,且除頂新公司外,東原公司所販售之油品亦有此一情形(見該光碟所附之100 年度進貨年報表),堪認正義公司於製作進貨年報表時,已就供應商之油品係來自國內、歐美或日本、香港或越南此一事項,予以分別列載。又依據正義公司10

3 年度之進貨年報表所載,頂新公司於該年度3 月份出售與正義公司之原料油品係香港或越南所生產(即附表8 編號4),於該年度1 、2 、9 月份出售與正義公司之原料豬油則係國內供應商所生產(見偵1 卷第192 頁及上開函文所附光碟);另頂新公司於101 年1 月11日至103 年7 月4 日間,均有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食用豬油(見彰化頂新案報關資料卷第179 至357 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3 年12月30日高普港字第1031036366號函及附件資料可證(見彰化頂新案報關資料卷第179 至357 頁),且依卷內證據資料,頂新公司於上述期間從香港或越南取得之豬油,並未有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以外者;又依傑樂公司前揭函文及附件,頂新公司於95年至103 年間,均有向傑樂公司購買豬油,且依卷內證據資料,頂新公司於101 年至103 年間,從國內供應商所取得之豬油,並未有來自傑樂公司以外者;另觀諸傑樂公司上開函文及附件、前揭光碟內之正義進貨年報表,於10

1 年至103 年間,傑樂公司售與頂新公司之豬油數量及頂新公司售與正義公司之國內豬油數量,分別如下表所示,可知傑樂公司售與頂新公司之豬油數量,遠大於頂新公司售與正義公司之國內豬油數量,足見頂新公司有足夠來自傑樂公司之豬油可販售與正義公司。綜上事證,堪認正義公司於10 1-103年向頂新公司購入主要均係來自傑樂公司之豬油,其餘始係頂新公司購入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之豬油(103 年部分詳如附表8 ,101 、102 年部分詳如附表9 年度欄「101 」、「102 」所示)。

┌───────┬────────┬────────┐│時間 │傑樂公司售與頂新│頂新公司售與正義││ │公司豬油數量 │公司國內豬油數量│├───────┼────────┼────────┤│101 年 │148 萬4740公斤 │107 萬7290公斤 │├───────┼────────┼────────┤│102 年 │138 萬6530公斤 │105 萬9320公斤 │├───────┼────────┼────────┤│103 年1 至9 月│93萬1610公斤 │22萬9505公斤 │└───────┴────────┴────────┘

三、公訴意旨固以下列事證,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向頂新公司購買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之飼料油,而與頂新公司前後任總經理常梅峰、陳茂嘉為共犯:

㈠證人楊振益於另案偵訊中陳述:「(頂新公司請你油品打上

食用級,用意為何?)他們應該知道我的油的水準還沒達到食用級」、「(所謂應該知道是何意思?)我們做的油的酸價大約3-5 ,他們買豬油,如果不是經過加工,酸價不可能到1 以下,他們要這些檢驗文件只是為了報關時可以報食用級」、「(你們公司的油根本無法合於食用級,有何意見?)我無法解釋,以前頂新公司的陳玉惠小姐曾經叫我們把檢驗報告的酸價寫低一點」、「(你的油品賣到臺灣除了賣給頂新公司,還有賣給何公司? )還有10幾家…」、「(你賣給頂新公司之外的公司,你是否曾出具檢驗報告給其他公司?)他們沒有向我買食品級,他們都是向我買去後賣給飼料工廠,有食品級的只有頂新公司一家」、「(是否只有頂新公司要求你要登載食品級?)是」、「(所以你的油進到臺灣一向都是做飼料用?)是」、「(你提供非食用油給臺灣公司做食品,有何意見?)我的認知,頂新公司買了這些油是要在臺灣作加工,我就是賣這種品質的油,我沒有辦法,至於文件上我要配合,例如酸價要寫低一點」、「(你公司出油到臺灣除了給頂新公司外,其他公司都是拿去做為飼料使用?)是,他們是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但他們是進口魚油」、「(常梅峰要求飼料用油或食品用油,你們所提供的油品都一樣?)是,都一樣」(見偵2 卷第299 頁背面至第

301 頁);「(食用油跟非食用油酸價界定為何?)酸價在

3 以下,在越南是可以做食用的」(見偵2 卷第305 頁);「(常梅峰要求你用食用油的名義進口,有無教你另外找油的來源?)沒有。他就是問我同樣的油,改以食用油的名義有沒有辦法辦理這些證件,可以進口進來。我當時沒有馬上答應,因為我之前沒有辦過這種手續,因為我以前出口很多油到台灣,或在越南當地販賣,都是做飼料油,所以我跟常梅峰說,請給我一點時間,我去了解看看這些出口文件是否能辦理,我問過以後知道要有產地證明、檢驗報告、公證報告」(見彰化頂新案A2卷第130 頁背面、第131 頁);「(你大幸福賣到台灣的豬油、牛油,除了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食用級油品報關,其他油品是以食用油還是飼料油報關?)飼料油」、「(是否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跟你買豬油、牛油、飼料油就叫你報食品等級?)沒有。一開始是報飼料,後來叫我報食用級進來」(見彰化頂新案院1卷第56、57頁)。公訴意旨乃據以論認:「既然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一向都是提供給飼料廠使用,只是為了配合常梅峰的要求才以食用級名義出口,足見大幸福公司販賣至正義公司之油品為飼料油」(見原審25卷第79頁)。

㈡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8日第9930/BCT-KHCN號函記載:「

Dai Hanh Phuc Co.Ltd之主要生產原料為魚油、豬油等動物脂油,並用於生產加工脂、油類產品。該公司之脂、油類產品主要作為飼料,並供給國內外市場,其中包括輸往臺灣。在檢查當時,該公司尚未有ISO、HACCP等證書。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油)」(見偵4 卷第20頁)。而我國駐越南代表處103 年10月9 日電報(見偵4 卷第19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0月11日FDA 北字第1032002298號函(見偵4 卷第5 頁背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3 年10月13日高市衛食字第00000000000 號行政裁處書(見原審函覆11卷第82頁),亦均同此意旨。

㈢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22日第10522/BCT-KHCN號函記載:「

大幸福公司獲胡志明市計畫投資廳核發企業登記證書,為責任有限企業,其營業項目為家畜、家禽及水產等飼料生產、動植物油脂(人類不應食用)生產、食品批發及其他;並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該證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之先決條件。因此,該公司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之油脂與飼料用之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見永成案103偵8536卷130-137頁)。

㈣外交部依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函請越南政府續查頂新案之

相關事宜,於105 年4 月29日經投字第10504221400 號函檢送駐越南代表處105 年4 月28日專號VNM0267 號電」轉電表(參頂新案台中高分院104 矚上訴1718卷12第3-9 頁),可知:

⒈在本件(頂新案)案發,我方主管機關透過外交途逕,向越

南政府查詢時,大幸福公司僅提供出口飼料用油之資料予越南主管機關檢查。因此,在2014年10月8 日越南工商部電文,表示大幸福公司均遵守胡志明市Vinacontrol 公司之檢驗等流程,具備經營登記證書、自由銷售證書、獸醫衛生條件合格證書等情。惟該電文末段,亦明白表示:「該公司所外銷之脂、油類產品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食油)」。

⒉嗣經我方再次表示係進口食用油,越南工商部2014年10月22

日之電文,才說明前次大幸福公司僅提供飼料用油脂之出口資料,並明確表示大幸福公司:「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該證書係企業獲准從事生產經營人類食品之先決條件。因此,該公司故意將記載為符合人類食用之油脂與飼料之油脂產品一起輸往台灣,係違反越南法規與詐欺…Vinacontrol 公司僅對產品之樣品進行檢驗分析,與各項國家標準及越南衛生部之規定進行比對,並未具備足夠之檢查提出檢驗之企業是否具備「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廠商證書」。

⒊依據第45/2014/TT-BNNPTNT號公告「有關食品安全條件合格

之農林水產品生產經營廠商檢查、認證流程、作業規定」由主管動物性油脂生產經營廢商之獸醫局,進行檢查、分類,檢查結果顯示食品安全生產條件合格(依規定達A 級或B 級)之生產廠商將獲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之生產商證書」。

⒋依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第03 / 2011 / TT - BNNPTNT號

公告與第74/2011/TT-BNNPTNT號公告「有關追查原產地、收回並處理屬於該部管理範圍之食品安全不合格之農林水產品等規定」,由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主持、配合相關單位就原產地追查工作進行檢查,調查原因,採取適合之復元改善措施。大幸福公司案,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林水產品質管理局)已與工商部(科技司)就大幸福公司之處理措施達成共識,並通知台方。

⒌動物性油脂出口證明文件,飼料用油脂由獸醫局核發,食用

油脂由衛生部食品安全局核發。惟並無固定之衛生證明書,僅依據進口國之要求及出口商所提供之資料或產品品質、安全檢驗結果等以核發衛生證明。

⒍「自由流行證書(CFS)」申請條件,凡在出口。因生產以供

外銷之產品,符合越南「有出口商要求」及「符合現行所公佈、適用之標準規定」,均可申請CFS 。惟該證書與「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同,後者須符合越南「食品安全法」等條件始得獲准頒發。

⒎食品安全法業於2010年6 月17日通過,並於2011年7 月1 日

起生效實施。故食品(包括食用油脂),在整個生產、初步加工、加工、保管、運輸與銷售等過程中,均會受到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令之管理與監控。

⒏食用油脂與飼料用油脂,分流管理。食用油脂,依食品安全

法等規定管理,產品並應符合衛生部頒佈有關所有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上限;而飼料用油脂,則依獸醫法等獸醫法令管理,產品並應符合飼料衛生安全標準及其上限。越南法律不准許飼料用之產品作為人用食品或作為生產人用食品原料。

⒐生產、經營(含銷售)食品之廠商,須依「越南農業暨農村

發展部2013年1 月4 日第01/2013/TT-BNNPTNT號公告」第2條「補充第13a 條:有關農林水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之『食品安全條件合格廠商證書』之核發、收回、重新核發作業、流程」之規定,申請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

⒑綜上可知,不論證人楊振益於彰化地檢偵訊供稱:頂新公司

向大幸福進口之飼料油係指牛油或豬油乙節,何者屬實;彰化地檢署偵查及台中地院審理中,均曾就頂新公司庫存購自大幸福公司之原料油進行採樣送驗,檢驗結果均有重金屬「鉛」、「銅」超過標準值之情形,遠逾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之最大容許量,且「銅」、「鉛」均屬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亦據證人林穎聖證述明確。又彰化地檢署103年10月24日送驗頂新公司屏東廠儲油槽「200-13越南豬油(未精練)」油品之檢驗報告顯示,總極性化合物檢驗結果為39.7%(強冠案為14%,參本院強冠案判決第67頁),有食藥署104年12月1日FDA研字第1041902374號函可稽,遠逾標準值甚多;再佐以前述大幸福公司並不符合越南食品安全法有關之規定,並未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卻經由頂新公司將依越南法規規定只能當飼料用之油脂,以Vinacontro1公司不實之檢驗報告,混充食用油進口臺灣等情,均足認定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進口之原料油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為不可供人食用之攙假油品,至為灼然。

四、檢察官上開論據,均僅論及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所購為「飼料油」之事實,可見購入越南大幸福公司飼料油轉售予正義公司之行為人,僅係頂新公司相關承辦人,並非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惟刑法共同正犯之成立以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要件,被告何育仁、胡金忞2 人究與頂新公司之常梅峰、陳茂嘉2 人其間有何犯意聯絡,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之責,經查:

㈠檢察官所指正義公司於101 年1 月12日起至102 年10月間止

向頂新公司購買之油品部分,大部分實係傑樂公司所生產,並非全係越南大幸福公司所生產之豬油,已如上述,且傑樂公司所生產之油品,係可供食用,已認定如前,則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是否明知頂新公司售予越南「飼料油」,已非無疑;再正義公司係隸屬於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而受該事業群之掌控,已為起訴書載明,是正義公司僅係被動買受頂新公司所購買之油品,是否有自主性,亦有可議之處,且頂新公司本為經營食用油脂銷售之知名公司,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如何明知或預見頂新公司會供應非食用之「飼料油」予正義公司,亦未見檢察官舉證證明,不得僅因渠等同屬頂新集團即率論其共犯之責。此與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前揭論罪之部分,係向林明忠、鑫好公司、永成公司等國內個別貿易商或飼料油商購油,不可同視。

㈡再被告何育仁會參加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台灣區經營決策會

,有被告所提出之103 年3 月20日所召開之2014年2 月糧油事業群台灣區經營決策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查(原審卷8 第30

0 頁),惟該次會議記錄關於正義公司部分,並無購買頂新公司越南豬油之相關紀錄,僅在該次會議記錄中頂新公司部分曾有越南原料勘查報告(原審卷9 第297-298 頁),而據證人林穎聖即與會者於原審證述,其會議中並未討論越南豬油或向越南採購豬油或到越南大幸福訪廠或投資規劃等事宜,因非正義公司之業務等語明確(原審卷9 第91頁);可見頂新集團組織龐大,基於集團內部之業務分工,被告何育仁實未參與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豬油之相關事宜,遑論僅係負責基層採購業務之被告胡金忞,檢察官遽認被告何育仁、胡金忞與頂新公司之常梅峰、陳茂嘉2 人均為共同正犯,其舉證實有未盡之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

㈢至被告正義公司雖另於102 年7 月間,經常梅峰指示後,由

何育仁指示承辦人員向大幸福公司訂購飼料用豬油15萬6910公斤,並於102 年7 月12日由報關行領取後,運送至正義公司,惟此既係經常梅峰所指示,而正義公司長期仰賴頂新公司調度豬油,仍不得謂被告何育仁即明知或預見所購入為飼料油。且正義公司此次向越南訂購豬油,已申辦食品輸入查驗並檢附Vinacontrol 公司出具檢驗證明,此有進口報單、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經認證之Vinacontrol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Weight、發票等影本在卷可查(偵一卷第111-114 頁),則該等豬油均係經過食品查驗程序方得進入我國,亦可知被告何育仁係檢附產地檢驗證明,以食品之主觀上認知申報進口上開豬油,更難認有未盡溯源管理之責或有何犯意存在。檢察官又未舉證證明被告何育仁曾親赴或派人至越南實地訪查,甚至亦未舉證證明楊振益曾告知何育仁越南大幸福公司所供應者均為飼料油,上開進口事宜無非僅憑常梅峰指示而交承辦人員以文書作業方式辦理,如何能謂被告何育仁明知或預見越南大幸福公司僅生產飼料油並予進口之。至於檢察官指楊振益出具Vinacontrol公司檢驗證明係屬不實乙節,但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何育仁如何能明知其情,亦不足為其不利之認定。

㈣從而,依本件檢察官所為之舉證,尚難證明被告何育仁、胡

金忞此部分犯行,惟因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應屬同一詐欺或攙偽假冒行為之部分行為,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等被訴對

附表2-2 編號47至270 、附表2-3 所示廠商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共同就前開正義公司以飼料油脂製成之117 項豬油產品販賣予附表2-2 編號47至270 及附表2-3 部分之通路商之事實,另涉刑法第339 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二、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刑事判例);再刑法已修正廢止連續犯,改為一行為一罪之處遇,檢察官自須就各個獨立評價之行為,提出各自足以說服法院確認各行為均有罪之證據,如仍故步自封、沿襲舊制,籠統以本質上祇能證明片段行為之證據資料,欲作為證明全部各行為之依據,應認並未善盡舉證責任,其中證據不夠明確、犯罪嫌疑猶存合理懷疑之部分,當受類似民事訴訟之敗訴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正義公司銷售豬油產品予附表2-2 編號47至270 、附表2-3 所示之銷售通路商,固憑卷內正義公司豬油客戶銷售年報表之記載(偵1 卷第140-187 頁),惟從未傳喚此部分之銷售對象查明其是否購買正義公司油品及其購買目的為何,如何能認定其人別確實無誤,或確係陷於錯誤而購買,其舉證已有未足。且經原審及本院先後針對起訴書所載銷售對象依址函詢結果,多數未獲回覆,其中回覆者,或表明無意見,或無任何被害陳述,其中亦有形式上複數銷售對象實屬同一家族事業、同法人之分公司或同一人之經營事業者(原審函覆11卷第92-98 頁、本院卷6 第54-99 頁、原審函覆4 卷第198 頁、原審函覆4 卷第129 頁),甚至有表明「未向正義公司購買油品」、「並無進銷貨紀錄」、「從未於正義公司購買油品」、「未使用正義公司豬油相關產品」、「本公司皆使用植物油,並未購買豬油產品」、「從未曾正義公司購買油品」等(見原審函覆3 卷第12頁、函覆4 卷第125- 127頁、函覆7 卷第110 頁、第117 頁、函覆卷14第24頁)、「係混合豬用飼料給豬食用」(原審函覆4卷第194 頁)、「用於工業用油添加並未用於食用」(原審函覆11卷第119 頁)、「僅做樣品試用」(原審函覆13第22頁)、「作為競品分析試驗用途,結果不符需求」(原審函覆6 卷第96頁)等等不一而足,除無從確認起訴書關於此部分附表所載「銷售通路商」之實際購買人為何,亦無從認定其購買目的等有無陷於錯誤之詐欺罪構成要件事實,如何能僅憑上開銷貨報表上所載銷售對象而予「一罪一罰」?此部分檢察官舉證仍有未足,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此部分詐欺取財罪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何育仁自95年9 月1 日至103 年9 月間擔任正義公司之總經理,為商業負責人;被告吳明正為正義公司之經理,於94年底至98年9月間(應為8月,起訴書誤載),負責採購豬油業務;被告許書豪於98年8月至99年6月間負責採購豬油業務;被告江寬隆於99年7月間至100年3月間負責採購豬油業務;被告潘士銘(英文名字為Partrick)於100年3月至11月間兼任代理採購豬油業務;被告胡金忞於100年12月至103年間負責採購豬油業務。詎何育仁分別與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及胡金忞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而為以下犯行,因認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置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參閱檢察官104年2月26日追加起訴書、104年6月26日審判程序陳述之意見【見原審11卷第80頁背面、第81頁】及104年7月15日補充理由書【見原審12卷第211頁】):

㈠於96年1 月間至97年間,因吳明正負責採購豬油原料而與林

明忠談妥買賣合約,另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則分別於前述期間負責採購豬油原料而與林明忠談妥買賣之合約,然何育仁與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均明知正義公司買賣契約之交易對象為林明忠,竟同意林明忠以張天曜虛設且未實際營業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下稱泳宸等3 家商號)所開立之發票核銷(情形詳如附表4 編號1 至14、16至18、62、64至66、68至70、

72、74至154 所示、附表5 編號4 至106 、108 至122 【附表4、5其餘編號,均未為起訴書所記載】,另被告吳明正部分,尚含97年4月23日填載請購單向禾鋐企業社採購1799公斤之原料油部分),作為正義公司向林明忠購買原料油之憑據。故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向林明忠採購時,即依照林明忠之指示,每次交易從泳宸等3家商號中選取1家作為開立發票之商號,再由吳明正、潘士銘委託不知情之許鳳珍,另許書豪、江寬隆、胡金忞則自己在請購單上,虛偽填載林明忠所指示泳宸等3家商號其中1家商號,上開請購單均由何育仁核准後,再由林明忠將交易發票寄給正義公司,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購買數量及購買日期等事項連同不實之發票,記入正義公司之進貨年報表、進貨統計表,以作為正義公司向林明忠購買原料豬油之憑據,足以生損害於正義公司。

㈡於100 年至103 年9 月間,胡金忞與永成公司副總蔡耀鋐談

妥買賣之合約,而何育仁與胡金忞均明知正義公司買賣契約之交易對象為永成公司,竟同意蔡耀鋐以蔡鎮州虛設且未實際營業之加拾伊商行、元六亦商行、旭日友商行(下稱加拾伊等3 家商號)所開立之發票核銷,作為正義公司向永成公司購買原料油之憑據。故胡金忞向蔡耀鋐採購時,即依照蔡耀鋐之指示每次交易從加拾伊等3 家商號中選取其中1 家為開立發票之商號(詳如附表7所載),再由胡金忞在請購單上虛偽填載蔡耀鋐所指示加拾伊等3家商號其中1家商號,上開請購單由何育仁核准後,蔡耀鋐將交易之發票寄給正義公司,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購買數量及購買日期等事項連同不實之發票,記入正義公司之進貨年報表、進貨統計表,作為正義公司向永成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之憑據,足以生損害於正義公司。

二、訊據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等人均坦認渠等有在正義公司任職,並負責前揭公訴意旨所稱之職務,且正義公司有以泳宸等3家商號、加拾伊等3家商號為交易對象而採購原料油品,然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並分別辯述如下:

㈠被告何育仁:依照我的認知,林明忠是泳宸等3 家商號的聯

絡人,屬於這3 家商號的一份子。關於永成公司的部分,我知道加拾伊等3 家商號的油品是永成公司提供的,但永成公司是透過該3 家商行跟正義公司簽約買賣,該3 家商行的聯絡人都是蔡耀鋐,依照我的認知,該3 家商行應該是永成公司的關係企業等語。

㈡被告吳明正:依我負責採購業務時的認知,正義公司的油品

是向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購買的,而林明忠是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的代表,且我記得當時有簽訂買賣合約,通常是一季簽一次,而且是在買賣前就已經簽訂契約,並非如起訴書所言,是由林明忠任選一家商號進行交易,且相關交易有物流也有金流,我並沒違反商業會計法等語。

㈢被告許書豪:我是兼辦正義公司的油品採購業務,該業務並

非我主要的工作內容,依照我當時的認知,林明忠是供應商的聯絡人,我也認為正義公司是在跟這些供應商進行交易,並非如起訴書所載,係任由林明忠選擇交易對象等語。

㈣被告江寬隆:案發當時,我只負責跟供應商聯絡、報價,後續的事情都是交給管理部的許鳳珍負責去處理等語。

㈤被告潘士銘:我是因為江寬隆臨時離職,才兼任代理採購業

務,江寬隆離職時沒有跟我交接,後來要進行採購時,我才請許鳳珍將供應商的資料提供給我,當時我看到泳宸企業行、治富企業行,有問許鳳珍說這些是怎樣的公司,許鳳珍說他們都已經交易很久了,我就請許鳳珍去幫我做聯繫的工作,並請其聯絡人即林明忠報價,再由許鳳珍幫我填寫請購單,我確認廠商名稱及價格後就會簽名,再按照公司的程序進行採購,我並沒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語。

㈥被告胡金忞:在我擔任採購工作之前,公司就是以由上述3

家商號開立發票的方式在跟林明忠配合,我是照之前的方式處理。關於永成公司的部分,會接受以加拾伊等3 家商號作為交易抬頭,是因為與林明忠的交易模式相同,我不認為有異,且經過公司主管同意,才會這樣進行,依照我當時的認知,我以為該3 家商行是永成公司在營業上所使用的抬頭等語。

三、經查,被告何育仁自95年9 月1 日起至103 年9 月間,均擔任正義公司總經理,而正義公司於96年至103 年間,經由林明忠向泳宸等3 家商號購入久豐公司所供應如附表4 所示之原料油品及裕發公司所供應如附表5 之原料油品,另經由蔡耀鋐向加拾商行等3 家商號購入永成公司所供應如附表7 所示之原料油品,係先後由採購人員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及胡金忞等人(下稱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接洽,而正義公司請購單上之「廠商」欄,均係記載附表4 、5 、7上述編號「開立發票商號欄」所示之商號名稱,並將附表4、5 、7 上述編號所示之交易內容,登載在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等事實,分別據被告吳明正(103 偵27559 號卷第4 、

5 、10頁)、許書豪(103 偵29476 號卷第2 、3 、6 頁)、江寬隆(見103 偵29475 號卷第2 、3 、6 、7 頁)、潘士銘(見103 偵27560 號卷第5 、13、14頁)、胡金忞(見偵1 卷第104 頁背面)坦認在卷,核與何育仁供述內容相符,並有如附表4 、5 、7 上述編號備註欄內所示之證據、正義公司96年至103 年進貨年報表(見偵1 卷第192 至199 頁)在卷足按,亦堪認定。公訴意旨雖另謂正義公司有將上述交易內容,記入所謂「進貨統計表」中,然卷內未見有此項文件,而公訴意旨亦未為其他舉證,自難予以認定。

四、按契約自由乃憲法22條規定所保障基本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6 號解釋意旨參照),其內涵包括契約相對人選擇自由及契約方式自由,現代社會中事業經營之權利義務主體除自然人外,尚有法人,而商號固無人格,仍可視其合夥或獨資將權利義務歸屬於個人,惟無論如何,自然人均得自由選擇以法人名義或商號名義對外經營事業,從事法律行為,亦無任何方式所限,則關於商業交易之相對人,自應以雙方交易時所選擇表彰之權利主體為準。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係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為構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刑法第13條第1 項之確定故意而言,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若為未必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經查:

㈠正義公司採購附表4 編號1 至14、16至18、62、64至66、68

至70、72、74至154 、附表5 編號4 至106 、108 至122 所示之原料油品時,均係由附表4 、5 上述編號「開立發票商號欄」所示之商號開立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嗣正義公司給付交易貨款時,則係依統一發票所載商號名稱,開立不可背書轉讓之支票與各該商號,各該商號再於其所開立之帳戶提示兌現等事實,業據林明忠(見原審3 卷第82頁)、證人即正義公司會計人員黃雅琬(見原審11卷第121 頁背面、第12

2 頁)於原審審理中陳述明確,並有各該交易之統一發票(出處詳見附表4 、5 備註欄所載)、正義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暨支票存款帳戶兌現明細(見警2 卷第340 至389 頁)、泳宸等3 家商號收受正義公司交付之支票回執(見原審12卷第16至46頁)、禾鋐企業社及泳宸企業行在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原審函覆2 卷第44至50頁)、治富企業行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十全分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原審函覆2 卷第50-2至50-13 頁)在卷可稽,則依林明忠表彰之交易外觀,開立統一發票之泳宸等3 家商號乃係與正義公司進行前揭商業交易之交易相對人甚明。

㈡正義公司於100 年至103 年間,有經由蔡耀鋐向加拾伊等3

家商號購入永成公司所供應之如附表7 所示油品,且該等原料油品採購,其中102 年間起係由被告胡金忞與蔡耀鋐接洽等事實,業已認定如前。又正義公司採購附表7 所示之原料油品時,均係由附表7 「開立發票商號欄」所示之商行開立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嗣正義公司給付交易貨款時,則係依統一發票所載商行名稱,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與各該商行等事實,業據證人黃雅琬證述如前,並有各該交易之統一發票(出處詳見附表7 備註欄所載)、正義公司應付票據明細表暨支票存款帳戶兌現明細(見警2 卷第340 至389 頁)、加拾伊等3 家商號收受正義公司交付之支票回執(見原審12卷第47至54頁)在卷可稽,則依此一交易外觀,開立統一發票之加拾伊等3 家商號,已經蔡耀鋐表彰為進行前揭商業交易之交易相對人,亦甚顯明。

㈢是以,無論是林明忠或蔡耀鋐於與正義公司交易時,既各自

選擇以上開泳宸等3 家商號或加拾伊等3 家商號為交易相對人,被告何育仁及正義公司採購人員因此與之交易,本屬契約自由原則中契約相對人選擇自由之範疇,且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商業交易上賣方所出售之商品,本不必然係其所自行生產、製造、進口;而在多層買賣交易中,由商品製造商、進口商、大盤商逕自將中盤商、經銷商、零售商銷售之商品送交買家之情形,在現今社會之買賣交易中,亦屬常見(如在百貨公司向經銷商購買家電或在電器行向零售商購買家電,常會由家電製造商逕自將貨品送交顧客)。是縱認前揭商號不生產油品,油品來源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或永成公司等第3 人公司,並由該第3 人公司將油品逕送正義公司,並不足以認定被告何育仁及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明知非係與該3家商號進行交易,此由公訴意旨認林明忠係以個人身分與正義公司交易自明(非仲介裕發公司或久豐公司與正義公司交易,見起訴書第3 、4 頁、原審1 卷第48頁)。何況本案交易確實存在,無論金流、物流均屬實在,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係以「明知」不實之事項為其要件,已如上述,則林明忠、永成公司蔡耀鋐持上開商號統一發票供正義公司核銷時,既已表彰係以該商業主體與正義公司締約之意思,而非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或永成公司,正義公司採購人員縱然明知油源實係另有他人供應,惟其間無論係經銷、買賣關係等均仍屬上開交易常態,仍不能當然推認其明知林明忠與久豐公司、裕發公司之內部關係為何,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既已允收林明忠所提供上開商號之發票,自係與林明忠所提供之商號成立契約關係,仍不足認係「明知」不實事項者甚明。

㈣檢察官固以共同被告林明忠於警詢陳稱:久豐公司及裕發公

司係委託伊賣油予正義公司,發票不夠的話,伊會請張天曜提供泳宸、治富、禾鋐等3 家商號發票供正義公司核銷,實際上提供油品的是久豐及裕發公司,泳宸及禾鋐等商號只開發票而已(偵3 卷第3-4 頁、第41頁),於調詢時陳稱:久豐公司及裕發公司因為不想留下與正義公司的油品交易紀錄,所以才找上張天曜,請張天曜開立禾鋐等3 家商號的銷貨發票給正義公司,正義公司都知悉禾鋐等3 家商號並非實際交易對象,借用或購買他家公司發票來請款的情形,在國內油品業界是很常見的,所以只要開立金額跟數量相符的發票去跟正義公司請款,正義公司都會接受(見103 他7909卷第22頁背面、第23頁);於偵訊中陳稱:泳宸、禾鋐只有開發票而已,油脂都是裕發、久豐出貨的(見偵3 卷第13頁);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是久豐跟裕發拜託我拿樣品給正義,正義驗貨合格之後,價格談好之後,拜託禾鋐開發票,錢下來之後再匯給久豐,再拿現金給裕發、是久豐、裕發公司要開發票去找張天曜,張天曜幫他們開發票(見原審3 卷第85頁背面、第87頁背面)等語為論罪依據。惟林明忠所指久豐公司、裕發公司以上開商號統一發票交正義公司核銷之動機,係存在於其內部,不能指正義公司採購人員亦明知其緣由,而正義公司採購人員縱知林明忠供應之油品,另係他人供應,因商品之出賣本非必係自產自銷,無論係經銷、轉售等均屬交易常態,亦與現今交易實態無違,亦不能指其明知不實,實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㈤檢察官又以證人張天曜於警詢時陳稱:禾鋐企業社及泳宸企

業行本來是要做海洋深層水方面的事業,後來沒有做成,所以這兩間公司就都閒置,且因為沒有營運,所以沒有聘僱過員工,是林明忠跟我說他不夠發票,拜託我開這兩家商號的發票給他,他好向正義公司請款,因為林明忠自身沒有開立公司,算是買賣油品的掮客,所以沒有發票可以開給正義公司,我並未與正義公司員工接觸,也未與正義公司做油脂買賣等語(見警1 卷第84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林明忠用泳宸等3 家商號開立統一發票,這3 家企業行所產生的稅捐係由林明忠負責,是林明忠借發票去用(見原審4 卷第84頁背面、第101 頁);且坦承林明忠要伊虛開發票,而林明忠不是泳宸、禾鋐、治富企業行的員工、經理或是負責人,只是跟我借公司而已,林明忠補給我發票錢,營業稅5%、營利事業所得稅1.5%而久豐公司有開發票給泳宸、禾鋐、治富企業行以扣抵5%之營業稅額(見原審13卷第233頁背面、第236頁背面、第237頁背面);於另案審理中證稱泳宸等3家商號,我都是實際負責人,這3 家商號本身都未生產油脂,實際上也沒有向久豐公司購買油脂等語(見嘉義久豐案院2 卷第150頁、第159頁背面),惟查:

⒈檢察官認上開3 家商號,均屬虛設且未實際營業之商號等,

因張天曜、林明忠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業經原審104 年度訴字第647 號判處罪刑在案,固非無據,惟虛設行號既有商號之外觀,仍能從事法律行為,僅其權利義務歸屬於負責人,身為買方之被告何育仁及正義公司採購人員又非稅務機關,更無公權力,何以會明知該3 家商號均屬虛設?檢察官始終並未舉證證明,舉證已有未足。縱張天曜、林明忠有虛設行號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亦係其個人所為,虛設行號亦得憑開立統一發票而有交易之外觀,被告何育仁及正義公司採購人員如何能僅憑該發票開立人與供應人不符,即明知該商號均屬虛設,自不能以之即為被告等不利之認定甚明。

⒉依證人張天曜上開證詞,固謂林明忠並非前揭3 家商號之員

工或代表人,但其所為「林明忠借上述3 家商號發票去開」之陳述,即同意林明忠開立上開3 家商號之統一發票,已不能排除係授權林明忠以該3 家商號名義與他人進行買賣交易。再者,證人張天曜於原審104 年8 月28日審判程序中明確證稱,其有同意林明忠以上述3 家商號名義與正義公司簽約,進行買賣交易(見原審13卷第226 頁背面、第228 頁背面、231 頁),可知林明忠確有獲得上述3 家商號實際負責人張天曜之授權,與正義公司進行商業往來,是林明忠雖非該

3 家商號之員工或代表人,但卻係該3 家商號之代理人,則該3 家商號於前揭油品買賣交易中,開立統一發票與正義公司,當係林明忠代理該3 家商號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之結果。至證人張天曜此前於原審104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作證時證述:我一開始不知道林明忠用我的商號去跟正義公司訂約,是後來補簽契約的時候,我才知道云云(見原審4 卷第87頁反面),而證人張天曜所稱補簽契約乙事,依何育仁、胡金忞、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所證(見原審3 卷第42頁背面、第71頁背面、第100 頁),乃係103 年9 月間,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正義公司提出供應商資料時,正義公司與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所簽立之103 年度油脂採購合約(見原審10卷第184 至188 頁)。然證人張天曜上開於原審104 年1 月9日審判程序中所為之證述,非但與其嗣後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不符,且如前所述,正義公司係以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支付買賣價金,而開立與上述3 家商號之支票,之後都在該3 家商號所開立之銀行帳戶提示兌現;又依證人張天曜於原審審理中所證,其知悉林明忠開立上述3 家商號之統一發票,係要作為銷售豬油之用,且上述3 家商號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均係由其保管,而正義公司所開立之支票,亦係其所持至銀行提示兌現(見原審4 卷第85頁背面、第86頁、第90頁背面),足證證人張天曜早已知悉林明忠係用上述3 家商號名義與正義公司進行豬油買賣交易。而買賣交易之進行,無論係口頭或書面,均需雙方成立買賣契約即達成買賣合意後方能為之,此為具有一般智識能力之人均所知悉之事,則證人張天曜豈有可能直到103 年9 月間,方知悉林明忠以上述3 家商號名義與正義公司訂約之事?足認證人張天曜於原審104 年1 月9 日審判程序中所為之上開證述並不可採,而以其於原審104 年8 月28日審判程序中之證詞較為可信。

⒊此外,泳宸等3 家商號中,較早與正義公司進行交易之泳宸

、禾鋐商號,依據正義公司目前尚能尋得之資料,早於94年12月30日(約定交貨期間:95年1 月1 日至3 月31日)、95年9 月30日(約定交貨期間:95年10月1 日至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約定交貨期間:96年1 月1 日至3 月31日)、96年3 月29日(約定交貨期間:96年4 月1 日至6 月30日),就曾與正義公司簽訂書面之購貨合約,約定簽約後3 個月之原料豬油交易事宜,且正式合約上並有蓋印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之大小章(見原審8 卷第337 至344 頁);而林明忠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合約都是我拿給張天曜蓋章的,是經由張天曜的同意,才用商號的名義與正義公司簽約,而要使用泳宸企業行或禾鋐企業社簽約,也都是張天曜跟我說的等語(見原審13卷第191 頁背面、第192 、194 頁);再佐以上述3 家商號於96年度至103 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均係採書面審核方式辦理,此據證人張天曜證述在卷(見原審4 卷第98頁),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8 月18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041022328號函在卷足按(見原審函覆

9 卷第24頁)。而依財政部所頒定之96至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2 點均規定:

「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之規定,故證人張天曜當會如林明忠所言,決定以何家商號與正義公司訂約,以免營收金額高於3000萬元,導致無法以書面審查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堪認林明忠上開陳述應屬可信。綜上事證以觀,顯示證人張天曜早有授權林明忠,由林明忠以上述3 家商號代理人身分與正義公司訂約、進行交易,是正義公司在商業上之交易相對人,自係泳宸等3 家商號,而林明忠僅係該3 家商號之代理人,負責與正義公司接洽、聯絡買賣事宜。至正義公司嗣後雖未再於交易前與林明忠代理之商號簽立書面合約,然衡以常情,此當係雙方已進行長時間之交易,彼此產生互信,故改以口頭訂約所致,此由被告胡金忞於原審審理中陳稱:如果是新的廠商的話,我會用訂單,也就是油品採購合約,以確定供貨品質規格及價錢,至於我接手前就有供貨的廠商,例如林明忠的部分,就是用口頭聯絡等語(見原審1 卷第228 頁),即足為佐。又因買賣契約並不以簽立書面契約方能成立,故未簽立書面契約,並無礙於泳宸等3 家商號係正義公司交易相對人此一事實之認定。至證人張天曜所稱林明忠允諾負擔之稅捐支出,則僅係林明忠取得張天曜授權之對價,尚無從以此認定上述3 家商號並非正義公司之實際交易相對人。另證人張天曜於原審審理中,雖一度證稱前揭94年至96年所簽署之購貨合約係事後補簽(見原審13卷第229 頁),然嗣已確認其係將前述於103 年9 月補簽之油脂採購合約與上述購貨合約予以混淆(見原審13卷第

238 頁背面),自無從以證人張天曜上開誤述之內容,認定前述購貨合約係於事後補作而成。從而,依據證人張天曜所為之證述,非但不足以認定泳宸等3 家商號並非正義公司商業上之交易相對人,反而足以認定林明忠係以該3 家商號代理人身分,代理該3 家商號與正義公司進行油品買賣交易。

㈥依據為久豐公司載運油品之證人陳俊誥、為裕發公司載運油

品之證人林義智、鍾文吉於原審審理中所證,渠等載運油品至正義公司時,均需陳明該等油品係泳宸等3 家商號中任1家之油品(見原審10卷第144 頁背面、原審14卷第102 頁、第119 頁背面),另為裕發公司載運油品之證人陳宏瑋於原審審理中亦證述:送油去正義公司時,都會交1 張油脂檢驗表給正義公司等語(見原審16卷第21頁、第29頁背面),而觀諸該等油脂檢驗表之記載,其上已載明泳宸企業社或禾鋐企業行字樣(見原審15卷第93至107 頁)。可知正義公司之交易對象係泳宸等3 家商號,係於油罐車司機將油品送交正義公司之前即已決定,並非任由林明忠開立其中一家商號之統一發票辦理請款後,再由正義公司人員依據統一發票內容填載其內部之請購文件、完成後續之採購程序。則由此情以觀,更徵正義公司採購人員確係認定泳宸等3 家商號為正義公司商業上之交易相對人無訛。至於採購人員縱係於收受林明忠所提供之發票,始將發票所示供應商填載於請購單,亦無非係基於雙方長期交易之行政作業流程,仍不足認正義公司採購人員係明知該3 家商號並無出賣油品予正義公司之事實。

㈦檢察官又以蔡耀鋐、蔡鎮州因以加拾伊等3 家商號之名義製

作不實統一發票交予永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以之申報銷項稅額而以不正方式幫助永成公司逃漏營業稅,業經蔡鎮州、蔡耀鋐等人於另案審理中認罪,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565 號判決判處罪刑,惟虛設行號既有商號之外觀,被告何育仁及正義公司採購人員何以會明知該3 家商號均屬虛設?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縱蔡耀鋐、蔡鎮州有虛設行號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亦係其個人所為,正義公司僅係買受人,被告何育仁及正義公司採購人員如何能僅憑該發票開立人與供應人不符,即明知該商號均屬虛設,自不能以之即為被告等不利之認定甚明。

㈧再者,證人蔡鎮州於原審審理中,固證稱永成公司販賣豬油

與其他公司時,均係以永成公司名義,開立品名為飼料用油之發票,然因永成公司以魚油名義進口豬油,沒有豬油進項可供開立發票,而正義公司要求發票上之品名須記載為豬油,永成公司方以上述3 家商行名義開立品名為豬油之發票與正義公司(見原審12卷第179 、181 頁)。因正義公司既生產食用豬油,要求賣方提供銷售「豬油」之統一發票以供核銷,本為當然,惟依據上述證人蔡鎮州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詞及正義公司於採購之前與加拾伊商行、旭日友商行所簽訂之油脂採購訂單,雙方乃係在交易前就已經商議要以何家公司行號進行交易,則不論交易商品是否為賣方所進口或生產、製造,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屬法所不禁,如何能以相關豬油係由永成公司進口,即謂雙方不得議約由上述3 家商行將永成公司進口之豬油販賣與正義公司,進而論謂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明知該3家商號並非實際之交易相對人?自無從以其此部分證詞,認定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明知上述3家商行並非正義公司商業上之交易相對人。

㈨證人蔡耀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嘉義永成油脂公司有無

把雞油賣給正義公司?)因為我的名片是印永成油脂公司,我是永成油脂公司的員工,雞油也是我跟他接洽的,當時也是因為公司要用商行跟正義公司交易,叫我問胡金忞可不可以,當時說可以,就延續用這樣的模式」、「(是否記得曾經拿過永成雞油的樣品送請正義公司試驗?)應該有,應該是交易之前就有樣本給他」、「(是否記得永成油脂公司有送豬油的樣品給正義公司檢驗?)記得有這件事情,但不記得日期」、「(胡金忞當初跟你買油時,胡金忞認為他是跟永成股份有限公司買油,或是跟這3 家商行買油?)我的名片、我的身分就是永成油脂,我跟他談完後公司叫我問他能否用商行交易」、「(胡金忞第一次找你談是否跟永成股份有限公司談購油合約?)是,一開始沒有談到商行」、「(後來你們才問能否用3 家商行開發票?)是」、「(一開始胡金忞找你談購油合約時,是否知道有這3 家商行存在?)一開始還不知道,交易之後才知道」(見原審12卷第186 頁背面至第187 頁、第192 頁),而證述被告胡金忞一開始並不知悉加拾伊等3 家商號之存在,係逕與永成公司人員接洽,並將永成公司產製之油品樣品送驗確認品質;另如前所述,被告胡金忞與正義公司其他人員向加拾伊等3 家商號進行採購原料豬油之前,亦係至永成公司進行訪廠。被告胡金忞上開舉措,固然顯示其係欲採購永成公司產製之油品,然如前所述,產銷分離在現今社會經濟活動,實屬常態,非謂永成公司產製之油品,僅能限定由永成公司銷售,永成公司不得委請其他公司行號進行銷售,而欲購買永成公司油品之買家,亦僅得直接與永成公司交易,不得以其他方式購入永成公司之油品。因此,商業交易之相對人為何,本即會視買賣契約成立當下(不論口頭或書面),雙方基於私法自治精神而達成協議之內容以決。就本件情形而言,除證人蔡鎮州所為前揭證述內容外,證人蔡耀鋐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胡金忞一開始跟我接洽要買雞油時,因為蔡鎮州叫我問胡金忞說,能否用商行交易,之後胡金忞說可以,就一直延續這樣的交易模式,加拾伊等3 家商號都是蔡鎮州先跟我講的,我再跟胡金忞說這個訂單要用哪家商行,所以交易的對象還是商行等語(見原審12卷第186 頁背面、第187 頁、第187-1 頁),足見正義公司雖係欲購買永成公司產製之油品,但於雙方進行買賣交易之前,即已達成合意,約定由加拾伊等3 家商號將永成公司產製之油品販賣與正義公司,因此,如何能依首揭證人蔡耀鋐之證詞認正義公司採購人員明知實際交易對象應為永成公司?㈩公訴意旨固又另舉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

潘士銘、胡金忞於本案偵、審過程中,多有:正義公司向「林明忠」、「永成公司」購買油品、油品來自「林明忠」、「永成公司」之陳述,認正義公司之實際交易相對人係「林明忠」、「永成公司」,而非泳宸等3 家商號或加拾伊等3家商號(見原審22卷第114 頁背面至第117 頁、原審25卷第

101 至103 頁)。惟依契約自由之精神,自然人本得自由選擇以法人名義或商號名義對外經營事業,從事法律行為,林明忠取得泳宸等3 家商號之授權,代表與正義公司交易,而永成公司則先後透過加拾伊等3 家商行販賣油品與正義公司,已如上述,均尚屬契約自由範圍內交易安排,難認不實,縱相關被告為能方便、簡明的表達己意,不免以前揭方式進行陳述,仍不能謂上開法律關係並不存在。此由被告胡金忞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因為林明忠長久以來就是我的聯絡窗口,所以在問到交易對象時,我會很直接的說出林明忠,但正義公司實際的交易對象,應該是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治富企業行等語(見原審22卷第88頁),即足為佐。況且,依一般人之口語習慣,亦習於將接洽業務之人或將品牌、生產商稱為交易相對人,諸如:「我向某業務員買保險」(實則係與某保險公司訂定保險契約)、「我跟某汽車品牌買車」(實則買賣契約之賣方,多係經銷商,少有汽車製造商直接與消費者從事買賣交易,且在此種情形,消費者不知悉經銷商名稱者,所在多有),因此,自無從以被告等人曾有上開陳述內容,認正義公司商業上之交易對象,並非泳宸等3家商號或加拾伊等3 家商號。至林明忠何以要取得張天曜授權而以泳宸等3 家商號與正義公司交易,永成公司為何要透過加拾伊等3 家商號將該公司油品販賣與正義公司,此均非身為買家之正義公司或正義公司人員所需審究(即如同日常生活交易中,至某商家購買商品或至某餐廳用餐,其統一發票所載公司、行號名稱與店面招牌不盡相同,甚至看起來全無相關,均非顧客所需追究之事項)。因此,不論林明忠、永成公司選擇之上開交易方式,係單純基於商業交易之便利性,或是有其稅法上之考量,甚或是本於其他不法目的,均無從以之為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等人不利之認定。

五、公訴意旨另謂被告吳明正於97年4 月23日,有向林明忠採購原料油品,並依林明忠指示在請購單上虛偽填載「禾鋐企業社」,該請購單由何育仁核准後,再由林明忠將交易發票寄給正義公司,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此不實之交易內容,記入正義公司之進貨年報表、進貨統計表。查正義公司97年度之進貨年報表,固有記載正義公司於97年4 月間向禾鋐企業社購入1799公斤之原料豬油,且被告吳明正亦有在該次之請購單上簽名(見他5 卷第78頁)。然此部分實係因禾鋐企業社委託正義公司代工精製豬油,因得率關係造成數量上之差異,為作帳而為上開記載,正義公司於97年4 月間,並未向禾鋐企業社購入上述1799公斤之原料豬油乙情,業據被告吳明正、證人許鳳珍於原審審理中陳述明確(見原審5 卷第96頁、原審9 卷第40頁背面),核與上開請購單所註記之內容相符(見他5 卷第78頁),自堪認定。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為之認定,顯然有所誤會,爰予敘明。

六、綜上,泳宸等3家商號以及加拾伊等3家商號,均係出賣人所表彰之交易當事人,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乃係正義公司所認知在買賣契約上之相對人,則正義公司之請購單、進貨年報表中記載該等廠商,即無不實可言。且商業交易上,商品出賣人無論其與上游關係為經銷或轉售,均無礙於買賣契約之成立,而本案金流、物流均屬實在,檢察官始終未舉出證據,證明被告何育仁與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等採購人員,「明知」林明忠與泳宸等3 家商號間,以及蔡耀鋐與加拾伊等3 家商號間有何不能成立之法律關係,更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定之「明知」要件有間,縱然林明忠、蔡耀鋐實係為掩飾自身販賣飼料油或另為逃漏稅捐始為上開交易關係之安排,此僅為法律行為之動機問題,仍不能認其法律關係並不存在,何況就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而言,本案至多僅得認定渠等有容任正義公司購買「飼料油」之未必故意,已經本院認定明確,更不足以此「未必故意」認定渠等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則此部分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胡金忞等人被訴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伍、追加起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何吳惠珠係裕發公司之董事長即商業負責人,其於103年間,明知裕發公司將飼料用油販賣給林明忠,再由林明忠轉賣給正義公司,然何吳惠珠為逃避追查及逃漏稅捐,竟同意由林明忠以張天曜設立之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之名義,開立統一發票給正義公司作為買賣飼料用油之憑證(日期、金額及發票如附表5 編號101 至122 所示),而故意隱匿裕發公司販賣飼料油給林明忠及正義公司之交易,使裕發公司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而何吳惠珠於對此等會計事項,故意遺漏不為記錄,致每年度委託不知情之大誠會計事務所會計師製作資產負債表時,故意遺漏上開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該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因認被告何吳惠珠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嫌(參閱檢察官104 年5 月25日追加起訴書、104 年7 月24日準備程序陳述之意見【見原審104 矚訴2 號1 卷第37頁】)。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為構成要件。而該條款所稱之「財務報表」,依同法第28條規定,係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又商業以每年1 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按即每年2 月底前)辦理完竣;必要時得予延長;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6 條前段、第65條、第6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財務報表之編製,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即次年度2 月底前為之,故是否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罪,自應視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於翌年編制前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時,是否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並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而為判斷。

三、經查,裕發公司於103 年2 月至8 月間,有透過泳宸企業行、禾鋐企業社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銷售情形詳如附表4 編號101 至122 所示),固如前述,且裕發公司於銷售當時,並未開立任何統一發票,係於103 年9 月間方將此部分之統一發票予以一次補開,要據證人何宏基(見原審卷4 第51頁背面)、莊玉萍(見原審4 卷第70頁)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然因上開統一發票係於103 年間即予補開,故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翌年編製裕發公司103 年度之財務報表時,業將裕發公司銷售上開油品之相關金額予以列入,此有該事務所104 年8 月19日函及所附103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出售明細附卷足按(見原審函覆9 卷第87、99至101 頁),堪認裕發公司103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如公訴意旨所言,有遺漏銷售上開油品之會計事項而不為記錄之情。至依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提供之上開出售明細,裕發公司所列之銷售上開油品金額,總計為1255萬6525元(見原審函覆9 卷第101 頁),與正義公司實際支付之1523萬5759元存有出入,然如前所述,此乃因部分銷售款項係由張天曜、林明忠取得所致,且林明忠取得之金額尚有未明,從而,依據卷內所存證據,尚難證明裕發公司所列上開銷售金額確實存有虛偽不實之情,而使裕發公司103 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又以,扣案裕發公司進出貨內帳之記載多有遺漏,並無信憑性,則裕發公司以上開不實之內帳資料作為補開發票之依據,其金額當屬虛偽,自會使裕發公司103 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語。惟查上開裕發公司103 年度進出貨內帳所載內容(原審院15卷第121 至130 頁)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所檢送之裕發公司進銷項明細資料(見原審函覆9 卷第66至68頁、函覆12卷第148 頁及所附光碟),裕發公司於103 年度有開立統一發票與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正義公司,然其進出貨內帳就此均未予記載。且裕發公司103 年度進出貨內帳所載內容,與該公司103 年度進/ 銷/ 存明細表之記載(見原審函覆1 卷第43頁),亦有出入,而證人莊玉萍於原審審理中,亦自承上開進出貨內帳之記載多有缺漏之情(見原審17卷第104 頁背面、第107 、108 頁),堪認扣案進出貨內帳所載內容並未能全信,惟縱如此,檢察官仍應舉證證明裕發公司上開補開之發票金額究有何不實之情。亦即扣案進出貨內帳因記載缺漏,固不足完全證明裕發公司進出貨之交易紀錄,惟此與其間已記載之與林明忠交易金額是否不實,仍屬兩事,檢察官上訴意旨未明此節,逕認裕發公司補開之發票金額仍屬虛偽,即不可採。

五、綜上,被告何吳惠珠此部分犯行難以證明,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陸、被告何育仁於本院審理中被訴另涉虛偽標記及詐欺罪嫌部分:

一、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另指,被告何育仁另單獨承前開不法意圖之詐欺及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之犯意,明知正義公司製造之豬油產品主要係以下述外購原料油品所製成,未經優良農產品驗證,竟於101 年起指示不知情之正義公司行銷人員在其所銷售之「正義香豬油」商品外包裝上,標記「CAS 原料」,致上開中間廠商、消費者等陷於錯誤購買而受有損害,嗣於102 年12月1 日經民眾向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反映,經行政院農業委會員移送由高雄市政府於103 年1 月16日裁處行政罰鍰新台幣6 萬元,因認被告何育仁另涉刑法詐欺取財罪及虛偽標記罪等語(見本院卷13第295 頁、第303 頁、

107 年1 月9 日檢察官論告書)。

二、惟被告何育仁則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是行銷人員疏失等語,經查,正義公司係有相當規模之食品公司,其內分工負責,各司其職,關於外包裝事宜當係由行銷人員負責,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上開外包裝之「CAS 」究為何人處理,是否係經被告何育仁授意或得其同意,均屬不明,且正義香豬油產品固有上開「CAS 原料」標記,但該「CAS 原料」字樣甚小,而正義公司本為豬油大廠,通路商或消費者是否僅因該標示即決定選購,仍非無疑,是否其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亦非無疑,此部分縱有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之行為,亦不能證明被告何育仁必然參與其中,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併予敘明。

柒、對原判決之審查㈠原審就上述被告何育仁、胡金忞被訴如附表2-2 編號234 至

270、附表2-3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即原判決附表2 編號254至661 之部分事實)、被告吳明正其餘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許書豪、江寬隆、潘士銘及胡金忞被訴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置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被告何吳惠珠被訴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部分,以其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此部分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審就被告何育仁、胡金忞被訴如附表2-2 編號47至233 所

示之詐欺取財罪等部分,以其犯罪不能證明,且以其103 年部分行為,與其被訴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原判決第162 頁),固非無見,惟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此部分如構成犯罪,仍應分論併罰,已如前述,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認應改判有罪,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諭知被告何育仁、胡金忞被訴如附表2-2 編號47至233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部分無罪如主文第2 、4 項所示。

㈢原審就被告何育仁、胡金忞被訴向頂新公司購買越南大幸福

公司油品(起訴書犯罪事實一、⒈)涉犯刑法詐欺及違反食安法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以其犯罪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惟因此部分仍屬前開論罪部分之一部,無庸另駁回其上訴。

