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8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富順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自費交付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60 號案件於民國105 年6月23日審理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被告許富順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就105 年6 月23日審理之105 年度上易字第260 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本院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法 官 莊秋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