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姜志忠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林柏祥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炳材(原名葉鼎南)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蔡志宏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能貴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楊家瑋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嘉澤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弘仁被 告 孫維隆被 告 黃竹謙被 告 孫嘉成上 5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春葉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秀齡被 告 張麗珍被 告 溫李秀蘭上 4人共同 林柏祥律師選任辯護人 沈佳儀律師被 告 朱證龍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陳姿樺律師被 告 蘇良興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鄭家豪律師被 告 顏素樺被 告 侯秀蓉被 告 林美足前3人共同 吳秋麗律師(法律扶助)選任辯護人被 告 黃鏡徽被 告 羅釧木(原名羅岳文、羅元隆、羅兆豐)上2人共同 張啟祥律師選任辯護人被 告 陳品名被 告 陳計宏被 告 葉柏辰上 3人共同 宋錦武律師(法律扶助)選任辯護人被 告 沈鳴鳳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000號被 告 郭德昌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被 告 陳吳玉秋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之8居高雄市○○區○○路00號3 樓(送達址)被 告 王予貞(原名王楷禎)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巷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號(送達址)上 1 人 黃慕容律師選任辯護人上 4人共同 顏婌烊律師選任辯護人被 告 黃甘霖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送達址)被 告 方羚葳 女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上 2人共同 黃懷萱律師指定辯護人被 告 王采雲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送達址)指定辯護人 陳柏中律師(義務辯護人)被 告 黃美秀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00號被 告 吳春長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街00號上 2人共同 吳武軒律師(義務辯護人)指定辯護人
參 與 人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代 表 人 吳森彬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104 年度金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105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6160 號、101 年度偵字第18589號;移送併辦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4623 、20418 號;追加起訴案號:104 年偵字第1387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移送併辦(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8956號、104 年度偵字第284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1. 原判決關於姜志忠、葉炳材(原名葉鼎南)、楊能貴、蘇良
興、孫嘉澤、黃弘仁、林春葉、呂秀齡、朱證龍、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原名羅元隆)、沈鳴鳳、郭德昌、王予貞(原名王楷禎)、陳吳玉秋、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方羚葳、黃甘霖、張麗珍、王采雲、黃美秀部分均撤銷。
2. 姜志忠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3. 葉炳材(原名葉鼎南)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
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4. 楊能貴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5. 孫嘉澤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6. 黃弘仁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7. 蘇良興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8. 朱證龍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9. 黃甘霖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10.林春葉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11.呂秀齡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12.黃竹謙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3.羅釧木(原名羅元隆)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
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4.陳計宏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5.葉柏辰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6.王采雲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7.黃美秀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8.孫維隆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19.孫嘉成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0.黃鏡徽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1.沈鳴鳳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2.郭德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3.張麗珍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4.王予貞(原名王楷禎)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
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5.陳品名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6.陳吳玉秋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27.方羚葳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28.其他上訴駁回(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溫李秀蘭、吳春長無罪部分)。
29.如附表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同表編號⑺至⑽所示未扣案犯
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葉炳材(原名葉鼎南)、楊能貴、孫嘉澤、翁源駿(原名翁振添,已歿,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黃弘仁、張福居、王柏峰、盧復興(後3 人未經起訴)於96年5 月間知悉桃園地區有人以民間互助會名義吸收資金,適渠等彼時欲投資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能公司)之鋰鐵電池事業而欠缺資金,詎渠等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下稱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為取得大量資金,經共同商討後仍基於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而決定仿效上開方式吸收資金,並決定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下稱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對外招攬會員入會以吸收資金,旋於同年5 月20日起在屏東地區利用宣傳文宣、舉辦餐會、旅遊及透過會員介紹等方式,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會款)而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報酬,以此方式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且渠等為擴大吸金規模,遂思以設立公司,並由公司擔保互助會會員均能取回其繳付之會款之方式取信民眾,藉以擴大吸金規模。嗣於同年10月間,王柏峰欲於高雄市承租房屋繼續非法經營上開收受存款業務而認識姜志忠,並介紹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翁源駿、黃弘仁、張福居等人與姜志忠商談,告知姜志忠渠等以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對外招攬會員入會,將來會有大量資金,欲借助姜志忠投資不動產之專業,請姜志忠協助提供或分析投資案件,以賺取利潤,姜志忠明知王柏峰等人並非銀行業者,不得收受存款,竟仍與渠等基於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決定加入,並建議渠等設立公司以便運作,王柏峰等人則答應於公司設立後,姜志忠為該公司之投資部執行長,每月領取新台幣(下同)2 萬元之薪資,若投資案件獲利則另有分紅。渠等乃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設立「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得億智公司,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得億智公司部分因現任負責人吳森彬通緝,尚在原審審理中),並以張福居擔任董事長、姜志忠及黃慧婷(未經起訴)擔任董事、翁源駿擔任監察人,經高雄市政府於96年11月12日核准設立。得億智公司設立後,王柏峰等人即於公司所在地點繼續經營、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實際上由王柏峰擔任總經理負責擬定公司經營方針、獎金核發制度、投資標的及資金調度,姜志忠除為董事並擔任投資部執行長,為法人行為負責人,負責經營、管理公司投資業務及參與投資決策外,並吸收其妻即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張麗珍(嗣升任為康乃馨互助會總監,詳下述四、)加入招募互助會員(即吸收資金);而孫嘉澤擔任顧問,按月領薪3 萬元,負責資金調度、參與投資決策、招攬互助會會員(即吸收資金)、帳務簽核及協助辦理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等綜合業務,黃弘仁除加入康乃馨互助會招攬其他會員非法吸收資金外(嗣升任處長),並擔任得億智公司財務長,按月領薪2 萬元,負責尋找投資標的、參與投資決策及辦理招待會員旅遊事宜,楊能貴擔任業務副總經理,按月領薪3 萬元,負責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帳務簽核及所有對外招攬互助會員(即吸收資金)等業務事宜(亦擔任康乃馨互助會處長),葉炳材擔任行政副總經理,按月領薪3 萬元,負責管理公司人事及行政部門,並審核公司帳務及在公開活動招募不特定多數人參加互助會(即吸收資金)。翁源駿另於96年11月間邀請不知上開招募方式違法但無正當理由亦非無法避免之有共同犯意聯絡會員朱證龍(於96年11月2日入會)擔任得億智公司顧問,加入公司事業團隊,每月領取車馬費2 萬元,並負責在公司圍事協調合會糾紛,且參與投資業務之執行(包括仲介古董交易、為轉投資之瑞能公司推廣鋰鐵電池業務),共同以得億智公司之名義對外宣稱得億智公司受託收受代付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之會費,並將會費從事不動產買賣、不良債權操作及鋰鐵電池科技、鷹架工程等產業投資,及前往越南、柬埔寨等國種植優良稻作之「黃金米倉」計畫等,獲利相當豐厚,加入互助會可享有高額獲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加入互助會,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為擴大吸金規模,由得億智公司出資印製「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以資宣傳,並由得億智公司出資印製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訂單(即客戶收執聯收據)、繳款收據(黃色)、入會繳款收據(藍色)、得標金收據、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申請得標金與續繳款互抵同意書、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變更入會申請書切結書、變更入會申請表切結書等文件,供會員入會或變更入會名義人時登載使用。翁源駿等人並僱用無共同犯意聯絡之顏素樺、侯秀蓉及林美足(後3 人均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分別擔任公司會計、會計助理、人事行政及出納業務,依翁源駿等人之指示,負責製作收支日報表、應收會款、續繳會款、得標金明細表、獎金明細表、出納收支報表等相關資料、登錄入會會員資料加以建檔、收受、發放得標金及公司所有帳務之收支管理等業務。
二、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模式如下:每組合會由24名會員及1 名會首(即林春葉或呂秀齡)組成,每會金額新台幣(下同)
1 萬元,為期25個月,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得億智公司並發給合會簿予會員收執,每組合會之標息、會費固定,自96年5 月20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標息為2,5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500 元,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2月28日止標息為2,2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800 元,自10
0 年3 月1 日起標息調降為2,1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90
0 元。且依會員參加之會數不同,又有每位會員參加一會(俗稱散會)、六會、十二會、二十四會(俗稱全車)之四種方案(四種方案之頭期款及各期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盈餘金額詳如附表A 、B 、C 、D 所示)。以每位會員參加一會(即散會)之標息2,100 元為例,起會第1 個月,每位會員需繳交會費7,900 元及預付25期管理費5,000 元(即每期200 元)共1 萬2,900 元,第一期會款全數由得億智公司取得;第2 個月起,每月由公司以抽籤決定得標者,第2 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7,900 元、公司給付之利息2,100 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800 元計1 萬4,800 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7,900 元;第3 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1 萬5,800 元、公司給付之2 個月利息計4,
200 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600 元共計2 萬4,600 元,得標後即獲利了結,未抽中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7,900 元,依此類推,最後1 期得標者可領回24萬200 元後結束,依此方式換算而得之翁源駿等人與會員約定給付之報酬率如附表
Y 所示。以一位會員參加二十四會(即全車)之標息2,100元為例,起會第1 個月(首期即第一期),參加會員需繳交30萬9,600 元【計算式:每參加一會繳(7,900 元+5,000元)x24 會】,第一期會款全數由得億智公司取得,之後依附表D 所示之內容按月繳納一定金額,自第十二期起迄第二十五期止則依附表D 所示之內容按月自得億智公司領取一定金額,依此方式換算而得之翁源駿等人與會員約定給付之報酬率如附表Y 右下角所示(平均報酬率)。翁源駿等人為擴大吸金規模,復制訂獎勵制度利誘會員加碼投資或積極招攬新會員,當會員隨招攬入會之會數增加,即依序晉升「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總監、董事」等職階,每招攬一名新會員則依職階抽取不同額度之獎金,績優者另行享有國內外旅遊招待、電動機車之鋰鐵電池、平板電腦等獎勵。
三、會員林春葉雖不知上開互助會招募方式違反銀行法,惟並無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仍以自有資金參與投資康乃馨互助會加入會員後,於96年11月間起即與翁源駿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同意翁源駿之指派,按月支領2 萬元之報酬,擔任上開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並提供其分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申設之第1287****67278 號、第0595****7351號帳號之存摺、提款卡、印鑑章予得億智公司,供加入互助會之會員匯入款項之用;嗣於99年12月間林春葉向翁源駿表明不願再任會首,因翁源駿無法立即覓得接手會員,乃央請林春葉繼續提供上開帳戶,嗣於100 年3 月間,翁源駿徵得原有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意聯絡之會員呂秀齡(其招募會員非法吸金犯行,另見下述四、)同意,以每月3 萬元之報酬,擔任上開互助會名義上會首(林春葉因此脫離共犯),並於100 年3 月29日起提供其分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申設之帳號1287****70317號、2775****1394號帳號之存摺、提款卡、印鑑章予得億智公司,供加入互助會之會員匯入款項之用。
四、另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呂秀齡、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王采雲、黃美秀等人,各於自如附表十七所示時間起,至100 年12月19日查獲日止,與其他參與招攬業務之不詳康乃馨互助會會員,因不知上開互助會招募方式已違反銀行法,惟並無正當理由亦非無法避免,仍以自有資金參與投資康乃馨互助會加入會員後,亦基於與翁源駿等人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以前述方式對外招募他人加入會員,共同參與發展康乃馨互助會業務而吸收資金,其中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與呂秀齡共計13人,依前開獎勵制度晉升至「總監」職階(迄查獲時尚未發展至「董事」職階),並參與由翁源駿、葉炳材、楊能貴定期主持之總監會議,共同發展康乃馨互助會會務;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黃弘仁、王采雲、黃美秀則晉升至「處長」職階,而共同對外不法吸收資金,並代收或指定參與之會員將會費存入或匯入前開會首林春葉或呂秀齡所申設之前述金融帳戶。另黃甘霖尚於99年初起陸續仲介土地買賣予得億智公司,而參與得億智公司投資行為分取利潤。
五、嗣王柏峰與翁源駿因故不合,王柏峰於得億智公司設立後不久即退出,由翁源駿接任總經理,為得億智公司之法人行為負責人,繼續經營、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及尋找投資標的。再於98年10月間,張福居亦退出得億智公司,黃弘仁即徵詢其同母異父胞弟吳森彬(現在原審通緝中)之意見,是否願出名登記為得億智公司之董事長,吳森彬明知翁源駿等人並非銀行業者,不得收受存款,竟為貪圖每月3 萬元之報酬而與渠等基於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允諾掛名登記為得億智公司之董事長,並提供其分別向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申設之第0009*** -**21096號、第108**** -***79號、000**50-***5820 號、000*****-***8061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鑑章供得億智公司調度資金使用;翁源駿另邀請不知上開招募違法但無正當理亦非無法避免而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友人即會員蘇良興(於97年10月31日入會)擔任董事,得億智公司遂自98年10月16日起改由吳森彬登記為董事長、翁源駿及蘇良興登記為董事、姜志忠改登記為監察人,於同年11月3 日完成上開變更登記。
蘇良興因此加入得億智公司之事業團隊,於管理期間每月支領2 萬元車馬費,對得億智公司經營合會會務及投資業務等提供意見。
六、得億智公司經營康乃馨互助會自97年8 月21日起至100 年12月19日本案查獲時止,共吸收高達48億1,167 萬8,088 元之資金,並發放或退還予互助會會員之款項共24億6,819 萬7947元(因得億智公司自97年8 月21日開始使用千奧會計系統記帳,於97年8 月21日之前並無相關資料可資認定,起訴意旨亦僅主張97年8 月21日起至查獲日止之金額),於上開人員參與期間,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之犯罪所得均超過1億元(各人參與期間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十七),期間至少有附表十五所示之人參加上開互助會(交付之金額詳如附表十五所示)。翁源駿等人於上述期間收受資金後,再透過得億智公司前揭之經營管理制度,從事動產、不動產、或轉投資其他企業公司等投資。嗣於100 年1 月初,翁源駿復將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員所繳納之會款,其中供發放獎金使用之餘額,由吳森彬之陽信銀行岡山分行第108* *-**0557-9 號帳戶內簽發面額各50萬元之支票10張,除其本人取得3 張外,另發給姜志忠1 張、楊能貴1 張、黃弘仁2 張、林春葉1 張、吳森彬2 張支票供其兌領充作紅利。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獲報後,分別於附表一至附表十四所示之時、地查扣附表所示之物,並扣得附表甲、乙所示之非法經營吸收存款業務所得資金及變得之股票及古董字畫等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同案被告翁源駿業於原審審理中即104 年4 月6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原審卷六第127 頁),其於調詢中自承擔任得億智公司總經理,受康乃馨互助會之委託,管理資金運用及投資等事宜,可認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㈡再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
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亦有明文。扣案附表九編號A2-1-1之得億智公司100 年5 月31日事業團隊會議紀錄(影本見偵三卷第71-72 頁),係被告葉炳材於會後製作,但有的人有簽名,有的人沒有等情,業經其證述在卷(本院卷五第24頁),而葉炳材既任職於得億智公司,復實際參與上開會議,可認係其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復因其係完成於會議終了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足以保障其可信性,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共同被告姜志忠於調詢中陳稱:翁源駿為總理理,蘇良興為董事,但僅開會到場參與表決,並沒有負責參與公司業務經營(偵一卷第211 頁),嗣於原審審理中改稱:我忘了為什麼這樣說,沒有開過會云云(原審卷三第220 頁);又於調詢中陳述:都是透過會員招攬會員,係由楊能貴及葉鼎南(即葉炳材)每月負責舉辦餐會,請會員再找其他親朋好友參與餐會,在餐會中向新會員說明互助會運作方式及優點,以招攬新會員入會(偵一卷第
212 頁)、嗣於原審改稱:我根本沒有去瞭解過,是調查員拿著翁源駿講的話我順著回答云云(原審卷三第231 頁),顯與其調詢中所述不符,觀諸姜志忠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內容,無非係已經遺忘或根本未曾瞭解等模糊之陳述,參照其於調詢中自承係得億智公司執行長,為對己不利之陳述,顯見其上開調詢陳述,距案發時間較接近,且未及思索利害關係,則其警詢中所為上開細節之陳述,當係記憶較清晰時所為,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所證之經過,亦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所引之其餘傳聞證據(含書面傳聞),業經檢察官、
被告及其選任之辯護人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26-12
7 、卷三10-11 頁、108-109 、165-166 頁、卷七第368 頁),且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上情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無不法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犯罪事實亦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㈠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2 項、第4 項亦有明文。
㈡查本案係被告姜志忠等人被訴以同案被告得億智投資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名義(下稱得億智公司)違法吸收資金,因得億智公司負責人吳森彬經原審發布通緝後尚未審結,並未繫屬本院,則得億智公司於本案上訴程序中仍為第三人,其非法吸金犯罪所得財物仍應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款規定沒收,並有參與程序之必要,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㈢參與人得億智公司本院經合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吳森彬,未
於審理期日到庭,爰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4第2項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楊能貴、葉炳材(原名葉鼎南)、呂秀齡、林春葉、朱證龍、蘇良興、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原名羅元隆)、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原名王楷禎)、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王采雲、黃美秀等人(下稱被告姜志忠等人)固坦認有前揭在得億智公司任職或參與康乃馨互助會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略以:
㈠被告姜志忠辯稱: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與民法
規定之互助會相仿,係改良式之互助會,並無違法之處,退一步言之,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自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自難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論斷;又其並未參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設,嗣翁源駿等人成立得億智公司之後,借重其投資不動產之專業能力,邀約其進入公司擔任投資部執行長,負責該公司之不動產投資、規劃,其並非得億智公司之負責人,亦非得億智公司之重要決策人員,更無經營、管理該公司財務、人事、行政之權力;依卷存之證據資料,得億智公司所購買之不動產,並無任何一筆登記在其名下,其與翁源駿等人約定薪資係以投資標的獲得利潤之百分之20,若投資標的未獲利,則無分紅;其既未參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設、經營或會員之招募,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會務完全無關,自難認其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及犯行云云。
㈡被告孫嘉澤辯稱: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與民法
規定之互助會相仿,係改良式之互助會,並無違法之處,退一步言之,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自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自難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論斷;又其於96年間因實際參加桃園的匯鉅公司與參考皇家互助聯誼會、大臺中鉅眾互助會案之法院無罪判決,深信此種互助會是合法可以經營之事業,遂積極召募會員,發展組織、安排下線,並在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擔任顧問,若其明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係違法吸金,怎讓自己背負數億元之債務?其對於得億智公司取得之資金及投資項目完全沒有決定權,實難認其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及犯行云云。
㈢被告黃弘仁辯稱:其在同案被告孫嘉澤、楊能貴、翁源駿等
人成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後約6 個月才加入,並非創始會員,其深信康乃馨互助會是合法可以經營之事業,遂積極召募親友加入,若其明知康乃馨互助會係違法吸金,怎可能招攬至親加入?且其並未在得億智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後因投入資金甚多,關心得億智公司取得之資金如何運用,才常至得億智公司走動,曾為瞭解與節制公司資金浮用,短暫參與得億智公司資金支出之核章,但其對於公司資金之支出與否並無決定權,實難認其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及犯行等語。
㈣被告楊能貴辯稱:其並非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創始人,亦非得
億智公司經營決策之人,其雖擔任得億智公司之業務副總,但僅負責教育訓練、舉辦餐會活動,無法管理、動用公司資金,對於公司之投資標的並無決策權,亦無權過問,充其量僅是處理行政事務之高級人員,身分地位較會計、出納為高而已,其實際上係每月領取薪資之受雇人員,無法與翁源駿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非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之1 之共同正犯等語。
㈤被告葉炳材辯稱:其雖擔任得億智公司之行政副總,管理公
司人事及審核公司帳務,但僅屬內勤工作,帳務審核亦是初核,金額限於2 萬元之內,對於公司之投資標的完全無決定權,亦未招攬互助會,並無任何違法吸金之行為,況本案互助會之模式係仿自鉅眾公司,鉅眾公司案業經法院判決無罪,且無任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自不該當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之規定,自難認其有何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犯行。㈥被告林春葉辯稱: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與民法
規定之合會相符,其擔任會首期間,並未參與得億智公司之經營及投資決策,且得億智公司只是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履約保證公司,其並無違法吸金,自無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行云云。
㈦被告呂秀齡辯稱:其僅是單純答應翁源駿擔任康乃馨互助聯
誼會之會首並提供金融帳戶供得億智公司使用,按月領取3萬元酬勞部分,係依照林春葉擔任會首之慣例,補貼會首辛勞之些微補貼而已,再者,其本身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總監,自應參與總監會議,然其參與會議僅是到場聽取公司發布之訊息,其實際上並未參與得億智公司之經營、投資、決策,尚難認與翁源駿等人係共同正犯;況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模式與民法規定之合會相符,殊難認係違反公序良俗或脫法之行為,亦非能一概推認係在經營銀行業務,此外,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自與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構成要件不符,其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云云。
㈧被告朱證龍辯稱:其並未參與得億智公司之經營及本案康乃
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僅受翁源駿之邀約擔任顧問,每月領取車馬費2 萬元,主要是替該公司轉投資之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能公司)向大陸及日本推動鋰鐵電池業務;又依起訴書之記載,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計算結果,折合年利率約為11.78%,並未逾民法第205 條之法定最高利率年息20% ,亦與一般民間借貸月息三分差距甚大,實難認有何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故縱認其有參與得億智公司之經營或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運作,本件亦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之規定,並不構成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犯行。
㈨被告蘇良興辯稱:其係受翁源駿之託擔任得億智公司之董事
,僅為名義上之董事,並未參與翁源駿之邀約參與得億智公司之經營,亦未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並無違反銀行法犯行云云。
㈩被告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
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均辯稱渠等雖晉升為康乃馨互助會之總監位階,但渠等對於得億智公司的經營或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資金的運用,並沒有參與決策,縱有參與總監會議,但總監會議並沒有決策的權限,會議的作用只是將得億智公司佈達之相關資訊告知下線會員,況本案互助會之標息,折合年利率之結果,亦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的要件不相符合,渠等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云云。
被告方羚葳辯稱:伊擔任康乃馨互助會之處長,是按照制度
晉陞的,縱有領取制度獎金,亦不能因即認其與翁源駿等人有犯意聯絡的行為事實,否則,依照制度晉陞之主任、副理、經理、專員,豈非亦有犯意聯絡?再者,本案康乃馨互助會制度給付的利息,並非與原本顯不相當的利息,與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構成要件不符,其並無違反銀行法犯行云云。
被告黃甘霖辯稱:本案康乃馨互助會制度給付的利息,並非
與原本顯不相當的利息,與銀行法第29條、第29之1 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況其只是單純加入本案互助會之會員,並沒有招攬他人入會,也沒有參與互助會組織的運作,雖然有借用他人名義入會,並依照整個制度的設計,後來晉陞為處長,但其並沒有與翁源駿等人有何犯意聯絡,並無違反銀行法犯行云云。
被告陳吳玉秋辯稱:伊因為康乃馨互助會的制度設計而晉陞
為處長並領取獎金,與其他的會員並沒有什麼不同,其對於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資金的運用及制度的設計,並沒有決策權;其亦非得億智公司參與決策運作最核心的管理階層人員,無從與翁源駿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再者,本案康乃馨互助會制度給付的利息,並非與原本顯不相當的利息,與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構成要件不符,其並無違反銀行法犯行云云。
被告王采雲辯稱:伊於99年1 月間加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因招攬足夠之會員及加入足夠合會單位,即升任處長職,惟處長之工作僅為招攬合會會員及為會員帳務記載之事項等,除自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領取每會100 元或50元之活會續繳獎金外,並未領取任何薪資或紅利,其並非屬得億智公司之核心管理決策人員,對於得億智公司之決策、管理、財務如何運作等,均無參與權限或為任何參與,其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並無犯意聯絡,並無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犯行等語。
被告黃美秀辯稱:伊雖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處長,但康乃
馨互助聯誼會之「處長」僅是一個業績累計的「職級」而已,並無實際經營互助會或參與得億智公司營運的權限與事實,其地位與一般會員無殊,難認有其所為與「吸收資金及給付顯不相當紅利」之構成要件該當,故其並無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行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翁源駿、黃弘仁與案外人張
福居、王柏峰、盧復興等人於96年5 月間知悉桃園地區有人以民間互助會名義吸收資金,適渠等彼時欲投資瑞能科技公司之鋰鐵電池事業而欠缺資金,渠等為取得大量資金,經共同商討後決定仿效上開方式吸收資金,並決定以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對外招攬會員入會以吸收資金,旋於同年5 月20日起在屏東地區利用宣傳文宣、舉辦餐會、旅遊及透過會員介紹等方式,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會款)。嗣於同年10月間,王柏峰欲於高雄市承租房屋繼續經營上開互助會業務而認識姜志忠,並旋介紹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翁源駿、黃弘仁、張福居等人與姜志忠商談,告知姜志忠渠等以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對外招攬會員入會,將來會有大量資金,欲借助姜志忠投資不動產之專業,請姜志忠協助提供或分析投資案件,以賺取利潤,姜志忠乃決定加入渠等計劃,並建議渠等設立公司以便運作,王柏峰等人則答應於公司設立後,姜志忠為該公司之投資部執行長,每月領取2 萬元之薪資,若投資案件獲利則另有分紅。渠等計劃謀定後即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設立得億智公司(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並以張福居擔任董事長、姜志忠及黃慧婷擔任董事、翁源駿擔任監察人,經高雄市政府於96年11月12日核准設立。得億智公司設立後,王柏峰等人即於公司所在地點繼續經營、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共同繼續以得億智公司之名義對外宣稱得億智公司受託收受代付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之會費,並將會費從事不動產買賣、不良債權操作及鋰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獲利相當豐厚,加入互助會可享有高額獲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加入互助會,並約定依如附表
A 、B 、C 、D 所示之方案內容給付如附表A 、B 、C 、D所示之報酬,且由得億智公司出資印製「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以資宣傳,並由得億智公司出資印製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訂單(即客戶收執聯收據)、繳款收據(黃色)、入會繳款收據(藍色)、得標金收據、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申請得標金與續繳款互抵同意書、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變更入會申請書切結書、變更入會申請表切結書等文件,供會員入會或變更入會名義人時登載使用。翁源駿等人並僱用顏素樺、侯秀蓉及林美足(均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分別擔任公司會計、會計助理、人事行政及出納業務,依翁源駿等人之指示,負責製作收支日報表、應收會款、續繳會款、得標金明細表、獎金明細表、出納收支報表等相關資料、登錄入會會員資料加以建檔、收受、發放得標金及公司所有帳務之收支管理等業務。翁源駿另徵詢林春葉是否願擔任上開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允諾按月給與
2 萬元之報酬,林春葉為貪圖小利而應允之,決定擔任上開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並提供其分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申設之第1287****6727
8 號、第0595****7351號帳號之存摺、提款卡、印鑑章予得億智公司,供加入互助會之會員匯入款項之用。嗣後,王柏峰與翁源駿因故不合,王柏峰於得億智公司設立後不久即退出,由翁源駿接任總經理,為得億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繼續經營、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及尋找投資標的。再於98年10月間,張福居亦退出得億智公司,黃弘仁即徵詢其同母異父胞弟吳森彬(通緝中)之意見,是否願出名登記為得億智公司之董事長,吳森彬為每月3 萬元之報酬,允諾掛名登記為得億智公司之董事長,並提供其分別向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申設之第0009*** -*021096號、第1084****0-00000 號、0005*** -*005820號、0005*** -*138061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鑑章供得億智公司調度資金使用,得億智公司遂自98年10月16日起改由吳森彬登記為董事長、翁源駿及蘇良興登記為董事、姜志忠改登記為監察人,於同年11月3 日完成上開變更登記。99年12月間,林春葉向翁源駿表明不願繼續再擔任上開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然因翁源駿無法馬上尋得願意擔任會首之會員,遂央請林春葉讓其繼續使用上開帳戶,同時尋覓願意擔任會首之會員。於
100 年3 月間,翁源駿徵詢會員呂秀齡(97年間加入康乃馨互助會)是否願擔任上開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允諾按月給與3 萬元之報酬,呂秀齡為貪圖小利而應允之,並提供其分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申設之第1287****70317 號、2775****1394號帳號之存摺、提款卡、印鑑章予得億智公司,供加入互助會之會員匯入款項之用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翁源駿、姜志忠、葉炳材、楊能貴、黃弘仁、孫嘉澤、呂秀齡、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25 至19
3 頁、第217 至239 頁、第240 至268 頁;卷四第17至46頁、第47至63頁、第92至112 頁、第187 至203 頁、第203 至
209 頁;卷五第24至37頁、第38至47頁),復有附表四編號G-6 至G-10、附表六編號柒、附表七編號C-2-1 《列印內容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一第157 至188 頁》、附表九編號A-11-1、A4-3-4、附表十一編號Q11 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附表五編號E-5 《列印內容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一第70至154 頁》、附表九編號A2-2-6、A2-2-8、附表十編號016 、編號017 之文宣光碟、旅遊內容光碟、附表十一編號Q13 之黃金米倉計畫概要1 冊、附表二編號H5、附表五編號E-3 、附表七編號C-10、附表九編號A-11-5、附表十編號024-5 、附表十三編號P-1 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附表四編號G-4 、附表七編號C-1 、C-2-2 、C-2-4 、C-2-5 、C-9 、附表九編號A-11-4、A2-2-2、A2-3-3、A3、附表十編號024-3-1 、024-3-4 、024-3-18、024-6-1 、024-6-2 、024-9-4 、024-9-5 、024-9-6 、024-9-7 、024-9-8 、024-9-9 、024-9-10、024-9-15、附表十一編號Q02 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附表六編號陸、附表九編號A2-4-6、附表十一編號Q04 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訂單、附表七編號C-4 、附表八編號B-10、附表九編號A-11-11 、A2-4-6、附表十編號024-1-34、附表十一編號Q02 至Q04 之繳款收據、附表七編號C-2-2 、附表十編號024-3-8 、附表十一編號Q02 至Q04 之入會繳款收據、附表十一編號Q02 至Q04 之得標金收據、附表七編號C-2-4 、C-2-
5 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申請得標金與續繳款互抵同意書、附表七編號C-2-5 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變更入會申請書切結書、附表七編號C-9 之變更入會申請表切結書、附表九編號A7之得億智公司會計帳及會員名冊組織圖光碟各1 片《會計帳內容之列印資料見原審外放卷,共4 卷》、附表四編號G-3、附表七編號C-2-2 、C-2-4 、C-2-5 、附表九編號A17 之
①、A-11-8、A2-1-3、A2-2-5、A4-1-7、A4-1-8、附表十一編號Q12 之③之姜志忠等人之名片及匯款帳戶名片、附表十編號01之①、③、編號03之林春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1287****67278 號帳戶存摺26本及未登摺交易清單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第059****07351號帳號帳戶
2 本及及未登摺交易清單1 份、附表十編號02、編號04、編號012 之呂秀齡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1287****70
317 號帳戶存摺29本及歷史交易明細表、未登摺交易清單各
1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第2775****1394號帳戶存摺10本、網路銀行匯款憑證2 個、附表十編號05之②、附表十一編號Q18 之㈢、②之吳森彬之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第0009*** -*021096號帳戶存摺2 本、附表十編號08、編號01
0 、編號011 之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福居之印章各1 枚、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森彬之印章各
1 枚、翁源駿、吳森彬、呂秀齡之印章各1 枚、附表一編號J-1 、J-2 、附表二編號H-1 、H-2 、附表三編號F-1至F-2、F-4 至F-7 、F-9 至F-13、附表四編號G-5 、附表五編號E-1 、E-2 、附表七編號C-2-2 至C-2-5 、C-3 、C-5 至C-
9 、C-12、C-13、附表九編號A15 之⑤、A23 、A24 、A26至A30 、A-7-1 、A-11-2、A-11-6、A-11-7、A-11-9、A-11-10 、A-11-12 、A5、A6、A8至A10 、A2-1-1、A-1-2 、A2-1-4、A2-2-1、A2-2-3、A2-2-4、A2-2-7、A2-2-9、A2-3-1、A2-3-2、A2-3-4至A2-3-7、A2-4-3、A2-4-7、A2-5-1、A2-5-2、A2-5-4、A2-5-7至A2-5-12 、A4-2-1至A4-2-4、A4-3-1、A4-3-2、A4-3-5、A4-4-1、A4-4-6、A4-1-3、A4-1-4、A12 、附表十編號014 、015 、編號024-1-1 至024-1-33、編號024-1-35至024-1-47、編號024-12-1至000-00-00 、附表十一編號Q01 、Q06 至Q08 、Q01 、Q15 、Q16 所示之電磁紀錄、文件資料、現金等物扣案為憑,及高雄市政府102年8 月2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25**** 900號函檢送之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宗影本1 份(屏東地檢署
102 年度他字第776 號卷第65至114 頁)、林春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1287*** -*67278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第0595*** -*7351號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屏東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776 號卷第116 頁及外放卷;原審卷五第108 至114 頁、第120 頁及外放卷)、林春葉之屏東郵局第0071*** -*069852號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原審卷五第149 至153 頁)、吳森彬之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第0009*** -*021096號、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第1084* -***557-9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第0005*** -*00582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第0005*** -*138061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原審卷五第121 至133 頁、第141 至148 頁、第155 至169頁;卷六第8 至42頁)、呂秀齡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1287*** -*70317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第2775*** -*1394號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原審卷七第8 頁及外放卷、第49至143 頁)在卷可稽,上開事實自堪認定。從而,起訴書認被告姜志忠等人先於96年11月12日設立得億智公司,再創設康乃馨互助會乙節,顯與卷證資料不符,尚有誤會。再者,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翁源駿、黃弘仁與案外人張福居、王柏峰、盧復興等人乃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創始成員;被告葉炳材、楊能貴、姜志忠、孫嘉澤、翁源駿、黃弘仁與案外人張福居等人則為得億智公司之創始成員(被告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翁源駿、黃弘仁及姜志忠等下稱被告葉炳材等創始成員),亦堪認定。
㈡證人楊能貴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係於96年
10月間創立,與得億智公司設立時間為同一時間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9頁反面),與證人黃弘仁、孫嘉澤2 人所述康乃馨互助會約於96年5 、6 月間創立(見原審卷四第50頁、第96頁)乙節,二者固有出入,然本院審酌證人黃弘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之所以叫康乃馨,是因為在2007年5 月成立」乙語(見原審卷四第50頁),且扣案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廣告文宣封面上確有記載「7500」、「96.05.20~98.12.31 」字樣,此有附表七編號C-2-
1 之扣案文宣可證(列印內容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一第157 至
188 頁),堪信證人黃弘仁所述內容與事實相符,足以採認,故本院認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成立時間為96年5 月20日。
另證人翁源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是王柏峰、葉鼎南(即葉炳材)、張福居、孫嘉澤成立康乃馨互助會,成立一年後我才加入」、「當初最早開始是張福居董事長,王柏峰總經理」、「當初的總經理不是我,我只是會員而已,我在那邊出入一年多,我才進去得億智公司(接總經理)」、「我承接之後的董事長是張福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6 、12
7 、147 頁),依其所述內容,意指其係於97年5 、6 月間以後進入得億智公司擔任總經理乙職,然證人翁源駿於同日審理時證稱「當初成立得億智公司的狀況模模糊糊了…」、「康乃馨互助會比得億智公司早成立一年多」(見原審卷三第127 、147 頁)等語,而依卷內客觀證據顯示,康乃馨互助會係於96年5 月20日成立,得億智公司則於同年11月12日設立,二者相距約半年,證人翁源駿卻認為二者成立時間差距一年多,顯見其此部分之記憶已因時間長遠而有所模糊,自難遽信。本院參酌:⑴案外人王柏峰先與葉炳材等人創立康乃馨互助會,之後欲借重被告姜志忠之投資專業,而邀姜志忠擔任日後成立之得億智公司投資部執行長乙節,業如前述;⑵證人顏素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得億智公司設立時,其就在公司擔任會計,一進去的時候就有零零散散的續繳(會)款要收,那時公司幹部是葉鼎南副總(即葉炳材)、楊能貴副總、翁源駿總經理…」、「因為剛進去公司的時候,辦公室還在整修中,原本的網咖招牌還在,我們進去時的設備只有一台電腦,也只有一樓可以使用,樓上都還在整修。」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87 、198 頁);綜上,堪信案外人王柏峰於得億智公司成立之初,仍然擔任得億智公司之總經理,然旋由同案被告翁源駿接任總經理乙職,換言之,案外人王柏峰於得億智公司設立後不久即退出,由翁源駿接任總經理。至於證人楊能貴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6年左右與翁源駿、孫嘉澤、王柏峰創立合會,那時候孫嘉澤拿到鋰鐵電池欠缺資金,所以創立合會。」、「(是否知道翁源駿在合會裡面擔任何工作?)剛開始翁源駿是董事,王柏峰是總經理,半年後翁源駿變總經理,王柏峰退出。」、「其實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跟得億智公司只是一體兩面,互相依存。」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7頁反面至19頁),依證人楊能貴之證述內容,其主觀上認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跟得億智公司是一體兩面,故於回答「翁源駿在合會裡面擔任何工作?」時,將二者混為一談而答稱:「剛開始翁源駿是董事,王柏峰是總經理」(按同案被告翁源駿於得億智公司設立時擔任董事,而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剛成立運作之初迄本案查獲時並無會員達到董事之職階),則證人楊能貴所述「半年後翁源駿變總經理,王柏峰退出。」乙語,自不能解為同案被告翁源駿係在得億智公司設立半年後接任總經理之意,附此敘明。再者,同案被告翁源駿復供稱其於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成立一年後才加入互助會會員等語,固見前述,意指其並非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然其所述與證人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均證述翁源駿係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乙節不符(見原審卷三第240 頁;卷四第17頁反面、第93頁),本院審酌證人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均證述其本身亦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見前述),衡情並無虛構上情之必要,故認同案被告翁源駿亦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
㈢至被告楊能貴辯稱:伊並非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創始成員(原
審卷八第94頁、卷九第177 頁反面、卷十第77頁),被告黃弘仁亦辯稱:其在同案被告孫嘉澤、楊能貴、翁源駿等人成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後約6 個月才加入,並非創始會員云云(原審卷九第179 頁、卷十第105 頁)。惟被告楊能貴於調詢時先供稱:約於96年4 月間,我的朋友孫嘉澤表示桃園有個互助會組織不錯,我們便前往桃園加入匯鉅互助聯誼會,當時也同時認識了葉鼎南與翁源駿。96年10月間孫嘉澤、葉鼎南(即葉炳材)、翁源駿,黃弘仁、王柏峰(已退出)、姜志忠及我等人便在高雄創立康乃馨互助會,為了便於將康乃馨互助會所吸收的資金進行投資,也同時設立得億智公司等語(偵二卷第15頁背面),已自承創立康乃馨互助會之情節(按康乃馨互助會應為96年5 月創立,已如前述),核其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其係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創始成員(原審卷四第17頁反面)相符,其嗣後翻異已不足取;再就扣案獎金明細表中(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38頁),黃弘仁早於96年9月1 日起即與翁源駿、吳森彬等人支領獎金,此乃得億智公司設立登記之前,顯見其為康乃馨創始會員無誤;更參照前開黃弘仁明確證述:「之所以叫康乃馨,是因為在2007年5月成立」等語,可見黃弘仁確參與康乃馨互助會創設,否則如何得知此情;另本院參酌證人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楊能貴、黃弘仁均係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見原審卷四第93、94、96頁),基於證人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其本身亦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衡情並無虛構上情之必要;又證人姜志忠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王柏峰等人成立合會約半年之後,找伊租房子,並向伊說以後合會有錢後請伊幫忙找案子投資,當時有張福居、翁源駿、孫嘉澤、黃弘仁、王柏峰及二位副總(按即楊能貴、葉炳材)找伊等情(見原審卷三第221 頁反面、第223 頁反面),亦核與證人孫嘉澤所述相符,故本院亦認被告楊能貴、黃弘仁均為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始成員,併予敘明。
㈣得億智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此有得億智公司
設立登記表2紙附卷可按(見屏檢102他776號卷第69、85頁),而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謂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銀行法第2 條定有明文。顯見,得億智公司並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其自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並無疑義。又得億智公司之設立目的,在於運用康乃馨互助會招攬會員取得資金,藉以投資不動產、不良債權、及鋰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乙節,為被告姜志忠等人及同案被告翁源駿所坦認(見原審卷三第125 至193 頁、第217 至
239 頁、第240 至268 頁;卷四第17至46頁、第47至63頁、第92至112 頁),亦有前揭「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扣案為憑,洵堪認定,業如前述。而據同案被告翁源駿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會首的帳戶存摺、印章等物均由得億智公司之財務長保管,會員所繳之會費匯入會首之帳戶,實際上即由得億智公司取得,得億智公司的資金來源就是康乃馨互助會的會款,康乃馨互助會的會款越多,等於得億智公司可運用的資金越多,投資事業就會越順利等情(原審卷三第188 、190 頁);共同被告姜志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王柏峰等人成立合會約半年之後,找伊租房子,並向伊說以後合會有錢後請伊幫忙找案子投資,當時伊建議成立一家公司來整合、管理投資案等情(見原審卷三第221 頁反面、第223 頁反面);共同被告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葉鼎南(即葉炳材)原先在桃園匯鉅擔任互助會行政副總,伊在屏東得到訊息自己到桃園瞭解才認識葉鼎南,並且加入,後來得知該合會並不實在就退會。葉鼎南就透過張福居邀伊找翁源駿、黃弘仁,當時已經接觸瑞能投資鋰鐵電池。」、「因為要另起爐灶時,同時也出現了瑞能投資案,而且合會資金需要法人連帶背書,專業責任保人也需要法人,所以才成立得億智公司。」等語(見原審卷四第96頁);共同被告葉炳材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得億智公司成立之目的就是為了要運用康乃馨互助會取得的資金加以投資等(見原審卷三第267 頁);綜合上開共同被告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葉炳材等創始成員成立得億智公司之目的,一方面係為了以法人名義投資瑞能科技公司,另方面亦係藉由以公司名義擔保互助會會員均能取回其繳付之會款之方式取信民眾,藉以擴大吸金規模,進而順利取得投資所需之資金,使渠等之投資事業順暢之情節明確。
㈤被告姜志忠等人固辯稱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模式與民法
規定之互助會相仿,係改良式之互助會,並無違法之處云云。惟按合會(即一般民間所稱「互助會」)為民間經濟互助之組織,向來以習慣法之型態存在,對於民間資金流通,促進民間經濟活動之發展,多有助益。但因其制度內容不盡明確周延,亦因型態參差而不無流弊,故民法債篇斟酌其制度內容,於88年4 月21日增訂合會專章,以為民間小型資金流通融通之適用規範。是以合會制度固可認係銀行法第29條第
1 項之除外規定,然若僅具合會之名,卻不符合民法合會之規範內容者,自應認係遂行非法吸金之脫法行為,適用銀行法予以規範(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979號判決參照)。經查:
1.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並非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⑴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會員得標後扣除已到期之服務費,領回
事先與會首(實係得億智公司,詳後述)所約定之固定報酬及獲利,即可脫離獲利了結等情,已為被告姜志忠等人所自承,並經證人顏素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四第
195 頁),此與一般互助會得標後(俗稱死會)仍須繼續繳款之情不同,顯與互助會之互助本質相悖離。蓋依一般互助會之運作原理,得標者所取得之會款乃其餘會員(含會首)所繳付之當期會款,其後再分次連同標金(即標息)繳還次期得標者至終結為止,始得互助之意,若得標後即脫離互助會,不再負繳納會款之責,則次期得標者所取得之會款,已不包括前期之得標者所繳,僅係自身所繳會款之返還而已,且其賺取之標金(即利息)復全為會首(即得億智公司)所支付,如何能有互助之性質,無非掛羊頭賣狗肉耳。質言之,上開康乃馨互助會與民法之合會具有互相協助籌集資金、儲蓄及賺取利息功能之共同經濟目的,其本質在於特定會員間互助之功能,大相逕庭,實已喪失互助會最主要之各會員間「互助」及「籌資」之功能。
⑵立法者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遂於民法第709 條之2 第1