㈣原審就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被訴如附表2-2 編號47至270

、附表2-3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以其所為係詐欺不知情之正義公司採購人員,在起訴犯罪事實所載範圍另論以刑法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取財罪)、違反食安法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原判決第149 頁),固非無見,惟本案係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基於不確定犯意,購買林明忠、何吳惠珠所供應之裕發公司飼料用油,其間有共同正犯關係,已經本院認定明確,原判決此部分事實認定,尚有未合,且經本院撤銷改判如前,惟因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被訴如附表2-2 編號47至

270 、附表2-3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其犯罪仍屬不能證明,既如前述,仍應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請求改判有罪,固無理由,而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仍應由本院諭知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此部分無罪如主文第5 、6 項所示。

丁、其他

壹、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如案由欄所示),與本件起訴被告何育仁涉犯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被告正義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事實完全相同,審判範圍同一,爰併予審理,且無庸就諭知無罪部分退回檢察官另行偵查,附此敘明。

貳、證人何宏基、莊玉萍涉嫌共犯前述犯行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68 條、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4 項、第5 項、第49條之1 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刑法第2 條第

1 項、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40條之2,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昌提起上訴,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何育仁、胡金忞、何吳惠珠、吳明正、潘士銘、江寬隆、許書豪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如認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之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旭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5 項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1-1 :

┌─┬───────┬───────────────────────────────────────┐│編│犯罪事實 │本院主文 ││號│ │ │├─┼───────┼───────────────────────────────────────┤│1 │附表2-1編號1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貳佰陸拾參││ │ │萬壹佰零玖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 │附表2-1編號2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貳仟伍佰零伍元應連帶沒││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 │附表2-1編號3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貳佰貳拾陸││ │ │萬肆仟壹佰零柒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4 │附表2-1編號4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伍拾壹萬壹││ │ │仟伍佰貳拾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5 │附表2-1編號5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柒仟玖佰零││ │ │肆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6 │附表2-1編號6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應連帶││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7 │附表2-1編號7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拾捌萬陸仟││ │ │參佰伍拾柒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8 │附表2-1編號8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應連帶沒││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附表1-2┌─┬───────┬───────────────────────────────────────┐│編│犯罪事實 │本院主文 ││號│ │ │├─┼───────┼───────────────────────────────────────┤│1 │附表2-2編號1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肆億捌仟參││ │ │佰肆拾貳萬伍仟參佰陸拾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 │附表2-2編號2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仟壹佰捌││ │ │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捌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 │附表2-2編號3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佰參拾壹││ │ │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4 │附表2-2編號4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伍拾陸萬陸││ │ │仟伍佰參拾陸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5 │附表2-2編號5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陸佰壹拾肆││ │ │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6 │附表2-2編號6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7 │附表2-2編號7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8 │附表2-2編號8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貳佰參拾捌││ │ │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9 │附表2-2編號9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柒佰柒拾捌││ │ │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0│附表2-2編號10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伍佰玖拾萬││ │ │玖仟肆佰肆拾柒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1│附表2-2編號11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貳拾捌萬壹││ │ │仟玖佰陸拾捌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2│附表2-2編號12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玖佰貳拾陸││ │ │萬玖仟捌佰零伍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3│附表2-2編號13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佰零柒萬││ │ │參仟壹佰玖拾玖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4│附表2-2編號14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5│附表2-2編號15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伍拾柒萬伍││ │ │仟零肆拾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6│附表2-2編號16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伍拾參萬捌││ │ │仟陸佰陸拾柒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7│附表2-2編號17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玖萬肆仟壹││ │ │佰零柒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8│附表2-2編號18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佰捌拾萬││ │ │陸仟玖佰肆拾貳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19│附表2-2編號19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肆佰柒拾伍││ │ │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0│附表2-2編號20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佰壹拾伍││ │ │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1│附表2-2編號21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參仟貳佰陸││ │ │拾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2│附表2-2編號22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貳佰參拾捌││ │ │萬肆仟零伍拾貳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3│附表2-2編號23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萬伍仟參││ │ │佰零肆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4│附表2-2編號24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陸佰陸拾捌││ │ │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5│附表2-2編號25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拾玖萬參仟││ │ │壹佰伍拾捌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6│附表2-2編號26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陸佰零陸萬││ │ │參仟玖佰零陸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7│附表2-2編號27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肆仟貳佰貳││ │ │拾參萬參仟柒佰玖拾貳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8│附表2-2編號28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肆仟肆佰貳││ │ │拾玖萬參仟捌佰肆拾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29│附表2-2編號29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佰貳拾伍││ │ │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0│附表2-2編號30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柒拾參萬壹││ │ │仟陸佰伍拾陸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1│附表2-2編號31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佰伍拾肆││ │ │萬壹仟壹佰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2│附表2-2編號32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貳仟捌佰壹││ │ │拾貳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3│附表2-2編號33 │何育仁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林明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何吳惠珠共同犯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伍拾陸萬玖││ │ │仟肆佰壹拾貳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4│附表2-2編號34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5│附表2-2編號35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柒拾捌萬柒││ │ │仟貳佰參拾貳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6│附表2-2編號36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陸拾萬貳仟││ │ │參佰零捌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7│附表2-2編號37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拾伍萬陸仟││ │ │柒佰參拾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38│附表2-2編號38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附表2-2編號39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伍佰陸拾柒││ │ │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40│附表2-2編號40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壹佰零柒萬││ │ │貳仟肆佰壹拾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41│附表2-2編號41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2│附表2-2編號42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新臺幣參拾參萬捌││ │ │仟捌佰參拾柒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附表1-3┌─┬─────────┬─────────────────────────────┐│編│ │原審主文 ││號│ │ │├─┼─────────┼─────────────────────────────┤│1 │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何吳惠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98年度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何吳惠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99年度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何吳惠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100 年度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何吳惠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101 年度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何吳惠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 │(102 年度部分)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2-1:即詐欺行為終了於102年6月21日食安法修正前之部分

(單位均為新台幣元)┌─┬──┬────┬──┬──┬──┬───┬──┬──┬────╥───╥──────┐│編│起訴│銷售對象│96年│97年│98年│99年 │100 │101 │102年( ║合計應║ 出處 ││號│書附│ │ │ │ │ │年 │年 │6.20前)║沒收金║ ││ │表三│ │ │ │ │ │ │ │()內為║額 ║ ││ │編號│ │ │ │ │ │ │ │退貨折讓║ ║ ││ │ │ │ │ │ │ │ │ │後金額 ║ ║ │├─┼──┼────┼──┼──┼──┼───┼──┼──┼────╫───╫──────┤│1 │20 │維格餅家│ │ │1,03│1,271 │297 │24 │ ║2,630 ║原審函覆5卷 ││ │ │股份有限│ │ │6,85│,723 │,243│,286│ ║,109 ║P76 ││ │ │公司 │ │ │7 │ │ │ │ ║ ║ │├─┼──┼────┼──┼──┼──┼───┼──┼──┼────╫───╫──────┤│2 │27 │聯萬有限│1,73│115 │48 │ │ │ │ ║1,902 ║原審函覆5卷 ││ │ │公司 │8,43│,801│,267│ │ │ │ ║,505 ║P76 ││ │ │ │7 │ │ │ │ │ │ ║ ║ │├─┼──┼────┼──┼──┼──┼───┼──┼──┼────╫───╫──────┤│3 │23 │升源食品│ │ │395 │1,062 │640 │165 │ ║2,264 ║原審函覆6卷 ││ │ │有限公司│ │ │,429│,655 │,500│,523│ ║,107 ║P81-82 │├─┼──┼────┼──┼──┼──┼───┼──┼──┼────╫───╫──────┤│4 │36 │嘉元食品│ │ │210 │300 │ │ │ ║511 ║原審函覆6卷 ││ │ │有限公司│ │ │,856│,664 │ │ │ ║,520 ║P89-94 │├─┼──┼────┼──┼──┼──┼───┼──┼──┼────╫───╫──────┤│5 │143 │乾杯股份│ │ │ │ │ │7 │ ║7 ║他八卷P1-4、││ │ │有限公司│ │ │ │ │ │,904│ ║,904 ║本院卷6 P252││ │ │ │ │ │ │ │ │ │ ║ ║-256反、274 ││ │ │ │ │ │ │ │ │ │ ║ ║-281、和解見││ │ │ │ │ │ │ │ │ │ ║ ║本院卷11P81 │├─┼──┼────┼──┼──┼──┼───┼──┼──┼────╫───╫──────┤│6 │10 │茹美食品│959 │106 │ │ │ │ │ ║1,066 ║原審函覆6卷 ││ │ │有限公司│,524│,700│ │ │ │ │ ║,224 ║P77 │├─┼──┼────┼──┼──┼──┼───┼──┼──┼────╫───╫──────┤│7 │184 │安佳企業│ │ │31 │ │139 │ │15,905 ║186 ║原審函覆8卷 ││ │ │社 │ │ │,300│ │,661│ │(15,396)║,357 ║P72 │├─┼──┼────┼──┼──┼──┼───┼──┼──┼────╫───╫──────┤│8 │536 │吳文展 │201 │162 │ │ │ │ │ ║364 ║原審函覆13卷││ │ │ │,428│,857│ │ │ │ │ ║,285 ║P17 │├─┴──┴────┼──┼──┼──┼───┼──┼──┼────╫───╫──────┤│總計 │2,89│385 │1,72│2,635 │1,07│197,│15,396 ║8,933 ║ ││ │9,38│,358│2,70│,042 │7,40│713 │ ║,011 ║ ││ │9 │ │9 │ │4 │ │ ║ ║ │└─────────┴──┴──┴──┴───┴──┴──┴────╨───╨──────┘附表2-2:即行為終了於102年6月21日食安法修正之後部分

