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261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柏州選任辯護人 邵勇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53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續字第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侯柏州犯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侯柏州於民國(民國)102年11月至103年1月間,擔任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下稱違建處理大隊)之查報員,負責鳳山區違章建築查報取締工作。因侯柏州之母陳金玉參選高雄市第2屆前鎮區鎮榮里里長選舉,然並未當選,侯柏州懷疑陳金玉敗選係因許瑛玲於選舉前,對外指稱陳金玉及其夫侯澄三侵占許瑛玲家族之家產等謠言所致,遂萌生使許瑛玲及許瑛玲胞弟許哲毓出面向其道歉、洗門風之念頭,以達使許瑛玲及其家族成員出面道歉並將道歉內容公諸於眾,以釐清謠言回復名譽之目的,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犯意,接續為以下犯行:㈠於104年7月11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向許哲毓稱:「別講那麼多,你看他要不要來,不然禮拜一公文就要寄出去了,檢舉書函要寄出去了」、「不然你們就去別處住好了」、「我跟你說拆下去這不是50萬100萬可以解決的喔」、「你叫你姐姐過來,你叫他別再閃了,我忍他很久了」、「好險你現在在台灣,否則你從大陸回來後,你們房子都沒得住了。我跟你說真的」、「我跟你講,你把人押來這裡,我要叫他去找黃士誠,叫他當面對質,我要叫你姐姐給我辦洗門風,看怎麼解決,不然真的沒完,我跟你講,我之前就給你拜託了,你沒給我做到,我也沒怪你,這樣完,我也沒找你算帳」等語。㈡繼之於104年7月18日晚上8時許,撥打電話向許哲毓稱:「你跟許瑛玲說…目前你家是沒人被檢舉,阿現在就是說如果被人檢舉他就無法擋」、「檢舉這種東西,我遇到過立委家被動到阿,你聽得懂我意思嗎?一旦見報就是死,一旦見報連總統候選人也是死,總統候選人我也曾拆過,所以不要太囂張,你懂我意思嗎?」等語,加害財產法益之具脅迫性之言詞,利用許哲毓向許瑛玲轉達使許瑛玲知悉,藉此脅迫方式,使許哲毓帶同許瑛玲出面道歉,於許哲毓轉告許瑛玲前情事後,2人因擔心其等位於高雄市○○區○○路000之0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遭違建處理大隊拆除,乃推由許哲毓先後赴侯柏州位於高雄市○○區○○街0之0號住處3次,於侯柏州面前草擬「鄭重道歉聲明啟事」後,先後帶回給予許瑛玲閱覽內容,並於「鄭重道歉聲明啟事」中「道歉人」欄位,署名「許氏家族」,而交付侯柏州。
二、案經許瑛玲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採為判決基礎之傳聞證據,業經本院於調查證據時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而檢察官、被告侯柏州(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時俱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之作成並非違法取得,又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形,認援為判決之基礎尚屬正當,爰依上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其擔任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查報員,負責鳳山區違章建築查報取締工作,及因母親參與高雄市前鎮區鎮榮里里長選舉未當選,認告訴人許瑛玲於選舉前對外造謠,以電話向許哲毓稱:別講那麼多,你看他要不要來,不然禮拜一公文就要寄出去了,檢舉書函要寄出去了、不然你們就去別處住好了」、我跟你說拆下去這不是50萬100萬可以解決的喔、你叫你姐姐過來,你叫他別再閃了,我忍他很久了、好險你現在在台灣,否則你從大陸回來後,你們房子都沒得住了,你把人押來這裡,我要叫他去找黃士誠,叫他當面對質,我要叫你姐姐給我辦洗門風,你家是沒人被檢舉,阿現在就是說如果被人檢舉他就無法擋、檢舉這種東西,我遇到過立委家被動到阿,你聽得懂我意思嗎?