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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上易字第 2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怡欽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551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6 號、第7 號,及移送併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547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玖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因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原為丁○○之父孫坤亮所有,惟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查封拍賣)、

147 號土地分別遭庚○○及戊○○標得,為向該兩筆土地拍定人購買遭拒後,竟分別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

1 至9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向庚○○、丙○○、辛○○、戊○○、乙○○恫稱如附表一編號1至4 、6 、7 、9 所示,加害身體及財產內容之言詞,及向己○○恫稱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加害身體及財產內容之言詞,並於附表一編號5 、8 所示拍攝丙○○、己○○之小客車車牌,暗示將對渠2 人不利之方式,致庚○○、丙○○、辛○○、戊○○、己○○、乙○○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丙○○、庚○○、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然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此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檢察官、被告對於本院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2-53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為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說明,認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上認定之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2、74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佐:

(一)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恐嚇庚○○部分:

1、證人丙○○於警詢及偵訊均證稱:丁○○於103 年2 月8日17時、17時8 分、同年3 月31日11時55分、4 月7 日15時34分、4 月23日12時50分及58分一直撥打電話給伊,…,電話內容中多是他要伊轉告所代理購買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庚○○),給他3 天的時間考慮,將標購得之土地以1200萬元賣給他(丁○○),否則就要直接去他(庚○○)家裡找人,他還說伊所代理標購的土地旁道路是他鋪設的,因該路前、後面土地都是他的,若庚○○不同意,他就會用車子將路塞住不讓通行等語(見警卷第191 頁,偵卷第37頁),復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

4 所示之譯文可佐,足見證人丙○○上開之證述應堪採信。

2、證人丙○○確依被告所言,將其與被告所通話內容轉達被害人庚○○知悉等節,亦據證人庚○○於原審證述屬實,並證稱:丁○○有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時間有打電話給丙○○,要丙○○轉達要伊注意,內容就是說伊所標到的土地旁道路都是他所有,並由丙○○轉達給伊3 天時間考慮,不然就會到伊家找伊,而伊害怕的就是家人遭受不必要困擾等語(見原審二卷第80頁),是被害人庚○○經由丙○○轉知上開恐嚇內容而因此心生畏怖甚明。

(二)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恐嚇丙○○部分:

1、證人丙○○於警詢及偵訊證稱:丁○○於103 年4 月28日18時7 分,又撥打電話給伊,電話中是先以台語辱罵、恐嚇及逼問伊之委託人陳董(庚○○)連絡電話,又恐嚇要帶人過來堵伊(即附表一編號6 所示部分),而於103 年3 月31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 號前之強制點交現場,丁○○又持用具照相功能行動電話拍下伊車輛,而他這個舉動已令伊心生畏懼(即附表一編號5 部分)等語(見警卷第191-193頁,偵卷第32頁),復有如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譯文可佐,足見證人丙○○上開證述,應堪採信。

2、又參諸被告於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時間多次撥打丙○○之行動電話,均因不滿丙○○替庚○○標得土地等情,已如前述,是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時間致電丙○○並出言恐嚇及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對丙○○拍攝座車之行為,已致丙○○之人身安全受威脅而心生畏怖甚明。

(三)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恐嚇辛○○、戊○○部分:

1、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時間至丁丁藥局,並以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言詞要辛○○轉述予藥局負責人戊○○等情,業據證人辛○○於原審證述在卷,並證稱:丁○○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時間前往丁丁藥局要找老闆戊○○,當時因戊○○不在,他(丁○○)來的時候要伊轉告戊○○說他所標得土地上有他(丁○○)之前所種的芒果、蓮霧、榕樹,他(丁○○)有說看老闆(戊○○)要如何補償,或由他(丁○○)購買該土地,不然以後會很難講,伊有把他的話轉告戊○○等語(見原審一卷第225 、227 頁),復有如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譯文可佐,足見證人辛○○上開之證述,洵屬可信。

2、又證人辛○○於偵訊亦證稱:丁○○都是以江湖味道口氣要求見公司負責人,或要公司老闆與他聯絡見面談,他講話聲音很大,員工看到他(丁○○)來就會叫伊出來等語(見他卷第74頁,偵一卷第79頁) ,益徵被告於附表一編號7 之言詞,足致辛○○、戊○○均心生畏怖無訛。

(四)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恐嚇己○○部分:

1、證人己○○於警詢及偵訊均證稱:伊於103 年4 月28日早上8 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段○○○ ○號要進行整地及裝設圍牆工程時,一到現場就遭丁○○攔下不讓我們進入該地號,並揚言說如果要進去整地及裝設圍牆的話就要予以毆打,…,還說本來要將怪手扣起來不還,但如果不再做該工程,他就同意怪手停放在工地,因他(丁○○)以言詞恐嚇,伊與同事將怪手停放在工地後就離開,後來再與同事進去該工地查看我們所停放之怪手,卻發現怪手操控室之擋風玻璃已遭人打破6、7 面,當時害怕遭他(丁○○)毆打及怪手再遭破壞,就趕緊用拖車把怪手載離現場,而他當時還有用手機拍攝伊開去的自小客車等語(見警卷第253 頁;偵卷第38頁),復於原審亦證稱:丁○○跟伊說他砸壞伊的怪手車只是剛好而已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2、14頁)。復參諸證人己○○因上開怪手遭被告毀損部分,已與被告達成和解等情,亦據證人己○○於原審證述在卷,並證稱:此事已原諒被告,不想再追究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6頁),故證人己○○上開證述應非子虛。

