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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聲字第 10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康豊隆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康豊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康豊隆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康豊隆業於民國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1年3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