一旦見報就是死,一旦見報連總統候選人也是死等語,嗣由許哲毓在高雄市○○區○○街0之0號住處於侯柏州面前草擬「鄭重道歉聲明啟事」等情,固供認不諱,惟否認有強制犯行,辯稱:因告訴人許瑛玲在選舉期間有到處說,我們家侵占他家房產的事情,後來中華電信公司於104年7月10日下午4時許辦理電箱的會勘,過程又有人再次喧嘩說,我們家的房子都是向告訴人侵占的,我父、母親向我哭訴,我才打電話給許哲毓,要協調當初買賣○○街0之0號房產的事宜,並要他通知告訴人出面解決,因為告訴人許瑛玲避不見面,所以我只好拜託他弟弟,公文是要檢舉他家違建的公文,跟他說拆下去不是50萬100萬可以解決的事,因為告訴人許瑛玲要求我將鎮榮街1之2號的房屋以150萬元賣回去給她,但我們已經花了許多錢裝潢,告訴人許瑛玲要我們將房子回復原狀,但是我們不可能將裝潢送給她,所以我打電話給許哲毓,要他姐姐出面解決,洗門風一語是告訴人許瑛玲的丈夫李昆記提出來的,道歉啟示是由許哲毓草擬,伊再依照他草擬的內容,以電腦打字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於104年7月11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向證人許哲毓稱:
「別講那麼多,你看他要不要來,不然禮拜一公文就要寄出去了,檢舉書函要寄出去了」、「不然你們就去別處住好了」、「我跟你說拆下去這不是50萬100萬可以解決的喔」、「你叫你姐姐過來,你叫他別再閃了,我忍他很久了」、「好險你現在在台灣,否則你從大陸回來後,你們房子都沒得住了。我跟你說真的」、「我跟你講,你把人押來這裡,我要叫他去找黃士誠,叫他當面對質,我要叫你姐姐給我辦洗門風,看怎麼解決,不然真的沒完,我跟你講,我之前就給你拜託了,你沒給我做到,我也沒怪你,這樣完,我也沒找你算帳」等語;繼之於104年7月18日晚上8時許,復撥打電話向證人許哲毓稱:「你跟許瑛玲說…目前你家是沒人被檢舉,阿現在就是說如果被人檢舉他就無法擋」、「檢舉這種東西,我遇到過立委家被動到阿,你聽得懂我意思嗎?一旦見報就是死,一旦見報連總統候選人也是死,總統候選人我也曾拆過,所以不要太囂張,你懂我意思嗎?」等語,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供承不諱(見原審卷第22頁、他字卷第16頁),核與證人許哲毓於偵訊及原審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續卷第23至28頁,原審易字卷第60頁反面至第64頁反面),並有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話錄音內容在卷可稽(見原審易字卷第20頁至第26頁反面),此部分事實,應堪採認。
㈡被告有依許哲毓草擬道歉啟示以電腦重新撰寫「鄭重道歉聲
明啟示」,其內容為:「有關高雄市○○區○○里○○街○號、0之0號、0之0號、0之0號之建物產權,係屬侯澄三、陳金玉向許桐源(冬瓜)及其妻施娟與女兒許瑛玲購買,確有買賣契約合法轉讓,並已付款完畢,絕無有向許家強行侵占產權之情事,因本事件於民國103年里長選舉期問遭有心人士惡意抹黑造謠,導致侯澄三、陳金玉大善人名譽受損,影響選舉結果而敗選,許家深感萬分抱歉今日公開登報道歉乙事,懇請前里長侯澄三及夫人陳金玉能大量原諒,不再追究。爾後,如本事件再遭有心人士刻意造謠、滋事,許家將挺身而出,依法追究,絕不寬貸,全力捍衛侯澄三、陳金玉大善人清白,以正視聽。道歉人:許氏家族」等語之事實,除經被告自承在卷外(見他字卷第17頁),並有道歉草稿及電腦打字版道歉啟事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5頁、本院卷第40頁),復經證人許哲毓於偵查及原審證述在卷(見他字卷第17頁、原審卷第62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查
結果,該局覆稱:主旨:有關本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辦理高雄市○○區○○路000之0號涉及違建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9月14日雄檢欽水(營)104交查1259字第78443號函辦理。二、旨揭地點當時(102年11月一103年1月)空地新建違建且未編釘門牌,查報時登記違建地址為「○○路000號旁(地號:瑞南段788號部分)」,本局於102年11月12日以高市工違鎮字第1415號處分書查報在案,並於102年12月4日業主自行破壞拆除結案,續因該建物拆後重建,故於103年1月16日以高市工違鎮字第1013號處分書查報在案,並於103年1月24日派工拆除屋頂,鋼骨橫樑柱部分(附件1,附件2)。三、另本局所屬職員侯柏州當時(102年11月-103年1月)任職任本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查報組,承辦○○區違建查報取締工作,其無權決定其他行政區違建之查報,有該局104年11月2日高市工務隊字第10470797800號函及所檢送102年11月12日高市工違鎮字第1415號、103年1月16日高市工違鎮字第1013號受處分人許芝瑋(按係告訴人許瑛玲之妹妹)新違章建築處分書稿暨照片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49-52頁),該違章建築處分書稿內並說明上開建物係不能補辦手續之實質違章建築,依法得強制拆除等語。是上開建物確係違章建築且係拆後重建之建築物,而被告並非高雄市○○區違建報員之事實,均堪認定。
