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55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毅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402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毅於民國99年間為高雄市選區之立法委員,告訴人陳菊乃當時高雄市市長,並於99年9 月15日登記為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候選人。被告竟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接續於下列時間、地點,發表以下言論內容:
㈠於99年10月21日透過位於臺北市○○區○○路○○○ 號「TV
BS無線衛星電視台」(即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TVBS電視台)攝影棚參加節目錄影時,發表「這個故事發生在9 月19日也就是凡那比颱風,高雄發生水災的前夕的12點到1 點20分,陳菊承認一件事,她當時是在左營的棗子樹餐廳吃飯。陳菊承認有幾個人吃飯,不是我說的,是陳市長說的有四個人,……,唯獨第四個人,她都不透露,就有人追問了這第四個人是誰,陳菊沒有回答,這個很重要,……,還有一個陳菊死都不透露的神秘人士,……。
因為陳菊出來以後,外面有二輛車,一輛是李永得公布的市長座車,……,另外還有一輛就是這個神秘人物的座車,我要請問陳菊你是上了哪一輛車……。因為這樣子,民進黨團最反彈的就是高雄地檢署為什麼去傳喚陳菊的二個隨扈,陳菊為什麼要對她的二個隨扈嚴重施壓……。因為現在出現三條路線,第一條是我們以為的陳菊從棗子樹餐廳,就回市長官邸去呼呼大睡,她說她睡了20分鐘,其他時間她無法解釋。另外我還要問陳菊有沒有到高雄縣田寮鄉,到了4 點左右再回到市長官邸宿舍,那詳細的行程我再說的更清楚,有沒有從棗子樹餐廳,有沒有帶著這一位神秘的第四位用餐人士去橋頭甲圍村的一地方捻香?再到田寮,最後再回到這一個所謂的市長官邸宿舍。也就是說陳菊上那一輛車,這很重要,因為如果上市長座車她是直接回官邸,如果上的是神秘人物的車,那就是後面兩道行程。如果是後面的兩道行程,我就要問,你陳菊去田寮作什麼,有沒有到一個漢來花季渡假飯店想要把監視錄影器的錄影帶買走。中間的問題到底在哪裡?因為我也去買。
所以我當然知道有人在買,因為現在價高者所得。所以我才會去刊登這一則廣告。」等內容(完整談話內容,詳見附件一);㈡復於99年11月5 日在立法院內接受電子媒體訪問之際,發
表「我再講明白的說,妳的通聯紀錄顯示的,妳919 下午
1 點半以後到3 點半,妳的通聯紀錄座落地點不就在田寮嗎?」等內容(完整採訪內容,詳見附件二)。
被告以上開㈠、㈡言論內容,明示或暗示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來襲造成高雄市區水災時,於當日下午前往高雄縣田寮鄉(現改制為高雄市田寮區)之花季冷泉會館泡冷泉,而未關注淹水災情,以此方式傳播不實之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損害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之公正性。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罪、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對被告有罪之確信,則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及誹謗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之指訴、㈢證人李婉貞、李偉德、謝耀宗、林鈺燕、陳虹龍、林砡如、蔡玉真、鄧國泰、吳益政於偵查中之證述、㈣高雄市議會公報第58卷第10期、㈤電話號碼09355**1**號(即告訴人所持用之公務行動電話,詳卷)於99年9 月17日至99年9 月21日之通聯紀錄、㈥Google地圖查詢高雄市○○區○○○路○○○ 號、高雄市○○區○○○路○○○ 號、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99年10月21日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光碟、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99年11月5 日接受電子媒體訪問畫面光碟暨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檢察官勘驗報告、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21日之「2100全民開講」譯文、檢察官勘驗中天新聞99年11月5 日「陳菊:91
9 搭戰車才能去田寮__邱毅斥說謊」網路影片之勘驗筆錄等為其論據。
肆、被告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惟原審訊據被告固坦承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擔任來賓,復於99年11月5 日在立法院內接受電子媒體訪問時,均針對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下午行程有無前往橋頭、田寮發表言論之事實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及誹謗犯行,辯稱:當時我是高雄市的立委,凡那比颱風侵襲臺灣造成高雄發生嚴重的風災及水災,告訴人身為高雄市市長,卻未在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而告訴人之辦公室主任曾文生竟偽造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下午勘災行程,遮隱告訴人廢弛職務之行為,故告訴人當天下午人在何處,有兩種說法,一是在官邸睡覺,另一則係到田寮泡湯。我身為地方民意代表,對此一重大事件與爭議,本應進行評論,此與選舉無關,而我所評論內容係分析高雄發生風災水災,災情嚴重之際,身為父母官之告訴人,到底人在哪裡,此不僅為高雄市民所關切,也是我本身職責所在,更屬於可受公評的公共議題;不僅與選舉無關,也未涉及誹謗內容,遑論告訴人嗣因此一事件遭監察院糾正,而曾文生亦因上開偽造文書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再者,我當時並未擔任國民黨高雄市市長候選人黃昭順(按:當時高雄市市長選舉候選人之一)競選總部任何職務,且我所發表言論地點係在臺北之立法院及電視節目,非在高雄選舉之場域,亦可證明此一評論與選舉無關。甚者,告訴人最後仍以超高票當選,並未受到我的言論內容任何影響等語。
伍、經查:
一、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及其協同意見,有關誹謗罪之成立,當有如下審查標準:
㈠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
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chilling eff
ect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從而,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即非不得以誹謗罪相繩。
㈡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
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
311 條第3 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
㈢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
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以「合理評論原則」為標準,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二、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按:即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係以行為人在主觀上有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犯意,在客觀上有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所謂「謠言」或「不實之事」,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因欠缺犯罪之故意,仍不成立本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413號判決參照)。詳言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故刑法上之誹謗罪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規定,均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二者之構成要件均須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下,始能成立。又刑法之誹謗罪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誹謗罪,以行為人指摘或傳述之事項非為真正,且有真實之惡意為其犯罪構成要件。而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同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罪,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均以散布、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構成要件,自亦有上開說明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56號、99年度台上字第560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1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於99年間為高雄市選區之立法委員;告訴人時任高雄市市長,並於99年9 月15日登記為第一屆高雄市長選舉候選人,而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侵襲臺灣造成高雄市發生水災,告訴人則係當時高雄市市長兼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官,然告訴人當天下午並未坐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被告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擔任來賓,復於99年11月5 日接受電子媒體訪問時,均針對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下午行程有無前往橋頭、田寮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各節,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在卷(原審訴字卷㈡第21頁正、反面),核與告訴人之指訴相符(見99年度選他字第269 號卷【下稱選他269 號卷】第1 至16、21至23、30至31頁),證人即時任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長陳虹龍於偵查中結證:919 風災當日中午陳菊離開災害應變中心,表示要去用餐,直到下午6 點半才回到災害應變中心開會,當天我一直都在災害應變中心內,我不知道陳菊去何處等語明確(見100 年度選偵續字第4 號卷【下稱選偵續4 號卷】第48頁),且經原審於105 年10月17日、105 年11月28日當庭勘驗:
