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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上訴字第 8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88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鄭淑珠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霖豐食品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賴建安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德源上 三 人選任辯護人 楊斯惟律師

邱基峻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秋栢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翁松崟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天秭選任辯護人 賴柏宏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耀榮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林泰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建霖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被 告 陳榮宗

沈詩勛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律師

蔡明樹律師被 告 謝和芸選任辯護人 楊斯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104年度偵字第24021號、104年度偵字第269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㈠附表編號⒈、⒊、⒍、⒑、⒓、⒔、⒖、⒘、⒛、

、、、、、關於未○○、巳○○、壬○○、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及霖豐食品有限公司;㈡附表二、附表三關於未○○、申○○、地○○、巳○○、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霖豐食品有限公司;㈢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⒔乙○○、甲○○;㈣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⒑、編號⒓、⒔、⒘、、、、、、、關於乙○○、甲○○等部分,均撤銷。

未○○、巳○○㈠各犯如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

、、、所示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判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罪刑;㈡各犯如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判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罪刑;㈢各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判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罪刑。㈣未○○就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⒊、⒍、⒑、⒓、⒔、⒖、⒘、⒛、、、、、、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㈤巳○○就所犯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如附表編號⒈、⒊、⒍、⒑、⒓、⒔、⒖、⒘、⒛、、、、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就所犯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如附表編號、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⒈、⒊、⒍、⒑、⒓、⒖、⒘、⒛、、、、所示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就附表一編號⒔所示霖豐食品有限公司之犯罪所得,依各該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沒收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及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

編號、、、所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各科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

壬○○犯如附表編號所示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如該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罪刑。

乙○○、甲○○㈠各犯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⒔所示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判處如各該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罪刑;未扣案各該編號所示甲○○之犯罪所得,依各該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沒收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㈡又均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㈢乙○○、甲○○所犯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如附表編號⒈、⒌、⒍、⒎、⒐、⒑、⒒所處之刑及上開㈡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就所犯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如附表編號⒉、⒊、⒋、⒏、⒓、⒔所處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霖豐食品有限公司被訴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部分,無罪。

壬○○被訴附表編號部分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嫌,均無罪。

未○○、申○○、地○○、巳○○被訴附表、附表所示詐

欺罪,並與見豐貿易有限公司、霖豐食品有限公司被訴販賣變質食品罪等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即檢察官上訴之附表編號⒉、編號⒋、編號

⒌、編號⒎至編號⒐、編號⒒、編號⒕、編號⒗、編號⒚、編號⒙、編號至編號、編號、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部分)。

犯 罪 事 實

一、未○○係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見豐公司,其成立及主要營業項目請見附表編號1內容)代表人,與霖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霖豐公司,登記代表人為申○○)所營業務、工廠、營業所、員工均相同,實際上均由未○○綜理各項業務,以經營自歐美地區等國外進口冷凍食品、調味食品、罐頭食品、義大利麵至國內批發銷售為業。

㈠詎未○○、巳○○、辰○○、己○○、壬○○、戌○○(任

職內容請見附表)均明知①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係逾有效日期食品(其中,⑴巳○○就編號⒈、⒑、⒓、⒖、⒘、、、、;⑵辰○○就編號⒈、⒑、⒓、⒖、⒘、、;⑶己○○就編號⒈、⒑、⒓、⒖、⒘、、、、;⑷壬○○就編號;⑸戌○○就編號⒑、⒓、⒖、⒘、、),由東海食品行(為甲○○、乙○○共同經營,洪金鶯為會計,詳見附表)購買後改標轉售,仍各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由巳○○呈報未○○決定較便宜之價格後,分別指示戌○○、辰○○、己○○、壬○○,以見豐公司名義,按市價一折至三折價格,販賣上開逾有效日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便利乙○○、甲○○、洪金鶯與王瑞山(另案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將逾有效日期食品改標為未逾有效日期食品販售而幫助實行後開事實欄各對應之編號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為;②其中就附表編號、、、所示部分,亦均明知所販賣該部分逾有效日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改標轉售,會使購入之消費者錯誤判斷而予誤食,致引發免疫反應及因孳生細菌造成感染,發生包括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健康受損危險,竟仍各以代表人、受僱人身分(請見附表所示任職及職務內容)為執行見豐公司業務,販賣該逾有效日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㈡未○○、巳○○、辰○○、己○○、李昕盈均明知附表編

號⒊、⒍、⒔、⒛、、所示係逾有效日期食品(其中,⑴巳○○就編號⒊、⒍、⒔、⒛、、;⑵辰○○就編號⒊、⒍、⒔、⒛;⑶己○○就編號⒊、⒍、⒔、⒛;⑷李昕盈就編號⒊、⒍、⒛、、),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第三人見豐公司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承前各以代表人、受僱人身分為執行見豐公司業務(附表一編號⒊、⒍、⒛、、)或霖豐公司業務(附表一編號⒔),由未○○授意巳○○指示李昕盈製作不實效期標籤貼在上開逾有效日期食品上,或就高雄分公司之即將逾有效日期食品或逾有效日期食品製作不實有效日期之新標籤,再交由辰○○及己○○將舊標籤除去並黏貼新標籤於外包裝,其中除附表編號、所示,僅止於製作並黏貼不實標籤階段即經查獲部分者外,其餘均以偽作客觀標示有效日期食品之方式,使不知情之消費者陷於錯誤判斷係購買有效日期食品而交付對價予以購買,見豐公司或霖豐公司分別因而詐得各如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原食品製造廠商、市場交易安全及消費者。

二、甲○○、甲○○、洪金鶯、王瑞山(00年00月0日生,已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因經營東海食品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03年7月間某日起,均明知由乙○○⑴透過與辰○○、己○○及壬○○接洽聯繫,以市價一折至三折之價格,向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購入如附表四所示之食品;⑵向見豐公司與附表七所示其他業者購入之食品,均係逾有效日期或將逾有效日期,旋由乙○○、甲○○、洪金鶯與王瑞山共同將原本標示於罐裝及塑膠袋裝商品外之有效期限,以松香水擦拭抹去,再另行戳蓋業務上製作而內容不實之效期章;或利用電腦文書軟體製作具有上開文書性質之不實新效期標籤,再黏貼至紙盒裝或塑膠袋裝食品上,①除就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⒑、編號⒓、⒔、⒘、、、、、

、、所示部分,則僅止於製作、打印不實標示、效期階段外,其餘均以偽作客觀標示有效日期食品之方式,使不知情之船務公司等下游廠商陷於錯誤判斷係按附表所示市價約四折價格購買有效日期食品,再轉售不特定之船員食用,甲○○等因而詐得新臺幣(下同)63,276元;②其中,就附表編號⒍、⒎、⒏、⒐所示部分,均明知所販賣經改標但實逾有效日期食品,會使購入之消費者錯誤判斷而予誤食,致引發免疫反應及因孳生細菌造成感染,發生包括腹痛、腹瀉、噁心、嘔吐等健康受損危險,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足以生損害於原食品製造廠商、市場交易安全及消費者。

三、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2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後開各處所執行搜索,分別在上址「東海食品行」現場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循線查獲。

四、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暨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除當事人所爭執如附表所示之證據,經本院分別判斷於各編號外,其餘證據經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44頁背面、卷二第56頁背面、第128頁、第152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被告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未○○於答辯時主張原

審判決引用辰○○、己○○、壬○○之證述,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0條部分,因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上開證詞已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56頁背面),是認上開爭執係就證詞之證明力所為抗辯,附此敘明。

二、上訴範圍說明㈠①按單一性案件在實體法上之刑罰權為單一,在訴訟法上自

亦無從分割(即訴訟關係亦屬單一),無論起訴程序或上訴程序皆然。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於起訴時如有所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然法院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而為觀察,本於獨立審判之原則所為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受檢察官主張之拘束,而上級審法院基於審級制度之作用,亦不受下級審法律見解之拘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亦同此旨)。②在上訴程序,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例如法院認具案件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即屬之。是以,檢察官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之案件,法院審理結果若認檢察官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其中一部分有罪,其餘部分不能證明其犯罪,而於主文諭知有罪部分之判決,另於理由說明其餘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雖僅就其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但如上訴審法院認上訴部分係合法上訴,但上訴無理由,與未上訴部分在訴訟上不具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單一性關係時,其上訴效力自不應及於未上訴之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故上訴審法院僅能就檢察官上訴部分予以審判。

㈡①依檢察官上訴意旨(如附表),係就附表一編號2、4、

5、7-9、11、14、16、18、19、21-27、30、31、34-44、45等經原審判決各該被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其中被告己○○、辰○○、戌○○並未提起上訴,且本院就上開原審所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認與本案有罪部分係不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參諸前揭說明,本院就被告己○○、辰○○、戌○○部分,僅得就檢察官上揭上訴部分予以審理,至於該三被告經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既未經檢察官及其三人提起上訴,自非本院上訴審理範圍。②被告巳○○雖就附表一編號6 經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未提出上訴,然該部分經原審判決認與附表一編號3 、13、20、46、47部分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單一量刑,雖本院認該部分與其他部分係數罪關係,但該附表一編號6 部分與其他上訴部分係有量刑上關係,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2 項規定,自應視為亦已上訴。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未○○兼見豐公司代表人、巳○○、霖豐公司均否認有何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被告辰○○、己○○、壬○○、戌○○則就犯罪事實㈠㈡為有罪陳述;被告乙○○、甲○○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其答辯要旨如附表所示,然查:

㈠食品包裝標示有效日期之法定效力⒈標示作用與標示義務①按包裝食品標示日期,目的在於賦與其身分代號以便於管理

,並使消費者之權益免於受損。製造日期之標示,未能完全確保消費者權益,而有效日期之標示,則為國際間規範趨勢,其對消費者而言,具保障效力,對製造業者而言,更明確規範其責任,是包裝食品所應標示有效日期,其本質即具有保障消費者效力之性質,亦同時具有規範製造業者產製銷售之責任作用。

②因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原名: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

3年2月5日修正公布新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同)遂於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⑴第17條第5款(現行法為第22條第7款)明定: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有效日期於容器或包裝之上。⑵於102年6月19日公布移列為現行法並酌作文字修正為「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有效日期。」此即為食品產銷業者於包裝食品之有效日期之法定標示義務。

⒉標示的禁制效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既然確立了包裝食品產銷業者應標示有效日期,則所標示之有效日期發生了以下的禁制效果:

①標示本身效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

⑴第11條第8款(現行法為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⑵於102年6月19日公布移列為現行法並酌作文字修正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逾有效日期。」是包裝食品標示之有效日期,即界定該食品為上開產銷行為之期限,逾有效日期即不得為上揭產銷行為。

②違反標示行為之行政罰效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89年2

月9日修正公布⑴第33條第2款(現行法第44條第2款)明定將違反前揭逾有效日期食品之產銷行為規定者,處以罰鍰,1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吊銷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⑵歷經條文文字修正,於102年6月19日公布移列為現行法並酌作文字修正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是就逾有效日期之包裝食品為產銷行為,即構成行政罰責任,輕者罰鍰,重者則強制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登錄等不得為食品產銷業務。

③違反標示之刑罰效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89年2月9日修

正公布⑴第34條(現行法第49條第2項)明定將有第33條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行為予以刑事處罰;⑵歷於102年6月19日公布移列為現行法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⑶再於103年12月10日公布修正增訂第49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依其立法理由所載「修正增訂第2項前段規定。按原條文第1項為抽象危險犯,第2項為實害犯,司法實務上雖常已證明犯罪行為人有違反第44條至第48條之1義務之行為,卻往往難以證明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結果,致重大食安事件,難以課予犯罪行為人第2項之罪責,爰在抽象危險犯與實害犯間,於原條文第2項前段增訂具體危險犯之處罰類型,即犯罪行為人有第44條至第48條之1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至同條項後段則為實害犯,需以有實害發生始成立犯罪,刑度亦較第1項之抽象危險犯及第2項前段之具體危險犯為重。」準此,立法者就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所為產銷行為,本以有因而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實害結果者處以刑事責任,迨10

3 年12月10日後,鑑於危害人體健康之實害結果難以證明,遂增訂就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所為產銷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抽象危險犯,亦應負刑事責任。

④從違反標示禁制的分層處罰定義「情節重大」要件:包裝食

品標示有效日期,既同時具有保障消費者及規範食品產銷業者之作用,亦屬於食品產銷業者之法定標示義務,且有效日期標示之本身即限定了食品合法產銷期限,堪認有效日期即確保食品安全,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即不在政府所保障安全食用之食品範圍,換言之,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即可能對食用人之身體健康有所危害。再依危害情狀予以分層處罰:⑴未有實際危害發生:單純就逾有效日期之產銷行為予以行政處罰;⑵已有實際危害發生:應就逾有效日期之產銷行為負刑事責任;⑶未有實際危害發生但違規行為情節重大足以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亦應就逾有效日期之產銷行為予以刑事處罰。有鑑於食用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即可能對人體健康有所危害之前提,上開⑶所稱「情節重大」即係以違規產銷逾有效日期之行為情節,予以判斷是否在有效日期標示作用上提高了消費者因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而可能產生危害健康之情形。

㈡非法塗改標示食品有效日期之行為定性⒈行為手段①對於包裝食品所標示之有效日期予以非法塗改,不僅使原本

標示保障消費者之效力喪失,亦顯出製造業者有意規避責任,進而將塗改有效日期之食品重新包裝後銷售,即屬向消費者販售實質上欠缺標示保障效力且為業者刻意規避食品安全責任之詐術行為。

②此施以詐術行為與所售出之食品是否食用後產生危害健康之

情形,尚屬二事,蓋因非法塗改標示有效日期,影響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亦即有效日期既具有界定食品安全不危害健康之期限,則消費者自可藉以判斷在該期限前有無對該食品之食用或貯存需求,進而決定是否購買,故非法塗改標示食品有效日期之行為即屬對消費者購買決定所施詐術行為,至於食用後之危害健康情形,係屬後述之目的結果範疇。

⒉目的結果①基於包裝食品應標示有效日期,且業者不得銷售逾有效日期

食品之管理規範,均使得有效日期之標示作用,在消費者判斷食品是否可安全食用之判斷價值上凌駕其他判斷標準,如外包裝是否完整、食品目視有無缺陷變質、味道有無異常等消費者自我抑制作用,換言之,在食品標示有效日期前,消費者即可能因充分信賴標示而壓抑自我抑制誤認自己係食用有效日期食品,進而提高因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可能產生危害身體健康之危險,參照前揭說明,自屬違規行為「情節重大」之情形。

②此項危險提高係因食品產銷業者非法塗改有效日期所產生,

且此危險提高與逾有效期日食品未必對食用者身體健康造成實害尚有不同,食品產銷業者既然塗改有效日期,即使得消費者有產生錯誤判斷之可能,此種可能即製造了消費者誤食逾有效日期食品所致之身體健康危害,層疊提高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禁制產銷逾有效日期食品所造成消費者因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所可能對食用人之身體健康有所危害之發生危險,此固非造成身體健康之實害,但屬103年12月10日後增訂應受刑事處罰之情節重大情形。

㈢本案判決適用法律之事實關鍵⒈基於前述包裝食品標示有效日期之作用與法定義務性質,一

經標示有效日期,就該標示本身即限定了該食品得為產銷之期限,國家即藉此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規範製造者責任,故該有效日期之標示意涵,即宣示該食品在所標示有效日期內食用,其食品安全係受國家保障,人民可安心食用,此非謂逾有效日期食品必然變質或危害身體健康,而係消費者選擇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即不屬於國家所保障食品安全衛生之範圍,應自負其責。換言之,有效日期標示係屬國家保障宣示,與逾有效日期食品是否危害身體健康係屬二事。因此,國家賦予包裝食品產銷業者上開標示義務,並禁止產銷業者產銷逾有效日期食品,俾強化有效日期之國家保障宣示意義。

⒉然而,產銷業者違反禁止規定而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行為

處罰,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而言,在103年12月10日前,國家以有實害發生者予以刑事處罰;無實害發生者予以行政處罰;在103年12月10日後,增加違規行為情節重大雖無實害發生,亦予刑事處罰。此所謂實害自係以消費者因食用產銷業者所販售逾有效日期食品而身體健康確實受到危害之情狀。是以,非法塗改有效日期標示之行為,在行為手段上,係屬產銷業者所施之詐術行為;在目的結果上,因非法塗改有效日期標示將提高消費者因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可能產生危害身體健康之危險,自屬違規行為情節重大,雖無實害發生,該行為在103年12月10日後者,即另外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刑事處罰。

⒊從而,基於本案檢察官就起訴被告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將

逾有效日期食品之犯行,並未提出任何實害證據,參照前揭說明,本案被告應負刑事責任之事實關鍵即在於,非法塗改有效日期及其是否在103年12月10日之後,合先敘明。

㈣犯罪事實㈠㈡部分⒈附表一編號⒈、⒊、⒍、⒑、⒓、⒔、⒖、⒘、⒛、、

、、、、所示食品,其中,編號⒈、⒑、⒓、⒖、⒘、、、、均係過期食品,但因銷售東海食品行經東海食品行非法塗改有效日期(塗改部分見後述),另外編號⒊、⒍、⒔、⒛、、所示食品則有非法塗改痕跡,業有檢舉光碟翻拍照片前後比對可知(見他一卷第9頁至第98頁),辯護人就此雖有爭執部分食品係將逾有效期日食品並非已逾有效期日食品或單張照片無法據以辨識上情云云,係就證據價值所為個人片面意見指摘,參以前揭檢舉光碟翻拍照片,係如附表編號2所載,該檢舉光碟係現場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客觀上並無證據證明有虛偽造假,係以科學、機械方式為忠實、正確之記錄,未有個人主觀意見在內之人為操作,況且被告均為系爭食品之產銷業者,相關可證明該食品並非經非法塗改有效日期之證據均在其掌握之內,於事實審理期間均未能提出有力反證,僅就上開檢舉光碟翻拍照片予以片面指摘,其抗辯不足採,況且因塗改有效日期標示之方式,並非僅以更動日期,尚有在空白處填上有效日期之方式,以致無法識別原先標示之有效日期,僅得前後對照其有效日期標示遭塗改之事實,此外:

①就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販賣予東海食品行(即犯罪事實㈠)部分:

⑴有被告辰○○(附表編號⒈、編號⒑部分,原審院卷㈤第

25頁)、被告壬○○(附表編號⒓、編號、編號,偵卷㈢第270頁)、被告戌○○(附表編號⒖、編號⒘、編號,偵卷㈡第367頁背面、偵卷㈢第266頁)、被告乙○○(附表編號、編號,偵卷㈢第368頁參照)於偵查中或原審審理時陳述之意旨在卷可稽。

⑵以被告見豐公司與東海食品行均屬食品產銷業者,明知東海

食品行並非以最終消費地位販入前揭逾有效期日食品(即過期品),當得知悉係供作販售銷出,然販賣逾有效期日食品係應受行政罰甚或刑事處罰之違法行為,此亦為食品產銷業者所知悉並應遵循之事項,且基於市場敏銳與同業消息,被告見豐公司及其代表人與受僱人對於東海食品行販入上開食品時僅得以非法塗改有效期日標示後販賣之情應有所悉,被告未○○等人經營被告見豐公司業務仍販售上開逾有效期日食品供東海食品行塗改有效期日標示後販賣予一般消費者之詐欺行為,主觀上具有幫助犯罪之意思,客觀上交貨亦達便利實行詐欺犯罪之效力,是被告就此應負幫助犯罪之罪責。②附表編號⒊、⒍、⒔、⒛、、自行非法塗改有效日期標示後出售(即犯罪事實㈡)部分:

由被告未○○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授意,而由被告巳○○指示李昕盈製作不實效期標籤貼在食品上,或就高雄分公司之即期食品(即將逾有效日期食品)或過期食品製作不實效期之新標籤,再交由被告辰○○及被告己○○將舊標籤除去並黏貼新標籤於外包裝,及如附表編號、所示,製作並黏貼不實標籤等事實。業據被告巳○○、辰○○、己○○、李昕盈(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壬○○、戌○○(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及被告乙○○、甲○○,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以被告身分供承不諱;被告巳○○、辰○○、己○○、李昕盈、壬○○、戌○○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分別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所示書、物證在卷可稽。

⒉被告未○○係實際經營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之人①附表一編號13食品係以霖豐公司名義出售,前開其餘食品則

係以見豐公司名義出售(亦即,就附表一部分,除編號2、4、9、13、14、19、30、36、37、42以霖豐公司名義外,其餘皆以見豐公司名義出售)之情,業據被告霖豐公司提出陳報狀暨發票影本並經被告見豐確認無誤(見本院卷四第218頁至第228頁、本院卷五第67頁反面),雖被告未○○、申○○雖分別登記為「見豐公司」、「霖豐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未○○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時,就其與「霖豐公司」之關係,並僅以該公司「股東」自居(他卷㈠第148頁),然而:

⑴上開兩家公司不僅實際營業所、使用倉儲空間相同,貨物進

出、存放亦相互流通而未加區分,其登記負責人即被告申○○於兩家公司所擔任之職務,亦僅為業務經理,並非主導決策及管理之實際負責人等情,除據共同被告申○○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稱:「我有處理『霖豐公司』的業務,有些廠商是用『霖豐公司』的名字簽契約的,但是『霖豐公司』的營運不是我負責的,是由未○○負責,登記住址在我家,『霖豐公司』的倉庫也是在龍米路138巷。」(偵卷㈡第172頁)等語外,並就其實際主導及運作情形證稱:「(問:未○○在『霖豐公司』擔任何職務?)她是董事長,也就是老闆。」、「原先我所屬『霖豐公司』是獨立沒有與其他公司合作,至100年1月併入『見豐公司』旗下,所有的業務、食品、出貨等,都配合『見豐公司』營運」(偵卷㈡第320頁、第321頁)、「(在見豐公司)我是負責餐飲業務,在公司我是業務經理」(偵卷㈡第320頁)等語;對公司貨物之流通情形,猶證稱:「(問:用『霖豐公司』名義進的貨,與『見豐公司』名義進的貨,如何存放?)都放在一起。」、「(問:會有『霖豐公司』轉給臺中、高雄『見豐』分公司的狀況嗎?)都有可能。」(偵卷㈡第172頁)、「(問:哪些貨品是由『霖豐公司』名義進貨及銷貨是否清楚?)我不清楚,反正只要是八里廠房裏面有的東西都可以賣。」(偵卷㈡第173頁)等語,再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問:你現在仍然受僱於未○○嗎?)我們算是在同一公司做事,我在霖豐做事。沒有受僱於未○○。〔問:這位會計(指霖豐公司會計)也是見豐公司的會計嗎?〕是。(問:根據你之前在警察局的筆錄,你說你的薪水大概是十萬元,這是誰決定的?)當初是談好的,跟未○○談好的,因為一開始我們其實是獨立的一間公司,我們是想要大家在某方面做一些結合」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反面);另被告未○○之弟即被告地○○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申○○在上址僅是負責業務倉儲工作等語(他卷㈢第12頁)。再以檢察官本案起訴被告未○○涉嫌販賣變質食品部分(即原審判決事實部分,詳後述),被告未○○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自承該等交易為其擔任登記負責人之「見豐公司」所為,且其於案發後向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補充說明所正式製作之「陳述書」內容,亦明確將「見豐貿易有限公司」及其自己,分別記載為該文件之「陳述人」及「負責人」(外置卷㈢第4頁至第6頁)。且依卷附遭全聯福利中心退貨而陸續製作數十筆「退廠單」內,就退貨「供應商」,卻均記載為「霖豐食品有…」(因受限其文件欄位大小而未印完整名稱)(他卷㈡第8頁背面至第10頁背面、第12頁背面至第14頁背面、第51頁背面至第54頁背面、第57頁至第58頁背面、第88頁背面、第89頁、第105頁、第113頁背面至第118頁、第130頁背面、第131頁背面、第133頁至第137頁、第139頁背面)。

⑵以上,足徵該二公司不僅營業處所、倉儲空間相同、會計人

員相同,營業項目及貨品管理不分,對外營業僅在發票上能有區隔,客觀上執行業務亦無差異,此得由上揭退貨流程可見能任由交易相對人向「見豐公司」進貨,卻又向「霖豐公司」悉數接受退貨之情可徵,此外,並有被告未○○自行提出並自承係對公司員工發布之禁令公告,亦係以「霖豐食品有限公司」之名義為之(原審院卷㈢第14頁)。是認被告未○○實際經營見豐公司與霖豐公司業務無誤。

⒊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①就犯罪事實㈠所示,關於販賣逾有效期日食品予東海食品

行,均係依被告「見豐公司」、「霖豐公司」(僅附表一編號13)之出貨流程,均非私下盜賣等情,經⑴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陳明:過期品與即期品是從臺北總公司下來的,並非廠商退貨(原審院卷㈤第151頁)等語,及就銷售予東海食品行商品之出貨流程明確證稱係:「小姐打單,我看單子,拿東西出去送。」等語(原審院卷㈤第150頁);⑵與被告辰○○於原審審理時陳明:高雄分公司部分之進出貨、帳目、項目內容、數量等,都有人在作帳及管理;無論是過期品或即期品,均不可能有人自己偷賣等情外,猶強調:「因為這都是固定的東西怎麼偷賣?」等語(原審院卷㈤第35頁反面)相合。⑶另被告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臺北總公司是否會知道廠商退回來的過期或即期品?)臺北總公司一定會知道。」(原審院卷㈤第55頁)、「過期的話,我們會看,基本上會看哪些東西是東海食品行要的,若是不要的話就直接報廢。」(原審院卷㈤第55頁)。⑷又被告己○○就上開情事,於偵查中亦證稱:「(問:巳○○經理是如何指示你向東海公司販售過期品?)黃經理指示辰○○後,由戌○○打出銷貨單,我才負責配送到東海公司,辰○○離職後癸○○(即壬○○)請示巳○○同意賣過期品給東海後,再由壬○○配送給東海。」(偵卷㈡第395頁)。⑸被告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每一次要賣過期品都會請示巳○○;貨款一樣是打單繳回公司(原審院卷㈤第26頁)等情,除均與⑹戌○○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合外,其具體情節,猶據戌○○於偵查中證稱:「(問:臺北總公司是否知道高雄分公司有販售過期品之情形?)臺北的會計張欣欣知道,因為會負責檢核高雄分公司的銷貨單,如果有價格異常,他都會詢問,他知道高雄分公司有販售過期品的情形。」、「(問:臺北總公司知道高雄分公司有販售過期品之情形,作何處理?)會計張欣欣詢問完後,總公司沒有後續之動作,也沒有下令要將過期品回收。」(偵卷㈡第370頁)、「(問:關於收帳現金的部份都會匯入未○○臺灣銀行帳戶?)是的,若是收支票,每週郵寄回臺北給會計。」(偵卷㈢第264頁)、「(問:賣過期品是否有不開銷貨單之情形?)我經手的都會開。」(偵卷㈢第264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請問妳有直接告訴會計張欣欣說高雄分公司在銷售過期食品嗎?)如果她發現銷貨單價格有問題的話,她會打電話來詢問,我會跟她講裡面可能有賣到過期品或即期品。」、「(問:所以張欣欣曾經跟妳尋問過價格異常的問題?)對。」、「(問:有跟妳詢問過期品的問題嗎?)她是問為什麼會賣這個價格,我會跟她講說這是賣過期品或即期品。」、「(問:妳所說的價格異常是如何異常?)低於訂價很多的價格。」(原審院卷㈤第37頁反面、第38頁)等語。

