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5 年附民上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曾劉玉英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被 上訴 人 鍾啟清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附民字第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被告犯行明確,迄今均無悔悟之心,原告遭被告詐騙多次,為免其他無辜民眾受害,刑事部分已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害,故原告具狀上訴,請求之事實理由引用一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內容所載。上訴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與本院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並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詐欺取財、偽造文書部分,本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