㈠被告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影像光碟,勘驗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者。
㈡被告提出之99年11月5 日中天新聞「陳菊:919 搭戰車才
能去田寮__邱毅斥說謊」原始光碟及起訴書所附被告於99年11月5 日受訪光碟內之「00000000冷泉疑雲__藍委再爆:919 菊手機發話在田寮(中天台灣大論談)」,勘驗內容及結果詳如附件二所示者。
此有105 年10月17日、105 年11月28日勘驗筆錄暨勘驗標的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稽(原審訴字卷㈠第195 頁反面至第20
6 頁反面、第210 至222 頁,訴字卷㈡第16頁至第18頁反面、第24至41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確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擔任來賓,以及於99年11月5 日接受電子媒體訪問時,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勘驗內容之言論,以此方式散布、傳播上開言論內容予不特定人之事實,應堪認定。
四、告訴人與被告均為公眾人物,且被告所散布、傳播之言論乃針對告訴人在颱風來襲期間之行蹤提出質疑,應屬公共議題,事關公益且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㈠按災害防救法第1 條規定,揭櫫其立法目的係為健全災害防
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又,該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災害防救法第4 條第
1 項、第8 條、第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災害防救法第12條規定:「(第1 項)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第2 項)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同法第28條第1 項則規定:「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而高雄市政府根據前揭規定,業於89年7 月發布函頒「高雄市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範」、「高雄市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揆諸上開規定,告訴人時任高雄市市長,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侵襲臺灣,告訴人係高雄市政府首長兼任高雄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且為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相關單位及人員執行災害應變工作,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甚明。
㈡臺灣地處副熱帶氣候區,並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故每年
都有遭受颱風、豪雨、乾旱、寒流及地震等天然災害侵襲之虞。根據歷年資料統計,平均每年約有3 至4 個颱風侵襲臺灣,而發生規模大於5 的地震為平均24.4次。就氣象災害而言,臺灣因災害性天氣所造成的直接財物損失,年平均約高達新臺幣150 億元(間接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其中85%左右與颱風有關,11%由5 、6 月之豪雨所造成;在地震災害方面,平均約1 年發生1 次災害性地震。又,臺灣山多坡陡、河川短促、地質脆弱,每逢颱風豪雨,山區容易發生山崩、地滑、土石流等情事,往往造成交通中斷,中、下游地區之土砂災害,導致居民生命、財產及公共設施之嚴重損失。尤以98年8 月6 日至10日間,侵臺之莫拉克颱風挾帶西南氣流所帶來創紀錄之雨勢,造成臺灣中南部及東南部地區發生水患及土石流,人稱「八八水災」,為臺灣近50年最嚴重之颱洪災情,並造成著名觀光景點阿里山及南橫公路多處坍崩,另引發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滅村數百人遭到活埋之憾事。衡酌,「八八水災」南臺灣陸續傳出災情,時任總統馬英九在臺北證婚、行政院長劉兆玄回新竹過父親節、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陪岳父在臺北福華飯店吃蕃薯粥、經濟部長尹啟銘與軟體業者在懷石料理餐廳用餐,中央部會行政團隊未能即時反應投入救災指揮調度,飽受外界批評;並部分地方政府救災指揮體系同樣呈現兵荒馬亂狀態,時任高雄縣長楊秋興在氣象預報莫拉克颱風路徑可能撲向臺灣前夕仍率團出國考察,未以防災優先,備受抨擊;再者,時任臺東縣長鄺麗貞未坐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卻到各災區跑來跑去,造成搜救單位各自為政,效率不彰,亦遭非議各情(卷附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編印《天然災害災防問答集》及「八八水災」相關新聞報導參照)。由此可知,國人對於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中央及地方首長、政府官員有無恪盡職責在第一時間內全力投入防災、救災工作,坐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相關單位進行救援,極度重視及關切,亦是輿論所高度關注之政治、社會之公共議題。
㈢查,被告於99年間為高雄市選區之立法委員;而告訴人時任
高雄市市長,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侵襲臺灣,依上開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告訴人係高雄市政府首長兼任高雄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且為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相關單位及人員執行災害應變工作,已如前述。是告訴人當天理應坐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相關單位及人員執行災害應變工作甚明。然而,告訴人於當日中午離開災害應變中心後,直至18時30分許始返回災害應變中心開會,告訴人當日下午未坐鎮災害應變中心乙事,經揭露後,被告時任立法委員,且為高雄市選區選出之民意代表,對於告訴人時任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官,於當天下午高雄市區不斷傳出災情,告訴人未擔負起指揮官之職責,親自進駐中心坐鎮指揮調度,當天下午告訴人在何處做何事,備受社會大眾及輿論高度關切,而被告針對此事提出質疑及評論,自屬政治、社會之公共議題,事關公益且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五、被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前,關於告訴人於凡那比颱風期間之行蹤,早已為媒體及社會大眾所關注之重要議題,且經高雄市議會公開質詢,已屬公開評論事項。
㈠證人即高雄市議員吳益政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於99年10月4
日我在高雄市議會質詢市長陳菊,曾提到外界有傳聞市長在凡那比颱風那天是到高雄縣田寮某家飯店洗冷泉還是開會,希望市長自己能夠說明。那時候有很多人要我關心瞭解這個議題,外界對於這件事情風風雨雨,希望我能夠公開透過總質詢去詢問市長,要求市長回答,因為在市議會質詢比較嚴謹,如果說謊會比較嚴重,不論這件事情是真是假,能夠有一個比較公開的討論。那時候報紙新聞說陳菊在颱風期間有去大崗山花季冷泉,名字我不曉得,就是最大的那一家;因為那段時間新聞炒得很熱,我剛好排在總質詢第1 位還是第
2 位,黃俊英認為社會上對於這件事情有很多爭議,希望我能夠正式向市長詢問這件事情,讓社會對這件事情有一個比較清楚的面貌瞭解,但因為我們沒有調查權,只能就外界傳聞加以詢問,我沒有指控陳菊,而是請陳菊說明,且我有充分時間讓陳菊說明,印象中陳菊回答有10分鐘之久,至於陳菊答覆內容要以議會紀錄為準。邱毅委員對於這件事情本來就很關心,因為我質詢這件事情在報紙上有比較醒目的報導,他有來問我,我就我所知道的跟他講,印象中邱毅委員問過我至少一次以上;因為之前有人講這件事情,但市長沒有親自回答,當時新聞會寫很大是因為市長親自回答這件事情,但我沒有跟邱毅委員說這是誰講的或從哪裡來的消息,我只是說傳聞有很多版本等語綦詳(原審訴字卷㈡第95頁至第
101 頁反面)。㈡復查,高雄市議員吳益政確於99年10月4 日9 時許,在高雄
市議會第7 屆第8 次定期大會第25次會議中總質詢告訴人,提到「……第五個,更爆料的是這兩天的傳聞,這個我也要請市長說明。聽說有週刊要報導,而且跟我講這些的人不是一些販夫走卒之輩,有的還是教授、專家,他們也認識市長,還說依市長的個性,雖然很累,外面雨又很大,因為敢出去啊!所以,外界有傳說,是到所謂的高雄縣田寮某家冷泉,在那邊洗冷澡,還是開會,不曉得!而且講得繪聲繪影的,它是這兩天最新的傳言,我想很多事情…,我們也有很多專業的問題要處理,不要再讓那些不必要的…我不曉得,也許是真的,也許不是真的。市長,請先針對外界目前這兩天我們在外面聽到的,說2 點到5 點是到田寮,請市長幫我們說明一下。」,告訴人則回應道:「這是我第一次聽到。我所有的行程,包括早上到下水道工程處;11點主持防災中心會議;12點多跟社會局蘇局長、辦公室主任等4 人在一個素食店午餐;午餐以後,我繞到森林公園,繞過幾個地方,我心疼那些樹;然後接下來到光華路等等,再回到官邸,官邸進出門都有錄影。接下來,黃昭輝局長打電話給我,說殯葬所整個地方、屋頂都被吹垮了;接著大概4 點鐘,我的辦公室主任也回到我的市長官邸來告訴我,現在外面災情的狀況,然後我們和李副市長連絡等等。那天當我離開用午餐的素食餐廳時,外面的風雨都很大,我們的衣服都有部分淋濕,所有的鉅細靡遺都已經跟議會做過一些報告,我期盼臺灣的社會不要有這麼惡質的政治鬥爭。今天如果認為,誠如剛剛有人提到我去田寮,然後田寮有冷泉,我認為要指控任何人,請提出證據。但是我對我當天的行程,每一個都有證據,比如人證,包括所有的錄影,因為我的市長官舍是有錄影的。我覺得這個部分也有很多…,如果在那天那樣的風雨中,又說我到田寮,這樣的指控,我絕對依法提告,我要保護我的名譽。今天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認為尊重議會的監督,但是有任何過度扭曲、打擊、抹黑,我會覺得不只是遺憾,我也會依法提告,保護我的名譽。我再次重申,我那一天早上10點到…,這個全部都有流程,我們人證、物證都在,我沒有離開過高雄市一步。今天抹黑、扭曲的人,我想請提出證據,否則我一定依法提告,這是第一點答覆吳議員。……」乙節,此有99年10月7 日出版高雄市議會公報初稿(見選偵續4 號卷第116 至121 頁)、高雄市議會公報第58卷第10期第5540至5541頁(見100 年度選偵字第112 號卷【下稱選偵
112 號卷】第84至85頁,102 年度偵續一字第6 號卷【下稱偵續一6 號卷】第136 頁反面至第137 頁反面),且有99年10月4 日、同年月5 日中央社、台灣時報、聯合報相關新聞報導在卷足憑(見選偵續4 號卷第122 至126 頁)。
㈢再者,先前高雄市議會於99年9 月28日上午舉行第7 屆第8
次定期大會第21次會議市政總質詢中,市議員蔡武宏、童燕珍、陳美雅、王齡嬌等人,均針對告訴人在凡那比颱風期間,當天中午過後高雄市區各地陸續傳出嚴重風災水災消息,而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14至17時,不在災害應變中心,也沒有去探視災區市民,告訴人究竟是在市長座車上?在市長官邸休息?沒有人知道告訴人在哪裡?渠等認為告訴人對於當天下午行蹤依舊是說不清楚、講不明白,仍是一團謎霧,因此,渠等接連不斷地針對這件事情提出質問,告訴人當天中午12時許離開災害應變中心後,前往何處?中午用餐與何人在一起?離開餐廳後去何處做何事?甚且,高雄市議員王齡嬌於該次會議中揭露告訴人辦公室傳真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公開行程與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所收受之「高雄市凡那比颱風防救災行程」內容有所出入乙事,告訴人雖以當天中午在棗子樹素食餐廳與社會局蘇局長、辦公室曾主任及幕僚游尚儒一起吃飯,那時風雨很大,用餐後立即到市區視察,14時30分許回到官邸等語答覆上開質詢,惟渠等認為告訴人對於外界高度關心當天下午人在何處乙事,並未據實以告,且告訴人所謂市區○○路線根本是順路返回市長官邸,有欺騙媒體及民意代表之嫌各情,此有99年10月1 日出版高雄市議會公報初稿存卷可佐(見選偵續4 號卷第131 至191頁);另外,高雄市議會於99年10月1 日上午舉行第7 屆第
