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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上訴字第 4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44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惠玉選任辯護人 黃頌善律師

黃呈熹律師被 告 陳進福指定辯護人 陳聰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802 號中華民國105 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69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鍾惠玉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進福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鍾惠玉係大陸地區來臺依親居留之人民,陳進福係臺灣地區人民。2 人均明知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不得以非法方法入境臺灣地區,亦明知陳進福與大陸地區人民鍾香蓮彼此間並無結婚之真意,然鍾惠玉意圖獲取免費赴大陸之旅費,陳進福意圖獲取介紹大陸地區人民非法來臺之利益,竟共同基於使鍾香蓮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工作之犯意聯絡,藉由鍾惠玉之介紹,安排陳進福擔任假結婚之人頭丈夫,並由鍾香蓮負擔7 萬元款項後,鍾惠玉、陳進福分別於民國103 年4 月21日、22日啟程赴大陸地區再會合。陳進福與鍾香蓮旋於103年4 月24日,同赴大陸地區福建省龍岩市民政局辦理虛偽結婚登記,於翌日取得該省武平縣公證處公證處核發之( 2014) 閩武證民字第186 號公證書。嗣陳進福於103 年6 月5 日再以配偶來臺探親團聚為由,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各1 份,並檢具前開公證書等文件,持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市第二服務站申辦鍾香蓮入境來臺之手續。惟陳進福於103 年7 月3 日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面談後遭發覺上開假結婚情事,鍾香蓮因而未能非法入境來臺而未果。惟鍾惠玉仍因而獲得免費赴大陸之旅費新臺幣( 下同) 6,300 元之利益,陳進福因而獲得介紹大陸地區人民鍾香蓮非法來臺之利益63,700元。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高雄市第二專勤隊報告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陳進福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高雄市第二專勤隊( 以下簡稱專勤隊) 調查中之自白具有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 條、第230 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 條之司法警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條第2 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同法第100 條之2 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準用同法第100 條之1 之規定。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

㈡被告陳進福於偵訊時供稱:在專勤隊訊問時,我不認識字,

他們問我問到2 點多,我當時頭暈暈等語(見偵卷第10、11頁)。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被告陳進福於103 年7 月6 日在專勤隊之調查筆錄,其中光碟時間13分36秒至20分28秒間、53分43秒間部分,經勘驗結果:一、被告陳進福神清語氣自然平和,並未有何神智不清之情形。二、期間被告陳進福先前稱機票錢是其所支付,經詢問人員曾質疑被告陳進福說詞前後不一,且多次曉諭被告陳進福應據實以告,並分析卷內事證及後續處理情形。三、嗣經被告陳進福自行表示「係由被告鍾惠玉支付7 萬元之飛機票等費用,由被告陳進福以結婚名義協助辦理鍾香蓮來台,鍾香蓮來台後可以做工作,若鍾香蓮有來台以後,將可協助償還被告陳進福所積欠之20萬元債務」等情,且其實際問答內容詳如附表一所載,有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可憑( 見原審訴一卷第74-83 頁) 。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陳進福於專勤隊調查時之陳述,其中經原審法院勘驗部分如附表一所示,自應以原審法院勘驗結果為準,而未經原審法院勘驗部分仍應以筆錄記載為準。

㈢上開經原審法院勘驗之調查筆錄,詢問過程中,部分內容係

由詢問人以誘導詢問方式,供被告陳進福為是或否或「嘿」等簡單回答之形式完成詢問。惟按證據法上禁止「誘導詢問」,係指對於友性證人、鑑定人為主詰問,詰問人不得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將期待證人、鑑定人為陳述之內容,嵌入詰問問題,使證人、鑑定人得以任意附和,致有礙其陳述之真實性而言,與對被告之訊(詢)問不同。又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並無禁止誘導訊(詢)問之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第98條所規定,與同法第

166 條之7 第2 項第2 款所定詰問證人、鑑定人不得使用之不正方法之內容相當,且第166 條之7 第2 項第4 款另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不得為不合法之誘導。因此,應認誘導訊問非屬刑事訴訟法第98條所定之不正方法。故對被告縱有誘導訊問,亦非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證據,就訊問所得之自白援為論罪證據,並無採證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199號、98年度台上字第865 號、98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陳進福於專勤隊調查時之陳述,縱有誘導訊問,然既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自得採為認定本案之證據。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 年7 月3 日被告陳進福之訪談紀錄及鍾香蓮之電話訪談紀錄、面( 訪) 談結果建議表具有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㈠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對於具有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如公務文書等,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採取容許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參照)。

㈡本件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 年7 月3 日被告陳進福之訪

談紀錄及鍾香蓮之電話訪談紀錄、面( 訪) 談結果建議表,均係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科員任曉婷所製作,被告陳進福於電話訪談鍾香蓮時亦在場(見警卷第9 頁),而任曉婷對被告陳進福之訪談紀錄及對鍾香蓮實施之電話訪談紀錄,均係就專屬其2 人間之特定問題詢問,用以明瞭大陸地區人民鍾香蓮進入臺灣地區之事由及背景等事項,核其性質,應屬行政法規授權行政機關就欲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一般例行性之詢問與查核,應屬境管局公務員於例行性之公務過程中,基於其自身職務上之觀察而當場記載之紀錄文書。此與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3 條第8 款(B )項就非刑事案件中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所觀察、報告之事項,仍賦予其傳聞法則之例外效力,具有相同之情況。蓋境管局之書記所作之紀錄,僅係作為是否核可入境之依據,並非犯罪之偵查,故將赴大陸地區結婚之臺灣民眾及大陸地區人民定罪並非其等之目的,亦不使執法人員因此享有職務上之利益,且攸關製作該文書之公務員之責任、信譽,若有錯誤、虛偽,該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從而其正確性高,虛偽製作紀錄之風險或動機幾乎不存在,亦即其製作之紀錄文書具有高度特別可信性,自得援引作為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至於依據該面談或電話訪談紀錄所做成之訪談結果建議表,則屬製作上開訪談紀錄之公務員依其觀察所得所做成之書面報告,亦應具有特別可信性,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規定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鍾惠玉、陳進福均供認係由被告鍾惠玉介紹大陸地區女子鍾香蓮予被告陳進福作為結婚對象,並由鍾惠玉借款

