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煌勝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煌勝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廿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煌勝因涉犯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 年12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5 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6 年
3 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張煌勝所犯強盜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6 年3 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簡志瑩法 官 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