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6 年上易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52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5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智仁選任辯護人 謝以涵律師

張齡方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緝字第49號、105 年度易字第165 、166 號、105 年度訴字第

196 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423、11442 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1348、1349、13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事實欄四㈠、㈡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鄭智仁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鄭智仁前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原判決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未扣案價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主文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及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鄭智仁係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3 樓之1 之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瑞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趙宏慶)。鄭智仁自始即無給付全部貨款之真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科瑞帝公司名義,對外化名為「鄭明華」或「湯姆」,並以科瑞帝公司經理自居,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志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志一公司)、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奇公司)、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僼泰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僼泰公司)、至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得公司)等5 家公司(以下統稱為志一等5 家公司)員工佯稱購買如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之物,並交付科瑞帝公司所簽發之支票支付價款,致志一公司等5 家公司不疑有他,以為科瑞帝公司確有給付全部貨款之真意,且於支票發票日屆至即可取得票載之貨款,因而陷於錯誤,分別載運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之物至鄭智仁指定之臺南市下營區麻豆寮45-21 號工廠(下稱麻豆寮工廠)或由鄭智仁派人前往取貨。嗣於民國100 年8 月中旬起,鄭智仁所交付予志一等

5 家公司之前開支票陸續屆發票日集中跳票,另尚未請領之貨款也無從追索,科瑞帝公司亦已人去樓空。嗣鄭智仁再委由不知情之邱志期(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2 年度易字第1131號判決無罪判決確定)佯稱要協商處理債務,終未達成協商,志一公司等5 家公司始知受騙(詐欺金額各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

二、鄭智仁與盧建興、簡佩怡(盧建興、簡佩怡經高雄地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7號判決有罪,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04 年度原上易字第17號駁回上訴,另諭知簡佩怡緩刑確定)、葉文斌(另案偵查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鄭智仁為首,指示盧建興擔任址設臺南市○○區○○路○ 號1 樓之金聚順有限公司(下稱金聚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承租臺南市○○區○○里000 號之廠房(下稱金聚順廠房);由葉文斌擔任址設臺南市○○區○○○街○○○ 號之東浦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東浦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簡佩怡擔任東浦公司採購部員工。鄭智仁自始即無給付全部貨款之真意,先指示盧建興、簡佩怡於附表一編號

6 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詐欺手法,以東浦公司名義向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誠公司)之員工佯稱訂購如附表七所示之鋼筋,致永誠公司不疑有他,以為東浦公司確有給付全部貨款之真意,且可依約取得全部貨款因而陷於錯誤,載運附表七所示鋼筋至簡佩怡指定之東浦公司或金聚順公司廠房,再分別由盧建興、簡佩怡或葉文斌簽收。嗣經永誠公司向東浦公司寄件請求給付貨款,遭郵局以無人收件退回,東浦公司用以支付尾款之支票業已屆期跳票,而東浦公司及金聚順公司廠房亦人去樓空,永誠公司始知受騙,且共計受有新臺幣(下同)497 萬1,794 元貨款未受清償之損失。

三、鄭智仁為香港華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改名為華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華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陳炳坤);林士傑(經高雄地院102 年度易字第1133號判決論罪科刑後未據上訴而確定)則受鄭智仁所僱佣,為華強公司之員工;王慈雅(經高雄地院102 年度易字第1133號判決有罪,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331 號判決確定)係肇升有限公司(下稱肇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原為王火炎,於98年6 月16日變更登記為王慈雅)。緣鄭智仁經友人鄭清吉介紹結識王慈雅,因而知悉肇升公司於98年5 月間因積欠銀行貸款及民間借貸數千萬元,但肇升公司有跳票記錄,無法向銀行貸款,以致財務困窘正圖解決資金缺口,竟與王慈雅及林士傑分為下列犯行:

㈠鄭智仁、王慈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均明知華強公司並無出資併購肇升公司資產之真意,其二人仍於同年5 月4 日簽訂由華強公司出資併購肇升公司資產之虛偽不實之資產轉讓契約(下稱上開資產轉讓契約)、房屋資賃契約,約定肇升公司將所有之廠房永久使用權、設備、存貨等資產,以1,000 萬元之價格讓與華強公司,佯作華強公司擴充廠房,未來將有營業收入,具經營前景,可資為還款來源之擔保。復於同年6 月18日,鄭智仁偕同王慈雅向蔡連博經營之大大當舖借得226 萬5,000 元後,鄭智仁、王慈雅乃共同或分別指示不知情之王志琳(原名王秀蓮)、許玉玲利用該筆借款在肇升公司及華強公司之金融帳戶間來回提領,以製作華強公司支付買賣價金予肇升公司之資金交易紀錄,以此等方式虛構華強公司之營運狀況及資產評價,佯裝具有一定資力之正常營運公司,再向銀行申辦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2 人並約定貸款核撥後各可取得貸得金額二分之一數目,王慈雅亦可以之彌補肇升公司資金缺口。嗣鄭智仁準備華強公司申辦貸款資料分別於同年9 月9 日向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下稱彰化銀行路竹分行);於同年10月4 日向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行(下稱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貸款,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誤認華強公司具有經營實績及實質資產,得以其營業收入及資產為還款來源,而分別於98年10月6 日、98年11月14日核准貸與華強公司1,100 萬元、500 萬元,嗣該2 筆借款屆期均未獲清償,致彼等銀行受有貸款無足額擔保及清償之損害。

㈡肇升公司因前開財務問題而有債務尚未償還,鄭智仁、王慈

雅為免肇升公司之資產於虛構售予華強公司之交易完成前,遭肇升公司之債權人查封。鄭智仁、王慈雅、林士傑均明知林士傑並未貸與肇升公司金錢,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竟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鄭智仁指示王慈雅及林士傑於98年

6 月10日委託不知情之地政士陳明富前往高雄市○○區○○路○○○ 號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即改制前之原高雄縣岡山地政事務所),將肇升公司所有之高雄市岡山區(即改制前之原高雄縣岡山鎮,下均○○○區○○○段○○○ 號建號廠房(即肇升公司廠房)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林士傑,擔保雙方最高上限債權3,000 萬元,使該地政機關所屬之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所執掌之上開土地登記事項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肇升公司之債權人及地政機關對於地籍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鄭智仁基於華強公司與肇升公司簽訂之上開資產轉讓契約內容,主張王慈雅、案外人張金鳳將肇升公司之機器設備轉讓及出售予案外人王照壹所經營之日宇揚有限公司,涉犯刑法侵占、背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對王慈雅、張金鳳及王照壹提起告訴,經王慈雅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上開三㈠、㈡犯行,並表達自願接受裁判,而悉上情。

四、王敬惠係王慈雅之姊,為原址設於高雄市○○區○○街○○號之宏品企業行(業於101 年11月21日經核准停業)之負責人,為商業負責人,亦負責會計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陳麗芬(原名陳綾熒)為王慈雅友人,係址設在高雄市○○區○○路○○○ ○○○號之侑展精密有限公司(下稱侑展公司)負責人李榮欽之配偶,負責侑展公司之財務調度及主辦會計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鄭智仁於結識王慈雅後,乃於98年5 月

4 日前之某日經由王慈雅(所涉幫助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部分,業經高雄地院103 年度訴字第149 號判處罪刑確定)居間介紹而認識王敬惠及陳麗芬,因而知悉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因財務困窘均有向金融機構貸款週轉之需求,惟渠等均因營運情形不佳,無法向金融機構貸款足額資金週轉。鄭智仁自忖有能力變造向金融機構貸款文件以向金融機構貸款,遂與王敬惠、陳麗芬共同為下述㈠、㈡之犯行:

㈠鄭智仁與王敬惠(經高雄地院103 年度訴字第149 號判決有

罪確定)均明知依宏品企業行實際營業銷售額度,其負債比例偏高,尚無法順利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竟為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取得貸款以供資金周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暨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王敬惠於98年6 月間之某日,與鄭智仁相約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處咖啡店見面,將其所保管之宏品企業行已經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下稱:國稅局鳳山分局)完成申報手續,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準公文書之宏品企業行自97年1 月起至98年6 月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收執聯」(下稱:宏品企業行401 申報書收執聯)共9 份(每2 月1 份)、宏品企業行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下稱:宏品企業行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 份,及性質上屬於財務報表之宏品企業行97年度資產負債表(下稱:宏品企業行資產負債表)1 份,交予鄭智仁,再由鄭智仁在不詳處所,就王敬惠所交付宏品企業行上開準公文書及財務報表,以不詳方式予以變造為如附表八之1 、附表八之2 、附表八之3所示情形,藉此方式提高宏品企業行銷售額,使上開準公文書與財務報表呈現與實際營業狀況不符之假象。嗣鄭智仁於約一週後,與王敬惠相約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處咖啡店,將變造完成之資料交予王敬惠,王敬惠旋於98年7 月10日,將鄭智仁所變造如附表八之1 、附表八之2 、附表八之3 等資料持送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交付予不知情之該銀行承辦行員朱昶碩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國稅局鳳山分局對於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及正確性,並使高雄銀行楠梓分行陷於錯誤,誤信宏品企業行之營業狀況良好,而核准貸款700 萬元予王敬惠,並於98年7 月30日、同年8 月17日分別撥款400 萬元、300 萬元至宏品企業行在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王敬惠並於銀行撥款後經鄭智仁要求而交付50萬元予鄭智仁以資酬庸。

㈡鄭智仁與陳麗芬(經高雄地院103 年度訴字第149 號判決有

罪確定)均明知依侑展公司實際營業銷售額度,其負債比例偏高,尚無法順利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竟為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取得貸款以供資金周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暨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陳麗芬於98年6 月間某日,與鄭智仁相約在高雄市某處見面,將其所保管之侑展公司已經向國稅局鳳山分局完成申報手續,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性質上屬準公文書之侑展公司自97年1 月起至98年6 月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收執聯」(下稱侑展公司401 申報書收執聯)收執聯共9 份(每2 月1 份)、侑展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下稱侑展公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 份,及性質上屬於財務報表之侑展公司97年度資產負債表(下稱侑展公司資產負債表)1 份,均交予鄭智仁,再由鄭智仁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予以變造為如附表九之1 、附表九之2 、附表九之3 所示情形,藉此方式提高侑展公司銷售額,使上開準公文書與財務報表呈現與實際營業狀況不符之假象。嗣鄭智仁變造完成後,於98年7 月5 日與陳麗芬相約在高雄銀行楠梓分行門口見面,將變造完成之資料均交付予陳麗芬,陳麗芬遂於同日,將鄭智仁所變造如附表九之1 、附表九之2 、附表九之3 之資料持送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交付予不知情之該銀行承辦行員朱昶碩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國稅局鳳山分局對於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及正確性,並使高雄銀行楠梓分行陷於錯誤,誤信侑展公司之營業狀況良好,而核准貸款

300 萬元,並於98年8 月17日撥款300 萬元至侑展公司在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陳麗芬於銀行撥款後則給付30萬元予鄭智仁以資酬庸。嗣鄭智仁與王慈雅因前開虛偽不實之併購契約衍生財務糾紛,鄭智仁乃以此要脅王敬惠及陳麗芬並偽作告發以示報復,經王敬惠、陳麗芬供出上情,檢察官偵查而悉上情。

五、案經志一等5 家公司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永誠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4號、原審104 年度易緝字第49號案件部分(即事實欄一):

㈠證人許素娟、郭怡勤、楊東仁警詢時之陳述,與其於原審審

理中證述大致相符,而被告及辯護人復否認其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77 頁、卷二第54頁),依上開說明,其等警詢時之陳述既缺乏必要性,應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黃丙丁、李育賢、游曉蘭、陳炳坤警詢、證人呂昆陽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資格(證據能力)之法定要件,亦即法律規定陳述證據可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與該陳述內容所指之事項是否屬實,即該陳述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係指證據之「憑信性」或「證明力」,須由法院調查卷內證據後,加以取捨、認定,乃法院採信、不採信該證據之問題,二者就證據之「價值高低」而言,雖然性質上頗相類似,但證據之證明力係是否為真實問題,而證據資格乃可能信為真實之判斷,尚未至認定事實與否之範疇,其法律上之目的及功能,迥然不同。換言之,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官)之調查筆錄是否具證據資格,並非該筆錄內容所指事項真實與否問題,而是該筆錄實質內容真實性以外,在形式上該筆錄是否具有真實可能性之客觀基礎,可能信為真實,而足可作為證據。法院自應就陳述時之外部附隨環境、狀況或條件等相關事項,例如陳述人之態度,與詢問者之互動關係,筆錄本身記載整體情況(完整或零散、詳細或簡略、對陳述人或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之記載),詢問者之態度與方式是否告知陳述人之權利,有無違法取供等情狀,予以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陳述時之外在、客觀條件均獲確保,形式上類同審判中具結及被告詰問下,真誠如實陳述,客觀上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始得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此與供述證據必須具備「任意性」要件,否則不論其供述內容是否屬實,法律上均不得作為證據,以徹底保障個人之陳述自由,係所有供述證據具證據資格之前提要件,尚有不同。又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2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辯護人爭執證人黃丙丁、李育賢、游曉蘭、陳炳坤警詢、證人呂昆陽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本院卷一第177 頁、卷二第54頁),而其等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性質上固屬傳聞證據,然證人游曉蘭、陳炳坤均未經檢辯雙方聲請到庭詰問,故無從再自他處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而證人黃丙丁、李育賢、呂昆陽雖經原審傳喚到庭接受詰問,惟證人黃丙丁、李育賢於警詢所為之證言,相較於原審審理時之陳述,其先前之陳述詳盡,後於原審審理中陳述較為簡略,且因時隔較久,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證人黃丙丁多稱「時間過那麼久了,我也不記得了」、「那也很久了,我也不記得了」、「我也忘記了」(原審院三卷第190 、193 、195 頁),證人李育賢多稱「有些細節我沒有辦法記得很清楚,因未畢竟有點久」、「我不記得」、「印象有點模糊」、「我沒有辦法記得太多的細節」(原審院三卷第206 、208 、209 頁)等語,此應屬實質內容前後已有不符之情形,證人呂昆陽於原審審判中,就被告是否為科瑞帝公司實際負責人之陳述(原審院四卷第47至69頁),更與其於檢察事務官前所述互有出入,然證人黃丙丁、李育賢、游曉蘭、陳炳坤、呂昆陽前開陳述係員警、檢察事務官依一問一答所製作,並無證據證明制作過程中有何不法或不當之情事,而依筆錄作成之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本院認其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顯非憑空捏造構陷,且因離案發時間甚近,對於案情之記憶當較為深刻清晰,又無來自被告在場之壓力,亦無充裕時間考量斟酌利害關係,再決定如何供述,受外力之干擾程度較低,較有可能為真實之證述,故依上開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各項外部環境觀察,足認證人於警詢、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顯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再者,參酌證人前開審判外陳述均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又具有較可性之情形,參照前揭說明,認證人黃丙丁、李育賢、游曉蘭、陳炳坤警詢、證人呂昆陽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㈢其餘證人林正忠、黃靜宜於警詢時之陳述,雖亦經被告及辯

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77 頁、卷二第54頁),惟均未經本判決採用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論據,自無庸論究其證據能力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除前開所述部分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

本判決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屬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77 頁、卷二第54頁),本院酌該等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該等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2號、原審105 年度易字第165 號案件部分(即事實欄二):

㈠證人盧建興、簡佩怡、駱和裕、鄧松濤於警詢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盧建興、簡佩怡、駱和裕、鄧松濤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均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既於本院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133 頁),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依前揭法條意旨,自不具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共犯盧建興、簡佩怡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證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如不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規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又依同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須與審判中不符(第159 條之2 )或因故無法取得其審判中陳述(第159 條之3 ),而「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 條之2 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 條之3 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另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且因不必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性顯不若具結證言,即與第

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惟衡諸其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陳述,顯然失衡。從而,此未經具結之檢察官偵查中陳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依此,當無僅憑共同被告於審判中已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或有不能傳喚之情形,即得謂其先前(應具結而未具結)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之可言(最高法院10

2 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649 號判決均採同一見解)。經查,本案共同被告盧建興、簡佩怡偵查時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既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一第134 頁),復未具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之「特信性」、「必要性」要件,揆之前揭說明,即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應排除該等供述之證據能力。

㈢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

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一第

177 頁、卷二第5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認為適當,應得為證據。

三、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3號(即原審105 年度易字第166 號案件,事實欄三部分),及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66號(即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196 號,事實欄四部分):

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其中傳聞證據部分,業經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一第177 頁、卷二第54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 項之規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不合法定程序之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適當,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之認定

一、事實欄一部分(即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4號、原審104 年度易緝字第49號)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對外化名為「鄭明華」、「湯姆」,科瑞

帝公司確實有與志一公司等5 家公司交易,其亦有經手科瑞帝公司向旭奇公司、新光公司、僼泰公司、至得公司購買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物之業務,及自100 年8 月中旬起,科瑞帝公司所簽發予志一等5 家公司之支票陸續屆發票日集中跳票,另尚未請領之貨款也無從追索,科瑞帝公司亦已人去樓空,志一等五家公司受損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詐欺金額欄所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不是科瑞帝公司之負責人,我只是受科瑞帝負責人趙宏慶僱用擔任經理,受趙宏慶指示向廠商訂購材料,後來科瑞帝公司簽發支付貨款之支票跳票,是趙宏慶資金處理的問題,與我無關。且志一公司是陳曉淇負責接洽,亦與我無關云云。經查:

⒈被告以科瑞帝公司經理自居,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

、地,以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志一等5 家公司員工佯稱購買如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之物,並交付科瑞帝公司所簽發之支票支付價款,致志一公司等

5 家公司不疑有他,以為科瑞帝公司確有給付全部貨款之真意,且於支票發票日屆至即可取得票載之貨款,因而陷於錯誤,分別載運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之物至被告指定之麻豆寮工廠或由被告派人前往取貨。嗣於100 年8 月中旬起,被告所交付由科瑞帝公司所簽發予志一等5 家公司之前開支票陸續屆發票日集中跳票,另尚未請領之貨款也無從追索,科瑞帝公司亦已人去樓空等情,業據:

⑴證人即志一公司之副總經理黃丙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原

審審理中證稱:我是志一公司之副總經理,附表一編號1 所示科瑞帝公司與志一公司之交易由我負責聯繫。當時科瑞帝公司與我們公司聯繫之人共有兩人,於電話中一人自稱「鄭明華」、另一人則為「陳曉淇」。陳曉淇在100 年6 月14日先以市內電話00-0000000向我們公司詢問鋼筋價格,志一公司傳真訂購單給科瑞帝公司後,科瑞帝公司再回傳訂購單表示同意訂購。科瑞帝公司表示他們有取得八八水災台27甲線修復工程的案子需要訂購鋼筋,我們也有實地去探查該工地,確實有工程在施作。洽談過程中,關於議價及數量都是跟「鄭明華」聯絡,我與他談好之後,價格就會確定,他也沒有說要再請示別人,也沒有接觸過科瑞帝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科瑞帝公司下訂後,先以匯款支付訂金,再用支票方式支付尾款,這樣的交易一共有4 次,只有第1 筆交易有把尾款付清,第2 筆、第3 筆交易只有付訂金,尾款是以100 年8月30日到期的支票來支付,第4 筆交易訂金有匯入,但尾款則還沒以支票或約定以其他方式支付。最後一次出貨後,我們再去八八水災台27甲線修復工程工地察看,工地人員說他們根本沒向科瑞帝公司叫貨,也沒有往來。接著,100 年8月16日徵詢銀行的票信紀錄,發現科瑞帝公司已遭退票,我便感覺受騙,且鄭明華的0000000000關機打不通,科瑞帝公司電話00-0000000 有通卻沒人接。我們公司在100 年8 月1

7 日有派人去科瑞帝公司了解,發現已經人去樓空。公司總共出貨鋼筋378.26噸,總價810 萬3,072 元,實際收到現金

255 萬5,910 元,而包含兌現之票款共損失554 萬7,162 元等語明確(見警一卷第97至99頁,偵二卷第40頁反面至41頁正面,原審院三卷第188 頁反面至196 頁正面)。⑵證人即旭奇公司之業務人員許素娟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陳稱

:我在旭奇公司擔任業務,附表一編號2 所示科瑞帝公司與旭奇公司之交易由我負責,當時我都是跟科瑞帝公司之「鄭明華」即被告接洽,沒有再跟科瑞帝公司的其他人員聯絡。第一次接洽是先以傳真詢價後再去科瑞帝公司拜訪,我們詢價的時候有要求科瑞帝公司填載客戶資料表,該表是科瑞帝公司填寫好傳真回來給我。到科瑞帝公司後,我被一位小姐帶到會客室,接著被告前來與我洽談,當天價錢談好後,科瑞帝公司就下單,但因為科瑞帝公司是新客戶,因此我們要求先匯款再出貨,而在洽談訂單時,被告自己便可以決定單價及數額。科瑞帝公司一共下單4 次,前3 次交易款項全數支付完畢,因為前3 次都是小額交易且均已付款,加上科瑞帝公司有填載客戶資料表,而我也親自到科瑞帝公司確認過,因此才會接受第4 次較大金額的交易。第4 次交易是採貨到付現的方式,到貨隔天我前去科瑞帝公司收款,對方卻推稱:「鄭經理不在,他有事,所以沒辦法開票給妳」,我隔週再去,本來也是要收現金,但是對方推託,只開當天票給我,我收票後馬上去軋票,結果當天下午就跳票了。跳票後,我到被告曾經指定送貨麻豆寮工廠察看,該工廠老闆呂昆陽表示他只是幫科瑞帝公司加工而已,而且旭奇公司的貨送達的隔天就全數被載走。另外被告也欠他加工費,之後我有試圖跟被告聯絡,但都聯絡不上。後來邱志期有來跟我們協調,但他都只說一些空話,沒辦法承諾等語(見偵二卷第45頁至46頁、121 頁正面,原審院三卷第201 頁反面至206 頁反面)。

⑶證人即前新光公司業務人員楊東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在

新光公司任職時承辦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科瑞帝公司與新光公司之交易,當時是科瑞帝公司主動傳真到新光公司詢價,我報價時是跟鄭明華也就是被告聯繫。我也有到科瑞帝公司拜訪做徵信調查,當時公司內只有「陳曉淇」與被告,並沒有看到自稱是公司負責人的人在辦公室內。而洽談過程中,我有請被告填寫資料表,他有提到麻豆寮工廠,我也有實際到該工廠查訪確認,所以才會進行後續交易。被告有提到訂購的鐵板要用在北部工程做伸縮縫,整個議價過程,被告自己就可以決定價格,他稍微殺價後就說「OK,那你訂貨單拿過來」,不用再請示任何人。後來科瑞帝公司向我們訂購鐵板,因為交易金額較大,因此我要求科瑞帝公司先開立支票,我收到支票後也有照會支票,確認票信正常,但後來支票跳票,我就無法再聯絡上被告等語(見原審院三卷第196 頁反面至201 頁正面)。

⑷證人即至得公司業務人員郭怡勤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在至

得公司擔任業務,附表一編號5 所示科瑞帝公司與至得公司之交易非我主要負責接洽,但過程我有參與。當初是經由僼泰公司之李育賢而接觸科瑞帝公司,在決定與科瑞帝公司交易前,我與主辦業務人員有先到科瑞帝公司面談,在場者只有我們以及被告,沒有科瑞帝公司的其他人員,也沒聽過被告提起公司的負責人。之後跟我談買賣價格的人也都是被告,並沒有說要詢問任何主管。科瑞帝公司分批訂購2 筆板材,都是以支票支付款項,原本我們公司都會要求客戶支付訂金或給付現金,但礙於時間,再加上是透過同行介紹的客戶,所以才會接受科瑞帝公司以支票支付貨款。我們有向銀行照會過科瑞帝公司的帳務狀況,確認是正常的。支票跳票後,我們公司業務同仁有到送貨的地方探查,現場的師傅說科瑞帝公司的貨送到後不久就被載走,不清楚載到何處,而現場的加工器具看得出來是無法加工我們所出貨的板材等語(見原審院三卷第211 頁反面至215 頁正面)⑸證人即前僼泰公司業務人員李育賢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證稱

:我先前擔任僼泰公司業務,附表一編號4 所示科瑞帝公司與僼泰公司交易是我負責接洽。起先是科瑞帝公司主動向僼泰公司詢價,我便回電相約面談,到了科瑞帝公司後,「陳曉淇」接待我前去與被告洽談,現場沒有看到科瑞帝公司的負責人,一切合約細節都是跟被告洽談,後來被告有帶一名技師「李工務」前來與我討論,並提供橋面伸縮縫標準圖給我,向我解釋工程的施作及訂購鐵板尺寸等細節,看得出來這張標準圖確實跟工程施作有關,讓我覺得科瑞帝公司確實有接下此工程,而這討論過程被告都有在場,被告也有向我提過科瑞帝公司在中南部有一間工廠還有設備。之後我們討論買賣價格時,被告都可以馬上決定。簽約後,科瑞帝公司有先以無摺存款方式支付30萬元之訂金,出貨後我前往科瑞帝公司收取支票,但支票於100 年8 月10日跳票,我馬上前去科瑞帝公司詢問,發現公司鐵門深鎖,電話也都無人接聽,而在跳票前被告都還有打電話催促我們交貨。後來我們追查到貨物被送到九鋼公司,該公司表示貨品是向中浦公司購買,我們聯絡中浦公司的邱先生,邱先生表示貨品是向科瑞帝公司購買等語(見警一卷第116 至119 頁、第132 至133頁,原審院三卷第206 頁反面至211 頁正面)。