2、又證人己○○於警詢證稱:伊遭丁○○恐嚇時,會心生畏懼,因為當時他也有用手機拍攝伊開去現場的自小客車,伊怕他查出伊住在哪裡等語(見警卷第253 、254頁) ,足見被告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言詞及拍攝車輛行為,均足令己○○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無訛。

(五)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恐嚇乙○○部分:

1、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至遠宏資產管理公司,而由該公司協理乙○○接聽後,卻以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言詞恫嚇並要求乙○○轉知該公司負責人陳裕豐等情,業據證人乙○○於警詢證述在卷,證人乙○○於原審復證稱:丁○○有打電話來公司說要找人來公司,他(丁○○)要公司老闆賠償他的損失,否則要到公司翻攤(台語),如果老闆不賠償他要叫台北的人到公司找老闆把公司搞到倒攤(台語)等語(見原審一卷第222 、223 頁),復有如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譯文可佐,足見證人乙○○上開證述,應堪採信。

2、又證人乙○○於警詢證稱:伊因擔心他(丁○○)會突然出現在街頭對伊施以暴力,所以自從他打電話到公司向伊恐嚇後,伊出門時,心理壓力極大等語(見警卷第

260 頁),足見被告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恐嚇言詞向乙○○所為之恫嚇,已令乙○○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無訛。

二、被告自白之情節,核與證人庚○○、丙○○、辛○○、戊○○、己○○、乙○○所證述遭被告恫嚇之情節均屬相符,復有附表一編號1 、2 、3 、4 、6 、7 、9 所示電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可佐,故自得作為認定被告犯恐嚇罪之依據。

三、綜上所述,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方式恐嚇庚○○、丙○○、辛○○、戊○○、己○○及乙○○之事證已甚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參、撤銷改判及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為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因此祇須行為人客觀上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財產等事項通知他人,而該通知事項,依其所通知之方法、態樣、內容,以社會一般觀念加以客觀判斷,確足以使受到惡害通知之人心生畏懼,致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全感,即應成立本罪。次按刑法所指之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亦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仍認為行為人已著手恐嚇行為。

(二)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恐嚇辛○○、戊○○2 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7 接續撥打電話之恐嚇行為,因各次行為時間密接,且被害人同一、地點亦相同,又從譯文內容觀之,被告應係基於單一之恐嚇危害安全犯意,在緊密之時間、空間接續而為數行為,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計9 罪,其犯罪之時間、地點均不相同,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5473 號移送併辦之事實,核與本件起訴之事實均屬相同,為同一案件,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變更起訴法條:

1、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取財罪。

2、檢察官認被告丁○○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9 所示之罪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恐嚇取財未遂罪云云。然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之譯文係提及要向庚○○補償其1000萬元之用路權,另附表一編號2 之譯文則要求以1200萬元要向庚○○買回該土地,又附表一編號3 、4 之譯文內容則係延續附表一編號1 、2 之要求(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譯文欄所載),足見被告上開恐嚇言詞,其目的在於要求庚○○補償道路用路權或販售所標得之土地,兩者擇一,另就就如附表一編號7 、

9 所示之譯文中亦僅提及要求戊○○、乙○○應如何給付土地補償費用(詳如附表一編號7 、9 譯文欄所載),然對要如何補償及補償金額若干,均未具體明確,故自難認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9 所示之恐嚇行為,其主觀上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上開說明,核被告上開行為,尚與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對上開各罪論以恐嚇取財罪。

3、公訴人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7 、9 所為均涉犯刑法恐嚇取財未遂罪云云,尚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爰就此部分應變更起訴法條。

(五)被告前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87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8年6 月2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9 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二、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犯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各罪,於本院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已有改變,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9 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然僅因不滿高雄市○○區○○段○○○ 號、147 號土地拍定人庚○○、戊○○拒絕讓售或補償,而心生不滿,非但不思以理性溝通式解決,竟於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言行恫嚇土地拍定人庚○○、戊○○外,尚波及其他無關之人,誠屬不該,再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程度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來源靠父親生前土地之收租金維生,家庭況狀未婚等其他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為折算1 日之標準。再參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9 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03 年

2 月至同年4 月間,均屬同一罪質,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9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為折算1 日之標準。

