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饒宏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饒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饒宏偉前犯違反職役職責等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饒宏偉業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 年7 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