8 次定期大會第24次會議市政總質詢中,市議員王齡嬌再次針對颱風當天下午告訴人不在災害應變中心,其聲稱在官邸內觀看電視了解災情乙事提出質疑,並要求告訴人公布通聯紀錄,惟告訴人仍未正面回應此事,此有高雄市議會公報第58卷第10期節本存卷可考(見偵續一6 號卷第128 頁反面至第136 頁)。依上,證人吳益政於99年10月4 日在高雄市議會總質詢告訴人有無如傳聞在凡那比颱風當天下午前往高雄縣田寮某家飯店洗冷泉之前,外界對於告訴人當天下午行程已有諸多版本及說法,而告訴人於颱風期間不在災害應變中心,究竟人在何處做何事,仍是當時社會大眾及輿論所極度關切重視之公共議題。
㈣從而,被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前,關於告訴
人於凡那比颱風期間之行蹤,早已經高雄市議會公開質詢,已屬公開評論且各界仍存有疑問之重要議題。又,證人吳益政上開證述其在高雄市議會總質詢告訴人之前,坊間已有告訴人於颱風期間前往高雄縣田寮某家飯店洗冷泉之傳聞,其透過正式場合公開詢問告訴人該傳聞是否屬實,並請告訴人說明99年9 月19日14至17時有無前往田寮乙事,而告訴人身為公眾人物,本身即可利用公眾人物之特性,有較一般私人更為強勢之澄清事實能力,因此,告訴人對於名譽權之侵害,其容忍度應較一般人為高,遑論告訴人業已在上開正式公開場合,針對外界質疑告訴人當天下午不在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是否如傳聞所指在田寮洗冷泉或開會,為己辯護。是故,被告以其係根據高雄市議員吳益政、王齡嬌等人在高雄市議會質詢內容及告訴人之答覆情狀,繼而向吳益政進行查證,並以其所得情資互核比對,復與王齡嬌等人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人瀆職告發等語置辯,尚非虛妄。
六、被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前,已透過其能力所及之相關管道,以為查證。
㈠被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前,關於告訴人於凡
那比颱風期間之行蹤,早已為媒體及社會大眾所關注之重要議題,且經高雄市議員王齡嬌、吳益政等人於99年9 月28日、99年10月1 日、99年10月4 日在高雄市議會公開質詢,並經媒體報導,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㈡證人即被告辦公室主任林砡如於偵查中結證:電視名嘴蔡玉
真向我們檢舉919 當天陳菊人在田寮,他說陳菊當天在漢來花季飯店由李婉貞按摩,並告訴我李婉貞的電話,要我們去調飯店錄影帶,以免被湮滅證據,我就將蔡玉真檢舉的事打字下來告訴邱毅。我們認為蔡玉真的檢舉可能為真,因為91
9 風災後市議員吳益政在議會質詢陳菊當天是否有去泡湯,並說有媒體要報導這件事情。我有打電話詢問漢來花季飯店有無錄影、有無李婉貞這個按摩師,對方回答飯店進出有錄影、有按摩師李婉貞這個人,我就回報邱毅,他叫我試試看可否買到錄影帶,但我後來怕打草驚蛇,就沒有買,且經查證漢來花季飯店因地勢較高,故919 當天沒有淹水,後來因為有司法介入調查,就沒有向李婉貞求證,但我有將向飯店求證有李婉貞按摩師及飯店沒有淹水之事告訴邱毅等語(見選偵續卷第109 至111 頁),復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當時是邱毅委員的辦公室主任,我們刊登懸賞廣告就是要求證,該廣告上之聯絡電話0000000000都是由我接聽,我記得那時候蔡玉真講得很明確,「李婉貞」,而且「漢來花季」這個名字從來沒有在媒體上曝光過,是蔡玉真第一次打到我們辦公室這樣講,有講到「李婉貞」,又給我們「李婉貞」的電話號碼,我們從來不知道有這家漢來花季飯店,所以我就記錄下來交給邱毅。蔡玉真是說陳菊常去漢來花季飯店按摩,因為那時候吳益政已經質詢過陳菊在田寮溫泉泡湯,就說陳菊可能去漢來花季飯店。我們揭弊的時候都會接到很多檢舉電話,自然會過濾,但蔡玉真這通檢舉電話是最確實的,而且當時氛圍他敢這麼講,我們覺得這個消息來源確定性蠻高的,所以我們就朝這個方向去求證,而且蔡玉真還提醒我可以趕快去買錄影帶,以免被銷毀。我有打電話到漢來花季飯店詢問有無錄影,分二天打電話,一次是晚上,另一次是下午還是中午,因為早晚班人員可能會不同,飯店人員均表示一定會有錄影,如果水災或暴風雨造成斷電,飯店有備電系統仍會有錄影;蔡玉真提出「李婉貞」這個人,我就打電話到漢來花季飯店詢問有無這個按摩師,確定有「李婉貞」這個按摩師。邱毅有叫我試著買錄影帶,我透過朋友及一些企業公關幫我去交涉,他們說現在風頭上可能不太方便,而且現在好像有很多人在搶,我就回報給邱毅,後來沒有買到錄影帶等語明確(原審訴字卷㈡第102 頁反面至第108 頁反面)。
㈢復查,蔡玉真確因當時新聞媒體有提到告訴人919 當天可能
在田寮,且自高雄友人知悉李婉貞係告訴人之芳療師,任職於漢來花季飯店,故曾與林砡如聯繫,告知李婉貞係告訴人之按摩師,並提供李婉貞之聯絡方式,且建議林砡如可以到漢來花季飯店調錄影帶確認告訴人919 當天有無前往乙節,乃據證人蔡玉真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選偵續卷第233 頁正、反面),核與證人林砡如上開證述內容相符。益徵被告確係因其辦公室主任林砡如接獲蔡玉真檢舉告訴人當天可能在高雄縣田寮鄉漢來花季飯店按摩之情資,經林砡如查證漢來花季飯店確有李婉貞按摩師,且被告確有指示林砡如試著購買當天漢來花季飯店之錄影帶,經林砡如回報當時有許多人在搶該錄影帶,最後被告並未取得該錄影帶之事實無訛。
㈣又查,證人即高雄市議員吳益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議
會質詢凡那比颱風期間陳菊有無在高雄縣田寮某一家飯店洗冷泉或開會後,因為報紙有報導,所以邱毅有來問我這件事。邱毅對於這件事情本來就很關心,因為我質詢這件事情在報紙上有比較醒目的報導,他有來問我,我就我所知道的跟他講,印象中邱毅問過我至少一次以上;因為之前有人講這件事情,但市長沒有親自回答,當時新聞會寫很大是因為市長親自回答這件事情,但我沒有跟邱毅說這是誰講的或從哪裡來的消息,我只是說傳聞有很多版本等語(原審訴字卷㈡第96、98頁、第100 頁反面至第101 頁反面)。足認被告獲悉市議員吳益政在高雄市議會質詢告訴人於凡那比颱風期間有無如傳聞所指在高雄縣田寮某一家飯店洗冷泉或開會乙事後,確有當面與證人吳益政討論此事,進行查證無誤。
㈤且查,被告確於99年10月21日在報紙上刊登一則懸賞廣告:
「九月十九日,凡那比颱風當天下午,有誰看見陳菊市長出現在高雄縣田寮鄉?請儘速跟我聯絡,若查證屬實,並願攜同人證或攜帶具體物證者,本人邱毅願意酬謝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立法委員邱毅聯絡電話:0000-000-000」乙節,此有懸賞廣告在卷足憑(見選偵112 號卷第82頁)。證人范可欽於偵查中結證:懸賞廣告係我們公司所製作,想要查證這個傳聞,我們想出公開懸賞之方法,既然邱毅有同意以他的名義刊登懸賞啟事,應該就表示我跟他有討論過陳菊去田寮洗溫泉這件事等語(見偵續一6 號卷第93頁),與證人即被告辦公室主任林砡如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被告刊登上揭懸賞廣告係為求證告訴人當天下午是否如傳聞所指人在田寮乙節(原審訴字卷㈡第103 頁反面),互核一致。益徵被告獲悉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當天下午在高雄縣田寮鄉之傳聞後,確有以刊登懸賞廣告之方式,廣徵各界提供情資及相關人證、物證,以為查證。
㈥綜上,被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前,關於告訴
人於凡那比颱風期間之行蹤,早已為媒體及社會大眾所關注之重要議題,且經高雄市議員王齡嬌、吳益政等人於99年9月28日、99年10月1 日、99年10月4 日在高雄市議會多次公開質詢,並經媒體大幅報導,被告根據高雄市議員吳益政、王齡嬌等人在高雄市議會質詢內容及告訴人之答覆情狀,進而向證人吳益政當面詢問,並以其所得情資互核比對,再與證人范可欽討論後,決定以公開懸賞之方法,求證告訴人當天下午是否如傳聞所指人在田寮,被告遂於99年10月21日在報紙上刊登懸賞廣告,廣徵各界提供情資及相關人證、物證,以為查證。嗣被告辦公室主任林砡如接獲電視名嘴蔡玉真檢舉告訴人當天可能在高雄縣田寮鄉漢來花季飯店按摩之情資,經證人林砡如查證漢來花季飯店確有李婉貞按摩師、該飯店錄影設備不受天候影響一定會有錄影存證,被告進而指示證人林砡如設法取得99年9 月19日漢來花季飯店之錄影帶,顯見被告業已透過其能力所及之相關管道,以為查證。
七、被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係針對告訴人於凡那比颱風來襲期間,99年9 月19日下午不在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人在何處做何事提出質疑,並無實質惡意。
㈠被告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擔
任來賓,發表如附件一所示之言論內容,提出三種可能性,並非虛捏,且僅是提出質疑,而非具體指摘告訴人當時在田寮:
⒈告訴人於凡那比颱風來襲期間,99年9 月19日下午不在高雄
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當時高雄市區各地不斷傳出災情,無人知悉告訴人在何處。嗣新聞媒體及高雄市議員王齡嬌分別向高雄市政府索取告訴人99年9 月19日行程表,告訴人辦公室主任曾文生明知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14時至17時許,並未在市區視察,竟為回應外界對告訴人是否於當天下午前往高雄縣跑選舉行程之質疑,而於同年月20日16、17時許,提供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14時至17時許在市區視察之不實訊息,交予不知情之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人員,致使觀光局人員根據上開不實之行程內容,依職務登載「14:00─
17:00在市區視察」在「高雄市凡那比颱風防救災行程」之公文書上。嗣由觀光局人員於99年9 月20日17、18時許,將該公文書傳送給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而於同年月21日經時任高雄市議員之王齡嬌參加TVBS「新聞夜總會」節目時,發現該節目所收受之「高雄市凡那比颱風防救災行程」內容與其知悉之市長行程內容不符後,高雄市議員王齡嬌於99年9 月28日市政總質詢中,披露此事並公開質問告訴人當日下午究竟人在何處做何事?告訴人答詢當天中午在棗子樹素食餐廳用餐後立即到市區視察,14時30分許回到官邸等語,已如前述。是故,被告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根據告訴人在高雄市議會答詢內容,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中午在棗子樹素食餐廳用餐後,下午即搭乘市長座車返回官邸乙情,提出第一種可能性係告訴人離開棗子樹素食餐廳後,即返回官邸。
⒉然而,告訴人辦公室主任曾文生明知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