(●為食安法修正前有銷售未論罪部分,單位均為新台幣元)┌──┬──┬──┬───┬───┬───┬───┬───┬───┬────╥────╥────┬───╥────╥──┐│編號│起訴│銷售│96年 │97年 │98年 │ 99年 │100年 │101年 │102.1.1-║96-102. ║102.6.21│103年 ║102.6.21║被害││ │書附│對象│ │ │ │ │ │ │6.20 ║6.20 ║-12.31 │()內║-103 ║陳述││ │表三│ │ │ │ │ │ │ │()內為║合計應沒║ │為拒絕║合計應沒║(含││ │編號│ │ │ │ │ │ │ │退貨折讓║收金額 ║ │付款金║收金額 ║和解││ │ │ │ │ │ │ │ │ │後金額 ║(A) ║ │額或和║(B) ║)出││ │ │ │ │ │ │ │ │ │ ║ ║ │解金額║ ║處 │├──┼──┼──┼───┼───┼───┼───┼───┼───┼────╫────╫────┼───╫────╫──┤│1 │236 │連興│22,382│19,135│19,045│21,394│17,269│16,252│7,193 ║122,442 ║9,037 │13,626║22,664 ║本院││ │ │油行│,999 │,093 │,290 │,595 │,899 │,006 │,035 ║,740 ║,783 │,568 ║,351 ║卷10││ │ │ │ │ │ │ │ │ │(6,962 ║ ║ │ ║ ║P280││ │ │ │ │ │ │ │ │ │,858) ║ ║ │ ║ ║-281│├──┼──┼──┼───┼───┼───┼───┼───┼───┼────╫────╫────┼───╫────╫──┤│2 │46 │大潤│125 │177 │175 │108 │115 │104 │42,266 ║11,881 ║47,520 │38,280║1,269 ║本院││ │ │發流│,776 │,402 │,934 │,975 │,880 │,154 │(40 ║,918 ║ │ ║,842 ║卷8 ││ │ │通事│ │ │ │ │ │ │,913) ║ ║ │ ║ ║P58-││ │ │業股│ │ │ │ │ │ │ ║ ║ │ ║ ║59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土│ │ │ │ │ │ │ ║ ║ │ ║ ║ ││ │ │城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47 │大潤│168 │275 │231 │127 │158 │147 │63,360 ║ ║58,080 │47,520║ ║ ││ │ │發流│,269 │,140 │,605 │,910 │,460 │,817 │(61 ║ ║ │ ║ ║ ││ │ │通事│ │ │ │ │ │ │,332)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南│ │ │ │ │ │ │ ║ ║ │ ║ ║ ││ │ │湖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48 │大潤│205 │169 │207 │139 │126 │98 │50,161 ║ ║42,240 │39,600║ ║ ││ │ │發流│,034 │,074 │,370 │,572 │,522 │,904 │(48 ║ ║ │ ║ ║ ││ │ │通事│ │ │ │ │ │ │,556)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內│ │ │ │ │ │ │ ║ ║ │ ║ ║ ││ │ │湖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49 │大潤│85 │127 │102 │42 │75 │47 │26,400 ║ ║29,040 │27,720║ ║ ││ │ │發流│,425 │,316 │,247 │,034 │,060 │,472 │(25 ║ ║ │ ║ ║ ││ │ │通事│ │ │ │ │ │ │,555)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新│ │ │ │ │ │ │ ║ ║ │ ║ ║ ││ │ │店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50 │大潤│62 │79 │92 │62 │59 │60 │31,679 ║ ║33,002 │17,160║ ║ ││ │ │發流│,696 │,800 │,654 │,041 │,848 │,654 │(30 ║ ║ │ ║ ║ ││ │ │通事│ │ │ │ │ │ │,665)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中│ │ │ │ │ │ │ ║ ║ │ ║ ║ ││ │ │和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178 │大潤│117 │207 │152 │91 │123 │81 │46,200 ║ ║44,880 │47,520║ ║ ││ │ │發流│,606 │,850 │,597 │,916 │,732 │,792 │(44 ║ ║ │ ║ ║ ││ │ │通事│ │ │ │ │ │ │,722)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平│ │ │ │ │ │ │ ║ ║ │ ║ ║ ││ │ │鎮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179 │大潤│118 │121 │95 │47 │38 │56 │25,080 ║ ║33,000 │30,360║ ║ ││ │ │發流│,956 │,417 │,749 │,429 │,022 │,808 │(24 ║ ║ │ ║ ║ ││ │ │通事│ │ │ │ │ │ │,277)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中│ │ │ │ │ │ │ ║ ║ │ ║ ║ ││ │ │壢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193 │大潤│ │ │ │ │94 │105 │39,600 ║ ║34,320 │31,680║ ║ ││ │ │發流│ │ │ │ │,860 │,492 │(38 ║ ║ │ ║ ║ ││ │ │通事│ │ │ │ │ │ │,333)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八│ │ │ │ │ │ │ ║ ║ │ ║ ║ ││ │ │德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214 │大潤│166 │239 │176 │119 │132 │129 │56,760 ║ ║60,720 │62,040║ ║ ││ │ │發流│,012 │,891 │,267 │,073 │,490 │,325 │(54 ║ ║ │ ║ ║ ││ │ │通事│ │ │ │ │ │ │,944)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忠│ │ │ │ │ │ │ ║ ║ │ ║ ║ ││ │ │孝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221 │大潤│ │ │ │16 │80 │73 │26,400 ║ ║52,800 │18,480║ ║ ││ │ │發流│ │ │ │,956 │,979 │,827 │(25 ║ ║ │ ║ ║ ││ │ │通事│ │ │ │ │ │ │,555)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頭│ │ │ │ │ │ │ ║ ║ │ ║ ║ ││ │ │份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237 │大潤│100 │156 │138 │85 │123 │108 │27,720 ║ ║36,960 │47,520║ ║ ││ │ │發流│,219 │,547 │,000 │,488 │,974 │,156 │(26 ║ ║ │ ║ ║ ││ │ │通事│ │ │ │ │ │ │,833)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台│ │ │ │ │ │ │ ║ ║ │ ║ ║ ││ │ │中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296 │大潤│33 │54 │53 │39 │50 │36 │11,906 ║ ║10,560 │13,200║ ║ ││ │ │發流│,796 │,869 │,598 │,634 │,159 │,985 │(11 ║ ║ │ ║ ║ ││ │ │通事│ │ │ │ │ │ │,525)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斗│ │ │ │ │ │ │ ║ ║ │ ║ ║ ││ │ │南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366 │大潤│ │42 │54 │18 │70 │64 │11,880 ║ ║15,840 │23,760║ ║ ││ │ │發流│ │,168 │,272 │,198 │,041 │,649 │(11 ║ ║ │ ║ ║ ││ │ │通事│ │ │ │ │ │ │,500)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嘉│ │ │ │ │ │ │ ║ ║ │ ║ ║ ││ │ │義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430 │大潤│385 │335 │319 │177 │168 │254 │71,306 ║ ║52 ,800 │54,120║ ║ ││ │ │發流│,211 │,293 │,988 │,496 │,132 │,618 │(69 ║ ║ │ ║ ║ ││ │ │通事│ │ │ │ │ │ │,024)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台│ │ │ │ │ │ │ ║ ║ │ ║ ║ ││ │ │南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431 │大潤│216 │186 │185 │111 │120 │112 │29,040 ║ ║29,040 │39,600║ ║ ││ │ │發流│,731 │,771 │,733 │,882 │,674 │,050 │(28 ║ ║ │ ║ ║ ││ │ │通事│ │ │ │ │ │ │,111)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台│ │ │ │ │ │ │ ║ ║ │ ║ ║ ││ │ │南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432 │大潤│53 │103 │109 │33 │47 │54 │15,840 ║ ║35,640 │17,160║ ║ ││ │ │發流│,578 │,839 │,322 │,485 │,867 │,048 │(15 ║ ║ │ ║ ║ ││ │ │通事│ │ │ │ │ │ │,333)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台│ │ │ │ │ │ │ ║ ║ │ ║ ║ ││ │ │南佳│ │ │ │ │ │ │ ║ ║ │ ║ ║ ││ │ │里店│ │ │ │ │ │ │ ║ ║ │ ║ ║ ││ ├──┼──┼───┼───┼───┼───┼───┼───┼────╢ ╟────┼───╢ ║ ││ │527 │大潤│ │ │ │97 │89 │129 │35,640 ║ ║30,360 │27,720║ ║ ││ │ │發流│ │ │ │,236 │,547 │,006 │(34 ║ ║ │ ║ ║ ││ │ │通事│ │ │ │ │ │ │,500)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鳳│ │ │ │ │ │ │ ║ ║ │ ║ ║ ││ │ │山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628 │大潤│56 │116 │49 │43 │63 │52 │17,159 ║ ║26,400 │13,200║ ║ ││ │ │發流│,445 │,314 │,467 │,563 │,756 │,716 │(16 ║ ║ │ ║ ║ ││ │ │通事│ │ │ │ │ │ │,610)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台│ │ │ │ │ │ │ ║ ║ │ ║ ║ ││ │ │東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181 │大潤│8,521 │2,731 │6,766 │ │ │ │ ║ ║ │ ║ ║ ││ │ │發流│ │ │ │ │ │ │ ║ ║ │ ║ ║ ││ │ │通事│ │ │ │ │ │ │ ║ ║ │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桃│ │ │ │ │ │ │ ║ ║ │ ║ ║ ││ │ │園中│ │ │ │ │ │ │ ║ ║ │ ║ ║ ││ │ │華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3 │255 │台糖│9,077 │ │ │ │ │ │ ║1,314 ║ │0 ║122,713 ║原審││ │ │- 西│ │ │ │ │ │ │ ║,948 ║ │(-51,2║ ║函覆││ │ │屯 │ │ │ │ │ │ │ ║ ║ │12) ║ ║14卷││ │ │ │ │ │ │ │ │ │ ║ ║ │ ║ ║P104││ ├──┼──┼───┼───┼───┼───┼───┼───┼────╢ ╟────┼───╢ ║-106││ │299 │台糖│12,708│ │ │ │ │ │ ║ ║ │ ║ ║、本││ │ │- 北│ │ │ │ │ │ │ ║ ║ │ ║ ║院卷││ │ │港 │ │ │ │ │ │ │ ║ ║ │ ║ ║6P6 ││ │ │ │ │ │ │ │ │ │ ║ ║ │ ║ ║-50 ││ ├──┼──┼───┼───┼───┼───┼───┼───┼────╢ ╟────┼───╢ ║頁反││ │444 │台糖│27,337│ │ │ │ │ │ ║ ║ │ ║ ║、和││ │ │- 仁│ │ │ │ │ │ │ ║ ║ │ ║ ║解部││ │ │德 │ │ │ │ │ │ │ ║ ║ │ ║ ║分見││ │ │ │ │ │ │ │ │ │ ║ ║ │ ║ ║本院││ ├──┼──┼───┼───┼───┼───┼───┼───┼────╢ ╟────┼───╢ ║卷 8││ │445 │台糖│943 │ │ │ │ │ │ ║ ║ │ ║ ║P66 ││ │ │- 永│ │ │ │ │ │ │ ║ ║ │ ║ ║-141││ │ │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6 │台灣│161 │437 │342 │211 │45,256│ │ ║ ║154,802 │19,123║ ║ ││ │ │糖業│,546 │,530 │,402 │,077 │ │ │ ║ ║ │ ║ ║ ││ │ │股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量│ │ │ │ │ │ │ ║ ║ │ ║ ║ ││ │ │販事│ │ │ │ │ │ │ ║ ║ │ ║ ║ ││ │ │業部│ │ │ │ │ │ │ ║ ║ │ ║ ║ ││ ├──┼──┼───┼───┼───┼───┼───┼───┼────╢ ╟────┼───╢ ║ ││ │603 │台糖│21,334│ │ │ │ │ │ ║ ║ │ ║ ║ ││ │ │- 屏│ │ │ │ │ │ │ ║ ║ │ ║ ║ ││ │ │東 │ │ │ │ │ │ │ ║ ║ │ ║ ║ ││ ├──┼──┼───┼───┼───┼───┼───┼───┼────╢ ╟────┼───╢ ║ ││ │549 │台糖│45,738│ │ │ │ │ │ ║ ║ │ ║ ║ ││ │ │- 楠│ │ │ │ │ │ │ ║ ║ │ ║ ║ ││ │ │梓 │ │ │ │ │ │ │ ║ ║ │ ║ ║ │├──┼──┼──┼───┼───┼───┼───┼───┼───┼────╫────╫────┼───╫────╫──┤│4 │542 │大樂│42,384│141 │144 │67,032│42,348│44,401│24,000 ║566,536 ║14,400 │28,800║43,200 ║本院││ │ │股份│ │,065 │,199 │ │ │ │(23 ║ ║ │ ║ ║卷8 ││ │ │有限│ │ │ │ │ │ │,232) ║ ║ │ ║ ║P62-││ │ │公司│ │ │ │ │ │ │ ║ ║ │ ║ ║63 ││ ├──┼──┼───┼───┼───┼───┼───┼───┼────╢ ╟────┼───╢ ║ ││ │545 │大樂│24,332│26,143│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光華│ │ │ │ │ │ │ ║ ║ │ ║ ║ ││ │ │分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548 │大樂│6,543 │4,857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屏東│ │ │ │ │ │ │ ║ ║ │ ║ ║ ││ │ │分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5 │9 │遠百│998 │1,708 │1,189 │501 │550 │940 │264,450 ║6,146 ║265,680 │300 ║565,800 ║本院││ │ │企業│,973 │,346 │,559 │,474 │,959 │,950 │(255 ║,249 ║ │,120 ║ ║卷8 ││ │ │股份│ │ │ │ │ │ │,988) ║ ║ │ ║ ║P144││ │ │有限│ │ │ │ │ │ │ ║ ║ │ ║ ║-161││ │ │公司│ │ │ │ │ │ │ ║ ║ │ ║ ║ │├──┼──┼──┼───┼───┼───┼───┼───┼───┼────╫────╫────┼───╫────╫──┤│6 │500 │巴特│ │ │ │ │ │ │ ║ 0 ║ │876 ║ 0 ║本院││ │ │里食│ │ │ │ │ │ │ ║ ║ │(-800,║ ║卷6 ││ │ │品有│ │ │ │ │ │ │ ║ ║ │000) ║ ║P54 ││ │ │限公│ │ │ │ │ │ │ ║ ║ │ ║ ║-99 ││ │ │司英│ │ │ │ │ │ │ ║ ║ │ ║ ║頁反││ │ │明店│ │ │ │ │ │ │ ║ ║ │ ║ ║、和││ │ │營業│ │ │ │ │ │ │ ║ ║ │ ║ ║解部││ │ │所 │ │ │ │ │ │ │ ║ ║ │ ║ ║分見││ │ │ │ │ │ │ │ │ │ ║ ║ │ ║ ║本院││ │ │ │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46 ││ ├──┼──┼───┼───┼───┼───┼───┼───┼────╢ ╟────┼───╢ ║-68 ││ │506 │巴特│ │ │ │ │ │ │ ║ ║ │2,629 ║ ║ ││ │ │里食│ │ │ │ │ │ │ ║ ║ │ ║ ║ ││ │ │品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九│ │ │ │ │ │ │ ║ ║ │ ║ ║ ││ │ │如店│ │ │ │ │ │ │ ║ ║ │ ║ ║ ││ │ │營業│ │ │ │ │ │ │ ║ ║ │ ║ ║ ││ │ │所 │ │ │ │ │ │ │ ║ ║ │ ║ ║ ││ ├──┼──┼───┼───┼───┼───┼───┼───┼────╢ ╟────┼───╢ ║ ││ │507 │巴特│ │ │ │ │ │ │ ║ ║ │2,628 ║ ║ ││ │ │里食│ │ │ │ │ │ │ ║ ║ │ ║ ║ ││ │ │品有│ │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 │司民│ │ │ │ │ │ │ ║ ║ │ ║ ║ │ ││ │ │生店│ │ │ │ │ │ │ ║ ║ │ ║ ║ ││ │ │營業│ │ │ │ │ │ │ ║ ║ │ ║ ║ ││ │ │所 │ │ │ │ │ │ │ ║ ║ │ ║ ║ ││ ├──┼──┼───┼───┼───┼───┼───┼───┼────╢ ╟────┼───╢ ║ ││ │560 │巴特│ │ │ │ │ │ │ ║ ║ │5,256 ║ ║ ││ │ │里食│ │ │ │ │ │ │ ║ ║ │ ║ ║ ││ │ │品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571 │我家│ │ │ │ │ │ │ ║ ║ │2,628 ║ ║ ││ │ │巴特│ │ │ │ │ │ │ ║ ║ │ ║ ║ ││ │ │李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572 │巴特│ │ │ │ │ │ │ ║ ║ │2,628 ║ ║ ││ │ │里食│ │ │ │ │ │ │ ║ ║ │ ║ ║ ││ │ │品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軍│ │ │ │ │ │ │ ║ ║ │ ║ ║ ││ │ │校店│ │ │ │ │ │ │ ║ ║ │ ║ ║ ││ │ │營業│ │ │ │ │ │ │ ║ ║ │ ║ ║ ││ │ │所 │ │ │ │ │ │ │ ║ ║ │ ║ ║ │├──┼──┼──┼───┼───┼───┼───┼───┼───┼────╫────╫────┼───╫────╫──┤│7 │1 │聯夏│ │ │ │ │ │ │ ║ 0 ║165,906 │283 ║437,285 ║北檢││ │ │食品│ │ │ │ │ │ │ ║ ║ │,619 ║ ║104 ││ │ │工業│ │ │ │ │ │ │ ║ ║ │(-12 ║ ║他 ││ │ │股份│ │ │ │ │ │ │ ║ ║ │,240) ║ ║3548││ │ │有限│ │ │ │ │ │ │ ║ ║ │ ║ ║卷P1││ │ │公司│ │ │ │ │ │ │ ║ ║ │ ║ ║-7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拒絕││ │ │ │ │ │ │ │ │ │ ║ ║ │ ║ ║付款││ │ │ │ │ │ │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 │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P││ │ │ │ │ │ │ │ │ │ ║ ║ │ ║ ║2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8 │長利│1,126 │513 │208 │178 │111 │169 │78,229 ║2,383 ║96,200 │76,113║172,313 ║原審││ │ │林實│,055 │,730 │,771 │,867 │,078 │,142 │(75 ║,369 ║ │ ║ ║函覆││ │ │業有│ │ │ │ │ │ │,726) ║ ║ │ ║ ║6 卷││ │ │限公│ │ │ │ │ │ │ ║ ║ │ ║ ║P80 ││ │ │司 │ │ │ │ │ │ │ ║ ║ │ ║ ║ │├──┼──┼──┼───┼───┼───┼───┼───┼───┼────╫────╫────┼───╫────╫──┤│9 │58 │彰益│1,556 │1,381 │1,052 │2,040 │673 │836 │253,446 ║7,785 ║490,865 │260,78║641,126 ║原審││ │ │有限│,274 │,001 │,046 │,907 │,272 │,916 │(245 ║,752 ║ │1(-110║ ║函覆││ │ │公司│ │ │ │ │ │ │,336) ║ ║ │,520) ║ ║6 卷││ │ │ │ │ │ │ │ │ │ ║ ║ │ ║ ║P97 ││ │ │ │ │ │ │ │ │ │ ║ ║ │ ║ ║-103││ │ │ │ │ │ │ │ │ │ ║ ║ │ ║ ║、拒││ │ │ │ │ │ │ │ │ │ ║ ║ │ ║ ║絕付││ │ │ │ │ │ │ │ │ │ ║ ║ │ ║ ║款部││ │ │ │ │ │ │ │ │ │ ║ ║ │ ║ ║分見││ │ │ │ │ │ │ │ │ │ ║ ║ │ ║ ║本院││ │ │ │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222││ │ │ │ │ │ │ │ │ │ ║ ║ │ ║ ║-225│├──┼──┼──┼───┼───┼───┼───┼───┼───┼────╫────╫────┼───╫────╫──┤│10 │67 │同正│1,565 │337 │835 │557 │868 │1,016 │752,686 ║5,909 ║475,714 │768 ║1,243 ║原審││ │ │食品│,448 │,446 │,635 │,678 │,474 │,166 │(728 ║,447 ║ │,248 ║,962 ║函覆││ │ │有限│ │ │ │ │ │ │,600) ║ ║ │ ║ ║7卷 ││ │ │公司│ │ │ │ │ │ │ ║ ║ │ ║ ║P64 │├──┼──┼──┼───┼───┼───┼───┼───┼───┼────╫────╫────┼───╫────╫──┤│11 │86 │誠成│ │ │ │73 │158 │25 │25,981 ║281,968 ║25,095 │101 ║126,418 ║原審││ │ │食品│ │ │ │,333 │,095 │,390 │(25 ║ ║ │,323 ║ ║函覆││ │ │有限│ │ │ │ │ │ │,150) ║ ║ │ ║ ║7卷 ││ │ │公司│ │ │ │ │ │ │ ║ ║ │ ║ ║P68 │├──┼──┼──┼───┼───┼───┼───┼───┼───┼────╫────╫────┼───╫────╫──┤│12 │104 │康百│ │ │ │736 │3,747 │3,249 │1,586 ║9,269 ║1,913 │2,215 ║1,329 ║北檢││ │ │國際│ │ │ │,542 │,496 │,871 │,669 ║,805 ║,337 │,737 ║,074 ║104 ││ │ │食品│ │ │ │ │ │ │(1,535 ║ ║ │(-2,80║ ║他 ││ │ │股份│ │ │ │ │ │ │,896) ║ ║ │0,000)║ ║3548││ │ │有限│ │ │ │ │ │ │ ║ ║ │ ║ ║卷P1││ │ │公司│ │ │ │ │ │ │ ║ ║ │ ║ ║-76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6 P ││ │ │ │ │ │ │ │ │ │ ║ ║ │ ║ ║239 ││ │ │ │ │ │ │ │ │ │ ║ ║ │ ║ ║-243││ │ │ │ │ │ │ │ │ │ ║ ║ │ ║ ║、P ││ │ │ │ │ │ │ │ │ │ ║ ║ │ ║ ║258 ││ │ │ │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 │ ║ ║解部││ │ │ │ │ │ │ │ │ │ ║ ║ │ ║ ║分見││ │ │ │ │ │ │ │ │ │ ║ ║ │ ║ ║本院││ │ │ │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40 ││ │ │ │ │ │ │ │ │ │ ║ ║ │ ║ ║-41 │├──┼──┼──┼───┼───┼───┼───┼───┼───┼────╫────╫────┼───╫────╫──┤│13 │108 │明遠│ │ │ │ │460 │ │ 0 ║1,073 ║ │605 ║684,653 ║原審││ │ │雜糧│ │ │ │ │,335 │ │ ║,199 ║ │,429 ║ ║函覆││ │ │行 │ │ │ │ │ │ │ ║ ║ │ ║ ║卷P ││ ├──┼──┼───┼───┼───┼───┼───┼───┼────╢ ╟────┼───╢ ║129 ││ │135 │林明│ │ │ │ │111 │475 │27,238 ║ ║79,224 │ ║ ║ ││ │ │田 │ │ │ │ │,239 │,259 │(26 ║ ║ │ ║ ║ ││ │ │ │ │ │ │ │ │ │,366) ║ ║ │ ║ ║ │├──┼──┼──┼───┼───┼───┼───┼───┼───┼────╫────╫────┼───╫────╫──┤│14 │110 │佛晨│ │ │ │ │ │ │ ║ 0 ║ │62 ║62,476 ║原審││ │ │有限│ │ │ │ │ │ │ ║ ║ │,476 ║ ║函覆││ │ │公司│ │ │ │ │ │ │ ║ ║ │ ║ ║7卷 ││ │ │ │ │ │ │ │ │ │ ║ ║ │ ║ ║P93-││ │ │ │ │ │ │ │ │ │ ║ ║ │ ║ ║103 │├──┼──┼──┼───┼───┼───┼───┼───┼───┼────╫────╫────┼───╫────╫──┤│15 │131 │捷希│ │ │ │ │128 │314 │135,904 ║575,040 ║146 ,209│246 ║ 0 ║105 ││ │ │行銷│ │ │ │ │,515 │,970 │(131 ║ ║ │,943 ║ ║附民││ │ │股份│ │ │ │ │ │ │,555) ║ ║ │(-840 ║ ║56號││ │ │有限│ │ │ │ │ │ │ ║ ║ │,000) ║ ║卷P1││ │ │公司│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和解││ │ │ │ │ │ │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 │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362││ │ │ │ │ │ │ │ │ │ ║ ║ │ ║ ║-363│├──┼──┼──┼───┼───┼───┼───┼───┼───┼────╫────╫────┼───╫────╫──┤│16 │123 │沐新│ │ │ │ │43 │373 │126,191 ║538,667 ║204,760 │245 ║450,472 ║原審││ │ │食品│ │ │ │ │,333 │,181 │(122 ║ ║ │,712 ║ ║函覆││ │ │有限│ │ │ │ │ │ │,153) ║ ║ │ ║ ║7 卷││ │ │公司│ │ │ │ │ │ │ ║ ║ │ ║ ║P111││ │ │ │ │ │ │ │ │ │ ║ ║ │ ║ ║-115│├──┼──┼──┼───┼───┼───┼───┼───┼───┼────╫────╫────┼───╫────╫──┤│17 │146 │乾杯│ │ │ │ │ │47 │48,220 ║94,107 ║83,002 │191 ║ 0 ║他8 ││ │ │一風│ │ │ │ │ │,430 │(46 ║ ║ │,505 ║ ║卷 P││ │ │堂股│ │ │ │ │ │ │,677) ║ ║ │(-550,║ ║1-4 ││ │ │份有│ │ │ │ │ │ │ ║ ║ │000) ║ ║、本││ │ │限公│ │ │ │ │ │ │ ║ ║ │ ║ ║院卷││ │ │司 │ │ │ │ │ │ │ ║ ║ │ ║ ║6 P2││ │ │ │ │ │ │ │ │ │ ║ ║ │ ║ ║52 -││ │ │ │ │ │ │ │ │ │ ║ ║ │ ║ ║256 ││ │ │ │ │ │ │ │ │ │ ║ ║ │ ║ ║反、││ │ │ │ │ │ │ │ │ │ ║ ║ │ ║ ║274 ││ │ │ │ │ │ │ │ │ │ ║ ║ │ ║ ║-281││ │ │ │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 │ ║ ║解部││ │ │ │ │ │ │ │ │ │ ║ ║ │ ║ ║分見││ │ │ │ │ │ │ │ │ │ ║ ║ │ ║ ║本院││ │ │ │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78 ││ │ │ │ │ │ │ │ │ │ ║ ║ │ ║ ║-81 │├──┼──┼──┼───┼───┼───┼───┼───┼───┼────╫────╫────┼───╫────╫──┤│18 │171 │崧泉│399 │2,686 │262 │367 │216 │382 │181,811 ║1,806 ║180,969 │309 ║490,589 ║原審││ │ │有限│,390 │ │,936 │,734 │,162 │,041 │(175 ║,942 ║ │,620 ║ ║函覆││ │ │公司│ │ │ │ │ │ │,993) ║ ║ │ ║ ║8 卷││ │ │ │ │ │ │ │ │ │ ║ ║ │ ║ ║P69 │├──┼──┼──┼───┼───┼───┼───┼───┼───┼────╫────╫────┼───╫────╫──┤│19 │186 │乙馨│ │1,378 │957 │752 │645 │438 │ ║4,759 ║ │ ║936,351 ║原審││ │187 │食品│ │,715 │,905 │,609 │,573 │,507 │ ║,520 ║ │ ║ ║函覆││ │ │行 │ │ │ │ │ │ │ ║ ║ │ ║ ║5 卷││ │ │ │ │ │ │ │ │ │ ║ ║ │ ║ ║P66 ││ ├──┼──┼───┼───┼───┼───┼───┼───┼────╢ ╟────┼───╢ ║-67 ││ │207 │紅榜│ │ │ │ │ │ │ ║ ║176,610 │ 408 ║ ║、原││ │ │股份│ │ │ │ │ │ │ ║ ║ │,847 ║ ║審函││ │ │有限│ │ │ │ │ │ │ ║ ║ │ ║ ║覆8 ││ │ │公司│ │ │ │ │ │ │ ║ ║ │ ║ ║卷 ││ ├──┼──┼───┼───┼───┼───┼───┼───┼────╢ ╟────┼───╢ ║P77 ││ │204 │艾佳│ │ │ │ │ │152 │448 ║ ║350,894 │ ║ ║ ││ │ │食品│ │ │ │ │ │,381 │,171 ║ ║ │ ║ ║ ││ │ │原料│ │ │ │ │ │ │(433 ║ ║ │ ║ ║ ││ │ │行 │ │ │ │ │ │ │,830) ║ ║ │ ║ ║ │├──┼──┼──┼───┼───┼───┼───┼───┼───┼────╫────╫────┼───╫────╫──┤│20 │200 │沅裕│ │ │ │ │ │791 │380 ║1,159 ║378,456 │ 748 ║310,016 ║本院││ │ │商行│ │ │ │ │ │,129 │,647 ║,595 ║ │,572 ║ ║卷6P││ │ │即鄭│ │ │ │ │ │ │(368 ║ ║ │(-984 ║ ║284-││ │ │淑穎│ │ │ │ │ │ │,466) ║ ║ │,060) ║ ║285 ││ ├──┼──┼───┼───┼───┼───┼───┼───┼────╢ ╟────┼───╢ ║、和││ │206 │沅富│ │ │ │ │ │ │ ║ ║167,048 │ ║ ║解部││ │ │食品│ │ │ │ │ │ │ ║ ║ │ ║ ║分見││ │ │有限│ │ │ │ │ │ │ ║ ║ │ ║ ║本院││ │ │公司│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72 ││ │ │ │ │ │ │ │ │ │ ║ ║ │ ║ ║-73 │├──┼──┼──┼───┼───┼───┼───┼───┼───┼────╫────╫────┼───╫────╫──┤│21 │242 │今口│ │ │18,667│ 7,362│10,356│11,919│2,947 ║32,678 ║3,189 │4,616 ║3,805 ║本院││ │ │香調│ │ │ │,766 │,032 │,753 │,629 ║,523 ║,342 │,023 ║,365 ║卷6P││ │ │理食│ │ │ │ │ │ │(2,853 ║ ║ │(-4,00║ ║250-││ │ │品有│ │ │ │ │ │ │,305) ║ ║ │0,000)║ ║251 ││ │ │限公│ │ │ │ │ │ │ ║ ║ │ ║ ║、P ││ │ │司 │ │ │ │ │ │ │ ║ ║ │ ║ ║268-││ │ │ │ │ │ │ │ │ │ ║ ║ │ ║ ║273 ││ │ │ │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 │ ║ ║解部││ │ │ │ │ │ │ │ │ │ ║ ║ │ ║ ║分見││ │ │ │ │ │ │ │ │ │ ║ ║ │ ║ ║本院││ │ │ │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97 ││ │ │ │ │ │ │ │ │ │ ║ ║ │ ║ ║-98 │├──┼──┼──┼───┼───┼───┼───┼───┼───┼────╫────╫────┼───╫────╫──┤│22 │273 │急食│ │ │ │ 62 │693 │1,127 │516 ║2,384 ║618,474 │1,206 ║825,240 ║本院││ │ │鮮調│ │ │ │,663 │,060 │,964 │,906 ║,052 ║ │,766 ║ ║卷6P││ │ │理食│ │ │ │ │ │ │(500 ║ ║ │(-1,00║ ║248-││ │ │品有│ │ │ │ │ │ │,365) ║ ║ │0,000)║ ║249 ││ │ │限公│ │ │ │ │ │ │ ║ ║ │ ║ ║、和││ │ │司 │ │ │ │ │ │ │ ║ ║ │ ║ ║解部││ │ │ │ │ │ │ │ │ │ ║ ║ │ ║ ║分見││ │ │ │ │ │ │ │ │ │ ║ ║ │ ║ ║本院││ │ │ │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106││ │ │ │ │ │ │ │ │ │ ║ ║ │ ║ ║-107│├──┼──┼──┼───┼───┼───┼───┼───┼───┼────╫────╫────┼───╫────╫──┤│23 │288 │九鬼│ │ │ │ │ │ │15,810 ║15,304 ║21,342 │31,372║48,314 ║本院││ │ │食品│ │ │ │ │ │ │(15 ║ ║ │(-4 ║ ║卷8 ││ │ │有限│ │ │ │ │ │ │,304) ║ ║ │,400) ║ ║P48 ││ │ │公司│ │ │ │ │ │ │ ║ ║ │ ║ ║-55 ││ │ │ │ │ │ │ │ │ │ ║ ║ │ ║ ║、拒││ │ │ │ │ │ │ │ │ │ ║ ║ │ ║ ║絕付││ │ │ │ │ │ │ │ │ │ ║ ║ │ ║ ║款部││ │ │ │ │ │ │ │ │ │ ║ ║ │ ║ ║分見││ │ │ │ │ │ │ │ │ │ ║ ║ │ ║ ║本院││ │ │ │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213│├──┼──┼──┼───┼───┼───┼───┼───┼───┼────╫────╫────┼───╫────╫──┤│24 │336 │奇巧│ │203 │500 │782 │745 │2,986 │1,475 ║6,687 ║1,258 │1,509 ║2,850 ║原審││ │ │調理│ │,238 │,632 │,686 │,191 │,566 │,148 ║,399 ║,861 │,813 ║,960 ║函覆││ │ │食品│ │ │ │ │ │ │(1,427 ║ ║ │ ║ ║11卷││ │ │股份│ │ │ │ │ │ │,943) ║ ║ │ ║ ║P92 ││ │ │有限│ │ │ │ │ │ │ ║ ║ │ ║ ║-98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346 │源泰│ │ │ │ │41 │ │ ║ ║ │ ║ ║ ││ │ │昌食│ │ │ │ │,143 │ │ ║ ║ │ ║ ║ ││ │ │品工│ │ │ │ │ │ │ ║ ║ │ ║ ║ ││ │ │廠 │ │ │ │ │ │ │ ║ ║ │ ║ ║ ││ ├──┼──┼───┼───┼───┼───┼───┼───┼────╢ ╟────┼───╢ ║ ││ │348 │源冠│ │ │ │ │ │ │ ║ ║ │82,286║ ║ ││ │ │調理│ │ │ │ │ │ │ ║ ║ │ ║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5 │256 │奇美│ │ │ │ │ │ │199 ║193,158 ║41,143 │252 ║0 ║本院││ │ │食品│ │ │ │ │ │ │,543 ║ ║ │,268 ║ ║卷6P││ │ │股份│ │ │ │ │ │ │(193 ║ ║ │(-3,50║ ║244 ││ │ │有限│ │ │ │ │ │ │,158) ║ ║ │0,000)║ ║-24 ││ │ │公司│ │ │ │ │ │ │ ║ ║ │ ║ ║7 反││ │ │ │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 │ ║ ║解部││ │ │ │ │ │ │ │ │ │ ║ ║ │ ║ ║分見││ │ │ │ │ │ │ │ │ │ ║ ║ │ ║ ║本院││ │ │ │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86 ││ │ │ │ │ │ │ │ │ │ ║ ║ │ ║ ║-87 │├──┼──┼──┼───┼───┼───┼───┼───┼───┼────╫────╫────┼───╫────╫──┤│26 │667 │千友│ │ │ │ │ │ │ ║6,063 ║ │1,571 ║2,767 ║原審││ │ │食品│ │ │ │ │ │ │ ║,906 ║ │,558 ║,539 ║函覆││ │ │行 │ │ │ │ │ │ │ ║ ║ │ ║ ║4卷 ││ ├──┼──┼───┼───┼───┼───┼───┼───┼────╢ ╟────┼───╢ ║P198││ │663 │盧全│829 │579 │611 │403 │1,293 │1,401 │976,247 ║ ║1,069 │126 ║ ║本院││ │ │義 │,322 │,795 │,740 │,163 │,151 │,728 │(945 ║ ║,771 │,210 ║ ║卷8 ││ │ │ │ │ │ │ │ │ │,007) ║ ║ │ ║ ║P23 │├──┼──┼──┼───┼───┼───┼───┼───┼───┼────╫────╫────┼───╫────╫──┤│27 │34、│家福│4,910,│4,164,│3,907,│3,166,│6,770,│6,773,│3,250 ║42,233 ║3,718 │4,719,║9,412 ║本院││ │37、│股份│936 │754 │936 │257 │536 │951 │,483 ║,792 ║,040 │135 ║,619 ║卷8 ││ │512 │有限│ │ │ │ │ │ │(3,146, ║ ║ │(-600,║ ║P10 ││ │ │公司│ │ │ │ │ │ │468) ║ ║ │000) ║ ║-12 ││ │ │ ├───┼───┼───┼───┼───┼───┼────╢ ╟────┼───╢ ║、和││ │ │ │ │ │ │3,191,│3,241,│1,979,│910 ║ ║662 │912 ║ ║解部││ │ │ │ │ │ │708 │288 │370 │,140 ║ ║,850 │,594 ║ ║分見││ │ │ │ │ │ │ │ │ │(881 ║ ║ │ ║ ║本院││ │ │ │ │ │ │ │ │ │,016) ║ ║ │ ║ ║卷11││ │ ├──┼───┼───┼───┼───┼───┼───┼────╢ ╟────┼───╢ ║P143││ │ │家福│84,144│15,429│ │ │ │ │ ║ ║ │ ║ ║-200││ │ │鳳山│ │ │ │ │ │ │ ║ ║ │ ║ ║ │├──┼──┼──┼───┼───┼───┼───┼───┼───┼────╫────╫────┼───╫────╫──┤│28 │256 │宏茆│ │1,811 │6,331 │7,848 │9,457 │12,659│6,389 ║44,293 ║7,729 │11,343║19,072 ║本院││ │ │有限│ │,212 │,727 │,201 │,872 │,920 │,368 ║,840 ║,578 │,176 ║,754 ║卷8 ││ │ │公司│ │ │ │ │ │ │(6,184 ║ ║ │ ║ ║P4-5││ │ │ │ │ │ │ │ │ │,408) ║ ║ │ ║ ║ ││ │ │ │ │ │ │ │ │ │ ║ ║ │ ║ ║ │├──┼──┼──┼───┼───┼───┼───┼───┼───┼────╫────╫────┼───╫────╫──┤│29 │588 │陸仕│ │ │351 │308 │343 │171 │81,900 ║1,254 ║79,800 │274 ║354,388 ║北檢││ │ │企業│ │ │,752 │,686 │,715 │,239 │(79,279)║,671 ║ │,588 ║ ║104 ││ │ │股份│ │ │ │ │ │ │ ║ ║ │ ║ ║他 ││ │ │有限│ │ │ │ │ │ │ ║ ║ │ ║ ║3548││ │ │公司│ │ │ │ │ │ │ ║ ║ │ ║ ║卷P ││ │ │ │ │ │ │ │ │ │ ║ ║ │ ║ ║1-76│├──┼──┼──┼───┼───┼───┼───┼───┼───┼────╫────╫────┼───╫────╫──┤│30 │591 │台灣│133 │ │116 │269 │ 212 │ │ ║731,656 ║ │1,306 ║ 0 ║本院││ │ │農畜│,333 │ │,191 │,275 │,857 │ │ ║ ║ │,174 ║ ║卷6P││ │ │產工│ │ │ │ │ │ │ ║ ║ │(-4,25║ ║100-││ │ │業股│ │ │ │ │ │ │ ║ ║ │0,000)║ ║167 ││ │ │份有│ │ │ │ │ │ │ ║ ║ │ ║ ║、和││ │ │限公│ │ │ │ │ │ │ ║ ║ │ ║ ║解部││ │ │司屏│ │ │ │ │ │ │ ║ ║ │ ║ ║分見││ │ │東工│ │ │ │ │ │ │ ║ ║ │ ║ ║本院││ │ │廠 │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115││ │ │ │ │ │ │ │ │ │ ║ ║ │ ║ ║-116│├──┼──┼──┼───┼───┼───┼───┼───┼───┼────╫────╫────┼───╫────╫──┤│31 │623 │登檍│421 │425 │115 │119 │ 182 │189 │89,857 ║1,541 ║77,171 │102 ║179,658 ║原審││ │ │食品│,395 │,521 │,228 │,521 │,678 │,775 │(86, ║,100 ║ │,487 ║ ║函覆││ │ │有限│ │ │ │ │ │ │982) ║ ║ │ ║ ║14卷││ │ │公司│ │ │ │ │ │ │ ║ ║ │ ║ ║P9- ││ │ │ │ │ │ │ │ │ │ ║ ║ │ ║ ║10 │├──┼──┼──┼───┼───┼───┼───┼───┼───┼────╫────╫────┼───╫────╫──┤│32 │625 │本居│6,708 │5,007 │3,395 │3,364 │3,817 │3,814 │2,087 ║28,128 ║2,009 │2,980 ║4,989 ║原審││ │ │立有│,755 │,558 │,606 │,542 │,213 │,578 │,285 ║,744 ║,170 │,319 ║,489 ║函覆││ │ │限公│ │ │ │ │ │ │(2,020 ║ ║ │ ║ ║14卷││ │ │司 │ │ │ │ │ │ │,492 ) ║ ║ │ ║ ║P12 ││ │ │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P42 │├──┼──┼──┼───┼───┼───┼───┼───┼───┼────╫────╫────┼───╫────╫──┤│33 │651 │李鵠│50,514│ │30 │242 │71 │120 │57,086 ║569,412 ║64,286 │211 ║276,096 ║原審││ │ │餅店│ │ │,000 │,210 │,429 │,000 │(55, ║ ║ │,810 ║ ║函覆││ │ │ │ │ │ │ │ │ │259) ║ ║ │ ║ ║14卷││ │ │ │ │ │ │ │ │ │ ║ ║ │ ║ ║P10 │├──┼──┼──┼───┼───┼───┼───┼───┼───┼────╫────╫────┼───╫────╫──┤│34 │4 │味王│ │ │ │ │ │ │ ║ 0 ║ │72,857║ 0 ║本院││ │ │股份│ │ │ │ │ │ │ ║ ║ │(-400,║ ║卷6P││ │ │有限│ │ │ │ │ │ │ ║ ║ │000) ║ ║177 ││ │ │公司│ │ │ │ │ │ │ ║ ║ │ ║ ║反、││ │ │ │ │ │ │ │ │ │ ║ ║ │ ║ ║和解││ │ │ │ │ │ │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 │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P3││ │ │ │ │ │ │ │ │ │ ║ ║ │ ║ ║5-36│├──┼──┼──┼───┼───┼───┼───┼───┼───┼────╫────╫────┼───╫────╫──┤│35 │106 │明泰│ │ │ │99 │ │ │ ║787,232 ║ │ ║77,920 ║原審││ │ │行 │ │ │ │,999 │ │ │ ║ ║ │ ║ ║函覆││ ├──┼──┼───┼───┼───┼───┼───┼───┼────╢ ╟────┼───╢ ║4卷 ││ │134 │林明│ │ │ │ │114 │454 │122,572 ║ ║77,920 │ ║ ║P129││ │ │朗 │ │ │ │ │,391 │,192 │(118 ║ ║ │ ║ ║ ││ │ │ │ │ │ │ │ │ │,650) ║ ║ │ ║ ║ │├──┼──┼──┼───┼───┼───┼───┼───┼───┼────╫────╫────┼───╫────╫──┤│36 │133 │林明│ │ │ │ │111 │418 │74,905 ║602,308 ║78,572 │ ║78,572 ║原審││ │ │祈 │ │ │ │ │,239 │,561 │(72 , ║ ║ │ ║ ║函覆││ │ │ │ │ │ │ │ │ │508) ║ ║ │ ║ ║4卷 ││ │ │ │ │ │ │ │ │ │ ║ ║ │ ║ ║P129│├──┼──┼──┼───┼───┼───┼───┼───┼───┼────╫────╫────┼───╫────╫──┤│37 │185 │御廚│ │ │26 │ │43 │8,620 │81,258 ║156,730 ║93,187 │114 ║207 ,949║原審││ │ │房食│ │ │,400 │ │,052 │ │(78, ║ ║ │,762 ║ ║函覆││ │ │品有│ │ │ │ │ │ │658) ║ ║ │ ║ ║8卷 ││ │ │限公│ │ │ │ │ │ │ ║ ║ │ ║ ║P73 ││ │ │司 │ │ │ │ │ │ │ ║ ║ │ ║ ║ │├──┼──┼──┼───┼───┼───┼───┼───┼───┼────╫────╫────┼───╫────╫──┤│38 │285 │大里│ │ │ │ │ │ │ ║ 0 ║1,638 │848 ║2,486 ║原審││ │ │鄉食│ │ │ │ │ │ │ ║ ║ │ ║ ║函覆││ │ │品行│ │ │ │ │ │ │ ║ ║ │ ║ ║10卷││ │ │ │ │ │ │ │ │ │ ║ ║ │ ║ ║P75 │├──┼──┼──┼───┼───┼───┼───┼───┼───┼────╫────╫────┼───╫────╫──┤│39 │425 │林正│ │ │ │ 93 │1,584 │2,896 │1,137 ║5,675 ║902,738 │248 ║1,151 ║原審││ │ │二 │ │ │ │,600 │,487 │,249 │,723 ║,652 ║ │,927 ║,665 ║函覆││ │ │ │ │ │ │ │ │ │(1,101 ║ ║ │ ║ ║11卷││ │ │ │ │ │ │ │ │ │,316) ║ ║ │ ║ ║P92 ││ │ │ │ │ │ │ │ │ │ ║ ║ │ ║ ║-98 │├──┼──┼──┼───┼───┼───┼───┼───┼───┼────╫────╫────┼───╫────╫──┤│40 │96 │超比│ │ │187 │562 │305 │1,448 │15,924 ║1,072 ║23,162 │ ║23,162 ║原審││ │ │食品│ │ │,886 │,424 │,238 │ │(15 , ║,410 ║ │ ║ ║函覆││ │ │企業│ │ │ │ │ │ │414) ║ ║ │ ║ ║7卷 ││ │ │股份│ │ │ │ │ │ │ ║ ║ │ ║ ║P69 ││ │ │有限│ │ │ │ │ │ │ ║ ║ │ ║ ║-75 ││ │ │公司│ │ │ │ │ │ │ ║ ║ │ ║ ║ │├──┼──┼──┼───┼───┼───┼───┼───┼───┼────╫────╫────┼───╫────╫──┤│41 │163 │巧之│ │ │ │ │ │ │ ║ 0 ║100,000 │ ║100,000 ║原審││ │ │軒烘│ │ │ │ │ │ │ ║ ║ │ ║ ║函覆││ │ │焙坊│ │ │ │ │ │ │ ║ ║ │ ║ ║8卷 ││ │ │ │ │ │ │ │ │ │ ║ ║ │ ║ ║P67 │├──┼──┼──┼───┼───┼───┼───┼───┼───┼────╫────╫────┼───╫────╫──┤│42 │646 │義豐│ │ │ │ │ │ │350,038 ║338,837 ║194,286 │1,066 ║660,954 ║原審││ │ │國際│ │ │ │ │ │ │(338 ║ ║ │,668 ║ ║函覆││ │ │食品│ │ │ │ │ │ │,837) ║ ║ │(-600,║ ║14卷││ │ │有限│ │ │ │ │ │ │ ║ ║ │000) ║ ║P11 ││ │ │公司│ │ │ │ │ │ │ ║ ║ │ ║ ║、和││ │ │ │ │ │ │ │ │ │ ║ ║ │ ║ ║解部││ │ │ │ │ │ │ │ │ │ ║ ║ │ ║ ║分見││ │ │ │ │ │ │ │ │ │ ║ ║ │ ║ ║本院││ │ │ │ │ │ │ │ │ │ ║ ║ │ ║ ║卷11││ │ │ │ │ │ │ │ │ │ ║ ║ │ ║ ║P31 ││ │ │ │ │ │ │ │ │ │ ║ ║ │ ║ ║-33 │├──┼──┼──┼───┼───┼───┼───┼───┼───┼────╫────╫────┼───╫────╫──┤│43 │69 │松青│● │● │● │● │● │● │● ║● ║142,524 │51,023║193,547 ║ ││ │ │商業│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 │ │訴意│ │ │ │ │ │ │ ║ ║ │ ║ ║ ││ │ │旨認│ │ │ │ │ │ │ ║ ║ │ ║ ║ ││ │ │非詐│ │ │ │ │ │ │ ║ ║ │ ║ ║ ││ │ │對象│ │ │ │ │ │ │ ║ ║ │ ║ ║ ││ │ │,但│ │ │ │ │ │ │ ║ ║ │ ║ ║ ││ │ │仍屬│ │ │ │ │ │ │ ║ ║ │ ║ ║ ││ │ │違反│ │ │ │ │ │ │ ║ ║ │ ║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衛生│ │ │ │ │ │ │ ║ ║ │ ║ ║ ││ │ │管理│ │ │ │ │ │ │ ║ ║ │ ║ ║ ││ │ │法之│ │ │ │ │ │ │ ║ ║ │ ║ ║ ││ │ │範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100 │鑫好│ │ │● │● │● │● │● ║● ║161,175 │2,224 ║2,202 ║拒絕││ │ │公司│ │ │ │ │ │ │ ║ ║ │,168 ║,283 ║付款││ │ │(公│ │ │ │ │ │ │ ║ ║ │ (-183║ ║部分││ │ │訴意│ │ │ │ │ │ │ ║ ║ │,060) ║ ║見本││ │ │旨認│ │ │ │ │ │ │ ║ ║ │ ║ ║院卷││ │ │非詐│ │ │ │ │ │ │ ║ ║ │ ║ ║11 ││ │ │欺之│ │ │ │ │ │ │ ║ ║ │ ║ ║P268││ │ │對象│ │ │ │ │ │ │ ║ ║ │ ║ ║-272││ │ │,但│ │ │ │ │ │ │ ║ ║ │ ║ ║ ││ │ │違反│ │ │ │ │ │ │ ║ ║ │ ║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衛生│ │ │ │ │ │ │ ║ ║ │ ║ ║ ││ │ │管理│ │ │ │ │ │ │ ║ ║ │ ║ ║ ││ │ │法之│ │ │ │ │ │ │ ║ ║ │ ║ ║ ││ │ │範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262 │味全│ │ │● │ │● │● │● ║● ║39,048 │367 ║406,477 ║ ││ │ │食品│ │ │ │ │ │ │ ║ ║ │,429 ║ ║ ││ │ │工業│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台中│ │ │ │ │ │ │ ║ ║ │ ║ ║ ││ │ │總廠│ │ │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 │ │訴意│ │ │ │ │ │ │ ║ ║ │ ║ ║ ││ │ │旨認│ │ │ │ │ │ │ ║ ║ │ ║ ║ ││ │ │非詐│ │ │ │ │ │ │ ║ ║ │ ║ ║ ││ │ │欺之│ │ │ │ │ │ │ ║ ║ │ ║ ║ ││ │ │對象│ │ │ │ │ │ │ ║ ║ │ ║ ║ ││ │ │,但│ │ │ │ │ │ │ ║ ║ │ ║ ║ ││ │ │仍屬│ │ │ │ │ │ │ ║ ║ │ ║ ║ ││ │ │違反│ │ │ │ │ │ │ ║ ║ │ ║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衛生│ │ │ │ │ │ │ ║ ║ │ ║ ║ ││ │ │法之│ │ │ │ │ │ │ ║ ║ │ ║ ║ ││ │ │範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306 │味全│ │ │ │● │ │ │● ║ ● ║5,257 │10,515║15,772 ║ ││ │ │食品│ │ │ │ │ │ │ ║ ║ │ ║ ║ ││ │ │工業│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斗六│ │ │ │ │ │ │ ║ ║ │ ║ ║ ││ │ │總廠│ │ │ │ │ │ │ ║ ║ │ ║ ║ ││ │ │(公│ │ │ │ │ │ │ ║ ║ │ ║ ║ ││ │ │訴意│ │ │ │ │ │ │ ║ ║ │ ║ ║ ││ │ │認非│ │ │ │ │ │ │ ║ ║ │ ║ ║ ││ │ │詐欺│ │ │ │ │ │ │ ║ ║ │ ║ ║ ││ │ │對象│ │ │ │ │ │ │ ║ ║ │ ║ ║ ││ │ │,但│ │ │ │ │ │ │ ║ ║ │ ║ ║ ││ │ │仍屬│ │ │ │ │ │ │ ║ ║ │ ║ ║ ││ │ │違反│ │ │ │ │ │ │ ║ ║ │ ║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衛生│ │ │ │ │ │ │ ║ ║ │ ║ ║ ││ │ │法範│ │ │ │ │ │ │ ║ ║ │ ║ ║ ││ │ │疇)│ │ │ │ │ │ │ ║ ║ │ ║ ║ │├──┼──┼──┼───┼───┼───┼───┼───┼───┼────╫────╫────┼───╫────╫──┤│47 │118 │一之│ │ │ │ │ │ │ ║● ║ │1,829 ║1,829 ║ ││ │ │軒食│ │ │ │ │ │ │ ║ ║ │ ║ ║ ││ │ │品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48 │164 │新義│ │ │ │ │ │ │ ║● ║ │6,667 ║6,667 ║ ││ │ │興餅│ │ │ │ │ │ │ ║ ║ │ ║ ║ ││ │ │舖 │ │ │ │ │ │ │ ║ ║ │ ║ ║ │├──┼──┼──┼───┼───┼───┼───┼───┼───┼────╫────╫────┼───╫────╫──┤│49 │167 │金夆│ │ │ │ │ │ │ ║● ║ │471 ║471,881 ║ ││ │ │食品│ │ │ │ │ │ │ ║ ║ │,881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50 │168 │鈺宏│ │ │ │ │ │ │ ║● ║ │3,905 ║3,905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51 │208 │囷鼎│ │ │ │ │ │ │ ║● ║ │30,686║30,686 ║ ││ │ │企業│ │ │ │ │ │ │ ║ ║ │ ║ ║ ││ │ │社 │ │ │ │ │ │ │ ║ ║ │ ║ ║ │├──┼──┼──┼───┼───┼───┼───┼───┼───┼────╫────╫────┼───╫────╫──┤│52 │235 │新龍│ │ │ │ │ │ │ ║● ║ │212 ║212 ║ ││ │ │企業│ │ │ │ │ │ │ ║ ║ │,810 ║,810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53 │276 │米食│ │ │ │ │ │ │ ║● ║ │70,857║70,857 ║ ││ │ │家企│ │ │ │ │ │ │ ║ ║ │ ║ ║ ││ │ │業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54 │278 │茗泰│ │ │ │ │ │ │ ║● ║ │40,713║40,713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55 │286 │詠祐│ │ │ │ │ │ │ ║● ║ │41,428║41,428 ║ ││ │ │實業│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56 │290 │協意│ │ │ │ │ │ │ ║● ║ │1,850 ║1,850 ║ ││ │ │商行│ │ │ │ │ │ │ ║ ║ │,302 ║,302 ║ │├──┼──┼──┼───┼───┼───┼───┼───┼───┼────╫────╫────┼───╫────╫──┤│57 │291 │馬味│ │ │ │ │ │ │ ║● ║ │36,190║ 0 ║拒絕││ │ │之祖│ │ │ │ │ │ │ ║ ║ │(-38 ║ ║付款││ │ │美食│ │ │ │ │ │ │ ║ ║ │,000) ║ ║部分││ │ │有限│ │ │ │ │ │ │ ║ ║ │ ║ ║見本││ │ │公司│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14││ │ │ │ │ │ │ │ │ │ ║ ║ │ ║ ║-215│├──┼──┼──┼───┼───┼───┼───┼───┼───┼────╫────╫────┼───╫────╫──┤│58 │292 │太陽│ │ │ │ │ │ │ ║● ║ │51,429║51,429 ║ ││ │ │堂食│ │ │ │ │ │ │ ║ ║ │ ║ ║ ││ │ │品企│ │ │ │ │ │ │ ║ ║ │ ║ ║ ││ │ │業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59 │316 │正味│ │ │ │ │ │ │ ║● ║ │23,143║23,143 ║ ││ │ │行 │ │ │ │ │ │ │ ║ ║ │ ║ ║ │├──┼──┼──┼───┼───┼───┼───┼───┼───┼────╫────╫────┼───╫────╫──┤│60 │378 │言三│ │ │ │ │ │ │ ║● ║ │108 ║108,108 ║ ││ │ │有限│ │ │ │ │ │ │ ║ ║ │,108 ║ ║ ││ │ │公司│ │ │ │ │ │ │ ║ ║ │ ║ ║ │├──┼──┼──┼───┼───┼───┼───┼───┼───┼────╫────╫────┼───╫────╫──┤│61 │409 │金燦│ │ │ │ │ │ │ ║● ║ │250 ║250,095 ║ ││ │ │興商│ │ │ │ │ │ │ ║ ║ │,095 ║ ║ ││ │ │行 │ │ │ │ │ │ │ ║ ║ │ ║ ║ │├──┼──┼──┼───┼───┼───┼───┼───┼───┼────╫────╫────┼───╫────╫──┤│62 │475 │弘晟│ │ │ │ │ │ │ ║● ║ │290 ║290,057 ║ ││ │ │農產│ │ │ │ │ │ │ ║ ║ │,057 ║ ║ ││ │ │行 │ │ │ │ │ │ │ ║ ║ │ ║ ║ │├──┼──┼──┼───┼───┼───┼───┼───┼───┼────╫────╫────┼───╫────╫──┤│63 │476 │金新│ │ │ │ │ │ │ ║● ║ │1,363 ║1,363 ║ ││ │ │茂 │ │ │ │ │ │ │ ║ ║ │,605 ║,605 ║ │├──┼──┼──┼───┼───┼───┼───┼───┼───┼────╫────╫────┼───╫────╫──┤│64 │477 │高群│ │ │ │ │ │ │ ║● ║ │68,571║68,571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65 │478 │福昇│ │ │ │ │ │ │ ║● ║ │63,086║ 0 ║拒絕││ │ │食品│ │ │ │ │ │ │ ║ ║ │(-66 ║ ║部分││ │ │行 │ │ │ │ │ │ │ ║ ║ │,240)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66││ │ │ │ │ │ │ │ │ │ ║ ║ │ ║ ║-267│├──┼──┼──┼───┼───┼───┼───┼───┼───┼────╫────╫────┼───╫────╫──┤│66 │479 │昹暉│ │ │ │ │ │ │ ║● ║ │3,429 ║3,429 ║ ││ │ │企業│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67 │574 │義大│ │ │ │ │ │ │ ║● ║ │876 ║876 ║ ││ │ │飲食│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68 │575 │明洲│ │ │ │ │ │ │ ║● ║ │176 ║176,915 ║ ││ │ │農產│ │ │ │ │ │ │ ║ ║ │,915 ║ ║ ││ │ │行 │ │ │ │ │ │ │ ║ ║ │ ║ ║ │├──┼──┼──┼───┼───┼───┼───┼───┼───┼────╫────╫────┼───╫────╫──┤│69 │606 │富裕│ │ │ │ │ │ │ ║● ║ │18,438║18,438 ║ ││ │ │流通│ │ │ │ │ │ │ ║ ║ │ ║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70 │622 │超美│ │ │ │ │ │ │ ║● ║ │13,657║13,657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71 │645 │永昇│ │ │ │ │ │ │ ║● ║ │327 ║327,971 ║ ││ │ │行 │ │ │ │ │ │ │ ║ ║ │,971 ║ ║ │├──┼──┼──┼───┼───┼───┼───┼───┼───┼────╫────╫────┼───╫────╫──┤│72 │654 │益得│ │ │ │ │ │ │ ║● ║ │23,429║23,429 ║ ││ │ │食品│ │ │ │ │ │ │ ║ ║ │ ║ ║ ││ │ │廠 │ │ │ │ │ │ │ ║ ║ │ ║ ║ │├──┼──┼──┼───┼───┼───┼───┼───┼───┼────╫────╫────┼───╫────╫──┤│73 │3 │今今│● │● │● │ │● │● │● ║● ║100,000 │89,333║189,333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74 │7、8│高正│● │● │● │● │● │● │● ║● ║54,137 │75,467║129,879 ║ ││ │ │食品│ │ │ │ │ │ │ ║ ║,882 │,435 ║,540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416 │217 ║ ║ ││ │ │ │ │ │ │ │ │ │ ║ ║ │,807 ║ ║ │├──┼──┼──┼───┼───┼───┼───┼───┼───┼────╫────╫────┼───╫────╫──┤│75 │16 │泰龍│ │ │ ● │ │● │● │● ║● ║70,761 │123 ║194,323 ║ ││ │ │食品│ │ │ │ │ │ │ ║ ║ │,562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76 │28 │將荃│ ● │ ● │ ● │● │● │● │● ║● ║3,208 │2,721 ║5,929 ║ ││ │ │國際│ │ │ │ │ │ │ ║ ║,169 │,570 ║,739 ║ ││ │ │貿易│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77 │29 │東逸│ ● │ ● │ ● │● │● │● │● ║● ║11,880 │22,440║34,320 ║ ││ │ │企業│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八堵│ │ │ │ │ │ │ ║ ║ │ ║ ║ ││ │ │物流│ │ │ │ │ │ │ ║ ║ │ ║ ║ ││ │ │中心│ │ │ │ │ │ │ ║ ║ │ ║ ║ │├──┼──┼──┼───┼───┼───┼───┼───┼───┼────╫────╫────┼───╫────╫──┤│78 │31 │良晟│ │ │ │ │ │● │● ║● ║36,524 │32,734║69,258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79 │32 │力可│ │ ● │ ● │● │● │● │● ║● ║372,001 │460 ║832,931 ║ ││ │ │企業│ │ │ │ │ │ │ ║ ║ │,930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80 │35 │振來│ ● │ ● │ ● │● │● │● │● ║● ║111,000 │177 ║288,600 ║ ││ │ │實業│ │ │ │ │ │ │ ║ ║ │,600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81 │51 │潤泰│ ● │ ● │ ● │● │● │● │● ║● ║25,080 │52,800║77,880 ║ ││ │ │全球│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中和│ │ │ │ │ │ │ ║ ║ │ ║ ║ ││ │ │分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82 │53 │潤泰│ ● │ ● │ ● │● │● │● │● ║● ║59,400 │44,880║104,280 ║ ││ │ │創新│ │ │ │ │ │ │ ║ ║ │ ║ ║ ││ │ │國際│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中崙│ │ │ │ │ │ │ ║ ║ │ ║ ║ ││ │ │分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83 │71 │沙山│ ● │ ● │ ● │● │● │● │● ║● ║195,634 │201 ║397,605 ║ ││ │ │食品│ │ │ │ │ │ │ ║ ║ │,971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84 │72、│三商│ │ │ │ │ ● │ ● │● ║● ║154,898 │23,873║211,531 ║ ││ │144 │行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760║ ║ │├──┼──┼──┼───┼───┼───┼───┼───┼───┼────╫────╫────┼───╫────╫──┤│85 │74 │勝達│ │ │ │ ● │ ● │ ● │● ║● ║51,414 │102 ║153,700 ║ ││ │ │火腿│ │ │ │ │ │ │ ║ ║ │,286 ║ ║ ││ │ │食品│ │ │ │ │ │ │ ║ ║ │ ║ ║ ││ │ │工業│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86 │88 │李坤│ │ ● │● │ ● │ ● │ ● │● ║● ║243,525 │50,286║293,811 ║ ││ │ │憲 │ │ │ │ │ │ │ ║ ║ │ ║ ║ │├──┼──┼──┼───┼───┼───┼───┼───┼───┼────╫────╫────┼───╫────╫──┤│87 │105 │陳維│ │ │ │ ● │ ● │ ● │● ║● ║299,814 │99,907║399,721 ║ ││ │ │仁 │ │ │ │ │ │ │ ║ ║ │ ║ ║ │├──┼──┼──┼───┼───┼───┼───┼───┼───┼────╫────╫────┼───╫────╫──┤│88 │107 │金億│ │ │ │ │ ● │ ● │● ║● ║159,998 │284 ║444,459 ║ ││ │ │食品│ │ │ │ │ │ │ ║ ║ │,461 ║ ║ ││ │ │行 │ │ │ │ │ │ │ ║ ║ │ ║ ║ │├──┼──┼──┼───┼───┼───┼───┼───┼───┼────╫────╫────┼───╫────╫──┤│89 │115 │布列│ │ │ │ │ │ │● ║● ║74,574 │134 ║208,754 ║ ││ │ │德麵│ │ │ │ │ │ │ ║ ║ │,180 ║ ║ ││ │ │包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90 │121 │楊維│ │ │ │ │ ● │● │● ║● ║519,964 │176 ║696,704 ║ ││ │ │仁 │ │ │ │ │ │ │ ║ ║ │,740 ║ ║ │├──┼──┼──┼───┼───┼───┼───┼───┼───┼────╫────╫────┼───╫────╫──┤│91 │124 │陳業│ │ │ │ │ ● │ ● │● ║● ║257,620 │59,810║317,430 ║ ││ │ │資 │ │ │ │ │ │ │ ║ ║ │ ║ ║ │├──┼──┼──┼───┼───┼───┼───┼───┼───┼────╫────╫────┼───╫────╫──┤│92 │126 │蘇明│ │ │ │ │ ● │ ● │● ║● ║709,286 │163 ║873,096 ║ ││ │ │珊 │ │ │ │ │ │ │ ║ ║ │,810 ║ ║ │├──┼──┼──┼───┼───┼───┼───┼───┼───┼────╫────╫────┼───╫────╫──┤│93 │138 │蘇裔│ │ │ │ │ │ ● │● ║● ║660,033 │163 ║823,843 ║ ││ │ │仁 │ │ │ │ │ │ │ ║ ║ │,810 ║ ║ │├──┼──┼──┼───┼───┼───┼───┼───┼───┼────╫────╫────┼───╫────╫──┤│94 │139 │德旭│ │ │ │ │ │ ● │● ║● ║17,640 │13,865║31,505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95 │153 │豐碩│ │ │ │ │ │ │ ║● ║23,333 │28,591║51,924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96 │160 │老字│ │ │ │ │ │ │● ║● ║447,806 │741 ║1,189 ║ ││ │ │號小│ │ │ │ │ │ │ ║ ║ │,667 ║,473 ║ ││ │ │吃店│ │ │ │ │ │ │ ║ ║ │ ║ ║ │├──┼──┼──┼───┼───┼───┼───┼───┼───┼────╫────╫────┼───╫────╫──┤│97 │166 │鴻華│ │ │ │ │ │ │ ║● ║101,142 │161 ║262,971 ║ ││ │ │食品│ │ │ │ │ │ │ ║ ║ │,829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98 │174 │加大│ ● │ ● │ ● │ ● │ ● │ ● │● ║● ║89,857 │181 ║271,516 ║ ││ │ │商行│ │ │ │ │ │ │ ║ ║ │,659 ║ ║ │├──┼──┼──┼───┼───┼───┼───┼───┼───┼────╫────╫────┼───╫────╫──┤│99 │199 │均廣│ │ │ │ │ │ ● │● ║● ║438,293 │544 ║983,103 ║ ││ │ │定有│ │ │ │ │ │ │ ║ ║ │,810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00 │203 │富莨│ │ │ │ │ │ ● │● ║● ║309,334 │496 ║794,050 ║和解││ │ │行 │ │ │ │ │ │ │ ║ ║ │,096 ║ ║部分││ │ │ │ │ │ │ │ │ │ ║ ║ │(-11,3║ ║見本││ │ │ │ │ │ │ │ │ │ ║ ║ │80)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120││ │ │ │ │ │ │ │ │ │ ║ ║ │ ║ ║-122│├──┼──┼──┼───┼───┼───┼───┼───┼───┼────╫────╫────┼───╫────╫──┤│101 │209 │富翔│ │ │ │ │ │ │ ║● ║76,429 │202 ║279,144 ║ ││ │ │國際│ │ │ │ │ │ │ ║ ║ │,715 ║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02 │213 │清濱│ ● │ ● │ ● │ ● │ ● │ ● │● ║● ║48,629 │76,114║124,743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03 │215 │潤泰│ ● │ ● │ ● │ ● │ ● │ ● │● ║● ║46,200 │36,960║83,160 ║ ││ │ │創新│ │ │ │ │ │ │ ║ ║ │ ║ ║ ││ │ │國際│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新竹│ │ │ │ │ │ │ ║ ║ │ ║ ║ ││ │ │分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04 │216 │良橙│ ● │ ● │ ● │ ● │ ● │ ● │● ║● ║87,744 │126 ║214,602 ║ ││ │ │有限│ │ │ │ │ │ │ ║ ║ │,858 ║ ║ ││ │ │公司│ │ │ │ │ │ │ ║ ║ │ ║ ║ │├──┼──┼──┼───┼───┼───┼───┼───┼───┼────╫────╫────┼───╫────╫──┤│105 │224 │順旺│ │ │ │ │ ● │ ● │ ║● ║7,999 │8,286 ║16,285 ║ ││ │ │行 │ │ │ │ │ │ │ ║ ║ │ ║ ║ │├──┼──┼──┼───┼───┼───┼───┼───┼───┼────╫────╫────┼───╫────╫──┤│106 │226 │新勝│ │ │ │ │ │ ● │● ║● ║227,227 │95,914║323,141 ║ ││ │ │企業│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07 │227 │日丰│ │ │ │ │ │ ● │● ║● ║271,715 │654 ║926,488 ║ ││ │ │商行│ │ │ │ │ │ │ ║ ║ │,773 ║ ║ │├──┼──┼──┼───┼───┼───┼───┼───┼───┼────╫────╫────┼───╫────╫──┤│108 │230 │合泰│ │ │ │ │ │ ● │● ║● ║472,228 │720 ║1,192 ║ ││ │ │食品│ │ │ │ │ │ │ ║ ║ │,722 ║,950 ║ ││ │ │南北│ │ │ │ │ │ │ ║ ║ │ ║ ║ ││ │ │雜貨│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109 │231 │朱記│ │ │ │ │ │ │● ║● ║255,240 │590 ║845,720 ║ ││ │ │食品│ │ │ │ │ │ │ ║ ║ │,480 ║ ║ ││ │ │行 │ │ │ │ │ │ │ ║ ║ │ ║ ║ │├──┼──┼──┼───┼───┼───┼───┼───┼───┼────╫────╫────┼───╫────╫──┤│110 │234 │春豐│ │ │ │ │ │ │ ║● ║8,572 │387 ║396,048 ║ ││ │ │行 │ │ │ │ │ │ │ ║ ║ │,476 ║ ║ │├──┼──┼──┼───┼───┼───┼───┼───┼───┼────╫────╫────┼───╫────╫──┤│111 │238 │張春│● │● │● │● │● │● │● ║● ║1,028 │1,141 ║2,169 ║ ││ │ │行 │ │ │ │ │ │ │ ║ ║,140 │,504 ║,644 ║ │├──┼──┼──┼───┼───┼───┼───┼───┼───┼────╫────╫────┼───╫────╫──┤│112 │239 │昌勝│● │● │● │● │● │● │● ║● ║566,954 │765 ║1,332 ║ ││ │ │食品│ │ │ │ │ │ │ ║ ║ │,470 ║,424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13 │240 │辰豐│● │● │● │ │● │● │● ║● ║75,192 │108 ║183,772 ║ ││ │ │實業│ │ │ │ │ │ │ ║ ║ │,580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14 │241 │利生│ │ │ │ │ │ │ ║● ║514,743 │468 ║983,105 ║ ││ │ │食品│ │ │ │ │ │ │ ║ ║ │,362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15 │243 │大買│● │● │● │● │● │● │● ║● ║42,240 │60 ║102,960 ║ ││ │ │家股│ │ │ │ │ │ │ ║ ║ │,720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台│ │ │ │ │ │ │ ║ ║ │ ║ ║ ││ │ │中北│ │ │ │ │ │ │ ║ ║ │ ║ ║ ││ │ │屯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16 │244 │大買│● │● │● │● │● │● │● ║● ║35,640 │14,520║50,160 ║ ││ │ │家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17 │245 │大買│● │● │● │● │● │● │● ║● ║15,840 │22,440║38,280 ║ ││ │ │家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大│ │ │ │ │ │ │ ║ ║ │ ║ ║ ││ │ │里國│ │ │ │ │ │ │ ║ ║ │ ║ ║ ││ │ │光分│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18 │252 │振良│● │● │● │● │● │● │● ║● ║50,743 │76,115║126,858 ║ ││ │ │行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19 │254 │重地│● │● │● │● │● │● │● ║● ║52,857 │101 ║154,342 ║ ││ │ │企業│ │ │ │ │ │ │ ║ ║ │,485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20 │260 │家會│ │● │● │● │● │● │● ║● ║2,819 │486 ║3,302 ║和解││ │ │香食│ │ │ │ │ │ │ ║ ║,048 │,858 ║,706 ║部分││ │ │品股│ │ │ │ │ │ │ ║ ║ │(-3,20║ ║見本││ │ │份有│ │ │ │ │ │ │ ║ ║ │00) ║ ║院卷││ │ │限公│ │ │ │ │ │ │ ║ ║ │ ║ ║11 ││ │ │司 │ │ │ │ │ │ │ ║ ║ │ ║ ║P136││ │ │ │ │ │ │ │ │ │ ║ ║ │ ║ ║-139│├──┼──┼──┼───┼───┼───┼───┼───┼───┼────╫────╫────┼───╫────╫──┤│121 │269 │馬味│ │ │ │● │● │● │● ║● ║246,857 │347 ║594,285 ║ ││ │ │之祖│ │ │ │ │ │ │ ║ ║ │,428 ║ ║ ││ │ │實業│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22 │271 │耕坊│ │ │ │● │● │● │● ║● ║14,799 │59,877║74,676 ║ ││ │ │行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23 │272 │優勢│ │ │ │● │● │● │● ║● ║10,973 │14,632║23,685 ║拒絕││ │ │餐飲│ │ │ │ │ │ │ ║ ║ │(-1,9 ║ ║付款││ │ │企業│ │ │ │ │ │ │ ║ ║ │20) ║ ║部分││ │ │股份│ │ │ │ │ │ │ ║ ║ │ ║ ║見本││ │ │有限│ │ │ │ │ │ │ ║ ║ │ ║ ║院卷││ │ │公司│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64││ │ │ │ │ │ │ │ │ │ ║ ║ │ ║ ║-265│├──┼──┼──┼───┼───┼───┼───┼───┼───┼────╫────╫────┼───╫────╫──┤│124 │277 │中億│ │ │ │ │● │● │● ║● ║1,421 │1,400 ║2,821 ║ ││ │ │商行│ │ │ │ │ │ │ ║ ║,023 │,900 ║,923 ║ │├──┼──┼──┼───┼───┼───┼───┼───┼───┼────╫────╫────┼───╫────╫──┤│125 │279 │麥可│ │ │ │ │ │● │ ║● ║ │8,571 ║8,571 ║ ││ │ │利食│ │ │ │ │ │ │ ║ ║ │ ║ ║ ││ │ │品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26 │283 │潤泰│ │ │ │ │ │ │● ║● ║808,665 │1,182 ║1,991 ║ ││ │ │源有│ │ │ │ │ │ │ ║ ║ │,567 ║,232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27 │287 │蘿莉│ │ │ │ │ │ │● ║● ║5,668 │838 ║6,506 ║ ││ │ │亞烘│ │ │ │ │ │ │ ║ ║ │ ║ ║ ││ │ │焙坊│ │ │ │ │ │ │ ║ ║ │ ║ ║ │├──┼──┼──┼───┼───┼───┼───┼───┼───┼────╫────╫────┼───╫────╫──┤│128 │289 │彤美│ │ │ │ │ │ │ ║● ║71,400 │207 ║278,772 ║ ││ │ │有限│ │ │ │ │ │ │ ║ ║ │,372 ║ ║ ││ │ │公司│ │ │ │ │ │ │ ║ ║ │ ║ ║ │├──┼──┼──┼───┼───┼───┼───┼───┼───┼────╫────╫────┼───╫────╫──┤│129 │293 │順興│● │● │● │● │● │● │● ║● ║272,857 │375 ║648,143 ║ ││ │ │食品│ │ │ │ │ │ │ ║ ║ │,286 ║ ║ ││ │ │原料│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130 │294 │宏大│ │ │ │● │● │● │● ║● ║370,478 │603 ║973,832 ║ ││ │ │烘焙│ │ │ │ │ │ │ ║ ║ │,354 ║ ║ ││ │ │行 │ │ │ │ │ │ │ ║ ║ │ ║ ║ │├──┼──┼──┼───┼───┼───┼───┼───┼───┼────╫────╫────┼───╫────╫──┤│131 │301 │天下│● │● │ │ │ │● │ ║● ║ │8,438 ║438 ║拒絕││ │ │糧倉│ │ │ │ │ │ │ ║ ║ │(-8, ║ ║部分││ │ │食品│ │ │ │ │ │ │ ║ ║ │000) ║ ║見本││ │ │原料│ │ │ │ │ │ │ ║ ║ │ ║ ║院卷││ │ │有限│ │ │ │ │ │ │ ║ ║ │ ║ ║11 ││ │ │公司│ │ │ │ │ │ │ ║ ║ │ ║ ║P259││ │ │ │ │ │ │ │ │ │ ║ ║ │ ║ ║-261│├──┼──┼──┼───┼───┼───┼───┼───┼───┼────╫────╫────┼───╫────╫──┤│132 │308 │世緯│ │ │ │ │● │● │● ║● ║188,027 │335 ║523,033 ║ ││ │ │烘焙│ │ │ │ │ │ │ ║ ║ │,006 ║ ║ ││ │ │原料│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133 │312 │劉美│ │ │ │ │● │● │● ║● ║982,311 │180 ║1,162 ║ ││ │ │華 │ │ │ │ │ │ │ ║ ║ │,571 ║,882 ║ │├──┼──┼──┼───┼───┼───┼───┼───┼───┼────╫────╫────┼───╫────╫──┤│134 │315 │華南│ │ │ │ │ │ │ ║● ║4,000 │13,923║17,923 ║ ││ │ │食品│ │ │ │ │ │ │ ║ ║ │ ║ ║ ││ │ │工業│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35 │317 │祥成│● │● │● │● │● │● │● ║● ║56,477 │92,699║149,176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36 │318 │和誠│ ● │ ● │ ● │ ● │ ● │ ● │● ║● ║4,625 │6,707,║11,333 ║ ││ │、 │實業│ │ │ │ │ │ │ ║ ║,576 │997 ║,573 ║ ││ │347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37 │320 │上豪│ ● │ ● │ ● │ ● │ ● │ ● │● ║● ║193,857 │232 ║426,382 ║ ││ │ │食品│ │ │ │ │ │ │ ║ ║ │,525 ║ ║ ││ │ │原料│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138 │327 │興業│ ● │ ● │ ● │ ● │ ● │ ● │● ║● ║30,360 │9,240 ║39,600 ║ ││ │ │建設│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員林│ │ │ │ │ │ │ ║ ║ │ ║ ║ ││ │ │分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39 │329 │上泓│ │ │ │ │ │ ● │● ║● ║45,192 │4,381 ║49,573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140 │331 │徐商│ │ │ │ │ │ ● │ ║● ║ │26,524║26,524 ║ ││ │ │行食│ │ │ │ │ │ │ ║ ║ │ ║ ║ ││ │ │品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41 │333 │田記│ │ │ │ ● │ ● │ ● │● ║● ║3,352 │3,352 ║6,704 ║ ││ │ │行 │ │ │ │ │ │ │ ║ ║ │ ║ ║ │├──┼──┼──┼───┼───┼───┼───┼───┼───┼────╫────╫────┼───╫────╫──┤│142 │339 │溫莎│ │ │ ● │ ● │ │ ● │● ║● ║119,724 │69,685║189,409 ║ ││ │ │堡西│ │ │ │ │ │ │ ║ ║ │ ║ ║ ││ │ │點麵│ │ │ │ │ │ │ ║ ║ │ ║ ║ ││ │ │包店│ │ │ │ │ │ │ ║ ║ │ ║ ║ │├──┼──┼──┼───┼───┼───┼───┼───┼───┼────╫────╫────┼───╫────╫──┤│143 │341 │升東│ │ │ ● │ ● │ ● │ ● │● ║● ║52,857 │47,698║100,555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44 │343 │權信│ │ │ │ │ │ │ ║ ║271,124 │279 ║550,779 ║ ││ │ │行 │ │ │ │ │ │ │ ║ ║ │,655 ║ ║ │├──┼──┼──┼───┼───┼───┼───┼───┼───┼────╫────╫────┼───╫────╫──┤│145 │345 │興麥│ │ │ │ ● │ ● │ ● │● ║● ║101,342 │350 ║269,791 ║和解││ │ │食品│ │ │ │ │ │ │ ║ ║ │,449 ║ ║部分││ │ │有限│ │ │ │ │ │ │ ║ ║ │(-182,║ ║見本││ │ │公司│ │ │ │ │ │ │ ║ ║ │000) ║ ║院卷││ │ │ │ │ │ │ │ │ │ ║ ║ │ ║ ║11P2││ │ │ │ │ │ │ │ │ │ ║ ║ │ ║ ║6-28│├──┼──┼──┼───┼───┼───┼───┼───┼───┼────╫────╫────┼───╫────╫──┤│146 │349 │曲巷│ │ │ │ │ ● │ ● │● ║● ║107,143 │125 ║232,858 ║ ││ │ │冬睛│ │ │ │ │ │ │ ║ ║ │,715 ║ ║ │├──┼──┼──┼───┼───┼───┼───┼───┼───┼────╫────╫────┼───╫────╫──┤│147 │350 │洪瑞│ │ │ │ │ │ ● │ ║● ║8,096 │25,095║33,191 ║ ││ │ │珍餅│ │ │ │ │ │ │ ║ ║ │ ║ ║ ││ │ │店 │ │ │ │ │ │ │ ║ ║ │ ║ ║ │├──┼──┼──┼───┼───┼───┼───┼───┼───┼────╫────╫────┼───╫────╫──┤│148 │351 │玉珍│ │ │ │ │ │ ● │● ║● ║ │35,714║35,714 ║ ││ │ │齋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49 │352 │榛紀│ │ │ │ │ │ ● │● ║● ║120,002 │104 ║224,576 ║ ││ │ │食品│ │ │ │ │ │ │ ║ ║ │,574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50 │355 │皇品│ │ │ │ │ │ │● ║● ║1,676 │1,676 ║3,352 ║ ││ │ │食品│ │ │ │ │ │ │ ║ ║ │ ║ ║ ││ │ │烘焙│ │ │ │ │ │ │ ║ ║ │ ║ ║ ││ │ │屋 │ │ │ │ │ │ │ ║ ║ │ ║ ║ │├──┼──┼──┼───┼───┼───┼───┼───┼───┼────╫────╫────┼───╫────╫──┤│151 │357 │玉珍│ │ │ │ │ │ │● ║● ║142,143 │156 ║298,810 ║ ││ │ │齋 │ │ │ │ │ │ │ ║ ║ │,667 ║ ║ │├──┼──┼──┼───┼───┼───┼───┼───┼───┼────╫────╫────┼───╫────╫──┤│152 │360 │萬泰│ ● │ ● │ ● │ ● │ ● │ ● │● ║● ║10,602 │15,638║26,241 ║ ││ │ │商行│ │ │ │ │ │ │ ║ ║,693 │,425 ║,118 ║ │├──┼──┼──┼───┼───┼───┼───┼───┼───┼────╫────╫────┼───╫────╫──┤│153 │361 │新瑞│ ● │ ● │ ● │ ● │ ● │ ● │● ║● ║302,349 │306 ║645,041 ║和解││ │、 │益原│ │ │ │ │ │ │ ║ ║ │,703 ║ ║部分││ │377 │料行│ │ │ │ │ │ │ ║ ║ │(-14 ║ ║見本││ │ │ │ │ │ │ │ │ │ ║ ║ │,010) ║ ║院卷││ │ │ ├───┼───┼───┼───┼───┼───┼────╢ ╟────┼───╢ ║11 ││ │ │ │ │ │ │ │ │ │ ║ ║24,571 │25,428║ ║P123││ │ │ │ │ │ │ │ │ │ ║ ║ │ ║ ║-131│├──┼──┼──┼───┼───┼───┼───┼───┼───┼────╫────╫────┼───╫────╫──┤│154 │365 │翔閔│ ● │ ● │ ● │ ● │ ● │ ● │ ║● ║37,000 │46,522║83,522 ║ ││ │ │企業│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55 │368 │川吉│ │ │ │ ● │ ● │ │● ║● ║61,714 │240 ║302,666 ║ ││ │、 │食品│ │ │ │ │ │ │ ║ ║ │,952 ║ ║ ││ │379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56 │371 │璿智│ │ │ │ │ ● │ ● │● ║● ║16,952 │16,952║33,904 ║ ││ │ │國際│ │ │ │ │ │ │ ║ ║ │ ║ ║ ││ │ │寵物│ │ │ │ │ │ │ ║ ║ │ ║ ║ ││ │ │科技│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57 │372 │雙億│ │ │ │ │ ● │ ● │ ║● ║ │17,333║17,333 ║ ││ │ │企業│ │ │ │ │ │ │ ║ ║ │ ║ ║ ││ │ │社 │ │ │ │ │ │ │ ║ ║ │ ║ ║ │├──┼──┼──┼───┼───┼───┼───┼───┼───┼────╫────╫────┼───╫────╫──┤│158 │376 │奇利│ │ │ │ │ │ ● │● ║● ║1,400 │1,494 ║2,820 ║拒絕││ │ │食品│ │ │ │ │ │ │ ║ ║,909 │,764 (║,073 ║付款││ │ │行 │ │ │ │ │ │ │ ║ ║ │-75 ║ ║部分││ │ │ │ │ │ │ │ │ │ ║ ║ │,600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卷││ │ │ │ │ │ │ │ │ │ ║ ║ │ ║ ║P218││ │ │ │ │ │ │ │ │ │ ║ ║ │ ║ ║-221│├──┼──┼──┼───┼───┼───┼───┼───┼───┼────╫────╫────┼───╫────╫──┤│159 │380 │謝明│ ● │ ● │ ● │ ● │ ● │ ● │● ║● ║439,714 │146 ║586,286 ║ ││ │ │順 │ │ │ │ │ │ │ ║ ║ │,572 ║ ║ │├──┼──┼──┼───┼───┼───┼───┼───┼───┼────╫────╫────┼───╫────╫──┤│160 │386 │王英│ │ │ │ ● │ ● │ ● │● ║● ║570,851 │146 ║717,421 ║ ││ │ │美 │ │ │ │ │ │ │ ║ ║ │,570 ║ ║ │├──┼──┼──┼───┼───┼───┼───┼───┼───┼────╫────╫────┼───╫────╫──┤│161 │387 │合德│ ● │ ● │ ● │ ● │ ● │ ● │ ║● ║18,857 │37,714║56,571 ║ ││ │ │興業│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62 │388 │蔡清│ │ │ │ ● │ ● │ ● │● ║● ║382,200 │62,400║444,600 ║ ││ │ │鋒 │ │ │ │ │ │ │ ║ ║ │ ║ ║ │├──┼──┼──┼───┼───┼───┼───┼───┼───┼────╫────╫────┼───╫────╫──┤│163 │389 │大家│ │ │ │ ● │ ● │ ● │● ║● ║407,885 │404 ║812,034 ║ ││ │ │國際│ │ │ │ │ │ │ ║ ║ │,149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64 │391 │陳重│ │ │ │ ● │ ● │ ● │● ║● ║273,000 │15,600║288,600 ║ ││ │ │森 │ │ │ │ │ │ │ ║ ║ │ ║ ║ │├──┼──┼──┼───┼───┼───┼───┼───┼───┼────╫────╫────┼───╫────╫──┤│165 │392 │陳秀│ │ │ │ ● │ ● │ ● │● ║● ║1,688 │377 ║2,065 ║ ││ │ │嬌 │ │ │ │ │ │ │ ║ ║,573 │,144 ║,717 ║ │├──┼──┼──┼───┼───┼───┼───┼───┼───┼────╫────╫────┼───╫────╫──┤│166 │394 │益盛│ │ │ ● │ ● │ ● │ ● │● ║● ║187,534 │343 ║530,798 ║ ││ │、 │行 │ │ │ │ │ │ │ ║ ║ │,264 ║ ║ ││ │398 │ │ │ │ │ │ │ │ ║ ║ │ ║ ║ │├──┼──┼──┼───┼───┼───┼───┼───┼───┼────╫────╫────┼───╫────╫──┤│167 │396 │周氏│ │ │ │ ● │ ● │ ● │● ║● ║1,893 │2,596 ║4,475 ║拒絕││ │ │蝦捲│ │ │ │ │ │ │ ║ ║,063 │,387 ║,080 ║付款││ │ │有限│ │ │ │ │ │ │ ║ ║ │(-14 ║ ║部分││ │ │公司│ │ │ │ │ │ │ ║ ║ │,370)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10│├──┼──┼──┼───┼───┼───┼───┼───┼───┼────╫────╫────┼───╫────╫──┤│168 │402 │世峰│ │ ● │ ● │ ● │ ● │ ● │● ║● ║90,915 │103 ║194,171 ║ ││ │ │行 │ │ │ │ │ │ │ ║ ║ │,256 ║ ║ │├──┼──┼──┼───┼───┼───┼───┼───┼───┼────╫────╫────┼───╫────╫──┤│169 │404 │根香│ │ │ │ │ ● │ ● │● ║● ║33,571 │305 ║338,885 ║ ││ │ │農產│ │ │ │ │ │ │ ║ ║ │,314 ║ ║ ││ │ │行 │ │ │ │ │ │ │ ║ ║ │ ║ ║ │├──┼──┼──┼───┼───┼───┼───┼───┼───┼────╫────╫────┼───╫────╢ ││170 │410 │林金│ ● │ ● │ ● │ ● │ ● │ ● │● ║● ║70,094 │8,000 ║78,094 ║ ││ │ │燦 │ │ │ │ │ │ │ ║ ║ │ ║ ║ │├──┼──┼──┼───┼───┼───┼───┼───┼───┼────╫────╫────┼───╫────╫──┤│171 │416 │五花│ │ │ │ │ │ ● │● ║● ║117,867 │118 ║209,048 ║拒絕││ │ │馬國│ │ │ │ │ │ │ ║ ║ │,191 ║ ║付款││ │ │際行│ │ │ │ │ │ │ ║ ║ │(-27 ║ ║部分││ │ │銷股│ │ │ │ │ │ │ ║ ║ │,010) ║ ║見本││ │ │份有│ │ │ │ │ │ │ ║ ║ │ ║ ║院卷││ │ │限公│ │ │ │ │ │ │ ║ ║ │ ║ ║11 ││ │ │司 │ │ │ │ │ │ │ ║ ║ │ ║ ║P-21││ │ │ │ │ │ │ │ │ │ ║ ║ │ ║ ║6-21││ │ │ │ │ │ │ │ │ │ ║ ║ │ ║ ║7 │├──┼──┼──┼───┼───┼───┼───┼───┼───┼────╫────╫────┼───╫────╫──┤│172 │418 │葉忠│ │ │ │ │ ● │ ● │● ║● ║1,459 │381 ║1,841 ║ ││ │ │信 │ │ │ │ │ │ │ ║ ║,625 │,409 ║,034 ║ │├──┼──┼──┼───┼───┼───┼───┼───┼───┼────╫────╫────┼───╫────╫──┤│173 │420 │黃華│ │ │ │ │ ● │ ● │● ║● ║429,047 │141 ║570,190 ║ ││ │ │洲 │ │ │ │ │ │ │ ║ ║ │,143 ║ ║ │├──┼──┼──┼───┼───┼───┼───┼───┼───┼────╫────╫────┼───╫────╫──┤│174 │421 │陞龍│ │ │ │ ● │ ● │ │● ║● ║146,742 │249 ║396,682 ║ ││ │ │行 │ │ │ │ │ │ │ ║ ║ │,940 ║ ║ │├──┼──┼──┼───┼───┼───┼───┼───┼───┼────╫────╫────┼───╫────╫──┤│175 │423 │許存│ ● │ ● │ ● │ ● │ ● │ ● │● ║● ║72,257 │143 ║215,743 ║ ││ │ │寶 │ │ │ │ │ │ │ ║ ║ │,486 ║ ║ │├──┼──┼──┼───┼───┼───┼───┼───┼───┼────╫────╫────┼───╫────╫──┤│176 │428 │寶味│ │ │ ● │ ● │ │ │ ║ ║ │200 ║200,000 ║ ││ │、 │鮮食│ │ │ │ │ │ │ ║ ║ │,000 ║ ║ ││ │463 │品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77 │434 │郭宗│ │ │ │ │ ● │ ● │● ║● ║946,381 │233 ║1,180 ║ ││ │ │鑫 │ │ │ │ │ │ │ ║ ║ │,715 ║,096 ║ │├──┼──┼──┼───┼───┼───┼───┼───┼───┼────╫────╫────┼───╫────╫──┤│178 │435 │志豐│ │ │ │ ● │ ● │ ● │● ║● ║2,960 │2,939 ║5,900 ║ ││ │ │行 │ │ │ │ │ │ │ ║ ║,904 │,625 ║,529 ║ │├──┼──┼──┼───┼───┼───┼───┼───┼───┼────╫────╫────┼───╫────╫──┤│179 │433 │正久│ ● │ ● │ ● │ ● │ ● │ ● │● ║● ║713,571 │1,403 ║2,117 ║ ││ │ │國際│ │ │ │ │ │ │ ║ ║ │,862 ║,433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80 │440 │美芝│ ● │ ● │ ● │ ● │ ● │ ● │● ║● ║259,810 │538 ║798,382 ║ ││ │ │城實│ │ │ │ │ │ │ ║ ║ │,572 ║ ║ ││ │ │業股│ │ │ │ │ │ │ ║ ║ │ ║ ║ ││ │ │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181 │456 │信益│ │ │ │ ● │ ● │ ● │● ║● ║3,095 │7,017 ║10,035 ║拒絕││ │ │行 │ │ │ │ │ │ │ ║ ║,449 │,889 (║,255 ║付款││ │ │ │ │ │ │ │ │ │ ║ ║ │-78 ║ ║部分││ │ │ │ │ │ │ │ │ │ ║ ║ │,083)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29││ │ │ │ │ │ │ │ │ │ ║ ║ │ ║ ║-243│├──┼──┼──┼───┼───┼───┼───┼───┼───┼────╫────╫────┼───╫────╫──┤│182 │459 │銘泉│ │ │ ● │ ● │ ● │ ● │● ║● ║29,486 │61,696║91,182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83 │462 │典佑│ │ │ │ ● │ ● │ ● │● ║● ║339,999 │765 ║1,105 ║ ││ │ │商行│ │ │ │ │ │ │ ║ ║ │,075 ║,074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84 │467 │志閔│ │ │ │ │ │ │ ║● ║114,172 │47,000║161,172 ║ ││ │ │企業│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85 │471 │明新│ │ │ │ ● │ ● │ ● │● ║● ║108,570 │251 ║331,538 ║拒絕││ │ │食品│ │ │ │ │ │ │ ║ ║ │,048 ║ ║付款││ │ │企業│ │ │ │ │ │ │ ║ ║ │(-28 ║ ║部分││ │ │股份│ │ │ │ │ │ │ ║ ║ │,080) ║ ║見本││ │ │有限│ │ │ │ │ │ │ ║ ║ │ ║ ║院卷││ │ │公司│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48││ │ │ │ │ │ │ │ │ │ ║ ║ │ ║ ║-249│├──┼──┼──┼───┼───┼───┼───┼───┼───┼────╫────╫────┼───╫────╫──┤│186 │474 │烘貝│ │ │ │ │ │ │ ║ ║1,486 │743 ║2,229 ║ ││ │ │榚餅│ │ │ │ │ │ │ ║ ║ │ ║ ║ ││ │ │工坊│ │ │ │ │ │ │ ║ ║ │ ║ ║ │├──┼──┼──┼───┼───┼───┼───┼───┼───┼────╫────╫────┼───╫────╫──┤│187 │482 │茂盛│ ● │ ● │ ● │ ● │ ● │ ● │● ║● ║130,381 │20,286║150,667 ║ ││ │ │食品│ │ │ │ │ │ │ ║ ║ │ ║ ║ ││ │ │原料│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188 │484 │福市│ │ │ │ ● │ ● │ ● │● ║● ║173,333 │512 ║685,952 ║ ││ │、 │企業│ │ │ │ │ │ │ ║ ║ │,619 ║ ║ ││ │531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89 │486 │宏禧│ │ │ ● │ │ │ │ ║● ║ │5,789 ║5,789 ║ ││ │ │商行│ │ │ │ │ │ │ ║ ║ │ ║ ║ │├──┼──┼──┼───┼───┼───┼───┼───┼───┼────╫────╫────┼───╫────╫──┤│190 │492 │台茂│ │ │ │ │ │ ● │ ║● ║ │36,857║36,857 ║ ││ │ │化工│ │ │ │ │ │ │ ║ ║ │ ║ ║ ││ │ │儀器│ │ │ │ │ │ │ ║ ║ │ ║ ║ ││ │ │原料│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191 │501 │鼎玫│ │ │ │ │ │ ● │● ║● ║891,391 │1,096 ║1,988 ║ ││ │ │企業│ │ │ │ │ │ │ ║ ║ │,992 ║,383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92 │502 │舊振│ │ │ │ │ │ ● │● ║● ║436,645 │358 ║721,132 ║拒絕││ │ │南食│ │ │ │ │ │ │ ║ ║ │,707 (║ ║付款││ │ │品有│ │ │ │ │ │ │ ║ ║ │-74 ║ ║部分││ │ │限公│ │ │ │ │ │ │ ║ ║ │,220) ║ ║見本││ │ │司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44││ │ │ │ │ │ │ │ │ │ ║ ║ │ ║ ║-247│├──┼──┼──┼───┼───┼───┼───┼───┼───┼────╫────╫────┼───╫────╫──┤│193 │503 │大直│ ● │ ● │ ● │ ● │ ● │ ● │● ║● ║289,658 │742 ║7,059 ║ ││ │、 │企業│ │ │ │ │ │ │ ║ ║ │,116 ║,254 ║ ││ │505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21 │3,005 ║ ║ ││ │ │ │ │ │ │ │ │ │ ║ ║,664 │,8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4 │504 │正祥│ ● │ ● │ ● │ ● │ ● │ ● │ ║● ║21,283 │27,939║49,223 ║ ││ │ │食品│ │ │ │ │ │ │ ║ ║,840 │,207 ║,047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95 │509 │元軫│ │ │ │ │ │ │ ║● ║410,400 │331 ║741,600 ║ ││ │ │食品│ │ │ │ │ │ │ ║ ║ │,200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96 │514 │元晟│ ● │ ● │ ● │ ● │ ● │ ● │● ║● ║15,977 │17,714║33,691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97 │524 │新全│ ● │ ● │ ● │ ● │ ● │ ● │● ║● ║144,184 │113 ║258,181 ║ ││ │ │發食│ │ │ │ │ │ │ ║ ║ │,997 ║ ║ ││ │ │品行│ │ │ │ │ │ │ ║ ║ │ ║ ║ │├──┼──┼──┼───┼───┼───┼───┼───┼───┼────╫────╫────┼───╫────╫──┤│198 │530 │良香│ ● │ ● │ ● │ ● │ ● │ ● │● ║● ║27,333 │33,334║60,667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199 │539 │高例│ ● │ │ │ │ ● │ ● │● ║● ║74,896 │74,056║148 ,952║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00 │541 │融宥│ │ │ ● │ ● │ ● │ ● │● ║● ║1,564 │901 ║2,465 ║ ││ │ │實業│ │ │ │ │ │ │ ║ ║,573 │,256 ║,829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01 │563 │金御│ │ │ │ ● │ │ ● │● ║● ║1,476 │2,727 ║4,068 ║和解││ │ │園食│ │ │ │ │ │ │ ║ ║,000 │,164 ║,064 ║部分││ │ │品有│ │ │ │ │ │ │ ║ ║ │(-135,║ ║見本││ │ │限公│ │ │ │ │ │ │ ║ ║ │100) ║ ║院卷││ │ │司 │ │ │ │ │ │ │ ║ ║ │ ║ ║11 P││ │ │ │ │ │ │ │ │ │ ║ ║ │ ║ ║201-││ │ │ │ │ │ │ │ │ │ ║ ║ │ ║ ║206 │├──┼──┼──┼───┼───┼───┼───┼───┼───┼────╫────╫────┼───╫────╫──┤│202 │564 │順福│ │ │ ● │ ● │ │ ● │ ║ ║ │71,714║71,714 ║ ││ │ │昌行│ │ │ │ │ │ │ ║ ║ │ ║ ║ │├──┼──┼──┼───┼───┼───┼───┼───┼───┼────╫────╫────┼───╫────╫──┤│203 │569 │海軍│ │ │ │ │ ● │ │ ║ ║ │52,457║52,457 ║ ││ │、 │一四│ │ │ │ │ │ │ ║ ║ │ ║ ║ ││ │573 │六艦│ │ │ │ │ │ │ ║ ║ │ ║ ║ ││ │ │隊 │ │ │ │ │ │ │ ║ ║ │ ║ ║ │├──┼──┼──┼───┼───┼───┼───┼───┼───┼────╫────╫────┼───╫────╫──┤│204 │580 │張秀│ │ │ │ ● │ │ ● │● ║● ║38,810 │6,952 ║45,762 ║ ││ │、 │芬 │ │ │ │ │ │ │ ║ ║ │ ║ ║ ││ │586 │ │ │ │ │ │ │ │ ║ ║ │ ║ ║ │├──┼──┼──┼───┼───┼───┼───┼───┼───┼────╫────╫────┼───╫────╫──┤│205 │581 │冠宙│ │ │ ● │ ● │ ● │ ● │● ║● ║2,281 │2,614 ║4,895 ║ ││ │ │食品│ │ │ │ │ │ │ ║ ║,366 │,076 ║,442 ║ ││ │ │企業│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206 │582 │慶祥│ │ │ │ │ ● │ ● │● ║● ║136,190 │227 ║305,798 ║和解││ │ │食品│ │ │ │ │ │ │ ║ ║ │,858 ║ ║部分││ │ │有限│ │ │ │ │ │ │ ║ ║ │(58,25║ ║見本││ │ │公司│ │ │ │ │ │ │ ║ ║ │0)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140││ │ │ │ │ │ │ │ │ │ ║ ║ │ ║ ║-142│├──┼──┼──┼───┼───┼───┼───┼───┼───┼────╫────╫────┼───╫────╫──┤│207 │583 │屏東│ │ │ │ │ ● │ ● │● ║● ║34,762 │57,524║89,946 ║拒絕││ │ │縣東│ │ │ │ │ │ │ ║ ║ │(-2 ║ ║付款││ │ │港區│ │ │ │ │ │ │ ║ ║ │,340) ║ ║部分││ │ │漁會│ │ │ │ │ │ │ ║ ║ │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50││ │ │ │ │ │ │ │ │ │ ║ ║ │ ║ ║-251│├──┼──┼──┼───┼───┼───┼───┼───┼───┼────╫────╫────┼───╫────╫──┤│208 │584 │響隆│ │ │ │ │ │ ● │● ║● ║54,096 │110 ║157,107 ║拒絕││ │ │企業│ │ │ │ │ │ │ ║ ║ │,811 ║ ║付款││ │ │有限│ │ │ │ │ │ │ ║ ║ │(-7, ║ ║部分││ │ │公司│ │ │ │ │ │ │ ║ ║ │800)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52││ │ │ │ │ │ │ │ │ │ ║ ║ │ ║ ║-253│├──┼──┼──┼───┼───┼───┼───┼───┼───┼────╫────╫────┼───╫────╫──┤│209 │592 │李長│ ● │ ● │ ● │ ● │ ● │ ● │● ║● ║228,515 │45,257║273,772 ║ ││ │ │錦 │ │ │ │ │ │ │ ║ ║ │ ║ ║ │├──┼──┼──┼───┼───┼───┼───┼───┼───┼────╫────╫────┼───╫────╫──┤│210 │599 │東大│ ● │ │ │ ● │ ● │ ● │● ║● ║161,142 │212 ║356,820 ║拒絕││ │ │興食│ │ │ │ │ │ │ ║ ║ │,858 ║ ║付款││ │ │品有│ │ │ │ │ │ │ ║ ║ │(-17 ║ ║部分││ │ │限公│ │ │ │ │ │ │ ║ ║ │,180) ║ ║見本││ │ │司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54││ │ │ │ │ │ │ │ │ │ ║ ║ │ ║ ║-256│├──┼──┼──┼───┼───┼───┼───┼───┼───┼────╫────╫────┼───╫────╫──┤│211 │605 │進發│ │ │ │ │ ● │ ● │● ║● ║263,829 │244 ║508,143 ║ ││ │ │食品│ │ │ │ │ │ │ ║ ║ │,314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12 │618 │泰信│ │ │ ● │ ● │ ● │ ● │● ║● ║5,363 │8,552 ║14,884 ║ ││ │、 │食品│ │ │ │ │ │ │ ║ ║,290 │,880 ║,385 ║ ││ │619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6,999 │561 ║ ║ ││ │ │ │ │ │ │ │ │ │ ║ ║ │,216 ║ ║ │├──┼──┼──┼───┼───┼───┼───┼───┼───┼────╫────╫────┼───╫────╫──┤│213 │620 │林皓│ │ │ ● │ │ ● │ ● │ ║● ║ │15,429║15,429 ║ ││ │ │宇 │ │ │ │ │ │ │ ║ ║ │ ║ ║ │├──┼──┼──┼───┼───┼───┼───┼───┼───┼────╫────╫────┼───╫────╫──┤│214 │627 │泰泓│ ● │ ● │ ● │ ● │ ● │ ● │● ║● ║319,004 │394 ║713,035 ║ ││ │ │行 │ │ │ │ │ │ │ ║ ║ │,031 ║ ║ │├──┼──┼──┼───┼───┼───┼───┼───┼───┼────╫────╫────┼───╫────╫──┤│215 │632 │惠昇│ │ │ ● │ │ │ │ ║● ║ │27,162║27,162 ║ ││ │ │商行│ │ │ │ │ │ │ ║ ║ │ ║ ║ │├──┼──┼──┼───┼───┼───┼───┼───┼───┼────╫────╫────┼───╫────╫──┤│216 │637 │東海│ │ │ │ │ │ │ ║● ║39,237 │45,858║85,095 ║ ││ │ │堂麵│ │ │ │ │ │ │ ║ ║ │ ║ ║ ││ │ │包店│ │ │ │ │ │ │ ║ ║ │ ║ ║ │├──┼──┼──┼───┼───┼───┼───┼───┼───┼────╫────╫────┼───╫────╫──┤│217 │638 │全可│ │ │ │ ● │ ● │ ● │● ║● ║35,457 │93,761║129,218 ║ ││ │ │企業│ │ │ │ │ │ │ ║ ║ │ ║ ║ ││ │ │市 │ │ │ │ │ │ │ ║ ║ │ ║ ║ │├──┼──┼──┼───┼───┼───┼───┼───┼───┼────╫────╫────┼───╫────╫──┤│218 │641 │宏源│ │ │ │ │ ● │ ● │ ║● ║24,863 │25,871║50,734 ║ ││ │ │行 │ │ │ │ │ │ │ ║ ║ │ ║ ║ │├──┼──┼──┼───┼───┼───┼───┼───┼───┼────╫────╫────┼───╫────╫──┤│219 │642 │相正│ │ │ │ │ │ │● ║● ║ │179 ║175,448 ║拒絕││ │ │企業│ │ │ │ │ │ │ ║ ║ │,643 ║ ║付款││ │ │有限│ │ │ │ │ │ │ ║ ║ │(-4 ║ ║部分││ │ │公司│ │ │ │ │ │ │ ║ ║ │,155)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57││ │ │ │ │ │ │ │ │ │ ║ ║ │ ║ ║-258│├──┼──┼──┼───┼───┼───┼───┼───┼───┼────╫────╫────┼───╫────╫──┤│220 │643 │榮義│ ● │ ● │ ● │ ● │ ● │ ● │● ║● ║2,533 │1,548 ║4,082 ║ ││ │ │盛行│ │ │ │ │ │ │ ║ ║,943 │,862 ║,805 ║ │├──┼──┼──┼───┼───┼───┼───┼───┼───┼────╫────╫────┼───╫────╫──┤│221 │647 │啟元│ ● │ │ │ │ │ │● ║● ║1,231 │1,668 ║2,900 ║ ││ │ │食品│ │ │ │ │ │ │ ║ ║,267 │,971 ║,238 ║ ││ │ │行 │ │ │ │ │ │ │ ║ ║ │ ║ ║ │├──┼──┼──┼───┼───┼───┼───┼───┼───┼────╫────╫────┼───╫────╫──┤│222 │650 │蘭陽│ ● │ ● │ ● │ ● │ ● │ ● │● ║● ║222,001 │359 ║581,260 ║ ││ │ │敬業│ │ │ │ │ │ │ ║ ║ │,259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23 │655 │合興│ │ │ │ │ │ │ ║● ║44,286 │152 ║151,755 ║和解││ │ │國際│ │ │ │ │ │ │ ║ ║ │,019 ║ ║部分││ │ │企業│ │ │ │ │ │ │ ║ ║ │,起訴║ ║見本││ │ │有限│ │ │ │ │ │ │ ║ ║ │書就此║ ║院卷││ │ │公司│ │ │ │ │ │ │ ║ ║ │予以漏║ ║11 ││ │ │ │ │ │ │ │ │ │ ║ ║ │載 ║ ║P132││ │ │ │ │ │ │ │ │ │ ║ ║ │(-44 ║ ║-133││ │ │ │ │ │ │ │ │ │ ║ ║ │,550) ║ ║ ││ │ │ │ │ │ │ │ │ │ ║ ║ │ ║ ║ │├──┼──┼──┼───┼───┼───┼───┼───┼───┼────╫────╫────┼───╫────╫──┤│224 │657 │青峰│ │ │ │ │ │ ● │ ║● ║271,009 │568 ║839,104 ║ ││ │ │商行│ │ │ │ │ │ │ ║ ║ │,095 ║ ║ │├──┼──┼──┼───┼───┼───┼───┼───┼───┼────╫────╫────┼───╫────╫──┤│225 │662 │良金│ │ │ │ │ ● │ ● │● ║● ║4,190 │4,190 ║8,380 ║ ││ │ │實業│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26 │664 │文東│ ● │ ● │ ● │ ● │ ● │ ● │● ║● ║12,143 │790 ║802,231 ║ ││ │ │商行│ │ │ │ │ │ │ ║ ║ │,088 ║ ║ │├──┼──┼──┼───┼───┼───┼───┼───┼───┼────╫────╫────┼───╫────╫──┤│227 │665 │蔡素│ │ │ │ │ ● │ │● ║● ║394,090 │39,142║433,232 ║ ││ │ │玲 │ │ │ │ │ │ │ ║ ║ │ ║ ║ │├──┼──┼──┼───┼───┼───┼───┼───┼───┼────╫────╫────┼───╫────╫──┤│228 │671 │益富│ ● │ ● │ ● │ ● │ ● │ ● │● ║● ║102,783 │133 ║236,708 ║ ││ │ │行 │ │ │ │ │ │ │ ║ ║ │,925 ║ ║ │├──┼──┼──┼───┼───┼───┼───┼───┼───┼────╫────╫────┼───╫────╫──┤│229 │675 │金永│ ● │ ● │ ● │ ● │ ● │ ● │● ║● ║50,401 │50 ║100,783 ║ ││ │ │誠行│ │ │ │ │ │ │ ║ ║ │,382 ║ ║ │├──┼──┼──┼───┼───┼───┼───┼───┼───┼────╫────╫────┼───╫────╫──┤│230 │676 │彩豊│ │ │ │ │ │ │ ║● ║838 │ 839 ║1,677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231 │689 │好美│ │ │ │ │ ● │ ● │● ║● ║7,285 │5,809 ║12,214 ║拒絕││ │ │行 │ │ │ │ │ │ │ ║ ║ │(-880)║ ║付款││ │ │ │ │ │ │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 │ ║ ║見本││ │ │ │ │ │ │ │ │ │ ║ ║ │ ║ ║院卷││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P262││ │ │ │ │ │ │ │ │ │ ║ ║ │ ║ ║-263│├──┼──┼──┼───┼───┼───┼───┼───┼───┼────╫────╫────┼───╫────╫──┤│232 │ │現銷│ │ │ │ │ │ │● ║● ║29,236 │48,667║77,903 ║ ││ │ │客戶│ │ │ │ │ │ │ ║ ║ │,起訴║ ║ ││ │ │ │ │ │ │ │ │ │ ║ ║ │書就此║ ║ ││ │ │ │ │ │ │ │ │ │ ║ ║ │予以漏║ ║ ││ │ │ │ │ │ │ │ │ │ ║ ║ │載 ║ ║ │├──┼──┼──┼───┼───┼───┼───┼───┼───┼────╫────╫────┼───╫────╫──┤│233 │ │現銷│ │ │ │ │ │ │● ║● ║4,971 │3,257 ║8,228 ║ ││ │ │客戶│ │ │ │ │ │ │ ║ ║ │,起訴║ ║ ││ │ │ │ │ │ │ │ │ │ ║ ║ │書就此║ ║ ││ │ │ │ │ │ │ │ │ │ ║ ║ │予以漏║ ║ ││ │ │ │ │ │ │ │ │ │ ║ ║ │載 ║ ║ │├──┼──┼──┼───┼───┼───┼───┼───┼───┼────╫────╫────┼───╫────╫──┤│234 │25 │義美│ │ │ │ │ ● │ ● │● ║● ║192,000 │ ║192,000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35 │99、│馥品│ │ │ ● │ ● │ ● │ ● │ ║● ║28,190 │ ║28,190 ║ ││ │150 │屋烘│ │ │ │ │ │ │ ║ ║ │ ║ ║ ││ │ │焙原│ │ │ │ │ │ │ ║ ║ │ ║ ║ ││ │ │料店│ │ │ │ │ │ │ ║ ║ │ ║ ║ │├──┼──┼──┼───┼───┼───┼───┼───┼───┼────╫────╫────┼───╫────╫──┤│236 │102 │康國│ │ │ ● │ ● │ ● │ ● │● ║● ║223,085 │ ║223,085 ║ ││ │ │行銷│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37 │129 │壯元│ │ │ │ │ │ │● ║● ║69,508 │ ║69,508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38 │130 │強鮮│ │ │ │ │ ● │ ● │● ║● ║51,429 │ ║51,429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39 │132 │棋美│ │ │ │ │ │ ● │● ║● ║4,314 │ ║4,314 ║ ││ │ │點心│ │ │ │ │ │ │ ║ ║ │ ║ ║ ││ │ │屋 │ │ │ │ │ │ │ ║ ║ │ ║ ║ │├──┼──┼──┼───┼───┼───┼───┼───┼───┼────╫────╫────┼───╫────╫──┤│240 │145 │藍海│ │ │ │ │ │ ● │● ║● ║14,476 │ ║14,476 ║ ││ │ │國際│ │ │ │ │ │ │ ║ ║ │ ║ ║ ││ │ │餐飲│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41 │147 │湘鄉│ │ │ │ │ │ ● │● ║● ║74,574 │ ║74,574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42 │161 │李丞│ │ │ │ │ │ │● ║● ║133,333 │ ║133,333 ║ ││ │ │仁 │ │ │ │ │ │ │ ║ ║ │ ║ ║ │├──┼──┼──┼───┼───┼───┼───┼───┼───┼────╫────╫────┼───╫────╫──┤│243 │165 │瑪莉│ │ │ │ │ │ │ ║● ║4,048 │ ║4,048 ║ ││ │ │亞食│ │ │ │ │ │ │ ║ ║ │ ║ ║ ││ │ │品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244 │195 │梁世│ │ │ │ │ ● │ ● │● ║● ║99,999 │ ║99,999 ║ ││ │ │鴻 │ │ │ │ │ │ │ ║ ║ │ ║ ║ │├──┼──┼──┼───┼───┼───┼───┼───┼───┼────╫────╫────┼───╫────╫──┤│245 │198 │米吉│ │ │ │ │ │ ● │ ║● ║31,828 │ ║31,828 ║ ││ │ │屋團│ │ │ │ │ │ │ ║ ║ │ ║ ║ ││ │ │膳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246 │201 │超秦│ │ │ │ │ │ ● │● ║● ║40,476 │ ║40,476 ║ ││ │、 │企業│ │ │ │ │ │ │ ║ ║ │ ║ ║ ││ │202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47 │205 │漾雅│ │ │ │ │ │ │ ║ ║28,952 │ ║28,952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48 │211 │普羅│ ● │ ● │ ● │ ● │ ● │ ● │● ║● ║74,285 │ ║74,285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49 │232 │羅文│ │ │ │ │ │ │ ║● ║838 │ ║838 ║ ││ │ │玉 │ │ │ │ │ │ │ ║ ║ │ ║ ║ │├──┼──┼──┼───┼───┼───┼───┼───┼───┼────╫────╫────┼───╫────╫──┤│250 │284 │呂氏│ │ │ │ │ │ │● ║● ║10,286 │ ║10,286 ║ ││ │ │記雪│ │ │ │ │ │ │ ║ ║ │ ║ ║ ││ │ │花齋│ │ │ │ │ │ │ ║ ║ │ ║ ║ ││ │ │實業│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51 │307 │明大│ │ │ │ ● │ │ ● │● ║● ║120 ,000│ ║120,000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材料│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252 │310 │朱建│ │ │ │ │ │ │ ║● ║838 │ ║838 ║ ││ │ │義 │ │ │ │ │ │ │ ║ ║ │ ║ ║ │├──┼──┼──┼───┼───┼───┼───┼───┼───┼────╫────╫────┼───╫────╫──┤│253 │311 │日興│ │ │ │ │ ● │ ● │● ║● ║57,333 │ ║57,333 ║ ││ │ │堂囍│ │ │ │ │ │ │ ║ ║ │ ║ ║ ││ │ │餅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254 │354 │田蒲│ │ │ │ │ │ │● ║● ║378,095 │ ║378,095 ║ ││ │ │川食│ │ │ │ │ │ │ ║ ║ │ ║ ║ ││ │ │品有│ │ │ │ │ │ │ ║ ║ │ ║ ║ ││ │ │限公│ │ │ │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255 │363 │黃燦│ ● │ ● │ ● │ ● │ ● │ ● │● ║● ║70,857 │ ║70,857 ║ ││ │ │煌 │ │ │ │ │ │ │ ║ ║ │ ║ ║ │├──┼──┼──┼───┼───┼───┼───┼───┼───┼────╫────╫────┼───╫────╫──┤│256 │405 │禾盛│ │ │ │ │ ● │ ● │● ║● ║117,305 │ ║117,305 ║ ││ │ │企業│ │ │ │ │ │ │ ║ ║ │ ║ ║ ││ │ │社 │ │ │ │ │ │ │ ║ ║ │ ║ ║ │├──┼──┼──┼───┼───┼───┼───┼───┼───┼────╫────╫────┼───╫────╫──┤│257 │419 │坤峰│ │ ● │ │ ● │ ● │ ● │● ║● ║57,143 │ ║57,143 ║ ││ │ │食品│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58 │424 │永康│ ● │ ● │ ● │ ● │ ● │ ● │ ║● ║41,905 │ ║41,905 ║ ││ │ │興食│ │ │ │ │ │ │ ║ ║ │ ║ ║ ││ │ │品廠│ │ │ │ │ │ │ ║ ║ │ ║ ║ │├──┼──┼──┼───┼───┼───┼───┼───┼───┼────╫────╫────┼───╫────╫──┤│259 │450 │姚錫│ │ ● │ │ ● │ ● │ ● │● ║● ║3,505 │ ║3,505 ║ ││ │ │銘 │ │ │ │ │ │ │ ║ ║ │ ║ ║ │├──┼──┼──┼───┼───┼───┼───┼───┼───┼────╫────╫────┼───╫────╫──┤│260 │480 │亞米│ │ │ │ ● │ ● │ ● │● ║● ║24,285 │ ║24,285 ║ ││ │ │烘焙│ │ │ │ │ │ │ ║ ║ │ ║ ║ ││ │ │坊 │ │ │ │ │ │ │ ║ ║ │ ║ ║ │├──┼──┼──┼───┼───┼───┼───┼───┼───┼────╫────╫────┼───╫────╫──┤│261 │489 │貝爾│ │ │ │ │ │ │ ║● ║838 │ ║838 ║ ││ │ │國際│ │ │ │ │ │ │ ║ ║ │ ║ ║ ││ │ │食品│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62 │499 │威淳│ │ │ │ │ │ │● ║● ║1,676 │ ║1,676 ║ ││ │ │食品│ │ │ │ │ │ │ ║ ║ │ ║ ║ ││ │ │商行│ │ │ │ │ │ │ ║ ║ │ ║ ║ │├──┼──┼──┼───┼───┼───┼───┼───┼───┼────╫────╫────┼───╫────╫──┤│263 │561 │洪睿│ │ │ │ │ │ ● │● ║● ║905 │ ║905 ║ ││ │ │澤 │ │ │ │ │ │ │ ║ ║ │ ║ ║ │├──┼──┼──┼───┼───┼───┼───┼───┼───┼────╫────╫────┼───╫────╫──┤│264 │577 │立多│ │ │ │ │ ● │ ● │ ║● ║1,676 │ ║1,676 ║ ││ │ │家商│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265 │630 │楊政│ │ │ ● │ ● │ ● │ ● │● ║● ║17,143 │ ║17,143 ║ ││ │ │峰 │ │ │ │ │ │ │ ║ ║ │ ║ ║ │├──┼──┼──┼───┼───┼───┼───┼───┼───┼────╫────╫────┼───╫────╫──┤│266 │635 │東海│ │ ● │ ● │ │ ● │ ● │● ║● ║35,428 │ ║35,428 ║ ││ │ │堂食│ │ │ │ │ │ │ ║ ║ │ ║ ║ ││ │ │品行│ │ │ │ │ │ │ ║ ║ │ ║ ║ │├──┼──┼──┼───┼───┼───┼───┼───┼───┼────╫────╫────┼───╫────╫──┤│267 │644 │宜蘭│ ● │ ● │ ● │ ● │ ● │ ● │● ║● ║347,600 │ ║347,600 ║ ││ │ │食品│ │ │ │ │ │ │ ║ ║ │ ║ ║ ││ │ │工業│ │ │ │ │ │ │ ║ ║ │ ║ ║ ││ │ │股份│ │ │ │ │ │ │ ║ ║ │ ║ ║ ││ │ │有限│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268 │656 │富盛│ │ │ │ │ ● │ ● │● ║● ║5,200 │ ║5,200 ║ ││ │ │烘焙│ │ │ │ │ │ │ ║ ║ │ ║ ║ ││ │ │材料│ │ │ │ │ │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269 │666 │鄭國│ │ │ │ │ │ │ ║● ║3,810 │ ║3,810 ║ ││ │ │志 │ │ │ │ │ │ │ ║ ║ │ ║ ║ │├──┼──┼──┼───┼───┼───┼───┼───┼───┼────╫────╫────┼───╫────╫──┤│270 │670 │華茂│ │ │ │ ● │ ● │ ● │● ║● ║2,890 │ ║2,890 ║ ││ │ │貿易│ │ │ │ │ │ │ ║ ║,930 │ ║,930 ║ ││ │ │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 ║353,398 ║ │ ║440,794 ║ ││ │ │ │ ║,526 ║ │ ║,918 ║ ││ │ │ │ ║Σ(A) ║ │ ║Σ(B) ║ │├──┼─────────────────┼───────────┼────╫────╫────┼───╫────╫──┤│退貨│ │ │ ║已折 ║13,547 │66,264║ ║ ││折讓│ │ │ ║ ║,387(b1)│,911( ║ ║ ││金額│ │ │ ║ ║ │b2) ║ ║ │├──┼─────────────────┼───────────┼────╫────╫────┼───╫────╫──┤│扣除│ │ │ ║ ║ │ ║360,982,║ ││退貨│ │ │ ║ ║ │ ║620(C)= ║ ││折讓│ │ │ ║ ║ │ ║ΣB-b1- ║ ││金額│ │ │ ║ ║ │ ║b2) ║ ││總計│ │ │ ║ ║ │ ║ ║ │├──┴─────────────────┴───────────┴────╨────╨────┴───╨────╨──┤│說明: ││1.被告正義公司已與廠商達成和解部分,因係就廠商於102年6月21日以後銷售正義公司豬油所生之損失達成和解,僅就被告正義公司於││ 102年6月21日至103年間之犯罪(銷售)所得已實際發還(賠償)被害人部分不予沒收。而96年至102年6月20日之銷售所得因不在上 ││ 開和解範圍,仍應予沒收。至正義公司向附表2-2編號15、17、25、30等廠商所給付之和解賠償金,有超過對該廠商於該期間之銷售 ││ 金額者,因係包括衍生性之損害之請求,如波及食品全部銷毀之損害賠償、營業損失等,仍僅於正義公司該期間之銷售所得予以扣除││ ,不再扣抵其他部分(即96年至102年6月20日)之銷售所得。 ││2.正義公司主張廠商已經退貨部分,有其所提產品銷貨折讓相關資料可查(外放),此部分既允退貨,自應於其營業報表所列銷售金額││ 扣除,其中正義公司主張102年1月1日至同年6月20日退貨總金額為5,094,164元(a),102年6月21日至同年12月31日退貨總金額為13, ││ 547,387元(b1),103年全年退貨總金額為66,264,911元(b2),惟因上述(a)部分並未區分各別廠商之退貨金額,此部分乃依該退貨金 ││ 額佔正義公司該期間全部銷售額158,765,947元之比例(即0000000/000000000≒0.032)估算其退貨金額,再計算其實際所得金額( ││ 即該期間廠商銷售金額×(1-0.032),元以下四捨五入)。 ││3.附表2-2編號1之犯罪所得計算,應以被告所犯該編號之加重詐欺取財銷售所得及附表2-2各編號食品攙偽假冒罪之所得為範圍,即指 ││ 正義公司對該廠商於96年至102年6月20日之銷售所得(A1)及正義公司對附表2-2全部廠商於102年6月21日以後之銷售所得,扣除前 ││ 開退貨金額b1、b2,即(C),加總計算(即122,442,740+360, 982,620=483,425,360);另附表2-2編號2至42等加重詐欺罪之犯罪││ 所得,則應依正義公司對各廠商於96年至102年6月20日之銷售所得計算,其102年6月21日至103年部分之銷售所得,因已在附表2-2編││ 號1部分沒收,不再重覆沒收。 │└───────────────────────────────────────────────────────────┘附表2-3:被訴詐欺行為終了於102年6月21日食安法修正前,且檢察官舉證未足部分:

┌──┬────┬────────────┬──┬──┬──┬──┬──┬──┬──┬───┐│編號│起訴書附│銷售對象 │96年│97年│98年│99年│100 │101 │102 │103 年││ │表三編號│ │ │ │ │ │年 │年 │年( │ ││ │ │ │ │ │ │ │ │ │6月 │ ││ │ │ │ │ │ │ │ │ │20日│ ││ │ │ │ │ │ │ │ │ │前) │ │├──┼────┼────────────┼──┼──┼──┼──┼──┼──┼──┼───┤│1 │2 │今達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 │5 │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 │ │● │● │ │ │ │ │├──┼────┼────────────┼──┼──┼──┼──┼──┼──┼──┼───┤│3 │6 │正苗有限公司 │ │● │ │ │● │● │ │ │├──┼────┼────────────┼──┼──┼──┼──┼──┼──┼──┼───┤│4 │14 │劉家肉粽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15 │親民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6 │17 │味都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7 │21 │邦嘉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 │├──┼────┼────────────┼──┼──┼──┼──┼──┼──┼──┼───┤│8 │26 │晉承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9 │30 │飛麥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0 │33 │鴻裕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1 │41 │誌誠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2 │44 │信好食品廠 │ │ │● │ │ │ │ │ │├──┼────┼────────────┼──┼──┼──┼──┼──┼──┼──┼───┤│13 │45 │生豐有限公司 │● │ │● │ │ │ │ │ │├──┼────┼────────────┼──┼──┼──┼──┼──┼──┼──┼───┤│14 │52 │永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5 │55 │北區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6 │59 │珍品軒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7 │61 │鼎正有限公司 │● │● │● │● │● │ │ │ │├──┼────┼────────────┼──┼──┼──┼──┼──┼──┼──┼───┤│18 │63 │宇家香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9 │68 │添益行 │ │ │ │ │● │ │ │ │├──┼────┼────────────┼──┼──┼──┼──┼──┼──┼──┼───┤│20 │73 │九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 │● │ │ │ │ │ │├──┼────┼────────────┼──┼──┼──┼──┼──┼──┼──┼───┤│21 │76 │乾坤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2 │77 │台灣伊藤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3 │78 │陳金龍 │ │● │● │● │● │ │ │ │├──┼────┼────────────┼──┼──┼──┼──┼──┼──┼──┼───┤│24 │79 │柏豐糧食行 │ │● │● │● │ │ │ │ │├──┼────┼────────────┼──┼──┼──┼──┼──┼──┼──┼───┤│25 │80 │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6 │85 │品順有限公司 │ │● │● │● │● │ │ │ │├──┼────┼────────────┼──┼──┼──┼──┼──┼──┼──┼───┤│27 │89 │李天讚 │ │● │● │● │● │● │ │ │├──┼────┼────────────┼──┼──┼──┼──┼──┼──┼──┼───┤│28 │90 │李宜靜 │ │● │● │● │ │ │ │ │├──┼────┼────────────┼──┼──┼──┼──┼──┼──┼──┼───┤│29 │91 │李莊秋霞 │ │ │● │● │ │ │ │ │├──┼────┼────────────┼──┼──┼──┼──┼──┼──┼──┼───┤│30 │92 │李思儀 │ │● │ │● │ │ │ │ │├──┼────┼────────────┼──┼──┼──┼──┼──┼──┼──┼───┤│31 │93 │正昌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32 │94 │建業雜糧行 │ │ │● │ │ │ │ │ │├──┼────┼────────────┼──┼──┼──┼──┼──┼──┼──┼───┤│33 │95 │國豐商行(有)公司 │ │ │● │● │ │ │ │ │├──┼────┼────────────┼──┼──┼──┼──┼──┼──┼──┼───┤│34 │97 │丹滿食品行 │ │ │● │ │ │ │ │ │├──┼────┼────────────┼──┼──┼──┼──┼──┼──┼──┼───┤│35 │98 │萊成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36 │101 │法蘭西四季烘培坊 │ │ │● │● │● │ │ │ │├──┼────┼────────────┼──┼──┼──┼──┼──┼──┼──┼───┤│37 │103 │巧饌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38 │109 │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39 │111 │東東食品烘焙坊 │ │ │ │ │● │● │ │ │├──┼────┼────────────┼──┼──┼──┼──┼──┼──┼──┼───┤│40 │112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1 │114 │大家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2 │116 │品坊商行 │ │ │ │● │● │ │ │ │├──┼────┼────────────┼──┼──┼──┼──┼──┼──┼──┼───┤│43 │117 │林秀雄 │ │ │ │ │● │ │ │ │├──┼────┼────────────┼──┼──┼──┼──┼──┼──┼──┼───┤│44 │119 │鼎源企業行 │ │ │ │ │● │● │ │ │├──┼────┼────────────┼──┼──┼──┼──┼──┼──┼──┼───┤│45 │120 │李志勇 │ │ │ │ │● │● │ │ │├──┼────┼────────────┼──┼──┼──┼──┼──┼──┼──┼───┤│46 │122 │君盛餐飲服務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惟該公司否認購買,原審│ │ │ │ │ │ │ │ ││ │ │函覆卷7第110頁) │ │ │ │ │ │ │ │ │├──┼────┼────────────┼──┼──┼──┼──┼──┼──┼──┼───┤│47 │125 │雙翼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惟該公司否認購買,同上│ │ │ │ │ │ │ │ ││ │ │卷第117頁) │ │ │ │ │ │ │ │ │├──┼────┼────────────┼──┼──┼──┼──┼──┼──┼──┼───┤│48 │127 │東稻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9 │128 │黃金森 │ │ │ │ │ │● │ │ │├──┼────┼────────────┼──┼──┼──┼──┼──┼──┼──┼───┤│50 │136 │協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1 │137 │輝勵食品廠 │ │ │ │ │● │● │ │ │├──┼────┼────────────┼──┼──┼──┼──┼──┼──┼──┼───┤│52 │140 │阪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3 │141 │亞美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54 │142 │日鴻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55 │148 │齊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6 │149 │盈客有限公司 │ │ │ │ │ │● │ │ │├──┼────┼────────────┼──┼──┼──┼──┼──┼──┼──┼───┤│57 │151 │吳建裕 │ │ │ │ │ │● │ │ │├──┼────┼────────────┼──┼──┼──┼──┼──┼──┼──┼───┤│58 │152 │林溪泉 │ │ │ │ │ │● │ │ │├──┼────┼────────────┼──┼──┼──┼──┼──┼──┼──┼───┤│59 │154 │大快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60 │155 │幸味村有限公司 │ │ │ │ │ │● │ │ │├──┼────┼────────────┼──┼──┼──┼──┼──┼──┼──┼───┤│61 │156 │永康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2 │157 │創新美味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3 │158 │李勝育 │ │ │ │ │ │ │● │ │├──┼────┼────────────┼──┼──┼──┼──┼──┼──┼──┼───┤│64 │159 │龍珍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65 │162 │陳仲凱 │ │ │ │ │ │ │● │ │├──┼────┼────────────┼──┼──┼──┼──┼──┼──┼──┼───┤│66 │169 │力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7 │170 │大悟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68 │172 │乖乖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69 │173 │富煒團膳有限公司 │ │ │ │ │● │● │ │ │├──┼────┼────────────┼──┼──┼──┼──┼──┼──┼──┼───┤│70 │175、176│銘新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71 │177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八德分公司 │ │ │ │ │ │ │ │ │├──┼────┼────────────┼──┼──┼──┼──┼──┼──┼──┼───┤│72 │180 │台威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73 │188 │尚津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74 │189 │游昌盛 │ │ │● │ │ │ │ │ │├──┼────┼────────────┼──┼──┼──┼──┼──┼──┼──┼───┤│75 │190 │陳健全 │ │ │ │● │ │ │ │ │├──┼────┼────────────┼──┼──┼──┼──┼──┼──┼──┼───┤│76 │191 │唐門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77 │192 │祥龍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78 │194 │昇陽肉鬆行 │ │ │ │ │● │● │ │ │├──┼────┼────────────┼──┼──┼──┼──┼──┼──┼──┼───┤│79 │196 │金總合食材有限公司 │ │ │ │ │● │● │● │ │├──┼────┼────────────┼──┼──┼──┼──┼──┼──┼──┼───┤│80 │197 │豪而昇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81 │210 │大通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82 │212 │林奇珍食品行 │ │ │ │● │ │ │ │ │├──┼────┼────────────┼──┼──┼──┼──┼──┼──┼──┼───┤│83 │219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84 │220 │瑞源餅店 │ │ │ │● │ │ │ │ │├──┼────┼────────────┼──┼──┼──┼──┼──┼──┼──┼───┤│85 │222 │優賞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86 │223 │富農生技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 │ │├──┼────┼────────────┼──┼──┼──┼──┼──┼──┼──┼───┤│87 │225 │張嘉明 │ │ │ │ │● │ │ │ │├──┼────┼────────────┼──┼──┼──┼──┼──┼──┼──┼───┤│88 │228 │李永順 │ │ │ │ │ │● │ │ │├──┼────┼────────────┼──┼──┼──┼──┼──┼──┼──┼───┤│89 │229 │燈燦麻油行 │ │ │ │ │ │● │● │ │├──┼────┼────────────┼──┼──┼──┼──┼──┼──┼──┼───┤│90 │246 │聯弘有限公司 │● │● │● │● │● │● │● │ │├──┼────┼────────────┼──┼──┼──┼──┼──┼──┼──┼───┤│91 │248 │中憶長城有限公司 │● │● │● │● │● │ │ │ │├──┼────┼────────────┼──┼──┼──┼──┼──┼──┼──┼───┤│92 │250 │羽捷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93 │253 │真圓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94 │263 │麥達康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95 │264 │福有全食品廠有限公司 │ │ │● │ │ │ │ │ │├──┼────┼────────────┼──┼──┼──┼──┼──┼──┼──┼───┤│96 │265、266│就是美南北雜貨免洗餐具量│ │● │● │ │ │ │ │ ││ │ │販店 │ │ │ │ │ │ │ │ │├──┼────┼────────────┼──┼──┼──┼──┼──┼──┼──┼───┤│97 │267 │味宏食品行 │ │ │● │● │● │ │ │ │├──┼────┼────────────┼──┼──┼──┼──┼──┼──┼──┼───┤│98 │268 │尚順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99 │270 │金籠粵式點心專賣店 │ │ │ │● │ │ │ │ │├──┼────┼────────────┼──┼──┼──┼──┼──┼──┼──┼───┤│100 │274 │立晟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01 │275 │歐德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02 │280 │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103 │281 │長松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04 │282 │勝也有限公司 │ │ │ │ │ │ │● │ │├──┼────┼────────────┼──┼──┼──┼──┼──┼──┼──┼───┤│105 │295 │林商號食品工廠 │● │● │● │● │● │● │ │ │├──┼────┼────────────┼──┼──┼──┼──┼──┼──┼──┼───┤│106 │298 │蔡志文 │● │● │● │● │● │ │ │ │├──┼────┼────────────┼──┼──┼──┼──┼──┼──┼──┼───┤│107 │302 │林銘煌 │ │● │● │● │ │ │ │ │├──┼────┼────────────┼──┼──┼──┼──┼──┼──┼──┼───┤│108 │303 │林義順 │ │● │● │● │● │ │ │ │├──┼────┼────────────┼──┼──┼──┼──┼──┼──┼──┼───┤│109 │305 │莊政憲 │ │ │ │● │ │● │● │ │├──┼────┼────────────┼──┼──┼──┼──┼──┼──┼──┼───┤│110 │309 │楊協城 │ │ │ │ │● │ │ │ │├──┼────┼────────────┼──┼──┼──┼──┼──┼──┼──┼───┤│111 │313 │慶豐金商行 │ │ │ │ │ │● │ │ │├──┼────┼────────────┼──┼──┼──┼──┼──┼──┼──┼───┤│112 │314 │囿福有限公司 │ │ │ │ │ │● │● │ │├──┼────┼────────────┼──┼──┼──┼──┼──┼──┼──┼───┤│113 │324 │高鶴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14 │328 │苔凱行 │● │● │● │● │ │ │ │ │├──┼────┼────────────┼──┼──┼──┼──┼──┼──┼──┼───┤│115 │332 │日東商行 │● │● │● │ │ │ │ │ │├──┼────┼────────────┼──┼──┼──┼──┼──┼──┼──┼───┤│116 │335 │九龍油行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17 │338 │華盈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18 │340 │耶呷呷食品有限公司(起訴│ │ │● │ │ │ │ │ ││ │ │書誤載為溫莎堡西點麵包店│ │ │ │ │ │ │ │ ││ │ │) │ │ │ │ │ │ │ │ │├──┼────┼────────────┼──┼──┼──┼──┼──┼──┼──┼───┤│119 │342 │十分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20 │344 │鴻昇食品行 │ │ │ │● │ │ │ │ │├──┼────┼────────────┼──┼──┼──┼──┼──┼──┼──┼───┤│121 │353 │范氏肉圓生 │ │ │ │ │ │ │● │ │├──┼────┼────────────┼──┼──┼──┼──┼──┼──┼──┼───┤│122 │356 │蕭乃賓 │ │ │ │ │ │ │● │ │├──┼────┼────────────┼──┼──┼──┼──┼──┼──┼──┼───┤│123 │358 │谷統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4 │359 │大福食品原料行 │ │ │ │ │● │ │● │ │├──┼────┼────────────┼──┼──┼──┼──┼──┼──┼──┼───┤│125 │362 │蔡錦鴻 │● │● │● │● │● │● │● │ │├──┼────┼────────────┼──┼──┼──┼──┼──┼──┼──┼───┤│126 │364 │雪花方塊酥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7 │367 │友溢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28 │369 │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29 │370 │台灣銓華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130 │373 │蔡朝琴 │ │ │ │ │● │● │ │ │├──┼────┼────────────┼──┼──┼──┼──┼──┼──┼──┼───┤│131 │374 │愛之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32 │375 │盧鏘宇 │ │ │ │ │ │● │ │ │├──┼────┼────────────┼──┼──┼──┼──┼──┼──┼──┼───┤│133 │384 │慶良商行 │ │ │ │● │ │ │ │ │├──┼────┼────────────┼──┼──┼──┼──┼──┼──┼──┼───┤│134 │385 │葉聰欽 │ │ │● │● │● │● │● │ │├──┼────┼────────────┼──┼──┼──┼──┼──┼──┼──┼───┤│135 │393 │千香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 │├──┼────┼────────────┼──┼──┼──┼──┼──┼──┼──┼───┤│136 │395 │原生雜穀商行 │ │ │ │● │ │ │ │ │├──┼────┼────────────┼──┼──┼──┼──┼──┼──┼──┼───┤│137 │397 │實億美食坊 │ │ │ │● │● │● │● │ │├──┼────┼────────────┼──┼──┼──┼──┼──┼──┼──┼───┤│138 │399 │王文楨 │ │ │ │ │● │● │ │ │├──┼────┼────────────┼──┼──┼──┼──┼──┼──┼──┼───┤│139 │400 │謝明輝 │ │ │ │ │● │ │ │ │├──┼────┼────────────┼──┼──┼──┼──┼──┼──┼──┼───┤│140 │401 │南門庭院有限公司 │ │ │ │ │● │ │ │ │├──┼────┼────────────┼──┼──┼──┼──┼──┼──┼──┼───┤│141 │403 │丞泰商行 │ │ │ │ │● │● │ │ │├──┼────┼────────────┼──┼──┼──┼──┼──┼──┼──┼───┤│142 │406 │板塊牛排館 │ │ │ │ │● │● │ │ │├──┼────┼────────────┼──┼──┼──┼──┼──┼──┼──┼───┤│143 │407 │黃正慶 │ │ │ │ │● │ │ │ │├──┼────┼────────────┼──┼──┼──┼──┼──┼──┼──┼───┤│144 │408 │樺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45 │411 │楊國祥 │● │● │● │● │● │ │ │ │├──┼────┼────────────┼──┼──┼──┼──┼──┼──┼──┼───┤│146 │412 │顏俊宏 │ │ │ │ │ │● │● │ │├──┼────┼────────────┼──┼──┼──┼──┼──┼──┼──┼───┤│147 │413 │孝青食品香料有限公司 │ │ │ │ │ │● │ │ │├──┼────┼────────────┼──┼──┼──┼──┼──┼──┼──┼───┤│148 │414 │瑞益食品包裝商店 │ │ │ │ │ │● │ │ │├──┼────┼────────────┼──┼──┼──┼──┼──┼──┼──┼───┤│149 │415 │正豐營養便當速食調理工廠│ │ │ │ │ │● │ │ │├──┼────┼────────────┼──┼──┼──┼──┼──┼──┼──┼───┤│150 │417 │李美娜 │● │● │● │● │● │ │ │ │├──┼────┼────────────┼──┼──┼──┼──┼──┼──┼──┼───┤│151 │422 │邱南田 │● │ │● │● │● │ │ │ │├──┼────┼────────────┼──┼──┼──┼──┼──┼──┼──┼───┤│152 │426、468│妍悅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153 │429 │郭承峰 │● │● │ │● │ │ │ │ │├──┼────┼────────────┼──┼──┼──┼──┼──┼──┼──┼───┤│154 │439 │豐佳食品商店 │ │ │● │ │ │ │ │ │├──┼────┼────────────┼──┼──┼──┼──┼──┼──┼──┼───┤│155 │441 │富美工業原料行 │ │● │ │● │ │ │ │ │├──┼────┼────────────┼──┼──┼──┼──┼──┼──┼──┼───┤│156 │442 │玹鋒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57 │443 │佶祥食品原料行 │● │● │● │● │ │ │ │ │├──┼────┼────────────┼──┼──┼──┼──┼──┼──┼──┼───┤│158 │447 │陞錩實業社 │ │ │ │● │ │ │ │ │├──┼────┼────────────┼──┼──┼──┼──┼──┼──┼──┼───┤│159 │448 │益寶商行 │ │ │● │● │ │ │ │ │├──┼────┼────────────┼──┼──┼──┼──┼──┼──┼──┼───┤│160 │453 │林姮惠 │ │ │● │ │ │ │ │ │├──┼────┼────────────┼──┼──┼──┼──┼──┼──┼──┼───┤│161 │455 │高鼎國際餐飲行銷有限公司│ │ │ │● │ │ │ │ │├──┼────┼────────────┼──┼──┼──┼──┼──┼──┼──┼───┤│162 │458 │大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63 │460 │立高商行 │ │ │ │● │● │ │ │ │├──┼────┼────────────┼──┼──┼──┼──┼──┼──┼──┼───┤│164 │461 │顏明輝 │ │ │ │ │● │ │ │ │├──┼────┼────────────┼──┼──┼──┼──┼──┼──┼──┼───┤│165 │464 │鴻成商行 │ │ │ │ │● │ │ │ │├──┼────┼────────────┼──┼──┼──┼──┼──┼──┼──┼───┤│166 │465 │燕成商行(起訴書誤載為典│ │ │● │● │ │● │ │ ││ │ │佑商行有限公司) │ │ │ │ │ │ │ │ │├──┼────┼────────────┼──┼──┼──┼──┼──┼──┼──┼───┤│167 │466 │玉品貿易行 │ │ │● │ │ │ │ │ │├──┼────┼────────────┼──┼──┼──┼──┼──┼──┼──┼───┤│168 │469 │郭振壽 │ │ │ │● │ │ │ │ │├──┼────┼────────────┼──┼──┼──┼──┼──┼──┼──┼───┤│169 │470 │許財郎 │ │ │ │● │ │ │ │ │├──┼────┼────────────┼──┼──┼──┼──┼──┼──┼──┼───┤│170 │472 │一畝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71 │473 │金全泰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72 │481 │蔡金錚 │● │● │● │● │ │ │ │ │├──┼────┼────────────┼──┼──┼──┼──┼──┼──┼──┼───┤│173 │483 │東森食品行 │ │● │● │ │ │ │ │ │├──┼────┼────────────┼──┼──┼──┼──┼──┼──┼──┼───┤│174 │485 │恆寬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75 │488 │方師傅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76 │490 │康森洋果子店 │ │ │ │ │● │ │ │ │├──┼────┼────────────┼──┼──┼──┼──┼──┼──┼──┼───┤│177 │491 │蘇展鋐 │ │ │ │ │ │● │ │ │├──┼────┼────────────┼──┼──┼──┼──┼──┼──┼──┼───┤│178 │493 │采佶有限公司 │ │ │ │ │● │ │ │ │├──┼────┼────────────┼──┼──┼──┼──┼──┼──┼──┼───┤│179 │494 │陳有志 │ │ │ │ │ │● │ │ │├──┼────┼────────────┼──┼──┼──┼──┼──┼──┼──┼───┤│180 │495 │旭芳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81 │497 │全味興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82 │498 │好味兒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83 │508 │ 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84 │513、516│展盈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517、519│ │ │ │ │ │ │ │ │ │├──┼────┼────────────┼──┼──┼──┼──┼──┼──┼──┼───┤│185 │515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環境技術│● │● │● │ │ │● │ │ ││ │ │截流器設備研究學會 │ │ │ │ │ │ │ │ │├──┼────┼────────────┼──┼──┼──┼──┼──┼──┼──┼───┤│186 │518 │長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87 │520 │枝仔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88 │522 │年晃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189 │523 │仲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90 │529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91 │532 │集香軒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192 │534 │台灣氯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93 │535 │邱國輝 │● │● │● │● │ │ │ │ │├──┼────┼────────────┼──┼──┼──┼──┼──┼──┼──┼───┤│194 │543 │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95 │547 │大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鹽埕│● │● │●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196 │550、551│得利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97 │554 │祥有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98 │557 │黃俊豪 │ │● │● │ │ │ │ │ │├──┼────┼────────────┼──┼──┼──┼──┼──┼──┼──┼───┤│199 │558 │大金西點麥包店 │ │ │● │ │ │ │ │ │├──┼────┼────────────┼──┼──┼──┼──┼──┼──┼──┼───┤│200 │559 │世錦機械廠 │ │ │● │ │ │ │ │ │├──┼────┼────────────┼──┼──┼──┼──┼──┼──┼──┼───┤│201 │562 │雅緻蛋糕燒果子工坊 │ │ │● │● │ │ │ │ │├──┼────┼────────────┼──┼──┼──┼──┼──┼──┼──┼───┤│202 │565 │多麥多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03 │566 │晶城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 │● │ │ │ │ │ │├──┼────┼────────────┼──┼──┼──┼──┼──┼──┼──┼───┤│204 │567 │芽米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05 │568 │澄觀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06 │570 │朋呈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07 │576 │盧仁禾 │● │ │ │● │● │ │ │ │├──┼────┼────────────┼──┼──┼──┼──┼──┼──┼──┼───┤│208 │578 │海鴻飯店 │ │ │ │ │● │ │ │ │├──┼────┼────────────┼──┼──┼──┼──┼──┼──┼──┼───┤│209 │579 │泉億商行 │ │● │● │ │ │ │ │ │├──┼────┼────────────┼──┼──┼──┼──┼──┼──┼──┼───┤│210 │585 │邱鵬諺 │ │ │ │ │ │● │ │ │├──┼────┼────────────┼──┼──┼──┼──┼──┼──┼──┼───┤│211 │587 │張興超 │ │ │ │ │ │● │ │ │├──┼────┼────────────┼──┼──┼──┼──┼──┼──┼──┼───┤│212 │589 │禾洲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13 │590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14 │593 │黃正武 │● │● │● │● │ │ │ │ │├──┼────┼────────────┼──┼──┼──┼──┼──┼──┼──┼───┤│215 │596 │陳金石 │● │● │● │● │● │● │ │ │├──┼────┼────────────┼──┼──┼──┼──┼──┼──┼──┼───┤│216 │598 │莊名城 │● │● │● │● │● │● │ │ │├──┼────┼────────────┼──┼──┼──┼──┼──┼──┼──┼───┤│217 │604 │吳銘峰 │● │● │● │ │ │ │ │ │├──┼────┼────────────┼──┼──┼──┼──┼──┼──┼──┼───┤│218 │610 │盧進陽 │ │ │● │ │ │ │ │ │├──┼────┼────────────┼──┼──┼──┼──┼──┼──┼──┼───┤│219 │611 │李美卿 │ │ │● │ │ │ │ │ │├──┼────┼────────────┼──┼──┼──┼──┼──┼──┼──┼───┤│220 │614 │黑百有限公司 │ │● │● │● │● │ │ │ │├──┼────┼────────────┼──┼──┼──┼──┼──┼──┼──┼───┤│221 │615 │上焱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22 │616 │橙 屋烘培坊 │ │ │● │ │ │ │ │ │├──┼────┼────────────┼──┼──┼──┼──┼──┼──┼──┼───┤│223 │617 │新美香餅店 │ │ │ │● │ │ │ │ │├──┼────┼────────────┼──┼──┼──┼──┼──┼──┼──┼───┤│224 │621 │統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25 │624 │楊政 │ │● │● │ │ │ │ │ │├──┼────┼────────────┼──┼──┼──┼──┼──┼──┼──┼───┤│226 │626 │外客來食品原料行 │● │● │● │● │● │● │ │ │├──┼────┼────────────┼──┼──┼──┼──┼──┼──┼──┼───┤│227 │633 │陳淑鈴 │ │● │● │ │ │ │ │ │├──┼────┼────────────┼──┼──┼──┼──┼──┼──┼──┼───┤│228 │634 │陳慧萍 │ │ │● │ │ │ │ │ │├──┼────┼────────────┼──┼──┼──┼──┼──┼──┼──┼───┤│229 │636 │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30 │639 │益泰行 │ │ │ │● │● │● │ │ │├──┼────┼────────────┼──┼──┼──┼──┼──┼──┼──┼───┤│231 │640 │益暄行 │ │ │ │ │● │ │ │ │├──┼────┼────────────┼──┼──┼──┼──┼──┼──┼──┼───┤│232 │649 │川品商行 │● │● │● │ │ │ │ │ │├──┼────┼────────────┼──┼──┼──┼──┼──┼──┼──┼───┤│233 │652 │陳世隆 │ │ │● │● │ │ │ │ │├──┼────┼────────────┼──┼──┼──┼──┼──┼──┼──┼───┤│234 │653 │林建志 │ │ │ │ │● │ │ │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本││ │ │ │ │ │ │ │ │ │ │年有售│├──┼────┼────────────┼──┼──┼──┼──┼──┼──┼──┼───┤│235 │658 │譁偉有限公司 │ │ │ │ │ │ │● │ │├──┼────┼────────────┼──┼──┼──┼──┼──┼──┼──┼───┤│236 │659 │飛虹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37 │660 │金大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38 │661 │許凰宮 │● │● │● │ │ │ │ │ │├──┼────┼────────────┼──┼──┼──┼──┼──┼──┼──┼───┤│239 │668 │華茂發展公司 │ │● │● │● │ │ │ │ │├──┼────┼────────────┼──┼──┼──┼──┼──┼──┼──┼───┤│240 │672 │蘇記食品行 │ │ │● │ │ │ │ │ │├──┼────┼────────────┼──┼──┼──┼──┼──┼──┼──┼───┤│241 │673 │瑞輝食品行 │ │ │● │ │ │ │ │ │├──┼────┼────────────┼──┼──┼──┼──┼──┼──┼──┼───┤│242 │674 │河記行 │ │ │● │ │ │ │ │ │├──┼────┼────────────┼──┼──┼──┼──┼──┼──┼──┼───┤│243 │677 │山大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44 │682 │鄭慧君 │ │ │● │ │ │ │ │ │├──┼────┼────────────┼──┼──┼──┼──┼──┼──┼──┼───┤│245 │683 │彰化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七賢│ │ │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246 │684 │彰化商業銀行職工福利委員│ │ │ │● │ │ │ │ ││ │ │會 │ │ │ │ │ │ │ │ │├──┼────┼────────────┼──┼──┼──┼──┼──┼──┼──┼───┤│247 │685 │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48 │686 │財團法人臺北市教會聚會所│ │ │ │● │ │ │ │ │├──┼────┼────────────┼──┼──┼──┼──┼──┼──┼──┼───┤│249 │687 │錢櫃林森店 │ │ │ │● │ │ │ │ │├──┼────┼────────────┼──┼──┼──┼──┼──┼──┼──┼───┤│250 │688 │美日商行 │ │ │ │ │● │ │ │ │├──┼────┼────────────┼──┼──┼──┼──┼──┼──┼──┼───┤│251 │690 │Unilever Vietnam Interna│● │ │ │● │● │● │ │ ││ │ │tional Co. Ltd. │ │ │ │ │ │ │ │ │├──┼────┼────────────┼──┼──┼──┼──┼──┼──┼──┼───┤│252 │691 │Best Power PTE Ltd │ │ │ │ │ │ │● │ │├──┼────┼────────────┼──┼──┼──┼──┼──┼──┼──┼───┤│253 │11 │百哄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54 │12 │今點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55 │13 │鴻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 │● │ │ │ │ │ │ │├──┼────┼────────────┼──┼──┼──┼──┼──┼──┼──┼───┤│256 │19 │錦泰什糧行 │● │● │ │ │ │ │ │ │├──┼────┼────────────┼──┼──┼──┼──┼──┼──┼──┼───┤│257 │22 │瑋登有限公司 │● │ │ │ │ │ │ │ │├──┼────┼────────────┼──┼──┼──┼──┼──┼──┼──┼───┤│258 │24 │長穎有限公司 │● │ │ │ │ │ │ │ │├──┼────┼────────────┼──┼──┼──┼──┼──┼──┼──┼───┤│259 │38 │晉懋行 │● │● │ │ │ │ │ │ │├──┼────┼────────────┼──┼──┼──┼──┼──┼──┼──┼───┤│260 │39 │洸瑞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61 │40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62 │42 │醇峰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63 │43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64 │54 │益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65 │56 │大業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66 │57 │嬅妮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67 │62 │和享味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68 │64 │健驊有限公司 │ │● │ │ │ │ │ │ │├──┼────┼────────────┼──┼──┼──┼──┼──┼──┼──┼───┤│269 │65 │富信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70 │66 │高立展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71 │70 │祥饌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72 │75 │華信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73 │81 │禮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74 │82 │農貿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75 │83 │正益食品廠有限公司 │ │● │ │ │ │ │ │ │├──┼────┼────────────┼──┼──┼──┼──┼──┼──┼──┼───┤│276 │84 │東新商行 │ │● │ │ │ │ │ │ │├──┼────┼────────────┼──┼──┼──┼──┼──┼──┼──┼───┤│277 │87 │聖興軒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78 │113 │維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79 │182 │沅益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80 │183 │逸馨園有限公司 │ │● │ │ │ │ │ │ │├──┼────┼────────────┼──┼──┼──┼──┼──┼──┼──┼───┤│281 │217 │苗霖行 │● │ │ │ │ │ │ │ │├──┼────┼────────────┼──┼──┼──┼──┼──┼──┼──┼───┤│282 │218 │冠昇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83 │247 │果子町有限公司 │● │ │ │ │ │ │ │ │├──┼────┼────────────┼──┼──┼──┼──┼──┼──┼──┼───┤│284 │249 │林文波 │● │ │ │ │ │ │ │ │├──┼────┼────────────┼──┼──┼──┼──┼──┼──┼──┼───┤│285 │251 │楊其派 │● │● │ │ │ │ │ │ │├──┼────┼────────────┼──┼──┼──┼──┼──┼──┼──┼───┤│286 │257 │香豪佳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87 │258 │東昇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88 │259、334│佳順免洗餐具商行 │ │● │ │ │ │ │ │ │├──┼────┼────────────┼──┼──┼──┼──┼──┼──┼──┼───┤│289 │261 │金協和南北雜貨行 │ │● │ │ │ │ │ │ │├──┼────┼────────────┼──┼──┼──┼──┼──┼──┼──┼───┤│290 │297 │七老爺企業行 │● │ │ │ │ │ │ │ │├──┼────┼────────────┼──┼──┼──┼──┼──┼──┼──┼───┤│291 │300 │富晨食品原料行 │● │ │ │ │ │ │ │ │├──┼────┼────────────┼──┼──┼──┼──┼──┼──┼──┼───┤│292 │304 │明彥農產有限公司 │ │● │ │ │ │ │ │ │├──┼────┼────────────┼──┼──┼──┼──┼──┼──┼──┼───┤│293 │319 │鈺發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294 │321 │新基發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95 │322 │正陽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96 │323 │香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97 │325 │陳金榮 │● │ │ │ │ │ │ │ │├──┼────┼────────────┼──┼──┼──┼──┼──┼──┼──┼───┤│298 │326 │敬崎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299 │330 │維泰食品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 │├──┼────┼────────────┼──┼──┼──┼──┼──┼──┼──┼───┤│300 │337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彰化分公司 │ │ │ │ │ │ │ │ │├──┼────┼────────────┼──┼──┼──┼──┼──┼──┼──┼───┤│301 │381 │港口土魠魚羹食品行 │● │ │ │ │ │ │ │ │├──┼────┼────────────┼──┼──┼──┼──┼──┼──┼──┼───┤│302 │382 │巴撒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03 │383 │江忻怡 │● │ │ │ │ │ │ │ │├──┼────┼────────────┼──┼──┼──┼──┼──┼──┼──┼───┤│304 │390 │麻豆蚵仔煎 │● │ │ │ │ │ │ │ │├──┼────┼────────────┼──┼──┼──┼──┼──┼──┼──┼───┤│305 │427 │台灣芙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06 │438 │寶味鮮食品廠 │ │● │ │ │ │ │ │ │├──┼────┼────────────┼──┼──┼──┼──┼──┼──┼──┼───┤│307 │449 │毛家興 │● │● │ │ │ │ │ │ │├──┼────┼────────────┼──┼──┼──┼──┼──┼──┼──┼───┤│308 │451 │台農企業社 │ │● │ │ │ │ │ │ │├──┼────┼────────────┼──┼──┼──┼──┼──┼──┼──┼───┤│309 │452 │群泉有限公司 │ │● │ │ │ │ │ │ │├──┼────┼────────────┼──┼──┼──┼──┼──┼──┼──┼───┤│310 │454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11 │457 │七品蓮有限公司 │ │● │ │ │ │ │ │ │├──┼────┼────────────┼──┼──┼──┼──┼──┼──┼──┼───┤│312 │487 │民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13 │496 │打狗餅鋪 │ │● │ │ │ │ │ │ │├──┼────┼────────────┼──┼──┼──┼──┼──┼──┼──┼───┤│314 │510 │達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315 │511 │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16 │525 │天一食品行 │ │● │ │ │ │ │ │ │├──┼────┼────────────┼──┼──┼──┼──┼──┼──┼──┼───┤│317 │528 │林淑華 │● │● │ │ │ │ │ │ │├──┼────┼────────────┼──┼──┼──┼──┼──┼──┼──┼───┤│318 │537 │大王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319 │538 │美而美 │● │ │ │ │ │ │ │ │├──┼────┼────────────┼──┼──┼──┼──┼──┼──┼──┼───┤│320 │540 │唯興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321 │544 │天乙食品行 │● │● │ │ │ │ │ │ │├──┼────┼────────────┼──┼──┼──┼──┼──┼──┼──┼───┤│322 │546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澄清分公司(惟該公司否認│ │ │ │ │ │ │ │ ││ │ │購買,原審函覆卷3P12) │ │ │ │ │ │ │ │ │├──┼────┼────────────┼──┼──┼──┼──┼──┼──┼──┼───┤│323 │552 │民旭工業(股)公司職工福│ │● │ │ │ │ │ │ ││ │ │利委員會 │ │ │ │ │ │ │ │ │├──┼────┼────────────┼──┼──┼──┼──┼──┼──┼──┼───┤│324 │553 │洪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25 │555 │大華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26 │556 │世貿電料有限公司 │ │● │ │ │ │ │ │ │├──┼────┼────────────┼──┼──┼──┼──┼──┼──┼──┼───┤│327 │594 │張宸帷 │● │ │ │ │ │ │ │ │├──┼────┼────────────┼──┼──┼──┼──┼──┼──┼──┼───┤│328 │595 │陳權治 │● │● │ │ │ │ │ │ │├──┼────┼────────────┼──┼──┼──┼──┼──┼──┼──┼───┤│329 │597 │全信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30 │600 │陳福仁 │● │ │ │ │ │ │ │ │├──┼────┼────────────┼──┼──┼──┼──┼──┼──┼──┼───┤│331 │601 │林炳坤 │● │ │ │ │ │ │ │ │├──┼────┼────────────┼──┼──┼──┼──┼──┼──┼──┼───┤│332 │602 │林水放 │● │ │ │ │ │ │ │ │├──┼────┼────────────┼──┼──┼──┼──┼──┼──┼──┼───┤│333 │607 │傅騰育 │ │● │ │ │ │ │ │ │├──┼────┼────────────┼──┼──┼──┼──┼──┼──┼──┼───┤│334 │609 │何金發 │ │● │ │ │ │ │ │ │├──┼────┼────────────┼──┼──┼──┼──┼──┼──┼──┼───┤│335 │612 │林佳弘 │ │● │ │ │ │ │ │ │├──┼────┼────────────┼──┼──┼──┼──┼──┼──┼──┼───┤│336 │629 │柏誠商行 │● │● │ │ │ │ │ │ │├──┼────┼────────────┼──┼──┼──┼──┼──┼──┼──┼───┤│337 │631 │福昌行 │ │● │ │ │ │ │ │ │├──┼────┼────────────┼──┼──┼──┼──┼──┼──┼──┼───┤│338 │648 │津展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339 │669 │茂榮公司 │● │● │ │ │ │ │ │ │├──┼────┼────────────┼──┼──┼──┼──┼──┼──┼──┼───┤│340 │678 │鄭玉秀 │ │● │ │ │ │ │ │ │├──┼────┼────────────┼──┼──┼──┼──┼──┼──┼──┼───┤│341 │679 │莊淑芬 │ │● │ │ │ │ │ │ │├──┼────┼────────────┼──┼──┼──┼──┼──┼──┼──┼───┤│342 │680 │陳冠雄 │ │● │ │ │ │ │ │ │├──┼────┼────────────┼──┼──┼──┼──┼──┼──┼──┼───┤│343 │681 │紀雅偵 │ │● │ │ │ │ │ │ │└──┴────┴────────────┴──┴──┴──┴──┴──┴──┴──┴───┘附表3 :正義公司所銷售含有豬油之商品,96年至102 年部分,

