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上重更(一)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志明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

薛煒育律師樓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11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自105 年7 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於106 年2 月10日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強盜殺人罪、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罪,均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分經原審判處重刑在案,且被告於本案案發後逃匿,經警循線查緝始在其住處外某處遭拘捕到案,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可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