⑹前開證人所述,均有鎰利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鎰加貨運股份

有限公司100 年度6 月、7 月、8 月份請款單及運輸單(警一卷第28至51頁)、至得公司銷貨單(警一卷第54頁)、至得公司購買合約(警一卷第56頁)、至得公司購買合約(警一卷第5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郭怡勤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60頁)、旭奇公司客戶資料表(警一卷第66頁)、科瑞帝公司詢價單(警一卷第67頁、第77至79頁)、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貨確認單(警一卷第68頁、第71至72頁、第80頁)、旭奇公司交運單(警一卷第69至70頁、第81至83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警一卷第8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許素娟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94頁)、許素娟指認鄭明華照片(警一卷第88頁)、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鄭明華名片1張(警一卷第101 頁)、志一公司訂購單4 份(警一卷第10

2 至106 頁)、科瑞帝往來明細(警一卷第109 頁)、李育賢指認鄭明華照片(警一卷第120 頁)、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警一卷第122 頁)、麗鄴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橋面伸縮縫標準圖1 紙(警一卷第123 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警一卷第124 頁)、送貨單(僼泰)3 張(警一卷第125 至126 頁)○○○區○○段○○段0000-000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警一卷第130 至131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李育賢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

138 頁)、楊東仁指認鄭明華照片(警一卷第145 、167 頁)、車輛查詢清單報表(警一卷第146 頁)、新光公司報價(訂購)單(警一卷第147 頁)、新光公司客戶基本資料暨授信額度表(警一卷第148 頁)、科瑞帝公司詢價單(警一卷第149 頁)、新光公司出貨資料明細(警一卷第150 頁)、付款簽收單(警一卷第151 頁)、支票影本1 張(警一卷P152)、科瑞帝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警一卷第153 至155 頁)、新光公司電子計算機專用銷貨發票(警一卷第157 至158 頁、第160 頁、第162 頁、第164 頁)、新光公司出貨單(警一卷第159 頁、第161 頁、第163頁、第165 頁)、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警一卷第168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楊東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一卷第174 頁)、彰化銀行七賢分行匯款單(警一卷第

175 頁)、彰化銀行七賢分行存摺支領條(警一卷第176 頁、第178 至179 頁、第181 頁)、彰化銀行七賢分行存款憑條(警一卷第177 頁、第180 頁、第182 頁)、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詢價單9 份及採購單3 份(警二卷第67頁、第70至80頁)、至得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偵二卷第10至11頁)、旭奇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偵二卷第12至13頁)、志一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偵二卷第14至15頁)、僼泰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偵二卷第18至19頁)、台灣票據交換所101 年11月14日台票總字第1010004425號函暨所附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偵二卷第31至3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偵二卷第62頁)、支票影本2 張(偵二卷第71頁)、科瑞帝公司與志一公司合約往來明細表1 份(偵二卷第73頁)、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12月26日提出報價單1 紙、發票5 張(偵二卷第85至90頁)、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102 年10月18日一五甲字第00111 號函暨所附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 交易往來明細(原審院一卷第121 至123 頁)、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2 年10月28日彰作管字第10230563號函暨所附支票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原審院一卷第125 至126 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102 年12月2 日財高國稅三銷字第1021159817號函暨所附營業人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至100 年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共計6 份(原審院一卷第165 至171 頁)、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3 年4 月9 日彰作管字第10312952號函、檢附該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前揭查詢期間交易明細共1 份(原審院二卷第32至46頁)在卷可憑。

是前開證人所述被告以科瑞帝公司名義與志一等5 家公司之交易過程,應堪認為真實。

⑺科瑞帝公司雖有與志一等5 家公司交易之事實,然交易過程

中,志一等5 家公司均只與被告洽談買賣交易,而除被告以外,科瑞帝公司之另一員工「陳曉淇」則負責電話聯繫或引領接待訪客。此外,則未再有人見聞科瑞帝公司之負責人或其他受僱於科瑞帝公司之員工等情,業據前開證人證述明確。參以科瑞帝公司於100 年6 月至8 月間密集向志一等5 家公司訂購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貨物,且與各家公司所交易金額均高達數百萬元,其業務應甚具規模,實難想見僅憑被告及「陳曉淇」之力即得以因應科瑞帝公司之運作。再查,陳炳坤為科瑞帝公司之董事一情,有科瑞帝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科瑞帝公司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在卷可憑(見警一卷第153 至155 頁,偵二卷第62至63頁),惟證人陳炳坤於警詢時卻陳稱:我受被告僱用擔任中浦公司之清潔人員,負責清理辦公室,沒有聽過科瑞帝公司等語(見警二卷第17至18頁),亦難想像以科瑞帝公司之規模,竟會以他家公司之清潔人員充任公司之董事,是科瑞帝公司有無實際營運之事實,已非無疑。再查,科瑞帝公司指定旭奇公司、至得公司、新光公司送貨之麻豆寮工廠非科瑞帝公司所屬之廠房,而係被告委託呂昆陽代為收受貨物及粗略加工之加工廠一情,業據證人呂昆陽於偵查中證稱:麻豆寮工廠是我承租的,因為被告找我替他加工材料,我便租下該工廠來做這筆工作。被告有委託我代收科瑞帝公司向旭奇公司、新光公司及至得公司訂購之鋼材,我有幫忙將旭奇公司、新光公司的兩家鋼材裁成小片,被告再派車運走。我的工廠沒辦法處理至得公司的不鏽鋼板,貨到的隔天就被載走了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76至77頁),堪以認定。科瑞帝公司於接受旭奇公司及新公司徵信時,不實填載其生產設備及工廠一情,亦有前開旭奇公司客戶資料表(見警一卷第66頁)、新光公司客戶基本資料暨受信額度表(見警一卷第

148 頁)可佐,足證科瑞帝公司確有以不實營運狀況取信上游廠商之情事,顯非尋常交易之舉。再者,科瑞帝公司向志一公司謊稱訂購之鋼筋係用於八八水災台27甲線修復工程,且先下訂數額較少之鋼筋並付清貨款後,再改以支付訂金之方式續訂數額較大之鋼筋,另開立支應尾款之支票,嗣志一公司出貨完畢後,該支票即於100 年8 月跳票。與旭奇公司之交易,則先少量訂購鋼板並付清貨款後,再續訂數額龐大之鋼板,而科瑞帝公司原該以現金支付此筆貨款,卻再三推辭付款,最後改以100 年8 月10當日到期即無法兌現之支票付款。與新光公司交易時,則佯稱購買鐵板係用於北部工程做伸縮縫使用,而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業於100 年8 月31日跳票,且於跳票前尚催促新光公司於100 年8 月4 日前出貨,並經新光公司人員於報價單上記載:客戶「急」,請8/

4 前出貨等語,此有新光公司報價(訂購)單可憑(見警一卷第147 頁)。與僼泰公司之交易,則佯稱於中南部另有廠房,且提供橋面伸縮縫標準圖佯裝確有承攬工程,並於下訂後先支付30萬之訂金,待僼泰公司出貨後以支票支付鐵板尾款,惟該支票亦於100 年8 月10日跳票。且經僼泰公司事後查證其出貨之鐵板經中浦公司轉賣予九鋼公司,顯非如科瑞帝所稱係其承攬工程所用;與至得公司之交易,則係指定至得公司送貨至麻豆寮工廠,然實際上該廠房無法加工不鏽鋼板。而科瑞帝公司所簽發予旭奇公司、僼泰公司支付貨款之支票,均於100 年8 月10日等情,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2 紙在卷可佐(警一卷第84、124 頁)。是綜合上述交易情形,足認科瑞帝公司確係以不實之資訊取信於與該公司交易之志一等5 家公司,使志一等5 家公司誤認科瑞帝公司為實際經營之公司;又科瑞帝公司於100 年6 月至8 月間密集向志一等5 家公司分批訂購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貨物,係以小額訂購並如期付款,或以支付訂金等方式,致令彼等公司誤信科瑞帝公司確有足夠財力及履約之真意,或透過同行口耳相傳上情,因而接受科瑞帝公司以支票支付貨款之交易條件,然科瑞帝公司所簽發之支票卻於至一等5 家公司出貨後,旋即於100 年8 月中旬起發票日陸續屆至集中跳票,科瑞帝公司亦人去樓空;另旭奇公司、至得公司之貨物經送至科瑞帝公司指定之麻豆寮工廠後未久即遭科瑞帝公司派車運走一情,業據前開證人呂昆陽、許素娟及郭怡勤證述明確,堪認科瑞帝公司取得旭奇公司、至得公司交付之貨物後均未經囤積或為加工製成之程序,即於短時間內另運往他處,與一般正常營運之中盤商循正常管道轉售之情形不同。是綜合前開科瑞帝公司內部營運及對外交易之諸多異常現象以觀,已難認科瑞帝公司確有承攬工程或正常轉售貨物之營業事實。而科瑞帝公司仍以前開方式取信於志一等5 家公司獲得大量如附表二至六所示等物,且科瑞帝公司於所開立之支票集中跳票後,旋即人去樓空,足徵上開訂購行為顯係預謀詐取財物,而非單純資金週轉不靈甚明。

⒉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非科瑞帝公司之負責人,僅受趙宏

慶指示向廠商訂購材料,被告對於後續之事一概不知情,且志一公司亦非被告所接洽云云。惟查:

⑴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於99年8 月起擔任「中浦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浦公司)之經理,且同時在中浦公司及科瑞帝公司上班。我是做工程仲介,我會招攬工程給趙宏慶作,我從中抽取傭金等語(見警三卷第2 頁,偵三卷第19頁正面),又於原審105 年度易字第166 號案件中,於偵查時供稱:我實際掌握中浦公司等語明確(見該案偵五卷第5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游曉蘭(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於警詢、偵查則陳稱:我在中浦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被告是老闆。我的工作是負責幫被告至銀行匯款,但我沒有在科瑞帝公司上班。被告曾經叫我拿科瑞帝公司之印章到銀行辦理指定過票2 至3 次等語(見警二卷第7 至8 頁,偵二卷第12

0 頁正面)。再佐以員警於101 年3 月28日至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7 樓之中浦公司搜索時,扣得科瑞帝公司票據明細1 張,其上記有備註「湯姆車貸」等語,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科瑞帝目前已開出之票據明細影本(見警一卷第243 至244 頁,警二卷第55頁),且據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扣得之票據明細為我所有等語明確(見警三卷第2 頁),足認被告確於同時期內雙重經手中浦公司及科瑞帝公司業務。又科瑞帝公司將僼泰公司所交付之貨物再行轉賣予其實際經營之中浦公司一情,業經證人李育賢前開證述明確,則被告辯稱其僅受趙宏慶指示訂購貨料,不知貨料去向等後續事宜等語,顯難可採。再者,陳炳坤從未聽聞科瑞帝公司,又受僱於被告而於中浦公司內擔任清潔人員,當無可能於被告擔任經理之科瑞帝公司實際擔當董事一職,已足認陳炳坤實為科瑞帝公司之人頭董事。又被告以陳炳坤之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之門號,作為其代表科瑞帝公司對外聯繫之聯絡電話一情,亦有科瑞帝鋼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片(見警一卷第101 頁)、該門號基本資料(見警四卷第9 頁)可憑;而證人陳炳坤於警詢時亦陳稱:被告說他的信用不好,所以借我的證件去申請門號,他沒有給我任何好處等語(見警二卷第18頁),至被告既得以隨意使用陳炳坤之名義對申辦門號而對外從事經濟活動,則陳炳坤屈從於被告之從屬地位自然不言可喻,堪認陳炳坤擔任科瑞帝公司之人頭董事亦為被告之安排,足資被告確有掌握科瑞帝公司人事安配之實權。

⑵再就志一等5 家公司與科瑞帝公司交易磋商之過程中,除與

被告及「陳曉淇」接洽、聯繫外,未曾有人見聞科瑞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趙宏慶。而「陳曉淇」大多僅負責接洽、聯繫及接待,被告才是洽談買賣細節之負責人,且被告一人即可全權決定買賣之價金、數量等情,業據前開證人黃丙丁、許素娟、楊東仁、李育賢及郭怡勤證述明確。又據證人呂昆陽於偵查中證稱:我受被告委託代收及代工材料,被告當初有給我科瑞帝公司的名片,名片上的名字是鄭明華,另外給我支票1 張支付酬勞。被告會打電話及通知我什麼時間會有多少數量的貨品送到工廠,被告也會自己來工廠。被告到現在還積欠我尾款,希望可以找到被告此人,我也是受害者等語,證人呂昆陽另當庭指認被告照片而經記明於偵查筆錄,有

101 年12月5 日之偵詢筆錄可佐(見偵二卷第76至77頁),足證被告就科瑞帝公司對外之經濟活動亦有最終決策之權利。綜合被告對科瑞帝公司內部及對外經濟活動均有絕對權力之情形以觀,已彰被告係以趙宏慶作為科瑞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則隱身於其後實質控制科瑞帝公司之一切活動,被告為科瑞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事實,灼然自明。

⑶被告雖一再辯稱其均是遵照趙宏慶指示做事云云,且證人呂

昆陽亦於原審審理中改稱:我是自己去科瑞帝公司接洽工作,由趙宏慶跟我談合約,趙宏慶才是科瑞帝公司的負責人,他也有親自去過工廠,被告則很少來,支票也是科瑞帝公司郵寄給我的。我在偵查時沒有講過趙宏慶是因為檢察事務官沒有問我,我對之前證述的內容沒有印象了等語(見原審院四卷第47至69頁)。惟證人呂昆陽接洽之對象為趙宏慶一事倘若屬實,何以證人呂昆陽於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就與趙宏慶接洽之情事竟未置一詞?且可直指其債務人為被告而非趙宏慶?另原審法院當庭提示趙宏慶之照片供證人呂昆陽確認,其亦證稱:我對此人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院四卷第67頁正面),則證人呂昆陽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內容之真實性,容有可疑。審酌證人呂昆陽於原審當庭告以其前開偵查筆錄之內容後證稱:當時所述實在等語(見原審院二卷第52頁正面),足認證人呂昆陽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確為其親身經歷之事實,較為可採,自難以證人呂昆陽於原審審判中之證詞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再查,趙宏慶於98年間兩度因故買價值2,000 至3,000 元之贓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46號判處拘役90日,而於100 年8 月10日經發佈通緝。又於101 年6 月間因侵入他人住宅竊盜未遂而遭起訴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緝字第416 、417 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1 年度偵字第16144 號起訴書、趙宏慶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案可憑(見偵二卷第22至25頁、第64至65頁),實難想像以趙宏慶之素行及當時通緝狀況,其得於本案發生時間即

100 年6 月至8 月間實質經營科瑞帝公司,並指示被告與志一等5 家公司進行多筆金額高達數百萬之交易行為。而證人趙宏慶經原審傳喚未到且拘提未著,有原審送達證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檢還之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證(見原審院四卷第104 頁、第127 至

128 頁、第187 至189 頁)。被告又始終無法提出其他可供本院調查其是否實際受僱於趙宏慶之有利事證,此部分待證事實調查途徑既窮,被告空言辯稱其係遵照趙宏慶指示做事等語,自難遽信。又被告確有參與並主導科瑞帝公司與志一公司及至得公司交易等情,業經其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自承:我有向志一等5 家公司聯絡,我確實有與起訴書所載的公司談生意,我也有出面跟至得公司的郭怡勤談尺寸規格等語明確(見警三卷第5 頁,原審院一卷第105 頁,原審院三卷第119 頁),且核與證人黃丙丁及郭怡勤前開證述相符,已堪認定。被告事後改稱其未接洽志一公司之業務云云,實與其前開所述差異過大,亦與事證不符,斷無可採。

⑷證人邱志期雖於警詢證稱:100 年8 月8 日在高雄市○○路

與林森路口的「嚮茶」,趙宏慶告訴我他欠地下錢莊約1 千多萬元及他與「志一」、「新光」及「旭奇」等公司的債務問題,趙宏慶是「科瑞帝」負責人云云(警一卷第19頁反面、20頁)。惟依證人邱志期於警詢所證:我當時任職於中浦公司,負責跑外務,被告為中浦公司經理,我不曾聽過科瑞帝公司,是因被告曾叫我處理科瑞帝公司債務,所以我才知道負責人為趙宏慶,我也不知道被告是否任職於科瑞帝公司等情(警二卷第1 至3 頁),顯然證人邱志期對於科瑞帝公司事先毫無所悉,其對科瑞帝公司所瞭解之情形,均由被告片面所提供,而非證人邱志期親自經歷;而且趙宏慶僅係科瑞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科瑞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業經說明如前,可知證人邱志期所稱趙宏慶是科瑞帝公司之負責人,應係輾轉聞自被告之傳聞之詞,所證自稱「趙宏慶」之人,亦非趙宏慶本人,而係另有其人,是僅憑證人邱志期上開警詢所述,尚難遽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另證人游曉蘭從未指認趙宏慶為科瑞帝公司負責人,是被告辯稱游曉蘭曾經指認云云,與卷內事證不符,無從憑採。

⑸從而,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無非係臨訟卸責之詞,均無可採。

⑹至辯護人具狀聲請傳喚證人邱材瑞、邱志期及莫備琳到庭作

證(本院卷一第183 頁反面),然嗣於本院106 年3 月6 日準備程序已當庭捨棄傳喚證人莫備琳部分聲請(本院卷一第

176 頁),自毋庸再行傳喚證人莫備琳。另邱材瑞、邱志期部分,經本院通知並未於106 年4 月26日審理期日到庭,此有本院報到單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65 頁),辯護人當庭聲請再行傳訊,並表示倘下次庭期仍未到庭即捨棄(本院卷一第276 頁),嗣經本院通知其2 人於106 年5 月31日開庭仍未到庭,亦有本院報到單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51頁),自無再行傳喚證人邱材瑞、邱志期之必要,附此敘明。

⒊綜上所述,被告以趙宏慶充當科瑞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對

外則佯稱為科瑞帝公司之經理,而以科瑞帝公司之名義與志一等5 家公司交易,進而以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詐欺手段致使志一等5 家公司誤信科瑞帝公司確有締約及付款之真意,因而交付如附表二至六所示等物。嗣被告取得志一等5家公司交付之貨物後,旋即跳票並關閉科瑞帝公司人去樓空,足認被告確有誘騙志一等5 家公司交付如附表二至六所示等物之不法所有意圖至明。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二部分(即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2號、原審105 年度易字第165 號)㈠訊據被告固坦承係金聚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東浦公司於

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時、地,向永誠公司訂購如附表七所示之鋼筋,永誠公司則載運附表七所示鋼筋至東浦公司或金聚順公司廠房,再分別由盧建興、簡佩怡或葉文斌簽收,嗣永誠公司受有497 萬1794元貨款未清償之損失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自從我將東浦公司讓予葉文斌之後,我就未再接洽業務,故東浦公司與永誠公司間的交易與我無關,是葉文斌、盧建興他們自己的行為。而且102 年1 月間我的精神狀況發病,根本無法對外聯絡,需要家人照顧,阮綜合醫院也函覆我發病時與人溝通之能力僅剩47%,再加上吃藥的副作用,有時連電話都無法接,表達無法順暢,本案鋼筋數量蠻多,需要多次聯絡,非我當時的精神狀況可以處理云云。辯護人則辯護稱:本件是葉文斌向被告勒索金錢,被告不給,其才反咬被告為幕後指使者云云。惟查:

⒈被告指示盧建興、葉文斌分別擔任金聚順公司、東浦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其則擔任東浦公司及金聚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金聚順公司是我的,當初是以盧建興的名字擔任負責人,因我本身信用不好,且從事醫美也需要一名負責人對外與他人做生意,所以找盧建興擔任金聚順公司負責人等語(偵三卷第61頁),於原審供述:金聚順公司名義負責人是盧建興,但實際負責人之我,我擔任實際負責人期間,從公司設立開始到公司解散為止等語(原審易字卷第32頁),另證人葉文斌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透過盧建興認識被告,被告請我當東浦公司之負責人,我就將我的證件交給被告跟盧建興,領被告給的薪水,東浦公司的稅金不是我繳的,我也不清楚公司做生意的金錢往來,我國中沒畢業,在擔任東浦公司負責人前,沒有從事鋼鐵的背景,也沒有投入資金認購東浦公司股份或經過股東會選任擔任董事。東浦公司的大小章都是放在公司,也是被告帶我去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辦理公司的甲存帳戶,被告給我一筆錢存入支票存款帳戶內,東浦公司的資金、業務、財務應該是被告指示,因為我都不懂,我在東浦公司的地位就只是個小弟,盧建興的地位跟我一樣等語明確(見原審易卷第106頁反面至114 頁正面)。而葉文斌自101 年9 月24日起擔任東浦公司之負責人,盧建興自101 年5 月9 日起擔任金聚順公司之負責人等情,亦有臺南市政府102 年8 月2 日府經工商字第10205668820 號函暨金聚順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102 年度8 月13日府經工商字第10205668830 號函暨東浦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見偵二卷第18至29頁);又葉文斌99年度、100 年度之所得總額均為0 元,101 年度所得總額為80,663元,101 年第4 季之財產有西元2007年出廠之國瑞牌車輛一部等情,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 年9 月10日南區國稅資訊字第1021016135號函暨葉文斌之99年度、100 年度、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查(見偵二卷第40頁反面至43頁),足見葉文斌於101 年、102 年間並無充足之資力足以擔任東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再參以證人即曾負責東浦公司、金聚順公司處理帳務之人莫備琳(原名莫蓓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記帳代理人,有幫東浦公司、金聚順公司處理外帳。我會處理這兩家公司的帳戶,是因為呂嘉誠介紹我去做的,呂嘉誠入獄後交代我有事的話就找被告。一開始我接洽的對象是楊馨慧,楊馨慧說被告會拿負責人的資料給我,後來實際上拿證件給我的也是被告,我對葉文斌沒什麼印象等語(見原審易卷第114 至115 頁、第116 頁反面至117 頁正面),與證人即東浦公司前登記負責人楊馨慧(已歿)於偵查中證稱:我與被告從100 年7 月交往,我當時在念大學。我有聽過被告的別名為鄭崇華。100 年間被告曾請我當東浦公司負責人,但只是掛名,盧建興、簡佩怡、葉文斌都是被告的小弟、小妹,被告實際上是他們三人的老闆,被告會支付他們薪水。金聚順公司是鄭智仁的公司,而我在101 年12月間就表示不想再擔任東浦公司的負責人,後手是誰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易卷第62至64頁),證人即金聚順公司前名義負責人陳俊男於偵查中證稱:鄭崇華(即被告別名)請我當金聚順公司的掛名負責人,我後來不同意再當負責人,沒有跟金聚順公司的後手接觸,也不認識盧建興等語(見原審易卷第64至66頁)等語。已堪認被告實際上握有東浦公司及金聚順公司之大小章,並得決定由何人得以擔任東浦公司及金聚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自被告先前即安排人頭充作登記負責人之情形以觀,被告為東浦公司及金聚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盧建興、葉文斌分別為金聚順公司、東浦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等情,至堪明確。從而,被告辯稱其與盧建興、葉文斌等人之行為無關等語,顯屬畏罪卸責之詞,斷無可採。

⒉又簡佩怡以東浦公司採購部員工名義,於附表一編號6 所示

之時間向永誠公司分批訂購如附表七所示之鋼筋,分別兌現訂金支票後,永誠公司遂將東浦公司所訂購之鋼筋,分別送至簡佩怡等人所指定之東浦公司或金聚順公司廠房。然後來支付第一批鋼筋尾款所開立之支票與約定條件不符,亦未兌現,且未給付第二批鋼筋之尾款等情,業據證人即負責洽商本件交易之永誠公司協理鄧松濤於偵查中證稱:本件詐騙過程有二個時間,東浦公司由簡小姐電話中跟我接洽,第一次是102 年2 月20日,後來在簽收單有他的全名,在2 月22日跟我簽訂60噸的鋼鐵,有先付二成訂金,是寄支票過來,2月28日有兌現23萬5478元,總價1,260,151 元,含稅還有1,024,673 元未付,第一批鋼鐵送到台南地址,第一批有開一張支票但跳票。我在今年4 月2 日收到第一批餘款支票也是簡佩怡寄給我們,票期是今年6 月5 日,我4 月8 日跟簡佩怡反應票期開得太長,當初合約票期是開一個月的,我要求更改,簡佩怡也同意,要我們把支票寄回,事後查證4 月8日東浦公司已經跳票,我們寄回那張也沒有重開支票。3 月12日簽第二個合約,178 噸,一樣也是預收二成訂金721,43

4 元,票期103 年3 月20日有兌現,餘款3,947,121 元沒有支付,本來是要月結,我們寄發票過去,郵局又退回來,東浦公司已經跳票。第二批3 月12日訂約,3 月18日收到訂金,3 月25日至4 月10日我們密集出貨230 噸,因為工地叫貨都會有差距,也是簡佩怡下單的。在跳票之前都密集叫貨,給我們二成訂金,想要詐我們八成的貨等語(偵二卷第30頁反面至33頁);於另案審理時證稱:我們第一批貨在102 年

3 月1 日送完,與對方對帳確認數量後,同年3 月5 日我們就寄出第一批尾款的發票,依照月結30日的約定,東浦公司就是要開立發票日為102 年4 月5 日的支票給我們,但是我們在102 年4 月2 日收到東浦公司寄來發票日為102 年6 月