14時至17時許,並未在市區視察,竟偽造不實行程公開於眾,經新聞媒體及高雄市議員王齡嬌揭露後,於99年9 月28日由時任高雄市副市長李永得代表告訴人召開記者會,提出市長座車於99年9 月19日14時30分許返回官邸、16時52分許離開官邸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以及市長座車從官邸出發前往義華路、澄清路視察淹水行經相關路口之行車畫面,並於18時30分許前往災害應變中心主持會議。記者會後,仍有媒體質疑告訴人可能不在座車上,亦有市議員質疑告訴人在官邸做什麼?若是在官邸內睡覺,也應該誠實以對;為何不敢早點公布關鍵行程,到底在怕什麼?各情,此有高雄市政府全球資訊網99年9 月28日市政新聞內容、PChome新聞「影帶公布__陳菊颱風天在高市」、「坦承休息後副市長低調__態度丕變」相關報導存卷可佐(見99年度他字第4332號卷【下稱他4332號卷】第73頁反面、第74頁反面、第75頁反面)。惟查,告訴人提供當日下午市長官邸大門監視器錄影畫面中:①14時22分許,官邸內尚無動靜;②14時23分許,有二輛車進入官邸;③14時24分許,官邸燈亮;④14時25分許,有二人共同撐一把傘走出官邸;⑤14時26分許,官邸一樓關燈;⑥16時48分許,官邸內車輛皆無動靜;⑦16時49分許,廂型車發動並開始移動;⑧16時59分許,官邸內相關人員陸續上車;⑨17時許,上開二輛車陸續離開官邸。此有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高雄市政府函送告訴人之市長職務宿舍大門出入監視器錄影光碟之99年10月19日勘驗報告存卷可參(見他4332號卷第67頁至第70頁反面)。從而,除副市長李永得公布之市長座車外,官邸內尚有另一輛車,且當時大雨滂沱,監視器錄影畫面僅拍攝到有二人撐傘走出官邸之身影,並未清楚拍攝到該人之面貌,以致於外界對於99年9 月19日14時至17時許,進入官邸二輛車所乘坐係何人?另一輛車係何人座車?該身影是否係告訴人本人?告訴人當時是否如其所言在官邸內?均有所疑問。而被告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擔任來賓時,亦就李永得公布之市長座車外,尚有另一輛神秘人士座車,告訴人究竟係搭乘哪一輛車?提出質疑,此有原審105 年10月1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原審訴字卷㈠第198 至199 頁)。
⒊再參以,當時社會大眾及輿論就告訴人於凡那比颱風來襲期
間,99年9 月19日下午不在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是否前往高雄縣跑選舉行程?或者,如告訴人所言係在官邸內休息?又,高雄市議員吳益政於99年10月4 日在高雄市議會公開質詢告訴人當天下午有無如最新傳聞所指在田寮洗冷泉或開會?顯見社會大眾及輿論對於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下午之行蹤,已有諸多版本,並提出種種質疑。因此,被告根據前揭諸多說法及其所掌握之相關情資,且經多方管道以為查證後,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擔任來賓,針對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下午行程,除告訴人自述從棗子樹餐廳回到官邸之第一種可能性外,提出第二種可能性係從棗子樹餐廳到高雄縣橋頭鄉捻香,以及第三種可能性即前往高雄縣田寮鄉之花季冷泉會館泡冷泉、按摩,發表如附件一所示之言論內容,應非無據。
⒋再者,⑴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14時至17時許,並未在高雄
市區視察,告訴人辦公室主任曾文生竟為回應外界對告訴人是否於當天下午前往高雄縣跑選舉行程之質疑,偽造告訴人於當日14時至17時許在市區視察災情之不實行程,交予新聞媒體及民意代表,欺騙媒體及民意代表,經市議員王齡嬌揭露,已如前述。王齡嬌復於99年10月1 日上午舉行第7 屆第
8 次定期大會第24次會議市政總質詢中,再次針對颱風當天下午告訴人不在災害應變中心,其聲稱在官邸內觀看電視了解災情乙事提出質疑,並要求告訴人公布通聯紀錄,惟告訴人仍未正面回應此事,此有高雄市議會公報第58卷第10期節本存卷可考(見偵續一6 號卷第128 頁反面至第136 頁)。
因此,王齡嬌遂於99年10月7 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告發告訴人瀆職及偽造文書乙節,此有王齡嬌於99年10月7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存卷可查(見他4332號卷第1 頁至第5頁反面)。⑵繼而,被告與黃昭順亦針對告訴人於凡那比颱風當天下午不在災害應變中心,當時高雄市區不斷傳出嚴重風災水災消息,告訴人未坐鎮指揮、協調與整合相關單位及人員執行災害應變工作,認為告訴人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情形,因而向高雄地檢署提出告訴人瀆職告發。嗣後,告訴人辦公室主任曾文生偽造「高雄市凡那比颱風防救災行程」記載於99年9 月19日14至17時,告訴人在高雄市區視察災情之不實內容,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確定在案。且監察院對高雄市政府於凡那比颱風強降雨且災情不斷期間,未恪遵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確實指派「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坐鎮指揮災害防救事宜,卻推諉由不具資格之消防局長充任副指揮官,顯有違失,提出糾正案各節,此有99年度他字第4580號瀆職案件於99年11月4 日訊問筆錄(見他4332號卷第157 頁至第160 頁反面)、監察院網站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4732 號起訴書及原審100 年度訴字第108 號、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
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87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判決書存卷可考。由此見得,告訴人辦公室主任曾文生,面對外界質疑告訴人於凡那比颱風當天下午未坐鎮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是否前往高雄縣跑選舉行程,明知告訴人並未在高雄市區視察災情,竟在告訴人當日行程表上偽造不實內容,確有隱匿告訴人當日下午行蹤之行徑,動機實屬可議,啟人疑竇。
⒌綜上,被告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
節目擔任來賓,發表如附件一所示之言論內容,並提出三種可能性:一為告訴人從棗子樹餐廳到官邸,二為從棗子樹餐廳到橋頭去捻香,三為前往高雄縣田寮鄉之花季冷泉會館泡冷泉、按摩乙節,並非虛捏,且被告根據外界諸多說法及其所掌握之相關情資,經多方管道以為查證後,整理出三種路線,僅是提出被告之質疑,並非具體指摘告訴人當時在田寮甚明。
㈡被告復於99年11月5 日接受電子媒體訪問時,發表如附件二
所示之言論內容,先以雨量分布圖證實99年9 月19日下午田寮根本沒有淹水,駁斥告訴人先前所謂「田寮當日淹水」說詞,繼而延續先前質疑反問告訴人之通聯紀錄是否位於田寮:
⒈證人即被告辦公室主任林砡如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市議員吳
益政質詢陳菊當天下午是否去田寮溫泉泡湯後,陳菊第一次回話說「那天田寮淹大水,要去的話要開戰車才能進去」,所以我們辦公室才會去找田寮的雨量分布圖,記者才會追問「陳菊說那天田寮淹大水,為什麼你們說他去田寮泡湯?」,我們找出雨量分布圖證明那天田寮根本沒有淹水。當時邱毅沒有叫我想辦法去調陳菊的通聯紀錄,因為他知道這不是我們能做的等語(原審訴字卷㈡第106 頁反面、第108 頁正、反面)。復查,原審於105 年11月28日當庭勘驗如附件二所示之被告於99年11月5 日接受媒體訪問光碟,中天新聞台主播劉盈秀播報被告受訪之新聞前,先說明被告就919 事件提告告訴人瀆職,告訴人曾反擊表示「當天田寮淹水,除非搭水陸兩用戰車,否則根本到不了」等語,被告提出氣象局及消防署資料駁斥告訴人說謊後,畫面出現被告手持一疊資料,並陳述「當日14時許,古亭坑測得田寮降雨量為8 公釐,15時許,測得2.5 公釐」等語,接著記者旁白被告拿出氣象局、消防署、國防部數據,證實當日下午田寮根本沒有淹水,且鏡頭特寫被告手中資料為消防署提供之淹水災情,該鏡頭所及包括屏東縣、高雄縣、高雄市;繼而,畫面出現被告透過鏡頭向告訴人喊話「你幹嘛要說謊,說謊就心裡有鬼,我再明白的說,你的通聯紀錄顯示919 下午1 點半以後到
3 點半,座落地點不就在田寮嗎?」,被告手中資料疑似換成有臺灣地圖之資料,此有原審105 年11月28日勘驗筆錄在卷足憑(原審訴字卷㈡第16頁至第18頁反面、第24至41頁),核與證人林砡如之上開證述被告於99年11月5 日受訪提出雨量分布圖,係為駁斥告訴人先前所謂「當日下午田寮淹水」說法之情節相符。據此,被告於99年11月5 日接受媒體訪問時,手上所持文件應係雨量分布圖,而該文件係為證實高雄縣田寮鄉於99年9 月19日並無淹水情事,進而駁斥告訴人所謂「當天田寮淹大水,要去的話要開水陸兩用戰車才能進去」乙節,應屬事實。
⒉再者,被告於99年11月4 日告訴人瀆職案件以告發人身分接
受偵訊時,曾向檢察官說明其懷疑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下午在田寮之理由,並同時請求保全證據,首先是棗子樹餐廳至市長官邸沿線之警用監視器及市長官邸之監視器錄影帶,查明告訴人當天究竟是14時30分許或16時以後回到官邸?若告訴人當天14時30分許未隨市長座車回官邸,就證明告訴人從棗子樹餐廳出來後,上第四人的車進入高雄縣,告訴人在田寮究竟是在漢來花季飯店或新興村私人招待所,除保全前揭二處當日監視器外,漢來部分可查證櫃檯人員及李婉貞,招待所部分可查證余政憲等人,另外,透過告訴人之通聯紀錄應可查出當日13至16時許人在何處,且提及告訴人與黃昭輝在議會答詢時,特別提到當日下午3 點左右,黃昭輝有打電話給告訴人,但檢舉人表示陳菊當日並無黃昭輝這通電話各情,此有該次訊問筆錄存卷可考(見他4332號卷第159 至
160 頁)。繼而,被告於99年11月5 日接受媒體訪問時,固有發表如附件二所示之言論內容,然被告係因告訴人曾以「當天田寮淹水,除非搭水陸兩用戰車,否則根本到不了」等語,反擊外界傳聞當天告訴人在高雄縣田寮鄉泡溫泉乙事,故被告先提出當日雨量分布圖,駁斥告訴人田寮當天根本沒淹水,指控告訴人公然說謊,接著,被告雖以「你的通聯紀錄顯示的,919 下午1 點半以後到3 點半,你的座落地點,不就在田寮嗎?」反問告訴人,然被告既已刊登懸賞廣告對告訴人之行蹤提出質疑,且已證實告訴人所謂「田寮當日淹水」係屬謊言,又有蔡玉真等人檢舉情資,是以,被告反問告訴人當時通聯紀錄不是在田寮等語,應係先前質疑內容之延續,尚非全無憑據。
⒊另查,被告於99年11月5 日接受媒體訪問時,發表如附件二
所示之言論內容,經電視台播出所呈現之畫面,係由電視台採訪記者整理訪問內容並製作旁白,再由工作人員剪輯畫面,並在畫面下標題乙節,此有原審105 年11月28日勘驗筆錄存卷足憑(原審訴字卷㈡第16頁至第18頁反面、第24至41頁)。又,被告當時手持文件資料係消防署提供之淹水災情、氣象局提供之雨量分布圖,其目的係為駁斥告訴人先前所謂「田寮當天淹水」之說法,且被告並無告訴人之通聯紀錄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以,被告受訪時,透過鏡頭向告訴人喊話,「你幹嘛要說謊,說謊就心裡有鬼,我再明白的說,你的通聯紀錄顯示的,你919 下午一點半以後到三點半,你的座落地點,不就在田寮嗎?」等語後,電視畫面下方標題出現「『陳菊公然說謊』!__邱毅出示通聯紀錄」、「
919 人在哪!查通聯紀錄__邱毅:陳菊在田寮」等文字,足認上開標題係電視台所為,均與被告無關。
㈢綜核上情,告訴人辦公室主任曾文生確有隱匿告訴人當日下
午行蹤、偽造不實行程內容之行徑,已如前述。因此,被告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擔任來賓,針對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下午行程,發表如附件一所示之言論內容,並提出三種可能性:一為告訴人從棗子樹餐廳到官邸,二為從棗子樹餐廳到橋頭去捻香,三為前往高雄縣田寮鄉之花季冷泉會館泡冷泉、按摩,業經被告多方管道以為查證,是被告所言尚非無據,且僅係提出被告之質疑,而非具體指摘告訴人當日下午在田寮。被告復於99年11月5日接受媒體訪問時,發表如附件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先提出雨量分布圖,證實高雄縣田寮鄉於99年9 月19日並無淹水情事,駁斥告訴人之前所謂「田寮當日淹水」應屬謊言後,因被告掌握蔡玉真等人檢舉情資,且已刊登「徵求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當天下午告訴人在田寮」之懸賞廣告,是被告接著反問告訴人當時通聯紀錄不是在田寮等語,應認被告所言係先前質疑內容之延續,尚非全無憑據。至於被告受訪時,並未提出告訴人之通聯紀錄,電視畫面下方標題出現「『陳菊公然說謊』!__邱毅出示通聯紀錄」、「919 人在哪!查通聯紀錄__邱毅:陳菊在田寮」等文字,應係電視台所為,與被告無關,又該標題所謂被告出示通聯紀錄告訴人在田寮,亦與事實不符。
