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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上重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東祥被 告 許明忠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致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易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6092 號、第25125號、第26117 號、第28446 號、第29150 號、104 年度偵字第66

1 號、第14055 號、第15182 號、第25330 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1761 號、第21762號、第21764 號、第26491 號、第2616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被告許東祥、許明忠部分,均撤銷。

許東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許明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許東祥(原名許文安)為許天祥(原名為許淇登,已於民國

105 年4 月19日歿,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之兄、許明忠則擔任許天祥所主導之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智瀛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24樓之1 )特別助理兼司機。

二、許東祥明知許天祥於101 年間曾因詐欺罪,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該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3 月20日提起公訴),可預見若借用其名義予許天祥設立公司會有被利用再作為詐財犯罪之可能,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1 年5 月11日提供其身分證件等資料,同意許天祥以其名義設立智瀛公司擔任智瀛公司之負責人,並由許天祥擔任總經理以實際經營智瀛公司,許東祥復以智瀛公司負責人名義申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港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聯邦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及許文安(即許東祥)個人之日盛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等帳戶,以協助智瀛公司財務週轉。許明忠則因友人「章詠隆」(真實姓名不詳)之介紹自101 年11月間起,受僱擔任許天祥司機兼特別助理,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除受許天祥代為智瀛公司領匯款外,復為許天祥承租高雄市○○區○○路○○○○號○○○區○○○○路○○○ 號8 樓之19等2 處供許天祥、黃啟瑞(化名為「劉奕傑」、曾慶弘(化名為「王鴻展」)與其本人同住。而黃啟瑞、曾慶弘則分別擔任智瀛公司之總監、業務處長,分別管理行政部門及業務部門,負責領導、教育訓練幹部、業務員等對外招攬投資業務。許天祥、黃啟瑞、曾慶弘均明知智瀛公司並無特殊管道可以承銷價格購買詢價圈購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3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1 年5 月間起至103 年6 月止,即由黃啟瑞及曾慶弘主導策畫後述之「個股詢價圈購方案」及「尊榮雙贏專案」2 種詐騙方案(投資方案後述),許天祥則掌控公司資金流向,並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李惠玲(起訴書誤載為莊惠玲)、陳思璇每日收款並製作公司帳務,再由許明忠(未有證據證明有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理由後述)依許天祥指示至銀行提款、匯款予智瀛公司會員、投資人,許天祥則招募不知情之黃微尹、方建勳、張文健、簡齊翰、陳麗貞、謝碧蓮、彭喜年、張竣柏、呂咨融、林啟森、張家緯、陳茲芃、魏廷勳、黃中志、麥漢強、吳東昇、施景朧、謝文龍(黃微尹等人已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加入智瀛公司分別擔任職員、業務員等工作,並以上開2 組「方案」、「專案」對外宣稱「智瀛公司有特殊管道可逕以承銷價格購買詢價圈購之準上市、櫃公司股票,保證獲利,若股票上市、櫃後價格未上漲,公司將以原價買回,客戶投資款項將成立專款投資金,用於投資上市、櫃公司之現金增資、可轉換公司債與準上市、櫃公司詢價圈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商品,預估每季可獲利15%~20% 」云云,投資人則須先加入智瀛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4 個等級會員繳交會費後,再以下列投資方案投資:

(一)「個股詢價圈購方案」:由智瀛公司提供數家特定預備上市、櫃公司等數檔股票之股權供投資人認購,待投資人決定認購股數及投資金額後,由智瀛公司以許天祥不知情之母許王妙珍(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名義與投資人簽訂「股權讓渡協議書」,載明許王妙珍將該股票所有權及處分權轉讓予投資人,並由投資人將所投資金額匯入許東祥(即許文安)、許王妙珍名下之日盛銀行前金分行或高雄分行帳戶,約定股票正式掛牌後,如收盤價未高於掛牌價,智瀛公司以投資人原認購價格購回等;俟股票上市、櫃後,投資人告知業務員預以指定價格出售時,業務員即轉告智瀛公司內部人員,由智瀛公司內部人員以臉書聯繫許天祥所安排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田文欣」之不詳年籍成年女子處分股票,再由「田文欣」以該家股票成交價格通知智瀛公司,而智瀛公司內部人員即據以該上市、櫃股票當日之售價扣除承銷價及證券交易稅後,填寫「變更股權讓渡書」並計算投資人投資該股票獲利若干,該獲利之70% 歸投資人所有,另30% 則歸智瀛公司。

(二)「尊榮雙贏專案」:智瀛公司另自102 年9 月間起,至

103 年6 月間為止,每個月推出1 個檔期的專款投資資金,期間為1 年,每檔資金有總單位數限制,每1 單位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可用於投資上市公司之現金增資、可轉換公司債與準備掛牌公司詢價圈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商品,合約期間為1 年,會員資格存續期間投資單位無上限,投資期間每逢3 月、6 月、9 月、12月之15日,智瀛公司依「尊榮雙贏專案」前一季之投資獲利提撥50%~60 %配發獲利予投資人,合約期滿後保證無息退還投資本金。待投資人決定認購的單位數後,由智瀛公司與投資人簽立「尊榮雙贏專案合作經營合約」,並將投資款項匯入智瀛公司名下之日盛銀行前金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港埔分行帳戶。智瀛公司並定期依有價證券之市場行情編製「尊榮雙贏專案」之獲利對帳單,計算每單位的獲利金額,並依約於102 年12月15日、103 年3 月15日配發高額的獲利予投資人。

三、許天祥以上開「個股詢價圈購方案」、「尊榮雙贏專案」2方式對外招募投資,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黃國勝等人均不疑有他,交付款項累計高達4 億2 千萬餘元,許天祥就所收受之投資款項,不但未依約用以購買上開方案、專案所稱之未上市(櫃)股票,更因投資大陸地下彩票,而遭受嚴重虧損,終至導致入不敷出,而無法再行發放獲利予投資人。嗣黃國勝等人因智瀛公司自103 年6 月15日起,即無法按時發放紅利,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四、案經黃國勝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高雄市政警察局新興分局、三民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該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

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規定甚明。本件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其中屬傳聞證據部分,均經被告2 人、檢察官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一卷第204-210頁反面,第222-224 頁);另被告許明忠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二卷53-7

7 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作成,均無違法或不當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均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許東祥坦承為智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曾以個人及公司名義申辦前揭銀行帳戶,供其胞弟許天祥及智瀛公司使用;被告許明忠則供承擔任許天祥之(司機兼)特別助理,並受許天祥之指示提領智瀛公司帳戶款項匯款予智瀛公司會員、投資人等情不諱。惟被告2 人均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被告許東祥辯稱:伊因胞弟許天祥想要開公司,說是從事房屋仲介,但因他有卡債不能擔任公司負責人,所以要伊掛名開公司,並請伊幫忙開立銀行帳戶供他使用,而伊基於兄弟情誼才同意,因伊平日都在雲林縣北港照顧母親,從未去過智瀛公司,並不知公司是如何經營云云。被告許明忠則辯稱:伊僅受僱擔任許天祥司機,並依他指示去銀行領錢、匯款,公司是如何營運伊不清楚云云。

二、惟查:

(一)許天祥以智瀛公司名義自101 年5 月間起至103 年6 月間止,以黃啟瑞、曾慶弘所策畫之「個股詢價圈購方案」及「尊榮雙贏專案」作為詐騙方式招攬會員投資未上(櫃)股票,並將會員投資款項投資大陸地下彩票等情,業據證人許天祥於警(調)詢、偵訊供承不諱(調十一卷第2-6頁、警一卷第14-17 頁、第21-29 頁、第43-46 頁、偵一之一卷第42-43 頁、偵一之二卷第7-19頁),核與證人即智瀛公司員工(職任高級金融顧問)張文健於警詢、偵訊(警一卷第76-80 頁、偵一之一卷第34頁);證人即智瀛公司員工(職任行政襄理)李惠玲於調詢、偵訊(調一卷第111-114 頁、調十一卷第105-107 頁、第111-113 頁、偵一之一卷第19-20 頁、第192-196 頁、偵五卷第254-25

