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歐人銘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歐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歐人銘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再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3年8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7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