八、結論㈠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侵襲臺灣,告訴人當日下午人不
在災害應變中心,經揭露後,被告時任立法委員,且為高雄市選區選出之民意代表,對於告訴人時任高雄市市長兼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官,當天下午高雄市區不斷傳出災情,告訴人未擔負起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職責,親自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調度,當天下午告訴人在何處做何事,備受社會大眾及輿論高度關切,而被告針對此事提出質疑及評論,自屬政治、社會之公共議題,事關公益且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㈡被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前,關於告訴人於凡
那比颱風期間之行蹤,早已經高雄市議會數度公開質詢,並經媒體大幅報導,已屬公開評論且各界仍存有疑問之重要議題;且被告已透過其能力所及之相關管道,不論是高雄市議會公報所記載市議員王齡嬌、吳益政等人之質詢內容與告訴人及所屬高雄市政府團隊之答覆內容、高雄市政府召開記者會、媒體相關新聞報導,還是被告當面詢問高雄市議員吳益政消息來源,或是被告刊登懸賞廣告徵求各界提供告訴人當日下午在田寮之情資,抑或是被告辦公室主任林砡如接獲電視名嘴蔡玉真檢舉告訴人當天下午可能在高雄縣田寮鄉漢來花季飯店按摩之情資,經林砡如查證向被告回報漢來花季飯店確有李婉貞按摩師、該飯店錄影設備不受天候影響一定會有錄影存證,被告確有指示林砡如設法取得99年9 月19日漢來花季飯店之錄影帶,以為查證。
㈢被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均係針對告訴人於
凡那比颱風來襲期間,99年9 月19日下午不在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人在何處做何事提出質疑,且經被告為上開合理查證,是被告所言既有所本,並非無據或出於虛捏,揆諸首揭說明,即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捏造虛構或因輕率、重大過失而未探究之情事,自無從遽認其主觀上具有實質惡意,且被告散布、傳播之上開言論內容,業已盡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自符合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
九、檢察官雖以被告於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期間,發表上開言論前,未查證有無他人前往漢來花季飯店取得錄影帶,亦未查證告訴人之通聯紀錄是否位在高雄縣田寮鄉,認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具有實質惡意,並以此方式傳播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下午人在田寮之不實之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損害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之公正性等語。惟按,由於一般人之查證能力究不能期待與國家司法機關相比擬,故判斷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亦即民主多元社會中有關言論自由之保障與名譽權之保護取捨間之價值判斷而定。查,被告係利用電視媒體之方式散布、傳播上開言論,固應負較高之查證義務,然該等查證義務原不得與國家司法或犯罪偵查機關調查事實相互比擬,蓋被告僅係立法委員,並無犯罪偵審之強制處分權限,而可命漢來花季飯店提供監視器錄影帶或告訴人提出通聯紀錄及市長官邸監視器錄影帶,且司法及偵查機關確認事實目的在於起訴或定罪科刑,對於真實發現之要求至高,與被告僅為言論之發表,或涉告訴人名譽之情事,二者對於事實確認之要求自不可相提並論。況且,告訴人之政治立場與被告對立,且正值選舉期間,衡情當無從期待告訴人對於被告之質問、求證會據實以告。被告於發表上開言論前,既曾向證人吳益政查證,並與證人范可欽討論以懸賞廣告方式進行查證,且指示證人林砡如就證人蔡玉真之檢舉內容進行查證,經相互比對上開證人所述及被告所掌握之相關情資,均指向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期間下午在高雄縣田寮鄉之情況下,應足使被告對其所述內容合理信賴為真,是被告已盡向證人吳益政等人查證後,始在電視媒體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其查證義務之程度堪認已符合法律之要求,若認被告查證至此,仍不得發表上開言論,毋寧過度限縮言論自由之保障,恐造成寒蟬效應,造成言論市場貧乏、空洞。依此,即難謂被告係未經合理查證即惡意發表上開言論,被告雖於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期間,發表上開言論,揆諸首揭說明,刑法之誹謗罪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
4 條之意圖使人不當選而誹謗罪,以行為人指摘或傳述之事項非為真正,且有真實之惡意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是以,被告既經合理查證,始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經本院認定被告並無實質惡意,尚難認被告有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而構成刑法之誹謗罪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之罪。
陸、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其主觀上並無誹謗告訴人名譽、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之故意,不具實質惡意,應堪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依上開判例之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則原審所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當。
柒、公訴人上訴意旨,雖指稱:
一、被告於原審判決附件一、二所為之陳述客觀上已足以妨害告訴人之名譽。
㈠蓋以疑問句的口吻提出不代表就是單純的「質疑」。漢語語
法有所謂「反問句」,這種疑問句並不表示疑問,而是用疑問句的形式表達肯定或否定的意思,這種疑問句叫反問句。本件被告發表如原審判決附件一、二所示內容雖是以疑問句,卻都是肯定的口吻為之。
㈡被告邱毅在原審判決附件一與來賓之陳述可知,在場與會來
賓沒有人認為被告邱毅是在「質疑告訴人是三種可能性的哪一種」,而是認為被告邱毅是在直指「陳菊颱風天前往田寮泡湯按摩,還企圖收購監視器錄影帶滅證」,此番言論客觀上已妨害告訴人陳菊之名譽,且依在場來賓之陳述也可知,這些陳述對告訴人之選情有顯著負面效應。原審未查上情,片段擷取被告陳述,而認被告只是在提出「三種可能性」,上開認定顯與事實不符。
㈢被告於原審判決附件二之陳述亦是以相同手法為之。語言的
表達並非以疑問句結尾就是質疑的意思,以疑問句結尾也可以代表更強而有力的肯定語氣,例如被告於105 年11月28日原審準備程序中表示「蔡玉真此一主動之說明,不就是指陳菊有去高雄縣田寮鄉花季冷泉會館找李婉貞嗎?所以我才去查」,就是善用此種語法。本件被告於原審判決附表二陳稱「你幹嘛要說謊?說謊就心裡有鬼,我再明白的說,你的通聯紀錄顯示919 下午一點半以後到三點半,座落地點不就在田寮嗎?」(詳見原審105 年11月28日勘驗筆錄),不就是在表示「陳菊的通聯紀錄顯示919 下午一點半到三點半在田寮」嗎?原審認定被告上開言論是先前質疑內容的延續,但倘若是「質疑」,應該是如被告於原審判決附件一內陳稱「我一直呼籲他公布通聯紀錄,因為公布通聯紀錄就會使得你接話跟發話的透過基地台就可以知道你的位置,你不敢公布是為了什麼呢?是怕嗎?怕人家知道你當天在什麼地方嗎?」,又或如被告於原審106 年1 月10日所陳述的「當時我就說【那陳菊你就你的通聯記錄公布出來嘛,你那天在一點多的時候你人在哪裡,那這件事情不就清楚了嗎?】」,而非如原審判決附件二所述。原審將上述語句解讀為「質疑之延續」,應屬誤會。
二、被告於原審判決附件一、二所為之陳述主觀上有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妨害告訴人名譽之故意。
㈠誠然,對於從事重要公職人員或對公共事務討論具實質影響
力之政治人物於公共事務所為之相關言論,應有較高程度之保障,方能確保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然在現今台灣藍綠陣營對立、壁壘分明的情況下,以電視媒體散布的名嘴言論,倘係未經合理查證之不實傳言,隨時可能成為選情的震撼彈,或使原已有政治傾向之選民加深誤解、或係激化政治對立,因此,對於公共事務之討論也應有「相當程度之合理查證」,以避免虛假、徒增對立之言論輕易流入公共討論之領域。而所謂「合理查證」,並非曾有「查證」即可,倘若其所為之查證僅係大張旗鼓的做一些看似有效的查證,卻故意遺漏少數關鍵證據,刻意迴避真相,這些作為煙霧彈的查證,實難認定為合理有效之查證(參考『談刑法妨害名譽』--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探戈,作者許家馨,頁33-34 )。亦即,倘若被告只是進行一些毫無實益的查證,刻意摒棄有效的查證方式、故意遺漏關鍵證據,就輕易地將不實事項傳述於媒體,應足認定被告有妨害名譽之故意。而在選前之際刻意為之,更可見被告有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之犯意。
㈡原審判決附件一之陳述,被告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本件被告辯稱刊登懸賞廣告後接獲蔡玉真提供之漢來花季飯店及李婉貞的電話等線索,則在得知上開線索後,最簡單有效的查證方式為何?不就是電詢李婉貞、向飯店詢問陳菊曾否到場或有無監視器畫面、並向檢舉人蔡玉真確認檢舉之消息來源嗎?但被告自始至終不曾進行此等最為基本的查證。試問倘若電詢李婉貞後,李婉貞立即回覆沒有幫陳菊按摩過,被告是否仍會在當日晚間在節目中對告訴人提出質疑?倘若向飯店詢問後,飯店人員表示陳菊沒有來,這回應是否會改變被告在節目中之言論?答案明顯是否定的。蓋依被告於99年11月11日偵訊筆錄可知,當檢察官詢:(對於漢來度假飯店訪查結果)有何意見?被告答稱:這證明他在幫陳菊做掩飾。當檢察官詢:(提示證人林偉德及李婉貞筆錄)表示
919 當天沒有看到陳菊有何意見?被告答稱:兩人說法均不實在等語,顯見被告對於對告訴人有利之事證毫不在意,不管什麼證據都不會改變被告對告訴人的指控。綜上,詢問證人李婉貞、飯店人員、或蔡玉真,均是被告當時所能為之,被告卻刻意捨棄這些最基本的查證方式不為(事實上被告於99年11月4 日偵訊時也對檢察官提出上開查證意見,但被告對上開查證之結論均對告訴人陳菊有利之情根本無視),被告顯然是故意捨棄查證關鍵證據,執意在大眾媒體中誣指告訴人在颱風天前往田寮漢來花季度假旅館,誤導大眾被告已有充分證據足以指摘告訴人在颱風天前往田寮泡湯享樂,其有妨害名譽,妨害選情之故意無疑。
㈢原審判決附件二之陳述,被告亦有妨害名譽之故意。被告毫
無憑據就在訪問時誣指「當日告訴人的通聯紀錄座落地點就在田寮」,其有妨害名譽的故意甚明。
㈣被告雖辯稱係本於立委身分關心地方公共事務等語,但參以
證人范可欽證述:「(所以這個廣告實際上是否是你們競選總部想要刊登,只是透過邱毅的名義為之?)是,當時是黃昭順競選總部想要查證這個傳聞,然後委託我們公司處理,我們想出的方法就是公開懸賞。」等語明確,被告所為顯與當時黃昭順之競選活動密切相關,應係為影響選情才刻意以不合理的查證,藉以散布關於候選人陳菊之不實事項,其意圖使候選人陳菊不當選,而刻意散布不實事項之罪嫌應堪以認定。
三、惟查:㈠民國98年8 月6 日至10日間,侵臺之莫拉克颱風挾帶西南氣