6 頁、第258-261 頁);證人即智瀛公司員工(職任會計助理)陳思璇於調詢、偵查(調一卷第116-120 頁、偵一之一卷第12-13 頁、偵五卷第254-256 頁、第258-261 頁);證人即智瀛公司員工(職任經理)呂咨融於警詢、偵訊(警一卷第89-91 頁、偵五卷第207-210 頁、偵六卷第90-94 頁);證人即智瀛公司員工(職任業務部襄理)林啟森於警(調)詢、偵查(警一卷第101-104 頁、第106-109頁、偵五卷第207-210 頁)、證人即智瀛公司員工(職任業務主任)方建勳於偵查(偵六卷第85-89 頁);證人即智瀛公司業務人員翁瑞琳於調詢、偵訊(偵二之二卷第90-93 頁、第95-97 頁)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 至242 所示之被害人黃國勝等人各於警(調)詢或偵訊之證詞(詳如附表三),及下列物證可佐: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及高雄市調處偵辦智瀛公司詐騙吸金案犯罪組織架構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偵查隊偵辦智瀛公司詐欺案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一卷第1-9頁)、智瀛公司尊榮雙贏專案獲利對帳單(警一卷第30頁)、日盛銀行存摺、合庫銀行帳戶等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警一卷第35-39 頁)、許天祥寫給智瀛公司員工之籌措資金書信1 封、許天祥出入境資料(警一卷第40-42 頁)、智瀛公司營業用帳戶明細(警一卷第70頁)、智瀛公司經理人研究團隊簡介、IPO 承銷獎金明細表、尊榮雙贏專案獎金明細表(警一卷第81-83 頁)、尊榮雙贏專案獎金發放基準表(警一卷第111 頁)、日盛銀行交易明細表(調十卷第129-161 頁)、「尊榮雙贏專案」空白合約書影本(調十卷第163-169 頁)、空白「股權讓渡協議書」影本(調十卷第171-174 頁)、智瀛公司業務人員名單(調十一卷第177 頁)、「田文欣」臉書帳號照片(偵一之一卷第96頁)、高雄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共3 份(偵一之一卷第133-144 頁)、香港商雅虎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3 年10月22日雅虎資訊(103 )字第1304號函(偵一之一卷第161-166 頁)、許亞婷(被告許明忠之女)所有金山郵局交易明細(偵一之一卷第275-27

6 頁)、許明忠三親等資料、入出境資料、信用卡基本資料、稅務資料(偵二之一卷第65-70 頁)、許亞婷三親等資料、入出境資料、信用卡基本資料、稅務資料(偵二之一卷第216-220 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

5 月13日新壽法務字第1040000418號函及附件(偵二之二卷第87-8 8頁)、許東祥之個人戶籍、三親等資料、前科、稅務資料、信用卡基本資料,入出境資料(偵二之一卷第165-171 頁)、智瀛公司申登資料、登記項目、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董監事資料、許天祥等人親等查詢資料(調十卷第6-12頁)、日盛銀行B帳戶歷史交易表(調十二卷第88-104頁);及如附表三「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物(詳如附表三)等物附卷可稽。

2、智瀛公司股權讓渡協議書2 箱、封面4 張、已結案股權讓渡書1 本;智瀛公司尊榮雙贏專案合約書2 箱、尊榮雙贏專案獲利對帳單1 本;變更股權讓渡書等資料19本;客戶認購張數表2 本;客戶匯款登記表2 本;合約書及款項繳交明細表2 本;智瀛公司客戶存款憑條2 本、客戶資料光碟1 片、15樓客戶資料1 本、客戶名單6 張、客戶下單紀錄3 張;智瀛公司教育訓練資料1 本、尊榮專案簡介1 本、營運組織資料1 本、個股文宣資料1 本、各股投資報酬率資料3 張、103 年第二季應發獲利表2 張、文宣行銷資料1 本;智瀛公司存摺6 本、許王妙珍存摺8 本、許天祥存摺1 本、許文安證券存摺1 本、匯款申請收執聯1 本、聯邦銀行匯款單1 本;張文健講課資料1 本、客戶相關資料1 本、李惠玲業務紀錄1 本、業務紀錄光碟1 片等物扣案可資佐證。

(二)許天祥自白情節核與事實相符,足見其以智瀛公司之「個股詢價圈購方案」「尊榮雙贏專案」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黃國勝等人詐取投資款之事實,已甚顯明。

(三)被告許東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

1、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所謂「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

2、一般人申請設立公司,其目的不外乎經營事業以獲取利潤,被告許東祥與許天祥為親兄弟,其理較一般人更瞭解許天祥平日之經濟況狀。況被告許東祥明知許天祥向其請求以其名義設立智瀛公司前,即知悉許天祥已積欠匯豐國際商業銀行卡債之事實,業據被告許東祥於警詢供承在卷,並供稱:「問:(你為何會充當人頭為你弟弟許天祥開設公司進行詐騙?)因許天祥當時欠匯豐銀行卡債,無法擔任公司負責人,所以才拜託我出面開設公司給他經營。」「問:(你充當許天祥開設公司之人頭有得到何代價?)只是幫忙而已,沒有得到任何好處」等語(警九卷第7 頁),並供稱:許天祥向伊表示因他不方便擔任公司負責人,需要借伊名義成立智瀛公司等語(警一卷第57頁)。另許天祥於偵訊供稱:「問:(為何公司負責人要掛許文安《即許東祥》?)我沒辦法掛負責人,因我之前有詐欺案件,目前還在桃園審理」等語(偵一之二卷第10頁)。而被告許東祥向高雄市政府建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後,被告許東祥即授權許天祥刻用其公司及本人印章,以便供智瀛公司使用之事實,亦經被告許東祥於警詢供承在卷(警一卷第57頁反面),是被告許東祥事先既知悉許天祥當時積欠卡債而無法擔任公司負責人,猶為許天祥設立智瀛公司並辦理智瀛公司銀行及其本人帳戶以供許天祥使用,足見被告許東祥幫助許天祥日後藉以施行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3、許天祥向被告許東祥借用名義成立智瀛公司時,即向被告許東祥表示公司係從事仲介房地產之事實,經被告許東祥供承在卷(警九卷第7 頁),並供稱:許天祥於101 年間,向伊說要開1 家公司,並要伊掛名負責人時,他告訴伊公司主要是經營投資土地買賣、廠房等語(偵四卷第5 頁反面),其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他(許天祥)有跟我講說(開設智瀛公司)是要從事土地買賣仲介等語(本院二卷第86頁反面)。惟觀諸被告許東祥於警詢供稱:「問:(智瀛公司向高雄市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稅籍登記,你本人有無參與?配合辦理事項為何?)有的,我印象中智瀛公司經高雄市政府審查設立登記後,許天祥要我專程自雲林老家南下高雄,由許天祥開車載我前往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8 樓)洽辦購買智瀛公司發票等語(警一卷第57頁反面),復供承:第1 次辦理智瀛公司登記時,是與許天祥一起去辦等語(本院二卷第91頁)。另參諸被告許明忠亦供稱:伊有看過許文安(即許東祥)曾南下辦理文件等語(偵二之一卷第84頁)。是被告許東祥既曾先後前往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辦理智瀛公司設立登記及稅籍等事項,其理應知悉智瀛公司營業項目應非經營不動產仲介甚明。然卻仍同意由許天祥以其名義設立智瀛公司以經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之投資買賣,足見其事先已有預見智瀛公司從事不法行為之高度可能性。況被告許東祥亦自承智瀛公司成立後,未曾前往智瀛公司查看公司之經營況狀,是被告許東祥既為智瀛公司之負責人,若非事先已容認許天祥以智瀛公司從事詐欺不法犯行,則豈會未曾至公司關心營業狀況之理,益見被告許東祥應有幫助許天祥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4、又許天祥於100 年間起,即因在桃園地區設立閎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亦以同上方式向社會大眾佯稱公司可購得上市或上櫃前之股票,並以「保證獲利,若上市(櫃)後上開股票未上漲,公司將以原價買回」,以簽立股權讓渡協議書之方式,販售上開公司股票予不特定人等情,經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9 月6 日偵查,並於102 年3 月20日提起公訴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7290 號、第20385 號、第20386 號起訴書在卷可按(見調十卷第11-12 頁)。又許天祥當時之住、居所為「雲林縣○○鎮○○路○○○○ 號」及「雲林縣○○鎮○○路○○巷○○號」2 處,此觀之該起訴書自明,核與被告許東祥之住、居所相同。被告許東祥雖辯稱:許天祥是100 年因以相同手法詐騙被害人,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寄傳票到家時,伊才知道云云(併案B2 卷第

110 頁反面),惟卻又供稱:寄傳票的時間是100 年以後,當時是與許天祥住在一起,但沒有問他是何事,而許天祥當時大部分時間都在家裏看電視等語(同上卷頁),是被告許東祥於100 年間既與許天祥同住雲林縣北港鎮處所,竟對檢察署何以會寄傳票予許天祥之情卻未對其詢問,已與事理有違。況被告許東祥於本件案發後,對許天祥利用其名義設立公司對被害人施詐之情,亦未提告,可見被告許東祥有幫助許天祥所經營之智瀛公司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5、被告許東祥平日因須洗腎身體狀況欠佳,一直無法找到適當工作,而家中平日開銷大都由許天祥支持,始同意許天祥以其名義開設智瀛公司之事實,業據被告許東祥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二第87頁反面),並供稱:伊自96年起就都沒固定工作,大都是在朋友處打零工,而許天祥會資助伊生活費等語(偵四卷第5 頁)。又智瀛公司設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港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聯邦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及許文安(即許東祥)名義設於日盛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等帳戶,均由許天祥自雲林駕車搭載被告許東祥前往高雄上開各銀行後,由被告許東祥持智瀛公司公司大小章及相關憑證資料,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在各該銀行辦理開設帳戶後,即將各該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印章等相關資料交付許天祥之事實,業據被告許東祥於警詢供承在卷(警一卷第59頁)。又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將自己名義開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取款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而犯罪者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此為一般人依其社會經驗所得知。

