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彥亨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105 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3 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