流所帶來創紀錄之雨勢,造成臺灣中南部及東南部地區發生水患及土石流,人稱「八八水災」,為臺灣近50年最嚴重之颱洪災情,並造成著名觀光景點阿里山及南橫公路多處坍崩,另引發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滅村數百人遭到活埋之憾事。衡酌,「八八水災」南臺灣陸續傳出災情,時任總統馬英九在臺北證婚、行政院長劉兆玄回新竹過父親節、行政院秘書長薛香川陪岳父在臺北福華飯店吃蕃薯粥、經濟部長尹啟銘與軟體業者在懷石料理餐廳用餐,中央部會行政團隊未能即時反應投入救災指揮調度,飽受外界批評。另時任高雄縣長楊秋興在氣象預報莫拉克颱風路徑可能撲向臺灣前夕仍率團出國考察,未以防災優先,備受抨擊;再者,時任臺東縣長鄺麗貞未坐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卻到各災區跑來跑去,造成搜救單位各自為政,效率不彰,亦遭非議各情,已如前述。由此可知,國人對於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期間,中央及地方首長、政府官員有無恪盡職責在第一時間內全力投入防災、救災工作,坐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相關單位進行救援,極度重視及關切,亦是輿論所高度關注之政治、社會之公共議題。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侵襲臺灣,依上開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告訴人當天理應坐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調度相關單位及人員執行災害應變工作甚明。然而,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來襲,當日中午12時就離開災害應變中心後,直至18時30分許始返回災害應變中心開會,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下午未坐鎮災害應變中心乙事,經揭露後,被告時任立法委員,對於告訴人在當天下午高雄市區不斷傳出災情,告訴人未擔負起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職責,親自進駐中心坐鎮指揮調度,當天下午告訴人在何處做何事,備受社會大眾及輿論高度關切,而被告針對此事提出質疑及評論,自屬政治、社會之公共議題,事關公益且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㈡被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前,關於告訴人於凡
那比颱風期間之行蹤,早已為媒體及社會大眾所關注之重要議題,且經高雄市議員王齡嬌、吳益政等人於99年9 月28日、99年10月1 日、99年10月4 日在高雄市議會多次公開質詢,並經媒體大幅報導,被告根據高雄市議員吳益政、王齡嬌等人在高雄市議會質詢內容及告訴人之答覆情狀,進而向證人吳益政當面詢問,並以其所得情資互核比對,再與證人范可欽討論後,決定以公開懸賞之方法,求證告訴人當天下午是否如傳聞所指人在田寮,被告遂於99年10月21日在報紙上刊登懸賞廣告,廣徵各界提供情資及相關人證、物證,以為查證。嗣被告辦公室主任林砡如接獲電視名嘴蔡玉真檢舉告訴人當天可能在高雄縣田寮鄉漢來花季飯店按摩之情資,經證人林砡如查證漢來花季飯店確有李婉貞按摩師、該飯店錄影設備不受天候影響一定會有錄影存證,被告進而指示證人林砡如設法取得99年9 月19日漢來花季飯店之錄影帶,顯見被告業已透過其能力所及之相關管道,以為查證。而被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係針對告訴人於凡那比颱風來襲期間,99年9 月19日下午不在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坐鎮指揮,人在何處做何事提出質疑,並無實質惡意。被告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擔任來賓,發表如附件一所示之言論內容,提出三種可能性,並非虛捏,且僅是提出質疑,而非具體指摘告訴人當時在田寮。
㈢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14時至17時許,並未在高雄市區視察
,告訴人辦公室主任曾文生竟為回應外界對告訴人是否於當天下午前往高雄縣(現已與高雄市合併)跑選舉行程之質疑,偽造告訴人於當日14時至17時許在市區視察災情之不實行程,交予新聞媒體及民意代表,欺騙媒體及民意代表,經市議員王齡嬌揭露。王齡嬌復於99年10月1 日上午舉行第7 屆第8 次定期大會第24次會議市政總質詢中,再次針對颱風當天下午告訴人不在災害應變中心,其聲稱在官邸內觀看電視了解災情乙事提出質疑,並要求告訴人公布通聯紀錄,惟告訴人仍未正面回應此事,王齡嬌遂於99年10月7 日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告發告訴人瀆職及偽造文書。另被告與黃昭順亦對告訴人上開未恪盡職責之事由,向高雄地檢署提出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告發。另告訴人辦公室主任曾文生偽造「高雄市凡那比颱風防救災行程」記載於99年9 月19日14至17時,告訴人在高雄市區視察災情之不實內容,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確定在案。而監察院對高雄市政府於凡那比颱風強降雨且災情不斷期間,未恪遵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確實指派「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坐鎮指揮災害防救事宜,卻推諉由不具資格之消防局長充任副指揮官,顯有違失,提出糾正案在案。由上可知,告訴人辦公室主任曾文生,面對外界質疑告訴人於凡那比颱風當天下午未坐鎮高雄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是否前往高雄縣跑選舉行程,明知告訴人並未在高雄市區視察災情,竟在告訴人當日行程表上偽造不實內容,確有隱匿告訴人當日下午行蹤之行徑,動機實屬可議,啟人疑竇。
㈣檢察官雖以被告於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期間,發表上開言
論前,未查證有無他人前往漢來花季飯店取得錄影帶,亦未查證告訴人之通聯紀錄是否位在高雄縣田寮鄉,認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具有實質惡意,並以此方式傳播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下午人在田寮之不實之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損害第一屆高雄市市長選舉之公正性等語。惟查被告係利用電視媒體之方式散布、傳播上開言論,固應負較高之查證義務。然被告僅係立法委員,並無犯罪偵審之強制處分權限,而可命漢來花季飯店提供監視器錄影帶或告訴人提出通聯紀錄及市長官邸監視器錄影帶,且司法及偵查機關確認事實目的在於起訴或定罪科刑,對於真實發現之要求至高,與被告僅為言論之發表,或涉告訴人名譽之情事,二者對於事實確認之要求自不可相提並論。況且,告訴人之政治立場與被告對立,且正值選舉期間,衡情當無從期待告訴人對於被告之質問、求證會據實以告。被告於發表上開言論前,既曾向證人吳益政查證,並與證人范可欽討論以懸賞廣告方式進行查證,且指示證人林砡如就證人蔡玉真之檢舉內容進行查證,經相互比對上開證人所述及被告所掌握之相關情資,均指向告訴人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期間下午在高雄縣田寮鄉之情況下,應足使被告對其所述內容合理信賴為真,是被告已盡向證人吳益政等人查證後,始在電視媒體上發表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言論內容,其查證義務之程度堪認已符合法律之要求,若認被告查證至此,仍不得發表上開言論,毋寧過度限縮言論自由之保障,恐造成寒蟬效應,造成言論市場貧乏、空洞。依此,即難謂被告係未經合理查證即惡意發表上開言論㈤本案之重點在於99年9 月19日凡那比颱風侵襲台灣,告訴人
身為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在當天下午高雄市區不斷傳出嚴重風災水災消息之時,卻未在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協調救災工作,即屬未恪盡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職責,自屬可公評之事項。至於當天下午,告訴人是否在田寮泡湯,或者到橋頭捻香,或在官邸休息,則屬告訴人應向市民說明之另一問題,是尚難以被告未能掌握確切之證據,即指摘告訴人可能在田寮泡湯等情,而令負刑責,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㈥綜上所述,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白 蘭附件一┌────────────────────────────┐│本院於105 年10月17日當庭勘驗被告於99年10月21日在TVBS電視││台「2100全民開講」節目影像光碟之勘驗內容如下: │├────────────────────────────┤│1、101021高雄市政府-TVBS-2100全民開講PART1 ││⑴00:00:00-00:03:44 ││<李濤、李勝峰、陳鳳馨之談話,略> ││⑵00:03:45-00:05:18 ││<邱毅談馬英九,未論及本案犯罪事實,略> ││⑶00:05:19-00:14:47 ││<李濤、陳揮文、莊淇銘、陳鳳馨、李勝峰之談話,略> ││ ││2、101021高雄市政府-TVBS-2100全民開講PART2 ││⑴00:00:32-00:01:06 ││邱 毅:哈囉,我先把剛才的問題再稍微補充一下。 ││李 濤:嗯。 ││邱 毅:馬英九的團隊在八八風災的事件令大家失望,所以民調││ 猛跌,但是馬英九的團隊至少是懂得反省的,所以到91││ 9 颱風水災的時候,馬英九團隊就繃緊神經了。那至於││ 民進黨現在五都裡面,唯一執政的,高雄市政府,陳菊││ 的團隊,做了什麼呢?我這二天很仔細的看看。 ││邱 毅:高雄市議會的這個,919水災的專案報告終於出來了。 ││李 濤:嗯嗯。 ││邱 毅:我看了就嚇了一跳啊。 ││李 濤:為什麼? ││⑵00:01:07-00:02:01 ││邱 毅:濤哥啊,你看這一段,我畫起來這一段。 ││李 濤:嗯。 ││邱 毅:厚,這鏡頭近一點給大家看。 ││邱 毅:在919 下午2 點到5 點喔,災害應變中心裡面,市政府││ 那麼多的局處長,你知道就幾個人在災害應變中心嗎?││ 就幾個? ││邱 毅:三個,哪三個?終於答案出來了。 ││邱 毅:消防局長、人事處長、觀光局長就這三個。 ││李 濤:那時候是狂風暴雨? ││邱 毅:狂風暴雨。2點到5點,請大家看。 ││邱 毅:這個是在市議會裡面,官員自己講出來的,三個,你不││ 覺得是天方夜譚嗎?919 下午2 點到5 點只有三個局處││ 長,在應變中心裡面,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麼?相對於││ 陳菊的團隊,馬英九的團隊民調滿意度只上升百分之八││ ,我覺得少了一點。 ││⑶00:02:02-00:02:25 ││李 濤:沒有,所以,民眾的,人民的殘酷是有道理的,可是當││ 人民開始有各種的說,這是一個,敵我之戰的時候,這││ 都無所謂,反而讓整個進步都拖延,這次陳菊市長在這││ 一次,今天,還,中午就開始到這個防災中心了,至少││ 坐了,坐了50分鐘,這是不是也是一個改變的這個問題││ 啊? ││⑷00:02:26-00:10:09 ││<陳揮文、李濤、莊淇銘、李勝峰、陳鳳馨之談話,略> ││ ││3、101021高雄市政府-TVBS-2100全民開講PART3 ││⑴00:00:00-00:04:42 ││<李濤、陳揮文、楊文嘉、莊淇銘之談話,略> ││⑵00:04:43-00:05:29 ││<邱毅談李登輝,未論及本案犯罪事實,略> ││⑶00:05:30-00:07:17 ││<陳揮文、李濤、李勝峰、莊淇銘之談話,略> ││ ││4、101021高雄市政府-TVBS-2100全民開講PART4 ││⑴00:00:00-00:11:15 ││<文建會臨時說明會影片、李濤、陳鳳馨、莊淇銘、楊文嘉、李 ││勝峰、陳揮文之談話,略> ││⑵00:11:16-00:11:33 ││李 濤:今天如果大家注意到,邱毅委員登了一個廣告,懸賞一││ 千萬,立刻回來。 ││ ││5、101021高雄市政府-TVBS-2100全民開講PART5 ││⑴00:00:00-00:01:11 ││李 濤:2100全民開講,歡迎各位觀眾,在今天啊,邱毅委員就││ 在我這個左手邊的這個邱毅委員,一共有二件事情,這││ 二件事情,它如果持續的證實,那麼是個非常嚴重的狀││ 況,但是這中間的過程,就是邱毅委員必須要跟社會大││ 眾來交代清楚。一件是這個陳致中所謂的涉及到嫖妓的││ ,風,的疑雲啊,那麼是不是陳致中先生說謊,那稍後││ 邱毅委員也會針對這個問題做很多說明。