肆、被告與同案被告李青駿、李敏郎被訴共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 所示之時間恐嚇庚○○及其父母;另與同案被告李青駿被訴於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時間恐嚇甲○○;及與同案被告李青駿、李敏郎、劉明輝被訴於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時間恐嚇甲○○。另同案被告李敏郎被訴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時間恐嚇辛○○、戊○○。同案被告李青駿、李敏郎被訴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時間恐嚇己○○部分,均業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故此部分均不另論列,並附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0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麗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奇燕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編│行為人│行為時間 │犯罪事實 │譯文內容摘要及出處 │ 主文欄 ││號│ │ │ │ │ ││ │ │ │ │ │ ││ │ │ │ │ │ │├─┼───┼─────┼─────────────┼──────────┼──────────┤│ 1│丁○○│103年2月8 │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撥│A(丁○○)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日17時許及│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9│B(丙○○)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17時8分許 │00000000號,以要求丙○○轉│103年2月8日17時00分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知庚○○之方式,對其恫稱右│A:我跟你說,你幫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列譯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身體、│ 轉達啦。 │。 ││ │ │ │財產內容之言詞,經丙○○轉│B:要幫你轉達可以啦 │ ││ │ │ │知庚○○後,使庚○○心生畏│ ,但是我是要跟你 │ ││ │ │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問說,你有什麼理 │ ││ │ │ │ │ 由要跟人家要求 │ ││ │ │ │ │ 1000萬,你要說出 │ ││ │ │ │ │ 來,我才可以跟人 │ ││ │ │ │ │ 家說。 │ ││ │ │ │ │A:不然你感覺要多少 │ ││ │ │ │ │ ? │ ││ │ │ │ │(中略) │ ││ │ │ │ │B:對阿,那你還要跟 │ ││ │ │ │ │ 人家要求錢? │ ││ │ │ │ │A:喔,那我不要給你 │ ││ │ │ │ │ 過阿。 │ ││ │ │ │ │B:你都已經過名了, │ ││ │ │ │ │ 怎麼不要給人家過 │ ││ │ │ │ │ ? │ ││ │ │ │ │A:沒有,我路也不要 │ ││ │ │ │ │ 給你過阿。 │ ││ │ │ │ │B:你說什麼問題? │ ││ │ │ │ │A:路阿。 │ ││ │ │ │ │B:路? │ ││ │ │ │ │A:我跟你說,(路) │ ││ │ │ │ │ 前面、後面和旁邊 │ ││ │ │ │ │ 都是我們的地,那 │ ││ │ │ │ │ 條路我就用車給你 │ ││ │ │ │ │ 塞住,你要怎麼動 │ ││ │ │ │ │ ?我問你你要怎麼 │ ││ │ │ │ │ 動? │ ││ │ │ │ │(中略) │ ││ │ │ │ │B:你的意思是路是你 │ ││ │ │ │ │ 鋪的,所以你要求 │ ││ │ │ │ │ 1千萬就對了? │ ││ │ │ │ │A:喔~。 │ ││ │ │ │ │B:這樣就對了? │ ││ │ │ │ │A:喔~。 │ ││ │ │ │ │B:好,我會跟他講。 │ ││ │ │ │ │A:你幫我轉達一下。 │ ││ │ │ │ │B:我說那路是人家鋪 │ ││ │ │ │ │ 的,人家就是要求 │ ││ │ │ │ │ 這樣,不然路不要 │ ││ │ │ │ │ 讓我們過。 │ ││ │ │ │ │A:那條路我不要給他 │ ││ │ │ │ │ 走。 │ ││ │ │ │ │B:你說那條路算是你 │ ││ │ │ │ │ 鋪的,你就是要求 │ ││ │ │ │ │ 過路費,你要1千萬│ ││ │ │ │ │ 就對了,不然路不 │ ││ │ │ │ │ 要給人家過,是不 │ ││ │ │ │ │ 是? │ ││ │ │ │ │A:嗯,不然不可能會 │ ││ │ │ │ │ 讓你們動的。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你幫我跟他講一下 │ ││ │ │ │ │ 。 │ ││ │ │ │ │B:好,這樣我去跟他 │ ││ │ │ │ │ 講。 │ ││ │ │ │ │ │ ││ │ │ │ │103年2月8日17時8分 │ ││ │ │ │ │A:對,我跟你說我每 │ ││ │ │ │ │ 天都有叫人來寫~ │ ││ │ │ │ │B:對啦,我知道你都 │ ││ │ │ │ │ 有叫囝仔去那邊顧 │ ││ │ │ │ │ ,這我也知道。 │ ││ │ │ │ │A:對 │ ││ │ │ │ │B:但是孫董,我不希 │ ││ │ │ │ │ 望發生事情,實在 │ ││ │ │ │ │ 是你有時候~ │ ││ │ │ │ │(中略) │ ││ │ │ │ │A:你幫我轉達啦,你 │ ││ │ │ │ │ 幫我轉達這樣就好 │ ││ │ │ │ │ 了啦。 │ ││ │ │ │ │B:好啦 │ ││ │ │ │ │(見警卷第31至37頁)│ │├─┼───┼─────┼─────────────┼──────────┼──────────┤│ 2│丁○○│103年3月31│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撥│A(丁○○)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日11時55分│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9│B(丙○○)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00000000號,以要求丙○○轉│103年3月31日11時55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知庚○○之方式,對其恫稱右│A:喂,我跟你說,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列譯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身體內│ 三天給他考慮,時 │。 ││ │ │ │容之言詞,經丙○○轉知陳彥│ 間有夠了吧,像我 │ ││ │ │ │博後,使庚○○心生畏懼,致│ 說的那樣,不然我 │ ││ │ │ │生危害於安全。 │ 就到他家去找他。 │ ││ │ │ │ │B:好啦。 │ ││ │ │ │ │(中略) │ ││ │ │ │ │A:你幫我向你陳董那 │ ││ │ │ │ │ 個轉達啦。你說我 │ ││ │ │ │ │ 要跟他買回來,看 │ ││ │ │ │ │ 他有沒有要賣? │ ││ │ │ │ │B:他沒有要賣啦。 │ ││ │ │ │ │A:我跟你講,現在只 │ ││ │ │ │ │ 有兩條路而已,不 │ ││ │ │ │ │ 是他賠償我,就是 │ ││ │ │ │ │ 我跟他買回來而已 │ ││ │ │ │ │ 。 │ ││ │ │ │ │B:沒啦,沒有要賣啦 │ ││ │ │ │ │ 。 │ ││ │ │ │ │A:沒什麼給他考慮了 │ ││ │ │ │ │ ,阿沒有要賣,要 │ ││ │ │ │ │ 告大家擱再來告。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你就幫我跟他轉達 │ ││ │ │ │ │ ,你跟他講我1千2 │ ││ │ │ │ │ 跟他買回來。 │ ││ │ │ │ │A:你就跟他講啦,1千│ ││ │ │ │ │ 嗎?我1千2跟他買 │ ││ │ │ │ │ 回來。 │ ││ │ │ │ │(中略) │ ││ │ │ │ │B:我說給你聽~ │ ││ │ │ │ │A:我說給你聽,我嘛 │ ││ │ │ │ │ 點交給你們,我要 │ ││ │ │ │ │ 1億啦。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你幫我轉達這樣就 │ ││ │ │ │ │ 好了,你也沒有辦 │ ││ │ │ │ │ 法做主,你就幫我 │ ││ │ │ │ │ 轉達。 │ ││ │ │ │ │B:好啦。 │ ││ │ │ │ │(見警卷第37、38頁)│ │├─┼───┼─────┼─────────────┼──────────┼──────────┤│ 3│丁○○│103年4月2 │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撥│A(丁○○)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日15時34分│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9│B(丙○○)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00000000號,以要求丙○○轉│103年4月2日15時34分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 │知庚○○之方式,對其恫稱右│A:阿3天到了內~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列譯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身體內│B:蛤? │。 ││ │ │ │容之言詞,經丙○○轉知陳彥│A:3天到了內。 │ ││ │ │ │博後,使庚○○心生畏懼,致│(中略) │ ││ │ │ │生危害於安全。 │A:要不來來,你陳董 │ ││ │ │ │ │ ㄟ電話給我,陳董 │ ││ │ │ │ │ ㄟ~ │ ││ │ │ │ │B:我講給你聽啦,人 │ ││ │ │ │ │ 家就講沒有要賣。 │ ││ │ │ │ │A:還是我去(他)厝 │ ││ │ │ │ │ 找他?他家在賣牛 │ ││ │ │ │ │ 肉麵的旁邊,我去 │ ││ │ │ │ │ 找他,三角窗那間 │ ││ │ │ │ │ 。 │ ││ │ │ │ │(中略) │ ││ │ │ │ │A:那款是什麼股的? │ ││ │ │ │ │ 你聽有嗎?你娘臭 │ ││ │ │ │ │ 雞歪,叫你查你是 │ ││ │ │ │ │ 安怎? │ ││ │ │ │ │B:厚~你擱安內譙就 │ ││ │ │ │ │ 對啦? │ ││ │ │ │ │(見警卷第38至40頁)│ │├─┼───┼─────┼─────────────┼──────────┼──────────┤│ 4│丁○○│103年4月23│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撥│A(丁○○)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日12時50分│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9│B(丙○○)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及12時58│00000000號,以要求丙○○轉│103年4月23日12時50分│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知庚○○之方式,對其恫稱右│B:喂?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列譯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身體內│A:川哥。 │。 ││ │ │ │容之言詞,經丙○○轉知陳彥│B:嘿~ │ ││ │ │ │博後,使庚○○心生畏懼,致│A:你陳董ㄟ電話幾號 │ ││ │ │ │生危害於安全。 │ ? │ ││ │ │ │ │B:他就沒有要給人, │ ││ │ │ │ │ 你是滴~~講嘿? │ ││ │ │ │ │A:阿不叫他打給我, │ ││ │ │ │ │ 你叫他打給我阿。 │ ││ │ │ │ │B:安怎啦?擱啥米代誌│ ││ │ │ │ │ 了啦? │ ││ │ │ │ │A:擱啥米代誌啦?你 │ ││ │ │ │ │ 叫他出來講,講三 │ ││ │ │ │ │ 小~ │ ││ │ │ │ │B:你講安怎? │ ││ │ │ │ │A:還是我跑到他家堵 │ ││ │ │ │ │ 他就好了?你不給 │ ││ │ │ │ │ 我、我就跑去他家 │ ││ │ │ │ │ ,叫他打給我,不 │ ││ │ │ │ │ 然我就到他家等他 │ ││ │ │ │ │ 。 │ ││ │ │ │ │B:你跑去人家ㄟ厝做 │ ││ │ │ │ │ 什麼啦?我就跟你 │ ││ │ │ │ │ 講,人家就是沒有 │ ││ │ │ │ │ 要賣,你就講好~ │ ││ │ │ │ │ 嘿~~ │ ││ │ │ │ │A:阿免啦,講嘿就好 │ ││ │ │ │ │ 阿嗯? │ ││ │ │ │ │ │ ││ │ │ │ │103年4月23日12時58分│ ││ │ │ │ │A:他不和我講,你爸 │ ││ │ │ │ │ 那棟我就打掉,你 │ ││ │ │ │ │ 爸要蓋別墅來住, │ ││ │ │ │ │ 以後就免擱講阿, │ ││ │ │ │ │ 我先跟你講。 │ ││ │ │ │ │B:好啦,好啦,就隨 │ ││ │ │ │ │ 你的意去做啦,你 │ ││ │ │ │ │ 想要怎麼做你就怎 │ ││ │ │ │ │ 麼做,厚~安內就 │ ││ │ │ │ │ 好了嘛~ │ ││ │ │ │ │(見警卷第40至41頁)│ │├─┼───┼─────┼─────────────┼──────────┼──────────┤│ 5│丁○○│103年3月31│丁○○於法院辦理點交時,在│無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日10時30分│高雄市○○區○○段○○○○號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土地,復以手機拍攝丙○○駕│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駛車輛車牌號碼並恫稱:「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道其開哪一輛車、知道車牌」│ │。 ││ │ │ │等有加害身體內容之言詞,使│ │ ││ │ │ │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 ││ │ │ │安全。 │ │ │├─┼───┼─────┼─────────────┼──────────┼──────────┤│ 6│丁○○│103年4月28│丁○○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撥│A(丁○○)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日18時7分 │打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9│B(丙○○)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 │00000000號,對其恫稱右列譯│103年4月28日18時07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身體內容之│B:喂?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言詞,使丙○○心生畏懼,致│A:你怪手是有要來給 │。 ││ │ │ │生危害於安全。 │ 你爸移沒阿?你給 │ ││ │ │ │ │ 你爸招待喔? │ ││ │ │ │ │B:你講安怎啦? │ ││ │ │ │ │A:你現在有給你爸~ │ ││ │ │ │ │B:你底嗆就對了?蛤 │ ││ │ │ │ │ ? │ ││ │ │ │ │A:你底叨?我去找你 │ ││ │ │ │ │ 啦,你底叨啦? │ ││ │ │ │ │B:孫董ㄟ,孫董ㄟ~ │ ││ │ │ │ │A:你底叨啦?你娘臭 │ ││ │ │ │ │ 芝歪!你底叨啦? │ ││ │ │ │ │B:好啦,我明天會過 │ ││ │ │ │ │ 去,我明天會過去 │ ││ │ │ │ │ 。明天過去再處理 │ ││ │ │ │ │ ,明天過去再處理 │ ││ │ │ │ │ 。 │ ││ │ │ │ │A:你明天來,怪手哪 │ ││ │ │ │ │ 無~~(電話掛) │ ││ │ │ │ │(見警卷第42頁) │ │├─┼───┼─────┼─────────────┼──────────┼──────────┤│ 7│丁○○│103年2月間│丁○○基於恐嚇之犯意,得知│A(辛○○)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某日、3月4│丁丁藥局(址設高雄市鳥松區│B(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日、3月11 │東山路橫一巷25號)負責人張│語音01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日、3月17 │振興標得高雄市○○區○○段│B:說一句那個的呀,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日、3月19 │第147號土地後,即於左列時 │ 想法就是賠償而已 │。 ││ │ │日及3月20 │間,接續前往丁丁藥局倉庫,│ 麻,最簡單的嘛, │ ││ │ │日 │由丁○○向戊○○所聘雇之丁│ 大家不要囉嗦,你 │ ││ │ │ │丁藥局倉庫主任辛○○恫稱右│ 有沒有聽懂我的意 │ ││ │ │ │列譯文欄所載之有加害財產內│ 思,我說,等一下 │ ││ │ │ │容之言詞,經辛○○轉知張振│ 以為我在恐嚇他拉 │ ││ │ │ │興後,使戊○○、辛○○心生│ ,我不要這樣啦。 │ ││ │ │ │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A:沒關係,你如果說 │ ││ │ │ │ │ 不好意思說,你跟 │ ││ │ │ │ │ 我說,我轉達給他 │ ││ │ │ │ │ 。 │ ││ │ │ │ │B:我就跟你說這樣呀 │ ││ │ │ │ │ ,讓他自己說,看 │ ││ │ │ │ │ 他要賠償我多少, │ ││ │ │ │ │ 讓他自己說拉,等 │ ││ │ │ │ │ 一下我說,說我在 │ ││ │ │ │ │ 恐嚇他,我不要這 │ ││ │ │ │ │ 樣啦,你知不知道 │ ││ │ │ │ │ ,這刑事耶。 │ ││ │ │ │ │A:因為我不能隨便表 │ ││ │ │ │ │ 達他的意思。 │ ││ │ │ │ │B:我知道,你就幫我 │ ││ │ │ │ │ 轉達就好了,我說 │ ││ │ │ │ │ 的這樣呀。 │ ││ │ │ │ │ │ ││ │ │ │ │語音0006 │ ││ │ │ │ │A:不過那天仲介是說 │ ││ │ │ │ │ ,他跟法院是沒有 │ ││ │ │ │ │ 點交的問題耶。 │ ││ │ │ │ │B:甚麼,你說怎樣? │ ││ │ │ │ │A:他說,我老闆跟法 │ ││ │ │ │ │ 院是沒點交的問題 │ ││ │ │ │ │ ,要點交是你跟院 │ ││ │ │ │ │ 的問題耶。 │ ││ │ │ │ │B:那一塊沒點交,法 │ ││ │ │ │ │ 院不會理你啦,法 │ ││ │ │ │ │ 院不會理你老闆你 │ ││ │ │ │ │ 有沒有聽懂我的意 │ ││ │ │ │ │ 思,法院不會理你 │ ││ │ │ │ │ 老闆拉,這塊不點 │ ││ │ │ │ │ 交,法院不會理你 │ ││ │ │ │ │ 老闆拉。 │ ││ │ │ │ │A:現在變成說,這是 │ ││ │ │ │ │ 你跟法院,法院跟 │ ││ │ │ │ │ 我老闆。 │ ││ │ │ │ │B:沒有,不是,現在 │ ││ │ │ │ │ 就是我跟你老闆的 │ ││ │ │ │ │ 事情,最直接的樣 │ ││ │ │ │ │ 子而已,我打LINE │ ││ │ │ │ │ 給你老闆,不敢接 │ ││ │ │ │ │ ,不要接拉,要說 │ ││ │ │ │ │ 不敢接,抱歉我說 │ ││ │ │ │ │ 話比較難聽。 │ ││ │ │ │ │A:問題是他說,這是 │ ││ │ │ │ │ 沒點交的問題,所 │ ││ │ │ │ │ 以他跟我老闆都沒 │ ││ │ │ │ │ 有“欸”(音譯) │ ││ │ │ │ │ 的。 │ ││ │ │ │ │B:“欸”(音譯)拉 │ ││ │ │ │ │ ,他都沒辦法動拉 │ ││ │ │ │ │ ,我坦白說,他都 │ ││ │ │ │ │ 辦法動,沒點交嘛 │ ││ │ │ │ │ ,說真的拉,說一 │ ││ │ │ │ │ 句難聽一點的,齁 │ ││ │ │ │ │ 不管你有沒有在錄 │ ││ │ │ │ │ 音,隨便你啦,到 │ ││ │ │ │ │ 這裡了,隨便他了 │ ││ │ │ │ │ 你有沒有聽懂我的 │ ││ │ │ │ │ 意思,真的拉,他 │ ││ │ │ │ │ 要買的時候,在標 │ ││ │ │ │ │ 時候,他不要跟我 │ ││ │ │ │ │ 說,就輸我很多了 │ ││ │ │ │ │ ,第一點拉,真的 │ ││ │ │ │ │ 拉不然我向他買回 │ ││ │ │ │ │ 來嘛,你看他意願 │ ││ │ │ │ │ 怎樣,不然他完全 │ ││ │ │ │ │ 都辦法動拉。 │ ││ │ │ │ │A:你要買回去? │ ││ │ │ │ │B:他完全沒辦法動拉 │ ││ │ │ │ │ ,他等於把一筆錢 │ ││ │ │ │ │ 丟在那邊嘛,他全 │ ││ │ │ │ │ 沒辦法動嘛,他不 │ ││ │ │ │ │ 能動呀,他動我跟 │ ││ │ │ │ │ 他囉唆他又有事耶 │ ││ │ │ │ │ ,我不會騙你,沒 │ ││ │ │ │ │ 點交嘛。 │ ││ │ │ │ │(中略) │ ││ │ │ │ │A:沒有,現在這樣變 │ ││ │ │ │ │ 成,也要請仲介出 │ ││ │ │ │ │ 來協調,因為仲介 │ ││ │ │ │ │ 是跟我老闆講的, │ ││ │ │ │ │ 他說沒有點交的問 │ ││ │ │ │ │ 題,所以我老闆他 │ ││ │ │ │ │ 就。 │ ││ │ │ │ │B:怎樣,我們現在假 │ ││ │ │ │ │ 設,我們叫仲介的 │ ││ │ │ │ │ 來,仲介也沒辦法 │ ││ │ │ │ │ 做主,是我跟你老 │ ││ │ │ │ │ 闆的事情而已耶, │ ││ │ │ │ │ 他們也沒有辦法作 │ ││ │ │ │ │ 主耶,你有沒有聽 │ ││ │ │ │ │ 懂我的意思,人家 │ ││ │ │ │ │ 錢賺過手了,人家 │ ││ │ │ │ │ 要理你喔,有沒有 │ ││ │ │ │ │ 聽懂我的意思,仲 │ ││ │ │ │ │ 介錢拿走了,你老 │ ││ │ │ │ │ 闆的部分...(模糊│ ││ │ │ │ │ )都清楚了,沒有 │ ││ │ │ │ │ 聽懂我的意思,對 │ ││ │ │ │ │ 不對,我說這樣對 │ ││ │ │ │ │ 呀,不然我向你買 │ ││ │ │ │ │ 回來嘛,對呀,原 │ ││ │ │ │ │ 本那就我們的東西 │ ││ │ │ │ │ 了嘛,不然說句難 │ ││ │ │ │ │ 聽的,糾纏,也是 │ ││ │ │ │ │ 在那邊糾纏呀,你 │ ││ │ │ │ │ 們又沒辦法動了, │ ││ │ │ │ │ 你們連一顆芒果都 │ ││ │ │ │ │ 不能拔耶,你們拔 │ ││ │ │ │ │ 是有事情耶,是竊 │ ││ │ │ │ │ 盜耶,一些樹木, │ ││ │ │ │ │ 我又沒有騙你了, │ ││ │ │ │ │ 所長我也有去呀, │ ││ │ │ │ │ 派出所我也有去呀 │ ││ │ │ │ │ ,我也有跟所長那 │ ││ │ │ │ │ 個呀說呀,他說民 │ ││ │ │ │ │ 事的他沒有管拉, │ ││ │ │ │ │ 又不是刑事的,民 │ ││ │ │ │ │ 事他沒有管拉,頭 │ ││ │ │ │ │ 痛齁,我也頭很痛 │ ││ │ │ │ │ 。 │ ││ │ │ │ │(中略) │ ││ │ │ │ │B:”做佛仔”(音譯 │ ││ │ │ │ │ )那間被標走了, │ ││ │ │ │ │ ...(模 糊)兩百 │ ││ │ │ │ │ 五十坪,他標九百 │ ││ │ │ │ │ 八十幾而已現在誰 │ ││ │ │ │ │ 在使用,沒在使用 │ ││ │ │ │ │ ,我也是要跟他買 │ ││ │ │ │ │ 回來,他也是在那 │ ││ │ │ │ │ 邊,我跟他開口說 │ ││ │ │ │ │ ,我要一千拉..( │ ││ │ │ │ │ 模糊)給你啦,不 │ ││ │ │ │ │ 然我跟你買回來, │ ││ │ │ │ │ 兩條路而已啦,那 │ ││ │ │ │ │ 沒甚麼有的沒的, │ ││ │ │ │ │ 民事刑事都沒有拉 │ ││ │ │ │ │ ,就兩條路而已啦 │ ││ │ │ │ │ ,我跟他開一千, │ ││ │ │ │ │ 五千我也開給他, │ ││ │ │ │ │ 我也可以跟他開五 │ ││ │ │ │ │ 千耶,他現在沒點 │ ││ │ │ │ │ 交的東西,就九百 │ ││ │ │ │ │ 八嘛,九百八全部 │ ││ │ │ │ │ 都要現金耶,我如 │ ││ │ │ │ │ 果跟他開五千呢, │ ││ │ │ │ │ 他要怎麼辦,他也 │ ││ │ │ │ │ 是咬緊牙根,我” │ ││ │ │ │ │ 過埤”(音譯)那 │ ││ │ │ │ │ 邊處理一件拉,建 │ ││ │ │ │ │ 商的,標兩千多拉 │ ││ │ │ │ │ ,我去佔住,我跟 │ ││ │ │ │ │ 他說五千拉,到後 │ ││ │ │ │ │ 面三千多處理拉, │ ││ │ │ │ │ 到後面那塊地全部 │ ││ │ │ │ │ 算五千處理拉,那 │ ││ │ │ │ │ 是建商,那是建商 │ ││ │ │ │ │ 標得,到後面處理 │ ││ │ │ │ │ 三千多。 │ ││ │ │ │ │(見警卷第43至50頁)│ │├─┼───┼─────┼─────────────┼──────────┼──────────┤│8 │丁○○│103年4月28│緣己○○於103年4月15日受陳│無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日 │彥博委託前往高雄市鳥松區松│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埔段第134號土地進行整地並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於103年4月27日將其所有之怪│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手運至上開土地放置,致孫怡│ │。 ││ │ │ │欽心生不滿。丁○○竟基於恐│ │ ││ │ │ │嚇之犯意,將車牌號碼00-000│ │ ││ │ │ │9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路中央 │ │ ││ │ │ │,阻撓己○○進入整地,孫怡│ │ ││ │ │ │欽並向己○○恫稱:「土地為│ │ ││ │ │ │丁○○所有,不讓他人放怪手│ │ ││ │ │ │,如堅持進入整地架設圍牆,│ │ ││ │ │ │便出手毆打,要放火」、「本│ │ ││ │ │ │來要將怪手扣起來,但如果你│ │ ││ │ │ │們不再做工程,我就放你們及│ │ ││ │ │ │你們所停放在工地之怪手離開│ │ ││ │ │ │」有加害身體、財產內容之言│ │ ││ │ │ │詞,丁○○並以手機拍攝許連│ │ ││ │ │ │茂駕駛之小客車車牌之有加害│ │ ││ │ │ │身體意涵之行為,使己○○心│ │ ││ │ │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丁○○│103年3月14│丁○○基於恐嚇之犯意,撥打│A(乙○○) │丁○○犯恐嚇危害安全││ │ │日11時38分│電話予遠宏資產管理公司協理│B(丁○○)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許及12時38│乙○○,對其恫稱右列譯文欄│103年3月14日11時38分│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分許 │所載之有加害財產內容之言詞│B:我這件被人家拍了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使令乙○○心生畏懼,致生│ 。 │。 ││ │ │ │危害於安全。 │A:嗯。 │ ││ │ │ │ │B:原本是我要標的啦 │ ││ │ │ │ │ ! │ ││ │ │ │ │A:嗯。 │ ││ │ │ │ │B:我3百那邊要標啦,│ ││ │ │ │ │ 我那知道哪一個不 │ ││ │ │ │ │ 懂事情的跑來標啦 │ ││ │ │ │ │ 。 │ ││ │ │ │ │A:嗯、嗯。 │ ││ │ │ │ │B:我不管啦,現在標 │ ││ │ │ │ │ 去了。 │ ││ │ │ │ │A:嗯。 │ ││ │ │ │ │B:你們給我弄得嗎, │ ││ │ │ │ │ 你們合併給我那個 │ ││ │ │ │ │ 的嗎,我虧多少我 │ ││ │ │ │ │ 就找你們老闆算, │ ││ │ │ │ │ 甚至我如果沒意外 │ ││ │ │ │ │ 我會衝到你們公司 │ ││ │ │ │ │ 翻攤,也不一定啦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3月14日12時38分│ ││ │ │ │ │B:現在跟你們老闆說 │ ││ │ │ │ │ 我在找他,這樣就 │ ││ │ │ │ │ 好了,你幫我轉達 │ ││ │ │ │ │ ,叫他打給我,還 │ ││ │ │ │ │ 是要我去臺北找他 │ ││ │ │ │ │ ,我也不用耶!叫 │ ││ │ │ │ │ 臺北的人去給他囉 │ ││ │ │ │ │ …找他就好了耶。 │ ││ │ │ │ │ 我叫「一通」的去 │ ││ │ │ │ │ 找他就好了耶! │ ││ │ │ │ │(中略) │ ││ │ │ │ │A:這個我們只是依照 │ ││ │ │ │ │ 法律的規定,我們 │ ││ │ │ │ │ 可以拍賣,我來拍 │ ││ │ │ │ │ 賣。 │ ││ │ │ │ │B:我知道啊,我知道 │ ││ │ │ │ │ 啊,好啊,你老闆 │ ││ │ │ │ │ 如果不打給我,你 │ ││ │ │ │ │ 爸,把你們公司搞 │ ││ │ │ │ │ 到倒攤啦,看他怎 │ ││ │ │ │ │ 樣啦!我在高雄人 │ ││ │ │ │ │ 馬,我的資源就對 │ ││ │ │ │ │ 了。就找王金平而 │ ││ │ │ │ │ 已啦!剩下的怎樣 │ ││ │ │ │ │ 、怎樣,我就不講 │ ││ │ │ │ │ 了,他跟我爸爸換 │ ││ │ │ │ │ 貼,我老爸死啦! │ ││ │ │ │ │(見警卷第51至56頁)│ │└─┴───┴─────┴─────────────┴──────────┴──────────┘附表二被告與李青駿、李敏郎、劉明輝無罪部分(已確定)┌─┬───┬─────┬─────────────┐│編│行為人│行為時間 │公訴意旨 ││號│ │ │ ││ │ │ │ ││ │ │ │ │├─┼───┼─────┼─────────────┤│1 │丁○○│103年2月15│丁○○、李青駿、李敏郎,共││ │李青駿│日下午某時│乘車牌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李敏郎│許 │車,前往高雄市○○區○○路││ │ │ │48之14號庚○○住處,在陳彥││ │ │ │博住處門口徘徊並一直按門鈴││ │ │ │,復大聲咆哮恫稱:「屋子裡││ │ │ │面人都沒人住嗎?都死光光了││ │ │ │嗎?」等話語,見無人應門,││ │ │ │乃至巷口檳榔攤內要求轉知陳││ │ │ │彥博長輩出面解決,如不答允││ │ │ │,將對庚○○全家不利,並留││ │ │ │下「0000000000孫先生」之字││ │ │ │條,致庚○○及其父母心生畏││ │ │ │懼。 │├─┼───┼─────┼─────────────┤│2 │丁○○│103年4月3 │丁○○、李青駿、李敏郎,共││ │李青駿│日16時37分│乘車牌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李敏郎│許 │車,前往高雄市○○區○○路││ │ │ │48之14號庚○○住處,在陳彥││ │ │ │博住處門口徘徊並一直按門鈴││ │ │ │,復大聲咆哮恫稱:「屋子裡││ │ │ │面人都沒人住嗎?都死光光了││ │ │ │嗎?」等話語,致庚○○住處││ │ │ │內之父母心生畏懼不敢應門及││ │ │ │開門查看。 │├─┼───┼─────┼─────────────┤│3 │丁○○│103年5月3 │丁○○、李青駿、李敏郎,共││ │李青駿│日12時30分│乘車牌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李敏郎│許 │車,前往高雄市○○區○○路││ │ │ │48之14號庚○○住處,在陳彥││ │ │ │博住處門口徘徊並一直按門鈴││ │ │ │,復大聲咆哮恫稱:「屋子裡││ │ │ │面人都沒人住嗎?都死光光了││ │ │ │嗎?」等話語,致庚○○住處││ │ │ │內之父母心生畏懼不敢應門及││ │ │ │開門查看。 │├─┼───┼─────┼─────────────┤│4 │丁○○│101年1月至│甲○○分別自86年、90年10月││ │李青駿│103日年7月│20日起,向孫坤亮承租高雄市0