㈣證人林宛蓉於原審固證稱:104年7月10日下午約4時許,我
跟中華電信人員、侯柏州的父母親即侯澄三、陳金玉及里長黃士誠在現場會勘,因為中華電信的基座妨害到市民的安全,有市民反映,侯澄三也有反映,我就請中華電信的人員來會勘,我到現場發現怎麼那麼多人,有些人我認識,有些人不認識,還沒有會勘就有人跟我講侯澄三、侯柏州全家侵占人家的房子,講得很不好聽,有的把我拉到旁邊,有的當場在罵,我問侯澄三及陳金玉怎麼這樣子,侯澄三及陳金玉回去有跟侯柏州講,隔日7 月11日下午4 時到6 時是我的服務時間,侯柏州拿他的買賣契約相關內容到我服務處跟我講,說事情不是侵占,真的有買賣。當天晚上侯柏州打電話給我,說要請當事人來說明這件事情,侯柏州就請許哲毓跟我通電話,通電話我發現許哲毓口氣很好,也很和善想把事情說好,他說他姐姐長舌婦之類的,這個事情是誤會,很抱歉,在我的印象中與當天會勘時的吵鬧狀況不同。我馬上就去侯澄三的家,許哲毓在場,侯澄三夫婦及侯柏州也在場。過程中許哲毓說很抱歉,他姐姐是長舌婦,還有一些對他姐姐不利的話,說他姐姐亂講,對他姐姐很頭痛,說這次讓陳金玉落選很抱歉,以後要幫陳金玉站台,拉布條,願意寫道歉啟事之類的,在寫的過程我不在場,我要走的時候覺得氣氛很好,很和悅,我就想說事情讓他們處理,就離開了,許哲毓有說他要主動站台、拉布條,並且也願意做任何的配合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52頁反面至第54頁)。證人侯澄三亦證稱:在選舉前,有人造謠我們家侵占許瑛玲父親財產的事情,選完之後還聽到有人說這件事,於104 年7 月11日中華電信會勘完後的隔天,許哲毓有來我家,表明他要向我跟我太太表示歉意,在選舉期間造成我們的困擾,說要來寫一張鄭重道歉啟示登報,登報以後把報紙剪起來放大,一張貼在我家門口,還要拉紅布條對我家表示歉意,並表示下次我太太要選舉,要來幫我家站台、洗門風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54頁反面、第55頁);證人陳金玉證稱:104 年7 月10日中華電信會勘時,有很多人在場,說我們的房子是給人家強佔的、偷賣的,很多人這樣講,林宛蓉就問我們為什麼會這樣?這麼多人這樣說得亂七八糟,我說不是這樣子,林宛蓉回去之後打電話給侯澄三,侯澄三說不是這回事,當天晚上我跟被告講這件事,被告就拿我家的土地所有權狀給林宛蓉看,林宛蓉看了之後說土地是買的,為什麼會說這些話?隔日7 月11日晚上許哲毓來我家,我們也請林宛蓉來跟許哲毓講,當天氣氛融洽,許哲毓說是我們用錢向他們家買的,那些人都是亂講的,許哲毓說改天再來寫道歉啟事,還說他姐姐大嘴巴,亂講話,說下次我選舉時,要幫我站台,並在我家門口拉紅布條,還我們清白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當足以證明本件確係起於選舉恩怨,且有人散布及誣指被告家族侵占他人房屋等不實事項。然如前揭㈠所述,被告確有對證人許哲毓稱:你看她要不要來,不然禮拜一公文就要寄出去了,檢舉書函要寄出去了、不然你們就去別處住好了、我跟你說拆下去這不是50萬100萬可以解決、你叫你姐姐過來,你叫他別再閃了,我忍他很久了、我跟你講,你把人押來這裡…我要叫你姐姐給我辦洗門風,看怎麼解決,不然真的沒完;你跟許瑛玲說…目前你家是沒人被檢舉,阿現在就是說如果被人檢舉他就無法擋、檢舉這種東西,我遇到過立委家被動到阿,你聽得懂我意思嗎?一旦見報就是死,一旦見報連總統候選人也是死,總統候選人我也曾拆過,所以不要太囂張,你懂我意思嗎等語,以言語表示欲檢舉告訴人許瑛玲家族所有房屋係違章,使渠等之房屋受有不利益,進而要求告訴人許瑛玲前往被告住處書寫道歉啟事,亦屬不爭之事實,因此上開證人林宛蓉等人所證,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按恐嚇之性質,不以違法為必要,雖屬合法之事,若以恐嚇