那麼另外一個││ 就是今天,在,這個蘋果日報裡面登出來一則廣告。這││ 個大家可能早上如果看到這個報紙,可能會心一驚啊,││ 就是說懸賞一千萬。 ││李 濤:這個立法委員邱毅,對,如果再仔細看一下,「九月十││ 九日,凡那比颱風當天的下午,有誰看到陳菊市長出現││ 在高雄縣的田寮鄉?請儘速跟我聯絡,若查證屬實,並││ 願攜同人證或者是攜帶具體的物證者,本人邱毅願意酬││ 謝新台幣一千萬元整。」所以這則新聞一般人看了,嗯││ ,可能完全不知,這到底是為什麼,為什麼要登這一則││ 新聞? ││⑵00:01:12-00:02:56 ││邱 毅:嗯,這是一個,必須,做為一個高雄人,必須要去追求││ 的真相,我也可以很明白的講,其實我已經掌握了大部││ 分的線索,但是陳菊的部分也努力的在阻擋這些線索出││ 現。而這個故事,我說過,它是隱瞞不住的,我手裡頭││ 拿的是二本,高雄市議會剛剛出版的,公報。 ││邱 毅:在這兩本市議會出版的公報裡面啊,他已經告訴你許多││ 的故事,我先請大家看這一頁。這個故事發生在9 月19││ 號,也就是凡那比颱風,高雄發生水災前夕的12點到1 ││ 點20分。 ││邱 毅:陳菊承認了一件事,他當時候在左營的棗子樹,素食餐││ 廳吃飯,陳菊承認有幾個人吃飯呢,請看這個地方。 ││邱 毅:不是我說的,是陳市長說的,有四個人。有四個人在吃││ 飯,哪四個人呢?陳菊非常乾脆的就說啊,一個人是社││ 會局的蘇局長叫蘇麗瓊,一個人是他的辦公室主任叫曾││ 文生,都很乾脆,唯獨有一個人,他說還有一個辦公室││ 的同仁,於是就有人追問了辦公室同仁是誰呢?陳菊點││ 點點。 ││李 濤:嗯。 ││邱 毅:死都不說,接著有人又問,是不是林岱樺,陳菊很乾脆││ ,不是,所以這個辦公室同仁不是林岱樺。 ││李 濤:對,這個邱毅委員要解釋一下,為什麼這個這麼重要?││邱 毅:很重要,非常重要。 ││李 濤:這個是誰,為什麼要這樣子用? ││⑶00:02:57-00:04:37 ││邱 毅:那我就要開始講這個故事啦。 ││邱 毅:因為在1 點20分啊,1 點20分,陳菊吃完了,在棗子樹││ 餐廳吃完了飯以後出來啊,出來了以後,除了陳菊、蘇││ 麗瓊、曾文生,還有這個神秘人士,陳菊死都不肯說,││ 堅持不吐露的那個神秘人士。 ││李 濤: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任何的… ││邱 毅:對,他不講,陳菊堅持不說,這市議會的公報,白紙黑││ 字,他不說,硬不說,可是很重要這個人,因為陳菊出││ 來之後啊,外面有二輛車,一輛車就是李永得公佈的那││ 個市長座車,在大雨滂沱中前進到官邸宿舍的那一輛市││ 長用車,另外還有一輛,就是這個神秘人物的座車。我││ 要請問陳菊了,你是上那輛車?你上哪輛車? ││李 濤:有差別嗎? ││邱 毅:當然有差別,差別非常的大,也因為這樣,所以民進黨││ 最反彈的是什麼?你高雄市地檢署幹什麼去傳喚陳菊二││ 個隨扈呢?陳菊你幹什麼對你的二個隨扈施壓?不准他││ ,去告訴檢調,檢察官王柏敦檢察官,說,那天陳菊到││ 底去那裡呢?好,為什麼重要。 ││邱 毅:因為現在出現了三條路線,第一條路線就是原來我們以││ 為的,陳菊就從棗子樹餐廳,就到市長官邸睡,呼呼大││ 睡,不過他說他睡20分鐘,其他時間他無法解釋。 ││⑷00:04:38-00:06:33 ││邱 毅:另外的,我就要問了,陳菊有沒有到高雄縣田寮鄉呢?││ 然後到了4 點左右,再回到了市長的官邸宿舍呢?那更││ 詳細的行程,我再說的更清楚,有沒有從棗子樹餐廳,││ 攜同這位神秘人士。 ││邱 毅:到了橋頭,甲圍村,的一個地方去捻香? ││李 濤:不是,這… ││邱 毅:再到田寮,最後再回到,這一個所謂的市長官邸宿舍呢││ ?也就是說,陳菊上哪一輛車,是很重要的,因為如果││ 上市長座車,他是直接回官邸宿舍。 ││邱 毅:如果上的是神秘人物的車,那就是後面的兩道行程,如││ 果是後面的兩道行程,那我就要問,你陳菊去田寮做什││ 麼?去田寮做什麼?有沒有到一個叫做漢來花季度假飯││ 店呢? ││邱 毅:如果沒有的話,那為什麼最近,拼命的去到漢來花季度││ 假飯店,想要把錄影監視器的,錄影帶,要買走呢? ││李 濤:邱毅委員你… ││邱 毅:中間的問題到底在那裡呢? ││李 濤:邱毅委員你怎麼知道有人要買走呢? ││邱 毅:因為我也去買啊。 ││李 濤:呵。 ││邱 毅:因為我也去買啊,所以我當然知道有人在買啊。 ││李 濤:那現在這些錄影帶在那裡呢? ││邱 毅:嗯,現在價高者得,價高者得。 ││李 濤:對。 ││邱 毅:因為價高者得,所以我才會去… ││李 濤:好,稍後稍後我們依然,因為你講了很多的事情啊,但││ 是也讓社會大眾來檢驗一下,陳菊市長今天面對這一則││ 廣告的時候,陳菊市長講,我在用完餐以後,也就是在││ 棗子樹用完餐以後,就直接回到了官邸,然後這個任何││ 講到這個去,你所講的按摩也好,陳菊市長講說都是,││ 完完全全是一個? 黑啊,這是陳菊市長的回應,但是剛││ 才邱毅委員我們一樣一樣地來整理… ││⑸00:06:35-00:07:22 ││邱 毅:哈囉,我是不是可以插一句話? ││李 濤:是。 ││邱 毅:陳菊果然中了我的計了啊,我上午從來沒有講,這個地││ 方。(出示漢來花季度假飯店的外觀照片)這個地方我││ 上午沒有講,也就是說,我根本沒有講按摩或泡湯。 ││邱 毅:我上午根本沒有講,我到現在才講,你陳菊為什麼突然││ 冒出按摩跟泡湯呢?我沒說啊,我上午有秀過這張照片││ 嗎?我沒有說啊,我上午也沒有說監視器錄影帶啊?我││ 也沒有說那個物證叫做是監視器錄影帶啊?我沒有說啊││ ,我也沒有說那個人到底是什麼人啊? ││李 濤:我們現在一點一點的,能不能?現在陳菊市長如果在這││ 個,當時說有四位,那第,那第三位為什麼沒有這個,││ 指出來? ││邱 毅:第四位。 ││李 濤:就第四位,這除開陳菊以外。 ││⑹00:07:23-00:09:37 ││陳揮文:約莫二個禮拜以前喔,高雄市議員喔,那名字我就不講││ 了,因為那時候我罵他一頓,他在高雄市議會質詢陳菊││ 說,你那天是不是跑去泡冷泉啊?陳菊說沒有喔,陳菊││ 堅持說沒有,你不要亂講,亂講我要告人喔,那我那時││ 候覺得很奇怪,因為陳菊告訴我們說他那一天是回官邸││ ,濤哥,基於對人性最基本的信任,我認為陳菊是回官││ 邸的,而且我認為他去睡覺啊,可是我不會責備他,睏││ 就睏啊這沒什麼,我現在也很想睏啊,但是他說謊,現││ 在問題是這樣的,你是不是again ,你是不是又再當了││ 一次白賊菊啊?邱委員說懸賞一千萬啊,一千萬是我們││ 社會新聞喔,那個懸賞命案的規格喔,這那是命案?這││ 又沒人死,什麼是命案?出一千萬是什麼意思? ││李 濤:嗯。 ││陳揮文:我要知道真相是什啊?如果陳菊你不是直接回官邸,你││ 又說謊的話,濤哥,我今天說句實在話,那個不是什麼││ 什麼什麼黃昭順加楊秋興,不是那個問題啊,陳菊你明││ 天就可以滾下來啊,你怎麼又說謊呢?你你你,我再強││ 調一遍,重點不是在於你睡覺,如果今天邱毅講的是真││ 的,你沒有直接回官邸,你是跑去按摩去做SPA ,或是││ 怎樣?這個太離譜了,因為你你,根本是一騙再騙啊,││ 你第一時間騙我們什麼,市區巡察啊,說你在,喔,高││ 雄市看災,講甘跟真的,結果搞了半天你在睡覺,就原││ 來你吃完飯,也沒有人說你不能吃飯,也沒有人說你不││ 能睡覺,可是你一再地說謊,把,不要說高雄的朋友啊││ ,你把全國民眾當什麼? ││李 濤:不要忘了那網站上還有證據可考啊。 ││陳揮文:所以說,我講我講,到這個時候,我不是跟他有什麼恩││ 怨還是什?如果陳菊又說謊,而且是被邱毅,真的,要││ 拿出證據了啊,然後真的證據,你真正白賊時,我是呼││ 籲啦喔,就如同我那時候在濤哥節目呼籲的,高雄市長││ 的選舉,我認為應該停選啊,請民進黨再派一個人出來││ ,因為陳菊沒辦法再選了。 ││李 濤:不過,但是到現在為止,是邱毅委員說的只是一個故事││ ,因為你自己剛也是說是一個故事啊。 ││陳鳳馨:那沒有證據啊。 ││李 濤:所有一切都必須要看證據啊,這是陳菊市長在被媒體問││ 到說,這一則廣告,陳菊市長的回應是什麼,我們聽一││ 下。 ││⑺00:09:38-00:10:08 ││<陳菊市長回應影片,略> ││⑻00:10:09-00:11:46 ││李 濤:但是,嗯,陳菊市長如果說今天這個,是不是出在這個││ 田寮鄉的話,是一個抹黑,就要控告這個邱毅委員,那││ 麼邱毅委員如果是,你可能必須要面對一個這樣子的一││ 個控告,但是陳菊市長必須要可以回應的是,因為你是││ 這個,人民選出來的首長,如果可以,到底為什麼不說││ 第四個人是誰?跟社會大眾講一下,有沒有這回事情,││ 每一項邱毅的指控,你不管討厭,討厭死邱毅,說這些││ 指控都是虛假的,可是應不應該針對邱毅所有的指控回││ 應,還是說你根本不理? ││李勝峰:這樣子喔,不,這樣子,今天我是做陳菊,我也沒有必││ 要為邱毅所提的一、二、三,一項一項的回應,這是他││ 權利,可是今天他的回應,違反了程序規則,違反了標││ 準作業程序,違反了民進黨的標準處理方式。今天這個││ 指控是很嚴重的喔,這個指控假如為真,不要選了,那││ ,那不只他不要選,這民進黨這次五都的聲勢啊,都會││ 發生地震般地反應喔。這個時候他的回應是什麼,他的││ 回應是說,我不回應,交由律師團提告。不是啊,這個││ 時候的回應,應該是即刻提告,你什麼時候告啊?還要││ 凹到什麼時候啊?即刻提告,那所有的東西,大家都攤││ 出來了,是邱毅說謊,是陳菊說謊,這一目了然啊,但││ 是他的回應請注意喔,他好像又要告,又好像沒有告,││ 就好像保留所謂的追訴權一樣的無聊喔。我不回應,你││ 怎麼可以不回應,這是很重要的,不必用言語回應,用││ 行動即刻回應,這個撐不得啊,今天整天過去了,邱毅││ 請問他告了沒有?他整天,好像還沒啊,他還沒嘛。 ││⑼00:11:47-00:13:16 ││邱 毅:那個那個,勝峰你可能對法律訴訟不了解啊,這個廣告││ 怎麼告? ││陳鳳馨:對啊… ││邱 毅:這個廣告怎麼告?所以陳菊今天的反應就現形了嘛,因││ 為如果他是坦蕩蕩的,沒事的,看了這個廣告,又怎麼││ 樣呢?那等我懸賞,人證物證拿到了,我們再來做最後││ 的一個攤牌嘛,他幹嘛那麼緊張呢?他從沒這麼緊張耶││ ,什麼時候看到陳菊親自出來回應啊?陳菊沒有親自出││ 來回應過,第一次啊,第一次啊,緊張啊,緊張啊,為││ 什麼緊張?我說,還是從一開始開始吧。 ││邱 毅:這第四個人是誰?第二個,你上哪輛車?第三個,到底││ 李永得的那個,大雨滂沱裡面,那個市長座車裡面有沒││ 有你?你不是說,有監視器的錄影帶嗎?有通聯紀錄嗎││ ?你都不肯公布啊。你不是說警衛都知道嗎?可是問題││ 是,當檢察官王柏敦要去傳喚你的隨扈的時候,緊張啊││ ,民進黨整個黨團全部出動啊,不能夠傳喚,今天上午││ 李俊毅還在市發委員會當面質詢,曾勇夫法務部長說,││ 怎麼可以傳喚陳菊的隨扈呢? ││其他來賓:為什麼不行? ││邱 毅:對啊。 ││其他來賓:奇怪。 ││邱 毅:為什麼不行? ││其他來賓:為什麼不行? ││邱 毅:那麼緊張幹嘛?你的隨扈出來,你不是說坦蕩蕩,隨扈││ 出來幫你證明啊,你在緊張什麼呢?你為什麼那麼緊張││ 隨扈被檢察官傳喚呢? ││⑽00:13:17-00:17:34 ││李 濤:所以邱毅提出來的這幾個問題,陳菊市長需不需要來回││ 應? ││邱 毅:當然必須回應。 ││李 濤:所以有沒有這第四人?這第四人是誰?如果這都高雄市││ 政府的人,這有什麼,什麼好隱瞞的?你上了哪一輛車││ ?或者你走的路線是什麼?你的整個的通聯紀錄,是不││ 是也可以主動提供出來,嗯,那一下子就可以讓這個邱││ 毅閉嘴了,根本不用講話。 ││陳鳳馨:我坦白說,其實邱毅沒有足夠的證據,他有一個完整的││ 故事,但坦白說沒有證據,所以是陳菊不回應也不會怎││ 樣,但是現在是選舉期間,如果我是陳菊的話,我會選││ 擇強烈回應,就是說,如果我是候選人… ││李 濤:一般就是說,如果不回應就是有一些… ││陳鳳馨:也不是,也不是這樣,也就是說,因為如果我的回應有││ 足夠的證據,然後一棒打死邱毅的話,哇,我跟你講這││ 件事情,我就立刻得利了,對不對?就是這個樣子的嘛││ ,你就是說,你看你邱毅一直緊咬我不放,結果你根本││ 就是在說假話,你根本就是在亂造謠,你看,這個市長││ 官邸裡頭,我這人就出現了啊,你看我這個錄影帶什麼││ 什麼等等的。 ││其他來賓:就下車了,給你看。 ││陳鳳馨:對對對,如果有這樣子的一個證據,一棒打死邱毅的這││ 個故事的話,我是候選人的話,我會選擇用這樣子的方││ 式回應,厚,這個我覺得其實… ││李 濤:邏輯上來講… ││陳鳳馨:正常的人應該是這個樣子,那這個故事之所以,嗯,會││ 留下一些,我只能說是想像空間,但是他真的是沒有證││ 據,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到目前為止,市政府所提供的││ ,不管是監視器的那個畫面,那個監視器畫面裡頭,坦││ 白說只有那個市長的座車,那如果說,按照邱毅說的,││ 在棗子樹餐廳離開的時候,那邱毅,陳菊就沒有上市長││ 座車,那市長座車只有送那個蘇局長回家。 ││李 濤:那個畫面是市長公布的。 ││陳鳳馨:那個鐵證如山。 ││李 濤:看不出來誰坐在裡面? ││陳鳳馨:就是只有車子跑來跑去,那可是,沒有任何一幕是有人││ 從裡面下來,其實照道理,市長官邸裡頭應該可以有這││ 樣子的一幕畫面。