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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侵上訴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東軒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 律師

陳宏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廿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5 年2 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5 年5 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14年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5 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