②高雄分公司以異常低價販售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不僅均

因如實填單報帳,而為臺北總公司之會計所隨時詢問並掌握,其具體事實,亦均據實登打、陳報在見豐公司之電腦資料等情,猶已經戌○○於原審審理證稱:「(問:妳於警詢時有說,妳在繕打出貨單時曾經在見豐公司的電腦備註欄標註「過期品」,請問妳在標註後,臺北總公司有人曾經打電話問過妳備註欄的事情嗎?)如果有看到備註欄的就沒有詢問。」(原審院卷㈤第38頁反面)、「(問:有直接標示是過期品嗎?)好像有一次有打到,因為那是跟即期品一起販賣給東海。」、「(問:就「備註欄」部分有何人可以看得到?)可以登入的人都可以看到。」、「(問:未○○、巳○○可以看得到嗎?)都可以。」(原審院卷㈤第42頁反面)等語。可見前揭販賣過期食品予東海食品行之交易,苟非被告未○○所授意,則其既已經嚴令不得為之,豈有敢於名目張膽登載在供其管理審閱之電腦資料。

③⑴依被告未○○偵查中所稱:「(巳○○)他負責中南部的

經營,我負責北部,等於我把中南部的營業所交給他管理,我專心北部。」、「我們常會通電話,有問題在電話裏會直接反應,產品的售價及一些問題,也會直接溝通」等語(他卷㈠第149頁),⑵核與證人即被告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臺北地區營運歸申○○管,臺中、高雄的營運全歸伊管,二人再向未○○負責報告等語(偵卷㈢第334頁)、「每個禮拜都要報告銷售、我接的客戶的部分,我要向未○○報告銷售的業績及重點產品的銷售情形。」、「她會看業績,追蹤產品的銷售情形。」、「公司有金質系統,未○○透過系統瞭解產品的銷售狀況。」、「臺北總公司倉管人員會給她全臺灣報廢資料的統計。」(偵卷㈢第334頁、第335頁)等情相合。⑶準此,被告未○○就上開公司之經營,除實際坐鎮並管理位在臺北之總公司外,對於臺中、高雄分公司之營業,仍均透過相關之聯繫方式有所掌握,並具體指揮其業務之執行,就此可見其辯稱對前開犯罪事實所示情事,均不知情云云,已非可採。⑷此外,以「見豐公司」之規模係資本額6,000萬元之中小型企業(見他卷㈠第4頁反面所附公司基本資料),除臺北總公司外,所謂高雄分公司、臺中分公司之成員人數,亦各不過5至6名,人員有限、組織規模簡單,並非如一般大企業因成員眾多而有管理困難之情形,包括被告巳○○、辰○○、己○○、李昕盈(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壬○○、戌○○等,上下各級,甚至不相隸屬之幹部、成員,就上開因參與所掌執行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之工作,均各有如犯罪事實所示犯行,既據被告巳○○、辰○○、己○○、李昕盈、壬○○、戌○○坦承犯行,⑸甚且被告未○○之弟即共同被告地○○亦負責其中轉貨部分之工作,此據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轉貨部分都是一個叫『舅舅』的人處理,我後來才知道『舅舅』是未○○小姐的弟弟。」等語(原審院卷㈤第171頁),則實際經營管理二公司之未○○,依一般社會常情判斷,尚難認會一無所知,況且一應俱有公司帳目及進出單據、會計資料記載之相關交易等事項,益見其所辯難認可採。

④又依⑴證人即被告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已明確證

稱:「若是打到一折或二折,則伊無法決定,會請示未○○;基本上會告訴她說一個是即期品,一個是過期品。」(原審院卷㈤第46頁反面)、「基本上她(未○○)會拿著報廢單跟我對有哪一些產品,比如說東海食品行比較要的,第一個一定是蛋糕粉、八盎司的一些乳酪這類的東西,我會直接跟她講說,這個東西我們可以直接賣給東海。」(原審院卷㈤第49頁反面)。⑵核與證人即被告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如何知道有些價格巳○○要請示未○○?)因為巳○○會固定每星期四、五會到高雄分公司,即期食品及過期食品我會固定拿一張清單給巳○○確認,並請其指示是否要處理,所謂的處理就是賣給東海,有的情形是巳○○給我一個價錢直接賣給東海,有的情形是巳○○告訴我還要請示未○○再跟我說。」(偵卷㈡第332頁)等語相合。⑶準此,被告巳○○於前揭事發期間面對下層員工時,既不避諱其能直接判斷並決定出售過期品予東海食品行之事實;而其客觀上於行為當時,對於事後將為警查獲如上一節,復欠缺預見之可能,亦可排除因預作卸責伏筆而刻意迂迴之動機,況其就各該次犯行之決定,既有部分均直接對辰○○等自行作成決定,已如前述,犯行明確,要亦已無再故作姿態,於員工面前刻意假稱係另行請示被告未○○之必要,堪認被告巳○○證稱其就以1折之明顯異於交易行情價格,出售過期品予東海食品行之作為,係向未○○請示後所為,要屬可採。⑷因而,證人即被告巳○○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於原審證述是事實,但在監所的待遇會影響到我說真話或假話,東海的事情我還是會打電話跟他(指未○○)講這些事,但是裡面到底是不是即期的或過期的這部分,憑良心講我自己也不曉得,那時候我是說未○○他都知道,就只有這部分。...(問:賣東海的價格是你決定的?還是未○○決定的?)我會先請示未○○即期品賣多少可不可以,他說OK,1折到3折都可以。(問:你有跟未○○說明那是即期品還是過期品嗎?)一定會跟他講即期品或過期品,過期品的部分是跟他談報廢,直接就會寫報廢單上去,第一個會先跟他講即期品我們要不要賣,1折3折賣,過期品我就直接報廢...過期品我還是會問,但是我不是問價格,是問報廢,我會跟他問的都是即期品,這裡面高雄是不是說會把這些東西拿出去再賣或是給東海去挑這些東西他要不要,這個我就不清楚了(問:檢察官又問你所以未○○知道高雄分公司在販賣即期品及過期品,你回答是,請問這是正確的嗎?)過期品他應該是不知道。(問:檢察官有問你未○○是否知道有改標的情形?你回答說就我所知他應該是知道,請問這是事實嗎?)我自己的猜測。(問:這是在地院作證的時候檢察官問你你有跟未○○講說你們有在改標的事情?你回答說高雄的部分我有跟他講說在販賣即期的東西,這部分是事實嗎?)是。(問:你改標販賣即期的東西?你回答說改標我沒有跟他講,販賣即期的東西我都有跟他講,請問這部分事實在的嗎?)是。(問:根據你之前的供述,你這些要改標的標籤,你都是到台北去請台北做好拿下來,是不是。)是。(問:台北在做標籤的人是誰?)李昕盈。改標之後就繼續賣給單一客戶,印象中只有一家是附表一編號6的松利,是高雄放到過期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7頁至第202頁),除可證明被告未○○對於高雄分公司銷售之即將逾有效日期食品及已逾有效日期食品之數量,均會透過被告巳○○報告而有所悉,至於被告巳○○前揭證述僅詢問未○○即期品販售價格及報告過期品報廢事宜,然就過期品部分既稱會直接報廢,又稱過期品會跟他談報廢,顯見過期品是否直接報廢仍有報告空間,且其依過往向未○○報告之實際經驗為基礎而證稱推測未○○知道有改標事情乙節,即可認定其在向未○○報告之間並無刻意掩飾改標情事,既得使其推測認定未○○知悉此事,亦應有相當事跡,參照前揭證據,自難以巳○○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上揭證詞即為未○○有利之認定。⑸又被告辰○○於原審審理中經辯護人詰問時另證稱:「未○○是不會跟我聯絡,但是她會透過經理來跟我們說要怎麼處理。」、「不是我自己的判斷,就是說以前到現在,每個人都會這樣講,就是之前離職的人,或是我接手的人也是這樣說明的。」(原審院卷第15頁)等語,然此係一般公司分層負責之組織運作脈絡,要難據此即認被告辰○○、巳○○上開所述有何不實。

⑤此外,相類情節,亦非僅出於被告巳○○而已,另有被告李

昕盈,即任職臺北總公司,並與被告巳○○無隸屬關係之人居中聯繫所為部分,⑴亦據被告己○○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分別以證人身分證稱:「(問:臺北總公司何人指示要將即期、過期食品載到高雄分公司販售?)應該是未○○指示,因每個星期會到一次貨,應是他指示要把貨送到高雄。

」(偵卷㈠第111頁)、「(問:你所傳的有包括過期食品的清單嗎?)有,這都有。」、「(問:依你於偵查中所述,李昕盈收單後會請示未○○或巳○○,請問你這樣說依據何在?)每次李昕盈就會告訴我,未○○說要怎麼處理,是未○○告訴李昕盈的,李昕盈再跟我們講的。」(原審院卷㈤第13頁反面、第14頁)。⑵另參諸被告辰○○於偵查中亦證稱:「一個月至少一次,過期與即期商品清單之前是由我與會計先傳到臺北,由臺北指示後續處理,臺北部分由李昕盈收單後,請示巳○○或未○○,若是有東海可收購的商品臺北會要我向東海洽詢是否要收購。」(原審院卷㈤第332頁)等語。

⑥以上,被告未○○知悉且任由被告巳○○等人以上開方式售

出逾有效期日食品等情,已堪認定。至於被告辯護人辯稱被告見豐公司每年報廢食品達1萬6411筆,數量達148萬6468包(盒、箱)不等累計金額高達1032萬6713.84元,附表一所述食品金額不過16萬9977元,僅佔報廢金額1.64%,依常理判斷,被告豈有必要為此低微銷售金額甘冒刑責云云,然如前述,逾有效日期食品之販售係應受罰之違法行為,本不得公然為之,其銷售金額必非大額,否則極易被查獲,然其既得降低報廢損失,又有一方願意承買,在同屬違法不虞被舉發之心理,亦不無違法販售之可能,且本案係因舉發查獲,在未查獲前其銷售金額未知,俱不能單以上揭懸殊比例即認被告不可能為本案犯行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認被告未○○、巳○○、辰○○、己○○、壬○○、戌○○就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係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⒋被告就犯罪事實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被告未○○固矢口否認參與其事,而辯稱:伊早已嚴格要求員工不可有任何更改或亂作日期的情形,並都有要求員工要簽切結書,遵守規定云云;及強調:伊的要求是臺北總公司下貨之前要把標籤貼好(他卷㈢第23頁)云云。

①惟被告見豐公司進口並出售之商品,⑴其中文標籤之印製,

均統一由在臺北總公司掛名擔任行政人員,而實際負責列印產品中文標籤之人,即李昕盈,以設在臺北總公司之標籤機專責印製等情,業據被告李昕盈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述在卷(偵卷㈡第344頁)。⑵又前揭見豐公司食品經改貼標籤、變更有效日期以販售過期食品之犯行,亦據李昕盈於偵查中供承:「我坦承見豐公司有竄改食品標籤並販售予下游廠商之情事。」(偵卷㈡第346頁)等語,並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巳○○跟申○○授意我可以針對即期或過期的產品更改產品之有效日期標籤,臺中的經理巳○○、林明達、高雄的己○○只要發現產品即將到期或是已經過期就會主動透過撥打公司電話到我的分機或是用LINE通訊軟體聯絡我,並告知我產品的品項、需要印製的標籤數量以及要印製的有限期限日期,當我印好以後只要巳○○有到臺北總公司來我就會親手將印製好的標籤交給他,再由他分送給臺中或是高雄的分公司。」(偵卷㈡第346頁反面)、「申○○是關於臺北總公司的產品需要更改有效日期,要我製作新的標籤,巳○○是關於臺中、高雄的產品需要更改有效日期,要我製作新的標籤。因為電腦上就有產品原有的有效日期,所以我知道更改的有效日期是需要往後延期的。高雄的己○○也會要求我變更特定產品的有效日期標籤,我所製作的新標籤都是由巳○○從臺北總公司帶至臺中及高雄分公司。」(偵卷㈡第346頁)等語;另就如何決定竄改食品有效日期之範圍部分,則於偵查中證稱:「申○○會直接告知我說哪些特定商品的有效日期要改打幾年幾月幾號包括美國起司片及傳統凱撒醬,巳○○都是會向我要特定商品最新批號的標籤,我有印象的就是美國起司片,因為是最新進口的,所以有效日期到期日比較久,高雄分公司倉管己○○會向我要竄改有效日期的新標籤,也是跟巳○○一樣要我繕打最新一批的有效日期,再由巳○○拿去給他。」(偵卷㈡第347頁);至於首次犯行之時間、次數及聯絡方式部分,亦據其在偵查中證稱:「我從去年五月進公司以後陸陸續續有多次竄改標籤,但第一次的時間我已經沒有印象了,第一次竄改的品名也不記得了,最後一次就是警方提示給我8月5日LINE通訊軟體截圖中的那次。因為有很多產品的有效日期都是註記如包裝所示,所以過期品或即期品包裝上打印的有效日期是否經過塗改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們除了我少附給他們的標籤外,其他狀況都是要我變更標籤內的有效日期,好讓他們去處理過期品以及即期品。」(偵卷㈡第346頁反面)、「(問:警方現提示你見豐高雄分公司倉管人員己○○查扣手機內與你使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共4張,請你詳細解釋通話內容所為何事?)這次通話內容是己○○要向我要部份產品的新標籤。」(偵卷㈡第345頁反面)等語,堪稱明確。

②就被告未○○所提出印有「霖豐食品有限公司」字樣,內容

記載:「再次重申,嚴禁所有員工竄改產品包裝及保存期限。所有到期品請依報廢流程執行處理。若經查證有以上竄改事件,該員工除將以公司規章懲處,並自行承擔所有法律上責任。以上,特此公告。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並簽有「梁文國10/28」、「楊娟娟10/28」、「廖國廷10/28」、「施千惠10/28」、「廖儒範10/28」、「林明達10/28」等字樣之「公告」1份(原審院卷㈢第14頁)。⑴姑不論李昕盈係任職於臺北總公司之員工,除工作地點係在被告未○○所自承親自管理之臺北總公司外,與擔任臺中、臺南分公司經理之被告巳○○並無交集,其直屬主管係被告申○○,職務上與被告巳○○猶不相隸屬等情,亦據其在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原審院卷㈥第9頁反面)。嗣李昕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接受被告未○○之辯護人詰問時,對其接受被告巳○○要求而另行印製不實效期標籤之動機,雖自行承擔而證稱:「我認為巳○○會處理好,我不會多問,雖然會問個一、二句,而且他說會負責,所以我不會多說。」(原審院卷㈥第12頁)。然依常情,李昕盈係受僱於以被告未○○為老闆之「見豐公司」,工作上自應聽從被告未○○之指示始為職場定律,尤其對被告未○○特別要求嚴令禁止之事項,更應心懷戒慎,豈有任互不熟識之南部同仁,隨手以電話或通訊軟體傳送之訊息索討,即均一概配合辦理,全然無視近在公司內之上司未○○所下嚴令之理。

③觀⑴被告巳○○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

臺北總公司為何會做這個標籤給高雄分公司改有效期?)我會麻煩臺北總公司幫我做標籤給我,再來就是辰○○他們自己會私底下會有以LINE聯絡或其他方式請臺北總公司去做,再請我有下高雄的時候再帶回來高雄。」(原審院卷㈤第47頁);⑵被告己○○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問:你是跟臺北的何人聯絡標籤的事情?)仙蒂,我都用LINE或打電話到公司找她,我不知她的名字。」(偵卷㈠第111頁)、「(問:如何竄改?)將原本舊的標籤撕掉,台北公司會寄標籤下來。」、「(問:何人寄標籤下來?)我都叫他『仙蒂』,就是我傳LINE訊息的那位。如我警詢所附的訊息照片。」(偵卷㈠第109頁反面)等語。⑶參諸被告巳○○於原審審理時亦明確證稱:伊記得好像只有一次遭到拒絕,是她剛來沒多久的時候,伊有請她幫忙做,她沒有辦法做,她說沒有辦法決定,那一次伊也沒有請她做(原審院卷㈤第48頁)。⑷申言之,李昕盈初任該職務時,對於被告巳○○要求配合進行違反前開被告未○○所下嚴令之作為,原本既然一度表明沒有辦法決定而拒絕配合,然爾後隨即一概配合,甚至如被告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到最後是由李昕盈在幫忙做新標籤。」(原審院卷㈤第32頁);被告壬○○於偵查中證稱:「(問:標籤紙何人製作?)我不清楚,都是臺北總公司配下來,如高雄沒有的標籤也是己○○跟臺北總公司要。」(偵卷㈠第122頁)等情,李昕盈之態度顯然轉變為主動配合並積極配送,核以一般常情判斷,應係其原本所顧慮之因素已然排除,該顧慮因素即被告未○○前揭嚴格之禁令,就此堪信被告未○○前開所謂嚴格禁令,無非僅係表面形式禁令,且為公司全體已有默契。另李昕盈前開於原審審理時所為證述,猶係礙於其案發迄今,仍繼續任職於霖豐公司,而有意迴護被告未○○之詞,不足採取。

④至於被告未○○之辯護人雖以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中,⑴曾有

被告巳○○與被告申○○,於104年7月30日下午12時40分許,各以門號依序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進行通話,其中內容並有:「…A【巳○○】:沒有啦!我就說我們自己要小心嘛!第一個我跟你說,我這樣跟你解釋啦!那天你還沒上去的時候,老大有跟我講啦!抱歉啦!都是我跟老大講的啦!因為我看了很賭爛!你就知道我嘴巴很大!藉我的嘴巴去講你會比較輕鬆啦!我也很不客氣,我說就是怕說改貨,改東西這個啦!他是有說啦!就是說他案子結掉了以後,就是此一案歸那一案就對了!他只是想說我們現在有沒有在處理?我說加減還是有啦!B【申○○】:嗯!A【巳○○】:對不對?B【申○○】:嗯!A【巳○○】:加減還是有嘛!不然之前…(語音不清)那些東西你怎麼弄?他說叫我們小心一點就對了啦!不要再弄了啦!不要再搞了啦!辛苦一點,貨抓好一點或是怎麼樣!該丟的就丟了啦!B【申○○】:嗯!…」(他卷㈠第103頁)等語,並引其中被告巳○○轉述被告未○○關於「不要再弄了啦!」一語之說詞,以為證明被告未○○並未參與被告巳○○、申○○等人上開換貼不實效期標籤犯行之依據。⑵申○○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對話,亦證稱係與巳○○就台北總公司司機與倉庫之間的一些問題進行談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8頁);⑶巳○○亦就上開談話證稱跟改標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0頁);⑷是以上開對話既語意未明及難以推翻前揭事證而為被告未○○有利之認定。從而,被告未○○、巳○○、辰○○、己○○、李昕盈就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係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㈤犯罪事實部分

此據被告乙○○、甲○○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經證人王瑞山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偵卷㈠第292頁至第294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巳○○、壬○○、辰○○、己○○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就與渠等執行見豐公司、霖豐公司業務相關及交易部分之事實,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稽,是被告乙○○、甲○○與洪金鶯(原審判處罪刑確定)等人為貪圖約四倍於成本之不法利益,並為求順利銷售過期之食品,以非法塗改不實效期標示於各該食品之行為,進而據以為詐術,使不知情之人陷於錯誤而予購買致受財產上損害,客觀上因而使人誤以為原食品製造廠商所生產並行銷於市場之產品品質欠佳,堪認已足以生損害於原食品製造廠商、市場交易安全及消費者,亦堪認定。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均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㈠適用法律及原則之說明⒈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

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其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該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行為,就各次買入逾有效日期食品後塗改標示予以販賣之行為,並無顯不可分之情形,並非集合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0號刑事判決亦同此旨)。

⒉檢察官就被告等人所犯前開詐欺取財犯行,於起訴書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內,雖認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嗣其至原審104年8月16日審判程序期日時,已經當庭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原審已本於訴訟照顧之考量,隨之曉諭並促請各被告及辯護人注意為必要之攻擊防禦,自無庸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諭知變更起訴法條。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刑事判決參照)。是本件就前開被告等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行部分,亦無庸為變更法條之諭知,均此敘明。

㈡被告未○○部分⒈就犯罪事實㈠,①如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

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②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雖非由見豐公司塗改有效日期標示,然其幫助東海食品行塗改有效日期標示後將逾有效日期食品販售之行為,亦同樣提高消費者因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而可能產生危害健康之情形,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是其上開4次行為,⑴均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⑵就所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罪部分,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⑶被告上揭4次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該二罪名,因二者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均非同一,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重各以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⑷起訴書就此主張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然此部分並非被告等人所非法塗改有效日期標示,已如前述認定,惟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⒉就犯罪事實㈡,①⑴如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⑵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⑶又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⑷被告上揭4次犯行,所觸犯該二罪名,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重疊同一之情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0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號刑事判決亦同此旨),應得依想像競合犯從重各以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②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⑴均係已著手於實行以詐欺為目的之詐術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判決亦同此旨),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檢察官就此雖起訴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當庭更正起訴狀所載起訴法條,已如前述),惟既遂與未遂之認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亦如前述,附此敘明。⑵又係犯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⑶上開二部分均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⑷被告上揭2次犯行,所觸犯上開二罪名,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重疊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從重各以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⒊被告未○○上開所犯9次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4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2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雖均係為經營公司業務之執行行為(其中附表一編號13以霖豐公司名義,其餘均以見豐公司名義),且具有將逾有效日期食品售出以減少損失之同一目的,然其業務經營行為本身並非犯罪行為,所為上揭犯罪時間可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巳○○部分⒈就犯罪事實㈠,①如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

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②如附表一編號、、、所示部分,雖非由見豐公司塗改有效日期標示,然其幫助東海食品行塗改有效日期標示後將逾有效日期食品販售之行為,亦同樣提高消費者因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而可能產生危害健康之情形,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是其上開4次行為,⑴均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⑵就所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罪部分,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⑶被告上揭4次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該二罪名,因二者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均非同一,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重各以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⑷起訴書就此主張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然此部分並非被告等人所非法塗改有效日期標示,已如前述認定,惟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⒉就犯罪事實㈡,①⑴如附表編號⒊、⒍、⒔、⒛所示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⑵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⑶又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⑷被告上揭4次犯行,所觸犯該二罪名,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重疊同一之情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30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94號刑事判決亦同此旨),應得依想像競合犯從重各以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②如附表編號、所示部分,⑴均係已著手於實行以詐欺為目的之詐術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判決亦同此旨),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檢察官就此雖起訴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當庭更正起訴狀所載起訴法條,已如前述),惟既遂與未遂之認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亦如前述,附此敘明。⑵又係犯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⑶上開二部分均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⑷被告上揭2次犯行,所觸犯上開二罪名,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重疊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從重各以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⒊被告巳○○上開所犯9次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4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2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雖均係為執行公司業務行為(其中附表一編號13以霖豐公司名義,其餘均以見豐公司名義),且具有將逾有效日期食品售出以減少損失之同一目的,然其業務經營行為本身並非犯罪行為,所為上揭犯罪時間可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壬○○部分

就犯罪事實㈠附表編號所示部分,⑴雖非由見豐公司塗改有效日期標示,然其幫助東海食品行塗改有效日期標示後將逾有效日期食品販售之行為,亦同樣提高消費者因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而可能產生危害健康之情形,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是其上開行為,均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⑵就所犯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罪部分,並分別與各該編號所示其他行為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⑶起訴書就此主張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然此部分並非被告等人所非法塗改有效日期標示,已如前述認定,惟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㈤被告乙○○、甲○○部分⒈就犯罪事實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⒔所示部分,①均係犯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第1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⑵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即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②其中編號⒍、⒎、⒏、⒐部分,又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③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與洪金鶯、王瑞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④被告乙○○、甲○○就上開所犯各罪名,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重疊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從重各以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⑤被告乙○○、甲○○就上開13次犯行,時間可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犯罪事實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⒑、編號⒓、⒔、⒘、

、、、、、、所示部分,⑴均係已著手於實行以詐欺為目的之詐術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判決亦同此旨),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檢察官就此雖起訴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當庭更正起訴狀所載起訴法條,已如前述),惟既遂與未遂之認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亦如前述。⑵又係犯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⑶上開二部分均分別與洪金鶯、王瑞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⑷被告上揭犯行,所觸犯上開二罪名,其間有實行行為局部重疊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從重各以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⑸被告乙○○、甲○○就上開犯行,因時間不明,尚未出售,難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被告有利解釋,應認係於密集時間、地點所為接續行為,以一罪論。⑹附表七除上開編號以外部分,依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乙○○、甲○○有為前揭公訴人所指犯行,惟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⒊被告乙○○、甲○○上開所犯13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1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雖均係為執行東海食品行經營業務,然其業務經營行為本身並非犯罪行為,所為上揭犯罪時間既可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見豐公司部分

見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未○○、與僱用之人即被告巳○○、辰○○、己○○、壬○○、戌○○,因執行見豐公司業務而犯前揭犯罪事實㈠附表一編號28、29、32、33所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共4罪,應各依同條第5項規定予以處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被告未○○、巳○○①就犯罪事實㈠即附表編號⒈、⒑

、⒓、⒖、⒘、、、、所示9次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應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②就犯罪事實㈡之如附表編號、之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應各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壬○○①⑴前於100年間因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92號(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59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1年7月20日入監執行,102年3月11日因縮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乃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因故意而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⑵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亦同此旨),本件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②其就犯罪事實㈠即附表一編號所示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③是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①被告未○○為減少食品銷售不佳致需報廢銷毀之損失,轉

而與巳○○、辰○○、己○○、壬○○、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之犯意聯絡,均明知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銷售食品時,遇已逾有效日期之情形即不得再行銷售,應依公司內部規定報廢銷毀,卻為貪圖利益,罔顧消費者健康權益,自103年7月間起,於附表一編號⒉、編號⒋、編號⒌、編號⒎至編號⒐、編號⒒、編號⒕、編號⒗、編號⒙、編號至編號、編號、編號、編號至編號所示情形,由經巳○○呈報未○○決定較便宜之價格後,再指示辰○○、己○○、壬○○、戌○○,以見豐公司或霖豐公司名義,將過期食品銷售予不知情之餐廳業者交予消費者食用,或按附表編號所示,以竄改有效日期標籤方式,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並據以為詐術,以此方式詐得共計90,272元(169,977元-79,705元)之金額,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因認被告未○○就此部分,各被告巳○○、辰○○、己○○、壬○○、戌○○,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內容,另犯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②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部分,亦有參與前揭犯罪事實㈠所示販賣逾有效期日食品供東海食品行塗改有效日期之犯行,因認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嫌;③被告霖豐公司就附表一全部編號部分,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第5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嫌。