項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以限制會首及會員之資格。其立法之意旨,即在於避免合會經營之企業化,致造成鉅額資金之集中,若運用不慎,將有抵觸金融法規之虞。查:
①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參加會數,迄本案查獲時止共11萬4319
會,此經證人顏素樺證述明確(見原審卷四第198 頁反面、第199 頁),亦有扣案之得億智公司公會系統組職圖首末頁影本在卷可佐(見偵一卷第71至74頁),其會數之數量顯屬龐大。
②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員需將會款匯入同案被告翁源駿所指
定之會首所提供之帳戶,或親自至得億智公司繳付會款,收到現金後就存入會首提供的帳戶,就算是得億智公司的資金。得億智公司的資金來源都是合會(康乃馨互助會)。康乃馨互助會開標完3 日內收款,第5 天才付款,第5 天之後就要製作得標金明細,經由主管葉炳材簽核就可以付款等情,此經證人即得億智公司總會計顏素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四第189 頁反面、第190 頁、第203 頁);證人翁源駿於原審審理時亦坦認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會首的帳戶存摺、印章等物均由得億智公司之財務長保管,會員所繳之會費匯入會首之帳戶,實際上即由得億智公司取得等情,亦如前述;此外,依扣案之得億智公司會計系統歷年合會金應收款總額、得億智公司會計系統歷年發出得標金總額之記載,得億智公司將與康乃馨互助會帳務無關之「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 瑞能」、「預付利息- 碧紅街」、「預付票據」、「預付稅款」、「進貨- 電池一批」、「進貨- 電池SB1230」、「進貨- 電動車」、「進貨退出- 電池SP1220」、「進貨退出- 電池SP1230」合併記載(見原審卷四第237 至
240 頁),足見得億智公司並未將互助會之會款與公司帳分開列帳管理,而係以得億智公司資產視之。綜上,得億智公司之資金來源即係康乃馨互助會之會款,且得億智公司收取上開會款之後,加以投資運用,會員得標後再由得億智公司付出得標金,得億智公司復將康乃馨互助會之帳務與公司之帳務合併記載,足見得億智公司全權支配收受會款、分配得標金及決定會款運用。
③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會首,僅是擔任名義上之會首,並提供
其所有之金融帳戶交予得億智公司保管並供會員匯款使用,毋需參與會務,如收取會費、協助開標、通知何人得標等事宜,業經被告即名義上會首林春葉、呂秀齡分別於高雄市調處詢問及原審審理時坦承在卷(見偵一卷第157至158頁;原審卷四第205至206頁),而會員所繳之會費匯入會首之帳戶,實際上即由得億智公司取得,會員得標後再由得億智公司付出得標金等情,亦如前述,堪認被告林春葉、呂秀齡僅是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掛名會首,本案康乃馨之實際上會首乃為得億智公司,此亦為證人葉炳材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67 頁反面),足見渠有規避民法第709 條之
2 第1 項規定之意,脫法意圖明顯。④被告等於招攬互助會會員時,均會告知會員得億智公司係合
法投資公司,會員繳交之會款係委託得億智公司代收管理進行理財投資案,可長期獲利等情,此有扣案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文宣本附卷可稽(見前述);再者,本案康乃馨互助會制訂獎勵制度足以利誘會員加碼投資或積極招攬新會員,當會員隨招攬入會之會數增加,即依序晉升「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總監、董事」等職階,每招攬一名新會員則依職階抽取不同額度之獎金,績優者另行享有國內外旅遊招待、電動機車之鋰鐵電池、平板電腦等獎勵,此有附表一編號J-2 、附表三編號F-9 、F-10、附表七編號C-2-2 、附表九編號A23 、A27 、A-11-6、A-11-10 、A-10、A2-2-8、A2-3-5、A2-5-1、A2-5-12 、A4-2-3、附表十一編號Q01 所示之獎金明細表15張(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一第2 至16頁)、獎金計算表(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一第40、41頁)、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獎金表憑證(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一第56、57頁)、旅遊及獎金公告4 張(影本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二第5 、6 、16、19頁)、康乃馨獎金表1 本、續繳獎金資料1 本、墾丁夏拉旅店住宿券1 張、行政公告資料5 張(見偵一卷第57、87至88頁)、黃金米之旅光碟1 片、獎金領取明細1 冊、贈送電動機車之鋰鐵電池名冊1 包、嘉義之旅優惠明細1 冊、獎金表1 冊等物扣案為證,均為被告姜志忠等人所不爭執(原審卷二第136 頁、第176 頁),顯見被告姜志忠等人係以訂立業績獎金、招待旅遊、贈送物品等手法,激勵會員或其下線招攬會員並繳納款項予得億智公司,藉以招攬不特定人入會,此與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大不相同,實係以企業化經營之方式招攬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會員,並運用渠等向會員收取之會款,藉以投資獲利。
2.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立法意旨為:經營收受存款,屬於金融機構之專業,為現代國家銀行業務之常軌,良以金融機構之功能,在溝通儲蓄與投資,並使社會資金獲得有效之利用,而政府為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確保金融政策之貫徹,對金融機構宜有相當之管理,如聽任非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務,極易導致擾亂金融秩序,危害社會大眾。惟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 項(嗣經修法刪除)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揭諸甚明,是本案假借參與互助會繳納會費再由法人公司代為收付投資運用,並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詳後述),其利用民眾渴望運用資金之心理,以高利吸收資金,再將資金投資運作,可謂嚴重違反法律規範,逃避法定金融檢查制度,具高度財務與金融失序之風險性,自屬上揭法律所規範禁止之範疇。
3.綜上,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僅係利用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之名義,不僅其運作方式與民法合會(或民間互助會)不同(無死會),其實質意義亦不相符,並非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或其改良,自難認被告姜志忠等人向會員收取之會款,係屬「代收會款」之行為。實則,就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員而言,其僅係每月繳納固定會費,再於得標時一次領回其前所繳會費及標息,與銀行經營之零存整付存款業務何異。進一步言之,被告姜志忠等人以企業化經營之方式招攬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會員,並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以運用渠等向會員收取之會款,藉以投資獲利,考其實質乃為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立法意旨所欲規範之行為,自應認被告姜志忠等人向會員收取會款並給付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行為,係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稱之視同「收受存款」業務無疑。
⒋再者,扣案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
會」之廣告文宣係由得億智公司出資印製,此經被告黃弘仁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在卷,且為其餘被告所不爭(見原審卷十一第140 頁背面),而細觀上開廣告文宣內容,其記載「何謂公司互助聯誼會」?「由公司負責管理的互助會,由公司負責轉投資,幫會員謀取利潤,再將利潤轉為利息方式分發給會員稱之為公司會」等語(見廣告文宣內頁),此外,上開廣告文書封面除記載「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文字外,另以「得億智投資開發(股)公司」之公司招牌為明顯背景(見廣告文宣封面),客觀上已足以使社會大眾認定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係由得億智公司經營、管理之互助會。再者,扣案之合會簿亦係由得億智公司出資印製,是從互助會會員繳納的服務費撥款印製的,因招攬互助會而舉辦的餐會、旅遊費用由得億智公司支出,此經被告葉炳材、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在卷,且為其餘被告所不爭(見原審卷十一第138 頁、第140 頁背面),而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4-1-17 、24-1-42 所示之進貨簿、合會簿簽收表等資料,其左上角均有印製「得億智投資開發(股)公司」之字樣;依扣案如附表九編號A-11-7、A-11-10 所示之得億智公司行政公告資料所示,得億智公司重申「公司櫃台拒收現金,拒支出現金,多利用銀行匯款系統,請各位提供帳號方便匯款作業,否則公司謝絕加入合會」,並公告自100 年
6 月1 日起「公司匯款帳號,由林春葉變更為會首呂秀齡」,及「逾期金:續繳款未依規定於三日內繳清者,每逾期一天一會80元,公司將於得標時,自動扣除逾期金後才匯款至個人帳戶。」此均有該物品扣案為憑(見原審卷四第246 、
248 、251 頁);綜上,足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確係由得億智公司經營、管理之互助會。換言之,本案實係由得億智公司對外經營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昭然可見。縱然康乃馨互助會成立在前,惟其互助會係持續運作至查獲時,並由得億智公司經營管理,已如上述,辯護意旨徒以得億智公司之成立在後,二者屬分立組織云云,即認其並非實際會首云云,毫無足取。
㈥被告姜志忠等人復辯稱: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等語。然查:
⒈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之立法意旨,係鑑於以違法吸收資
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之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是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惟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既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此與刑法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並不相同,亦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本質上亦有差異;又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顯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參考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則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足使違法吸金行為滋長,以為判定,用資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否則銀行法上開相關規範,勢必形同具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4609號、4979號、
102 年度台上字第4459號判決意旨參照)。⒉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模式如下:每組合會由24名會員及
1名會首(即林春葉或呂秀齡)組成,每會金額1萬元,為期25個月,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得億智公司並發給合會簿予會員收執,每組合會之標息、會費固定,自96年5月20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標息為2,500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500元,自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2月28日止標息為2,200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800元,自100年3月1日起標息調降為2,1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900 元,此有附表七編號C-2-
1 所示之「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文宣本3 本(見前述)、附表七編號C-2-2 所示之公告1 紙(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二第8 頁),而依扣案之文宣本記載之內容,康乃馨互助會又分為每位會員參加1 會(即散會)、每位會員參加6 會、每位會員參加12會及每位會員參加24會(即全車)等四種方案,此均為被告姜志忠等人所不爭執(原審卷二第136 頁、第176 頁),自堪認定。
⒊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標息自96年5 月20日起迄至98年12月31
日止標息為2,5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500 元,自99年1月1 日起至100 年2 月28日止標息為2,2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800 元,自100 年3 月1 日起標息調降為2,1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900 元,以計算標息而言,得億智公司調降標息即代表會員得取得之利息(即報酬)較低,從而,若以標息2,100 元為計算之基準,即可以推論會員於標息2,20
0 元、2,500 元之期間得取得之利息(即報酬)均較標息2,
100 元之期間為高,故本院即以標息2,100 元為計算基準。再者,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會員於起會第1 個月,每位會員除需繳交會費外,尚需預付25期管理費5,000 元(即每期200元),而上開每期200 元之管理費亦應算入會員之成本,此經被告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陳證在卷,亦為被告姜志忠等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十一第141 、142 頁),亦核與附表七編號C-2-3 之本案康馨互助會招攬會員資料(說明書)所示,其上記載:「一個月賺1900的利息,用多少賺─用7900來賺。所以一個人就是賺2 分4 多的利息。」等語相符(見偵三卷第35頁),則以標息2,100 元計算時,實應以標息1,90
0 元為計算基準。⒋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方案A (即散會),若以標息(報酬)19
00元計,其實際年報酬率為19.30%至176.74% ,方案D (即全車),若以標息(報酬)1900元計,其實際年報酬率為43.23%,而方案B 、C 之實際年報酬率均會較方案A (即散會)為高,此經鑑定證人即台灣銀行中級襄理陳若龍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十一第84、85、147 頁)。則依上開⒉所述,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於標息為2,200 元、2,500 元之期間,方案A (即散會)之實際年報酬率之最低、最高比率分別較19.30%、176.74% 為高,方案D (即全車)之實際年報酬率則較43.23%為高,而方案B 、C 之實際年報酬率均會較當時之方案A (即散會)為高,堪以認定。
⒌依卷附之臺灣銀行公告存(放)款牌告利率所示,自96年1
月1日起迄101年1月1日止,一年至未滿二年期間之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最低為年息0.795%,最高為年息2.76% (見原審卷十一第9 至69頁),則縱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方案A 之最低報酬率為19.30%為比較基準,仍顯然較年息0.795%高出甚多(高達24.27 倍)。再參酌民國96至97年間(0000-0000年)陸續已發生全球金融危機,美國更持續進行非常規貨幣政策(QE),財政金融陷於不安,我國係小型開放經濟體,經濟狀況深受全球經濟成長榮枯影響,中央銀行為免銀行曝險維持金融穩定,採行低利率貨幣政策至今,此乃眾所皆知之事實,可認上開康乃馨互助會所給付之標息,參酌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確有顯著之超額,被告姜志忠等人所辯本案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標息與本金顯不相當等語,顯難採信。
⒍另被告姜志忠等人復辯以我國民間互助會之利率多少,並無
相關實證研究,自難以與本案康馨互助聯誼會之利率相互比較等語,然本院業認本案康馨互助聯誼會並非為民法之合會(或民間互助會)之改良合會,自無從以我國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與本案之康馨互助聯誼會之利率加以比較,而為有利於被告姜志忠等人之認定。再者,依前揭附表七編號C-2-3 之本案康乃馨互助會招攬會員資料(說明書)所示,其上記載:「一個月賺1900的利息,用多少賺─用7900來賺。所以一個人就是賺2 分4 多的利息。」等語(見偵三卷第35頁),亦足見本案被告葉炳材等人對外招攬互助會會員時,係以每月投資7900元得賺取1900利息,利息(月息)高達2 分4 (若以1900÷7900=0.2405,即24.05%)之說詞,亦即彼等係讓不特定人相信若加入互助會,每人均有可能於第二期即得標而賺取上開高額利息,以此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會員,而非讓不特定人相信若加入互助會,如於最後一期得標,僅能賺取些微利息(月息)(若以證人陳若龍計算結果,月息為1.61% ,見原審卷十一第147 頁),附此敘明。
㈦法人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罪,其行為人處罰範圍:
⒈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規定,法人犯前2 項之罪者,處罰
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應論以同法第
125 條第1 項之罪,其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者,均成立共同正犯。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6006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法人犯銀行法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時,所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指實際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之法人負責人(即公司法第8 條所定之負責人),若法人負責人未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者,以及其他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人員,雖不具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如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該罪之正犯。辯護意旨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僅處罰參與決策之核心管理階層人員云云,無視上開法律明確規定,均不足取。
⒉再得億智公司係法人組織,其內部除董事外,並有總經理(
翁源駿)、財務長(黃弘仁)、投資部執行長(姜志忠)、業務副總(楊能貴)、行政副總(葉炳材)等,乃至於康乃馨會員因達成招募業績而升任之總監、處長等職務之分設,已經各被告供明在卷,則得億智公司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吸收資金進而從事投資活動,非合眾人之分工無以完成。而同案被告翁源駿於原審審理時已證稱:「一開始孫嘉澤、黃弘仁、姜志忠及伊是決策小組,有開會決定投資標的,前面是大家共識,後來是孫嘉澤自己決定」、「公司若要決定投資標的,會由伊、兩位副總(指楊能貴、葉炳材)、執行長(即姜志忠)、孫嘉澤、黃弘仁出席決議」、「若要動用康乃馨互助會(按即得億智公司)的資金時,至少要經過兩位副總,還有管錢、財務的人,之前是黃弘仁及孫嘉澤都會簽名」、「若要動用得億智公司的資金時,姜志忠有時候會簽名」、「標金是由總監會議決定」等語明確(原審卷三第139 、
173 、174 頁);而被告姜志忠於調詢時即供稱:「(得億智公司資金動用程序?)總經理可決定5 萬元以內小額資金之動支,5 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內的資金需2 位董監事簽名代表審核通過,50萬元以上資金屬於投資案,其動用需經由投資審議委員會成員即2 位董事吳森彬及翁源駿、我及2 位副總決議通過,始可動用」、「(前揭會首提供的4 個帳戶經常有大筆款項流入前述公司係由何人指示?)經得億智公司投資審議委員會成員即2 位董事翁源駿及吳森彬、我及2位副總決議通過而匯款投資,均有相關合約書或會議紀錄」等語(偵一卷第212 、214 頁),再觀諸扣案得億智公司會議紀錄內容所示,得億智公司內部定時召開事業團隊會議、總監會議、處長會議等(偵三卷第61-73 頁、原審證物影本卷第111-135 頁),與會者均得對公司業務提出意見,足見得億智公司或康乃馨互助會內部包括會務及投資等業務管理係採行合議制,並有相當之決策過程,並非個人所得獨斷至明。被告姜志忠等辯護人均以渠並無最後決定權,推託係由同案被告翁源駿決策云云,且被告姜志忠於原審亦改稱已忘了為何為如上供述;並稱無審議委員會存在,係伊稱跟著翁源駿講云云(原審卷三第232 頁),惟翁源駿並未於調詢中供承相同內容,其所辯顯係臨訟更異,並不足取。
㈧被告姜志忠等各人之參與行為:
⒈得億智公司管理成員之認定⑴依扣案得億智公司100 年5 月31日事業團隊會議所示,該次
會議出席人員計有同案被告翁源駿及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蘇良興、朱證龍、葉炳材(即葉鼎南)、姜志忠及楊能貴等人(影本見偵三卷第71-72 頁),上開被告亦坦認曾參加該次會議無誤(除姜志忠、蘇良興否認外,但不可採,後述),觀諸該次會議內容,各人發言均係關於得億智公司之會務及投資等業務內容,渠等顯均係管理決策成員,否則豈為「事業團隊」,至堪認定。此參以翁源駿於原審亦證稱:「我擔任總經理時,得億智公司的核心幹部有兩位副總、(另)一位是黃弘仁、一位是孫嘉澤,就這幾個人負責決策」「一開始孫嘉澤、黃弘仁、姜志忠及伊是決策小組,有開會決定投資標的,前面是大家共識,後來是孫嘉澤自己決定」、「公司若要決定投資標的,會由伊、兩位副總、執行長(即姜志忠)、孫嘉澤、黃弘仁出席決議」、「若要動用康乃馨互助會(按即得億智公司)的資金時,至少要經過兩位副總,還有管錢、財務的人,之前是黃弘仁及孫嘉澤都會簽名等語(原審卷三第139 、149 、173 、174 頁),亦足肯認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楊能貴、葉炳材(即2 名副總),確屬管理成員無誤。
⑵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朱證龍等
人自96年10月起即按月領取薪資2 萬元、2 萬元、3 萬元、
3 萬元、3 萬元、2 萬元,此有附表十編號24-1-31 之96年10月、11月薪資表及薪資簽收單扣案為證(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66至67頁),亦為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朱證龍等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被告姜志忠雖否認領取固定薪資,辯稱其與翁源駿等人約定薪資係以投資標的獲得利潤之百分之20,若投資標的未獲利,則無分紅云云,不惟與其於調詢供述未符(偵一卷第211 頁),更與扣案薪資表等不符,難以採信。
⑶再同案被告翁源駿於100 年1 月初決定將康乃馨互助會之會
員所繳納之會款,其中供發放獎金使用之餘額,由同案被告吳森彬之陽信銀行岡山分行第10*** -***557-9 號帳戶內簽發面額各50萬元之支票充當紅利,合計同案被告翁源駿取得
3 張支票(票號AD0000000 、AD0000000 、AD0000000 ,提示人翁世育為翁源駿之子)、被告姜志忠取得1 張支票(票號AD0000000 ,在姜志忠設於台灣中小企銀帳戶內提示)、被告楊能貴取得1 張支票(票號AD0000000 ,提示人邱嘉玲為楊能貴之妻)、被告黃弘仁取得2 張支票(票號AD000000
0 、AD0000000 ,本人提示)、被告林春葉取得1 張支票(票號AD0000000 ,本人提示)、同案被告吳森彬取得2 張支票(票號AD0000000 、AD0000000 ),此經證人翁源駿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46 、171 頁),亦為被告楊能貴自承在卷(原審卷六第147 頁反面至148 頁),復有同案被告吳森彬之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第10*** -****57-9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前揭支票影本10張、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陽信岡山字第1040007 號函
1 紙、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4 年4 月9 日104忠法查密字第09886 號函附之開戶資料1 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4 年4 月14日元作服字第1040004217號函附之開戶資料1 份、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行104 年
4 月21日合作屏存字第1040001282號函附之開戶資料1 份、台灣銀行岡山分行104 年4 月16日岡山營字第10400013221號函附之開戶資料1 份、翁世育之戶籍資料1 份附卷足憑(原審卷五第155 至169 頁;卷六第47至56頁、第58頁、第10
2 至103 頁、第106 至107 頁、第131 至132 頁、第133 至
135 頁、第198 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則50萬元數目非少,被告姜志忠、黃弘仁、楊能貴、林春葉若非參與得億智公司業務甚深,何以能獲同案被告翁源駿個別發放獎金,亦甚顯明。
⒉被告姜志忠部分⑴被告姜志忠於得億智公司97年11月設立時原擔任董事,再於
98年10月16日改登記為監察人,有該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在卷可憑(原審卷七第14-16 頁),自為公司法第8 條第1項之法人負責人,再依扣案得億智公司「董事階責任與義務條款」規定,公司董事享有公司分紅,並得參與公司經營(原審證物影本卷第120 頁,見第1 條),足見被告姜志忠確有得億智公司之經營權無誤;再被告姜志忠係擔任該公司投資部執行長,負責不動產投資、規劃,已為渠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三第22頁),亦有名片扣案可稽(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二第1 頁),而得億智公司取得康乃馨互助會會員繳付之會款後,用以投資不動產、不良債權,亦如前述(本判決第35-36 頁),則堪認被告姜志忠所為即係負責經營、管理得億智公司吸受資金後之投資業務無誤。雖被告姜志忠辯稱其並未參與得億智公司之投資決策云云,惟得億智公司投資業務係共同決策,已經同案被告翁源駿證述如前(本判決第48-4
9 頁),且被告姜志忠於調詢時已自承:「得億智公司有轉投資瑞能及長利公司(即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利公司),得億智公司派遣我、董事兼總經理翁源駿及董事蘇良興在瑞能公司擔任得億智公司的法人代表,且得億智公司派遣我及翁源駿在長利公司擔任得億智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我係得億智公司投資部執行長,所以我及翁源駿負責管理得億智公司投資瑞能及長利公司獲利情形」、「我主要係負責投資業務之管理,翁源駿投出投資案,即交由我進行初審,我認為提案不錯就交由投資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通過,再由我或總經理翁源駿與投資對象接洽相關細節洽訂合約,以得億智公司投資阿公店土地為例,阿公店土地投資案是由翁源駿提出,經我認為投資前景不錯,才會提到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再由我或翁源駿與阿公店土地地主洽購土地的買賣條件及金額等合約事宜,訂約後,由我或翁源駿指示得億智公司會計付款」、「(得億智公司投資標的係由何人決定?)不動產部分都是以我的意見為主,得億智公司一開始投資都會口頭上召集審議委員會,成員即2 位董事翁源駿及吳森彬、我及2 位副總決議通過而匯款投資,但後來投資都是大家口頭討論,再由翁源駿作最後決定,所以就沒有確實召集或召開該審議委員會,都只是我們大家坐下來談一談就算了,沒有正式運作及會議紀錄(偵一卷第210 、215 、276 頁);此核與證人楊能貴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在公司期間所聽到的投資案,都跟姜志忠、翁源駿、孫嘉澤、黃弘仁有關,但到底是誰決定、主導,伊不清楚」、「在公司有參與投資的人,是姜志忠、孫嘉澤、黃弘仁、翁源駿,至於每個人負責的投資項目是哪一樣,我不清楚」等語(原審卷四第22、42頁),就被告姜志忠確實參與得億智公司決定投資標的乙事,亦甚明確,則被告姜志忠嗣後翻異,已無足取。
⑵被告姜志忠嗣雖僅承認曾經手得億智公司購買高雄市○○○
路000 號、428 號房地(土地座落北金段1101、1101-1、1101-2地號)以及台南市安南區自辦市地重劃案等投資業務(偵二卷第182 頁),惟此與其前開供述岐異,核諸被告姜志忠在得億智公司自97年10月成立前即按月支領薪資,已如上述,豈有僅零星參與2 次投資即得長期按月支領月薪之理。
復觀諸卷內台南市安南區自辦市地重劃土地契約書所載,亦係由被告姜志忠本人與台灣先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簽立(偵三卷第98-1頁),辯護人固辯稱被告姜志忠僅受翁源駿指示,僅係人頭云云,惟上開土地開發案既係得億智公司投資,其投資款項更高達8,950 萬元(此項投資嗣未履行已簽約退款),有何需被告姜志忠個人出名徒生糾葛之理,其空言辯解,毫無足取。再被告姜志忠亦擔任得億智公司投資瑞能公司監察人,再經瑞能公司轉投資長利公司任監察人之法人代表,業經其於調詢中供述如上,原審亦為同一供述(原審卷三第238 頁),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本院扣押卷一第415 、418 頁,現長利公司監察人因瑞能公司命令解散從缺),足見其參與上開投資事宜之決策、執行等事宜,灼然明確。至被告姜志忠既負責對外投資事宜,需高度專業決策活動能力,本非一般行政庶務可比,則其是否每日上班,是否有固定辦公室,均無礙其犯行成立,辯護意旨亦屬無稽。
⑶被告姜志忠又否認曾參與前開100 年5 月31日之事業團隊會
議,並辯稱:發言部分係葉炳材嗣後打電話給伊,伊簡單回答云云(本院卷六第32頁),惟該次會議紀錄,雖僅有姜志忠之發言,並無姜志忠之簽名(原審證物影本卷第123-125頁),惟與會其他成員翁源駿、黃弘仁、孫嘉澤、朱證龍、葉炳材、楊能貴等人均坦承確曾召開該次事業團隊會議無誤(見原審卷三第142 頁、第261 頁反面;卷四第29頁、第10
5 頁反面),則葉炳材已證述上開會議記錄係伊所事後製作,有人有簽名,有人無簽名等語在卷(本院卷五第24頁),衡諸上開會議紀錄係經調查人員搜索扣得,並非事後提出,且被告葉炳材更毫無偽造上開會議紀錄之理由,足認被告姜志忠所辯無非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況其上所載發言內容:「九如路等案件,快速完成,尊重引發事件」,亦與卷內資訊地球村有限公司與黃弘仁之買賣契約(即三民區九如一路519 號大樓)契約簽約日期100 年4 月13日時程相合(偵三卷第94-98 頁),足見被告姜志忠確為投資部執行長,綜理得億智公司各項投資事宜,其確為經營得億智公司事業團隊成員無誤。
⑷被告姜志忠再辯稱:其並未參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創設、
經營或會員之招募,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會務完全無關,又其並非得億智公司之負責人,更無經營、管理該公司財務、人事、行政之權力;依卷存之證據資料,得億智公司所購買之不動產,並無任何一筆登記在其名下,其與翁源駿等人約定若投資標的未獲利,則無分紅云云,惟被告姜志忠於得億智公司設立時即為董事(嗣改為監察人),每月領取2 萬元薪資,業如前述,其復自承與翁源駿等人約定若投資標的有獲利,即得分紅,而其與同案被告翁源駿、被告黃弘仁、孫嘉澤等人均對於得億智公司決定投資標的具有共同參與決策之權,亦如前述,足見其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係共同掌控得億智公司收受之互助會款項加以運用,縱其並未參人事行政,仍無礙於其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認定。
⑸再被告姜志忠雖否認其有從事招攬康乃馨互助會之行為,惟
共同被告即其妻張麗珍於調詢時即陳述:我係於98年間開始加入康乃馨互助會,當時是因為我先生姜志忠與友人合夥開設得億智公司,並擔任監察人,告訴我如果有閒錢可以投資該公司開辦的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等語(偵一卷第189 頁),雖姜志忠於調詢時雖否認其有招攬之行為,惟亦承認1 年多以後其太太開始跟會(此部分調詢陳述,因經原審命法官助理勘驗錄音,應以勘驗內容為準,見原審卷六第70頁反面),顯見被告張麗珍之加入康乃馨互助會,亦為被告姜志忠所招攬無誤,則張麗珍進而發展組織,招募大量康乃馨互助會會員,非法吸收資金,姜志忠實不能諉為不知,即應共同負責。
⑹被告葉炳材等創始成員設立得億智公司,並利用康乃馨互助
聯誼會之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以取得資金運用後,於本案尚未遭檢調機關查獲之前,因與某位劉將軍產生嫌隙,劉將軍宣稱要檢舉康乃馨互助會、搞垮得億智公司,同案被告翁源駿及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顏素樺、林美足等人遂於高雄市三民九如一路之「人道酒店」內聚餐商議如何因應檢調機關可能之偵查行動,並決定若日後接受檢調調查時,由同案被告翁源駿坦承其係得億智公司總經理,被告姜志忠坦承其係得億智公司之財務長,不要講出黃弘仁、孫嘉澤2 人,以利得億智公司繼續對外運作等情,業據證人翁源駿、姜志忠、葉炳材、楊能貴、黃弘仁、顏素樺、林美足等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三第130 頁、第200 頁反面至221 頁、第228 頁反面、第243 頁反面至244 頁;卷四第21頁反面至22頁、第56頁、第189 頁;卷五第40頁),核渠等所供情節大致相符,固堪採信。惟縱被告姜志忠並未管理財務,惟其係投資部執行長,並招攬其妻入會,則無疑義,亦無足為被告姜志忠有利認定。
⑺綜上,被告姜志忠於得億智公司設立原擔任董事,為法人負
責人,除負責經營、管理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之投資業務外,復招攬其妻張麗珍加入康乃馨互助會,進而招攬其他會員非法吸收資金,亦已參與吸金業務執行無誤。且得億智公司係以從事各項投資為方法,招徠康乃馨互助會而非法吸收資金,被告姜志忠自屬法人行為負責人。
⒊被告孫嘉澤部分⑴被告孫嘉澤於得億智公司設立後擔任顧問,負責招攬互助會
會員、帳務簽核及協助辦理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等綜合業務,業據被告孫嘉澤坦承在卷(原審卷二第170 頁;卷四第94、95頁;卷九第167 頁),核與證人翁源駿、顏素樺、林美足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原審卷三第173 頁;卷四第198 頁;卷五第46頁),復有附表十編號24-12-3 、24-13-10所示之行政支出證明單、獎金支出證明單及100 年10月份薪資表、業績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81、82、84至90頁、第95至97頁),亦堪認定,其所實行者均屬得億智公司招募互助會非法吸收資金之構成要件行為至明。
⑵另被告孫嘉澤雖辯稱其並未參與得億智公司之投資決策,亦
未負責資金調度等情,然附表十編號24-12-1 之明細分類帳內容,其上記載「100/4/27付勤鷹企業投資款2 千5 百7 拾
5 萬元(孫顧問代付. 沖續繳新入會)」等字、並有記載「孫顧問代墊款- 勤鷹投資總明細」1 張、手寫之「孫墊付款」1 張、「100/5/30付長利投資款…孫代匯400 萬」等分類帳1 張(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73至77頁),且證人顏素樺、林美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孫嘉澤會將其得標金借予公司應急(原審卷四第194 頁;卷五第43頁),足見被告孫嘉澤確有幫得億智公司調度資金,實無疑義。再者,證人翁源駿於原審審理時已證稱孫嘉澤有直接管理公司資金,且為核心幹部等語,已如上述(原審卷三第139 、149 、173 、174頁);證人楊能貴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在公司期間所聽到的投資案,都跟姜志忠、翁源駿、孫嘉澤、黃弘仁有關,但到底是誰決定、主導,伊不清楚」、「在公司有參與投資的人,是姜志忠、孫嘉澤、黃弘仁、翁源駿,至於每個人負責的投資項目是哪一樣,我不清楚」等語(原審卷四第22、42頁),足見被告孫嘉澤對於得億智公司決定投資標的乙事,亦有共同參與決策之行為,其所辯亦難採信。
⑶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標息,自96年5 月20日起至98年12月31
日止標息為2,5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500 元,自99年1月1 日起至100 年2 月28日止標息為2,2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800 元,自100 年3 月1 日起標息調降為2,100 元,每月應繳會費為7,900 元,業如前述,而得億智公司調降互助會標息係由翁源駿、孫嘉澤、黃弘仁、葉炳材(葉鼎南)、楊能貴等人共同商議決定,業經證人孫嘉澤、楊能貴、葉炳材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54 頁;卷四第44頁、第95頁),則被告孫嘉澤另參與標息之決定,堪以認定。另觀被告孫嘉澤於原審審理亦稱:「我們在設立合會時,就有以後會降標息的想法,因為量愈來愈大,會無法負荷,且要思考如何下車,雖然鉅眾已經運作二十幾年,但只要鋰鐵電池掛牌成功,原始設立10塊,如果業績好,科技股的本益比都會有一、二十倍,我們的目標在這一、二十倍,成功後,我們就結束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97頁),足見被告孫嘉澤確為主導得億智公司之經營康乃馨互助會之核心階層無誤。
⑷綜上,被告孫嘉澤擔任得億智公司顧問,負責招攬互助會會
員業務,參與決定標金,並為公司調度資金等,固不具法人負責人身分,惟仍係參與該公司業務決策並執行之人無疑。⒋被告黃弘仁部分⑴被告黃弘仁自始即加入康乃馨互助會,並招攬會員,嗣已晉
升為處長等情,已經其自承在卷(偵二卷第153 頁、原審卷二第170 頁),復有附表十一編號Q01 至Q04 、編號Q06 至Q08 、Q11 、Q12 之③、Q13 、Q15 、Q16 所示之電磁紀錄、獎金表等文件扣案為憑,自堪信為真實。又被告黃弘仁雖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否認其有負責辦理招待會員旅遊事宜(原審卷二第170 頁),然其於高雄市調處詢問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曾帶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員出團旅遊(偵二卷第153 頁;原審卷九第168 頁),此外,復有附表十一編號Q12 之⑧之「超級玩家雪世界旅客證」扣案為憑,自應認其亦偶有負責辦理招待會員旅遊事宜,被告黃弘仁所參與,亦係得億智公司招募互助會非法吸收資金之構成要件行為至明。
⑵再被告黃弘仁辯稱其並未負責尋找投資標的、參與投資決策
云云,然證人翁源駿、楊能貴均證稱被告黃弘仁對於得億智公司之投資標的有參與決策之權,業如前述,且證人林美足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就伊得到的訊息,黃弘仁幫公司找不動產的投資標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44頁反面),衡以上開證人所述情節互核相符,自堪採信。再翁源駿於調詢時已供稱:得億智公司投資通用投資公司約8000多萬元、亞太公司1.5 億元、馥泓實業1000萬元,係以黃弘仁名義投資,通用公司及亞太公司並以黃弘仁掛名董監事等語(見偵一卷第
230 、232 頁),被告黃弘仁固辯稱此係借名登記,嗣已返還股票終止借名協議,並提出101 年2 月3 日終止借名協議書影本為證(本院卷五第294 頁),惟被告黃弘仁若未在得億智公司有相當權責,翁源駿豈會擅將公司資產登記在其名下?且核諸扣案黃弘仁諸多名片所示,其上所載職稱有「鑫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瑞能科技股份有公司、長利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亞太財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黃金米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128 頁),上開事業均為得億智投資之公司,若黃弘仁並未執行職務,何需印製名片對外彰顯其身分,是以縱其於案發返還股票,亦係卸責,不足為憑;另得億智公司(以勤鷹實業公司名義,嗣亦解約返還價金)購買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地,亦係由被告黃弘仁具名與資訊地球村有限公司簽約,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查(偵三卷第94-98 頁),而被告黃弘仁於本院亦辯稱:公司要我去,我沒有答應,印章原本放在公司,係翁源駿委由任秉詮代簽云云(本院卷五第284 頁),證人任秉銓亦到庭證述係翁源駿指示其代簽黃弘仁云云(本院卷五第283 頁)。惟上情核與翁源駿於偵查中供稱:該標的是黃弘仁尋得,由其出面簽約等語不符(偵二卷第174 頁),衡以上開房地買賣約定價金高達3 億6 千元,事關重大,仲介任秉詮豈會未得本人黃弘仁之同意即擅自用印?且該標的既為得億智公司出資購買,若被告黃弘仁不願出面,翁源駿何不自行締約,豈會貿然以黃弘仁名義為之,形同將公司資產讓與他人,此等辯解純然與事理未符,顯不足憑。
⑶另被告黃弘仁辯稱其並未擔任得億智公司之財務長云云,然
證人翁源駿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其接任總經理時確實是黃弘仁擔任財務長(見原審卷三第128 、185 頁),核與證人顏素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實際上得億智公司的財務主管是黃弘仁」、「(得億智公司的)一般款項支出或投資(款),大都是黃弘仁或翁源駿交待的」、「黃弘仁會交待我們出什麼投資案件或款項,他跟翁源駿一樣會交待我們出什麼款項,我們行政一樣要照切,詢問過翁源駿同意後,我們也會出款」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89 、191 、197 頁),及證人侯秀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得億智公司如果要出款會直接從會首帳戶出款,得億智公司的帳戶出入比較少,黃弘仁會指示將會首帳戶或櫃檯收到的錢匯到哪個帳戶,因為翁源駿有說伊有委託黃弘仁資金的部分,所以要聽黃弘仁的指示,但仍要至少二位主管同意才會支出。伊在市調處所述黃弘仁協助翁源駿管理資金並調度就是這個意思。就伊瞭解,匯出款都是跟投資有關。」、「在市調處提到黃弘仁表示不希望得億智公司使用的會首帳戶裡面存款餘額太高,所以要把這二個帳戶的錢存到吳森彬的帳戶裡面乙事屬實」、「吳森彬的陽信銀行鼎力分行帳戶是由黃弘仁保管的」、「如果公司要發的得標金不夠就直接跟黃弘仁講,從該帳戶領錢出來發。」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6、28頁、第29頁反面、第30頁反面、第35頁、第36頁反面、第37頁)大致相符,堪信證人翁源駿、顏素樺、侯秀蓉3 人所述內容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黃弘仁辯稱其並未擔任得億智公司之財務長云云,亦委無足採。⑷且被告黃弘仁亦參與康乃馨互助會標息之決定,亦如上述(見本判決第57頁),確屬得億智公司管理階層無誤。
⑸被告黃弘仁於原審審理時陳稱其曾罹癌,於99年9 月5 日再
度病發,住院1 月又8 日等語(見原審卷四第48頁),核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 年2 月16日健保高字第1046082394號函附之就醫紀錄相符,固堪認定。然被告黃弘仁縱於上開期間住院,仍無證據證明其已中斷與同案被告翁源駿及被告姜志忠等人之犯意聯絡,此觀其於100 年4 月23日仍委託案外人任秉銓向資訊地球村語文有限公司購買高雄市○○區○○段0000 0000 0000 00 號建地及其上建物等情自明(相關契約書等資料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二第99至100 頁),則黃弘仁雖於上開期間住院,仍未中斷其上開犯意聯絡,難為其有利認定,併此指明。
⑹綜上,被告黃弘仁除自行招攬互助會非法吸收資金外,並為
得億智公司尋找投資標的、參與投資決策,又擔任該公司財務長管理資金、參與決定標金等事宜,確係參與得億智公司該公司經營決策並執行之人無疑。
⒌被告楊能貴部分⑴被告楊能貴於得億智公司設立後擔任業務副總,負責業務授
課(即教育訓練)、帳務簽核及所有對外招攬互助會業務事宜,業據其坦承在卷(見前述),其於調詢亦坦認其另擔任康乃馨互助會處長職務(偵二卷第16頁),核與證人翁源駿、葉炳材、孫嘉澤、顏素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三第134 至136 頁、第165 至168 頁、第173 、176頁、第258 頁反面、第259 頁反面;卷四第95頁反面、第10
3 頁、第193 頁反面),復有附表十編號24-12-3 、24-13-10 所示之行政支出證明單、獎金支出證明單及100 年10月份薪資表、業績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81、82、84至90頁、第95至97頁),亦堪認定;證人姜志忠於調詢亦陳述:(指康乃馨互助會)都是透過會員招攬會員,係由楊能貴及葉鼎南(即葉炳材)每月負責舉辦餐會,請會員再找其他親朋好友參與餐會,在餐會中向新會員說明互助會運作方式及優點,以招攬新會員入會(偵一卷第212 頁)等語明確,而被告楊能貴所指之業務授課無非係指對業務人員之訓練,此觀扣案「經營者初階訓練班」公告自明(原審證物影本卷二第7 頁),更屬招募行為之一環,且被告楊能貴亦參與康乃馨互助會標息之決定,亦如上述(見本判決第57頁),則被告楊能貴上開所為亦屬得億智公司招募互助會非法吸收資金之構成要件行為,更屬得億智公司核心管理階層無誤,並非其空言所能卸責。
⑵且被告楊能貴於原審審理時已自承:「剛開始是千篇一律,
包括台中的鉅眾也是一樣,是後會養前會,一定要有新的業績,但若是要永續經營,一定要有一個可以獲利的投資標的,那個時候我們整個公司那麼有信心,是因為我們看中鋰鐵電池這個投資標的…我們看中這個,當後會養前會之後,鋰鐵電池只要一上市,獲利是好幾十倍,我們就可以填平這些債務。」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7頁),亦足見被告楊能貴既明知得億智公司係先以會養會,再另尋投資標的等情,對公司之財務狀況確實明瞭無誤。
⒍被告葉炳材部分
被告葉炳材於得億智公司設立後擔任行政副總,負責管理公司人事及行政部門,並審核公司帳務,業據其坦承在卷(見前述),核與證人翁源駿、孫嘉澤、顏素樺、侯秀蓉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三第132 、133 頁、第173、176 頁;卷四第95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193 頁反面;卷五第45頁反面、第46頁),復有附表十編號24-12-3 、24-13-10所示之行政支出證明單、獎金支出證明單及100 年10月份薪資表、業績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80頁反面、第81、88頁、第95至106 頁),洵堪認定。又被告葉炳材於得億智公司擔任行政副總,亦負責協助辦理業務授課(即教育訓練)乙節,亦據證人翁源駿、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卷三第第165 、166 、168 頁;卷四第95頁),證人姜志忠於調詢中已證述楊能貴及葉鼎南(即葉炳材)每月負責舉辦餐會以招攬新會員之情節(偵一卷第212頁),亦如前述,核諸原審勘驗扣案物編號017 行政電腦主機扣押檔案後,其中「M2U00159」檔案即係被告葉炳材對現場民眾演講互助會組織、運作、如何招會、參加教育訓練等內容(見原審卷十一第137 頁,轉印相片見卷九第6-15頁),顯係對不特定大眾之公開招募行為,況被告葉炳材更參與標金之決定,亦如上述(本判決第57頁),其所為均係非法吸收資金之構成要件行為,更屬得億智公司核心管理階層無誤,辯護意旨空言被告葉炳材僅從事行政事務,並未決策或招募會員云云,均係狡卸之詞,毫不可信。
⒎被告朱證龍部分⑴被告朱證龍受翁源駿之邀而擔任得億智公司之顧問(公關)
,因得億智公司向康乃馨互助會會員收取之會費要投入瑞能公司之鋰鐵電池生產,並透過瑞能公司投資長利公司等高科技產業,故其重點工作係向大陸、日本推動高科技鋰鐵電池業務等情,此據被告朱證龍於調詢、原審審理時坦承在卷(見偵二卷第119 頁反面;原審卷四第116 頁反面),復與證人翁源駿、葉炳材、楊能貴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內容相符(見原審卷三第140 至141 頁、第244 頁;卷四第22頁反面),可見其工作內容顯係執行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之投資業務無疑,而得億智公司成立之目的本在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並以吸收之會款進行投資,已如前述,此等投資業務乃得億智公司用以遂行招募互助會款非法吸金之誘因,並非單純之行政庶務可比,為得億智公司經營之主要目的,犯意至為顯然,更不能認係吸金完成後之事後幫助行為。再被告朱證龍於原審亦供稱:伊從事之「公關」等於是圍事,如果有人來公司起糾紛的話,我要出面負責等語(見原審卷第120 頁),且其確曾幫忙協調翁源駿與王柏峰之糾紛等情,此業經證人翁源駿、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
169 、178 頁;卷四第104 頁反面;卷五第22頁),其所為亦係便利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無誤。
⑵再被告朱證龍係按月固定領取得億智公司薪資2 萬元,已如
前述,依扣案如附表九編號A-7-1 之得億智公司合會系統客戶資料總表所示,被告朱證龍(舊名朱啟政)加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時間為96年11月2 日(原審卷四第72頁),且依扣案如附表十編號024-1-31之薪資表、薪資簽收單所示,被告朱證龍(舊名朱啟政)於96年11月、12月、97年1 月均有領取2 萬元薪資(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67、68、70頁),顯見被告朱證龍於96年11月間即得億智公司成立之初,即加入康乃馨互助會並自公司領取每月2 萬元之顧問薪資,則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於98年間才開始領車馬費云云,以及證人翁源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朱證龍係得億智公司設立(按96年11月12日)之後,後期才來的(見前述),尚無足採。則被告朱證龍若非持續為得億智公司工作,並有績效,豈有於得億智公司成立之初,即長期領取固定薪資之理,其辯稱係翁源駿的好意云云,證人翁源駿亦附和稱:伊與朱證龍係好友,他自發性去幫公司找投資標的,公關沒有負責實際業務云云,實與事理未符,不足為憑。
⑶再同案被告翁源駿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即供稱:得億智公司
曾經提撥4000萬元給朱證龍作為古董(按即起訴書附表二、
(三)所示之古董,本判決附表乙)買賣的資金等語明確(見偵一卷第229 頁反面、第274 頁;偵二卷第164 至165 頁)、「…該等古董尚未賣出,有編列在得億智公司的資產項,目前尚未獲利」(偵一卷第274 頁),則其嗣於原審審理時改證稱:「朱證龍有報備要買古董,但是公司其他人不同意,算是我私下借款跟朱證龍買古董的,是開瑞能公司的票讓朱證龍兌現。」、「古董買來之後放在瑞能公司,擺了半年多,再委託朱證龍賣,才由朱證龍搬到台北。」云云(見原審卷三第141 頁),已屬有疑,且翁源駿究有何私有資金得購入上開古董,而瑞能公司本為得億智公司投資2 億元之公司,並由翁源駿負責營運,業經翁源駿供述明確(偵一卷第272 頁),其於原審為證述顯係為卸免其擅自動用得億智公司(瑞能公司)資金之責,自不足憑,仍堪認上開古董係由翁源駿自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之資金委託朱證龍所購用以投資無誤。而被告朱證龍於調詢即供明:「瑞能公司因有資金需求翁源駿等人才成立得億智公司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得億智公司就成立康乃馨互助會聯誼,以合會方式吸收大眾資金再進行轉投資等語」(偵二卷第120 頁),已堪認被告朱證龍確明知得億智公司非銀行竟管理康乃馨互助會非法吸收資金之事實,且渠自得億智公司成立之初即領取固定薪資,並負責得億智公司投資業務,已如上述,其並坦認翁源駿係開立瑞能公司支票購買古董供其兌現(原審卷四第119 頁),亦堪認被告朱證龍明知其情,其空言不知得億智公司資金來源云云,毫無足取。再者,前揭古董係於被告朱證龍之台北市住所經警扣案,而被告朱證龍於調詢時即坦承,上開古董是翁源駿向其購買後再委託其出售等語(見偵二卷第12
0 頁反面至121 頁),則翁源源購入上開古董再委託售出,無非係買入販出賺取差價之投資行為,則朱證龍確有參與得億智公司投資行為之執行,至為明確。至於被告姜志忠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供稱其曾在瑞能公司看到古董等語(見偵一卷第278 頁),僅得證明上開古董購入後置放於得億智公司投資之瑞能公司,並不影響朱證龍為得億智公司從事投資業務之認定。
⑷再就前揭古董價金部分,翁源駿於調詢中另稱:「約於2 年
前,朱證龍向得億智公司借了1500萬元要去投資鰻苗,並依他指定的帳戶匯款給他,經過了4 個月幫公司賺了500 萬元後,當我向他要求還得億智公司本利共2000萬元資金時,朱證龍向我表示該2000萬元已全數購買古董及畫作等藝術品,我便要求朱證龍將前述購買的藝術品帶回來放公司,放回公司擺放期間,朱證龍又陸續向公司要了3 次分別為1000萬元、1000萬元及500 萬元(都是開立支票)共2500萬元的資金買古董等藝術品」等語(偵二卷第164 至165 頁),惟被告朱證龍則否認有前揭借1500萬元投資鰻苗之情事,並供稱係翁源駿向伊購買他人委託販售的古董2500萬元等語(偵二卷第120-121 頁),因就翁源駿所供上開1500萬元部分,尚乏佐證,仍僅得認定上開古董之價金為2500萬元,併以敘明。
⑸再被告朱證龍確有參加100年5月31日由同案被告翁源駿主持
、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蘇良興、葉炳材、楊能貴等人出席之事業團隊會議,並於會議中發言:「公司要定期會議,了解公司狀況,事業團隊要團結。」、「凡事要協調溝通。」、「投資項目要公平公開,不要私下作業。」、「利潤公開分配平均。」等語,有附表九編號A2-1-1所示之會議紀錄扣案為憑(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123 至125 頁),並為被告朱證龍自承在卷(原審卷四第119 頁),觀諸其發言內容,亦涉及其參與得億智公司投資、公關等業務,與其職務內容相關,若非朱證龍確實參與得億智公司之管理經營,何需參加該次會議,其雖辯稱:係其當天自台北下來高雄到瑞能科技公司,欲找翁源駿,遇見翁源駿正在開會,遂於會議中發言云云,惟若朱證龍果係臨時與會,並無事業團隊成員之身分,何需將其發言明載於會議紀錄?此項辯解實與事理未符,則證人翁源駿、楊能貴、葉炳材於原審審理時相關證述(見本院卷三第142 頁、第244 頁反面至第245 頁、第261 頁反面;卷四第22頁反面至23頁),亦係迴護之詞,不足採憑。至於證人翁源駿、楊能貴、葉炳材於原審審理時雖證述得億智公司設立起迄本案查獲止,僅僅召開上開事業團隊會議
1 次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42 頁、第245 頁;卷四第23頁),此僅係公司內部經營決策所採形式,尚不足動搖本院前揭認定,併此指明。
⑹至證人姜志忠、葉炳材、顏素樺、林美足於原審審理時雖有
不知被告朱證龍在得億智公司擔任之具體職務為何或被告朱證龍很少進入公司之相關證述(原審卷三第218 頁反面至第
219 頁、原審卷三第244 頁反面、第262 頁、原審卷四第19
1 頁反面、卷五第42、44、45頁),惟朱證龍於前揭事業團隊會議發言內容確實涉及公司投資業務,則與會之姜志忠、葉炳材豈有可能不知其情,足見相關證述無非係迴護被告朱證龍,毫無足取。而被告朱證龍主要既負責對外投資業務,並非專勤員工,其未按時上下班,亦屬正常,顏素樺、林美足更僅基層員工,未必能知朱證龍實際業務內容,均不足為被告朱證龍未參與得億智公司經營之有利認定。另被告朱證龍固未取得同案被告翁源駿於100 年1 月初發放之紅利支票,亦未參與討論如何因應檢調機關可能之偵查行動之餐會,已經查明前述所述,惟翁源駿已證述上開50萬元係就互助會應發獎金之剩餘發給得億智公司之幹部明確(原審卷三第19
3 頁),其發放對象尚包括會首林春葉,亦非每人均得50萬元,本有論功行賞之意味,尚不能推論僅經營團隊始得領取,而朱證龍未參與上開餐會,至多僅得認定其參與程度較其他共犯為低,亦不足推翻前述朱證龍確實負責得億智公司投資、公關業務之證據。
⑺綜上,被告朱證龍自96年11月起自得億智公司按月領取顧問
薪資2 萬元,負責前往大陸地區、日本幫忙推銷得億智公司投資瑞能公司之鋰鐵電池產業等行為,以及協調公司糾紛之公關工作,且參與100 年5 月31日召開之事業團隊會議,均係參與得億智公司之經營運作所為,至為明確。
⒏被告蘇良興部分:
⑴被告蘇良興受同案被告翁源駿之託自98年10月16日起擔任得
億智公司之董事,此經其自承在卷,核與證人翁源駿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三第143 頁),並有得億智公司之登記案卷宗影本1 份附卷可參(見屏東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776 號卷第65至114 頁),其為得億智公司法人負責人自堪認定。再據前開100 年5 月31日事業團隊會議紀錄所示,被告蘇良興亦確實參與,有該會議紀錄在卷可查。被告蘇良興雖否認參與,惟證人翁源駿、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蘇良興確有參加100 年5月31日由該次事業團隊會議(見原審卷三第142 頁、第261頁反面;卷四第29頁、第105 頁反面),互核相符,堪以採憑。雖被告蘇良興未於該會議紀錄簽名,惟該次會議紀錄係被告葉炳材事後製作,確屬可信,已如前述(見⒉⑶姜志忠部分),被告蘇良興空言否認,純屬卸責而不可信,堪認被告蘇良興確有參加該次會議無疑。觀諸被告蘇良興於會議中發言:「債務,產生後果。」、「會議爭議留下證據。」、「投資案,經過開會,通過後決議,決議後配合。」、「公球,1 萬會35萬,5 萬會50萬?」、「產生王總事件,朱證龍危機處理。」、「代表瑞能延伸長利董監事。」、「長利股權% 數,長利變大股。」、「瑞能股票外流,董事未經會議任意產生?」、「長利分享10% 分紅。」、「長利成立成長過程…」」等語(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二第123-125 頁),其內容涵蓋得億智公司所營之互助會務及投資業務,乃至於朱證龍協調糾紛等事宜,足見其對得億智公司經營情況知之甚詳,絕非僅擔任名義上之董事而已,其實際執行董事職務,為得億智公司之經營提供意見,毫無疑義。且被告蘇良興早於96年10月31日即加入康乃馨互助會(編號76,推薦人邱淑貞),有扣案光碟所列印之康乃馨互助會客戶資料明細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四第72頁),其於調詢時更坦認其妻邱淑貞為得億智公司之會員,會帶其妻至得億智公司開會,並知悉得億智公司投資瑞能公司等各節(偵二卷第8-9 頁),本案亦在被告蘇良興住處扣得瑞能公司股票及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行銷目錄等物(見附表六),被告蘇良興已不能諉為不知得億智公司非銀行竟管理康乃馨互助會而非法吸金之事實。雖證人翁源駿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其請被告蘇良興擔任得億智公司之董事,是因為其有管理專長,但蘇良興僅僅管理3 、4 個月而已,因為公司裡誰也不聽誰的。」、「蘇良興管理期間只是主持會議,並沒有碰到公司營運的內容,管理期間有領一個月2 萬元的車馬費,至於領多久,其已無印象。」、「蘇良興並沒有實際出資,其從頭到尾都不管公司的營運。」、「3 、4 個月以後,蘇良興偶爾會進來公司,關心一下朋友。」云云(見原審卷三第143 至146 頁、第14
7 頁),惟蘇良興於98年10月擔任董事後,若未曾聞問公司業務,何有突然出席100 年5 月31日之事業團隊會議,並為公司業務提供意見之理?翁源駿上開證述關於蘇良興不管事部分要與實情未符,顯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⑵再證人姜志忠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蘇良興在公司沒有開過會
,他也並沒有上班,也沒有他的辦公室,他只是掛名的負責人,我不知道他從事何業務」(見原審卷四第234 頁);證人葉炳材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蘇良興並無負責得億智公司任何業務」(見原審卷三第262 頁);證人楊能貴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就公司經營的話,蘇良興很少參與」、「剛開始蘇良興只是純粹會員」、「後來蘇良興有領車馬費,前面我不清楚」、「蘇良興何時開始負責得億智公司的業務,可能要問翁源駿比較清楚」(見原審卷四第29頁、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證人孫嘉澤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蘇良興是翁源駿的好朋友,張福居要退出時,翁源駿就到台南找蘇良興當董事長(按實係董事)」、「蘇良興很早就退出了」(見原審卷四第104 頁反面至第105 頁);證人顏素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就我所知,我一進去公司之後,蘇良興很少出現在公司,我認為他是掛名人頭」、「我知道蘇良興有開過幾次會,但我們行政沒有看過蘇良興參與合會及投資案」(見原審卷四第202 頁);證人侯秀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不會常看到吳森彬、蘇良興,很久很久才進來一次,很少見到他們」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0頁反面),上開證人證述互核尚屬相符,惟因被告蘇良興確為公司董事(法人負責人),亦曾執行董事職務,提供專業意見,已如上述,至多僅得認其並非實際參與得億智公司業務決策或執行之人。
⑶至被告蘇良興固未取得同案被告翁源駿於100 年1 月初發放
之紅利支票,亦未參與討論如何因應檢調機關可能之偵查行動之餐會,已經查明如前所述,惟翁源駿已證述上開50萬元係就互助會應發獎金之剩餘發給得億智公司之幹部明確(原審卷三第193 頁),其發放對象尚包括會首林春葉,亦非每人均得50萬元,本有論功行賞之意味,尚不能推論僅經營團隊始得領取,因此蘇良興未獲得紅利支票及未參與上開餐會,至多僅得認定其參與程度較其他共犯為低,亦不足推翻前述蘇良興確實擔任董事,為得億智公司之經營提供專業意見而執行董事職務之認定。
⑷綜上,被告蘇良興自98年10月16日起擔任得億智公司董事,
並於管理期間領取車馬費,且參與事業經營團隊提供意見執行董事職務,亦係參與得億智公司之經營運作所為,至為明確。
⒐被告黃甘霖部分⑴被告黃甘霖於偵查及原審已坦承伊於98年間經黃弘仁介紹加
入康乃馨互助會並晉升為處長之情節(偵一卷第186 頁、原審卷九第162 頁),核與扣案附表九編號A-7 光碟列印資料相符,其雖辯稱伊的下線均係以自有資金利用人頭加入,並無招募他人之行為云云。惟其於調詢已自承:我從98年開始加入互助會,並招攬友人、公司員工等參加互助會,有的會已經獲利結束,目前尚有288 會至300 會左右,因為會數太多我記不清楚,每一會都有合會簿,該合會簿均已被貴處查扣,目前以我名義加入的會有106 會,其中10會有合會簿(貴處僅查扣1 本),另96會是這個月剛加入,尚未發合會簿,另我招募的「林雅寧有24會(自行繳款及收取標金)、蘇新元15會(由我向蘇新元收款交給得億智公司,並由得億智公司匯得標金給我,才由我轉匯給蘇新元),這2 人的合會簿由我保管」,其餘由我以蔡佳穎(30會)、陳元愷(24會)、陳雍達(12會)、黃貴德(6 會)、黃洲偉(4 會)、陳柏澔(1 會)、李奇鳳(2 會)、劉翼睿(3 會)等人頭加入合會,繳款及收取得標金均由前述馥泓公司的國泰世華銀行六合分行帳戶(戶名: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帳號:27* -**-**0026-9 )進行匯兌。其中陳元愷、黃貴德、陳柏澔、李奇鳳等4 人並不存在,是我自己創造的姓名加入合會,目的是要拓展組織,以利我爭取進升到處長職務等語(偵一卷第175 頁);黃甘霖再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大部分都是我自己跟,只有拉2 人加入,就是林雅寧及蘇新元,這2 人是我朋友等語明確(偵一卷第188 頁),互核無異,其嗣後再翻異改稱並無招募行為,並無足取。至證人蔡佳穎、陳雍達於原審固證稱:伊曾同意黃甘霖借用其名義參加康乃馨互助會等語(原審卷五第93、95頁),與被告黃甘霖前開供述並無不合,但亦不足為其並未招募其他人入會之認定。則被告黃甘霖明知得億智公司並非銀行,仍從事招募康乃馨互助會非法吸收資金之構成要件行為,並無疑義(此部分構成犯罪理由另見下述被告孫維隆等16人部分)。
⑵再被告黃甘霖另有參與得億智公司購買土地等投資行為,業
經其於調詢供明:「99年初,我仲介3 筆土地給黃弘仁與翁源駿投資,分別為阿公店水庫附近、大寮捷運站附近、高雄市中正路與成功路交叉口附近等建地,黃弘仁與翁源駿以得億智公司進行置產投資,阿公店水庫附近建地登記在吳森彬及翁源駿名下、大寮捷運站附近建地登記在吳森彬名下、高雄市中正路與成功路附近建地登記在吳森彬名下,交易時黃弘仁為支付土地款項及我的仲介佣金,於是便自京雍建設國泰世華帳戶轉帳支出910 萬元至馥泓公司帳戶,印象中,我應獲得的佣金為260 萬元,另650 萬元則為支付阿公店水庫附近建地地主之款項」(偵一卷第176 頁背面),上情核與共同被告楊能貴於原審證稱:「在公司有參與投資的人是姜志忠、孫嘉澤、黃弘仁、翁源駿,還有一些他們周邊的朋友,如『黃甘霖』,都是他們延伸出來的,至於每個人負責的投資項目是哪一樣我不清楚」(原審卷四第42頁);共同被告孫嘉成調詢證稱:「公司只要有投資或是欲投資的標的就會在公司公佈欄貼紅紙公告,就我所知,公司投資的不動產有阿公店水庫旁土地、高雄市莊敬路的新高鳳醫院,台北內湖大樓、高雄市九如路地球村、橋頭區紐新鋼鐵、台南市崇明路、台南重劃區等土地,另有瑞能公司、長利公司、勤鷹企業、黃金米倉等。就我所知,得億智公司投資的不動產除了台南市崇明路的大樓是毛信元仲介以外,其餘幾乎都是『黃甘霖』仲介的…」;共同被告孫嘉澤於原審亦有黃甘霖介紹得億智公司購買阿公店土地(按即岡山區拕子段土地)及紐新鋼鐵不良債權(按即橋頭區中崎段土地),且收取仲介費並分享3 成利潤之相關證述(原審卷四第105 頁);共同被告黃弘仁調詢證稱:「我有接觸的房地產都是由會員推薦給我,我再推薦給公司,例如,地球村是由任秉銓先生推薦、阿公店及舊高雄市議會附近地上物是由黃甘霖推薦,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土地是由亞太財金邱淑娟推薦」、「(問:阿公店水庫旁土地投資情形為何?)答:是黃甘霖在處理,另包括紐新鋼鐵土地及市議會旁的土地(按即前金區後金段土地建物)都是他在處理,我不知道詳情…」等語相符(偵二卷第154-155 頁),而得億智公司確實在其辦公處所以紅紙公告購入上述黃甘霖所參與之「鳳翔段大寮捷運站旁」、「阿公店環湖水庫建地」、「高雄市議會旁商四建地990 坪開發案」、「橋頭鄉土地及廠房,原紐新企業」等不動產以招攬會員,並有上開公告扣案可憑(影本見偵三卷第78頁以下);以及翁源駿提供之得億智公司投資產業及不動產資料(偵三卷第119 頁)、紐新鋼鐵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偵二卷第241-244 頁)、土地登記簿謄本等(101 偵18589 卷)在卷可憑。此外,被告黃甘霖經營之馥泓實業有限公司與得億智公司所使用之呂秀齡、林春葉之銀行帳戶間,有多筆大額資金往來,亦有卷內馥泓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六合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憑(偵一卷第181-184 頁),則被告黃甘霖確實參與得億智公司投資行為並分取利潤,堪以認定。⑶綜上,被告黃甘霖身為康乃馨互助會處長,有明知非銀行仍