5 日的支票,與我們當初的約定不符,所以我就與簡佩怡聯絡,在電話中要求依照約定改開發票日為102 年4 月5 日的支票,簡佩怡說開錯了,請我們寄回去,我們才在102 年4月9 日將支票寄回東浦公司,經郵局退回後,第二批尾款也還來不及請款,銀行就通知支票跳票,我親自到東浦公司及金聚順廠房察看,都已經人去樓空,也聯繫不上簡佩怡等語(原易卷二第15頁、第18頁正面);並有永誠公司102 年3月11日報價單(見警一卷第20頁)、102 年3 月12日訂購合約(見警一卷第21頁)、永誠公司102 年4 月11日、29日應收帳款對帳單(見警一卷第22至23頁、第36頁)、永誠公司出貨單(警一卷第24至33頁)、面額102 萬4673元支票影本(見警一卷第34頁)、統一發票影本(見警一卷第35頁)、永誠公司102 年2 月20日報價單(見偵一卷第8 頁)、東浦公司102 年2 月22日(見偵一卷第9 頁)、面額23萬5478元支票影本(見偵一卷第10頁)、永誠公司102 年3 月4 日交貨指示對帳單(見偵一卷第11頁)、東浦公司詢價單(見原審原易卷一第39頁)、東浦公司更正圖面(見原審原易卷一第40頁)可佐。是東浦公司與永誠公司間於上開時、地之交易過程,應堪認為真實。

⒊又依證人簡佩怡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5

年度原易字第16號被告詐欺案件所證:我記得高雄永誠公司是被告要我去訂貨的,在東浦公司被告跟我們大家說要稱呼他為鄭經理,鄭經理一直在東浦公司,我要採購或是會計一些事情要請示,就是向被告請示等語(本院卷一第250 頁、

251 頁反面、253 頁反面),證人葉文斌於原審證稱:訂鐵條是被告交代簡佩怡去訂的,鐵條有送來,都是我簽收,有時候是別人簽收,我是在永康正南一街那裡簽收,鐵條下貨後處理的人不是我,鐵條簽收後放在哪裡,要問鄭智仁。簡佩怡平常在東浦公司時,是接受被告指示去工作,向永誠興業購買的貨,於取得之後流向如何,要問被告,盧建興的地位跟我一樣,且交代事情的人都是被告,總而言之,東浦公司的資金、業務、財務都是被告指使的,因為我都不懂,在東浦公司我只是個小弟等語(原審易字卷第107 至114 頁),及證人楊馨慧於偵查中所證:被告是盧建興、葉文斌、簡佩怡的老闆,他們都是在被告那邊工作,跟被告領薪水等語(原審易字卷第63至64頁)。可知盧建興、葉文斌及簡佩怡均係受被告所僱用,依被告之指示行事,參以本件出貨單上「客戶簽收」欄位確有簡佩怡及葉文斌之簽名,此有出貨單10紙在卷可憑(警卷第24至33頁),及東浦公司的對話窗口都是簡佩怡,詢價、叫貨都是簡佩怡負責等情,業據證人即永誠公司人員鄧松濤於原審證述甚詳(原審原易卷二第14頁),足認本件交易係被告指示盧建興、葉文斌及簡佩怡,由簡佩怡負責向永誠公司訂購鋼筋,並將鋼筋分別送往東浦公司或金聚順公司廠房,而由葉文斌、盧建興及簡佩怡簽收。被告辯稱其未參與東浦公司向永誠公司訂購鋼筋云云,顯係卸責之詞,難予憑採。

⒋又東浦公司所據以支付本件購買鋼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

德分行之支票帳戶,自101 年11月28日開戶後,旋即於同年12月19日同日密集存入101 次之100 元,又於同年月25日提領1 萬9,000 元,使帳戶中之餘額為1,100 元,之後僅有東浦公司、金聚順公司及一名郭映琦之人曾匯入款項外,別無其他公司之匯款紀錄,且該帳戶僅有一次結存金額超過1 百萬元之紀錄,係由金聚順公司匯入171 萬7,170 元,然旋於當日即將款項提出,使帳戶內僅餘81元。又帳戶內經常處於餘額不足萬元之情況,另於102 年4 月8 日有退票違約金之註記等情,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104 年5 月7 日函及附件在卷可稽(原審原易卷一第56至58頁),足見該帳戶之資金並無與其他公司往來之紀錄,又僅短短使用不及半年即發生跳票之情況;再參以東浦公司購買本件鋼材之總金額高達數百萬元,然東浦公司之上開帳戶內餘額經常不足萬元,根本無足夠之存款得以支付本件鋼材之價金,是東浦公司是否有正常營運且有足夠資金得以支付本件鋼材之價金,即非無疑。佐以盧建興、葉文斌均依被告安排分別充任金聚順公司、東浦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且均遵照被告指示行事,而葉文斌復於原審證稱並無鋼鐵之從業背景,公司的會計是簡佩怡在處理等語(原審易字卷第111 頁);是以葉文斌之背景及其與簡佩怡於東浦公司內之工作內容,已難想見其二人確有於東浦公司內從事營運活動之事實。況東浦公司所訂購之鋼筋規格不一,甚至具體要求永誠公司提供成型之鋼筋等情,業經證人鄧松濤於另案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原易卷二第24頁反面),並有東浦公司詢價單及更正圖面資料在卷可考(見原審原易卷一第39至40頁),其訂購鋼筋之專業程度可見一斑,實難想像毫無鋼鐵從業背景,而學歷、經歷均非甚佳之葉文斌可看任東浦公司之負責人,尚且可指示無採購經驗之簡佩怡充任採購人員。是綜合上情,東浦公司之支票帳戶內自開立帳戶起,即處於存款餘額不足萬元之情況,又無與金聚順公司以外公司之往來紀錄,另東浦公司內部並無具有相關背景之從業人員,而其內部人力亦顯然不足以因應一般正常公司營運,足證東浦公司實際上並未營運,而僅為一空殼公司,自無能力支付本件向永誠公司訂購鋼筋之價金等情,應堪認定。

⒌再者,據證人鄧松濤於另案審理時證稱:永誠公司的買賣都

是我在負責,東浦公司對話的窗口就是簡佩怡,詢價、叫貨都是她。簡佩怡是打電話來我們公司,雙方再用傳真的方式來詢價、確定規格,簡佩怡再指定送貨地點。因為東浦公司是新客戶,我給她的合約是要全額預收60天的國內信用狀,但是她回傳一個確認單給我,要付款兩成,其他月結30天,我們考量她們訂購的數量是60噸,數量不多,而且都是為特定工地剪裁的鋼筋,並非是訂購一般工地均適用的素料,降低了我們的警戒心,而且後來兩成的訂金也進來,我們就相信她了,接著簡佩怡在同年3月12日又訂購178公噸的鋼材,兩成訂金也馬上進來,我們就陸續出貨,這個案件我們會被騙最主要是她們先付少量的訂金來取信我們,先訂購少量再逐漸變多,時間點她們抓得很好,在第一批出貨後還沒有要請款計價的時候,第二批訂金就進來了,加上她們第一批是少量的60公噸,第二批是加量訂購178 公噸(嗣後追加至23

0.62公噸),如果是短期內密集的訂購,根本來不及計價,貨就出去了等語(見原審原易卷二第14頁正面、第24頁正面),可知簡佩怡確實是先訂購60公噸之鋼筋後,於同年4 月

5 日需給付第一批鋼筋尾款前,又再訂購178 公噸之鋼筋,嗣後再追加至230.62公噸。而東浦公司既未實際營運,衡情自當無密集地訂購鋼筋之需求,然東浦公司卻先訂購少量鋼筋後,再密集地訂購大量之鋼筋,且鋼筋運至東浦公司或金聚順公司廠房後,旋由被告令不知名之人運至不詳處所等情,亦如前述,亦徵東浦公司並無針對永誠公司交付之鋼筋予以囤積或加工之情況,而僅係利用東浦公司此一空殼公司以取得永誠公司所交付之鋼筋,得手後立即轉手不知名之人將鋼筋另運往他處,顯與一般正常營運之中盤商購入貨物後會進行加工或購入貨物後再另行循正常管道轉售不同,足認被告指示以東浦公司名義購入上開鋼筋時,即無循正常交易模式出售或用於施作工程之意。再參以簡佩怡等人所訂購之第一批鋼筋之尾款原應於102 年4 月5 日支付,而簡佩怡等人卻要求於同年3 月25日起至4 月9 日止陸續交付第二批鋼筋,並於4 月2 日先開立與約定不符之支票予永誠公司,再以開錯發票日為由要求寄回支票換票,利用此一郵件往來之拖延時間,使永誠公司未及察覺而繼續交付第二批鋼筋。俟永誠公司全數出貨後,東浦公司之支票帳戶即於同年4 月8 日開始跳票,此一時間上之密接程度,確足使永誠公司無法防備。另東浦公司雖針對第一批鋼筋及第二批鋼筋均先交付兩成訂金,然證人鄧松濤亦證稱因有收受訂金才會相信簡佩怡等語,且東浦公司係以特定規格下訂,於收受鋼筋後旋即將鋼筋移往他處,足徵被告實已有銷贓管道,縱付出兩成之訂金亦毋庸擔心有虧錢之虞,尚難據此認定被告確有付款之真意,是證人鄧松濤指證簡佩怡等人係先訂購少量鋼筋,並給付少量訂金以取信永誠公司,嗣後再利用第一批鋼筋尾款未付款前之時間再另行密集訂購大批鋼筋,而詐得本案之鋼筋等語,應非無的放矢。更堪認盧建興、簡佩怡、葉文斌等人係受被告指使以上開方式取信於永誠公司,而詐得上開鋼材。

⒍至被告雖執以暱稱「雙重人格」之人於臉書刊載之訊息截圖

1 張(見原審易卷第93-1頁)辯稱:這是盧建興的臉書,他恐嚇要將我搞的很難看等語(見原審易卷第91頁正面)。惟查,該暱稱「雙重人格」之人是否確為盧建興並非無疑,且縱該臉書訊息確為盧建興所為,亦因本院並未引用其所為之陳述而為有罪之依據,是被告辯稱盧建興所述不實云云,即與本案無涉。至辯護人所稱葉文斌向被告勒索金錢不成,遂反咬被告為幕後指使者云云,則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難率認葉文斌前開所述均為虛偽不實之陳述。況本院非僅以葉文斌一人之陳述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尚有其他證人證述及前開事證可與葉文斌之陳述相互參照勾稽,是辯護人辯稱葉文斌所述不實云云,委無可採。

⒎另被告又辯稱:102 年1 月間我的精神疾病發作,無法對外

聯絡,需要家人照顧,阮綜合醫院也函覆我發病時與人溝通之能力僅剩47%,再加上吃藥的副作用,有時連電話都無法接,表達無法順暢,本案鋼筋數量蠻多,需要多次聯絡,非我當時的精神狀況可以處理云云。惟被告固於102 年7 月在阮綜合醫院鑑定有精神分裂症,此有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106 年5 月17日函及檢附之鑑定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1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250 至251 頁反面),惟本案負責出面與永誠公司聯繫之人為簡佩怡而非被告,被告僅係隱身幕後指導簡佩怡等人,業如上所述,自無被告所謂其當時精神狀況無法多次與永誠公司人員接洽之情形,況且被告於原審自承其當時為金聚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金聚順公司同時從事醫美及鋼鐵工程,醫美包含診所執照、聘請醫生,鋼鐵業為鋼筋、鋼板買賣及加工等語(原審易字卷第31頁),則被告當時既能經營金聚順公司,顯見其仍具相當之認知與理解判斷能力,未因其罹患精神疾病而受影響,自難因此即認被告無法指示盧建興、葉文斌及簡佩怡為本件犯行,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⒏證人簡佩怡於臺南地院審理時雖證稱:我只知道東浦公司負

責人是葉文斌,這是我前夫跟我講的,我在公司負責採購會去詢價,也有跟生產鋼鐵公司下過訂單,都是葉文斌拿需要訂購的單子給我云云(本院卷一第249 頁正反面),惟證人簡佩怡既稱其知葉文斌為東浦公司負責人一事,係其前夫即盧建興告知,顯然非經由簡佩怡親身經歷而知悉,而為傳聞之詞,已難予採信,而且其所證由葉文斌交付訂購鋼鐵之訂單等語,亦與其於臺南地院上開案件審理時所述向永誠訂購鋼鐵是被告要求訂購等語(本院卷一第250 頁)相歧,參以葉文斌僅係東浦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東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殊難僅憑證人簡佩怡之傳聞及前後不一之詞,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⒐至辯護人具狀聲請傳喚證人李畀庭、邱雅玟、陳麗雪、鄧松

濤到庭作證(本院卷一第182 頁反面),然嗣於本院106 年

3 月6 日準備程序已當庭捨棄傳喚證人鄧松濤部分聲請(本院卷一第176 頁),另以106 年3 月14日刑事準備二狀表示捨棄傳訊證人邱雅玟(本院卷一第205 頁),至李畀庭部分,則始終未陳報地址以供傳喚,自毋庸再行傳喚上開證人。陳麗雪部分,則經本院通知並未於106 年4 月26日審理期日到庭,此有本院報到單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65 頁),辯護人當庭聲請再行傳訊,並表示倘下次庭期仍未到庭即捨棄(本院卷一第276 頁),嗣經本院通知於106 年5 月31日開庭仍未到庭,亦有本院報到單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51頁),自亦無再行傳喚證人陳麗雪之必要,附此敘明。

⒑綜上,東浦公司實際上為無實際營運之空殼公司,而被告以

葉文斌充任東浦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又以無任何採購經驗及專業之簡佩怡擔任東浦公司之採購人員,顯係為營造東浦公司有實際營業之假象而與永誠公司進行交易。被告隱身於背後指導盧建興、簡佩怡及葉文斌為此一連串之訂購鋼筋行為,以先訂購少量鋼筋同時先給付訂金之方式,使永誠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東浦公司確有購買鋼筋並給付款項之意願,而交付上開鋼筋予東浦公司。而被告取得東浦公司交付之鋼筋後,未循正常管道出售或實質利用該批鋼材,而盧建興、簡佩怡及葉文斌於跳票後藏匿無蹤,已彰被告、盧建興、簡佩怡、葉文斌等人主觀上自始有欲藉上開採購行為,誘騙永誠公司交付鋼筋之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取財之故意至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事實欄三部分(即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3號、原審105 年度易字第166 號)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華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有於98年5

月4 日與王慈雅簽訂由華強公司出資併購肇升公司之資產轉讓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約定肇升公司將所有之廠房永久使用權、設備、存貨等資產,以1,000 萬元之價格讓與華強公司,又於同年6 月18日,向大大當鋪借得226 萬5,000 元。

嗣華強公司於同年9 月9 日向彰化銀行路竹分行、於同年10月4 日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貸款,經該二家銀行分別於同年10月6 日、同年11月14日核准貸與華強公司1100萬元、

500 萬元。及被告曾指示王慈雅及林士傑於98年6 月10日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將肇升公司所有之高雄市○○區○○段○○○ 號建號廠房,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林士傑,擔保雙方最高上限債權3,000 萬元,林士傑僅係借名登記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三㈠之詐欺取財、三㈡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辯稱:華強公司確實有出資併購肇升公司,也是正當地向銀行貸款,並非以假併購申請貸款,而且華強與肇升公司簽訂之資產轉讓契約,是我跟王慈雅購買機械之內部合約,並未持向彰銀路竹分行及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貸款,所以王慈雅及原審認定我有提出資產轉讓契約向銀行貸款,並非事實。另因我共借給王慈雅5 、6,000 萬元現金及將彰銀路竹分行、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貸得款項中一半金額交給王慈雅使用,我為擔保上述借款,王慈雅始提供系爭廠房供我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後因王慈雅賣掉肇升公司廠房,僅剩175 萬元可償還,伊始同意塗銷抵押權云云。經查:

⒈就事實欄三㈠詐欺取財部分⑴華強公司於96年10月15起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陳炳坤,然被告

係以陳炳坤名義充任負責人,其則為華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證人王慈雅則為肇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原登記負責人王木炎,於98年6 月16日變更登記為王慈雅)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審易卷第56頁,原審院卷第33頁反面),且有肇升公司基本資料、變更登記表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記資料(見他一卷第31頁、第36至40頁)、華強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見他一卷第222 至23

3 頁)、高雄市政府105 年8 月3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556004200 號函暨華強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見原審院卷第62至75頁)可佐,首堪認定。

⑵王慈雅因肇升公司於98年5 月間財務困窘,為解決肇升公司

之資金缺口,經由友人鄭清吉之介紹而與被告商談合作,被告與王慈雅均明知華強公司並無出資併購肇升公司資產之真意,仍於同年5 月4 日簽訂由華強公司出資併購肇升公司資產之上開資產轉讓契約、房屋租賃契約後,於98年6 月17日共同以上開資產轉讓契約向蔡連博所經營之大大當鋪借款,蔡連博則於同年月18日以其媳婦曾晴慧名義匯款226 萬5,00

0 元至華強公司所申設之台灣銀行帳戶。嗣被告及王慈雅乃共同或分別指示不知情之華強公司會計許玉玲、王慈雅之妹王志琳於18、19日二日間,密集將上開借款資金在華強公司之台灣銀行帳戶、統宇公司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肇升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王志琳所申設之日盛銀行高雄分行、王秀文即王慈雅胞妹申設之郵局帳戶間反覆存提,藉此提高債信,最後再由被告於同年月19日自肇升公司之合作金庫路竹分行臨櫃領出200 萬元,並於當日匯入華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內。被告與王慈雅再以華強公司名義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彰化銀行路竹分行等銀行申請貸款進而獲取鉅額貸款等事實,業經證人即共同被告王慈雅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肇升公司當初發生財務問題,我信用不好一直跳票,所以鄭清吉跟我說只要能跟銀行借到錢就沒有問題,最好的方法是換一個新的公司跟負責人,並稱他認識一間公司,信用很好,所以就介紹被告給我認識。之後被告便與我商談簽訂上開資產轉讓契約,他說如果沒有簽契約,無法取信銀行,表面上華強公司向肇升公司購買資產,銀行就會願意貸款。我覺得這樣可以讓肇升公司取得銀行撥下來的貸款,讓肇升公司正常運作,所以我才會答應與被告合作,我們講好取得貸款後,一半的錢讓我去償還肇升公司的債務,另一半交由被告使用。因此我才會於98年5 月4 日簽上開資產轉讓契約,被告以及華強公司登記負責人陳炳坤都在場。又被告於98年6 月17日,先帶我到台南的大大當鋪借款200 多萬,接著我跟被告就將該筆借款反覆在肇升及華強公司的帳戶內匯入、轉出,我也有請我妹妹王志琳代為幫忙以她的帳戶作中間提存。最後是被告將200萬元臨櫃領出去,代我償還統宇公司積欠中租迪和之債務,華強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支付1000萬元給肇升公司。後來我聯絡好銀行讓華強公司辦理貸款,由被告帶陳炳坤去簽契約等語(見他一卷第104 頁至105 頁,偵三卷第4 頁反面至第5頁反面,原審院卷第166 頁反面至174 頁正面);核與①證人即居間介紹被告王慈雅與鄭智仁結識之鄭清吉於偵查中證稱:介紹王慈雅與被告認識。我知道肇升公司當時很困難,要我幫忙找買主等語(見他一卷第245 至248 頁),②證人即大大當舖負責人蔡連博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曾經在98年6月間跟王慈雅一起來向我借錢,王慈雅當時有簽本票,後來被告來償還該筆借款,我便將本票還給被告,被告可能沒將還款的事告訴王慈雅,還一直向王慈雅收錢,王慈雅後來覺得我們既然是合法的公司,為何要收這麼高的利息,被告還以大大當鋪的名義說要王慈雅以公司機械抵債,王慈雅託人來向我詢問後才知道錢早就還了等語(見他二卷第16至18頁),③證人即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經辦人員朱昶碩於偵查中之證稱:華強公司之陳炳坤當初有向本行申請貸款500 萬元,華強公司稱他們有一些貨交給肇升公司處理,我們也實際到肇升公司廠房拜訪,確認肇升公司放了很多機器在生產,確實有在經營,而華強公司也有請肇升公司生產東西,所以認為華強公司是正常公司等語(見偵一卷第23至26頁,偵三卷第43頁),④證人即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經理黃世宏於偵查中之證述:王慈雅介紹華強公司到本行來審請購料貸款500 萬元,我們先到華強公司辦公室探查,再到肇升公司,華強公司稱他們有委託肇升公司生產。我們在核貸主要的考量是公司的產銷及營運狀況等語(見偵三卷第92至94頁),⑤證人即彰化銀行行員陳世恭於偵查中證述:肇升公司先向本行辦理建廠融資,但繳息的狀況並不理想,後來發現肇升公司的門口改成華強公司的招牌,而華強公司也有融資的需求,所以就跟本行提出授信申請,本行前後總共核撥1,100 萬元。

審核貸款的時候,我也有實地到肇升公司探查,華強公司有進駐工廠,華強公司還稱他們與肇升公司相互代工,並買下肇升公司機器、承接肇升公司的工廠,我確實也看到肇升公司的機器生產塑膠射出的產品。我們評估後認為華強公司承接肇升公司,可以降低生產成本,最後也順利撥款給華強公司,但現在已經列為呆帳等語(見偵一卷第22至26頁,偵三卷第40至42頁),⑥證人即不知情之華強公司會計許玉玲於偵查中證述:被告指示我以華強公司之名義將錢存入肇升公司之帳戶,錢是被告交給我的,大約有1 、2 次,每次都是交現金給我,金額都有1 、200 萬元。有一次是被告及王慈雅同時在辦公室,說要存很多錢進肇升公司,王慈雅便載我到銀行存錢等語(見他二卷第47頁,偵一卷第57頁),⑦證人即不知情代為處理肇升公司提款、轉帳事宜之王志琳於偵查中證稱:王慈雅曾經於98年6 月18日以網路轉帳的方式,將20萬、180 萬元款項轉帳至我所有之日盛銀行帳戶內,我再將180 萬元賺入王秀文的郵局帳戶,接著又再轉入華強公司帳戶內。隔天,我又自王秀文帳戶內提領200 萬元,再以華強公司名義匯入肇升公司帳戶內等語相符(見偵二卷第12

7 至128 頁)。此外,復有上開資產轉讓契約書(見他一卷第5 至9 頁)、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台灣銀行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他一卷第11至13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蕭家正事務所公證書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見他一卷第16至19頁)、國泰世華銀行帳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戶名:香港華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見他一卷第21至23頁)、肇升公司基本資料、變更登記表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記資料(見他一卷第31頁、第36至40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六合分行99年1 月20日國世六字第0990000001號函暨華強公司開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見他一卷第58至6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99年3 月24日合金路存字第0990000981號函暨函附之肇升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存摺存款綜合約定書、印鑑卡影本)及其98年之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戶名:肇升有限公司)1 份(見他一卷第145至158 頁、第173 至175 頁)、王慈雅99年4 月21日刑事自首暨辯護狀(見他一卷第159 至172 頁)、華強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見他一卷第222 至233 頁)、華強公司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借款之貸款資料影本1 份(見他三卷第229 至235 頁)、高雄銀行楠梓分行102 年3 月6 日高銀楠密字第1020000012號函暨函附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貸款授信案資料(見偵二卷第31至122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1 年11月7 日合金苓存字第1010003906號函暨函附之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開戶資料與交易往來明細(偵一卷第11

1 至124 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1 年10月22日營存密字第10100033541 號函1 份(偵一卷第126 至130 頁)、彰化商業銀行第五區營運處101 年10月30日101 彰五區字第101205

9 號函(偵一卷第162 至205 頁)、合庫路竹分行101 年10月25日合金路放字第1010003291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偵一卷第207 至211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2 年1月4 日合金苓存字第1010004591號函(偵一卷第213 至21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港埔分行101 年12月25日第0000000000號函(偵一卷第217 至219 頁)、彰化商業銀行第五區營運處102 年4 月9 日102 彰五區字第1020690 號函暨函附之華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貸款授信資料(偵二卷第135 至

162 頁)、華強公司與肇升公司間之資金來源流程分析圖(偵二卷第164 頁)在卷可考。是王慈雅前開證述與被告簽立虛偽不實之上開資產轉讓契約,據以虛構華強公司之營運狀況及資產評價而向銀行借款等情,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⑶被告雖辯稱其確實有出資收購肇升公司,且有為肇升公司償還積欠彰化銀行及中租迪合之債務等語。惟查:

①肇升公司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帳戶於98年6 月18

日,固經華強公司匯入230 萬、40萬、及180 萬元;於98年

6 月19日,經華強公司匯入210 萬及200 萬元。然上開款項匯入後,旋於該二日內分批遭提領或轉出等情,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99年3 月24日合金路存字第0990000981號函暨函附之肇升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含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存摺存款綜合約定書、印鑑卡影本)及其98年之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他一卷第145 至158 頁)、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集內頁影本(見他一卷第173 至175 頁)、合庫路竹分行101 年10月25日合金路放字第1010003291號函暨所附交易資料1 份(偵一卷第207 至211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2 年1 月4 日合金苓存字第1010004591號(偵一卷第213 至215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港埔分行

