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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聲字第 10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蘇俊雄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以其案件經數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為由,聲請移轉均由本院審理。惟依聲請人所述,其所犯之罪既均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自無聲請移轉管轄之問題。再者,本院係第二審法院,如聲請人所犯之罪,本院轄下各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則本院既係各該法院之上級法院,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亦僅能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即第一審法院),而不得逕為第一審審判。是聲請人所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