招募會員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且參與得億智公司土地等投資行為,分取利潤,該投資行為復為非法吸收資金之方法,其違反銀行法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
被告林春葉、呂秀齡部分⑴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 人擔任康乃馨互助會之會首並提供金
融帳戶供得億智公司使用,按月領取酬勞乙節,業經認定如前(本判決第27頁),而本案被告葉炳材等創始成員既以「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形式對外違法吸金,則以自然人擔任會首並提供金融帳戶供會員匯入會款乙事,對於渠等之犯罪計畫即屬不可或缺之一環,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 人貪圖小利而允諾擔任會首,顯亦有自該犯罪計畫獲取利益之意思,則渠2 人自與被告姜志忠等人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無疑義。被告林春葉、呂秀齡雖以其僅為形式上會首云云置辯,惟本案確係由得億智公司實際經營管理康乃馨互助會,已經認定如前,係因民法互助會禁止法人擔任會首,始需由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 人擔任會首,亦屬實情,惟康乃馨互助會已於其合會簿條款內容第5 條明定會首各項責任(偵三卷第33頁),且就通常觀念,縱使被告林春葉、呂秀齡誤認康乃馨互助會屬民間互助會(本質不是,已如前述),會首本係負有收取會款轉交會員及主持標會等管理之責,被告林春葉、呂秀齡既願擔任「會首」,自有負責之意,其提供帳戶供會員匯款更係遂行前開非法吸收資金之一環,豈能空言卸責,其所辯不足為憑。至被告林春葉另辯稱:得億智公司只是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履約保證公司云云,因得億智公司實係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實質上會首,有管理之事實,已見前述,此項辯解並不生任何影響,而其辯稱其並無違法吸金(應指招募互助會會員)乙節,亦無礙於其與其餘前開被告等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判斷。
⑵被告呂秀齡係於97年間加入康乃馨互助會,並招攬親友入會
,且晉升為「總監」職務等事實,業經其坦認在卷(偵一卷第126-133 頁,原審四第207 頁),並有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其於原審改口稱伊僅為處長云云,惟與扣案「總監呂秀齡」名片不合(附表三編號F-4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會員證),不足採信。其明知得億智公司並非銀行,仍從事招募康乃馨互助會非法吸收資金之構成要件行為,並無疑義(此部分構成犯罪理由另見下述被告孫維隆等16人部分)。
⒒被告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原名羅元
隆)、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原名王楷禎)、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以上為總監)、陳吳玉秋、方羚葳、王采雲、黃美秀(以上為處長)(下稱被告孫維隆等16人)部分:
⑴被告孫維隆等16人於本案查獲時,分別為本案康乃馨互助會
之總監、處長,除自己投資外,並招攬親友加入等情,業據被告孫維隆等人分別自承在卷(偵二卷第214 頁、第223 頁、第129 頁、第136 頁、第53頁、第79頁、第90頁、偵一卷第190 頁、偵二卷第108 頁、第63頁、第72頁、第98-99 頁、偵一卷第92-93 頁、第116 頁、原審104 金訴2 卷一第110-111 頁、103 他886 卷第37頁)(另黃甘霖、呂秀齡非法吸收資金部分,已敘明如前,本判決第72-75 頁),核與同案被告翁源駿、楊能貴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之陳述相符(見偵一卷第230 頁;偵二卷第16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九編號A2-1-1、A2-1-4之總監會議紀錄、公司組織資料相符(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二第111 至120 頁、第138 至139 頁),被告孫維隆等16人確有實行招募會員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自堪認定。又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制度,參加一會者即為「專員」,「專員」本人若參加6 會或本人加直推組織(即介紹他人入會)合計達12會即晉升為「主任」,「主任」本人加直推組織三個月內累計達45會並培育2 個「主任」即晉升為「副理」,「副理」本人加直推組織三個月內累計達90會並培育2 個「副理」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本人加直推組織三個月內累計達120 會並培育3 個「經理」即晉升為「處長」,「處長」之下線會數達1080會即晉升為「總監」,「總監」之下線達3 位「總監」時,即晉升為「董事」,但本案查獲時尚無人晉升至「董事」位階,此經同案被告翁源駿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陳述明確(見偵一卷第230 頁),亦有附表三編號F-9 之互助會獎金計算表格影本扣案為憑(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一第40頁),亦堪認定。
⑵再被告孫維隆等16人利用宣傳文宣、舉辦餐會、旅遊及透過
會員介紹等方式,對外宣稱得億智公司受託收受代付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之會費,並將會費從事不動產、不良債權操作及鋰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獲利相當豐厚,加入互助會可享有高額獲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渠等每招攬一名新會員則依職階抽取不同額度之獎金,績優者另行享有國內外旅遊招待、電動機車電池、平板電腦等獎勵等情,業據被告孫維隆等人坦承在卷(見原審卷二第21頁反面、第97頁、原審10
4 金訴2 卷一第40頁),復有「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解互助聯誼會」之廣告文宣(附表四編號G-6 至G-10、附表六編號柒、附表七編號C-2-1 《列印內容見本院證物影本卷一第157 至188 頁》、附表九編號A-11-1、A4-3-4、附表十一編號Q11 )、文宣光碟、旅遊內容光碟(附表五編號E-5 《列印內容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一第70至154 頁》、附表九編號A2-2-6、A2-2-7、附表十編號016 、編號017 )、黃金米倉計畫概要1 冊(附表十一編號Q13 )、行政公告3 張(附表七編號C-2-2 《影印內容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二第3 、
5 、16頁)、贈送機車電池名單1 冊(附表九編號A2-5-1)、贈送平板電腦公告1 張(附表九編號A-11-10 ,影本見偵三卷第57頁)等扣案為證,已足證明被告孫維隆等16人確有招攬不特人加入康乃馨互助會之行為,至於上開招募會員所用之抽佣獎金、國內外旅遊招待、電動機車電池、平板電腦等獎勵方法,顯為被告孫維隆等16人大量招攬互助會會員,以擴大吸金規模之誘因,則被告孫維隆等16人既利用該制度取得豐厚利潤,實不能將之卸責予同案被告翁源駿等制度設計者,而置身事外,何況渠等均係自願加入,有何不得已之情狀可言。
⑶再就康乃馨互助會總監或處長之職務內容,據被告羅釧木、
郭德昌於調詢中均供稱:伊擔任總監負責督導下線處長、經理、副經、主任及專員推廣招攬的業務(偵二卷第53頁、第90頁)、被告張麗珍供稱:伊是三民營業處,有代收入會資料及會費(原審卷九第161 頁)、被告王予貞於原審供稱:
伊成立東光營業處,成員為其底下處長,代收會費及入會資料等(原審卷九第161 頁)、被告陳品名於原審供稱:伊係自由營業處,處長以上都是成員,營業處會負責會員報件及收錢、收資料等語、被告陳計宏於原審供稱:伊與其弟(即陳品名)一起成立自由營業處,營業處負責代收件交給公司等語(均見原審卷九第162 頁);被告方羚葳於調詢供稱:
伊招募的會員已超過360 會,便升任互助聯誼會處長,負責管理底下會員及他們所參加會的收取會款工作等語(偵一卷第116 頁),互核相符,可見康乃馨互助會總監或處長確實負責管理其下線會員,包括入會申請、代收款(會員亦可自行匯款)等工作無誤。另康乃馨互助會亦固定召開總監會議及處長會議,此有扣案附表九編號A-2-1 會議紀錄1 冊可查(影本見原審證物卷二第111-135 頁)。觀諸上開會議紀錄中,除有翁源駿(總經理)、姜志忠就投資事業、楊能貴就教育訓練等報告外,楊能貴曾於處長會議中表示:「處長為公司中堅幹部」(見99年1 月6 日處長會議紀錄),另曾討論董事條款(即晉升董事)規定,並獲決議通過(見100 年
9 月10日總監會議紀錄),且羅釧木、陳計宏、張麗珍、王予貞、沈鳴鳳、郭德昌等人均曾有發言紀錄,關心投資案件進行情況等,是以雖證人即共同被告葉炳材、楊能貴於原審證稱:「總監會議」之性質「僅是」翁源駿、葉炳材、楊能貴等人將得億智公司內之重要訊息,包含公司投資項目、降低康乃馨互助會之標金、加強教育訓練等事項告知總監,再由總監轉達至下線會員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54 頁反面、卷四第24頁反面、第44頁反面);證人葉炳材於原審審理另證稱:處長會議主要係行政業務之佈達(如降低康乃馨互助會之標金),以及公告舉辦旅遊活動餐會以激勵會員等目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48 頁反面),亦無從認定總監或處長並未從事任何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何況其所稱之傳遞訊息工作,亦屬會員管理之一環。至同案被告翁源駿雖於原審證稱:「得億智公司與康乃馨互助會的運作是各自獨立」、「總監會議是康乃馨互助會的,與得億智公司無關」云云(見原審卷三第133 頁),惟康乃馨互助會係由得億智公司管理,已經認定如前,得億智公司更有升降總監、處長之權,此觀扣案附表七編號C-2-2 康乃馨互助會招攬會員資料中翁源駿發布之公告自明(見原審證物影本卷第4 、15頁),翁源駿之證述無非係切割得億智公司非法吸金之責任,不足為被告孫維隆等16人有利之認定。
⑷至被告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雖辯稱伊僅為共同被告孫嘉
澤安排之下線,由孫嘉澤安排業績,使其晉升至總監云云,被告張麗珍亦有由同案被告翁源駿安排部分下線之情事,亦經翁源駿證述在卷(原審卷三第159 頁)。惟被告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張麗珍等人確有招募親友加入互助會之情節,已屬實施非法吸金之行為,已如上述,縱其部分下線會員係他人所招募,亦無非係共犯分工之行為,無從免責。再者,參與本案康乃馨之會員,每介紹一人入會就可獲得1000元獎金,其上線之主任、副理各可獲得500 元獎金,經理、處長、總監各可獲得250 元獎金,亦即每招攬一個新會員入會就有2750元獎金可以分配;另專員每招一會(自己,下同)可領取1000元獎金,主任每招一會可領1500元獎金,副理每招一會可領2000元獎金,經理每招一會可領2250元獎金,處長每招一會可領2500元獎金,總監每招一會可領2750元獎金;處長尚可領「三代獎金」,處長級會員可以逐步往下層招攬會員,每招攬一層便可以領取一代獎金,最多可以領取三代獎金等情,另處長亦可領取續繳獎金等情,亦據同案被告姜志忠、孫嘉成、林美足分別於高雄市調處詢問及證人楊能貴於原審審理時陳述在卷(見偵一卷第40、212 頁;偵二卷第129 頁;原審卷四第35頁),亦即晉升至總監或處長時,尚可就下線會員所招募之會員抽取一定比例之獎金,況且處長以上(含總監)尚可收取每件150 元之收件費,並經證人葉炳材證述明確(原審卷三第260 頁),並有扣案康乃馨互助會行銷資料(廣告文宣)可證,被告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既接受孫嘉澤所招募之會員,更有分享因下線會員招募會員所得獎金之意至明。
⑸又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之法人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並非僅限於參與經營決策之負責人,其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正犯,已經反覆論述如前,縱然被告孫維隆等16人之總監、處長,尚非得億智公司之經營管理階層,並無決策之權,仍無礙於其犯罪之成立,再予指明。當然得億智公司會員人數眾多,並非所有會員均為被告孫維隆等16人親自招募,惟僅係其他吸金會員成立共犯,應由檢察官續予追訴之問題,要與被告孫維隆等16人是否成立犯罪無關;另被告孫維隆等16人縱有投入自有資金並招募親友加入之行為,亦關於其違法性認識之辯詞(詳後述),亦與其責任成立無涉,併此敘明。
⒓綜合上述,足認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
能貴、朱證龍、蘇良興、黃甘霖、林春葉、呂秀齡及被告孫維隆等16人均與同案被告翁源駿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各自負責上開行為以達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目的,渠等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灼然可見。
㈨得億智公司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所得金額之說明:
⒈法律適用之說明⑴共犯一部行為應負全部責任:
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又行為人參與共同之謀議後擬脫離犯罪者,如於著手前對其他共同正犯已提供物理上之助力,或強化心理上之犯意,則須在客觀上明確解除前述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影響力,而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嗣後遂行犯罪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對該犯罪之結果免責,而不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案共犯並非僅就其個人非法吸收之資金負責,仍應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對其他共犯所實行之非法吸金行為共同負責,且必需在客觀上有切斷對其他共犯影響力之具體行為,始得脫離共犯關係,不再繼續為其後之犯罪結果負責,先予敘明。
⑵以共犯各別參與期間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之資金認定:
共同正犯之所以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即在於共同正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否則,事中共同正犯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準此,行為人於參與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前,對先前他共同正犯已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因不在其合同意思範圍之內,且此部分之法益侵害已經結束,其無從再參與該先前之全部或一部犯罪行為,此部分違法吸金所取得之財物或利益等,既非其犯罪所得,即不應計入。惟在他共同正犯犯罪既遂後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加入,且前行為之效果仍在持續中,如事中共同正犯利用該尚持續存在之前行為之效果,則其對前行為所生之結果亦具因果性,即須負責。故行為人加入時,其他共同正犯先前之違法吸金行為雖已完成,但如被害人僅繳交原約定之部分存款或投資款項,其餘部分係在行為人加入後始給付或由行為人收取完畢。因行為人係利用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使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完全實現,此時即該當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構成要件之不法行為,就犯罪所得自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參照)。是以雖被告姜志忠等人等參與之時間不一,基於罪責原則,仍應就就渠等參與期間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之資金數額,認定其犯罪所得。
⑶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之金額仍應列入犯罪所得:
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參照)。被告姜志忠辯護意旨認應以本案得億智公司犯罪所得所收受之服務費為計算依據,且應扣除得億智公司將來應返還之金額云云,完全無視法律規範在處罰其對外吸收資金之行為,毫無足取。
⑷共犯被吸收之資金,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
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定,雖旨均在促進交易市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的。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內線交易之禁止;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前者,共同參與犯罪之行為人,因無資訊不對稱可言,自非受規範保護之人;後者,無關乎資訊公開之問題,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償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故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⒉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等人係康乃馨互助聯
誼會之創始成員,亦係得億智公司之創始成員,被告姜志忠於得億智公司設立(96年11月12日)後始擔任投資部執行長,被告朱證龍則於96年11月間即擔任顧問,均如前述,惟因彼時尚無檢調機關介入偵辦,故無相關證據留存可供認定被告姜志忠等人收受會款之數額,嗣得億智公司於97年8 月21日起使用千奧會計系統記帳,上開會計帳內容經本案檢調機關查扣,故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姜志忠等人違法吸金之數額,係自97年8 月21日起算迄本案查獲日(100 年12月19日)止。此部分經原審交付扣案如附表九編號A7所示之得億智公司會計帳光碟內容供證人顏素樺統計後列表說明,並經其於原審到庭證述如下:表格上所列「關於合會款」部分,其中「合會收入- 新會」之「加總的貸方金額」意指該段期間(按係原審請其統計之期間,即97年8 月21日至100 年12月19日止)所有新入會者應繳的金額,也就是得億智公司實收金額,但公司有時候會辦優惠活動,所以扣掉「合會優惠折讓」的金額,才是公司實際上收入的現金;有些新入會的會員,當月決定退出,所以「關於合會款」部分,其中「合會收入- 新會」之「加總的借方金額」意指該段期間(即97年8月21日至100 年12月19日止)所有新入會者當月退出時,公司退給新入會者的金額;其上所列「屬於合會款」部分,其中「應收款- 合會」之「加總的貸方金額」意指該段期間(即97年8 月21日至100 年12月19日止)所有未得標會員者續繳的金額,得億智公司確實有收到該筆金額,其中「得標金」「加總的借方金額」意指該段期間(即97年8 月21日至10
0 年12月19日止)所有得標會員者領取的金額,得億智公司確實有支付該筆金額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42 頁反面至145頁、第149 頁)。從而,就計算本案行為人違法吸金之數額而言,計算方法即係將表格上所列「關於合會款」部分,其中「合會收入- 新會」之「加總的貸方金額」扣掉「合會優惠折讓」之金額,再加上表格上所列「屬於合會款」部分,其中「應收款- 合會」之「加總的貸方金額」即屬之;就計算本案行為人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額而言,計算方法即係將表格上所列「關於合會款」部分,其中「合會收入- 新會」之「加總的借方金額」,再加上表格上所列「屬於合會款」部分,其中「得標金」之「加總的借方金額」即屬之。故依此計算方式,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朱證龍等人,自97年8 月21日起算迄本案查獲日(100 年12月19日)止之違法吸金數額高達48億1167萬808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然渠等於此段期間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額,亦高達24億6819萬7947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統計表格見原審卷六第149 頁,但退還金額不影響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加重條件之認定)。
⒊被告林春葉自得億智公司設立起即擔任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
會首,雖其自稱於100 年6 月間退出(見偵一卷第156 頁),然林春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128******7278號帳戶分別於100 年8 月18日、同年8 月23日有一筆7900元現金存款交易及一筆7900元網路轉帳交易,另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第0595******51號帳戶,於100 年8月18日亦有一筆7800元現金存款交易,此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附卷可參(見屏東地檢102 年度他字卷第116 頁及外放卷、原審卷十第11、12頁;原審卷五第120 頁及外放卷),而上開7800元、7900元之存款數額,與本案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各期應繳會款相符(見前述),堪信上開7800元、7900元之存款交易均係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會員匯入之會款。換言之,被告林春葉至遲於100 年8 月23日仍有提供其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第128*******278 號帳戶供得億智公司使用,讓康乃馨互助會會員匯入會款,其自仍有與被告姜志忠等人共同違法吸金之犯意。惟因被告林春葉既拒絕再任會首,另由他人取代,已有脫離共犯關係之客觀行為,故被告林春葉應僅就97年8 月21日至100 年8 月23日前之犯罪結果,與被告姜志忠等人違法吸金之行為共同負責。依上開計算方式,自97年8 月21日起算迄100 年8 月23日止之違法吸金數額為38億9133萬882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然渠等於此段期間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額,則為18億4550萬4347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統計表格見原審卷十第126 頁,但退還金額不影響銀行法第125 條第
1 項後段加重條件之認定)。⒋被告呂秀齡固係於100 年3 月29日始接替林春葉為康乃馨互
助會之會首(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第277*****1394號帳戶係於100 年3 月29日開戶後提供予得億智公司,此有上開帳戶之存摺扣案為證,即附表十編號04所示之物,存摺封面影本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34-35 頁),惟呂秀齡早於97年即已加入康乃馨互助會招攬會員,其犯罪期間之所得自應自其加入時起算。此外,其餘被告參與期間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金額之計算,均依上開說明計算如附表十七所示。
⒌本案偵查期間,同案被告翁源駿之辯護人於102 年9 月11日
具狀陳報渠等與康乃馨互助會會員業經結算完畢之相關資料(見101 年度偵字第18589 號卷之附件卷《共二卷》),然經本院統計上開資料所附之已結算完畢之金額,合計共1 億1432萬32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見上開卷2 第4 、49、78、82、114 、140 至141 、192 至
193 頁),上開數額亦遠不及於前揭⒉所示之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顯見不足以做為認定被告葉炳材等人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額之依據,仍應以原審請證人顏素樺依扣案之得億智公司會計帳光碟內容所統計列表,並加以計算之結果之數額為準。再者,本案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期間,附表十五所示之會員陸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或單純寄送其參加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相關資料,並據以主張其受有損害,然其等陳述之內容與其提出之相關資料,二者落差甚巨,本院僅能依附表十五所示之證據資料認定其加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後迄本案查獲時(100 年12月19日)止所付出之會款數額,附此敘明。又附表十五所示之會員並非參加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全部會員,自不得以渠等付出之會款數額,據以認定被告姜志忠等人從事違法吸金之數額,自屬當然。
⒍綜上,被告姜志忠等人利用得億智公司管理康乃馨互助會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吸收資金之犯罪所得,均達1 億元無誤。
㈩此外,復有附表十二所示之瑞能公司股票1833張、長利公司
股票1000張扣案,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合作開發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卷可佐(101 年度偵字第18
589 號附件卷三第1 至205 頁、第259 至260 頁)。被告姜志忠等人所辯上情,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姜志忠等人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 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 條之1 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原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銀行法第
125 條第3 項之法人犯銀行法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時,所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指實際參與決策或執行之法人負責人(即公司法第8 條所定之負責人),若法人負責人未參與決策或執行者,或其他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人員,固不具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如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該罪之正犯,已如前述。
㈡查同案被告翁源駿(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於法人得億智公司
設立後不久,即接任總經理,負責制定公司經營方針、獎金核發制度、投資標的及資金調度,依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其為法人得億智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再被告姜志忠於得億智公司設立時即擔任董事,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定之負責人,其除負責經營、管理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之投資業務外,復招攬其妻張麗珍加入康乃馨互助會,進而招攬其他會員非法吸收資金,亦已參與吸金業務執行,而得億智公司係以從事各項投資為方法,招徠康乃馨互助會而非法吸收資金,已如前述,被告姜志忠自亦為經營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而得億智公司並非銀行,亦未經許可而得從事銀行業務,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楊能貴、葉炳材、朱證龍、蘇良興、黃甘霖、林春葉、呂秀齡、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王采雲、黃美秀等人與同案被告翁源駿,以及未經起訴之張福居、王柏峰、盧復興、其他不詳吸金會員等竟以得億智公司之名義經營、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並招攬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加入會員而收受款項,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其行為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及第29條之1 規定,且其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各如附表十七所示),應依同法第125 條3 項、第1 項後段論處。
㈢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朱證龍、蘇良興、
黃甘霖、林春葉、呂秀齡、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王采雲、黃美秀等人雖不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具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翁源駿、姜志忠共同以上開方式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且渠等參與期間所吸收之資金均超過1 億元以上,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蘇良興雖為得億智公司之董事,惟並無證據證明其參與吸金業務之決策及執行,仍難認其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併此敘明。
㈣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
2 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被告雖均有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然依一般社會通念,該等行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具集合犯之性質,而屬實質上一罪,故上開被告等人就上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
㈤起訴法條雖記載上開被告等人均係違反銀行法125 條第1 項
後段之罪。然查,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記戴「自97年
8 月21日至查獲日止,吸收高達52億4883萬8720元之資金」等事實(起訴書第7 頁),故起訴法條顯有錯誤,惟因公訴人論告時亦表示上開被告等人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罪(見原審卷九第173 至174 頁),本院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㈥又同案被告翁源駿於得億智公司成立之前,經營康乃馨互助
會,當然不具備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然其於得億智公司成立之後,已具備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另被告姜志忠於得億智公司成立時亦為董事,雖於98年11月13日變更登記為監察人,亦仍繼續經營上開視同收受存款業務,因其上開所犯係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不容割裂適用法律予以分論併罰,是其所為上開犯行,仍應適用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規定以一罪處斷;再被告葉炳材等創始人,雖於得億智公司成立前即經營康乃馨互助會,惟於該公司成立後,以法人身分犯之,亦不容割裂適用法律,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而適用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規定,併予敘明。
㈦純正身分犯無身分共犯之減輕:
按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查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朱證龍、蘇良興、黃甘霖、林春葉、呂秀齡、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王采雲、黃美秀及其他參與吸金業務之會員等人,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即被告姜志忠及同案被告翁源駿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惟各被告彼此間應共同負責之吸金數額如前所述)。本院考量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等人乃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創始者,並參與公司業務管理決策,其涉案情節較重,僅因未登記為法人負責人而已,爰不予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朱證龍、蘇良興、黃甘霖、林春葉、呂秀齡、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王采雲、黃美秀等人既非法人行為負責人,且非首倡謀議之人,均係被動受邀參與,程度較輕,均依刑法第31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㈧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減輕:
⒈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而具反社會性之自然犯,其違反性普遍皆知,自非無法避免。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例如在其本國施用大麻合法之外國人第一次攜帶大麻入境之行為,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56 號判決參照)。
⒉被告姜志忠等人均辯稱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係沿用桃園、台中
地區互助會之模式(如匯鉅、皇家、鉅眾互助會),尤其鉅眾公司案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渠等參考上開互助會之運作模式而以康乃馨互助會制度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主觀上並無違法性認識等語。經查:案外人湯涵雲、謝博隆成立「匯智公司」,於92年8 月起,在台中地區召集「中臺灣互助聯誼會」,以類似本案方法招攬不特定人參加互助會而收取會款,涉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5年2 月13日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1347號判決違反銀行法部分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5年7 月5 日以95年度金上訴第722 號判決駁回此部分之上訴確定;再案外人葉信村、林金閣於84年間在台中地區成立鉅眾公司經營「大台中互助會」,亦以類似手法招攬不特定人參加互助會而收受會款,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罪嫌乙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5 月1 日以95年度偵字第24453 號、96年度偵字第9060號提起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5 月14日以96年度金重訴字第1903號判決被告葉信村等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11月26日以97年度金上訴字第1479號判決改判被告葉信村等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8 年,嗣經最高法院於98年3 月19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再於98年8 月13日以98年度金上更㈠字第93號判決駁回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故該案最終判決無罪確定,此固有上開判決及案外人葉信村、林金閣之前案紀錄附卷可參(見原審卷十第131 至172 頁),然上開案件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衡諸常情,一般人即得知悉此等行為涉有犯罪嫌疑,已無正當理由可以完全確信該等行為係合法之行為。何況上開「鉅眾案」係於96年5 月1 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等人乃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創始者,被告姜志忠並參與設立得億智公司,既自承渠等係參考鉅眾公司經營之互助會之模式運作,當亦知悉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違法可能,則依上述說明,已難認渠等主觀上確信其行為確屬合法,尤以渠等尚有被告姜志忠自稱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肄業(偵二卷第176 頁),具有高度財經專業,豈能謂不知康乃馨吸金手法實與銀行經營存款業務無異?是以被告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姜志忠等人難謂無違法認識,何況依渠創始身分及犯罪情節,亦毫無減輕其刑罰之理由。
⒊惟違反銀行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究非通常倫理道德所
不容之自然犯,而係國家因政策需要而特予處罰之法定犯,則行為人對其違法性認識之欠缺,仍非不得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之,如行為人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致欠缺違法性認識時,依刑法第16條前段之反面解釋,即得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成立,否則依刑法第16條但書規定,係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查本案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方式,係以固定標金抽籤方式依序得標,且得標後即退出並無死會,與通常民間互助會顯然不同,反而係類似銀行零存整付之存款,何況前開使用類似手法之鉅眾,曾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均如前述,被告朱證龍、蘇良興、黃甘霖、林春葉、呂秀齡、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王采雲、黃美秀等人難認係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欠缺違法性認識,無從免除其刑事責任;惟上開被告朱證龍等人究均係受邀而被動加入得億智公司或康乃馨互助會,並非首倡謀議之創始者,而被告葉炳材等創始成員復以上開匯智、鉅眾等案件判決無罪結果誤導投資者,又將吸金手法包裝為民法互助會之外形,使人降低戒心,尤以被告蘇良興其妻邱淑貞亦為會員(偵二卷第9-10頁),被告呂秀齡等業務人員除自己投入資金外,更係招攬至親好友加入,依社會通念非無因受蒙蔽而誤認自己行為乃法律所許之情形,爰按刑法第16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㈨原審雖曾就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 人之犯行,以情輕法重而
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惟本院認被告林春葉、呂秀齡所涉吸金犯行,其金額至鉅,且經上開2 次減輕事由遞減後之最輕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並未過重,尚無情輕法重之情事可指,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
㈩累犯之加重⒈被告黃弘仁曾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6年2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並先加後遞減之。
⒉被告黃甘霖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82年度台
上字第6999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89年8 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6年11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並先加後遞減之。
犯罪事實之擴張、減縮⒈又本案被告葉炳材等人實係先創設康乃馨互助會,再與被告
姜志忠成立得億智公司,且渠等於96年5 月20日創設康乃馨互助會後即開始招攬不特定人加入互助會而收受會款,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迄得億智公司設立登記日(96年11月12日)前之期間,仍繼續經營上開視同收受存款業務(按因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葉炳材等人收受之款項數額多少,故檢察官僅起訴自97年8 月21日起至查獲日止之違法吸金數額),起訴事實漏未記載此部分事實,然本件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上開犯罪事實之補充,係屬事實之擴張,本院自得依法併予審理。
⒉本案起訴書僅概略記載被告姜志忠等人非法吸金事實之時間
係自96年11月12日得億智公司成立起至100 年12月19日查獲日止,其中自97年8 月21日起至查獲日止,吸收高達52億4883萬8720元之資金等語(起訴書第7 頁),然如前述,被告姜志忠等人自97年8 月21日起至查獲日止,違法吸金之數額為48億1167萬8088元,應予更正。另各被告應共同負責之違法吸金期間、數額,亦如附表十七所示,亦應予以減縮並更正,且因本件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上開犯罪事實之減縮,係屬事實之減縮,附此陳明。
⒊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部分(104
年度偵字第28498 號,即附表十五編號05吳俊毅告訴被告陳計宏部分;103 年度偵字第8956號,即附表十五編號45陳金美告訴被告呂秀齡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四、對原判決之審查原審對被告姜志忠、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林春葉、呂秀齡等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就被告朱證龍、蘇良興、黃甘霖、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黃甘霖、陳吳玉秋、方羚葳、王采雲、黃美秀部分,原審未予詳查,竟諭知無罪,並論以共犯,且漏未就被告呂秀齡擔任總監非法吸金行為部分究責,均有未當。且刑法沒收章業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刑法除修正或增訂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相關沒收規定外,更確認沒收為獨立法律效果,不具刑罰本質,而應適用裁判時法,亦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詳後述),原審未及適用新修正刑法規定為本案沒收宣告,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並指摘原審就被告姜志忠、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等創始成員及會首呂秀齡部分量刑過輕(量刑理由後述),亦為有理由,至被告姜志忠、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林春葉、呂秀齡等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則無理由,應由本院就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五、量刑及沒收㈠本院審酌被告葉炳材、楊能貴、孫嘉澤、黃弘仁等人均為康
乃馨互助會之創始成員,而被告姜志忠則與之繼續以得億智公司名義對外利用康乃馨互助會之方式,以前開高額報酬吸引社會大眾,擴大吸金規模,以供其投資之資金需求,迄本案查獲時,共計吸收至少高達48億1167萬8088元以上之資金(上開數額係自97年8 月21日起算至查獲日止之數額,故若自96年5 月20日起算本案非法吸金數額,當然逾上開數額),破壞合法金融秩序,製造社會、家庭之紛擾及加入上開互助會者之個人生活困頓、精神打擊、家庭破碎,至少造成附表十五所示之參加者之財物損失,其等犯罪情節極為嚴重;又本案係同案被告翁源駿(另經原審為不受理之諭知)居於主導犯罪地位,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共同參與公司之投資決策,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參與投資運作,資金流向交待不明,孫嘉澤則招募會員龐大,情節均重,被告葉炳材、楊能貴分別負責行政管理、教育訓練,亦居於重要地位,但其2 人本質上係受僱於得億智公司,僅係次級之輔助地位;被告朱證龍、蘇良興雖加入其事業團隊,參與經營,被告黃甘霖除招攬會員外,亦參與投資事業,亦不可取,至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 人擔任康乃馨互助會之名義上會首,並提供其金融帳戶供得億智公司使用,被告林春葉時間較久,惟其犯罪主導性、犯罪情節稍為輕微;被告孫維隆、黃竹謙、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陳計宏、葉柏辰(以上為總監)、陳吳玉秋、方羚葳、王采雲、黃美秀(以上為處長),各自參與康乃馨互助會擔任業務人員,招攬會員吸收資金,且均已達中堅幹部,足見業績可觀,亦值非難,而被告呂秀齡除擔任總監外,更擔任會首,情節較重(原審僅論斷其會首部分,漏未就總監部分究責);且上開被告犯後均飾詞圖卸,毫無悔意,態度惡劣,惟念上開違法吸金期間亦分別返還金額達24億6819萬7947元,稍有彌補加入本案互助會之會員;再斟酌被告孫嘉澤、黃弘仁2 人自述其本身或至親好友加入之會數甚鉅(據其2 人自稱付出之會款金額分別約10億、6600萬元,見原審卷四第99頁反面、第53頁反面),故其2 人與翁源駿、姜志忠共同違法吸金之動機,一方面係為了取得投資所需之資金、貪圖康乃馨互助會制度所設之獎金,同時(渠2 人自述)亦深怕有所損失,為掌握得億智公司運用康乃馨互助會會款之實情,而投入參與得億智公司之運作及招攬其他會員加入之吸金行為;末考量被告姜志忠於81年間有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科(不構成累犯),被告楊能貴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前案(已緩刑期滿);被告孫嘉澤於81年間有毀損前科(已緩刑期滿)、於87年間有詐欺前科、於98年間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前科(均不構成累犯);被告呂秀齡於95年間因違反期貨交易法前科(緩起訴處分期滿);被告朱證龍80年間曾有搶奪搶劫軍法案件(不構成累犯);被告黃竹謙曾有不能安全駕駛前科(緩起訴處分);被告張麗珍曾有詐欺前科(緩起訴處分);被告王予貞於100 年有偽造文書前科(現已緩刑期滿);被告陳計宏於89年間有賭博前科,於91年及99年間均有不能安全駕駛前科(均不構成累犯);被告葉柏辰於71年間曾有殺人未遂、重傷害、賭博等犯罪前科(均不構成累犯);被告黃甘霖除前開構成累犯之盜匪前科不予重複評價外,尚有重利之犯罪前科;被告葉炳材、蘇良興、林春葉、孫維隆、孫嘉成、黃鏡徽、羅釧木、沈鳴鳳、郭德昌、陳品名、陳吳玉秋、方羚葳、黃美秀、王采雲等人前均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以上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等行為人品行,及上開被告等人均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然渠等均坦承其參與之部分客觀行為,有助於本案事實之釐清,且被告姜志忠等人於本案查獲後,與本案部分互助會會員結算清償部分金額(見前述),及被告呂秀齡於原審審理中亦自承其行為不應該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9 頁反面),稍有悔意之犯罪後態度,且念及林春葉現罹失智症(本院卷五第46頁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25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姜志忠、孫嘉澤、黃弘仁、楊能貴、葉炳材等創始成員部分所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5 項規定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緩刑⒈查被告孫維隆、孫嘉成、黃鏡徽、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
、王予貞、陳品名、陳吳玉秋、方羚葳等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而本案迄今尚未有被害人對其提出告訴,足見其應得下線會員一定諒解,且刑罰之目的本在教化與矯治,而非應報,經此偵審程序及受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況刑罰制裁之積極目的,在預防犯人之再犯,對於初犯且惡性未深、天良未泯者,若因觸法即置諸刑獄,實非刑罰之目的,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各宣告緩刑4 年。惟審酌被告於本件違法之情節,及為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使其牢記本案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此被告孫維隆、孫嘉成、黃鏡徽、沈鳴鳳、郭德昌、張麗珍、王予貞、陳品名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50萬元;另被告陳吳玉秋、方羚葳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用啟自新,並觀後效,以期符合緩刑目的。
2.至被告黃竹謙、羅釧木、陳計宏、王采雲、黃美秀雖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惟並未與附表十五所示之告訴人等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其損失,難認其刑之執行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被告葉柏辰曾有多次徒刑執行紀錄,雖不構成累犯,惟並非初犯仍可概見,不予宣告緩刑。
㈢沒收⒈法律適用說明⑴依104 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 號令修正
公布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該條文已於105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確認沒收為獨立法律效果,不具刑罰本質,而應適用裁判時法。而修正後刑法除修正或增訂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相關沒收規定外,為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因應刑法修正,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
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並不再區分追徵與抵償。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亦即得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另同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之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則改採義務沒收原則,而非可由法院裁量是否予以宣告沒收。再依同條第
4 項規定:「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至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犯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因前述「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即不再適用。
⑵另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
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參照),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而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可資參考)。此在法人犯罪之情形,參與犯罪之自然人犯罪所得之沒收,亦依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
⒉扣案物部分⑴扣案附表甲所示呂秀齡帳戶係其提供予得億智公司作為會員
繳款使用,已如前述,另同表中吳森彬、得億智公司帳戶,亦係提供予得億智公司使用,而同表中孫維隆個人帳戶,亦係其下線會員匯入會款等情,業經同案被告翁源駿及被告孫維隆各自陳述明確(偵一卷第232 頁、偵二卷第214 頁),其帳戶內之存款(合計4,688 萬8,696 元),均係得億智公司、被告孫維隆使用上開帳戶非法吸收資金所得款項,應連同其孳息,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
⑵另扣案附表七編號C13 之現金61萬7600元,業據被告張麗珍
於調詢供稱:C-12及C13 則是100 年12月18日會員將會款繳交給我保管之紀錄及現金61萬元等語明確(偵一卷第190 頁),其嗣後於原審改稱「那包錢及會費資料是因為公司下班了,我嫂嫂拿來寄放在我這裡,我嫂嫂是陳吳玉秋這些錢原來要幹什麼,我就不知道了云云;而被告陳吳玉秋亦附和稱:這些錢是我自己參加本案互助會要繳會款的云云(原審卷十一第137 頁),惟觀諸前開扣案C-12繳費紀錄,其上明載會員陳麗娟、李秀蘭、陳秀枝、葉文恭等多人之繳款(合計為61萬7600元),顯係會員所繳會款無誤,被告陳吳玉秋所供顯不可採,自為被告張麗珍、陳吳玉秋因非法吸金犯罪所得之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⑶扣案如附表九編號A12 之現金125 萬1,800 元係在得億智公
司所扣得,自為被告姜志忠等人為參與人得億智公司實行違法行為所得之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沒收。
⑷扣案附表乙所示之古董字畫,係同案被告翁源駿以得億智公
司資金2,500 萬元囑由被告朱證龍購入用以投資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自屬參與人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犯罪所得其變得之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第1 項規定沒收。
⑸扣案附表十二所示瑞能公司、長利公司股票,係由同案被告
翁源駿自願提出,交由調查員扣押,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查(見偵三卷第201-203 頁),係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轉投資之公司股票,自屬參與人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犯罪所得其變得之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
1 第4 項、第1 項規定沒收。⑹扣案附表四編號G-5 互助會廣告資料6 張及G-6 、G-7 、G-
8 、G-9 、G-10等互助會廣告資料各1 本、附表五編號E-5得億智公司文宣光碟2 片、附表七編號C-2 康乃馨互助會招攬會員資料5 冊、附表九A11-1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行銷資料(廣告文宣)、附表十一編號Q11 互助會手冊(成功掌握賺錢資訊( 2007) 廣告本)1 冊,自形式觀察均可直接用於招攬會員非法吸收資金之宣傳,係各該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不宜令其流通在外,爰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⑺扣案附表六編號壹至伍之股票、附表九編號A13 、A14 之支
票、A16 之本票、A18-A22 股票、A4-4-7股票等,其取得原因關係不明,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其餘扣案物性質上屬得億智公司或被告等經營業務所需用之存摺、帳冊、表單、印章等物品,縱有屬犯罪所用之物,惟仍屬通常事務用品,且可供被害會員證明其權利義務關係之用,其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未扣案物部分⑴再被告翁源駿於100 年1 月初決定將康乃馨互助會之會員所
繳納之會款,其中供發放獎金使用之餘額,由同案被告吳森彬之陽信銀行岡山分行第10*** -****57-9 號帳戶內簽發面額各50萬元之支票充當紅利,由被告姜志忠、楊能貴、林春葉各取得1 張支票(即50萬元)、被告黃弘仁取得2 張支票(即100 萬元),並經提示兌領,已如前述,其兌領後之現金,自為被告姜志忠、楊能貴、林春葉、黃弘仁因犯罪所得其變得之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4 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⑵被告姜志忠、黃弘仁、孫嘉澤、葉炳材、楊能貴、朱證龍等
人自96年10月起即按月領取薪資2 萬元、2 萬元、3 萬元、
3 萬元、3 萬元、2 萬元,此有附表十編號24-1-31 之96年10月、11月薪資表及薪資簽收單扣案為證,已如前述;依此計算至100 年12月19日查獲前1 月(即100 年11月),共計領薪50個月,依此計算其領得薪水各為100 萬元、100 萬元、150 萬元、150 萬元、150 萬元、100 萬元;另被告蘇良興領薪部分,據同案被告翁源駿於原審證述僅管理3 、4 個月,係於管理期間一個月2 萬元之車馬費等語,已見前述,依罪疑惟輕法則,認定為領薪3 個月,計6 萬元。上開被告因經營得億智公司非法吸金所得報酬,自屬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4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⑶被告林春葉、呂秀齡2 人因擔任會首,自得億智公司領得之
薪資分別為83萬元(見原審卷五第149 至153 頁)、24萬元(依呂秀齡自述得億智公司將其會首報酬匯入其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第03** -**7-****88號帳戶內,依扣案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內頁資料所示,其自100 年5 月起至同年12月止,按月領3 萬元,共24萬元,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一第23至27頁),亦屬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4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⑷被告等以參與人得億智公司名義非法吸收之資金至少48億1,
167 萬8,088 元部分,除退還會員之會款或給付會員之得標金數額為24億6,819 萬7,947 元,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沒收外,其餘額23億4,348 萬141 元,經扣除前開扣案或未扣案由行為人實際取得等已宣告沒收之部分,再慮及得億智公司營業期間勢必對不知情之員工支付人事管銷費用等必要成本,此為被害人所得預見,而得億智公司復已停止營業,名下財產有限,尚待檢察官進一步追查,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酌減為沒收20億元後,依同條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以免過苛,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⑸同案被告翁源駿固以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之資金進行不動產
投資,計有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吳森彬名下)、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其上建物(吳森彬名下)、高雄市岡山區拕子段33-6、33-8、33-17 、33-18 、33-23 地號土地(分別登記於翁源駿、吳森彬名下)、高雄市○○區○○段000 000
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瑞能公司名下)、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翁源駿名下)、高雄市岡山區大全段153-4 、153-9 土地(瑞能公司名下),已經過戶,此有其所提得億智公司投資產業及不動產資料(偵三卷第119-120 頁),惟上開不動產於本院受理本案時,除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登記在涂春梅名下(自翁源駿處繼承取得),另同段33-18 、33-23 地號土地登記在案外人李智明名下(由吳森彬信託)外(下稱岡山區拕子段土地),其餘不動產均業經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名下,並設定高額抵押,此有各該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扣押卷一第11-309頁)。而上開岡山區拕子段土地經本院裁定扣押後,亦經第三人即債權人徐永昌聲請拍賣抵押物,因無人應買而承受,此有高雄市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105年7 月26日高市地岡登字第10570759400 號函在卷可查(本院扣押卷一第338 頁),則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取得上開不動產之第三人係明知上開不動產係同案被告翁源駿違法取得或以無償或顯不相當之對價而取得,本院尚無從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規定對取得之第三人宣告沒收。至依上開清單所載,同案被告翁源駿就已簽約未過戶之高雄市○○區○○段000 0000 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由黃弘仁及勤鷹公司名義各與資訊地球村語文有限公司簽約)、台南市安南區90、91、92、107 土地(以姜志忠名義與台灣先進公司簽約)等投資部分,經本院查證結果,均已解約退款,此有原審102 年度重訴字第200 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卷五第310-314 頁),並經勤鷹公司負責人羅元聰證述在卷(本院扣押卷一第11-12 頁)、以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0月28日台先字第1051028 號函及所附切結書、支票簽收回條等在卷可查(本院扣押卷一第395-409 頁),則因主事者翁源駿已歿,本院並查無上開退還之資金流向,亦無從宣告沒收。又本院於105 年10月19日依檢察官請求裁定扣押第三人通用公司持有第三人長利公司之股票部分,此部分業經被告黃弘仁(原通用公司負責人)證述已經返還翁源駿等語(本院卷五第286 頁),而翁源駿於偵查中確已將此部分股票交予扣押如附表十二編號柒所示,業經本院宣告沒收如前。另本院於105 年11月9 日裁定扣押第三人瑞能公司持有長利公司股票及被告黃鏡徽持有通用公司股票部分,因未能查得所在(被告黃鏡徽當庭否認擔任通用公司董事,本院卷五第287 頁),尚無從執行。再檢察官另請求扣押被告黃弘仁持有亞太財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部分,因被告黃弘仁供稱業已返還翁源駿,並提出終止借名協議書、收據等為證(本院卷五第294 頁、扣押卷二第121-122 頁),亦因查無所在,無從扣押。綜上,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犯罪所得,業經本院就卷內資料查證如上,已無再行調查必要,則被告郭德昌、黃鏡徽、羅釧木等人再具狀以本案尚有犯罪所得待追查,聲請再開辯論,即難准許,併此指明。
乙、無罪部分(即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溫李秀蘭及吳春長部分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顏素樺、侯秀蓉及林美足分別擔任得億智公司會計及出