101 年12月25日第0000000000號函(偵一卷第217 至219 頁)。惟華強公司上開匯款之資金來源,實為被告偕同王慈雅向大大當鋪借款,經大大當鋪於98年6 月18日以蔡連博媳婦曾晴慧名義匯款226 萬5000元至華強公司所申設之台灣銀行帳戶後,在被告指示下,由王慈雅、許玉玲、王志琳等人將上開借款資金在華強公司之台灣銀行帳戶、統宇公司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肇升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王志琳所申設之日盛銀行高雄分行、王秀文即王慈雅胞妹申設之郵局帳戶間反覆流轉存提,最後則由被告自肇升公司之合作金庫路竹分行臨櫃領出,並匯入華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王慈雅、蔡連博、許玉玲前開證述明確,並有王慈雅提出之刑事自首暨辯護狀(見他一卷第159 至172 頁)、華強公司與肇升公司間資金來源流程分析圖(見偵二卷第164 頁)可佐,且經交叉勾稽前開證人之證述及上開相關交易明細資料,互核相符,是證人王慈雅就上開資金來源之說明信而有徵,堪以採信。從而,上開華強公司與肇升公司間之資金往來,非為華強公司為併購肇升公司所挹注之資金,堪以認定。

②再查,華強公司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行000000

0000000 號帳戶於98年5 月間僅有一筆6,000 元之轉帳支出,帳戶餘額為324 元;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8年5 月間亦僅有數筆10餘萬之提款,而該帳戶結餘至多僅維持於15萬8,396 元等情,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1 年11月7日合金苓存字第1010003906號函檢附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可考(見偵一卷第111 至124 頁)。另被告於98年度所得總額僅有10,703元,財產僅有三陽及三菱出廠之車輛各1 部等情,亦有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憑(見原審院卷第45頁),是被告及華強公司有無足夠之資力得以支付併購肇升公司之1,000 萬元資金,即非無疑。且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併購肇升公司之1,000 萬元來源,是跟朋友借的,而且我本身也有資金。朋友會匯款或用現金給我,我個人的資金來源有現金,也有從帳戶取得,但我現在不知道到底是從哪一個帳戶,現在距離很久,我沒有辦法陳報資金是出自於哪些帳戶等語(見原審院卷第36頁正面),其不僅無法合理說明併購肇升公司之資金來源,所述亦顯然與華強公司及被告個人之財產狀況不符,自難採信。而被告迄本院審理終結亦未能提出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堪認被告或華強公司並未實際投注資金以併購肇升公司,益徵被告與王慈雅雖簽訂上開資產轉讓契約,然其二人並無簽訂契約之真意,至屬明確,是被告辯稱其確有出資收購肇升公司云云,顯屬無稽。

③又被告雖辯稱:我有幫肇升公司償還積欠彰化銀行及中租迪

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債務,如果併購是假的,我何必要幫肇升公司清償債務云云。經查,王慈雅確有以華強公司向彰化銀行路竹分行貸得之部分借款償還肇升公司積欠彰化銀行一情,固經證人王慈雅於原審證稱:華強公司向彰化銀行貸得1,100 萬,我拿其中600 萬元去還肇升公司欠彰銀的600 萬元等語(見影院卷第78頁),堪以認定。

惟據證人王慈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無法接受華強公司拿錢幫肇升公司償還債務的說法,華強公司是拿我的機器去貸款,彰化銀行才會接受這樣子的貸款條件,核貸條件就是把肇升公司積欠的錢撥還給彰化銀行,並不是我拿華強公司的錢。剩下貸款所得的錢,包含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貸款所得的錢,被告完全沒有拿出來作為公司營運的資金,全部都進入華強公司的帳戶。被告實際上根本沒有將貸款來的錢挹注在公司的經營或提供給我,但有部分是拿去償還對大大當鋪的借款等語(見原審院卷第168 頁正面、第169 頁至170 頁)。是華強公司雖有將彰化銀行核撥之貸款部分用以清償肇升公司對彰化銀行之欠款,然此是否即表彰華強公司有承受肇升公司債務,抑或僅是被告與王慈雅約定朋分向彰化銀行詐得之貸款,已非無疑。且華強公司於99年3 月14日起陸續屆期未向彰化銀行清償本息,經彰化銀行催討無效後取得對華強公司之債權憑證,並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7 月8 日債權憑證(見偵一卷第40頁)、彰化銀行第五區營運處101 年10月30日101 彰五區字第1012059 號函(見偵一卷第162 頁)可佐,即難認華強公司確有為肇升公司實際償還債務之事實。況上開資產轉讓契約亦未將此列為華強公司併購肇升公司之條件,自難以此推論華強公司確有併購肇升公司之事實。再者,華強公司開立260 萬元之支票予中租迪和以償還統宇公司債務一情,雖有支票、中租迪和法務收款單影本在卷可佐(見他一卷第10、14頁),惟華強公司為第三人統宇公司償還債務與其併購肇升公司間有何實質之直接連關聯?尚乏具體事證可證。且據證人王慈雅於偵查中陳稱:向大大當鋪取得之借款,最後由被告於98年6 月19日領出存入華強公司所有之合庫苓雅分行帳戶,被告再用該筆向大大當鋪所借得之款項,去償還統宇公司對中租迪和的債務。而被告於償還對大大當鋪的借款後,還騙我尚未還款,一直要向我付利息給他等語(見他一卷第185 頁,偵一卷第26頁、第105 頁),核與證人黃守輝於偵查中證稱:王慈雅表示他向大大銀行借款,想向我借錢償還,我剛好認識大大當鋪,便去向大大當鋪老闆詢問,才知道被告早已將錢還給大大當鋪,卻還以大大當鋪的名義向王慈雅要錢等語(見他二卷第45頁)及證人蔡連博前開證述相符。則華強公司是否業已終局承受統宇公司對中租迪和之債務作為併購肇升公司之條件,亦屬有疑,尚難據以認定華強公司確有併購肇升公司之真意。是被告前開所辯,洵屬無據。

⑷另被告雖辯稱:華強公司與肇升公司簽訂之資產轉讓契約,

是我跟王慈雅購買機械之內部合約,並未持向彰銀路竹分行及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貸款,所以王慈雅及原審認定我有提出資產轉讓契約向銀行貸款,並非事實云云,且華強公司於上開時間,向彰化銀行路竹分行、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貸款時,均無提供其與肇升公司簽訂之資產轉讓契約書或機械買賣合約等情,亦有彰化銀行106 年5 月26日陳報狀、高雄銀行楠梓分行106 年5 月17日高銀楠梓字第1060000657號函各1 紙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26頁、卷一第269 頁),是被告上開所辯,固非虛構。惟本院及原審係認被告藉由虛偽不實之資產轉讓契約書,向蔡連博所經營之大大當舖借款22

6 萬5,000 元,再由被告及王慈雅共同或分別指示不知情之許玉玲、王志琳利用該筆借款在肇升公司及華強公司之上開金融帳戶間來回提領,以製造華強公司支付買賣價金予肇升公司之資金交易紀錄,佯裝為具有一定資力之正常營運公司之詐述方式,使彰化銀行路竹分行、高雄銀行楠梓分行陷於錯誤,誤認華強公司具有經營實績及實質資產,得以其營業收入及資產為還款來源,而分別核撥貸款,致該等銀行受有貸款未能清償之損害,如上所述,而非認定被告以持上開虛偽不實之資產轉讓契約向上開銀行申辦貸款方式,施用詐術,是雖被告上開所辯非虛,亦無礙於被告與王慈雅謀意詐騙銀行之事實認定。

⑸至證人即彰化銀行路分行經辦人員陳世恭雖於本院證述:如

果華強公司是正常營運的公司,成立有一段時間,營業額都有進來的話,因我們給予的是購料、週轉的貸款,所以假設華強公司向肇升公司承租廠房是虛構也是可以的,我記得華強公司不是生產事業,如果是買賣業,有沒有廠房對我們來講影響沒有很大,但如果廠房實際在運作,當然對案件的申請會有加分效果,我記得華強公司是貿易公司,不是生產事業等語(本院卷二第54至55頁反面),惟其於本院亦同時證稱:華強公司是否向肇升公司承租廠房,對貸款之申請還是會有影響等語(本院卷二第55頁反面);且彰化銀行路竹分行就本件貸款所為之「綜合分析及徵信調查意見」中,亦記載:「在近程經營方面,借戶為有效整合生產技術與通路,日前已向本洲工業區內之塑膠製品製造商(本行授信戶:肇升有限公司)進行分租廠房及購買機器設備事宜,……未來可自行量產製造,除可降低採購成本外,整合後應可發揮一定之成效」(偵二卷第143 頁反面),可知華強公司有無向肇升公司承租廠房、購買機器設備,亦為彰化銀行路竹分行評估是否核貸之項目之一,而且倘華強公司確有向肇升公司購買機器設備及分租廠房,可塑造華強公司為正常營運公司之假象,使彰化銀行路竹分行誤信華強公司為營運狀況正常之公司,而核准貸款,是尚難僅憑證人陳世恭上開證述,即認華強公司是否併購肇升公司機器設備與本案貸款准駁與否無涉,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⑹另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經辦人員朱昶碩於本院雖亦證稱:因華

強公司有請肇升公司代工,所以我們才去看確實有沒有這樣的事,但此與貸款沒有很大的關聯性,只是需要確認一下,並沒有直接核准的關係,銀行徵授信有一定的流程,這只是一個過程,但不是最終的核准條件,依規定要去查訪,華強公司是申請購料週轉貸款等語(本院卷一第230 頁反面至第

232 頁反面)。惟其既證述「不是最終的核准條件」,顯見華強公司是否委託肇升公司代工,並非與准駁本案貸款完全無關之項目;參以證人即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經理黃世宏於偵查中證稱:對所有銀行來說,中小企業之財報是只一個參考依據,無法直接拿報表做准駁,風險太高,主要還是要它的產銷及營運狀況,還款來源等語(偵三卷第93頁反面),可見華強公司是否為正常營運公司,仍為高雄銀行路竹分行准駁華強公司貸款案件時之重要審查項目,而華強公司是否購買肇升公司廠房永久使用權及設備、存貨等,涉及華強公司是否為正常營運公司之判斷,自為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准駁時所應評估審核,是尚難僅憑證人朱昶碩上開證詞,即認華強公司與王慈雅簽訂不實之資產轉讓契約,製造華強公司購買肇升公司廠房永久使用權、設備及存貨之假象,與高雄銀行路竹分行核貸本案貸款無涉,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⑺綜上,被告與王慈雅先以簽訂由華強公司出資併購肇升公司

資產之虛偽不實之資產轉讓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約定肇升公司將所有之廠房、設備、存貨等資產,以1,000 萬元之價格讓與華強公司,佯作華強公司擴充廠房,未來將有營業收入,具經營前景,可資為還款來源之擔保,再以渠等向大大當舖所借款之資金,在被告所經營之華強公司與共同被告王慈雅經營之肇升公司之金融帳戶間反覆存、提款,製造被告實際經營之華強公司支付購買肇升公司廠房永久使用權及設備、存貨之資金移轉之虛偽金流假象,使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彰化銀行路竹分行於貸款徵信時陷於錯誤,誤以為華強公司具有經營實績及實質資產,得以其營業收入及資產為還款來源,進而核撥渠等貸款款項,致彼等銀行受有貸款未有足額擔保及清償之損害,被告與王慈雅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意圖甚明。

⒉事實欄三㈡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⑴肇升公司因尚有債務尚未償還,被告與王慈雅為免肇升公司

之資產於虛構售予華強公司之交易完成前,遭肇升公司之債權人查封,乃由被告安排與王慈雅實際上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林士傑結識,並指示其二人於98年6 月10日委託不知情之陳明富前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辦理將肇升公司上開廠房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林士傑,虛偽擔保雙方最高上限債權3,000 萬元等情,業據證人王慈雅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肇升公司發生跳票,被告說可能會有被查封公司的危險,叫我趕快把肇升公司廠房過戶給別人,也就是叫我脫產。被告當時說林士傑的條件不錯、身世清白,可以設定3,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給林士傑,實際上我與林士傑並沒有債權債務關係。接著我與被告、林士傑就一同去找彰化銀行王襄理介紹的陳明富代書處理抵押權之設定登記,這些過程被告也都知情。後來肇升公司決定要售出,也找到買家,我要求林士傑塗銷抵押權之設定,林士傑稱我欠他錢,所以不願意塗銷。最後我開了175 萬元的支票給林士傑後,他才辦理塗銷等語(見原審院卷第172 頁反面至17

3 頁正面);核與證人即共犯林士傑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陳稱:我跟王慈雅並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當初是王慈雅為了保全她的公司,所以被告跟王慈雅一起來找我,要我擔任抵押權人。之後王慈雅有要求我塗銷抵押權設定,但因為被告私下還欠我20萬元,他要我先不要讓王慈雅塗銷。最後我跟被告收了王慈雅交付的175 萬元支票,被告將支票拿給許玉玲,讓許玉玲處理,我收下被告給我的20萬元後辦理抵押權塗銷等語相符(見偵一卷第21至32頁,偵三卷第4 至14頁,影院卷第78頁),且有彰化商業銀行支票1 紙、土地及地上建物標示及權利內容(見他二卷第5 至14頁)、98年岡資地字第32190 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103 年2 月26日高市地岡登字第10370219600 號函○○○區○○段179 建號建物公務用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及異動清冊在卷可參(見偵三卷第81至85頁,影院卷第32頁、第35至41號)。是被告、王慈雅、林士傑共同謀議為肇升公司脫產,由王慈雅及林士傑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作成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文件,持向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申請將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在林士傑名下,使不知情地政事務所人員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公文書上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被告雖辯稱:我共借給王慈雅5 、6,000 萬元現金及將彰銀

路竹分行、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貸得款項中一半金額交給王慈雅使用,所以王慈雅才提供系爭廠房供我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上開債權,之後因王慈雅出售肇升公司廠房,僅剩175 萬元可償還,我才同意塗銷抵押權云云。惟姑不論被告上開所述其曾貸與王慈雅上開金額一事是否屬實,縱認其所言非虛,亦因被告貸與王慈雅金錢,與林士傑貸與王慈雅係屬二事,倘被告為擔保其對王慈雅之金錢債權,則被告應係將肇升公司廠房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設定登記為被告本人,而非設定登記為林士傑,是被告以其對王慈雅有上開金額之債權,即認其得將肇升公司廠房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為林士傑,於法未合。又王慈雅嗣後償還175 萬元予被告,亦係被告與王慈雅之債權債務關係,與林士傑無涉,至被告雖自王慈雅交付之175 萬元中,拿取20萬元予林士傑,但此20萬元係被告對林士傑之欠款,此經被告於本院自承在卷(本院卷一第133 頁),核與證人林士傑上開所述相符,自不得因此即認王慈雅與林士傑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從而,被告前開所辯,無從採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⑶綜上所述,被告與王慈雅、林士傑均明知林士傑並未貸與肇

升公司金錢,被告仍指示林士傑與王慈雅就肇升公司廠房設定虛偽不實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進而利用不知情之陳明富前往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辦理將肇升公司廠房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林士傑一事,使該地政機關所屬之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所執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肇升公司之債權人及地政機關對於地籍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堪認定。

⒊至辯護人具狀聲請傳喚證人王淑娟、許玉玲、吳仲南、林漢

龍、邱材瑞到庭作證(本院卷一第182 頁反面至183 頁),然嗣於本院106 年3 月6 日準備程序已當庭捨棄傳喚證人許玉玲、吳仲南、林漢龍、邱材瑞部分之聲請(本院卷一第17

6 頁),另以106 年3 月14日刑事準備二狀表示捨棄傳訊證人王淑娟(本院卷一第205 頁反面),自毋庸再行傳喚上開證人,附此敘明。

四、事實欄四部分(即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66號、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196 號)㈠訊據被告固坦承王敬惠係宏品企業行之負責人,陳麗芬(原

名陳綾熒)係侑展公司負責人李榮欽之配偶。王敬惠於98年

7 月10日,將鄭智仁所變造如附表八之1 、附表八之2 、附表八之3 等資料持送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貸款,而核准貸款700 萬元予王敬惠,並於98年7 月30日、同年8 月17日分別撥款400 萬元、300 萬元至宏品企業行在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陳麗芬於98年7 月5 日將鄭智仁所變造如附表九之1 、附表九之2 、附表九之3 之資料持送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以侑展公司名義申辦貸款,而核准貸款300 萬元,並於98年8 月17日撥款300 萬元至侑展公司在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四所示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詐欺取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等犯行,辯稱:98年7 月30日王敬惠貸款核貸後,我才認識王敬惠,所以王敬惠、陳麗芬變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收執聯」、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的行為與我無關。我是在肇升公司的泡茶桌上看到宏品公司、侑展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發現申報書上的數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符,加上王慈雅也有跟我說他有教王敬惠用假財務報表跟銀行詐取貸款,所以我才主動向檢察官告發王敬惠、陳麗芬的犯罪事實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未分別向王敬惠、陳麗芬收取50萬、30萬元之報酬云云。經查:

⒈王敬惠、陳麗芬經由王慈雅居間介紹而認識被告後,因知悉

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因財務困窘均有向金融機構貸款週轉之需求,惟渠等均因營運情形不佳,無法向金融機構貸款足額資金週轉,先由王敬惠、陳麗芬將其等所保管之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已經向國稅局鳳山分局申報完成報稅手續,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之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自97年1 月起至98年6 月止之「40

1 申報書收執聯」收執聯共9 份(每2 月1 份)、97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 份,及資產負債表1 份,均交予被告以不詳方式予以變造為如附表八之1 、八之2 、八之3 ,及九之

1 、九之2 、九之3 之情形,再由被告將變造完成後之上開資料交予王敬惠、陳麗芬於事實欄四所示之時間,分別持以變造如附表八之1 、八之2 、八之3 及附表九之1 、九之2、九之3 等文件送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交付予不知情之該銀行承辦行員朱昶碩而行使之,使高雄銀行楠梓分行陷於錯誤,誤信宏品公司、侑展公司之營業狀況良好,並於98年7 月30日、同年8 月17日分別核撥400 萬、300 萬至宏品公司在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所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於98年8月17日撥款300 萬元至侑展公司在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王敬惠、陳麗芬並於銀行撥款後,分別交付50萬元、30萬元予被告以資酬庸等情,業經證人王敬惠、陳麗芬於偵查中證述甚詳(王敬惠部分,見偵他卷第70至76、偵卷第39至41、129 至134 頁;陳麗芬部分,見偵他卷第70至76、24至29頁),核與證人王慈雅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4至26頁、第51頁、第95頁反面至96頁反面、第138 至140 頁,原審院卷第175 頁)、證人即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經辦人員朱昶碩於偵查中證述(見偵他卷第218 至221 頁、偵卷第108 頁)、證人即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經理黃世宏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119 至121 頁)相符,復有李榮欽所提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書資料9 紙(偵他卷第36至44頁)、被告所提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6紙(偵他卷第46至61頁)、高雄銀行楠梓分行99年12月31日高銀密楠梓字第0990000066號函及所附宏品企業行貸款資料影本1 份(偵他卷第77至129 頁背面)、高雄銀行楠梓分行99年12月31日高銀密楠梓字第0990000067號函及所附侑展公司貸款資料影本1 份(偵他卷第130 至186 頁背面)、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0 年3 月11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000021449號函及所附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影本24紙(偵他卷第189 至202 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10

0 年3 月16日財高國稅鳳營業字第1000012083號函及所附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97、98年度各期營業稅401 、403 申報書24紙(偵他卷第203 至215 頁背面)、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行102 年6 月24日高銀楠密字第1020000033號函及所附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申貸提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正本(偵卷第53至85頁)、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行102 年11月6 日高銀楠密字第1020000055號函1 份(偵卷第155 至156 頁)、宏品企業行及侑展公司向高雄銀行申貸檢附之資料與各年度項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資料之差異比較表(影五卷第167 至17

3 頁)、高雄銀行楠梓分行103 年5 月22日高銀楠密字第1030000032號函暨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等相關授信資料(見

103 年度訴字第149 號院卷第26至58頁)、原審103 年5 月29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103 年度訴字第149號院卷第59頁)、原審105 年7 月28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見原審院卷第72頁)在卷可稽,且此情原為被告以華強公司名義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有告發狀在卷可憑(見偵他卷第1 至18頁),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68頁反面至69頁反面),復經高雄地院103 年度訴字第149 號確定判決審認明確(偵緝卷第31至45頁反面),至堪認定。

⒉被告雖辯稱:我是在98年7 月30日王敬惠銀行貸款核撥下來

後,才經營王慈雅介紹而認識王敬惠與陳麗芬云云;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並未向王敬惠、陳麗芬分別收取50萬元、30萬元之報酬云云。惟王敬惠、陳麗芬係經由王慈雅之介紹而結識被告,進而委託被告變造如附表八之1 、八之2 、八之

3 及附表九之1 、九之2 、九之3 等文件持以向銀行申辦貸款,被告於事成後亦向王敬惠、陳麗芬索取報酬等情,業據證人王敬惠於偵查證稱:我因被告王慈雅介紹而認識被告,我們在聊天時有談到貸款的問題,被告說可以幫忙,要我將宏品企業行401 申報書收執聯、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交給他看一下,他可以把資料作的漂亮一點,申貸會比較好看。我差不多是在98年6 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咖啡店交給被告。約一週後,被告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處咖啡店就將資料交給我,說我可以去銀行辦貸款了。被告原本沒有說要收錢,直到貸款核撥下來後,被告就跟我索取貸款金額的10% 作為報酬,但我表示貸款金額必須扣除掉200 萬的房貸,所以要用500 萬計算10% ,經討價還價後,我給被告50萬元等語(見偵他卷第26至28頁、第73頁,偵卷第39至40頁、第49至50頁、第129 頁反面至131 頁反面);證人陳麗芬則於偵查供稱:我經由王慈雅介紹於聚餐時認識被告。當初金融風暴後,景氣不好,我每次貸款都只能貸100 多萬,我想要多貸一點,當時被告說可以代辦貸款,我便委任被告辦理。被告要我提供侑展公司401 申報書收執聯、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給他,我在辦理貸款前一至三週前交給被告。後來被告跟我約在銀行門口將資料交給我,我便拿去銀行申請貸款。當初被告說他代辦的費用是1%或2%,但貸款核撥下來後,被告卻說要收取10% 的費用。我有預期被告會用不正方法辦理貸款,不然他為何要向我收錢等語(見偵他卷第27至28頁、第72頁反面,偵卷第25頁反面、第50頁反面至51頁正面、第89頁正面、第114 至116 頁、第131 頁反面至13

2 頁),核與證人王慈雅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介紹被告與王敬惠、陳麗芬認識的時候,連上開資產轉讓契約都還沒簽。吃飯聊天時,王敬惠、陳麗芬說要辦貸款,被告說報表不好看貸不到錢,所以我們就覺得被告很厲害,王敬惠、陳麗芬便把報表拿給被告,被告說報表不漂亮,可以修飾報表。後來被告說他處理好了,我聽王敬惠說被告有收手續費,好像至少10% 等語相符(見偵卷第95頁反面至96頁反面、第138 至139 頁,原審院卷第106 頁反面),參以證人王敬惠、陳麗芬均於原審103 年度訴字第149 號案坦承犯行,並未將責任全部推諉於被告,顯見渠等並無誣陷被告之可能,堪認其等上開所述均為真實,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即難憑採。

⒊被告雖又辯稱本案是由被告所告發,王慈雅、王敬惠及陳麗

芬等人因而做不實陳述,故意構陷被告云云。惟就被告如何得悉王敬惠、陳麗芬持變造如附表八之1 、八之2 、八之3及附表九之1 、九之2 、九之3 等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之經過,被告固於偵查中供稱:王慈雅有跟我說他之前教王敬惠用假的財務報表向銀行詐貸,後來我在本洲工業區工廠辦公室的泡茶桌上,看到王慈雅所留下的侑展公司401 報表,我就把文件拿回去,看看有什麼不同。經我比對資料後,我發現真的有更改云云(見偵卷第25至26頁、第49頁,審訴卷第

111 頁)。然衡以犯罪行為多具有隱密性之特徵,犯罪者於犯後當會極力隱藏其犯罪之跡證,此為一般人趨利避害、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孰難想像王慈雅於犯罪後竟將其犯罪之證據堂而皇之置於他人隨手可得之處。況王慈雅與王敬惠為姊妹,與陳麗芬相識更於被告之前,參以本案犯罪時間距被告與王慈雅相識間僅只數月,衡情王慈雅亦無對一結識未久之人坦承其與王敬惠、陳麗芬不法行為之理。是被告此部分所辯,顯悖於常情,自無可採。反觀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會告發王敬惠、陳麗芬是因為王敬惠與王慈雅是姊妹,她們當初有參與華強公司併購肇升公司的過程,她們將肇升公司的財產賣掉而沒有付款給我,所以我才告發等語(見偵卷第26頁反面),核與證人王慈雅於偵查中證稱:本案是因為被告要逼我還錢,我不回覆他,他才會告王敬惠、陳麗芬偽造文書等語(見偵卷第95頁),證人陳麗芬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跟王慈雅後來有糾紛,被告要我跟王敬惠逼王慈雅還錢,並說不然他就要拿報表告我和王敬惠,我和王敬惠說那東西是你自己做的,你還要拿來告我們等語(見偵卷第115 頁反面),證人王敬惠於99年8 月23日偵查中證稱:在本次開庭前,被告的王律師有傳訊息給我(檢察官命當庭將手機訊息拍照附卷)等語(見偵他卷第28頁)。觀諸該簡訊內容「你不是透過邱先生今天要談湯姆和你妹妹的糾紛嗎?錯過了,大樹的侑展也會受拖累,我也沒有閒時間去阻止湯姆的行為…王律師」,有王敬惠所提手機翻拍照片可憑(見偵他卷第34頁),乃明確向王敬惠預告被告將對侑展公司採取不利行為,足證被告確因與王慈雅上開資產轉讓契約所衍生之債務,而挾怨告發王敬惠及陳麗芬。而自被告得輕易取得侑展公司不法行為之犯罪事證之異常情形以觀,適可證明被告確有參與王敬惠、陳麗芬持變造財產資料以向銀行貸款之過程,亦徵王慈雅、王敬惠、陳麗芬等人陳述被告變造如附表八之