㈡被告未○○、申○○、地○○、巳○○均明知義大利麵易因

保存不當致長蟲變質之情形,且見豐公司自103年起,遇有自國外進口義大利麵後銷售不佳遭退回之情形,並未據實檢討報廢,猶仍堆放在倉庫出貨區,並每月持續自國外進口義大利麵,以正常品混不良品之方式銷售,致「ARBELLA」牌義大利麵在見豐公司台北總公司之入庫數量,遠較進口數量逾2倍之多。迨自104年6月初起,全聯福利中心(下稱全聯)因發現自見豐公司購入之「ARBELLA」牌直條麵(1.8MM)500g、蝴蝶麵500g、雙尖麵500g等包裝之產品(以下統稱義大利麵)有長蟲變質之情形,遂通知全台地區全聯店面全面下架回收產品並不再進貨販售,再於104年6月3日、6月5日、6月10日、6月15日、6月17日、6月22日、6月24日及7月間,陸續委由全聯物流系統即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觀音物流園區、岡山物流園區,共計將「ARBELLA」牌直條麵(500g)3280包、蝴蝶麵(500g)5525包、雙尖麵(500g)5536包,退貨回八里倉、高雄倉。詎未○○、申○○、地○○(台北總公司部分),及未○○授意巳○○(高雄分公司部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販賣變質食品之犯意聯絡,均隱暪「ARBELLA」牌義大利麵品質不佳且遭全聯全面下架退貨之重大負面訊息,以此施詐術,猶仍自104年6月3日起至8月25日遭查獲止,以見豐公司及霖豐公司名義,繼續販售「ARBELLA」牌直條麵500g、蝴蝶麵500g、雙尖麵500g等品項予不知情、如附表二所示北部廠商及如附表三所示南部廠商,共計詐得4,032,392元(台北總公司部分3,867,023元、高雄分公司部分165,369元),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經本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25日,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開立之搜索票指揮警方搜索,分別在見豐公司台北總公司查獲扣得長蟲之「ARBELLA」牌義大利麵共計7279包(含蝴蝶麵效期標示02/2018),在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扣得長蟲之「ARBELLA」牌義大利麵7050包(含蝴蝶麵效期標示02/2018,其中部分長蟲麵已製作銷貨單正欲出貨販售);另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7日執行稽查,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國豐商行有限公司查獲甫於104年8月

21、25日自見豐公司台北總公司進貨之「ARBELLA」牌義大利麵亦有長蟲情形(其中蝴蝶麵效期標示02/2018),及其他在見豐公司台北總公司查獲如附表六所示問題食品,始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未○○、申○○、地○○、巳○○均涉犯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並與被告見豐公司、被告霖豐公司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49條第2項、第5項之販賣變質食品罪嫌。

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犯罪事實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檢察官對於起訴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證據或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就前開公訴意旨㈠部分⒈就①附表一編號⒉、編號⒋、編號⒌、編號⒎至編號⒐、編

號⒒、編號⒕、編號⒗、編號⒙、編號⒚、編號至編號、編號、編號、編號至編號部分,然不論如附表編號、、、、所示,⑴既據起訴書載明其實際販賣對象為被告壬○○,邏輯上已難認為有藉詐術而使其陷於錯誤之可言外,就其他編號部分,亦未據舉證證明被告係以何種作為實施詐術,並據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甚或有可資從屬以成立幫助犯之正犯存在,就所指詐欺相關犯行已屬不能證明外;⑵上揭除編號⒚為將逾有效期日食品外,其餘均係逾有效期日食品,惟參諸首揭本案判決適用法律之事實關鍵,因檢察官並未提出有何因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所致實害證據,諸如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對人體可能產生之危害等俱屬意見證據,並非個案身體健康確實因而受損之情形,是認定情節重大之事實關鍵在於非法塗改有效日期標示,上開部分,依卷內證據俱難足認被告有非法塗改有效日期標示之行為,參諸前揭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分別為被告見豐公司、未○○、己○○、巳○○、壬○○、霖豐公司、戌○○、辰○○各如附表上訴範圍所示附表一編號各諭知無罪判決。②就附表編號部分,公訴意旨起訴所憑之證據,僅有檢舉人A1提出之檢舉光碟,雖依該翻拍照片堪認有經非法塗改有效日期之情形,此亦經本院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13頁至第16頁),然卷內僅該有翻拍照片,並無其他證據可輔予認定檢察官所起訴被告未○○、巳○○(李昕盈部分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未經檢察官予以上訴,見本院卷五第182頁反面)係涉有此部分犯行,原審判決就此所為不另為無罪諭知,自無不當。

⒉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部分:依見豐公司104年5月份出

勤表顯示被告壬○○於附表一編號所示之104年5月30日並未出勤(見本院卷二第157頁),復依證人即負責見豐公司兼霖豐公司人事管理職務之亥○○到庭具結證稱:上開出勤表資料是我從電腦列印出來所提供的,依該出勤表,壬○○於104年5月30日是沒有上班,出勤表是依據他們每天打卡資料,就是上下班資料,我們用指紋機,按指紋後會存在電腦,我就列印出來,電腦記錄是公司人員打卡後直接上傳電腦,是有員工會進入公司但沒有打卡,但是到公司作何事情我不知道,是否到公司上班也不知道,見豐公司就銷貨單的客戶及司機有簽名要求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頁反面至第7頁反面),是依上開證據堪認被告壬○○就檢察官起訴之附表一編號犯行有未參與之可能性,然檢察官就此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壬○○確有參與該犯行,參諸前揭規定,自應為被告壬○○此部分無罪諭知。

⒊霖豐公司就附表一部分:雖霖豐公司與見豐公司所營業務、

工廠、營業所、員工均相同,然對外營業仍以各別名義為之,就附表一各編號而言,除編號2、4、9、13、14、19、30、36、37、42以霖豐公司名義外,其餘皆以見豐公司名義銷售之情,業據被告霖豐公司提出陳報狀暨發票影本並經被告豐確認無誤(見本院卷四第218 頁至第228 頁、本院卷五第67頁反面),已如前述,然本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部分,並未有上開以「霖豐公司」名義所為產銷行為,霖豐公司既與見豐公司具有不同法人格,自不因與見豐公司有上開同一經營團隊之關係而同受處罰,是檢察官起訴認霖豐公司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第5 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嫌,屬無據,應為被告霖豐公司無罪之諭知。

㈡就前開公訴意旨㈡部分⒈公訴意旨係以:①被告未○○、申○○、巳○○、地○○、

戌○○、己○○、癸○○之供述與結證;②證人陳櫻珍、梁文國、廖儒範、黃俊茂、張文財、盧弘奕證述,與③證人即向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購買ARBELLA牌義大利麵之下游廠商:JASONS漢神店、好康食品行、星期五餐廳夢時代店、香草義大利餐廳、禪食蔬食餐廳代表人或代理人之證述、④證人即向見豐公司台北總公司、霖豐公司購買ARBELLA牌義大利麵之下游廠商即寒舍艾麗酒店、寒舍艾美酒店、台北喜來登大飯店、台北老爺大酒店、北軒餐飲有限公司(星期五餐廳)、澳美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之證述,及檢附相關進貨紀錄、⑤見豐公司電腦查詢翻拍畫面、⑥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比對見豐公司「ARBELLA蝴蝶麵」、「MAJORA#15義大利麵」進口入庫數比較表、進口報單、⑦見豐公司之台北總公司、台中分公司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⑧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在見豐公司台北總公司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扣留文件、如附表六所示問題食品、物品或設備清單、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抽驗物品報告單及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見豐公司台北總公司販售ARBELLA蝴蝶麵義大利麵下游廠商之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⑨見豐公司轉貨總表、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業主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觀音退廠單、岡山退廠單、扣案之退貨物流費用報價單電子郵件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部分)、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問題食品清冊(如附表五所示)、現場照片暨扣案物品照片102張、⑩見豐公司台北總公司、高雄分公司於104年6至8月間銷售ARBELLA直條麵(1.88M)、雙尖麵、蝴蝶麵之客戶+產品業績統計表、產品轉貨明細表、客戶交易歷史表、見豐總公司ARBELLA義大利麵銷/退貨統計表(台北倉、台中倉、高雄倉)、扣案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銷貨單、下游廠商因長蟲原因退換貨明細、通訊監察譯文為據。

⒉訊據被告未○○、申○○、地○○、巳○○於本院審理中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

⒊經查:

①依此部分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未○○等人明知遭全聯退貨之義

大利麵已有長蟲變質之情形仍以隱瞞該產品品質不佳且遭全聯全面下架退貨之重大訊息,尤以見豐公司及霖豐公司名義售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廠商之情,然⑴依全聯公司107年07月18日(107)全聯法字第1072297號函覆本院稱:「(一)本公司未曾向「見豐貿易有限公司」購買ARBELLA牌義大利麵直條麵、蝴蝶麵、雙尖麵。(二)104年6、7月間本公司退回之ARBELLA牌義大利麵直條麵、蝴蝶麵、雙尖麵均係向「霖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霖豐公司)購買。(三)本公司之退貨係委由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達公司)處理,其退貨方式共計兩種:1.弘達公司將退貨資訊公布於系統上,霖豐公司於退貨通知公告起七日內應自行至弘達公司廠區領取退貨產品。2.如霖豐公司逾期未領取退貨產品,將由弘達公司委託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將退貨產品送至霖豐公司指定之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四)本公司將前開產品退貨係因產品長蟲。(五)本公司於104年6月3日、5日、10日、15日、17日、22日、24日及同年7月間將ARBELLA牌義大利麵直條麵、蝴蝶麵、雙尖麵退貨之數量同本公司107年4月2日函復鈞院之退貨數量。(六)本公司於前開期日將各類產品退貨之數量詳如附件一。(七)因霖豐公司之義大利麵產品係越庫產品,非以棧板堆疊方式進貨,故無棧板堆疊數量之相關資料;又產品退貨時亦非以原箱整理裝箱,故無法計算1棧板上義大利麵產品之箱數。(八)本公司與霖豐公司間就義大利麵產品之交易係採寄賣模式,並由世新行銷公司負責代送」等詞(見本院卷五第63頁至第64頁);其中所稱退貨數量即107年04月02日(106)全聯法字第1071588號函提供之提供該公司104年6月2日至8月15日間,退貨至霖豐食品有限公司臺北倉及高雄倉之ARBELLA義大利麵直條麵、雙尖通心麵、蝴蝶麵之數量(見本院卷五第28頁)。⑵準此,依全聯公司函覆因長蟲而退貨之義大利麵數量為8817包,然對照起訴書附表二、附表三所示見豐公司於104年6月至8月所售出之義大利麵數量高達19萬4279包,顯然不足以認定被告見豐公司上開售出之義大利麵全係遭全聯退貨之義大利麵,姑不論全聯公司所退貨之義大利麵是否全部都有長蟲,單就退貨數量與銷貨數量,已難認為附表二、附表三所售出之義大利麵均係有長蟲之食品。

②又以⑴證人湯瑤芳(金品「今口香」食品公司之行政管理部

經理)、王超群(星期五餐廳夢時代店)、陳淑屏(禪食蔬食餐廳)、何昭青(崴奇池畔餐飲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孟蓉(純焠炙烤牛排店店長)、黃宏亮(寒舍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寒舍艾麗酒店」採購部副理)、陳進展(寒舍艾美酒店採購部經理)、程雅慧(臺北喜來登大飯店採購經理)、陳韻如(臺北老爺大酒店)、謝淑如(星期五美式餐廳總公司承辦人)於警偵訊之證述內容(見偵二卷第61頁至第63頁、偵三卷第377頁反面至第378頁、偵四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68頁至第69頁、第76頁、偵六卷第161頁至第163頁、183頁至第184頁、第206頁至第207頁、第219頁至第220頁、第260頁至第261頁);及⑵證人庚○(偉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寅○○(紅蔥小館實際負責人)、丙○○(女王義大利麵負責人)、辛○○(肯恩廚房負責人)、酉○○(老家啤酒吧老闆)、丁○○(滋香食品負責人)、戊○○(黑糖嬤嬤負責人)、午○○(尚倢食品有限公司採購主管)、丑○○(糧茂食品行負責人)、子○○(典佑國際食品行銷業務主管)、天○○(國成商行倉管人員)、卯○○(達人料理廚房負責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不僅無向被告買受之義大利麵有變質或食用後致身體健康受損之實害情形(見本院卷三第32頁至第48頁、第159頁至第167頁、176頁至第178頁),更有被告見豐公司兼未○○選任辯護人所提出商家購買義大利麵品質良好證明書34頁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5頁至第41頁反面),⑶至於證人洪姿雅(JASON S漢神店)、王秀棻(好康食品行)、黃振昌(香草義大利餐廳)、陳奕璇(橄欖樹「金田餐飲」老闆)、明尚陽(澳美客牛排館敦北店總公司承辦人)於警偵訊時固陳稱曾因義大利麵長蟲而退貨之情(見偵三卷第377頁反面至第378頁、偵四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39頁、偵六卷第265頁至第265頁反面);證人陳思綸(澳美客牛排館廚師)則證述於104年6月份前曾因義大利麵長蟲退貨一次,104年6月份以後購買就沒問題(見偵四卷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21頁);許秀雯(焗舍老闆)亦證述於103年11-12月份曾發現未開封義大利麵有長蟲而退貨,之後再購買就不曾再發現異狀(見偵四卷第146頁至第147頁、第151頁至第152頁);均屬販賣食品後常見因變質情形而退貨之情形,並未有販賣行為本身以外而足以判斷為重大之情節,是檢察官就所起訴主張被告販售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義大利麵均屬以詐欺銷售變質食品之罪嫌,依其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③此外,以檢察官起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規定

之構成要件,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與前揭有罪部分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相同,可認為係基於食用變質食品即可能對人體健康有所危害之前提,依危害情狀予以分層處罰:⑴未有實際危害發生:單純就販賣變質食品行為予以行政處罰;⑵已有實際危害發生:應就販賣變質食品行為負刑事責任;⑶未有實際危害發生但違規行為情節重大足以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亦應就逾有效日期之產銷行為予以刑事處罰。有鑑於食用變質食品即可能對人體健康有所危害之前提,上開⑶所稱「情節重大」即係以違規販賣變質食品之行為情節,予以判斷是否在販賣行為上提高了消費者因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而可能產生危害健康之情形,然而,檢察官就此並未提出被告等人有除販賣行為本身以外之風險提高行為,是單以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有販賣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義大利麵之行為,尚難認有何「情節重大」之情形。

④綜合以上,單以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前揭公訴意

旨㈡所稱被告未○○、申○○、地○○、巳○○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並與被告見豐公司、被告霖豐公司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49條第2項、第5項之販賣變質食品罪嫌,參諸前揭說明,自應為各該被告無罪之諭知。

肆、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原判決有以下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㈠見豐公司因代表人及受僱人犯前揭犯罪事實㈠附表一編號

28、29、32、33所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共4罪部分,僅以一罪論。

㈡就霖豐公司就上揭犯罪事實應受無罪諭知部分為罪刑宣告。

㈢就被告未○○、巳○○就前揭有罪部分認定之9次幫助犯三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4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2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僅各為一罪論處。

㈣就被告壬○○就附表編號33部分為罪刑宣告。

㈤就被告未○○、申○○、地○○、巳○○、見豐公司、霖豐公司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為罪刑宣告。

㈥被告乙○○、王耀霖就犯罪事實部分所犯為13次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僅一罪處斷俱有未當。

二、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審查㈠檢察官如附表之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不當,並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㈡被告未○○兼見豐公司、巳○○如附表編號1、4所示就①

就犯罪事實㈠㈡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亦無理由,然原審判決就此亦有前揭適用法條不當情形;②就起訴販賣變質食品部分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

㈢被告申○○兼被告霖豐公司如附表編號2所示上訴部分,均有理由。

㈣被告地○○如附表編號3所示上訴部分,亦有理由。

㈤被告壬○○如附表編號5所示上訴部分,其中就附表一編

號32部分,仍執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然就附表一編號33部分,否認犯罪,為有理由。

㈥被告乙○○、王耀霖分別如附表編號6、7所示上訴理由,

就「情節重大」之要件主張以其銷售額微小而否認要件具備,為無理由,另就食用逾有效日期食品之函示意見則與本院認定檢察官並未提出實害證據並無影響,是其二人上訴均無理由。

三、本院爰就上揭被告上訴有理由部分及被告上訴無理由但原審判決之差誤均撤銷予以改判。其中,被告上訴有理由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

伍、撤銷改判有罪部分之量刑、執行刑及沒收

一、量刑部分爰審酌㈠被告未○○經營食品進口貿易,前曾因經營見豐公司業務,於100年間以製作記載不實有效日期之食品而販售行為,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甫於105年5月25日緩刑期滿,竟仍以形式上張貼嚴令禁止告示實際上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心存僥倖,意圖卸責,並未深刻警省食品安全之重要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之嚴重性,爰分別考量其所犯9次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4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2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罪情節、商品數量及價值,各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罪刑;㈡被告巳○○亦從事食品進口貿易業務,前無犯罪紀錄,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明知食品有效期日係界定食品合法銷售之期限,竟僅為減少公司損失,僅違反禁令牟取小利,欠缺職業道德,爰分別考量其所犯9次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4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2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罪情節、商品數量及價值,各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罪刑;㈢被告壬○○受僱任食品送貨司機,明知以一般消費者立場亦無法接受非法塗改有效日期標示之食品在市面流通,竟僅因公司政策而仍配合載送,使消費者食品安全衛生健康無法獲得確保進口貿易,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除前案外無其他犯罪紀錄之素行,爰量處如附表一邊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㈣被告乙○○經營家傳食品商行,高中畢業教育程度,前無犯罪紀錄;甲○○經營家傳食品商行,二技畢業教育程度,前無犯罪紀錄。①二人均未秉持誠信行商理念,非法塗改食品有效日期,更把食品販賣予供應船員於海上工作期間伙食之船務公司,使該船員於相對醫療不便足狀況下的食品安全衛生健風險,爰就被告乙○○、甲○○上開所犯13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次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罪情節、商品數量及價值,各別量處如附表四各編號本院判決主文欄所示罪刑及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予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②雖被告乙○○、甲○○上訴表示願再繳納公益捐款而請求法院予以緩刑宣告乙節,被告認以被告二人系故意以非法塗改有效日期之方式為本案犯罪行為之情節,除自毀商譽外,亦嚴重打擊民眾對於政府以有效日期管理食品安全衛生之秩序,其惡性非以繳納公益捐款而得以替代懲罰,是認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要件不合,附此敘明。㈤被告見豐公司因其公司代表人及受僱人犯販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之罪之犯罪情節、對於法益所生侵害之程度,及見豐公司資本額為6,000萬元,有公司基本資料份在卷可憑(他卷㈠第4頁),各諭知如主文所示罰金。另就被告未○○、巳○○、乙○○、甲○○犯各罪,及被告見豐公司經諭知數罰金刑,另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綜合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邊際遞減關係,爰各就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數罪分別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沒收部分㈠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既上開條文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有關沒收之規定則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等規定。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遂配合刑法上開沒收新制規定於106年11月15日修正公布刪除原有關於沒收、追徵、抵償及扣押等規定,亦即關於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應依刑法規定。

㈡犯罪所得部分:

⒈附表編號⒈、⒑、⒓、⒖、⒘、、、、所示,及

編號⒊、⒍、⒔、⒛、、所示交易金額,係被告未○○等人因執行見豐公司(除附表一編號⒔外)、霖豐公司業務(如附表一編號⒔),而為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罪行為而分別為見豐公司、霖豐公司取得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對被告見豐公司及霖豐公司為沒收之諭知。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雖有爭執銷貨單上並未記載金額(他一卷第11頁)而質疑其對價,然該項商品即附表四編號1所示商品,而被告乙○○、甲○○就該次交易金額並不爭執,既有該交易存在,是認以該金額為交易對價予以宣告沒收、追徵。

⒉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⒔所示之犯罪所得金額,係被告乙○○

、甲○○等人,因執行東海食品行業務而為東海食品行獨資登記負責人甲○○所有(見他一卷第86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對甲○○宣告沒收。

㈢扣案問題食品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所示部分長蟲及具其他疵瑕之食品,係被

告未○○等人於本件查獲時,尚未販賣之物,係供犯罪預備之物,並應認為係所有人即被告見豐公司、霖豐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提供者,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並依前開說明,不論是否已經行政機關為沒入之處分,均對見豐公司、霖豐公司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除經竄有效日期,而具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規定之犯罪所生之物性質外,並與其他逾有效日期或具無標示瑕疵之物,均為被告甲○○等人如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之供犯罪預備之物,依其獨資商號之性質,並屬於負責人即被告甲○○所有,均應對被告甲○○為沒收之諭知。

㈣其他扣案物部分:

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被告巳○○所有之行動電話 2 支、編號⒍、⒎所示被告壬○○所有之行動電話 2 支,均依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所有人即被告巳○○、壬○○罪刑宣告項下為沒收之諭知。至於編號⒊、⒋、⒌部分業經原審判決沒收確定。

陸、其他說明部分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6993號移送

併辦,經查據為分案之依據,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04年10月30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473504600號,於104年11月3日提出於該署之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與前開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自為本案審理之效力所及,末此敘明。