納,負責所有帳務之收支管理及列冊,綜理公司之財務,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竟仍與同案被告翁源駿及被告姜志忠等人基於非法吸收資金之共同犯意聯絡,假康乃馨互助會名義,利用宣傳文宣、舉辦餐會、旅遊及透過會員介紹等方式,對外宣稱得億智公司受託收受代付管理康乃馨互助會之會費,並將會費從事不動產、不良債權操作及鋰鐵電池科技產業投資,獲利相當豐厚,加入互助會可享有高額獲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又康乃馨互助會之運作模式如下:每組合會由24名會員及1 名會首(即林春葉或呂秀齡)組成,每會金額1 萬元,為期25個月,新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公司並發給合會簿予會員收執,每組合會之標息固定,自96年起陸續從2,500 元、2,200 元調降至目前2,100 元,每月應繳會費視標息不同分別為7,500 元、7,800 元或7,900 元。以目前標息2,100 元為例,起會第1 個月,每位會員需繳交會費7,
900 元及預付25期管理費5,000 元(即每期200 元)共1 萬2,900 元,第一期會款全數由公司取得;第2 個月起,每月由公司以抽籤決定得標者,第2 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7,900 元、公司給付之利息2,100 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800元計1 萬4,800 元,此後該得標會員即退出合會,無須再按月繳交死會之會費,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7,900 元;第3 個月得標者可領回所繳會費1 萬5,800 元、公司給付之2 個月利息計4,200 元及退還之管理費4,600 元共計2 萬4,600 元,得標後即獲利了結,未抽中之會員則繼續按月繳交會費7,900 元,依此類推,最後1 期得標者可領回24萬200 元後退出。此外,該互助會尚有由4 人參加每人認6 會、2 人參加每人認12會及1 人參加24會(俗稱全車)之固定標運作方式,以4 人參加每人認6 會且標息2,100 元為例,成立當天每人需繳交7 萬7,400 元【(7,900 元+5,
000 元)x6】,並於當天決定每月由何人得標的順序A 、B、C 、D ,之後每月則依該次序循環得標,亦即每4 期得標一次。另為擴大吸金規模,該互助會制訂獎勵制度利誘會員加碼投資或積極招攬新會員,當會員隨招攬入會之會數增加,即依序晉升「主任、副理、經理、處長、總監、董事」等職階,每招攬一名新會員則依職階抽取不同額度之獎金,績優者另行享有國內外旅遊招待、電動機車、平板電腦等獎勵。而被告溫李秀蘭自96年11月12日起至100 年12月19日止,參與投資加入會員後,亦明知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因認被告顏素樺、侯秀蓉及林美足、溫李秀蘭等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㈡被告吳春長於其妻黃美秀及王采雲於加入得億智公司後,竟
基於與翁源駿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0年7 月9 日起,以前述方法招攬陳銘富、廖麗華、李育津、陳麗金、唐美春等人參加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並吸收陳銘富所投入177 萬8,700 元(含以陳意婷名義投入之59萬6, 600元)、李育津所投入143 萬4,000 元、陳麗金所投入59萬6,
600 元及唐美春所投入118 萬2,100 元,總計高達499 萬1,
400 元之資金。嗣因陳銘富、廖麗華、李育津、陳麗金、唐美春等人發覺有異,聯繫王采雲等人未果,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吳春長亦涉犯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足參。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亦甚明顯。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溫李秀蘭及吳春長等人係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擔任得億智公司會計、出納,負責公司財務收支管理等事務,而被告溫李秀蘭擔任康乃馨互助會處長,以及告訴人陳銘富、李育津、陳麗金及唐美春等人之指訴為論罪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均辯稱:其分別為得億智公司的會計、出納人員,並沒有參與得億智公司任何決策管理或者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決策,在得億智公司所作的工作內容都是會計、出納的本職工作,並無與被告翁源駿等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其所為亦非幫助被告翁源駿等人共同違法吸金之行為,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等語;被告溫李秀蘭辯稱:其並非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的處長,其只是普通會員,也沒有招攬第三人參加互助會,其對於得億智公司並沒有任何決策權,並無與翁源駿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其並無違反銀行法犯行等語;被告吳春長辯稱:其並非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會員,亦無招攬他人入會,雖伊與被告王采雲、黃美秀一同前往告訴人陳銘富住處,惟伊於被告王采雲、黃美秀與陳銘富談論參加該互助會之參加心得,僅在旁看電視,未加入討論更無鼓吹入會之情事,其自無違反銀行法第12
5 條第1 項後段之犯行等語。經查:㈠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部分⒈被告顏素樺雖已自承於得億智公司設立之初即前往應徵工作
,經葉炳材應徵錄取並擔任公司會計,負責製作應收會款、續繳會款、得標金明細表、獎金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及公司所有帳務之收支管理(偵一卷第62頁);被告侯秀蓉亦自承自97年間進入得億智公司擔任會計,負責核對帳、收取會員繳納之會款等工作(偵一卷第195 至196 頁、207 頁);被告林美足則自承,伊進入得億智公司初始係擔任行政文書處理業務,於100 年3 月、4 月間始接出納工作,出納之主要工作係依據翁源駿之指示匯款、轉帳等事宜(偵一卷第57至58頁),並有扣案之相關報表、薪資表、薪資簽收單附卷可參(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三第36至48頁、67、68、70頁、第90至92頁、95至106 頁),惟得億智公司係經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等人所為之工作亦僅係會計、出納等通常公司內之行政庶務工作,並非公司經營管理之成員,亦未參與會務之運作招募,僅單純接受指揮處理帳務事宜而已;又依扣案之薪資表、薪資簽單所示,被告顏素樺於96年10月間之薪資為每月2 萬3000元,被告侯秀蓉之薪資為每月2 萬3000元,被告林美足之薪資為每月2 萬1000元至3 萬元不等,渠等領取之薪資並非高薪,僅屬中階受薪之員工,且除領取其日常工作所得之薪資外,並未額外取得自康乃馨互助會會款分配之紅利、獎金,而享受共同被告姜志忠等人違法吸金之利益,更無非法吸收資金之動機,則其所支領者無非係付出勞力所得之固定薪資,自實難認有共同或幫助犯罪之意思,復其工作內容亦不涉及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之構成要件行為,並未招攬不特定之人加入康乃馨互助會員。
⒉至於被告顏素樺、林美足雖有與同案被告翁源駿等人參與前
揭「人道酒店」之聚餐,並依翁源駿等人之指示日後如何應付檢調單位之調查等情(見原審卷三第191 、192 頁、卷五第40頁),然被告顏素樺、林美足當時各係得億智公司之會計、出納,衡以被告翁源駿等人之社會經驗,彼等當得預料檢調機關若發動偵查行為必然要瞭解得億智公司之財務運作管理情形,是彼等必然會要求得億智公司之會計、出納等職員配合與會,故尚難以被告顏素樺、林美足有參與上開聚餐即直接認定其於聚餐之前早已知悉得億智公司係從事違法吸金之事,附此敘明。
⒊綜上,本案難認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與被告姜志忠
等人有何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之犯行,亦無從成立幫助犯,其所辯應堪採信,其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㈡被告溫李秀蘭部分:
⒈被告溫李秀蘭迭於偵審均辯稱伊僅係經陳吳玉秋推薦加入康
乃馨互助會,並無任何招攬康乃馨互助會之行為(偵一卷第36-37 頁、偵二卷第271 頁、原審卷二第90頁),此核與證人陳吳玉秋證述情節相符(原審卷五第85頁),且遍查卷內亦無任何關於被害人對被告溫秀蘭曾招攬康乃馨互助會之指證,檢察官亦始終未能舉證證明,其認被告溫李秀蘭有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犯行,已乏其據。
⒉至共同被告方羚葳於高雄市調處詢問時固然陳稱溫李秀蘭是
康乃馨互助會之處長(見偵一卷第117 頁反面),然被告溫李秀蘭於高雄市調處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供稱其並沒有在康乃馨互助會擔任何職,僅是會腳等語(見偵一卷第36至37頁;偵二卷第271 頁反面),另同案被告張麗珍於高雄市調處詢問及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溫李秀蘭只有跟幾會,她還沒有到處長階段等語(見偵二卷第275 頁反面;原審卷十一第13
8 頁反面),如何僅憑單一被告之證述即認被告溫李秀蘭於本案查獲時已晉升至康乃馨互助會之「處長」位階?且依扣案如附表九編號A2-1-4所示之處長聯絡電話3 紙所示(見原審證物影本卷二第138 至139 頁),並無被告溫李秀蘭之列名。據該3 紙處長聯絡電話之右下方記載:「2011/12/602:21PM」之時間,距本案查獲日100 年12月19日,其間不過13日,應與康乃馨互助會當時現狀相符(共同被告葉炳材於原審審理時亦確認上開3 紙處長聯絡電話內之名單是查獲當時所有處長的名單,見原審卷十二第138 頁);且依附表七編號C-6 所示之100 年12月張麗珍體系處長會議簽到表所示,上開簽到表仍無被告溫李秀蘭之姓名,亦有上開簽到表扣案為憑;足認被告溫李秀蘭並非康乃馨互助會之「處長」位階,洵無疑義。
⒊綜上,依卷存之證據資料尚難認被告溫李秀蘭與被告姜志忠
等人有何共同對外違法吸金之犯行,被告溫李秀蘭所辯洵堪採信。
㈢被告吳春長部分
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例參照)。本案證人即告訴人陳銘富、唐美春(陳銘富表姐)、陳麗金(陳銘富堂姐)、李育津(陳麗金之夫)固於偵查中各證述被告吳春長與共同被告王采雲、黃美秀等3 人至其家中招募投資康乃馨互助會等語(102 他1506卷第49-52 頁、103 他886 卷第34-39 ),而證人陳銘富再於原審證述:被告吳春長於被告王采雲、黃美秀2 人招攬告訴人陳銘富加入前揭互助會時,曾陪同在場,然其於被告王采雲、黃美秀2 人向陳銘富介紹得億智公司運用康乃馨互助會之會款投資、獲利等事項時,都是被告王采雲、黃美秀2 人介紹制度,被告吳春長僅在旁邊旁聽,有鼓勵說這個制度很賺錢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一第98至99頁),惟本案參加康乃馨互助會並晉升為處長者係共同被告王采雲、黃美秀(經本院論罪如前),已如前述,被告吳春長僅係黃美秀之夫,並非康乃馨會員,如何能逕認被告吳春長明知康乃馨互助會係非法吸收資金?實難據此即認其與共同被告姜志忠等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可言。而被告吳春長既非會員,並無招攬他人入會之必要,其僅陪同其妻拜訪友人,縱曾出言附和其妻,亦難認其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五、綜合上述,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溫李秀蘭及吳春長上開所辯均堪採信。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直接、間接證據,尚難認被告顏素樺等人與共同被告姜志忠等人係基於共同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而對外違法吸金,依罪疑唯輕法則,自難認其等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罪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顏素樺等人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顏素樺等人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六、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溫李秀蘭及吳春長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而為渠等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455號移送併意旨略以:被告孫維隆於參與投資加入會員後,亦明知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竟仍基於與前開翁源駿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以前述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加入會員,共同參與發展康乃馨互助會業務,已依前開獎勵制度晉升至「總監」職階,並參與由翁源駿、葉鼎南、楊能貴定期主持之總監會議,共同發展康乃馨互助會會務。孫維隆於99年12月16日,向葉渝家招攬投資100 萬元,資金實際係由周珍惠匯往孫維隆陽信銀行鼎力分行、帳號099*******17號帳戶內。得億智公司於96年11月12日成立時起至100 年12月19日查獲日止,累計共向1 萬3,492 人次,其中自97年8 月21日起至查獲日止,吸收高達52億4,883 萬8,720 元之資金,並發放予互助會會員24億6,595 萬847 元,並於上述期間收受資金後,再透過得億智公司前揭之經營管理制度,從事動產、不動產、或轉投資其他企業公司等投資。案經周珍惠告訴偵辦,因認被告孫維隆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罪嫌。
二、惟查:告訴人周珍惠於102 年2 月25日調詢時亦申告略以,案外人葉渝家向伊提及被告孫維隆為「營運長利公司」而募集資金,乃邀集伊投資100 萬元,伊乃於99年12月匯款100萬元至孫維隆帳戶,此核與證人葉渝家證述情節相符(104他768 卷第17-20 頁),並無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孫維隆係為發展「康乃馨互助會會務」乃於99年12月16日向葉渝家招攬投資100 萬元之情節,其申告事實顯與本案經論罪之被告孫維隆招募康乃馨互助會會員而非法吸收資金之犯罪事實不同,顯無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尚難併予審理,爰退回檢察官另行偵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刑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55 條之24第2 項,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16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5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3 款、第3 項、第4 項、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第40條之2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顏素樺、侯秀蓉、林美足、溫李秀蘭、吳春長無罪部分,檢察官非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所列事由,不得上訴。
其餘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旭淑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原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A之方案內容:
┌─┬──────────────────────────────────────────────┐│ │ 壹萬元(月會)一組每會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2900元(7900元+5000元) ││ ├───┬────┬────┬────┬────┬────┬─────────────────┤│ │得標期│活會會款│得標金額│退服務費│得標者 │得標獲利│ ││互│ │每月應繳│ │ │實領金額│ │ 會員入會 ││ ├───┼────┼────┼────┼────┼────┤ ═══════════════ ││助│第1次 │ 7900 │ 10000 │ 4800 │ 14800 │ 2100 │1.會利每會每月2100(專案期間)。 ││ ├───┼────┼────┼────┼────┼────┤2.需預繳管理費5000元(200元×25月) ││聯│第2次 │ 7900 │ 20000 │ 4600 │ 24600 │ 4200 │3.可互助又獲利及存錢,多項功能。 ││ ├───┼────┼────┼────┼────┼────┤4.每次公開抽標一次抽出得標者。 ││誼│第3次 │ 7900 │ 30000 │ 4400 │ 34400 │ 6300 │5.開標後 ││ ├───┼────┼────┼────┼────┼────┤ 未得標者須於三天內繳清會款; ││會│第4次 │ 7900 │ 40000 │ 4200 │ 44200 │ 8400 │ 得標者得標款於五天內發放。 ││ ├───┼────┼────┼────┼────┼────┤6.會利固定、不必競標、保證獲利。 ││ │第5次 │ 7900 │ 50000 │ 4000 │ 54000 │ 10500 │7.得標後即獲利了結,不需再繳會款。││ ├───┼────┼────┼────┼────┼────┤8.互助會聯誼會專用帳號: ││ │第6次 │ 7900 │ 60000 │ 3800 │ 63800 │ 12600 │ ││ ├───┼────┼────┼────┼────┼────┤ ││ │第7次 │ 7900 │ 70000 │ 3600 │ 73600 │ 14700 │ ││ ├───┼────┼────┼────┼────┼────┤ ││ │第8次 │ 7900 │ 80000 │ 3400 │ 83400 │ 16800 │ ││ ├───┼────┼────┼────┼────┼────┤ ││ │第9次 │ 7900 │ 90000 │ 3200 │ 93200 │ 18900 │ ││ ├───┼────┼────┼────┼────┼────┤ ││ │第10次│ 7900 │ 100000 │ 3000 │ 103000 │ 21000 │ ││ ├───┼────┼────┼────┼────┼────┤ ││ │第11次│ 7900 │ 110000 │ 2800 │ 112800 │ 23100 │ ││ ├───┼────┼────┼────┼────┼────┤ ││ │第12次│ 7900 │ 120000 │ 2600 │ 122600 │ 25200 │ ││ ├───┼────┼────┼────┼────┼────┤ ││ │第13次│ 7900 │ 130000 │ 2400 │ 132400 │ 27300 │ ││ ├───┼────┼────┼────┼────┼────┤ ││ │第14次│ 7900 │ 140000 │ 2200 │ 142200 │ 29400 │ ││ ├───┼────┼────┼────┼────┼────┤ ││ │第15次│ 7900 │ 150000 │ 2000 │ 150200 │ 31500 │ ││ ├───┼────┼────┼────┼────┼────┤ ││ │第16次│ 7900 │ 160000 │ 1800 │ 161800 │ 33600 │ ││ ├───┼────┼────┼────┼────┼────┤ ││ │第17次│ 7900 │ 170000 │ 1600 │ 171600 │ 35700 │ ││ ├───┼────┼────┼────┼────┼────┤ ││ │第18次│ 7900 │ 180000 │ 1400 │ 181400 │ 37800 │ ││ ├───┼────┼────┼────┼────┼────┤ ││ │第19次│ 7900 │ 190000 │ 1200 │ 191200 │ 39900 │ ││ ├───┼────┼────┼────┼────┼────┤ ││ │第20次│ 7900 │ 200000 │ 1000 │ 201000 │ 42000 │ ││ ├───┼────┼────┼────┼────┼────┤ ││ │第21次│ 7900 │ 210000 │ 800 │ 210800 │ 44100 │ ││ ├───┼────┼────┼────┼────┼────┤ ││ │第22次│ 7900 │ 220000 │ 600 │ 220600 │ 46200 │ ││ ├───┼────┼────┼────┼────┼────┤ ││ │第23次│ 7900 │ 230000 │ 400 │ 230400 │ 48300 │ ││ ├───┼────┼────┼────┼────┼────┤ ││ │第24次│ 7900 │ 240000 │ 200 │ 240200 │ 50400 │ ││ ├───┼────┼────┼────┼────┼────┤ ││ │第25次│ 0 │ 0 │ 0 │ 0 │ 0 │ │└─┴───┴────┴────┴────┴────┴────┴─────────────────┘附表B之方案內容:
┌───────────────────────────────────────────────────────┬─────────────┐│ 每人參加六會每四期得標一次,頭期款及管理費共77400元(獲利總覽) │ │├─┬───────────┬─────────────┬─────────────┬─────────────┼─────────────┤│期│A.B.C.D.四組共用此欄 │ A組 │ B組 │ C組 │ D組 ││數├───────────┼─────────────┼─────────────┼─────────────┼─────────────┤│ │姓名/得標會款/退服務費│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實繳會款/盈餘金額│├─┼──┬────┬───┼────┬───┬────┼────┬───┬────┼────┬───┬────┼────┬───┬────┤│2 │A.1 │ 10000│ 4800 │5=39500│24700 │ │6=47400│47400 │ │6=47400│47400 │ │6=47400│47400 │ │├─┼──┼────┼───┼────┼───┼────┼────┼───┼────┼────┼───┼────┼────┼───┼────┤│3 │B.1 │ 20000│ 4600 │5=39500│39500 │ │5=39500│14900 │ │6=47400│47400 │ │6=47400│47400 │ │├─┼──┼────┼───┼────┼───┼────┼────┼───┼────┼────┼───┼────┼────┼───┼────┤│4 │C.1 │ 30000│ 44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 5100 │ │6=47400│47400 │ │├─┼──┼────┼───┼────┼───┼────┼────┼───┼────┼────┼───┼────┼────┼───┼────┤│5 │D.1 │ 40000│ 42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 0 │ 4700 │├─┼──┼────┼───┼────┼───┼────┼────┼───┼────┼────┼───┼────┼────┼───┼────┤│6 │A.2 │ 50000│ 4000 │4=31600│ 0 │ 224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7 │B.2 │ 60000│ 3800 │4=31600│31600 │ │4=31600│ 0 │ 32200 │5=39500│39500 │ │5=39500│39500 │ │├─┼──┼────┼───┼────┼───┼────┼────┼───┼────┼────┼───┼────┼────┼───┼────┤│8 │C.2 │ 70000│ 36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 0 │ 42000 │5=39500│39500 │ │├─┼──┼────┼───┼────┼───┼────┼────┼───┼────┼────┼───┼────┼────┼───┼────┤│9 │D.2 │ 80000│ 34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 0 │ 51800 │├─┼──┼────┼───┼────┼───┼────┼────┼───┼────┼────┼───┼────┼────┼───┼────┤│10│A.3 │ 90000│ 3200 │3=23700│ 0 │ 695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11│B.3 │ 100000│ 3000 │3=23700│23700 │ │3=23700│ 0 │ 79300 │4=31600│31600 │ │4=31600│31600 │ │├─┼──┼────┼───┼────┼───┼────┼────┼───┼────┼────┼───┼────┼────┼───┼────┤│12│C.3 │ 110000│ 28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 0 │ 89100 │4=31600│31600 │ │├─┼──┼────┼───┼────┼───┼────┼────┼───┼────┼────┼───┼────┼────┼───┼────┤│13│D.3 │ 120000│ 26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 0 │ 98900 │├─┼──┼────┼───┼────┼───┼────┼────┼───┼────┼────┼───┼────┼────┼───┼────┤│14│A.4 │ 130000│ 2400 │2=15800│ 0 │ 1166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15│B.4 │ 140000│ 2200 │2=15800│15800 │ │2=15800│ 0 │ 126400 │3=23700│23700 │ │3=23700│23700 │ │├─┼──┼────┼───┼────┼───┼────┼────┼───┼────┼────┼───┼────┼────┼───┼────┤│16│C.4 │ 150000│ 2000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 0 │ 136200 │3=23700│23700 │ │├─┼──┼────┼───┼────┼───┼────┼────┼───┼────┼────┼───┼────┼────┼───┼────┤│17│D.4 │ 160000│ 1800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 0 │ 146000 │├─┼──┼────┼───┼────┼───┼────┼────┼───┼────┼────┼───┼────┼────┼───┼────┤│18│A.5 │ 170000│ 1600 │ 1=7900│ 0 │ 163700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19│B.5 │ 180000│ 1400 │ 1=7900│ 7900 │ │ 1=7900│ 0 │ │2=15800│15800 │ │2=15800│15800 │ │├─┼──┼────┼───┼────┼───┼────┼────┼───┼────┼────┼───┼────┼────┼───┼────┤│20│C.5 │ 190000│ 12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173500 │ 1=7900│ 0 │ 183300 │2=15800│15800 │ │├─┼──┼────┼───┼────┼───┼────┼────┼───┼────┼────┼───┼────┼────┼───┼────┤│21│D.5 │ 200000│ 10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1=7900│ 0 │ 193100 │├─┼──┼────┼───┼────┴───┼────┼────┼───┼────┼────┼───┼────┼────┼───┼────┤│22│A.6 │ 210000│ 800 │ 獲利了結─〉 │ 2108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23│B.6 │ 220000│ 600 │ │ │ │ 獲利了結─〉 │ 220600 │ 1=7900│ 7900 │ │ 1=7900│ 7900 │ │├─┼──┼────┼───┼────┼───┼────┼────┬───┼────┼────┴───┼────┼────┼───┼────┤│24│C.6 │ 230000│ 400 │ │ │ │ │ │ │ 獲利了結─〉 │ 230400 │ 1=7900│ 7900 │ │├─┼──┼────┼───┼────┼───┼────┼────┼───┼────┼────┬───┼────┼────┴───┼────┤│25│D.6 │ 240000│ 200 │ │ │ │ │ │ │ │ │ │ 獲利了結─〉 │ 240200 │├─┴──┴────┴───┼────┼───┼────┼────┼───┼────┼────┼───┼────┼────┬───┼────┤│ │加頭期款│ │ 盈餘 │加頭期款│ │ 盈餘 │加頭期款│ │ 盈餘 │加頭期款│ │ 盈餘 ││ │合計共付│457600├────┤合計共付│489520├────┤合計共付│532800├────┤合計共付│575100├────┤│ 本 會 結 束 │ │ │58300 │ │ │63200 │ │ │68100 │ │ │734700 ││ ├────┴───┴────┼────┴───┴────┼────┴───┴────┼────┴───┴────┤│ │ 預備金額 296200 │ 預備金額 320800 │ 預備金額 348600 │ 預備金額 376400 ││ ├─────────────┼─────────────┼─────────────┼─────────────┤│ │ 淨 利 125400 │ 淨 利 136800 │ 淨 利 148200 │ 淨 利 159600 │└─────────────┴─────────────┴─────────────┴─────────────┴─────────────┘附表C之方案內容:
┌─┬─┬──────────────┬───────────────┬───────────────┬───┐│ │期│A.B二組共用此欄 │ A組 │ B組 │ ││ │ ├────┬────┬────┼─────┬────┬────┼─────┬────┬────┤備註 ││ │數│會員姓名│得標會款│退服務費│應繳會款 │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應繳會款 │實繳會款│盈餘金額│ │├─┼─┼────┼────┼────┼─────┼────┼────┼─────┼────┼────┼───┤│每│ 2│A.1 │ 10000│ 4800 │11=86900 │72100 │ │12=94800 │94800 │ │★★★││人├─┼────┼────┼────┼─────┼────┼────┼─────┼────┼────┤標金固││參│ 3│B.1 │ 20000│ 4600 │11=86900 │86900 │ │11=86900 │62300 │ │定2100││加├─┼────┼────┼────┼─────┼────┼────┼─────┼────┼────┤元,且││十│ 4│A.2 │ 30000│ 4400 │10=79000 │44600 │ │11=86900 │86900 │ │不需競││二├─┼────┼────┼────┼─────┼────┼────┼─────┼────┼────┤標,儲││會│ 5│B.2 │ 40000│ 4200 │10=79000 │79000 │ │10=79000 │34800 │ │蓄又獲││每├─┼────┼────┼────┼─────┼────┼────┼─────┼────┼────┤利、保││二│ 6│A.3 │ 50000│ 4000 │ 9=71100 │17100 │ │10=79000 │79000 │ │證獲利││期├─┼────┼────┼────┼─────┼────┼────┼─────┼────┼────┤。 ││得│ 7│B.3 │ 60000│ 3800 │ 9=71100 │71100 │ │ 9=71100 │ 7300 │ │ ││標├─┼────┼────┼────┼─────┼────┼────┼─────┼────┼────┤ ││一│ 8│A.4 │ 70000│ 3600 │ 8=63200 │ 0 │ 10400 │ 9=71100 │71100 │ │ ││次├─┼────┼────┼────┼─────┼────┼────┼─────┼────┼────┤ ││,│ 9│B.4 │ 80000│ 3400 │ 8=63200 │63200 │ │ 8=63200 │ 0 │ 20200 │ ││頭├─┼────┼────┼────┼─────┼────┼────┼─────┼────┼────┤ ││期│10│A.5 │ 90000│ 3200 │ 7=55300 │ 0 │ 37900 │ 8=63200 │63200 │ │ ││款├─┼────┼────┼────┼─────┼────┼────┼─────┼────┼────┤ ││及│11│B.5 │ 100000│ 3000 │ 7=55300 │55300 │ │ 7=55300 │ 0 │ 47700 │ ││管├─┼────┼────┼────┼─────┼────┼────┼─────┼────┼────┤ ││理│12│A.6 │ 110000│ 2800 │ 6=47400 │ 0 │ 65400 │ 7=55300 │55300 │ │ ││費├─┼────┼────┼────┼─────┼────┼────┼─────┼────┼────┤ ││共│13│B.6 │ 120000│ 2600 │ 6=47400 │47400 │ │ 6=47400 │ 0 │ 75200 │ ││十├─┼────┼────┼────┼─────┼────┼────┼─────┼────┼────┤ ││五│14│A.7 │ 130000│ 2400 │ 5=39500 │ 0 │ 92900 │ 6=47400 │47400 │ │ ││萬├─┼────┼────┼────┼─────┼────┼────┼─────┼────┼────┤ ││四│15│B.7 │ 140000│ 2200 │ 5=39500 │39500 │ │ 5=39500 │ 0 │ 102700 │ ││千├─┼────┼────┼────┼─────┼────┼────┼─────┼────┼────┤ ││八│16│A.8 │ 150000│ 2000 │ 4=31600 │ 0 │ 120400 │ 5=39500 │39500 │ │ ││百├─┼────┼────┼────┼─────┼────┼────┼─────┼────┼────┤ ││元│17│B.8 │ 160000│ 1800 │ 4=31600 │31600 │ │ 4=31600 │ 0 │ 130200 │ ││。├─┼────┼────┼────┼─────┼────┼────┼─────┼────┼────┤ ││獲│18│A.9 │ 170000│ 1600 │ 3=23700 │ 0 │ 147900 │ 4=31600 │31600 │ │ ││利├─┼────┼────┼────┼─────┼────┼────┼─────┼────┼────┤ ││總│19│B.9 │ 180000│ 1400 │ 3=23700 │23700 │ │ 3=23700 │ 0 │ 157700 │ ││覽├─┼────┼────┼────┼─────┼────┼────┼─────┼────┼────┤ ││ │20│A.10 │ 190000│ 1200 │ 2=15800 │ 0 │ 175400 │ 3=23700 │23700 │ │ ││ ├─┼────┼────┼────┼─────┼────┼────┼─────┼────┼────┤ ││ │21│B.10 │ 200000│ 1000 │ 2=15800 │15800 │ │ 2=15800 │ 0 │ 185200 │ ││ ├─┼────┼────┼────┼─────┼────┼────┼─────┼────┼────┤ ││ │22│A.11 │ 210000│ 800 │ 1=7900 │ 0 │ 202900 │ 2=15800 │15800 │ │ ││ ├─┼────┼────┼────┼─────┼────┼────┼─────┼────┼────┤ ││ │23│B.11 │ 220000│ 600 │ 1=7900 │ 7900 │ │ 1=7900 │ │ 212700 │ ││ ├─┼────┼────┼────┼─────┴────┼────┼─────┼────┼────┤ ││ │24│A.12 │ 230000│ 400 │ 獲利了結─〉 │ 230400 │ 1=7900 │7900 │ │ ││ ├─┼────┼────┼────┼──────────┼────┼─────┴────┼────┤ ││ │25│B.12 │ 240000│ 200 │ │ │ 獲利了結─〉 │ 240200 │ │├─┴─┴────┴────┴────┼─────┬────┼────┼─────┬────┼────┤ ││ │加頭期款 │154800 │ 盈餘 │加頭期款 │154800 │ 盈餘 │ ││ ├─────┼────┼────┼─────┼────┼────┤ ││ 本 會 結 束 │合計共付 │810000 │0000000 │合計共付 │875400 │0000000 │ ││ ├─────┴────┴────┼─────┴────┴────┤ ││ │ 預備金額 595800 │ 預備金額 641600 │ ││ ├───────────────┼───────────────┤ ││ │ 淨 利 273600 │ 淨 利 296400 │ │└──────────────────┴───────────────┴───────────────┴───┘附表D之方案內容:
┌───────────────────────────────────────────────────┐│ 壹萬元(月會)一組 參加24會排定每期得標一會,頭期款含管理費共309600元 │├──┬──┬────┬────┬────┬────┬──┬──┬────┬────┬────┬────┤│標會│會數│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標會│會數│應繳會款│得標金額│實繳會款│盈餘金額││期月│ │ │ │ │ │期月│ │ │ │ │ │├──┴──┼────┼────┼────┼────┼──┼──┼────┼────┼────┼────┤│ 首 期 │ │ │ 309600 │ │ 14 │ 11 │ 86900 │ 132400 │ 0 │ 45500 │├──┬──┼────┼────┼────┼────┼──┼──┼────┼────┼────┼────┤│ 2 │ 23 │ 181700 │ 14800 │ 166900 │ │ 15 │ 10 │ 79000 │ 142200 │ 0 │ 63200 │├──┼──┼────┼────┼────┼────┼──┼──┼────┼────┼────┼────┤│ 3 │ 22 │ 173800 │ 24600 │ 149200 │ │ 16 │ 9 │ 71100 │ 152000 │ 0 │ 80900 │├──┼──┼────┼────┼────┼────┼──┼──┼────┼────┼────┼────┤│ 4 │ 21 │ 165900 │ 34400 │ 131500 │ │ 17 │ 8 │ 63200 │ 161800 │ 0 │ 98600 │├──┼──┼────┼────┼────┼────┼──┼──┼────┼────┼────┼────┤│ 5 │ 20 │ 158000 │ 44200 │ 113800 │ │ 18 │ 7 │ 55300 │ 171600 │ 0 │ 116300 │├──┼──┼────┼────┼────┼────┼──┼──┼────┼────┼────┼────┤│ 6 │ 19 │ 150100 │ 54000 │ 69100 │ │ 19 │ 6 │ 47400 │ 181400 │ 0 │ 134000 │├──┼──┼────┼────┼────┼────┼──┼──┼────┼────┼────┼────┤│ 7 │ 18 │ 142200 │ 63800 │ 78400 │ │ 20 │ 5 │ 39500 │ 191200 │ 0 │ 151700 │├──┼──┼────┼────┼────┼────┼──┼──┼────┼────┼────┼────┤│ 8 │ 17 │ 134300 │ 73600 │ 60700 │ │ 21 │ 4 │ 31600 │ 201000 │ 0 │ 169400 │├──┼──┼────┼────┼────┼────┼──┼──┼────┼────┼────┼────┤│ 9 │ 16 │ 136400 │ 83400 │ 43000 │ │ 22 │ 3 │ 23700 │ 210800 │ 0 │ 187100 │├──┼──┼────┼────┼────┼────┼──┼──┼────┼────┼────┼────┤│ 10 │ 15 │ 118500 │ 93200 │ 25300 │ │ 23 │ 2 │ 15800 │ 220600 │ 0 │ 204800 │├──┼──┼────┼────┼────┼────┼──┼──┼────┼────┼────┼────┤│ 11 │ 14 │ 110600 │103000 │ 7600 │ │ 24 │ 1 │ 7900 │ 230400 │ 0 │ 222500 │├──┼──┼────┼────┼────┼────┼──┼──┼────┼────┼────┼────┤│ 12 │ 13 │ 102700 │112800 │ 0 │ 10100 │ 25 │ 0 │ │ 240200 │ 0 │ 240200 │├──┼──┼────┼────┼────┼────┼──┼──┼────┼────┼────┼────┤│ 13 │ 12 │ 94800 │122600 │ 0 │ 27800 │ 26 │ │ │ │ │ │├──┴──┴────┴────┼────┼────┼──┴──┴────┴────┴────┼────┤│合計 │ 872500 │ │ │0000000 │├───────────────┼────┼────┼────────────────────┼────┤│共計 │0000000 │ │ │ │├───────────────┴────┴────┴────────────────────┴────┤│ 盈餘金額:0000000-實繳會款0000000=淨獲利570000元 │└───────────────────────────────────────────────────┘附表甲:
1.戶名:孫維隆┌────────────┬──────────┐│ 金融機構及帳號 │ 餘 額 │├────────────┼──────────┤│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 │ 262,498元 ││000**** -***8717號 │(至100年12月19日) │├────────────┼──────────┤│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 2,080元 ││00***** -*****71號 │(至100年12月19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 133,720元 ││27***** -***89號 │(至101年1月13 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 89,843元 ││2*****0-00000號 │(至101年1月13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1,178,015元 ││528**** -000000 號 │(至100年12月21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順分行│ 341,393元 ││071**** -000000 號 │(至101年2月10 日) │└────────────┴──────────┘
2.戶名:吳森彬┌────────────┬──────────┐│ 金融機構及帳號 │ 餘 額 │├────────────┼──────────┤│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 │ 24,080元 ││000**** -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19日) │├────────────┼──────────┤│陽信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 51,181元 ││1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19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315,808元 ││000***0-0000000 號 │(至100年12月21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54,647元 ││000**** -0000000號 │(至100年12月21日) │└────────────┴──────────┘
3.戶名:呂秀齡┌────────────┬──────────┐│ 金融機構及帳號 │ 餘 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灣內分行│ 29,478,986元 ││12***** -000000 號 │(至100年12月19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 14,838,702元 ││27*****-41394號 │(至101年1月13日) │└────────────┴──────────┘
4.戶名:得億智公司┌────────────┬──────────┐│ 金融機構及帳號 │ 餘 額 │├────────────┼──────────┤│陽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17,743元 ││61***** -000000 號 │(至100年12月19日) │└────────────┴──────────┘附表乙:編號1-9為被告朱證龍提出供扣押、編號10為本院裁定扣押後
由翁源駿之子翁世育提出供扣押┌──┬─────────────┬───┐│編號│ 品 名 │數量 │├──┼─────────────┼───┤│ 1 │朱銘太極銅雕 │1尊 │├──┼─────────────┼───┤│ 2 │朱銘關公銅雕 │1尊 │├──┼─────────────┼───┤│ 3 │清乾隆瓷瓶 │1只 │├──┼─────────────┼───┤│ 4 │清代(劉墉)字聯 │1幅 │├──┼─────────────┼───┤│ 5 │清代(佚名)姑蘇風情畫 │1幅 │├──┼─────────────┼───┤│ 6 │明代(陳洪綬)人物畫 │1幅 │├──┼─────────────┼───┤│ 7 │清代(余省)田園幽蝶畫 │1幅 │├──┼─────────────┼───┤│ 8 │宋代(李唐)人物冊畫 │1幅 │├──┼─────────────┼───┤│ 9 │清乾隆瓷花瓶 │1只 │├──┼─────────────┼───┤│10 │葉醉白畫馬圖 │1幅 │└──┴─────────────┴───┘附表一:
┌──────────────────────────────┐│一、受執行人:黃竹謙(在場人黃雲南-黃竹謙之父)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7時55分起至9時30分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00號及其相連空間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所有人││ │新編號│ │ │ │├──┼───┼────────────────┼──┼───┤│J-1 │ 001 │互助會盈利表 │1張 │黃竹謙│├──┼───┼────────────────┼──┼───┤│J-2 │ 002 │互助會會員名冊(實係獎金明細表) │1冊 │同 上│└──┴───┴────────────────┴──┴───┘附表二:
┌──────────────────────────────┐│一、受執行人:林美足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起至9時05分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00000號14樓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所有人││ │新編號│ │ │ │├──┼───┼────────────────┼──┼───┤│H1 │ 003 │收入支出資金預估表㈠ │1冊 │得億智││ │ │ │ │公司 ││ │ │ │ │ │├──┼───┼────────────────┼──┼───┤│H2 │ 004 │收入支出資金預估表㈡ │1冊 │同 上 │├──┼───┼────────────────┼──┼───┤│H3 │ 005 │顧問委任契約 │1冊 │同 上 │├──┼───┼────────────────┼──┼───┤│H4 │ 006 │亞太財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1冊 │同 上 ││ │ │表等資料 │ │ │├──┼───┼────────────────┼──┼───┤│H5 │ 007 │康乃馨合會簿 │2張 │林美足││ │ ├────────────────┤ │ ││ │ │(會員姓名:王建翔、黃育芬) │ │ │├──┼───┼────────────────┼──┼───┤│H6 │ 008 │銀行存簿 │2本 │ ││ │ ├────────────────┤ │ ││ │ │①侯秀蓉之國泰世華銀行前鎮分行( │ │侯秀蓉││ │ │ 帳號:***000000000) 存摺1 本 │ │ ││ │ │②涂皆宏之台新銀行新莊分行(帳號 │ │涂皆宏││ │ │ :2005****078667) 存摺1 本 │ │ │└──┴───┴────────────────┴──┴───┘附表三:
┌────────────────────────────────┐│一、受執行人:呂秀齡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起至9時10分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新編號│ │ │ │├──┼───┼────────────────┼────┼───┤│F-1 │ 009 │小筆記本 │1本 │呂秀齡│├──┼───┼────────────────┼────┼───┤│F-2 │ 010 │筆記簿 │1冊 │呂秀齡│├──┼───┼────────────────┼────┼───┤│F-3 │ 011 │呂秀齡之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帳 │1本 │呂秀齡││ │ │號:***0000000000)存摺 │ │ │├──┼───┼────────────────┼────┼───┤│F-4 │ 012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會員證 │1件 │呂秀齡│├──┼───┼────────────────┼────┼───┤│F-5 │ 013 │互助會期款資料 │1冊 │呂秀齡│├──┼───┼────────────────┼────┼───┤│F-6 │ 014 │銀行匯款憑條 │5張 │呂秀齡││ │ │ │ │ │├──┼───┼────────────────┼────┼───┤│F-7 │ 015 │互助會期款計算參考資料 │1冊 │呂秀齡│├──┼───┼────────────────┼────┼───┤│F-8 │ 016 │網路新聞摘要資料 │1張 │呂秀齡│├──┼───┼────────────────┼────┼───┤│F-9 │ 017 │互助會獎金計價表 │1冊 │呂秀齡│├──┼───┼────────────────┼────┼───┤│F-10│ 018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獎金表憑證 │1冊 │呂秀齡│├──┼───┼────────────────┼────┼───┤│F-11│ 019 │呂秀齡合庫帳戶匯款憑證 │1冊 │呂秀齡│├──┼───┼────────────────┼────┼───┤│F-12│ 020 │得億智投資開發公司信封 │1件 │呂秀齡│├──┼───┼────────────────┼────┼───┤│F-13│ 021 │互助會樹狀分析圖 │4頁 │呂秀齡│└──┴───┴────────────────┴────┴───┘附表四:
┌────────────────────────────────┐│一、受執行人:林春葉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15分起至100年12月19日9時45分止 ││三、執行處所:屏東縣○○市○○路00號 │├───┬───┬────────────────┬───┬───┤│編號 │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新編號│ │ │ │├───┼───┼────────────────┼───┼───┤│G-1 │ 022 │林春葉之屏東厚生郵局存摺(帳號: │1本 │林春葉││ │ │0***0000000000) │ │ │├───┼───┼────────────────┼───┼───┤│G-2-1 │ 023 │林春葉之陽信商業銀行自由分行存摺│1本 │林春葉││ │ │(帳號:0***0000000-0) │ │ │├───┼───┼────────────────┼───┼───┤│G-2-2 │ 023 │林春葉之陽信商業銀行自由分行存摺│1本 │林春葉││ │ │(帳號:0***0000000-0) │ │ │├───┼───┼────────────────┼───┼───┤│G-2-3 │ 023 │林春葉之陽信商業銀行自由簡易型分│1本 │林春葉││ │ │行存摺( 帳號:0****000000-0) │ │ │├───┼───┼────────────────┼───┼───┤│G-3 │ 024 │康乃馨互助會匯款資料(名片) │1張 │林春葉│├───┼───┼────────────────┼───┼───┤│G-4 │ 025 │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空白) │3張 │林春葉│├───┼───┼────────────────┼───┼───┤│G-5 │ 026 │互助會廣告資料㈠ │6張 │林春葉││ │ │(實係互助會各方案之應繳金額、實 │ │ ││ │ │際領取金額表格) │ │ │├───┼───┼────────────────┼───┼───┤│G-6 │ 027 │互助會廣告資料㈡ │1本 │林春葉│├───┼───┼────────────────┼───┼───┤│G-7 │ 028 │互助會廣告資料㈢ │1本 │林春葉│├───┼───┼────────────────┼───┼───┤│G-8 │ 029 │互助會廣告資料㈣ │1本 │林春葉│├───┼───┼────────────────┼───┼───┤│G-9 │ 030 │互助會廣告資料㈤ │1本 │林春葉│├───┼───┼────────────────┼───┼───┤│G-10 │ 031 │互助會廣告資料㈥ │1本 │林春葉│└───┴───┴────────────────┴───┴───┘附表五:
┌────────────────────────────────┐│一、受執行人:黃甘霖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08時34分起至10時26分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00巷0號 │├──┬───┬────────────────┬────┬───┤│編號│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新編號│ │ │ │├──┼───┼────────────────┼────┼───┤│E-1 │ 032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資料㈠ │1冊 │黃甘霖│├──┼───┼────────────────┼────┼───┤│E-2 │ 033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資料㈡ │1冊 │黃甘霖│├──┼───┼────────────────┼────┼───┤│E-3 │ 034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黃甘霖等人合會簿│122本 │黃甘霖││ │ │ │ │等人 │├──┼───┼────────────────┼────┼───┤│E-4 │ 035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大小章 │2只 │黃甘霖││ │ ├────────────────┤ │ ││ │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黃甘霖) │ │ │├──┼───┼────────────────┼────┼───┤│E-5 │ 036 │得億智公司文宣光碟 │2片 │黃甘霖│├──┼───┼────────────────┼────┼───┤│E-6 │ 037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客戶資料隨身碟 │2只 │黃甘霖│├──┼───┼────────────────┼────┼───┤│E-7 │ 039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客戶提款卡(分別 │5張 │黃甘霖││ │ │為陳文鍾之郵局第***1*33- │ │ ││ │ │0000000 號帳戶金融卡、劉士暐之郵│ │ ││ │ │局第0***000-0000000 號帳戶金融卡│ │ ││ │ │、蘇玫珊之郵局第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金融卡、簡慧萍之台新銀行 │ │ ││ │ │VISA金融卡《編號46*******0000000│ │ ││ │ │》及國泰世華之277******929號帳戶│ │ ││ │ │金融卡各1 張) │ │ ││ │ │ │ │ │├──┼───┼────────────────┼────┼───┤│E-8 │ 040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客戶資料㈠ │1張 │黃甘霖│├──┼───┼────────────────┼────┼───┤│E-9 │ 041 │馥泓實業有限公司客戶資料㈡ │1冊 │黃甘霖│├──┼───┼────────────────┼────┼───┤│E-10│ 042 │蕭培強98年12月7日調查筆錄 │3張 │黃甘霖│└──┴───┴────────────────┴────┴───┘附表六:
┌────────────────────────────────┐│一、受執行人:蘇良興(在場人蘇浚斌)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15分起至09時30分止 ││三、執行處所:台南市○區○○○路000號 │├──┬───┬────────────────┬────┬───┤│編號│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新編號│ │ │ │├──┼───┼────────────────┼────┼───┤│壹 │ 043 │瑞能科技股票(96-ND-0000000至 │60張 │蘇良興││ │ │0000000) │ │ │├──┼───┼────────────────┼────┼───┤│貳 │ 043 │瑞能科技股票(96-ND-0000000至 │100張 │蘇良興││ │ │0000000) │ │ │├──┼───┼────────────────┼────┼───┤│參 │ 043 │瑞能科技股票(96-ND-0000000至 │20張 │蘇良興││ │ │0000000) │ │ │├──┼───┼────────────────┼────┼───┤│肆 │ 043 │瑞能科技股票(股東:鍾蓮芳、96 │1張 │蘇良興││ │ │-ND-0000000) │ │ │├──┼───┼────────────────┼────┼───┤│伍 │ 043 │瑞能科技股票(股東:翁振添、96 │2張 │蘇良興││ │ │-ND-0000000至0000000) │ │ │├──┼───┼────────────────┼────┼───┤│陸 │ 044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空白訂單(客戶收 │1張 │蘇良興││ │ │執聯) │ │ │├──┼───┼────────────────┼────┼───┤│柒 │ 045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行銷目錄(廣告資 │1本 │蘇良興││ │ │料) │ │ │└──┴───┴────────────────┴────┴───┘附表七:
┌────────────────────────────────┐│一、受執行人:姜志忠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10分起至12時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及其相連之空間 │├──┬───┬────────────────┬────┬───┤│編號│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新編號│ │ │ │├──┼───┼────────────────┼────┼───┤│C-1 │ 046 │康乃馨互助會入會資料(編號C-1-1~│5冊 │張麗珍││ │ │C-1-5) │ │ │├──┼───┼────────────────┼────┼───┤│C-2 │ 047 │康乃馨互助會招攬會員資料(包含下 │5冊 │張麗珍││ │ │列資料) │ │ ││ │ ├───┬────────────┤ │ ││ │ │C-2-1 │成功掌握賺錢資訊、詳細瞭│ │ ││ │ │ │解互助會之宣傳資料5本 │ │ ││ │ ├───┼────────────┤ │ ││ │ │C-2-2 │姜志忠名片2張、康乃馨互 │ │ ││ │ │ │助聯誼會之呂秀齡帳戶資料│ │ ││ │ │ │名片1張、公告17張、主管 │ │ ││ │ │ │考核標準1張、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之說明2張、民法第 │ │ ││ │ │ │十九節之一合會之法條影本│ │ ││ │ │ │1張、優惠規定1張、屏東營│ │ ││ │ │ │業處收支報表1張、台南東 │ │ ││ │ │ │區營業處100.7.21大八餐會│ │ ││ │ │ │優惠明細1 張、互助聯誼會│ │ ││ │ │ │入會申請書( 100.07.21)及│ │ ││ │ │ │入會繳款收據各1 張、營業│ │ ││ │ │ │處收件流程表1 張 │ │ ││ │ │ │ │ │ ││ │ │ │ │ │ ││ │ ├───┼────────────┤ │ ││ │ │C-2-3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說明書1 │ │ ││ │ │ │份及筆記內容8張 │ │ ││ │ ├───┼────────────┤ │ ││ │ │C-2-4│商業週刊第期1144節本(封 │ │ ││ │ │ │面文字「電動車、LED百年 │ │ ││ │ │ │革命」)、長利科技股份有 │ │ ││ │ │ │限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結果│ │ ││ │ │ │4張、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 │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結果1張 │ │ ││ │ │ │、URKUNDE/CERTI FICATE2 │ │ ││ │ │ │張、民法第十九節之一合會│ │ ││ │ │ │之法條影本6張、2000.4.6 │ │ ││ │ │ │報紙(剪報)1張(標題:太陽│ │ ││ │ │ │能產業記取西班牙慘痛教訓│ │ ││ │ │ │)、互助會運作簡要表格(獎│ │ ││ │ │ │金計算表)1張(修訂日期: │ │ ││ │ │ │96.11.08)、制度公告1張 │ │ ││ │ │ │、呂秀齡帳戶資料名片影本│ │ ││ │ │ │2張、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 │ │ ││ │ │ │會申請書(空白)1份(一式二│ │ ││ │ │ │聯)、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申 │ │ ││ │ │ │請得標金與續繳款互抵同意│ │ ││ │ │ │書(空白)1份 │ │ ││ │ ├───┼────────────┤ │ ││ │ │C-2-5 │會員繳款明細之確認表格影│ │ ││ │ │ │本3張、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 │ ││ │ │ │壹萬元(月會)一組之各期應│ │ ││ │ │ │繳會款及得標金額統計表格│ │ ││ │ │ │影本11張、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會(D組)每人參加六會每四 │ │ ││ │ │ │期得標一次之各期應繳會款│ │ ││ │ │ │及得標金額統計表格影本17│ │ ││ │ │ │張、康乃馨互助聯誼會(B組│ │ ││ │ │ │)每人參加十二會每二期得 │ │ ││ │ │ │標一次之各期應繳會款及得│ │ ││ │ │ │標金額統計表格影本11張、│ │ ││ │ │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壹萬元( │ │ ││ │ │ │月會)一組參加24會排定每 │ │ ││ │ │ │期得標一會之各期應繳會款│ │ ││ │ │ │及得標金額統計表格影本11│ │ ││ │ │ │張、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 │ ││ │ │ │申請書(空白)9份(一式二聯│ │ ││ │ │ │)、委託書(空白)7張、康乃│ │ ││ │ │ │馨互助聯誼會變更入會申請│ │ ││ │ │ │書切結書(空白)10張、領取│ │ ││ │ │ │獎金委託書(空白)4張、康 │ │ ││ │ │ │乃馨互助聯誼會申請得標金│ │ ││ │ │ │與續繳款互抵同意書(空白)│ │ ││ │ │ │4份、呂秀齡帳戶資料名片 │ │ ││ │ │ │15張、處長張麗珍之會員明│ │ ││ │ │ │細表1張、瑞能科技股份有 │ │ ││ │ │ │公司之高效能汽機車鋰鐵啟│ │ ││ │ │ │動電池廣告4張、署名方羚 │ │ ││ │ │ │葳之理財說明1份、會員資 │ │ ││ │ │ │料統計表7張、經營者初階 │ │ ││ │ │ │訓練班報名表(空白)8張、 │ │ ││ │ │ │12月16日大八餐廳餐會報名│ │ ││ │ │ │表(空白)2張、查詢可晉昇 │ │ ││ │ │ │處長組織申請表(空白)13張│ │ ││ │ │ │、籌備營業處申請表影本1 │ │ ││ │ │ │張(申請人張麗珍)。 │ │ │├──┼───┼───┴────────────┼────┼───┤│C-3 │ 048 │康乃馨互助會記事本(編號C-3-1、 │3本 │張麗珍││ │ │C-3-2、C-3-3) │ │ │├──┼───┼────────────────┼────┼───┤│C-4 │ 049 │康乃馨互助會會員繳款收據(編號 │10冊 │張麗珍││ │ │C-4-1~C-4-10) │ │ │├──┼───┼────────────────┼────┼───┤│C-5 │ 050 │康乃馨互助會會員存款憑條 │1份 │張麗珍│├──┼───┼────────────────┼────┼───┤│C-6 │ 051 │康乃馨互助會組織及會議紀錄 │1份 │張麗珍│├──┼───┼────────────────┼────┼───┤│C-7 │ 052 │康乃馨會員繳款統計表 │1份 │張麗珍│├──┼───┼────────────────┼────┼───┤│C-8 │ 053 │康乃馨部落格資料 │1份 │張麗珍│├──┼───┼────────────────┼────┼───┤│C-9 │ 054 │康乃馨互助會內部文件,包含高雄三│1份 │張麗珍││ │ │民營業處入會申請書基本資料彙總表│ │ ││ │ │( 100年11月份月報表)1紙、康乃馨 │ │ ││ │ │三民營業處溝通本出入登記表總庫存│ │ ││ │ │1紙、翁源駿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 │ │ ││ │ │會申請書(100年12月,一式二聯)、 │ │ ││ │ │變更入會申請表切結書1紙(已填載資│ │ ││ │ │料)、會員繳款明細確認資料1紙、高│ │ ││ │ │雄三民區營業處入會申請書明細5紙 │ │ ││ │ │、會員陳春謹之應繳及應領會款明細│ │ ││ │ │表1張、張麗珍100年12月08日匯款明│ │ ││ │ │細1張、張麗珍100年12月13日匯款明│ │ ││ │ │細1張、100年10月-102年10月互助聯│ │ ││ │ │誼會收支總表3張、高雄三民營業處 │ │ ││ │ │入會申請書基本資料彙總表2紙。 │ │ │├──┼───┼────────────────┼────┼───┤│C-10│ 055 │康乃馨互助會合會簿,包含 │63份 │張麗珍││ │ │C-10-1:24份 │ │等人 ││ │ │C-10-2:19份 │ │ ││ │ │C-10-3:17份 │ │ ││ │ │C-10-4:13份 │ │ │├──┼───┼────────────────┼────┼───┤│C-11│ 056 │姜志忠辦公室電腦資料(光碟已破損)│1片 │張麗珍│├──┼───┼────────────────┼────┼───┤│C-12│ 057 │康乃馨互助會會員100年12月18日會 │1份 │張麗珍││ │ │費紀錄 │ │ │├──┼───┼────────────────┼────┼───┤│C-13│ 273 │康乃馨互助會會費100年12月18日會 │1袋 │陳吳玉││ │ │費(新台幣61萬7600元,暫存國庫) │ │秋 │└──┴───┴────────────────┴────┴───┘附表八:
┌────────────────────────────────┐│一、受執行人: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場人孫安財)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08時30分起至10時40分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000號 │├──┬───┬────────────────┬───┬────┤│編號│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 │新編號│ │ │ │├──┼───┼────────────────┼───┼────┤│B-1 │ 058 │瑞能公司99年、100年現金簿(14張) │1本 │瑞能公司│├──┼───┼────────────────┼───┼────┤│B-2 │ 059 │瑞能公司99年銷貨單(47張) │1本 │瑞能公司│├──┼───┼────────────────┼───┼────┤│B-3 │ 060 │記事本 │1本 │瑞能公司│├──┼───┼────────────────┼───┼────┤│B-4 │ 061 │會計楊瑞珍筆記本 │1本 │瑞能公司│├──┼───┼────────────────┼───┼────┤│B-5 │ 062 │瑞能公司100年股東常會會議議事錄 │3張 │瑞能公司│├──┼───┼────────────────┼───┼────┤│B-6 │ 063 │瑞能公司100年請款單 │6張 │瑞能公司│├──┼───┼────────────────┼───┼────┤│B-7 │ 064 │康乃馨互助會會員入會說明資料 │9張 │瑞能公司│├──┼───┼────────────────┼───┼────┤│B-8 │ 065 │瑞能公司支出憑單 │1本 │瑞能公司│├──┼───┼────────────────┼───┼────┤│B-9 │ 066 │瑞能公司100年度應收帳款明細 │1本 │瑞能公司│├──┼───┼────────────────┼───┼────┤│B-10│ 067 │康乃馨互助會繳款收據(繳款人:楊 │2張 │楊瑞貞 ││ │ │瑞珍、會員名單(會員楊瑞貞) │ │ │├──┼───┼────────────────┼───┼────┤│B-11│ 068 │瑞能公司使用個人帳戶明細 │1張 │瑞能公司│├──┼───┼────────────────┼───┼────┤│B-12│ 069 │瑞能公司之臺灣銀行支票簿 │1本 │瑞能公司│├──┼───┼────────────────┼───┼────┤│B-13│ 070 │瑞能公司匯款單 │1本 │瑞能公司│├──┼───┼────────────────┼───┼────┤│B-14│ 071 │瑞能公司與得億智等公司股票往來明│20張 │瑞能公司││ │ │細 │ │ │├──┼───┼────────────────┼───┼────┤│B-15│ 072 │瑞能公司之臺灣銀行存摺 │1本 │瑞能公司│├──┼───┼────────────────┼───┼────┤│B-16│ 073 │翁世育之臺灣銀行( 帳號: │1本 │瑞能公司││ │ │0******63112)存摺 │ │ │├──┼───┼────────────────┼───┼────┤│B-17│ 074 │黃總代墊款及瑞能公司銷貨客戶資料│6張 │瑞能公司│└──┴───┴────────────────┴───┴────┘附表九:
┌───────────────────────────────────┐│一、受執行人: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場人葉炳材)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8時35分起至12時30分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編號 │調查局│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新編號│ │ │ │├────┼───┼─────────────────┼────┼───┤│A13 │ 075 │支票 │7張 │得億智││ │ ├─────────────────┤ │公司 ││ │ │①玉山銀行2 張,發票人亞太財金顧問│ │(原始││ │ │ 公司: │ │扣押物││ │ │ ⑴支票號碼:AA0000000、發票日: │ │品編號││ │ │ 100年12月31日、面額:1千萬元1 │ │:A1 ,││ │ │ 張 │ │3 樓總││ │ │ ⑵支票號碼:AA0000000、發票日: │ │經理室││ │ │ 100年12月30日、面額:1千萬元 │ │文書資││ │ ├─────────────────┤ │料( 以││ │ │②臺灣銀行2張,發票人瑞能公司: │ │下同) ││ │ │ ⑴支票號碼:AC0000000、發票日: │ │ ││ │ │ 100年5月30日、面額:5百萬元 │ │ ││ │ │ ⑵支票號碼:AC0000000、發票日: │ │ ││ │ │ 100年4月30日、面額:1500萬元 │ │ ││ │ ├─────────────────┤ │ ││ │ │③土地銀行1張: │ │ ││ │ │ 支票號碼:DK0000000、發票日:100│ │ ││ │ │ 年10月31日、面額:864,000元 │ │ ││ │ ├─────────────────┤ │ ││ │ │④國泰世華銀行1張: │ │ ││ │ │ 支票號碼:I00000000、發票日:101│ │ ││ │ │ 年1月11日、面額:454,500元 │ │ ││ │ ├─────────────────┤ │ ││ │ │⑤小港區農會1張: │ │ ││ │ │ 支票號碼:AA0000000、發票日:99 │ │ ││ │ │ 年11月5日、面額:11萬元 │ │ │├────┼───┼─────────────────┼────┼───┤│A14 │ 075 │陽信銀行支票(AD0000000~AD0000000 │10張 │翁源駿││ │ │、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 │ │ ││ │ │~AD0000000、AD0000000) │ │ │├────┼───┼─────────────────┼────┼───┤│A15 │ 076 │銀行存摺 │4本 │翁源駿││ │ ├─────────────────┤ │ ││ │ │①翁源駿之第一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 │ │ ││ │ │ 號:7316****758)存摺1本 │ │ ││ │ │②翁源駿之陽信銀行自由簡易型分行( │ │ ││ │ │ 帳號:0590****3471)存摺1本 │ │ ││ │ │③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福居│ │ ││ │ │ 之陽信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614***│ │ ││ │ │ 09008)存摺1本 │ │ ││ │ │④吳森彬之陽信銀行自由分行(帳號:0│ │ ││ │ │ 59****01209)存摺1本 │ │ ││ │ ├─────────────────┼────┼───┤│ │ │⑤得億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1本 │得億智││ │ │ 之陽信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614***│ │公司 ││ │ │ 08575)存摺1本 │ │ │├────┼───┼─────────────────┼────┼───┤│A16 │ 077 │瑞能科技本票(發票日:95年1月18日、│1張 │翁源駿││ │ │面額:500萬元、到期日:100年1月18 │ │ ││ │ │日、發票人: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馬思倩、許佑正) │ │ │├────┼───┼─────────────────┼────┼───┤│A17 │ 078 │名片 │3張 │翁源駿││ │ ├─────────────────┤ │ ││ │ │①孫守成、翁源駿、孫嘉澤-得億智投 │ │ ││ │ │ 資開發(股)公司各1張 │ │ ││ │ │②王駿和-美立堅生技藥業有限公司1張├────┼───┤│ │ │③翁源駿、孫嘉澤-瑞能科技股份有限 │5張 │翁源駿││ │ │ 公司各1張 │ │ ││ │ │④賴東陽-陽信銀行1張 │ │ ││ │ │⑤楊青文-康乃馨互助聯誼會1張 │ │ │├────┼───┼─────────────────┼────┼───┤│A18 │ 079 │瑞能科技股票(6/24二哥交付) │10張 │翁源駿││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96 │ │ ││ │ │-ND-0000000~96-ND-0000000、96 │ │ ││ │ │-ND-0000000(面額均1萬元) │ │ │├────┼───┼─────────────────┼────┼───┤│A19 │ 080 │瑞能科技股票(許偉銀) │3張 │同上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96 │ │ ││ │ │-ND-0000000(面額1萬元) │ │ │├────┼───┼─────────────────┼────┼───┤│A20 │ 081 │瑞能科技股票(大麥) │10張 │同上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面額1│ │ ││ │ │萬元) │ │ │├────┼───┼─────────────────┼────┼───┤│A21 │ 082 │瑞能科技股票(白豊枝) │35張 │同上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面額1│ │ ││ │ │萬元) │ │ │├────┼───┼─────────────────┼────┼───┤│A22 │ 082 │瑞能科技股票(張元) │50張 │同上 ││ │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96 │ │ ││ │ │-ND-0000000(面額1萬元) │ │ │├────┼───┼─────────────────┼────┼───┤│A23 │ 083 │康乃馨獎金表 │1本 │同上 │├────┼───┼─────────────────┼────┼───┤│A24 │ 084 │康乃馨繳款明細 │1本 │同上 │├────┼───┼─────────────────┼────┼───┤│A25 │ 085 │瑞好文件等資料(包含委託授權協議書 │1本 │同上 ││ │ │、買賣契約書、同意書、協議書各1份 │ │ ││ │ │及瑞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統一發│ │ ││ │ │票6份(均一式二聯,共12張) │ │ │├────┼───┼─────────────────┼────┼───┤│A26 │ 086 │三民區大順段契約書 │1本 │同上 │├────┼───┼─────────────────┼────┼───┤│A27 │ 087 │續繳獎金資料 │1本 │同上 │├────┼───┼─────────────────┼────┼───┤│A28 │ 088 │總會數及帳戶影本資料(包含98年1月至│1本 │同上 ││ │ │98年12月總會數分析圖、98年1 月至98│ │ ││ │ │年12月總會數分析圖各1 張;翁源駿之│ │ ││ │ │大眾銀行中屏簡易型分行存摺( 帳號16│ │ ││ │ │9-*****21-19) 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資│ │ ││ │ │料共5 張;林春葉之合作金庫銀行屏東│ │ ││ │ │分行存摺( 帳號0360*****7791)封面影│ │ ││ │ │本共5 張;翁源駿之陽信銀行中山分行│ │ ││ │ │存摺( 帳號109** -**1086-7)封面影本│ │ ││ │ │及交易明細資料共3 張) │ │ │├────┼───┼─────────────────┼────┼───┤│A29 │ 089 │筆記本(I) │1本 │同上 ││ │ │ │ │ │├────┼───┼─────────────────┼────┼───┤│A30 │ 090 │筆記本(Ⅱ) │1本 │同上 ││ │ │ │ │ │├────┼───┼─────────────────┼────┼───┤│A31 │ 091 │印章 │9枚 │ ││ │ ├─────────────────┤ ├───┤│ │ │通用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 │ │通用投││ │ │ │ │資開發││ │ │ │ │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2枚 │ │瑞能科││ │ │ │ │投股份││ │ │ │ │有限公││ │ │ │ │司 ││ │ ├─────────────────┤ ├───┤│ │ │謝憲治印章1枚 │ │謝憲治││ │ ├─────────────────┤ ├───┤│ │ │姜耀順印章1枚 │ │姜耀順││ │ ├─────────────────┤ ├───┤│ │ │黃弘仁印章1枚 │ │黃弘仁││ │ │吳森彬印章1枚 │ │吳森彬││ │ │翁源駿印章2枚 │ │翁源駿│├────┼───┼─────────────────┼────┼───┤│A-7-1 │ 092 │得億智公司合會系統客戶資料總表 │1本 │得億智││ │ │ │ │公司(││ │ │ │ │自扣押││ │ │ │ │物品編││ │ │ │ │號A-7 ││ │ │ │ │光碟中││ │ │ │ │列印)│├────┼───┼─────────────────┼────┼───┤│A-11-1 │ 093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行銷資料(廣告文宣)│1本 │得億智││ │ │ │ │公司 ││ │ │ │ │ │├────┼───┼─────────────────┼────┤(自原││A-11-2 │ 094 │互助會行銷單張(表格) │9張 │始扣押││ │ │ │ │物品編││ │ │ │ │號A-11│├────┼───┼─────────────────┼────┤-1、A-││A-11-3 │ 095 │瑞能科技(股)公司新聞運用資料 │1張 │11-2、││ │ │ │ │A-11-3││ │ │ │ │:2F會│├────┼───┼─────────────────┼────┤計室資││A-11-4 │ 096 │康乃馨互助會入會申請書 │2張 │料-1、│├────┼───┼─────────────────┼────┤-2、-3││A-11-5 │ 097 │合會簿(會員黃秀椿) │1本 │重新編│├────┼───┼─────────────────┼────┤號; ││A-11-6 │ 098 │墾丁夏奇拉旅店住宿券 │1張 │ │├────┼───┼─────────────────┼────┤ ││A-11-7 │ 099 │得億智公司通訊錄 │5張 │ │├────┼───┼─────────────────┼────┤ ││A-11-8 │ 100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匯款帳戶名片 │1張 │ │├────┼───┼─────────────────┼────┤ ││A-11-9 │ 101 │網路銀行帳戶管理操作手冊 │3張 │ │├────┼───┼─────────────────┼────┤ ││A-11-10 │ 102 │得億智公司行政公告資料 │4張 │ │├────┼───┼─────────────────┼────┤ ││A-11-11 │ 103 │康乃馨互助會繳款收據 │1本 │ │├────┼───┼─────────────────┼────┤ ││A-11-12 │ 104 │合會開標簽到資料 │1冊 │ │├────┼───┼─────────────────┼────┼───┤│A5 │ 105 │得億智公司合會系統組織圖首末頁(總 │2張 │同 上││ │ │會數114319份) │ │(自扣││ │ │ │ │押物品││ │ │ │ │編號 ││ │ │ │ │A-7 光││ │ │ │ │碟中列││ │ │ │ │印) │├────┼───┼─────────────────┼────┼───┤│A6 │ 106 │得億智公司合會系統客戶資料首末頁( │2張 │同 上││ │ │跟會會員共13492人) │ │ │├────┼───┼─────────────────┼────┼───┤│A7 │ 107 │得億智會計帳及會員名冊組織圖光碟 │2片 │同 上│├────┼───┼─────────────────┼────┼───┤│A8 │ 108 │得億智公司會計系統歷年合會金應收款│1張 │同 上││ │ │總額 │ │ │├────┼───┼─────────────────┼────┼───┤│A9 │ 109 │得億智公司會計系統歷年發出合會得標│1張 │同 上││ │ │金總額 │ │ │├────┼───┼─────────────────┼────┼───┤│A10 │ 110 │公告資料 │1本 │同 上│├────┼───┼─────────────────┼────┼───┤│A2-1 │ 112 │A2-1-1:會議紀錄1冊 │1包 │葉炳材││ ├───┼─────────────────┤ │(原始││ │ 113 │A-1-2:會員證11張 │ │扣押物││ ├───┼─────────────────┤ │品編號││ │ 114 │A2-1-3:黃鎮家等5人名片5張(含黃弘 │ │:A2-1││ │ │仁之名片1張) │ │,原品││ ├───┼─────────────────┤ │名「 ││ │ 115 │A2-1-4:公司組織資料6張(含處長聯絡│ │3F葉 ││ │ │電話3張、總監分佈圖2張、王柏峰等人│ │鼎南」││ │ │聯絡電話1張) │ │ │├────┼───┼─────────────────┼────┼───┤│A2-2 │ 116 │A2-2-1:應付得標金明細1冊 │1包 │孫維隆││ ├───┼─────────────────┤ │(原始││ │ 117 │A2-2-2:入會申請書1冊 │ │扣押物││ ├───┼─────────────────┤ │品編號││ │ 118 │A2-2-3:會員身分證影本1冊 │ │:A2-2││ ├───┼─────────────────┤ │,原品││ │ 119 │A2-2-4:筆記紙4張 │ │名「3F││ ├───┼─────────────────┤ │孫維隆││ │ 120 │A2-2-5:匯款帳戶小卡1袋(27張) │ │」 ││ ├───┼─────────────────┤ ├───┤│ │ 121 │A2-2-6:光碟1片 │ │黃鎮國││ ├───┼─────────────────┤ ├───┤│ │ 122 │A2-2-7:Transcend 16G隨身碟1只 │ │孫維隆││ ├───┼─────────────────┤ ├───┤│ │ 123 │A2-2-8:黃金米之旅光碟1片 │ │黃鎮國││ ├───┼─────────────────┤ ├───┤│ │ 124 │A2-2-9:便條紙1本 │ │孫維隆│├────┼───┼─────────────────┼────┼───┤│A2-3 │ 125 │A2-3-1:互助會獎金表1冊 │1包 │孫嘉澤││ │ │ │ │(原始││ │ │ │ │扣押物││ │ │ │ │品編號││ │ │ │ │:A2-3││ │ │ │ │,原品││ │ │ │ │名「3F││ │ │ │ │孫嘉澤││ │ │ │ │」(以 ││ │ │ │ │下均同││ │ │ │ │) ││ ├───┼─────────────────┤ ├───┤│ │ 126 │A2-3-2:長利公司投資建議書1冊 │ │得億智││ │ │ │ │公司 ││ ├───┼─────────────────┤ ├───┤│ │ 127 │A2-3-3:入會申請書1冊 │ │得億智││ │ │ │ │公司 ││ ├───┼─────────────────┤ ├───┤│ │ 128 │A2-3-4:投資估價表1張 │ │不 詳││ ├───┼─────────────────┤ ├───┤│ │ 129 │A2-3-5:獎金領取明細1冊 │ │孫嘉澤││ ├───┼─────────────────┤ │ ││ │ 130 │A2-3-6:支出金額表1冊 │ │ ││ ├───┼─────────────────┤ │ ││ │ 131 │A2-3-7:會員樹枝圖及應繳匯款金額表│ │ ││ │ │ 1冊 │ │ │├────┼───┼─────────────────┼────┼───┤│A2-4 │ 132 │A2-4-1:楊淵博之陽信鼎力分行(帳號 │1包 │楊淵博││ │ │:******018092) 存摺1 本及印章1枚 │ │(原始││ │ │ │ │扣押物││ │ │ │ │品編號││ │ │ │ │:A2-4││ │ │ │ │,原品││ │ │ │ │名「3F││ │ │ │ │黃竹謙││ │ │ │ │」( 以││ │ │ │ │下均同││ │ │ │ │) ││ ├───┼─────────────────┤ ├───┤│ │ 132 │A2-4-2: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合│ │劉寧平││ │ │ 作金庫提款卡2件,包含: │ │ ││ │ │ ⑴劉寧平之高雄第二信用合作│ │ ││ │ │ 社大昌分社第0*****050275│ │ ││ │ │ 65號帳號之存摺1 本 │ │ ││ │ │ ⑵合作金庫銀行發行之VISA信│ │ ││ │ │ 用卡( 卡號:4******20747│ │ ││ │ │ 2105) 1 張 │ │ ││ │ │ │ │ ││ ├───┼─────────────────┤ ├───┤│ │ 132 │A2-4-4:合作金庫銀行存摺、提款卡、│ │林永富││ │ │ 印章1各2份,包含林永富之 │ │ ││ │ │ ⑴合作金庫銀行三興分行第 │ │ ││ │ │ 1405****94047號帳號之存 │ │ ││ │ │ 摺1本 │ │ ││ │ │ ⑵提款卡(卡號:14057****40│ │ ││ │ │ 47)1張 │ │ ││ │ │ ⑶印章1枚 │ │ ││ ├───┼─────────────────┤ ├───┤│ │ 132 │A2-4-5:蔡明宏玉山銀行七賢分行帳戶│ │蔡明宏││ │ │ 1本、印章1個,包含蔡明宏之│ │ ││ │ │ ⑴玉山銀行七賢分行第029***│ │ ││ │ │ *291265號帳號之存摺1本 │ │ ││ │ │ ⑵印章1枚 │ │ ││ ├───┼─────────────────┤ ├───┤│ │ 133 │A2-4-3:會員參加合會紀錄1冊 │ │黃竹謙││ ├───┼─────────────────┤ ├───┤│ │ 134 │A2-4-6: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等資料1冊 │ │黃竹謙││ │ │(包含繳款收據2張、客戶收執聯收據 │ │ ││ │ │1張、會員許彩薇及劉菊娣參加合會之 │ │ ││ │ │各期應繳、本金餘額表格各1張、記載 │ │ ││ │ │簡要內容之紙張2張) │ │ ││ ├───┼─────────────────┤ ├───┤│ │ 135 │A2-4-7:得億智投資開發公司薪資袋5 │ │黃竹謙││ │ │ 個 │ │ ││ ├───┼─────────────────┤ ├───┤│ │ 136 │A2-4-8:商用本票存根1冊 │ │黃竹謙││ ├───┼─────────────────┤ ├───┤│ │ 137 │A2-4-9:蔣宜婕印章1個 │ │蔣宜婕│├────┼───┼─────────────────┼────┼───┤│A2-5 │ 138 │A2-5-1:贈送機車名單1冊(係贈送125C│1包 │黃竹謙││ │ │ C(含)以下機車專用之鋰鐵電池│ │(原始││ │ │ 共500顆之名單) │ │扣押物││ │ │ │ │品編號││ │ │ │ │:A2-4││ │ │ │ │,原品││ │ │ │ │名「3F││ │ │ │ │黃竹謙││ │ │ │ │」(以 ││ │ │ │ │下均同││ │ │ │ │) ││ ├───┼─────────────────┤ ├───┤│ │ 139 │A2-5-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4頁 │ │翁源駿││ │ │ (所有權人翁源駿) │ │ ││ ├───┼─────────────────┤ ├───┤│ │ 140 │A2-5-3:高雄三信活期存款存摺影本1 │ │王秀端││ │ │ 頁(高雄三信左營分社存摺影 │ │ ││ │ │ 本:戶名-王秀端、帳號-0100│ │ ││ │ │ ****037004) │ │ ││ ├───┼─────────────────┤ ├───┤│ │ 141 │A2-5-4: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1頁(係蔡│ │蔡青辰││ │ │ 青辰於100.03.28匯款499200 │ │ ││ │ │ 元至林春葉之合作金庫銀行灣│ │ ││ │ │ 內分行第1287****7278帳戶之│ │ ││ │ │ 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 │ ││ ├───┼─────────────────┤ ├───┤│ │ 142 │A2-5-5:陽信商業銀行(李柏勳)密碼2 │ │李柏勳││ │ │ 頁 │ │ ││ ├───┼─────────────────┤ ├───┤│ │ 143 │A2-5-6:合作金庫銀行外幣票據申請書│ │邱家瀅││ │ │ 1頁(申請人:邱家瀅) │ │ ││ ├───┼─────────────────┤ ├───┤│ │ 144 │A2-5-7:支出明細3頁 │ │黃竹謙││ ├───┼─────────────────┤ │ ││ │ 145 │A2-5-8:電動車合作案資料1冊 │ │ ││ ├───┼─────────────────┤ │ ││ │ 146 │A2-5-9:會員繳款明細等資料25頁 │ │ ││ ├───┼─────────────────┤ │ ││ │ 147 │A2-5-10:優惠折價卡名冊1冊 │ │ ││ ├───┼─────────────────┤ │ ││ │ 148 │A2-5-11:出納收支報表1冊 │ │ ││ ├───┼─────────────────┤ │ ││ │ 149 │A2-5-12:99.11.18嘉義之旅優惠明細1│ │ ││ │ │ 冊 │ │ │├────┼───┼─────────────────┼────┼───┤│A3 │ 150 │A3-1:100年7月入會申請書1本 │1箱 │得億智││ │ │A3-2:100年8月入會申請書1本 │ │公司 ││ │ │A3-3:100年9月入會申請書1本 │ │(原始││ │ │A3-4:100年10月入會申請書1本 │ │扣押物││ │ │A3-5:100年11-12月入會申請書1本 │ │品編號││ │ │ │ │:A3,││ │ │ │ │原品名││ │ │ │ │「入會││ │ │ │ │申請書││ │ │ │ │」) │├────┼───┼─────────────────┼────┼───┤│A4-2 │ 151 │A4-2-1:瑞能科技公司資料1本 │1包 │黃鎮國││ ├───┼─────────────────┤ │(原始││ │ 152 │A4-2-2:投資指南1冊 │ │扣押物││ ├───┼─────────────────┤ │品編號││ │ 153 │A4-2-3:旅遊名單3頁 │ │:A4-2││ ├───┼─────────────────┤ │,原品││ │ 154 │A4-2-4:公司處長人員名單2頁 │ │名「5F││ │ │ │ │孫維隆││ │ │ │ │」 │├────┼───┼─────────────────┼────┼───┤│A4-3 │ 155 │A4-3-1: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影本1本 │1包 │毛信元││ ├───┼─────────────────┤ │(原始││ │ 156 │A4-3-2:土地謄本資料1本 │ │扣押物││ ├───┼─────────────────┤ │品編號││ │ 157 │A4-3-3:不動產投資資料1本 │ │:A4-3││ │ │ │ │,原品││ ├───┼─────────────────┤ │名「6F││ │ 158 │A4-3-4:康乃馨互助會聯誼會宣傳手冊│ │毛信元││ │ │ (廣告本)1本 │ │」(以 ││ ├───┼─────────────────┤ │下均同││ │ 159 │A4-3-5:互助會宣傳資料1張 │ │) ││ ├───┼─────────────────┤ ├───┤│ │ 160 │A4-3-6:鄭誠富印章1枚 │ │鄭誠富│├────┼───┼─────────────────┼────┼───┤│A4-4 │ 161 │A4-4-1:投資繳款明細表1本 │1箱 │朱證龍││ ├───┼─────────────────┤ │(原始││ │ 162 │A4-4-2:本票正本5張,包含: │ │扣押物││ │ │①發票人:陳耀明、票號:746755、 │ │品編號││ │ │ 746753、746756共3張 │ │:A4-4││ │ │②發票人:吳顯庭、票號:134303、 │ │,原品││ │ │ 134302共2張 │ │名「6F││ ├───┼─────────────────┤ │朱證龍││ │ 163 │A4-4-3:瑞能公司合約書1本 │ │」 ││ ├───┼─────────────────┤ │ ││ │ 164 │A4-4-4:電動車租賃合約書1本 │ │ ││ ├───┼─────────────────┤ │ ││ │ 165 │A4-4-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7張 │ │ ││ ├───┼─────────────────┤ │ ││ │ 166 │A4-4-6:投資不動產資料1本 │ │ ││ ├───┼─────────────────┤ │ ││ │ 167 │A4-4-7:瑞能公司股票9張(編號: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 │ │ ││ │ │96-ND-0000000~96-ND-0000000、 │ │ ││ │ │96-ND-0000000) │ │ ││ ├───┼─────────────────┤ │ ││ │ 168 │A4-4-8:債券(收藏版)1冊 │ │ │├────┼───┼─────────────────┼────┼───┤│A4-1 │ 169 │A4-1-1:巨富等3家公司印章3個 │1包 │巨富公││ │ │ │ │司等 ││ │ │ │ │(原始││ │ │ │ │扣押物││ │ │ │ │品編號││ │ │ │ │:A4-1││ │ │ │ │,原品││ │ │ │ │名「5F││ │ │ │ │姜志忠││ │ │ │ │」(以││ │ │ │ │下均同││ │ │ │ │) ││ ├───┼─────────────────┤ ├───┤│ │ 169 │A4-1-2:張榮森等人印章10個 │ │張榮森││ │ │ │ │等人 ││ ├───┼─────────────────┤ ├───┤│ │ 170 │A4-1-3:姜志忠筆記本1本 │ │姜志忠││ ├───┼─────────────────┤ │ ││ │ 171 │A4-1-4:光碟1片 │ │ ││ ├───┼─────────────────┤ │ ││ │ 172 │A4-1-5:姜志忠筆記本1本 │ │ ││ ├───┼─────────────────┤ ├───┤│ │ 173 │A4-1-6:姜志忠、邱皇榮存摺2本,係 │ │姜志忠││ │ │①姜志忠之元大證券第983****8321號 │ │ ││ │ │ 帳戶存摺1本 │ ├───┤│ │ │②邱皇榮之陽信銀行平等分行第0910**│ │邱皇榮││ │ │ *19387號帳戶存摺1本 │ │ ││ ├───┼─────────────────┤ ├───┤│ │ 174 │A4-1-7:姜志忠名片2張 │ │姜志忠││ ├───┼─────────────────┤ │ ││ │ 174 │A4-1-8:孫嘉澤等人名片7張(7張名片 │ │ ││ │ │均為孫嘉澤之名片) │ │ │├────┼───┼─────────────────┼────┼───┤│A12 │ 272 │新台幣125萬1800元 │1包 │翁源駿││ │ │(暫存國庫) │ │(原始││ │ │ │ │扣押物││ │ │ │ │品編號││ │ │ │ │:A1, ││ │ │ │ │3樓總 ││ │ │ │ │經理室││ │ │ │ │文書資││ │ │ │ │料) │└────┴───┴─────────────────┴────┴───┘附表十:
┌──────────────────────────────────┐│一、受執行人:林美足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09時10分起至12時55分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8樓 │├─────┬───┬─────────────────┬──┬───┤│編號 │調查局│品名 │數量│所有人││ │新編號│ │ │ │├─────┼───┼─────────────────┼──┼───┤│01 │ 175 │林春葉合庫灣內分行帳戶存摺,包含:│46本│林春葉││ │ │①林春葉之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第12│ │ ││ │ │ 87****67278號帳戶之存摺共26本 │ │ ││ │ ├─────────────────┤ │ ││ │ │②林春葉之合作金庫屏東分行第0360**│ │ ││ │ │ ***7791號帳戶之存摺共20本 │ │ ││ │ │③前開①帳戶之未登摺交易清單1份 │ │ │├─────┼───┼─────────────────┼──┼───┤│02 │ 176 │呂秀齡合庫灣內分行帳戶存摺,包含:│29本│呂秀齡││ │ │①呂秀齡之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第12│ │ ││ │ │ 87****70317號帳戶之存摺共29本 │ │ ││ │ ├─────────────────┤ │ ││ │ │②上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 │ │③上開帳戶之未登摺交易清單1份 │ │ │├─────┼───┼─────────────────┼──┼───┤│03 │ 177 │林春葉國泰世華前鎮分行帳戶存摺(帳 │2本 │林春葉││ │ │號:0595****7351) │ │ │├─────┼───┼─────────────────┼──┼───┤│04 │ 178 │呂秀齡國泰世華六合分行帳戶存摺(帳 │10本│呂秀齡││ │ │號:2775****1394) │ │ │├─────┼───┼─────────────────┼──┼───┤│05 │ 179 │吳森彬銀行存摺,包含: │2本 │吳森彬││ │ │①日盛銀行內湖分行、帳號:1022****│ │ ││ │ │ 720000 │ │ ││ │ │ │ │ ││ │ │②陽信銀行鼎力分行、帳號:0990****│ │ ││ │ │ 1096 │ │ │├─────┼───┼─────────────────┼──┼───┤│06 │ 180 │彭春貴銀行存摺(陽信銀行岡山分行、 │1本 │彭春貴││ │ │帳號:1080****8554) │ │ │├─────┼───┼─────────────────┼──┼───┤│07 │ 181 │翼翔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摺(國泰世華 │1本 │翼翔科││ │ │銀行六合分行、帳號:2770****0781) │ │技有限││ │ │ │ │公司 │├─────┼───┼─────────────────┼──┼───┤│08 │ 182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 │2枚 │得億智││ │ │(小章:張福居) │ │公司、││ │ │ │ │張福居│├─────┼───┼─────────────────┼──┼───┤│09 │ 182 │翼翔科技有限公司大小章 │2枚 │翼翔科││ │ │(小章:蔡佳穎) │ │技有限││ │ │ │ │公司、││ │ │ │ │蔡佳穎│├─────┼───┼─────────────────┼──┼───┤│010 │ 182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枚 │2枚 │得億智││ │ │ │ │公司 ││ │ ├─────────────────┤ ├───┤│ │ │吳森彬印章1枚 │ │吳森彬│├─────┼───┼─────────────────┼──┼───┤│011 │ 182 │翁源駿印章1枚 │3枚 │翁源駿││ │ │吳森彬印章1枚 │ │吳森彬││ │ │呂秀齡印章1枚 │ │呂秀齡│├─────┼───┼─────────────────┼──┼───┤│012 │ 183 │網路銀行匯款憑證 │2個 │呂秀齡│├─────┼───┼─────────────────┼──┼───┤│013 │ 182 │通用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 │2枚 │通用投││ │ │(小章:黃弘仁) │ │開發股││ │ │ │ │份有限││ │ │ │ │公司、││ │ │ │ │黃弘仁│├─────┼───┼─────────────────┼──┼───┤│014 │ 184 │林美足辦公室電腦主機內資料 │1片 │得億智││ │ │ │ │公司 │├─────┼───┼─────────────────┼──┼───┤│015 │ 185 │行政部電腦主機扣押檔㈠ │1片 │同 上│├─────┼───┼─────────────────┼──┼───┤│016 │ 186 │行政部電腦主機扣押檔㈡ │1片 │同 上│├─────┼───┼─────────────────┼──┼───┤│017 │ 187 │行政部電腦主機扣押檔㈢ │1片 │同 上│├─────┼───┼─────────────────┼──┼───┤│018 │ 188 │通用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摺( │1本 │通用投││ │ │國泰世華銀行六合分行、帳號:*****5│ │開發股││ │ │000391) │ │份有限││ │ │ │ │公司 │├─────┼───┼─────────────────┼──┼───┤│024-1-1 │ 189 │委託管理資金明細表 │1冊 │得億智││ │ │ │ │公司(││ │ │ │ │原始扣││ │ │ │ │押物品││ │ │ │ │編號:││ │ │ │ │024,文││ │ │ │ │件15箱││ │ │ │ │) │├─────┼───┼─────────────────┼──┼───┤│024-1-2 │ 190 │記事本 │1冊 │同 上│├─────┼───┼─────────────────┼──┼───┤│024-1-3 │ 191 │總分類帳 │1冊 │同 上│├─────┼───┼─────────────────┼──┼───┤│024-1-4 │ 191 │現金簿 │1冊 │同 上│├─────┼───┼─────────────────┼──┼───┤│024-1-5 │ 191 │現金簿 │1冊 │同 上│├─────┼───┼─────────────────┼──┼───┤│024-1-6 │ 192 │瑞能科技空白表單 │1冊 │同 上│├─────┼───┼─────────────────┼──┼───┤│024-1-7 │ 193 │尾牙獎品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8 │ 194 │客戶及人員資料 │1冊 │同 上│├─────┼───┼─────────────────┼──┼───┤│024-1-9 │ 194 │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024-1-10 │ 195 │得億智公司帳務資料 │1冊 │同 上│├─────┼───┼─────────────────┼──┼───┤│024-1-11 │ 196 │會員抽獎資料 │1冊 │同 上│├─────┼───┼─────────────────┼──┼───┤│024-1-12 │ 197 │物品寄放紀錄表 │1冊 │同 上│├─────┼───┼─────────────────┼──┼───┤│024-1-13 │ 198 │公司公告資料 │1冊 │同 上│├─────┼───┼─────────────────┼──┼───┤│024-1-14 │ 199 │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024-1-15 │ 199 │客戶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024-1-16 │ 200 │應收應付明細表 │1冊 │同 上│├─────┼───┼─────────────────┼──┼───┤│024-1-17 │ 201 │進貨簿等資料 │1冊 │同 上│├─────┼───┼─────────────────┼──┼───┤│024-1-18 │ 199 │客戶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024-1-19 │ 199 │客戶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024-1-20 │ 199 │客戶人員資料表 │1冊 │同 上│├─────┼───┼─────────────────┼──┼───┤│024-1-21 │ 202 │應收帳款資料 │1冊 │同 上│├─────┼───┼─────────────────┼──┼───┤│024-1-22 │ 203 │97年8月~100年5月投資明細表 │1張 │同 上│├─────┼───┼─────────────────┼──┼───┤│024-1-23 │ 204 │入會及收款資料 │1冊 │同 上│├─────┼───┼─────────────────┼──┼───┤│024-1-24 │ 205 │點數領取明細表 │1冊 │同 上│├─────┼───┼─────────────────┼──┼───┤│024-1-25 │ 206 │會員名冊階級表 │1冊 │同 上│├─────┼───┼─────────────────┼──┼───┤│024-1-26 │ 207 │入會明細資料 │1冊 │同 上│├─────┼───┼─────────────────┼──┼───┤│024-1-27 │ 208 │應收續繳款資料 │1冊 │同 上│├─────┼───┼─────────────────┼──┼───┤│024-1-28 │ 209 │優惠折價卡名冊 │1冊 │同 上│├─────┼───┼─────────────────┼──┼───┤│024-1-29 │ 210 │應收款項資料 │1冊 │同 上│├─────┼───┼─────────────────┼──┼───┤│024-1-30 │ 211 │211-1:會員名冊資料 │1冊 │同 上│├─────┼───┼─────────────────┼──┼───┤│024-1-31 │ 211 │211-2:會員名冊資料 │1冊 │同 上│├─────┼───┼─────────────────┼──┼───┤│024-1-32 │ 211 │211-3:會員資料 │1冊 │同 上│├─────┼───┼─────────────────┼──┼───┤│024-1-33 │ 212 │稅務資料 │1冊 │同 上│├─────┼───┼─────────────────┼──┼───┤│024-1-34 │ 213 │繳款收據 │1冊 │同 上│├─────┼───┼─────────────────┼──┼───┤│024-1-35 │ 214 │會簿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36 │ 215 │得億智明細分類帳96/06/28至98/08/03│1張 │同 上│├─────┼───┼─────────────────┼──┼───┤│024-1-37 │ 216 │求職履歷表 │1冊 │同 上│├─────┼───┼─────────────────┼──┼───┤│024-1-38 │ 217 │出納收支報表 │1冊 │同 上│├─────┼───┼─────────────────┼──┼───┤│024-1-39 │ 218 │入會資料(實係得億智公司100.11.17出│1本 │同 上││ │ │納收支報表1份) │ │ │├─────┼───┼─────────────────┼──┼───┤│024-1-40 │ 219 │公司公告資料 │1冊 │同 上│├─────┼───┼─────────────────┼──┼───┤│024-1-41 │ 214 │合會簿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42 │ 214 │合會簿簽收表 │1本 │同 上│├─────┼───┼─────────────────┼──┼───┤│024-1-43 │ 217 │出納收支報表 │1冊 │同 上│├─────┼───┼─────────────────┼──┼───┤│024-1-44 │ 220 │應收應付明細表 │1冊 │同 上│├─────┼───┼─────────────────┼──┼───┤│024-1-45 │ 221 │月報表 │20張│同 上│├─────┼───┼─────────────────┼──┼───┤│024-1-46 │ 222 │客戶資料 │1冊 │同 上│├─────┼───┼─────────────────┼──┼───┤│024-1-47 │ 223 │合會投資資訊(表格) │1冊 │同 上│├─────┼───┼─────────────────┼──┼───┤│024-3-1 │ 224 │99年6月新入會申請書 │1冊 │同 上│├─────┼───┼─────────────────┼──┼───┤│024-3-4 │ 225 │99年5月新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3-8 │ 226 │99年5月新入會收據(含入會繳款收據) │1本 │同 上│├─────┼───┼─────────────────┼──┼───┤│024-3-13 │ 227 │99年8月新入會申請書 │1冊 │同 上│├─────┼───┼─────────────────┼──┼───┤│024-6-1 │ 228 │100年6月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6-2 │ 229 │100年5月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9-4 │ 230 │99年4月新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9-5 │ 231 │99年3月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9-6 │ 232 │98年9月新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9-7 │ 233 │98年11月新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9-8 │ 234 │98年12月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9-9 │ 235 │99年元月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9-10 │ 236 │99年2月份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9-15 │ 237 │98年10月新入會申請書 │1本 │同 上│├─────┼───┼─────────────────┼──┼───┤│024-12-1 │ 238 │明細分類帳 │1本 │同 上│├─────┼───┼─────────────────┼──┼───┤│024-12-2 │ 239 │代收款資料 │1本 │同 上│├─────┼───┼─────────────────┼──┼───┤│024-12-3 │ 240 │資金資料 │1本 │同 上│├─────┼───┼─────────────────┼──┼───┤│024-12-4 │ 241 │資金明細彙總表 │1本 │同 上│├─────┼───┼─────────────────┼──┼───┤│024-12-5 │ 242 │資金明細彙總表 │1本 │同 上│├─────┼───┼─────────────────┼──┼───┤│024-12-6 │ 243 │出納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024-12-7 │ 244 │土地清冊資料 │1本 │同 上│├─────┼───┼─────────────────┼──┼───┤│024-12-8 │ 245 │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024-12-9 │ 246 │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024-12-1 │ 247 │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024-12-1 │ 248 │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024-12-1 │ 249 │收支報表 │1本 │同 上│├─────┼───┼─────────────────┼──┼───┤│024-12-1 │ 250 │應付款明細 │1本 │同 上│├─────┼───┼─────────────────┼──┼───┤│024-13-1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3-2 │ 251 │月報表簽收表 │1本 │同 上│├─────┼───┼─────────────────┼──┼───┤│024-13-3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3-4 │ 251 │月報表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3-5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3-6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3-7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3-8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3-9 │ 251 │簽收表 │1冊 │同 上│├─────┼───┼─────────────────┼──┼───┤│024-13-1 │ 252 │業績資料 │1冊 │同 上│├─────┼───┼─────────────────┼──┼───┤│024-13-1 │ 253 │現金簿 │1冊 │同 上│├─────┼───┼─────────────────┼──┼───┤│000-00-00 │ 254 │進貨單 │1冊 │同 上│├─────┼───┼─────────────────┼──┼───┤│000-00-00 │ 255 │會員資料 │1冊 │同 上│├─────┼───┼─────────────────┼──┼───┤│024-5 │ 256 │文件(康乃馨互助會合會簿,共1325本)│1箱 │同 上│└─────┴───┴─────────────────┴──┴───┘附表十一:
┌──────────────────────────────────┐│一、受執行人:黃弘仁(在場人陳惠玲) ││二、執行時間:101年1月3日08時30分起至10時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之2-4樓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所有人││ │新編號│ │ │ │├──┼───┼────────────────────┼──┼───┤│Q01 │ 257 │獎金表 │1冊 │黃弘仁│├──┼───┼────────────────────┼──┼───┤│Q02 │ 257 │繳款收據(包含劉長利、羅孝忠於100年12月15│14張│劉長利││ │ │日各匯款轉帳62萬7200元、12萬1400元至秀齡│ │等人 ││ │ │之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第*******000000 號│ │ ││ │ │帳戶之存款憑條存根聯共2張、繳款收據3 張 │ │ ││ │ │、得標金收據3 張、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獎金表│ │ ││ │ │1 張、入會繳款收據3 張、康乃馨互聯誼會入│ │ ││ │ │會申請書1張、平板電腦取貨單1張) │ │ ││ │ │ │ │ │├──┼───┼────────────────────┼──┼───┤│Q03 │ 257 │得標金收據(包含得標金收據、黃惠茹等人之 │1冊 │黃惠茹││ │ │入會繳款收據及繳款收據等資料) │ │等人 │├──┼───┼────────────────────┼──┼───┤│Q04 │ 257 │入會繳款收據(包含得標金收據、黃松英等人 │1冊 │黃松英││ │ │之入會繳款收據及繳款收據、康乃馨互助聯誼│ │等人 ││ │ │會獎金表、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康│ │ ││ │ │乃馨互助聯誼會客戶收執聯收據等資料) │ │ │├──┼───┼────────────────────┼──┼───┤│Q05 │ 258 │瑞能公司股東名簿 │1冊 │同 上│├──┼───┼────────────────────┼──┼───┤│Q06 │ 259 │黃弘仁下線組織表 │1冊 │同 上│├──┼───┼────────────────────┼──┼───┤│Q07 │ 260 │得標明細 │1冊 │同 上│├──┼───┼────────────────────┼──┼───┤│Q08 │ 261 │黃弘仁筆記本㈠ │1本 │同 上│├──┼───┼────────────────────┼──┼───┤│Q09 │ 261 │黃弘仁筆記本㈡ │1本 │同 上││ │ │ │ │ │├──┼───┼────────────────────┼──┼───┤│Q10 │ 262 │黃弘仁印章1枚 │6枚 │黃弘仁││ │ │翁源駿印章1枚 │ │翁源駿││ │ │吳森彬印章1枚 │ │吳森彬││ │ ├────────────────────┤ ├───┤│ │ │彭春貴印章1枚 │ │彭春貴││ │ │林永祥印章1枚 │ │林永祥││ │ │○○棟印章1枚 │ │○○棟││ │ ├────────────────────┤ ├───┤│ │ │吳森彬之印鑑證明1式3張 │ │吳森彬│├──┼───┼────────────────────┼──┼───┤│Q11 │ 263 │互助會手冊(係「成功掌握賺錢資訊」(2007) │1冊 │黃弘仁││ │ │之廣告本)。 │ │ │├──┼───┼────────────────────┼──┼───┤│Q12 │ 264 │名片 │8張 │同 上││ │ ├────────────────────┤ │ ││ │ │①黃弘仁( 鑫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②黃弘仁(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利科技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③黃弘仁(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 │ ││ │ ├────────────────────┤ │ ││ │ │④黃弘仁(善慧恩行善慧) │ │ ││ │ │⑤黃弘仁(社團法人臺灣光彩促進會) │ │ ││ │ │⑥黃弘仁(亞太財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⑦黃弘仁(黃金米倉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⑧黃弘仁(超級玩家雪世界旅客證) │ │ │├──┼───┼────────────────────┼──┼───┤│Q13 │ 265 │黃金米倉計畫概要 │1冊 │同 上│├──┼───┼────────────────────┼──┼───┤│Q14 │ 266 │黃弘仁投資標的相關資料 │1冊 │同 上│├──┼───┼────────────────────┼──┼───┤│Q15 │ 267 │互助會得標明細表 │1冊 │同 上│├──┼───┼────────────────────┼──┼───┤│Q16 │ 268 │黃弘仁電腦資料(隨身碟,內有「不動產與企 │1個 │同 上││ │ │業投資狀況」、「敬告各位總監」、「銀行」│ │ ││ │ │共3個word檔案) │ │ │├──┼───┼────────────────────┼──┼───┤│Q17 │ 269 │黃弘仁不動產買賣相關資料 │1冊 │同 上│├──┼───┼────────────────────┼──┼───┤│Q18 │ 270 │存摺 │16本│ ││ │ ├────────────────────┤ ├───┤│ │ │㈠戶名:翁源駿 │ │翁源駿││ │ │①臺灣銀行大昌分行、帳號1160****3123 │ │ ││ │ │②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行、帳號1015****0056│ │ ││ │ │③陽信銀行中山分行、帳號1090****0867 │ │ ││ │ │④陽信銀行自由分行、帳號0590****3471 │ │ ││ │ ├────────────────────┤ ├───┤│ │ │㈡戶名:黃弘仁 │ │黃弘仁││ │ │①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360****2891│ │ ││ │ │ 5(2本) │ │ ││ │ │②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7415****524 │ │ ││ │ │③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帳號7326****309 │ │ ││ │ │④台北富邦銀行新興分行、帳號7052****4760│ │ ││ │ │⑤彰化銀行屏東分行、帳號8300****726910 │ │ ││ │ │⑥高雄中小企業銀行東屏東分行、帳號0360**│ │ ││ │ │ **015090 │ │ ││ │ │⑦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帳號3705****3647│ │ ││ │ ├────────────────────┤ ├───┤│ │ │㈢戶名:吳森彬 │ │吳森彬││ │ │①陽信銀行自由簡易型分行、帳號0590****12│ │ ││ │ │ 09 │ │ ││ │ ├────────────────────┤ │ ││ │ │②陽信銀行鼎力分行、帳號0990****1096 │ │ ││ │ ├────────────────────┤ │ ││ │ │③大眾銀行屏東分行、帳號1681*****618 │ │ ││ │ │④大眾銀行中屏簡易型分行、帳號1681****16│ │ ││ │ │ 20 │ │ │└──┴───┴────────────────────┴──┴───┘附表十二:
┌─────────────────────────────────┐│一、受執行人:翁源駿 ││二、執行時間:101年1月18日11時起至14時30分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調處鳳山辦公室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新編號│ │ │ │├──┼───┼─────────────────┼────┼───┤│壹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380│550張 │翁源駿││ │ │1-4350,股東:藍志豐) │ │ │├──┼───┼─────────────────┼────┼───┤│貳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572│110張 │同 上││ │ │9-5838,股東:張路路) │ │ │├──┼───┼─────────────────┼────┼───┤│參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520│290張 │同 上││ │ │1-5300、0000-0000、0000- 0000,股 │ │ ││ │ │東:陳如萍) │ │ │├──┼───┼─────────────────┼────┼───┤│肆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480│330張 │同 上││ │ │1-4900、0000-0000、0000-0000、5139│ │ ││ │ │-5168,股東:李明峰) │ │ │├──┼───┼─────────────────┼────┼───┤│伍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591│543張 │同 上││ │ │-680、687、799、800、801-900、916-│ │ ││ │ │960、0000-0000、0000-0000,股東: │ │ ││ │ │瑞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 │ │├──┼───┼─────────────────┼────┼───┤│陸 │ 271 │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731│10張 │同 上││ │ │-740,股東:鍾蓮芳) │ │ │├──┼───┼─────────────────┼────┼───┤│柒 │ 271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編號: │1000張 │同 上││ │ │0000 -0000,股東:通用投資開發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附表十三:
┌──────────────────────────────────┐│一、受執行人:孫維隆(在場人鍾秋萍)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11時45分起至12時30分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所有人││ │新編號│ │ │ │├──┼───┼────────────────────┼──┼───┤│P-1 │ 111 │康乃馨互助會合會簿(鍾秋萍) │3張 │孫維隆│├──┼───┼────────────────────┼──┼───┤│P-2 │ 無 │電腦主機 │1台 │同 上│└──┴───┴────────────────────┴──┴───┘附表十四:
┌──────────────────────────────────┐│一、受執行人:孫維隆(在場人孫秀鸞) ││二、執行時間:100年12月19日11時55分起至12時40分止 ││三、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編號│市調處│品名 │數量│所有人││ │新編號│ │ │ │├──┼───┼────────────────────┼──┼───┤│壹 │ 無 │Acer筆記型電腦 │1台 │孫秀鸞│├──┼───┼────────────────────┼──┼───┤│貳 │ 無 │HP(compaq nc6000)電腦主機 │1台 │同 上│├──┼───┼────────────────────┼──┼───┤│參 │ 無 │HP(compaq nc6000)電腦主機 │1台 │同 上│└──┴───┴────────────────────┴──┴───┘附表十五:100.12.19(含)以前參加互助會及其交付金額明細表┌──┬──────┬───┬──────┬──────────────┬────────┐│編號│參加互助會者│指訴本│交付金額 │證據出處 │備考 ││ │姓名 │案被告│(新台幣) │ │ │├──┼──────┼───┼──────┼──────────────┼────────┤│01 │陳銘富 │黃美秀│1,778,700元 │1.刑事告訴狀(屏東地檢 102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王采雲│(陳銘富 │ 年度他字第 1506 號卷第 1-5│料 ││ │ │ │1,182,100元+│ 頁) │ ││ │ │ │陳意婷 │2.陳銘富、陳意婷之繳款單影本│ ││ │ │ │596,600元) │ 及匯款證明(屏東地檢102年 │已領回118,724元 ││ │ │ │ │ 度他字第1506號卷第23-31頁 │ ││ │ │ │ │ ) │ ││ │ │ │ │3.103年5月12日偵訊中供述( │ ││ │ │ │ │ 高雄地檢 103 年度他字第 │ ││ │ │ │ │ 886 號卷第 34-39 頁) │ ││ │ │ │ │4.103 年 10 月 2 日檢察事務 │ ││ │ │ │ │ 官詢問中供述(高雄地檢 103│ ││ │ │ │ │ 年度他字第 886 號卷第 49- │ ││ │ │ │ │ 53頁) │ ││ │ │ │ │5.借款契約書一份(高雄地檢 │ ││ │ │ │ │ 103年度他字第886號卷第45 │ ││ │ │ │ │ -46頁 │ ││ │ │ │ │6.手寫繳付金額紙條、收票明細│ ││ │ │ │ │ 表、支票存根三紙(高雄地檢│ ││ │ │ │ │ 103年度他字第886號卷第54 │ ││ │ │ │ │ -56頁) │ ││ │ │ │ │7.104年5月20日原審準備 │ ││ │ │ │ │ 程序中供述(104金訴2卷一第│ ││ │ │ │ │ 37 -42頁) │ ││ │ │ │ │8.104年6月17日原審準備 │ ││ │ │ │ │ 程序中供述(104金訴2卷一第│ ││ │ │ │ │ 86 -117頁反) │ ││ │ │ │ │9.104年6月17日原審準備 │ ││ │ │ │ │ 程序中供述(104金訴2卷一第│ ││ │ │ │ │ 128 -137頁) │ │├──┼──────┼───┼──────┼──────────────┼────────┤│02 │唐美春 │黃美秀│1,668,700元 │1.刑事告訴狀(屏東地檢 102 │左述金額係唐美春││ │ │王采雲│ │ 年度他字第 1506 號卷第 1-5│自述之金額。 ││ │ │ │ │ 頁) │ ││ │ │ │ │2.唐美春之繳款單影本屏東地檢│ ││ │ │ │ │ 102 年度他字第 1506 號卷第│ ││ │ │ │ │ 38頁) │ ││ │ │ │ │3.102 年 10 月 23 日偵訊供 │ ││ │ │ │ │ 述(屏東地檢 102 年度字第 │ ││ │ │ │ │ 1506 號卷第 49-52 頁 │ ││ │ │ │ │4.103年5月12日偵訊中供述( │ ││ │ │ │ │ 高雄地檢 103 年度他字第 │ ││ │ │ │ │ 886 號卷第 34-39 頁) │ ││ │ │ │ │5.103 年 10 月 2 日檢察事務 │ ││ │ │ │ │ 官詢問中供述(高雄地檢 103│ ││ │ │ │ │ 年度他字第 886 號卷第 49- │ ││ │ │ │ │ 53頁) │ ││ │ │ │ │6.104 年 5 月 20 日原審準備 │ ││ │ │ │ │ 程序中供述(原審卷一第 37 │ ││ │ │ │ │ -42頁) │ ││ │ │ │ │7.王采雲手寫之明細及估價單影│ ││ │ │ │ │ 本(屏東地檢 102 年度字第 │ ││ │ │ │ │ 1506 號卷第58-59頁) │ │├──┼──────┼───┼──────┼──────────────┼────────┤│ 03 │廖麗華 │黃美秀│4萬4500元 │1.102年10月4日刑事告訴狀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王采雲│ │ -121200元(屏東地檢102他 │料認定 ││ │ │ │ │ 1506卷宗第3頁) │ ││ │ │ │ │2.102年10月23日偵查中證述(屏│12900+7900+7900 ││ │ │ │ │ 東地檢102他1506卷宗第53反 │+7900+7900= ││ │ │ │ │ 面頁) │00000 (000年7月 ││ │ │ │ │3.103年5月12日偵查中證述(高 │至100年11月止) ││ │ │ │ │ 雄地檢103他886卷宗第36頁) │ ││ │ │ │ │4.103年10月2日偵詢中供述(高 │ ││ │ │ │ │ 雄地檢103他886卷宗第51頁) │ │├──┼──────┼───┼──────┼──────────────┼────────┤│ 04 │彭鈺崴 │翁源駿│79萬8200元 │1.101年11月13日偵詢中供述(屏│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東地檢101他1363卷宗第2頁) │料認定 ││ │ │ │ │2.102年2月4日偵查中供述(屏東│ ││ │ │ │ │ 地檢101他1363卷宗第9-10頁)│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入會繳款收據│繳款收據及存款憑││ │ │ │ │ 6紙(屏東地檢101他1363卷宗 │條計算而得。 ││ │ │ │ │ 第15-16、22-23頁) │(100.12.19以後之││ │ │ │ │4.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6紙( │收據金額不計入) ││ │ │ │ │ 屏東地檢101他1363卷宗第16-│ ││ │ │ │ │ 19、23-25頁) │ │├──┼──────┼───┼──────┼──────────────┼────────┤│ 05 │吳俊毅 │陳計宏│994萬1900元 │1.102年5月31日警詢筆錄(三民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孫嘉澤│ │ 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料認定 ││ │ │翁源駿│ │ 00000000000號卷宗第30頁) │ ││ │ │姜志忠│ │2.102年6月10日警詢筆錄(三民 │被告姜志忠等人已││ │ │吳森彬│ │ 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退還820萬元。 ││ │ │呂秀齡│ │ 00000000000號卷宗第34頁) │ ││ │ │ │ │3.102年9月12日警詢筆錄(三民 │ ││ │ │ │ │ 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卷宗第38頁) │ ││ │ │ │ │4.潮州新生路郵局存證信函一紙│ ││ │ │ │ │ (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 │ ││ │ │ │ │ 偵字第10270842700號卷宗第 │ ││ │ │ │ │ 40-42頁) │ ││ │ │ │ │5.吳俊毅與姜志忠、翁源俊、 │ ││ │ │ │ │ 孫嘉澤之101年12月10日協議 │ ││ │ │ │ │ 書一份(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 │ ││ │ │ │ │ 三二分偵字第10270842700號 │ ││ │ │ │ │ 卷宗第43頁) │ ││ │ │ │ │6.102年6月7日支票號碼 │ ││ │ │ │ │ JK0000000之支票一紙-票面金│ ││ │ │ │ │ 額70萬元(三民第二分局高市 │ ││ │ │ │ │ 警三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卷宗第44頁) │ ││ │ │ │ │7.102年5月3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70萬元(三民│ ││ │ │ │ │ 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卷宗第45頁) │ ││ │ │ │ │8.追加告訴暨補充告訴理由狀(│ ││ │ │ │ │ 高雄地點102偵26657卷宗第 │ ││ │ │ │ │ 12-17頁 │ ││ │ │ │ │9.吳俊毅退會款總支 │ ││ │ │ │ │ 付款明細表-支付金額總計820│ ││ │ │ │ │ 萬元(高雄地檢102偵26657卷 │ ││ │ │ │ │ 宗第50頁) │ ││ │ │ │ │10.陳計宏103年1月13日偵訊庭 │ ││ │ │ │ │ 呈有關吳俊毅相關資料(高雄│ ││ │ │ │ │ 地檢102偵26657卷宗第51-72│ ││ │ │ │ │ 頁) │ ││ │ │ │ │11.104年4月20日刑事附帶民事 │ ││ │ │ │ │ 訴訟起訴狀(原審103金重訴2│ ││ │ │ │ │ 附民卷宗第166-168頁) │ ││ │ │ │ │12.104年5月22日刑事附帶民事 │ ││ │ │ │ │ 訴訟起訴狀(原審103金重訴2│ ││ │ │ │ │ 附民卷宗第171-173反面頁) │ ││ │ │ │ │13.自述狀(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1頁) │ ││ │ │ │ │14.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 │ ││ │ │ │ │ 供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 ││ │ │ │ │ 第159、165-165反面頁) │ │├──┼──────┼───┼──────┼──────────────┼────────┤│ 06 │葉淑鳳 │ │309萬4000元 │1.103年4月25日偵詢中供述(高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不起訴) │ │ │ 雄地檢102偵26657卷宗第128 │料認定 ││ │ │ │ │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左述金額係依葉淑││ │ │ │ │ 7紙(高雄地檢102偵26657卷宗│鳳所述為主。 ││ │ │ │ │ 第139-145頁、原審103金重訴│ ││ │ │ │ │ 2被害人陳報資料㈡卷宗第 │ ││ │ │ │ │ 100-106頁) │ ││ │ │ │ │3.違反銀行法陳述狀(原審103金│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㈡卷宗 │ ││ │ │ │ │ 第98-99頁) │ │├──┼──────┼───┼──────┼──────────────┼────────┤│ 07 │葉招免 │ │9582萬3203元│1.103年4月25日偵詢中供述(高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不起訴) │ │ │ 雄地檢102偵26657卷宗第130 │料認定 ││ │ │ │ │ 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16紙(高雄地檢102偵26657卷 │預收款收據計算而││ │ │ │ │ 宗第131-138頁、原審103金重│得。 ││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㈡卷宗第 │ ││ │ │ │ │ 66-76頁) │ │├──┼──────┼───┼──────┼──────────────┼────────┤│ 08 │林建文 │黃竹謙│208萬7600元 │1.決算明細表(原審103金重訴2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㈡卷宗第140 │料認定 ││ │ │ │ │ 、161頁) │ ││ │ │ │ │2.繳款收據及銀行存款條等憑證│100.12.19以後之 ││ │ │ │ │ (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收據金額不計入 ││ │ │ │ │ 資料㈡卷宗第141-170頁) │ ││ │ │ │ │3.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64-164反面頁) │ ││ │ │ │ │4.刑事聲請上訴狀(本院卷一第│ ││ │ │ │ │ 23-26頁) │ ││ │ │ │ │5.105.2.22 本院準備程序中供 │ ││ │ │ │ │ 述(本院卷二第130頁) │ │├──┼──────┼───┼──────┼──────────────┼────────┤│ 09 │陳嘉惠 │羅釧木│2萬2600元 │1.99年7月19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即羅│ │ 誼會繳款收據-22600元(原審 │料認定 ││ │ │元隆)│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 ㈢卷宗第215頁) │ ││ │ │ │ │2.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0反面頁) │ │├──┼──────┼───┼──────┼──────────────┼────────┤│ 10 │蔡水龍 │得億智│35萬6900元 │1.原審104.06.29日審理期日之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公司原│ │ 陳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七第 │料認定 ││ │ │始股東│ │ 169頁)。 │ ││ │ │及總管│ │2.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100.12.19以後之││ │ │理處核│ │ 料㈣第15-26頁) │繳款數額不計入) ││ │ │心人員│ │ │ ││ │ │ │ │ │ │├──┼──────┼───┼──────┼──────────────┼────────┤│ 11 │黃秀椿 │ │3576萬9350元│1.104年7月23日刑事陳報狀-受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害金額(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 │料認定 ││ │ │ │ │ 人陳報資料㈣卷宗第93頁) │ ││ │ │ │ │2.黃秀椿製作之康乃馨互助會帳│左述金額係黃秀椿││ │ │ │ │ 目表等資料(原審103金重訴2 │自述之金額,依其││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宗第94 │自述已領回1830萬││ │ │ │ │ -116頁) │4300元。 ││ │ │ │ │3.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64頁) │ │├──┼──────┼───┼──────┼──────────────┼────────┤│ 12 │黃勁翰 │康乃馨│約60萬元 │1.103.01.16警詢筆錄(原審卷三│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互助會│ │ 第61頁) │料認定 ││ │ │ │ │2.得標金收據及明細表各1紙(本│ ││ │ │ │ │ 院卷三第62、63頁) │左述金額係黃勁翰││ │ │ │ │3.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自述之金額。 ││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1反面-172頁) │ │├──┼──────┼───┼──────┼──────────────┼────────┤│ 13 │王金花 │ │4033萬6825元│1.銀行匯款單據24紙(原審103金│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宗 │料認定 ││ │ │ │ │ 第130-137頁) │ ││ │ │ │ │2.支票一紙-0000000元(原審 │左述金額係以預收││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㈣│款收據及匯款單據││ │ │ │ │ 卷宗第138頁) │計算而得。 ││ │ │ │ │3.104年7月30日原審審理程序供│ ││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 54反面頁) │ │├──┼──────┼───┼──────┼──────────────┼────────┤│ 14 │阮孝悌 │ │149萬7750元 │1.104年4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訴狀(原審103金重訴2附民卷 │料認定 ││ │ │ │ │ 宗第105-112頁) │ ││ │ │ │ │2.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資│左述金額係以存摺││ │ │ │ │ 料一份(原審103金重訴附民卷│交易明細內容計算││ │ │ │ │ 宗第113-117頁) │而得(100.12.19以││ │ │ │ │3.存摺頁面資料一份(原審金重 │後之交易金額不計││ │ │ │ │ 訴附民卷宗第118-136反面頁)│入)。 │├──┼──────┼───┼──────┼──────────────┼────────┤│ 15 │賴玉純 │ │129萬8350元 │1.104年4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訴狀(原審103金重訴2附民卷 │料認定 ││ │ │ │ │ 宗第105-112頁) │ ││ │ │ │ │2.存摺頁面資料一份(原審金重 │左述金額係以存摺││ │ │ │ │ 訴附民卷宗第142-153反面頁)│交易明細內容計算││ │ │ │ │ │而得(100.12.19以││ │ │ │ │ │後之交易金額不計││ │ │ │ │ │入)。 │├──┼──────┼───┼──────┼──────────────┼────────┤│ 16 │李昭敏 │ │104萬5500元 │1.李昭敏(陳玉春之夫)自述狀(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陳玉春之夫)│ │ │ 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認定 ││ │ │ │ │ 料㈣卷宗第2頁) │ ││ │ │ │ │2.李昭敏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頁│陳玉春、張靜二人││ │ │ │ │ 面資料一份(原審103金重訴2 │以李昭敏名義入會││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宗第3頁)│,已領回8萬3400 ││ │ │ │ │3.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6紙(本│元。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㈣卷宗第5-7頁) │ │├──┼──────┼───┼──────┼──────────────┼────────┤│ 17 │陳玉春 │ │42萬7800元 │1.陳玉春之自述狀(原審103金重│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宗第8│料認定 ││ │ │ │ │ 頁) │ ││ │ │ │ │2.陳玉春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頁│已領回14萬6200元││ │ │ │ │ 面資料一份(原審103金重訴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宗第9頁)│ ││ │ │ │ │3.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紙( │ ││ │ │ │ │ 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 ││ │ │ │ │ 料㈣卷宗第11-14頁) │ ││ │ │ │ │4.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1-171反面頁) │ │├──┼──────┼───┼──────┼──────────────┼────────┤│ 18 │陳勝雄 │ │30萬9600元 │1.自述狀-全部交付之金額12297│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00元(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 │料認定 ││ │ │ │ │ 陳報資料㈣卷宗第73頁) │ ││ │ │ │ │2.100年12月15日康乃馨互助聯 │100.12.19以後之 ││ │ │ │ │ 誼會入會繳款收據(原審103金│繳款收據不計入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宗 │ ││ │ │ │ │ 第81頁) │ │├──┼──────┼───┼──────┼──────────────┼────────┤│ 19 │蔡耀德 │得億智│70萬5500元 │1.103年7月2日偵查中供述(高雄│已領回4萬0400元(││ │ │公司 │ │ 地檢103他5737卷宗第2-3頁) │11400+29000= ││ │ │ │ │2.合作金庫存款憑條4張(高雄地│40400) ││ │ │ │ │ 檢103他5737卷宗第4頁) │ ││ │ │ │ │3.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67反面-168頁) │ │├──┼──────┼───┼──────┼──────────────┼────────┤│ 20 │蔡秀貴 │吳森彬│16萬3800元 │1.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等4紙(屏│ ││ │ │林春葉│ │ 東地檢102他974卷宗第10-11 │ ││ │ │呂秀齡│ │ 頁) │ ││ │ │羅釧木│ │2.102年9月9日偵查中證述(屏東│ ││ │ │ │ │ 地檢102他776卷宗第29反面 │ ││ │ │ │ │ -30頁) │ ││ │ │ │ │3.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59、166反面-167頁) │ │├──┼──────┼───┼──────┼──────────────┼────────┤│ 21 │王秀端 │孫嘉澤│485萬7000元 │1.103年1月17日偵詢中供述(高 │ ││ │ │黃竹謙│ │ 雄地檢103他1055卷宗第3頁) │ ││ │ │孫維隆│ │2.103年3月3日偵查中供述(高雄│ ││ │ │陳計宏│ │ 地檢103他1055卷宗第29頁) │ ││ │ │ │ │3.王秀端手寫明細表一紙(高雄 │ ││ │ │ │ │ 地檢103他1055卷宗第31頁) │ ││ │ │ │ │4.100年1月24日之玉山銀行存摺│ ││ │ │ │ │ 存款取款、匯款申請書各一紙│ ││ │ │ │ │ (高雄地檢103他1055卷宗第37│ ││ │ │ │ │ 頁) │ ││ │ │ │ │5.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72頁) │ ││ │ │ │ │6.王秀端陳述狀(本院卷二第 │ ││ │ │ │ │ 12-14頁) │ │├──┼──────┼───┼──────┼──────────────┼────────┤│ 22 │巫竹英 │吳森彬│92萬8800元 │1.102年10月28日刑事告訴狀(高│ ││ │ │呂秀齡│ │ 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1-6頁│ ││ │ │翁源駿│ │ ) │ ││ │ │ │ │2.100年11月7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入會繳款收據309600元( │ ││ │ │ │ │ 高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25 │ ││ │ │ │ │ 頁) │ ││ │ │ │ │3.巫竹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 面資料一份(轉帳619200元, │ ││ │ │ │ │ 高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26 │ ││ │ │ │ │ -28頁) │ ││ │ │ │ │4.103年3月13日偵查中供述(高 │ ││ │ │ │ │ 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38反 │ ││ │ │ │ │ 面頁) │ ││ │ │ │ │5.104年2月12日刑事附帶民事起│ ││ │ │ │ │ 訴狀(原審103金重訴2附民卷 │ ││ │ │ │ │ 宗第29-30反面頁) │ ││ │ │ │ │6.104年6月23日刑事補充告訴狀│ ││ │ │ │ │ (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38-│ ││ │ │ │ │ 40頁) │ ││ │ │ │ │7.刑事補充告訴狀(本院卷五第│ ││ │ │ │ │ 72-74頁) │ │├──┼──────┼───┼──────┼──────────────┼────────┤│ 23 │黃淨美 │翁源駿│569萬8200元 │3.103年4月28日之刑事告訴狀( │左述金額係左列編││ │ │姜志忠│ │ 高雄地檢103他3831卷宗第1-3│號4、6、8所示單 ││ │ │孫嘉澤│ │ 頁) │據計算而得。 ││ │ │黃宏仁│ │1.103年6月12日偵查中供述(高 │(100.12.19以後之││ │ │葉鼎南│ │ 雄地檢103他3831卷宗第41-42│單據不計入) ││ │ │陳計宏│ │ 頁) │ ││ │ │ │ │3.繳款金額表A(高雄地檢103他 │ ││ │ │ │ │ 3831卷宗第5-7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繳款收│ ││ │ │ │ │ 據 61 紙 (高雄地檢 103 他 │ ││ │ │ │ │ 3831 卷宗第 8-23 頁) -A │ ││ │ │ │ │5.繳款金額表 B-1(高雄地檢 │ ││ │ │ │ │ 103 他 3831 卷宗第 26 頁 )│ ││ │ │ │ │6.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17 紙 ( │ ││ │ │ │ │ 高雄地檢 103 他 3831 卷宗 │ ││ │ │ │ │ 第 27-29 反面頁)B-1 │ ││ │ │ │ │7.繳款金額表 B-2(高雄地檢 │ ││ │ │ │ │ 103 他 3831 卷宗第 30 頁 )│ ││ │ │ │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 ││ │ │ │ │ 戶收執聯 9 紙 (高雄地檢 │ ││ │ │ │ │ 103 他 3831 卷宗第 31 -32 │ ││ │ │ │ │ 反面頁) │ ││ │ │ │ │9.自述狀及明細表 (原審 103 │ ││ │ │ │ │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㈡ │ ││ │ │ │ │ 卷宗第 181-183 頁) │ ││ │ │ │ │10.104 年 6 月 29 日原審審 │ ││ │ │ │ │ 判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 ││ │ │ │ │ 訴 2 卷宗七第 159、168 反│ ││ │ │ │ │ 面 -169 頁) │ │├──┼──────┼───┼──────┼──────────────┼────────┤│ 24 │陳銘杰 │ │322萬4000元 │1.103年3月3日偵查中陳述(高雄│ ││ │ │ │ │ 地檢102他10198卷宗第67反面│ ││ │ │ │ │ 頁) │ ││ │ │ │ │2.自述狀(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 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2-4頁) │ ││ │ │ │ │3.陳銘杰104年8月7日計算之明 │ ││ │ │ │ │ 細表(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 │ ││ │ │ │ │ 陳報資料㈦卷宗第52-53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6 │ ││ │ │ │ │ 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 報資料㈦卷宗第54-56頁) │ ││ │ │ │ │5.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 166-166反面頁) │ ││ │ │ │ │6.范宗明 105 年 12 月 5 日刑│ ││ │ │ │ │ 事陳報狀(本院卷五第 4-13 │ ││ │ │ │ │ 頁) │ │├──┼──────┼───┼──────┼──────────────┼────────┤│ 25 │高黃美華 │ │827 萬 4700 │1.103 年 7 月 22 日刑事告 │ ││ │ │ │元 │ 訴狀 (高雄地檢 103 他 6314│ ││ │ │ │ │ 卷宗第 2 頁) │ ││ │ │ │ │2.100 年 8 月 8 日之郵政跨 │ ││ │ │ │ │ 行匯款申請書 -0000000 元 (│ ││ │ │ │ │ 高雄地檢 103 他 6314 卷宗 │ ││ │ │ │ │ 第 4 頁) │ ││ │ │ │ │3.存摺頁面資料 -100 年 9 月 │ ││ │ │ │ │ 30 日匯款 240 萬元 ( 高雄 │ ││ │ │ │ │ 地檢 103 他 6314 卷宗第 3 │ ││ │ │ │ │ 頁) │ ││ │ │ │ │4.存摺頁面資料 -100 年 10 月│ ││ │ │ │ │ 7 日匯款 0000000 元 ( 高雄│ ││ │ │ │ │ 地檢 103 他 6314 卷宗第 3 │ ││ │ │ │ │ 頁) │ ││ │ │ │ │5.2011/10/1 開始之會單一紙 │ ││ │ │ │ │ (高雄地檢 103 他 6314 卷宗│ ││ │ │ │ │第 9 頁) │ │├──┼──────┼───┼──────┼──────────────┼────────┤│ 26 │高若蓁 │ │37 萬 6400 │1.103 年 7 月 22 日刑事告 │ ││ │(實際參加人 │ │元 │ 訴狀 (高雄地檢 103 他 6314│ ││ │係高黃美華) │ │ │ 卷宗第 2 頁) │ ││ │ │ │ │2.100 年 11月 18日之安泰銀行│ ││ │ │ │ │ 匯款委託書 -376400 元(高雄│ ││ │ │ │ │ 地檢 103 他 6314 卷宗第 4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27 │高瑞勳 │ │118 萬 2100 │1.103 年 7 月 22 日刑事告 │ ││ │(實際參加人 │ │元 │ 訴狀 (高雄地檢 103 他 6314│ ││ │係高黃美華) │ │ │ 卷宗第 2 頁) │ ││ │ │ │ │2.存摺頁面資料 -100 年 9 月 │ ││ │ │ │ │ 8 日匯款 0000000 元 ( 高雄│ ││ │ │ │ │ 地檢 103 他 6314 卷宗第 3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28 │吳蘭芳 │得億智│約 80 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吳蘭芳││ │ │公司 │ │ 表 (高雄地檢 103 他 2738 │於原審104年6月29││ │ │翁源駿│ │ 卷宗第 2 頁) │日審理時自述之金││ │ │孫嘉澤│ │2.金額明細表一紙 -1,846,600 │額。 ││ │ │姜志忠│ │ 元 (高雄地檢 103 他 2738 │ ││ │ │黃弘仁│ │ 卷宗第 8 頁) │ ││ │ │陳計宏│ │3.102 年 9 月 24 日康乃馨 │ ││ │ │ │ │ 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一紙 │ ││ │ │ │ │ -249,400 元 (高雄地檢 103 │ ││ │ │ │ │ 他 2738 卷宗第 9 頁) │ ││ │ │ │ │4.103 年 3 月 18 日康乃馨 │ ││ │ │ │ │ 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一紙 │ ││ │ │ │ │ -120 萬元 (高雄地檢 103 他│ ││ │ │ │ │ 2738 卷宗第 10 頁) │ ││ │ │ │ │5.104 年 6 月 29 日原審審判 │ ││ │ │ │ │ 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訴 │ ││ │ │ │ │ 2 卷宗七第 159、168-168反 │ ││ │ │ │ │ 面頁) │ │├──┼──────┼───┼──────┼──────────────┼────────┤│ 29 │石惠美 │得億智│8 萬 4700 元│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公司 │ │ 表 (高雄地檢 103 他 2738 │存款憑條之金額計││ │ │翁源駿│ │ 卷宗第 2 頁) │算而得。 ││ │ │孫嘉澤│ │2.金額明細表 1 紙、合會簿 1 │ ││ │ │姜志忠│ │ 張 (高雄地檢 103 他 2738 │ ││ │ │黃弘仁│ │ 卷宗第 14、19 頁) │ ││ │ │陳計宏│ │3.自述狀 (原審 103 金重訴 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101│ ││ │ │ │ │ -103 頁) │ ││ │ │ │ │4.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11 紙│ ││ │ │ │ │ (原審 103 金重訴 2 被害人 │ ││ │ │ │ │ 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127-130 │ ││ │ │ │ │ 頁) │ ││ │ │ │ │ │ │├──┼──────┼───┼──────┼──────────────┼────────┤│ 30 │鄭水源 │得億智│414 萬 5000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以匯款││ │鄭陳枝花 │公司 │元 │ 表 -00000000 元 (高雄地檢 │單據、繳款收據計││ │(二人為夫妻)│翁源駿│ │ 103 他 2738 卷宗第 2 頁) │算而得。 ││ │ │孫嘉澤│ │2.金額明細表一紙 (高雄地檢 │ ││ │ │姜志忠│ │ 103 他 2738 卷宗第 28-29 │ ││ │ │黃弘仁│ │ 頁) │ ││ │ │陳計宏│ │3.自述狀 (原審 103 金重訴 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150│ ││ │ │ │ │ -150 反面頁) │ ││ │ │ │ │4.鄭水源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 面資料一份 (原審 103 金重 │ ││ │ │ │ │ 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 │ ││ │ │ │ │ 第 154- 160 頁) │ ││ │ │ │ │5.鄭陳枝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 │ │ │ 頁面資料一份 (原審 103 金 │ ││ │ │ │ │ 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 │ ││ │ │ │ │ 宗第 161-163 頁) │ ││ │ │ │ │6.鄭守茜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 面資料一份 (原審 103 金重 │ ││ │ │ │ │ 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 │ ││ │ │ │ │ 第 164-166 頁) │ ││ │ │ │ │7.100 年間之國泰世華銀行存 │ ││ │ │ │ │ 款憑證 25 紙 (原審 103 金 │ ││ │ │ │ │ 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 │ ││ │ │ │ │ 宗第 167- 189、198-199 頁)│ ││ │ │ │ │8.99 年間之國泰世華銀行存 │ ││ │ │ │ │ 款憑證 8 紙 (原審 103 金重│ ││ │ │ │ │ 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 │ ││ │ │ │ │ 第 190- 197 頁) │ ││ │ │ │ │9.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 ││ │ │ │ │ 16 紙 (原審 103 金重訴 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200 │ ││ │ │ │ │ 、202、204-208、214 、217 │ ││ │ │ │ │ 、221 、223 、225 、227、 │ ││ │ │ │ │ 229、231、 233 頁) │ ││ │ │ │ │10.104 年 6 月 29 日原審審 │ ││ │ │ │ │ 判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 ││ │ │ │ │ 訴 2 卷宗七第 159、169 │ ││ │ │ │ │ -170 頁) │ │├──┼──────┼───┼──────┼──────────────┼────────┤│ 31 │張靜 │得億智│644 萬 4803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以存摺││ │ │公司 │元 │ 表 (高雄地檢 103 他 2738 │資料計算而得。 ││ │ │翁源駿│ │ 卷宗第 2 頁) │ ││ │ │孫嘉澤│ │2.金額明細表一紙 -830 萬 ( │已領回366萬320元││ │ │姜志忠│ │ 高雄地檢 103 他 2738 卷宗 │。 ││ │ │黃弘仁│ │ 第 70 頁) │ ││ │ │陳計宏│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13 紙 (高雄地檢 103 他 │ ││ │ │ │ │ 2738 卷宗第 75-81 頁) │ ││ │ │ │ │4.104 年 7 月 8 日刑事補述 │ ││ │ │ │ │ 告訴狀 (原審 103 金重訴 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101│ ││ │ │ │ │ -103 頁) │ ││ │ │ │ │5.張靜提供之存摺資料 (原審 │ ││ │ │ │ │ 103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 │ ││ │ │ │ │ 料㈢卷宗第 104-107、 112 │ ││ │ │ │ │ -116 頁) │ ││ │ │ │ │6.101 年 9 月 14 日之合作 │ ││ │ │ │ │ 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原審 103│ ││ │ │ │ │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 │ ││ │ │ │ │ 卷宗第 108 頁) │ ││ │ │ │ │7.104 年 6 月 29 日原審審 │ ││ │ │ │ │ 判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 │ ││ │ │ │ │ 訴 2 卷宗七第 170 反面 │ ││ │ │ │ │ -171 頁) │ │├──┼──────┼───┼──────┼──────────────┼────────┤│ 32 │陳貞君 │孫嘉澤│91 萬600元 │1.104 年 3 月 25 日警詢筆 │左述金額係以陳貞││ │ │翁源駿│ │ 錄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君陳報之繳款收據││ │ │葉炳材│ │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計算而得。 ││ │ │ │ │ 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書卷一第 218 反面 -219 反 │ ││ │ │ │ │ 面頁) │ ││ │ │ │ │2.自述狀一份 (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 22 頁 ) │ ││ │ │ │ │3.99 年 3 月 11 日合作金庫 │ ││ │ │ │ │ 銀行存款憑條一紙 -7800 元 │ ││ │ │ │ │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 │ ││ │ │ │ │ 料㈠第 24 頁、原審 103 金 │ ││ │ │ │ │ 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 │ ││ │ │ │ │ 宗第 148 頁) │ ││ │ │ │ │4.99 年 3 月 11 日之康乃馨 │ ││ │ │ │ │ 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7800 │ ││ │ │ │ │ 元合庫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㈠第 24 頁、原審 │ ││ │ │ │ │ 103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 │ ││ │ │ │ │ 料㈣卷宗第 148 頁) │ ││ │ │ │ │5.99 年 4 月 6 日之康乃馨 │ ││ │ │ │ │ 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89600 │ ││ │ │ │ │ 元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 24 頁、原審 103 │ ││ │ │ │ │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㈣ │ ││ │ │ │ │ 卷宗第 149 頁) │ ││ │ │ │ │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8 紙 │ ││ │ │ │ │ (本院 103 金重訴 2 被害人 │ ││ │ │ │ │ 陳報資料㈣卷宗第 149 -152 │ ││ │ │ │ │ 頁) │ ││ │ │ │ │7.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 ││ │ │ │ │ 15 紙 (原審 103 金重訴 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宗第 152│ ││ │ │ │ │ -159 頁) │ ││ │ │ │ │8.104 年 7 月 30 日原審審 │ ││ │ │ │ │ 判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 │ ││ │ │ │ │ 訴 2 卷宗九第 53 頁) │ │├──┼──────┼───┼──────┼──────────────┼────────┤│ 33 │李黃麗娟 │孫嘉澤│1281 萬 5500│1.104 年 3 月 25 日警詢筆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翁源駿│元 │ 錄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匯款單據及繳款收││ │ │葉炳材│ │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據計算而得。(100││ │ │ │ │ 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12.19以後之單據││ │ │ │ │ 書卷一第 220 反面 -221 反 │金額不計入)。 ││ │ │ │ │ 面頁) │ ││ │ │ │ │2.合作金庫銀行、郵局匯款單據│ ││ │ │ │ │ 12 紙 (原審 103 金重訴 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㈤卷宗第 139│ ││ │ │ │ │ -141、143-149 頁)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 ││ │ │ │ │ 40 紙 (原審 103 金重訴 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㈤卷宗第 │ ││ │ │ │ │ 142、151 頁) │ ││ │ │ │ │4.104 年 7 月 30 日原審審 │ ││ │ │ │ │ 判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 │ ││ │ │ │ │ 訴 2 卷宗九第 48、53 頁) │ │├──┼──────┼───┼──────┼──────────────┼────────┤│ 34 │黃金珠 │ │341 萬 4000 │1.104 年 3 月 26 日警詢筆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元 │ 錄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匯款單據及繳款收││ │ │ │ │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據計算而得。(100││ │ │ │ │ 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12.19以後之單據││ │ │ │ │ 書卷一第 222 反面 -223 反 │金額不計入)。 ││ │ │ │ │ 面頁) │ ││ │ │ │ │2.自述狀一份 (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 197 頁) │ ││ │ │ │ │3.104 年 7 月 24 日刑事陳 │ ││ │ │ │ │ 報狀 (本院 103 金重訴 2 被│ ││ │ │ │ │ 害人陳報資料㈤卷宗第 64 頁│ ││ │ │ │ │ ) │ ││ │ │ │ │4.手寫資料 (原審 103 金重訴 │ ││ │ │ │ │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㈤卷宗第 │ ││ │ │ │ │ 65-67、71-74 頁) │ ││ │ │ │ │5.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 10 紙│ ││ │ │ │ │ - 未與繳款收據重複部分 (雄│ ││ │ │ │ │ 院 103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報│ ││ │ │ │ │ 資料㈤卷宗第 77 、80、82、│ ││ │ │ │ │ 85、87 頁) │ ││ │ │ │ │6.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 ││ │ │ │ │ 45 紙 (原審 103 金重訴 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㈤卷宗第 75 │ ││ │ │ │ │ -76 頁) │ │├──┼──────┼───┼──────┼──────────────┼────────┤│ 35 │蕭天壽 │得億智│87 萬 3700 │1.104 年 3 月 18 日警詢筆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公司 │元 │ 錄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存款憑證及繳款收││ │ │ │ │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據計算而得。( ││ │ │ │ │ 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100.12.19以後之 ││ │ │ │ │ 書卷一第 230 反面 -231 反 │單據金額不計入) ││ │ │ │ │ 面頁) │。 ││ │ │ │ │2.自述狀一份 (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 348 -350 │ ││ │ │ │ │ 反面頁) │ ││ │ │ │ │3.104 年 7 月 10 日刑事陳 │ ││ │ │ │ │ 報狀 (本院 103 金重訴 2 被│ ││ │ │ │ │ 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5-7 │ ││ │ │ │ │ 反面頁)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 │ ││ │ │ │ │ 11 紙 -(原審 103 金重訴 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8-9│ ││ │ │ │ │ 反面頁) │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 ││ │ │ │ │ 26 紙 (原審 103 金重訴 2 │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10 │ ││ │ │ │ │ -22 反面頁) │ ││ │ │ │ │6.存摺資料一份 (原審 103 金 │ ││ │ │ │ │ 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 │ ││ │ │ │ │ 宗第 23- 25 頁) │ ││ │ │ │ │7.104 年 7 月 30 日原審審 │ ││ │ │ │ │ 判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 │ ││ │ │ │ │ 訴 2 卷宗九第 48、53 頁) │ │├──┼──────┼───┼──────┼──────────────┼────────┤│ 36 │范宗明 │ │674萬4100元 │1.104年5月11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交易明細及匯款單││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據計算而得 (100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8反面-229 │.12.19 以後之單 ││ │ │ │ │ 反面頁) │據金額不計入)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20紙-共0000000元(康乃馨互 │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 │ ││ │ │ │ │ 288-307頁) │ ││ │ │ │ │3.104年7月22日刑事陳述狀(雄 │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㈣卷宗第160-161反面頁) │ ││ │ │ │ │4.手寫明細表一份 (原審 103 │ ││ │ │ │ │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㈣ │ ││ │ │ │ │ 卷宗第 162 頁 ) │ ││ │ │ │ │5.范宗明之合作金庫銀行歷史交│ ││ │ │ │ │ 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 ││ │ │ │ │ 細各一份 (原審 103 金重訴 │ ││ │ │ │ │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宗第 │ ││ │ │ │ │ 165- 166 頁 ) │ ││ │ │ │ │6.銀行匯款單據 3 紙 (原審 │ ││ │ │ │ │ 103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 │ ││ │ │ │ │ 料㈣卷宗第 167-169 頁 ) │ ││ │ │ │ │7.范宗明 105 年 4 月 13 日刑│ ││ │ │ │ │ 事聲請狀暨匯款單影本 6 紙 │ ││ │ │ │ │ 及入會繳款收據影本 6 紙( │ ││ │ │ │ │ 本院卷 (三 )第 187-200 頁 │ ││ │ │ │ │ ) │ ││ │ │ │ │8.范宗明 105 年 4 月 13 日陳│ ││ │ │ │ │ 報狀暨附件(本院卷三第 287│ ││ │ │ │ │ -200頁) │ ││ │ │ │ │*. 范宗明 105年 12 月 5 日刑│ ││ │ │ │ │ 事陳報狀(本院卷五第 4-13 │ ││ │ │ │ │ 頁) │ │├──┼──────┼───┼──────┼──────────────┼────────┤│ 37 │姚素敏 │ │36 萬2900元 │1.104 年 3 月 30 日警詢筆錄 │左述金額即左列繳││ │ │ │ │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日 │款收據之金額。 ││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 ││ │ │ │ │ 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一第 │ ││ │ │ │ │ 236 反面 -237 反面頁) │ ││ │ │ │ │2.100 年 10 月 19 日之康乃 │ ││ │ │ │ │ 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繳款收據 (│ ││ │ │ │ │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 日 │ ││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書卷二第 71 反面頁) │ ││ │ │ │ │3.104 年 7 月 30 日原審審判 │ ││ │ │ │ │ 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訴 │ ││ │ │ │ │ 2 卷宗九第、55 頁) │ │├──┼──────┼───┼──────┼──────────────┼────────┤│ 38 │劉李金珠 │ │5 萬1800元 │1.104 年 3 月 26 日警詢筆錄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日 │繳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 ││ │ │ │ │ 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一第 │ ││ │ │ │ │ 238 反面 -239 反面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5│ ││ │ │ │ │ 紙 (原審 103 金重訴 2 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144-146│ ││ │ │ │ │ 頁) │ │├──┼──────┼───┼──────┼──────────────┼────────┤│ 39 │蔣黛齡 │ │7 萬 3200 元│1.104 年 3 月 26 日警詢筆錄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日 │存款憑條計算而得││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100.12.19 以後 ││ │ │ │ │ 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一第 │之單據金額不計入││ │ │ │ │ 248 反面 -249 反面頁) │)。 ││ │ │ │ │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4 紙 │ ││ │ │ │ │ (本院 103 金重訴 2 被害人 │ ││ │ │ │ │ 陳報資料㈤卷宗第 2-4 頁) │ ││ │ │ │ │3.100 年 9 月 5 日之康乃 │ ││ │ │ │ │ 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繳款收據 (│ ││ │ │ │ │ 原審 103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 ││ │ │ │ │ 報資料㈤卷宗第 4 頁) │ ││ │ │ │ │4.104 年 7 月 30 日原審審判 │ ││ │ │ │ │ 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訴 │ ││ │ │ │ │ 2 卷宗九第 53 反面頁) │ │├──┼──────┼───┼──────┼──────────────┼────────┤│ 40 │謝佳芳 │ │153 萬 6781 │1.104 年 3 月 14 日警詢筆錄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元 │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8 日 │郵局存摺交易明細││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及存款單據計算而││ │ │ │ │ 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一第 │得。 ││ │ │ │ │ 262 反面 -263 反面頁) │ ││ │ │ │ │2.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內頁一份 │ ││ │ │ │ │ -4 筆匯款 (原審 103 金重訴│ ││ │ │ │ │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宗第 │ ││ │ │ │ │ 145-146 頁) │ ││ │ │ │ │3.郵局無摺存款單據 2 紙 (雄 │ ││ │ │ │ │ 院 103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報│ ││ │ │ │ │ 資料㈣卷宗第 147 頁) │ ││ │ │ │ │4.104 年 7 月 30 日原審審判 │ ││ │ │ │ │ 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訴 │ ││ │ │ │ │ 2 卷宗九第 53 反面頁) │ │├──┼──────┼───┼──────┼──────────────┼────────┤│ 41 │陳桂春 │ │1327 萬 3700│1.104 年 3 月 18 日警詢筆錄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元 │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8 日 │匯款單據計算而得││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100.12.19 以 ││ │ │ │ │ 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一第 │後之單據金額不計││ │ │ │ │ 264 反面 -265 反面頁) │入)。 ││ │ │ │ │2.玉山銀行匯款回條 4 紙 (鳳 │ ││ │ │ │ │ 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 日高 │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 00000000000│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 88 │ ││ │ │ │ │ -89 反面頁) │ ││ │ │ │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 紙 ( │ ││ │ │ │ │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 日 │ ││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 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書卷二第 90-90 反面頁) │ ││ │ │ │ │4.自述狀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㈡第 81-83 反面頁)│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8│ ││ │ │ │ │ 紙 (原審 103 金重訴 2 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42-46 │ ││ │ │ │ │ 頁) │ ││ │ │ │ │6.104 年 7 月 30 日原審審理 │ ││ │ │ │ │ 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訴 │ ││ │ │ │ │ 2 卷宗九第 48、 54 頁) │ │├──┼──────┼───┼──────┼──────────────┼────────┤│ 42 │侯商斌 │ │485 萬 9600 │1.104 年 3 月 14 日警詢筆錄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元 │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8 日 │繳款單據計算而得││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 ││ │ │ │ │ 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一第 │ ││ │ │ │ │ 268 反面 -269 反面頁) │ ││ │ │ │ │2.自述狀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㈡第 97、 99 頁) │ ││ │ │ │ │3.102 年之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 會預收款收據 3 紙 (康乃馨 │ ││ │ │ │ │ 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 │ ││ │ │ │ │ 105-107 頁) │ ││ │ │ │ │4.104 年 7 月 10 日刑事陳報 │ ││ │ │ │ │ 狀 (本院 103 金重訴 2被害 │ ││ │ │ │ │ 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49-51 │ ││ │ │ │ │ 反面頁) │ ││ │ │ │ │5.手寫 99、100 年度明細表一 │ ││ │ │ │ │ 紙 (原審 103 金重訴 2 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 52 頁) │ ││ │ │ │ │6.侯商斌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資│ ││ │ │ │ │ 料、及整理明細表一份 (原審│ ││ │ │ │ │ 103 金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 │ ││ │ │ │ │ 料㈢卷宗第 53-65 頁) │ ││ │ │ │ │7.100 年間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 │ │ │ │ 繳款收據 24 紙 (原審103 金│ ││ │ │ │ │ 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 │ ││ │ │ │ │ 宗第 67-78 頁) │ ││ │ │ │ │8.99 年間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 ││ │ │ │ │ 繳款收據 33 紙 (原審103 金│ ││ │ │ │ │ 重訴 2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 │ ││ │ │ │ │ 宗第 83- 92 、94-100頁) │ ││ │ │ │ │9.104 年 7 月 30 日原審審判 │ ││ │ │ │ │ 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訴 │ ││ │ │ │ │ 2 卷宗九第 54 頁) │ │├──┼──────┼───┼──────┼──────────────┼────────┤│ 43 │蕭林美珠 │ │320萬元 │1.104 年 3 月 21 日警詢筆錄 │左述金額係以左列││ │ │ │ │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8 日 │匯款單據計算而得││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100.12.19 以 ││ │ │ │ │ 0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一第 │後之單據金額不計││ │ │ │ │ 270 反面 -271 反面頁) │入)。 ││ │ │ │ │2.99 年 7 月 14 日新光銀 │ ││ │ │ │ │ 行匯款申請書 -320 萬 (康乃│ ││ │ │ │ │ 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 ││ │ │ │ │ 141 頁) │ ││ │ │ │ │3.104 年 7 月 30 日原審審判 │ ││ │ │ │ │ 程序供述 (原審 103 金重訴 │ ││ │ │ │ │ 2 卷宗九第 48、 164反面頁)│ │├──┼──────┼───┼──────┼──────────────┼────────┤│ 44 │陳億龍 │ │1169 萬 3300│1.104 年 4 月 9 日警詢筆 │左述金額係以編號││ │ │ │元 │ 錄 (鳳山分局 104 年 6 月 8│3 之資料中間欄總││ │ │ │ │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額扣除 100 年 12││ │ │ │ │ 00000000000 號刑事案件報告│月 19 日後轉帳之││ │ │ │ │ 書卷二第 26 反面 -28 頁) │金額而得。 ││ │ │ │ │2.自述狀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㈣第 125 頁) │ ││ │ │ │ │3.帳戶轉帳明細表一份 (康乃馨│ ││ │ │ │ │ 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㈣第 │ ││ │ │ │ │ 127 頁) │ ││ │ │ │ │4.存摺頁面資料一份 (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㈣第 128│ ││ │ │ │ │ -137 反面頁) │ │├──┼──────┼───┼──────┼──────────────┼────────┤│ 45 │陳金美 │ │7萬2400元 │1.102 年 10 月 6 日警詢中證 │本院依卷內存款憑││ │ │ │ │ 述(警鳳分偵第 0000000000 │證認定 ││ │ │ │ │ 0號第 6 頁反 -7 頁) │(100.12.19以後之││ │ │ │ │2.102 年 10 月 13 日警詢中證│單據金額 不計入)││ │ │ │ │ 述(警鳳分偵第 0000000000 │。 ││ │ │ │ │ 0號第7頁反-8 頁) │ ││ │ │ │ │4.103 年 6 月 18 偵訊中證述 │ ││ │ │ │ │ ( 103 偵8956 號第20-23頁)│ ││ │ │ │ │5.104 年 3 月 30 日偵訊中證 │ ││ │ │ │ │ 述( 103 偵 8956 號第 65 │ ││ │ │ │ │ -67 頁) │ ││ │ │ │ │6.銀行存款條(警鳳分偵第 │ ││ │ │ │ │ 00000000000號第20頁反) │ │├──┼──────┼───┼──────┼──────────────┼────────┤│46 │周珍惠(以葉│孫維隆│100萬 │1.104 年 1 月 6 日刑事告訴狀│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渝家名義投資│ │ │ ( 104 他字 768 號卷第 1-7│料認定 ││ │) │ │ │ 頁) │(100.12.19以後之││ │ │ │ │2.102 年 2 月 25 日調詢中證 │單據金額 不計入)││ │ │ │ │ 述( 104 他字 768 號卷第 │。 ││ │ │ │ │ 17-20 頁) │ ││ │ │ │ │3.102 年 2 月 25 日葉渝家調 │已領回 23 萬 6 ││ │ │ │ │ 詢中證述( 104 他字 768 號│000 元 ││ │ │ │ │ 卷第22-24頁反) │ ││ │ │ │ │4.104 年 6 月 5 日偵訊中證述│ ││ │ │ │ │ ( 104 他字 768 號卷第 55 │ ││ │ │ │ │ -59頁) │ ││ │ │ │ │5.104 年 6 月 5 日葉渝家偵訊│ ││ │ │ │ │ 中證述( 104 他字 768 號卷│ ││ │ │ │ │ 第第 55-59頁) │ ││ │ │ │ │6.99 年 12 月 16 日匯款申請 │ ││ │ │ │ │ 書( 104 他字 768 號卷第 │ ││ │ │ │ │ 5頁) │ ││ │ │ │ │7.101 年 12 月 16 日支票號碼│ ││ │ │ │ │ AD0000000 之支票一紙 - 票 │ ││ │ │ │ │ 面金額一百萬元整( 104 他 │ ││ │ │ │ │ 字 768 號卷第6頁) │ ││ │ │ │ │7.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12 紙( 104 他字 768 號卷 │ ││ │ │ │ │ 第 25-30 頁) │ ││ │ │ │ │8.周珍惠臺灣銀行苓雅行存摺存│ ││ │ │ │ │ 款歷史明細查詢表( 104 他 │ ││ │ │ │ │ 字 768 號卷第31-35頁) │ │├──┼──────┼───┼──────┼──────────────┼────────┤│47 │張世華 │姜志忠│3,546,300元 │1.105年10月28日刑事補充告訴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葉鼎南│ │ 狀(本院卷五第394-401頁) │料認定 ││ │ │孫嘉澤│ │2.105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黃弘仁│ │ 中證述(105附民89號卷第 │ ││ │ │陳計宏│ │ 15-16頁 │ ││ │ │呂秀齡│ │3.100年得億智公司康乃馨互助 │ ││ │ │得億智│ │ 聯誼會債權人明細表(本院卷│ ││ │ │公司 │ │ 六第398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簿(本院卷│ ││ │ │ │ │ 五第399-401頁 │ │├──┼──────┼───┼──────┼──────────────┼────────┤│48 │鍾秀美 │得億智│230萬2778元 │1.105年12月9日刑事告訴狀(本│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公司 │ │ 院卷六第38-39頁) │料認定 ││ │ │姜志忠│ │2.105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孫嘉澤│ │ 中證述( 105 附民 90 號卷 │已領回89萬6560元││ │ │林春葉│ │ 第 13-13 頁反) │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簿(本院卷│ ││ │ │ │ │ 六第40-41頁) │ ││ │ │ │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 │ (本院卷六第42頁) │ ││ │ │ │ │5.存摺影本(本院卷六第43-44 │ ││ │ │ │ │ 頁) │ │├──┼──────┼───┼──────┼──────────────┼────────┤│49 │黃素秋 │得億智│1,182,100元 │1.黃素秋刑事告訴狀(本院卷六│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公司 │ │ 第45-46頁) │料認定 ││ │ │ │ │2.105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 │ ││ │ │ │ │ 中證述(105附民90號卷第7-7│ ││ │ │ │ │ 頁反) │ ││ │ │ │ │3.合作金庫匯入會首帳戶之匯 │ ││ │ │ │ │ 款單(本院卷六第47頁) │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 (105附民91號卷第8-13頁) │ │├──┼──────┼───┼──────┼──────────────┼────────┤│50 │李育津 │黃美秀│1,434,000元 │1.刑事告訴狀(屏東地檢 102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王采雲│ │ 年度他字第 1506 號卷第 1-5│料認定 ││ │ │ │ │ 頁) │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簿影本(屏│(已領回 28800 元││ │ │ │ │ 東地檢 102 年度他字第 1506│) ││ │ │ │ │ 號卷第32-33頁) │ ││ │ │ │ │3.103 年 10 月 3 日檢察事務 │ ││ │ │ │ │ 官詢問中供述(高雄地檢 103│ ││ │ │ │ │ 年度他字第 886 號卷第 49- │ ││ │ │ │ │ 53頁) │ ││ │ │ │ │4. 102 年 10 月 23 日偵訊供 │ ││ │ │ │ │ 述(屏東地檢 102 年度字第│ ││ │ │ │ │ 1506 號卷第 49-52 頁 │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繳款明一│ ││ │ │ │ │ 份(高雄地檢 103 年度字第 │ ││ │ │ │ │ 886號卷第57頁) │ │├──┼──────┼───┼──────┼──────────────┼────────┤│51 │陳麗金 │黃美秀│713,600元 │1.刑事告訴狀(屏東地檢 102 │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王采雲│ │ 年度他字第 1506 號卷第 1-5│料及陳麗金自述金││ │ │ │ │ 頁) │額認定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簿影本及付│ ││ │ │ │ │ 款證明(屏東地檢102年度他 │ ││ │ │ │ │ 字第1506號卷第34-37頁) │ ││ │ │ │ │3.102 年 10 月 23 日偵訊供 │ ││ │ │ │ │ 述(屏東地檢 102 年度字第 │ ││ │ │ │ │ 1506 號卷第 49-52 頁 │ ││ │ │ │ │4.103年5月12日偵訊中供述( │ ││ │ │ │ │ 高雄地檢 103 年度他字第 │ ││ │ │ │ │ 886號卷第34-39頁) │ ││ │ │ │ │5.103 年 10 月 2 日檢察事務 │ ││ │ │ │ │ 官詢問中供述(高雄地檢 103│ ││ │ │ │ │ 年度他字第 886 號卷第 49- │ ││ │ │ │ │ 53頁) │ ││ │ │ │ │7.104年5月20日原審準備 │ ││ │ │ │ │ 程序中供述(原審卷一第 37 │ ││ │ │ │ │ -42頁) │ ││ │ │ │ │8.104 年 6 月 17 日原審準備 │ ││ │ │ │ │ 程序中供述(原審卷一第 86 │ ││ │ │ │ │ -117 頁反) │ ││ │ │ │ │9.康乃馨互助聯誼會之繳款明一│ ││ │ │ │ │ 份(高雄地檢103年度字第886│ ││ │ │ │ │ 號卷第57頁) │ │├──┼──────┼───┼──────┼──────────────┼────────┤│52 │江素香 │呂秀齡│348萬3600元 │1.黃素秋刑事告訴狀(本院卷六│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翁源駿│ │ 第74-75頁) │料及江素香自述金││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簿影本(本│額認定 ││ │ │ │ │ 院卷六第76-78頁) │ ││ │ │ │ │ │已領回 1,348,200││ │ │ │ │ │元 │├──┼──────┼───┼──────┼──────────────┼────────┤│53 │鍾國財 │得億智│79萬3132元 │1.鍾國財刑事告訴狀(本院卷六│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公司 │ │ 第 79-50 頁) │料及鍾國財自述金││ │ │孫嘉澤│ │2.存款憑證共 8 紙(本院卷六 │額認定 ││ │ │ │ │ 第 81-84頁) │ ││ │ │ │ │3.瑞能科技股票8張(本院卷六 │ ││ │ │ │ │ 第 85-92頁) │ │├──┼──────┼───┼──────┼──────────────┼────────┤│54 │李峰輝 │得億智│113 萬元 │1.鍾國財刑事告訴狀(本院卷六│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公司 │ │ 第 93-94 頁反) │料及李峰輝自述金││ │ │林春葉│ │2.存款憑條共4紙(本院卷六第 │額認定 ││ │ │ │ │ 95-96頁) │ │├──┼──────┼───┼──────┼──────────────┼────────┤│55 │陳金蘭 │ │120 萬8900元│1.刑事聲請上訴狀(本院卷一第│本院依卷內證據資││ │ │ │ │ 36-39頁) │料金額認定 ││ │ │ │ │2.繳款單及存款憑條(本院卷一│ ││ │ │ │ │ 第40-44頁) │ ││ │ │ │ │3.刑事陳報狀暨附件(本院卷二│(100.12.19以後之││ │ │ │ │ 第 43-82頁) │單據金額 不計入)││ │ │ │ │4.105.2.22 本院準備程序中供 │。 ││ │ │ │ │ 述(本院卷二第129頁) │ │└──┴──────┴───┴──────┴──────────────┴────────┘附表十六:經原審以無證據認定於100 年12月19日查獲以前加入