7 萬元予陳進福用作赴大陸之結婚花費,陳進福於前揭時、地與鍾惠玉先後到大陸地區會合,陳進福與鍾香蓮於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嗣再向移民署申辦鍾香蓮入境來臺事宜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被告鍾惠玉辯稱:陳進福說他家裡沒人照顧,要娶個老婆來幫他管理家裡,所以想去大陸娶鍾香蓮云云;被告陳進福則辯稱:我之前去找鍾惠玉買水果,她拿鍾香蓮照片給我看,後來我有跟鍾香蓮通電話,當時家裡只剩下我一個人,我想娶個老婆來作伴,所以決定去大陸娶鍾香蓮云云。

二、經查: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進福於專勤隊調查時坦承其經由被告

鍾惠玉之介紹,以結婚名義協助辦理鍾香蓮來台工作,由被告鍾惠玉支付7 萬元之飛機票等費用,鍾香蓮來台工作後,將可協助償還被告陳進福所積欠之20萬元債務等情,已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該調查筆錄錄音光碟無誤,有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及附表一所示錄音內容附卷可稽( 見原審訴一卷第74-83頁) 。又被告陳進福於調查中另供陳:「( 問:鍾香蓮家人是否知道你與鍾香蓮的婚姻關係為假結婚?) 她家人都知道。」、「( 既然你與鍾香蓮婚姻關係為假結婚,為何還要辦婚宴?) 因為介紹人小玉要求說為了要應付移民署面談官,所以要宴客也要拍照存證。」、「(你是否知道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虛偽結婚代申請來臺是犯法?)我原本不知道,認為只是幫忙她來臺工作,我現在知道錯了,以後不敢,請求法院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等語( 見警卷第12、14頁),此部分雖未經原審法院勘驗,但被告陳進福及其辯護人並未否認此部分自白之真實性,自可採信。而被告陳進福申請鍾香蓮入境臺灣地區,於103 年7 月3 日接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承辦人員面談時,對於其在大陸地區之行程、與鍾香蓮之相處過程等問題之回答,與該承辦人員電詢鍾香蓮之回答結果有諸多不符之處( 詳如附表二所示) ,該署承辦人員認為陳進福與鍾香蓮說詞有多處瑕疵、重大疑點,為虛偽結婚,建議不予通過等情,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面(訪)談結果建議表、訪談紀錄、電話訪談紀錄各1 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9 頁,偵查卷第21- 24頁),並經證人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承辦人員任曉婷於偵查中結證無訛( 見偵查卷第17-19 頁) 。如附表二所示,被告陳進福與鍾香蓮對於其2 人在大陸地區相處之過程、彼此家世背景之了解,所述歧異甚大,難認其2 人係有意共組家庭共同生活之新婚夫妻。此外,並有旅客入出境查詢、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平縣公證處公證書、結婚公證書、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保證書、被告2 人於103 年4 月1 日借據影本各1 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8-28 、39、44頁,原審訴一卷第54頁)。足證被告陳進福前開於調查中之自白,堪信為真正。

㈡被告鍾惠玉、陳進福雖一致供陳:陳進福係經由鍾惠玉介紹

,透過手機平版通訊軟體聊天認識鍾香蓮,陳進福遂欲赴大陸地區與鍾香蓮辦理結婚事宜,然因陳進福當時負債欠缺金錢支付機票等費用,遂先向鍾惠玉借得7 萬元後,交予鍾惠玉,並由鍾惠玉自該7 萬元內支付鍾惠玉、陳進福及其友人鄭進興之機票,及陳進福台胞證等出國事宜之費用,剩餘1萬元嗣後由鍾惠玉歸還給陳進福,鍾惠玉遂先於103 年4 月21日前往大陸地區,陳進福及鄭進興則於翌(22)日始一同前往大陸地區後,與鍾惠玉及鍾香蓮會合,一同至鍾香蓮住處居住,陳進福與鍾香蓮於103 年4 月24日,在鍾惠玉、鄭進興陪同下至福建省武平縣公證處登記結婚,陳進福僅支付1, 000元人民幣予鍾香蓮辦理宴客費用,即未再支付其他結婚費用云云,並經證人鄭進興於原審審理時附和其詞,又提出鍾香蓮在手機通訊軟體上之個人照片3 張、借據1 紙為證(見原審訴一卷第54、164-166 、170-174 、177 頁,原審訴二卷第35-37 、44、49、51、52、55、58、59、108-110頁)。

㈢惟被告陳進福對於其向被告鍾惠玉借款7 萬元之過程,就借

款地點係被告鍾惠玉在高雄市梓官區之住處或係三民區之住處或鍾惠玉之水果攤、借據係1 紙或2 紙、借據用紙係A4規格之空白紙張或日曆紙、款項交付時間係在103 年4 月1 日