被告許東祥與許天祥雖有兄弟之情,惟被告許東祥卻又供稱:我們兄弟間感情不是很好等語(本院二卷第86頁反面),足徵被告許東祥若非因許天祥平日予以經濟之支持,否則何有可能同意許天祥以其名義設立公司,復自雲林遠赴高雄申辦多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以供許天祥使用之理。

又許天祥之智瀛公司利用被告許東祥所申辦之高雄上開各該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智瀛公司對會員提領、匯款所用,業如前述,足見被告許東祥係以不確定犯意幫助許天祥等人施用詐術之事實,甚為顯明。又被告許東祥於本院審理時,復供稱:伊於101 年5 月11日至103 年6 月16日曾與許天祥有見面過2 、30次,大都是由許天祥返雲林住所…也曾去過許天祥○○○區○○○路(即高雄市○○區○○○○路○○○ 號8 樓之19)等語(本院二卷第92頁)。再參諸被告許東祥曾於102 年2 月8 日前往高雄日盛銀行為許天祥提領現金作為放予智瀛公司員工之薪資,復於103 年2月10日前往高雄為許天祥匯款121 萬9273元予智瀛公司聯邦銀行高雄分行帳戶之事實,亦據被告許東祥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二卷第92頁反面-93 頁),此有日盛銀行103 年2 月10日匯款申請單收執聯1 紙可按(警一卷第67頁),是被告若非基於幫助之犯意,則何以會先後2 次刻意由雲林南下為許天祥辦理大額匯款之理。故被告許東祥辯稱:伊未參與公司之經營等語,固屬實在,然亦不得以此即認其未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四)被告許明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

1、 許明忠於101 年12月間起至103 年4 月間止,受僱於許天

祥在智瀛公司擔任其專人司機兼特別助理之事實,業據被告許明忠供承在卷(偵二之一卷第82-83 頁)。而其平日除擔任許天祥司機外,另負責依許天祥之指示為智瀛公司辦理公司領款、匯款等情,亦經被告許明忠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二卷第88頁),復供稱:要領多少錢、匯多少錢都是由許天祥與會計小姐李惠玲、陳小姐(陳思璇)告訴伊後,由伊去提、匯款,匯款、領錢資料會寄到信箱,用手機上網就可以看到…,裡面會寫這禮拜公司會用多少錢…,有寫公司支出與費用、會員費用等語(偵二之一卷第82-83 頁)。證人即智瀛公司行政主任李惠玲於原審則證稱:許明忠是幫許天祥做事情,如果我們需要匯款,會由許明忠去銀行匯款,許明忠在匯款過程中,我們會先算每位客戶應該得到多少紅利,並製作表格給許明忠,再由他去匯款等語(原審三卷第165 頁)。另證人即智瀛公司會計助理陳思璇於偵訊則證稱:許天祥當天若有進來公司時,許明忠也就會來公司,許明忠是許天祥的特助,他會跟伊聊天,內容就是閒聊等語,並證稱:「問(許明忠匯款的情形你是否知悉?)不知道,我當業務時不會跟許明忠有接觸,而當總機時只負責定便當、接聽電話,許明忠除了與我閒聊外,也沒有講什麼正經的東西」等語(偵五卷第255 頁)。李惠玲復於原審證稱:許明忠的薪水是不經由我們這邊等語(原審三卷第166-167 頁)。被告許明忠擔任許天祥特助及司機期間,其薪資每月為4 至5萬元不等之事實,已於本院供明在卷(本院卷第90頁反面),並供稱:許天祥有來公司時,伊的薪水就會比較高,若他當天沒有去公司,那伊也不用進公司等語(偵二之一卷第82頁),且於偵訊亦自承:伊的薪水是許天祥拿現金給伊,因許天祥說伊沒有打卡,所以不算公司裡面的人,不用向會計領薪等語(偵二之一卷第84頁),復供承:「問(有無幫忙保管許天祥等人帳戶、存摺、印章?)許天祥有時會把他們帳戶放在我這裡,許天祥平常會事先交代,他若不在高雄而需要用錢時,就會放我這邊,有保管過許文安(即許東祥)、許王妙珍的存摺,但沒有許天祥的,公司在聯邦銀行的帳戶都是在會計小姐那邊等語(偵二之一卷第88頁),足見被告許明忠與許天祥關係,已有別於智瀛公司之一般職員。

2、又被告許明忠擔任許天祥特別助理期間,曾提供其女許亞婷郵局帳戶供許天祥使用之事實,業據被告許明忠於原審供承在卷(原審十四卷第298 頁),復供稱:該帳戶(許亞婷)是許天祥在用,那是別人匯給許天祥的錢,當時因許亞婷年紀很小,由許亞婷媽媽辦理開戶,當時是有同意許天祥將錢匯到許亞婷之郵局帳戶內,然後再去郵局領出拿錢給他,有好幾次,但不知是何人匯給許天祥等語(原審十四卷第229 頁),是被告許明忠受僱於許天祥期間,若非有幫助許天祥之犯意,否則何以會提供其女兒帳戶供許天祥使用並為其自該郵局帳戶領款項之理。又被告許明忠擔任許天祥特別助理期間,曾依許天祥之指示於102 年

5 月6 日先將現金1650萬元存入許文安(即許東祥)日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後,僅相隔22分鐘,旋又自許文安上開帳戶內提領1165萬8876元,並分為23筆款項轉帳至李美玲、謝碧蓮、張簡玉香、陳宜雪、陳偉真、黃彥芝、謝明錡、曾美枝、張嘉家、薛智文等人帳戶之情,業經被告許明忠於警詢供承在卷,並供稱:該筆款項會先存入許文安帳戶再匯款,是為了證明該款項是從許文安帳戶匯出的等語(警一卷第74頁),復有(許文安)日盛銀行存款憑條共2 張、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共23張、智瀛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營業用帳戶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按(調十一卷第79-91 頁)。另證人李惠玲於原審亦證稱:「問:(妳之前表示妳只是管理聯邦銀行的零用金、做一些記帳的工作,匯大筆款項、領現都是許明忠做的?)是,幾乎都是許明忠在做,我這邊是匯房租、零用金而已,我所看到的大筆款額都是許明忠處理的」等語(原審三卷第166-167 頁)。又按一般匯款為節省轉匯之時間、費用理應會儘量減少帳戶間之轉匯程序,以避免浪無謂時間及手續費用,本件被告許明忠依許天祥上開指示辦理上開巨額款項之存入許東祥私人帳戶後,再提領對外轉匯多達23筆時,被告許明忠自無不可能不會對許天祥所為之上開不合常情之指示心生懷疑之理。又被告許東祥未曾在智瀛公司任職,且在智瀛公司任職人員亦未見過許東祥在智瀛公司出現等情,業據證人李惠玲、陳思璇證述在卷(偵五卷第254-255 頁、警七卷第160 頁),另證人李惠玲復於原審證稱:智瀛公司裏並未有設有許文安的辦公室等語(原審三卷第173 頁)。是被告許明忠在智瀛公司擔任許天祥特別助理時,其平日與許天祥一同進出智瀛公司,自不可能不知未在智瀛公司設有辦公室之被告許東祥應非智瀛公司實際負責人之理。然其多次受許天祥之指示以被告許東祥私人帳戶提領、匯款轉寄多筆款項,豈有可能不曾懷疑智瀛公司係以私人帳戶從事不法之理。再觀諸本件詐騙之金額已達數億元,而以被告許明忠與許天祥平日工作上密切之關係,且在智瀛公司任職期間長達1 年4 月(101 年12月至103 年4月),被告許明忠對智瀛公司係從事何業,理應會較公司一般職員熟悉。此觀諸被告許明忠於偵訊供稱:因之前會計小姐在離職前後都會來找伊講一些事情,所以伊知道一些金錢流向,伊要被解雇前就有覺得公司怪怪的,有跟會計說股票怪怪的不要買,…(問:金錢流向?)應該有些是拿去大陸,拿多少金額去伊不知道,但伊手上還留有一些匯款單,伊知道他們在國外還有申請1 家公司,但都是英文寫的,這些資料是留在伊桃園住處,伊是怕將會有事所以才留著等語(偵二之一卷第15-16 頁)自明,被告許明忠在接受許天祥指示提領匯寄大筆款項時,既已心生懷疑而仍決意為之,其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