要挾,仍無礙於恐嚇之本質(最高法院76台上字第7178號判決意旨參照)。告訴人許瑛玲之妹所有上開建物係違章建築,任何人本得向主管機關舉發拆除,亦即檢舉違章建築,促使主管機關發動職權為拆除之行為,並非違法行為,然如前所述,被告係因選舉恩怨,家族遭誣指侵占他人房屋,未循正當法律途徑救濟,擅自以電話告知許哲毓,要求許哲毓將告訴人許瑛玲強押至被告住處,書立道歉啟事、洗門風等以達自力救濟之為法所不許之行為,具體言之,被告係以將向主管機關寄出檢舉信函,檢舉許芝瑋之建物係違章,使其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而要挾,自力使告訴人許瑛玲書立道歉聲啟事之無義務之事,依上開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自難謂適法。
㈥證人許哲毓證稱:104 年7 月11日上午9 、10時許,被告有
打電話給我,他非常生氣,覺得自己家裡受到很大的污辱,叫我一定要給他洗門風之類的,我想可能要去瞭解一下;當天晚上我就去被告家,去瞭解○○街0之0號買賣的事情,當晚我們在那裡泡茶,談的內容態度都很和氣,我問他要怎麼處理,他跟我說要洗門風、要澄清,我說你們要洗門風,看是要登道歉啟事還是怎樣,因為我想要息事寧人,道歉啟事是我寫的,被告在旁邊說要怎麼寫,並沒有對我強暴,但是我是受到我家違章建築被拆除的壓力才寫的,但我回去後,許瑛玲不同意該道歉啟事內容,說我沒有經過她的同意怎麼可以亂寫東西。我就跟被告說我姐姐不同意,被告說如果許瑛玲要修改什麼部分,他可以改到雙方都能接受的範圍,我有把被告說可以雙方一起修改到都可以接受的範圍為止的話,轉告給許瑛玲,但許瑛玲不同意,本案從頭到尾,都是我在被告及許瑛玲之間充當協調的角色,處理上開事情等語(見原審卷第60頁反面至第64頁反面),亦足徵告訴人許瑛玲及許哲毓係恐因房屋遭受不利益處分之心生畏懼下為上開道歉啟事之草擬,而非在自由意志下心甘情願為之。
㈦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以擬向主管機關檢舉告訴人許瑛玲家族房屋係違章建築使其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迫使告訴人許瑛玲道歉部分,係犯刑法第305條之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罪;就以脅迫之方式迫使書立道歉書部分,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其恐嚇危害安全之抽象危險行為,應為其後具體危害強制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第134條前段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須以其故意犯罪係利用其職務上所享有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要件,如犯人雖為公務員,但其犯罪並非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為之者,即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666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6222號判決參照)。
如上所述,本件被告於行為時雖任職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查報組,但所承辦○○區違建查報取締工作,其無權決定其他行政區違建之查報,則高雄市前鎮區之違建查報並非其職務,自難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四、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後雖否認犯行,然就案發經過及客觀之事實均大致坦承不諱,前無犯罪之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犯罪所使用之不法手段情節尚非極端嚴重,案發之動機,對告訴人所造成之精神上之痛苦,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婚姻狀況、收入等(見本院卷第178頁背面)一切情事,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法 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附表一:(104年7月11日錄音譯文)┌─────────────────────────────┐│ (以下侯柏州稱侯,許哲毓稱許) ││侯:喂,大哥你好。 ││許:我剛剛有跟我姐問,她說這個事情應該跟她沒有關係吧! ││侯:你叫她來就對了,不用說那麼多,你看她要不要來,不然星 ││ 期一公文就要寄出去了!人家前一些時間就要寄出去了。 ││許:她說是不是移電箱的糾紛?