0 0 0 ○○○區○○段○○○○號、第136││ │ │ │號土地作為佛像店雕刻師傅工││ │ │ │作場所。嗣孫坤亮於95年2月 ││ │ │ │13日過世後,丁○○明知已無││ │ │ │收取租金之權利,竟與李青駿││ │ │ │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 │ │ │,前往高雄市○○區○○路2 ││ │ │ │之11號甲○○經營之佛像店嗆││ │ │ │聲、叫囂及辱罵,以其使用之││ │ │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電││ │ │ │話予甲○○,命令其交租金並││ │ │ │恫稱:「如不給錢,要給其好││ │ │ │看,要封路不讓人進去,要斷││ │ │ │水斷電,不是乞丐,不是來跟││ │ │ │他分,是在顧他家的財產」、││ │ │ │「幹你娘、你娘卡好」、「趕││ │ │ │快交付租金,否則走著瞧」、││ │ │ │「只要給他錢包沒事」等話語││ │ │ │,致甲○○心生畏懼,依其指││ │ │ │示請佛像店員工張清裕將租金││ │ │ │送至高雄市○○區○○路橫一││ │ │ │巷31之7號予丁○○,而取得 ││ │ │ │高雄市○○區○○段○○○○號 ││ │ │ │土地於101年每月收取月租 ││ │ │ │5000共6萬元租金;102年10月││ │ │ │、11月每月收取月租5000元共││ │ │ │1萬元租金;高雄市鳥松區松 ││ │ │ │埔段第136號土地於102年11月││ │ │ │、103年2月、4月、7月共收取││ │ │ │4次各5000元共2萬元租金得手││ │ │ │。 │├─┼───┼─────┼─────────────┤│5 │丁○○│103年3月31│因庚○○拍得高雄市鳥松區松││ │李青駿│日9時30分 │埔段第134地號土地後遭孫怡 ││ │李敏郎│許 │欽等人騷擾,遂向法院聲請強││ │劉明輝│ │制點交,詎丁○○、李青駿、││ │ │ │李敏郎、劉明輝共同基於恐嚇││ │ │ │之犯意聯絡,其等於得知法院││ │ │ │點交日期後,於左列時間,前││ │ │ │往上開土地,阻撓法院執行人││ │ │ │員進行點交,出言謾罵及言詞││ │ │ │恐嚇甲○○不得配合法院與陳││ │ │ │彥博進行點交,並嗆聲說要點││ │ │ │交給丁○○,不得使用進入上││ │ │ │開土地及其上建物旁之道路,││ │ │ │並將甲○○趕走,甲○○則因││ │ │ │害怕而暫躲藏於附近麥當勞餐││ │ │ │廳內,待點交現場司法事務官││ │ │ │通知後始再返回現場簽點交切││ │ │ │結書。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