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俊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陳俊宏前犯違反部屬職責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俊宏業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