康乃馨互助會退併辦(康乃馨互助會於本案查獲仍有違法吸金行為,其後招募者,應係另行起意,並非本案起訴範圍)┌──┬──────┬──────┬──────────────┬────────┐│編號│參加互助會者│交付金額 │證據出處 │ 備 註 ││ │(簡稱參加者)│(新台幣) │ │ │├──┼──────┼──────┼──────────────┼────────┤│01 │張益雄 │13萬2183元 │1.102年11月26日偵詢中陳述(高│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雄地檢102他9907卷宗第2-3頁│100.12.19之後(按││ │ │ │ ) │係101.02.10) ││ │ │ │2.102年11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一紙(高雄 │ ││ │ │ │ 地檢102他9907卷宗第5頁) │ ││ │ │ │3.101年12月11日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存款憑條(高雄地檢102他99│ ││ │ │ │ 07卷宗第5頁) │ ││ │ │ │4.103年3月13日偵查中陳述(高 │ ││ │ │ │ 雄地檢102他9907卷宗第26頁)│ │├──┼──────┼──────┼──────────────┼────────┤│02 │邱政忠 │79萬9600元 │1.邱政忠跟會明細-損失合計799│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600元(高雄地檢103他4762卷│100.12.19之後(按││ │ │ │ 宗第6頁、原審卷103金重訴2 │係101.05.20) ││ │ │ │ 附民卷宗第68頁) │ ││ │ │ │2.104年3月2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訴狀(原審103金重訴2附民卷 │自述之數額。 ││ │ │ │ 宗第63-67頁) │ ││ │ │ │3.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59、165頁) │ │├──┼──────┼──────┼──────────────┼────────┤│ 03 │邱明珍 │109萬3800元 │1.邱明珍跟會明細-損失合計109│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3800元(高雄地檢103他4762卷│100.12.19之後(按││ │ │ │ 宗第7頁、原審103金重訴2附 │係102.07.01) ││ │ │ │ 民卷宗第68反面頁) │ ││ │ │ │2.104年3月2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訴狀(原審103金重訴2附民卷 │自述之數額。 ││ │ │ │ 宗第63-67頁) │ │├──┼──────┼──────┼──────────────┼────────┤│ 04 │蘇祐生 │不詳 │1.告訴人蘇祐生未領標金明細表│未提出於100.12. ││ │ │ │ -合計未領0000000元(高雄地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檢102他4977卷宗第23頁、本 │。 ││ │ │ │ 院103金重訴2附民卷宗第194 │ ││ │ │ │ 頁) │ ││ │ │ │2.104年6月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訟起訴狀(原審103金重訴2附 │ ││ │ │ │ 民卷宗第175-176反面頁) │ ││ │ │ │3.告訴代理人吳麗珠律師之104 │ ││ │ │ │ 年4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分局│ ││ │ │ │ 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 │ ││ │ │ │ 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 │ ││ │ │ │ 告書卷二第30反面-31反面頁)│ ││ │ │ │4.告訴代理人吳麗珍律師之104 │ ││ │ │ │ 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述(│ ││ │ │ │ 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159 │ ││ │ │ │ 、165反面頁) │ │├──┼──────┼──────┼──────────────┼────────┤│ 05 │陳勇達 │不詳 │1.告訴人陳勇達未領標金明細表│未提出於100.12. ││ │ │ │ -35萬元(高雄地檢102他4977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卷宗第24頁、原審103金重訴2│。 ││ │ │ │ 附民卷宗第195頁) │ ││ │ │ │2.104年6月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訟起訴狀(原審103金重訴2附 │ ││ │ │ │ 民卷宗第175-176反面頁) │ ││ │ │ │3.告訴代理人吳麗珠律師之104 │ ││ │ │ │ 年4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分局│ ││ │ │ │ 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 │ ││ │ │ │ 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 │ ││ │ │ │ 告書卷二第30反面-31反面頁)│ ││ │ │ │4.104年8月3日刑事陳報狀(原審│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㈦│ ││ │ │ │ 卷宗第1-1反面頁) │ ││ │ │ │5.告訴人陳勇達投資康乃馨互助│ ││ │ │ │ 會明細表-573500元(原審103 │ ││ │ │ │ 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㈦卷 │ ││ │ │ │ 宗第3頁) │ ││ │ │ │6.101年6月18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會繳款收據-23600元(原審103│ ││ │ │ │ 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㈦卷 │ ││ │ │ │ 宗第3頁) │ ││ │ │ │7.101年10月18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得標金」收據 │ ││ │ │ │ -173500元(原審103金重訴2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㈦卷宗第3頁)│ ││ │ │ │8.告訴代理人吳麗珍律師之104 │ ││ │ │ │ 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述(│ ││ │ │ │ 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159 │ ││ │ │ │ 、165反面-166頁) │ │├──┼──────┼──────┼──────────────┼────────┤│ 06 │林家賢 │不詳 │1.告訴人林家賢未領標金明細表│未提出於100.12. ││ │ │ │ -實繳會款872500元(高雄地檢│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102他4977卷宗第25頁、原審 │。 ││ │ │ │ 103金重訴2附民卷宗第196頁)│ ││ │ │ │2.104年6月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 │ ││ │ │ │ 訟起訴狀(原審103金重訴2附 │ ││ │ │ │ 民卷宗第175-176反面頁) │ ││ │ │ │3.李施雪鶯之104年6月29日原審│ ││ │ │ │ 審判程序供述(原審103金重訴│ ││ │ │ │ 2卷宗七第159、164反面-165 │ ││ │ │ │ 頁) │ │├──┼──────┼──────┼──────────────┼────────┤│ 07 │蔡秀貴 │11萬6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屏東營業處│未提出於100.12. ││ │ │ │ 開立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4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紙(屏東地檢102他974卷宗第 │。 ││ │ │ │ 12-13頁) │ ││ │ │ │2.102年9月9日偵查中證述(屏東│ ││ │ │ │ 地檢102他776卷宗第29反面 │ ││ │ │ │ -30頁) │ ││ │ │ │3.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66反面-167頁) │ │├──┼──────┼──────┼──────────────┼────────┤│ 08 │譚琬蓁 │139萬2400元 │1.103年3月3日偵查中供述(高雄│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地檢102他9907卷宗第23反面 │100.12.19之後(自││ │ │ │ 頁) │述於101年9月份參││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清冊│加) ││ │ │ │ 一紙-0000000元(高雄地檢102│ ││ │ │ │ 他9907卷宗第35頁) │ ││ │ │ │3.104年3月15日警詢筆錄(鳳山 │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16反面-17反 │ ││ │ │ │ 面頁) │ ││ │ │ │4.102年6月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 請書-192400元(鳳山分局104 │ ││ │ │ │ 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書卷二第137頁) │ ││ │ │ │5.102年1月1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請書-20萬元(鳳山分局104年6│ ││ │ │ │ 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書卷二第137反面頁) │ ││ │ │ │6.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㈢第33-33反面頁) │ ││ │ │ │7.李松江102年2月7日手寫收到 │ ││ │ │ │ 譚劍英100萬元之立據證明一 │ ││ │ │ │ 份(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㈢第34頁) │ │├──┼──────┼──────┼──────────────┼────────┤│ 09 │李建國 │328萬5000元 │1.103年6月12日偵查中供述(高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雄地檢103他2213卷宗第43反 │100.12.19之後(按││ │ │ │ 面頁) │係101.02.20) ││ │ │ │2.103年3月7日刑事告訴狀及所 │ ││ │ │ │ 附證據資料(高雄地檢103他22│ ││ │ │ │ 13卷宗第1-16頁) │ │├──┼──────┼──────┼──────────────┼────────┤│ 10 │張素珠 │約100萬元 │ 102年3月26日刑事告訴狀及所│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附證據資料(高雄地檢102他 │100.12.19之後(按││ │ │ │ 2899卷宗第1-7頁) │係101.05.16) │├──┼──────┼──────┼──────────────┼────────┤│ 11 │巫竹英 │591萬4700元 │1.102年10月28日刑事告訴狀(高│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1-4頁│100.12.19之後(按││ │ │ │ ) │係101.05.24) ││ │ │ │2.告訴人入會起迄日期及存款簿│ ││ │ │ │ 支出款項(高雄地檢102他8970│ ││ │ │ │ 卷宗第5-6頁) │ ││ │ │ │3.合會簿6張(高雄地檢102他897│ ││ │ │ │ 0卷宗第18-23頁) │ ││ │ │ │4.巫竹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面資料一紙(高雄地檢102他 │ ││ │ │ │ 8970卷宗第26-30頁) │ ││ │ │ │5.101年9月14日之大眾銀行國內│ ││ │ │ │ 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一紙 │ ││ │ │ │ -20萬元(高雄地檢102他8970 │ ││ │ │ │ 卷宗第31頁) │ ││ │ │ │6.103年3月13日偵查中供述(高 │ ││ │ │ │ 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38反 │ ││ │ │ │ 面頁) │ ││ │ │ │7.104年6月23日刑事補充告訴狀│ ││ │ │ │ (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38-│ ││ │ │ │ 40頁) │ │├──┼──────┼──────┼──────────────┼────────┤│ 12 │黃淨美 │1334萬4700元│1.103年4月28日之刑事告訴狀( │參加互助會日期或││ │ │ │ 高雄地檢103他3831卷宗第1-3│繳款日期在100.12││ │ │ │ 頁) │.19之後 ││ │ │ │2.103年6月12日偵查中陳述(高 │ ││ │ │ │ 雄地檢102他9907卷宗第41-42│ ││ │ │ │ 頁) │ ││ │ │ │3.101年9月13日之長利基金處長│ ││ │ │ │ 專案收據二紙-各10萬元(高雄│ ││ │ │ │ 地檢103他3831卷宗第36 │ ││ │ │ │ 反面頁) │ ││ │ │ │4.101年9月17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入會繳款收據-596,600元│ ││ │ │ │ (高雄地檢103他2099卷宗第8 │ ││ │ │ │ 頁) │ ││ │ │ │5.103年6月16日刑事陳報狀(高 │ ││ │ │ │ 雄地檢103偵14622卷宗第15- │ ││ │ │ │ 16頁) │ ││ │ │ │6.繳款金額表A(高雄地檢103他 │ ││ │ │ │ 3831卷宗第5-7頁) │ ││ │ │ │7.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繳款收│ ││ │ │ │ 據等資料9紙(高雄地檢103他 │ ││ │ │ │ 3831卷宗第23-25頁)-A │ ││ │ │ │8.繳款金額表C(高雄地檢103他 │ ││ │ │ │ 3831卷宗第33頁) │ ││ │ │ │9.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康乃馨互│ ││ │ │ │ 助聯誼會入會繳款收據等資料│ ││ │ │ │ 9紙(高雄地檢103他3831卷宗 │ ││ │ │ │ 第34-36頁) │ ││ │ │ │10.自述狀及明細表(原審103金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㈡卷宗│ ││ │ │ │ 第181-183頁) │ ││ │ │ │11.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 │ ││ │ │ │ 供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 ││ │ │ │ 第159、168反面-169頁) │ ││ │ │ │12.103年6月12日刑事告訴補充 │ ││ │ │ │ 理由㈠狀及總表(原審103金 │ ││ │ │ │ 重訴2卷宗八第24-26頁) │ ││ │ │ │13.明細表及康乃馨互助聯誼會 │ ││ │ │ │ 入會繳款收據91紙(原審103 │ ││ │ │ │ 金重訴2卷宗八第27-70、83-│ ││ │ │ │ 92頁) │ ││ │ │ │1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 │ ││ │ │ │ 據23紙(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 ││ │ │ │ 八第71-82頁) │ │├──┼──────┼──────┼──────────────┼────────┤│ 13 │陳慈雅 │約15萬元 │1.102年5月23日刑事告訴狀(屏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東地檢102他776卷宗第1-4頁)│自述之數額,其並││ │ │ │2.102年9月9日偵查中證述(屏東│未提出於100.12. ││ │ │ │ 地檢102他776卷宗第31-31反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面頁) │。 │├──┼──────┼──────┼──────────────┼────────┤│ 14 │鄭祈法 │約116萬1200 │1.102年5月23日刑事告訴狀(屏 │ 同 上 ││ │ │元 │ 東地檢102他776卷宗第1-4頁)│ ││ │ │ │2.102年9月9日偵查中證述(屏東│ ││ │ │ │ 地檢102他776卷宗第31反面頁│ ││ │ │ │ ) │ │├──┼──────┼──────┼──────────────┼────────┤│ 15 │王宇甄 │約900萬元 │1.103年3月13日偵查中供述(高 │ 同 上 ││ │(原名王玉珍)│ │ 雄地檢102他8970卷宗第38反 │ ││ │ │ │ 面頁) │ ││ │ │ │2.102年5月23日刑事告訴狀(屏 │ ││ │ │ │ 東地檢102他776卷宗第1-4頁)│ ││ │ │ │3.102年9月9日偵查中證述(屏東│ ││ │ │ │ 地檢102他776卷宗第30-31頁)│ ││ │ │ │4.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59、167反面頁) │ │├──┼──────┼──────┼──────────────┼────────┤│ 16 │連洪金里 │約1000多萬元│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 │提供之左列單據無││ │ │ │ (103他173卷宗第4頁) │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2.103年6月24日偵查中陳述(高 │100.12.19之前者 ││ │ │ │ 雄地檢103他173卷宗第68頁) │。 ││ │ │ │3.104年7月6日刑事陳報狀(原審│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㈡│ ││ │ │ │ 卷宗第77頁)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15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 │ ││ │ │ │ 陳報資料㈡卷宗第78-81、83-│ ││ │ │ │ 93頁) │ ││ │ │ │5.103年1月1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得標金」收據-63800元│ ││ │ │ │ (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 ││ │ │ │ 資料㈡卷宗第82頁) │ ││ │ │ │6.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59、258反面-259頁) │ │├──┼──────┼──────┼──────────────┼────────┤│ 17 │詹進滿 │118萬21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共受害118萬2100元(103他173│自述之金額。 ││ │ │ │ 卷宗第4頁) │ ││ │ │ │2.104年7月6日刑事陳報狀(原審│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㈡│無法證明在100.12││ │ │ │ 卷宗第94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3.103年1月1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原審103金重│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㈡卷宗第 │ ││ │ │ │ 95頁) │ │├──┼──────┼──────┼──────────────┼────────┤│ 18 │江本善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未提出於100.12.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卷宗第4頁) │ ││ │ │ │2.104年7月6日刑事陳報狀(原審│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㈡│ ││ │ │ │ 卷宗第96頁) │ ││ │ │ │3.手寫明細表一紙(原審103金重│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㈡卷宗第 │ ││ │ │ │ 97頁) │ │├──┼──────┼──────┼──────────────┼────────┤│ 19 │詹堃堉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4-5頁) │ │├──┼──────┼──────┼──────────────┼────────┤│ 20 │陳進忠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5頁) │ │├──┼──────┼──────┼──────────────┼────────┤│ 21 │胡秀真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5頁) │ │├──┼──────┼──────┼──────────────┼────────┤│ 22 │詹進源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5頁) │ │├──┼──────┼──────┼──────────────┼────────┤│ 23 │詹易霖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5頁) │ │├──┼──────┼──────┼──────────────┼────────┤│ 24 │詹明憲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5頁) │ │├──┼──────┼──────┼──────────────┼────────┤│ 25 │詹清富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5頁) │ │├──┼──────┼──────┼──────────────┼────────┤│ 26 │胡進慶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5頁) │ │├──┼──────┼──────┼──────────────┼────────┤│ 27 │黃倩杏 │125萬14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125萬1400元(103他 │ ││ │ │ │ 173卷宗第5頁) │ │├──┼──────┼──────┼──────────────┼────────┤│ 28 │羅貴英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 │ ││ │ │ │ (103他173卷宗第5頁) │ │├──┼──────┼──────┼──────────────┼────────┤│ 29 │詹成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6頁) │ │├──┼──────┼──────┼──────────────┼────────┤│ 30 │高復升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6頁) │ │├──┼──────┼──────┼──────────────┼────────┤│ 31 │黃新傑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103他173 │ ││ │ │ │ 卷宗第6頁) │ │├──┼──────┼──────┼──────────────┼────────┤│ 32 │詹弘旭 │62萬5700元 │1.102年12月13日刑事告訴狀-總│ 同 上 ││ │ │ │ 共受害62萬5700元 │ ││ │ │ │ (103他173卷宗第6頁) │ │├──┼──────┼──────┼──────────────┼────────┤│ 33 │石惠美 │120萬1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自述之金額,其並││ │ │ │ 2頁) │未提出於100.12.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0000000元(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4 │ ││ │ │ │ 頁) │ │├──┼──────┼──────┼──────────────┼────────┤│ 34 │蔡水龍 │19萬3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 ││ │ │ │ 2頁) │ ││ │ │ │2.金額明細表及合會簿等資料(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20 │ ││ │ │ │ -26頁) │ │├──┼──────┼──────┼──────────────┼────────┤│ 35 │李淑柔 │188萬3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00.12.19之後(按││ │ │ │ 2頁) │係101.06.25,見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 │左述自述狀) ││ │ │ │ 103他2738卷宗第26頁) │ ││ │ │ │3.103年1月21日康乃馨互助聯誼│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會預收款收據-1,883,000元( │自述之數額。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27 │ ││ │ │ │ 頁、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報資料㈢第142頁) │ ││ │ │ │4.103年6月18日偵查陳述(高雄 │ ││ │ │ │ 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15頁) │ ││ │ │ │5.自述狀(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132頁) │ ││ │ │ │6.台灣銀行、郵局匯款單據3紙(│ ││ │ │ │ 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 ││ │ │ │ 料㈢卷宗第133、135頁) │ ││ │ │ │7.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71反面頁) │ │├──┼──────┼──────┼──────────────┼────────┤│ 36 │鄭水源 │417萬98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以預收││ │鄭陳枝花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款收據及繳款收據││ │(二人為夫妻)│ │ 2頁) │之金額計算而得。││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 │ ││ │ │ │ 103他2738卷宗第28-29頁) │提供之上開單據無││ │ │ │3.鄭水源之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 收款收據22紙(高雄地檢103他│100.12.19之前者 ││ │ │ │ 2738卷宗第31-52頁) │。 ││ │ │ │4.自述狀(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150-150 │ ││ │ │ │ 反面頁) │ ││ │ │ │5.鄭水源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面資料一份(原審103金重訴2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154-│ ││ │ │ │ 160頁) │ ││ │ │ │6.鄭陳枝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 │ │ 頁面資料一份(原審103金重訴│ ││ │ │ │ 2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161│ ││ │ │ │ -163頁) │ ││ │ │ │7.鄭守茜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頁│ ││ │ │ │ 面資料一份(原審103金重訴2 │ ││ │ │ │ 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164 │ ││ │ │ │ -166頁) │ ││ │ │ │8.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12│ ││ │ │ │ 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報資料㈢卷宗第235、237、 │ ││ │ │ │ 239、241、243、245、247、 │ ││ │ │ │ 249、251、253、255、257頁)│ ││ │ │ │9.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59、169-170頁) │ │├──┼──────┼──────┼──────────────┼────────┤│ 37 │張耀棋 │389萬6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以預收││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款收據及繳款收據││ │ │ │ 2頁) │之金額計算而得。││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0000000元( │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59 │提供之上開單據無││ │ │ │ 頁) │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100.12.19之前者 ││ │ │ │ 18紙(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 ││ │ │ │ 第60-67頁) │ ││ │ │ │4.102年10月2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會總管理處繳款收據-8000元(│ ││ │ │ │ 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65 │ ││ │ │ │ 頁) │ ││ │ │ │5.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70頁) │ │├──┼──────┼──────┼──────────────┼────────┤│ 38 │陳嘉惠 │85萬4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無法證明繳款日期││ │ │ │ 2頁) │在100.12.19之前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103│者。 ││ │ │ │ 他2738卷宗第68頁) │ ││ │ │ │3.103年3月21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會預收款收據(高雄地檢103他│ ││ │ │ │ 2738卷宗第69頁) │ ││ │ │ │4.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70反面頁) │ │├──┼──────┼──────┼──────────────┼────────┤│ 39 │陳玉春 │163萬315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 ││ │ │ │ 2頁)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103│ ││ │ │ │ 他2738卷宗第88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10紙(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 ││ │ │ │ 第89-91頁) │ ││ │ │ │4.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71-171反面頁) │ │├──┼──────┼──────┼──────────────┼────────┤│ 40 │蕭鴻銘 │567萬4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 ││ │ │ │ 2頁)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103│ ││ │ │ │ 他2738卷宗第92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4紙(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 │ ││ │ │ │ 第93-94頁) │ │├──┼──────┼──────┼──────────────┼────────┤│ 41 │劉清湘 │227萬19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揭明││ │ │ │ 表-351900元(高雄地檢103他 │細表記載之金額。││ │ │ │ 2738卷宗第2頁)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103│未提供可供認定於││ │ │ │ 他2738卷宗第96頁) │100.12.1 9之前繳││ │ │ │3.102年9月27日康乃馨互助聯誼│款之單據。 ││ │ │ │ 會預收款收據-27400元(高雄 │ ││ │ │ │ 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97頁) │ ││ │ │ │4.102年1月3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入會繳款收據-78000元(高 │ ││ │ │ │ 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00頁│ ││ │ │ │ ) │ ││ │ │ │5.102年3月29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會預收款收據-66500元(高雄 │ ││ │ │ │ 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100頁) │ ││ │ │ │6.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67-167反面頁) │ ││ │ │ │7.手寫明細表一紙(原審103金重│ ││ │ │ │ 訴2卷宗八第13頁) │ ││ │ │ │8.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 ││ │ │ │ 託書-數量3張(原審103金重訴│ ││ │ │ │ 2卷宗八第14頁) │ │├──┼──────┼──────┼──────────────┼────────┤│ 42 │紀素珠 │694萬43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揭明││ │ │ │ 表(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第│細表記載之金額。││ │ │ │ 2頁) │ ││ │ │ │2.金額明細表一紙(高雄地檢103│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他2738卷宗第102頁) │無法證明繳款日期││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在100.12.19之前 ││ │ │ │ 9紙(高雄地檢103他2738卷宗 │者。 ││ │ │ │ 第103-111頁) │ │├──┼──────┼──────┼──────────────┼────────┤│ 43 │羅碧霞 │48萬40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繳款日期││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在100.12.19之前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15反面-216 │者。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㈠第12、13、14頁) │ │├──┼──────┼──────┼──────────────┼────────┤│ 44 │王春景 │471萬93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17-218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17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㈠第11-20頁) │ │├──┼──────┼──────┼──────────────┼────────┤│ 45 │陳貞君 │86萬08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18反面-219 │ ││ │ │ │ 反面頁) │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22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㈠第25-26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頁) │ │├──┼──────┼──────┼──────────────┼────────┤│ 46 │李黃麗娟 │不詳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供之左列單據無││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00.12.19之前者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0反面-221 │。 ││ │ │ │ 反面頁) │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27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1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㈠第29-34頁、原審103│ ││ │ │ │ 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㈥卷 │ ││ │ │ │ 宗第5-9頁) │ ││ │ │ │4.估價單2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 ││ │ │ │ 害人陳報資料㈤卷宗第140、 │ ││ │ │ │ 143頁)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得標金收│ ││ │ │ │ 據」3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 ││ │ │ │ 人陳報資料㈤卷宗第150-151 │ ││ │ │ │ 頁) │ ││ │ │ │6.101年12月17日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繳款收據-7900元(原審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㈤卷宗第152頁) │ ││ │ │ │7.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 ││ │ │ │ 75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 │ ││ │ │ │ 陳報資料㈥卷宗第2、10-12、│ ││ │ │ │ 15-22、24、26-28、30-34、 │ ││ │ │ │ 36、38-52、54-59、61-66、 │ ││ │ │ │ 68-72頁) │ ││ │ │ │8.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得標金收│ ││ │ │ │ 據」44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 │ ││ │ │ │ 害人陳報資料㈥卷宗第10、13│ ││ │ │ │ -14、17、20-23、25、27-29 │ ││ │ │ │ 、31-33、35-38、41、44、46│ ││ │ │ │ 、48-50、54、55、57-58、61│ ││ │ │ │ -64、67、69、71-72頁) │ ││ │ │ │9.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2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報資料㈥卷宗第51、53頁) │ ││ │ │ │10.分期預收款收據(原審103金 │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㈥卷宗│ ││ │ │ │ 第73-79頁) │ ││ │ │ │11.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 │ ││ │ │ │ 供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 ││ │ │ │ 第48、53頁) │ │├──┼──────┼──────┼──────────────┼────────┤│ 47 │黃金珠 │28萬4100元 │1.10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繳款收││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據計算而得。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2反面-223 │ ││ │ │ │ 反面頁) │提供之上開單據無││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197頁) │100.12.19之前者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9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㈠第197之1-201頁) │ ││ │ │ │4.104年7月24日刑事陳報狀(本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㈤卷宗第64頁) │ ││ │ │ │5.手寫資料(原審103金重訴2被 │ ││ │ │ │ 害人陳報資料㈤卷宗第65-67 │ ││ │ │ │ 、71-74頁) │ ││ │ │ │6.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2 │ ││ │ │ │ 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 報資料㈤卷宗第75-76頁) │ │├──┼──────┼──────┼──────────────┼────────┤│ 48 │謝何美蘭 │842萬10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4反面-225 │提供之左列單據無││ │ │ │ 反面頁) │法證明繳款日期在││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100.12.19之前者 ││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202-204頁)│。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25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㈠第205-217頁) │ ││ │ │ │4.104年7月20日之刑事補送證據│ ││ │ │ │ 資料狀(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 │ ││ │ │ │ 人陳報資料㈣卷宗第32-33反 │ ││ │ │ │ 面頁) │ ││ │ │ │5.吳枝花(謝何美蘭之媳婦)之 │ ││ │ │ │ 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頁) │ │├──┼──────┼──────┼──────────────┼────────┤│ 49 │黃秀鸞 │1166萬5010元│1.104年5月11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6反面-227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㈠第219-221頁) │ │├──┼──────┼──────┼──────────────┼────────┤│ 50 │范宗明 │371萬4300元 │1.104年5月11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28反面-229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20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㈠第288-307頁) │ ││ │ │ │3.104年7月22日刑事陳述狀(本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㈣卷宗第160-161反面頁) │ ││ │ │ │4.手寫明細表一份(原審103金重│ ││ │ │ │ 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㈣卷宗第 │ ││ │ │ │ 162頁) │ ││ │ │ │ │ │├──┼──────┼──────┼──────────────┼────────┤│ 51 │蕭天壽 │約400萬元 │1.10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0反面-231 │ ││ │ │ │ 反面頁) │ ││ │ │ │2.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48-350反 │ ││ │ │ │ 面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2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㈠第351-363頁) │ ││ │ │ │4.104年7月10日刑事陳報狀(本 │ ││ │ │ │ 院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㈢卷宗第5-7反面頁) │ ││ │ │ │5.存摺資料一份(原審103金重訴│ ││ │ │ │ 2被害人陳報資料㈢卷宗第23-│ ││ │ │ │ 25頁) │ ││ │ │ │6.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頁) │ │├──┼──────┼──────┼──────────────┼────────┤│ 52 │謝陳月汝 │不詳 │1.10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鳳山 │未提出於100.12.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2反面-233 │ ││ │ │ │ 反面頁) │ ││ │ │ │2.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頁) │ │├──┼──────┼──────┼──────────────┼────────┤│ 53 │洪靖雅 │3萬32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4反面-235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66頁) │ ││ │ │ │3.102年12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67 │ ││ │ │ │ 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頁) │ │├──┼──────┼──────┼──────────────┼────────┤│ 54 │姚素敏 │35萬元 │1.104年3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6反面-237 │ ││ │ │ │ 反面頁) │ ││ │ │ │2.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35萬元(鳳│ ││ │ │ │ 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 │ ││ │ │ │ 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 │ ││ │ │ │ 案件報告書卷二第71反面、 │ ││ │ │ │ 369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35萬(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繳款資料㈠第366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頁) │ │├──┼──────┼──────┼──────────────┼────────┤│ 55 │劉李金珠 │15萬元 │1.10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38反面-239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66頁) │ ││ │ │ │3.102年12月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72頁 │ ││ │ │ │ 、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 │ │ │ 資料㈢卷宗第147頁) │ │├──┼──────┼──────┼──────────────┼────────┤│ 56 │陳明信 │19萬元 │1.104年3月27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40反面-241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19萬(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繳款資料㈠第366頁) │ ││ │ │ │3.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73 │ ││ │ │ │ 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反面頁) │ │├──┼──────┼──────┼──────────────┼────────┤│ 57 │陳吳瓊枝 │15萬元 │1.104年3月27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42反面-243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66頁) │ ││ │ │ │3.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元(康乃馨 │ ││ │ │ │ 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 │ ││ │ │ │ 374頁) │ │├──┼──────┼──────┼──────────────┼────────┤│ 58 │吳玉娟 │30萬元 │1.104年3月27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44反面-245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66頁) │ ││ │ │ │3.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萬元(康乃 │ ││ │ │ │ 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 ││ │ │ │ 375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反面頁) │ │├──┼──────┼──────┼──────────────┼────────┤│ 59 │王昕萱 │21萬 │1.陳瓊玉(王昕萱之母)之104年3│ 同 上 ││ │ │ │ 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分局104│ ││ │ │ │ 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書卷一第246反面-247反面頁)│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66頁) │ ││ │ │ │3.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元(康乃馨 │ ││ │ │ │ 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 │ ││ │ │ │ 376頁) │ ││ │ │ │4.102年12月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77頁)│ │├──┼──────┼──────┼──────────────┼────────┤│ 60 │蔣黛齡 │79萬1900元 │1.10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繳款收據無法證││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明在100.12.19之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48反面-249 │前繳款者。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791900元(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66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5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㈠第382-386頁)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2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 ││ │ │ │ 報資料㈤卷宗第3、36頁) │ │├──┼──────┼──────┼──────────────┼────────┤│ 61 │林施雪鶯 │674萬454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50反面-251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0000000元(康乃馨互助會 │ ││ │ │ │ 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66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㈠第388-392、394頁) │ ││ │ │ │4.104年6月29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七第 │ ││ │ │ │ 159、164反面頁) │ │├──┼──────┼──────┼──────────────┼────────┤│ 62 │劉憲法 │280萬58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52反面-253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95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㈠第399-401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反面頁) │ │├──┼──────┼──────┼──────────────┼────────┤│ 63 │蔡春美 │371萬07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54反面-255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95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㈠第402-405頁) │ │├──┼──────┼──────┼──────────────┼────────┤│ 64 │黃康錦雪 │36萬17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56反面-257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95頁) │ ││ │ │ │3.103年1月1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407頁)│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反面頁) │ │├──┼──────┼──────┼──────────────┼────────┤│ 65 │梁來貴 │356萬元 │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58反面-259 │ ││ │ │ │ 反面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得標金收據│、得標金收據無法││ │ │ │ 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證明在100.12.19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之前繳款者。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77- │ ││ │ │ │ 78、79頁) │ ││ │ │ │3.101年12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收款收據(變更合會簿 │ ││ │ │ │ 姓名)(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 │ ││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 ││ │ │ │ 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78 │ ││ │ │ │ 反面頁) │ ││ │ │ │4.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㈡第1-3頁)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31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㈡第4-34頁) │ ││ │ │ │6.104年7月30日原審審理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反面頁) │ │├──┼──────┼──────┼──────────────┼────────┤│ 66 │鄭惠絲 │250萬元 │1.104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0反面-261 │ ││ │ │ │ 反面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無法證明在100.12││ │ │ │ 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19之前繳款者。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80反│ ││ │ │ │ 面-82頁、康乃馨互助會被害 │ ││ │ │ │ 人繳款資料㈡第39-40頁) │ ││ │ │ │3.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㈡第36-37反面頁) │ │├──┼──────┼──────┼──────────────┼────────┤│ 67 │謝佳芳 │1245萬9045元│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2反面-263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13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19之前繳款者。 ││ │ │ │ 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84-│ ││ │ │ │ 87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8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㈡第44、49-51、57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理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3反面頁) │ │├──┼──────┼──────┼──────────────┼────────┤│ 68 │陳桂春 │2308萬4120元│1.10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4反面-265 │ ││ │ │ │ 反面頁)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繳款資料㈡第81-83反面頁) │無法證明在100.12││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19之前繳款者。 ││ │ │ │ 2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㈡第85-96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理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4頁) │ │├──┼──────┼──────┼──────────────┼────────┤│ 69 │許侯燕玉 │133萬1600元 │1.104年3月15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66反面-267 │ ││ │ │ │ 反面頁)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繳款資料㈡第97-98頁) │無法證明在100.12││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19之前繳款者。 ││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㈡第101-104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4頁) │ │├──┼──────┼──────┼──────────────┼────────┤│ 70 │林美珠 │413萬2400元 │1.104年3月21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蕭林美珠)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得標金││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收據及入會繳款收││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70反面-271 │據計算而得。