㈡原審共同被告李昕盈、己○○、辰○○、戌○○、洪金鶯經

原審判決有罪部分,不在本院上訴審理範圍,已如前述,自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提起公訴及上訴,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103年12月10日修正)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前項第5 款、第6 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1 項第3 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8 條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15條第1 項、第4 項或第16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2 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4條第1 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起訴書附表所示起訴事實之對應及整理(其中交易總額依銷貨單及被告爭執)┌──┬───────┬────────┬─────┬─────┬─────────────┬────────┬──────────┐│編號│販賣(出貨)日期│ 問題及品項 │ 買受人 │ 交易總額 │ 被訴共同參與之行為人 │ 觸犯法條 │本院判決主文 ││ │ │ │ │新臺幣/元├─┬─┬─┬─┬─┬─┬─┤ │ ││ │ │ │ │ │鄭│黃│陳│沈│李│徐│謝│ │ ││ │ │ │ │ │淑│秋│榮│詩│昕│天│和│ │ ││ │ │ │ │ │珠│栢│宗│勛│盈│秭│芸│ │ │├──┼───────┼────┬───┼─────┼─────┼─┼─┼─┼─┼─┼─┼─┼────────┼──────────┤│ ⒈ │103 年7 月10日│蛋糕粉 │過期 │東海食品行│1,963 元 │◎│◎│◎│◎│ │ │ │【刑法】 │未○○、巳○○各犯幫││ │ │ │ │ │ │ │ │ │ │ │ │ │第30條第1 項、 │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 │ │ │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財罪,未○○處有期徒││ │ │ │ │ │ │ │ │ │ │ │ │ │1 項第2 款 │刑壹年;巳○○處有期││ │ │ │ │ │ │ │ │ │ │ │ │ │ │徒刑捌月。扣案之黃秋││ │ │ │ │ │ │ │ │ │ │ │ │ │ │栢所有如附表編號⒈││ │ │ │ │ │ │ │ │ │ │ │ │ │ │、⒉所示之物沒收。未││ │ │ │ │ │ │ │ │ │ │ │ │ │ │扣案之見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 │ │ │ │ │ │ │ │ │ │ │ │ │ │參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 │ │ │ │ │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辰○○、己○○經原││ │ │ │ │ │ │ │ │ │ │ │ │ │ │審判處罪刑確定) ││ │ │ │ │ │ │ │ │ │ │ │ │ │ │ │├──┼───────┼────┼───┼─────┼─────┼─┼─┼─┼─┼─┼─┼─┼────────┼──────────┤│ ⒉ │103 年7 月14日│巧克力粒│過期 │多那之咖啡│ 2,993元 │-│-│-│-│ │ │ │ │上訴駁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⒊ │103 年7 月22日│蒙佐力拉│過期 │明光台南( │4,725元 │●│●│●│●│●│ │ │【刑法】 │未○○、巳○○共同犯││ │ │乾酪 │改標 │豐品商行有│原判決贅載│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限公司) │6,300元 │ │ │ │ │ │ │ │1 項第2 款、 │罪,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 │ │第216 條、第 │壹年陸月;巳○○處有││ │ │ │ │ │ │ │ │ │ │ │ │ │215 條 │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 │ │ │ │ │ │ │ │ │ │ │ │ │ │之巳○○所有如附表││ │ │ │ │ │ │ │ │ │ │ │ │ │ │編號⒈、⒉所示之物沒││ │ │ │ │ │ │ │ │ │ │ │ │ │ │收。未扣案之見豐公司││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 │ │ │ │ │ │ │ │ │ │ │ │ │ │佰貳拾伍元,沒收,於││ │ │ │ │ │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 │ │ │ │ │ │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辰○○、己○○經原││ │ │ │ │ │ │ │ │ │ │ │ │ │ │審判處罪刑確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⒋ │103 年7 月23日│新鮮蒙佐│過期 │捷絲旅高雄│ 2,793元 │-│-│-│-│ │ │ │ │上訴駁回。 ││ │ │力拉乾酪│ │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⒌ │103 年7 月30日│黃玉米片│過期 │崴奇池畔餐│1120元 │-│-│-│-│ │ │ │ │上訴駁回。 ││ │ │ │ │廳 │原判決誤載│ │ │ │ │ │ │ │ │ ││ │ │ │ │ │為5,940元 │ │ │ │ │ │ │ │ │ │├──┼───────┼────┼───┼─────┼─────┼─┼─┼─┼─┼─┼─┼─┼────────┼──────────┤│ ⒍ │103 年8 月12日│丹麥蒙佐│過期 │松利食品行│700元 │●│●│●│●│●│ │ │【刑法】 │未○○、巳○○共同犯││ │ │力拉乾酪│改標 │ │原判決誤載│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為49,875元│ │ │ │ │ │ │ │1 項第2 款、 │罪,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 │ │第216 條、第 │壹年;巳○○處有期徒││ │ │ │ │ │ │ │ │ │ │ │ │ │215 條 │刑捌月。扣案之巳○○││ │ │ │ │ │ │ │ │ │ │ │ │ │ │所有如附表編號⒈、││ │ │ │ │ │ │ │ │ │ │ │ │ │ │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 │ │ │ │ │ │ │ │ │ │ │ │案之見豐公司犯罪所得││ │ │ │ │ │ │ │ │ │ │ │ │ │ │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 │ │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 │ │ │ │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 │ │ │ │ │ │價額。 ││ │ │ │ │ │ │ │ │ │ │ │ │ │ │(辰○○、己○○、李││ │ │ │ │ │ │ │ │ │ │ │ │ │ │昕盈經原審判處罪刑確││ │ │ │ │ │ │ │ │ │ │ │ │ │ │定) │├──┼───────┼────┼───┼─────┼─────┼─┼─┼─┼─┼─┼─┼─┼────────┼──────────┤│ ⒎ │103 年8 月13日│法蘭西無│過期 │崴奇池畔餐│650元 │-│-│-│-│ │ │ │ │上訴駁回。 ││ │ │鹽發酵奶│ │廳 │原判決誤載│ │ │ │ │ │ │ │ │ ││ │ │油 │ │ │為8,41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⒏ │103 年8 月13日│香料醋 │過期 │澳美客牛排│ 15元 │-│-│-│-│ │ │-│ │上訴駁回。 ││ │ │ │ │高雄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⒐ │103 年8 月27日│新鮮蒙佐│過期 │捷絲旅高雄│ 2,793元 │-│-│-│-│ │ │ │ │上訴駁回。 ││ │ │力拉乾酪│ │館 │ │ │ │ │ │ │ │ │ │ │├──┼───────┼────┼───┼─────┼─────┼─┼─┼─┼─┼─┼─┼─┼────────┼──────────┤│ ⒑ │103 年8 月30日│蛋糕粉 │過期 │東海食品行│ 400元 │◎│◎│◎│◎│ │ │◎│【刑法】 │未○○、巳○○各犯幫││ │ │ │ │ │ │ │ │ │ │ │ │ │第30條第1 項、 │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 │ │ │ │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財罪,未○○處有期徒││ │ │ │ │ │ │ │ │ │ │ │ │ │1 項第2 款 │刑壹年;巳○○處有期││ │ │ │ │ │ │ │ │ │ │ │ │ │ │徒刑捌月。扣案之黃秋││ │ │ │ │ │ │ │ │ │ │ │ │ │ │栢所有如附表編號⒈││ │ │ │ │ │ │ │ │ │ │ │ │ │ │、⒉所示之物沒收。未││ │ │ │ │ │ │ │ │ │ │ │ │ │ │扣案之見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 │ │ │ │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 │ │ │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 │ │ │ │ │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 │ │ │ │ │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辰○○、己○○、謝││ │ │ │ │ │ │ │ │ │ │ │ │ │ │和芸經原審判處罪刑確││ │ │ │ │ │ │ │ │ │ │ │ │ │ │定) │├──┼───────┼────┼───┼─────┼─────┼─┼─┼─┼─┼─┼─┼─┼────────┼──────────┤│ ⒒ │103 年9 月10日│法蘭西無│過期 │焗舍餐廳 │700元 │-│-│-│-│ │ │ │ │上訴駁回。 ││ │ │鹽發酵奶│ │ │原判決誤載│ │ │ │ │ │ │ │ │ ││ │ │油 │ │ │為2,800元 │ │ │ │ │ │ │ │ │ │├──┼───────┼────┼───┼─────┼─────┼─┼─┼─┼─┼─┼─┼─┼────────┼──────────┤│ ⒓ │103 年10月1 日│切達乾酪│過期 │東海食品行│300元 │◎│◎│◎│◎│ │ │◎│【刑法】 │未○○、巳○○各犯幫││ │ │蒙佐力拉│ │ │原判決誤載│ │ │ │ │ │ │ │第30條第1 項、 │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乾酪 │ │ │為441元 │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財罪,未○○處有期徒││ │ │ │ │ │ │ │ │ │ │ │ │ │1 項第2 款 │刑壹年;巳○○處有期││ │ │ │ │ │ │ │ │ │ │ │ │ │ │徒刑捌月。扣案之黃秋││ │ │ │ │ │ │ │ │ │ │ │ │ │ │栢所有如附表編號⒈││ │ │ │ │ │ │ │ │ │ │ │ │ │ │、⒉所示之物沒收。未││ │ │ │ │ │ │ │ │ │ │ │ │ │ │扣案之見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 │ │ │ │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 │ │ │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 │ │ │ │ │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 │ │ │ │ │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辰○○、己○○、謝││ │ │ │ │ │ │ │ │ │ │ │ │ │ │和芸經原審判處罪刑確││ │ │ │ │ │ │ │ │ │ │ │ │ │ │定) │├──┼───────┼────┼───┼─────┼─────┼─┼─┼─┼─┼─┼─┼─┼────────┼──────────┤│ ⒔ │103 年10月8 日│日式馬斯│改標 │樂義餐廳 │ 1,260元 │●│●│●│●│ │ │ │【刑法】 │未○○、巳○○共同犯││ │ │卡邦乾酪│(以霖│ │ │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豐公司│ │ │ │ │ │ │ │ │ │1 項第2 款、 │罪,未○○處有期徒刑││ │ │ │名義)│ │ │ │ │ │ │ │ │ │第216 條、第 │壹年參月;巳○○處有││ │ │ │ │ │ │ │ │ │ │ │ │ │215 條 │期徒刑壹拾壹月。扣案││ │ │ │ │ │ │ │ │ │ │ │ │ │ │之巳○○所有如附表││ │ │ │ │ │ │ │ │ │ │ │ │ │ │編號⒈、⒉所示之物沒││ │ │ │ │ │ │ │ │ │ │ │ │ │ │收。未扣案之見。未扣││ │ │ │ │ │ │ │ │ │ │ │ │ │ │案之霖豐公司犯罪所得││ │ │ │ │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 │ │ │ │ │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 │ │ │ │ │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辰○○、己○○經原││ │ │ │ │ │ │ │ │ │ │ │ │ │ │審判處罪刑確定) │├──┼───────┼────┼───┼─────┼─────┼─┼─┼─┼─┼─┼─┼─┼────────┼──────────┤│ ⒕ │103 年10月13日│法蘭西無│過期 │嘉樂必地餐│952元 │-│-│-│-│ │ │ │ │上訴駁回。 ││ │ │鹽發酵奶│ │廳 │原判決誤載│ │ │ │ │ │ │ │ │ ││ │ │油 │ │ │為1,478元 │ │ │ │ │ │ │ │ │ │├──┼───────┼────┼───┼─────┼─────┼─┼─┼─┼─┼─┼─┼─┼────────┼──────────┤│ ⒖ │103 年10月18日│特強味切│過期 │東海食品行│345元 │◎│◎│◎│◎│ │ │◎│【刑法】 │未○○、巳○○各犯幫││ │ │達乾酪、│ │ │原判決誤載│ │ │ │ │ │ │ │第30條第1 項、 │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蒙特力傑│ │ │為551元 │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財罪,未○○處有期徒││ │ │克乾酪、│ │ │ │ │ │ │ │ │ │ │1 項第2 款 │刑壹年;巳○○處有期││ │ │墨西哥青│ │ │ │ │ │ │ │ │ │ │ │徒刑捌月。扣案之黃秋││ │ │椒乾酪 │ │ │ │ │ │ │ │ │ │ │ │栢所有如附表編號⒈││ │ │ │ │ │ │ │ │ │ │ │ │ │ │、⒉所示之物沒收。未││ │ │ │ │ │ │ │ │ │ │ │ │ │ │扣案之見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 │ │ │ │得新臺幣參佰肆拾伍元││ │ │ │ │ │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 │ │ │ │ │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辰○○、己○○、謝││ │ │ │ │ │ │ │ │ │ │ │ │ │ │和芸經原審判處罪刑確││ │ │ │ │ │ │ │ │ │ │ │ │ │ │定) │├──┼───────┼────┼───┼─────┼─────┼─┼─┼─┼─┼─┼─┼─┼────────┼──────────┤│ ⒗ │103年11月5日 │法蘭西(│過期 │鯊魚咬土司│2080元 │-│-│-│-│ │ │ │ │上訴駁回。 ││ │原判決誤載為 │橘)乾酪│ │澄清店 │原判決誤載│ │ │ │ │ │ │ │ │ ││ │103 年11月15日│片 │ │ │為2,336元 │ │ │ │ │ │ │ │ │ │├──┼───────┼────┼───┼─────┼─────┼─┼─┼─┼─┼─┼─┼─┼────────┼──────────┤│ ⒘ │103 年11月10日│伯爵多用│過期 │東海食品行│ 1,512元 │◎│◎│◎│◎│ │ │◎│【刑法】 │未○○、巳○○各犯幫││ │ │途鮮奶油│ │ │ │ │ │ │ │ │ │ │第30條第1 項、 │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 │、酸奶 │ │ │ │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財罪,未○○處有期徒││ │ │ │ │ │ │ │ │ │ │ │ │ │1 項第2 款 │刑壹年參月;巳○○處││ │ │ │ │ │ │ │ │ │ │ │ │ │ │有期徒刑壹拾壹月。扣││ │ │ │ │ │ │ │ │ │ │ │ │ │ │案之巳○○所有如附表││ │ │ │ │ │ │ │ │ │ │ │ │ │ │編號⒈、⒉所示之物││ │ │ │ │ │ │ │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見。未││ │ │ │ │ │ │ │ │ │ │ │ │ │ │扣案之見豐公司犯罪所││ │ │ │ │ │ │ │ │ │ │ │ │ │ │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 │ │ │ │ │ │ │ │ │ │ │ │ │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 │ │ │ │ │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辰○○、己○○、謝││ │ │ │ │ │ │ │ │ │ │ │ │ │ │和芸經原審判處罪刑確││ │ │ │ │ │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⒙ │103 年11月12日│法蘭西(│過期 │宏欣商行 │ 11,592元 │-│-│-│-│ │ │ │ │上訴駁回。 ││ │ │橘)乾酪│ │ │ │ │ │ │ │ │ │ │ │ ││ │ │片 │ │ │ │ │ │ │ │ │ │ │ │ │├──┼───────┼────┼───┼─────┼─────┼─┼─┼─┼─┼─┼─┼─┼────────┼──────────┤│ ⒚ │103 年11月19日│袋裝帕瑪│即期( │塔洛餐廳 │ 8,820元 │-│-│-│-│ │ │ │ │上訴駁回。 ││ │ │森絲 │差1日 │ │ │ │ │ │ │ │ │ │ │ ││ │ │ │到期) │ │ │ │ │ │ │ │ │ │ │ │├──┼───────┼────┼───┼─────┼─────┼─┼─┼─┼─┼─┼─┼─┼────────┼──────────┤│ ⒛ │103 年11月19日│丹麥蒙佐│過期 │盛泰行 │1160元 │●│●│●│●│●│ │ │【刑法】 │未○○、巳○○共同犯││ │ │力拉乾酪│改標 │ │原判決誤載│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為3,896元 │ │ │ │ │ │ │ │1 項第2 款、 │罪,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 │ │第216 條、第 │壹年參月;巳○○處有││ │ │ │ │ │ │ │ │ │ │ │ │ │215 條 │期徒刑壹拾壹月。扣案││ │ │ │ │ │ │ │ │ │ │ │ │ │ │之巳○○所有如附表││ │ │ │ │ │ │ │ │ │ │ │ │ │ │編號⒈、⒉所示之物沒││ │ │ │ │ │ │ │ │ │ │ │ │ │ │收。未扣案之見豐公司││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 │ │ │ │ │ │ │ │ │ │ │佰陸拾元,沒收,於全││ │ │ │ │ │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 │ │ │ │ │ │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辰○○、己○○、李││ │ │ │ │ │ │ │ │ │ │ │ │ │ │昕盈經原審判處罪刑確││ │ │ │ │ │ │ │ │ │ │ │ │ │ │定) │├──┼───────┼────┼───┼─────┼─────┼─┼─┼─┼─┼─┼─┼─┼────────┼──────────┤│  │103年11月21日 │法蘭西(│過期 │鯊魚咬土司│4160元 │-│-│-│-│ │ │ │ │上訴駁回。 ││ │原判決誤載為 │橘)乾酪│ │成功店 │原判決誤載│ │ │ │ │ │ │ │ │ ││ │103 年12月1 日│片 │ │ │為5,565元 │ │ │ │ │ │ │ │ │ │├──┼───────┼────┼───┼─────┼─────┼─┼─┼─┼─┼─┼─┼─┼────────┼──────────┤│  │103 年12月1 日│法蘭西( │過期 │宏欣商行 │ 11,592元 │-│-│-│-│ │ │ │ │上訴駁回。 ││ │ │橘)乾酪 │ │ │ │ │ │ │ │ │ │ │ │ ││ │ │片 │ │ │ │ │ │ │ │ │ │ │ │ │├──┼───────┼────┼───┼─────┼─────┼─┼─┼─┼─┼─┼─┼─┼────────┼──────────┤│  │103 年12月3 日│甜黃瓜醬│過期 │JC CLUB │350元 │-│-│-│-│ │ │ │ │上訴駁回。 ││ │ │ │ │ │原判決誤載│ │ │ │ │ │ │ │ │ ││ │ │ │ │ │為1,569元 │ │ │ │ │ │ │ │ │ │├──┼───────┼────┼───┼─────┼─────┼─┼─┼─┼─┼─┼─┼─┼────────┼──────────┤│  │103 年12月6 日│酸奶 │過期 │崴奇池畔餐│420元 │-│-│-│-│ │ │ │ │上訴駁回。 ││ │ │ │ │廳 │原判決誤載│ │ │ │ │ │ │ │ │ ││ │ │ │ │ │為7,214元 │ │ │ │ │ │ │ │ │ │├──┼───────┼────┼───┼─────┼─────┼─┼─┼─┼─┼─┼─┼─┼────────┼──────────┤│  │103 年12月6 日│酸奶 │過期 │澳美客牛排│369元 │-│-│-│-│ │ │ │ │上訴駁回。 ││ │ │ │ │館高雄店 │原判決誤載│ │ │ │ │ │ │ │ │ ││ │ │ │ │ │為7,794元 │ │ │ │ │ │ │ │ │ │├──┴───────┴────┴───┴─────┴─────┴─┴─┴─┴─┴─┴─┴─┴────────┴──────────┤│ 【103年12月10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修正】 │├──┬───────┬────┬───┬─────┬─────┬─┬─┬─┬─┬─┬─┬─┬────────┬──────────┤│  │103 年12月17日│紅酒醋 │過期 │貝果貝果外│ 588元 │-│-│-│-│ │ │ │ │上訴駁回。 ││ │ │ │ │國食品行 │ │ │ │ │ │ │ │ │ │ │├──┼───────┼────┼───┼─────┼─────┼─┼─┼─┼─┼─┼─┼─┼────────┼──────────┤│  │103 年12月17日│辣椒粉 │過期 │澳美客牛排│ │-│-│-│-│ │ │ │ │上訴駁回。 ││ │ │ │ │館高雄店 │ │ │ │ │ │ │ │ │ │ │├──┼───────┼────┼───┼─────┼─────┼─┼─┼─┼─┼─┼─┼─┼────────┼──────────┤│  │103 年12月18日│蒙佐力拉│過期 │東海食品行│ 1,197元 │◎│◎│◎│◎│ │ │ │【食安法】 │未○○、巳○○各犯││ │ │乾酪 │ │ │ │ │ │ │ │ │ │ │第49條第2 項前 │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 │ │ │ │ │ │段 │取財罪,未○○處有期││ │ │ │ │ │ │ │ │ │ │ │ │ │【刑法】 │徒刑壹年參月;巳○○││ │ │ │ │ │ │ │ │ │ │ │ │ │第30條第1 項、 │處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 │ │ │ │ │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扣案之巳○○所有如附││ │ │ │ │ │ │ │ │ │ │ │ │ │1 項第2 款 │表編號⒈、⒉所示之││ │ │ │ │ │ │ │ │ │ │ │ │ │ │物沒收。未扣案之見豐││ │ │ │ │ │ │ │ │ │ │ │ │ │ │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 │ │ │ │ │ │仟壹佰玖拾柒元,沒收││ │ │ │ │ │ │ │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 │ │ │ │ │ │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 │ │ │ │ │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法││ │ │ │ │ │ │ │ │ │ │ │ │ │ │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 │ │ │ │ │ │ │ │ │ │ │ │ │ │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 │ │ │ │ │ │ │ │ │ │ │ │ │ │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 │ │ │ │ │ │ │ │ │ │ │ │ │ │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 │ │ │ │ │ │ │ │ │ │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 │ │ │ │ │ │ │ │ │ │ │ │ │ │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 │ │ │ │ │ │ │ │ │ │ │ │ │ │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 │ │ │ │ │ │ │ │ │ │ │ │ │(辰○○、己○○經原││ │ │ │ │ │ │ │ │ │ │ │ │ │ │審判處罪刑確定) │├──┼───────┼────┼───┼─────┼─────┼─┼─┼─┼─┼─┼─┼─┼────────┼──────────┤│  │104 年1 月14日│切達乾酪│過期 │東海食品行│75元 │◎│◎│◎│◎│ │ │◎│【食安法】 │未○○、巳○○各犯││ │ │ │ │ │原判決誤載│ │ │ │ │ │ │ │第49條第2 項前 │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為675元 │ │ │ │ │ │ │ │段 │取財罪,未○○處有期││ │ │ │ │ │ │ │ │ │ │ │ │ │【刑法】 │徒刑壹拾壹月;巳○○││ │ │ │ │ │ │ │ │ │ │ │ │ │第30條第1 項、 │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 │ │ │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之巳○○所有如附表││ │ │ │ │ │ │ │ │ │ │ │ │ │1 項第2 款 │編號⒈、⒉所示之物沒││ │ │ │ │ │ │ │ │ │ │ │ │ │ │收。未扣案之見豐公司││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 │ │ │ │ │ │ │ │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法││ │ │ │ │ │ │ │ │ │ │ │ │ │ │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 │ │ │ │ │ │ │ │ │ │ │ │ │ │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 │ │ │ │ │ │ │ │ │ │ │ │ │ │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 │ │ │ │ │ │ │ │ │ │ │ │ │ │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 │ │ │ │ │ │ │ │ │ │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 │ │ │ │ │ │ │ │ │ │ │ │ │ │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 │ │ │ │ │ │ │ │ │ │ │ │ │ │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 │ │ │ │ │ │ │ │ │ │ │ │ │(辰○○、己○○、謝││ │ │ │ │ │ │ │ │ │ │ │ │ │ │和芸經原審判處罪刑確││ │ │ │ │ │ │ │ │ │ │ │ │ │ │定) │├──┼───────┼────┼───┼─────┼─────┼─┼─┼─┼─┼─┼─┼─┼────────┼──────────┤│  │104 年4 月間 │卡夫乾酪│過期 │純粹牛排館│ 570元 │-│-│-│-│ │-│ │ │上訴駁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年5 月間 │酸奶 │過期 │冒煙的喬忠│ 840元 │-│-│-│-│ │-│ │ │上訴駁回。 ││ │ │ │ │孝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年5 月28日│切達乾酪│過期 │東海食品行│ 510元 │◎│◎│ │◎│ │◎│◎│【食安法】 │未○○、巳○○、徐││ │ │ │ │ │ │ │ │ │ │ │ │ │第49條第2 項 │天秭各犯幫助三人以上││ │ │ │ │ │ │ │ │ │ │ │ │ │【刑法】 │共同詐欺取財罪,鄭淑││ │ │ │ │ │ │ │ │ │ │ │ │ │第30條第1 項、 │珠處有期徒刑壹年;黃││ │ │ │ │ │ │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秋栢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 │ │ │ │1 項第2 款 │壬○○,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 │ │ │徒刑陸月。扣案之黃秋││ │ │ │ │ │ │ │ │ │ │ │ │ │ │栢所有如附表編號⒈││ │ │ │ │ │ │ │ │ │ │ │ │ │ │、⒉所示之物;壬○○││ │ │ │ │ │ │ │ │ │ │ │ │ │ │所有如附表編號⒍、││ │ │ │ │ │ │ │ │ │ │ │ │ │ │⒎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未扣案之見豐公司犯罪││ │ │ │ │ │ │ │ │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 │ │ │ │ │ │ │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 │ │ │ │ │ │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法││ │ │ │ │ │ │ │ │ │ │ │ │ │ │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 │ │ │ │ │ │ │ │ │ │ │ │ │ │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 │ │ │ │ │ │ │ │ │ │ │ │ │ │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 │ │ │ │ │ │ │ │ │ │ │ │ │ │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 │ │ │ │ │ │ │ │ │ │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 │ │ │ │ │ │ │ │ │ │ │ │ │ │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 │ │ │ │ │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 │ │ │ │ │ │ │ │ │ │ │ │ │(己○○、戌○○經原││ │ │ │ │ │ │ │ │ │ │ │ │ │ │審判處罪刑確定) │├──┼───────┼────┼───┼─────┼─────┼─┼─┼─┼─┼─┼─┼─┼────────┼──────────┤│  │104 年5 月30日│法蘭西(│過期 │東海食品行│ 6,400元 │◎│◎│ │◎│ │—│ │【食安法】 │未○○、巳○○各犯││ │ │橘)乾酪│ │ │ │ │ │ │ │ │ │ │第49條第2 項 │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片 │ │ │ │ │ │ │ │ │ │ │【刑法】 │取財罪,未○○處有期││ │ │ │ │ │ │ │ │ │ │ │ │ │第30條第1 項、 │徒刑貳年;巳○○處有││ │ │ │ │ │ │ │ │ │ │ │ │ │第339 條之4 第 │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 │ │ │ │ │ │ │ │ │ │ │ │ │1 項第2 款 │之巳○○所有如附表││ │ │ │ │ │ │ │ │ │ │ │ │ │ │編號⒈、⒉所示之物沒││ │ │ │ │ │ │ │ │ │ │ │ │ │ │收。未扣案之見豐公司││ │ │ │ │ │ │ │ │ │ │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肆││ │ │ │ │ │ │ │ │ │ │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 │ │ │ │ │ │ │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法││ │ │ │ │ │ │ │ │ │ │ │ │ │ │人之代表人、受僱人因││ │ │ │ │ │ │ │ │ │ │ │ │ │ │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 │ │ │ │ │ │ │ │ │ │ │ │ │ │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 │ │ │ │ │ │ │ │ │ │ │ │ │ │二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 │ │ │ │ │ │ │ │ │ │ │ │ │ │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 │ │ │ │ │ │ │ │ │ │ │ │ │ │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 │ │ │ │ │ │ │ │ │ │ │ │ │ │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 │ │ │ │ │ │ │ │ │ │ │ │ │ │壬○○無罪。 ││ │ │ │ │ │ │ │ │ │ │ │ │ │ │(己○○經原審判處罪││ │ │ │ │ │ │ │ │ │ │ │ │ │ │刑確定) │├──┼───────┼────┼───┼─────┼─────┼─┼─┼─┼─┼─┼─┼─┼────────┼──────────┤│  │104 年6 月8 日│法蘭西(│過期 │小河馬餐廳│ 400元 │-│-│ │-│ │ │-│ │上訴駁回。 ││ │ │橘)乾酪│ │(實際購買 │ │ │ │ │ │ │ │ │ │ ││ │ │片 │ │人壬○○) │ │ │ │ │ │ │ │ │ │ │├──┼───────┼────┼───┼─────┼─────┼─┼─┼─┼─┼─┼─┼─┼────────┼──────────┤│  │104 年6 月8 日│法蘭西(│過期 │小河馬餐廳│ 400元 │-│-│ │-│ │ │-│ │上訴駁回。 ││ │ │橘)乾酪│ │(實際購買 │ │ │ │ │ │ │ │ │ │ ││ │ │片 │ │人壬○○) │ │ │ │ │ │ │ │ │ │ │├──┼───────┼────┼───┼─────┼─────┼─┼─┼─┼─┼─┼─┼─┼────────┼──────────┤│  │104 年6 月10日│牛頭牌芥│過期 │茹絲葵餐廳│ 420元 │-│-│ │-│ │-│ │ │上訴駁回。 ││ │ │茉粉 │ │ │ │ │ │ │ │ │ │ │ │ │├──┼───────┼────┼───┼─────┼─────┼─┼─┼─┼─┼─┼─┼─┼────────┼──────────┤│  │104 年7 月16日│牛頭牌芥│過期 │茹絲葵餐廳│ 210元 │-│-│ │-│ │-│ │ │上訴駁回。 ││ │ │茉粉 │ │ │ │ │ │ │ │ │ │ │ │ │├──┼───────┼────┼───┼─────┼─────┼─┼─┼─┼─┼─┼─┼─┼────────┼──────────┤│  │104 年7 月20日│法蘭西(│過期 │小河馬餐廳│ 400元 │-│-│ │-│ │ │-│ │上訴駁回。 ││ │ │橘)乾酪│ │(實際購買 │ │ │ │ │ │ │ │ │ │ ││ │ │片 │ │人壬○○) │ │ │ │ │ │ │ │ │ │ │├──┼───────┼────┼───┼─────┼─────┼─┼─┼─┼─┼─┼─┼─┼────────┼──────────┤│  │104 年8 月7 日│法蘭西(│過期 │小河馬餐廳│ 100元 │-│-│ │-│ │ │-│ │上訴駁回。 ││ │ │橘)乾酪│ │(實際購買 │ │ │ │ │ │ │ │ │ │ ││ │ │片 │ │人壬○○) │ │ │ │ │ │ │ │ │ │ │├──┼───────┼────┼───┼─────┼─────┼─┼─┼─┼─┼─┼─┼─┼────────┼──────────┤│  │104 年8 月8 日│冷凍黃玉│過期 │崴奇池畔餐│ 720元 │-│-│ │-│ │-│ │ │上訴駁回。 ││ │ │米片 │ │廳 │ │ │ │ │ │ │ │ │ │ │├──┼───────┼────┼───┼─────┼─────┼─┼─┼─┼─┼─┼─┼─┼────────┼──────────┤│  │104 年8 月12日│法蘭西(│過期 │小河馬餐廳│ 210元 │-│-│ │-│ │ │-│ │上訴駁回。 ││ │ │橘)乾酪│ │(實際購買 │ │ │ │ │ │ │ │ │ │ ││ │ │片 │ │人壬○○) │ │ │ │ │ │ │ │ │ │ │├──┼───────┼────┼───┼─────┼─────┼─┼─┼─┼─┼─┼─┼─┼────────┼──────────┤│  │104 年8 月13日│牛頭牌芥│過期 │茹絲葵餐廳│ 210元 │-│-│ │-│ │-│ │ │上訴駁回。 ││ │ │茉粉 │ │ │ │ │ │ │ │ │ │ │ │ │├──┼───────┼────┼───┼─────┼─────┼─┼─┼─┼─┼─┼─┼─┼────────┼──────────┤│  │104 年8 月17日│冷凍黃玉│過期 │崴奇池畔餐│ 720元 │-│-│ │-│ │-│ │ │上訴駁回。 ││ │ │米餅 │ │廳 │ │ │ │ │ │ │ │ │ │ │├──┼───────┼────┼───┼─────┼─────┼─┼─┼─┼─┼─┼─┼─┼────────┼──────────┤│  │104 年8 月19日│藍乾酪絲│過期 │星期五餐廳│ 780元 │-│-│ │-│ │-│ │ │上訴駁回。 ││ │ │(碎屑) │ │高雄夢時代│ │ │ │ │ │ │ │ │ │ ││ │ │ │ │店 │ │ │ │ │ │ │ │ │ │ │├──┼───────┼────┼───┴─────┴─────┼─┼─┼─┼─┼─┼─┼─┼────────┼──────────┤│  │103 年12月間由│黑柯大乾│改標 │-│-│ │ │-│ │ │ │上訴駁回。 ││ │檢舉人提供之圖│酪 │ │ │ │ │ │ │ │ │ │ ││ │片編號19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4 年8 月25日│瑞士三明│改標 │●│●│ │ │●│ │ │【刑法】 │未○○、巳○○共同犯││ │巳○○車上查獲│治乾酪 │ │ │ │ │ │ │ │ │第215 條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3.9公斤 │ │ │ │ │ │ │ │ │ │未遂罪,未○○處有期││ │ │ │ │ │ │ │ │ │ │ │ │徒刑捌月;巳○○處有││ │ │ │ │ │ │ │ │ │ │ │ │期徒刑陸月。扣案之黃││ │ │ │ │ │ │ │ │ │ │ │ │秋栢所有如附表編號││ │ │ │ │ │ │ │ │ │ │ │ │⒈、⒉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 │ │ │(李昕盈經原審判處 ││ │ │ │ │ │ │ │ │ │ │ │ │罪刑確定) │├──┼───────┼────┼───────────────┼─┼─┼─┼─┼─┼─┼─┼────────┼──────────┤│  │104 年8 月25日│瑞士三明│改標 │●│●│ │ │●│ │ │【刑法】 │未○○、巳○○共同犯││ │巳○○車上查獲│治乾酪 │ │ │ │ │ │ │ │ │第215 條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 │ │未遂罪,未○○處有期││ │ │ │ │ │ │ │ │ │ │ │ │徒刑捌月;巳○○處有││ │ │ │ │ │ │ │ │ │ │ │ │期徒刑陸月。扣案之黃││ │ │ │ │ │ │ │ │ │ │ │ │秋栢所有如附表編號││ │ │ │ │ │ │ │ │ │ │ │ │⒈、⒉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 │ │ │(李昕盈經原審判處罪││ │ │ │ │ │ │ │ │ │ │ │ │刑確定) ││ │ │ │ │ │ │ │ │ │ │ │ │ │├──┴───────┴────┴───────────────┴─┴─┴─┴─┴─┴─┴─┴────────┼──────────┤│【說明】 │ ││上開被訴共同參與或涉及(公司)之人欄以各該符號標示之意義: │ ││⑴標示「●」者,係指其人經起訴,並經本判決認為因改標之事實而成立相關犯罪者。 │ ││⑵標示「◎」者,係指其人經起訴,並經本判決認為因幫助「東海食品行」業者犯罪之事實而成立相關犯罪者。 │ ││⑶標示「-」者,係指其人雖經起訴,惟本判決認為不能證明其犯罪者。 │ ││ │ ││ │ │└──────────────────────────────────────────────────────┴──────────┘【附表二】見豐公司臺北總公司於104 年6 月至8 月銷售ARBELLA 牌義大利麵明細┌──────┬──────────┬───┬───┐│買受廠商 │問題義大利麵品項 │單價 │數量 ││ │ │(元) │(包) │├──────┼──────────┼───┼───┤│福容台北 │ARBELLA蝴蝶麵500g │23 │15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1 │3 │├──────┼──────────┼───┼───┤│古華花園 │ARBELLA蝴蝶麵500g │23 │3 │├──────┼──────────┼───┼───┤│蘭城晶英 │ARBELLA蝴蝶麵500g │23 │25 │├──────┼──────────┼───┼───┤│People晨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16 ││ ├──────────┼───┼───┤│ │ARBELLA直條麵(1.8MM)│25 │144 ││ │500g │ │ │├──────┼──────────┼───┼───┤│TANK │ARBELLA蝴蝶麵500g │30 │37 │├──────┼──────────┼───┼───┤│松鼠 │ARBELLA蝴蝶麵500g │28 │48 │├──────┼──────────┼───┼───┤│拖鞋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1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23 │├──────┼──────────┼───┼───┤│紅蔥咖啡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胖東西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88 │├──────┼──────────┼───┼───┤│紅蔥小吃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24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96 │├──────┼──────────┼───┼───┤│紅蔥延吉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72 │├──────┼──────────┼───┼───┤│紅磚窯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康食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2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8 │├──────┼──────────┼───┼───┤│品八樂夜 │ARBELLA蝴蝶麵500g │30 │3 ││ ├──────────┼───┼───┤│ │ARBELLA雙尖麵500g │30 │25 │├──────┼──────────┼───┼───┤│大山咖啡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73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146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32 │├──────┼──────────┼───┼───┤│宏群商行 │ARBELLA蝴蝶麵500g │20 │216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0 │120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2400 │├──────┼──────────┼───┼───┤│大家發 │ARBELLA蝴蝶麵500g │23.8 │144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3.8 │528 │├──────┼──────────┼───┼───┤│貝貝仁愛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48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珍愛烘 │ARBELLA蝴蝶麵500g │22 │12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20 │├──────┼──────────┼───┼───┤│雅薇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288 │├──────┼──────────┼───┼───┤│尚來新竹 │ARBELLA蝴蝶麵500g │20 │24 ││ ├──────────┼───┼───┤│ │ARBELLA雙尖麵500g │18 │576 ││ ├──────────┼───┼───┤│ │ARBELLA直條麵500g │18 │8064 │├──────┼──────────┼───┼───┤│快樂崑龍 │ARBELLA蝴蝶麵500g │24 │36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1 │106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144 │├──────┼──────────┼───┼───┤│國豐商行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1656 │├──────┼──────────┼───┼───┤│興南行 │ARBELLA蝴蝶麵500g │24 │72 │├──────┼──────────┼───┼───┤│艾佳中壢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36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6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144 │├──────┼──────────┼───┼───┤│艾佳桃園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144 │├──────┼──────────┼───┼───┤│全國食材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168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72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72 │├──────┼──────────┼───┼───┤│典佑三重 │ARBELLA蝴蝶麵500g │24.76 │96 │├──────┼──────────┼───┼───┤│便利行銷 │ARBELLA蝴蝶麵500g │22 │48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2 │12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360 │├──────┼──────────┼───┼───┤│欣新 │ARBELLA蝴蝶麵500g │23 │48 │├──────┼──────────┼───┼───┤│瑞廣商行 │ARBELLA蝴蝶麵500g │22 │48 │├──────┼──────────┼───┼───┤│育碩幼兒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2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1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 │├──────┼──────────┼───┼───┤│台北老爺大酒│ARBELLA雙尖麵500g │21 │46 ││店 ├──────────┼───┼───┤│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62 │├──────┼──────────┼───┼───┤│老爺金府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5 │├──────┼──────────┼───┼───┤│凱撤館前 │ARBELLA雙尖麵500g │22 │120 │├──────┼──────────┼───┼───┤│長榮基隆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52 │├──────┼──────────┼───┼───┤│寒舍喜來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648 ││(台北喜來登 │ │ │ ││大飯店) │ │ │ │├──────┼──────────┼───┼───┤│寒舍艾美 │ARBELLA雙尖麵500g │21 │5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51 │├──────┼──────────┼───┼───┤│寒舍艾麗 │ARBELLA雙尖麵500g │21 │119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25 │├──────┼──────────┼───┼───┤│新莊客旅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21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118 │├──────┼──────────┼───┼───┤│遠東飯店 │ARBELLA雙尖麵500g │28 │257 │├──────┼──────────┼───┼───┤│馥都群悅 │ARBELLA雙尖麵500g │24 │2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36 │├──────┼──────────┼───┼───┤│愛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1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120 │├──────┼──────────┼───┼───┤│歐尼廚房 │ARBELLA雙尖麵500g │28 │24 │├──────┼──────────┼───┼───┤│LOVE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7 │├──────┼──────────┼───┼───┤│MOM冰室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12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792 │├──────┼──────────┼───┼───┤│ZD&FL彥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8 │├──────┼──────────┼───┼───┤│UKISM億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360 │├──────┼──────────┼───┼───┤│JellyBea │ARBELLA直條麵500g │24 │96 │├──────┼──────────┼───┼───┤│TJB光復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88 │├──────┼──────────┼───┼───┤│TJB公館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56 │├──────┼──────────┼───┼───┤│TJB敦南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92 │├──────┼──────────┼───┼───┤│TJB新竹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08 │├──────┼──────────┼───┼───┤│TJB南港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32 │├──────┼──────────┼───┼───┤│WOWCAFE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30 │├──────┼──────────┼───┼───┤│M-ON名櫻 │ARBELLA直條麵500g │30 │264 │├──────┼──────────┼───┼───┤│GOBAR狗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Cozy可喜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101 │├──────┼──────────┼───┼───┤│PORK二中 │ARBELLA直條麵500g │26 │48 │├──────┼──────────┼───┼───┤│BONG安和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3 │├──────┼──────────┼───┼───┤│Spring春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216 │├──────┼──────────┼───┼───┤│mastro瑪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168 │├──────┼──────────┼───┼───┤│H-HOTEL逸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72 │├──────┼──────────┼───┼───┤│皮亞Peay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KAYA咖啡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362 │├──────┼──────────┼───┼───┤│BRKLYN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SPOT一大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 │├──────┼──────────┼───┼───┤│CODA │ARBELLA雙尖麵500g │32 │28 │├──────┼──────────┼───┼───┤│Pasta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9 │├──────┼──────────┼───┼───┤│Classmat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45 │├──────┼──────────┼───┼───┤│FengPast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48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336 │├──────┼──────────┼───┼───┤│SUBB芸堡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1 │├──────┼──────────┼───┼───┤│Alleyc央 │ARBELLA雙尖麵500g │28 │24 │├──────┼──────────┼───┼───┤│FOCU肯恩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48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72 │├──────┼──────────┼───┼───┤│TD cafe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3 │├──────┼──────────┼───┼───┤│ADDIC澳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5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0 │├──────┼──────────┼───┼───┤│G-Day │ARBELLA雙尖麵500g │20 │6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23 │├──────┼──────────┼───┼───┤│Bing繽黑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8 │├──────┼──────────┼───┼───┤│十三香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1 │├──────┼──────────┼───┼───┤│山羊叔叔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120 │├──────┼──────────┼───┼───┤│小熊開發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8 │├──────┼──────────┼───┼───┤│小歇華齡 │ARBELLA雙尖麵500g │27 │24 │├──────┼──────────┼───┼───┤│互連企業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20 │├──────┼──────────┼───┼───┤│不老田 │ARBELLA雙尖麵500g │20 │12 │├──────┼──────────┼───┼───┤│比利時 │ARBELLA雙尖麵500g │24 │24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4 │216 ││ │ │25 │ │├──────┼──────────┼───┼───┤│丹堤信陽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20 │├──────┼──────────┼───┼───┤│左道 │ARBELLA直條麵500g │24 │24 │├──────┼──────────┼───┼───┤│司貝堤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792 │├──────┼──────────┼───┼───┤│義度空間 │ARBELLA雙尖麵500g │22 │72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408 │├──────┼──────────┼───┼───┤│CHIL信義 │ARBELLA雙尖麵500g │32 │316 │├──────┼──────────┼───┼───┤│CHIL天母 │ARBELLA雙尖麵500g │32 │571 │├──────┼──────────┼───┼───┤│CHIL民生 │ARBELLA雙尖麵500g │32 │262 │├──────┼──────────┼───┼───┤│CHIL西門 │ARBELLA雙尖麵500g │32 │143 │├──────┼──────────┼───┼───┤│CHIL大直 │ARBELLA雙尖麵500g │32 │193 │├──────┼──────────┼───┼───┤│古奇士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33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5 │├──────┼──────────┼───┼───┤│拉佩提 │ARBELLA雙尖麵500g │27 │3 │├──────┼──────────┼───┼───┤│巧焙屋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0 │├──────┼──────────┼───┼───┤│安國寺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96 │├──────┼──────────┼───┼───┤│好適餐坊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34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288 │├──────┼──────────┼───┼───┤│卡樂佛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23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336 │├──────┼──────────┼───┼───┤│老家啤錢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2 │├──────┼──────────┼───┼───┤│回憶紙飛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696 │├──────┼──────────┼───┼───┤│House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0 │├──────┼──────────┼───┼───┤│希臘台大 │ARBELLA雙尖麵500g │30 │7 │├──────┼──────────┼───┼───┤│希臘永康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11 │├──────┼──────────┼───┼───┤│那年夏天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9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34 │├──────┼──────────┼───┼───┤│宏澤國際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7 │├──────┼──────────┼───┼───┤│良品武昌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15 │├──────┼──────────┼───┼───┤│良品內湖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1 │├──────┼──────────┼───┼───┤│東方街角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40 │├──────┼──────────┼───┼───┤│咖啡舍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144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88 │├──────┼──────────┼───┼───┤│帕司卡 │ARBELLA雙尖麵500g │19 │24 │├──────┼──────────┼───┼───┤│法瓦第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72 │├──────┼──────────┼───┼───┤│和屋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72 │├──────┼──────────┼───┼───┤│金堡花園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44 │├──────┼──────────┼───┼───┤│亞米屋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288 │├──────┼──────────┼───┼───┤│岸咖八里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120 │├──────┼──────────┼───┼───┤│岸咖北投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96 │├──────┼──────────┼───┼───┤│散散步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24 │├──────┼──────────┼───┼───┤│遇見美好 │ARBELLA直條麵500g │24 │144 │├──────┼──────────┼───┼───┤│幸福樹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78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92 │├──────┼──────────┼───┼───┤│河岸咖啡 │ARBELLA雙尖麵500g │24 │24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912 │├──────┼──────────┼───┼───┤│金彬韓國 │ARBELLA直條麵500g │27 │15 │├──────┼──────────┼───┼───┤│花戒指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7 │├──────┼──────────┼───┼───┤│帕瑪森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48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192 │├──────┼──────────┼───┼───┤│哈湯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8 │├──────┼──────────┼───┼───┤│芬蘭長青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4 │├──────┼──────────┼───┼───┤│聖瑞強羿 │ARBELLA雙尖麵500g │26 │30 │├──────┼──────────┼───┼───┤│星期五敦北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76 │├──────┼──────────┼───┼───┤│星期五忠孝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29 │├──────┼──────────┼───┼───┤│星期五西門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66 │├──────┼──────────┼───┼───┤│星期五美麗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129 │├──────┼──────────┼───┼───┤│星期五環球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130 │├──────┼──────────┼───┼───┤│星期五古亭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61 │├──────┼──────────┼───┼───┤│星期五桃園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39 │├──────┼──────────┼───┼───┤│星期五中壢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84 │├──────┼──────────┼───┼───┤│星期五阪急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61 │├──────┼──────────┼───┼───┤│品鮮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24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144 │├──────┼──────────┼───┼───┤│派翠克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6 │├──────┼──────────┼───┼───┤│悅好咖啡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16 │├──────┼──────────┼───┼───┤│展燕庭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100 │├──────┼──────────┼───┼───┤│宇星店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8 │├──────┼──────────┼───┼───┤│家廚房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夏媽媽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0 │├──────┼──────────┼───┼───┤│將軍居酒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笠山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408 │├──────┼──────────┼───┼───┤│康食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8 │├──────┼──────────┼───┼───┤│晨光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6 │├──────┼──────────┼───┼───┤│康體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8 │├──────┼──────────┼───┼───┤│莫卡新莊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72 │├──────┼──────────┼───┼───┤│部落館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24 │├──────┼──────────┼───┼───┤│逗留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96 │├──────┼──────────┼───┼───┤│費利蝦老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9 │├──────┼──────────┼───┼───┤│鄉香天母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菲菲廚房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144 │├──────┼──────────┼───┼───┤│石庭餐廳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24 │├──────┼──────────┼───┼───┤│澳美客環亞 │ARBELLA雙尖麵500g │26 │144 │├──────┼──────────┼───┼───┤│澳美客竹北 │ARBELLA雙尖麵500g │26 │72 │├──────┼──────────┼───┼───┤│澳美客信義 │ARBELLA雙尖麵500g │26 │78 │├──────┼──────────┼───┼───┤│富樂里奇 │ARBELLA雙尖麵500g │19 │24 │├──────┼──────────┼───┼───┤│塔塔潤 │ARBELLA雙尖麵500g │30 │8 │├──────┼──────────┼───┼───┤│陽光信義 │ARBELLA雙尖麵500g │33 │3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8 │├──────┼──────────┼───┼───┤│義披狼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24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144 │├──────┼──────────┼───┼───┤│義喬義大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36 │├──────┼──────────┼───┼───┤│酷食多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銳耳敦南 │ARBELLA雙尖麵500g │30 │15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 │├──────┼──────────┼───┼───┤│邁阿密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1488 │├──────┼──────────┼───┼───┤│擴八瑞光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144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0 │├──────┼──────────┼───┼───┤│鮮富洋食 │ARBELLA雙尖麵500g │22 │672 ││ ├──────────┼───┼───┤│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1296 │├──────┼──────────┼───┼───┤│伴爐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24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20 │├──────┼──────────┼───┼───┤│豐饌京華 │ARBELLA雙尖麵500g │23 │216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840 │├──────┼──────────┼───┼───┤│鮮菲花園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恰好食 │ARBELLA雙尖麵500g │24 │102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4 │324 │├──────┼──────────┼───┼───┤│午前午後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48 │├──────┼──────────┼───┼───┤│水晶品叡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11 │├──────┼──────────┼───┼───┤│托斯國際 │ARBELLA雙尖麵500g │19 │24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3408 │├──────┼──────────┼───┼───┤│托斯淡水 │ARBELLA雙尖麵500g │19 │288 ││ ├──────────┼───┼───┤│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3432 │├──────┼──────────┼───┼───┤│老媽中西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20 │├──────┼──────────┼───┼───┤│阿勃勒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26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64 │├──────┼──────────┼───┼───┤│茵園餐廳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0 │├──────┼──────────┼───┼───┤│義難忘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88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77 │├──────┼──────────┼───┼───┤│聖馬龜庚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22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4 │├──────┼──────────┼───┼───┤│聖馬汀林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84 │├──────┼──────────┼───┼───┤│銘傳廖小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6 │├──────┼──────────┼───┼───┤│酷子異國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92 │├──────┼──────────┼───┼───┤│糖蜜閣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8 │├──────┼──────────┼───┼───┤│香百味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24 │├──────┼──────────┼───┼───┤│吉米老爹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240 │├──────┼──────────┼───┼───┤│達人光復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5040 │├──────┼──────────┼───┼───┤│達人頭份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720 │├──────┼──────────┼───┼───┤│達人尚順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1200 │├──────┼──────────┼───┼───┤│鍋坊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48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48 │├──────┼──────────┼───┼───┤│SLBB囍 │ARBELLA直條麵500g │24 │24 │├──────┼──────────┼───┼───┤│窩在一起 │ARBELLA雙尖麵500g │22 │18 │├──────┼──────────┼───┼───┤│水藍食棧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Gyuho猴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 │├──────┼──────────┼───┼───┤│西雅忠孝 │ARBELLA直條麵500g │26 │176 │├──────┼──────────┼───┼───┤│美義小廚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72 │├──────┼──────────┼───┼───┤│法蘭趣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72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72 │├──────┼──────────┼───┼───┤│怡客咖啡 │ARBELLA雙尖麵500g │26 │2175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6 │10081 │├──────┼──────────┼───┼───┤│家藝烘焙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 │├──────┼──────────┼───┼───┤│野村淡水 │ARBELLA直條麵500g │18 │960 │├──────┼──────────┼───┼───┤│歐立採購 │ARBELLA雙尖麵500g │28 │24 │├──────┼──────────┼───┼───┤│零柒新竹 │ARBELLA雙尖麵500g │29 │24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44 │├──────┼──────────┼───┼───┤│簪香食品 │ARBELLA直條麵500g │23 │912 │├──────┼──────────┼───┼───┤│俊祥餐飲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8160 │├──────┼──────────┼───┼───┤│基香食品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48 │├──────┼──────────┼───┼───┤│Bake環球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1 │├──────┼──────────┼───┼───┤│順有食品 │ARBELLA雙尖麵500g │27 │288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7 │696 │├──────┼──────────┼───┼───┤│安得源興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240 │├──────┼──────────┼───┼───┤│G&G瑞來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2 │├──────┼──────────┼───┼───┤│巧婦商行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楊春美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十代餐飲 │ARBELLA雙尖麵500g │20 │144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18.09 │28800 │├──────┼──────────┼───┼───┤│日燦股份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24192 │├──────┼──────────┼───┼───┤│臺灣農畜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72 │├──────┼──────────┼───┼───┤│申崧鴻懋 │ARBELLA直條麵500g │18.1 │7920 │├──────┼──────────┼───┼───┤│安欣食品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24 │├──────┼──────────┼───┼───┤│尚來豐欣 │ARBELLA直條麵500g │18 │9768 │├──────┼──────────┼───┼───┤│松和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10176 │├──────┼──────────┼───┼───┤│尚倢食品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1200 │├──────┼──────────┼───┼───┤│美洲 │ARBELLA直條麵500g │19.04 │240 │├──────┼──────────┼───┼───┤│喬富食品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360 │├──────┼──────────┼───┼───┤│農安 │ARBELLA直條麵500g │19.04 │144 │├──────┼──────────┼───┼───┤│聖寶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8 │├──────┼──────────┼───┼───┤│惠格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6 │├──────┼──────────┼───┼───┤│豐榆 │ARBELLA直條麵500g │19.05 │480 │├──────┼──────────┼───┼───┤│糧茂食品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432 │├──────┼──────────┼───┼───┤│麗莎烘焙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20 │├──────┼──────────┼───┼───┤│EEC-CHN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96 │├──────┼──────────┼───┼───┤│萊明法羅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48 │├──────┼──────────┼───┼───┤│建晟食品 │ARBELLA雙尖麵500g │21 │240 │├──────┼──────────┼───┼───┤│均廣定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1056 │├──────┼──────────┼───┼───┤│佳治食品 │ARBELLA直條麵500g │21 │360 │├──────┼──────────┼───┼───┤│陸光西點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144 │├──────┼──────────┼───┼───┤│東文行 │ARBELLA直條麵500g │26 │72 │├──────┼──────────┼───┼───┤│裕順 │ARBELLA雙尖麵500g │22 │12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2400 │├──────┼──────────┼───┼───┤│瑞廣商行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7440 │├──────┼──────────┼───┼───┤│南北商行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1558 │├──────┼──────────┼───┼───┤│活力連小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240 │├──────┼──────────┼───┼───┤│天○○ │ARBELLA雙尖麵500g │18.5 │480 ││ ├──────────┼───┼───┤│ │ARBELLA直條麵500g │18 │2400 │├──────┼──────────┼───┼───┤│On T亨泰 │ARBELLA雙尖麵500g │35 │101 ││ ├──────────┼───┼───┤│ │ARBELLA直條麵500g │35 │176 │├──────┼──────────┼───┼───┤│3隻獅子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72 ││ ├──────────┼───┼───┤│ │ARBELLA直條麵500g │35 │144 │├──────┼──────────┼───┼───┤│Jumbos皇 │ARBELLA直條麵500g │35 │456 │├──────┼──────────┼───┼───┤│馬里雙城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5 ││ ├──────────┼───┼───┤│ │ARBELLA直條麵500g │35 │2 │└──────┴──────────┴───┴───┘【附表三】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於104 年6 月至8 月銷售ARBELLA 牌義大利麵明細┌──────┬──────────┬───┬───┐│買受廠商 │問題義大利麵品項 │單價 │數量 ││ │ │(元) │(包) │├──────┼──────────┼───┼───┤│JASONS高雄夢│ARBELLA蝴蝶麵500g │44.42 │12 ││時代店 │ │ │ │├──────┼──────────┼───┼───┤│JASONS高雄漢│ARBELLA直條麵500g │44.42 │24 ││神店 ├──────────┼───┼───┤│ │ARBELLA蝴蝶麵500g │44.42 │24 │├──────┼──────────┼───┼───┤│JASONS台南夢│ARBELLA直條麵500g │44.42 │24 ││時代店 ├──────────┼───┼───┤│ │ARBELLA寬麵500g │44.42 │12 ││ ├──────────┼───┼───┤│ │ARBELLA蝴蝶麵500g │44.42 │24 │├──────┼──────────┼───┼───┤│金田餐飲(橄 │ARBELLA直條麵 │21 │360 ││橄樹餐廳) ├──────────┼───┼───┤│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72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72 │├──────┼──────────┼───┼───┤│裕軒食品原料│ARBELLA直條麵500g │21 │432 ││行 │ │ │ │├──────┼──────────┼───┼───┤│黑手黨義大利│ARBELLA直條麵500g │21 │120 ││麵餐廳 │ │ │ │├──────┼──────────┼───┼───┤│提摩希餐廳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720 │├──────┼──────────┼───┼───┤│正口味 │ARBELLA直條麵500g │30 │48 │├──────┼──────────┼───┼───┤│香草義大利餐│ARBELLA直條麵500g │21 │240 ││廳 ├──────────┼───┼───┤│ │ARBELLA蝴蝶麵500g │25 │120 │├──────┼──────────┼───┼───┤│禪食蔬食餐廳│ARBELLA直條麵500g │28.57 │48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8.57 │24 │├──────┼──────────┼───┼───┤│左創有限公司│ARBELLA直條麵500g │25 │144 │├──────┼──────────┼───┼───┤│松江庭餐廳 │ARBELLA直條麵500g │20 │120 │├──────┼──────────┼───┼───┤│義園餐廳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96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5 │16 │├──────┼──────────┼───┼───┤│永昌食品行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84 │├──────┼──────────┼───┼───┤│大正企業 │ARBELLA直條麵500g │25 │3 │├──────┼──────────┼───┼───┤│上嘉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48 │├──────┼──────────┼───┼───┤│好康食品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240 │├──────┼──────────┼───┼───┤│優品台東 │ARBELLA直條麵500g │22 │720 │├──────┼──────────┼───┼───┤│信輝商行 │ARBELLA直條麵500g │19 │1680 ││ ├──────────┼───┼───┤│ │ARBELLA雙尖麵500g │24 │120 │├──────┼──────────┼───┼───┤│星期五餐廳台│ARBELLA雙尖麵500g │23 │44 ││南店 │ │ │ │├──────┼──────────┼───┼───┤│星期五餐廳夢│ARBELLA雙尖麵500g │23 │29 ││時代店 │ │ │ │├──────┼──────────┼───┼───┤│澳美客牛排高│ARBELLA雙尖麵500g │26 │48 ││雄店 │ │ │ │├──────┼──────────┼───┼───┤│崴奇池畔餐廳│ARBELLA雙尖麵500g │25 │144 │└──────┴──────────┴───┴───┘【附表】東海食品行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改標)、販賣逾有效日期(過期)食品):