1 、八之2 、八之3 及附表九之1 、九之2 、九之3 等文件一情,至堪明確。

⒋綜上,被告前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

被告將王敬惠、陳麗芬各所交付之宏品企業行及侑展公司40

1 申報書收執聯、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等文件變造如附表八之1 、八之2 、八之3 及附表九之1 、九之2 、九之3 所示之情形,交予王敬惠、陳麗芬,使其二人得以提出予高雄銀行楠梓分行據以申辦貸款,自足生損害於國稅局鳳山分局對於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管理及正確性暨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從而,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綜上所述,被告本案犯行俱經認定如前,本案事證明確,均依法論科。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為其他辯解,經核均不影響前開事實之認定,爰不逐一指駁,附此敘明。

六、論罪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事實欄一至四之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3 年6 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將本罪之罰金刑,由「1,000 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即新臺幣3 萬元)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另本次修法同時增訂刑法第

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規定。就上開修正前後法文相較,法定刑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上限由1, 000銀元(即新臺幣3 萬元)提高為50萬元,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項第1 款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三㈠、四所示之犯行,仍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又事實欄二之部分,係由被告與盧建興、簡佩怡及葉文斌等人共同進行詐欺取財行為,係3 人以上共同犯罪之情形,是修法後亦對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之情況將刑度提高為「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經綜合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均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㈡法律適用說明:

⒈按刑法上所謂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乃指基於業務關係,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上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89年度台上字第44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稅捐稽徵機關收受申報人申報稅捐後,經稅捐稽徵機關收件蓋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具有稅捐稽徵機關所發給收據之性質,即屬公務員基於職務製作之公文書,如無製作權之人,將其內容加以變更,即屬變造公文書之範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22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稅捐稽徵機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上蓋用之收件章印文,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之準公文書(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0 號判決參照)。準此,本案事實欄四部分,被告將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之401 申報書收執聯(即八之1 、九之1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即八之2 、九之2 )等文件予以變造,其上既均已先有國稅局鳳山分局收件後蓋用申報日期之收件章之戳記,即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該日期完成申報營業稅之法定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在該日收受納稅義務人的申報,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是加蓋收件章後,被告按原本變更內載數據,顯見如附表八之1 、八之

2 及附表九之1 、九之2 所示之401 申報書收執聯、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等均係變造之準公文書無訛。

⒉再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資產負債表為商業通用

之財務報表之一種。又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此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又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末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

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㈢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二、三㈠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三㈡所為,係犯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事實欄四㈠、㈡所為變造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之401 申報書收執聯、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使王敬惠、陳麗芬提出予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之行使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1 條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另王敬惠為宏品企業行之商業負責人,變造宏品企業行97年度資產負債表(即附表八之3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陳麗芬為侑展公司主辦會計人員,變造侑展公司97年度資產負債表(即附表九之3 ),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被告變造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其雖非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之負責人,然其既與宏品企業行負責人王敬惠、侑展公司主責財務調度及主辦會計業務之人陳麗芬共同為本案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亦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又被告使王敬惠、陳麗芬持變造準公文書及不實之資產負債表作為資力證明文件,致使被害人高雄銀行楠梓分行陷於錯誤而核撥貸款,亦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㈣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2 、5 、6 所為,乃親自或指示葉文

斌、盧建興、簡佩怡先後數次向志一等公司訂購鋼材之行為,其時間相近,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就事實欄四㈠、㈡部分,其變造準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等嗣後行使該等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本案被告分別所為事實欄四㈠、㈡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暨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目的,各均係為使王敬惠、陳麗芬詐取高雄銀行楠梓分行之貸款,是其各自行使變造準公文書暨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初即均具有詐欺意圖,是其等各自行使變造準公文書暨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詐欺取財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各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準公文書、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詐欺取財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所為,乃利用不知情之「陳曉淇」先向

志一公司洽詢鋼筋價格,為間接正犯;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為,係居於犯罪之主導地位,使盧建興、簡佩怡、葉文斌聽令行事而執行詐騙永誠公司財物之犯罪計畫,被告與盧建興、簡佩怡與葉文斌間就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事實欄三㈠所犯之詐欺取財2 罪,與王慈雅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與共同被告王慈雅指示不知情之王志琳、許玉玲虛構華強公司之資金紀錄,為間接正犯;就事實欄三㈡所犯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則與王慈雅、林士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另與王慈雅、林士傑委由不知情之陳明富向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辦理如事實欄三㈡所載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均為間接正犯;就事實欄四㈠、㈡變造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之401 申報書收執聯、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部分,乃向銀行詐領貸款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行為,其既分擔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自應對王敬惠、陳麗芬所為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犯行同負全責,而應論以共同正犯。本案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犯之詐欺取財罪5 罪,事實欄二所犯之詐欺取財罪1 罪,事實欄三㈠所犯之詐欺取財罪2 罪,事實欄三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 罪,事實欄四㈠、㈡所犯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各1 罪,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行為態樣互殊,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於97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以97年度上易字第1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6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贓物案件,經同法院以

100 年度上易字第248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

8 月3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各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七、撤銷改判部分(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6號、原審105 年度訴字第196號關於事實欄四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事實欄四部分之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宏品企業行之資產負債表(即附表八之3 )、侑展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即附表九之3 )為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之一種,被告變造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其雖非宏品企業行、侑展公司之負責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原判決認品宏企業行之資產負債表(即附表八之3 )、侑展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即附表九之3 )為準公文書(原判決第51至52頁),且漏未論斷被告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原判決第53頁),即有違誤。被告上訴猶執陳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判決關於事實欄四㈠、㈡及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為王敬惠、陳麗芬變造準公文書、財務報表等文件,

共同欺騙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致該銀行錯估其償債能力,而核貸款項致受有損害,同時亦足生損害於國稅局鳳山分局對稅捐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害人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對稅捐機關管理稅務及金融秩序之危害非淺,所為均值非難,犯後又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兼衡其詐欺行為所得金額,及其所提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部分:

⒈被告於本案犯行後,刑法第3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經總統於

104 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 號令修正公布,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8條係規定:「(第一項)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經修正為:「(第一項)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二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三項)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四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增訂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法第11條則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另總統於104 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第一項)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

7 月1 日施行。」、「(第二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嗣於10

5 年6 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21 號令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亦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

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

⒉被告就事實欄四㈠、㈡犯行,各取得王敬惠、陳麗芬所給付

之50萬、30萬報酬一情,業據王敬惠、陳麗芬、王慈雅前開供述明確。是此部分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變造後而經王敬惠、陳麗芬所持以行使各如附表八之1

、八之2 、八之3 及附表九之1 、九之2 、九之3 所示之40

1 申報書收執聯、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損益表,業經其持向被害人高雄銀行楠梓分行申辦貸款,均歸屬於被害人所有,自不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八、駁回上訴部分(即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4號、原審104 年度易緝字第49號關於事實欄一、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2號、原審105 年度易字第165 號關於事實欄二、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53號、原審105 年度易字第166 號關於事實欄三㈠、㈡部分)之理由:

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事實欄一、二、三之㈠、㈡部分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14 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年紀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收入,濫用他人之信賴,以科瑞帝公司名義於100 年6 至8 月間密集詐取志一等5 家公司財物。得手後,竟食髓知味,再於102 年6 月間另起爐灶,邀集盧建興、簡佩怡、葉文斌等人共同以東浦公司名義向永誠公司詐取鋼筋。被告屢屢藉由空殼公司與民間公司進行交易,並以他人名義充任公司負責人,其則隱身幕後,致使被害公司縱即時察覺受騙亦求償無門,嚴重阻礙正當工商業務之發展,對社會經濟金融產生莫大傷害及衝擊。又其前於98年間,為圖以華強公司向銀行詐領鉅額貸款,乃趁王慈雅經營之肇升公司陷於財務困窘之際,利用王慈雅亟欲重振肇升公司之心理,而向王慈雅提議以製造虛偽不實之資產併購契約及金流假象,提高債信以詐貸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彰化銀行路竹分行,獲取鉅額貸款,致彼等銀行受有損害,紊亂金融秩序;且為免肇升公司廠房遭債權人追索而有損於其自身利益,乃指導王慈雅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方式進行脫產行為,企圖阻礙肇升公司債權人強制執行,而損及國家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正確性,所為均值非難。嗣被告與王慈雅因上開不實併購事件爆發財務糾紛,竟以告發犯罪為由要脅王慈雅,並自恃為告發人推卸個人刑責,亦徵其惡性非輕。又被告犯後全然否認犯行,一再飾詞狡辯;且其詐騙之交易價值高達數千萬元(詳如附表一編號編號1 至6 所示),又以華強公司名義所詐得千萬元以上之貸款,迄今全未賠付,亦未曾對志一等5 家公司、永誠公司、高雄銀行楠梓分行、彰化銀行路竹分行等表達任何歉意,毫無悔過之心,態度亦顯惡劣;兼衡被告各次詐欺行為所得之金額、所為破壞法益之程度、犯罪之目的及手段、智識程度(詳見卷內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104 年度易緝字第49號院四卷第114 頁),及其所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見原審104 年度易緝字第49號院三卷第1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有期徒刑2 年、1 年4 月(事實欄三㈠部分)、有期徒刑6 月(事實欄三㈡部分),及附表一編號1 至6 主文欄所示之刑(事實欄一、二部分)。並就被告所犯事實欄三㈡部分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敘明:㈠被告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各詐得價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詐欺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物,雖未據扣案,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被告迄今未獲賠償此部分之損失,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犯事實欄三㈠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各向彰化銀行路竹分行、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詐得1,100 萬、500 萬元,該2 筆借款本金屆期亦均未獲清償,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這部分的貸款還沒有償還,因為王慈雅把公司機械賣掉,沒有辦法正常運作等語(見原審105 年度易字卷第166 號卷第35頁反面),並有彰化商業銀行第五區營運處101 年10月30日101 彰五區字第101205

9 號函可佐(見該案偵一卷第162 頁),堪以認定。惟華強公司向彰化銀行所借得之1,100 萬元,依被告及王慈雅之約定,其中600 萬元分配由王慈雅取得用以清償肇升公司對彰化銀行一情,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向彰化銀行的借款有約600 萬元用於清償肇升銀行對彰化銀行的債務等語(見該案偵一卷第90頁,原審審易卷第56頁,原審院卷第33頁反面至34頁正面、第35頁),核與王慈雅於偵查中陳稱:華強公司有將其中600 萬元給我,讓我去償還肇升銀行對彰化銀行的欠款等語相符(見他一卷第184 至185 頁),堪以認定。至王慈雅雖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是拿500 多萬元以供其償還肇升公司對彰化銀行的債務等語(見105 年度易字第166 號卷第168 至170 頁),而與其偵查所述略有不符。而王慈雅就此部分貸款分配之額度究竟為何,因涉及被告與王慈雅私下約定,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是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應扣除分配予王慈雅之600 萬元。從而被告犯事實欄三㈠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即為向彰化銀行路竹分行貸得之500萬,及向高雄銀行楠梓分行貸得之500 萬元。此部分為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又本案被告為附表一編號

5 、6 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各詐得如為附表一編號5 、6詐欺金額欄所示之財物,固屬犯罪所得,原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然至得公司、永誠公司於原審審理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求償上開金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應按至得公司、永誠公司請求之金額賠償,此有該院104 年度附民緝字第7 號判決、105 年度附民字第428 號判決可佐。該民事判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應已足充分保障至得公司、永誠公司之求償權,並達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修法目的。如再將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是參酌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認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無再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㈢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乃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作為與志一公司聯繫之犯罪工具,業據證人黃丙丁前開證述明確,且有科瑞帝公司名片可佐(見警一卷第101 頁)。又該門號之申請登記人雖為陳炳坤,惟該門號乃被告以陳炳坤名義申請,且由被告實際持用一情,業據證人陳炳坤證述從前,並有前開名片、該門號基本資料(見警四卷第9 頁)可憑,堪認該門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據扣案,仍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審法院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上開部分犯罪,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定執行刑: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詐欺取財罪共8 罪,罪質相同,而其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2 罪,罪質手法均同且時間接近,暨考量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具體情狀,爰就被告上開駁回上訴及撤銷改判部分所宣告之刑,改定應執行如主文第4 項所示之刑。

十、末按修正之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款之沒收刪除,而移至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故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 項規定,各罪所宣告沒收之物,應併執行之,特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214 條、第21

6 條、第220 條、第211 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不服本判決事實欄四部分,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雅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 │犯罪時間│ 詐欺金額 │ 詐欺手段 │ 主 文 ││ │ │ │(新臺幣) │ │ │├──┼────┼────┼──────┼───────────────────┼────────────┤│1 │志一企業│100 年6 │554萬7,162元│鄭智仁指示不知情之科瑞帝公司員工「陳曉│鄭智仁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有限公司│月30日至│ │淇」於100 年6 月14日先以電話向志一公司│,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 │ │100 年8 │ │詢問鋼筋價格後,於100 年6 月15日回傳訂│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九七││ │ │月1日間 │ │購單,以科瑞帝公司名義向志一公司訂購價│0000000號SIM 卡壹││ │ │ │ │值110 萬5500元之竹節鋼筋55噸,以此訂購│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少量竹節鋼筋並全額付清後,再續訂大量竹│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節鋼筋,並以志一公司未出貨前即預先支付│徵其價額。未扣案價值新臺││ │ │ │ │訂金方式等方式,使志一公司陷於錯誤。鄭│幣伍佰伍拾肆萬柒仟壹佰陸││ │ │ │ │智仁見志一公司業已受騙,即以科瑞帝公司│拾貳元之鋼筋沒收,於全部││ │ │ │ │000000000 號及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電話,與志一公司副總經理黃丙丁聯繫,佯│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稱科瑞帝公司取得八八水災台27甲線工程,│ ││ │ │ │ │分於100 年6 月30日、100 年7 月13日、10│ ││ │ │ │ │0 年8 月1 日向志一公司訂購竹節鋼筋120 │ ││ │ │ │ │噸(總價257 萬1,015 元)、60噸(總價12│ ││ │ │ │ │4 萬5,067 元)、150 噸(總價314 萬7,32│ ││ │ │ │ │0 元),並分別交付51萬1560元、24萬1200│ ││ │ │ │ │元、65萬1420元之訂金,並交付支票以支付│ ││ │ │ │ │前二筆交易之尾款,第三筆交易則未及約定│ ││ │ │ │ │如何支付尾款,科瑞帝公司即派車將附表二│ ││ │ │ │ │所示之鋼筋運離。嗣於100 年8 月16日,志│ ││ │ │ │ │一公司徵詢科瑞帝公司票據信用,發現科瑞│ ││ │ │ │ │帝公司已遭退票,且科瑞帝公司已人去樓空│ ││ │ │ │ │,經志一公司查證之結果,前開工程並未與│ ││ │ │ │ │科瑞帝公司有何來往,志一公司因而受有所│ ││ │ │ │ │列詐欺金額欄所示之損害(計算式:257101│ ││ │ │ │ │5+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 │ │ │ │0 =0000000 )。 │ │├──┼────┼────┼──────┼───────────────────┼────────────┤│2 │旭奇實業│100年8月│213萬5,566元│鄭智仁以科瑞帝公司名義,於100 年6 月23│鄭智仁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股份有限│4日 │ │日向旭奇實業公司表示欲訂購1 萬3,500 公│,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 │公司 │ │ │斤價值40萬2,250 元之鋼板。鄭智仁為取信│價值之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 │ │ │ │於旭奇公司,於100 年6 月23日旭奇公司人│伍仟伍佰陸拾陸元之鋼板沒││ │ │ │ │員許素娟至科瑞帝公司拜訪前,在旭奇公司│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徵信之客戶資料表上填載不實之營運狀況資│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料後回傳予旭奇公司,許素娟再親自前去科│價額。 ││ │ │ │ │瑞帝公司拜訪。洽談完畢後,鄭智仁先分別│ ││ │ │ │ │於100 年6 月24日支付訂金13萬元(100 年│ ││ │ │ │ │8 月2 日支付尾款27萬2,520 元)。同日(│ ││ │ │ │ │100 年6 月24日)又訂購2 萬8932公斤鋼板│ ││ │ │ │ │(價值71萬5,562 元,於100 年7 月1 日一│ ││ │ │ │ │次付清)。100 年7 月20日訂購1 萬1666公│ ││ │ │ │ │斤鋼板(價值2 9 萬308 元,100 年7 月28│ ││ │ │ │ │日一次付清),即先以上開三次訂購少量鋼│ ││ │ │ │ │板並依約支付價款方式,取得旭奇實業公司│ ││ │ │ │ │信任後,竟於100 年8 月4 日(起訴書載為│ ││ │ │ │ │24日,應予更正)訂購數量高達8 萬6,798 │ ││ │ │ │ │公斤(總價213 萬5,566 元)之鋼板,旭奇│ ││ │ │ │ │公司因誤信科瑞帝公司有履約之資力及真意│ ││ │ │ │ │,乃將如附表三所示價值213 萬5,566 元數│ ││ │ │ │ │量之鋼板送至被告指定之麻豆寮工廠。嗣許│ ││ │ │ │ │素娟依約前去科瑞帝公司收取現金貨款時,│ ││ │ │ │ │經科瑞帝公司員工百般推託,最後則交付發│ ││ │ │ │ │票日為100 年8 月10日之支票,該支票於當│ ││ │ │ │ │日提示即遭退票,科瑞帝公司亦已人去樓空│ ││ │ │ │ │。旭奇公司因而受有所列詐欺金額欄所示之│ ││ │ │ │ │損害。 │ │├──┼────┼────┼──────┼───────────────────┼────────────┤│3 │新光鋼鐵│100 年6 │238萬0,445元│鄭智仁於100 年6 月30日傳真詢價單至新光│鄭智仁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股份有限│月30日至│ │公司,嗣新光公司業務專員楊東仁至科瑞帝│,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 │公司 │7 月20日│ │公司拜訪時,被告乃佯稱欲購買鐵板作為北│扣案價值之新臺幣貳佰參拾││ │ │間 │ │部某工程伸縮縫使用,並於新光公司審核新│捌萬零肆佰肆拾伍元之鐵板││ │ │ │ │客戶機具設備、財力、資本額之「客戶基本│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資料暨授信額度表」上填載科瑞帝公司工廠│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位在臺南市下營麻豆寮45之21號等不實資訊│其價額。 ││ │ │ │ │,使新光公司陷於錯誤,誤認鄭智仁確有購│ ││ │ │ │ │買鋼材之真意,也確有工程在進行而陷於錯│ ││ │ │ │ │誤,進而於100 年7 月11日雙方議價每公斤│ ││ │ │ │ │23.3元成交,楊東仁並於100 年7 月12日下│ ││ │ │ │ │午至科瑞帝公司收取面額238 萬445 元之支│ ││ │ │ │ │票1 張(票號CA0000000 號、面額、發票日│ ││ │ │ │ │為100 年8 月31日)後,新光公司即陸續於│ ││ │ │ │ │100 年7 月14日起至100 年7 月20日止共分│ ││ │ │ │ │5 次出貨如附表四所示之鐵板(總價238 萬│ ││ │ │ │ │7,025 元)至被告指定之麻豆寮工廠。嗣於│ ││ │ │ │ │100年8月10日新光公司聽聞科瑞帝公司開立│ ││ │ │ │ │之支票已跳票,楊東仁亦無法再與被告取得│ ││ │ │ │ │聯繫,新光公司因而受有左列詐欺金額欄所│ ││ │ │ │ │示之損害。 │ │├──┼────┼────┼──────┼───────────────────┼────────────┤│4 │僼泰鋼鐵│100年6月│266萬6,237元│僼泰公司於100 年6 月間某日,接獲科瑞帝│鄭智仁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業股份有│29日至30│ │公司傳真詢價,經僼泰公司員工李育賢聯繫│,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 │限公司 │日 │ │科瑞帝公司並前去拜訪,「陳曉淇」乃接待│扣案價值之新臺幣貳佰陸拾││ │ │ │ │李育賢至辦公室,鄭智仁則偕同真實姓名、│陸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之鐵││ │ │ │ │年籍不詳,自稱「李工務」之成年男子在場│板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提供麗鄴工程顧問公司製作之橋面伸縮縫│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標準圖,佯稱該工程係由科瑞帝公司承攬。│徵其價額。 ││ │ │ │ │鄭智仁復佯稱科瑞帝公司於中南部另有廠房│ ││ │ │ │ │及設備,致僼泰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科瑞帝│ ││ │ │ │ │公司有財力支付購買鐵板之款項,而於100 │ ││ │ │ │ │年6 月29日至30日間,與科瑞帝公司簽訂契│ ││ │ │ │ │約。嗣僼泰公司陸續將如附表五所示之鐵板│ ││ │ │ │ │(總價266 萬6,237 元)出貨完畢後,乃依│ ││ │ │ │ │約向科瑞帝公司請款並收取面額266 萬6,23│ ││ │ │ │ │7 元支票(票號:CA0000000 號、發票日10│ ││ │ │ │ │0 年8 月10日)1 紙,上開支票於該日提示│ ││ │ │ │ │後即遭退票,科瑞帝公司亦已鐵門深鎖,無│ ││ │ │ │ │從聯繫。僼泰公司因而受有左列詐欺金額欄│ ││ │ │ │ │所示之損害。 │ │├──┼────┼────┼──────┼───────────────────┼────────────┤│5 │至得金屬│100年6月│235萬1,120元│鄭智仁經由僼泰公司介紹而與至得公司接洽│鄭智仁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工業股份│16日、 │ │,並於100 年6 月間,向至得金屬公司佯稱│,處有期徒刑貳年。 ││ │有限公司│100年6月│ │欲訂購不鏽鋼平板,指定至得公司運送貨物│ ││ │ │30日 │ │至麻豆寮工廠加工,致至得公司誤認科瑞帝│ ││ │ │ │ │公司為一正常營運之公司而陷於錯誤,於10│ ││ │ │ │ │0 年6 月16日、100 年6 月30日分別出貨如│ ││ │ │ │ │附表六所示之不鏽鋼平板(價值103 萬4,60│ ││ │ │ │ │3 元、131 萬6,517 元)之至麻豆寮工廠,│ ││ │ │ │ │鄭智仁並分別於100 年7 月8 日、100 年7 │ ││ │ │ │ │月28日交付由科瑞帝公司開立支票各1 張(│ ││ │ │ │ │發票日分別為100 年8 月15日、100 年9 月│ ││ │ │ │ │15日)以支付上開2 筆交易之貨款。嗣上開│ ││ │ │ │ │支票復均跳票,鄭智仁亦避不見面。至得金│ ││ │ │ │ │屬公司派員前往麻豆寮工廠查看,始得知不│ ││ │ │ │ │鏽鋼平板於送達後,即遭鄭智仁派人轉運至│ ││ │ │ │ │其他處所,而麻豆寮工廠設備亦無法加工上│ ││ │ │ │ │開不鏽鋼平板。至得公司因而受有左列詐欺│ ││ │ │ │ │金額欄所示之損害。 │ │├──┼────┼────┼──────┼───────────────────┼────────────┤│6 │永誠興業│102 年2 │497萬1,794元│鄭智仁傳達指令予盧建興或葉文斌,盧建興│鄭智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股份有限│月20日至│ │或葉文斌再傳達指令給簡佩怡,由簡佩怡以│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公司 │4月10 日│ │葉文斌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 ││ │ │ │ │永誠公司協理鄧松濤佯稱東浦公司欲訂購竹│ ││ │ │ │ │節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鋼筋60公噸(總價為│ ││ │ │ │ │126 萬0,151元) 且為取信永誠公司,簡佩│ ││ │ │ │ │怡等人於102年2月23日先以支票給付總價款│ ││ │ │ │ │兩成作為訂金,共計23萬5,478元(於同年2│ ││ │ │ │ │月28日兌現),並約定於計價完畢後開立發│ ││ │ │ │ │票日為30日內之支票給付尾款,致永誠公司│ ││ │ │ │ │陷於錯誤,於同年2 月25日至同年3月1日間│ ││ │ │ │ │,將簡佩怡訂購鋼筋60.3公噸送至簡佩怡指│ ││ │ │ │ │定之東浦公司,並於同年3 月5 日計價完畢│ ││ │ │ │ │,依雙方約定東浦公司應開立發票日為102 │ ││ │ │ │ │年4 月5 日之支票予永誠公司以支付尾款。│ ││ │ │ │ │然於第一批鋼筋尾款尚未給付之際,被告復│ ││ │ │ │ │承上開犯意,指示簡佩怡於同年3 月12日以│ ││ │ │ │ │東浦公司名義再向永誠公司協理鄧松濤佯稱│ ││ │ │ │ │訂購如附表七編號2 所之示第二批鋼筋230.│ ││ │ │ │ │62公噸(原178 公噸,嗣追加至230.62公噸│ ││ │ │ │ │,總價466 萬8,555 元)〔原判決誤載為39│ ││ │ │ │ │4 萬7,121 元,應予更正〕,並於同年3 月│ ││ │ │ │ │14日,同樣以支票給付總價款兩成作為訂金│ ││ │ │ │ │,共計72萬1,434 元(於同年3 月20日兌現│ ││ │ │ │ │)以取信永誠公司,致永誠公司陷於錯誤,│ ││ │ │ │ │於同年3 月25日至同年4 月9 日(起訴書誤│ ││ │ │ │ │載為11日)間,將第二批鋼筋分別送至簡佩│ ││ │ │ │ │怡指定之東浦公司及金聚順公司廠房,並分│ ││ │ │ │ │別由盧建興、簡佩怡或葉文斌簽收。嗣永誠│ ││ │ │ │ │公司於同年4 月2 日收到東浦公司給付第一│ ││ │ │ │ │批鋼筋所簽發面額為102 萬4,673 元,票載│ ││ │ │ │ │發票日為102 年6 月5 日之支票1 紙,因該│ ││ │ │ │ │支票違反當初約定應開立發票日為102 年4 │ ││ │ │ │ │月5 日之支票之付款條件,鄧松濤遂打電話│ ││ │ │ │ │給簡佩怡反應上情,經簡佩怡表示發票日期│ ││ │ │ │ │寫錯並要求將支票寄回東浦公司更正,永誠│ ││ │ │ │ │公司乃於同年4 月9 日將上開支票寄回東浦│ ││ │ │ │ │公司,後於同年4 月11日寄出第二批鋼筋應│ ││ │ │ │ │收帳款對帳單,向東浦公司請求第二批鋼筋│ ││ │ │ │ │之尾款394 萬7,121 元,然均遭郵局以無人│ ││ │ │ │ │收件退回而無法請款,東浦公司及金聚順公│ ││ │ │ │ │司工廠均已人去樓空,致永誠公司受有左列│ ││ │ │ │ │詐欺金額欄所示之損害〔計算式:(000000│ ││ │ │ │ │1+ 0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 〕。 │ │└──┴────┴────┴──────┴───────────────────┴────────────┘附表二┌──┬─────┬────┬──┬─────┬───┬───┬────┬────┬────┐│編號│被害人公司│商品名稱│規格│實際出貨數│單價/ │ 金額 │ 總價 │已收金額│未收金額││ │名稱 │ │ │量(公斤)│噸 │(元)│ (元) │ (元) │ (元) │├──┼─────┼────┼──┼─────┼───┼───┼────┼────┼────┤│ 一 │志一企業有│竹節鋼筋│#6 │25840 │20300 │550780│0000000 │511560 │0000000 ││ │限公司 ├────┼──┼─────┼───┼───┤ │ │ ││ │ │竹節鋼筋│#4 │30440 │20300 │648829│ │ │ ││ │ ├────┼──┼─────┼───┼───┤ │ │ ││ │ │竹節鋼筋│#4 │4920 │20300 │104870│ │ │ ││ │ ├────┼──┼─────┼───┼───┤ │ │ ││ │ │竹節鋼筋│#7 │28720 │20300 │612167│ │ │ ││ │ ├────┼──┼─────┼───┼───┤ │ │ ││ │ │竹節鋼筋│#5 │30700 │20300 │654371│ │ │ │├──┼─────┼────┼──┼─────┼───┼───┼────┼────┤ ││ 二 │志一企業有│竹節鋼筋│#4 │29160 │20100 │615422│0000000 │253260 │ ││ │限公司 ├────┼──┼─────┼───┼───┤ │ │ ││ │ │竹節鋼筋│#3 │29540 │20300 │629645│ │ │ │├──┼─────┼────┼──┼─────┼───┼───┼────┼────┤ ││ 三 │志一企業有│竹節鋼筋│#3 │29080 │20600 │653428│0000000 │651420 │ ││ │限公司 ├────┼──┼─────┼───┼───┤ │ │ ││ │ │竹節鋼筋│#4 │28960 │20400 │620323│ │ │ ││ │ ├────┼──┼─────┼───┼───┤ │ │ ││ │ │竹節鋼筋│#5 │29040 │21400 │628135│ │ │ ││ │ ├────┼──┼─────┼───┼───┤ │ │ ││ │ │竹節鋼筋│#5 │28920 │21400 │625540│ │ │ ││ │ ├────┼──┼─────┼───┼───┤ │ │ ││ │ │竹節鋼筋│#5 │28940 │21400 │619895│ │ │ │└──┴─────┴────┴──┴─────┴───┴───┴────┴────┴────┘附表三┌──┬─────┬────┬────┬───────┬──┬───┬─────┬────┐│編號│被害人公司│商品名稱│材質 │ 規格 │片數│重量(│單價/(元/│ 總價 ││ │名稱 │ │ │ │ │公斤)│公斤) │(元) │├──┼─────┼────┼────┼───────┼──┼───┼─────┼────┤│ 一 │旭奇實業股│中鋼鋼板│A36 │12*2438*12192 │6 │16800 │23.4 │ ││ │份有限公司├────┼────┼───────┼──┼───┼─────┤0000000 ││ │ │中鋼鋼板│A36 │16*2438*12192 │9 │33597 │23.7 │ ││ │ ├────┼────┼───────┼──┼───┼─────┤ ││ │ │中鋼鋼板│A36 │38*2438*12192 │2 │17734 │23.20 │ ││ │ ├────┼────┼───────┼──┼───┼─────┤ ││ │ │中鋼鋼板│A36 │40*2438*12192 │1 │9333 │23.20 │ ││ │ ├────┼────┼───────┼──┼───┼─────┤ ││ │ │中鋼鋼板│SS400B │40*2438*6096 │2 │9334 │23.20 │ │└──┴─────┴────┴────┴───────┴──┴───┴─────┴────┘附表四┌──┬─────┬──────┬─────────┬───┬────┬─────┬────┬────┐│編號│被害人公司│商品名稱 │規格 │ 數量 │ 重量 │單價/(元/│總單價 │ 總價 ││ │名稱 │ │ │(片)│(公斤)│公斤) │(元) │(元) │├──┼─────┼──────┼─────────┼───┼────┼─────┼────┼────┤│ 一 │新光鋼鐵股│ASTM A36鐵板│19.00*2438*12192 │3 │13300 │23.3 │309890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含稅金││ │ │ASTM A36鐵板│16.00*2438*12192 │5 │18667 │23.3 │434941 │119935)││ │ ├──────┼─────────┼───┼────┼─────┼────┤ ││ │ │ASTM A36鐵板│30.00*2438*12192 │4 │28000 │23.3 │652400 │ ││ │ ├──────┼─────────┼───┼────┼─────┼────┤ ││ │ │ASTM A36鐵板│12.00*2438*12192 │5 │14000 │23.3 │326200 │ ││ │ ├──────┼─────────┼───┼────┼─────┼────┤ ││ │ │ASTM A36鐵板│20.00*2438*12192 │5 │23333 │23.3 │543659 │ │└──┴─────┴──────┴─────────┴───┴────┴─────┴────┴────┘附表五┌──┬─────┬─────┬────┬──┬──┬───┬──┬────┬────┐│編號│被害人公司│商品名稱 │規格 │厚度│寬度│長度 │數量│總重量 │總金額 ││ │名稱 │ │ │ │ │ │ │(公斤)│(元) │├──┼─────┼─────┼────┼──┼──┼───┼──┼────┼────┤│ 一 │僼泰鋼鐵企│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9 │200 │185 │165 │430.7 │0000000 ││ │業股份有限├─────┼────┼──┼──┼───┼──┼────┤ ││ │公司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12 │320 │200 │985 │5939.6 │ ││ │ ├─────┼────┼──┼──┼───┼──┼────┤ ││ │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30 │400 │10050 │6 │5680.3 │ ││ │ ├─────┼────┼──┼──┼───┼──┼────┤ ││ │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30 │400 │12050 │6 │6810.7 │ ││ │ ├─────┼────┼──┼──┼───┼──┼────┤ ││ │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30 │400 │12150 │2 │2289.1 │ ││ │ ├─────┼────┼──┼──┼───┼──┼────┤ ││ │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30 │228 │250 │267 │3583.1 │ ││ │ ├─────┼────┼──┼──┼───┼──┼────┤ ││ │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30 │306 │450 │70 │2270.1 │ │├──┼─────┼─────┼────┼──┼──┼───┼──┼────┤ ││ 二 │僼泰鋼鐵企│中鋼試片 │鐵板CNC │40 │100 │400 │2 │25.1 │ ││ │業股份有限├─────┼────┼──┼──┼───┼──┼────┤ ││ │公司 │中鋼試片 │鐵板CNC │30 │100 │400 │3 │28.3 │ ││ │ ├─────┼────┼──┼──┼───┼──┼────┤ ││ │ │中鋼試片 │鐵板CNC │12 │100 │400 │3 │11.3 │ │├──┼─────┼─────┼────┼──┼──┼───┼──┼────┤ ││ 三 │僼泰鋼鐵企│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30 │258 │350 │125 │2658.8 │ ││ │業股份有限├─────┼────┼──┼──┼───┼──┼────┤ ││ │公司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50 │635 │8480 │1 │2113.5 │ ││ │ ├─────┼────┼──┼──┼───┼──┼────┤ ││ │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50 │635 │8730 │4 │8703.4 │ ││ │ ├─────┼────┼──┼──┼───┼──┼────┤ ││ │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50 │635 │9980 │1 │2487.4 │ ││ │ ├─────┼────┼──┼──┼───┼──┼────┤ ││ │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30 │306 │450 │150 │4864.5 │ ││ │ ├─────┼────┼──┼──┼───┼──┼────┤ ││ │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50 │635 │6490 │4 │6470.2 │ ││ │ ├─────┼────┼──┼──┼───┼──┼────┤ ││ │ │橋樑伸縮縫│鐵板CNC │30 │250 │12050 │4 │2837.8 │ │└──┴─────┴─────┴────┴──┴──┴───┴──┴────┴────┘附表六┌──┬─────┬────┬─────┬────────┬───┬─────┬────┬────┐│編號│被害人公司│商品名稱│材質 │ 規格 │數量 │單價/(元/│ 總價 │總金額 ││ │名稱 │ │ │(厚×寬×長) │(片)│公斤) │ (元) │(元) │├──┼─────┼────┼─────┼────────┼───┼─────┼────┼────┤│ 一 │至得金屬工│不鏽鋼 │SUS3042B │1.0m/m×4'×8' │50 │103 │0000000 │0000000 ││ │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不鏽鋼 │SUS3042B │1.5m/m×5'×10' │38 │101 │ │ ││ │ ├────┼─────┼────────┼───┼─────┤ │ ││ │ │不鏽鋼 │SUS3042B │1.5m/m×4'×8' │30 │101 │ │ ││ │ ├────┼─────┼────────┼───┼─────┤ │ ││ │ │不鏽鋼 │SUS3042B │2m/m×4'×8' │50 │100 │ │ ││ │ ├────┼─────┼────────┼───┼─────┤ │ ││ │ │不鏽鋼 │SUS3042B │2m/m×5'×10' │42 │100 │ │ │├──┼─────┼────┼─────┼────────┼───┼─────┼────┤ ││ 二 │至得金屬工│不鏽鋼 │SUS301NO.1│6.0m/m×5'×10' │34 │93 │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不鏽鋼 │SUS301NO.1│6.0m/m×4'×10' │16 │93 │ │ ││ │ ├────┼─────┼────────┼───┼─────┤ │ ││ │ │不鏽鋼 │SUS301NO.1│5.0m/m×5'×10' │12 │93 │ │ ││ │ ├────┼─────┼────────┼───┼─────┤ │ ││ │ │不鏽鋼 │SUS301NO.1│4.0m/m×5'×10' │8 │93 │ │ │└──┴─────┴────┴─────┴────────┴───┴─────┴────┴────┘附表七┌──┬─────┬────┬──────────────┬───┬─────┬────┬────┐│編號│被害人公司│商品名稱│ 規格、材質、長度 │數量(│單價/(元/│ 總價 │總金額 ││ │名稱 │ │ │公噸)│公噸) │ (元) │(元) │├──┼─────┼────┼──────────────┼───┼─────┼────┼────┤│1 │永誠興業股│竹節鋼筋│ D10 SD280 3.4M 熱軋 │15.23 │20,000 │0000000 │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竹節鋼筋│ D10 SD280 3.8M 熱軋 │14.90 │20,000 │ │ ││ │ ├────┼──────────────┼───┼─────┤ │ ││ │ │竹節鋼筋│ D13 SD280 3.4M 熱軋 │10.14 │19,800 │ │ ││ │ ├────┼──────────────┼───┼─────┤ │ ││ │ │竹節鋼筋│ D13 SD280 3.8M 熱軋 │18.89 │19,800 │ │ │├──┼─────┼────┼──────────────┼───┼─────┼────┤ ││2 │永誠興業股│竹節鋼筋│ D10 SD280 熱軋 │ │19,600或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19,200 │ │ ││ │ ├────┼──────────────┤ ├─────┤ │ ││ │ │竹節鋼筋│ D13 SD280 熱軋 │230.62│19,300或 │ │ ││ │ │ │ │ │18,900 │ │ ││ │ ├────┼──────────────┤ ├─────┤ │ ││ │ │竹節鋼筋│ D16 SD280 熱軋 │ │19,300 │ │ │└──┴─────┴────┴──────────────┴───┴─────┴────┴────┘附表八之1:

宏品公司企業行變造97、98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金額比較表註:「X」表示無變造該項內容。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1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97年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68949 │0000000 │118949 ││1~2月│ │發票 │ │ │ │ ││ │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0000000 │68949 │0000000 │118949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0000000 │58380 │0000000 │84299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0000000 │59630 │0000000 │85549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0000000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68949 │118949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59630 │85549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59630 │85549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9319 │33400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X │X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2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101515 │0000000 │151515 ││97年 │ │發票 │ │ │ │ ││3~4月│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0000000 │101515 │0000000 │151515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0000000 │84490 │0000000 │114490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0000000 │85198 │0000000 │115198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0000000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101515 │151515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85198 │115198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85198 │115198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16317 │36317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X │X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3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101499 │0000000 │151499 ││97年 │ │發票 │ │ │ │ ││5~6月│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2014 │101 │0 │0 ││ │ ├───────────┼──────┼─────┼──────┼─────┤│ │ │合計 │0000000 │101398 │0000000 │151499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0000000 │80491 │0000000 │120491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0000000 │83052 │0000000 │123052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0000000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101398 │151499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83052 │123052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83052 │123052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18346 │28447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X │X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4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108985 │0000000 │158985 ││ │ │發票 │ │ │ │ ││97年 │ ├───────────┼──────┼─────┼──────┼─────┤│7~8月│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0000000 │108985 │0000000 │158985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0000000 │88721 │0000000 │128721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0000000 │89667 │0000000 │129667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0000000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108985 │158985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89667 │129667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89667 │129667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19318 │29318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X │X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 │ │ │ │├───┼─┬───────────┼──────┬─────┼──────┬─────┤│編號5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578836 │28943 │0000000 │178943 ││ │ │發票 │ │ │ │ ││ │ ├───────────┼──────┼─────┼──────┼─────┤│97年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9~10 │ ├───────────┼──────┼─────┼──────┼─────┤│月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578836 │28943 │0000000 │178943 ││ │ ├───────────┼──────┴─────┼──────┴─────┤│ │ │銷售額總計 │578836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558321 │27917 │0000000 │137917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632745 │31639 │0000000 │141639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632745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28943 │178943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31639 │141639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31639 │141639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0 │37304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2696 │0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2696 │0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6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97年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657948 │32898 │0000000 │182898 ││11~12│ │發票 │ │ │ │ ││月 │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657948 │32898 │0000000 │182898 ││ │ ├───────────┼──────┴─────┼──────┴─────┤│ │ │銷售額總計 │657948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680543 │34024 │0000000 │144024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700511 │35024 │0000000 │145024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700511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32898 │182898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35024 │145024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2696 │0 ││ │ ├───────────┼────────────┼────────────┤│ │ │小計 │37720 │145024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0 │37874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4822 │0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4822 │0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7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206880 │10345 │0000000 │160345 ││98年 │ │發票 │ │ │ │ ││1~2月│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400 │20 │0 │0 ││ │ ├───────────┼──────┼─────┼──────┼─────┤│ │ │合計 │206480 │10325 │0000000 │160345 ││ │ ├───────────┼──────┴─────┼──────┴─────┤│ │ │銷售額總計 │20648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331423 │16572 │0000000 │136572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343745 │17188 │0000000 │137188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343745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10325 │160345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17188 │137188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4822 │0 ││ │ ├───────────┼────────────┼────────────┤│ │ │小計 │22010 │137188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0 │23157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11685 │0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11685 │0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8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98年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788639 │39434 │0000000 │139434 ││3~4月│ │發票 │ │ │ │ ││ │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788639 │39434 │0000000 │139434 ││ │ ├───────────┼──────┴─────┼──────┴─────┤│ │ │銷售額總計 │788639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552103 │27606 │0000000 │107606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0 │0 │1854 │93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556476 │27826 │0000000 │107826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556476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39434 │139434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27826 │107826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11685 │0 ││ │ ├───────────┼────────────┼────────────┤│ │ │小計 │39511 │107826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0 │31608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77 │0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0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0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77 │0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9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930823 │46543 │0000000 │155128 ││98年 │ │發票 │ │ │ │ ││5~6月│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930823 │46543 │0000000 │155128 ││ │ ├───────────┼──────┴─────┼──────┴─────┤│ │ │銷售額總計 │930823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939999 │47001 │0000000 │126245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13164 │658 │21254 │1063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18957 │949 │5663 │283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972120 │48608 │0000000 │127591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972120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46543 │155128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48608 │127591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77 │0 ││ │ ├───────────┼────────────┼────────────┤│ │ │小計 │48685 │127591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0 │27537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2142 │0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2142 │0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10│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X │X │X │X ││98年 │ │發票 │ │ │ │ ││7~8月│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X │X │X │X ││ │ ├───────────┼──────┴─────┼──────┴─────┤│ │ │銷售額總計 │X │X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X │X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X │X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X │X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X │X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X │X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份 │ │ │ │├───┼─┬───────────┼──────┬─────┼──────┬─────┤│編號11│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X │X │X │X ││98年 │ │發票 │ │ │ │ ││9 ~10│ ├───────────┼──────┼─────┼──────┼─────┤│月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X │X │X │X ││ │ ├───────────┼──────┴─────┼──────┴─────┤│ │ │銷售額總計 │X │X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X │X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X │X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X │X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X │X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X │X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附表八之2:

宏品企業行變造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金額比較表註:「X」表示無變造該項內容。

┌────────────────┬──────────────┬─────────────┐│ │變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 營 業 淨 利 │├──┬─────────────┬───────┬──────┬──────┬──────┤│編號│項目 │帳載結算金額 │依法調整金額│帳載結算金額│依法調整金額│├──┼─────────────┼───────┼──────┼──────┼──────┤│ 1 │營業收入總額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2 │(減)銷貨退回 │X │X │X │X ││ ├─────────────┼───────┼──────┼──────┼──────┤│ │(減)銷貨折讓 │X │X │X │X │├──┼─────────────┼───────┼──────┼──────┼──────┤│ 3 │營業收入淨額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4 │營業成本 │00000000 │X │0000000 │X │├──┼─────────────┼───────┼──────┼──────┼──────┤│ 5 │營業毛利(04-05) │0000000 │X │0000000 │X │├──┼─────────────┼───────┼──────┼──────┼──────┤│ 6 │毛利率% │ 21.49% │X │15.99% │X │├──┼─────────────┼───────┼──────┼──────┼──────┤│ 7 │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10至32│0000000 │X │991623 │X ││ │合計) │ │ │ │ │├──┼─────────────┼───────┼──────┼──────┼──────┤│ 8 │費用率(08/04*100) │14.94% │X │11.20% │X │├──┼─────────────┼───────┼──────┼──────┼──────┤│ 9 │薪資支出 │0000000 │X │300000 │X │├──┼─────────────┼───────┼──────┼──────┼──────┤│ 10 │租金支出 │X │X │X │X │├──┼─────────────┼───────┼──────┼──────┼──────┤│ 12 │文具用品 │X │X │X │X │├──┼─────────────┼───────┼──────┼──────┼──────┤│ 13 │旅費 │X │X │X │X │├──┼─────────────┼───────┼──────┼──────┼──────┤│ 14 │運費 │X │X │X │X │├──┼─────────────┼───────┼──────┼──────┼──────┤│ 15 │郵電費 │X │X │X │X │├──┼─────────────┼───────┼──────┼──────┼──────┤│ 16 │修繕費 │399702 │X │99702 │X │├──┼─────────────┼───────┼──────┼──────┼──────┤│ 17 │廣告費 │X │X │X │X │├──┼─────────────┼───────┼──────┼──────┼──────┤│ 18 │水電瓦斯費 │X │X │X │X │├──┼─────────────┼───────┼──────┼──────┼──────┤│ 19 │保險費 │X │X │X │X │├──┼─────────────┼───────┼──────┼──────┼──────┤│ 20 │交際費 │X │X │X │X │├──┼─────────────┼───────┼──────┼──────┼──────┤│ 21 │捐贈 │X │X │X │X │├──┼─────────────┼───────┼──────┼──────┼──────┤│ 22 │稅捐 │X │X │X │X │├──┼─────────────┼───────┼──────┼──────┼──────┤│ 23 │呆帳損失 │X │X │X │X │├──┼─────────────┼───────┼──────┼──────┼──────┤│ 24 │折舊 │X │X │X │X │├──┼─────────────┼───────┼──────┼──────┼──────┤│ 25 │各項耗竭及攤提 │X │X │X │X │├──┼─────────────┼───────┼──────┼──────┼──────┤│ 26 │外銷損失 │X │X │X │X │├──┼─────────────┼───────┼──────┼──────┼──────┤│ 27 │伙食費 │X │X │X │X │├──┼─────────────┼───────┼──────┼──────┼──────┤│ 28 │職工福利 │X │X │X │X │├──┼─────────────┼───────┼──────┼──────┼──────┤│ 29 │研究費 │X │X │X │X │├──┼─────────────┼───────┼──────┼──────┼──────┤│ 30 │佣金支出 │X │X │X │X │├──┼─────────────┼───────┼──────┼──────┼──────┤│ 31 │訓練費 │X │X │X │X │├──┼─────────────┼───────┼──────┼──────┼──────┤│ 32 │其他費用 │682455 │X │182455 │X │├──┼─────────────┼───────┼──────┼──────┼──────┤│ 33 │營業淨利(06-08) │0000000 │X │423861 │X │├──┼─────────────┼───────┼──────┼──────┼──────┤│104 │營業淨利率(33/04*100) │6.55% │X │4.79% │X │├──┴─────────────┴───────┴──────┴──────┴──────┤│◎ 非 營 業 收 入 │├──┬─────────────┬───────┬──────┬──────┬──────┤│ 34 │非營業收入總額(35至44合計│X │X │X │X ││ │) │ │ │ │ │├──┼─────────────┼───────┼──────┼──────┼──────┤│ 35 │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 │X │X │ X │X │├──┼─────────────┼───────┼──────┼──────┼──────┤│ 36 │依所得42取得股利貨盈餘淨額│X │X │X │X ││ │(不含權益法之投資及收益)│ │ │ │ │├──┼─────────────┼───────┼──────┼──────┼──────┤│ 38 │利息收入 │X │X │X │X │├──┼─────────────┼───────┼──────┼──────┼──────┤│ 39 │租賃收入 │X │X │X │X │├──┼─────────────┼───────┼──────┼──────┼──────┤│ 40 │出售資產增益(包括證券、期│X │X │X │X ││ │貨及土地交易所得) │ │ │ │ │├──┼─────────────┼───────┼──────┼──────┼──────┤│ 41 │佣金收入 │X │X │X │X │├──┼─────────────┼───────┼──────┼──────┼──────┤│ 42 │商品盤營 │X │X │X │X │├──┼─────────────┼───────┼──────┼──────┼──────┤│ 43 │兌換盈益 │X │X │X │X │├──┼─────────────┼───────┼──────┼──────┼──────┤│ 44 │其他收入 │X │X │X │X │├──┴─────────────┴───────┴──────┴──────┴──────┤│ ◎ 非 營 業 損 失 │├──┬─────────────┬───────┬──────┬──────┬──────┤│ 45 │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 │X │X │X │X │├──┼─────────────┼───────┼──────┼──────┼──────┤│ 46 │利息支出 │X │X │X │X │├──┼─────────────┼───────┼──────┼──────┼──────┤│ 47 │利息損失(含產升條例12條國│X │X │X │X ││ │外投資損失) │ │ │ │ │├──┼─────────────┼───────┼──────┼──────┼──────┤│ 48 │出售資產損失(含證券、期貨│X │X │X │X ││ │及土地交易損失) │ │ │ │ │├──┼─────────────┼───────┼──────┼──────┼──────┤│ 49 │災害損失 │X │X │X │X │├──┼─────────────┼───────┼──────┼──────┼──────┤│ 50 │商品盤損 │X │X │X │X │├──┼─────────────┼───────┼──────┼──────┼──────┤│ 51 │兌換虧損 │X │X │X │X │├──┼─────────────┼───────┼──────┼──────┼──────┤│ 52 │其他損失 │X │X │X │X │├──┴─────────────┴───────┴──────┴──────┴──────┤│ ◎ 損 益 及 課 稅 所 得 │├──┬─────────────┬───────┬──────┬──────┬──────┤│ 53 │全年所得額(33+34)*100 │0000000 │0000000 │358455 │531231 │├──┼─────────────┼───────┼──────┼──────┼──────┤│ 54 │純益率(53/(04+34)*100)│6.21% │6.21% │4.05% │6.00% │├──┼─────────────┼───────┼──────┼──────┼──────┤│ 93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 │X │X │X │X │├──┼─────────────┼───────┼──────┼──────┼──────┤│ 99 │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X │X │X │X ││ │失 │ │ │ │ │├──┼─────────────┼───────┼──────┼──────┼──────┤│ 101│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X │X │X │X ││ │失 │ │ │ │ │├──┼─────────────┼───────┼──────┼──────┼──────┤│ 57 │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 │X │X │X │X │├──┼─────────────┼───────┼──────┼──────┼──────┤│ 55 │前五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X │X │X │X ││ │(藍色及簽證申報適用) │ │ │ │ │├──┼─────────────┼───────┼──────┼──────┼──────┤│ 59 │課稅所得額(00-00-00-000-0│0000000 │X │531231 │X ││ │7-58-55 ) │ │ │ │ │├──┴─────────────┴───────┴──────┴──────┴──────┤│ ◎ 稅 額 計 算 │├──┬─────────────┬───────┬──────┬──────┬──────┤│ 60 │本年度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282614 │X │122807 │X ││ │ │ │ │ │ │├──┼─────────────┼───────┼──────┼──────┼──────┤│112 │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X │X │X │X ││ │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 │ │ │ │ │├──┼─────────────┼───────┼──────┼──────┼──────┤│119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X │X │X │X ││ │及第三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 │ │ │ ││ │抵之稅額 │ │ │ │ │├──┼─────────────┼───────┼──────┼──────┼──────┤│95 │依促升條例於本年度抵減之稅│X │X │X │X ││ │額 │ │ │ │ │├──┼─────────────┼───────┼──────┼──────┼──────┤│118 │已扣牴國外所得稅額之基本稅│X │X │X │X ││ │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 │ │ │ │├──┼─────────────┼───────┼──────┼──────┼──────┤│113 │尚未抵減之行政救濟留抵稅額│X │X │X │X ││ │於本年度抵減額 │ │ │ │ │├──┼─────────────┼───────┼──────┼──────┼──────┤│62 │本年度暫繳稅額(依107、108│121862 │X │121862 │X ││ │合計數填寫) │ │ │ │ │├──┼─────────────┼───────┼──────┼──────┼──────┤│63 │本年度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0 │X │20 │X │├──┼─────────────┼───────┼──────┼──────┼──────┤│64 │本年度應自行向公庫補繳之營│160752 │X │925 │X ││ │利事業所得稅額 │ │ │ │ │├──┼─────────────┼───────┼──────┼──────┼──────┤│65 │本年度申請應退還之營利事業│X │X │X │X ││ │所得稅額(62+63+64-(60-11│ │ │ │ ││ │2-119-95+118-113),60-112│ │ │ │ ││ │-119-95+118-113) │ │ │ │ │├──┼─────────────┼───────┼──────┼──────┼──────┤│116 │以本年度應退稅額抵繳上年度│X │X │X │X ││ │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額之金│ │ │ │ ││ │額 │ │ │ │ │├──┼─────────────┼───────┼──────┼──────┼──────┤│117 │以本年度應退稅額抵繳上年度│X │X │X │X ││ │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額後應│ │ │ │ ││ │退還之稅額 │ │ │ │ │├──┴─────────────┴───────┴──────┴──────┴──────┤│ ◎ 營 業 收 入 調 節 說 明 │├──┬─────────────┬───────┬──────┬──────┬──────┤│ │營業收入調節說明 │X │X │X │X │├──┼─────────────┼───────┼──────┼──────┼──────┤│68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00000000 │X │0000000 │X │├──┼─────────────┼───────┼──────┼──────┼──────┤│69 │相差(01-68) │X │X │X │X │├──┼─────────────┼───────┼──────┼──────┼──────┤│70 │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X │X │X │X │├──┼─────────────┼───────┼──────┼──────┼──────┤│71 │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X │X │X │X │├──┼─────────────┼───────┼──────┼──────┼──────┤│75 │其他說明 │X │X │X │X │├──┼─────────────┼───────┼──────┼──────┼──────┤│76 │本期預收款 │X │X │X │X │├──┼─────────────┼───────┼──────┼──────┼──────┤│79 │本期溢開發票金額 │X │X │X │X │├──┼─────────────┼───────┼──────┼──────┼──────┤│80 │佣金收入 │X │X │X │X │├──┼─────────────┼───────┼──────┼──────┼──────┤│81 │租金收入 │X │X │X │X │├──┼─────────────┼───────┼──────┼──────┼──────┤│82 │出售下腳廢料 │X │X │X │X │├──┼─────────────┼───────┼──────┼──────┼──────┤│83 │出售資產 │X │X │X │X │├──┼─────────────┼───────┼──────┼──────┼──────┤│84 │代收款 │X │X │X │X │├──┼─────────────┼───────┼──────┼──────┼──────┤│85 │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金額 │X │X │X │X │├──┼─────────────┼───────┼──────┼──────┼──────┤│87 │其他說明 │X │X │X │X │├──┼─────────────┼───────┼──────┼──────┼──────┤│106 │暫繳投資抵減稅額 │X │X │X │X │├──┼─────────────┼───────┼──────┼──────┼──────┤│107 │暫繳抵繳稅額 │X │X │X │X │├──┼─────────────┼───────┼──────┼──────┼──────┤│108 │暫繳時已自繳稅額 │X │X │X │X │├──┴─────────────┴───────┴──────┴──────┴──────┤│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擇定申報情形 │├──┬─────────────┬───────┬──────┬──────┬──────┤│501 │本年度擇定申報合於獎勵規定│X │X │X │X ││ │之免稅所得 │ │ │ │ │├──┼─────────────┼───────┼──────┼──────┼──────┤│502 │本年度擇定申報前五年核定虧│X │X │X │X ││ │損本年度扣除額 │ │ │ │ │├──┴─────────────┴───────┴──────┴──────┴──────┤│ ◎ 營 業 收 入 分 類 表 │├──┬─────────────┬───────┬──────┬──────┬──────┤│89 │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純│X │X │X │X ││ │利率 │ │ │ │ │├──┼─────────────┼───────┼──────┼──────┼──────┤│92 │金額 │X │X │X │X │├──┼─────────────┼───────┼──────┼──────┼──────┤│122 │所得稅費用/利益 │282614 │X │122807 │X │├──┼─────────────┼───────┼──────┼──────┼──────┤│123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X │X │X │X │├──┼─────────────┼───────┼──────┼──────┼──────┤│105 │暫繳稅額 │X │X │X │X │├──┼─────────────┼───────┼──────┼──────┼──────┤│110 │尚未抵減之行政救濟留抵稅額│X │X │X │X ││ │於本年度抵減額 │ │ │ │ │└──┴─────────────┴───────┴──────┴──────┴──────┘附表八之3:

宏品企業行變造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金額比較表註:「X」表示無變造該項內容。

┌───────┬─────────┬─────────┐│ │變造之資產負債表 │ 資產負債表 ││ ├────┬────┼────┬────┤│ 科 目 │ 小 計 │ 合 計 │ 小 計│ 合 計 │├───────┼────┼────┼────┼────┤│流動資產 │X │0000000 │X │0000000 │├───────┼────┼────┼────┼────┤│現金 │X │X │X │X │├───────┼────┼────┼────┼────┤│銀行存款 │X │X │X │X │├───────┼────┼────┼────┼────┤│短期投資 │X │X │X │X │├───────┼────┼────┼────┼────┤│避險性金融資產│X │X │X │X │├───────┼────┼────┼────┼────┤│公平價值變動列│X │X │X │X ││入損益之金融資│ │ │ │ ││產-流動 │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X │X │X │X ││產-流動 │ │ │ │ │├───────┼────┼────┼────┼────┤│持有至到期日金│X │X │X │X ││融資產-流動 │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X │X │X │X ││融資產-流動 │ │ │ │ │├───────┼────┼────┼────┼────┤│無活絡市場之債│X │X │X │X ││券投資-流動 │ │ │ │ │├───────┼────┼────┼────┼────┤│其他金融資產- │X │X │X │X ││流動 │ │ │ │ │├───────┼────┼────┼────┼────┤│減:累計減損 │X │X │X │X │├───────┼────┼────┼────┼────┤│應收票據 │X │X │X │X │├───────┼────┼────┼────┼────┤│減:備抵呆帳 │X │X │X │X │├───────┼────┼────┼────┼────┤│應收帳款 │0000000 │X │0000000 │X │├───────┼────┼────┼────┼────┤│減:備抵呆帳 │X │X │X │X │├───────┼────┼────┼────┼────┤│其他應收款 │X │X │X │X │├───────┼────┼────┼────┼────┤│存貨 │X │X │X │X │├───────┼────┼────┼────┼────┤│商品 │X │X │X │X │├───────┼────┼────┼────┼────┤│製成品 │X │X │X │X │├───────┼────┼────┼────┼────┤│在製品 │X │X │X │X │├───────┼────┼────┼────┼────┤│原料 │X │X │X │X │├───────┼────┼────┼────┼────┤│物料 │X │X │X │X │├───────┼────┼────┼────┼────┤│寄銷品 │X │X │X │X │├───────┼────┼────┼────┼────┤│其他 │X │X │X │X │├───────┼────┼────┼────┼────┤│減:備抵存貨跌│X │X │X │X ││價損失 │ │ │ │ │├───────┼────┼────┼────┼────┤│預付款項 │X │X │X │X │├───────┼────┼────┼────┼────┤│預付費用 │X │X │X │X │├───────┼────┼────┼────┼────┤│用品盤存 │X │X │X │X │├───────┼────┼────┼────┼────┤│其他預付款 │X │X │X │X │├───────┼────┼────┼────┼────┤│其他流動資產 │X │X │X │X │├───────┼────┼────┼────┼────┤│暫付款 │X │X │X │X │├───────┼────┼────┼────┼────┤│業主股東往來 │X │X │X │X │├───────┼────┼────┼────┼────┤│同業往來 │X │X │X │X │├───────┼────┼────┼────┼────┤│進項稅額 │X │X │X │X │├───────┼────┼────┼────┼────┤│留抵稅額 │X │X │X │X │├───────┼────┼────┼────┼────┤│其他 │X │X │X │X │├───────┼────┼────┼────┼────┤│基金及投資 │X │X │X │X │├───────┼────┼────┼────┼────┤│基金 │X │X │X │X │├───────┼────┼────┼────┼────┤│長期投資 │X │X │X │X │├───────┼────┼────┼────┼────┤│減:累計減損 │X │X │X │X │├───────┼────┼────┼────┼────┤│流動負債 │X │493501 │X │496195 │├───────┼────┼────┼────┼────┤│短期借款 │X │X │X │X │├───────┼────┼────┼────┼────┤│銀行透支 │X │X │X │X │├───────┼────┼────┼────┼────┤│銀行借款 │X │X │X │X │├───────┼────┼────┼────┼────┤│應付商業本票 │X │X │X │X │├───────┼────┼────┼────┼────┤│其他短期借款 │X │X │X │X │├───────┼────┼────┼────┼────┤│公平價值變動列│X │X │X │X ││入:損益之金融│ │ │ │ ││負債(流動) │ │ │ │ │├───────┼────┼────┼────┼────┤│避險之衍生性金│X │X │X │X ││融負債-流動 │ │ │ │ │├───────┼────┼────┼────┼────┤│特別股負債-流 │X │X │X │X ││動 │ │ │ │ │├───────┼────┼────┼────┼────┤│其他金融負債- │X │X │X │X ││流動 │ │ │ │ │├───────┼────┼────┼────┼────┤│應付款項 │0 │X │2694 │X │├───────┼────┼────┼────┼────┤│應付票據 │X │X │X │X │├───────┼────┼────┼────┼────┤│應付帳款 │X │X │X │X │├───────┼────┼────┼────┼────┤│應付費用 │0 │X │1769 │X │├───────┼────┼────┼────┼────┤│應付稅捐 │X │X │X │X │├───────┼────┼────┼────┼────┤│應付股利 │X │X │X │X │├───────┼────┼────┼────┼────┤│其他應付款 │0 │X │925 │X │├───────┼────┼────┼────┼────┤│預收款項 │X │X │X │X │├───────┼────┼────┼────┼────┤│預收貨款 │X │X │X │X │├───────┼────┼────┼────┼────┤│其他預收款 │X │X │X │X │├───────┼────┼────┼────┼────┤│其他流動負債 │X │X │X │X │├───────┼────┼────┼────┼────┤│暫收款 │X │X │X │X │├───────┼────┼────┼────┼────┤│業主股東往來 │X │X │X │X │├───────┼────┼────┼────┼────┤│同業往來 │X │X │X │X │├───────┼────┼────┼────┼────┤│銷項稅額 │X │X │X │X │├───────┼────┼────┼────┼────┤│代收款項 │X │X │X │X │├───────┼────┼────┼────┼────┤│其他 │X │X │X │X │├───────┼────┼────┼────┼────┤│長期負債 │X │X │X │X │├───────┼────┼────┼────┼────┤│應付公司債券 │X │X │X │X │├───────┼────┼────┼────┼────┤│長期借款 │X │X │X │X │├───────┼────┼────┼────┼────┤│公平價值變動列│X │X │X │X ││入損益之金融負│ │ │ │ ││債-非流動 │ │ │ │ │├───────┼────┼────┼────┼────┤│避險之衍生性金│X │X │X │X ││融負債-非流動 │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X │X │X │X ││融負債-非流動 │ │ │ │ │├───────┼────┼────┼────┼────┤│特別股負債-非 │X │X │X │X ││流動 │ │ │ │ │├───────┼────┼────┼────┼────┤│其他金融負債- │X │X │X │X ││非流動 │ │ │ │ │├───────┼────┼────┼────┼────┤│其他長期負債 │X │X │X │X │├───────┼────┼────┼────┼────┤│公平價值變動列│X │X │X │X ││入損益之金融資│ │ │ │ ││產-非流動 │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X │X │X │X ││產-非流動 │ │ │ │ │├───────┼────┼────┼────┼────┤│持有至到期日金│X │X │X │X ││融資產-非流動 │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X │X │X │X ││融資產 │ │ │ │ │├───────┼────┼────┼────┼────┤│避險之衍生性金│X │X │X │X ││融資產-非流動 │ │ │ │ │├───────┼────┼────┼────┼────┤│無活絡市場之債│X │X │X │X ││券投資-非流動 │ │ │ │ │├───────┼────┼────┼────┼────┤│其他金融資產- │X │X │X │X ││非流動 │ │ │ │ │├───────┼────┼────┼────┼────┤│採權益法之長期│X │X │X │X ││股權投資 │ │ │ │ │├───────┼────┼────┼────┼────┤│減:累計減損 │X │X │X │X │├───────┼────┼────┼────┼────┤│資產總額 │X │0000000 │X │ 0000000│├───────┼────┼────┼────┼────┤│固定資產 │X │X │X │X ││土地 │ │ │ │ ││礦源 │ │ │ │ ││減:累計耗竭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土地 │ │ │ │ ││礦源 │ │ │ │ ││減:累計折舊 │ │ │ │ ││房屋及建築 │ │ │ │ ││減:累計折舊 │ │ │ │ ││機械設備 │ │ │ │ ││減:累計折舊 │ │ │ │ ││運輸設備 │ │ │ │ ││減:累計折舊 │ │ │ │ ││生財器具 │ │ │ │ ││減:累計折舊 │ │ │ │ │├───────┼────┼────┼────┼────┤│未完工程 │X │X │X │X │├───────┼────┼────┼────┼────┤│預付購置設備款│X │X │X │X │├───────┼────┼────┼────┼────┤│其他固定資產 │X │X │X │X ││減:累計折舊 │ │ │ │ ││減:累計減損 │ │ │ │ │├───────┼────┼────┼────┼────┤│無形資產 │X │X │X │X ││減:累計攤折 │ │ │ │ ││減:累計減損 │ │ │ │ │├───────┼────┼────┼────┼────┤│其他資產 │X │X │X │X ││存出保證金 │ │ │ │ ││未攤銷費用 │ │ │ │ ││其他 │ │ │ │ │├───────┼────┼────┼────┼────┤│其他負債 │X │X │X │X ││存入保證金 │ │ │ │ ││土地增殖稅準備│ │ │ │ ││退休金準備 │ │ │ │ ││國外投資損失準│ │ │ │ ││備 │ │ │ │ ││受託承銷品 │ │ │ │ │├───────┼────┼────┼────┼────┤│其他 │X │X │X │X │├───────┼────┼────┼────┼────┤│負債總額 │X │493501 │X │496195 │├───────┼────┼────┼────┼────┤│資本公積 │X │X │X │X │├───────┼────┼────┼────┼────┤│保留盈餘 │X │887841 │X │ 235648 │├───────┼────┼────┼────┼────┤│法定盈餘公積 │X │X │X │X ││86年度以前餘額│ │ │ │ │├───────┼────┼────┼────┼────┤│法定盈餘公積 │X │X │X │X ││87年度以後餘額│ │ │ │ │├───────┼────┼────┼────┼────┤│特別盈餘公積 │X │X │X │X ││86年度以前餘額│ │ │ │ │├───────┼────┼────┼────┼────┤│特別盈餘公積 │X │X │X │X ││87年度以後餘額│ │ │ │ │├───────┼────┼────┼────┼────┤│累積盈虧 │X │X │X │X │├───────┼────┼────┼────┼────┤│累積盈虧 │X │X │X │X ││86年度以前餘額│ │ │ │ │├───────┼────┼────┼────┼────┤│累積盈虧 │X │X │X │X ││87年度以後餘額│ │ │ │ │├───────┼────┼────┼────┼────┤│本期損益(稅後│887841 │X │235648 │X ││) │ │ │ │ │├───────┼────┼────┼────┼────┤│其他 │X │X │X │X │├───────┼────┼────┼────┼────┤│減:庫藏股 │X │X │X │X │├───────┼────┼────┼────┼────┤│淨值總額 │X │0000000 │X │0000000 │├───────┼────┼────┼────┼────┤│負債及淨值總額│X │0000000 │X │0000000 │└───────┴────┴────┴────┴────┘附表九之1:

侑展公司變造97、98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之金額比較表註:「X」表示無變造該項內容。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1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97年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70509 │0000000 │121194 ││1~2月│ │發票 │ │ │ │ ││ │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780 │39 │0 │0 ││ │ ├───────────┼──────┼─────┼──────┼─────┤│ │ │合計 │0000000 │70470 │0000000 │121194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272408 │13619 │0000000 │66284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115641 │5784 │6054 │303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3795 │190 │115641 │5784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391844 │19593 │0000000 │72371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391844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70470 │121194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19593 │72371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19593 │72371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51607 │48823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730 │0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730 │0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2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72611 │0000000 │123646 ││97年 │ │發票 │ │ │ │ ││3~4月│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0000000 │72611 │0000000 │123646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269352 │13468 │0000000 │63468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71247 │3564 │3592 │179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3592 │179 │71247 │3564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344191 │17211 │0000000 │67211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344191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72611 │123646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17211 │67211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17211 │67211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1035 │0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1035 │0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3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111214 │0000000 │161214 ││97年 │ │發票 │ │ │ │ ││5 ~6 │ ├───────────┼──────┼─────┼──────┼─────┤│月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0000000 │111214 │0000000 │161214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599182 │29964 │0000000 │79964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741797 │37093 │0000000 │87093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741797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111214 │161214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37093 │87093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37093 │87093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X │X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4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99355 │0000000 │150002 ││ │ │發票 │ │ │ │ ││97年 │ ├───────────┼──────┼─────┼──────┼─────┤│7~8月│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0000000 │99355 │0000000 │150002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567639 │28384 │0000000 │78382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10347 │X │10301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634 │X │633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787133 │39365 │0000000 │89316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787133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99355 │150002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243375 │293326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243375 │293326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144020 │143324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143373 │143324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647 │0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5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97年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124002 │0000000 │174561 ││9 ~10│ │發票 │ │ │ │ ││月 │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400 │20 │0 │0 ││ │ ├───────────┼──────┼─────┼──────┼─────┤│ │ │合計 │0000000 │123982 │0000000 │174561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679669 │33987 │0000000 │83983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0000000 │150000 │0 │0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141808 │7088 │106332 │5317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3767 │189 │25004 │1250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825244 │41264 │0000000 │90550 ││ │ │ ├─────┼──────┼─────┼──────┼─────┤│ │ │ │固定資產 │0000000 │150000 │0 │0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825244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0000000 │0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123982 │174561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191264 │90550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1765 │0 ││ │ ├───────────┼────────────┼────────────┤│ │ │小計 │193029 │90550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0 │84011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69047 │0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150000 │0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68979 │0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68 │0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6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97年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80471 │0000000 │180471 ││11~12│ │發票 │ │ │ │ ││月 │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309000 │15450 │0 │0 ││ │ ├───────────┼──────┼─────┼──────┼─────┤│ │ │合計 │0000000 │65021 │0000000 │180471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734369 │36721 │0000000 │86721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X │X │X │X ││ │ │款 │ │ │ │ │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789857 │39498 │0000000 │89498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789857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65021 │180471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29624 │89498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29624 │89498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41964 │90973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X │X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7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64173 │0000000 │157003 ││98年 │ │發票 │ │ │ │ ││1~2月│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24453 │1223 │0 │0 ││ │ ├───────────┼──────┼─────┼──────┼─────┤│ │ │合計 │0000000 │62950 │0000000 │157003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433292 │21667 │0000000 │71667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553239 │27667 │0000000 │89498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553239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62950 │157003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123267 │185098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715 │0 ││ │ ├───────────┼────────────┼────────────┤│ │ │小計 │123982 │185098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61032 │28095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61032 │28095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8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98年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71564 │0000000 │165150 ││3~4月│ │發票 │ │ │ │ ││ │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 │ │ │ ││ │ │(二聯式) │X │X │X │X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0000000 │71564 │0000000 │165150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708801 │35444 │0000000 │117701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83021 │4158 │23857 │1193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10216 │511 │82002 │4100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802038 │40113 │0000000 │122994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802038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71564 │165150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40113 │122994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40113 │122994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31451 │42156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X │X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編號及│區分 │實際申報之資料 │變造申報之內容 ││所屬年│ │ │ ││月份 │ │ │ │├───┼─┬───────────┼──────┬─────┼──────┬─────┤│編號9 │銷│項目 │銷售額(元)│稅額(元)│銷售額(元)│稅額(元)││ │項├───────────┼──────┼─────┼──────┼─────┤│ │ │三聯式發票、電子計算機│0000000 │117015 │0000000 │177879 ││98年 │ │發票 │ │ │ │ ││5~6月│ ├───────────┼──────┼─────┼──────┼─────┤│ │ │收銀機發票(三聯式) │X │X │X │X ││ │ ├───────────┼──────┼─────┼──────┼─────┤│ │ │二聯式發票、收銀機發票│94057 │4703 │0 │0 ││ │ │(二聯式) │ │ │ │ ││ │ ├───────────┼──────┼─────┼──────┼─────┤│ │ │免開發票 │X │X │X │X ││ │ ├───────────┼──────┼─────┼──────┼─────┤│ │ │減:退回及折讓 │X │X │X │X ││ │ ├───────────┼──────┼─────┼──────┼─────┤│ │ │合計 │0000000 │121718 │0000000 │177879 ││ │ ├───────────┼──────┴─────┼──────┴─────┤│ │ │銷售額總計 │0000000 │0000000 ││ ├─┼───────────┼──────┬─────┼──────┬─────┤│ │進│項目 │金額(元) │稅額(元)│金額(元) │稅額(元)││ │項├─────┬─────┼──────┼─────┼──────┼─────┤│ │ │統一發票扣│進貨及費用│0000000 │90659 │0000000 │108776 ││ │ │抵聯 ├─────┼──────┼─────┼──────┼─────┤│ │ │ │固定資產 │X │X │0 │0 ││ │ ├─────┼─────┼──────┼─────┼──────┼─────┤│ │ │三聯式收銀│進貨及費用│54778 │2745 │17050 │853 ││ │ │機發票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載有稅額之│進貨及費用│6988 │349 │66903 │3345 ││ │ │其他憑證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海關代繳營│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業稅繳納證├─────┼──────┼─────┼──────┼─────┤│ │ │扣抵聯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減:退出、│進貨及費用│X │X │X │X ││ │ │折讓及海關├─────┼──────┼─────┼──────┼─────┤│ │ │退還溢繳稅│固定資產 │ │ │ │ ││ │ │款 │ │X │X │X │X ││ │ ├─────┼─────┼──────┼─────┼──────┼─────┤│ │ │合計 │進貨及費用│0000000 │93753 │0000000 │112974 ││ │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 │ ├─────┼─────┼──────┴─────┼──────┴─────┤│ │ │進項總金額│進貨及費用│0000000 │0000000 ││ │ │ ├─────┼────────────┼────────────┤│ │ │ │固定資產 │X │X ││ ├─┼─────┴─────┼────────────┼────────────┤│ │稅│項目 │稅額(元) │稅額(元) ││ │額├───────────┼────────────┼────────────┤│ │計│本期(月)銷售稅額合計│121718 │177879 ││ │算├───────────┼────────────┼────────────┤│ │ │得扣抵進項稅額合計 │93753 │112974 ││ │ ├───────────┼────────────┼────────────┤│ │ │上期(月)累積留抵稅額│X │X ││ │ ├───────────┼────────────┼────────────┤│ │ │小計 │93753 │112974 ││ │ ├───────────┼────────────┼────────────┤│ │ │本期(月)應實繳稅額 │28815 │64905 ││ │ ├───────────┼────────────┼────────────┤│ │ │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850 │0 ││ │ ├───────────┼────────────┼────────────┤│ │ │得退稅限額合計 │X │X ││ │ ├───────────┼────────────┼────────────┤│ │ │本期(月)應退稅額 │X │X ││ │ ├───────────┼────────────┼────────────┤│ │ │本期(月)累積留抵稅額│850 │0 │└───┴─┴───────────┴────────────┴────────────┘附表九之2:

侑展公司變造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金額比較表註:「X」表示無偽造變造內容。

┌────────────────┬──────────────┬─────────────┐│ │變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 ◎ 營 業 淨 利 │├──┬─────────────┬───────┬──────┬──────┬──────┤│編號│項目 │帳載結算金額 │依法調整金額│帳載結算金額│依法調整金額│├──┼─────────────┼───────┼──────┼──────┼──────┤│ 1 │營業收入總額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2 │(減)銷貨退回 │0 │0 │310180 │310180 ││ ├─────────────┼───────┼──────┼──────┼──────┤│ │(減)銷貨折讓 │X │X │X │X │├──┼─────────────┼───────┼──────┼──────┼──────┤│ 4 │營業收入淨額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5 │營業成本 │00000000 │X │0000000 │X │├──┼─────────────┼───────┼──────┼──────┼──────┤│ 6 │營業毛利(04-05) │0000000 │X │0000000 │X │├──┼─────────────┼───────┼──────┼──────┼──────┤│ 7 │毛利率% │23.16% │X │23.01% │X │├──┼─────────────┼───────┼──────┼──────┼──────┤│ 8 │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10至32│0000000 │X │0000000 │X ││ │合計) │ │ │ │ │├──┼─────────────┼───────┼──────┼──────┼──────┤│ 9 │費用率(08/04*100) │16.5% │X │17.75% │X │├──┼─────────────┼───────┼──────┼──────┼──────┤│ 10 │薪資支出 │0000000 │X │53955 │X │├──┼─────────────┼───────┼──────┼──────┼──────┤│ 11 │租金支出 │X │X │X │X │├──┼─────────────┼───────┼──────┼──────┼──────┤│ 12 │文具用品 │X │X │X │X │├──┼─────────────┼───────┼──────┼──────┼──────┤│ 13 │旅費 │X │X │X │X │├──┼─────────────┼───────┼──────┼──────┼──────┤│ 14 │運費 │X │X │X │X │├──┼─────────────┼───────┼──────┼──────┼──────┤│ 15 │郵電費 │X │X │X │X │├──┼─────────────┼───────┼──────┼──────┼──────┤│ 16 │修繕費 │X │X │X │X │├──┼─────────────┼───────┼──────┼──────┼──────┤│ 17 │廣告費 │X │X │X │X │├──┼─────────────┼───────┼──────┼──────┼──────┤│ 18 │水電瓦斯費 │X │X │X │X │├──┼─────────────┼───────┼──────┼──────┼──────┤│ 19 │保險費 │X │X │X │X │├──┼─────────────┼───────┼──────┼──────┼──────┤│ 20 │交際費 │X │ X │X │X │├──┼─────────────┼───────┼──────┼──────┼──────┤│ 21 │捐贈 │X │X │X │X │├──┼─────────────┼───────┼──────┼──────┼──────┤│ 22 │稅捐 │X │X │X │X │├──┼─────────────┼───────┼──────┼──────┼──────┤│ 23 │呆帳損失 │X │X │X │X │├──┼─────────────┼───────┼──────┼──────┼──────┤│ 24 │折舊 │X │X │X │X │├──┼─────────────┼───────┼──────┼──────┼──────┤│ 25 │各項耗竭及攤提 │X │X │X │X │├──┼─────────────┼───────┼──────┼──────┼──────┤│ 26 │外銷損失 │X │X │X │X │├──┼─────────────┼───────┼──────┼──────┼──────┤│ 27 │伙食費 │X │X │X │X │├──┼─────────────┼───────┼──────┼──────┼──────┤│ 28 │職工福利 │X │X │X │X │├──┼─────────────┼───────┼──────┼──────┼──────┤│ 29 │研究費 │X │X │X │X │├──┼─────────────┼───────┼──────┼──────┼──────┤│ 30 │佣金支出 │X │X │X │X │├──┼─────────────┼───────┼──────┼──────┼──────┤│ 31 │訓練費 │X │X │X │X │├──┼─────────────┼───────┼──────┼──────┼──────┤│ 32 │其他費用 │X │X │X │X │├──┼─────────────┼───────┼──────┼──────┼──────┤│ 33 │營業淨利(06-08) │0000000 │X │0000000 │X │├──┼─────────────┼───────┼──────┼──────┼──────┤│104 │營業淨利率(33/04*100) │6.66% │X │5.26% │X │├──┴─────────────┴───────┴──────┴──────┴──────┤│ ◎ 非 營 業 收 益 │├──┬─────────────┬───────┬──────┬──────┬──────┤│ 34 │非營業收入總額(35至44合計│X │X │X │X ││ │) │ │ │ │ │├──┼─────────────┼───────┼──────┼──────┼──────┤│ 35 │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 │X │X │ X │X │├──┼─────────────┼───────┼──────┼──────┼──────┤│ 36 │依所得42取得股利貨盈餘淨額│X │X │X │X ││ │(不含權益法之投資及收益)│ │ │ │ │├──┼─────────────┼───────┼──────┼──────┼──────┤│ 38 │利息收入 │X │X │X │X │├──┼─────────────┼───────┼──────┼──────┼──────┤│ 39 │租賃收入 │X │X │X │X │├──┼─────────────┼───────┼──────┼──────┼──────┤│ 40 │出售資產增益(包括證券、期│X │X │X │X ││ │貨及土地交易所得) │ │ │ │ │├──┼─────────────┼───────┼──────┼──────┼──────┤│ 41 │佣金收入 │X │X │X │X │├──┼─────────────┼───────┼──────┼──────┼──────┤│ 42 │商品盤營 │X │X │X │X │├──┼─────────────┼───────┼──────┼──────┼──────┤│ 43 │兌換盈益 │X │X │X │X │├──┼─────────────┼───────┼──────┼──────┼──────┤│ 44 │其他收入 │X │X │X │X │├──┴─────────────┴───────┴──────┴──────┴──────┤│ ◎ 非 營 業 損 失 │├──┬─────────────┬───────┬──────┬──────┬──────┤│ 45 │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 │X │X │X │X │├──┼─────────────┼───────┼──────┼──────┼──────┤│ 46 │利息支出 │X │X │X │X │├──┼─────────────┼───────┼──────┼──────┼──────┤│ 47 │利息損失(含產升條例12條國│X │X │X │X ││ │外投資損失) │ │ │ │ │├──┼─────────────┼───────┼──────┼──────┼──────┤│ 48 │出售資產損失(含證券、期貨│X │X │X │X ││ │及土地交易損失) │ │ │ │ │├──┼─────────────┼───────┼──────┼──────┼──────┤│ 49 │災害損失 │X │X │X │X │├──┼─────────────┼───────┼──────┼──────┼──────┤│ 50 │商品盤損 │X │X │X │X │├──┼─────────────┼───────┼──────┼──────┼──────┤│ 51 │兌換虧損 │X │X │X │X │├──┼─────────────┼───────┼──────┼──────┼──────┤│ 52 │其他損失 │X │X │X │X │├──┴─────────────┴───────┴──────┴──────┴──────┤│ ◎ 損 益 及 課 稅 所 得 │├──┬─────────────┬───────┬──────┬──────┬──────┤│ 53 │全年所得額(33+34)*100 │0000000 │0000000 │600004 │678092 │├──┼─────────────┼───────┼──────┼──────┼──────┤│ 54 │純益率(53/(04+34)*100)│6.69% │6.69% │5.31% │6.0% │├──┼─────────────┼───────┼──────┼──────┼──────┤│ 93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 │X │X │X │X │├──┼─────────────┼───────┼──────┼──────┼──────┤│ 99 │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X │X │X │X ││ │失 │ │ │ │ │├──┼─────────────┼───────┼──────┼──────┼──────┤│ 101│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X │X │X │X ││ │失 │ │ │ │ │├──┼─────────────┼───────┼──────┼──────┼──────┤│ 57 │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 │X │X │X │X │├──┼─────────────┼───────┼──────┼──────┼──────┤│ 55 │前五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X │X │X │X ││ │(藍色及簽證申報適用) │ │ │ │ │├──┼─────────────┼───────┼──────┼──────┼──────┤│ 59 │課稅所得額(00-00-00-000-0│0000000 │ │678092 │ ││ │7-58-55 ) │ │ │ │ │├──┴─────────────┴───────┴──────┴──────┴──────┤│ ◎ 稅 額 計 算 │├──┬─────────────┬───────┬──────┬──────┬──────┤│ 60 │本年度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294799 │ │159523 │ ││ │ │ │ │ │ │├──┼─────────────┼───────┼──────┼──────┼──────┤│112 │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X │X │X │X ││ │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 │ │ │ │ │├──┼─────────────┼───────┼──────┼──────┼──────┤│119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X │X │X │X ││ │及第三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 │ │ │ ││ │抵之稅額 │ │ │ │ │├──┼─────────────┼───────┼──────┼──────┼──────┤│95 │依促升條例於本年度抵減之稅│X │X │X │X ││ │額 │ │ │ │ │├──┼─────────────┼───────┼──────┼──────┼──────┤│118 │已扣牴國外所得稅額之基本稅│X │X │X │X ││ │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 │ │ │ │├──┼─────────────┼───────┼──────┼──────┼──────┤│113 │尚未抵減之行政救濟留抵稅額│X │X │X │X ││ │於本年度抵減額 │ │ │ │ │├──┼─────────────┼───────┼──────┼──────┼──────┤│62 │本年度暫繳稅額(依107、108│X │X │X │X ││ │合計數填寫) │ │ │ │ │├──┼─────────────┼───────┼──────┼──────┼──────┤│63 │本年度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0 │ │22 │ │├──┼─────────────┼───────┼──────┼──────┼──────┤│64 │本年度應自行向公庫補繳之營│215048 │ │79750 │ ││ │利事業所得稅額 │ │ │ │ │├──┼─────────────┼───────┼──────┼──────┼──────┤│65 │本年度申請應退還之營利事業│X │X │X │X ││ │所得稅額〔62+63+64-(60-11│ │ │ │ ││ │2-119-95+118-113),60-112│ │ │ │ ││ │-119-95+118-113〕 │ │ │ │ │├──┼─────────────┼───────┼──────┼──────┼──────┤│116 │以本年度應退稅額抵繳上年度│X │X │X │X ││ │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額之金│ │ │ │ ││ │額 │ │ │ │ │├──┼─────────────┼───────┼──────┼──────┼──────┤│117 │以本年度應退稅額抵繳上年度│X │X │X │X ││ │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額後應│ │ │ │ ││ │退還之稅額 │ │ │ │ │├──┴─────────────┴───────┴──────┴──────┴──────┤│ ◎ 營 業 收 入 調 節 說 明 │├──┬─────────────┬───────┬──────┬──────┬──────┤│ │營業收入調節說明 │X │X │X │X │├──┼─────────────┼───────┼──────┼──────┼──────┤│68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00000000 │X │00000000 │X │├──┼─────────────┼───────┼──────┼──────┼──────┤│69 │相差(01-68) │X │X │X │X │├──┼─────────────┼───────┼──────┼──────┼──────┤│70 │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X │X │X │X │├──┼─────────────┼───────┼──────┼──────┼──────┤│71 │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X │X │X │X │├──┼─────────────┼───────┼──────┼──────┼──────┤│75 │其他說明 │X │X │X │X │├──┼─────────────┼───────┼──────┼──────┼──────┤│76 │本期預收款 │X │X │X │X │├──┼─────────────┼───────┼──────┼──────┼──────┤│79 │本期溢開發票金額 │X │X │X │X │├──┼─────────────┼───────┼──────┼──────┼──────┤│80 │佣金收入 │X │X │X │X │├──┼─────────────┼───────┼──────┼──────┼──────┤│81 │租金收入 │X │X │X │X │├──┼─────────────┼───────┼──────┼──────┼──────┤│82 │出售下腳廢料 │X │X │X │X │├──┼─────────────┼───────┼──────┼──────┼──────┤│83 │出售資產 │X │X │X │X │├──┼─────────────┼───────┼──────┼──────┼──────┤│84 │代收款 │X │X │X │X │├──┼─────────────┼───────┼──────┼──────┼──────┤│85 │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金額 │X │X │X │X │├──┼─────────────┼───────┼──────┼──────┼──────┤│87 │其他說明 │X │X │X │X │├──┴─────────────┴───────┴──────┴──────┴──────┤│ ◎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擇定申報情形 │├──┬─────────────┬───────┬──────┬──────┬──────┤│501 │本年度擇定申報合於獎勵規定│X │X │X │X ││ │之免稅所得 │ │ │ │ │├──┼─────────────┼───────┼──────┼──────┼──────┤│502 │本年度擇定申報前五年核定虧│X │X │X │X ││ │損本年度扣除額 │ │ │ │ │├──┴─────────────┴───────┴──────┴──────┴──────┤│ ◎ 營 業 收 入 分 類 表 │├──┬─────────────┬───────┬──────┬──────┬──────┤│89 │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純│X │X │X │X ││ │利率 │ │ │ │ │├──┼─────────────┼───────┼──────┼──────┼──────┤│90 │金額 │00000000 │ │00000000 │X │├──┼─────────────┼───────┼──────┼──────┼──────┤│122 │所得稅費用/利益 │215048 │ │76785 │ │├──┼─────────────┼───────┼──────┼──────┼──────┤│123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X │X │X │X │├──┴─────────────┴───────┴──────┴──────┴──────┤│ ◎ 暫 繳 申 報 情 形 │├──┬─────────────┬───────┬──────┬──────┬──────┤│105 │暫繳稅額 │X │X │X │X │├──┼─────────────┼───────┼──────┼──────┼──────┤│110 │尚未抵減之行政救濟留抵稅額│X │X │X │X ││ │於本年度抵減額 │ │ │ │ │├──┼─────────────┼───────┼──────┼──────┼──────┤│106 │暫繳投資抵減稅額 │X │X │X │X │├──┼─────────────┼───────┼──────┼──────┼──────┤│107 │暫繳抵繳稅額 │X │X │X │X │├──┼─────────────┼───────┼──────┼──────┼──────┤│108 │暫繳時已自繳稅額 │X │X │X │X │└──┴─────────────┴───────┴──────┴──────┴──────┘附表九之3:

侑展公司變造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金額比較表註:「X」表示無偽造或變造。

┌───────┬─────────┬─────────┐│ │變造之資產負債表 │ 資產負債表 ││ ├────┬────┼────┬────┤│項目 │ 小 計 │ 合 計 │ 小 計│ 合 計 │├───────┼────┼────┼────┼────┤│流動資產 │ │874383 │ │0000000 │├───────┼────┼────┼────┼────┤│現金 │X │X │X │X │├───────┼────┼────┼────┼────┤│銀行存款 │X │X │X │X │├───────┼────┼────┼────┼────┤│短期投資 │X │X │X │X │├───────┼────┼────┼────┼────┤│避險性金融資產│X │X │X │X │├───────┼────┼────┼────┼────┤│公平價值變動列│X │X │X │X ││入損益之金融資│ │ │ │ ││產-流動 │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X │X │X │X ││產-流動 │ │ │ │ │├───────┼────┼────┼────┼────┤│持有至到期日金│X │X │X │X ││融資產-流動 │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X │X │X │X ││融資產-流動 │ │ │ │ │├───────┼────┼────┼────┼────┤│無活絡市場之債│X │X │X │X ││券投資-流動 │ │ │ │ │├───────┼────┼────┼────┼────┤│其他金融資產- │X │X │X │X ││流動 │ │ │ │ │├───────┼────┼────┼────┼────┤│減:累計減損 │X │X │X │X │├───────┼────┼────┼────┼────┤│應收票據 │X │X │X │X │├───────┼────┼────┼────┼────┤│減:備抵呆帳 │X │X │X │X │├───────┼────┼────┼────┼────┤│應收帳款 │X │X │X │X │├───────┼────┼────┼────┼────┤│減:備抵呆帳 │X │X │X │X │├───────┼────┼────┼────┼────┤│其他應收款 │X │X │X │X │├───────┼────┼────┼────┼────┤│存貨 │414447 │ │558570 │ │├───────┼────┼────┼────┼────┤│商品 │414447 │ │558570 │ │├───────┼────┼────┼────┼────┤│製成品 │X │X │X │X │├───────┼────┼────┼────┼────┤│在製品 │X │X │X │X │├───────┼────┼────┼────┼────┤│原料 │X │X │X │X │├───────┼────┼────┼────┼────┤│物料 │X │X │X │X │├───────┼────┼────┼────┼────┤│寄銷品 │X │X │X │X │├───────┼────┼────┼────┼────┤│其他 │X │X │X │X │├───────┼────┼────┼────┼────┤│減:備抵存貨跌│X │X │X │X ││價損失 │ │ │ │ │├───────┼────┼────┼────┼────┤│預付款項 │X │X │X │X │├───────┼────┼────┼────┼────┤│預付費用 │X │X │X │X │├───────┼────┼────┼────┼────┤│用品盤存 │X │X │X │X │├───────┼────┼────┼────┼────┤│其他預付款 │X │X │X │X │├───────┼────┼────┼────┼────┤│其他流動資產 │X │X │X │X │├───────┼────┼────┼────┼────┤│暫付款 │X │X │X │X │├───────┼────┼────┼────┼────┤│業主股東往來 │X │X │X │X │├───────┼────┼────┼────┼────┤│同業往來 │X │X │X │X │├───────┼────┼────┼────┼────┤│進項稅額 │X │X │X │X │├───────┼────┼────┼────┼────┤│留抵稅額 │X │X │X │X │├───────┼────┼────┼────┼────┤│其他 │X │X │X │X │├───────┼────┼────┼────┼────┤│基金及投資 │X │X │X │X │├───────┼────┼────┼────┼────┤│基金 │X │X │X │X │├───────┼────┼────┼────┼────┤│長期投資 │X │X │X │X │├───────┼────┼────┼────┼────┤│減:累計減損 │X │X │X │X │├───────┼────┼────┼────┼────┤│流動負債 │X │X │X │X │├───────┼────┼────┼────┼────┤│短期借款 │X │X │X │X │├───────┼────┼────┼────┼────┤│銀行透支 │X │X │X │X │├───────┼────┼────┼────┼────┤│銀行借款 │X │X │X │X │├───────┼────┼────┼────┼────┤│應付商業本票 │X │X │X │X │├───────┼────┼────┼────┼────┤│其他短期借款 │X │X │X │X │├───────┼────┼────┼────┼────┤│公平價值變動列│X │X │X │X ││入:損益之金融│ │ │ │ ││負債(流動) │ │ │ │ │├───────┼────┼────┼────┼────┤│避險之衍生性金│X │X │X │X ││融負債-流動 │ │ │ │ │├───────┼────┼────┼────┼────┤│特別股負債-流 │X │X │X │X ││動 │ │ │ │ │├───────┼────┼────┼────┼────┤│其他金融負債- │X │X │X │X ││流動 │ │ │ │ │├───────┼────┼────┼────┼────┤│應付款項 │X │X │X │X │├───────┼────┼────┼────┼────┤│應付票據 │X │X │X │X │├───────┼────┼────┼────┼────┤│應付帳款 │X │X │X │X │├───────┼────┼────┼────┼────┤│應付費用 │X │X │X │X │├───────┼────┼────┼────┼────┤│應付稅捐 │X │X │X │X │├───────┼────┼────┼────┼────┤│應付股利 │X │X │X │X │├───────┼────┼────┼────┼────┤│其他應付款 │X │X │X │X │├───────┼────┼────┼────┼────┤│預收款項 │X │X │X │X │├───────┼────┼────┼────┼────┤│預收貨款 │X │X │X │X │├───────┼────┼────┼────┼────┤│其他預收款 │X │X │X │X │├───────┼────┼────┼────┼────┤│其他流動負債 │X │X │X │X │├───────┼────┼────┼────┼────┤│暫收款 │X │X │X │X │├───────┼────┼────┼────┼────┤│業主股東往來 │X │X │X │X │├───────┼────┼────┼────┼────┤│同業往來 │X │X │X │X │├───────┼────┼────┼────┼────┤│銷項稅額 │X │X │X │X │├───────┼────┼────┼────┼────┤│代收款項 │X │X │X │X │├───────┼────┼────┼────┼────┤│其他 │X │X │X │X │├───────┼────┼────┼────┼────┤│長期負債 │X │X │X │X │├───────┼────┼────┼────┼────┤│應付公司債券 │X │X │X │X │├───────┼────┼────┼────┼────┤│長期借款 │X │X │X │X │├───────┼────┼────┼────┼────┤│公平價值變動列│X │X │X │X ││入損益之金融負│ │ │ │ ││債-非流動 │ │ │ │ │├───────┼────┼────┼────┼────┤│避險之衍生性金│X │X │X │X ││融負債-非流動 │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X │X │X │X ││融負債-非流動 │ │ │ │ │├───────┼────┼────┼────┼────┤│特別股負債-非 │X │X │X │X ││流動 │ │ │ │ │├───────┼────┼────┼────┼────┤│其他金融負債- │X │X │X │X ││非流動 │ │ │ │ │├───────┼────┼────┼────┼────┤│其他長期負債 │X │X │X │X │├───────┼────┼────┼────┼────┤│公平價值變動列│X │X │X │X ││入損益之金融資│ │ │ │ ││產-非流動 │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X │X │X │X ││產-非流動 │ │ │ │ │├───────┼────┼────┼────┼────┤│持有至到期日金│X │X │X │X ││融資產-非流動 │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X │X │X │X ││融資產 │ │ │ │ │├───────┼────┼────┼────┼────┤│避險之衍生性金│X │X │X │X ││融資產-非流動 │ │ │ │ │├───────┼────┼────┼────┼────┤│無活絡市場之債│X │X │X │X ││券投資-非流動 │ │ │ │ │├───────┼────┼────┼────┼────┤│其他金融資產- │X │X │X │X ││非流動 │ │ │ │ │├───────┼────┼────┼────┼────┤│採權益法之長期│X │X │X │X ││股權投資 │ │ │ │ │├───────┼────┼────┼────┼────┤│減:累計減損 │X │X │X │X │├───────┼────┼────┼────┼────┤│資產總額 │ │00000000│ │00000000│├───────┼────┼────┼────┼────┤│固定資產 │X │X │X │X ││土地 │ │ │ │ ││礦源 │ │ │ │ ││減:累計耗竭 │ │ │ │ │├───────┼────┼────┼────┼────┤│固定資產 │X │X │X │X ││土地 │ │ │ │ ││礦源 │ │ │ │ ││減:累計折舊 │ │ │ │ ││房屋及建築 │ │ │ │ ││減:累計折舊 │ │ │ │ ││機械設備 │ │ │ │ ││減:累計折舊 │ │ │ │ ││運輸設備 │ │ │ │ ││減:累計折舊 │ │ │ │ ││生財器具 │ │ │ │ ││減:累計折舊 │ │ │ │ │├───────┼────┼────┼────┼────┤│未完工程 │X │X │X │X │├───────┼────┼────┼────┼────┤│預付購置設備款│X │X │X │X │├───────┼────┼────┼────┼────┤│其他固定資產 │X │X │X │X ││減:累計折舊 │ │ │ │ ││減:累計減損 │ │ │ │ │├───────┼────┼────┼────┼────┤│無形資產 │X │X │X │X ││減:累計攤折 │ │ │ │ ││減:累計減損 │ │ │ │ │├───────┼────┼────┼────┼────┤│其他資產 │X │X │X │X ││存出保證金 │ │ │ │ ││未攤銷費用 │ │ │ │ ││其他 │ │ │ │ │├───────┼────┼────┼────┼────┤│其他負債 │ │0 │ │545299 ││存入保證金 │ │ │ │ ││土地增殖稅準備│ │ │ │ ││退休金準備 │ │ │ │ ││國外投資損失準│ │ │ │ ││備 │ │ │ │ ││受託承銷品 │ │ │ │ │├───────┼────┼────┼────┼────┤│其他 │0 │ │545299 │ │├───────┼────┼────┼────┼────┤│負債總額 │ │00000000│ │00000000│├───────┼────┼────┼────┼────┤│資本公積 │X │X │X │X │├───────┼────┼────┼────┼────┤│保留盈餘 │ │967895 │ │566719 │├───────┼────┼────┼────┼────┤│法定盈餘公積 │X │X │X │X ││86年度以前餘額│ │ │ │ │├───────┼────┼────┼────┼────┤│法定盈餘公積 │X │X │X │X ││87年度以後餘額│ │ │ │ │├───────┼────┼────┼────┼────┤│特別盈餘公積 │X │X │X │X ││86年度以前餘額│ │ │ │ │├───────┼────┼────┼────┼────┤│特別盈餘公積 │X │X │X │X ││87年度以後餘額│ │ │ │ │├───────┼────┼────┼────┼────┤│累積盈虧 │X │X │X │X │├───────┼────┼────┼────┼────┤│累積盈虧 │X │X │X │X ││86年度以前餘額│ │ │ │ │├───────┼────┼────┼────┼────┤│累積盈虧 │X │X │X │X ││87年度以後餘額│ │ │ │ │├───────┼────┼────┼────┼────┤│本期損益(稅後│924395 │ │523219 │ ││) │ │ │ │ │├───────┼────┼────┼────┼────┤│其他 │X │X │X │X │├───────┼────┼────┼────┼────┤│減:庫藏股 │X │X │X │X │├───────┼────┼────┼────┼────┤│淨值總額 │ │0000000 │ │0000000 │├───────┼────┼────┼────┼────┤│負債及淨值總額│ │00000000│ │00000000│└───────┴────┴────┴────┴────┘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