她說跟她有什麼關係? ││侯:她都知道,她都知道,她都知道,你叫她來!我都沒說,既 ││ 然她都知道,你叫她來,你叫她來!眾人前面說我佔你們的 ││ 土地,說都是你們說的,現在還在講。 ││許:現在事情過那麼久了。 ││侯:反正你也有看到。 ││許:應該事情都過那麼久了,里長伯也是付了150萬給我們,怎 ││ 麼會… ││侯:人家說你們說的,說我跟你們硬ㄠ的。(01:09) ││許:你們有合約書,有代書辦的,人家那是能怎麼凹啦! ││侯:現在我要拿給他們看他們要看嗎?他們要相信嗎?他們說是 ││ 你們說的。有需要這樣嗎? ││許:我跟你說啦,州董,你先不要在氣頭上,我先側面瞭解一下 ││ 。 ││侯:你叫她來啦,我要跟她對質!我現在就是要找她跟黃士誠, ││ 還有幾個有生過話的,對質,看是不是真的。她要是敢講, ││ 我們也有和解書,我就要告她公然侮辱,公然誹謗,不然你 ││ 們那邊的房子都不要住,去別邊住好了。 ││(01:47) ││許:我知道,你先息怒一下,就是說… ││侯:我跟你說「我如果拆下去,這不是50萬、100 萬能解決的喔 ││!」 ││(01:52) ││許:我是說,當時,看在場有什麼人,我可能要去解釋一下… ││侯:你叫她來啦!我重點是要對質,沒有什麼要求,最簡單是辦 ││ 一個洗門風,看要怎麼解決。(02:15) ││許:她是在里辦公處那邊講的嘛!還是在外面講的? ││侯:你說誰?對方嗎? ││許:我說黃士誠啦! ││侯:就是在電箱那裡講的, ││許:你看在那邊亂喊的是在哪…. ││侯:在那邊喊,眾人也都在喊,說你姐姐講的。 ││許:在什麼地方? ││侯:在電箱那裡,昨天辦(聽不清楚),在電箱那裡,因為我不 ││ 在。就在1之3號外面不是有個電箱,台電的,黃士誠不是堅 ││ 持中華電信要放置在那裡,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硬要放置 ││ ,我們當里長已經很犧牲了。 ││許:不是,你們那邊整個都已經買完了,為什麼要放置什麼怎麼 ││ 可以亂…你沒有也要….(兩人講話重疊,聽不清楚) ││侯:黃士誠他就是故意的,他就是故意的,他就說我們家很惡質 ││ ,整排都給人家佔著,所以故意要放那邊,你有他辦法? ││許:故意要放那裡? ││侯:他故意的。 ││許:是放到哪裡?是放在娃娃機的旁邊? ││侯:電箱的旁邊,1之3號旁邊不是有個台電電箱,十幾萬伏特的 ││ ,那個電壓的嗎?他旁邊已經挖好一個基礎,準備要放上去 ││ 了。 ││許:那他等於是圖利那個中華電信嘛! ││侯:不是圖利啦,因為你當里長的,本身要去溝通協調那個里內 ││ 嫌惡設施要怎麼放置,我們當里長,我們都不敢把電箱放在 ││ 別人的門口,我都放在我家這裡,你竟然做里長,不到七個 ││ 月,你就把他放在我這裡,(兩人講話重疊,聽不清楚) ││許:阿電箱他為何不自己放在他門口? ││侯:他說里長有權利說放哪就放哪,我做20年,我都不敢。 ││許:沒啦!這樣就不對了阿.. ││侯:重點是,第一,他會勘也沒有會勘,他就把基礎都做下去了 ││ 。 ││許:你這個必須要立即制止。 ││侯:我知道啦,我現在意思是說,衍生第二、第三個問題,就是 ││ 你姐姐,其實我每天都有聽到…. ││許:你們都有合約書啦!不然去代書那裡調資料? ││侯:我知道啦,我問你啦,我要做一個布條,設一個廣告帆布, ││ 貼在我家門口給大家看嗎?一直生話無止盡,已經傳到別里 ││ 又傳回來,又生話,越來越誇張。我問你,整個鎮興路兩側 ││ 哪邊不是國財政局的地?大家都嘛佔著,又不是我給你們佔 ││ 著。 ││許:你不要說黃士誠…. ││侯:我現在聽不到你的聲音。 ││許:你這樣聽得到嗎? ││侯:我有,你說大聲一點。你現在在鎮興路那裡對不對? ││許:沒有,我沒有在鎮興路那裡,我在85大樓。 ││侯:你叫你姐姐趕快過來,叫她不要再閃了,我已經忍耐很久了 ││ 。 ││(05:06) ││許:可能要晚一點,因為她現在在做生意。我剛剛有跟她講了。 ││侯:你看她一天賺多少我補給她啦! ││許:我剛剛給她質問啦,說妳是不是又在那生話? ││侯:不是剛剛,她可能是之前講的啦!講不完講不停啦!講不完 ││ 講不停就… ││許:她剛剛跟我講她在那個…我有跟她講,這事情已經結束了, ││ 妳不要又在那裡..說難聽一點,人家選上里長,對妳也沒有 ││ 什麼好處。 ││侯:當然阿! ││許:黃士誠當了里長,他會提拔妳當鄰長嗎?對不對! ││侯:對阿! ││許:所以我剛剛也有跟她講,妳50幾歲的人了,你這事情這樣, ││ 大家是鄰居,大家好頭好尾(台語),人家的東西,在代書 ││ 那裡買,錢也付給妳,你自己平常在那裡算,妳現在還有什 ││ 麼牢騷?人家的政治糾紛,跟我們沒有關係嘛!你去跟人家 ││ 搞這淌渾水幹嘛? ││(06:19) ││侯:我跟你講話沒有代溝啦!但是你姐姐真的很誇張! ││許:我等一下過去給她了解一下。 ││侯:我跟你說,你把人押到這裡來啦!我要叫她去找黃士誠,要 ││ 叫她一起對質,我要叫你姐姐辦洗門風,看要怎麼解決,真 ││ 的沒完沒了。