標註●者,為有銷售之品項,103 年部分,逕自載明銷售品項之銷售金額,未有任何標註或記載者,為當年度未銷售:

┌──┬──────┬───────────────┬──┬──┬──┬──┬───┬───┬───┬──────┐│編號│料號 │品名 │96年│97年│98年│99年│100 年│101 年│102 年│103 年 │├──┼──────┼───────────────┼──┼──┼──┼──┼───┼───┼───┼──────┤│1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850g*15(圓罐) │● │ │ │ │ │ │ │ │├──┼──────┼───────────────┼──┼──┼──┼──┼───┼───┼───┼──────┤│2 │AZ000000000 │正義清香油2L*6 │● │● │● │● │ │ │ │ │├──┼──────┼───────────────┼──┼──┼──┼──┼───┼───┼───┼──────┤│3 │AZ000000000 │正義清香油2.4L*6 │● │● │● │● │ │ │ │ │├──┼──────┼───────────────┼──┼──┼──┼──┼───┼───┼───┼──────┤│4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2.4KG*6 │● │● │● │● │● │● │● │8,336,253 元│├──┼──────┼───────────────┼──┼──┼──┼──┼───┼───┼───┼──────┤│5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2.7KG2.4KG+300ML*6│ │ │ │● │ │ │ │ │├──┼──────┼───────────────┼──┼──┼──┼──┼───┼───┼───┼──────┤│6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3KG*6特販 │● │● │ │ │ │ │ │ │├──┼──────┼───────────────┼──┼──┼──┼──┼───┼───┼───┼──────┤│7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18L │● │● │● │● │● │● │● │35,527,682元│├──┼──────┼───────────────┼──┼──┼──┼──┼───┼───┼───┼──────┤│8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W)18L │ │ │ │● │ │ │ │2,119,019 元│├──┼──────┼───────────────┼──┼──┼──┼──┼───┼───┼───┼──────┤│9 │AZ000000000 │維力清香油(翔鳳)18L │● │● │ │ │ │ │ │ │├──┼──────┼───────────────┼──┼──┼──┼──┼───┼───┼───┼──────┤│10 │AZ000000000 │正義清香油18L │● │● │● │● │● │● │● │6,763,453 元│├──┼──────┼───────────────┼──┼──┼──┼──┼───┼───┼───┼──────┤│11 │AZ000000000 │正義清香油美味油 18L │ │ │ │ │ │ │● │ │├──┼──────┼───────────────┼──┼──┼──┼──┼───┼───┼───┼──────┤│12 │AZ000000000 │清香油180KG │● │● │● │● │● │● │● │1,224,853 元│├──┼──────┼───────────────┼──┼──┼──┼──┼───┼───┼───┼──────┤│13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5KG彩 │● │● │● │● │● │● │● │90,166,027元│├──┼──────┼───────────────┼──┼──┼──┼──┼───┼───┼───┼──────┤│14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5KG(黃帶) │ │ │● │● │● │● │● │1,479,856 元│├──┼──────┼───────────────┼──┼──┼──┼──┼───┼───┼───┼──────┤│15 │AZ000000000 │正義美味油(白豬油桶)15KG │ │ │ │● │● │ │ │ │├──┼──────┼───────────────┼──┼──┼──┼──┼───┼───┼───┼──────┤│16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印刷箱)15KG │ │ │ │ │ │ │● │296,242 元 │├──┼──────┼───────────────┼──┼──┼──┼──┼───┼───┼───┼──────┤│17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印刷箱)KC15KG │ │ │ │ │ │ │● │1,791,244 元│├──┼──────┼───────────────┼──┼──┼──┼──┼───┼───┼───┼──────┤│18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活動)15KG │ │ │ │ │ │ │● │5,598,028 元│├──┼──────┼───────────────┼──┼──┼──┼──┼───┼───┼───┼──────┤│19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白)特製15KG │ │ │ │ │ │ │● │1,237,051 元│├──┼──────┼───────────────┼──┼──┼──┼──┼───┼───┼───┼──────┤│20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5KG白 │● │● │● │● │● │● │● │55,497元 │├──┼──────┼───────────────┼──┼──┼──┼──┼───┼───┼───┼──────┤│21 │AZ000000000 │液態香豬油15KG(白桶) │ │ │ │● │ │ │ │ │├──┼──────┼───────────────┼──┼──┼──┼──┼───┼───┼───┼──────┤│22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5KG紙 │● │● │● │● │● │● │● │ │├──┼──────┼───────────────┼──┼──┼──┼──┼───┼───┼───┼──────┤│23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維生素E15K彩桶 │ │ │ │ │ │ │● │ │├──┼──────┼───────────────┼──┼──┼──┼──┼───┼───┼───┼──────┤│24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維生素E15K(黃帶)彩│ │ │ │ │ │ │● │ ││ │ │桶 │ │ │ │ │ │ │ │ │├──┼──────┼───────────────┼──┼──┼──┼──┼───┼───┼───┼──────┤│25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6KG白 │● │● │ │ │ │ │ │ │├──┼──────┼───────────────┼──┼──┼──┼──┼───┼───┼───┼──────┤│26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16KG紙 │● │ │ │ │ │ │ │ │├──┼──────┼───────────────┼──┼──┼──┼──┼───┼───┼───┼──────┤│27 │AZ000000000 │液態豬油180K │ │ │ │● │ │ │ │ │├──┼──────┼───────────────┼──┼──┼──┼──┼───┼───┼───┼──────┤│28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開口桶-180KG │ │ │ │● │ │● │● │1,512,512 元│├──┼──────┼───────────────┼──┼──┼──┼──┼───┼───┼───┼──────┤│29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180KG │● │● │● │● │● │● │● │285,256 元 │├──┼──────┼───────────────┼──┼──┼──┼──┼───┼───┼───┼──────┤│30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16KG白湯 │● │● │● │● │● │ │ │ │├──┼──────┼───────────────┼──┼──┼──┼──┼───┼───┼───┼──────┤│31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特級專用油16KG上光(11│● │● │● │● │● │● │● │209,373 元 ││ │ │20) │ │ │ │ │ │ │ │ │├──┼──────┼───────────────┼──┼──┼──┼──┼───┼───┼───┼──────┤│32 │AZ000000000 │洋洋雪白油15KG │ │ │● │● │ │ │ │ │├──┼──────┼───────────────┼──┼──┼──┼──┼───┼───┼───┼──────┤│33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1121(上焱專用16KG(無│ │ │● │● │● │ │ │ ││ │ │標) │ │ │ │ │ │ │ │ │├──┼──────┼───────────────┼──┼──┼──┼──┼───┼───┼───┼──────┤│34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酥油(1320)KA專用16KG│ │ │ │● │● │● │● │ ││ │ │紙箱 │ │ │ │ │ │ │ │ │├──┼──────┼───────────────┼──┼──┼──┼──┼───┼───┼───┼──────┤│35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酥油(1320-TF)16KG │ │ │ │● │● │● │● │ │├──┼──────┼───────────────┼──┼──┼──┼──┼───┼───┼───┼──────┤│36 │AZ000000000 │紅龍酥油16KG紙 │● │● │● │● │● │ │ │ │├──┼──────┼───────────────┼──┼──┼──┼──┼───┼───┼───┼──────┤│37 │AZ000000000 │達和酥油特級專用油 │● │● │ │ │ │ │ │ │├──┼──────┼───────────────┼──┼──┼──┼──┼───┼───┼───┼──────┤│38 │AZ000000000 │酥油-F(1328)15KG紙 │● │ │ │ │ │ │ │ │├──┼──────┼───────────────┼──┼──┼──┼──┼───┼───┼───┼──────┤│39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特級專用油16KG紙(1320│● │● │● │● │● │● │● │2,185,443 元││ │ │) │ │ │ │ │ │ │ │ │├──┼──────┼───────────────┼──┼──┼──┼──┼───┼───┼───┼──────┤│40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白)16KG │ │ │ │ │ │ │● │20,667元 │├──┼──────┼───────────────┼──┼──┼──┼──┼───┼───┼───┼──────┤│41 │AZ000000000 │正義孖芝蓮10KG紙 │ │ │ │ │ │ │● │ │├──┼──────┼───────────────┼──┼──┼──┼──┼───┼───┼───┼──────┤│42 │AZ000000000 │富蘭瑪琪琳16KG鐵黃金(2211) │● │● │● │● │● │● │● │71,261元 │├──┼──────┼───────────────┼──┼──┼──┼──┼───┼───┼───┼──────┤│43 │AZ000000000 │正義孖芝蓮(外銷)15KG │● │● │● │● │● │● │ │ │├──┼──────┼───────────────┼──┼──┼──┼──┼───┼───┼───┼──────┤│44 │AZ000000000 │富蘭瑪琪琳16KG紙(2311) │● │● │● │● │● │● │● │159,245 元 │├──┼──────┼───────────────┼──┼──┼──┼──┼───┼───┼───┼──────┤│45 │AZ000000000 │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2)│ │ │ │ │ │ │● │212,971 元 │├──┼──────┼───────────────┼──┼──┼──┼──┼───┼───┼───┼──────┤│46 │AZ000000000 │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無標)│ │ │ │ │ │ │● │ │├──┼──────┼───────────────┼──┼──┼──┼──┼───┼───┼───┼──────┤│47 │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紙1KG*15片(235│● │● │● │● │● │● │ │ ││ │ │0) │ │ │ │ │ │ │ │ │├──┼──────┼───────────────┼──┼──┼──┼──┼───┼───┼───┼──────┤│48 │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16KG(2353) │● │● │● │● │● │● │● │112,647 元 │├──┼──────┼───────────────┼──┼──┼──┼──┼───┼───┼───┼──────┤│49 │AZ000000000 │洋洋酥油16KG紙 │● │● │● │● │● │● │● │782,704 元 │├──┼──────┼───────────────┼──┼──┼──┼──┼───┼───┼───┼──────┤│50 │AZ000000000 │奇美乳化油15KG(3101) │● │● │● │● │● │ │ │ │├──┼──────┼───────────────┼──┼──┼──┼──┼───┼───┼───┼──────┤│51 │AZ000000000 │味周酥油15KG(外銷) │● │● │● │● │● │● │ │ │├──┼──────┼───────────────┼──┼──┼──┼──┼───┼───┼───┼──────┤│52 │AZ000000000 │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2)│● │● │● │● │● │● │ │ │├──┼──────┼───────────────┼──┼──┼──┼──┼───┼───┼───┼──────┤│53 │AZ000000000 │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無標)│ │ │● │● │ │● │ │ │├──┼──────┼───────────────┼──┼──┼──┼──┼───┼───┼───┼──────┤│54 │AZ000000000 │大通酥油15KG紙 │ │ │● │● │ │ │ │ │├──┼──────┼───────────────┼──┼──┼──┼──┼───┼───┼───┼──────┤│55 │AZ000000000 │達和雪白乳化油 │● │● │ │ │ │ │ │ │├──┼──────┼───────────────┼──┼──┼──┼──┼───┼───┼───┼──────┤│56 │AZ000000000 │香香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0)│ │ │● │ │ │ │ │ │├──┼──────┼───────────────┼──┼──┼──┼──┼───┼───┼───┼──────┤│57 │AZ000000000 │蛋捲專用油16KG(紙) │ │● │● │● │● │● │● │856,705 元 │├──┼──────┼───────────────┼──┼──┼──┼──┼───┼───┼───┼──────┤│58 │AZ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1KG*10片(2350 │● │ │● │● │● │● │● │1,232,097 元││ │ │) │ │ │ │ │ │ │ │ │├──┼──────┼───────────────┼──┼──┼──┼──┼───┼───┼───┼──────┤│59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烘焙專用)10KG │ │ │ │ │ │● │ │ │├──┼──────┼───────────────┼──┼──┼──┼──┼───┼───┼───┼──────┤│60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15KG白 │● │ │● │● │● │● │● │1,012,713 元│├──┼──────┼───────────────┼──┼──┼──┼──┼───┼───┼───┼──────┤│61 │AZ000000000 │美芝城香豬油 │● │ │ │ │ │ │ │ │├──┼──────┼───────────────┼──┼──┼──┼──┼───┼───┼───┼──────┤│62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15KG紙 │● │ │ │● │● │● │● │651,667 元 │├──┼──────┼───────────────┼──┼──┼──┼──┼───┼───┼───┼──────┤│63 │AZ000000000 │優賞千層起酥瑪琪琳(起酥片)1K│ │ │ │ │● │ │ │ ││ │ │G*15片 │ │ │ │ │ │ │ │ │├──┼──────┼───────────────┼──┼──┼──┼──┼───┼───┼───┼──────┤│64 │AZ000000000 │升源白油15KG紙 │ │ │● │● │● │● │ │ │├──┼──────┼───────────────┼──┼──┼──┼──┼───┼───┼───┼──────┤│65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乳化油15KG紙箱 │ │ │● │● │ │ │ │302,866 元 │├──┼──────┼───────────────┼──┼──┼──┼──┼───┼───┼───┼──────┤│66 │AZ000000000 │好麥白油15KG紙 │ │ │ │ │ │ │ │ │├──┼──────┼───────────────┼──┼──┼──┼──┼───┼───┼───┼──────┤│67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15KG │● │ │● │● │● │● │ │ │├──┼──────┼───────────────┼──┼──┼──┼──┼───┼───┼───┼──────┤│68 │AZ000000000 │方形蓋維力香豬油藍帶15KG │ │ │ │● │● │● │● │7,181,399 元│├──┼──────┼───────────────┼──┼──┼──┼──┼───┼───┼───┼──────┤│69 │AZ000000000 │維力豬油(蔥油餅專用)15KG白 │ │ │ │● │● │ │ │ │├──┼──────┼───────────────┼──┼──┼──┼──┼───┼───┼───┼──────┤│70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15KG(白桶) │ │ │ │ │● │● │● │ │├──┼──────┼───────────────┼──┼──┼──┼──┼───┼───┼───┼──────┤│71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16KG(金黃桶) │ │ │ │ │● │● │ │ │├──┼──────┼───────────────┼──┼──┼──┼──┼───┼───┼───┼──────┤│72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KC15KG(紙) │ │ │ │ │● │● │● │ │├──┼──────┼───────────────┼──┼──┼──┼──┼───┼───┼───┼──────┤│73 │AZ000000000 │熬製豬油(白)15KG白桶 │ │ │ │ │ │● │● │ │├──┼──────┼───────────────┼──┼──┼──┼──┼───┼───┼───┼──────┤│74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KC無標15KG紙 │ │ │ │ │ │● │● │ │├──┼──────┼───────────────┼──┼──┼──┼──┼───┼───┼───┼──────┤│75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無標CI-LARD白桶15│ │ │ │ │ │● │● │ ││ │ │KG │ │ │ │ │ │ │ │ │├──┼──────┼───────────────┼──┼──┼──┼──┼───┼───┼───┼──────┤│76 │AZ000000000 │洋洋香豬油15KG │ │ │ │ │ │ │● │666,430 元 │├──┼──────┼───────────────┼──┼──┼──┼──┼───┼───┼───┼──────┤│77 │AZ000000000 │正義豬油(白桶無標)15KG │ │ │ │ │ │ │● │ │├──┼──────┼───────────────┼──┼──┼──┼──┼───┼───┼───┼──────┤│78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特製紅帶15KG │ │ │ │ │ │ │● │44,103,163元│├──┼──────┼───────────────┼──┼──┼──┼──┼───┼───┼───┼──────┤│79 │AZ000000000 │正義香豬油(動植物調和油)15KG│ │ │ │ │ │ │ │2,656,846 元│├──┼──────┼───────────────┼──┼──┼──┼──┼───┼───┼───┼──────┤│80 │AZ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白)特製15KG │ │ │ │ │ │ │● │202,201 元 │├──┼──────┼───────────────┼──┼──┼──┼──┼───┼───┼───┼──────┤│81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紙)特製15KG │ │ │ │ │ │ │● │492,810 元 │├──┼──────┼───────────────┼──┼──┼──┼──┼───┼───┼───┼──────┤│82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方)特製紅帶15KG │ │ │ │ │ │ │● │2,075,538 元│├──┼──────┼───────────────┼──┼──┼──┼──┼───┼───┼───┼──────┤│83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白)特製15KG │ │ │ │ │ │ │● │6,360,786 元│├──┼──────┼───────────────┼──┼──┼──┼──┼───┼───┼───┼──────┤│84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綠帶)白桶15KG │ │ │ │ │ │ │ │1,744,069 元│├──┼──────┼───────────────┼──┼──┼──┼──┼───┼───┼───┼──────┤│85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方形桶)綠帶15KG │ │ │ │ │ │ │ │3,674,941 元│├──┼──────┼───────────────┼──┼──┼──┼──┼───┼───┼───┼──────┤│86 │AZ000000000 │台威酥油16KG紙 │● │● │● │ │● │ │ │ │├──┼──────┼───────────────┼──┼──┼──┼──┼───┼───┼───┼──────┤│87 │AZ000000000 │天然奶香酥油16KG紙 │● │● │ │ │ │ │ │ │├──┼──────┼───────────────┼──┼──┼──┼──┼───┼───┼───┼──────┤│88 │AZ000000000 │富美酥油16KG │ │● │ │ │ │ │ │ │├──┼──────┼───────────────┼──┼──┼──┼──┼───┼───┼───┼──────┤│89 │AZ000000000 │達和酥油16KG │● │● │ │ │ │ │ │ │├──┼──────┼───────────────┼──┼──┼──┼──┼───┼───┼───┼──────┤│90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HUN)16Kg紙 │● │ │ │ │● │● │● │207,617 元 │├──┼──────┼───────────────┼──┼──┼──┼──┼───┼───┼───┼──────┤│91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HUN無標16Kg大戶專用 │● │● │● │● │● │● │● │130,476 元 │├──┼──────┼───────────────┼──┼──┼──┼──┼───┼───┼───┼──────┤│92 │AZ000000000 │正義酥油特級專用油(將荃)16KG│● │● │● │● │ │ │ │ ││ │ │紙 │ │ │ │ │ │ │ │ │├──┼──────┼───────────────┼──┼──┼──┼──┼───┼───┼───┼──────┤│93 │AZ000000000 │好渥德酥油16KG紙 │ │● │● │ │ │ │ │ │├──┼──────┼───────────────┼──┼──┼──┼──┼───┼───┼───┼──────┤│94 │AZ000000000 │好麥酥油16KG紙 │ │ │● │● │ │ │ │ │├──┼──────┼───────────────┼──┼──┼──┼──┼───┼───┼───┼──────┤│95 │AZ000000000 │升源酥油16KG紙 │ │ │● │● │● │● │ │ │├──┼──────┼───────────────┼──┼──┼──┼──┼───┼───┼───┼──────┤│96 │AZ000000000 │芙蓉酥油16KG(大戶葷酥) │ │ │ │● │● │ │ │ │├──┼──────┼───────────────┼──┼──┼──┼──┼───┼───┼───┼──────┤│97 │AZ000000000 │壹品酥油16KG │ │ │ │ │● │ │ │ │├──┼──────┼───────────────┼──┼──┼──┼──┼───┼───┼───┼──────┤│98 │AZ000000000 │味全高優質酥油16KG │ │ │ │ │● │● │● │23,429元 │├──┼──────┼───────────────┼──┼──┼──┼──┼───┼───┼───┼──────┤│99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酥油16KG鐵桶 │ │ │ │ │ │ │ │667,801 元 │├──┼──────┼───────────────┼──┼──┼──┼──┼───┼───┼───┼──────┤│100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酥油16KG紙箱 │ │ │ │ │ │ │ │7,622,273 元│├──┼──────┼───────────────┼──┼──┼──┼──┼───┼───┼───┼──────┤│101 │AZ000000000 │正義特級瑪琪琳16KG紙箱 │ │ │ │ │ │ │ │1,056,527 元│├──┼──────┼───────────────┼──┼──┼──┼──┼───┼───┼───┼──────┤│102 │AZ000000000 │正義高級酥油16KG紙箱 │ │ │ │ │ │ │ │215,000 元 │├──┼──────┼───────────────┼──┼──┼──┼──┼───┼───┼───┼──────┤│103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16KG紙 │ │ │● │● │ │ │ │ │├──┼──────┼───────────────┼──┼──┼──┼──┼───┼───┼───┼──────┤│104 │AZ000000000 │維力香豬油-KC15KG │ │ │ │ │● │ │ │ │├──┼──────┼───────────────┼──┼──┼──┼──┼───┼───┼───┼──────┤│105 │AZ000000000 │味周精製豬油15KG鐵桶 │ │ │ │ │ │● │● │ │├──┼──────┼───────────────┼──┼──┼──┼──┼───┼───┼───┼──────┤│106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A180KG │● │● │● │● │● │● │● │221,143 元 │├──┼──────┼───────────────┼──┼──┼──┼──┼───┼───┼───┼──────┤│107 │AZ000000000 │食用純豬油-開口桶180KG │● │● │● │● │● │● │● │3,398,099 元│├──┼──────┼───────────────┼──┼──┼──┼──┼───┼───┼───┼──────┤│108 │AZ000000000 │精製牛油-開口桶180KG │● │● │● │● │● │● │● │1,718,787 元│├──┼──────┼───────────────┼──┼──┼──┼──┼───┼───┼───┼──────┤│109 │AZ000000000 │蔥酥用油180KG │ │ │ │ │● │ │ │ │├──┼──────┼───────────────┼──┼──┼──┼──┼───┼───┼───┼──────┤│110 │AZ000000000 │純豬油180KG 食用 │● │● │● │● │● │ │● │ │├──┼──────┼───────────────┼──┼──┼──┼──┼───┼───┼───┼──────┤│111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開口180KG │● │● │● │● │● │● │ │7,626,819 元│├──┼──────┼───────────────┼──┼──┼──┼──┼───┼───┼───┼──────┤│112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開口180K │ │ │ │ │● │ │ │ │├──┼──────┼───────────────┼──┼──┼──┼──┼───┼───┼───┼──────┤│113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 │● │● │● │● │● │● │ │ │├──┼──────┼───────────────┼──┼──┼──┼──┼───┼───┼───┼──────┤│114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白 │ │● │ │ │ │ │ │ │├──┼──────┼───────────────┼──┼──┼──┼──┼───┼───┼───┼──────┤│115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白 │● │● │ │ │● │ │● │1,370,984 元│├──┼──────┼───────────────┼──┼──┼──┼──┼───┼───┼───┼──────┤│116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6KG紙 │● │● │● │● │● │● │● │214,344 元 │├──┼──────┼───────────────┼──┼──┼──┼──┼───┼───┼───┼──────┤│117 │AZ000000000 │精製油15KG │● │● │● │● │● │● │● │121,253 元 │├──┴──────┴───────────────┼──┼──┼──┼──┼───┼───┼───┼──────┤│ │4 億│4 億│4 億│4 億│4 億 │4 億 │3 億 │2 億5795萬 ││ │0538│3643│4159│3240│5653萬│1576萬│5492萬│6067元 ││ 各年度統計(新臺幣) │萬 │萬 │萬 │萬 │0183元│8320元│0257元│ ││ │8431│2013│1959│8146│ │ │ │ ││ │元 │元 │元 │元 │ │ │ │ │└─────────────────────────┴──┴──┴──┴──┴───┴───┴───┴──────┘附表4:林明忠銷售久豐公司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編號│請購 │採購人│採購數│進廠 │進廠│每公斤│未稅總│開立發│發票開│備註(請購單、訂購單、過磅記││ │日期 │員 │量(公│日期 │油罐│單價(│價(元│票商號│立日期│錄單、統一發票出處、其他事項││ │ │ │斤) │ │車 │元) │) │、公司│ │) │├──┼───┼───┼───┼───┼──┼───┼───┼───┼───┼──────────────┤│1 │95. │吳明正│2 萬 │96. │JL- │20.6 │53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1 、49、66、29 ││ │12.26 │ │5870 │01.09 │518 │ │2922 │業社 │01.09 │ │├──┼───┼───┼───┼───┼──┼───┼───┼───┼───┼──────────────┤│2 │95. │吳明正│2 萬 │96. │313 │20.6 │51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1 、51、66、30 ││ │12.26 │ │4950 │01.16 │? │ │3970 │業社 │01.16 │ │├──┼───┼───┼───┼───┼──┼───┼───┼───┼───┼──────────────┤│3 │95. │吳明正│2 萬 │96. │313 │20.6 │49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1 、50、66、30 ││ │12.26 │ │4110 │01.16 │? │ │6666 │業社 │01.16 │ │├──┼───┼───┼───┼───┼──┼───┼───┼───┼───┼──────────────┤│4 │96. │吳明正│1 萬 │96. │JZ- │20.6 │37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2 、52、67、31 ││ │02.08 │ │8210 │02.14 │C59 │ │5126 │業社 │02.14 │ │├──┼───┼───┼───┼───┼──┼───┼───┼───┼───┼──────────────┤│5 │96. │吳明正│2 萬 │96. │313 │20.6 │47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2 、53、67、31 ││ │02.08 │ │3150 │02.15 │? │ │6890 │業社 │02.15 │ │├──┼───┼───┼───┼───┼──┼───┼───┼───┼───┼──────────────┤│6 │96. │吳明正│1 萬 │96. │JL- │20.56 │36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3 、54、68、32 ││ │02.15 │ │7910 │03.12 │518 │ │8230 │業社 │03.12 │ │├──┼───┼───┼───┼───┼──┼───┼───┼───┼───┼──────────────┤│7 │96. │吳明正│2 萬 │96. │313 │20.5 │49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3 、55、68、32 ││ │02.15 │ │3980 │03.13 │? │ │1590 │業社 │03.13 │ │├──┼───┼───┼───┼───┼──┼───┼───┼───┼───┼──────────────┤│8 │96. │吳明正│2 萬 │96. │JZ- │20.6 │51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3 、56、69、33 ││ │02.15 │ │5060 │03.30 │C59 │ │6236 │業社 │03.30 │ │├──┼───┼───┼───┼───┼──┼───┼───┼───┼───┼──────────────┤│9 │96. │吳明正│2 萬 │96. │8R- │21.6 │54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4 、57、70、34 ││ │03.29 │ │5370 │04.17 │759 │ │7992 │業社 │04.17 │ │├──┼───┼───┼───┼───┼──┼───┼───┼───┼───┼──────────────┤│10 │96. │吳明正│2 萬 │96. │8R- │21.6 │46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4 、58、70、34 ││ │03.29 │ │1590 │04.24 │759 │ │6344 │業社 │04.24 │ │├──┼───┼───┼───┼───┼──┼───┼───┼───┼───┼──────────────┤│11 │96. │吳明正│2 萬 │96. │不詳│21.6 │52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5 、59、71、35 ││ │05.07 │ │4170 │05.17 │ │ │2072 │業社 │05.17 │ │├──┼───┼───┼───┼───┼──┼───┼───┼───┼───┼──────────────┤│12 │96. │吳明正│2 萬 │96. │313 │21.6 │54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5 、60、72、36 ││ │05.07 │ │5070 │05.22 │? │ │1512 │業社 │05.22 │ │├──┼───┼───┼───┼───┼──┼───┼───┼───┼───┼──────────────┤│13 │96. │吳明正│2 萬 │96. │752-│21.5 │52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6 、61、73、37 ││ │05.30 │ │4550 │06.11 │GP │ │7825 │業社 │06.11 │ │├──┼───┼───┼───┼───┼──┼───┼───┼───┼───┼──────────────┤│14 │96. │吳明正│1 萬 │96. │752-│21.6 │40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6 、62、74、37 ││ │05.30 │ │8570 │06.14 │GP │ │1112 │業社 │06.14 │ │├──┼───┼───┼───┼───┼──┼───┼───┼───┼───┼──────────────┤│15 │不詳 │吳明正│2 萬 │96. │不詳│20.5 │51萬 │禾鋐企│96. │卷內未有請購單、他5 卷、64、││ │ │ │4890 │01.19 │ │ │0245 │業社 │07.18 │76、39(過磅單記載頂新豬油,││ │ │ │ │ │ │ │ │ │ │並附註本批貨物於96年元月份交││ │ │ │ │ │ │ │ │ │ │貨,於96年7 月份請款) │├──┼───┼───┼───┼───┼──┼───┼───┼───┼───┼──────────────┤│16 │96. │吳明正│2 萬 │96. │313 │25.1 │55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7 、63、75、38 ││ │06.26 │ │2020 │07.17 │? │ │2702 │業社 │07.23 │ │├──┼───┼───┼───┼───┼──┼───┼───┼───┼───┼──────────────┤│17 │96. │吳明正│2 萬 │96. │8R- │27.3 │72萬 │禾鋐企│96. │他5 卷P48 、65、77、40 ││ │07.30 │ │6520 │07.31 │759 │ │3996 │業社 │07.31 │ │├──┼───┼───┼───┼───┼──┼───┼───┼───┼───┼──────────────┤│18 │96. │吳明正│1 萬 │96. │837 │25.1 │38萬 │泳宸企│96. │他4 卷P40 、41、42、39 ││ │08.24 │ │5510 │09.26 │-GN │ │9301 │業行 │09.29 │ │├──┼───┼───┼───┼───┼──┼───┼───┼───┼───┼──────────────┤│19 │96. │Ⅹ │1 萬 │96. │837 │30.2 │56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5 、173 、190 、157││ │09.27 │ │8720 │10.11 │-GN │ │5344 │司 │10.15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20 │96. │Ⅹ │6100 │96. │387 │30.2 │18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5、176 、191 、160 ││ │09.27 │ │ │10.18 │? │ │4220 │司 │10.1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21 │96. │Ⅹ │1 萬 │96. │JL- │30.2 │44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5 、177 、192 、161││ │09.27 │ │4600 │10.25 │518 │ │0920 │司 │10.31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22 │96. │Ⅹ │1 萬 │96. │313 │30.2 │52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6 、179 、194 、163││ │10.30 │ │7260 │11.09 │? │ │1252 │司 │11.13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23 │96. │Ⅹ │2 萬 │96. │313 │31.8 │73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6 、180 、195 、164││ │10.30 │ │3040 │11.23 │? │ │2672 │司 │11.27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24 │96. │Ⅹ │5280 │96. │387 │32.9 │17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7 、181 、196 、165││ │11.30 │ │ │12.03 │? │ │3712 │司 │12.7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25 │96. │Ⅹ │2 萬 │96. │313 │30.2 │74萬 │頂新公│96. │他6 卷P207 、183 、198 、167││ │11.30 │ │4650 │12.14 │? │ │4430 │司 │12.17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26 │96. │Ⅹ │2 萬 │96. │633 │33 │82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37 、249 、277 、208││ │12.26 │ │4980 │12.31 │? │ │4340 │司 │01.03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27 │97. │Ⅹ │1 萬 │97. │JL- │33 │50萬 │頂新公│97. │他6 卷337 、250 、P280、210 ││ │12.26 │ │5290 │01.23 │518 │ │4570 │司 │01.25 │(由頂新公司代為訂購,發票記││ │ │ │ │ │ │ │ │ │ │載數量為1 萬5290公斤,過磅單││ │ │ │ │ │ │ │ │ │ │記載1 萬5310公斤,因涉交易價││ │ │ │ │ │ │ │ │ │ │格,故以發票記載為準,下同)│├──┼───┼───┼───┼───┼──┼───┼───┼───┼───┼──────────────┤│28 │96. │Ⅹ │2 萬 │97. │633 │33 │81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37 、251 、282 、211││ │12.26 │ │4610 │01.30 │? │ │2130 │司 │01.30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29 │97. │Ⅹ │2 萬 │97. │391 │33.3 │78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40 、254 、289 、212││ │01.24 │ │3640 │02.14 │-XG │ │7212 │司 │02.1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30 │97. │Ⅹ │1 萬 │97. │JL- │33.3 │34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42 、255 、293 、214││ │02.21 │ │0400 │03.11 │518 │ │6320 │司 │03.13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31 │97. │Ⅹ │1 萬 │97. │JZ- │33.3 │48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46 、259 、304 、220││ │03.27 │ │4460 │04.24 │C59 │ │2964 │司 │04.2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32 │97. │Ⅹ │2 萬 │97. │313 │33.7 │68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48 、261 、307 、223││ │04.30 │ │0280 │05.09 │? │ │3436 │司 │05.13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33 │97. │Ⅹ │1 萬 │97. │837 │34.4 │64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0 、264 、314 、228││ │05.28 │ │8660 │06.13 │-GN │ │1904 │司 │06.17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34 │97. │Ⅹ │2 萬 │97. │JZ- │35.4 │76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1 、265 、316 、230││ │06.25 │ │1740 │07.16 │C59 │ │9596 │司 │07.22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35 │97. │Ⅹ │2 萬 │97. │JZ- │35.2 │81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2 、266 、319 、231││ │07.25 │ │3170 │08.13 │C59 │ │5584 │司 │08.14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36 │97. │Ⅹ │2 萬 │97. │8R- │31.9 │78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3 、269 、323 、235││ │09.01 │ │4530 │09.29 │759 │ │2507 │司 │09.2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37 │97. │Ⅹ │2 萬 │97. │JZ- │29.9 │73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4、270 、325 、236 ││ │10.02 │ │4470 │10.07 │C59 │ │1653 │司 │10.0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38 │97. │Ⅹ │2 萬 │97. │8R- │29.9 │66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5 、272 、329 、239││ │10.29 │ │2340 │11.03 │759 │ │7966 │司 │11.04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39 │97. │Ⅹ │2 萬 │97. │JZ- │26.9 │61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5 、273 、331 、241││ │10.29 │ │2810 │11.11 │C59 │ │3589 │司 │11.12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40 │97. │Ⅹ │2 萬 │97. │JZ- │29.9 │70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7、275 、334 、244 ││ │11.28 │ │3650 │12.05 │C59 │ │7135 │司 │12.08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41 │97. │Ⅹ │2 萬 │97. │JZ- │23.4 │64萬 │頂新公│97. │他6 卷P358、276 、335 、246 ││ │12.25 │ │7620 │12.22 │C59 │ │6308 │司 │12.25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42 │97. │Ⅹ │2 萬 │98. │JZ- │22.7 │57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1 、60、99、1 (由頂││ │12.29 │ │5350 │01.15 │C59 │ │5445 │司 │01.16 │新公司代為採購) │├──┼───┼───┼───┼───┼──┼───┼───┼───┼───┼──────────────┤│43 │97. │Ⅹ │2 萬 │98. │JZ- │22.7 │60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1 、61、100 、2 (由││ │12.29 │ │6500 │01.20 │C59 │ │1550 │司 │01.21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44 │98. │Ⅹ │2 萬 │98. │752-│22.7 │56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2 、63、104 、3 (由││ │02.06 │ │4790 │02.06 │GP │ │2733 │司 │02.09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45 │98. │Ⅹ │2 萬 │98. │JZ- │22.7 │55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3 、66、107 、4 (由││ │02.06 │ │4250 │02.18 │C59 │ │0475 │司 │02.27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46 │98. │Ⅹ │2 萬 │98. │409 │23.4 │64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3 、64、105 、4 (由││ │02.06 │ │7720 │02.19 │? │ │8648 │司 │02.27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47 │98. │Ⅹ │2 萬 │98. │JZ- │22.7 │53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4 、67、109 、6 (由││ │03.02 │ │3500 │03.05 │C59 │ │3450 │司 │03.09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48 │98. │Ⅹ │2 萬 │98. │JZ- │23.9 │64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5 、72-73 、119 、11││ │03.23 │ │7070 │03.26 │C59 │ │6973 │司 │03.27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49 │98. │Ⅹ │1 萬 │98. │409 │23.9 │28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7 、77、126 、16(由││ │04.01 │ │1920 │04.14 │? │ │4888 │司 │04.17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50 │98. │Ⅹ │2 萬 │98. │JZ- │22.1 │52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7 、77、127 、16(由││ │04.01 │ │3980 │04.15 │C59 │ │9958 │司 │04.17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51 │98. │Ⅹ │2 萬 │98. │JZ- │22.1 │53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7 、78、128 、17(由││ │04.01 │ │4240 │04.29 │C59 │ │5704 │司 │04.29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52 │98. │Ⅹ │2 萬 │98. │8R- │22.9 │59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8 、80、132 、20(由││ │04.29 │ │5830 │05.19 │759 │ │1507 │司 │05.25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53 │98. │Ⅹ │2 萬 │98. │391 │23.9 │54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8 、79、130 、19(由││ │04.29 │ │2760 │05.20 │-XG │ │3964 │司 │05.25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54 │98. │Ⅹ │2 萬 │98. │391 │22.4 │51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9 、81、134 、23(由││ │05.27 │ │3200 │06.03 │-XG │ │9680 │司 │06.15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55 │98. │Ⅹ │2 萬 │98. │391 │22.4 │49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9 、82、136 、25(由││ │05.27 │ │2020 │06.11 │-XG │ │3248 │司 │06.22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56 │98. │Ⅹ │1 萬 │98. │391 │22.4 │39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49 、84、138 、24(由││ │05.27 │ │7420 │06.15 │-XG │ │0208 │司 │06.18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57 │98. │Ⅹ │2 萬 │98. │752-│25.1 │67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1 、86、143 、28(由││ │07.01 │ │6930 │07.09 │GP │ │5943 │司 │07.14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58 │98. │Ⅹ │1 萬 │98. │JZ- │25.1 │50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 51、88、146-147 、31││ │07.01 │ │5670、│07.28 │C59 │ │8526 │司 │07.30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 │ │ │4590 │ │ │ │ │ │ │ │├──┼───┼───┼───┼───┼──┼───┼───┼───┼───┼──────────────┤│59 │98. │Ⅹ │2 萬 │98. │752 │27.1 │69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3 、90、150 、32(由││ │07.21 │ │5760 │08.14 │-GP │ │8096 │司 │08.19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60 │98. │Ⅹ │2 萬 │98. │391 │27.1 │69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3 、91、152 、33(由││ │07.21 │ │5670 │08.25 │-XG │ │5657 │司 │08.26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61 │98. │Ⅹ │2 萬 │98. │391 │25.9 │70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3 、92、153 、34(由││ │07.21 │ │7250 │08.27 │-XG │ │5775 │司 │08.31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62 │98. │許書豪│2 萬 │98. │8R- │24.7 │64萬 │禾鋐企│98. │他5 卷P81 、83、85、87, ││ │08.25 │ │6060 │09.10 │759 │ │3682 │業社 │09.10 │ │├──┼───┼───┼───┼───┼──┼───┼───┼───┼───┼──────────────┤│63 │98. │Ⅹ │2 萬 │98. │752 │25.9 │73 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4 、93、154 、35(由││ │08.25 │ │8480 │09.21 │-GP │ │7632 │司 │09.25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64 │98. │許書豪│2 萬 │98. │JZ- │24.7 │5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5、9 、20、31 ││ │09.28 │ │2490 │09.30 │C59 │ │5503 │業行 │10.01 │ │├──┼───┼───┼───┼───┼──┼───┼───┼───┼───┼──────────────┤│65 │98. │許書豪│2 萬 │98. │JZ- │24 │56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5、11、22、33 ││ │09.28 │ │3700 │10.14 │C59 │ │8800 │業行 │10.14 │ │├──┼───┼───┼───┼───┼──┼───┼───┼───┼───┼──────────────┤│66 │98. │許書豪│2 萬 │98. │JZ- │24 │53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6、13、24、35 ││ │10.21 │ │2490 │11.12 │C59 │ │9760 │業行 │11.12 │ │├──┼───┼───┼───┼───┼──┼───┼───┼───┼───┼──────────────┤│67 │98. │Ⅹ │2 萬 │98. │752 │25.4 │74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6 、95、157 、37(由││ │10.21 │ │9460 │11.23 │-GP │ │8284 │司 │11.25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68 │98. │許書豪│2 萬 │98. │391 │24 │61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6、14、25、36 ││ │10.21 │ │5470 │11.26 │-XG │ │1280 │業行 │11.26 │ │├──┼───┼───┼───┼───┼──┼───┼───┼───┼───┼──────────────┤│69 │98. │許書豪│2 萬 │98. │8R- │24 │6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7、16、27、38 ││ │11.27 │ │7190 │12.15 │759 │ │2560 │業行 │12.15 │ │├──┼───┼───┼───┼───┼──┼───┼───┼───┼───┼──────────────┤│70 │98. │許書豪│1 萬 │98. │391 │24 │43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7、15、26、37 ││ │11.27 │ │7920 │12.24 │-XG │ │0080 │業行 │12.24 │ │├──┼───┼───┼───┼───┼──┼───┼───┼───┼───┼──────────────┤│71 │98. │Ⅹ │2 萬 │98. │633 │28.4 │65萬 │頂新公│98. │他7 卷P57 、97、159 、38(由││ │11.27 │ │3140 │12.24 │-GV │ │7176 │司 │12.24 │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72 │98. │許書豪│1 萬 │99. │JZ- │26.2 │49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 、53、81、108 ││ │12.29 │ │8760 │01.18 │C59 │ │1512 │業行 │01.18 │ │├──┼───┼───┼───┼───┼──┼───┼───┼───┼───┼──────────────┤│73 │99. │Ⅹ │2 萬 │99. │752 │26.6 │71萬 │頂新公│99. │他7 卷P180、193 、228 、165 ││ │01.28 │ │6910 │01.28 │-GP │ │5806 │司 │01.29 │(由頂新公司代為採購) │├──┼───┼───┼───┼───┼──┼───┼───┼───┼───┼──────────────┤│74 │98. │許書豪│2 萬 │99. │391 │26.2 │63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 、51、79、106 ││ │12.29 │ │4420 │01.29 │-XG │ │9804 │業行 │01.29 │ │├──┼───┼───┼───┼───┼──┼───┼───┼───┼───┼──────────────┤│75 │99. │許書豪│2 萬 │99. │8R- │26.2 │5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 、55、83、110 ││ │01.26 │ │1000 │02.08 │759 │ │0200 │業行 │02.08 │ │├──┼───┼───┼───┼───┼──┼───┼───┼───┼───┼──────────────┤│76 │99. │許書豪│2 萬 │99. │JZ- │26.2 │59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 、58、86、113 ││ │01.26 │ │2640 │02.25 │C59 │ │3168 │業行 │02.25 │ │├──┼───┼───┼───┼───┼──┼───┼───┼───┼───┼──────────────┤│77 │99. │許書豪│2 萬 │99. │8R- │26.2 │64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3 、50、70、78 ││ │03.01 │ │4480 │03.17 │759 │ │1376 │業行 │03.16 │ │├──┼───┼───┼───┼───┼──┼───┼───┼───┼───┼──────────────┤│78 │99. │許書豪│2 萬 │99. │JZ- │26.2 │70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3 、51、70、79 ││ │03.01 │ │6900 │03.19 │C59 │ │4780 │業行 │03.19 │ │├──┼───┼───┼───┼───┼──┼───┼───┼───┼───┼──────────────┤│79 │99. │許書豪│2 萬 │99. │752-│26 │62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4 、54、71、82 ││ │03.23 │ │4170 │04.20 │GP │ │8420 │業行 │04.20 │ │├──┼───┼───┼───┼───┼──┼───┼───┼───┼───┼──────────────┤│80 │99. │許書豪│2 萬 │99. │752-│26 │64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4 、57、72、85 ││ │03.23 │ │4840 │04.26 │GP │ │5840 │業行 │04.26 │ │├──┼───┼───┼───┼───┼──┼───┼───┼───┼───┼──────────────┤│81 │99. │許書豪│2 萬 │99. │8R- │26 │67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5 、58、72、86 ││ │04.28 │ │6090 │04.28 │759 │ │8340 │業行 │04.28 │ │├──┼───┼───┼───┼───┼──┼───┼───┼───┼───┼──────────────┤│82 │99. │許書豪│2 萬 │99. │752-│26 │63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6 、59、73、87 ││ │04.28 │ │24470 │05.12 │GP │ │6220 │業行 │05.12 │ │├──┼───┼───┼───┼───┼──┼───┼───┼───┼───┼──────────────┤│83 │99. │許書豪│1萬 │99. │837 │26 │50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4、74、92 ││ │05.25 │ │9320 │06.02 │-GN │ │2320 │業行 │06.02 │ │├──┼───┼───┼───┼───┼──┼───┼───┼───┼───┼──────────────┤│84 │99. │許書豪│2 萬 │99. │8R- │26 │59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5、75、93 ││ │05.25 │ │2850 │06.21 │759 │ │4100 │業行 │06.21 │ │├──┼───┼───┼───┼───┼──┼───┼───┼───┼───┼──────────────┤│85 │99. │許書豪│2 萬 │99. │8R- │26 │58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7、76、95 ││ │05.25 │ │2600 │06.24 │759 │ │7600 │業行 │06.24 │ │├──┼───┼───┼───┼───┼──┼───┼───┼───┼───┼──────────────┤│86 │99. │許書豪│2 萬 │99. │752-│26 │70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9 、68、77、96 ││ │06.29 │ │7070 │06.28 │GP │ │3820 │業行 │06.28 │ │├──┼───┼───┼───┼───┼──┼───┼───┼───┼───┼──────────────┤│87 │99. │許書豪│2 萬 │99. │391 │25.7 │59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6、131、99 ││ │06.23 │ │3290 │07.22 │-XG │ │8553 │業社 │07.22 │ │├──┼───┼───┼───┼───┼──┼───┼───┼───┼───┼──────────────┤│88 │99. │許書豪│2 萬 │99. │JZ- │25.7 │57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8、132、101 ││ │06.23 │ │2390 │07.27 │C59 │ │5423 │業社 │07.27 │ │├──┼───┼───┼───┼───┼──┼───┼───┼───┼───┼──────────────┤│89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5.7 │59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1 、122、133、105 ││ │07.27 │ │2960 │08.23 │C59 │ │0072 │業社 │08.23 │ │├──┼───┼───┼───┼───┼──┼───┼───┼───┼───┼──────────────┤│90 │99. │江寬隆│2 萬 │99. │8R- │25.7 │60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1 、121、134、104 ││ │07.27 │ │3390 │08.24 │759 │ │1123 │業社 │08.24 │ │├──┼───┼───┼───┼───┼──┼───┼───┼───┼───┼──────────────┤│91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5.7 │60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4 、125、135、108 ││ │08.24 │ │3660 │09.09 │C59 │ │8062 │業社 │09.09 │ │├──┼───┼───┼───┼───┼──┼───┼───┼───┼───┼──────────────┤│92 │99. │江寬隆│2 萬 │99. │8R- │25.15 │66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2 、127 、136 、110 ││ │09.15 │ │6570 │09.13 │759 │ │8236 │業社 │09.15 │ │├──┼───┼───┼───┼───┼──┼───┼───┼───┼───┼──────────────┤│93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5.7 │66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4 、129、137、112 ││ │08.24 │ │5780 │09.27 │C59 │ │2546 │業社 │09.27 │ │├──┼───┼───┼───┼───┼──┼───┼───┼───┼───┼──────────────┤│94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6.9 │60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4 、61、88、115 ││ │09.28 │ │2590 │10.05 │C59 │ │7671 │業行 │10.05 │ │├──┼───┼───┼───┼───┼──┼───┼───┼───┼───┼──────────────┤│95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6.9 │61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4 、62、89、116 ││ │09.28 │ │2730 │10.19 │C59 │ │1437 │業行 │10.18 │ │├──┼───┼───┼───┼───┼──┼───┼───┼───┼───┼──────────────┤│96 │99. │江寬隆│1 萬 │99. │391 │26.9 │52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5 、67、94、121 ││ │10.25 │ │9700 │11.12 │-XG │ │9930 │業行 │11.12 │ │├──┼───┼───┼───┼───┼──┼───┼───┼───┼───┼──────────────┤│97 │99. │江寬隆│2 萬 │99. │391 │26.9 │63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5 、66、93、120 ││ │10.25 │ │3660 │11.17 │-XG │ │6454 │業行 │11.17 │ │├──┼───┼───┼───┼───┼──┼───┼───┼───┼───┼──────────────┤│98 │99. │江寬隆│2 萬 │99. │JZ- │26.9 │62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6 、69、96、123 ││ │11.26 │ │3300 │12.07 │C59 │ │6770 │業行 │12.07 │ │├──┼───┼───┼───┼───┼──┼───┼───┼───┼───┼──────────────┤│99 │99. │江寬隆│1 萬 │99. │JZ- │26.9 │52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6 、71、98、125 ││ │11.26 │ │9660 │12.21 │C59 │ │8854 │業行 │12.21 │ │├──┼───┼───┼───┼───┼──┼───┼───┼───┼───┼──────────────┤│100 │99. │江寬隆│1 萬 │99. │JZ- │35 │6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7 、73、100 、127 ││ │12.24 │ │9030 │12.30 │C59 │ │6050 │業行 │12.30 │ │├──┼───┼───┼───┼───┼──┼───┼───┼───┼───┼──────────────┤│101 │100. │江寬隆│2 萬 │100. │JZ- │35 │79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38、144 、158 、172 ││ │01.11 │ │2630 │01.19 │C59 │ │2050 │業社 │01.19 │ │├──┼───┼───┼───┼───┼──┼───┼───┼───┼───┼──────────────┤│102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R- │35 │83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38、146 、160 、173 ││ │01.11 │ │3930 │01.27 │759 │ │7550 │業社 │01.27 │ │├──┼───┼───┼───┼───┼──┼───┼───┼───┼───┼──────────────┤│103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R- │35 │76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0、150 、162 、175 ││ │01.27 │ │1880 │02.11 │759 │ │5800 │業社 │02.11 │ │├──┼───┼───┼───┼───┼──┼───┼───┼───┼───┼──────────────┤│104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R- │35 │82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1、153 、166 、176 ││ │02.28 │ │3640 │03.06 │759 │ │7400 │業社 │03.11 │ │├──┼───┼───┼───┼───┼──┼───┼───┼───┼───┼──────────────┤│105 │100. │江寬隆│2 萬 │100. │JZ- │35 │81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1、151 、164 、176 ││ │02.28 │ │3250 │03.11 │C59 │ │3750 │業社 │03.11 │ │├──┼───┼───┼───┼───┼──┼───┼───┼───┼───┼──────────────┤│106 │100. │潘士銘│2 萬 │100. │752 │37 │103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0 、136 、158 、180││ │03.29 │ │7960 │04.11 │-GP │ │4520 │業行 │04.11 │ │├──┼───┼───┼───┼───┼──┼───┼───┼───┼───┼──────────────┤│107 │100. │潘士銘│2 萬 │100. │JZ- │37 │93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0 、137 、159 、181││ │03.29 │ │5310 │04.18 │C59 │ │6470 │業行 │04.18 │ │├──┼───┼───┼───┼───┼──┼───┼───┼───┼───┼──────────────┤│108 │100. │潘士銘│2 萬 │100. │JZ- │37 │100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1 、143 、165 、185││ │05.02 │ │7200 │05.13 │C59 │ │6400 │業行 │05.12 │ │├──┼───┼───┼───┼───┼──┼───┼───┼───┼───┼──────────────┤│109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7 │92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1 、144 、166 、186││ │05.02 │ │4910 │05.18 │759 │ │1670 │業行 │05.18 │ │├──┼───┼───┼───┼───┼──┼───┼───┼───┼───┼──────────────┤│110 │100. │潘士銘│2 萬 │100. │JZ- │37 │93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2 、149 、171 、190││ │06.01 │ │5220 │06.08 │C59 │ │3140 │業行 │06.08 │ │├──┼───┼───┼───┼───┼──┼───┼───┼───┼───┼──────────────┤│111 │100. │潘士銘│2 萬 │100. │JZ- │37 │95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2 、150 、172 、191││ │06.01 │ │5810 │06.22 │C59 │ │4970 │業行 │06.21 │ │├──┼───┼───┼───┼───┼──┼───┼───┼───┼───┼──────────────┤│112 │100. │潘士銘│2 萬 │100. │JZ- │35 │83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8 、105 、123 、139 ││ │06.20 │ │3750 │07.15 │C59 │ │1250 │業行 │07.14 │ │├──┼───┼───┼───┼───┼──┼───┼───┼───┼───┼──────────────┤│113 │100. │潘士銘│2 萬 │100. │752-│35 │91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9 、110、128、141 ││ │07.19 │ │6110 │08.11 │GP │ │3850 │業行 │08.12 │ │├──┼───┼───┼───┼───┼──┼───┼───┼───┼───┼──────────────┤│114 │100. │潘士銘│2 萬 │100. │752-│35 │96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9 、111、129、142 ││ │07.19 │ │7530 │08.22 │GP │ │3550 │業行 │08.24 │ │├──┼───┼───┼───┼───┼──┼───┼───┼───┼───┼──────────────┤│115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5 │91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100 、115 、133 、143││ │08.22 │ │6060 │09.14 │759 │ │2100 │業行 │09.14 │ │├──┼───┼───┼───┼───┼──┼───┼───┼───┼───┼──────────────┤│116 │100. │潘士銘│2 萬 │100. │391-│35 │76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100 、116、134、145 ││ │08.22 │ │1850 │09.23 │XG │ │4750 │業行 │09.23 │ │├──┼───┼───┼───┼───┼──┼───┼───┼───┼───┼──────────────┤│117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5.5 │89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 、120 、138 、147 ││ │09.26 │ │5340 │10.07 │759 │ │9570 │業行 │10.07 │ │├──┼───┼───┼───┼───┼──┼───┼───┼───┼───┼──────────────┤│118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5.5 │78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3 、152 、174 、193││ │10.24 │ │2060 │11.03 │759 │ │3130 │業行 │11.03 │ │├──┼───┼───┼───┼───┼──┼───┼───┼───┼───┼──────────────┤│119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6.3 │87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4 、154 、176 、194││ │11.24 │ │4190 │11.23 │759 │ │8097 │業行 │11.23 │ │├──┼───┼───┼───┼───┼──┼───┼───┼───┼───┼──────────────┤│120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R- │35.5 │93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5 、156 、178 、196││ │11.29 │ │6460 │12.15 │759 │ │9330 │業行 │12.15 │ │├──┼───┼───┼───┼───┼──┼───┼───┼───┼───┼──────────────┤│121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6 │78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197 、202 、218 、234││ │01.02 │ │1880 │01.06 │C59 │ │7680 │業行 │01.06 │ │├──┼───┼───┼───┼───┼──┼───┼───┼───┼───┼──────────────┤│122 │101. │胡金忞│2 萬 │101. │391 │36 │80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199 、209 、225 、238││ │03.05 │ │2290 │03.01 │-XG │ │2440 │業行 │03.09 │ │├──┼───┼───┼───┼───┼──┼───┼───┼───┼───┼──────────────┤│123 │101. │胡金忞│2 萬 │101. │752 │36 │76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0 、210 、226 、239││ │03.21 │ │1200 │03.15 │-GP │ │3200 │業行 │03.15 │ │├──┼───┼───┼───┼───┼──┼───┼───┼───┼───┼──────────────┤│124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6 │77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0 、213 、229 、241││ │03.21 │ │1550 │03.16 │C59 │ │5800 │業行 │03.16 │ │├──┼───┼───┼───┼───┼──┼───┼───┼───┼───┼──────────────┤│125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8 │79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1 、217 、233 、245││ │03.29 │ │4110 │04.25 │C59 │ │0808 │業行 │04.25 │ │├──┼───┼───┼───┼───┼──┼───┼───┼───┼───┼──────────────┤│126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8 │7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49、160 、176 、186 ││ │04.25 │ │4100 │05.23 │C59 │ │0480 │業行 │05.23 │ │├──┼───┼───┼───┼───┼──┼───┼───┼───┼───┼──────────────┤│127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8 │77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1、163 、178 、188 ││ │05.28 │ │3760 │06.22 │C59 │ │9328 │業行 │06.22 │ │├──┼───┼───┼───┼───┼──┼───┼───┼───┼───┼──────────────┤│128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6 │77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3、166 、180 、191 ││ │06.28 │ │3900 │07.25 │C59 │ │9140 │業行 │07.25 │(過磅單記載數量為2 萬3890公││ │ │ │ │ │ │ │ │ │ │斤) │├──┼───┼───┼───┼───┼──┼───┼───┼───┼───┼──────────────┤│129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8 │7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4、169 、182 、193 ││ │07.26 │ │4240 │08.28 │C59 │ │5072 │業行 │08.28 │ │├──┼───┼───┼───┼───┼──┼───┼───┼───┼───┼──────────────┤│130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2.8 │7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6、171 、183 、195 ││ │09.25 │ │4180 │09.21 │C59 │ │3104 │業行 │09.21 │ │├──┼───┼───┼───┼───┼──┼───┼───┼───┼───┼──────────────┤│131 │101. │胡金忞│2 萬 │101. │JZ- │31 │74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7、174 、184 、196 ││ │09.24 │ │4170 │10.23 │C59 │ │9270 │業行 │10.23 │ │├──┼───┼───┼───┼───┼──┼───┼───┼───┼───┼──────────────┤│132 │101. │胡金忞│2 萬 │102. │JZ- │28.5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197 、213 、238 、256││ │12.25 │ │3550 │01.15 │C59 │ │1175 │業行 │01.15 │ │├──┼───┼───┼───┼───┼──┼───┼───┼───┼───┼──────────────┤│133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8.5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198、214 、239 、257 ││ │01.31 │ │3700 │02.25 │C59 │ │5450 │業行 │02.25 │ │├──┼───┼───┼───┼───┼──┼───┼───┼───┼───┼──────────────┤│134 │102. │胡金忞│1 萬 │102. │JZ- │28.5 │48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199、215 、240 、258 ││ │02.26 │ │6950 │03.27 │C59 │ │3075 │業行 │03.27 │ │├──┼───┼───┼───┼───┼──┼───┼───┼───┼───┼──────────────┤│135 │102. │胡金忞│2 萬 │102. │122-│28.2 │5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0、216 、241 、259 ││ │04.17 │ │0430 │04.26 │ZW │ │6126 │業行 │04.26 │(過磅單記載數量為2 萬0340公││ │ │ │ │ │ │ │ │ │ │斤) │├──┼───┼───┼───┼───┼──┼───┼───┼───┼───┼──────────────┤│136 │102. │胡金忞│2 萬 │102. │122-│28.2 │66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1、217 、242 、260 ││ │04.23 │ │3620 │05.03 │ZW │ │6084 │業行 │05.03 │ │├──┼───┼───┼───┼───┼──┼───┼───┼───┼───┼──────────────┤│137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8.2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1、219 、243 、262 ││ │04.23 │ │3760 │05.21 │C59 │ │0032 │業行 │05.21 │ │├──┼───┼───┼───┼───┼──┼───┼───┼───┼───┼──────────────┤│138 │102. │胡金忞│2 萬 │102. │8R- │28.2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3、220 、244 、263 ││ │05.27 │ │4110 │05.28 │759 │ │9902 │業行 │05.28 │ │├──┼───┼───┼───┼───┼──┼───┼───┼───┼───┼──────────────┤│139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8.2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4、223 、246 、266 ││ │05.23 │ │4030 │06.07 │C59 │ │7646 │業行 │06.07 │ │├──┼───┼───┼───┼───┼──┼───┼───┼───┼───┼──────────────┤│140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8.2 │67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5、224 、247 、267 ││ │06.24 │ │4050 │06.24 │C59 │ │8210 │業行 │06.24 │ │├──┼───┼───┼───┼───┼──┼───┼───┼───┼───┼──────────────┤│141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6.8 │64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6、225 、248 、268 ││ │06.28 │ │4150 │07.22 │C59 │ │7220 │業行 │07.22 │ │├──┼───┼───┼───┼───┼──┼───┼───┼───┼───┼──────────────┤│142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6.8 │63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8、230 、250 、271 ││ │08.06 │ │3840 │08.27 │C59 │ │8912 │業行 │08.27 │ │├──┼───┼───┼───┼───┼──┼───┼───┼───┼───┼──────────────┤│143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6.8 │58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9、233 、252 、274 ││ │08.29 │ │2000 │09.25 │C59 │ │9600 │業行 │09.25 │ │├──┼───┼───┼───┼───┼──┼───┼───┼───┼───┼──────────────┤│144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6 │60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11、236 、254 、276 ││ │09.25 │ │3400 │10.09 │C59 │ │8400 │業行 │10.09 │ │├──┼───┼───┼───┼───┼──┼───┼───┼───┼───┼──────────────┤│145 │102. │胡金忞│2 萬 │102. │JZ- │26 │62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11、237 、255 、277 ││ │09.25 │ │4000 │10.29 │C59 │ │4000 │業行 │10.29 │ │├──┼───┼───┼───┼───┼──┼───┼───┼───┼───┼──────────────┤│146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80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0、卷內未有訂購單、││ │03.19 │ │3570 │03.28 │C59 │ │1380 │業社 │03.28 │183 、他3 卷P54 │├──┼───┼───┼───┼───┼──┼───┼───┼───┼───┼──────────────┤│147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80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6、卷內未有訂購單、││ │04.11 │ │3570 │04.22 │C59 │ │1380 │業社 │04.22 │187 、他3 卷P57 │├──┼───┼───┼───┼───┼──┼───┼───┼───┼───┼──────────────┤│148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7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9、卷內未有訂購單、││ │04.21 │ │3450 │04.30 │C59 │ │7300 │業社 │05.02 │191 、他3 卷P58 │├──┼───┼───┼───┼───┼──┼───┼───┼───┼───┼──────────────┤│149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76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0、卷內未有訂購單、││ │05.30 │ │2500 │05.29 │C59 │ │5000 │業社 │05.29 │195 、他3 卷P59 │├──┼───┼───┼───┼───┼──┼───┼───┼───┼───┼──────────────┤│150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8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7、卷內未有訂購單、││ │05.21 │ │3950 │06.13 │C59 │ │4300 │業社 │06.13 │198 、他3 卷P62 │├──┼───┼───┼───┼───┼──┼───┼───┼───┼───┼──────────────┤│151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4 │80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7、卷內未有訂購單、││ │05.21 │ │3630 │06.18 │C59 │ │3420 │業社 │06.18 │198 、他3 卷P62 │├──┼───┼───┼───┼───┼──┼───┼───┼───┼───┼──────────────┤│152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3 │7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0、卷內未有訂購單、││ │06.27 │ │4180 │07.17 │C59 │ │7940 │業社 │07.17 │203 、他3 卷P66 │├──┼───┼───┼───┼───┼──┼───┼───┼───┼───┼──────────────┤│153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3 │77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4、卷內未有訂購單、││ │07.28 │ │3450 │08.06 │C59 │ │3850 │業社 │08.06 │205 、他3 卷P68 │├──┼───┼───┼───┼───┼──┼───┼───┼───┼───┼──────────────┤│154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R- │33 │78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4、卷內未有訂購單、││ │07.28 │ │3800 │08.22 │759 │ │5400 │業社 │08.22 │208 、他3 卷P68 │├──┴───┴───┴───┴───┴──┴───┴───┴───┴───┴──────────────┤│96年度銷售:52萬1150公斤;97年度銷售:34萬2650公斤;98年度銷售:72萬2820公斤;99年度銷售:67萬5230公斤;││100 年度銷售:49萬5090公斤;101 年度銷售:25萬5380公斤;102 年度銷售:32萬1590公斤;103 年度銷售21萬2100││公斤 │└────────────────────────────────────────────────────┘附表5:林明忠銷售裕發公司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編號│請購 │正義公│採購數│油品進│進廠│每公斤│未稅總│含稅總│開立發│發票開│備註(請購單、訂購單、過磅記││ │日期 │司採購│量(公│廠日期│油罐│未稅單│價(元│價(元│票商號│立日期│錄單、統一發票出處、其他事項││ │ │人員 │斤) │ │車 │價(元│) │) │ │ │) ││ │ │ │ │ │ │) │ │ │ │ │ │├──┼───┼───┼───┼───┼──┼───┼───┼───┼───┼───┼──────────────┤│1 │98. │Ⅹ │1 萬 │98. │JL- │24.7 │45萬 │47萬 │禾鋐企│不詳 │他7 卷P48 、79、131 、20(由││ │04.29 │ │8400 │05.27 │922 │ │4480 │7204 │業社 │ │頂新公司代為訂購,僅有頂新公││ │ │ │ │ │ │ │ │ │ │ │司開立之發票,無禾鋐企業社開││ │ │ │ │ │ │ │ │ │ │ │立之發票) │├──┼───┼───┼───┼───┼──┼───┼───┼───┼───┼───┼──────────────┤│2 │98. │Ⅹ │1 萬 │98. │JL- │24.7 │45萬 │47萬 │禾鋐企│不詳 │他7 卷P49 、81、133 、21(由││ │05.27 │ │8500 │06.01 │922 │ │6950 │9798 │業社 │ │頂新公司代為訂購,僅有頂新公││ │ │ │ │ │ │ │ │ │ │ │司開立之發票,無禾鋐企業社開││ │ │ │ │ │ │ │ │ │ │ │立之發票,又頂新公司發票記載││ │ │ │ │ │ │ │ │ │ │ │數量為1 萬8500公斤,過磅單記││ │ │ │ │ │ │ │ │ │ │ │載1 萬8510公斤,因牽涉交易價││ │ │ │ │ │ │ │ │ │ │ │格計算,故以發票記載為準) │├──┼───┼───┼───┼───┼──┼───┼───┼───┼───┼───┼──────────────┤│3 │98. │Ⅹ │1 萬 │98. │JL- │24.7 │45萬 │47萬 │禾鋐企│不詳 │他7 卷P 53、90、151 、33(由││ │07.21 │ │8430 │08.21 │922 │ │5221 │7982 │業社 │ │頂新公司代為訂購,僅有頂新公││ │ │ │ │ │ │ │ │ │ │ │司開立之發票,無禾鋐企業社開││ │ │ │ │ │ │ │ │ │ │ │立之發票) │├──┼───┼───┼───┼───┼──┼───┼───┼───┼───┼───┼──────────────┤│4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4.7 │45萬 │47萬 │禾鋐企│98. │他5 卷P82 、83、85、87 ││ │08.25 │ │8350 │09.14 │922 │ │3245 │5907 │業社 │09.14 │ │├──┼───┼───┼───┼───┼──┼───┼───┼───┼───┼───┼──────────────┤│5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4 │43萬 │45萬 │禾鋐企│98. │他5 卷P82 、84、86、88 ││ │08.25 │ │8230 │09.23 │922 │ │7520 │9396 │業社 │09.23 │ │├──┼───┼───┼───┼───┼──┼───┼───┼───┼───┼───┼──────────────┤│6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4 │43萬 │45萬 │禾鋐企│98. │他5 卷P82 、84、86、88 ││ │08.25 │ │8210 │09.24 │922 │ │7040 │8892 │業社 │09.24 │ │├──┼───┼───┼───┼───┼──┼───┼───┼───┼───┼───┼──────────────┤│7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3.8 │43萬 │4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5、10、11、21、32 ││ │09.28 │ │8200 │10.19 │922 │ │3160 │4818 │業行 │10.19 │ │├──┼───┼───┼───┼───┼──┼───┼───┼───┼───┼───┼──────────────┤│8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4 │43萬 │46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5、8 、9 、19、30 ││ │09.28 │ │8260 │10.19 │922 │ │8240 │0152 │業行 │10.19 │ │├──┼───┼───┼───┼───┼──┼───┼───┼───┼───┼───┼──────────────┤│9 │98. │許書豪│1 萬 │98. │JL- │24 │43萬 │4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6、12、23、34 ││ │10.21 │ │8140 │11.09 │922 │ │5360 │7128 │業行 │11.09 │ │├──┼───┼───┼───┼───┼──┼───┼───┼───┼───┼───┼──────────────┤│10 │98. │許書豪│2 萬 │98. │801 │26 │53萬 │5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7、17、28、39 ││ │11.27 │ │0510 │12.24 │-XW │ │3260 │9923 │業行 │12.24 │ │├──┼───┼───┼───┼───┼──┼───┼───┼───┼───┼───┼──────────────┤│11 │98. │許書豪│2 萬 │98. │801 │26 │52萬 │55萬 │治富企│98. │他9 卷P7、18、29、40 ││ │11.27 │ │0320 │12.24 │-XW │ │8320 │4736 │業行 │12.24 │ │├──┼───┼───┼───┼───┼──┼───┼───┼───┼───┼───┼──────────────┤│12 │98.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48、76、103 ││ │12.29 │ │0300 │01.11 │-XW │ │1860 │8453 │業行 │01.09 │ │├──┼───┼───┼───┼───┼──┼───┼───┼───┼───┼───┼──────────────┤│13 │98.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49、77、104 ││ │12.29 │ │0430 │01.15 │-XW │ │5266 │2029 │業行 │01.15 │ │├──┼───┼───┼───┼───┼──┼───┼───┼───┼───┼───┼──────────────┤│14 │98.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4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52、80、107 ││ │12.29 │ │0640 │01.28 │-XW │ │0768 │7806 │業行 │01.28 │ │├──┼───┼───┼───┼───┼──┼───┼───┼───┼───┼───┼──────────────┤│15 │98.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4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1、50、78、105 ││ │12.29 │ │0700 │01.28 │-XW │ │2340 │9457 │業行 │01.28 │ │├──┼───┼───┼───┼───┼──┼───┼───┼───┼───┼───┼──────────────┤│16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56、84、111 ││ │01.26 │ │0350 │02.03 │-XW │ │3170 │9829 │業行 │02.03 │ │├──┼───┼───┼───┼───┼──┼───┼───┼───┼───┼───┼──────────────┤│17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54、82、109 ││ │01.26 │ │0360 │02.03 │-XW │ │3432 │0104 │業行 │02.03 │ │├──┼───┼───┼───┼───┼──┼───┼───┼───┼───┼───┼──────────────┤│18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57、85、112 ││ │01.26 │ │0330 │02.25 │-XW │ │2646 │9278 │業行 │02.26 │ │├──┼───┼───┼───┼───┼──┼───┼───┼───┼───┼───┼──────────────┤│19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2 、43、59、60、87、││ │01.26 │ │0530 │02.06 │-XW │ │7886 │4780 │業行 │02.26 │114 │├──┼───┼───┼───┼───┼──┼───┼───┼───┼───┼───┼──────────────┤│20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3萬 │56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3 、53、70、81 ││ │03.01 │ │0460 │03.25 │-XW │ │6052 │2855 │業行 │03.25 │ │├──┼───┼───┼───┼───┼──┼───┼───┼───┼───┼───┼──────────────┤│21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2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3 、52、70、80 ││ │03.01 │ │0100 │03.26 │-XW │ │6620 │2951 │業行 │03.26 │ │├──┼───┼───┼───┼───┼──┼───┼───┼───┼───┼───┼──────────────┤│22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3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4 、55、71、83 ││ │03.23 │ │0440 │04.20 │-XW │ │1440 │8012 │業行 │04.20 │ │├──┼───┼───┼───┼───┼──┼───┼───┼───┼───┼───┼──────────────┤│23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3萬 │56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4 、56、71、84 ││ │03.23 │ │0700 │04.20 │-XW │ │8200 │5110 │業行 │04.20 │ │├──┼───┼───┼───┼───┼──┼───┼───┼───┼───┼───┼──────────────┤│24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6 、60、73、88 ││ │04.28 │ │0310 │05.18 │-XW │ │8060 │4463 │業行 │05.18 │ │├──┼───┼───┼───┼───┼──┼───┼───┼───┼───┼───┼──────────────┤│25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4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6 、61、73、89 ││ │04.28 │ │0120 │05.18 │-XW │ │3120 │9276 │業行 │05.18 │ │├──┼───┼───┼───┼───┼──┼───┼───┼───┼───┼───┼──────────────┤│26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2、74、90 ││ │05.25 │ │0360 │06.07 │-XW │ │9360 │5828 │業行 │06.07 │ │├──┼───┼───┼───┼───┼──┼───┼───┼───┼───┼───┼──────────────┤│27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3、75、91 ││ │05.25 │ │0300 │06.07 │-XW │ │7800 │4190 │業行 │06.07 │ │├──┼───┼───┼───┼───┼──┼───┼───┼───┼───┼───┼──────────────┤│28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47 、66、76、94 ││ │05.25 │ │0350 │06.25 │-XW │ │9100 │5555 │業行 │06.25 │ │├──┼───┼───┼───┼───┼──┼───┼───┼───┼───┼───┼──────────────┤│29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99. │他4 卷P14 、69、77、97 ││ │05.25 │ │0350 │06.25 │-XW │ │9100 │5555 │業行 │06.25 │ │├──┼───┼───┼───┼───┼──┼───┼───┼───┼───┼───┼──────────────┤│30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5.7 │52萬 │55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4 、130 、97 ││ │06.23 │ │0510 │07.08 │-XW │ │7107 │3462 │業社 │07.08 │ │├──┼───┼───┼───┼───┼──┼───┼───┼───┼───┼───┼──────────────┤│31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5.7 │52萬 │54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3 、130 、96 ││ │06.23 │ │0350 │07.08 │-XW │ │2995 │9145 │業社 │07.08 │ │├──┼───┼───┼───┼───┼──┼───┼───┼───┼───┼───┼──────────────┤│32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5.7 │51萬 │54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5 、131 、98 ││ │06.23 │ │0180 │07.21 │-XW │ │8626 │4557 │業社 │07.21 │ │├──┼───┼───┼───┼───┼──┼───┼───┼───┼───┼───┼──────────────┤│33 │99. │許書豪│2 萬 │99. │801 │25.7 │51萬 │54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0 、117 、131 、100 ││ │06.23 │ │0180 │07.21 │-XW │ │8626 │4557 │業社 │07.21 │ │├──┼───┼───┼───┼───┼──┼───┼───┼───┼───┼───┼──────────────┤│34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5.7 │52萬 │55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1 、120、134、103 ││ │07.27 │ │0440 │08.13 │-XW │ │5308 │1573 │業社 │08.13 │ │├──┼───┼───┼───┼───┼──┼───┼───┼───┼───┼───┼──────────────┤│35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5.7 │52萬 │55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1 、119、133、102 ││ │07.27 │ │0490 │08.19 │-XW │ │6593 │2923 │業社 │08.19 │ │├──┼───┼───┼───┼───┼──┼───┼───┼───┼───┼───┼──────────────┤│36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5.7 │52萬 │54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4 、124、135、107 ││ │08.24 │ │0370 │09.08 │-XW │ │3509 │9684 │業社 │09.08 │ │├──┼───┼───┼───┼───┼──┼───┼───┼───┼───┼───┼──────────────┤│37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5.7 │52萬 │54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4 、123、135、106 ││ │08.24 │ │0380 │09.09 │-XW │ │3766 │9954 │業社 │09.09 │ │├──┼───┼───┼───┼───┼──┼───┼───┼───┼───┼───┼──────────────┤│38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3 、128、136、111 ││ │09.15 │ │0320 │09.14 │-XW │ │6608 │3938 │業社 │09.14 │ │├──┼───┼───┼───┼───┼──┼───┼───┼───┼───┼───┼──────────────┤│39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禾鋐企│99. │他5 卷P93 、126、136、109 ││ │09.15 │ │0330 │09.14 │-XW │ │6877 │4221 │業社 │09.14 │ │├──┼───┼───┼───┼───┼──┼───┼───┼───┼───┼───┼──────────────┤│40 │99. │江寬隆│1 萬 │99. │801 │26.9 │53萬 │56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4、63、90、117 ││ │09.28 │ │9890 │10.13 │-XW │ │5041 │1793 │業行 │10.13 │ │├──┼───┼───┼───┼───┼──┼───┼───┼───┼───┼───┼──────────────┤│41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4、64、91、118 ││ │09.28 │ │0340 │10.13 │-XW │ │7146 │4503 │業行 │10.13 │ │├──┼───┼───┼───┼───┼──┼───┼───┼───┼───┼───┼──────────────┤│42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5、68、95、122 ││ │10.25 │ │0190 │11.18 │-XW │ │3111 │0267 │業行 │11.18 │ │├──┼───┼───┼───┼───┼──┼───┼───┼───┼───┼───┼──────────────┤│43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5 、65、92、119 ││ │10.25 │ │0260 │11.19 │-XW │ │4994 │2244 │業行 │11.19 │ │├──┼───┼───┼───┼───┼──┼───┼───┼───┼───┼───┼──────────────┤│44 │99. │江寬隆│1 萬 │99. │801 │26.9 │53萬 │5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6、70、97、124 ││ │11.26 │ │9810 │12.17 │-XW │ │2889 │9533 │業行 │12.17 │ │├──┼───┼───┼───┼───┼──┼───┼───┼───┼───┼───┼──────────────┤│45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26.9 │54萬 │57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6、72、99、126 ││ │11.26 │ │0200 │12.17 │-XW │ │3380 │0549 │業行 │12.17 │ │├──┼───┼───┼───┼───┼──┼───┼───┼───┼───┼───┼──────────────┤│46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35 │70萬 │73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7、74、101、128 ││ │12.24 │ │0100 │12.23 │-XW │ │3500 │8675 │業行 │12.23 │ │├──┼───┼───┼───┼───┼──┼───┼───┼───┼───┼───┼──────────────┤│47 │99. │江寬隆│2 萬 │99. │801 │35 │71萬 │75萬 │治富企│99. │他9 卷P47、75、102、129 ││ │12.24 │ │0410 │12.23 │-XW │ │4350 │0068 │業行 │12.23 │ │├──┼───┼───┼───┼───┼──┼───┼───┼───┼───┼───┼──────────────┤│48 │100. │江寬隆│1 萬 │100. │801 │35 │69萬 │73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39、145 、159 、172 ││ │01.11 │ │9980 │01.19 │-XW │ │9300 │4265 │業社 │01.19 │ │├──┼───┼───┼───┼───┼──┼───┼───┼───┼───┼───┼──────────────┤│49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5 │71萬 │75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39、143 、158 、171 ││ │01.11 │ │0530 │01.19 │-XW │ │8550 │4478 │業社 │01.19 │ │├──┼───┼───┼───┼───┼──┼───┼───┼───┼───┼───┼──────────────┤│50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5 │70萬 │74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0、148 、163 、175 ││ │01.27 │ │0140 │02.16 │-XW │ │4900 │0145 │業社 │02.16 │ │├──┼───┼───┼───┼───┼──┼───┼───┼───┼───┼───┼──────────────┤│51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5 │71萬 │75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0、147 、161 、174 ││ │01.27 │ │0420 │02.16 │-XW │ │4700 │0435 │業社 │02.16 │ │├──┼───┼───┼───┼───┼──┼───┼───┼───┼───┼───┼──────────────┤│52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5 │142 萬│149 萬│禾鋐企│100. │他5 卷P141、152 、154 、165 ││ │02.28 │ │0200、│03.15 │-XW │ │6600 │7930 │業社 │03.15 │、167 、177 ││ │ │ │2 萬 │ │ │ │ │ │ │ │ ││ │ │ │0560 │ │ │ │ │ │ │ │ │├──┼───┼───┼───┼───┼──┼───┼───┼───┼───┼───┼──────────────┤│53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7.5 │150 萬│158 萬│禾鋐企│100. │他5 卷P142、155 、156 、168 ││ │03.28 │ │0150、│03.23 │-XW │ │8250 │3663 │業社 │03.23 │、169 、178 ││ │ │ │2 萬 │ │ │ │ │ │ │ │ ││ │ │ │0070 │ │ │ │ │ │ │ │ │├──┼───┼───┼───┼───┼──┼───┼───┼───┼───┼───┼──────────────┤│54 │100. │江寬隆│2 萬 │100. │801 │37.5 │75萬 │78萬 │禾鋐企│100. │他5 卷P142、157 、170 、179 ││ │03.28 │ │0060 │03.25 │-XW │ │2250 │9863 │業社 │03.25 │ │├──┼───┼───┼───┼───┼──┼───┼───┼───┼───┼───┼──────────────┤│55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149 萬│156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0、138 、139 、160 ││ │03.29 │ │0240、│04.22 │-XW │ │1840 │6432 │業行 │04.22 │、161 、182 ││ │ │ │2 萬 │ │ │ │ │ │ │ │ ││ │ │ │0080 │ │ │ │ │ │ │ │ │├──┼───┼───┼───┼───┼──┼───┼───┼───┼───┼───┼──────────────┤│56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75萬 │79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0、140 、162 、183 ││ │03.29 │ │0360 │04.25 │-XW │ │3320 │0986 │業行 │04.25 │ │├──┼───┼───┼───┼───┼──┼───┼───┼───┼───┼───┼──────────────┤│57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151 萬│158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1、141 、142 、163 ││ │05.02 │ │0460、│05.10 │-XW │ │1080 │6634 │業行 │05.10 │、164 、184 ││ │ │ │2 萬 │ │ │ │ │ │ │ │ ││ │ │ │0380 │ │ │ │ │ │ │ │ │├──┼───┼───┼───┼───┼──┼───┼───┼───┼───┼───┼──────────────┤│58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75萬 │79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1、145 、167 、187 ││ │05.02 │ │0440 │05.24 │-XW │ │6280 │4094 │業行 │05.24 │ │├──┼───┼───┼───┼───┼──┼───┼───┼───┼───┼───┼──────────────┤│59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150 萬│158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2、146 、148 、168 ││ │06.01 │ │0420、│06.10 │-XW │ │8120 │3526 │業行 │06.10 │、170 、188 ││ │ │ │2 萬 │ │ │ │ │ │ │ │ ││ │ │ │0340 │ │ │ │ │ │ │ │ │├──┼───┼───┼───┼───┼──┼───┼───┼───┼───┼───┼──────────────┤│60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7 │74萬 │78萬 │治富企│100. │他9 卷P132、147 、169 、189 ││ │06.01 │ │0080 │06.20 │-XW │ │2960 │0108 │業行 │06.10 │ │├──┼───┼───┼───┼───┼──┼───┼───┼───┼───┼───┼──────────────┤│61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142 萬│149 萬│泳宸企│100. │他4 卷P98 、103 、104 、121 ││ │06.20 │ │0470、│07.07 │-XW │ │8000 │9400 │業行 │07.07 │、122 、139 ││ │ │ │2 萬 │ │ │ │ │ │ │ │ ││ │ │ │0330 │ │ │ │ │ │ │ │ │├──┼───┼───┼───┼───┼──┼───┼───┼───┼───┼───┼──────────────┤│62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1 萬 │74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8 、106 、125 、140 ││ │06.20 │ │0380 │07.20 │-XW │ │3300 │8965 │業行 │07.20 │ │├──┼───┼───┼───┼───┼──┼───┼───┼───┼───┼───┼──────────────┤│63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1 萬 │74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8 、107 、124 、140 ││ │06.20 │ │0330 │07.28 │-XW │ │1550 │7128 │業行 │07.28 │ │├──┼───┼───┼───┼───┼──┼───┼───┼───┼───┼───┼──────────────┤│64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140 萬│147 萬│泳宸企│100. │他4 卷P99 、108 、109 、126 ││ │07.19 │ │0080、│08.12 │-XW │ │6650 │6983 │業行 │08.12 │、127 、141 ││ │ │ │2 萬 │ │ │ │ │ │ │ │ ││ │ │ │0110 │ │ │ │ │ │ │ │ │├──┼───┼───┼───┼───┼──┼───┼───┼───┼───┼───┼──────────────┤│65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0 萬 │74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99 、112 、130 、142 ││ │07.19 │ │0240 │08.24 │-XW │ │8400 │3820 │業行 │08.24 │ │├──┼───┼───┼───┼───┼──┼───┼───┼───┼───┼───┼──────────────┤│66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1 萬 │74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100、114 、132 、144 ││ │08.22 │ │0320 │09.09 │-XW │ │1200 │6760 │業行 │09.09 │ │├──┼───┼───┼───┼───┼──┼───┼───┼───┼───┼───┼──────────────┤│67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1 萬 │75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100、113 、131 、143 ││ │08.22 │ │0550 │09.14 │-XW │ │9250 │5213 │業行 │09.14 │ │├──┼───┼───┼───┼───┼──┼───┼───┼───┼───┼───┼──────────────┤│68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 │71 萬 │75萬 │泳宸企│100. │他4 卷P100、117 、135 、145 ││ │08.22 │ │0480 │09.27 │-XW │ │6800 │2640 │業行 │09.27 │ │├──┼───┼───┼───┼───┼──┼───┼───┼───┼───┼───┼──────────────┤│69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5 │145萬 │152 萬│泳宸企│100. │他4 卷P102、118 、119 、136 ││ │09.26 │ │0460、│10.13 │-XW │ │0175 │2684 │業行 │10.13 │、137 、146 ││ │ │ │2 萬 │ │ │ │ │ │ │ │ ││ │ │ │0390 │ │ │ │ │ │ │ │ │├──┼───┼───┼───┼───┼──┼───┼───┼───┼───┼───┼──────────────┤│70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5 │143 萬│150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3、151 、153 、173 ││ │10.24 │ │0240、│11.18 │-XW │ │7395 │9265 │業行 │11.18 │、175 、192 ││ │ │ │2 萬 │ │ │ │ │ │ │ │ ││ │ │ │0250 │ │ │ │ │ │ │ │ │├──┼───┼───┼───┼───┼──┼───┼───┼───┼───┼───┼──────────────┤│71 │100. │潘士銘│2 萬 │100. │801 │35.5 │144 萬│151 萬│治富企│100. │他9 卷P135、155 、157 、177 ││ │11.29 │ │0460、│12.13 │-XW │ │2365 │4483 │業行 │12.13 │、179 、195 ││ │ │ │2 萬 │ │ │ │ │ │ │ │ ││ │ │ │0170 │ │ │ │ │ │ │ │ │├──┼───┼───┼───┼───┼──┼───┼───┼───┼───┼───┼──────────────┤│72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6 │143 萬│151 萬│治富企│101. │他9 卷P197、203 、204 、219 ││ │01.02 │ │9660、│01.06 │-XW │ │8920 │0866 │業行 │01.06 │、220 、235 ││ │ │ │2 萬 │ │ │ │ │ │ │ │ ││ │ │ │0310 │ │ │ │ │ │ │ │ │├──┼───┼───┼───┼───┼──┼───┼───┼───┼───┼───┼──────────────┤│73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6 │145 萬│152 萬│治富企│101. │他9 卷P198 、205 、206 、221││ │02.01 │ │9760、│02.01 │-XW │ │0440 │2962 │業行 │02.01 │、222 、236 ││ │ │ │2 萬 │ │ │ │ │ │ │ │ ││ │ │ │0530 │ │ │ │ │ │ │ │ │├──┼───┼───┼───┼───┼──┼───┼───┼───┼───┼───┼──────────────┤│74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6 │144 萬│152 萬│治富企│101. │他9 卷P198 、207 、208 、223││ │02.01 │ │0390、│02.10 │-XW │ │9360 │1828 │業行 │02.10 │、224 、237 ││ │ │ │1 萬 │ │ │ │ │ │ │ │ ││ │ │ │9870 │ │ │ │ │ │ │ │ │├──┼───┼───┼───┼───┼──┼───┼───┼───┼───┼───┼──────────────┤│75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6 │144 萬│152 萬│治富企│101. │他9 卷P199 、211 、212 、227││ │03.05 │ │9920、│03.06 │-XW │ │8640 │1072 │業行 │03.13 │、228 、240 ││ │ │ │2 萬 │ │ │ │ │ │ │ │ ││ │ │ │0320 │ │ │ │ │ │ │ │ │├──┼───┼───┼───┼───┼──┼───┼───┼───┼───┼───┼──────────────┤│76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6 │72萬 │76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0、214 、230 、242 ││ │03.21 │ │0230 │03.22 │-XW │ │8280 │4694 │業行 │03.22 │ │├──┼───┼───┼───┼───┼──┼───┼───┼───┼───┼───┼──────────────┤│77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5萬 │69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1、215 、231 、243 ││ │03.29 │ │0100 │04.13 │-XW │ │9280 │2244 │業行 │04.13 │ │├──┼───┼───┼───┼───┼──┼───┼───┼───┼───┼───┼──────────────┤│78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7萬 │70萬 │治富企│101. │他9 卷P201、216 、232 、244 ││ │03.29 │ │0470 │04.27 │-XW │ │1416 │4987 │業行 │04.27 │ │├──┼───┼───┼───┼───┼──┼───┼───┼───┼───┼───┼──────────────┤│79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7萬 │71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47、158 、175 、185 ││ │04.25 │ │0620 │05.07 │-XW │ │6336 │0153 │業行 │05.07 │ │├──┼───┼───┼───┼───┼──┼───┼───┼───┼───┼───┼──────────────┤│80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7萬 │70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47、159 、175 、185 ││ │04.25 │ │0510 │05.07 │-XW │ │2728 │6364 │業行 │05.07 │ │├──┼───┼───┼───┼───┼──┼───┼───┼───┼───┼───┼──────────────┤│81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6萬 │70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0、161 、177 、187 ││ │05.28 │ │0410 │06.07 │-XW │ │9448 │2920 │業行 │06.07 │ │├──┼───┼───┼───┼───┼──┼───┼───┼───┼───┼───┼──────────────┤│82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6萬 │6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0、162 、177 、187 ││ │05.28 │ │0320 │06.07 │-XW │ │6496 │9821 │業行 │06.07 │ │├──┼───┼───┼───┼───┼──┼───┼───┼───┼───┼───┼──────────────┤│83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2.8 │51萬 │54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2、165 、179 、190 ││ │06.28 │ │5800 │07.13 │-XW │ │8240 │4152 │業行 │07.13 │ │├──┼───┼───┼───┼───┼──┼───┼───┼───┼───┼───┼──────────────┤│84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2.8 │50萬 │53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2、164 、179 、189 ││ │06.28 │ │5420 │07.13 │-XW │ │5776 │1065 │業行 │07.13 │ │├──┼───┼───┼───┼───┼──┼───┼───┼───┼───┼───┼──────────────┤│85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2.8 │54萬 │57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4、167 、181 、192 ││ │07.26 │ │6670 │08.22 │-XW │ │6776 │4115 │業行 │08.22 │ │├──┼───┼───┼───┼───┼──┼───┼───┼───┼───┼───┼──────────────┤│86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2.8 │56萬 │5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4、168 、182 、192 ││ │07.26 │ │7260 │08.22 │-XW │ │6128 │4434 │業行 │08.22 │ │├──┼───┼───┼───┼───┼──┼───┼───┼───┼───┼───┼──────────────┤│87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2.8 │66萬 │69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5、170 、183 、194 ││ │08.23 │ │0240 │09.18 │-XW │ │3872 │7066 │業行 │09.18 │ │├──┼───┼───┼───┼───┼──┼───┼───┼───┼───┼───┼──────────────┤│88 │101. │胡金忞│1 萬 │101. │801 │32.8 │61萬 │64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5、172 、183 、194 ││ │08.23 │ │8740 │09.18 │-XW │ │4672 │5406 │業行 │09.18 │ │├──┼───┼───┼───┼───┼──┼───┼───┼───┼───┼───┼──────────────┤│89 │101. │胡金忞│2 萬 │101. │801 │31 │62萬 │65萬 │泳宸企│101. │他4 卷P157、173 、184 、196 ││ │09.24 │ │0270 │10.16 │-XW │ │8370 │9789 │業行 │10.16 │ │├──┼───┼───┼───┼───┼──┼───┼───┼───┼───┼───┼──────────────┤│90 │102. │胡金忞│2 萬 │102. │801 │28.2 │57萬 │59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2、218 、242 、261 ││ │04.23 │ │0240 │05.09 │-XW │ │0768 │9306 │業行 │05.09 │ │├──┼───┼───┼───┼───┼──┼───┼───┼───┼───┼───┼──────────────┤│91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1 │28.2 │55萬 │58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4、221 、245 、264 ││ │05.23 │ │9660 │06.06 │-XW │ │4412 │2133 │業行 │06.06 │ │├──┼───┼───┼───┼───┼──┼───┼───┼───┼───┼───┼──────────────┤│92 │102. │胡金忞│2 萬 │102. │801 │28.2 │56萬 │59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4、222 