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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聲字第 9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明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謝明宏前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由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謝明宏業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