我跟你說好了,算之前我就有跟你拜託了,你 ││ 沒有幫我做到,我也不怪你,這之後我也沒有找你算帳,第 ││ 三,你現在又再給我加這個,是怎樣? ││(06:53) ││許:我跟你講,我姊夫,他ok,他過去沒有問題,但我姐… ││侯:我現在重點是,人家現在都針對你們許瑛玲啦!名字都嗆出 ││ 來了! ││許:你是說黃士誠? ││侯:不然咧? ││許:黃士誠他有了解代書嗎?有需要我去代書調複印件給他看? ││ (聽不清楚) ││ 說難聽一點,也還沒有死阿!對不對? ││侯:我知道啦!現在意思是,資料我們這邊都有,誰要來看都可 ││ 以,現在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挺我的人絕對看抓狂 ││ 嘛!不挺我的人,我拿給他看,他絕對看都不要看,絕對說 ││ 你們怎樣又怎樣,絕對給人家用硬押的怎樣,人家不會想說 ││ 當初你爸怎麼欺負我爸的?我家這間房子怎麼被你們拐去? ││ 是不是,我要說這些給人家聽嗎?你爸就回去了,黃士誠他 ││ 爸也回去了,是要找誰對質?都隨便人家講的,人家也不相 ││ 信。當初是我們這間房子要買,印章都放在黃士誠他爸那裡 ││ ,給我們胎權(即抵押)。 ││許:我認同,就是黃士誠,我們找個時間,大家對質。 ││侯:是不是。 ││許:不要大家在那裡生話,你知道我意思。 ││侯:是阿! ││許:我來協調一下,我等一下會過去我姐那裡,了解一下,我跟 ││ 她講妳最近是不是… ││侯:你跟她講我真的很抓狂,有可能不是最近,可能是之前,人 ││ 家就一直傳傳到現在,昨天剛好那個場合。 ││許:但是如果她選舉之前講的,她最近都沒有講了,還是… ││侯:不管,現在算她的業障,現在算她的帳,我絕對要找她的, ││ 不然我問你,我們出去要怎麼面對眾人?她現在講一句話出 ││ 去,人家就放送了,大家一百個這樣講出去,我問你我要怎 ││ 麼止住?我要從哪裡開始止?當然從你們這邊開始止。是不 ││ 是? ││許:這個她要澄清啦!因為現在沒有澄清的話… ││侯:你跟你姐姐講,你們有在拜神,錢再多你們都敢捐了,你不 ││ 知道別人把你的話傳出去,她業障多一件嗎?你們都不怕死 ││ 嗎?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你一個橋做好,人家走過,你的 ││ 功德就多一件,你把一條路挖一個洞,人家摔倒一次,算你 ││ 一件業障。你說給她聽啦!看她有沒有感受。她說一句話出 ││ 去,給我們中傷,她就多一件業障。你看她怎麼死的。搞不 ││ 好她沒事,你們卻有事,這整排都有事,這不是因果嗎?是 ││ 不是,說神明的事我也很會說啊! ││(09:46) ││許:我講實在,這個事情,不應該在這個時候再去發生。 ││侯:你看她怎麼樣啦!我晚上有事情要出去,叫她快… ││許:這已經非常久的時間了,將近快一年,我是覺得… ││侯:七、八個月了,八個月了。 ││許:阿黃士誠,其實黃士誠等於拿不到什麼東西去攻擊,你知道 ││ 嗎?他老是拿冬瓜這件事,我感覺我也是很冤枉,你知道我 ││ 意思嗎? ││侯:但是我跟你講,他用你爸爸的名字,是什麼事情在跟我們講 ││ ,對你們的先人也不好啦! ││許:對阿,你也是跟他講一句話。阿你除了冬瓜這件事情外,你 ││ 沒有別的事情可以講嗎? ││侯:對阿,他就是沒有別的可以講,但是就有別人聽見。 ││許:他幾乎沒有別的事情可以講,現在動不動就講冬瓜怎樣,講 ││ 難聽一點,人家冬瓜這邊和我們做買賣,大家錢拿著,許皓 ││ 翔(現更名為許芝瑋)這個人難道那麼好處理嗎? ││侯:我知道啦,現在重點是.. ││許:到最後人家要遷走也是歡歡喜喜,說難聽一點,你難道只有 ││ 這件事情能講嗎? ││侯:現在就是你姐姐被人家賣了還幫人家算錢啦!所以現在人家 ││ 說一句話了,說你姐姐都是這樣講的。 ││許:我今天也問我姐姐一句話,說黃士誠是有給你好處嗎?是有 ││ 拿錢給你嗎?她說沒有,對阿,他也沒錢給你,也沒有什麼 ││ 東西給你,你貼著他的屁股幹嘛?我也是問她,她就安靜。 ││侯:而且人家把你姐姐傳line到我們里民,放送出去,我有看過 ││ 。可是那時候我真的想說選完就算了,我以為我們凍蒜了, ││ 結果誰知道翻盤了。這個叫公然造謠ㄋ! ││許:你如果說這幾天她是為了電箱的事情。 ││侯:我聽不到你的聲音。 ││許:又還翻這個舊帳,給你誹謗,我覺得他這樣就…阿那黃士誠 ││ 我就不能原諒他了,你知道嗎?我就覺得他這個人就… ││侯:就利用你們阿! ││許:你已經選上里長了,已經得逞了,你已經達到你的目的了, ││ 說難聽一點,你還拉冬瓜還有里長伯這邊,結這個怨,你幹 ││ 嘛? ││侯:你知道昨天多誇張嗎?昨天黃士誠那邊的人,他們就說我佔 ││ 你們的地,說我們以後會…就詛咒我們就是了。我說不然來 ││ 發誓,我有佔你們的地嗎?他們就說好啊,就來發誓,他們 ││ 那邊全部發誓ㄋ! ││許:你跟他們說不用問我,去問橋下那位代書,你看許瑛玲來這 ││ 裡拿錢的時候,笑頭笑面,還在那邊算,怕拿到假的。