、246 、265 ││ │05.23 │ │0120 │06.14 │-XW │ │7384 │5753 │業行 │06.14 │ │├──┼───┼───┼───┼───┼──┼───┼───┼───┼───┼───┼──────────────┤│93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0萬 │42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6、226 、248 、268 ││ │06.28 │ │5280 │07.24 │-VH │ │9504 │9979 │業行 │07.24 │(以下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 │ │ │ │ │ │ │ │ │ │ │正施行之後) │├──┼───┼───┼───┼───┼──┼───┼───┼───┼───┼───┼──────────────┤│94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1萬 │43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6、227 、248 、269 ││ │06.28 │ │5610 │07.24 │-VH │ │8348 │9265 │業行 │07.24 │ │├──┼───┼───┼───┼───┼──┼───┼───┼───┼───┼───┼──────────────┤│95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1萬 │43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8、228 、249 、270 ││ │08.06 │ │5420 │08.07 │-VH │ │3256 │3919 │業行 │08.07 │ │├──┼───┼───┼───┼───┼──┼───┼───┼───┼───┼───┼──────────────┤│96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3萬 │46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8、229 、249 、270 ││ │08.06 │ │6380 │08.07 │-VH │ │8984 │0933 │業行 │08.07 │ │├──┼───┼───┼───┼───┼──┼───┼───┼───┼───┼───┼──────────────┤│97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3萬 │45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9、232 、251 、273 ││ │08.29 │ │6280 │09.05 │-VH │ │6304 │8119 │業行 │09.05 │ │├──┼───┼───┼───┼───┼──┼───┼───┼───┼───┼───┼──────────────┤│98 │102. │胡金忞│1 萬 │102. │802 │26.8 │44萬 │46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09、231 、251 、272 ││ │08.29 │ │6520 │09.05 │-VH │ │2736 │4873 │業行 │09.05 │ │├──┼───┼───┼───┼───┼──┼───┼───┼───┼───┼───┼──────────────┤│99 │102. │胡金忞│2 萬 │102. │802 │26 │52萬 │55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11、234 、253 、275 ││ │09.25 │ │0150 │10.04 │-VH │ │3900 │0095 │業行 │10.04 │ │├──┼───┼───┼───┼───┼──┼───┼───┼───┼───┼───┼──────────────┤│100 │102. │胡金忞│2 萬 │102. │802 │26 │52萬 │54萬 │泳宸企│102. │他4 卷P211、235 、254 、275 ││ │09.25 │ │0010 │10.04 │-VH │ │0260 │6273 │業行 │10.04 │ │├──┼───┼───┼───┼───┼──┼───┼───┼───┼───┼───┼──────────────┤│101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29.5 │59萬 │62萬 │泳宸企│103. │他4 卷P278、卷內未有訂購單、││ │01.27 │ │0180 │02.07 │-VH │ │5310 │5076 │業行 │02.07 │279 、他3 卷P69 │├──┼───┼───┼───┼───┼──┼───┼───┼───┼───┼───┼──────────────┤│102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29.5 │58萬 │61萬 │泳宸企│103. │他4 卷P278、卷內未有訂購單、││ │01.27 │ │9950 │02.07 │-VH │ │8525 │7951 │業行 │02.07 │279 、他3 卷P69 │├──┼───┼───┼───┼───┼──┼───┼───┼───┼───┼───┼──────────────┤│103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29.5 │59萬 │62萬 │泳宸企│103. │他4 卷P280、卷內未有訂購單、││ │02.20 │ │0310 │02.20 │-VH │ │9145 │9102 │業行 │02.20 │281 、他3 卷P70 │├──┼───┼───┼───┼───┼──┼───┼───┼───┼───┼───┼──────────────┤│104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2.5 │65萬 │69萬 │泳宸企│103. │他4 卷P282、卷內未有訂購單、││ │03.10 │ │0240 │03.10 │-VH │ │7800 │0690 │業行 │03.10 │283 、他3 卷P71 │├──┼───┼───┼───┼───┼──┼───┼───┼───┼───┼───┼──────────────┤│105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2.5 │66萬 │69萬 │泳宸企│103. │他4 卷P282、卷內未有訂購單、││ │03.10 │ │0340 │03.12 │-VH │ │1050 │4103 │業行 │03.12 │284 、他3 卷P72 │├──┼───┼───┼───┼───┼──┼───┼───┼───┼───┼───┼──────────────┤│106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2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1、卷內未有訂購單、││ │03.28 │ │0240 │03.25 │-VH │ │8160 │2568 │業社 │03.25 │182 、他3 卷P53 │├──┼───┼───┼───┼───┼──┼───┼───┼───┼───┼───┼──────────────┤│107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2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0、卷內未有訂購單、││ │03.19 │ │0210 │03.27 │-VH │ │7140 │1497 │業社 │03.27 │184 、他3 卷P54 │├──┼───┼───┼───┼───┼──┼───┼───┼───┼───┼───┼──────────────┤│108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5、卷內未有訂購單、││ │04.10 │ │0140 │04.10 │-VH │ │4760 │8998 │業社 │04.10 │188 、他3 卷P55 │├──┼───┼───┼───┼───┼──┼───┼───┼───┼───┼───┼──────────────┤│109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5、卷內未有訂購單、││ │04.10 │ │9580 │04.11 │-VH │ │5720 │9006 │業社 │04.11 │188 、他3 卷P55 │├──┼───┼───┼───┼───┼──┼───┼───┼───┼───┼───┼──────────────┤│110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5萬 │68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5、卷內未有訂購單、││ │04.10 │ │9250 │04.15 │-VH │ │4500 │7225 │業社 │04.15 │188 、他3 卷P56 │├──┼───┼───┼───┼───┼──┼───┼───┼───┼───┼───┼──────────────┤│111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5、卷內未有訂購單、││ │04.10 │ │9430 │04.18 │-VH │ │0620 │3651 │業社 │04.18 │188 、他3 卷P56 │├──┼───┼───┼───┼───┼──┼───┼───┼───┼───┼───┼──────────────┤│112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9、卷內未有訂購單、││ │04.21 │ │9490 │05.08 │-VH │ │2660 │5793 │業社 │05.08 │193 、他3 卷P58 │├──┼───┼───┼───┼───┼──┼───┼───┼───┼───┼───┼──────────────┤│113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9、卷內未有訂購單、││ │04.21 │ │9560 │05.08 │-VH │ │5040 │8292 │業社 │05.08 │192 、他3 卷P59 │├──┼───┼───┼───┼───┼──┼───┼───┼───┼───┼───┼──────────────┤│114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89、卷內未有訂購單、││ │04.21 │ │0050 │05.22 │-VH │ │1700 │5785 │業社 │05.22 │194 、他3 卷P60 │├──┼───┼───┼───┼───┼──┼───┼───┼───┼───┼───┼──────────────┤│115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7、卷內未有訂購單、││ │05.21 │ │0000 │06.10 │-VH │ │0000 │4000 │業社 │06.11 │199 、他3 卷P61 │├──┼───┼───┼───┼───┼──┼───┼───┼───┼───┼───┼──────────────┤│116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4 │68萬 │7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7、卷內未有訂購單、││ │05.21 │ │0080 │06.10 │-VH │ │2720 │6856 │業社 │06.11 │198 、他3 卷P61 │├──┼───┼───┼───┼───┼──┼───┼───┼───┼───┼───┼──────────────┤│117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7萬 │71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6、卷內未有訂購單、││ │06.24 │ │9930 │06.24 │-VH │ │7620 │1501 │業社 │06.24 │198 、他3 卷P63 │├──┼───┼───┼───┼───┼──┼───┼───┼───┼───┼───┼──────────────┤│118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4 │67萬 │70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196、卷內未有訂購單、││ │06.24 │ │9850 │06.24 │-VH │ │4900 │8545 │業社 │06.24 │199 、他3 卷P64 │├──┼───┼───┼───┼───┼──┼───┼───┼───┼───┼───┼──────────────┤│119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3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0、卷內未有訂購單、││ │06.27 │ │0010 │07.10 │-VH │ │0330 │3347 │業社 │07.10 │202 、他3 卷P65 │├──┼───┼───┼───┼───┼──┼───┼───┼───┼───┼───┼──────────────┤│120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3 │65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0、卷內未有訂購單、││ │06.27 │ │9970 │07.10 │-VH │ │9010 │1961 │業社 │07.10 │201 、他3 卷P65 │├──┼───┼───┼───┼───┼──┼───┼───┼───┼───┼───┼──────────────┤│121 │103. │胡金忞│1 萬 │103. │802 │33 │65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4、卷內未有訂購單、││ │07.28 │ │9960 │08.11 │-VH │ │8680 │1614 │業社 │08.11 │206 、他3 卷P67 │├──┼───┼───┼───┼───┼──┼───┼───┼───┼───┼───┼──────────────┤│122 │103. │胡金忞│2 萬 │103. │802 │33 │66萬 │69萬 │禾鋐企│103. │他5 卷P204、卷內未有訂購單、││ │07.28 │ │0150 │08.11 │-VH │ │4950 │8198 │業社 │08.11 │207 、他3 卷P67 │├──┴───┴───┴───┴───┴──┴───┴───┴───┴───┴───┴──────────────┤│小計:98年度銷售20萬5550公斤,金額531 萬5936元;99年度銷售73萬1880公斤,金額2050萬7177元;100 年度銷售69萬0170公││斤,金額2596萬9900元;101 年度銷售42萬7820公斤,金額1530萬3938元;102 年度銷售19萬5670公斤,金額556 萬0648元; ││103 年度(1 至8 月)銷售43萬8920公斤,金額1523萬5759元 │└────────────────────────────────────────────────────────┘附表6:鑫好公司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編號│請購 │採購人│採購數│進廠日│進廠│每公斤│未稅總│發票開│備註(請購單、訂購單、過磅記錄單││ │日期 │員 │量(公│期 │油罐│單價 │價(元│立日期│、統一發票出處) ││ │ │ │斤) │ │車 │(元)│) │ │ │├──┼───┼───┼───┼───┼──┼───┼───┼───┼────────────────┤│1 │99. │江寬隆│4160 │99. │ │32.3 │13萬 │99. │他3卷P191-193 ││ │12.10 │ │ │12.10 │ │ │4705 │12.10 │ │├──┼───┼───┼───┼───┼──┼───┼───┼───┼────────────────┤│2 │100. │江寬隆│2萬 │100. │JZ- │35.4 │89萬 │100. │他3卷P195-198 ││ │3.4 │ │5370 │3.2 │C59 │ │9874 │03.03 │ │├──┼───┼───┼───┼───┼──┼───┼───┼───┼────────────────┤│3 │101. │胡金忞│2萬 │101. │752 │35 │96萬 │101. │他3卷P199、P212、P263、P241 ││ │01.02 │ │7500 │01.03 │-GP │ │2500 │01.03 │ │├──┼───┼───┼───┼───┼──┼───┼───┼───┼────────────────┤│4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5.5 │99萬 │101. │他3卷P199、P213、P264、P241 ││ │01.02 │ │8150 │01.10 │C59 │ │9325 │01.10 │ │├──┼───┼───┼───┼───┼──┼───┼───┼───┼────────────────┤│5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4.9 │97萬 │101. │他3卷P199、P212、P265、P241 ││ │01.02 │ │8030 │01.13 │C59 │ │8247 │01.13 │ │├──┼───┼───┼───┼───┼──┼───┼───┼───┼────────────────┤│6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5.5 │97萬 │101. │他3卷P199、P213、P266、P242 ││ │01.02 │ │7480 │01.16 │C59 │ │5540 │01.16 │ │├──┼───┼───┼───┼───┼──┼───┼───┼───┼────────────────┤│7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5 │91萬 │101. │他3卷P201、P214、P268、P243 ││ │02.01 │ │6240 │01.31 │C59 │ │8400 │02.01 │ │├──┼───┼───┼───┼───┼──┼───┼───┼───┼────────────────┤│8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5 │90萬 │101. │他3卷P201、P214、P267他3卷P244 ││ │02.01 │ │5840 │02.09 │C59 │ │4400 │02.09 │ │├──┼───┼───┼───┼───┼──┼───┼───┼───┼────────────────┤│9 │101. │胡金忞│2萬 │101. │391 │35 │85萬 │101. │他3卷P201、P215、P269、P244 ││ │02.01 │ │4550 │02.15 │-XG │ │9250 │02.17 │ │├──┼───┼───┼───┼───┼──┼───┼───┼───┼────────────────┤│10 │101. │胡金忞│2萬 │101. │391 │35 │89萬 │101. │他3卷P201、P215、P269、P244 ││ │02.01 │ │5530 │02.24 │-XG │ │3550 │02.24 │ │├──┼───┼───┼───┼───┼──┼───┼───┼───┼────────────────┤│11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5 │84萬 │101. │他3卷P202、P216、P270、P245 ││ │03.05 │ │4030 │03.01 │C59 │ │1050 │03.01 │ │├──┼───┼───┼───┼───┼──┼───┼───┼───┼────────────────┤│12 │101. │胡金忞│2萬 │101. │391 │34.5 │83萬 │101. │他3卷P202、P216、P270、P245 ││ │03.05 │ │4240 │03.05 │-XG │ │6280 │03.05 │ │├──┼───┼───┼───┼───┼──┼───┼───┼───┼────────────────┤│13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5 │94萬 │101. │他3卷P202、P217、P271、P245 ││ │03.05 │ │6940 │03.09 │C59 │ │2900 │03.09 │ │├──┼───┼───┼───┼───┼──┼───┼───┼───┼────────────────┤│14 │101. │胡金忞│2萬 │101. │752 │34.5 │90萬 │101. │他3卷P202、P218、P273、P245 ││ │03.05 │ │6090 │03.14 │-GP │ │0105 │03.14 │ │├──┼───┼───┼───┼───┼──┼───┼───┼───┼────────────────┤│15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3.5 │81萬 │101. │他3卷P203、P217、P272、P246 ││ │03.21 │ │4290 │03.21 │C59 │ │3715 │03.21 │ │├──┼───┼───┼───┼───┼──┼───┼───┼───┼────────────────┤│16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3.5 │81萬 │101. │他3卷P203、P218、P273、P246 ││ │03.21 │ │4230 │03.21 │C59 │ │1705 │03.21 │ │├──┼───┼───┼───┼───┼──┼───┼───┼───┼────────────────┤│17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3.8 │79萬 │101. │他3卷P203、P219、P272、P246 ││ │03.21 │ │3500 │03.28 │C59 │ │4300 │03.28 │ │├──┼───┼───┼───┼───┼──┼───┼───┼───┼────────────────┤│18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3.8 │81萬 │101. │他3卷P203、P219、P274、P246 ││ │03.21 │ │4040 │03.29 │C59 │ │2552 │03.29 │ │├──┼───┼───┼───┼───┼──┼───┼───┼───┼────────────────┤│19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4 │80萬 │101. │他3卷P204、P222、P275、P247 ││ │03.29 │ │3780 │04.05 │C59 │ │8520 │04.05 │ │├──┼───┼───┼───┼───┼──┼───┼───┼───┼────────────────┤│20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5 │75萬 │101. │他3卷P204、P220、P275P247 ││ │03.29 │ │3200 │04.09 │C59 │ │4000 │04.09 │ │├──┼───┼───┼───┼───┼──┼───┼───┼───┼────────────────┤│21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5 │78萬 │101. │他3卷P204、P221、P276、P247 ││ │03.29 │ │4070 │04.11 │C59 │ │2275 │04.11 │ │├──┼───┼───┼───┼───┼──┼───┼───┼───┼────────────────┤│22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7萬 │101. │他3卷P204、P221、P276、P247 ││ │03.29 │ │4130 │04.12 │C59 │ │9399 │04.12 │ │├──┼───┼───┼───┼───┼──┼───┼───┼───┼────────────────┤│23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5 │79萬 │101. │他3卷P204、P223、P277、P248 ││ │03.29 │ │4460 │04.13 │C59 │ │4950 │04.13 │ │├──┼───┼───┼───┼───┼──┼───┼───┼───┼────────────────┤│24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5 │83萬 │101. │他3卷P204、P223、P278、P248 ││ │03.29 │ │5820 │04.20 │C59 │ │9150 │04.20 │ │├──┼───┼───┼───┼───┼──┼───┼───┼───┼────────────────┤│25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 │75萬 │101. │他3卷P204、P224、P278、P248 ││ │03.29 │ │3700 │04.26 │C59 │ │8400 │04.26 │ │├──┼───┼───┼───┼───┼──┼───┼───┼───┼────────────────┤│26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5 │78萬 │101. │他3卷P204、P224、P279、P248 ││ │03.29 │ │4080 │04.27 │C59 │ │2600 │04.27 │ │├──┼───┼───┼───┼───┼──┼───┼───┼───┼────────────────┤│27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5 │77萬 │101. │他3卷P205、P226、P281、P250 ││ │04.25 │ │3900 │04.30 │C59 │ │6750 │05.01 │ │├──┼───┼───┼───┼───┼──┼───┼───┼───┼────────────────┤│28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6萬 │101. │他3卷P205、P225、P280、P249 ││ │04.25 │ │3730 │05.09 │C59 │ │6479 │05.09 │ │├──┼───┼───┼───┼───┼──┼───┼───┼───┼────────────────┤│29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7萬 │101. │他3卷P205、P227、P282、P249 ││ │04.25 │ │3970 │05.21 │C59 │ │4231 │05.21 │ │├──┼───┼───┼───┼───┼──┼───┼───┼───┼────────────────┤│30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1 │64萬 │101. │他3卷P205、P228、P283、P249 ││ │04.25 │ │0240 │05.22 │C59 │ │9704 │05.22 │ │├──┼───┼───┼───┼───┼──┼───┼───┼───┼────────────────┤│31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6萬 │101. │他3卷P205、P227、P282、P253 ││ │04.25 │ │3680 │05.23 │C59 │ │4864 │05.23 │ │├──┼───┼───┼───┼───┼──┼───┼───┼───┼────────────────┤│32 │101. │胡金忞│2萬 │101. │8R- │32.3 │77萬 │101. │他3卷P205、P229、P284、P251 ││ │04.25 │ │4080 │05.25 │759 │ │7784 │05.25 │ │├──┼───┼───┼───┼───┼──┼───┼───┼───┼────────────────┤│33 │101. │胡金忞│2萬 │101. │801 │32.3 │65萬 │101. │他3卷P205、P230、P285、P251 ││ │04.25 │ │0400 │05.25 │-XW │ │8920 │05.25 │ │├──┼───┼───┼───┼───┼──┼───┼───┼───┼────────────────┤│34 │101. │胡金忞│2萬 │101. │801 │32.3 │65萬 │101. │他3卷P205、P226、P285、P249 ││ │04.25 │ │0320 │05.25 │-XW │ │6336 │05.25 │ │├──┼───┼───┼───┼───┼──┼───┼───┼───┼────────────────┤│35 │101. │胡金忞│2萬 │101. │8R- │32.3 │77萬 │101. │、他3卷P205、P229、P284、P251 ││ │04.25 │ │3970 │05.26 │759 │ │4231 │05.26 │ │├──┼───┼───┼───┼───┼──┼───┼───┼───┼────────────────┤│36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7萬 │101. │他3卷P205、P228、P286、P251 ││ │04.25 │ │4130 │05.28 │C59 │ │9399 │05.28 │ │├──┼───┼───┼───┼───┼──┼───┼───┼───┼────────────────┤│37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7萬 │101. │他3卷P205、P230、P287、P252 ││ │04.25 │ │4130 │05.28 │C59 │ │9399 │05.28 │ │├──┼───┼───┼───┼───┼──┼───┼───┼───┼────────────────┤│38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7萬 │101. │他3卷P206、P231、P288、P254 ││ │05.28 │ │4120 │05.29 │C59 │ │9076 │06.01 │ │├──┼───┼───┼───┼───┼──┼───┼───┼───┼────────────────┤│39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1 │74萬 │101. │他3卷P206、P231、P288、P254 ││ │05.28 │ │3160 │05.30 │C59 │ │3436 │06.01 │ │├──┼───┼───┼───┼───┼──┼───┼───┼───┼────────────────┤│40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7萬 │101. │他3卷P206、P232、P289、P256 ││ │05.28 │ │3860 │06.08 │C59 │ │0678 │06.08 │ │├──┼───┼───┼───┼───┼──┼───┼───┼───┼────────────────┤│41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8萬 │101. │他3卷P206、P233、P289、P255 ││ │05.28 │ │4300 │06.11 │C59 │ │4890 │06.11 │ │├──┼───┼───┼───┼───┼──┼───┼───┼───┼────────────────┤│42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69萬 │101. │他3卷P206、P234、P290、P256 ││ │05.28 │ │1490 │06.11 │C59 │ │4127 │06.11 │ │├──┼───┼───┼───┼───┼──┼───┼───┼───┼────────────────┤│43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7萬 │101. │他3卷P206、P234P290、P255 ││ │05.28 │ │3980 │06.12 │C59 │ │4554 │06.12 │ │├──┼───┼───┼───┼───┼──┼───┼───┼───┼────────────────┤│44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1 │76萬 │101. │他3卷P206、P235、P292、P255 ││ │05.28 │ │3790 │06.13 │C59 │ │3659 │06.13 │ │├──┼───┼───┼───┼───┼──┼───┼───┼───┼────────────────┤│45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5萬 │101. │他3卷P207、P236、P291、P258 ││ │06.15 │ │3520 │06.21 │C59 │ │9696 │06.21 │ │├──┼───┼───┼───┼───┼──┼───┼───┼───┼────────────────┤│46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6萬 │101. │他3卷P207、P236、P293、P258 ││ │06.15 │ │3640 │06.22 │C59 │ │3572 │06.22 │ │├──┼───┼───┼───┼───┼──┼───┼───┼───┼────────────────┤│47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1 │77萬 │101. │他3卷P207、P235、P293、P258 ││ │06.15 │ │4060 │06.25 │C59 │ │2326 │06.25 │ │├──┼───┼───┼───┼───┼──┼───┼───┼───┼────────────────┤│48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3 │78萬 │101. │他3卷P206、P233、P292、P257 ││ │05.28 │ │4190 │06.15 │C59 │ │1337 │06.27 │ │├──┼───┼───┼───┼───┼──┼───┼───┼───┼────────────────┤│49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1.8 │76萬 │101. │他3卷P208、P240、P295、P260 ││ │06.28 │ │3940 │07.13 │C59 │ │1292 │07.13 │ │├──┼───┼───┼───┼───┼──┼───┼───┼───┼────────────────┤│50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 │76萬 │101. │他3卷P208、P239、P295、P259 ││ │06.28 │ │3990 │07.18 │C59 │ │7680 │07.18 │ │├──┼───┼───┼───┼───┼──┼───┼───┼───┼────────────────┤│51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 │76萬 │101. │他3卷P208、P240、P296、P259 ││ │06.28 │ │3980 │07.17 │C59 │ │7360 │07.18 │ │├──┼───┼───┼───┼───┼──┼───┼───┼───┼────────────────┤│52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 │76萬 │101. │他3卷P208、P238、P297、P261 ││ │06.28 │ │4060 │07.26 │C59 │ │9920 │07.26 │ │├──┼───┼───┼───┼───┼──┼───┼───┼───┼────────────────┤│53 │101. │胡金忞│2萬 │101. │JZ- │32 │77萬 │101. │他3卷P208、P239、P298、P262 ││ │06.28 │ │4090 │07.27 │C59 │ │0880 │07.27 │ │├──┼───┼───┼───┼───┼──┼───┼───┼───┼────────────────┤│54 │102. │胡金忞│2 萬 │103. │JZ- │29.5 │67萬 │103. │他 3 卷 P299、301、38 ││ │12.12 │ │2740 │02.14 │C59 │ │0830 │02.14 │(油脂採購合約,7卷P232) │├──┼───┼───┼───┼───┼──┼───┼───┼───┼────────────────┤│55 │102. │胡金忞│2 萬 │103. │JZ- │29.5 │68萬 │103. │他3卷 P299、302、39 ││ │12.12 │ │3090 │02.18 │C59 │ │1155 │02.18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2 ) │├──┼───┼───┼───┼───┼──┼───┼───┼───┼────────────────┤│56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29.7 │71萬 │103. │他3卷 P300、303、40 ││ │02.24 │ │4010 │02.24 │C59 │ │3097 │02.24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2 ) │├──┼───┼───┼───┼───┼──┼───┼───┼───┼────────────────┤│57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0 │69萬 │103. │他3卷 P304、306、41 ││ │02.26 │ │3220 │03.11 │C59 │ │6600 │03.11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3 ) │├──┼───┼───┼───┼───┼──┼───┼───┼───┼────────────────┤│58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0 │70萬 │103. │他3卷 P304、306、41 ││ │02.26 │ │3470 │03.12 │C59 │ │4100 │03.12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3 ) │├──┼───┼───┼───┼───┼──┼───┼───┼───┼────────────────┤│59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0.5 │73萬 │103. │他3卷 P304、306、42 ││ │02.26 │ │4030 │03.19 │C59 │ │2915 │03.18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3 ) │├──┼───┼───┼───┼───┼──┼───┼───┼───┼────────────────┤│60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0.5 │71萬 │103. │他3卷 P304、306、43 ││ │02.26 │ │3360 │03.19 │C59 │ │2480 │03.18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3 ) │├──┼───┼───┼───┼───┼──┼───┼───┼───┼────────────────┤│61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2 │68萬 │103. │他3卷 P305、307、44 ││ │03.28 │ │1250 │03.27 │C59 │ │0000 │03.27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3 ) │├──┼───┼───┼───┼───┼──┼───┼───┼───┼────────────────┤│62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2 │74萬 │103. │他3卷 P308、311、45 ││ │03.28 │ │3310 │04.02 │C59 │ │5920 │04.02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4 ) │├──┼───┼───┼───┼───┼──┼───┼───┼───┼────────────────┤│63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2.5 │74萬 │103. │他3卷 P308、312、46 ││ │03.28 │ │2770 │04.03 │C59 │ │0025 │04.03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4 ) │├──┼───┼───┼───┼───┼──┼───┼───┼───┼────────────────┤│64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2.5 │82萬 │103. │他3卷 P308、313、46 ││ │03.28 │ │5360 │04.07 │C59 │ │4200 │04.07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4 ) │├──┼───┼───┼───┼───┼──┼───┼───┼───┼────────────────┤│65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3 │82萬 │103. │他3卷 P309、314、47 ││ │04.17 │ │4910 │04.16 │C59 │ │2030 │04.16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4 ) │├──┼───┼───┼───┼───┼──┼───┼───┼───┼────────────────┤│66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2.8 │78萬 │103. │他3卷 P309、316、50 ││ │04.17 │ │3820 │04.23 │C59 │ │1296 │04.23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4 ) │├──┼───┼───┼───┼───┼──┼───┼───┼───┼────────────────┤│67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3 │77萬 │103. │他3卷 P309、315、48 ││ │04.17 │ │3520 │04.24 │C59 │ │6160 │04.24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4 ) │├──┼───┼───┼───┼───┼──┼───┼───┼───┼────────────────┤│68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3 │71萬 │103. │他3卷 P310、316、49 ││ │04.24 │ │1710 │04.28 │C59 │ │6430 │04.28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4 ) │├──┼───┼───┼───┼───┼──┼───┼───┼───┼────────────────┤│69 │103. │胡金忞│1 萬 │103. │JZ- │32.8 │61萬 │103. │他3卷 P310、316、49 ││ │04.24 │ │8730 │04.29 │C59 │ │4344 │04.29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4 ) │├──┼───┼───┼───┼───┼──┼───┼───┼───┼────────────────┤│70 │103. │胡金忞│2 萬 │103. │391-│33 │96萬 │103. │他3卷 P317、319、51 ││ │04.21 │ │9240 │05.14 │XG │ │4920 │05.14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5 ) │├──┼───┼───┼───┼───┼──┼───┼───┼───┼────────────────┤│71 │103. │胡金忞│2 萬 │103. │JZ- │33 │84萬 │103. │他3卷 P317、318、52 ││ │04.21 │ │5710 │05.13 │C59 │ │8430 │05.27 │(油脂採購合約,原審7卷P235 ) │└──┴───┴───┴───┴───┴──┴───┴───┴───┴────────────────┘附表7 :永成公司銷售正義公司油品情形┌──┬───┬───┬───┬──┬───┬───┬───┬───┬──────────────┐│編號│請購 │採購數│進廠 │進廠│每公斤│未稅總│開立發│發票開│備註(請購單、過磅記錄單、統││ │日期 │量(公│日期 │油罐│單價(│價(元│票商號│立日期│一發票出處、其他事項) ││ │ │斤) │ │車 │元) │) │ │ │ │├──┼───┼───┼───┼──┼───┼───┼───┼───┼──────────────┤│1 │100. │1 萬 │100. │582 │34. │52萬 │加拾伊│100. │他3 卷P73 、75、76、74(銷售││ │11.29 │5100 │12.26 │-VB │7619 │4905 │商行 │12.26 │油品為雞油) │├──┼───┼───┼───┼──┼───┼───┼───┼───┼──────────────┤│2 │101. │9730 │101. │582 │34. │33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77 、86、95、104 (銷││ │02.01 │ │02.07 │-VB │7619 │8233 │商行 │02.07 │售油品為雞油) │├──┼───┼───┼───┼──┼───┼───┼───┼───┼──────────────┤│3 │101. │1 萬 │101. │582 │34. │35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78 、87、96、105 (銷││ │02.01 │0170 │02.20 │-VB │7619 │3529 │商行 │02.20 │售油品為雞油) │├──┼───┼───┼───┼──┼───┼───┼───┼───┼──────────────┤│4 │101. │9810 │101. │468 │33.8 │33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79 、88、97、106 (銷││ │03.29 │ │04.06 │ │ │1578 │商行 │04.06 │售油品為雞油) │├──┼───┼───┼───┼──┼───┼───┼───┼───┼──────────────┤│5 │101. │1 萬 │101. │468 │33.7 │33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0 、89、98、107 (銷││ │04.25 │0080 │05.15 │ │ │9696 │商行 │05.15 │售油品為雞油) │├──┼───┼───┼───┼──┼───┼───┼───┼───┼──────────────┤│6 │101. │1 萬 │101. │582 │33.7 │34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1 、90、99、108 (銷││ │05.28 │0160 │06.11 │-VB │ │2392 │商行 │06.11 │售油品為雞油) │├──┼───┼───┼───┼──┼───┼───┼───┼───┼──────────────┤│7 │101. │1 萬 │101. │486 │33.7 │34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2 、91、100 、109 (││ │05.28 │0240 │06.25 │ │ │5088 │商行 │06.25 │銷售油品為雞油) │├──┼───┼───┼───┼──┼───┼───┼───┼───┼──────────────┤│8 │101. │1 萬 │101. │582 │33.7 │34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3 、92、101 、110 (││ │07.26 │0300 │08.07 │-VB │ │7110 │商行 │08.07 │銷售油品為雞油) │├──┼───┼───┼───┼──┼───┼───┼───┼───┼──────────────┤│9 │101. │1 萬 │101. │699 │33.7 │34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4 、93、102 、111 (││ │07.26 │0230 │08.16 │-N5 │ │4751 │商行 │08.16 │銷售油品為雞油) │├──┼───┼───┼───┼──┼───┼───┼───┼───┼──────────────┤│10 │101. │1 萬 │101. │789 │33.7 │34萬 │加拾伊│101. │他3 卷P85 、94、103 、112 (││ │08.23 │0140 │09.19 │-N5 │ │1718 │商行 │09.19 │銷售油品為雞油) │├──┼───┼───┼───┼──┼───┼───┼───┼───┼──────────────┤│11 │102. │2 萬 │102. │698 │28.6 │76萬 │加拾伊│102. │他3 卷P113、114 、118 、116 ││ │03.21 │6900 │04.12 │-VB │ │9340 │商行 │04.12 │(銷售油品為豬油,下同) │├──┼───┼───┼───┼──┼───┼───┼───┼───┼──────────────┤│12 │102. │2 萬 │102. │596 │28.2 │75萬 │加拾伊│102. │他3 卷P113、115 、119 、117 ││ │03.21 │6650 │04.19 │-UH │ │1530 │商行 │04.19 │ │├──┼───┼───┼───┼──┼───┼───┼───┼───┼──────────────┤│13 │102. │2 萬 │102. │698 │25.7 │69萬 │加拾伊│102. │他3 卷P120、123 、122 ││ │09.25 │7040 │10.07 │-VB │ │4928 │商行 │10.07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69)│├──┼───┼───┼───┼──┼───┼───┼───┼───┼──────────────┤│14 │102. │2 萬 │102. │698 │25.7 │69萬 │加拾伊│102. │他3 卷P124、127 、126 ││ │09.25 │6970 │10.17 │-VB │ │3129 │商行 │10.17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69)│├──┼───┼───┼───┼──┼───┼───┼───┼───┼──────────────┤│15 │102. │2 萬 │102. │698 │27.7 │224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46、150 、149 ││ │11.27 │6620 │11.26 │-VB │ │2038 │商行 │11.29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0)││ │ │、 │、 │ │ │ │ │ │ ││ │ │2 萬 │102. │ │ │ │ │ │ ││ │ │7510 │11.27 │ │ │ │ │ │ ││ │ │、 │、 │ │ │ │ │ │ ││ │ │2 萬 │102. │ │ │ │ │ │ ││ │ │6810 │11.28 │ │ │ │ │ │ │├──┼───┼───┼───┼──┼───┼───┼───┼───┼──────────────┤│16 │102. │3 萬 │102. │596 │27.7 │232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51、155 、154 ││ │12.10 │0280 │12.02 │-UH │ │7908 │商行 │12.04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1)││ │ │、 │、 │、 │ │ │ │ │ ││ │ │2 萬 │102. │698 │ │ │ │ │ ││ │ │6620 │12.03 │-VB │ │ │ │ │ ││ │ │、 │、 │、 │ │ │ │ │ ││ │ │2 萬 │102. │698 │ │ │ │ │ ││ │ │7140 │12.04 │-VB │ │ │ │ │ │├──┼───┼───┼───┼──┼───┼───┼───┼───┼──────────────┤│17 │102. │2 萬 │102. │698 │29.2 │77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64、167 、166 ││ │12.10 │6640 │12.16 │-VB │ │7888 │商行 │12.16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18 │102. │2 萬 │102. │698 │29.2 │79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64、167 、166 ││ │12.10 │7240 │12.17 │-VB │ │5408 │商行 │12.17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19 │102. │2 萬 │102. │920 │29.2 │67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60、163 、162 ││ │12.10 │3280 │12.18 │-UT │ │9776 │商行 │12.18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20 │102. │2 萬 │102. │698 │29.2 │80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60、163 、162 ││ │12.10 │7630 │12.18 │-VB │ │6796 │商行 │12.18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21 │102. │2 萬 │102. │698 │29.2 │79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56、159 、158 ││ │12.10 │7160 │12.23 │-VB │ │3072 │商行 │12.23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22 │102. │2 萬 │102. │698 │29.2 │79萬 │旭日友│102. │他3 卷P156、159 、158 ││ │12.10 │7340 │12.24 │-VB │ │8328 │商行 │12.24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2)│├──┼───┼───┼───┼──┼───┼───┼───┼───┼──────────────┤│23 │102. │2 萬 │103. │698 │29.2 │80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69 、27 ││ │12.30 │7570 │01.06 │-VB │ │5044 │商行 │01.06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24 │102. │2 萬 │103. │698 │29.2 │80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69 、27 ││ │12.30 │7500 │01.07 │-VB │ │3000 │商行 │01.07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25 │102. │2 萬 │103. │698 │29.2 │80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0 、28 ││ │12.30 │7440 │01.08 │-VB │ │1248 │商行 │01.08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26 │102. │2 萬 │103. │698 │29.2 │79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0 、28 ││ │12.30 │7330 │01.09 │-VB │ │8036 │商行 │01.09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27 │102. │2 萬 │103. │920 │29.2 │66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1 、29 ││ │12.30 │2940 │01.20 │-UT │ │9848 │商行 │01.20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28 │102. │2 萬 │103. │698 │29.2 │81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1 、30 ││ │12.30 │7740 │01.20 │-VB │ │0008 │商行 │01.20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29 │102. │2 萬 │103. │698 │29.2 │79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2 、29 ││ │12.30 │7300 │01.21 │-VB │ │7160 │商行 │01.21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30 │102. │2 萬 │103. │920 │29.2 │66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68、173 、31 ││ │12.30 │2890 │01.22 │-UT │ │8388 │商行 │01.22 │(油脂採購訂單,院6 卷P173)│├──┼───┼───┼───┼──┼───┼───┼───┼───┼──────────────┤│31 │103. │2 萬 │103. │596 │29.5 │87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5、176-177 、32 ││ │01.27 │9820、│02.10 │-UH │ │9690、│商行 │02.10 │ ││ │ │2 萬 │ │、 │ │80萬 │ │ │ ││ │ │7190、│ │698 │ │2105、│ │ │ ││ │ │2 萬 │ │-VB │ │70萬 │ │ │ ││ │ │3890 │ │、 │ │4755 │ │ │ ││ │ │ │ │920 │ │ │ │ │ ││ │ │ │ │-UT │ │ │ │ │ │├──┼───┼───┼───┼──┼───┼───┼───┼───┼──────────────┤│32 │103. │2 萬 │103. │698 │29.5 │80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5、177 、32 ││ │01.27 │7190 │02.11 │-VB │ │2105 │商行 │02.11 │ │├──┼───┼───┼───┼──┼───┼───┼───┼───┼──────────────┤│33 │103. │2 萬 │103. │698 │30 │81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4-175、178 、33 ││ │02.1?│7060 │02.12 │-VB │ │1800 │商行 │02.12 │ │├──┼───┼───┼───┼──┼───┼───┼───┼───┼──────────────┤│34 │103. │2 萬 │103. │596 │30 │87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4-175、178 、33 ││ │02.1?│9060 │02.13 │-UH │ │1800 │商行 │02.13 │ │├──┼───┼───┼───┼──┼───┼───┼───┼───┼──────────────┤│35 │103. │2 萬 │103. │698 │32 │90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29 、11 ││ │02.26 │8180 │03.06 │-VB │ │1760 │商行 │03.06 │ │├──┼───┼───┼───┼──┼───┼───┼───┼───┼──────────────┤│36 │103. │2 萬 │103. │698 │32 │88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0 、12 ││ │02.26 │7720 │03.07 │-VB │ │7040 │商行 │03.07 │ │├──┼───┼───┼───┼──┼───┼───┼───┼───┼──────────────┤│37 │103. │2 萬 │103. │920 │32 │75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29 、12 ││ │02.26 │3490 │03.07 │-UT │ │1680 │商行 │03.07 │ │├──┼───┼───┼───┼──┼───┼───┼───┼───┼──────────────┤│38 │103. │2 萬 │103. │698 │32 │90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0 、13 ││ │02.26 │8190 │03.10 │-VB │ │2080 │商行 │03.10 │ │├──┼───┼───┼───┼──┼───┼───┼───┼───┼──────────────┤│39 │103. │2 萬 │103. │920 │32 │76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1 、11 ││ │02.26 │3790 │03.11 │-UT │ │1280 │商行 │03.11 │ │├──┼───┼───┼───┼──┼───┼───┼───┼───┼──────────────┤│40 │103. │2 萬 │103. │802 │32 │89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5 、16(發票記││ │02.26 │7870 │03.12 │ │ │1840 │商行 │03.12 │載數量為2 萬7870公斤,過磅單││ │ │ │ │ │ │ │ │ │記載2 萬0340公斤,因涉交易價││ │ │ │ │ │ │ │ │ │格,故以發票記載為準,下同)│├──┼───┼───┼───┼──┼───┼───┼───┼───┼──────────────┤│41 │103. │2 萬 │103. │920 │32 │75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3 、14 ││ │02.26 │3540 │03.13 │-UT │ │3280 │商行 │03.13 │ │├──┼───┼───┼───┼──┼───┼───┼───┼───┼──────────────┤│42 │103. │3 萬 │103. │596 │32 │96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2 、14 ││ │02.26 │0020 │03.14 │-UH │ │0640 │商行 │03.14 │ │├──┼───┼───┼───┼──┼───┼───┼───┼───┼──────────────┤│43 │103. │2 萬 │103. │920 │32 │75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3 、15 ││ │02.26 │3660 │03.14 │-UT │ │7120 │商行 │03.14 │ │├──┼───┼───┼───┼──┼───┼───┼───┼───┼──────────────┤│44 │103. │1 萬 │103. │582 │32 │44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28、134 、17 ││ │02.26 │3930 │03.18 │-VB │ │5760 │商行 │03.18 │ │├──┼───┼───┼───┼──┼───┼───┼───┼───┼──────────────┤│45 │103. │2 萬 │103. │596 │34 │101 萬│加拾伊│103. │他3 卷P136、137 、18 ││ │03.28 │9810、│04.07 │-UH │ │3540、│商行 │04.07 │ ││ │ │2 萬 │ │、 │ │92萬 │ │ │ ││ │ │7200、│ │698 │ │4800、│ │ │ ││ │ │2 萬 │ │-VB │ │79萬 │ │ │ ││ │ │3470 │ │、 │ │7980 │ │ │ ││ │ │ │ │920 │ │ │ │ │ ││ │ │ │ │-UT │ │ │ │ │ │├──┼───┼───┼───┼──┼───┼───┼───┼───┼──────────────┤│46 │103. │2 萬 │103. │596 │34、 │100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36、138 、19 ││ │03.28 │9510、│04.08 │-UH │34.3 │3340、│商行 │04.08 │ ││ │ │2 萬 │ │、 │ │93萬 │ │ │ ││ │ │7350 │ │698 │ │8105 │ │ │ ││ │ │ │ │-VB │ │ │ │ │ │├──┼───┼───┼───┼──┼───┼───┼───┼───┼──────────────┤│47 │103. │3 萬 │103. │596 │34.3 │104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36、138 、19 ││ │03.28 │0390、│04.14 │-UH │ │2377、│商行 │04.14 │ ││ │ │2 萬 │ │、 │ │80萬 │ │ │ ││ │ │3340 │ │920 │ │0562 │ │ │ ││ │ │ │ │-UT │ │ │ │ │ │├──┼───┼───┼───┼──┼───┼───┼───┼───┼──────────────┤│48 │103. │2 萬 │103. │698 │34.3 │94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36、139 、21 ││ │03.28 │7690 │04.21 │-VB │ │9767 │商行 │04.21 │ │├──┼───┼───┼───┼──┼───┼───┼───┼───┼──────────────┤│49 │103. │2 萬 │103. │698 │34.5 │94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0、141 、142 、20(││ │04.11 │7330、│04.23 │-VB │ │2885、│商行 │04.23 │發票記載數量為2 萬9785公斤部││ │、 │2 萬 │ │、 │ │102萬 │ │ │分,過磅單記載為2 萬9870公斤││ │103. │9785 │ │596 │ │7583 │ │ │) ││ │04.23 │ │ │-UH │ │ │ │ │ │├──┼───┼───┼───┼──┼───┼───┼───┼───┼──────────────┤│50 │103. │2 萬 │103. │920 │34.3 │82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0 、34 ││ │04.21 │4050、│05.07 │-UT │ │4915、│商行 │05.07 │ ││ │ │2 萬 │ │、 │ │75萬 │ │ │ ││ │ │1990、│ │582 │ │4257、│ │ │ ││ │ │1 萬 │ │-VB │ │64萬 │ │ │ ││ │ │8940 │ │、 │ │9642 │ │ │ ││ │ │ │ │789 │ │ │ │ │ ││ │ │ │ │-N5 │ │ │ │ │ │├──┼───┼───┼───┼──┼───┼───┼───┼───┼──────────────┤│51 │103. │1 萬 │103. │789 │34.3 │64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0 、34 ││ │04.21 │8710 │05.08 │-N5 │ │1753 │商行 │05.08 │ │├──┼───┼───┼───┼──┼───┼───┼───┼───┼──────────────┤│52 │103. │2 萬 │103. │582 │34.3 │75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1 、35 ││ │04.21 │1950、│05.12 │-VB │ │2885、│商行 │05.12 │ ││ │ │1 萬 │ │、 │ │64萬 │ │ │ ││ │ │8710 │ │699 │ │1753 │ │ │ ││ │ │ │ │-N5 │ │ │ │ │ │├──┼───┼───┼───┼──┼───┼───┼───┼───┼──────────────┤│53 │103. │3 萬 │103. │698 │34.3 │122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2 、35 ││ │04.21 │5850、│05.13 │-VB │ │9655、│商行 │05.13 │ ││ │ │2 萬 │ │、 │ │97萬 │ │ │ ││ │ │8500、│ │920 │ │7550、│ │ │ ││ │ │2 萬 │ │-UT │ │72萬 │ │ │ ││ │ │1550 │ │、 │ │9165 │ │ │ ││ │ │ │ │582 │ │ │ │ │ ││ │ │ │ │-VB │ │ │ │ │ │├──┼───┼───┼───┼──┼───┼───┼───┼───┼──────────────┤│54 │103. │2 萬 │103. │582 │34.3 │75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1 、36 ││ │04.21 │2010、│05.16 │-VB │ │4943、│商行 │05.16 │ ││ │ │1 萬 │ │、 │ │63萬 │ │ │ ││ │ │8630 │ │699 │ │9009 │ │ │ ││ │ │ │ │-N5 │ │ │ │ │ │├──┼───┼───┼───┼──┼───┼───┼───┼───┼──────────────┤│55 │103. │3 萬 │103. │698 │34.3 │122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3 、37 ││ │04.21 │5650、│05.20 │-VB │ │2795、│商行 │05.20 │ ││ │ │2 萬 │ │、 │ │74萬 │ │ │ ││ │ │1610 │ │582 │ │1223 │ │ │ ││ │ │ │ │-VB │ │ │ │ │ │├──┼───┼───┼───┼──┼───┼───┼───┼───┼──────────────┤│56 │103. │2 萬 │103. │582 │34.3 │70萬 │旭日友│103. │他3 卷P179、184 、37 ││ │04.21 │0410 │05.21 │-VB │ │0063 │商行 │05.21 │ │├──┼───┼───┼───┼──┼───┼───┼───┼───┼──────────────┤│57 │103. │3 萬 │103. │596 │33.7 │121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4 、22 ││ │05.21 │6020 │06.04 │-UH │ │3874 │商行 │06.04 │ │├──┼───┼───┼───┼──┼───┼───┼───┼───┼──────────────┤│58 │103. │3 萬 │103. │596 │33.7 │119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4 、24 ││ │05.21 │5540、│06.05 │-UH │ │7699、│商行 │06.05 │ ││ │ │1 萬 │ │、 │ │65萬 │ │ │ ││ │ │9450 │ │789 │ │5465 │ │ │ ││ │ │ │ │-N5 │ │ │ │ │ │├──┼───┼───┼───┼──┼───┼───┼───┼───┼──────────────┤│59 │103. │3 萬 │103. │596 │33.7 │122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4 、23 ││ │05.21 │6260 │06.06 │-UH │ │1962 │商行 │06.06 │ │├──┼───┼───┼───┼──┼───┼───┼───┼───┼──────────────┤│60 │103. │3 萬 │103. │596 │33.7 │113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5 、26 ││ │05.21 │3620、│06.09 │-UH │ │2994、│商行 │06.09 │ ││ │ │2 萬 │ │、 │ │73萬 │ │ │ ││ │ │1880 │ │582 │ │7356 │ │ │ ││ │ │ │ │-VB │ │ │ │ │ │├──┼───┼───┼───┼──┼───┼───┼───┼───┼──────────────┤│61 │103. │3 萬 │103. │596 │33.7 │119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5 、26 ││ │05.21 │5580 │06.11 │-UH │ │9046 │商行 │06.11 │ │├──┼───┼───┼───┼──┼───┼───┼───┼───┼──────────────┤│62 │103. │3 萬 │103. │596 │33.7 │120萬 │加拾伊│103. │他3 卷P143、145 、25 ││ │05.21 │5820 │06.12 │-UH │ │7134 │商行 │06.12 │ │├──┼───┼───┼───┼──┼───┼───┼───┼───┼──────────────┤│63 │103. │3 萬 │103. │698 │33 │107萬 │元六亦│103. │他3 卷P185、188 、10 ││ │06.27 │2450 │07.09 │-VB │ │0850 │商行 │07.09 │ │├──┼───┼───┼───┼──┼───┼───┼───┼───┼──────────────┤│64 │103. │2 萬 │103. │920 │33 │92萬 │元六亦│103. │他3 卷P186、187 、10 ││ │06.27 │7900 │07.09 │-UT │ │0700 │商行 │07.09 │ │├──┼───┼───┼───┼──┼───┼───┼───┼───┼──────────────┤│65 │103. │3 萬 │103. │599 │32.9 │111萬 │元六亦│103. │他3 卷P185-186、190 、9 ││ │06.27 │3880 │08.11 │-T6 │ │4652 │商行 │08.11 │ │├──┼───┼───┼───┼──┼───┼───┼───┼───┼──────────────┤│66 │103. │2 萬 │103. │596 │32.9 │89萬 │元六亦│103. │他3 卷P185-186、189 、9 ││ │06.27 │7060 │08.11 │-UH │ │0274 │商行 │08.11 │ │└──┴───┴───┴───┴──┴───┴───┴───┴───┴──────────────┘附表8 :頂新公司103 年1 月至9 月銷售油品與正義公司之情形┌──┬───┬───┬───┬──┬───┬───┬───┬───────────────┐│編號│請購 │採購數│進廠 │進廠│每公斤│未稅總│發票開│備註(請購單、訂購單、過磅記錄││ │日期 │量(公│日期 │油罐│單價(│價(元│立日期│單、統一發票出處、其他事項) ││ │ │斤) │ │車 │元) │) │ │ │├──┼───┼───┼───┼──┼───┼───┼───┼───────────────┤│1 │103. │2 萬 │103 │759 │29.5 │67萬 │103. │他8 卷P356、361 、375 、388 (││ │01.21 │2830 │01.22 │ │ │3485 │01.27 │發票記載數量為2 萬2830公斤,過││ │ │ │ │ │ │ │ │磅單記載2 萬2840公斤,因涉交易││ │ │ │ │ │ │ │ │價格,故以發票記載為準,下同)│├──┼───┼───┼───┼──┼───┼───┼───┼───────────────┤│2 │103. │2 萬 │103 │122 │29.5 │70萬 │103. │他8 卷P357、362 、376 、389 (││ │02.12 │3780 │02.07 │ │ │1510 │02.07 │過磅單記載數量為2 萬3790公斤)│├──┼───┼───┼───┼──┼───┼───┼───┼───────────────┤│3 │103. │2 萬 │103. │122 │29.5 │72萬 │103. │他8 卷P357、363 、377 、389 (││ │02.12 │4430 │02.10 │ │ │0685 │02.11 │過磅單記載數量為2 萬4540公斤)│├──┼───┼───┼───┼──┼───┼───┼───┼───────────────┤│4 │103. │2 萬 │不詳 │不詳│31.5 │66萬 │103. │他8 卷P360、374 、卷內未見過磅││ │02.25 │1265 │ │ │ │9848 │03.10 │單、395 │├──┼───┼───┼───┼──┼───┼───┼───┼───────────────┤│5 │103. │2 萬 │103. │759 │35 │84萬 │103. │他8 卷P358、364 、378 、390 ││ │08.21 │4080 │09.11 │ │ │2800 │09.11 │ │├──┼───┼───┼───┼──┼───┼───┼───┼───────────────┤│6 │103. │2 萬 │103. │759 │35 │82萬 │103. │他8 卷P358、365 、379 、390 ││ │08.21 │3560 │09.11 │ │ │4600 │09.11 │ │├──┼───┼───┼───┼──┼───┼───┼───┼───────────────┤│7 │103. │2 萬 │103. │759 │35 │81萬 │103. │他8 卷P358、366 、367 、380 、││ │08.21 │3400 │09.12 │ │ │9000 │09.12 │392 │├──┼───┼───┼───┼──┼───┼───┼───┼───────────────┤│08 │103. │2 萬 │103. │759 │35 │83萬 │103. │他8 卷P358、368 、381 、391 ││ │08.21 │3980 │09.12 │ │ │9300 │09.12 │ │├──┼───┼───┼───┼──┼───┼───┼───┼───────────────┤│09 │103. │1 萬 │103. │837 │35 │64萬 │103. │他8 卷P358、369、382、392 ││ │08.21 │8310 │09.12 │ │ │0850 │09.12 │ │├──┼───┼───┼───┼──┼───┼───┼───┼───────────────┤│10 │103. │2 萬 │103. │759 │35 │83萬 │103. │他8 卷P358、370、383、391 ││ │08.21 │3870 │09.12 │ │ │5450 │09.11 │ │└──┴───┴───┴───┴──┴───┴───┴───┴───────────────┘附表9 :96年至103 年9 月正義公司原料豬油每月進貨情形┌──┬──┬───────────┬─────┬─────┬─────┬─────────┬─────────┐│年度│月份│供應商 │進貨數量 │每公斤單價│傑樂公司每│備註1 (原料豬油來│備註2 ││ │ │ │(公斤) │(未稅) │公斤單價(│) │ ││ │ │ │ │ │未稅) │ │ │├──┼──┼───────────┼─────┼─────┼─────┼─────────┼─────────┤│96 │1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7 萬4930 │20.6元 │18.8元(頂│久豐公司 │一、本年度正義公司││ │ ├───────────┼─────┼─────┤新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震桓 │4 萬6960 │19.3元 │18.2元(久│為國內所生產 │ 223 萬3681公斤││ │ ├───────────┼─────┼─────┤豐公司) ├─────────┤ ,其中林明忠所││ │ │EVERGLORY │4 萬1920 │20.7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代理商號為52萬││ ├──┼───────────┼─────┼─────┼─────┼─────────┤ 1150公斤(約佔││ │2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4 萬1360 │20.6元 │18.8元(頂│久豐公司 │ 23.33%);頂新││ │ ├───────────┼─────┼─────┤新公司)、├─────────┤ 公司國內豬油為││ │ │震桓 │4 萬6960 │19.35元 │18.2元(久│為國內所生產 │ 19萬1320公斤(││ │ ├───────────┼─────┼─────┤豐公司) ├─────────┤ 約佔8.57% );││ │ │頂新公司 │3 萬8290 │24.49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頂新國外豬油為││ ├──┼───────────┼─────┼─────┼─────┼─────────┤ 23萬0163公斤(││ │3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6 萬6950 │20.55 元 │18.8元(頂│久豐公司 │ 約佔10.3% );││ │ ├───────────┼─────┼─────┤新公司)、├─────────┤ 其餘為129 萬 ││ │ │震桓 │4 萬8740 │19.6元 │18.2元(久│為國內所生產 │ 1048公斤(約佔││ │ ├───────────┼─────┼─────┤豐公司) ├─────────┤ 57.80%)。 ││ │ │頂新公司 │7 萬6025 │25.04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二、本年度10月至12││ ├──┼───────────┼─────┼─────┼─────┼─────────┤ 月,經由林明忠││ │4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4 萬6960 │21.6元 │19.4元(頂│久豐公司 │ 所代理商號取得││ │ ├───────────┼─────┼─────┤新公司)、├─────────┤ 之原料豬油,係││ │ │震桓 │4 萬8910 │20.3元 │19元(久豐│為國內所生產 │ 由頂新公司進行││ │ ├───────────┼─────┼─────┤公司) ├─────────┤ 採購,而由供應││ │ │MAI YEH │7 萬6200 │24.0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商直接運至正義││ │ ├───────────┼─────┼─────┤ ├─────────┤ 公司(左列所示││ │ │KAI SHING │8 萬3650 │23.27元 │ │同上 │ 頂新公司供應數││ │ ├───────────┼─────┼─────┤ ├─────────┤ 量,已扣除經由││ │ │GLOBALWAY │7 萬5534 │23.4元 │ │同上 │ 林明忠所代理商││ ├──┼───────────┼─────┼─────┼─────┼─────────┤ 號取得之原料豬││ │5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4 萬9240 │21.6元 │19.4元(頂│久豐公司 │ 油)。 ││ │ ├───────────┼─────┼─────┤新公司)、├─────────┤ ││ │ │震桓 │4 萬8400 │20.2元 │19元(久豐│為國內所生產 │ ││ │ ├───────────┼─────┼─────┤公司) ├─────────┤ ││ │ │MAI YEH │7 萬5790 │24.4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KAI SHING │12萬3270 │23.28元 │ │同上 │ ││ │ ├───────────┼─────┼─────┤ ├─────────┤ ││ │ │GLOBALWAY │7 萬8354 │23.49元 │ │同上 │ ││ ├──┼───────────┼─────┼─────┼─────┼─────────┤ ││ │6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4 萬3120 │21.54 元 │19.4元(頂│久豐公司 │ ││ │ ├───────────┼─────┼─────┤新公司)、├─────────┤ ││ │ │羅吉特 │2 萬3900 │20.6元 │19元(久豐│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頂新公司 │3 萬7184 │24.5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KAI SHING │4 萬0930 │23.27元 │ │同上 │ ││ ├──┼───────────┼─────┼─────┼─────┼─────────┤ ││ │7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7 萬3430 │24.33元 │23.5元(頂│久豐公司 │ ││ │ ├───────────┼─────┼─────┤新公司)、├─────────┤ ││ │ │羅吉特 │7 萬0170 │24.5 元 │22.5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 │3 萬8414 │24.46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8 月│羅吉特 │7 萬0140 │24.5 元 │23.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新公司)、│ │ ││ │ │ │ │ │22.5元(久│ │ ││ │ │ │ │ │豐公司 │ │ ││ ├──┼───────────┼─────┼─────┼─────┼─────────┤ ││ │9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 萬5510 │25.1 元 │23.5元(頂│久豐公司 │ ││ │ ├───────────┼─────┼─────┤新公司)、├─────────┤ ││ │ │羅吉特 │4 萬5600 │24.5 元 │22.5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 │4 萬0250 │33.5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10月│頂新公司 │7 萬0930 │28.98元 │27.3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新公司)、├─────────┤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由│3 萬9420 │ │26.2元(久│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 │ALVA │12萬1220 │34.98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11月│頂新公司 │4 萬7320 │29.52 元 │27.3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新公司)、├─────────┤ ││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由│4 萬0300 │ │26.2元(久│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 │ALVA │12萬4400 │34.96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12月│頂新公司 │7 萬3070 │28.99 元 │27.3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新公司)、├─────────┤ ││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9930 │ │26.2元(久│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97年│1 月│頂新公司 │7 萬6640 │31.42元 │29.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一、本年度正義公司││ │ ├───────────┼─────┤ │新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4880 │ │28元(久豐│久豐公司 │ 242 萬0881公斤││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其中林明忠所││ │ ├───────────┼─────┼─────┤ ├─────────┤ 代理商號為34萬││ │ │頂新公司 │4 萬1870 │3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2650公斤(約佔││ ├──┼───────────┼─────┼─────┼─────┼─────────┤ 14.15%);頂新││ │2 月│頂新公司 │4 萬6730 │31.37元 │29.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公司國內油為59││ │ ├───────────┼─────┤ │新公司)、├─────────┤ 萬8240公斤(約││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3640 │ │28元(久豐│久豐公司 │ 佔24.71%);頂││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新國外豬油為32││ │ ├───────────┼─────┼─────┤ ├─────────┤ 萬3751公斤(約││ │ │頂新公司 │4 萬1950 │34.13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佔13.37%);其││ ├──┼───────────┼─────┼─────┼─────┼─────────┤ 餘為115 萬6240││ │3 月│頂新公司 │2 萬3310 │31.29元 │29.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公斤(約佔47. ││ │ ├───────────┼─────┤ │新公司)、├─────────┤ 76%)。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0400 │ │28元(久豐│久豐公司 │二、本年度經由林明││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忠所代理商號取││ │ ├───────────┼─────┼─────┤ ├─────────┤ 得之原料豬油,││ │ │頂新公司 │7 萬9064 │37.2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係由頂新公司進││ ├──┼───────────┼─────┼─────┼─────┼─────────┤ 行採購,而由供││ │4 月│頂新公司 │4 萬5930 │33.07元 │31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應商直接運至正││ │ ├───────────┼─────┤ │公司)、 ├─────────┤ 義公司(左列所││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4460 │ │30.4元(久│久豐公司 │ 示頂新公司供應││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數量,已扣除經││ │ ├───────────┼─────┼─────┤ ├─────────┤ 由林明忠所代理││ │ │頂新公司 │7 萬9874 │37.9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商號取得之原料││ │ ├───────────┼─────┼─────┤ ├─────────┤ 豬油)。 ││ │ │SAPI FEED SA │16萬6920 │43.5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三、本年度進貨年報││ ├──┼───────────┼─────┼─────┼─────┼─────────┤ 表記載正義公司││ │5 月│頂新公司 │8 萬0010 │32.66元 │3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於4 月份直接向││ │ ├───────────┼─────┤ │新公司)、├─────────┤ 禾鋐企業社購入││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0280 │ │30.4元(久│久豐公司 │ 1799公斤原料豬││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油部分,係因禾││ │ ├───────────┼─────┼─────┤ ├─────────┤ 鋐企業社委託正││ │ │頂新公司 │8 萬0993 │37.1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義公司代工精製││ │ ├───────────┼─────┼─────┤ ├─────────┤ 豬油,因得率關││ │ │STANDARD COMMODITIES │38萬8940 │43.06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係造成數量上之││ │ │AUSTRALIA PTY .LTD │ │ │ │ │ 差異,為作帳而││ ├──┼───────────┼─────┼─────┼─────┼─────────┤ 為上開記載,正││ │6 月│頂新公司 │2 萬3340 │33.29元 │3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義公司並未實際││ │ ├───────────┼─────┤ │新公司)、├─────────┤ 購入該1799公斤││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8660 │ │30.4元(久│久豐公司 │ 之豬油。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 │STANDARD COMMODITIES │60萬0380 │42.6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AUSTRALIA PTY .LTD │ │ │ │ │ ││ ├──┼───────────┼─────┼─────┼─────┼─────────┤ ││ │7 月│頂新公司 │2 萬3330 │33.85元 │31.3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新公司)、├─────────┤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1740 │ │30.5元(久│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8 月│頂新公司 │6 萬1550 │33.17元 │3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新公司)、├─────────┤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3170 │ │30.5元(久│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9 月│頂新公司 │4 萬2020 │31.85元 │31.2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新公司)、├─────────┤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4530 │ │30.5元(久│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10月│頂新公司 │4 萬8790 │29.8元 │28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4470 │ │26.7元(久│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11月│頂新公司 │7 萬7670 │28.27元 │28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4 萬5150 │ │26.7元(久│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12月│頂新公司 │4 萬8920 │25.67元 │23.006元(│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頂新公司)├─────────┤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1270 │ │、23元(久│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98年│1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1850 │22.7元 │21.5元(頂│久豐公司 │一、本年度正義公司││ │ │頂新公司採購) │ │ │新公司)、│ │ 購入原料豬油共││ │ ├───────────┼─────┼─────┤20.2元(久├─────────┤ 294 萬0249公斤││ │ │頂新公司 │9 萬0299 │30.6元 │豐公司)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其中林明忠所││ ├──┼───────────┼─────┼─────┼─────┼─────────┤ 代理商號為92萬││ │2 月│頂新公司 │2 萬3160 │22.85元 │2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8370公斤(約佔││ │ ├───────────┼─────┤ │新公司)、├─────────┤ 31.57%);頂新││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7 萬6760 │ │20.2元(久│久豐公司 │ 公司國內豬油為││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69萬9020公斤(││ │ ├───────────┼─────┼─────┤ ├─────────┤ 約佔23.77%);││ │ │MAGICOM S .R .L │4 萬1950 │34.1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頂新國外豬油為││ │ │ │ │ │ │ │ 19萬6739公斤(││ ├──┼───────────┼─────┼─────┼─────┼─────────┤ 約佔6.69% );││ │3 月│頂新公司 │29萬8660 │23.43元 │2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其餘為84萬1268││ │ ├───────────┼─────┤ │新公司)、├─────────┤ 公斤(約佔37.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0570 │ │20.2元(久│久豐公司 │ 96%)。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二、本年度經由林明││ │ ├───────────┼─────┼─────┤ ├─────────┤ 忠所代理商號取││ │ │DAEKYUNG OIL AND │10萬1220 │26.3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得之原料豬油,││ │ │TRANSPORTATION CO.LTD │ │ │ │ │ 部分係由頂新公││ ├──┼───────────┼─────┼─────┼─────┼─────────┤ 司進行採購,而││ │4 月│頂新公司 │12萬7950 │23.63元 │2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由供應商直接運││ │ ├───────────┼─────┤ │新公司)、├─────────┤ 至正義公司(左││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0140 │ │20.3元(久│久豐公司 │ 列所示頂新公司││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供應數量,已扣││ │ ├───────────┼─────┼─────┤ ├─────────┤ 除經由林明忠所││ │ │DAEKYUNG OIL AND │8 萬1500 │26.3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代理商號取得之││ │ │TRANSPORTATION CO.LTD │ │ │ │ │ 原料豬油)。 ││ ├──┼───────────┼─────┼─────┼─────┼─────────┤ ││ │5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6990 │23.93元 │21.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頂新公司採購) │ │ │新公司)、│ │ ││ │ ├───────────┼─────┼─────┤20.3元(久├─────────┤ ││ │ │DAEKYUNG OIL AND │10萬2630 │25.86元 │豐公司)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TRANSPORTATION CO.LTD │ │ │ │ │ ││ ├──┼───────────┼─────┼─────┼─────┼─────────┤ ││ │6 月│頂新公司 │6 萬4650 │23.51元 │21.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新公司)、├─────────┤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8 萬1140 │ │20.3元(久│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 │DAEKYUNG OIL AND │18萬5190 │25.4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TRANSPORTATION CO.LTD │ │ │ │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3 萬8860 │31.2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7 月│頂新公司 │14萬6540 │25.38元 │23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4 萬7190 │ │22.7元(久│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1 萬9990 │29.7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8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9 萬7110 │26.76元 │23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22.7元(久│ │ ││ │ │ │ │ │豐公司) │ │ ││ ├──┼───────────┼─────┼─────┼─────┼─────────┤ ││ │9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8480 │25.9元 │23元(頂新│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22│ │ ││ │ ├───────────┼─────┼─────┤.7元(久豐├─────────┤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8 萬0850 │24.38元 │公司) │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 │WAI YEH TRADING CO . │11萬4560 │25.1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10月│頂新公司 │1 萬1550 │26.4元 │22.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新公司)、├─────────┤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2650 │24.15元 │22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公司) │ │ ││ ├──┼───────────┼─────┼─────┼─────┼─────────┤ ││ │11月│頂新公司 │1 萬1990 │25.69元 │22.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新公司)、├─────────┤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9460 │ │22元(久豐│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6 萬6100 │24元 │ │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 │協慶企業有限公司 │7 萬4970 │2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12月│頂新公司 │1 萬4520 │28.4元 │22.5元(頂│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新公司)、├─────────┤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3140 │ │22元(久豐│久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5940 │24.95元 │ │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 │頂新公司 │10萬6440 │25.7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LOPS CORPORATION │4 萬1900 │29.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99年│1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250 │26.2元 │25.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一、本年度正義公司││ │ ├───────────┼─────┼─────┤新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治富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6910 │26.6元 │24.4元(久│久豐公司 │ 375 萬7870公斤││ │ │頂新公司採購) │ │ │豐公司) │ │ ,其中林明忠所││ │ ├───────────┼─────┼─────┤ ├─────────┤ 代理商號為140 ││ │ │頂新公司 │10萬3280 │25.8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萬7110公斤(約││ │ ├───────────┼─────┼─────┤ ├─────────┤ 佔37.44%);頂││ │ │LOPS CORPORATION │10萬3360 │30.7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新公司國內豬油││ ├──┼───────────┼─────┼─────┼─────┼─────────┤ 為9 萬8490公斤││ │2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210 │26.2元 │25.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約佔2.62 %)││ │ ├───────────┼─────┼─────┤新公司)、├─────────┤ ;頂新國外豬油││ │ │頂新公司 │10萬6880 │28.29元 │24.4元(久│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為110 萬2180公││ │ ├───────────┼─────┼─────┤豐公司) ├─────────┤ 斤(約佔29.33%││ │ │LOPS CORPORATION │6 萬2840 │31.84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其餘為115 ││ ├──┼───────────┼─────┼─────┼─────┼─────────┤ 萬0090公斤(約││ │3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9 萬1940 │26.2元 │25.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佔30.6% )。 ││ │ ├───────────┼─────┼─────┤新公司)、├─────────┤二、本年度1 月份經││ │ │頂新公司 │25萬2230 │29.19元 │24.4元(久│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由林明忠所代理││ │ ├───────────┼─────┼─────┤豐公司) ├─────────┤ 商號取得之原料││ │ │LOPS CORPORATION │10萬3680 │30.2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豬油,部分係由││ ├──┼───────────┼─────┼─────┼─────┼─────────┤ 頂新公司進行採││ │4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1萬6240 │26元 │24.9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購,而由供應商││ │ ├───────────┼─────┼─────┤新公司)、├─────────┤ 直接運至正義公││ │ │頂新公司 │4 萬2240 │25.7元 │24.4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司(左列所示頂││ │ ├───────────┼─────┼─────┤豐公司) ├─────────┤ 新公司供應數量││ │ │頂新公司 │20萬7940 │30.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已扣除經由林││ │ ├───────────┼─────┼─────┤ ├─────────┤ 明忠所代理商號││ │ │LOPS CORPORATION │14萬5480 │30.6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取得之原料豬油││ ├──┼───────────┼─────┼─────┼─────┼─────────┤ )。 ││ │5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900 │26元 │24.9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3 萬4610 │25.7元 │24.4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 │10萬7510 │30.0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LOPS CORPORATION │19萬3910 │30.8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6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7萬3200 │26元 │24.9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10萬8670 │29.64元 │24.4元(久│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豐公司) ├─────────┤ ││ │ │LOPS CORPORATION │12萬9330 │31.8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7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2萬6900 │25.7元 │24.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10萬8220 │29.58元 │23.8元(久│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豐公司) ├─────────┤ ││ │ │LOPS CORPORATION │5 萬4360 │32.0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8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280 │25.7元 │24.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10萬7450 │29.5元 │23.8元(久│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豐公司) ├─────────┤ ││ │ │LOPS CORPORATION │6 萬3040 │30.1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9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5萬7410 │25.92元 │24.3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LOPS CORPORATION │4 萬2080 │30.32元 │23.8元(久│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豐公司) │ │ ││ ├──┼───────────┼─────┼─────┼─────┼─────────┤ ││ │10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5550 │26.9元 │26.1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2 萬1640 │27.9元 │25.6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LOPS CORPORATION │9 萬7070 │30.3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11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3810 │26.9元 │26.1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LOPS CORPORATION │10萬0170 │30.99元 │25.6元(久│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豐公司) │ │ ││ ├──┼───────────┼─────┼─────┼─────┼─────────┤ ││ │12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4萬2510 │30.28元 │26.1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1 萬3070 │35元 │25.6元(久│為國內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LOPS CORPORATION │4 萬1700 │36.0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100 │1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070 │35元 │33.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本年度正義公司購入││ │ ├───────────┼─────┼─────┤新公司)、├─────────┤原料豬油共309 萬 ││ │ │頂新公司 │19萬6730 │36.5元 │33.3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0151公斤,其中林明││ │ ├───────────┼─────┼─────┤豐公司) ├─────────┤忠所代理商號為118 ││ │ │LOPS CORPORATION │6 萬4670 │35.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萬5260公斤(約佔38││ ├──┼───────────┼─────┼─────┼─────┼─────────┤.36% );頂新公司 ││ │2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6 萬2440 │35元 │33.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國內豬油為49萬4837││ │ ├───────────┼─────┼─────┤新公司)、├─────────┤公斤(約佔16.01%)││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6470 │36元 │33.3元(久│為國內所生產 │;鑫好公司豬油為2 ││ │ ├───────────┼─────┼─────┤豐公司) ├─────────┤萬5370公斤(約佔0.││ │ │LOPS CORPORATION │16萬5380 │38.1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82% );其餘為138 ││ ├──┼───────────┼─────┼─────┼─────┼─────────┤萬4684公斤(約佔44││ │3 月│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4萬7930 │36.02元 │33.472元(│久豐公司、裕發公司│.81%)。 ││ │ ├───────────┼─────┼─────┤頂新公司)├─────────┤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1 萬6200 │36.75元 │、33.3元(│為國內所生產 │ ││ │ ├───────────┼─────┼─────┤久豐公司)├─────────┤ ││ │ │鑫好公司 │2 萬5370 │35.47元 │ │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10萬3750 │41.25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4 萬1076 │37.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4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1萬3950 │37元 │37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3350 │36.2元 │36元(久豐│為國內所生產 │ ││ │ ├───────────┼─────┼─────┤公司) ├─────────┤ ││ │ │LOPS CORPORATION │14萬4730 │41.46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6 萬5020 │37.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5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1萬3390 │37元 │37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頂新公司 │5 萬2160 │36元 │36元(久豐│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4110 │35.5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14萬5140 │41.8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6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1萬1870 │37元 │37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頂新公司 │7 萬9927 │36元 │36元(久豐│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LOPS CORPORATION │6 萬2530 │43.3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7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0萬5260 │35元 │34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頂新公司 │3 萬3200 │36元 │34元(久豐│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公司) ├─────────┤ ││ │ │WAI YEH TRADING CO . │10萬7715 │38.2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8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1萬4070 │35元 │33.946元(│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頂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1 萬4550 │36元 │、34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豐公司) │ │ ││ ├──┼───────────┼─────┼─────┼─────┼─────────┤ ││ │9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0萬9260 │35元 │34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WAI YEH TRADING CO . │10萬7145 │38.06元 │34元(久豐│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 ││ │10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6190 │35.5元 │32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公司)、 │ │ ││ │ │ │ │ │32.5元(久│ │ ││ │ │ │ │ │豐公司) │ │ ││ ├──┼───────────┼─────┼─────┼─────┼─────────┤ ││ │11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6740 │35.72元 │32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頂新公司 │6 萬7650 │34元 │32.5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WAI YEH TRADING CO . │12萬8168 │38.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12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6 萬7090 │35.5元 │32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頂新公司 │5 萬0620 │34元 │32.5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5800 │36.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東原行 │4 萬8650 │36.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CHEER WIDE │10萬4780 │43.3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INTERNATIONAL CO.LTD. │ │ │ │ │ │├──┼──┼───────────┼─────┼─────┼─────┼─────────┼─────────┤│101 │1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6 萬1850 │36元 │34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本年度正義公司購入││年 │ ├───────────┼─────┼─────┤公司) ├─────────┤原料豬油共369 萬 ││ │ │頂新公司 │10萬4030 │36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4689公斤,其中林明││ │ ├───────────┼─────┼─────┤ ├─────────┤忠所代理商號為68萬││ │ │鑫好公司 │11萬1160 │35.23元 │ │ │3200公斤(約佔18. ││ │ ├───────────┼─────┼─────┤ ├─────────┤49% );頂新公司國││ │ │WAI YEH TRADING CO . │21萬7210 │42.59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內豬油為107 萬7290││ ├──┼───────────┼─────┼─────┼─────┼─────────┤公斤(約佔29.16%)││ │2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8 萬0550 │36元 │34元(頂新│裕發公司 │;鑫好公司豬油為 ││ │ ├───────────┼─────┼─────┤公司) ├─────────┤123 萬6640公斤(約││ │ │頂新公司 │14萬1560 │36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佔33.47%);其餘為││ │ ├───────────┼─────┼─────┤ ├─────────┤69萬7559公斤(約佔││ │ │鑫好公司 │10萬2160 │35元 │ │ │18.88%)。 ││ │ ├───────────┼─────┼─────┤ ├─────────┤ ││ │ │WAI YEH TRADING CO . │6 萬5249 │42.4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3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510 │36元 │33.2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14萬6560 │35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鑫好公司 │19萬7360 │34.21元 │ │ │ ││ │ ├───────────┼─────┼─────┤ ├─────────┤ ││ │ │SAPI FEED S .A . │20萬3960 │45.3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4 月│治富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680 │32.8元 │31.806元(│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頂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17萬3200 │33.8元 │、31.2元(│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久豐公司)├─────────┤ ││ │ │鑫好公司 │19萬3240 │32.6元 │ │ │ ││ │ ├───────────┼─────┼─────┤ ├─────────┤ ││ │ │金隆畜產有限公司 │9040 │32.5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SAPI FEED S .A . │20萬2100 │44.42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5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5230 │32.8元 │31.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6 萬8820 │33.8元 │31.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鑫好公司 │25萬2550 │32.3元 │ │ │ ││ ├──┼───────────┼─────┼─────┼─────┼─────────┤ ││ │6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490 │32.8元 │31.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10萬8610 │33.34元 │31.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鑫好公司 │26萬0110 │32.25元 │ │ │ ││ ├──┼───────────┼─────┼─────┼─────┼─────────┤ ││ │7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120 │32.71元 │29.8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6 萬6910 │32.3元 │30.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鑫好公司 │12萬0060 │31.96元 │ │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8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5 萬8170 │32.8元 │29.8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3 萬4980 │32.3元 │30.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豐公司) │ │ ││ ├──┼───────────┼─────┼─────┼─────┼─────────┤ ││ │9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3160 │32.8元 │29.8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2 萬9640 │31.2元 │30.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豐公司) │ │ ││ ├──┼───────────┼─────┼─────┼─────┼─────────┤ ││ │10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4 萬4440 │31元 │29元(頂新│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久豐├─────────┤ ││ │ │頂新公司 │10萬2040 │30.22元 │公司)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11月│頂新公司 │10萬0940 │30.2元 │29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公司、久豐│ │ ││ │ │ │ │ │公司) │ │ ││ ├──┼───────────┼─────┼─────┼─────┼─────────┤ ││ │12月│ │ │ │29元(頂新│本月未進貨 │ ││ │ │ │ │ │公司、久豐│ │ ││ │ │ │ │ │公司) │ │ │├──┼──┼───────────┼─────┼─────┼─────┼─────────┼─────────┤│102 │1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2 萬3550 │28.5元 │24.974元(│久豐公司 │本年度正義公司購入││ │ ├───────────┼─────┼─────┤頂新公司)├─────────┤原料豬油共269 萬 ││ │ │頂新公司 │8 萬0510 │28.7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6644公斤,其中林明││ ├──┼───────────┼─────┼─────┼─────┼─────────┤忠所代理商號為51萬││ │2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2 萬3700 │28.5元 │25.969元(│久豐公司 │7260公斤(約佔19. ││ │ ├───────────┼─────┼─────┤頂新公司)├─────────┤18% );頂新公司國││ │ │頂新公司 │13萬5390 │28.64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內豬油為105 萬9320││ ├──┼───────────┼─────┼─────┼─────┼─────────┤公斤(約佔39.28%)││ │3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1 萬6950 │28.5元 │26元(頂新│久豐公司 │;頂新公司國外豬油││ │ ├───────────┼─────┼─────┤公司) ├─────────┤為53萬0930公斤(約││ │ │頂新公司 │15萬6590 │28.7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佔19.69%);永成公││ ├──┼───────────┼─────┼─────┼─────┼─────────┤司之商行為43萬1830││ │4 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5 萬3550 │28.4元 │25.5元(頂│ │公斤(約佔16. 01% ││ │ ├───────────┼─────┼─────┤新公司)、├─────────┤);其餘為15萬7304││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2 萬0430 │28.07元 │25.7元(久│久豐公司 │公斤(約佔5.83% )││ │ ├───────────┼─────┼─────┤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 │9 萬9490 │28.2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 │頂新公司 │15萬3330 │27.2元 │ │大幸福公司 │ ││ ├──┼───────────┼─────┼─────┼─────┼─────────┤ ││ │5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9 萬1730 │28.2元 │25.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9 萬8860 │28.2元 │25.7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豐公司) │ │ ││ ├──┼───────────┼─────┼─────┼─────┼─────────┤ ││ │6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8 萬7860 │28.2元 │25.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7 萬8930 │28.2元 │25.7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 │15萬3540 │27.2元 │ │大幸福公司 │ ││ ├──┼───────────┼─────┼─────┼─────┼─────────┤ ││ │7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040 │26.8元 │25.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11萬6720 │28元 │25.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大幸福公司 │15萬7304 │32.08元 │ │進口報單記載之重量│ ││ │ │ │ │ │ │:15萬6910公斤 │ ││ ├──┼───────────┼─────┼─────┼─────┼─────────┤ ││ │8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640 │26.8元 │25.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11萬2415 │27.2元 │25.2元(久│大幸福公司 │ ││ │ │ │ │ │豐公司) │ │ ││ ├──┼───────────┼─────┼─────┼─────┼─────────┤ ││ │9 月│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5 萬4800 │26.8元 │25.5元(頂│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新公司)、├─────────┤ ││ │ │頂新公司 │7 萬5640 │28元 │25.2元(久│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 │11萬1645 │28.2元 │ │大幸福公司 │ ││ ├──┼───────────┼─────┼─────┼─────┼─────────┤ ││ │10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5 萬4010 │25.7元 │25.3元(頂│ │ ││ │ ├───────────┼─────┼─────┤新公司)、├─────────┤ ││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8 萬7560 │26元 │25.2元(久│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豐公司) ├─────────┤ ││ │ │頂新公司 │11萬9640 │28.5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11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8 萬0940 │27.7元 │25.3元(頂│ │ ││ │ │ │ │ │新公司)、│ │ ││ │ ├───────────┼─────┼─────┤25.2元(久├─────────┤ ││ │ │頂新公司 │4 萬8760 │28.5元 │豐公司)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12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24萬3330 │28.68元 │25.3元(頂│ │ ││ │ ├───────────┼─────┼─────┤新公司) ├─────────┤ ││ │ │頂新公司 │4 萬8790 │28.5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103 │1 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21萬0710 │29.2元 │28元(頂新│ │於103 年1 至9 月,││ │ │ │ │ │公司)、 │ │正義公司購入原料豬││ │ ├───────────┼─────┼─────┤27.8元(久├─────────┤油共305 萬6720公斤││ │ │頂新公司 │2 萬2830 │29.5元 │豐公司)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其中林明忠所代理││ ├──┼───────────┼─────┼─────┼─────┼─────────┤商號為65萬1020公斤││ │2 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16萬4210 │29.67元 │28元(頂新│ │(約佔21.30%);頂││ │ │ │ │ │公司)、 │ │新公司國內豬油為20││ │ ├───────────┼─────┼─────┤27.8元(久├─────────┤萬8240公斤(約佔6.││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6 萬0440 │29.5元 │豐公司) │裕發公司 │81% );頂新公司國││ │ ├───────────┼─────┼─────┤ ├─────────┤外豬油為2 萬1265公││ │ │鑫好公司 │6 萬9840 │29.57元 │ │ │斤(約佔0.70% );││ │ ├───────────┼─────┼─────┤ ├─────────┤永成公司之商行為 ││ │ │頂新公司 │4 萬8210 │29.5元 │ │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160 萬5205公斤(約││ ├──┼───────────┼─────┼─────┼─────┼─────────┤佔52.51%);鑫好公││ │3 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25萬0390 │32元 │28元(頂新│ │司為42萬4250公斤(││ │ ├───────────┼─────┼─────┤公司)、 ├─────────┤約佔13.88%);其餘││ │ │泳宸企業行(林明忠) │4 萬0580 │32.5元 │27.8元(久│裕發公司 │為14萬6740公斤(約││ │ ├───────────┼─────┼─────┤豐公司) ├─────────┤佔4.80%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6 萬4020 │34元 │ │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 ├─────────┤ ││ │ │鑫好公司 │11萬5330 │30.57元 │ │ │ ││ │ ├───────────┼─────┼─────┤ ├─────────┤ ││ │ │頂新公司 │2 萬1265 │31.5元 │ │大幸福公司 │ ││ ├──┼───────────┼─────┼─────┼─────┼─────────┤ ││ │4 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27萬5875 │34.22元 │33.7元(頂│ │ ││ │ ├───────────┼─────┼─────┤新公司)、├─────────┤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0萬1970 │34元 │33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鑫好公司 │18萬4130 │32.7元 │ │ │ ││ ├──┼───────────┼─────┼─────┼─────┼─────────┤ ││ │5 月│旭日友商行(永成公司)│32萬8560 │34.3元 │33.7元(頂│ │ ││ │ ├───────────┼─────┼─────┤新公司)、├─────────┤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0萬5050 │34元 │33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鑫好公司 │5 萬4950 │33元 │ │ │ ││ │ ├───────────┼─────┼─────┤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5 萬8420 │33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6 月│加拾伊商行(永成公司)│25萬4170 │33.7元 │33.7元(頂│ │ ││ │ ├───────────┼─────┼─────┤新公司)、├─────────┤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12萬7440 │34元 │33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9290 │33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LOPS CORPORATION │1 萬9710 │34.16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7 月│元六亦商行(永成公司)│6 萬0350 │33元 │27.73 元(│ │ ││ │ ├───────────┼─────┼─────┤頂新公司)├─────────┤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6 萬4160 │33元 │、29元(久│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豐公司) ├─────────┤ ││ │ │LOPS CORPORATION │1 萬9920 │34.12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8 月│元六亦商行(永成公司)│6 萬0940 │32.9元 │27元(頂新│ │ ││ │ ├───────────┼─────┼─────┤公司)、 ├─────────┤ ││ │ │禾鋐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360 │33元 │29元(久豐│久豐公司、裕發公司│ ││ │ ├───────────┼─────┼─────┤公司) ├─────────┤ ││ │ │JAPAN FOOD CORPORATION│1 萬9400 │37.01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9 月│頂新公司 │13萬7200 │35元 │27元(頂新│為傑樂公司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 │ │25.443元(│ │ ││ │ │ │ │ │久豐公司)│ │ │└──┴──┴───────────┴─────┴─────┴─────┴─────────┴─────────┘附表10:公訴意旨所指正義公司檢驗結果已達退貨標準而未予退