(借據上記載之日期) 或被告鍾惠玉103 年4 月21日出國前

2 天或前一週、各次還款時被告鍾惠玉有無另開收據等攸關借貸關係之重要事項,前後供述不一( 見原審訴一卷第147-150、186 頁,原審訴二卷第44、46、51) ,已有可疑。且被告鍾惠玉、陳進福2 人若於借款之初即立有借據,此乃對其2 人極為有利之證據,理應於涉案之始即提出為證據,方符情理。被告鍾惠玉竟於案發後7 個月,才於104 年2 月26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借據1 紙,亦非無疑。再者,被告陳進福自陳:案發當時做鐵工,月薪約4 萬元,無存款及不動產,房租每月5,000 元,負債20萬元等語( 見警卷第2 頁,本院卷第37頁) ;被告鍾惠玉亦自述:案發時賣水果維生,每月工資約2 萬元,水果生意不好做,很累,已離婚,1 人居住,房租每月4,000 元,存款不多,與被告陳進福因賣水果認識,交情僅為在水果攤聊聊天而已,如果陳進福7 萬元不還,只能自認倒楣,與鍾香蓮則屬感情普通,互稱姐妹等情( 見原審訴一卷第175 、177 、180 頁) 。可見被告鍾惠玉、陳進福均屬經濟困窘之人,其2 人僅係水果攤老闆與顧客間之關係,無特殊交情,而被告鍾惠玉與鍾香蓮亦非感情深厚之摯友。衡諸常情,7 萬元對被告鍾惠玉而言相當於3個半月之薪資,數目不小,被告鍾惠玉應無可能在7 萬元借款無任何擔保且可能無法獲償之情形下借予被告陳進福。被告2 人所述由被告鍾惠玉借款7 萬元予被告陳進福以負擔本案兩岸結婚之費用云云,要難採信。況且,被告陳進福既已負債20萬元,又無資力支付其所謂結婚之開銷,並自陳:我講台語給鍾香蓮聽,鍾香蓮稍微聽得懂,鍾香蓮講的語言我聽不太懂等語( 見原審訴一卷第144 頁) ,足見被告陳進福與鍾香蓮有語言溝通困難之障礙,應無任何感情基礎。按諸一般經驗法則,被告陳進福在經濟困窘且與女方無任何感情基礎之情形下,實無倉促至大陸地區即刻完婚之迫切需要。被告2 人所辯被告陳進福與鍾香蓮是真結婚云云,難以採信。而證人鄭進興因陪同被告陳進福前往大陸地區,參與本案之行程,其因擔心亦涉嫌本案,故而迴護附和被告2 人之說詞,亦屬人之常情,其證詞應係為自己脫免罪責之詞,且與前開事證不符,殊難採為有利於被告2 人之認定。而上開借據1 紙應係被告2 人臨訟杜撰,亦無可信。至於鍾香蓮在手機通訊軟體上之個人照片3 張縱令可以證明被告陳進福於案發前曾透過手機通訊軟體與鍾香蓮見面,仍不能證明被告陳進福與鍾香蓮確有結婚之真意,不足為有利於被告2 人之證據。

㈣另被告2 人及證人鄭進興所述:被告陳進福尚支付結婚宴客

費用人民幣1000元等情,以及被告提出在大陸地區宴客之照片、被告陳進福與鍾香蓮之出遊之照片等( 見原審訴一卷第47-53 頁) 。因被告陳進福於調查中已供述:「( 既然你與鍾香蓮婚姻關係為假結婚,為何還要辦婚宴?) 因為介紹人小玉要求說為了要應付移民署面談官,所以要宴客也要拍照存證。」等語甚明。故上開證據應係被告2 人因本案假結婚所刻意製造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陳進福與鍾香蓮係出於真意而結婚。

㈤被告陳進福於案發後未再前往大陸地區,而其所有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6 月間,移民署面談前,與大陸地區有密集通話約10次,此後,僅於104 年5 月15日、104年7 月18日各與大陸地區通話一次,通話時間各為275 秒、

166 秒之事實,有被告陳進福之入出國紀錄、行動電話聯紀錄可佐( 見原審訴一卷第129-131 、280-283 頁) ,足證被告陳進福與鍾香蓮之關係極為疏離。茲以現今兩岸通訊、往返之便利,需費亦非甚高之情形下,以其2 人前開往來交通之情況判斷,難認其2 人係真心相許之夫妻關係。該通聯紀錄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2 人之認定。

㈥參合上開事證,足認被告陳進福於調查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信為真正。被告陳進福與鍾香蓮之間並無結婚真意,被告陳進福係經由被告鍾惠玉之介紹,被告鍾惠玉為圖獲取免費赴大陸之旅費之利益,被告陳進福為圖獲取介紹大陸地區人民非法來臺之利益元,共同以假結婚之方式意圖使鍾香蓮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堪可認定。而本案全部費用7 萬元不可能由被告2 人負擔,業如前述,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該7 萬元費用應係由意圖進入臺灣地區工作之鍾香蓮負擔,較為合理。鍾香蓮雖最終未能入境臺灣,但被告鍾惠玉仍因此獲得免費赴大陸之旅費6,300 元之利益,而被告陳進福則獲得其餘63,700元之利益,此經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 見本院卷第74頁反面- 第75頁反面) 。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被告陳進福於偵查、原審及本院翻異,改稱:我與鍾香蓮是真結婚,不是假結婚云云,及被告鍾惠玉前開辯解,均無可採。至於證人鄭進興部分,因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為知情共犯,本院爰不予認定,附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2 人所辯,均係飾卸之詞,一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的理由㈠按結婚首重當事人真意,結婚意思之有無本應屬結婚之實質