┌──┬─────┬────────┬─────┬─────┬───────┬──────────┐│編號│販賣日期 │問題品項 │ 購入金額 │ 售出金額 │ 觸犯法條 │本院判決主文 ││ │ │ │(市價1折計│(市價4折計│ │ ││ │ │ │算) │算) │ │ ││ │ │ │ │(犯罪所得)│ │ │├──┼─────┼────┬───┼─────┼─────┼───────┼──────────┤│1 │自103年7月│蛋糕粉 │過期 │1,963元 │7,852元 │【刑法】 │乙○○、甲○○共同犯││ │10日進貨後│ │改標 │ │ │第339 條之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某日 │ │ │ │ │第1 項第2 款 │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第216 條、第 │肆月。扣案之甲○○所││ │ │ │ │ │ │215 條 │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甲○○││ │ │ │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 │ │ │ │ │ │ │佰伍拾貳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2 │自103年8月│蛋糕粉 │過期 │400元 │1,600元 │【刑法】 │乙○○、甲○○共同犯││ │30日進貨後│ │改標 │ │ │第339 條之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某日 │ │ │ │ │第1 項第2 款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第216 條、第 │。扣案之甲○○所有如││ │ │ │ │ │ │215 條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未扣案之甲○○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3 │自103年10 │切達乾酪│過期 │441元 │1,764元 │【刑法】 │乙○○、甲○○共同犯││ │月1日進貨 │蒙佐力拉│改標 │ │ │第339 條之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後某日 │乾酪 │ │ │ │第1 項第2 款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第216 條、第 │。扣案之甲○○所有如││ │ │ │ │ │ │215 條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未扣案之甲○○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陸││ │ │ │ │ │ │ │拾肆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 │自103年10 │特強味切│過期 │551元 │2,204元 │【刑法】 │乙○○、甲○○共同犯││ │月18日進貨│達乾酪、│改標 │ │ │第339 條之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後某日 │蒙特力傑│ │ │ │第1 項第2 款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克乾酪、│ │ │ │第216 條、第 │。扣案之甲○○所有如││ │ │墨西哥青│ │ │ │215 條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椒乾酪 │ │ │ │ │。未扣案之甲○○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零││ │ │ │ │ │ │ │肆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自103年11 │伯爵多用│過期 │1,512元 │6,048元 │【刑法】 │乙○○、甲○○共同犯││ │月10日進貨│途鮮奶油│改標 │ │ │第339 條之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後某日 │、酸奶 │ │ │ │第1 項第2 款 │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第216 條、第 │壹月。扣案之甲○○所││ │ │ │ │ │ │215 條 │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未扣案之甲○○││ │ │ │ │ │ │ │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 │ │ │ │ │ │ │肆拾捌元,沒收,於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 │自103年12 │蒙佐力拉│過期 │1,197元 │4,788元 │【食安法】 │乙○○、甲○○共同犯││ │月18日進貨│乾酪 │改標 │ │ │第49條第2 項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後某日 │ │ │ │ │前段 │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刑法】 │。扣案之甲○○所有如││ │ │ │ │ │ │第339 條之4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 │ │ │ │第1 項第2 款 │。未扣案之甲○○犯罪││ │ │ │ │ │ │第216 條、第 │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捌││ │ │ │ │ │ │215 條 │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 │自104年1月│切達乾酪│過期 │675元 │2,700元 │【食安法】 │乙○○、甲○○共同犯││ │14日進貨後│ │改標 │ │ │第49條第2 項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某日 │ │ │ │ │前段 │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刑法】 │。扣案之甲○○所有如││ │ │ │ │ │ │第339 條之4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 │ │ │ │第1 項第2 款 │。未扣案之甲○○犯罪││ │ │ │ │ │ │第216 條、第 │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 │ │ │ │ │215 條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8 │自104年5月│切達乾酪│過期 │510元 │2,040元 │【食安法】 │乙○○、甲○○共同犯││ │28日進貨後│ │改標 │ │ │第49條第2 項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某日 │ │ │ │ │前段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刑法】 │。扣案之甲○○所有如││ │ │ │ │ │ │第339 條之4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 │ │ │ │第1 項第2 款 │。未扣案之甲○○犯罪││ │ │ │ │ │ │第216 條、第 │所得新臺幣貳仟零肆拾││ │ │ │ │ │ │215 條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9 │自104年5月│法蘭西( │過期 │6,400元 │25,600元 │【食安法】 │乙○○、甲○○共同犯││ │30日進貨後│橘)乾酪 │改標 │ │ │第49條第2 項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某日 │片 │ │ │ │前段 │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刑法】 │壹拾月。扣案之甲○○││ │ │ │ │ │ │第339 條之4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 │ │ │ │ │第1 項第2 款 │,沒收。未扣案之王建││ │ │ │ │ │ │第216 條、第 │霖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 │ │ │ │ │ │215 條 │伍仟陸佰元,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10 │自104年6月│POST蜂蜜│即期 │750元 │3,000元 │【刑法】 │乙○○、甲○○共同犯││ │25日進貨後│燕麥-香 │改標 │ │ │第339 條之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某日 │蕉藍莓 │ │ │ │第1 項第2 款 │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第216 條、第 │。扣案之甲○○所有如││ │ │ │ │ │ │215 條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未扣案之甲○○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 │ │ │ │ │ │ │徵其價額。 │├──┼─────┼────┼───┼─────┼─────┼───────┼──────────┤│11 │自104年7月│傑克墨西│即期 │600元 │2,400元 │【刑法】 │乙○○、甲○○共同犯││ │1日進貨後 │哥青椒乾│改標 │ │ │第339 條之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某日 │酪、卡夫│ │ │ │第1 項第2 款 │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 │奶油乾酪│ │ │ │第216 條、第 │。扣案之甲○○所有如││ │ │、POST蜂│ │ │ │215 條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蜜燕麥- │ │ │ │ │。未扣案之甲○○犯罪││ │ │蜜桃/覆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 │ │盆子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12 │自104年7月│POST蜂蜜│即期 │400元 │1,600元 │【刑法】 │乙○○、甲○○共同犯││ │11日進貨後│燕麥+杏 │改標 │ │ │第339 條之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某日 │仁、蜜桃│ │ │ │第1 項第2 款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覆盆子 │ │ │ │第216 條、第 │。扣案之甲○○所有如││ │ │ │ │ │ │215 條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未扣案之甲○○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13 │自104年7月│POST格格│即期 │420元 │1,680元 │【刑法】 │乙○○、甲○○共同犯││ │22日進貨後│脆早餐片│改標 │ │ │第339 條之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某日 │ │ │ │ │第1 項第2 款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第216 條、第 │。扣案之甲○○所有如││ │ │ │ │ │ │215 條 │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未扣案之甲○○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捌││ │ │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總計:63,276元 │ │└─────────────────────────────────────┴──────────┘【附表五】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於104 年8 月25日遭搜索查獲問題食品:

┌──────────┬────┬──────────┬─────┐│品名數量 │備註 │品名數量 │備註 │├──────────┼────┼──────────┼─────┤│麵粉薄餅(有效日期:│逾有效 │直麵176包 │部分長蟲 ││2015年5月17日) │日期 │造型麵29包 │ ││3箱 │ │義大利麵7050包 │ │├──────────┤ │(蝴蝶麵有效日期:02/2│ ││裹粉花枝圈(有效日期│ │018) │ ││:2015年7月21日) │ │全聯退貨義大利麵7棧 │ ││19包 │ │板 │ ││ │ ├──────────┼─────┤│ │ │切達乾酪醬146罐 │無原廠有效│├──────────┤ │卡夫美乃滋33罐 │或製造日期││藍乾酪絲(碎屑)(有效│ │切片青椒35罐 │ ││日期:2015年5月21日 │ │Barbecue sauce1罐 │ ││)6包 │ │白酒醋14瓶 │ │├──────────┤ │紅酒醋17瓶 │ ││冷凍黃玉米薄餅(有效│ │香料醋7瓶 │ ││日期:2015年5月22日 │ │蒙娜麗摩典那巴薩米克│ ││)33包 │ │醋24瓶 │ │├──────────┤ │莎莎醬60瓶 │ ││TABASCO青辣椒醬(有 │ │ │ ││日期:2015年8月11日 │ │ │ ││)2盒 │ │ │ │├──────────┤ │ │ ││油炸調味粉(有效日期│ │ │ ││:2014年10月4日) │ │ │ ││3包 │ │ │ │├──────────┤ │ │ ││outback調味粉-黃(有│ │ │ ││效日期:2015年4月15 │ │ │ ││)1包 │ │ │ │├──────────┤ │ │ ││丹麥蒙佐力拉乾酪(綠 │ │ │ ││)(有效日期:2012年9│ │ │ ││月30日)7包 │ │ │ │├──────────┤ │ │ ││丹麥蒙佐力拉乾酪(有 │ │ │ ││效日期:未標示)6包 │ │ │ │├──────────┤ │ │ ││丹麥蒙佐力拉乾酪 │ │ │ ││(無標示)5包 │ │ │ │├──────────┤ │ │ ││丹麥蒙佐力拉乾酪(藍 │ │ │ ││)(有效日期:2015年3│ │ │ ││月26日)4包 │ │ │ │├──────────┤ │ │ ││丹麥蒙佐力拉乾酪(圓 │ │ │ ││條)(有效日期:2014 │ │ │ ││4月2日)2條 │ │ │ │├──────────┤ │ │ ││喜高金級生黑巧克力磚│ │ │ ││(有效日期:2015年7 │ │ │ ││24日)1包 │ │ │ │├──────────┤ │ │ ││Barbecue sauce(有效│ │ │ ││日期:2015年7月24日 │ │ │ ││)1罐 │ │ │ │└──────────┴────┴──────────┴─────┘【附表六】見豐公司台北總公司於104 年8 月25日遭搜索查獲問題食品:

┌─────────────┬────┬──────────┬─────┐│品名數量 │備註 │品名數量 │備註 │├─────────────┼────┼──────────┼─────┤│Hooters bluecheese( 1加侖)│逾有效 │義大利麵#15Spaghetti│部分長蟲 ││(有效日期:2015年5月8日) │日期 │1408包 │ ││34瓶 │ │ARBELLA義大利麵 │ ││ │ │7279包 │ │├─────────────┤ │(蝴蝶麵有效日期 │ ││捲心菜沙拉醬(1加侖) │ │:02/2018) │ ││(有效日期:2015年1月21日) │ │ │ ││14瓶 │ │ │ │├─────────────┤ │ │ ││Italian Salad Dressing(1加│ │ │ ││侖)(有效日期:2014年6月1日│ │ │ ││(製)) │ │ │ ││1瓶 │ │ │ │├─────────────┤ │ │ ││Daisy酸奶(454g)(有效日期:│ │ │ ││2015年8月3日) │ │ │ ││9瓶 │ │ │ │├─────────────┤ │ │ ││Daisy酸奶(1.36kg)(有效日期│ │ │ ││:2015年7月27日) │ │ │ ││1瓶 │ │ │ │├─────────────┤ │ │ ││Kirkland Signature摩佐拉乾│ │ │ ││酪多多(1包2kg) │ │ │ ││2包 │ │ │ │├─────────────┤ │ │ ││貝果-肉桂葡萄(有效日期: │ │ │ ││2009年7月3日) │ │ │ ││14箱 │ │ │ │├─────────────┤ │ │ ││冷凍脫脂巧克力優果(有效日 │ │ │ ││期:2015年3月13日) │ │ │ ││58瓶 │ │ │ │├─────────────┤ │ │ ││Kirkland Signature科克蘭零│ │ │ ││脂希臘式優格(有效日期: │ │ │ ││2015年8月22日) │ │ │ ││8箱 │ │ │ │├─────────────┤ │ │ ││8 WHOLE GRAINS(有效日期: │ │ │ ││2015年1月5日) │ │ │ ││7盒 │ │ │ │├─────────────┤ │ │ ││大教堂輕熟成切達乾酪塊(有 │ │ │ ││日期:2014年4月6日) │ │ │ ││84包 │ │ │ │├─────────────┤ │ │ ││千島沙拉醬(473mL)(有效日期│ │ │ ││:2014年11月4日) │ │ │ ││168瓶 │ │ │ │├─────────────┤ │ │ ││巧克力蛋糕粉(有效日期: │ │ │ ││2015年5月24日) │ │ │ ││3盒 │ │ │ │├─────────────┤ │ │ ││全麥麵粉(有效日期:2015年5│ │ │ ││月13日) │ │ │ ││3包 │ │ │ │├─────────────┤ │ │ ││義大利調味醬(有效日期: │ │ │ ││2013年5月14日) │ │ │ ││5瓶 │ │ │ │├─────────────┤ │ │ ││小磨坊墨西哥番椒(有效日期 │ │ │ ││2015年6月25日) │ │ │ ││1包 │ │ │ │├─────────────┤ │ │ ││比薩起司絲(有效日期:2014 │ │ │ ││10月30日) │ │ │ ││1袋 │ │ │ │├─────────────┤ │ │ ││蒙佐力拉絲(加工起司)(有效 │ │ │ ││期:2015年3月3日) │ │ │ ││1袋 │ │ │ │└─────────────┴────┴──────────┴─────┘【附表】東海食品行於104 年8 月25日經搜索查獲問題食品┌──┬───────┬──┬──────────────┬─────┬──────┬────────┐│編號│ 品名 │數量│ 購入來源 │ 有效日期 │ 備註 │ 觸犯法條 │├──┼───────┼──┼──────────────┼─────┼──────┼────────┤│ ⒈ │Green tea(斯里│9 件│進口商: 建德股份有限公司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蘭卡) │ │ │ │ │ │├──┼───────┼──┼──────────────┼─────┼──────┼────────┤│ ⒉ │花生醬 │3 件│臺灣總代理:臺灣大昌華嘉股份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 │ │限公司 │ │ │ │├──┼───────┼──┼──────────────┼─────┼──────┼────────┤│ ⒊ │康寶白汁粉 │7 件│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⒋ │卡夫沙拉醬 │1 件│竄改標籤黏貼住國內進口商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⒌ │肯氏風味義式沙│3 件│見豐公司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拉醬 │ │ │ │ │ │├──┼───────┼──┼──────────────┼─────┼──────┼────────┤│ ⒍ │肯式辣雞翅醬 │3 件│見豐公司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⒎ │金牌瑪琪林1瓶 │10件│見豐公司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⒏ │HP醬 │3 件│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⒐ │Tetley茶包 │1 件│不祥(未貼國進口商及中文標示)│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⒑ │戰船牌玉米粉 │1 件│伍宇商行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⒒ │燒烤胡蘿蔔濃湯│1 件│ │無 │ │ │├──┼───────┼──┼──────────────┼─────┼──────┼────────┤│ ⒓ │雷努卡特及錫蘭│1件 │ │無 │竄改食品標示│【刑法】第215 條││ │紅茶(斯里蘭卡)│ │ │ │ │ │├──┼───────┼──┼──────────────┼─────┼──────┼────────┤│ ⒔ │ Auchan洋甘菊 │ │ │2017.10月 │竄改日期 │【刑法】第215 條│├──┼───────┼──┼──────────────┼─────┼──────┼────────┤│ ⒕ │杏仁果 │1 件│賢記商行 │2013.1.15 │逾有效日期 │ │├──┼───────┼──┼──────────────┼─────┼──────┼────────┤│ ⒖ │餅乾 │1 件│ │2012.5.15 │逾有效日期 │ │├──┼───────┼──┼──────────────┼─────┼──────┼────────┤│ ⒗ │康寶香蟹南瓜濃│1 件│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 │2014.2.26 │逾有效日期 │ ││ │湯 │ │ │ │ │ │├──┼───────┼──┼──────────────┼─────┼──────┼────────┤│ ⒘ │Darbo無糖果醬(│1 件│廣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16.6.28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覆盆子果醬) │ │ │ │ │ │├──┼───────┼──┼──────────────┼─────┼──────┼────────┤│ ⒙ │PG tips Green │1 件│不詳,未貼標國內進口商及中文│2013.2月 │逾有效日期 │ ││ │tea │ │標示 │ │ │ │├──┼───────┼──┼──────────────┼─────┼──────┼────────┤│ ⒚ │瑞米亞香蒜沙拉│1 件│有暉貿易有限公司 │2015.6.26 │逾有效日期 │ ││ │醬 │ │ │ │ │ │├──┼───────┼──┼──────────────┼─────┼──────┼────────┤│ ⒛ │瑞士捲 │1 件│麗業有限公司 │2015.4.1 │逾有效日期 │ │├──┼───────┼──┼──────────────┼─────┼──────┼────────┤│  │OK水果調味醬 │1 件│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2.2.27 │逾有效日期 │ │├──┼───────┼──┼──────────────┼─────┼──────┼────────┤│  │法國香榭檸檬花│1 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 │2013.8.31 │逾有效日期 │ ││ │蜜 │ │ │ │ │ │├──┼───────┼──┼──────────────┼─────┼──────┼────────┤│  │金蘭烤肉醬 │1 件│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9.14 │逾有效日期 │ │├──┼───────┼──┼──────────────┼─────┼──────┼────────┤│  │百綠麥苗粉 │1 件│美商健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11.12│逾有效日期 │ │├──┼───────┼──┼──────────────┼─────┼──────┼────────┤│  │千島沙拉醬 │1 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 │2015.3月 │逾有效日期 │ │├──┼───────┼──┼──────────────┼─────┼──────┼────────┤│  │牛頭牌芥末粉 │1 件│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3.9.6 │逾有效日期 │ │├──┼───────┼──┼──────────────┼─────┼──────┼────────┤│  │德皇頂級牛肝菇│1 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 │2011.5.5 │逾有效日期 │ ││ │濃湯 │ │ │ │ │ │├──┼───────┼──┼──────────────┼─────┼──────┼────────┤│  │法國香榭冷杉森│1 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 │2012.7.28 │逾有效日期 │ ││ │林蜜 │ │ │ │ │ │├──┼───────┼──┼──────────────┼─────┼──────┼────────┤│  │法國信德頂級 │1 件│信德股份有限公司 │2014.9.30 │逾有效日期 │ │├──┼───────┼──┼──────────────┼─────┼──────┼────────┤│  │卡爾昆田園香草│1 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 │2014.5.2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沙拉醬 │ │ │ │逾有效日期 │ │├──┼───────┼──┼──────────────┼─────┼──────┼────────┤│  │保衛爾 │1 件│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2.1.30 │逾有效日期 │ │├──┼───────┼──┼──────────────┼─────┼──────┼────────┤│  │法式沙拉醬 │1 件│見豐公司 │2013.-.- │逾有效日期 │ │├──┼───────┼──┼──────────────┼─────┼──────┼────────┤│  │Kuhne義大利沙 │1 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 │2006.6.1 │逾有效日期 │ ││ │醬 │ │ │ │ │ │├──┼───────┼──┼──────────────┼─────┼──────┼────────┤│  │miracle whip │1 件│不詳,未貼標國內進口商及中文│2011.8.31 │逾有效日期 │ ││ │ │ │標示 │ │ │ │├──┼───────┼──┼──────────────┼─────┼──────┼────────┤│  │燻製牡蠣罐 │1 件│昱彰有限公司 │2014.6月 │逾有效日期 │ │├──┼───────┼──┼──────────────┼─────┼──────┼────────┤│  │MA10NESE DE │1 件│不詳 │2014.1月 │標示不符,逾│【刑法】第215 條││ │TREGO │ │ │ │有效日期 │ │├──┼───────┼──┼──────────────┼─────┼──────┼────────┤│  │Brisling │1 件│不詳 │2012年 │標示不符,逾│【刑法】第215 條││ │Sardines │ │ │ │有效日期 │ │├──┼───────┼──┼──────────────┼─────┼──────┼────────┤│  │Smoked Oysters│1 件│不詳 │2001年 │標示不符,逾│【刑法】第215 條││ │ │ │ │ │有效日期 │ │├──┼───────┼──┼──────────────┼─────┼──────┼────────┤│  │松露豬肝醬 │1 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 │2008.1月 │逾有效日期 │ │├──┼───────┼──┼──────────────┼─────┼──────┼────────┤│  │卡爾昆尼義式葡│1 件│進口商: 駿伸業有限公司 │2014.1.8 │逾有效日期 │ ││ │萄醋沙拉醬 │ │ │ │ │ │├──┼───────┼──┼──────────────┼─────┼──────┼────────┤│  │小磨坊鬱金香粉│1 件│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 │Oregon Trail火│1 件│昱彰有限公司 │2015.5.18 │逾有效日期 │ ││ │雞醬 │ │ │ │ │ │├──┼───────┼──┼──────────────┼─────┼──────┼────────┤│  │印度芥末油 │1 件│駿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4.4月 │逾有效日期 │ │├──┼───────┼──┼──────────────┼─────┼──────┼────────┤│  │奧斯卡國王油鯡│1 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 │2014.11月 │逾有效日期 │ ││ │魚排 │ │ │ │ │ │├──┼───────┼──┼──────────────┼─────┼──────┼────────┤│  │瑞米亞蜂蜜芥末│1 件│有暉貿易有限公司 │2015.6.25 │逾有效日期 │ ││ │沙拉醬 │ │ │ │ │ │├──┼───────┼──┼──────────────┼─────┼──────┼────────┤│  │美國花旗爆玉米│1 件│宏禧實業有限公司 │2012.4.25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花 │ │ │ │ │ │├──┼───────┼──┼──────────────┼─────┼──────┼────────┤│  │凱薩沙拉醬 │1 件│美味大師股份有限公司 │無 │竄改有效日期│【刑法】第215 條│├──┼───────┼──┼──────────────┼─────┼──────┼────────┤│  │德國蘭絲花蜜 │1 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 │2014年 │逾有效日期 │ │├──┼───────┼──┼──────────────┼─────┼──────┼────────┤│  │爆玉米花 │1 件│見豐公司 │2013.3月 │逾有效日期 │ │├──┼───────┼──┼──────────────┼─────┼──────┼────────┤│  │盛美家減糖草莓│1 件│臺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2015.4月 │逾有效日期 │ ││ │果醬 │ │ │ │ │ │├──┼───────┼──┼──────────────┼─────┼──────┼────────┤│  │白美娜- 濃縮鮮│1 件│萬際貿易有限公司 │2014.11月 │逾有效日期 │ │├──┼───────┼──┼──────────────┼─────┼──────┼────────┤│  │戴菲小鷹高脂可│1 件│經銷商: 昇祥份有限公司,製造│2015.7.24 │逾有效日期 │ ││ │可粉 │ │商: 豐盈份有限公司 │ │ │ │├──┼───────┼──┼──────────────┼─────┼──────┼────────┤│  │墨西哥風味美乃│1 件│有輝煌國際貿易 │2015.4.26 │逾有效日期 │ ││ │汁 │ │ │ │ │ │├──┼───────┼──┼──────────────┼─────┼──────┼────────┤│  │芙洛莉千島沙拉│1 件│友暉貿易有限公司 │2014.9.15 │逾有效日期 │ ││ │醬 │ │ │ │ │ │├──┼───────┼──┼──────────────┼─────┼──────┼────────┤│  │皇廚火腿醬 │1 件│駿伸企業有限公司 │2009.12月 │逾有效日期 │ │├──┼───────┼──┼──────────────┼─────┼──────┼────────┤│  │魷魚罐 │1 件│尚吉貿易有限公司 │2013.4.29 │逾有效日期 │ │├──┼───────┼──┼──────────────┼─────┼──────┼────────┤│  │小磨坊黑胡椒粉│1 件│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2013.8.1 │逾有效日期 │ │├──┼───────┼──┼──────────────┼─────┼──────┼────────┤│  │味全花瓜 │1 件│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0.7.1 │逾有效日期 │ │└──┴───────┴──┴──────────────┴─────┴──────┴────────┘【附表】┌──┬──────┬──┬────┬────────────────┬──────────┐│編號│ 名 稱 │數量│ 所有人 │ 扣押物品清單 │ 卷內出處 │├──┼──────┼──┼────┼────────────────┼──────────┤│ ⒈ │ASUS行動電話│1 支│ 巳○○ │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45號)│本院卷㈠第140頁反面 ││ │(含SIM卡) │ │ │ │ │├──┼──────┼──┼────┼────────────────┼──────────┤│ ⒉ │HTC行動電話 │1 支│ 巳○○ │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46號)│本院卷㈠第140頁反面 ││ │(含SIM卡) │ │ │ │ │├──┼──────┼──┼────┼────────────────┼──────────┤│ ⒊ │行動電話 │1 支│ 戌○○ │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88號)│本院卷㈠第144頁正面 ││ │(含SIM卡) │ │ │ │ │├──┼──────┼──┼────┼────────────────┼──────────┤│ ⒋ │行動電話 │1 支│ 己○○ │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89號)│本院卷㈠第144頁正面 ││ │(含SIM卡) │ │ │ │ │├──┼──────┼──┼────┼────────────────┼──────────┤│ ⒌ │行動電話 │1 支│ 己○○ │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90號)│本院卷㈠第144頁正面 ││ │(含SIM卡) │ │ │ │ │├──┼──────┼──┼────┼────────────────┼──────────┤│ ⒍ │行動電話 │1 支│ 壬○○ │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91號)│本院卷㈠第144頁正面 ││ │(含SIM卡) │ │ │ │ │├──┼──────┼──┼────┼────────────────┼──────────┤│ ⒎ │行動電話 │1 支│ 壬○○ │104年度南大贓字第137號(第92號)│本院卷㈠第144頁反面 ││ │(含SIM卡) │ │ │ │ │└──┴──────┴──┴────┴────────────────┴──────────┘【附表】被告任職一覽表┌──┬──────┬───────────────────────────────────┐│編號│被 告 │任職單位、職務暨設立營業所 │├──┼──────┼───────────────────────────────────┤│1 │未○○ │一、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民國65年5月17日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下同 ││ │ │ )6千萬元,下稱見豐公司〕登記負責人,以經營自歐美地區等國外進口冷 ││ │ │ 凍食品、調味食品、罐頭食品、義大利麵至國內批發銷售為主要業務。 ││ │ │二、堅睦食品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500萬元,下稱堅睦公司)登記負責人。 ││ │ │三、懋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額2,500萬元,下稱懋莉公司)登記負責 ││ │ │ 人。 ││ │ │四、霖豐食品有限公司(92年4月15日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2,900萬元,下稱霖││ │ │ 豐公司)實際負責人。 ││ │ │五、成立見豐公司、霖豐公司通用工廠(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稱││ │ │ 臺北總公司或八里倉)。 ││ │ │六、成立見豐公司台中營業所(於86年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 ││ │ │ 成立,稱臺中分公司或臺中倉)。 ││ │ │七、成立見豐公司高雄營業所(於94年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成立,││ │ │ 稱高雄分公司或高雄倉)。 │├──┼──────┼───────────────────────────────────┤│2 │申○○ │一、霖豐公司登記負責人。 ││ │ │二、自100年1月起擔任臺北總公司業務經理兼儲運部經理,負責管理臺北總公司││ │ │ 之營運及報廢品之處理。 │├──┼──────┼───────────────────────────────────┤│3 │地○○ │一、自83年起任職,於本案行為時係臺北總公司營業部經理,負責接洽客戶、繕││ │ │ 打銷貨單出貨等業務。 │├──┼──────┼───────────────────────────────────┤│4 │巳○○ │一、自98年6月起任職,於本案行為時係臺中、高雄分公司經理,負責該等分公 ││ │ │ 司之營運,並每週北上向未○○報告營運狀況。

