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莊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528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莊珵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貳罪,均累犯,各更定其刑如附表編號1 、2 「更定後之刑」欄所示之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莊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行,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4 年9 月23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528 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2497 、24164 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原確定判決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已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發覺該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犯罪前,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2 月1 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450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為8 月、4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案);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4 月19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46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為9 月2 次、8 月
2 次,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下稱乙案);嗣甲、乙兩案之宣告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7 月12日以99年度審聲字第24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下稱丙案);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9 月21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27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為11月確定(下稱丁案),上開丙、丁二案接續執行,於103 年5 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未逾5 年,再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原判決漏未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爰依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而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2 「犯罪時間」及「犯罪地點」欄所示時、地,犯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
4 年度上訴字第528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原確定判決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52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及最高法院上開案號之判決書在卷可憑。惟受刑人於附表編號
1 、2 所示之犯罪前,曾犯前揭甲案、乙案之罪,而分別經法院判處如前述之宣告刑確定,甲、乙兩案宣告刑,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如前揭丙案所示之徒刑確定,又犯前揭丁案之罪,經法院判處如前揭宣告刑確定,上開丙案所定之執行刑與丁案之宣告刑,經接續執行後,於103 年5 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以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等附卷可稽,受刑人黃莊珵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於103 年5 月16日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等2 罪,應構成累犯。惟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
528 號確定判決,漏未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論以累犯,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揭規定更定其刑如附表編號1 、2「更定後之刑」欄所示之刑。至於受刑人於本院上開判決所示餘罪所宣告之刑,則宜由檢察官於本件更定其刑後,依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敍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蕙梅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原確定判決宣告刑 │更定後之刑 ││號│ │ │ │ │├─┼────┼─────┼─────────┼─────────┤│ 1│103 年6 │高雄市林園│黃莊珵犯販賣第一級│黃莊珵犯販賣第一級││ │月25○○ ○區○○路某│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時53分後│處 │拾陸年。 │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某時許 │ │ │ │├─┼────┼─────┼─────────┼─────────┤│ 2│103 年8 │高雄市上芸│黃莊珵犯轉讓第一級│黃莊珵犯轉讓第一級││ │月1 日7 │門市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毒品罪,累犯,處有││ │時12分後│ │貳年。 │期徒刑貳年壹月。 ││ │某時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