成立要件至明。又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乃依行為地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 項原定有明文;而大陸地區現施行之婚姻法第5 條規定,亦認結婚必須以當事人有結婚之意思為其要件,苟無結婚之真意,婚姻自屬無效。則依前述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假結婚者,依大陸地區現行有效之法律,應屬無效。查被告係臺灣地區人民,其於98年7 月8 日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公證而假結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 項規定,以行為地之大陸地區之法律為應適用之準據法,自屬無效。再按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又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

1 項、第15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前述法文所稱「非法」,指凡非經合法手續進入者皆包括之,自不以偷渡進入為限,且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又行政程序法第119 條第1 款、第2款規定,受益人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故在大陸地區虛偽結婚,以不實之結婚證明辦理相關入境手續,憑以進入臺灣地區,其所持之入境許可文件雖係入出境主管機關所核發,形式上為合法,但因以詐欺方法而取得,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仍屬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180號、92年度台上字第40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97年度台上字第592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就此部分亦應為同一之解釋。末按刑法上「意圖營利」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牟利意圖,茍人頭丈夫既出於獲取對價之意,與大陸人民假結婚,使之來臺,其基於營利之意圖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79條第

2 項處斷,合先敘明。㈡被告鍾惠玉、陳進福為使鍾香蓮得援引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

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 條第1 、2 項之配偶申請來臺團聚(夫妻團聚)規定以入境臺灣地區,而招募或應允充任人頭丈夫,進而與大陸女子鍾香蓮於彼此欠缺結婚真意之情況下,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公證手續,藉此規避政府對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臺灣地區之管制,則被告2 人實質上形同以非法手段使大陸地區人民入境臺灣地區。而被告鍾惠玉獲取免費至大陸地區遊玩之利益,被告陳進福獲取介紹大陸地區人民非法來臺之利益,則被告2 人主觀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甚為顯明。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該條例第79條第2 項、第4 項、第15條第1 款之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未遂罪。被告2 人係未遂犯,均應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被告鍾惠玉、陳進福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叁、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被告2 人犯罪事證明確,原審法院未查,遽為無罪之諭知,自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另為有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2 人,意圖以假結婚之方式,使大陸地區女子入境來臺工作,對於國家入出境管理之危害非輕,被告鍾惠玉自始否認犯行,被告陳進福最初於調查中雖坦承犯行,嗣後於偵審中翻異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2 人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附卷可稽,被告鍾惠玉國小畢業,現從事清潔工作,月入2 萬餘元,被告陳進福國中畢業,職業為鐵工,月入約4 萬元,被告2 人尚非俗稱「蛇頭」之兩岸非法來臺之仲介,影響層面較小,兼衡其犯罪動機係為貪圖小利,鍾香蓮並未入境臺灣,犯罪結果尚未發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二、沒收部分:㈠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

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修正後增訂之刑法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同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鍾惠玉所獲取免費至大陸地區遊玩之利益即機票費用6,300 元,被告陳進福所獲取介紹大陸地區人民非法來臺之利益63,700元(即7 萬元之對價扣除鍾惠玉之機票費用),均為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諭知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

1 款、第79條第2 項、第4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1 項、第2 項、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

(禁止行為)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

(罰則)違反第15條第1 款規定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15條第1 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1 項至第4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1 項至第4 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附表一:

┌─────────────────────────────────────────┐│陳進福103年7月6日調查筆錄與勘驗光碟對照表 │├──┬──────────────────┬───────────────────┤│編號│調查筆錄內容 │勘驗筆錄錄音內容 ││ │ │ │├──┼──────────────────┼───────────────────┤│ 1. │問:鍾惠玉於何時?何地?在何處與你討論│(0時13分36秒至20分28秒間) ││ │ 要娶鍾香蓮當時談話內容? │問:嘿,去大陸的機票錢? ││ │答:去年4 月份於梓官市場買東西時認識│答:機票錢是我先拿給她買,買飛機票。 ││ │ ,她跟我聊天,在聊天的過程中知悉│問:你要改這樣?那天你說她幫你出的,現││ │ 我還沒有娶老婆,她說有一個在大陸│ 在又說你拿給她?你要賭?你要賭?我││ │ 的妹妹鍾香蓮已離婚,經濟不好想來│ 跟你講這麼多了,因為我從頭到尾都沒││ │ 臺工作賺錢,可不可以以結婚的方式│ 有隱瞞你,那天我不會跟你說,我跟你││ │ 申請她妹妹來臺,小玉說她會幫忙我│ 講嚴重性,阿其實這個如果你自己有悔││ │ 出往返機票錢、食宿費用以及辦理結│ 改,很輕,你知道嗎?阿你要,因為那││ │ 婚登記等的費用,我另外有要求說如│ 天這也有錄音、錄影,你想清楚喔?阿││ │ 果鍾香蓮來臺工作賺錢後,請她幫忙│ 你怎麼說我們怎麼打,我不會勉強你,││ │ 清償我在臺積欠新臺幣20多萬元的債│ 我是要提醒你,你現在頭腦不要三心二││ │ 務,介紹人小玉有轉達鍾香蓮我的要│ 意你知道嗎?你那天有承認你有承認的││ │ 求後,鍾香蓮也有同意。 │ 事情,有悔改啦!我為什麼…我為什麼││ │問:你於何時前往大陸地區結婚?與何人 │ 跟你…你剛剛講的那個利害關係我講給││ │ 前往?在大陸時何人接機? │ 你聽,我不會騙你,因為關你對我們也││ │答:今(103)年4 月22日前往大陸結婚。 │ 沒有好處,阿事實你這個也不會關啦!││ │ 由小玉的老公進興仔( 不知道姓) 陪│ 你知道嗎?啊辦你這個有辦沒辦,有沒││ │ 同我前往大陸。小玉再來廈門機場接│ 有移卷跟我沒有關係,但是你有保證人││ │ 機。 │ 啦!啊你以後不要越陷越深…我一定要││ │問:你前往大陸與鍾香蓮結婚期間,食宿│ 提醒你,你頭腦這個要清楚啦!我不知││ │ 等花費如何處理? │ 道介紹人怎麼跟你說的,她當然希望她││ │答:我在大陸期間大多住在鍾香蓮家裡,│ 自己妹妹過來,他們自私的性一定是這││ │ 我都沒有花錢,都是由鍾香蓮幫忙支│ 樣,要來賺錢要什麼要怎樣是她們的事││ │ 付。 │ 情,啊你…你…你…自己的立場你要想││ │問:你見過鍾香蓮家中何人? │ 清楚。你說的我不會再…那麼怕送…阿││ │答:我見過鍾香蓮的父母親、大哥以及大│ 你自己這次你不承認的…我有跟你說…││ │ 嫂。 │ 都有錄音、錄影,對嗎?啊你要說實話││ │問:你在大陸與鍾香蓮宴客幾桌? 宴客地│ 嗎? ││ │ 點? │答:那樣就照… ││ │答:有宴客2 桌。宴客地點位於鍾香蓮家│問:上次記的那樣說就對了? ││ │ 。 │答:沒啦!之前講的… ││ │問:你與鍾香蓮結婚聘金多少? 為何沒有│問:不是,我現在就是要問你嘛!你改啦!││ │ 聘金? │ 我這就是給你自白的機會,上次是面談││ │答:沒有聘金。因為之前就講好說我是代│ 、是行政調查,這次是刑事案件,這自││ │ 她申請來臺工作,所以不用出聘金。│ 白才有效果,你知道嗎?所以人家說定││ │(見警卷第12頁) │ 罪是犯罪後的態度決定的,你知道嗎?││ │ │ 法官判也是看這個啊!你看報紙哪一報││ │ │ 說這個人悔改了,給他一個機會,啊有││ │ │ 些人惡性,有些人犯罪後又死不承認,││ │ │ 硬要辯、硬要凹,啊你要這樣賭?我跟││ │ │ 你說我們問這個都是自由的,你知道嗎││ │ │ ?你律師在這我們也是這樣說,律師在││ │ │ 這還不會跟我們辯,律師坐在這,只是││ │ │ 說我們不可以打你、把你灌水、把你怎││ │ │ 樣,我是說一般刑事案件。阿這個是我││ │ │ 從頭到尾講利害關係給你聽,我們不會││ │ │ 強逼你回答,你知道嗎?你要回答是你││ │ │ 的自由,我要提醒你,我一定要提醒你││ │ │ ,你對我來說是古意人,你不會說謊話││ │ │ ,你聽懂嗎?阿如果你要這樣…我要提││ │ │ 醒你…我接下來不會再提醒你了,如你││ │ │ 堅持要這樣我沒關係,我就照這樣、照││ │ │ 移送,我跟你說這個案子我一定會移送││ │ │ ,啊看你要去檢察官、法官那邊辯沒關││ │ │ 係,還是要…我跟你說,你若不會說謊││ │ │ ,一直說謊你會越說越難過,啊你為了││ │ │ 這個說謊不承認,檢察官、法官每個人││ │ │ 頭腦都很好,你不可能逃得過的,啊你││ │ │ 到時最後才承認,還是說的太離譜到時││ │ │ 判罪,你才倒楣!你做工做得那麼辛苦││ │ │ ,你真的要被關嗎?