├──┼──────┼───────────────────────────────────┤│5 │李昕盈 │一、自103年5月13日起任職臺北總公司行政人員,負責製作商品中文及效期標籤││ │ │ 。 │├──┼──────┼───────────────────────────────────┤│6 │辰○○ │一、自101年7月間起至104年5月間止,任職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業務,負責食││ │ │ 品銷售及聯絡下游廠商訂貨、送貨事宜。 │├──┼──────┼───────────────────────────────────┤│7 │己○○ │一、自98年12月任職起,擔任司機及倉管業務,並自辰○○離職後,承接其業務││ │ │ 。 │├──┼──────┼───────────────────────────────────┤│8 │壬○○ │一、自104年3月9日起擔任高雄分公司送貨司機。 │├──┼──────┼───────────────────────────────────┤│9 │戌○○ │一、自103 年7 月起擔任高雄分公司助理,負責繕打銷貨單及管理高雄公司收支││ │ │ 帳等業務。 │├──┼──────┼───────────────────────────────────┤│10 │甲○○ │一、「東海食品行」登記負責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從事向國內││ │ │ 貿易公司購買國外進口食品供銷售之業務。 │├──┼──────┼───────────────────────────────────┤│11 │乙○○ │一、與甲○○共同經營東海食品行,從事向國內貿易公司購買國外進口食品供銷││ │ │ 售之業務。 │├──┼──────┼───────────────────────────────────┤│12 │洪金鶯 │一、乙○○之妻,負責東海食品行會計工作。 │└──┴──────┴───────────────────────────────────┘【附表】檢察官上訴意旨及範圍表┌──────┬────┬───────┬──────┐│檢察官上訴 │被上訴人│上訴範圍 │涉及被告 ││ │ │ │(無罪部分)│├──────┼────┼───────┼──────┤│【上訴要旨】│見豐公司│附表一編號2、4│未○○ ││原審對於被告│未○○ │、5、7、9、11 │巳○○ ││未○○、黃秋│巳○○ │、14、16、18、│辰○○ ││稱、辰○○、│ │21-27、19 │己○○ ││己○○、徐天│ ├───────┼──────┤│秭、戌○○,│ │附表一編號30、│未○○ ││就附表一編號│ │31 │巳○○ ││2、4、5、7-9│ │ │辰○○ ││、11、14、16│ │ │己○○ ││、18、21-27 │ │ │壬○○ ││、30、31、34│ │ │ ││-44部分,就 │ ├───────┼──────┤│依其販賣行為│ │附表一編號8 │未○○ ││之方式或內涵│ │ │巳○○ ││,未達於「情│ │ │辰○○ ││節重大」之程│ │ │己○○ ││度,不另為無│ │ │戌○○ ││罪之諭知之部│ │ │ ││分,予以上訴│ ├───────┼──────┤│,上述之犯罪│ │附表一編號34、│未○○ ││事實應已達「│ │35、38、39、41│巳○○ ││情節重大」之│ │ │己○○ ││程度。 │ │ │戌○○ ││ │ ├───────┼──────┤│※檢方於本院│ │附表一編號36、│未○○ ││補充編號 │ │37、40、42、43│巳○○ ││19、45亦在上│ │、44 │己○○ ││訴範圍內 │ │ │壬○○ ││ │ ├───────┼──────┤│ │ │附表一編號45 │未○○ ││ │ │ │巳○○ ││ │ │ │李昕盈 ││ │ │ │(未被上訴)││ ├────┼───────┼──────┤│ │己○○ │附表一編號2、4│未○○ ││ │ │、5、7、9、11 │巳○○ ││ │ │、14、16、18、│辰○○ ││ │ │21-27、19 │己○○ ││ │ ├───────┼──────┤│ │ │附表一編號30、│未○○ ││ │ │31 │巳○○ ││ │ │ │辰○○ ││ │ │ │己○○ ││ │ │ │壬○○ ││ │ ├───────┼──────┤│ │ │附表一編號8 │未○○ ││ │ │ │巳○○ ││ │ │ │辰○○ ││ │ │ │己○○ ││ │ │ │戌○○ ││ │ ├───────┼──────┤│ │ │附表一編號34、│未○○ ││ │ │35、38、39、41│巳○○ ││ │ │ │己○○ ││ │ │ │戌○○ ││ │ ├───────┼──────┤│ │ │附表一編號36、│未○○ ││ │ │37、40、42、43│巳○○ ││ │ │、44 │己○○ ││ │ │ │壬○○ ││ │ ├───────┼──────┤│ │ │附表一編號45 │未○○ ││ │ │ │巳○○ ││ │ │ │李昕盈 ││ │ │ │(未被上訴)││ ├────┼───────┼──────┤│ │壬○○ │附表一編號30、│未○○ ││ │ │31 │巳○○ ││ │ │ │辰○○ ││ │ │ │己○○ ││ │ │ │壬○○ ││ │ ├───────┼──────┤│ │ │附表一編號36、│未○○ ││ │ │37、40、42、43│巳○○ ││ │ │、44 │己○○ ││ │ │ │壬○○ ││ │ │ │ ││ ├────┼───────┼──────┤│ │霖豐公司│附表一編號26 │未○○ ││ │ │ │巳○○ ││ │ │ │辰○○ ││ │ │ │己○○ ││ │ ├───────┼──────┤│ │ │附表一編號30、│未○○ ││ │ │31 │巳○○ ││ │ │ │辰○○ ││ │ │ │己○○ ││ │ │ │壬○○ ││ │ ├───────┼──────┤│ │ │附表一編號34、│未○○ ││ │ │35、38、39、41│巳○○ ││ │ │ │己○○ ││ │ │ │戌○○ ││ │ ├───────┼──────┤│ │ │附表一編號36、│未○○ ││ │ │37、40、42、43│巳○○ ││ │ │、44 │己○○ ││ │ │ │壬○○ ││ ├────┼───────┼──────┤│ │戌○○ │附表一編號8 │未○○ ││ │ │ │巳○○ ││ │ │ │辰○○ ││ │ │ │己○○ ││ │ │ │戌○○ ││ │ ├───────┼──────┤│ │ │附表一編號34、│未○○ ││ │ │35、38、39、41│巳○○ ││ │ │ │己○○ ││ │ │ │戌○○ ││ ├────┼───────┼──────┤│ │辰○○ │附表一編號2、4│未○○ ││ │ │、5、7、9、11 │巳○○ ││ │ │、14、16、18、│辰○○ ││ │ │21-27 │己○○ ││ │ ├───────┼──────┤│ │ │附表一編號30、│未○○ ││ │ │31 │巳○○ ││ │ │ │辰○○ ││ │ │ │己○○ ││ │ │ │壬○○ ││ │ ├───────┼──────┤│ │ │附表一編號8 │未○○ ││ │ │ │巳○○ ││ │ │ │辰○○ ││ │ │ │己○○ ││ │ │ │戌○○ ││ │ ├───────┼──────┤│ │ │附表一編號19 │未○○ ││ │ │ │巳○○ ││ │ │ │己○○ ││ │ │ │辰○○ │└──────┴────┴───────┴──────┘