你去 ││ 問那個代書看是不是真的。 ││(12:55) ││侯:昨天那個氛圍,在場的人,都跟我爸媽互嗆,都發誓,我們 ││ 發誓都不算,別人發誓都有,那現在神明不就很忙整天看你 ││ 們發誓就好? ││許:如果黃士誠今天又,等於說他選上里長就好,又把我們拖下 ││ 去,我真的要找黃士誠,這個跟你就沒有關係了,你知道我 ││ 意思。 ││侯:我笑你絕對不敢去啦! ││許:我為什麼要找他的意思就是,你今天選上里長,你不管用什 ││ 麼手段我不管,賄選或幹嘛那是你家的事,你選上了,你要 ││ 遷電箱還幹嘛,跟我們有什麼關係?鎮榮里跟我們○○里有 ││ 什麼關係?你現在又再說侯里長那裡跟我們這裡以前怎樣又 ││ 怎樣…人家那邊買賣了(兩人說話重疊聽不清楚) ││侯:說真的,干他們什麼屁事啦! ││許:很多事情你就不要在那邊一直重複,你還在放送,人家柏州 ││ 現在很生氣。因為,我們說實在,人家是差你幾票啦!你如 ││ 果說這個情形,真的,我可能要過去黃士誠那邊了解一下。 ││侯:我希望你們來啦!我要找你姐發洩一下,我不會給她怎樣, ││ 你叫她放心啦!但是個人的業障個人擔,她做過的事情她要 ││ 負責任。你知道我意思嗎?她確實有造謠,她確實有發line ││ 簡訊給黃士誠,黃士誠也確實把她的line傳全里。 ││(14:42) ││許:我常常跟你講,我是懷疑說,她以前確實有講一些亂七八糟 ││ 的話,我認為那個時候在選舉,可能氣頭上,可能… ││侯:沒錯阿,我現在這樣跟你講好了,我現在姑且相信,他選完 ││ 之後沒有跟你姐姐任何聯繫啦!可是我現在要去消毒已經沒 ││ 有辦法了,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許:那些人… ││侯:比較知己的,你知道嗎有很多伯父伯母在說,你怎麼給人家 ││ 佔房子佔那麼多?我資料拿給他們看後抓狂,說你們拿到錢 ││ 後還要說這種話出去?原本是不信任我們,後來是賭爛你們 ││ 呢! ││許:不可能發生這種事情,就是說,你如果說在選舉的那個時候 ││ ,確實許瑛玲可能那個時候,可能因為,也有跟你吵架嘛! ││ 這個都是事實,這個也都沒關係。 ││侯:接下來我要跟你說重點。 ││許:現在大家說好了,但是我覺得黃士誠他現在又找這個藉口, ││ 去挑起這個爭端,又挑起這個戰爭,我覺得,黃士誠他人真 ││ 的就很沒品了。 ││侯:真的很沒品阿! ││許:你現在已經是里長了,你已經得逞了,到時候有什麼,說難 ││ 聽一點,有一些好處、回扣,這個跟我們百姓都沒有關係, ││ 我們也不想管,還是說什麼回饋金,我們都不想管那個,就 ││ 現在你就安靜的吃就好。那你現在又去挑起冬瓜和舊里長、 ││ 侯里長這邊的情結,你挑起那個就沒有意思了,你就沒有一 ││ 個里長的度量了,對不對,你里長就已經選上了就好了,你 ││ 還在那邊說什麼幹嘛?你電箱你要怎麼移,你要怎麼放,那 ││ 你的事情,你和冬瓜有什麼關係?你知道意思嗎? ││侯:我簡單講,現在傷害已經造成了,我現在等這個亡羊補牢啦 ││ !現在你如果不挺我,我就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了。 ││(17:09) ││許:柏州,我跟你講,你看他跟什麼人說的,約個時間,去里長 ││ 伯那邊泡個茶。 ││侯:好,沒關係,你叫他約。 ││許:你把那個書面copy,我來解釋。 ││侯:我跟你說啦,這叫做造謠。(兩人講話重疊,聽不清楚)我 ││ 現在想說,造謠這種事情,他已經講出去了嘛!他講個兩個 ││ 、三個聽,兩個、三個、四個、五個聽。 ││許:柏州,我跟你說那個造謠,那個口業,都是在選舉那個階段 ││ 的東西,我現在就是說,我是覺得啦,你現在去跟黃士誠講 ││ ,黃士誠一定是要找東西去攻擊你嘛! ││侯:對阿! ││許:我現在意思就是,你看昨天有什麼人在場,包括鄰長還是什 ││ 麼的,那都沒關係,我們找一個時間,看是今天晚是還是明 ││ 天都沒關係,就是說我們去你那邊坐,我也會跟他講,沒錯 ││ ,之前我姐和里長伯這邊有互告,人家說相罵是沒話,打架 ││ 是沒力… ││侯:我跟你說,現在重點是你姐姐要出來闢謠啦!你姐姐是兇手 ││ ,跟你沒關係,我只是透過你這個橋樑去找這個兇手出來, ││ 你這個兇手讓我找不到,我真的沒辦法只好懸賞了。 ││(18:47) ││許:我跟你講,我會過去跟她講。因為我很忙,那是因為我現在 ││ 回來臺灣,有時候又過去大陸,說難聽一點… ││侯:好家在你現在還在臺灣,你如果今天大陸回來,你那邊房子 ││ 都沒得住了,我跟你說真的。 ││(19:10) ││許:不是,我有跟她講。 ││侯:我真的被激到,真的很生氣! ││許:不是,我有跟我姐講,我們這本身就是違章的東西,妳也知 ││ 道對嗎,我們在地方上就是要以和為貴,我們現在還沒有跟 ││ 市政府買嘛,所以說很多事情以和為貴,人家里長與里長之 ││ 間的爭紛或是怎麼樣,我們不要去插這個渾水,重點我要給 ││ 她了解的就是說,你柏州那裡一些,可能是之前說的氣話, ││ 什麼亂七八糟的話,你如果選舉的時候說,反正因為已經選 ││ 完了,我們就不要再說了。