我跟你說這麼多,││ │ │ 你聽不懂嗎?蛤? ││ │ │答:我知道。 ││ │ │問:要老實說嗎? ││ │ │答:好啊。 ││ │ │問:我剛剛講這麼多了,你還這樣…老實講││ │ │ 一講,才不會每天一直吃不好、睡不好││ │ │ ,你聽得懂嗎?不要聽到刑事案件就怕││ │ │ 成這樣,那些酒空每天喝酒、每天被送││ │ │ 法院、那是酒駕,那也是刑事案件,你││ │ │ 聽懂嗎?蛤?那是因為你有在工作、有││ │ │ 在做工的人,我才會跟你說這,不然你││ │ │ 不承認就算了,反正我再…檢察官、法││ │ │ 官那邊累一點多問兩句而已…啊你就有││ │ │ 在改了,你若節省我們的時間、節省檢││ │ │ 察官他們的時間,承認悔改,悔改完就││ │ │ 好了,不是很省嗎?若你要辯辯一大堆││ │ │ ,到時你再去請律師啊!辯辯也無效啊││ │ │ !你聽懂嗎?好嗎?不要再說謊了!老││ │ │ 實說她是怎麼跟你約定的?怎麼說的?││ │ │答:她是跟我說7萬…7萬… ││ │ │問:7萬什麼事? ││ │ │答:7萬是說包含飛機票,總共… ││ │ │問:7萬是給你還是怎樣? ││ │ │答:沒有啦!她沒有給我,是包含這些飛機││ │ │ 票的錢去買,買飛機票…去買的。 ││ │ │問:7萬誰出的? ││ │ │答:小玉買的。 ││ │ │問:她要出7萬就對了? ││ │ │答:嘿啦,她7萬這是包含花費的喔! ││ │ │問:對,7萬就是你說…她幫你出機票錢對 ││ │ │ 啦!意思是說免費給你去大陸娶老婆對││ │ │ 吧? ││ │ │答:嘿。 ││ │ │問:她花幾萬是她的事情對嗎?你說… ││ │ │答:她是說…沒…她是說…三個就… ││ │ │問:我跟你講啦!她應該是問你有沒有要娶││ │ │ 老婆啦? ││ │ │答:她是跟我講說要過去娶老婆。 ││ │ │問:問看看要不要過去娶老婆? ││ │ │答:嘿啦! ││ │ │問:幫她妹妹過來做工作就對了?幫她妹妹││ │ │ 過來就對了? ││ │ │答:嘿啦! ││ │ │問:啊她妹妹過來要幹嘛? ││ │ │答:會啊!可以做工作啊! ││ │ │問:做工作喔?她有問說…用拜託你的對吧││ │ │ ?看能不能幫她妹妹辦過來臺灣?用結││ │ │ 婚的名義辦過來臺灣做工作這樣? ││ │ │答:嘿啦! ││ │ │問:辦過來臺灣讓妹妹做工作啦?是不是這││ │ │ 樣? ││ │ │答:嘿啦! ││ │ │問:啊就是…你有沒有跟她說…她有沒有說││ │ │ 到聘金的問題? ││ │ │答:沒。 ││ │ │問:說不用錢就對了? ││ │ │答:嘿。 ││ │ │問:阿辦過來…她妹妹算艱苦人就是,是不││ │ │ 是這樣? ││ │ │答:嘿。 ││ │ │問:經濟比較困難? ││ │ │答:嘿。 ││ │ │問:辦她妹妹過來做工作? ││ │ │答:嘿。 ││ │ │問:啊就是說幫你出機票錢,讓你去大陸遊││ │ │ 玩,這樣對嗎? ││ │ │答:嘿。 ││ │ │問:啊你去大陸那邊住,都是她的就對了?││ │ │答:嘿。 ││ │ │問:啊在那邊有沒有拿零花錢給你花用? ││ │ │答:沒有。 ││ │ │問:啊你就是單純幫忙,對嗎? ││ │ │答:嘿。 ││ │ │問:後來有沒有說一個月要再拿多少錢給你││ │ │ 嗎? ││ │ │答:沒有,都沒有。 ││ │ │問:你不是說幫你還一條債務?幫你還… ││ │ │答:這是…若有辦過來,有工作之後… ││ │ │問:正常…之前有講…還是結婚的時候才…││ │ │答:沒有,我們之前…她…我是說如果她有││ │ │ 過來… ││ │ │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們之前要過去就有講││ │ │ 明就對了? ││ │ │答:嘿。 ││ │ │問:你現在欠多少錢? ││ │ │答:現在欠…還…差不多20幾萬元。 ││ │ │(見原審1卷第75-78頁) │├──┼──────────────────┼───────────────────┤│ 2. │問:鍾香蓮與你結婚來臺的目的為何? │(0時53分43秒) ││ │答:鍾香蓮來臺的目的就是為了打工賺錢│問:鍾香蓮跟你結婚來臺灣的目的是幹什麼││ │ 她沒有說是要做什麼工作。 │ ? ││ │(見警卷第14頁) │答:要…做工作。 ││ │ │問:做工作啦吼?打工賺錢啦吼? ││ │ │答:嘿、嘿。 ││ │ │問:有說要做什麼工作嗎?沒講啦吼? ││ │ │答:沒。 ││ │ │問:你跟她結婚目的是要幹什麼? ││ │ │答:目的? ││ │ │問:嘿。 ││ │ │答:要娶老婆。 ││ │ │問:什麼要娶老婆?啊娶老婆她來臺灣有要││ │ │ 跟你住在一起嗎? ││ │ │答:要啊! ││ │ │(見原審1卷第82頁) │└──┴──────────────────┴───────────────────┘附表二:

┌─────────────────────────────────────────┐│陳進福與鍾香蓮103年7月3日訪談紀錄對照表 │├──┬──────────────────┬───────────────────┤│編號│陳進福103年7月3日移民署訪談紀錄 │鍾香蓮103年7月3日移民署電話訪談紀錄 │├──┼──────────────────┼───────────────────┤│ 1. │問:你目前從事何種工作?每月收入?有│問:老公目前從事何種工作?每月收入?有││ │ 無存款或不動產? │ 無存款或不動產? ││ │答:我目前在高雄市建安公司(詳細地址│答:他目前在明輝鐵工廠工作,月薪約新臺││ │ 不知道、在大學附近,大學名稱不詳│ 幣4 萬-4萬5 仟元,從事此工作大約2 ││ │ )從事搭建鐵皮屋工作,月薪約新臺│ 年時間,每天工作時間從早上8 點至下││ │ 幣4 萬8 仟元,從事此工作大約3-4 │ 午6 點,週休星期日,他一直都在鐵工││ │ 天,每天工作時間從早上8 點至下午│ 廠上班。他的名下沒有存款、不動產。││ │ 5 點,週休星期日,我於展鴻公司工│ (見警卷第6 頁) ││ │ 作前,就在此公司工作約4 年時間。│ ││ │ 我上一個工作是在展鴻公司從事搭建│ ││ │ 鐵皮工作,大約做了1 年左右。我的│ ││ │ 名下沒有存款、不動產。(見警卷第│ ││ │ 2 頁) │ │├──┼──────────────────┼───────────────────┤│ 2. │問:你目前與誰同住?房屋自有或租賃?│問:老公目前與誰同住?房屋自有或租賃?││ │ 房屋所有人為何?搬至該址多久? │ ││ │答:我現與弟弟陳佳明同住在現住址,居│答:他現與弟弟同住在現住址,居住有2 年││ │ 住有7 年多時間,房屋為租賃,每月│ 多時間,房屋為租賃,不知道每月租金││ │ 租金為新臺幣5 仟元,房租都是由我│ 多少。(見警卷第6 頁) ││ │ 支付。我一直都是住在這,沒有住過│ ││ │ 其他地方。(見警卷第2 頁) │ │├──┼──────────────────┼───────────────────┤│ 3. │問:你以及大陸地區人民鍾香蓮的婚姻狀│問:老公以及大陸地區人民妳的婚姻狀況?││ │ 況? │ ││ │答:我是第2 次結婚,第1 任妻子為臺灣│答:他是第2 次結婚,第1 任妻子為臺灣人││ │ 人,未生育小孩,第2 任妻子為大陸│ ,未生育小孩,第2 任妻子就是我,未││ │ 地區人民鍾香蓮,未生育子女;鍾香│ 生育子女;我是第2 次結婚,第1 次結││ │ 蓮是第2 次結婚,第1 次結婚象為大│ 婚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育有2 女(17││ │ 陸地區人民,育有2 子(17歲、15歲│ 歲、11歲,監護權歸前夫),由我前夫││ │ 、監護權歸鍾香蓮),由鍾香蓮母親│ 撫養。(見警卷第6 頁) ││ │ 養,不知道若鍾香蓮來臺後,其所育│ ││ │ 2 子如何照料。(見警卷第2 頁) │ │├──┼──────────────────┼───────────────────┤│ 4. │問:你與鍾香蓮結婚,何人先提出,何時│問:老公與妳結婚,何人先提出,何時、如││ │ 、如何決定結婚?鍾香蓮是否當場同│ 何決定結婚?妳是否當場同意? ││ │ 意? │ ││ │答:今年4 月24日我在大陸時跟鍾香連當│答:今年差不多3 月底他要來大陸之前,他││ │ 面求婚,提到要結婚一事,鍾香連有│ 在視頻中跟我求婚,提到要結婚一事,││ │ 當場同意,所以我們才立刻辦理結婚│ 我沒有當場同意,我跟他講先來大陸再││ │ 登記。(見警卷第4 頁) │ 說,我要先見到他本人。(見警卷第7 ││ │ │ 頁) │├──┼──────────────────┼───────────────────┤│ 5. │問:你於103 年4 月22日赴大陸與鍾香蓮│問:老公於103 年4 月22日赴大陸與妳結婚││ │ 結婚時,鍾香蓮是否有去接機?何人│ 時,妳是否有去接機?何人陪同?搭何││ │ 陪同?搭何種交通工具? │ 種交通工具? ││ │答:鍾香蓮一人前往接機,她搭了公車前│答:我一人前往接機,我搭了大巴前往廈門││ │ 往機場接我,我們4 人一同搭公車從│ 機場接他,我們4 人一同搭大巴從機場││ │ 機場去她家,車程時間約3 個多小時│ 去我媽媽家,車程時間約4 小時左右,││ │ 左右,車資由我支付。(見警卷第4 │ 車資由我支付。(見警卷第7頁) ││ │ 頁) │ │├──┼──────────────────┼───────────────────┤│ 6. │問:你於103 年4 月22日至4 月29日赴大│問:老公於103 年4 月22日至4 月29日赴大││ │ 陸與鍾香蓮結婚時,鍾香蓮有無與你│ 陸與妳結婚時妳有無與老公同住?何時││ │ 同住?何時開始與你同住何處、多久│ 開始與老公同住何處、多久?該住宿地││ │ ?該住宿地點由何人安排? │ 點由何人安排? ││ │答:我都住在鍾香蓮的家,我們睡在同一│答:他都住在我媽媽的家,22日當晚我們就││ │ 間房,但沒有同床。(見警卷第4 頁│ 開始睡在同一間房,有同床,老公睡在││ │ ) │ 我的左邊。(見警卷第7頁) │├──┼──────────────────┼───────────────────┤│ 7. │問:你與鍾香蓮結婚在大陸有無宴客?宴│問:老公與妳結婚在大陸有無宴客?宴客地││ │ 客地點由誰決定?當天你與何人同桌│ 點由誰決定?當天老公與何人同桌?有││ │ ?有無拍照? │ 無拍照? ││ │答:有宴客2 桌,地點在鍾香蓮家,宴客│ ││ │ 費用新臺幣1 仟由我支付,我不知道│答:有宴客2 桌,地點在我媽媽家,宴客費││ │ 人民幣多少,因為我付新臺幣1 仟元│ 用人民幣1 仟由他支付,當天來參加有││ │ 給我老婆,當天來參加有鍾香蓮祖父│ 我大哥、大嫂、父母親、姐姐、我的2 ││ │ 母、大哥、大嫂、父親、鍾香蓮的2 │ 個女兒、鍾惠玉、阿興以及一些鄰居約││ │ 個兒子、鍾惠玉、阿興以及一些鄰居│ 8-9 人左右。