3、又被告許明忠在智瀛公司任職期間分別為許天祥及公司總監黃啟瑞(化名「劉奕傑」)、業務處長曾慶弘(化名「王鴻展)承租高雄市○○區○○路○○○○號○○○區○○○○路○○○ 號8 樓之19等2 處供許天祥、黃啟瑞、曾慶弘與其本人同住之事實,業據被告許明忠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二卷第88頁反面),並供稱:除了裕誠路及美術東四路租處外,其第四台、網路也都是以伊名義去申請等語(偵二之二卷第23頁),並供稱:我與他們兩個(即黃啟瑞、曾慶弘)之前就有住一起,我剛去公司時他們那邊有房間,我就去住等語(偵二之一卷第85頁),復供稱「問:(許天祥稱有跟你一起住裕誠路2240號?)是,我跟他一起住好幾個月,因為他那邊有空房間…一開始我與劉奕傑(即黃啟瑞)、王鴻展(即曾慶弘)、許天祥一起住等語(偵二之一卷第86頁)。而黃啟瑞、曾慶弘2 人在智瀛公司分別負責領導、教育訓練幹部、業務員等情,業經許天祥於調詢供明在卷,並供稱:劉奕傑是智瀛公司總監,工作內容是管理行政部門,並兼任智瀛公司的授課講師;王鴻展是智瀛公司業務經理,負責推廣「個股詢價圈購」專案等語(警一卷第24頁)。證人李惠玲於原審亦證稱:公司主要領導階層,有許天祥、劉奕傑、王鴻展這是他們在公司的名字等語(偵五卷第258 頁及反面),復證稱:「問:(公司何人跟妳聯絡如何匯款、告知妳公司決策?)劉奕傑、許天祥、王鴻展都會…劉奕傑、許天祥、王鴻展都有獨立辦公室等語(原審三卷第170 、172 頁),足見許天祥、黃啟瑞、曾慶弘均屬本件智瀛公司詐騙集團之重要成員。是被告許明忠於該3 人在智瀛公司任職期間既同住一處,自無可能不知許天祥、黃啟瑞、曾慶弘在智瀛公司所從事之工作為何。況被告許明忠在智瀛公司任職前(101 年10月3 日),曾慶弘(化名為王鴻展)因另案涉犯詐欺罪經通緝到案後,被告許明忠即囑其胞弟於

101 年10月3 日(許明忠本案任職前)為其辦理具保,此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相關保證金收據、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見本院一卷第313-316 頁),故被告許明忠當時豈有不知曾慶弘當時之真實姓名及其另涉有詐欺罪之理。復參諸被告許明忠於偵訊供稱:當時介紹伊去智瀛的朋友是1 位叫「章詠隆」,他叫伊若有法院寄通知來時都不要收,103 年8 月間還叫我要出國,叫我把衣物準備好跟他一起出國等語(偵二之二卷第23頁)。復參諸被告被解僱前已自行留存部分其先前所匯款之單據,業如前述,足見被告許明忠於擔任許天祥特別助理期間,應已知悉其可能會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始有上開之舉措。

4、又被告許明忠因受許天祥之指示以許文安個人帳戶提款1165萬8876元,並將之分成23筆款項,隨即又以轉帳方式轉款至李美玲等人帳戶,業如前述,而被告許明忠對此大筆款項非以智瀛公司帳戶作為匯款之帳戶,亦曾向銀行查問等情,業據被告許明忠於偵訊供明在卷,並供稱:「問:

(有無從智瀛公司的帳戶領過款?)應該有,但是個人帳戶比較多。」「問:(有無覺得很奇怪?這麼大規模公司,金額卻用個人帳戶在流通?)我有問過銀行,但他們說這是財團法人的帳戶等語(聲羈二卷第8-13頁),足見被告許明忠受許天祥指示提領、匯寄大額款項時,大都以許東祥個人帳戶時,其已心生疑慮,否則何以會向銀行查問此情之理。又本件案發後智瀛公司職員及會計等人向許明忠查問其對許天祥瞭解之情形時,被告許明忠則稱:我有說他們在大陸有公司,在台北也有公司等語(聲羈二卷第

8 -13 頁),再比對許天祥於偵訊供稱:「(問:一開始有無跟投資者說公司會把錢拿去投資其他事業?)沒有等語(偵一之二卷第16頁),復供稱:「問:(你開設智瀛公司多久後去大陸投資?)約半年就陸陸續續去大陸投資,一開始是在海南島投資一個建案,建案結束後我才投資(大陸地下)彩票等語(偵一之二卷第18頁),足見被告許明忠對智瀛公司營業情形並非毫不知情,否則何有可能會知悉許天祥曾將公司資金流向大陸之理,足見被告許明忠對許天祥經營智瀛公司過程中以會員所購買股票款項向大陸投資之情,已早有懷疑,益見其為許天祥所經營之智瀛公司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犯意,應可確認。

5、被告許明忠不構成共同正犯之理由:

(1)刑法關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如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共同正犯間有無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或有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及有無參與分擔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310號判決參照)。

(2)被告許明忠並未曾在智瀛公司參加與智瀛公司所作之決策、推銷及行銷等重要會議之事實,業據證人李惠玲於原審證述在卷(原審三卷第165 頁及反面),並證稱:

如果我們需要匯款,是由許明忠去銀行匯款。「問:(許明忠在匯款過程當中,如何知道要匯多少?)我們會算每一個客戶應該得到多少紅利,我們會製作表格給許明忠,許明忠再去匯款」等語(原審三卷第165 頁),復證稱:「問:(若客戶賣了某檔股票、妳們也說成交了,扣了所謂之證所稅、購買該股票的錢及智瀛公司保有30% 的利潤後,獲利的錢是由何人匯給客戶?)我會將金額計算好後寄到信箱,之後的事情由許天祥處理等語(原審三卷第168 頁反面),是被告許明忠既未參與智瀛公司重要決策,僅依許天祥之指示由公司會計所計算出之款項提領並匯寄智瀛公司會員,自難認與許天祥等人有共同施用詐術之犯意聯絡,而其所為之領、匯款行為,應構成幫助行為,故被告許明忠上開所為應構成幫助詐欺行為。

故公訴意旨認被告許明忠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云云,尚有誤會。

三、綜上所述,被告許東祥、許明忠上開所辯,均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2 人犯行洵堪認定。

參、撤銷改判及論罪、科刑

一、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施行,並增訂第339 條之4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增訂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觀之上開修正及增訂後之規定,就刑度方面提高罰金之金額至50萬元,並新增刑法第339 條之4 有關加重處罰犯刑法第339 條之事由,顯較不利於被告2 人。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2 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二、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本件被告許東祥提供其身分證件等資料設立智瀛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提供予許天祥以智瀛公司供詐欺使用;被告許明忠則擔任許天祥特別助理並受其指示為智瀛公司領、匯寄款項。核被告許東祥、許明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38 林麗雲、239 郭家鴻、

240 郭豐碩、241 郭柏宏、242 楊海燕遭詐騙部分),與起訴且經前揭論罪之部分,屬事實上同一之案件,雖未據起訴,惟渠等受詐騙之時間為101 年5 月間起至103 年6 月間止,亦分別向智瀛公司購買尊榮雙贏專案而遭詐騙,其等與本院前揭論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原審關於被告許東祥、許明忠部分未詳為推求,均為無罪諭知,自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被告許東祥、許明忠為無罪之諭知不當,非無理由,原判決關於被告許東祥、許明忠部分既有瑕疵,自均應予以撤銷改判。

五、量刑:審酌被告許東祥、許明忠均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許東祥與許天祥雖屬親兄弟,然明知許天祥已另涉有詐欺罪經檢察官偵辦中,若以其名義設立新公司供許天祥經營,則極有可能會被利用作為犯罪之工具,惟因平日經濟狀況不佳,且亟需許天祥金錢上之資助,始同意許天祥借用其名義成立智瀛公司作對外施用詐術之管道,已造成被害人迄今求償無門。

另被告許明忠於本案中雖非智瀛公司經營之決策幹部,然因受許天祥指示協助匯智瀛公司提領、匯寄大額款項,其間雖對智瀛公司所宣稱公司有管道可購買未上市股票之情,曾心生懷疑,然為貪圖高於一般受薪階層之薪資,而幫助許天祥等人詐騙被害人,已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被告2 人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本件被害人人數眾多(如附表二所示多達

242 人),被害人所遭詐騙之金額亦高達數億元,其已造成社會經濟上之動盪,並可能衍生家庭問題。又參諸被告2 人犯後均否認犯行,且迄未與被害人和解或為任何賠償,已難認有悔意;兼衡被告許東祥、許明忠之學歷、經濟狀況小康(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2 人經濟況狀欠佳等其他一切情狀,爰就被告許東祥部分量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許明忠因多次幫助智瀛公司提、匯款予智瀛公司會員,涉案之情節較重,則量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以示懲儆。