貨情形

(一)95-101年依請購單之採購規格,檢驗後應予退貨而未退貨之情形┌──┬─────┬─────┬───────┬─────────────────┐│編號│時間 │供應商 │不符規格情形 │證據出處 │├──┼─────┼─────┼───────┼─────────────────┤│1 │95.03.06 │頂新公司 │顏色6.2R、62Y │(影)卷6第55頁訂購單 │├──┼─────┼─────┼───────┼─────────────────┤│2 │95.03.08 │頂新公司 │酸價6.07、顏色│(影)卷6第57頁訂購單 ││ │ │ │7.8R、79Y │ │├──┼─────┼─────┼───────┼─────────────────┤│3 │95.03.13 │頂新公司 │顏色4.2R、42Y │(影)卷6第53頁訂購單 │├──┼─────┼─────┼───────┼─────────────────┤│4 │95.03.13 │頂新公司 │顏色6.7R、68Y │(影)卷6第59頁訂購單 │├──┼─────┼─────┼───────┼─────────────────┤│5 │95.03.14 │頂新公司 │顏色7.6R、76Y │(影)卷6第58頁訂購單 │├──┼─────┼─────┼───────┼─────────────────┤│6 │95.03.15 │頂新公司 │顏色4.7R、50Y │(影)卷6第60頁訂購單 │├──┼─────┼─────┼───────┼─────────────────┤│7 │95.05.22 │頂新公司 │酸價6.693 、顏│(影)卷6第67頁訂購單 ││ │ │ │色5.9R、59Y │ │├──┼─────┼─────┼───────┼─────────────────┤│8 │95.09.12 │頂新公司 │碘價87.15 │(影)卷6第74頁訂購單 │├──┼─────┼─────┼───────┼─────────────────┤│9 │95.09.26 │頂新公司 │碘價89.66 │(影)卷6第73頁訂購單 │├──┼─────┼─────┼───────┼─────────────────┤│10 │95.10.18 │頂新公司 │碘價85.64 │(影)卷6第79頁訂購單 │├──┼─────┼─────┼───────┼─────────────────┤│11 │95.10.23 │頂新公司 │酸價 4.04、碘 │(影)卷6第38、77頁訂購單 ││ │ │ │價 81.81 │ │├──┼─────┼─────┼───────┼─────────────────┤│12 │95.12.6 │頂新公司 │碘價85.49 │(影)卷6第 41、84 頁訂購單 │├──┼─────┼─────┼───────┼─────────────────┤│13 │95.12.15 │頂新公司 │碘價90.99 │(影)卷6第 41、86 頁訂購單 │├──┼─────┼─────┼───────┼─────────────────┤│14 │95.12.27 │頂新公司 │酸價4.56 │(影)卷6第 42、87 頁訂購單 │├──┼─────┼─────┼───────┼─────────────────┤│15 │96.02.14 │頂新公司 │顏色4.2R、43Y │(影)卷6第182頁訂購單 │├──┼─────┼─────┼───────┼─────────────────┤│16 │96.12.03 │頂新公司 │碘價93.93 │(影)卷6第181頁訂購單 │├──┼─────┼─────┼───────┼─────────────────┤│17 │97.8.13 │頂新公司 │碘價 69.10、水│(影)卷6第266頁訂購單原審卷12第 ││ │ │ │分及揮發物0.61│13頁訂貨單 │├──┼─────┼─────┼───────┼─────────────────┤│18 │97.10.27 │頂新公司 │水分及揮發物 │(影)卷6第271頁訂購單 │├──┼─────┼─────┼───────┼─────────────────┤│19 │99.05.18 │泳宸企業行│碘價86.45 │(影)卷四第61頁訂購單 │├──┼─────┼─────┼───────┼─────────────────┤│20 │99.08.13 │禾鋐企業社│碘價88.93 │(影)卷五第 120 頁訂購單 │├──┼─────┼─────┼───────┼─────────────────┤│21 │100.08.11 │泳宸企業行│碘價89.37 │(影)卷四第110頁訂購單 │├──┼─────┼─────┼───────┼─────────────────┤│22 │101.01.03 │鑫好公司 │顏色4.0R │(影)卷三第 212 頁訂購單 │├──┼─────┼─────┼───────┼─────────────────┤│23 │101.02.24 │鑫好公司 │碘價63.75 │(影)卷三第 215 頁訂購單 │├──┼─────┼─────┼───────┼─────────────────┤│24 │101.03.14 │鑫好公司 │碘價63.20 │(影)卷三第 218 頁訂購單 │├──┼─────┼─────┼───────┼─────────────────┤│25 │101.05.22 │鑫好公司 │碘價64.51 │(影)卷三第 228 頁訂購單 │├──┼─────┼─────┼───────┼─────────────────┤│26 │101.05.30 │鑫好公司 │碘價64.86 │(影)卷三第 231 頁訂購單 │├──┼─────┼─────┼───────┼─────────────────┤│27 │101.06.13 │鑫好公司 │碘價64.16 │(影)卷三第 235 頁訂購單 │└──┴─────┴─────┴───────┴─────────────────┘

(二)102年依請購單之採購規格,檢驗後應予退貨而未退貨之情形┌──┬─────┬─────┬───────┬─────────────────┐│編號│時間 │供應商 │不符規格情形 │證據出處 │├──┼─────┼─────┼───────┼─────────────────┤│1 │102.1.30 │頂新公司 │酸價3.45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210頁之檢驗報告單 │├──┼─────┼─────┼───────┼─────────────────┤│2 │102.2.1 │頂新公司 │酸價3.18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209頁之檢驗報告單 │├──┼─────┼─────┼───────┼─────────────────┤│3 │102.4.11 │貨櫃豬油-2│上昇熔點37.4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4 │102.4.12 │貨櫃豬油-4│上昇熔點 44.1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碘價63.36 │原審 8 卷第196頁之檢驗報告單 │├──┼─────┼─────┼───────┼─────────────────┤│5 │102.4.19 │加拾伊 │上昇熔點36.2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191頁之檢驗報告單 │├──┼─────┼─────┼───────┼─────────────────┤│6 │102.5.30 │越南貨櫃豬│酸價 3.05、水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油-1 │分及揮發物0.92│原審 8 卷第182頁之檢驗報告單 │├──┼─────┼─────┼───────┼─────────────────┤│7 │102.5.30 │越南貨櫃豬│酸價 3.35、水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油-2 │分及揮發物0.98│原審 8 卷第182頁之檢驗報告單 │├──┼─────┼─────┼───────┼─────────────────┤│8 │102.5.31 │越南貨櫃豬│水分及揮發物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油-4 │0.80 │原審 8 卷第181頁之檢驗報告單 │├──┼─────┼─────┼───────┼─────────────────┤│9 │102.6.3 │越南貨櫃豬│水分及揮發物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油-5 │0.65 │原審 8 卷第180頁之檢驗報告單 │├──┼─────┼─────┼───────┼─────────────────┤│10 │102.6.3 │越南貨櫃豬│水分及揮發物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油-6 │0.55 │原審 8 卷第180頁之檢驗報告單 │├──┼─────┼─────┼───────┼─────────────────┤│11 │102.7.16 │貨櫃豬油-2│水分及揮發物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0.57 │ │├──┼─────┼─────┼───────┼─────────────────┤│12 │102.7.19 │貨櫃豬油-3│酸價3.27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171頁之檢驗報告單 │├──┼─────┼─────┼───────┼─────────────────┤│13 │102.7.19 │貨櫃豬油-4│酸價3.38 │原審8卷第132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171頁之檢驗報告單 │├──┼─────┼─────┼───────┼─────────────────┤│14 │102.7.22 │貨櫃豬油-5│酸價3.40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170頁之檢驗報告單 │├──┼─────┼─────┼───────┼─────────────────┤│15 │102.7.22 │貨櫃豬油-6│酸價3.31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170頁之檢驗報告單 │├──┼─────┼─────┼───────┼─────────────────┤│16 │102.7.23 │貨櫃豬油-7│酸價3.34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169頁之檢驗報告單 │├──┼─────┼─────┼───────┼─────────────────┤│17 │102.8.12 │貨櫃豬油-2│酸價3.04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165頁之檢驗報告單 │├──┼─────┼─────┼───────┼─────────────────┤│18 │102.8.15 │貨櫃豬油-5│上昇熔點 36.8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顏色2.5R/14Y│原審 8 卷第162頁之檢驗報告單 │├──┼─────┼─────┼───────┼─────────────────┤│19 │102.9.13 │貨櫃豬油-1│酸價 8.20、上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昇熔點 43.2、 │ ││ │ │ │碘價 62.62、水│ ││ │ │ │分及揮發物1.44│ │├──┼─────┼─────┼───────┼─────────────────┤│20 │102.9.16 │貨櫃豬油-2│酸價 5.58、上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昇熔點 39.0、 │原審 8 卷第 159 頁之檢驗報告單 ││ │ │ │水分及揮發物 │ ││ │ │ │0.50、顏色 │ ││ │ │ │5.2/39Y │ │├──┼─────┼─────┼───────┼─────────────────┤│21 │102.9.16 │貨櫃豬油-3│酸價 3.38、上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昇熔點 39.4、 │原審 8 卷第 159 頁之檢驗報告單 ││ │ │ │顏色7.1R/51Y │ │├──┼─────┼─────┼───────┼─────────────────┤│22 │102.9.17 │貨櫃豬油-4│酸價 4.21、碘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價 64.33、顏色│原審 8 卷第 158頁之檢驗報告單 ││ │ │ │5.5R/35Y │ │├──┼─────┼─────┼───────┼─────────────────┤│23 │102.9.17 │貨櫃豬油-5│酸價 3.17、碘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價 44.5、顏色 │原審 8 卷第 158頁之檢驗報告單 ││ │ │ │3.1R/21Y │ │├──┼─────┼─────┼───────┼─────────────────┤│24 │102.11.26 │旭日友 │酸價3.06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 145 頁之檢驗報告單 │├──┼─────┼─────┼───────┼─────────────────┤│25 │102.11.27 │旭日友 │酸價3.01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 144頁之檢驗報告單 │├──┼─────┼─────┼───────┼─────────────────┤│26 │102.11.28 │旭日友 │酸價3.06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 143 頁之檢驗報告單 │├──┼─────┼─────┼───────┼─────────────────┤│27 │102.12.03 │旭日友 │酸價3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 141 頁之檢驗報告單 │├──┼─────┼─────┼───────┼─────────────────┤│28 │102.12.04 │旭日友 │酸價3.02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 140 頁之檢驗報告單 │├──┼─────┼─────┼───────┼─────────────────┤│29 │102.12.06 │頂新公司 │水分及揮發物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0.85 │原審 8 卷第 139 頁之檢驗報告單 │├──┼─────┼─────┼───────┼─────────────────┤│30 │102.12.16 │旭日友 │酸價3.04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 138 頁之檢驗報告單 │├──┼─────┼─────┼───────┼─────────────────┤│31 │102.12.17 │旭日友 │酸價3.10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 137 頁之檢驗報告單 │├──┼─────┼─────┼───────┼─────────────────┤│32 │102.12.18 │旭日友豬油│酸價3.07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1 │ │原審 8 卷第 136 頁之檢驗報告單 │├──┼─────┼─────┼───────┼─────────────────┤│33 │102.12.18 │旭日友豬油│酸價3.07 │原審8卷第13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2 │ │原審 8 卷第 136 頁之檢驗報告單 │├──┼─────┼─────┼───────┼─────────────────┤│34 │102.12.24 │泳宸 │酸價3.14 │原審 8 卷第 133 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 8 卷第 134 頁之檢驗報告單 │└──┴─────┴─────┴───────┴─────────────────┘

(三)102年依請購單之採購規格,檢驗後應予退貨而未退貨之情形┌──┬─────┬─────┬───────┬─────────────────┐│編號│時間 │供應商 │不符規格情形 │證據出處 │├──┼─────┼─────┼───────┼─────────────────┤│1 │103.01.07 │旭日友 │酸價3.78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95頁之檢驗報告單 │├──┼─────┼─────┼───────┼─────────────────┤│2 │103.01.08 │旭日友 │酸價3.28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94頁之檢驗報告單 │├──┼─────┼─────┼───────┼─────────────────┤│3 │103.01.09 │旭日友 │酸價3.51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93頁之檢驗報告單 │├──┼─────┼─────┼───────┼─────────────────┤│4 │103.01.20 │旭日友豬油│酸價3.08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1 │ │原審8卷第292頁之檢驗報告單 │├──┼─────┼─────┼───────┼─────────────────┤│5 │103.01.22 │旭日友豬油│酸價3.07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90頁之檢驗報告單 │├──┼─────┼─────┼───────┼─────────────────┤│6 │103.02.14 │鑫好公司 │碘價64.82、顏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色3.6R/24Y │原審8卷第283頁之檢驗報告單 │├──┼─────┼─────┼───────┼─────────────────┤│7 │103.02.18 │鑫好公司 │上昇熔點37.7、│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顏色4.0R/32Y │原審8卷第282頁之檢驗報告單 │├──┼─────┼─────┼───────┼─────────────────┤│8 │103.02.24 │鑫好公司 │顏色3.4R/32Y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80頁之檢驗報告單 │├──┼─────┼─────┼───────┼─────────────────┤│9 │103.02.26 │貨櫃越南豬│上昇熔點39.6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油 │ │原審8卷第279頁之檢驗報告單 │├──┼─────┼─────┼───────┼─────────────────┤│10 │103.03.11 │鑫好公司 │顏色4.0R/39Y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75頁之檢驗報告單 │├──┼─────┼─────┼───────┼─────────────────┤│11 │103.03.12 │鑫好公司 │顏色3.2R/23Y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74頁之檢驗報告單 │├──┼─────┼─────┼───────┼─────────────────┤│12 │103.03.19 │鑫好公司 │顏色3.9R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70頁之檢驗報告單 │├──┼─────┼─────┼───────┼─────────────────┤│13 │103.03.19 │鑫好公司 │顏色3.6R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70頁之檢驗報告單 │├──┼─────┼─────┼───────┼─────────────────┤│14 │103.04.02 │鑫好公司 │顏色2.6R/29-55│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66頁之檢驗報告單 │├──┼─────┼─────┼───────┼─────────────────┤│15 │103.04.07 │加拾伊商行│酸價3.55、顏色│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2.9R/15Y │原審8卷第264頁之檢驗報告單 │├──┼─────┼─────┼───────┼─────────────────┤│16 │103.04.08 │加拾伊商行│酸價3.10/顏色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3.4R/13-47 │原審8卷第263頁之檢驗報告單 │├──┼─────┼─────┼───────┼─────────────────┤│17 │103.04.08 │加拾伊商行│顏色3.7R/11-48│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63頁之檢驗報告單 │├──┼─────┼─────┼───────┼─────────────────┤│18 │103.04.14 │加拾伊商行│酸價 3.14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60頁之檢驗報告單 │├──┼─────┼─────┼───────┼─────────────────┤│19 │103.04.14 │加拾伊商行│酸價 3.16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60頁之檢驗報告單 │├──┼─────┼─────┼───────┼─────────────────┤│20 │103.04.16 │鑫好公司 │顏色2.9R/34-63│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58頁之檢驗報告單 │├──┼─────┼─────┼───────┼─────────────────┤│21 │103.04.21 │加拾伊商行│酸價3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56頁之檢驗報告單 │├──┼─────┼─────┼───────┼─────────────────┤│22 │103.04.23 │加拾伊商行│酸價3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54頁之檢驗報告單 │├──┼─────┼─────┼───────┼─────────────────┤│23 │103.04.23 │加拾伊商行│酸價3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54頁之檢驗報告單 │├──┼─────┼─────┼───────┼─────────────────┤│24 │103.04.23 │禾鋐 │顏色3.0R/24-54│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54頁之檢驗報告單 │├──┼─────┼─────┼───────┼─────────────────┤│25 │103.04.29 │鑫好 │顏色2.7R/27-54│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51頁之檢驗報告單 │├──┼─────┼─────┼───────┼─────────────────┤│26 │103.05.14 │鑫好 │碘價64.8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45頁之檢驗報告單 │├──┼─────┼─────┼───────┼─────────────────┤│27 │103.05.20 │旭日友 │酸價3.13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43頁之檢驗報告單 │├──┼─────┼─────┼───────┼─────────────────┤│28 │103.05.20 │旭日友 │酸價3.04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43頁之檢驗報告單 │├──┼─────┼─────┼───────┼─────────────────┤│29 │103.05.21 │旭日友 │酸價3.02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42頁之檢驗報告單 │├──┼─────┼─────┼───────┼─────────────────┤│30 │103.05.29 │禾鋐 │碘價63.0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40頁之檢驗報告單 │├──┼─────┼─────┼───────┼─────────────────┤│31 │103.06.18 │禾鋐 │碘價64.7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30頁之檢驗報告單 │├──┼─────┼─────┼───────┼─────────────────┤│32 │103.07.02 │越南貨櫃豬│上昇熔點44.6、│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油 │碘價58.2 │原審8卷第227頁之檢驗報告單 │├──┼─────┼─────┼───────┼─────────────────┤│33 │103.07.17 │禾鋐 │碘價63.1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24頁之檢驗報告單 │├──┼─────┼─────┼───────┼─────────────────┤│34 │103.08.06 │禾鋐 │碘價64.89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23頁之檢驗報告單 │├──┼─────┼─────┼───────┼─────────────────┤│35 │103.08.11 │元六亦 │酸價3.26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22頁之檢驗報告單 │├──┼─────┼─────┼───────┼─────────────────┤│36 │103.08.11 │元六亦 │酸價3.20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22頁之檢驗報告單 │├──┼─────┼─────┼───────┼─────────────────┤│37 │103.08.22 │禾鋐 │碘價64.14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20頁之檢驗報告單 │├──┼─────┼─────┼───────┼─────────────────┤│38 │103.10.02 │頂新 │酸價3.13 │原審8卷第213頁之彙整明細表 ││ │ │ │ │原審8卷第215頁之檢驗報告單 │└──┴─────┴─────┴───────┴─────────────────┘附表11:相關扣案物品┌──┬───────────────────┬────┬───────┐│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持有人 │├──┼───────────────────┼────┼───────┤│1 │手抄紙張 │4 張 │林明忠 │├──┼───────────────────┼────┼───────┤│2 │正義公司與禾鋐企業社、泳宸企業行之油脂│5 張 │林明忠 ││ │採購合約 │ │ │├──┼───────────────────┼────┼───────┤│3 │正義公司進貨年報表等相關資料 │6 張 │林明忠 │├──┼───────────────────┼────┼───────┤│4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報表 │3 張 │林明忠 │├──┼───────────────────┼────┼───────┤│5 │永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精化甘油規格表 │2 張 │林明忠 │├──┼───────────────────┼────┼───────┤│6 │LOPS公司高雄出口日本東京港費用成本資料│11張 │林明忠 │├──┼───────────────────┼────┼───────┤│7 │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影本等採購資料(鑫│1 份 │胡金忞 ││ │好公司) │ │ │├──┼───────────────────┼────┼───────┤│8 │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影本等採購資料(東│1 份 │胡金忞 ││ │原公司) │ │ │├──┼───────────────────┼────┼───────┤│9 │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影本等採購資料(旭│1 份 │胡金忞 ││ │日友商行) │ │ │├──┼───────────────────┼────┼───────┤│10 │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影本等採購資料(禾│1 份 │胡金忞 ││ │鋐企業社) │ │ │├──┼───────────────────┼────┼───────┤│11 │正義公司油脂採購合約影本等採購資料(頂│1 份 │胡金忞 ││ │新公司) │ │ │├──┼───────────────────┼────┼───────┤│12 │胡金忞座位電腦主機 │1 台 │胡金忞 │├──┼───────────────────┼────┼───────┤│13 │正義公司2013年進貨年報表 │4 張 │何育仁 │├──┼───────────────────┼────┼───────┤│14 │正義公司2014年(至8 月份)進貨年報表 │4 張 │何育仁 │├──┼───────────────────┼────┼───────┤│15 │元六亦商行發票影本 │2 張 │何育仁 │├──┼───────────────────┼────┼───────┤│16 │加拾伊商行發票影本 │16張 │何育仁 │├──┼───────────────────┼────┼───────┤│17 │旭日友商行發票影本 │11張 │何育仁 │├──┼───────────────────┼────┼───────┤│18 │泳宸企業行發票影本 │4 張 │何育仁 │├──┼───────────────────┼────┼───────┤│19 │禾鋐企業社發票影本 │16張 │何育仁 │├──┼───────────────────┼────┼───────┤│20 │鑫好公司發票影本 │15張 │何育仁 │├──┼───────────────────┼────┼───────┤│21 │T503油槽油品(因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 │2 罐 │何育仁 │├──┼───────────────────┼────┼───────┤│22 │T206油槽油品(因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 │2 罐 │何育仁 │├──┼───────────────────┼────┼───────┤│23 │T107油槽油品(因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 │2 罐 │何育仁 │├──┼───────────────────┼────┼───────┤│24 │T716油槽油品(因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 │2 罐 │何育仁 │├──┼───────────────────┼────┼───────┤│25 │正義香豬油(因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 │1 桶 │何育仁 │├──┼───────────────────┼────┼───────┤│26 │正義香豬油調合油(送驗未入本院贓物庫)│1 桶 │何育仁 │├──┼───────────────────┼────┼───────┤│27 │隨身碟 │1 個 │胡金忞 │├──┼───────────────────┼────┼───────┤│28 │正義公司103 年1 至8 月份會議紀錄光碟 │1 片 │何育仁 │├──┼───────────────────┼────┼───────┤│29 │正義公司103 年會議紀錄影本 │7 件 │何育仁 │├──┼───────────────────┼────┼───────┤│30 │正義公司向頂新公司購油紀錄 │3 張 │何育仁 │├──┼───────────────────┼────┼───────┤│31 │正義公司原料規格表等資料 │1 本 │何育仁 │├──┼───────────────────┼────┼───────┤│32 │正義公司檢驗報告單 │1 本 │何育仁 │├──┼───────────────────┼────┼───────┤│33 │正義公司油槽車進出貨檢驗報告單 │1 本 │何育仁 │├──┼───────────────────┼────┼───────┤│34 │泳宸企業行、鑫好公司、禾鋐企業社請購單│3 件 │何育仁 ││ │等資料 │ │ │├──┼───────────────────┼────┼───────┤│35 │正義公司油槽抽查檢驗紀錄表 │2 件 │何育仁 │├──┼───────────────────┼────┼───────┤│36 │正義公司遠東銀行支票帳號影本 │1 張 │何育仁 │├──┼───────────────────┼────┼───────┤│37 │正義公司103 年度進貨年報表 │1 張 │何育仁 │├──┼───────────────────┼────┼───────┤│38 │元六亦商行進貨資料 │6 張 │何育仁 │├──┼───────────────────┼────┼───────┤│39 │加拾伊商行進貨資料 │28張 │何育仁 │├──┼───────────────────┼────┼───────┤│40 │旭日友商行進貨資料 │17張 │何育仁 │├──┼───────────────────┼────┼───────┤│41 │泳宸企業行進貨資料 │7 張 │何育仁 │├──┼───────────────────┼────┼───────┤│42 │禾鋐企業社進貨資料 │29張 │何育仁 │├──┼───────────────────┼────┼───────┤│43 │鑫好公司進貨資料 │21張 │何育仁 │├──┼───────────────────┼────┼───────┤│44 │正義公司應付票款明細表 │6 張 │何育仁 │├──┼───────────────────┼────┼───────┤│45 │裕發公司進出貨內帳 │18張 │何宏基 │├──┼───────────────────┼────┼───────┤│46 │裕發公司銷貨磅單傳票 │1 張 │何宏基 │├──┼───────────────────┼────┼───────┤│47 │裕發公司進口報單影本 │1 捆(41│何宏基 ││ │ │張) │ │├──┼───────────────────┼────┼───────┤│48 │半連續式精製設備 │1式 │楊政樹 │├──┼───────────────────┼────┼───────┤│49 │冬化分離機零件 │2式 │楊政樹 │├──┼───────────────────┼────┼───────┤│50 │冬化分離機零件 │3只 │楊政樹 │├──┼───────────────────┼────┼───────┤│51 │儲油槽 │10座 │楊政樹 │├──┼───────────────────┼────┼───────┤│52 │脫酸設備工程 │1式 │楊政樹 │├──┼───────────────────┼────┼───────┤│53 │分提設備 │1式 │楊政樹 │├──┼───────────────────┼────┼───────┤│54 │分提擠壓機及濾板 │1式 │楊政樹 │├──┼───────────────────┼────┼───────┤│55 │巴特奶油設備工程 │1式 │林穎聖 │├──┼───────────────────┼────┼───────┤│56 │烘焙新廠冷捏機 │1式 │林穎聖 │├──┼───────────────────┼────┼───────┤│57 │烘焙新廠冷凍機 │1式 │林穎聖 │├──┼───────────────────┼────┼───────┤│58 │烘焙新廠真空脫氧機 │1式 │林穎聖 │├──┼───────────────────┼────┼───────┤│59 │烘焙新廠富士包裝機 │1式 │林穎聖 │├──┼───────────────────┼────┼───────┤│60 │烘焙新廠充填設備 │1式 │林穎聖 │├──┼───────────────────┼────┼───────┤│61 │烘焙新廠輸送設備 │1式 │林穎聖 │├──┼───────────────────┼────┼───────┤│62 │烘焙新廠倉儲設備 │1式 │林穎聖 │├──┼───────────────────┼────┼───────┤│63 │CIP設備 │1式 │林穎聖 │├──┼───────────────────┼────┼───────┤│64 │磅裝奶油設備 │1式 │林穎聖 │├──┼───────────────────┼────┼───────┤│65 │正義公司資產負債表 │1張 │黃雅婉 │├──┼───────────────────┼────┼───────┤│66 │正義公司資銀行帳戶明細 │1張 │李美華 │├──┼───────────────────┼────┼───────┤│67 │正義公司應收票據 │1張 │李美華 │├──┼───────────────────┼────┼───────┤│68 │正義公司應收帳款 │1份 │黃雅婉 │├──┼───────────────────┼────┼───────┤│69 │正義公司未沖帳餘額表 │1頁 │黃雅婉 │├──┼───────────────────┼────┼───────┤│70 │正義公司土地建物明細 │1張 │王佩珍 │├──┼───────────────────┼────┼───────┤│71 │正義公司其他資產土地明細 │3頁 │王佩珍 │├──┼───────────────────┼────┼───────┤│72 │正義公司其他資產苗栗土地估價報告書 │1份 │王佩珍 │├──┼───────────────────┼────┼───────┤│73 │正義公司固定資產清冊(土地) │6頁 │黃雅婉 │├──┼───────────────────┼────┼───────┤│74 │正義公司固定資產清冊 │34頁 │黃雅婉 │├──┼───────────────────┼────┼───────┤│75 │正義公司現金流量預估表 │1張 │潘文婷 │├──┼───────────────────┼────┼───────┤│76 │支票影本 │9張 │李美華 │├──┼───────────────────┼────┼───────┤│77 │正義公司銀行借款明細表 │6頁 │李美華 │├──┼───────────────────┼────┼───────┤│78 │正義公司銀行存摺影本 │12本 │李美華 │├──┼───────────────────┼────┼───────┤│79 │正義公司銀行貸款資料 │4 份 │李美華 │├──┼───────────────────┼────┼───────┤│80 │正義公司預估退貨金額明細表 │1張 │潘士銘 │├──┼───────────────────┼────┼───────┤│81 │票據撤回申請單影本 │3張 │李美華 │├──┼───────────────────┼────┼───────┤│82 │包裝大樓全廠自動化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83 │18L輸送帶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84 │油脂充填機6頭+18頭噴 │2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85 │全自動套標機+熱收縮爐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86 │A100油墨噴字機 │1台 │許展榮 ││ │ │ │李晉嘉 │├──┼───────────────────┼────┼───────┤│87 │A100噴字機 │1台 │許展榮 ││ │ │ │李晉嘉 │├──┼───────────────────┼────┼───────┤│88 │自動油墨噴字機LINX4800 │1台 │許展榮 ││ │ │ │李晉嘉 │├──┼───────────────────┼────┼───────┤│89 │油墨噴字機 │1台 │許展榮 ││ │ │ │李晉嘉 │├──┼───────────────────┼────┼───────┤│90 │18L盡機械手臂液晶顯示器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91 │輸送機系統更新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92 │18L機械手臂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93 │機械手臂2.4KG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94 │自動封箱機 │2 套 │許展榮 ││ │ │ │李晉嘉 │├──┼───────────────────┼────┼───────┤│95 │2.4K封箱機 │2台 │許展榮 ││ │ │ │李晉嘉 │├──┼───────────────────┼────┼───────┤│96 │1.5L模具組 │1組 │許展榮 ││ │ │ │李晉嘉 │├──┼───────────────────┼────┼───────┤│97 │自動收縮膜機 │1台 │許展榮 ││ │ │ │李晉嘉 │├──┼───────────────────┼────┼───────┤│98 │L型封口收縮機 │1組 │許展榮 ││ │ │ │李晉嘉 │├──┼───────────────────┼────┼───────┤│99 │L型封口收縮機 │1組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00 │角罐圓罐貼標機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01 │電腦定量計數機 │1台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02 │切碎機TC-500 │1台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03 │成品儲油槽,共14顆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04 │儲油槽油泵控制配電工程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05 │調配槽自動控電系統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06 │包裝空桶輸送設備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07 │2L空桶垂直輸送機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08 │2.4KG空桶垂直輸送機 │1式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09 │麻油填充機、鎖蓋機 │2台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10 │儲油槽32公秉 │2個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11 │35噸儲油槽 │2個 │許展榮 ││ │ │ │李晉嘉 │├──┼───────────────────┼────┼───────┤│112 │調配槽活動式打油馬達 │2個 │許展榮 ││ │ │ │李晉嘉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