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提出之上開收據無││ │ │ │ 資料㈡第109-113頁) │法證明在100.12. ││ │ │ │3.102年8月12日之康乃馨互助聯│19之前繳款者。 ││ │ │ │ 誼會得標金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113頁)│ ││ │ │ │4.102年1月7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 會入會繳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115頁)│ ││ │ │ │5.104年7月30日原審審判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164反面頁) │ │├──┼──────┼──────┼──────────────┼────────┤│ 71 │林秋月 │1471萬1500元│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72反面-273 │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7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19之前繳款者。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91反│ ││ │ │ │ 面-93頁、康乃馨互助會被害 │ ││ │ │ │ 人繳款資料㈡156-159頁) │ ││ │ │ │3.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㈡第154-155頁) │ │├──┼──────┼──────┼──────────────┼────────┤│ 72 │林鉑瓚 │172萬4800元 │1.104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一第274反面-卷二│ ││ │ │ │ 第1反面頁)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繳款資料㈡第160-161頁) │無法證明在100.12││ │ │ │3.102年3月5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19之前繳款者。 ││ │ │ │ 會預收款收據元(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163頁)│ │├──┼──────┼──────┼──────────────┼────────┤│ 73 │劉雅清 │87萬1500萬 │1.104年3月15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反面-4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1月2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鳳山分局104│無法證明在100.12││ │ │ │ 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19之前繳款者。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書卷二第114頁、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167頁)│ ││ │ │ │3.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㈡第165頁) │ │├──┼──────┼──────┼──────────────┼────────┤│ 74 │陳勝雄 │約118萬元 │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4反面-6頁) │提出之入會繳款收││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據無法證明在100.││ │ │ │ 繳款資料㈡第168-169反面頁)│12.19之前繳款者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入會繳款收│。 ││ │ │ │ 據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款資料㈡第172-177頁、原審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㈣│ ││ │ │ │ 第75-80頁) │ │├──┼──────┼──────┼──────────────┼────────┤│ 75 │王金花 │8489萬0700元│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9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無法證明在100. ││ │ │ │ 資料㈡第180-184頁) │12.19之前繳款者 ││ │ │ │ │。 │├──┼──────┼──────┼──────────────┼────────┤│ 76 │陳嘉誼 │28萬4000元 │1.104年3月18日警詢筆錄(鳳山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100.12.19之後(按││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係101.10.25)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6反面-7反面 │ ││ │ │ │ 頁)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㈡第186-188反面頁)│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㈡第189-191頁) │ │├──┼──────┼──────┼──────────────┼────────┤│ 77 │王春碧 │120萬3000元 │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100.12.19之後(按││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係102.02.20)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8反面-9反面 │ ││ │ │ │ 頁) │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㈡第193頁) │ │├──┼──────┼──────┼──────────────┼────────┤│ 78 │蕭偉僑 │552萬19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在100.12││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10反面-12頁)│ ││ │ │ │2.102年9月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260頁 │ ││ │ │ │ 、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 │ │ │ 資料㈤卷宗第62頁) │ │├──┼──────┼──────┼──────────────┼────────┤│ 79 │王子維 │19萬1400元 │1.10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鳳山 │ 同 上 ││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12反面-13反 │ ││ │ │ │ 面頁) │ ││ │ │ │2.102年8月1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262頁 │ ││ │ │ │ 、原審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 ││ │ │ │ 資料㈤卷宗第63頁) │ │├──┼──────┼──────┼──────────────┼────────┤│ 80 │洪文爐 │220萬5700元 │1.104年3月22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洪嘉龍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14反面-15反 │ ││ │ │ │ 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11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無法證明在100.12││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19之前繳款者。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131-│ ││ │ │ │ 136頁、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㈢第22-32頁) │ ││ │ │ │3.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㈢第20-21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理程序陳│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4頁) │ │├──┼──────┼──────┼──────────────┼────────┤│ 81 │吳珍慧 │1859萬6200元│1.104年3月14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參加者││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自述之金額。 ││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2-24頁) │提出之單據無法證││ │ │ │2.長江共治聯誼會抵扣款-收據 │明在100.12.19之 ││ │ │ │ 3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前繳款者。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142 │ ││ │ │ │ -142反面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㈢第37頁) │ ││ │ │ │4.104年7月30日原審審理程序陳│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4頁) │ │├──┼──────┼──────┼──────────────┼────────┤│ 82 │吳銘城 │2782萬0680元│1.104年4月30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4反面-26頁)│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5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160 │.19之前繳款者。 ││ │ │ │ -185反面頁、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害人繳款資料㈣64-92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㈣第43頁)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㈣第69-70、72、78、81 │ ││ │ │ │ 、90頁) │ │├──┼──────┼──────┼──────────────┼────────┤│ 83 │陳億龍 │847萬0500元(│1.104年4月9日警詢筆錄(鳳山 │提出之繳款收據、││ │ │繳款收據總額│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預收款收據、得標││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金單據無法證明係││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6反面-28頁)│100.12.19之前繳 ││ │ │ │2.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款者。 ││ │ │867萬8000元(│ 繳款資料㈣第125頁) │ ││ │ │得標金總額)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 │ ││ │ │ │ 27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㈣第138-151頁、原審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㈥│ ││ │ │ │ 卷宗第81-86、89、93、96-97│ ││ │ │ │ 、100、103、107、111、114 │ ││ │ │ │ 、117、120、122、125、128 │ ││ │ │ │ 、130、133、136、139、142 │ ││ │ │ │ 、146-147頁)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26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㈣第152-164頁、原審 │ ││ │ │ │ 103金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 │ ││ │ │ │ ㈥卷宗第234-254、256-257、│ ││ │ │ │ 260、264、267頁) │ ││ │ │ │5.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得標金」│ ││ │ │ │ 收據18紙(原審103金重訴2被 │ ││ │ │ │ 害人陳報資料㈥卷宗第87、90│ ││ │ │ │ 、94、98、101、104-105、 │ ││ │ │ │ 108、112、115、118、123、 │ ││ │ │ │ 126、134、137、140、143、 │ ││ │ │ │ 148頁) │ ││ │ │ │6.存摺頁面資料一份(原審103金│ ││ │ │ │ 重訴2被害人陳報資料㈥卷宗 │ ││ │ │ │ 第210-233頁) │ │├──┼──────┼──────┼──────────────┼────────┤│ 84 │陳宗峯 │115萬88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收據9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資料㈣第165-169頁) │.19之前繳款者。 │├──┼──────┼──────┼──────────────┼────────┤│ 85 │宋具媛 │2844萬7110元│1.104年3月21日警詢筆錄(鳳山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32反面-34頁)│ ││ │ │ │2.宋具媛撰狀之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頁) │ ││ │ │ │3.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 繳款資料㈢第5頁)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㈢第6-7頁) │ ││ │ │ │5.104年7月30日原審審理程序供│ ││ │ │ │ 述(原審103金重訴2卷宗九第 │ ││ │ │ │ 48、54-54反面頁) │ │├──┼──────┼──────┼──────────────┼────────┤│ 86 │吳炫頤 │849萬18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收款收據、得標金││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收據計算而得。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提出之上開收據無││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得標金」│法證明係100.12. ││ │ │ │ 收據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 │19之前繳款者。 ││ │ │ │ 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 ││ │ │ │ 3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 │ ││ │ │ │ 230反面-231反面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1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31 │ ││ │ │ │ -234反面頁) │ ││ │ │ │4.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㈢第18頁) │ │├──┼──────┼──────┼──────────────┼────────┤│ 87 │宋月華 │811萬70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無法證明係100.12││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19之前繳款者。 ││ │ │ │ 資料㈢第7、8頁) │ │├──┼──────┼──────┼──────────────┼────────┤│ 88 │張昭玉 │734萬62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19之前繳款者。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2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8頁) │ │├──┼──────┼──────┼──────────────┼────────┤│ 89 │宋具華 │701萬12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9頁) │ │├──┼──────┼──────┼──────────────┼────────┤│ 90 │莊淑琴 │472萬30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0頁) │ │├──┼──────┼──────┼──────────────┼────────┤│ 91 │周逸潔 │354萬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4月24日康乃馨互助聯誼│ ││ │ │ │ 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會 │ ││ │ │ │ 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9頁) │ │├──┼──────┼──────┼──────────────┼────────┤│ 92 │汪麗芳 │315萬77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2.103年1月2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鳳山分局104│.19之前繳款者。 ││ │ │ │ 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書卷二第241反面頁) │ ││ │ │ │3.103年1月9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4頁) │ │├──┼──────┼──────┼──────────────┼────────┤│ 93 │林月嬌 │266萬82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4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35 │ ││ │ │ │ 反面-236、236反面頁) │ ││ │ │ │3.103年4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5頁) │ │├──┼──────┼──────┼──────────────┼────────┤│ 94 │蔡月琴 │246萬30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19之前繳款者。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2頁) │ │├──┼──────┼──────┼──────────────┼────────┤│ 95 │陳明發 │239萬75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無法證明係100.12││ │ │ │ 2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19之前繳款者。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35 │ ││ │ │ │ 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㈢第17頁) │ │├──┼──────┼──────┼──────────────┼────────┤│ 96 │龔許數月 │195萬725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19之前繳款者。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1頁) │ │├──┼──────┼──────┼──────────────┼────────┤│ 97 │蔡鄭桂鳳 │187萬215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1頁) │ │├──┼──────┼──────┼──────────────┼────────┤│ 98 │施玲如 │170萬60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2.103年1月2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鳳山分局104│.19之前繳款者。 ││ │ │ │ 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告 │ ││ │ │ │ 書卷二第236反面頁) │ ││ │ │ │3.103年4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5頁) │ │├──┼──────┼──────┼──────────────┼────────┤│ 99 │童月貴 │162萬48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19之前繳款者。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4頁) │ │├──┼──────┼──────┼──────────────┼────────┤│ 100│邱于甄 │157萬225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2頁) │ │├──┼──────┼──────┼──────────────┼────────┤│ 101│王玲嫈 │151萬215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0頁) │ │├──┼──────┼──────┼──────────────┼────────┤│ 102│潘素貞 │104萬60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1月2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6頁) │ │├──┼──────┼──────┼──────────────┼────────┤│ 103│胡乃文 │46萬59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4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3頁) │ │├──┼──────┼──────┼──────────────┼────────┤│ 104│黃雅玟 │34萬8700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1月28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6頁) │ │├──┼──────┼──────┼──────────────┼────────┤│ 105│王雪琴 │10萬元 │1.宋具媛代理撰狀之康乃馨互助│ 同 上 ││ │ │ │ 聯誼會23名提告人名單一份( │ ││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 │ ││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9反面 │ ││ │ │ │ 頁) │ ││ │ │ │2.103年1月28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36頁)│ │├──┼──────┼──────┼──────────────┼────────┤│ 106│陳佳蓮 │275萬552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表(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 │。 ││ │ │ │ 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147頁)│ ││ │ │ │2.102年10月21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23紙(鳳山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 │.19之前繳款者。 ││ │ │ │ 件報告書卷二第147反面-153 │ ││ │ │ │ 頁、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㈣第3-14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㈣第5、15頁) │ │├──┼──────┼──────┼──────────────┼────────┤│ 107│黃秀嬌 │1065萬2050元│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同 上 ││ │ │ │ 9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 │ ││ │ │ │ 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 │ ││ │ │ │ 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02 │ ││ │ │ │ 反面-206反面頁、康乃馨互助│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㈣第114之1│ ││ │ │ │ -116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㈣第43頁) │ │├──┼──────┼──────┼──────────────┼────────┤│ 108│郭江山 │15萬2000元 │1.102年11月20日之康乃馨互助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鳳山分局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104年6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 │.19之前繳款者。 ││ │ │ │ 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報 │ ││ │ │ │ 告書卷二第211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㈣第43頁) │ ││ │ │ │3.102年11月20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㈣第94頁│ ││ │ │ │ ) │ │├──┼──────┼──────┼──────────────┼────────┤│ 109│郭素如 │113萬86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警│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 │。 ││ │ │ │ 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18 -220│ ││ │ │ │ 反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資料㈣第43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8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㈣第58-60頁) │ │├──┼──────┼──────┼──────────────┼────────┤│ 110│蕭信伯 │41萬07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同 上 ││ │ │ │ 3紙鳳山分局104年6月8日高市│ ││ │ │ │ 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 │ ││ │ │ │ 刑事案件報告書卷二第222反 │ ││ │ │ │ 面-223頁、康乃馨互助會被害│ ││ │ │ │ 人繳款資料㈣第118-119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㈣第43頁) │ ││ │ │ │3.102年7月12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㈣第118頁)│ │├──┼──────┼──────┼──────────────┼────────┤│ 111│郭德昌 │不詳 │1.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為本案共犯,非被││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174頁) │害人 ││ │ │ │2.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委│ ││ │ │ │ 託書三紙-共100張股票(康乃 │ ││ │ │ │ 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 ││ │ │ │ 176-178頁) │ ││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65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㈠第29-34頁) │ │├──┼──────┼──────┼──────────────┼────────┤│ 112│李芳蘭 │20萬元 │1.自述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180頁) │100.12.19之後(按││ │ │ │2.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係101年間) ││ │ │ │ 股票2張(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 │ │ 繳款資料㈠第183- 184頁) │ │├──┼──────┼──────┼──────────────┼────────┤│ 113│羅釧木 │2500萬元 │1.告訴狀一份(康乃馨互助會被 │為本案共犯,非被││ │ │ │ 害人繳款資料㈠第185-187反 │害人 ││ │ │ │ 面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17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 ││ │ │ │ 款資料㈠第188-196頁) │ │├──┼──────┼──────┼──────────────┼────────┤│ 114│李清義 │8萬4200元 │1.102年6月13日之康乃馨互助聯│參加互助會之時間││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在100.12.19之後(││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45頁)│按係102.06.02參 ││ │ │ │2.手寫紙條一紙(康乃馨互助會 │加) ││ │ │ │ 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46頁) │ │├──┼──────┼──────┼──────────────┼────────┤│ 115│張土 │17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資料㈠第366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2.102年12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68 │ ││ │ │ │ 頁) │ │├──┼──────┼──────┼──────────────┼────────┤│ 116│曾維彬 │42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66頁) │ ││ │ │ │2.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70 │ ││ │ │ │ 頁) │ │├──┼──────┼──────┼──────────────┼────────┤│ 117│曾美嬋 │17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66頁) │ ││ │ │ │2.102年12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71 │ ││ │ │ │ 頁) │ │├──┼──────┼──────┼──────────────┼────────┤│ 118│陳香伶 │66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資料㈠第366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資料㈠第378-381頁) │.19之前繳款者。 │├──┼──────┼──────┼──────────────┼────────┤│ 119│史金華 │18萬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資料㈠第366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2.102年11月21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387 │ ││ │ │ │ 頁) │ │├──┼──────┼──────┼──────────────┼────────┤│ 120│呂月芬 │46萬08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資料㈠第366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資料㈠第393-393之2頁) │.19之前繳款者。 │├──┼──────┼──────┼──────────────┼────────┤│ 121│何佳蓉 │1000萬9450元│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㈠第395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㈠第396-398頁) │ │├──┼──────┼──────┼──────────────┼────────┤│ 122│黃冠綸 │20萬1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資料㈠第395頁) │.19之前繳款者。 ││ │ │ │3.102年12月19日之康乃馨互助 │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㈠第406 │ ││ │ │ │ 頁) │ │├──┼──────┼──────┼──────────────┼────────┤│ 123│楊宏彬 │31萬3000元 │1.102年10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 同 上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 │ ││ │ │ │ ㈡第59頁) │ │├──┼──────┼──────┼──────────────┼────────┤│ 124│林永祥 │3370萬2050元│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繳款資料㈡第142-143頁)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3.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 │ │ │ 28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款資料㈡第146-152頁)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19之前繳款者。 │├──┼──────┼──────┼──────────────┼────────┤│ 125│利春蘭 │15萬9600元 │1.101年11月6日之康乃馨互助聯│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196頁)│.19之前繳款者。 │├──┼──────┼──────┼──────────────┼────────┤│ 126│利炎輝 │14萬2200元 │1.102年8月28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同 上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197頁)│ │├──┼──────┼──────┼──────────────┼────────┤│ 127│洪典 │11萬8500元 │1.102年1月9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同 上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198頁)│ │├──┼──────┼──────┼──────────────┼────────┤│ 128│陳秀光 │57萬614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4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資料㈡第201-204頁) │。 ││ │ │ │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19之前繳款者。 │├──┼──────┼──────┼──────────────┼────────┤│ 129│施春麗 │75萬6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繳│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款收據3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收款、繳款收據及││ │ │ │ 人繳款資料㈡第205-207頁) │得標金收據計算而││ │ │ │2.102年9月11日康乃馨互助聯誼│得。 ││ │ │ │ 會「得標金」收據-333400元(│ ││ │ │ │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提出之上開收據無││ │ │ │ ㈡第207頁) │法證明係100.12. ││ │ │ │ │19之前繳款者。 │├──┼──────┼──────┼──────────────┼────────┤│ 130│郭春桃 │14萬2200元 │1.102年9月11日之康乃馨互助聯│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㈡第209頁)│.19之前繳款者。 │├──┼──────┼──────┼──────────────┼────────┤│ 131│郭玟凱 │不詳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等│僅提供預收款收據││ │ │ │ 資料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提供單據資料名││ │ │ │ 繳款資料㈡第211-236、247- │義人甚多,又未有││ │ │ │ 252頁) │其他說明,無法認││ │ │ │2.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定於100.12.19之 ││ │ │ │ 10張(面額10萬)-股東鍾蓮芳(│前繳款之金額。 ││ │ │ │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 ││ │ │ │ ㈡第237-246頁) │ │├──┼──────┼──────┼──────────────┼────────┤│ 132│鄭湧錩 │4萬8000元 │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原名鄭博耀 │ │ 繳款資料㈢第1頁) │100.12.19之後(按││ │) │ │2.102年12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係101年11月間)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2頁)│ │├──┼──────┼──────┼──────────────┼────────┤│ 133│鄭姵伶 │8萬8000元 │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參加互助會日期在││ │ │ │ 繳款資料㈢第1頁) │100.12.19之後(按││ │ │ │2.102年12月20日之康乃馨互助 │係101年8月間)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元(康乃馨 │ ││ │ │ │ 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2 │ ││ │ │ │ 頁) │ │├──┼──────┼──────┼──────────────┼────────┤│ 134│鄭昭明 │15萬8000元 │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未提出於100.12. ││ │ │ │ 繳款資料㈢第1頁)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 │├──┼──────┼──────┼──────────────┼────────┤│ 135│李冠穎 │7萬2000元 │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 同 上 ││ │ │ │ 繳款資料㈢第1頁) │ │├──┼──────┼──────┼──────────────┼────────┤│ 136│王月雲 │7萬3600元 │1.102年12月25日之康乃馨互助 │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無法證明係100.12││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 │.19之前繳款者。 ││ │ │ │ ㈢第4頁) │ │├──┼──────┼──────┼──────────────┼────────┤│ 137│洪菊女 │172萬48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未提出於100.12.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資料㈢第37頁) │。 │├──┼──────┼──────┼──────────────┼────────┤│ 138│張添興 │174萬3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㈢第37頁) │ │├──┼──────┼──────┼──────────────┼────────┤│ 139│林明玉 │174萬3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㈢第37頁) │ │├──┼──────┼──────┼──────────────┼────────┤│ 140│羅仕發 │9萬32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㈢第37頁) │ │├──┼──────┼──────┼──────────────┼────────┤│ 141│邱菊英 │344萬96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㈢第37頁) │ │├──┼──────┼──────┼──────────────┼────────┤│ 142│黃惠足 │21萬73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左述金額係左列預││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收款收據計算而得││ │ │ │ 資料㈢第37頁) │。 ││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提出之預收款收據││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無法證明係100.12││ │ │ │ 資料㈢第50頁) │.19之前繳款者。 │├──┼──────┼──────┼──────────────┼────────┤│ 143│曾邱鳳英 │174萬30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未提出於100.12.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資料㈢第37頁) │。 │├──┼──────┼──────┼──────────────┼────────┤│ 144│劉玥彤 │107萬14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 資料㈢第37頁) │ │├──┼──────┼──────┼──────────────┼────────┤│ 145│李招英 │不詳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 同 上 ││ │ │ │ 表-金額空白(康乃馨互助會被│ ││ │ │ │ 害人繳款資料㈢第37頁) │ │├──┼──────┼──────┼──────────────┼────────┤│ 146│王鼎君 │不詳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數份│ 同 上 ││ │ │ │ (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資 │ ││ │ │ │ 料㈢第54-62、65頁) │ │├──┼──────┼──────┼──────────────┼────────┤│ 147│蔡佳珍 │30萬0750元 │1.102年11月19日之康乃馨互助 │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無法證明係於100.││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36 │12.19之前繳款者 ││ │ │ │ 頁) │。 │├──┼──────┼──────┼──────────────┼────────┤│ 148│林亞叡 │43萬2925元 │1.102年11月19日之康乃馨互助 │ 同 上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36 │ ││ │ │ │ 頁) │ │├──┼──────┼──────┼──────────────┼────────┤│ 149│曾碧雲 │94萬3600元 │1.102年10月22日之康乃馨互助 │ 同 上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37 │ ││ │ │ │ 頁) │ │├──┼──────┼──────┼──────────────┼────────┤│ 150│簡杏慈 │91萬9000元 │1.102年10月22日之康乃馨互助 │ 同 上 ││ │ │ │ 聯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 │ ││ │ │ │ 助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㈢第137 │ ││ │ │ │ 頁) │ │├──┼──────┼──────┼──────────────┼────────┤│ 151│李碧雲 │325萬22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 同 上 ││ │ │ │ 2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㈢第138頁) │ │├──┼──────┼──────┼──────────────┼────────┤│ 152│吳寶泰 │不詳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未提出於100.12. ││ │ │ │ 表-金額空白(康乃馨互助會被│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害人繳款資料㈣第43頁) │。 │├──┼──────┼──────┼──────────────┼────────┤│ 153│許梅芳 │13萬24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無法證明係於100.││ │ │ │ 資料㈣第43頁) │12.19之前繳款者 ││ │ │ │2.102年9月24日之康乃馨互助聯│。 ││ │ │ │ 誼會預收款收據(康乃馨互助 │ ││ │ │ │ 會被害人繳款資料㈣第62之1 │ ││ │ │ │ 頁) │ │├──┼──────┼──────┼──────────────┼────────┤│ 154│吳佳頷 │691萬7400元 │1.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債權人明細│未提出於100.12. ││ │ │ │ 表(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19以前繳款之單據││ │ │ │ 資料㈣第43頁) │。 │├──┼──────┼──────┼──────────────┼────────┤│ 155│林蔡淑禎 │600萬元 │1.自述狀(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 │提供之預收款收據││ │ │ │ 繳款資料㈣第170頁) │無法證明係於100.││ │ │ │2.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預收款收據│12.19之前繳款者 ││ │ │ │ 8紙(康乃馨互助會被害人繳款│。 ││ │ │ │ 資料㈣第171-174頁) │ │└──┴──────┴──────┴──────────────┴────────┘附表十七:各共犯被告參與時間及得億智公司吸收資金犯罪所得金額┌──┬────┬──────────┬────────┬─────────┬────┐│編號│被告 │參與時間(括號內為扣│得億智公司期間所│退款 │出處 ││ │ │案會計帳期間) │收金額(新台幣:│(新台幣:元) │ ││ │ │ │元) │ │ │├──┼────┼──────────┼────────┼─────────┼────┤│1 │姜志忠 │96.11-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2. │葉炳材 │96.5.20-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3. │楊能貴 │96.5.20-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4. │孫嘉澤 │96.5.20-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5. │黃弘仁 │96.5.20-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6. │林春葉 │96.10.23-100.8.23 │3,891,338,820 │1,845,504,3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8.23) │(1,148,362,520 │(2,169,700 │編號 ││ │ │ │-93,271,300 │+1,843,334,647) │A-7光碟 ││ │ │ │+2,836,247,600)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7. │呂秀齡 │97.1.7-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8. │朱證龍 │96.11-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9. │蘇良興 │98.10.16-100.12.19 │4,498,312,868 │2,344,760,787 │扣押物品││ │ │ │(1,417,714,520.│(1,4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342,513,68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10. │孫維隆 │97.9.1-100.12.19 │4,811,678,088 │2,467,577,387 │扣押物品││ │ │ │(1,417,714,520 │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330,28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11. │黃竹謙 │97.4.21-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12. │孫嘉成 │97.9.1-100.12.19 │4,811,678,088 │2,467,577,387 │扣押物品││ │ │ │(1,417,714,520 │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330,28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13. │黃鏡徽 │96.11.28-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14. │羅釧木 │96.10.30-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15. │沈鳴鳳 │99.4.21-100.12.19 │4,001,063,968 │2,163,050,280 │扣押物品││ │ │ │(1,158,882,000 │(1,037,500 │編號 ││ │ │ │-82,549,500 │+2,162,012,780) │A-7光碟 ││ │ │ │+2,924,731,4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16. │郭德昌 │96.11.7-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17. │張麗珍 │97.5.19-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18. │王予貞 │97.2.28-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19. │陳品名 │99.5.17-100.12.19 │3,916,560,768 │2,127,715,941 │扣押物品││ │ │ │(1,127,381,200 │(1,037,500 │編號 ││ │ │ │-78,347,600 │+2,126,678,441) │A-7光碟 ││ │ │ │+2,867,527,1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20. │陳計宏 │99.3.28-100.12.19 │4,068,333,768 │2,180,716,097 │扣押物品││ │ │ │(1,169,531,600 │(1,037,500 │編號 ││ │ │ │-82,850,700 │+2,179,678,597) │A-7光碟 ││ │ │ │+2,981,652,8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21. │葉柏辰 │99.4-100.12.19 │4,065,576,268 │2,180,511,697 │葉柏辰自││ │ │ │(1,167,726,800 │(1,037,500 │承加入時││ │ │ │-82,549,500 │+2,179,474,197) │間(偵二││ │ │ │+2,980,398,968) │ │卷第98 ││ │ │ │ │ │-100頁)│├──┼────┼──────────┼────────┼─────────┼────┤│22. │黃甘霖 │98.1.18-100.12.19 │4,758,353,018 │2,452,277,087 │扣押物品││ │ │ │(1,397,895,95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50,029,987 ) │A-7光碟 ││ │ │ │+3,471,703,1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23. │陳吳玉秋│97.6.3-100.12.19 │4,811,678,088 │2,468,197,947 │扣押物品││ │ │(97.8.21-100.12.19) │(1,417,714,520 │(2,247,100 │編號 ││ │ │ │-111,246,100 │+2,465,950,847) │A-7光碟 ││ │ │ │+3,505,209,6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24. │方羚葳 │98.6.29-100.12.19 │4,641,264,668 │2,399,370,987 │扣押物品││ │ │ │(1,358,888,200 │(1,447,100 │編號 ││ │ │ │-109,024,400 │+2,397,923,887) │A-7光碟 ││ │ │ │+3,391,400,8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25. │王采雲 │99.2.3-100.12.19 │4,238,473,768 │2,246,753,236 │扣押物品││ │ │ │(1,213,883,600 │(1,037,500 │編號 ││ │ │ │-91,770,600 │+2,245,715,736) │A-7光碟 ││ │ │ │+3,116,360,7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26. │黃美秀 │99.1.12-100.12.19 │4,322,838,568 │2,275,622,036 │扣押物品││ │ │ │(1,243,362,000 │(1,447,100 │編號 ││ │ │ │-99,227,800 │+2,274,174,936 ) │A-7光碟 ││ │ │ │+3,178,704,368) │ │列印資料││ │ │ │ │ │A-7-1(調││ │ │ │ │ │查局編號││ │ │ │ │ │092) │└──┴────┴──────────┴────────┴─────────┴────┘附表十八:沒收物之宣告
⑴扣案附表甲所示帳戶內存款(合計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孳息沒收。
⑵扣案附表七編號C13 之現金陸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沒收。
⑶扣案附表九編號A12 之現金壹佰貳拾伍萬壹仟捌佰元。
⑷扣案附表乙所示之古董字畫均沒收。
⑸扣案附表十二所示瑞能公司、長利公司股票均沒收。
⑹扣案附表四編號G-5 互助會廣告資料6 張及G-6 、G-7 、G-
8 、G-9 、G-10等互助會廣告資料各1 本、附表五編號E-5得億智公司文宣光碟2 片、附表七編號C-2 康乃馨互助會招攬會員資料5 冊、附表九A11-1 康乃馨互助聯誼會行銷資料(廣告文宣)、附表十一編號Q11 互助會手冊(成功掌握賺錢資訊( 2007) 廣告本)1 冊均沒收。
⑺未扣案被告姜志忠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被告楊能貴犯
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被告林春葉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被告黃弘仁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⑻未扣案被告姜志忠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被告黃弘仁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被告孫嘉澤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被告葉炳材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被告楊能貴新臺幣犯罪所得壹佰伍拾萬元、被告朱證龍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被告蘇良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⑼未扣案被告林春葉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叁萬元、被告呂秀齡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⑽未扣案參與人得億智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億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Y :使用IRR 函數計算內部報酬率┌──┬───┬───┬────┬───┬───┬───┬────┬────┐│期數│管理費│每月繳│實得金額│退還管│獲利 │實際月│實際年報│參與全組││ │ │款 │ │理費 │ │報酬率│酬率 │實際收入│├──┼───┼───┼────┼───┼───┼───┼────┼────┤│ │ │ │ │ │ │ │ │-309,600│├──┼───┼───┼────┼───┼───┼───┼────┼────┤│1 │200 │12,900│ 14,800│4,800 │ 1,900│14.73%│176.74% │-281,900│├──┼───┼───┼────┼───┼───┼───┼────┼────┤│2 │400 │ 7,900│ 24,600│4,600 │ 8,800│10.83%│129.93% │-149,200│├──┼───┼───┼────┼───┼───┼───┼────┼────┤│3 │600 │ 7,900│ 34,400│4,400 │10,700│ 8.57%│102.87% │-131,500│├──┼───┼───┼────┼───┼───┼───┼────┼────┤│4 │800 │ 7,900│ 44,200│4,200 │12,600│ 7.10%│ 85.20% │-113,800│├──┼───┼───┼────┼───┼───┼───┼────┼────┤│5 │1,000 │ 7,900│ 54,000│4,000 │14,500│ 6.06%│ 72.73% │ -96,100│├──┼───┼───┼────┼───┼───┼───┼────┼────┤│6 │1,200 │ 7,900│ 63,800│3,800 │16,400│ 5.29%│ 63.46% │ -78,400│├──┼───┼───┼────┼───┼───┼───┼────┼────┤│7 │1,400 │ 7,900│ 73,600│3,600 │18,300│ 4.69%│ 56.29% │ -60,700│├──┼───┼───┼────┼───┼───┼───┼────┼────┤│8 │1,600 │ 7,900│ 83,400│3,400 │20,200│ 4.21%│ 50.58% │ -43,000│├──┼───┼───┼────┼───┼───┼───┼────┼────┤│9 │1,800 │ 7,900│ 93,200│3,200 │22,100│ 3.83%│ 45.92% │ -25,300│├──┼───┼───┼────┼───┼───┼───┼────┼────┤│10 │2,000 │ 7,900│ 103,100│3,000 │24,000│ 3.50%│ 42.05% │ -7,600│├──┼───┼───┼────┼───┼───┼───┼────┼────┤│11 │2,200 │ 7,900│ 112,800│2,800 │25,900│ 3.23%│ 38.78% │ 10,100│├──┼───┼───┼────┼───┼───┼───┼────┼────┤│12 │2,400 │ 7,900│ 122,600│2,600 │27,800│ 3.00%│ 35.99% │ 27,800│├──┼───┼───┼────┼───┼───┼───┼────┼────┤│13 │2,600 │ 7,900│ 132,400│2,400 │29,700│ 2.80%│ 33.57% │ 45,500│├──┼───┼───┼────┼───┼───┼───┼────┼────┤│14 │2,800 │ 7,900│ 142,200│2,200 │31,600│ 2.62%│ 31.45% │ 63,200│├──┼───┼───┼────┼───┼───┼───┼────┼────┤│15 │3,000 │ 7,900│ 152,000│2,000 │33,500│ 2.47%│ 29.59% │ 80,900│├──┼───┼───┼────┼───┼───┼───┼────┼────┤│16 │3,200 │ 7,900│ 161,800│1,800 │35,400│ 2.33%│ 27.93% │ 98,600│├──┼───┼───┼────┼───┼───┼───┼────┼────┤│17 │3,400 │ 7,900│ 171,600│1,600 │37,300│ 2.20%│ 26.46% │ 116,300│├──┼───┼───┼────┼───┼───┼───┼────┼────┤│18 │3,600 │ 7,900│ 181,400│1,400 │39,200│ 2.09%│ 25.12% │ 134,000│├──┼───┼───┼────┼───┼───┼───┼────┼────┤│19 │3,800 │ 7,900│ 191,200│1,200 │41,100│ 1.99%│ 23.92% │ 151,700│├──┼───┼───┼────┼───┼───┼───┼────┼────┤│20 │4,000 │ 7,900│ 201,000│1,000 │43,000│ 1.90%│ 22.83% │ 169,400│├──┼───┼───┼────┼───┼───┼───┼────┼────┤│21 │4,200 │ 7,900│ 210,800│ 800 │44,900│ 1.82%│ 21.83% │ 187,100│├──┼───┼───┼────┼───┼───┼───┼────┼────┤│22 │4,400 │ 7,900│ 220,600│ 600 │46,800│ 1.74%│ 20.92% │ 204,800│├──┼───┼───┼────┼───┼───┼───┼────┼────┤│23 │4,600 │ 7,900│ 230,400│ 400 │48,700│ 1.67%│ 20.08% │ 222,500│├──┼───┼───┼────┼───┼───┼───┼────┼────┤│24 │4,800 │ 7,900│ 240,200│ 200 │50,600│ 1.61%│ 19.30% │ 240,200│├──┼───┼───┼────┼───┼───┼───┼────┼────┤│ │ │ │ │ │ │ │ │ │└──┴───┴───┴────┴───┴───┴───┼────┼────┤
│參與全組│ ││月報酬率│ 3.60%│├────┼────┤│參與全組│ 43.23%││年報酬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