如果事後妳又還沒完,妳這樣就 ││ 不對了。因為說難聽一點,妳這樣就變得屬於好像有誹謗的 ││ 嫌疑,你知道意思嗎? ││(20:16) ││侯:我現在兩個部分,第一她可能選舉前她絕對是有講。 ││許:柏州,我們說坦白的,選舉前她可能… ││侯:大聲一點。 ││許:你知道她屬於長舌婦,你知道嗎?女人嘛… ││侯:大聲一點,我聽不到你的聲音。大聲一點! ││許:有沒有聽到? ││侯:你電話怎麼這樣?你是拿旁邊嗎?你現在在忙嗎?你現在在 ││ 忙,你叫你姐姐來,見面再說啦! ││許:好,我跟你說,我晚一點再跟你打電話阿! ││侯:把你姐姐押來啦!(20:52) ││許:不要講的那麼難聽啦! ││侯:你幫我轉達,說把她押來!不然看怎麼樣,我不會過去找你 ││ ,叫她自己來找我啦!好不?謝謝! ││(21:06錄音結束) │└─────────────────────────────┘
附表二:(104年7月18錄音譯文)┌─────────────────────────────┐│(以下侯柏州稱侯,許哲毓稱許) ││侯:有在忙嗎? ││許:沒有。 ││侯:我跟你報告一下。 ││許:好。你跟我說。 ││侯:我先跟你講。 ││許:好,你先跟我講,沒關係。 ││侯:我先講是不是?跟許瑛玲說,說上次發生的時候他是拜託許 ││ 崑源啦,許崑源那時候是議會議長,當紅的時候,因為那時 ││ 候國民黨是有過半啦,那時候都擋不住,阿你想,現在找一 ││ 個吳銘賜,你覺得有可能跳下來擋所有事情嗎?這是第一點 ││ 啦,第二點是說,目前你家是沒人被檢舉,阿現在就是用離 ││ 間計的方式,說如果被人檢舉他就無法擋,但是話又講回來 ││ ,真的有人要檢舉,他也擋不了。你聽懂我意思嗎? ││(00:59) ││許:對啦!公權力呀! ││侯:也不是只有公權力出問題啦,剛好遇到有人會檢舉啦,對不 ││ 對,你遇到不會檢舉的,當然是打不到痛點啦!現在如果真 ││ 的一旦檢舉下去,可能不是只有違建隊出馬而已。所以希望 ││ 你跟你姊姊許瑛玲說,說不可以期望黃士誠有辦法給她處理 ││ 所有事情啦,一個小小里長,不可能處理任何事情,第三, ││ 萬一一旦事情見報之後我跟你說,就開始切割了啦。 ││(01:40) ││許:對啦! ││侯:是不是! ││許:她現在,就是昨天嘛,林國正他過去黃士誠那裡,然後三四 ││ 個人,那個時候林國正就給黃士誠贊聲說,他算是當著一些 ││ 人的面前說,誰敢動到我的里長,還是他怎麼樣,就是跟他 ││ 為敵啦!意思就是說他絕對不會甘休啦!阿那個時候好像那 ││ 個黃啟修,這個我是聽我哥講的! ││侯:沒有關係沒有關係。 ││(02:28) ││許:我人不在那裡,你知道齁!黃啟修他在旁邊就說,如果他那 ││ 邊里長的房子如果被拆到的話,他現在已經知道我們那間房 ││ 子已經賣你們了,而且都辦過戶了,他說那間的屋頂整個都 ││ 要拉起來。 ││侯:沒關係,我們就跟他換,他用空的跟我們換屋,我沒差,我 ││ 跟你講,我們已經有做最壞的打算! ││許:他說那娃娃機,也準備要退租了。 ││侯:對。沒關係啦,我跟你講,現在的趨勢就是這樣,如果我現 ││ 在軟弱了(台語),你就會越囂張,我們已經有做好心理準 ││ 備了,我們現在不做里長不怕人家講。 ││(03:27) ││許:也沒有什麼負擔啦! ││侯: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對阿,我們可以放手一搏嘛! ││許:你也不怕人家攻擊了,我也不是里長了,我是一般的百姓了 ││ 。 ││侯:是阿,如果你里長的房子被人家拆,那真的很丟臉。 ││許:沒啦,他現在就是這樣的話,他現在怕面子掛不住。 ││侯:沒關係,我就是要讓他面子掛不住。 ││許:林國正的意思是說,當著大家的面說,說各位,這里長都是 ││ 自己的,這要是真的說那邊,說這房子阿什麼有人檢舉還是 ││ 什麼,還是說去動到,就是跟我林國正過不去。 ││(04:11) ││侯:跟你說啦,林國正齁,明年他就不做立委了,而且也不是議 ││ 員了,他撐不過明年啦,他不用多囂張,這是第一點,我跟 ││ 你說眉角,第二點是在於說,檢舉這種東西,我也處理過立 ││ 委家被動到阿,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你一旦見報就是死, ││ 一旦見報連總統候選人也是死,總統候選人我也曾拆過,所 ││ 以不要太囂張,你聽懂我意思嗎?第三點,你說你支持林國 ││ 正,阿你們門口那兩枝賴瑞隆旗子是插什麼意思? ││(04:50) ││許:我都搞不清楚,我也是覺得很疑惑。 ││侯:(笑聲) ││許:你林國正的票倉,結果門口兩枝賴瑞隆! ││侯:對啦,所以我現在跟你講的重點是說…(05:06錄音結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