【附表】被告答辯及上訴意旨暨上訴範圍表┌──┬─────────────┬─────────────────────┬──────┐│編號│上訴人 │上訴範圍 │涉及被告(有││ ├─────────────┤ │上訴者○,未││ │答辯意旨 │ │上訴者) │├──┼─────────────┼─────────────────────┼──────┤│1 │未○○兼見豐公司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 ├─────────────┤食品行附表一編號1 │巳○○ ○ ││ │就犯罪事實一㈠㈡均否認犯罪│ │辰○○  ││ │【答辯及上訴要旨】 │ │己○○  ││ │就犯罪事實欄販賣過期品食│ │ ││ │品予東海食品行及更改標籤部├─────────────────────┼──────┤│ │分: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1.辰○○、己○○、壬○○之│食品行附表一編號10、12、15、17、29 │巳○○○ ││ │ 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60 │ │辰○○ ││ │ 條規定,不得為證據: │ │己○○ ││ │(1)辰○○於警詢、偵訊均 │ │戌○○ ││ │ 稱被告見豐公司、鄭淑 │ │ ││ │ 珠對於高雄分公司銷售 ├─────────────────────┼──────┤│ │ 所謂過期食品均知悉並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 授意巳○○等之語完全 │食品行附表一編號28 │巳○○○ ││ │ 係聽聞而來或本於其自 │ │辰○○ ││ │ 身臆測及推論之詞。 │ │己○○ ││ │(2)己○○於偵訊中供述所 │ │ ││ │ 稱係巳○○上面的鄭淑 ├─────────────────────┼──────┤│ │ 珠指示販售勘期、過期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 食品,或指示將即期、 │食品行附表一編號33 │巳○○○ ││ │ 過期食品載到高雄販售 │ │己○○ ││ │ 云云,即明顯係屬證人 │ │壬○○○ ││ │ 個人推測之詞,應不具 │ │戌○○ ││ │ 有證據能力。 │ │ ││ │(3)壬○○偵訊、原審之證 ├─────────────────────┼──────┤│ │ 述,均不足以證明鄭淑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 珠有所謂授意之行為存 │食品行附表一編號32 │巳○○○ ││ │ 在。 │ │己○○ ││ │2.下列為有利於被告未○○之│ │壬○○○ ││ │ 證據: │ │ ││ │(1)被告雖對於見豐高雄分 ├─────────────────────┼──────┤│ │ 公司庫存不定期盤點,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更改標籤部分附表一編│未○○○ ││ │ 但從盤點之數量與有效 │號3、6、20 │巳○○○ ││ │ 期限,均無任異常,被 │ │(6未上訴) ││ │ 告無法知悉見豐高雄分 │ │ ││ │ 公司人員私賣逾期食品 │ │辰○○ ││ │ 。 │ │己○○ ││ │(2)本案案發前1年1個多月 │ │李昕盈 ││ │ 之期間,被告所報廢食 ├─────────────────────┼──────┤│ │ 品數量達148萬多,金額│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更改標籤部分附表一編│未○○○ ││ │ 1032萬673.84元,對照 │號13 │巳○○○ ││ │ 起訴書所指述見豐公司 │ │辰○○ ││ │ 高雄分公司附表一之逾 │ │己○○ ││ │ 期食品不過16萬9977元 ├─────────────────────┼──────┤│ │ ,所偷賣逾期品僅佔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更改標籤部分附表一編│未○○○ ││ │ 1.64%,被告絕無授意 │號46 │巳○○○ ││ │ 偷賣逾期品,否則何需 │ │李昕盈 ││ │ 報廢上千萬之逾期品。 │ │ ││ │(3)戌○○之警偵供述,從 │ │ ││ │ 未指稱被告見豐公司或 │ │ ││ │ 未○○授意出售逾期品 │ │ ││ │ 或竄改標籤。 │ │ ││ │(4)巳○○於警、偵、原審 │ │ ││ │ 羈押庭中均強調銷售過 │ │ ││ │ 期品係其自己決定,而 │ │ ││ │ 於原審105.1.20審判更 │ │ ││ │ 改證詞稱販賣過期品均 │ │ ││ │ 有向未○○請示,並由 │ │ ││ │ 其決定銷售價格云云, │ │ ││ │ 巳○○前後供述內容明 │ │ ││ │ 顯矛盾,原審僅採用不 │ │ ││ │ 利被告未○○部分作為 │ │ ││ │ 有罪之依據,判決有不 │ │ ││ │ 備理由之違法。 │ │ ││ │ │ │ ││ │ │ │ ││ ├─────────────┼─────────────────────┼──────┤│ │就檢察官起訴販賣變質食品部│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三」販賣變質食品部分(附│未○○○ ││ │分(即原審判決事實三)否認│表二、三) │申○○○ ││ │犯罪: │ │地○○○ ││ │【答辯及上訴要旨】 │ │巳○○○ ││ │1.遭退回之義大利麵都還在保│ │ ││ │ 存有限期限內,長蟲的原因│ │ ││ │ 係因銷售保存端。 │ │ ││ │2.原判決認定被告見豐公司於│ │ ││ │ 104年6月至8月間所銷售給 │ │ ││ │ 廠商如附表二、三義大利麵│ │ ││ │ ,均已長蟲變質,明顯有證│ │ ││ │ 據不足且推理欠缺依據之違│ │ ││ │ 法。 │ │ ││ │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 │ ││ │ 第2項前段構成要件 │ │ ││ │⑴參照其立法理由所述,性質│ │ ││ │ 為具體危險犯。 │ │ ││ │⑵本案關於販售有效日期食品│ │ ││ │ 之理由中,採財團法人食品│ │ ││ │ 工業發展研究所105年3月 │ │ ││ │ 29日函意見,原判決認為公│ │ ││ │ 訴意旨未證明逾有效日期之│ │ ││ │ 食品已達於情節重大之程度│ │ ││ │ ,但於原判決理由卻又認為│ │ ││ │ 行為人只要一有販賣逾期食│ │ ││ │ 品之行為存在,就可直接被│ │ ││ │ 推論為具有「情節重大足以│ │ ││ │ 危害身體健康之虞」之結果│ │ ││ │ ,此一論述內容非但有理由│ │ ││ │ 前後矛盾之嫌,而且明顯係│ │ ││ │ 對於具體危險犯之誤解。 │ │ ││ │⑶此所謂販售變質食品部分:│ │ ││ │ 該食品均為需煮熟食用,本│ │ ││ │ 案函復各單位並未針對熟食│ │ ││ │ 食用是否仍會有妨害人體健│ │ ││ │ 康之虞,一概認定有危害人│ │ ││ │ 體健康,自難為無率斷之嫌│ │ ││ │ 。 │ │ ││ │⑷消費者自我抑制,如果真有│ │ ││ │ 蟲體,消費者根本不會購買│ │ ││ │ 。 │ │ ││ │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 │ ││ │ 所應用動物組助理研究員姚│ │ ││ │ 美吉博士在回答一般消費者│ │ ││ │ 詢問,小包裝米購買不久就│ │ ││ │ 會有有米蟲很難避免,若僅│ │ ││ │ 有小量米象,對人體健康應│ │ ││ │ 該無影響等語,可知縱義大│ │ ││ │ 利麵內有長蟲,只要經過煮│ │ ││ │ 熟,對於人體健康並無任何│ │ ││ │ 影響。 │ │ ││ │ │ │ │├──┼─────────────┼─────────────────────┼──────┤│ 2 │霖豐公司 │就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三部分上訴 │未○○○ ││ │就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否認犯│附表二、三 │申○○○ ││ │罪 │ │地○○○ ││ │【答辯及上訴要旨】 │ │巳○○○ ││ │起訴書附表編號部分業據│ │ ││ │檢察官未對被告起訴同被告鄭│ │ ││ │淑珠也否認知情經營者從事之│ │ ││ │事實為前提犯食安法相關罪責│ │ ││ │。 │ │ ││ │ │ │ ││ ├─────────────┤ │ ││ │申○○兼霖豐公司 │ │ ││ │就檢察官起訴販賣變質食品部│ │ ││ │分(即原審判決事實三)均否│ │ ││ │認犯罪 │ │ ││ │【答辯及上訴要旨】 │ │ ││ │1.本案經退回之義大利麵係整│ │ ││ │ 批退貨,並非全部商品均長│ │ ││ │ 米蟲之瑕疵商品,在經人工│ │ ││ │ 挑選過濾確認無瑕疵之商品│ │ ││ │ 後始為販售。原審判決在無│ │ ││ │ 法肯定長蟲瑕疵之起因是否│ │ ││ │ 係整批商品於生產時即有蟲│ │ ││ │ 卵之情況下,遽認為所有退│ │ ││ │ 回之義大利麵商品均已變質│ │ ││ │ ,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 ││ │2.義大利麵如有長蟲甚為明顯│ │ ││ │ ,且可無條件退換貨,應不│ │ ││ │ 符合詐欺取財得利罪之「被│ │ ││ │ 害者受有財產上損害」客觀│ │ ││ │ 不法構成要件。 │ │ ││ │3.原判決就本案義大利麵商品│ │ ││ │ 未就個別商品為鑑定無判斷│ │ ││ │ 該商品是否確已變質或產生│ │ ││ │ 毒素;原判以空泛通案之鑑│ │ ││ │ 定意見為有罪依據,應有不│ │ ││ │ 妥,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 │ 第49條第2項須符合「情節 │ │ ││ │ 重大足以有危害人體健康之│ │ ││ │ 虞」、「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 ││ │ 」方能成立該項及同條第5 │ │ ││ │ 項之名,亦即僅處罰學說上│ │ ││ │ 所稱之「具體危險犯」、「│ │ ││ │ 實害犯」,然查就本案中華│ │ ││ │ 民國免疫學會、台灣兒童過│ │ ││ │ 敏氣喘免疫及風濕病醫學會│ │ ││ │ 函覆,難以對被告採為不利│ │ ││ │ 之認定。而中華民國毒物學│ │ ││ │ 會該函所認定之嚴重程度顯│ │ ││ │ 較上開3處學會所提意見為 │ │ ││ │ 嚴重,是否確有其所稱之影│ │ ││ │ 響?容有疑問;況該函僅為│ │ ││ │ 抽象泛稱,未提及前述症狀│ │ ││ │ 之發生比例以及嚴重程度亦│ │ ││ │ 未列其意見之實證或學理依│ │ ││ │ 據,實難逕採。 │ │ ││ │4.本案無具體客觀證據證明本│ │ ││ │ 案所涉商品已該當品衛生管│ │ ││ │ 理法第49條第2項之「情節 │ │ ││ │ 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 ││ │ 」或「致危害人體健康」之│ │ ││ │ 要件且長蟲與否一望即知,│ │ ││ │ 應無進一步影響人體健康之│ │ ││ │ 可能,是以不成立販賣變質│ │ ││ │ 食品罪。原判決就此未為詳│ │ ││ │ 查,應有違誤。 │ │ ││ │ │ │ ││ │ │ │ │├──┼─────────────┼─────────────────────┼──────┤│ 3 │地○○ │就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三部分上訴 │未○○○ ││ │就檢察官起訴販賣變質食品部│附表二、三 │申○○○ ││ │分(即原審判決事實三)否認│ │地○○○ ││ │犯罪,答辯及上訴要旨均同賴│ │巳○○○ ││ │建安。 │ │ │├──┼─────────────┼─────────────────────┼──────┤│ 4 │巳○○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就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否認犯│食品行附表一編號1 │巳○○○ ││ │罪 │ │辰○○ ││ │【答辯及上訴要旨】 │ │己○○ ││ │1.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原判│ │ ││ │ 決認定附表一編號1、10、 ├─────────────────────┼──────┤│ │ 12、15、17、28、29、32、│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 33之商品為被告黃秋相等人│食品行附表一編號10、12、15、17、29 │巳○○○ ││ │ 所販賣予東海食品行之過期│ │辰○○ ││ │ 食品;惟其中就附表一編號│ │己○○ ││ │ 1、10、12、15、17部分, │ │戌○○ ││ │ 並未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 ││ │ 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 ├─────────────────────┼──────┤│ │ 逾期食品罪,僅就附表一編│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 號28、29、32、33部分論以│食品行附表一編號28 │巳○○ ○ ││ │ 該罪名,然相同性質之商品│ │辰○○ ││ │ 竟有不同之認定,已容有矛│ │己○○ ││ │ 盾,且未見判決理由就此為│ │ ││ │ 說明,亦容有理由不備之違├─────────────────────┼──────┤│ │ 誤。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2.就附表一編號28、29、32、│食品行附表一編號32 │巳○○○ ││ │ 33之部分,原判決認定被告│ │己○○ ││ │ 黃秋相等人係犯食品安全衛│ │壬○○○ ││ │ 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 │ │戌○○ ││ │ 之販賣逾期食品罪,惟本案├─────────────────────┼──────┤│ │ 未見公訴人就個別食品送驗│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 ,無從得知事實上是否有產│食品行附表一編號33 │巳○○○ ││ │ 生毒素危害人體,實無從認│ │己○○ ││ │ 定本案所涉過期食品確符合│ │壬○○○ ││ │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 │ ││ │ 康之虞」之要件。 ├─────────────────────┼──────┤│ │3.就附表一編號3、13、20之 │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更改標籤部分附表一編│未○○○ ││ │ 部分,原判決認定被告黃秋│號3、20 │辰○○ ││ │ 相等人有印製不實效期標籤│(※備註:6部分巳○○未上訴) │巳○○○ ││ │ 換貼並販售之行為,惟本案│ │己○○ ││ │ 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黃秋相│ │李昕盈 ││ │ 就上開商品之銷售方式係知│ │ ││ │ 情或曾為指示,原判決應有│ │ ││ │ 誤解。 ├─────────────────────┼──────┤│ │4.另就附表一編號46、47(瑞│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更改標籤部分附表一編│未○○○ ││ │ 士三明治乾酪)之部分,原│號13 │巳○○○ ││ │ 判決認定被告黃秋相等人為│ │辰○○ ││ │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共同│ │己○○ ││ │ 正犯;惟被告黃秋相僅係順├─────────────────────┼──────┤│ │ 路將該商品運回見豐公司臺│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更改標籤部分附表一編│未○○○ ││ │ 北總公司,無證據證明被告│號46、47 │巳○○○ ││ │ 巳○○知悉或指示本商品之│ │李昕盈 ││ │ 標示製作,附表一編號47商│ │ ││ │ 品亦無過期情事,原判決容│ │ ││ │ 有誤解。 │ │ ││ ├─────────────┼─────────────────────┼──────┤│ │就檢察官起訴販賣變質食品部│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三」販賣變質食品部分 │未○○○ ││ │分(即原審判決事實三)均否│(附表二、三) │申○○○ ││ │認犯罪 │ │地○○○ ││ │【答辯及上訴要旨】 │ │巳○○○ ││ │1.本案經退回之義大利麵商品│ │ ││ │ 係整批退貨,並非全部商 │ │ ││ │ 品均為長蟲之瑕疵商品;而│ │ ││ │ 該義大利麵係經人工挑選過│ │ ││ │ 濾,確認係無瑕疵之商品後│ │ ││ │ 始為販售,亦無證據顯示 │ │ ││ │ 該挑選後之商品仍有瑕疵存│ │ ││ │ 在。原判決無法肯定長蟲瑕│ │ ││ │ 疵之起因係整批商品於生產│ │ ││ │ 時即有蟲卵,卻認為所有退│ │ ││ │ 回之義大利麵商品均已變質│ │ ││ │ ,容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 ││ │ 。 │ │ ││ │2.義大利麵如有長米蟲甚為明│ │ ││ │ 顯,且可無條件退換貨,應│ │ ││ │ 不符合詐欺取財得利罪之「│ │ ││ │ 被害者受有財產上損害」客│ │ ││ │ 觀不法構成要件,且被告黃│ │ ││ │ 秋栢並無詐欺之動機及故意│ │ ││ │ ,應不成立詐欺罪嫌。 │ │ ││ │3.原判決就本案義大利麵商品│ │ ││ │ 未為個別鑑定,無法判斷該│ │ ││ │ 商品是否確已變質或產生毒│ │ ││ │ 素;原判決僅以空泛通案之│ │ ││ │ 鑑定意見為有罪依據,應有│ │ ││ │ 不妥。 │ │ │├──┼─────────────┼─────────────────────┼──────┤│ 5 │被告壬○○(原名癸○○)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犯罪事實一㈠㈡均配合認罪 │食品行附表一編號32 │巳○○○ ││ │ 【答辯及上訴要旨】 │ │己○○ ││ │1.就附表一編號32、33部分,│ │壬○○○ ││ │ 未見公訴人就個別食品送驗│ │戌○○ ││ │ ,無從得知該商品是否已產├─────────────────────┼──────┤│ │ 生毒素,實無從認定本案所│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過期品食品予東海│未○○○ ││ │ 涉過期食品確符合「情節重│食品行附表一編號33 │巳○○○ ││ │ 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己○○ ││ │ 之要件。嗣爭執編號33部分│ │壬○○○ ││ │ 並非其所參與。 │ │ ││ │2.原判決既認為公訴意旨未證│ │ ││ │ 明「構成要件客體」,販賣│ │ ││ │ 逾期食品罪即因缺乏其中一│ │ ││ │ 構成要件而無法成立,惟原│ │ ││ │ 判決僅以符合「構成要件行│ │ ││ │ 為」而逕認可成立本罪,不│ │ ││ │ 僅有重大誤解,亦與本罪之│ │ ││ │ 保護法益及立法目的未盡相│ │ ││ │ 符。 │ │ ││ │ │ │ ││ │ │ │ ││ │ │ │ │├──┼─────────────┼─────────────────────┼──────┤│ 6 │乙○○ │附表四全部(編號1至13) │乙○○○ ││ │就犯罪事實部分坦承犯行 │ │甲○○○ ││ │【答辯及上訴要旨】 │ │洪金鑾 ││ │1.犯罪所得金額亦僅6萬3276 │ │ ││ │ 元,似難認已該當食品安全│ │ ││ │ 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 │ │ ││ │ 第2項「情節重大」之要件 │ │ ││ │ 。 │ │ ││ │2.中華民國免疫學會105年3月│ │ ││ │ 18日中免學會字第105012號│ │ ││ │ 函覆、台灣兒童過敏氣喘免│ │ ││ │ 疫及風濕病醫學會105年3月│ │ ││ │ 21日兒免字第105002號函覆│ │ ││ │ ,未對逾期之食品是否有危│ │ ││ │ 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節,予│ │ ││ │ 以表示意見。 │ │ ││ │3.中華民國毒物學學會105年3│ │ ││ │ 月23日中華毒物(康)字第│ │ ││ │ 00013號函、台灣消化系醫 │ │ ││ │ 學會105年4月18日台消醫會│ │ ││ │ 總字第105031號函,雖均認│ │ ││ │ 食用逾有效期限食品,可能│ │ ││ │ 造成人體健康之危害,惟對│ │ ││ │ 於其情節是否重大部分,未│ │ ││ │ 見有何相應提出意見。是由│ │ ││ │ 本件相關卷證資料所示,仍│ │ ││ │ 無具體明確證據得以證明被│ │ ││ │ 告業已該當食品安全衛生管│ │ ││ │ 理法第49條第2項「情節重 │ │ ││ │ 大」之要件。 │ │ ││ │4.上訴人為表示悔意,並願再│ │ ││ │ 繳納新台幣80萬至100萬元 │ │ ││ │ 之公益捐款,請賜准對上訴│ │ ││ │ 人為緩刑之諭知,以勵自新│ │ ││ │ 。 │ │ │├──┼─────────────┼─────────────────────┼──────┤│ 7 │甲○○ │附表四全部(編號1至13) │乙○○○ ││ │就犯罪事實部分坦承犯行 │ │甲○○○ ││ │【答辯及上訴要旨】 │ │洪金鑾 ││ │1.本案上訴人甲○○經營之東│ │ ││ │ 海食品行資本額僅為3500元│ │ ││ │ ,資本微薄;參與之人亦均│ │ ││ │ 為家族成員,並非大規模企│ │ ││ │ 業經營之事業;所從事者為│ │ ││ │ 與消費者一對一之直接買賣│ │ ││ │ 業務,交易之下游人數有限│ │ ││ │ ;本案上訴人甲○○全部之│ │ ││ │ 犯罪所得金額亦僅6萬3276 │ │ ││ │ 元,似難認已該當食品安全│ │ ││ │ 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 │ │ ││ │ 第2項「情節重大」之要件 │ │ ││ │ 。 │ │ ││ │2.上訴人為表示悔意,並願再│ │ ││ │ 繳納新台幣80萬至100萬元 │ │ ││ │ 之公益捐款,請賜准對上訴│ │ ││ │ 人為緩刑之諭知,以勵自新│ │ ││ │ 。 │ │ ││ │ │ │ │└──┴─────────────┴─────────────────────┴──────┘【附表】當事人就證據能力爭執表┌──┬─────┬──────────────┬─────────────────────┐│編號│檢察官/ │爭執證據能力之證據 │本院判斷 ││ │被告 │ │ │├──┼─────┼──────────────┼─────────────────────┤│ 1 │檢察官 │1.未○○105.12.12刑事準備書 │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 │ 狀上證一部份沒有證據能力。│故於無罪判決,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 │ │ (本院卷二第25頁至第41背面│據,作為判斷依據,對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 │ │ ,關於購買義大利麵廠商之證│,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究竟有無證據能││ │ │ 明書) │力,以符合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合先敘明(最││ │ │ │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可參) ││ │ │ │。 │├──┼─────┼──────────────┼─────────────────────┤│ 2 │見豐貿易有│(1)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證 │(1)同編號1 ││ │限公司兼代│ 事實一、見豐公司部份」 │ ││ │表人未○○│ 編號2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 │ │ 進口入庫數表及進口比較 │ ││ │ │ 表 │ ││ │ │(2)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 │(2-1)檢舉人提出光碟:該光碟係現場全程連 ││ │ │ 證事實一、見豐公司部份 │ 續錄音錄影,客觀上並無證據證明有虛 ││ │ │ 」編號31「檢舉人提出光 │ 偽造假,係以科學、機械方式為忠實、 ││ │ │ 碟及地檢署的勘驗筆錄、 │ 正確之記錄,未有個人主觀意見在內 ││ │ │ A1警詢筆錄、偵查具結作 │ 之人為操作,性質上屬非供述證據之證 ││ │ │ 證筆錄」 │ 物,雖由未經交互詰問之檢舉人提供, ││ │ │(3)檢察官104年11月9日補充 │ 但無證據證明其有惡意妨害被告權益情 ││ │ │ 理由書所列證據一至四, │ 事,而光碟不因取得方式而變其證物型 ││ │ │ 為網路新聞報導,應屬刑 │ 態,於可信性無影響,是其取得來源無 ││ │ │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 │ 從確保,相較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屬侵 ││ │ │ 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 害較輕微之情形,審酌基本人權之保障 ││ │ │ 。 │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 ││ │ │ │ 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判斷權衡結果, ││ │ │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仍可取 ││ │ │ │ 得證據能力。 ││ │ │ │(2-2)地檢署勘驗筆錄:實為檢察事務官勘驗 ││ │ │ │ 報告,其報告內容可分為:①翻拍照片 ││ │ │ │ :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外界形貌所形 ││ │ │ │ 成之圖像,照片所呈現之圖像,並不屬 ││ │ │ │ 於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自 ││ │ │ │ 不在傳聞法則規定之範圍內,其有無證 ││ │ │ │ 據能力,當應與上開光碟相同,亦即雖 ││ │ │ │ 其取得來源無從確保,相較於公共利益 ││ │ │ │ 之維護,屬侵害較輕微之情形,審酌基 ││ │ │ │ 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 │ │ │ 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判 ││ │ │ │ 斷權衡結果,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 │ │ │ 之規定仍可取得證據能力;②製作人於 ││ │ │ │ 照片下方記載翻拍來源檔案之標記及照 ││ │ │ │ 片內容之敘述,應屬與上揭翻拍照片具 ││ │ │ │ 內容同一性而有證據能力,其他就個人 ││ │ │ │ 觀看光碟內容所敘述「隱約可見」、「 ││ │ │ │ 應為」等詞,則屬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 ││ │ │ │ 之意見證據,並無證據能力。 ││ │ │ │(2-3)檢舉人A1警詢、偵訊具結陳述:警詢陳 ││ │ │ │ 述為傳聞證據,偵訊中具結證詞,並未 ││ │ │ │ 經檢察官開啟證人保護程序,該檢舉人 ││ │ │ │ 復以匿名具結應訊,檢察官又未賦予被 ││ │ │ │ 告反對詰問之機會,雖經具結,亦難認 ││ │ │ │ 非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以上俱為傳聞證 ││ │ │ │ 據,無證據能力。 ││ │ │ │(3)網路新聞報導:新聞報導之信用性,取決於 ││ │ │ │ 該報導刊物的種類與性質,檢察官補充理由 ││ │ │ │ 書所提出證據一、二、四有署名執筆記者, ││ │ │ │ 證據三則僅署名專案組,內容主要為筆者評 ││ │ │ │ 述或轉述他人評論,僅為非以實際經驗為基 ││ │ │ │ 礎之意見證據或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 │├──┼─────┼──────────────┼─────────────────────┤│ 3 │壬○○ │(1)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證 │同編號2 ││ │ │ 事實一、見豐公司部份」 │ ││ │ │ 編號2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 │ │ 進口入庫數表及進口比較 │ ││ │ │ 表 │ ││ │ │(2)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證 │ ││ │ │ 事實一、見豐公司部份」 │ ││ │ │ 編號31之「檢舉人向高雄 │ ││ │ │ 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光 │ ││ │ │ 碟及檢察官勘驗筆錄」應 │ ││ │ │ 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 ││ │ │ 項之傳聞證據,而無證據 │ ││ │ │ 能力「A1警詢筆錄、偵查 │ ││ │ │ 具結作證筆錄」無證據能 │ ││ │ │ 力 │ ││ │ │(3)檢察官104年11月9日補充 │ ││ │ │ 理由書所列證據一至四, │ ││ │ │ 為網路新聞報導,應屬刑 │ ││ │ │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 │ ││ │ │ 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 ││ │ │ 。 │ │├──┼─────┼──────────────┼─────────────────────┤│ 4 │霖豐食品有│(1)同案被告己○○警詢陳述 │( 1)己○○警詢陳述,屬傳聞證據,又無刑事││ │限公司兼代│(2)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證 │ 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159 條之 3 所列││ │表人申○○│ 事實一、見豐公司部份」 │ 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認無證據能力。││ │ │ 編號21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 ││ │ │ 進口入庫數比較表及進口 │(2)(3)(4)同編號2 ││ │ │ 報單,其單位數量有誤, │ ││ │ │ 有顯不可信之事實。 │ ││ │ │(3)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證 │ ││ │ │ 事實一、見豐公司部份」 │ ││ │ │ 編號31「檢舉人提出光碟 │ ││ │ │ 及地檢署的勘驗筆錄」、 │ ││ │ │ 「A1警詢筆錄、偵查具結 │ ││ │ │ 作證筆錄」無證據能力。 │ ││ │ │(4)檢察官104年11月9日補充 │ ││ │ │ 理由書所列證據一至四, │ ││ │ │ 為網路新聞報導,應屬刑 │ ││ │ │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 │ ││ │ │ 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 ││ │ │ 。 │ │├──┼─────┼──────────────┼─────────────────────┤│ 5 │地○○ │同申○○部分 │同編號4 ││ │ │ │ │├──┼─────┼──────────────┼─────────────────────┤│ 6 │巳○○ │(1)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證 │同編號2 ││ │ │ 事實一、見豐公司部份」 │ ││ │ │ 編號2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 │ │ 進口入庫數表及進口比較 │ ││ │ │ 表 │ ││ │ │(2)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證 │ ││ │ │ 事實一、見豐公司部份」 │ ││ │ │ 編號31之「檢舉人向高雄 │ ││ │ │ 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光 │ ││ │ │ 碟及檢察官勘驗筆錄」應 │ ││ │ │ 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 ││ │ │ 項之傳聞證據,而無證據 │ ││ │ │ 能力。A1警詢筆錄、偵查 │ ││ │ │ 具結作證筆錄無證據能力 │ ││ │ │ 。 │ ││ │ │(3)檢察官104年11月9日補充 │ ││ │ │ 理由書所列證據一至四, │ ││ │ │ 為網路新聞報導,應屬刑 │ ││ │ │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 │ ││ │ │ 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 ││ │ │ 。 │ │├──┼─────┼──────────────┼─────────────────────┤│ 7 │王榮耀 │(1)起訴書「證據清單暨待證 │同編號2(2-1)、(2-2)、(2-3) ││ │ │ 事實一、見豐公司部份」 │ ││ │ │ 編號31之檢舉人提出光碟 │ ││ │ │ 及地檢署的勘驗筆錄、A1 │ ││ │ │ 警詢筆錄、偵查具結作證 │ ││ │ │ 筆錄 │ ││ │ │ │ │├──┼─────┤ │ ││ 8 │甲○○ │ │ │├──┼─────┤ │ ││ 9 │己○○ │ │ ││ │ │ │ │├──┼─────┤ │ ││ 10 │戌○○ │ │ │└──┴─────┴──────────────┴─────────────────────┘【附表】事實欄、、所示事實,多有共同相關之書物證,為免於前開各別論述中重複列載,爰合併表示如下: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 │├──┼────────────────────┼─────────────────────┤│1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他卷㈠第4頁 ││ │資料查詢明細 │反面、他卷㈠ ││ │ │第173之1頁、 ││ │ │他卷㈡第6頁 │├──┼────────────────────┼─────────────────────┤│2 │堅睦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他卷㈠第5頁 ││ │資料查詢明細 │ │├──┼────────────────────┼─────────────────────┤│3 │懋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 │他卷㈠第5頁 ││ │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反面 │├──┼────────────────────┼─────────────────────┤│4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頁至第公司 │他卷㈠第67頁 ││ │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見豐貿易有限公 │ ││ │司) │ │├──┼────────────────────┼─────────────────────┤│5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 │他卷㈠第69頁 ││ │字第12561 號起訴書(未○○) │至第70頁反面 ││ │ │、本院卷㈠第 ││ │ │130頁至第131 ││ │ │頁反面 │├──┼────────────────────┼─────────────────────┤│6 │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323號刑 │他卷㈠第71頁 ││ │事簡易判決(未○○) │至第72頁、本 ││ │ │院卷第128頁 ││ │ │至第129 頁 │├──┼────────────────────┼─────────────────────┤│7 │霖豐食品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他卷㈠第83頁 ││ │資料查詢明細 │、他卷㈡第7 ││ │ │頁 │├──┼────────────────────┼─────────────────────┤│8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頁至第信用 │他卷㈠第104 ││ │卡戶基本資訊彙總(未○○) │頁至第105 頁 │├──┼────────────────────┼─────────────────────┤│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21日財北國 │他卷㈠第128 ││ │稅中南營業二字第1041908491號函 │頁 │├──┼────────────────────┼─────────────────────┤│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21日財北國 │他卷㈠第129 ││ │稅大同營業字第1041356022號函暨附件 │頁、第155 頁 │├──┼────────────────────┼─────────────────────┤│11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他卷㈠第130 ││ │單 │頁至第133頁 ││ │ │、第156頁至 ││ │ │第159 頁 │├──┼────────────────────┼─────────────────────┤│12 │災害損失及報廢資料線上查詢單 │他卷㈠第134 ││ │ │頁至第135頁 ││ │ │、第160頁至 ││ │ │第161 頁 │├──┼────────────────────┼─────────────────────┤│13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損益及稅額計 │他卷㈠第136 ││ │算表申報資料 │頁至第137頁 ││ │ │、第162頁至 ││ │ │第163 頁 │├──┼────────────────────┼─────────────────────┤│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21日財北國 │他卷㈠第138 ││ │稅士林營所字第1040908206號函 │頁、第144 頁 │├──┼────────────────────┼─────────────────────┤│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4年8月 │他卷㈠第139 ││ │20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所字第0000000000 │頁、第142 頁 ││ │號函 │ │├──┼────────────────────┼─────────────────────┤│16 │懋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業稅稅籍 │他卷㈠第143 ││ │資料 │頁 │├──┼────────────────────┼─────────────────────┤│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8月19日財高國 │他卷㈠第140 ││ │稅審三字第1041022916號函 │頁 │├──┼────────────────────┼─────────────────────┤│18 │東海食品行營業稅稅籍資料 │他卷㈠第141 ││ │ │頁 │├──┼────────────────────┼─────────────────────┤│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24日財北國 │他卷㈠第164 ││ │稅中南營業二字第1041908491號函 │頁 │├──┼────────────────────┼─────────────────────┤│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8月27日北區國 │他卷㈠第165 ││ │稅淡水銷字第1041278943號函 │頁 │├──┼────────────────────┼─────────────────────┤│21 │倉庫照片8 張 │他卷㈠第166 ││ │ │頁至第168 頁 │├──┼────────────────────┼─────────────────────┤│22 │發行公司及股代資料明細 │他卷㈠第169 ││ │ │頁至第171 頁 │├──┼────────────────────┼─────────────────────┤│2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9月3 │他卷㈠第174 ││ │日FDA 北字第1042003082號函 │頁 │├──┼────────────────────┼─────────────────────┤│24 │104年8月25日「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 │他卷㈠第175 ││ │稽查工作紀錄表、摘要報告及稽查現場 │頁至第178頁 ││ │照片10幀 │ │├──┼────────────────────┼─────────────────────┤│25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3日中市衛 │他卷㈠第179 ││ │食藥字第1040083395號函 │頁 │├──┼────────────────────┼─────────────────────┤│26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 │他卷㈠第180 ││ │31日金管字第1040831001號函暨有關進 │頁至第188頁 ││ │口義大利麵資料一份 │ │├──┼────────────────────┼─────────────────────┤│27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104 │他卷㈠第189 ││ │年9月2日高市地鹽登字第00000000000 │頁 ││ │號函 │ │├──┼────────────────────┼─────────────────────┤│28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登記完畢通 │他卷㈠第190 ││ │知清單 │頁至第195 頁 │├──┼────────────────────┼─────────────────────┤│2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年9月3日財高國 │他卷㈠第196 ││ │稅審四字第1041023634號函 │頁 │├──┼────────────────────┼─────────────────────┤│30 │東海食品行之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 │他卷㈠第197 ││ │料 │頁至第198頁 │├──┼────────────────────┼─────────────────────┤│3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104年8月31日 │他卷㈡第5 頁 ││ │檢驗報告 │ │├──┼────────────────────┼─────────────────────┤│32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轉貨總表、弘達流通 │他卷㈡第8頁 ││ │股份有限公司岡山退廠單與觀音退廠單 │至第191 頁 ││ │及退貨物流費用報價單電子郵件 │ │├──┼────────────────────┼─────────────────────┤│3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16日北市衛 │他卷㈡第192 ││ │食藥字第10430586901號函 │頁 │├──┼────────────────────┼─────────────────────┤│3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16日北市衛 │他卷㈡第193 ││ │食藥字第10430586900 號裁處書 │頁至第195 頁 │├──┼────────────────────┼─────────────────────┤│35 │本院104年聲監字第001607號、001606 │他卷㈡第212 ││ │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 │頁至第220頁 ││ │ │反面 │├──┼────────────────────┼─────────────────────┤│36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下游廠商之現場 │他卷㈡第221 ││ │稽查工作日誌表、進貨單據、退貨單據 │頁至第248 頁 ││ │及付款對帳單明細表等相關資料 │ │├──┼────────────────────┼─────────────────────┤│37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染有蟲體食品清冊、 │他卷㈡第232 ││ │銷貨單及退貨客戶明細表 │頁至第233頁 ││ │ │反面、第238 ││ │ │頁反面、第 ││ │ │249頁至第285 ││ │ │頁反面 │├──┼────────────────────┼─────────────────────┤│38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25日北市衛 │他卷㈢第51頁 ││ │食藥字第10440282500號函 │至第51頁反面 │├──┼────────────────────┼─────────────────────┤│39 │104年9月17日陳述書及案內公司銷毀工 │他卷㈢第52頁 ││ │程計畫書各1份 │至第58頁、偵 ││ │ │卷㈢第323頁 ││ │ │至第326頁反 ││ │ │面 │├──┼────────────────────┼─────────────────────┤│40 │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 │他卷㈢第58頁 ││ │ │反面至第61頁 ││ │ │反面 │├──┼────────────────────┼─────────────────────┤│41 │庫存表 │他卷㈢第63頁 ││ │ │反面 │├──┼────────────────────┼─────────────────────┤│42 │退貨明細表 │他卷㈢第64頁 ││ │ │至第64頁反面 │├──┼────────────────────┼─────────────────────┤│43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25日履勘 │偵卷㈠第30頁 ││ │筆錄 │ │├──┼────────────────────┼─────────────────────┤│44 │扣案物品翻拍照片25張(巳○○指認) │偵卷㈠第37頁 ││ │ │至第42頁 ││ │ │、偵卷㈢第59 ││ │ │頁至第64頁 │├──┼────────────────────┼─────────────────────┤│45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 │偵卷㈠第46頁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 │至第49頁 ││ │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偵卷㈡第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台中市沙鹿區 │261 頁至第 ││ │忠貞路102之8巷17號扣押部分) │264頁 │├──┼────────────────────┼─────────────────────┤│46 │應收帳款彙總表(巳○○指認) │偵卷㈠第51頁 ││ │ │至第51頁反面 ││ │ │、偵卷㈡第 ││ │ │266 頁至 ││ │ │第266頁反面 │├──┼────────────────────┼─────────────────────┤│47 │扣案行動電話翻拍照片4張(巳○○指 │偵卷㈠第52頁 ││ │認) │、偵卷㈡第 ││ │ │267頁、第384 ││ │ │頁至第384 頁 ││ │ │ 反面 │├──┼────────────────────┼─────────────────────┤│48 │104年8月25日自願性同意搜索筆錄、高 │偵卷㈠第54頁 ││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8 │至第63頁 ││ │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權利拋棄書及 │ ││ │扣押物品照片6張(台中市大雅區中清 │ ││ │路四段465巷16之5號前RAK-9503號自小 │ ││ │客車扣押部分) │ │├──┼────────────────────┼─────────────────────┤│49 │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沈詩 │偵卷㈠第113 ││ │勛) │頁至第114 頁 │├──┼────────────────────┼─────────────────────┤│50 │扣案行動電話翻拍照片2張(己○○指 │偵卷㈠第115 ││ │認) │頁 │├──┼────────────────────┼─────────────────────┤│51 │104年8月25日銷貨單3紙(壬○○指認 │偵卷㈠第143 ││ │) │頁至第145頁 ││ │ │、偵卷㈢第 ││ │ │65頁至第67頁 │├──┼────────────────────┼─────────────────────┤│5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25日 │偵卷㈠第146 ││ │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頁至第156頁 ││ │及104 年8 月25日執行見豐貿易有限公 │、第163頁至 ││ │司高雄分公司搜索扣押物品照片77張( │第175頁、偵 ││ │高雄市○○區○○○路0000○0號扣押 │卷㈠第198頁 ││ │部分) │至第 ││ │ │210頁、偵卷 ││ │ │㈡第269頁至 ││ │ │第276頁、偵 ││ │ │卷㈢第46頁至 ││ │ │第58 ││ │ │頁、第397頁 ││ │ │至第403 頁 │├──┼────────────────────┼─────────────────────┤│53 │扣案物品翻拍照片25張(壬○○指認) │偵卷㈠第157 ││ │ │頁至第162 頁 │├──┼────────────────────┼─────────────────────┤│54 │扣案物品翻拍照片25張(戌○○指認) │偵卷㈠第181 ││ │ │頁至第186頁 ││ │ │、偵卷 ││ │ │㈠第211頁至 ││ │ │第216 頁 │├──┼────────────────────┼─────────────────────┤│55 │104年8月25日銷貨單3紙(戌○○指認 │偵卷㈠第187 ││ │) │頁至第189頁 ││ │ │(偵卷㈠第 ││ │ │217 頁 ││ │ │至第219頁、 ││ │ │偵卷㈢第403 ││ │ │頁反面至第 ││ │ │404 頁反面 │├──┼────────────────────┼─────────────────────┤│56 │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稽查情形明細表 │偵卷㈠第247 ││ │ │頁至第250頁 ││ │ │反面 │├──┼────────────────────┼─────────────────────┤│57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 │偵卷㈠第300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 │頁至第313頁 ││ │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第334頁至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現場照片37張 │第339頁 ││ │(高雄市○○區○○路00號扣押部分) │(偵卷㈠第 ││ │ │340頁至第346 ││ │ │頁;偵卷㈡第 ││ │ │277頁至第 ││ │ │281頁) │├──┼────────────────────┼─────────────────────┤│58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5日抽驗物 │偵卷㈠第347 ││ │品收據(東海食品行) │頁至第349 頁 │├──┼────────────────────┼─────────────────────┤│59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 │偵卷㈡第7頁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 │至第10頁、第 ││ │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257頁至第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260頁 ││ │(臺中市○○區○○路000號「金品、 │ ││ │今口香食品公司」扣押部分) │ │├──┼────────────────────┼─────────────────────┤│60 │今口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相關進貨資料 │偵卷㈡第11頁 ││ │及明細 │至第53頁 │├──┼────────────────────┼─────────────────────┤│61 │104年8月7日寄庫出倉單列印(林明達 │偵卷㈡第71頁 ││ │指認) │、第78頁 │├──┼────────────────────┼─────────────────────┤│62 │104年8月7日寄庫出倉單列印(廖國廷 │偵卷㈡第92頁 ││ │指認) │ │├──┼────────────────────┼─────────────────────┤│63 │104年8月7日寄庫出倉單列印(廖儒範 │偵卷㈡第101 ││ │指認) │頁 │├──┼────────────────────┼─────────────────────┤│64 │104年8月7日寄庫出倉單列印(楊娟娟 │偵卷㈡第123 ││ │指認) │頁、第130 頁 │├──┼────────────────────┼─────────────────────┤│65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 │偵卷㈡第134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 │頁至第136頁 ││ │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第229頁至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第233 頁 ││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扣 │ ││ │押部分) │ │├──┼────────────────────┼─────────────────────┤│66 │退貨報廢單、銷貨單、見豐公司臺北總 │偵卷㈡第143 ││ │公司辦公室配置圖及地○○之名片一紙 │頁至第150頁 ││ │等資料 │反面 │├──┼────────────────────┼─────────────────────┤│67 │陳櫻珍104年8月25日庭呈退貨處理費之 │偵卷㈡第157 ││ │電子信件乙紙 │頁 │├──┼────────────────────┼─────────────────────┤│68 │104年8月25日所拍攝之倉庫貨品照片3 │偵卷㈡第175 ││ │紙 │頁至第177 頁 │├──┼────────────────────┼─────────────────────┤│69 │偵查員張富瑋104 年8 月25日職務報告 │偵卷㈡第196 ││ │ │頁 │├──┼────────────────────┼─────────────────────┤│70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 │偵卷㈡第234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 │頁至第236頁 ││ │月28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 │反面 ││ │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扣押 │ ││ │部分) │ │├──┼────────────────────┼─────────────────────┤│71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 │偵卷㈡第237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 │頁至第240頁 ││ │月2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押物品收據(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三段 │ ││ │221號9樓扣押部分) │ │├──┼────────────────────┼─────────────────────┤│72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 │偵卷㈡第241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 │頁至第244 頁 ││ │月2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押物收據 │ ││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66巷28弄 │ ││ │7號扣押部分) │ │├──┼────────────────────┼─────────────────────┤│73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 │偵卷㈡第245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 │頁至第248 頁 ││ │月2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押物品收據 │ ││ │(臺北市○○區○○街00號8樓扣押部 │ ││ │分) │ │├──┼────────────────────┼─────────────────────┤│74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 │偵卷㈡第249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 │頁至第252 頁 ││ │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 ││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扣押部 │ ││ │分) │ │├──┼────────────────────┼─────────────────────┤│75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0000 號搜 │偵卷㈡第253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 │頁至第256 頁 ││ │8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 │ ││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 ││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4段465巷16之5 │ ││ │號辦公室扣押部分) │ ││ │ │ │├──┼────────────────────┼─────────────────────┤│76 │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001306號搜 │偵卷㈡第282 ││ │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 │頁至第285 頁 ││ │月25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押物品收據 │ ││ │(高雄市○○區○○路00號扣押部分) │ ││ │ │ │├──┼────────────────────┼─────────────────────┤│77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1日新北衛 │偵卷㈡第300 ││ │食字第1041651125號函暨附件: │頁至第300頁 ││ │ │反面 │├──┼────────────────────┼─────────────────────┤│78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7日食品衛 │外置卷㈢第1 ││ │生訪談紀錄表、未○○之身分證正反面 │頁至第2頁反 ││ │影本及委託書 │面 │├──┼────────────────────┼─────────────────────┤│79 │臺北市政府101年4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 │外置卷㈢第3 ││ │00000000000號函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頁至第4 頁 ││ │表 │ │├──┼────────────────────┼─────────────────────┤│80 │未○○104 年8 月31日陳述書 │外置卷㈢第4 ││ │ │頁反面至第5 ││ │ │頁反面 │├──┼────────────────────┼─────────────────────┤│81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5日現場稽 │外置卷㈢第6 ││ │查工作日誌表 │頁至第10頁反 ││ │ │面 │├──┼────────────────────┼─────────────────────┤│82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5日扣留文 │外置卷㈢第11 ││ │件、物品或設備清單 │頁至第12頁 │├──┼────────────────────┼─────────────────────┤│83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25日抽驗物 │外置卷㈢第12 ││ │品報告單 │頁反面至第15 ││ │ │頁反面 │├──┼────────────────────┼─────────────────────┤│84 │稽查現場照片 │外置卷㈢第16 ││ │ │頁至第34頁 │├──┼────────────────────┼─────────────────────┤│85 │進銷貨明細表 │外置卷㈢第35 ││ │ │頁至第66頁反 ││ │ │面 │├──┼────────────────────┼─────────────────────┤│86 │庫存產品報廢填寫表 │外置卷㈢第67 ││ │ │頁至第194 頁 ││ │ │反面 │├──┼────────────────────┼─────────────────────┤│87 │LINE訊息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李昕 │偵卷㈡第341 ││ │盈指認) │頁至第342 頁 │├──┼────────────────────┼─────────────────────┤│88 │104年5月10日標籤條碼列印機之傳真一 │偵卷㈢第68頁 ││ │紙(乙○○) │ │├──┼────────────────────┼─────────────────────┤│89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29日高市衛 │偵卷㈢第69頁 ││ │食字第10437696400 號函 │至第69頁反面 │├──┼────────────────────┼─────────────────────┤│90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 │偵卷㈢第70頁 ││ │錄表、抽驗物品收據、查察資料與照片 │至第176 頁 ││ │等相關公司資料 │ │├──┼────────────────────┼─────────────────────┤│9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7日高市衛 │偵卷㈢第177 ││ │食字第10437135100 號函 │頁至第178 頁 │├──┼────────────────────┼─────────────────────┤│92 │東海食品行下游名單及交易憑證一份 │偵卷㈢第179 ││ │ │頁至第182 頁 │├──┼────────────────────┼─────────────────────┤│93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4年9月24日中市衛 │偵卷㈢第183 ││ │食藥字第1040091864號函暨 │頁 ││ │本局稽查紀錄一份 │偵卷㈢第184 ││ │ │頁至第186 頁 │├──┼────────────────────┼─────────────────────┤│94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9月7日履勘 │偵卷㈢第187 ││ │筆錄 │頁至第189頁 │├──┼────────────────────┼─────────────────────┤│95 │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游廠商因長蟲原 │偵卷㈢第190 ││ │因退換貨明細表、見豐公司高雄分公司 │頁至第19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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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字第1051240544號函 │頁 │├──┼────────────────────┼─────────────────────┤│196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5年7月25日新北衛 │地院卷㈦第77 ││ │食字第1051392049號函 │頁 │├──┼────────────────────┼─────────────────────┤│197 │現場稽查照片18幀及現場稽查工作日誌 │地院卷㈦第78 ││ │表 │頁至第82頁 │└──┴────────────────────┴─────────────────────┘┌───────────────────────────────┐│ 【卷證索引】 │├─┬───────────────────────┬─────┤│⒈│高雄地檢104 年度他字第2558號………………………│他卷㈠ │├─┼───────────────────────┼─────┤│⒉│高雄地院104年度聲羈字第533號………………………│聲羈卷 │├─┼───────────────────────┼─────┤│⒊│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㈠ │├─┼───────────────────────┼─────┤│⒋│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㈡ │├─┼───────────────────────┼─────┤│⒌│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㈢ │├─┼───────────────────────┼─────┤│⒍│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㈣ │├─┼───────────────────────┼─────┤│⒎│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396號………………………│偵卷㈤ │├─┼───────────────────────┼─────┤│⒏│高雄高分院104年度偵抗字第119號……………………│偵抗卷 │├─┼───────────────────────┼─────┤│⒐│高雄地檢104 年度他字第7914號………………………│他卷㈡ │├─┼───────────────────────┼─────┤│⒑│高雄地檢104 年度他字第7914號………………………│他卷㈢ │├─┼───────────────────────┼─────┤│⒒│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4021號………………………│偵卷㈥ │├─┼───────────────────────┼─────┤│⒓│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6993號………………………│偵卷㈦ │├─┼───────────────────────┼─────┤│⒔│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比對見豐貿易有限公司 │ ││ │「Arbella蝴蝶麵」進口入庫數比較表… │外置卷㈠ │├─┼───────────────────────┼─────┤│⒕│進口報單…………………………………………………│外置卷㈡ │├─┼───────────────────────┼─────┤│⒖│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訪談紀錄…………………│外置卷㈢ │├─┼───────────────────────┼─────┤│⒗│見豐貿易有限公司產品進退貨明細……………………│外置卷㈣ │├─┼───────────────────────┼─────┤│⒘│產品庫存異動明細表……………………………………│外置卷㈤ │├─┼───────────────────────┼─────┤│⒙│高雄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地院卷㈠ │├─┼───────────────────────┼─────┤│⒚│高雄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地院卷㈡ │├─┼───────────────────────┼─────┤│⒛│高雄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地院卷㈢ │├─┼───────────────────────┼─────┤││高雄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地院卷㈣ │├─┼───────────────────────┼─────┤││高雄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地院卷㈤ │├─┼───────────────────────┼─────┤││高雄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地院卷㈥ │├─┼───────────────────────┼─────┤││高雄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地院卷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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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