肆、另被告許天祥前已於105 年4 月19日死亡,業經原審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爰不另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麗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奇燕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會員級數│會費 │資格期間│尊榮雙贏專案│個股詢價圈購方案 │├────┼────┼────┼──────┼──────────┤│第1級 │10,000元│3個月 │可以購買 │如要加購,需另外繳交││ │ │ │ │投資款項6%的詢價圈購││ │ │ │ │服務費 │├────┼────┼────┼──────┼──────────┤│第2級 │20,000元│3個月 │可以購買 │免6%的詢價圈購服務費││ │ │ │ │,並可投資28萬6000元││ │ │ │ │額度內的個股詢價圈購││ │ │ │ │股票 │├────┼────┼────┼──────┼──────────┤│第3級 │48,000元│6個月 │可以購買 │免6%的詢價圈購服務費││ │ │ │ │,並可投資100萬元額 ││ │ │ │ │度內的個股詢價圈購股││ │ │ │ │票 │├────┼────┼────┼──────┼──────────┤│第4級 │88,000元│1年 │可以購買 │免6%的詢價圈購服務費││ │ │ │ │,並可投資200萬元額 ││ │ │ │ │度內的個股詢價圈購股││ │ │ │ │票 │└────┴────┴────┴──────┴──────────┘附表二┌──┬─────┬─────┬───────────────────┬─────────┬──────────┬──────────┬──────────┐│編號│受詢問人 │ 入會費 │ 個股詢價圈購 │投資尊榮雙贏合約 │吸金金額(入會費+ 個│ 備註 │ 證據來源 ││ │ │ │ │ │股詢價圈購投資金額+ │ │ ││ │ │ │ │ │尊榮雙贏專案) │ │ ││ │ │ ├──────┬─────┬──────┤ │ │ │ ││ │ │ │ 投資價款│ 服務費│ 小計│ │ │ │ │├──┼─────┼─────┼──────┼─────┼──────┼─────────┼──────────┼──────────┼──────────┤│1 │黃國勝 │ │ 636,000│ │ 636,000│ 120,000│ 75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 │ │ │ │ │ │ │ │103他字6401號 │├──┼─────┼─────┼──────┼─────┼──────┼─────────┼──────────┼──────────┼──────────┤│2 │李瑞香 │ │ 868,000│ │ 868,000│ 8,160,000│ 9,02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 │ │ │ │ │ │ │ │103他字8515號 │├──┼─────┼─────┼──────┼─────┼──────┼─────────┼──────────┼──────────┼──────────┤│3 │彭喜年 │ │ 682,000│ │ 682,000│ 13,200,000│ 13,882,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16092號│├──┼─────┼─────┼──────┼─────┼──────┼─────────┼──────────┼──────────┼──────────┤│4 │李桂香 │ │ │ │ │ 15,120,000│ 15,1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 │ │ │ │ │ │ │ │103他字8515號 │├──┼─────┼─────┼──────┼─────┼──────┼─────────┼──────────┼──────────┼──────────┤│5 │張文健 │ │ │ │ │ 9,720,000│ 9,72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16092號│├──┼─────┼─────┼──────┼─────┼──────┼─────────┼──────────┼──────────┼──────────┤│6 │李惠玲 │ │ │ │ │ 14,569,667│ 14,569,667│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16092號││ │ │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661號│├──┼─────┼─────┼──────┼─────┼──────┼─────────┼──────────┼──────────┼──────────┤│7 │陳思璇 │ │ 1,190,000│ │ 1,190,000│ 360,000│ 1,55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16092號││ │ │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662號│├──┼─────┼─────┼──────┼─────┼──────┼─────────┼──────────┼──────────┼──────────┤│8 │魏廷勳 │ │ │ │ │ 1,560,000│ 1,56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9 │陳韞中 │ │ 500,000│ │ 500,000│ 6,000,000│ 6,50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10 │吳東昇 │ │ │ │ │ 3,322,908│ 3,322,908│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11 │黃中志 │ │ 72,000│ │ 72,000│ 240,000│ 312,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12 │羅恩研 │ │ 600,000│ │ 600,000│ 7,680,000│ 8,28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13 │陳伯昇 │ │ 1,490,000│ │ 1,490,000│ 600,000│ 2,09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14 │陳茲芃 │ 20,000│ │ │ 0│ 480,000│ 50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15 │鐘日宏 │ │ │ │ 0│ 240,000│ 24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16 │李美玲 │ │ │ │ 0│ 7,920,000│ 7,9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17 │洪千詠 │ │ 1,874,000│ 99,120│ 1,973,120│ 2,280,000│ 4,253,12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18 │何曼菁 │ 136,000│ 920,000│ │ 920,000│ 240,000│ 1,29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19 │何佳玲 │ │ 4,360,000│ 261,600│ 4,621,600│ 720,000│ 5,341,6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20 │陳德基 │ 20,000│ 25,260,000│ 696,960│ 25,956,960│ 0│ 25,976,96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21 │黃奕凱 │ 98,000│ 17,414,000│ 414,576│ 17,828,576│ 3,730,000│ 21,656,576│提出告訴,總金額含黃│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 │ │ │ │ │ │ │ │奕凱及其兄黃璟諭投資│ ││ │ │ │ │ │ │ │ │金額 │ │├──┼─────┼─────┼──────┼─────┼──────┼─────────┼──────────┼──────────┼──────────┤│22 │張美玲 │ │ 520,000│ 48,000│ 568,000│ │ 56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23 │羅莉萍 │ │ 258,000│ 48,000│ 306,000│ 1,200,000│ 1,50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24 │林啟森 │ 48,000│ 846,000│ │ 846,000│ 1,320,000│ 2,214,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 │ │ │ │ │ │ │ │二、104年度偵字第661││ │ │ │ │ │ │ │ │ │號、新興分局警詢筆錄│├──┼─────┼─────┼──────┼─────┼──────┼─────────┼──────────┼──────────┼──────────┤│25 │黃真珮 │ │ 212,000│ 12,720│ 224,720│ 240,000│ 464,720│與其男友徐偉傑一起投│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資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26 │黃宥宸 │ 10,000│ 72,000│ 4,320│ 76,320│ 120,000│ 206,32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27 │鍾慧美 │ 20,000│ │ │ 0│ 600,000│ 6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28 │洪彩娟 │ │ │ │ 0│ 1,200,000│ 1,20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29 │陳全明 │ 48,000│ 1,320,000│ 79,200│ 1,399,200│ 360,000│ 1,807,2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30 │孫香苓 │ │ 1,120,000│ 55,200│ 1,175,200│ 3,360,000│ 4,535,2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31 │劉志明 │ │ │ │ 0│ 120,000│ 1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32 │王聖鑫 │ 10,000│ │ │ 0│ 240,000│ 25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33 │呂盈儀 │ 10,000│ │ │ 0│ 240,000│ 25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34 │陳思宜 │ 10,000│ │ │ 0│ 240,000│ 25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35 │鄭芷琳 │ 48,000│ 646,000│ 38,760│ 684,760│ 480,000│ 1,212,76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36 │徐偉傑 │ 48,000│ 970,000│ │ 970,000│ 960,000│ 1,978,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37 │蔡懷漢 │ 20,000│ 260,000│ │ 260,000│ 240,000│ 5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38 │沈承峰 │ 20,000│ 332,000│ 2,760│ 334,760│ │ 354,76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39 │徐瑞鴻 │ 20,000│ 260,000│ │ 260,000│ 240,000│ 5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40 │王宇帆 │ 20,000│ 1,440,000│ 210,000│ 1,650,000│ │ 1,67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二、││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41 │吳茂慈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42 │何昱慶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43 │磨月秀 │ 10,000│ 260,000│ 15,600│ 275,600│ 1,320,000│ 1,605,6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44 │程崧然 │ │ │ │ 0│ 120,000│ 1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45 │陳彥綸 │ │ │ │ 0│ 120,000│ 1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46 │黃欣柔 │ │ │ │ 0│ 960,000│ 96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47 │郭星伶 │ 48,000│ 328,000│ │ 328,000│ 360,000│ 73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48 │陳家綉 │ 60,000│ 570,000│ │ 570,000│ 720,000│ 1,35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49 │葉建倫 │ │ 1,130,000│ 51,000│ 1,181,000│ │ 1,181,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50 │林怡君 │ 176,000│ 3,232,000│ │ 3,232,000│ 120,000│ 3,52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51 │戴光勛 │ │ 260,000│ │ 260,000│ 2,280,000│ 2,5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52 │王志銘 │ │ 468,000│ 50,000│ 518,000│ 245,000│ 763,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53 │黃御麒 │ 10,000│ 260,000│ 15,600│ 275,600│ 600,000│ 885,6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54 │何孟純 │ │ 2,035,200│ │ 2,035,200│ 1,200,000│ 3,235,2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55 │李登義 │ 10,000│ │ 0│ 0│ 960,000│ 97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56 │蔡宗凱 │ 48,000│ 294,000│ │ 294,000│ 240,000│ 582,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57 │楊宗偉 │ 10,000│ │ 0│ 0│ 120,000│ 13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58 │謝瑞成 │ 60,000│ 544,000│ 6,840│ 550,840│ 840,000│ 1,450,84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59 │彭小芳 │ 10,000│ │ │ 0│ 360,000│ 37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60 │黃素蘭 │ 96,000│ 1,001,000│ 24,346│ 1,025,346│ 240,000│ 1,361,346│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三、││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61 │鄭月娥 │ 88,000│ 2,110,000│ │ 2,110,000│ │ 2,19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62 │吳文瑞 │ 40,000│ 472,000│ │ 472,000│ │ 512,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63 │黎金紅 │ 10,000│ │ 0│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64 │陳冠儒 │ 60,000│ │ │ 0│ 960,000│ 1,0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65 │李新基 │ 20,000│ │ │ 0│ 1,080,000│ 1,10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66 │陳芃華 │ 10,000│ │ │ 0│ 600,000│ 61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67 │蘇淑惠 │ 48,000│ 384,000│ 18,432│ 402,432│ 4,680,000│ 5,130,432│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68 │游如儀 │ 10,000│ 62,000│ 2,520│ 64,520│ │ 74,52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69 │陳建良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70 │周羿均 │ 176,000│ 5,136,000│ │ 5,136,000│ 960,000│ 6,272,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103他6038號、新興分 ││ │ │ │ │ │ │ │ │ │局警詢筆錄 │├──┼─────┼─────┼──────┼─────┼──────┼─────────┼──────────┼──────────┼──────────┤│71 │周忠民 │ 48,000│ 458,000│ │ 458,000│ 240,000│ 74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72 │李承祐 │ 48,000│ 1,016,000│ │ 1,016,000│ 360,000│ 1,424,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73 │黃寶文 │ 20,000│ 892,000│ 31,800│ 923,800│ 120,000│ 1,063,8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74 │楊雅絜 │ 20,000│ │ │ 0│ 120,000│ 1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75 │羅慧錦 │ 20,000│ 400,000│ │ 400,000│ 360,000│ 78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76 │孫芳玲 │ 48,000│ 574,000│ │ 574,000│ 120,000│ 742,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77 │張瑞娟 │ 144,000│ 3,060,000│ │ 3,060,000│ 120,000│ 3,324,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103他6744號、新興分 ││ │ │ │ │ │ │ │ │ │局警詢筆錄 │├──┼─────┼─────┼──────┼─────┼──────┼─────────┼──────────┼──────────┼──────────┤│78 │周靜雯 │ 48,000│ 632,000│ │ 632,000│ │ 68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79 │蘇育仙 │ 20,000│ │ │ 0│ 120,000│ 1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80 │林智堯 │ 40,000│ 910,000│ │ 910,000│ 360,000│ 1,31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四、││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81 │林郁晶 │ 68,000│ 462,000│ │ 462,000│ 240,000│ 77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82 │林秋智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83 │柳婉芬 │ 10,000│ │ │ 0│ 360,000│ 37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103他7013號、新興分 ││ │ │ │ │ │ │ │ │ │局警詢筆錄 │├──┼─────┼─────┼──────┼─────┼──────┼─────────┼──────────┼──────────┼──────────┤│84 │楊東璋 │ 10,000│ 280,000│ 16,800│ 296,800│ 360,000│ 666,8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85 │徐麗惠 │ 20,000│ │ │ 0│ 120,000│ 1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86 │許保民 │ 10,000│ │ │ 0│ 883,000│ 893,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87 │謝碧蓮 │ │ 1,370,000│ 48,000│ 1,418,000│ 3,360,000│ 4,77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88 │王聖廷 │ 10,000│ │ │ 0│ 360,000│ 37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89 │謝東陽 │ 96,000│ 2,024,000│ │ 2,024,000│ 360,000│ 2,48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90 │陳偉真 │ 48,000│ 342,000│ │ 342,000│ 120,000│ 51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91 │曾美枝 │ 96,000│ 1,350,000│ │ 1,350,000│ 840,000│ 2,28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92 │張惠雲 │ 20,000│ 260,000│ │ 260,000│ 360,000│ 6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93 │羅傳宗 │ │ 420,000│ 3,600│ 423,600│ 360,000│ 783,6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94 │林桂美 │ 10,000│ │ │ 0│ 480,000│ 49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95 │黃晴雯 │ │ │ │ 0│ 360,000│ 36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96 │王柄允 │ 20,000│ 1,188,000│ 63,072│ 1,251,072│ 480,000│ 1,751,072│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97 │苟富鈞 │ 20,000│ 260,000│ │ 260,000│ 120,000│ 40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98 │莊淇安 │ │ 480,000│ │ 480,000│ │ 480,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99 │陳嫌 │ │ 1,610,000│ 90,600│ 1,700,600│ │ 1,700,6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00 │蕭裕進 │ 20,000│ 260,000│ │ 260,000│ 960,000│ 1,2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01 │劉昌源 │ 20,000│ 564,000│ 36,680│ 600,680│ │ 620,68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劉昌源 │├──┼─────┼─────┼──────┼─────┼──────┼─────────┼──────────┼──────────┼──────────┤│102 │紀巧殷 │ │ 1,468,000│ │ 1,468,000│ 840,000│ 2,30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03 │王聖源 │ 48,000│ 520,000│ │ 520,000│ │ 568,000│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五、││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04 │李永鐽 │ │ 520,000│ 34,040│ 554,040│ 600,000│ 1,154,04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05 │金永欽 │ │ 1,416,000│ 67,800│ 1,483,800│ 360,000│ 1,843,8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06 │郭建男 │ 48,000│ 520,000│ │ 520,000│ │ 56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郭建男 │├──┼─────┼─────┼──────┼─────┼──────┼─────────┼──────────┼──────────┼──────────┤│107 │蘇俊維 │ 20,000│ │ │ 0│ 240,000│ 26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08 │陳盈如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09 │吳佩穎 │ 10,000│ │ │ 0│ 240,000│ 25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10 │何添發 │ 176,704│ 3,420,000│ │ 3,420,000│ 600,000│ 4,196,704│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11 │陳信亨 │ 20,000│ 58,000│ │ 58,000│ 240,000│ 31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12 │蔡易臻 │ 68,000│ 910,000│ │ 910,000│ 9,480,000│ 10,458,000│提出告訴,蔡易臻女友│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陳冠蓉於103他7620號 │103他字6616號、103他││ │ │ │ │ │ │ │ │提告 │字7620號、新興分局警││ │ │ │ │ │ │ │ │ │詢筆錄 │├──┼─────┼─────┼──────┼─────┼──────┼─────────┼──────────┼──────────┼──────────┤│113 │施景朧 │ 63,262│ 844,000│ │ 844,000│ 3,360,000│ 4,267,262│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一、││ │ │ │ │ │ │ │ │ │六、新興分局警詢筆錄│├──┼─────┼─────┼──────┼─────┼──────┼─────────┼──────────┼──────────┼──────────┤│114 │史紘齊 │ │ │ │ 0│ 120,000│ 1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15 │洪琬琳 │ 10,000│ 130,000│ 7,800│ 137,800│ 120,000│ 267,8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16 │黃淳瑾 │ 20,000│ │ │ 0│ 360,000│ 38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六、││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17 │楊武峰 │ 88,000│ 1,634,000│ │ 1,634,000│ 4,080,000│ 5,802,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18 │胡裴容 │ │ │ │ 0│ 3,927,000│ 3,927,000│投資標的不詳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19 │陳士浤 │ 48,000│ 560,000│ │ 560,000│ │ 60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104他字3310號、新興 ││ │ │ │ │ │ │ │ │ │分局警詢筆錄 │├──┼─────┼─────┼──────┼─────┼──────┼─────────┼──────────┼──────────┼──────────┤│120 │林世烘 │ 10,000│ │ │ 0│ 240,000│ 25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21 │曾郁銘 │ │ 606,000│ 37,760│ 643,760│ 120,000│ 763,76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22 │謝文龍 │ 48,000│ 428,000│ │ 428,000│ 1,440,000│ 1,91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103他字5683號、新興 ││ │ │ │ │ │ │ │ │ │分局警詢筆錄 │├──┼─────┼─────┼──────┼─────┼──────┼─────────┼──────────┼──────────┼──────────┤│123 │江啟文 │ 48,000│ 1,488,000│ │ 1,488,000│ 2,880,000│ 4,41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10││ │ │ │ │ │ │ │ │ │3他6401號 │├──┼─────┼─────┼──────┼─────┼──────┼─────────┼──────────┼──────────┼──────────┤│124 │秦兆瑋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25 │楊佳珊 │ 20,000│ 70,000│ │ 70,000│ 120,000│ 21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26 │楊潁溱 │ │ 1,370,000│ 51,552│ 1,421,552│ 1,320,000│ 2,741,552│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27 │陳卉妤 │ 20,000│ 1,090,000│ │ 1,090,000│ 2,040,000│ 3,15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103他字5683號、新興 ││ │ │ │ │ │ │ │ │ │分局警詢筆錄 │├──┼─────┼─────┼──────┼─────┼──────┼─────────┼──────────┼──────────┼──────────┤│128 │葉佳羚 │ 20,000│ │ │ 0│ 480,000│ 50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103他字5683號、新興 ││ │ │ │ │ │ │ │ │ │分局警詢筆錄 │├──┼─────┼─────┼──────┼─────┼──────┼─────────┼──────────┼──────────┼──────────┤│129 │蔡駿成 │ 10,000│ │ │ 0│ 240,000│ 25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30 │李庭健 │ 10,000│ │ │ 0│ 1,440,000│ 1,45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31 │黃微尹 │ │ 446,000│ │ 446,000│ 1,680,000│ 2,12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32 │黃昆保 │ │ 260,000│ 15,600│ 275,600│ │ 275,6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33 │梁美珍 │ │ 260,000│ │ 260,000│ 600,000│ 86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七、││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34 │邱懋霖 │ 10,000│ │ │ 0│ 1,800,000│ 1,81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35 │吳旭田 │ │ │ │ 0│ 1,440,000│ 1,4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36 │陳靖倫 │ │ 512,000│ 35,840│ 547,840│ 120,000│ 667,84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37 │陳泓成 │ 20,000│ 280,000│ │ 280,000│ 240,000│ 5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103他字6401號、新興 ││ │ │ │ │ │ │ │ │ │分局警詢筆錄 │├──┼─────┼─────┼──────┼─────┼──────┼─────────┼──────────┼──────────┼──────────┤│138 │孟良娟 │ │ 1,560,000│ │ 1,560,000│ 1,516,000│ 3,07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39 │邱煜仁 │ 20,000│ 260,000│ │ 260,000│ │ 28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40 │陳昭廷 │ │ 1,016,000│ 94,600│ 1,110,600│ 240,000│ 1,350,6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41 │高毅 │ 10,000│ │ │ 0│ 60,000│ 7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42 │李政慶 │ 10,000│ │ │ 0│ 360,000│ 37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43 │廖乙全 │ 48,000│ 840,000│ │ 840,000│ 240,000│ 1,12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44 │陳志隆 │ 20,000│ │ │ 0│ 120,000│ 1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45 │連璽淵 │ 25,000│ │ │ 0│ 3,000,000│ 3,025,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46 │陳盈全 │ 10,000│ │ │ 0│ 240,000│ 25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47 │陳建志 │ │ 1,306,000│ 96,000│ 1,402,000│ 720,000│ 2,122,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48 │張竣柏 │ │ 2,816,000│ 176,000│ 2,992,000│ 240,000│ 3,232,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49 │甘振毓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50 │陳建成 │ 30,000│ │ │ 0│ 360,000│ 39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51 │陳永豐 │ 10,000│ │ │ 0│ 360,000│ 37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52 │陳奕安 │ │ 1,036,000│ │ 1,036,000│ 720,000│ 1,756,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53 │范麗珍 │ 20,000│ 140,000│ │ 140,000│ 240,000│ 40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范麗珍 │├──┼─────┼─────┼──────┼─────┼──────┼─────────┼──────────┼──────────┼──────────┤│154 │謝兆豐 │ │ │ │ 0│ 120,000│ 12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8446號│├──┼─────┼─────┼──────┼─────┼──────┼─────────┼──────────┼──────────┼──────────┤│155 │林琇葳 │ 20,000│ │ │ 0│ 120,000│ 1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56 │楊程亦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57 │黃俊傑 │ 20,000│ 260,000│ │ 260,000│ │ 28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八、││ │ │ │ │ │ │ │ │ │103他字第8520號、新 ││ │ │ │ │ │ │ │ │ │興分局警詢筆錄 │├──┼─────┼─────┼──────┼─────┼──────┼─────────┼──────────┼──────────┼──────────┤│158 │蔡孟娟 │ 40,000│ │ │ 0│ 600,000│ 6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九、││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59 │李淑敏 │ │ │ │ 0│ 240,000│ 24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九、││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60 │董錕男 │ 48,000│ 540,000│ │ 540,000│ 2,280,000│ 2,868,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九、││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61 │蔡政勝 │ │ 814,000│ │ 814,000│ 1,440,000│ 2,254,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九、││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62 │陳彥勻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九、││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63 │陳鶴勳 │ 10,000│ │ │ 0│ 2,400,000│ 2,410,000│提出告訴 │高雄市調處筆錄卷九、││ │ │ │ │ │ │ │ │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164 │薛振宇 │ 20,000│ 280,000│ │ 280,000│ │ 300,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15182號││ │ │ │ │ │ │ │ │ │、新興分局筆錄 │├──┼─────┼─────┼──────┼─────┼──────┼─────────┼──────────┼──────────┼──────────┤│165 │楊濬遠 │ │ │ │ 0│ 2,000,000│ 2,0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詳 │、103他字6401 │├──┼─────┼─────┼──────┼─────┼──────┼─────────┼──────────┼──────────┼──────────┤│166 │王愉鈞 │ │ 314,680│ │ 314,680│ │ 314,68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 │、103他第8517號 │├──┼─────┼─────┼──────┼─────┼──────┼─────────┼──────────┼──────────┼──────────┤│167 │宋淑鈴 │ 20,000│ 130,000│ │ 130,000│ 120,000│ 270,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 │、103他第7013號 │├──┼─────┼─────┼──────┼─────┼──────┼─────────┼──────────┼──────────┼──────────┤│168 │陳永凱 │ │ │ │ 0│ 100,000│ 1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詳 │、103他字5863號 │├──┼─────┼─────┼──────┼─────┼──────┼─────────┼──────────┼──────────┼──────────┤│169 │王子雲 │ │ │ │ 0│ 500,000│ 5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詳 │、103他字5863號 │├──┼─────┼─────┼──────┼─────┼──────┼─────────┼──────────┼──────────┼──────────┤│170 │呂咨融 │ │ │ │ 0│ 1,000,000│ 1,0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調查局筆錄卷二、104 ││ │ │ │ │ │ │ │ │詳 │年度偵字第14055號卷 ││ │ │ │ │ │ │ │ │ │、104年度偵字第661號││ │ │ │ │ │ │ │ │ │、103他字5683、新興 ││ │ │ │ │ │ │ │ │ │分局警詢筆錄 │├──┼─────┼─────┼──────┼─────┼──────┼─────────┼──────────┼──────────┼──────────┤│171 │林俊廷 │ 10,000│ │ │ 0│ 480,000│ 490,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 │、103他字第7013號 │├──┼─────┼─────┼──────┼─────┼──────┼─────────┼──────────┼──────────┼──────────┤│172 │梁瑗津 │ │ │ │ 0│ 3,000,000│ 3,000,000│提出告訴,以保守金額│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估計 │ │├──┼─────┼─────┼──────┼─────┼──────┼─────────┼──────────┼──────────┼──────────┤│173 │黃俊欽 │ │ │ │ 0│ 13,002,000│ 13,002,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 │、103他第8520號 │├──┼─────┼─────┼──────┼─────┼──────┼─────────┼──────────┼──────────┼──────────┤│174 │蔡俊欽 │ │ │ │ 0│ 8,006,000│ 8,006,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詳 │、103他第8521號 │├──┼─────┼─────┼──────┼─────┼──────┼─────────┼──────────┼──────────┼──────────┤│175 │溫雅君 │ 10,000│ │ │ 0│ 360,000│ 370,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 │、103他字7013號 │├──┼─────┼─────┼──────┼─────┼──────┼─────────┼──────────┼──────────┼──────────┤│176 │劉彥宏 │ │ │ │ 0│ 1,600,000│ 1,6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詳 │、103年度他字第6402 ││ │ │ │ │ │ │ │ │ │、5863號 │├──┼─────┼─────┼──────┼─────┼──────┼─────────┼──────────┼──────────┼──────────┤│177 │蔡泓斌 │ │ │ │ 0│ 1,500,000│ 1,5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詳 │ │├──┼─────┼─────┼──────┼─────┼──────┼─────────┼──────────┼──────────┼──────────┤│178 │麥漢強 │ │ 272,400│ │ 272,400│ 3,480,000│ 3,752,40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 │、103年度他字第6401 ││ │ │ │ │ │ │ │ │ │號 │├──┼─────┼─────┼──────┼─────┼──────┼─────────┼──────────┼──────────┼──────────┤│179 │鄭銘瑋 │ 20,000│ 58,000│ 1,800│ 59,800│ │ 79,80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 │、103他字第7013號 │├──┼─────┼─────┼──────┼─────┼──────┼─────────┼──────────┼──────────┼──────────┤│180 │程冠喬 │ 10,000│ │ │ 0│ 360,000│ 370,000│提出告訴 │103年度偵字第26117號│├──┼─────┼─────┼──────┼─────┼──────┼─────────┼──────────┼──────────┼──────────┤│181 │張家緯 │ │ │ │ 0│ 1,000,000│ 1,0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年度偵字第26117號││ │ │ │ │ │ │ │ │詳 │ │├──┼─────┼─────┼──────┼─────┼──────┼─────────┼──────────┼──────────┼──────────┤│182 │王方軍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103年度他字第8479號 │├──┼─────┼─────┼──────┼─────┼──────┼─────────┼──────────┼──────────┼──────────┤│183 │張國慶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103年度他字第8479號 │├──┼─────┼─────┼──────┼─────┼──────┼─────────┼──────────┼──────────┼──────────┤│184 │方建勳 │ │ │ │ 0│ │ 0│提出告訴,投資金額不│104年度偵字第14055號││ │ │ │ │ │ │ │ │詳 │ │├──┼─────┼─────┼──────┼─────┼──────┼─────────┼──────────┼──────────┼──────────┤│185 │陳政廷 │ │ │ │ 0│ 120,000│ 120,000│提出告訴 │103年度他字第9230號 ││ │ │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16092││ │ │ │ │ │ │ │ │ │號 │├──┼─────┼─────┼──────┼─────┼──────┼─────────┼──────────┼──────────┼──────────┤│186 │陳瀅瀅 │ │ │ │ 0│ 120,000│ 12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87 │王施月 │ │ │ │ 0│ 1,073,440│ 1,073,44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88 │林郁凱 │ │ │ │ 0│ 130,000│ 13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89 │吳育霆 │ │ │ │ 0│ 120,000│ 12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90 │徐培峰 │ │ │ │ 0│ 120,000│ 12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91 │楊士緒 │ │ │ │ 0│ 360,000│ 36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92 │郭立傑 │ │ │ │ 0│ 160,000│ 16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93 │陳美惠 │ │ │ │ 0│ 360,000│ 36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94 │陳昱廷 │ │ │ │ 0│ 833,600│ 833,6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95 │黃麗絲 │ │ │ │ 0│ 480,000│ 48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96 │楊士弘 │ │ │ │ 0│ 1,800,000│ 1,8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97 │林明瑤 │ │ │ │ 0│ 360,000│ 36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98 │陳建志 │ │ │ │ 0│ 1,200,000│ 1,2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199 │黃介緯 │ │ │ │ 0│ 130,000│ 13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200 │陳金美 │ │ │ │ 0│ 10,000│ 1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201 │林欣儀 │ │ │ │ 0│ 426,840│ 426,84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202 │吳凡 │ │ │ │ 0│ 273,986│ 273,986│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2號 ││ │ │ │ │ │ │ │ │詳 │ │├──┼─────┼─────┼──────┼─────┼──────┼─────────┼──────────┼──────────┼──────────┤│203 │謝宜璟 │ │ 390,000│ │ 390,000│ │ 390,000│提出告訴 │103他字6401號、103他││ │ │ │ │ │ │ │ │ │字7506號 │├──┼─────┼─────┼──────┼─────┼──────┼─────────┼──────────┼──────────┼──────────┤│204 │吳賜賢 │ │ │ │ 0│ 2,320,000│ 2,32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05 │陳素香 │ │ │ │ 0│ 966,576│ 966,576│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06 │林郁晶 │ │ │ │ 0│ 750,000│ 75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07 │李孟潔 │ │ │ │ 0│ 130,000│ 13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08 │楊雅婷 │ │ │ │ 0│ 130,000│ 13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09 │李奕德 │ │ │ │ 0│ 1,272,000│ 1,272,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10 │粘茜艷 │ │ │ │ 0│ 686,200│ 686,2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11 │陳美珍 │ │ │ │ 0│ 948,800│ 948,8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12 │廖美幸 │ │ │ │ 0│ 130,000│ 13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13 │陳允杰 │ │ │ │ 0│ 212,000│ 212,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14 │蔡政憲 │ │ │ │ 0│ 86,320│ 86,32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15 │葉明翰 │ │ │ │ 0│ 130,000│ 13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16 │許明山 │ │ │ │ 0│ 1,324,920│ 1,324,92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17 │陳文祈 │ │ │ │ 0│ 360,000│ 36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18 │江靜華 │ │ │ │ 0│ 3,340,300│ 3,340,3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19 │顏福杉 │ │ │ │ 0│ 748,000│ 748,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20 │廖竟雅 │ │ │ │ 0│ 354,720│ 354,72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21 │陳柏均 │ │ │ │ 0│ 250,000│ 25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401號 ││ │ │ │ │ │ │ │ │詳 │ │├──┼─────┼─────┼──────┼─────┼──────┼─────────┼──────────┼──────────┼──────────┤│222 │金宏銘 │ │ │ │ 0│ 352,000│ 352,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6299號 ││ │ │ │ │ │ │ │ │詳 │ │├──┼─────┼─────┼──────┼─────┼──────┼─────────┼──────────┼──────────┼──────────┤│223 │陳弘明 │ │ │ │ 0│ 2,100,000│ 2,1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5635號 ││ │ │ │ │ │ │ │ │詳 │ │├──┼─────┼─────┼──────┼─────┼──────┼─────────┼──────────┼──────────┼──────────┤│224 │游雅雯 │ │ │ │ 0│ 500,000│ 500,000│提出告訴,投資標的不│103他字5635號 ││ │ │ │ │ │ │ │ │詳 │ │├──┼─────┼─────┼──────┼─────┼──────┼─────────┼──────────┼──────────┼──────────┤│225 │羅明倫 │ 48,000│ 636,000│ │ 636,000│ 240,000│ 924,000│提出告訴 │103他字6286號 │├──┼─────┼─────┼──────┼─────┼──────┼─────────┼──────────┼──────────┼──────────┤│226 │簡齊翰 │ │ │ │ 0│ │ 0│提出告訴,投資金額不│103偵字第16092號、10││ │ │ │ │ │ │ │ │詳 │3他字5863 │├──┼─────┼─────┼──────┼─────┼──────┼─────────┼──────────┼──────────┼──────────┤│227 │李汪駿 │ 48,000│ │ │ 0│ 280,000│ 328,000│提出告訴 │103他字7013號 │├──┼─────┼─────┼──────┼─────┼──────┼─────────┼──────────┼──────────┼──────────┤│228 │歐幸好 │ 20,000│ │ │ 0│ 130,000│ 150,000│提出告訴 │103他字7013號 │├──┼─────┼─────┼──────┼─────┼──────┼─────────┼──────────┼──────────┼──────────┤│229 │陶春蘭 │ 48,000│ 646,000│ │ 646,000│ 1,560,000│ 2,254,000│提出告訴 │103他字7013號 │├──┼─────┼─────┼──────┼─────┼──────┼─────────┼──────────┼──────────┼──────────┤│230 │陳穆良 │ 10,000│ │ │ 0│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103他字5600號 │├──┼─────┼─────┼──────┼─────┼──────┼─────────┼──────────┼──────────┼──────────┤│231 │李珮婷 │ 10,000│ │ │ 0│ 720,000│ 730,000│提出告訴 │103他字7621號 │├──┼─────┼─────┼──────┼─────┼──────┼─────────┼──────────┼──────────┼──────────┤│232 │許佳文 │ │ │ │ 0│ 60,000│ 60,000│提出告訴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233 │彭郁文 │ │ 1,438,600│ │ 1,438,600│ 720,000│ 2,158,600│提出告訴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234 │羅元佑 │ │ 2,196,000│ 176,000│ 2,372,000│ 1,560,000│ 3,932,000│ │新興分局警詢筆錄 │├──┼─────┼─────┼──────┼─────┼──────┼─────────┼──────────┼──────────┼──────────┤│235 │何怡儂 │ │ 137,800│ │ 137,800│ 120,000│ 257,80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25329號│├──┼─────┼─────┼──────┼─────┼──────┼─────────┼──────────┼──────────┼──────────┤│236 │張琇雅 │ │ │ │ 0│ 210,000│ 210,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25329號│├──┼─────┼─────┼──────┼─────┼──────┼─────────┼──────────┼──────────┼──────────┤│237 │蔣泳 │ │ │ │ │ 3,610,000│ 3,610,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偵字第25330號│├──┼─────┼─────┼──────┼─────┼──────┼─────────┼──────────┼──────────┼──────────┤│238 │林麗雲 │ 10,000│ │ │ │ 120,000│ 130,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他字第10380號│├──┼─────┼─────┼──────┼─────┼──────┼─────────┼──────────┼──────────┼──────────┤│239 │郭家鴻 │ 10,000│ │ │ │ 240,000│ 250,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他字第10380號│├──┼─────┼─────┼──────┼─────┼──────┼─────────┼──────────┼──────────┼──────────┤│240 │郭豐碩 │ 60,000│ │ │ │ 6,720,000│ 6,780,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他字第10380號│├──┼─────┼─────┼──────┼─────┼──────┼─────────┼──────────┼──────────┼──────────┤│241 │郭柏宏 │ 60,000│ │ │ │ 600,000│ 660,000│郭豐碩以郭柏宏名義購│104年度他字第10380號││ │ │ │ │ │ │ │ │入 │ │├──┼─────┼─────┼──────┼─────┼──────┼─────────┼──────────┼──────────┼──────────┤│242 │楊海燕 │ 10,000│ │ │ │ 1,200,000│ 1,210,000│提出告訴 │104年度他字第10380號│└──┴─────┴─────┴──────┴─────┴──────┴─────────┴──────────┴──────────┴──────────┘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