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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抗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1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黃麗鄉

辜俊富張禮維陳顯堂陳淑芳柯登和陳東宏趙秀娥陳玨蓉李淑携 (原裁定誤為「李淑攜」)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扣押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2日裁定(原審案號: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黃麗鄉、辜俊富、張禮維、陳顯堂、陳淑芳、柯登和、陳東宏、趙秀娥、陳玨蓉、李淑携(下稱抗告人等)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均業於聲請狀中敘明其用途及資金來源與真善美互助會無涉,則原審應可就本件案發期間內,前開金融帳戶存摺所示出入之名目詳加比對調查後,准予解除凍結,乃原審竟以「該資金來源是否均與真善美互助會無涉,均有待調查釐清」為由,駁回抗告人等解除帳戶凍結之聲請,顯未盡調查之義務,爰依法提起抗告,請將不利於抗告人等之裁定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

2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而,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自有審酌裁量之權。再「犯本法(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

1 亦有明定。是以,違反銀行法犯罪所得財物,如應發還被害人者,係以全體被害人為對象,並應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

三、查案外人葉鼎南、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等人,以真善美互助會名義對外宣稱:「會息固定、不必競標、保證獲利」;「可互助、且儲蓄又獲利」等語,招攬不特定會員加入該互助會,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第12

5 條第1 項後段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原審法院審理中。本院審酌:抗告人等分別於真善美互助會,擔任處長、總監或董事等職位,而該互助會會員分為專員、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總監及董事等階級,透過參加互助會或招攬會員參加互助會,逐步晉階,並可取得相關獎金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原審法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偵審案卷無訛。準此,抗告人等既分別於真善美互助會,擔任處長、總監或董事等職位,透過招攬可獲取相關獎金,而真善美互助會會員人數多少、實際繳納金額總數為何、會員參與互助會是否可取得顯不相當之利息、抗告人等各自招攬之會員及會員總額多寡,顯然攸關抗告人等實際獲得之獎金總額,及該獎金是否屬於犯罪所得,而應依前開銀行法規定予以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又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於真善美互助會招攬期間,均有交易紀錄,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審案卷無訛,而該等交易,是否與真善美互助會有關,皆屬本案被告麥盛創等人是否有前開違反銀行法犯行之核心事項,有待調查釐清,尚不得僅憑抗告人等之片面主張,即遽認該等帳戶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再者,前開帳戶之交易是否與真善美互助會有關,既為本案被告麥創盛等人是否有前開違反銀行法犯行之核心事項,關係其等是否成立犯罪,自無於該案件審理完畢前,原審法院即先行認定之理。復依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資料,本件查扣之金融帳戶存款、現金、不動產、車輛之價值,仍低於會員繳納會款總額,如在本案調查釐清、判決確定前,即將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解除凍結,依現金具有高度流通性之特性,恐有礙於本案日後判決之執行,甚而有礙被害人求償之權利,故本件自仍有繼續凍結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必要。

四、綜上,抗告人等執前詞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五、原裁定附表編號2 、7 部分,業經原審准予解除凍結確定;聲請人王月品、洪麗香部分,則經原審駁回其等之聲請確定,均不再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美姿附表:

┌───┬───────────┬──────┬─────────┐│編號 │ 金融機構名稱 │ 戶 名 │ 帳 號 ││(原裁│ │ │ ││定附表│ │ │ ││編號)│ │ │ │├───┼───────────┼──────┼─────────┤│ 1 │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 │黃麗鄉 │ 000000000000 ││(1) │ │ │ │├───┼───────────┼──────┼─────────┤│ 2 │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 │黃麗鄉 │ 000000000000 ││(3) │ │ │ │├───┼───────────┼──────┼─────────┤│ 3 │陽信銀行大公分行 │黃麗鄉 │ 000000000000 ││(4) │ │ │ │├───┼───────────┼──────┼─────────┤│ 4 │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 │辜俊富 │ 000000000000 ││(5) │ │ │ │├───┼───────────┼──────┼─────────┤│ 5 │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 │辜俊富 │ 000000000000 ││(6) │ │ │ │├───┼───────────┼──────┼─────────┤│ 6 │第一銀行五福分行 │張禮維 │ 00000000000 ││(8) │ │ │ │├───┼───────────┼──────┼─────────┤│ 7 │第一銀行灣內分行 │張禮維 │ 00000000000 ││(9) │ │ │ │├───┼───────────┼──────┼─────────┤│ 8 │第一銀行十全分行 │張禮維 │ 00000000000 ││(10)│ │ │ │├───┼───────────┼──────┼─────────┤│ 9 │星展銀行鼎強分行 │張禮維 │ 000000000000 ││(11)│ │ │ │├───┼───────────┼──────┼─────────┤│ 10 │大眾銀行苓雅分行 │陳顯堂 │ 000000000000 ││(18)│ │ │ │├───┼───────────┼──────┼─────────┤│ 11 │聯邦銀行三民分行 │陳顯堂 │ 000000000000 ││(19)│ │ │ │├───┼───────────┼──────┼─────────┤│ 12 │大眾銀行鳳山分行 │陳淑芳 │ 000000000000 ││(20)│ │ │ │├───┼───────────┼──────┼─────────┤│ 13 │台新銀行苓雅分行 │柯登和 │ 00000000000000 ││(21)│ │ │ │├───┼───────────┼──────┼─────────┤│ 14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 │陳東宏 │ 000000000000 ││(22)│ │ │ │├───┼───────────┼──────┼─────────┤│ 15 │大眾銀行明誠分行 │趙秀娥 │ 000000000000 ││(23)│ │ │ │├───┼───────────┼──────┼─────────┤│ 16 │大眾銀行五甲簡易型分行│陳玨蓉 │ 000000000000 ││(24)│ │ │ │├───┼───────────┼──────┼─────────┤│ 17 │國泰世華銀行左營分行 │李淑携 │ 000000000000 ││(25)│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