有拍照,是小玉負責拍照││ │ 約9 人左右。有拍照,是小玉負責拍│ 。(見警卷第8頁) ││ │ 照。(見警卷第4 頁) │ │├──┼──────────────────┼───────────────────┤│ 8. │問:你與鍾香蓮於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及公│問:老公與妳於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及公證過││ │ 證過程?往返交通工具、車資? │ 程往返交通工具、車資? ││ │答:大陸辦理結婚登記時間是103 年4 月│答:大陸辦理結婚登記時間是103 年4 月23││ │ 24日,當時鍾惠玉及小玉的大姐騎機│ 日,當時我們從我媽媽家搭計程車,當││ │ 車載我先過去,之後鍾香蓮的大哥載│ 時有阿興、鍾惠玉、堂姐大陸的兒子、││ │ 鍾香蓮過來,車程時間約10幾分鐘,│ 我及我老公共5 人,車程時間約1 個多││ │ 當天辦證費用由鍾惠玉付錢、當天領│ 小時,計程車錢由堂姐支付,當天辦證││ │ 件。(見警卷第5 頁) │ 費用由老公付錢、隔天領件。(見警卷││ │ │ 第8頁) │├──┼──────────────────┼───────────────────┤│ 9. │問:你於103 年4 月29日離開大陸返臺時│問:老公於103 年4 月29日離開大陸返臺時││ │ ,鍾香蓮是否有去送機? │ ,妳是否有去送機? ││ │答:有。我、鍾惠玉、阿興、鍾香蓮從鍾│答:有,我們27日去廈門,在廈門住了2 天││ │ 香蓮家搭公車到廈門機場。(見警卷│ ,29日早上賓館前往廈門機場,老公、││ │ 第5 頁) │ 阿興、我、堂姐搭計程車到廈門機場,││ │ │ 之後我跟堂姐就回我們家,我堂姐待了││ │ │ 10幾天才自己一個人回臺灣。(見警卷││ │ │ 第8頁) │├──┼──────────────────┼───────────────────┤│ 10.│問:鍾香蓮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已工作多│問:妳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已工作多久了?││ │ 久了?月薪為何?鍾香蓮上一個工作│ 月薪為何?妳上一個工作為何?從事多││ │ 為何?從事多久? │ 久? ││ │答:鍾香蓮目前從事服務生工作,從事3 │答:我目前在麵店煮麵、燙米粉等工作,從││ │ 個多月時間,月薪3 仟元,我不知道│ 事1 年多時間,月薪人民幣3 仟元,我││ │ 人民幣還是新臺幣,她之前在她嫂嫂│ 之前還沒有跟我老公離婚的時候天天在││ │ 的服飾店幫忙。(見警卷第5 頁) │ 家裡帶小孩。(見警卷第8頁) │├──┼──────────────────┼───────────────────┤│ 11.│問:鍾香蓮目前與誰同住、住何處?房屋│問:妳目前與誰同住、住何處?房屋自有或││ │ 自有或租賃? │ 租賃? ││ │答:她目前與大哥、大嫂共3 人同住。房│答:我目前與大哥、大嫂、嫂嫂的2 個女兒││ │ 屋為自有。(見警卷第5頁) │ 以及我父母親8 人同住。房屋為自有。││ │ │ (見警卷第8頁) │├──┼──────────────────┼───────────────────┤│ 12.│問:你有無去過鍾香蓮老家?鍾香蓮家中│問:老公有無去過妳老家?妳家中成員、近││ │ 成員、近況、你見過何人? │ 況、老公見過何人? ││ │答:有。我只知道以及看過鍾香蓮家中成│答:有。我家中成員有3 個哥哥(大哥做生││ │ 員有大哥(從事鐵工)、大嫂(從事│ 意、二哥做工、三哥裝修)、1 個姐姐││ │ 賣水果)、祖父母(沒有工作)。其│ (賣菜)、父母親(父親廚師、母親家││ │ 他我就不知道,我沒有看過他父母親│ 庭主婦),老公見過我三個哥哥、嫂嫂││ │ 。(見警卷第5 頁) │ 、姐姐、父母親。(見警卷第8頁) │├──┼──────────────────┼───────────────────┤│ 13.│問:你們在大陸期間雙方衣物如何處理?│問:你們在大陸期間雙方衣物如何處理? ││ │答:是鍾香蓮用洗衣機清洗。(見警卷第│答:都是我用手清洗。(見警卷第9頁) ││ │ 5 頁) │ │├──┼──────────────────┼───────────────────┤│ 14.│問:你們在大陸期間3 餐都如何解決? │問:你們在大陸期間3 餐都如何解決? ││ │答:是我老婆的祖父在負責煮。(見警卷│答:三餐都是我嫂嫂負責煮,有時候我媽媽││ │ 第5 頁) │ 也幫忙煮。(見警卷第9頁) │├──┼──────────────────┼───────────────────┤│ 15.│問:請你描述鍾香蓮家中格局? │問:請老公描述妳家中格局? ││ │答:共2 樓,有2 個房間,1 房是她大哥│答:共2 樓,有6個房間1 廳,1 房是父母 ││ │ 、大嫂住,另外1 房我與鍾香蓮住,│ 親住,1 房我大哥、大嫂住,另外1 房││ │ 我與鍾香蓮房間在2 樓。房間內有電│ 是我住,我跟老公睡的房間內沒有電視││ │ 視、冷氣、室內電話、電腦,房間內│ 、沒有冷氣、沒有室內電話、沒有電腦││ │ 有廁所。(見警卷第5 頁) │ ,房間內沒有廁所。(見警卷第9頁) │├──┼──────────────────┼───────────────────┤│ 16.│問:你與大陸地區人民鍾香蓮有無抽菸喝│問:老公與大陸地區人民妳有無抽菸喝酒習││ │ 酒習慣?平時飲食慣或禁忌? │ 慣?平時飲習慣或禁忌? ││ │答:我平時沒有抽菸、喝酒習慣,鍾香蓮│答:他平時沒有抽菸會喝一點點酒,我不會││ │ 不會抽菸也不會喝酒,我跟鍾香蓮無│ 抽菸也不會喝酒,他跟我無特殊飲食習││ │ 特殊飲食習慣或禁忌。(見警卷第5-│ 慣或禁忌。(見警卷第9頁) ││ │ 6 頁)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