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錫和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錫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梁錫和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梁錫和業於民國10
5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 年8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林家聖法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