第二個,我要特別提,其實陳菊曾經││ 公開說過,他那一天的行程,隨扈沒有陪同,這是他自││ 己公開說過的,隨扈並沒有跟他陪同在他的身邊,所以││ 現在隨扈的說法,跟陳菊的說法,恐怕也需要兜的攏。││李 濤:但是,9 月19號狂風大雨,任何一個民選的官員,尤其││ 是市長,怎麼敢狂風大雨的時候,離開他的地區,治理││ 的地方,到別的地方,不要說做任何事情,怎麼敢這樣││ 子?這邏輯上面,陳菊市長也是經歷大風大浪,怎麼敢││ 做這些事情啊? ││莊淇銘:我用最簡單的人的心裡來討論啊,我爸爸是深綠到不能││ 深綠啊,我常跟他吵架,為了這個事情,我就問他嘛說││ ,那如果陳菊真的沒有問題的話,他為什麼要說謊?為││ 什麼要前後對媒體說謊了一個禮拜啊?說他本來在做這││ 個,他為什麼要說謊?我爸就愣住了,再來,好,我就││ 相信你講的話好了。你回去官邸裡面。 ││陳鳳馨:睡了20分鐘。 ││莊淇銘:睡了20分鐘。那我就問我爸爸講說,我先講喔,這完全││ 是我爸講的喔,我跟我爸講說,你假如擁有一個大莊園││ ,你回家了,外面狂風暴雨,你在很多監視器看到錄影││ 帶對不對?有地方失火了,有地方淹水了,你你,你就││ 算坐在裡面,3 個小時都不動,可能嗎?我爸跟我說,││ 當然不可能啊。 ││李 濤:一定會打電話出去。 ││莊淇銘:對不對?那你在你的官邸裡面,我那天在這裡有講嘛,││ 假如你真的是太累了,睡了三個多小時,OK,因為你真││ 的睡著了嘛。假如你只有睡20分鐘,2 個小時40分鐘都││ 在看你的人民,水深火熱,車子被泡湯,結果你都沒有││ 動作,可能嗎? ││李 濤:嗯。 ││莊淇銘:我爸就閉嘴了。 ││李 濤:也說不通啊。 ││莊淇銘:不可能,那不可能,那問,那就很明顯嘛,有個問題,││ 他不是在電視機前面。 ││李 濤:嗯,我們稍後回來再繼續,歡迎所有朋友就邱毅委員的││ 指控跟陳菊市長面臨這個事情,到底該不該去面對?給││ 一個答案,一答案給出來,邱毅就立刻躺在地上,立刻││ 回來。 ││ ││6、101021高雄市政府-TVBS-2100全民開講PART6 ││⑴00:00:00-00:00:40 ││李 濤:繼續回來,到目前為止,如果這件事情屬實的話,那是││ 整個在未來的36天,會驚天動地的改變,但是到目前沒││ 有任何的證據,邏輯上也很難理解,一個民選的首長,││ 會在大颱風的當下,會離開他所治理的城市,但是,嗯││ ,邱毅委員所登出來這個廣告,剛才也敘述了,而且說││ ,嗯,也有人,如果這個邱毅委員是確實經過說,你想││ 去拿到這些證據,透過一千萬,那也有人也想要相對的││ 也要來出價,如果這些事情都是屬實的話,這的確是滿││ 恐怖的一件事情啊。 ││⑵00:00:41-00:02:53 ││<楊文嘉之談話,略> ││⑶00:02:54-00:05:06 ││邱 毅:這個,這樣說啦喔。 ││李 濤:邱委員。 ││邱 毅:嗯,這是玩一場賽局,賽局就是我當時的博士論文,也││ 是我的,成名的東西啊,在玩一場賽局的時候啊,大家││ 記不記得? ││李 濤:如果這邊,我們要提醒,所有的東西,它如果,你說是││ 理論上,但是最後都是證據。 ││邱 毅:啊啊,2006年的時候啊,我講出了國泰世華地下室的保││ 險室,D01 裡面,有好多好多的錢,有十幾億。如果我││ 不講出來,吳淑珍就不會去搬錢,她就不會找杜麗萍去││ 搬錢,她不找杜麗萍去搬錢,這個案子,永遠石沉大海││ 。如果我不是爆出了,吳淑珍透過吳景茂,把錢匯到了││ 新加坡瑞士信貸銀行,然後去處理,陳致中、黃睿靚就││ 不會緊張得去移動錢,結果被國際洗錢組織發現。我也││ 可以告訴大家,我今天這個廣告出來的時候,我廣告有││ 寫什麼啊,可是今天有人就行動了啊。 ││李 濤:這是什麼? ││邱 毅:有人就去這裡行動了啊。 ││李 濤:誰? ││邱 毅:有人就已經去行動了。 ││李 濤:行動什麼? ││邱 毅:行動就是說,到底有?有人跟我接觸? ││邱 毅:大家想想看,這個邏輯大家都聽懂了,這樣的一個廣告││ ,如果完全問心無愧的人,你看了以後有感覺嗎?沒有││ 感覺啊,沒有感覺啊,他會等,他會觀望。可是當自己││ 內心有鬼的人,他就會到一個,自動跑到一個,標的,││ 標的物去,自動跑到目標地去,他會自露行藏。這個自││ 露行藏,就如同當時吳淑珍到國泰世華搬錢,東窗事發││ ,就如同陳致中、黃睿靚到瑞士去搬錢,結果東窗事發││ 一樣。 ││⑷00:05:07-00:07:05 ││李 濤:邱毅委員,你在過去很少用這樣的方式啊,登一個廣告││ ,在沒來由的情況之下,除非,你現在講的,還有很多││ 事情是,還隱藏在你的手上,你掌握了很多的東西,是││ ,情況是不是如此? ││邱 毅:嗯,我可以說我掌握了一些東西,我掌握了一些東西,││ 我跟一些人也接觸了,那我接觸之前,他們也跟別人接││ 觸了,偏偏今天又有人跟他們接觸了。 ││李 濤:你當,你當初為什麼要用這樣的方式啊?這,你這,臺││ 灣沒有見過用這樣的方式,我懸賞一千萬,又登個廣告││ ,而且你只登了一家的這個廣告。 ││邱 毅:因為登了一家是因為我錢不夠,所以登了一家。 ││李 濤:嗯。 ││邱 毅:登在第十版也是因為錢不夠,因為第十版只要十萬,那││ 如果登在頭版,那要五十萬,所以… ││陳鳳馨:這個是一千萬耶。 ││李 濤:不過問個問題,你這邊有感謝忠義人士義助懸賞金,所││ 以這一千萬不是你? ││邱 毅:嗯,是,這當然不是,一千萬我出不起啊,我也捨不得││ 出啦,所以這個是,一千萬是別人提供的。 ││李 濤:這是本票嗎? ││邱 毅:是本票,這別人提供的,那我把它遮起來了,我有簽名││ 了,我遮起來了,有人提供,喔,所以這一千萬是已經││ ,已經,有人已經備好在那個地方,喔,但是呢,廣告││ 呢,怎麼去操作,怎麼去運作,那就必須要由我來做。││ 那廣告錢,我這個人是滿吝嗇的,我覺得,花個十萬塊││ ,我都滿心疼的,所以花了這個廣告費。今天為什麼用││ 這樣的手法,因為民進黨很多人在研究我的,破案的方││ 法,喔,所以,所以我必須,必須,我要不斷地推陳出││ 新。那我只說一件事啦,這樣的廣告只對心中有鬼的人││ 是有用的。心中無鬼的人看了這個廣告之後,不會生氣││ 啦,有什麼好生氣。看了這個廣告以後有什麼好生氣,││ 氣成那個樣子,陳菊從來沒有親自出來回應,然後今天││ 突然間,在那個標的物的,有很多人去活動啊,有人去││ 活動啊。 ││李 濤:嗯。 ││⑸00:07:06-00:07:29 ││邱 毅:我前天去接觸的人呢,今天也有人去跟他接觸了。 ││李 濤:接觸什麼人?當事人? ││邱 毅:嗯。 ││李 濤:關鍵人?關鍵人? ││邱 毅:關鍵人,我裡面不是講到嘛,人證跟物證嘛,人證就是││ 接觸過,陳市長的人啊。 ││李 濤:嗯。 ││邱 毅:那物證呢,就是擁有影像的人嘛。 ││⑹00:07:30-00:07:54 ││李 濤:嗯,陳市長可以面對這件事情上,就是說邱毅委員說,││ 如果抹黑的話就可以控告,這可以進行控告,這個陳市││ 長自己來斟酌,不過面對社會大眾,陳市長至少在919 ││ 當天午餐吃飯的第四位人士,也是高雄市政府的,如果││ 是一個官員的話,這讓社會大眾來知道有,有,有這邊││ 有什麼不得了的事嗎? ││⑺00:07:55-00:09:55 ││<李濤、陳揮文、陳鳳馨之談話,略> ││ ││7、101021高雄市政府-TVBS-2100全民開講PART7 ││⑴00:00:00-00:00:56 ││李 濤:歡迎回來2100全民開講,嗯,邱毅委員今天登了這一則││ 廣告,懸賞一千萬,說誰看到了九月十九,嗯,這個,││ 在田寮鄉,嗯,見到了這陳菊市長,那麼陳菊市長針對││ 邱毅的回應說,這是抹黑,嗯,已經請律師團準備控告││ ,但是在這種情況之下,在控告的另外一方面,直接了││ 當的是,第四個人在919 吃飯的時候,陳菊市長是不是││ 也可以考慮,跟社會大眾來說清楚,嗯,或者是說,上││ 了這個第四名,在高雄市政府的官員的車子,還是說上││ 了陳菊的市長的座車,因為在那個大雨滂沱的畫面,看││ 不出來,完全看不出來市長是不是坐在車子上,這都是││ 在法律之外,那麼陳菊市長很快速的可以澄清,那麼讓││ 這個邱毅委員的這個,所謂的故事的說法立刻粉碎最好││ 的機會。 ││⑵00:00:57-00:02:21 ││陳鳳馨:我這邊先提一點就是說,嗯,其實我必須坦白說,到目││ 前為止,我還是覺得邱毅所講的這件事情,真的讓我匪││ 疑所思,我真的不敢相信。 ││李 濤:嗯。 ││陳鳳馨:所以我現在還寧可相信陳菊。 ││李 濤:嗯… ││陳鳳馨:喔,真的我真的,我現在的態度是這樣子,我寧可相信││ 陳菊。 ││李 濤:還沒有看到證據之前嗎? ││陳鳳馨:對,那麼嗯,其實我比較會把這個案子真的比擬壹周刊││ 跟,跟陳致中的那個召妓疑雲的案子,壹周刊沒有那個││ 斃命的證據,所以就留下了各說各話的空間,那我,我││ 不希望這件事情最後也變成留下各說各話的一個空間,││ 所以我覺得其實邱毅也,也必須要盡他的責任,既然提││ 出這樣子的一個說法,就要拿出更具體的,可斃命的一││ 個證據這樣子喔。不過,我這邊也要提一點,就是我不││ 太能理解的就是說,因為這樣子的說法在919 之後,其││ 實高雄市有二個市議員都提出了類似的說法,就是說你││ 去田寮啊,喔,或者說你去泡溫泉啊。 ││其他來賓:冷泉。 ││陳鳳馨:冷泉。二個,都不同的,還不同黨的這樣,那,其實當││ 時邱毅不但很生氣,還說這些人都胡說八道,這些都壞││ 了局啊什麼,他就是在宿舍睡覺啊什麼什麼的,今天為││ 什麼甘願自打嘴巴,然後就,我不太能夠理解,坦白說││ 。 ││李 濤:你說邱毅委員? ││陳鳳馨:對對對,就是自打嘴巴,因為當時那二位,那二位市議││ 員講法,其實跟今天的講法是很接近的喔。 ││⑶00:02:22-00:05:17 ││李 濤:邱毅委員要回應嗎? ││邱 毅:這樣子喔,我是一個非常謹慎的人,很多事情,我一開││ 始我會去求證,我會去追蹤,我會去查案,查案本身對││ 我來說就是一個高度的樂趣。 ││李 濤:你原先也是不能相信,不能接受這樣子的事情? ││邱 毅:因為我還沒有查清楚,所以我當然抱持懷疑,我不信,││ 好,今天陳菊漏餡的第一個就是,棗子樹餐廳裡面的四││ 個人,你為什麼堅持不肯說出第四個神秘人物呢? ││李 濤:嗯。 ││邱 毅:你到底是上神秘人物的車?還是真的坐市長座車?陳菊││ 到現在為止,他一直不願意公布他那一支電話的通聯紀││ 錄。照講,他應該公布通聯紀錄的,他為什麼不公布呢││ ? ││李 濤:誰要他公布的? ││邱 毅:因為,我們一直呼籲啊,我一,我一直呼籲他公布通聯││ 紀錄啊。 ││陳鳳馨:市議員質詢的時候問的。 ││邱 毅:因為公布了通聯紀錄,就會使得你接話跟發話的,透過││ 基地台就可以知道你的位置。你不敢公布,是為了什麼││ 呢?是怕嗎?怕人家知道,你當天在什麼地方嗎?更奇││ 怪的是,陳菊在議會的時候不小心會讓血壓高,所以有││ 時候問到一定程度的時候,他可能就講錯話了,他把事││ 情講出來,他說,那一天在3 點左右,他的民政局長黃││ 昭輝有打電話給他,說殯儀處,殯葬處… ││陳揮文:殯儀館。 ││邱 毅:說殯儀館的屋頂被颱風掀了,可是很奇怪呀,據我目前││ 所調查的,好像陳菊市長的通聯紀錄裡面沒有這通電話││ 。 ││李 濤:有的話,一定會有。 ││邱 毅:對,但是陳菊說有呀,而且把時間說是3點左右啊。 ││李 濤:嗯。 ││邱 毅:3 點左右,有這通電話啊,那為什麼通聯紀錄沒有呢?││ 那有,你就公布啊。 ││李 濤:這是陳菊市長自己公開說的吧? ││邱 毅:對,公開說的,公開說的,自己講的。 ││李 濤:接到,接到黃局長的電話。 ││邱 毅:接到黃昭輝局長打電話給他,3 點左右,黃昭輝還說的││ 很傳神喔,他電話嗶了一聲,陳菊就接了,所以證明陳││ 菊沒有在睡覺,他是醒著,所以能夠馬上接電話。可是││ 奇怪了,黃昭輝有這個電話,為什麼消防局長在應變中││ 心接了1,748 通的求援電話,他連絡市長連絡不到呢?││ 這中間很奇怪的,陳菊你為什麼不公布你的通聯紀錄?││ 讓我們透過你的發話跟收話,了解你當時人在什麼地方││ ,更重要的是,陳菊你的,進行這些活動的時候,你的││ 兩名隨扈在哪裡?你為什麼那麼怕你的隨扈被約談?因││ 為你的隨扈是警官啊,一到了法庭,他就必須說真話,││ 他不可能為你隱瞞,他最多只能說他忘掉了。 ││⑷00:05:18-00:06:24 ││李 濤:這個這個是,邱毅委員目前到,現在這個階段,我們沒││ 看到任何的證據,但是邱毅委員,嗯,或者一般社會大││ 眾也開始說,這個陳菊市長,扳個大拇指就可以把,這││ 個邱毅委員給壓下去了,就是我公布這第四個人,我第││ 四個人告訴你,你上什麼車,我就告訴你我上什麼車,││ 你說要通聯紀錄,我就告訴你通聯紀錄,我把它呈現,││ 不但要讓這個,你邱毅委員的,你邱毅委員他可能不願││ 意讓你,我去找一個有公信力的單位,甚至說我主動跟││ ,檢察官那方面,我就是說我把這個都丟出來,但是,││ 但是,為什麼我們在上禮拜五我們在這邊一直在質疑的││ 一個問題,為什麼在上個禮拜五,檢察官一一要調閱這││ 些相關的資訊的時候,有12名,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全││ 面的說,這個就是一個司法的迫害?這個就是當時我們││ ,這是從2005年底到2006年,陳水扁貪污,發票被揭發││ 之後,民進黨是府院黨同時用那麼大的陣仗,最接近的││ 一次,為什麼? ││⑸00:06:25-00:06:38 ││ <陳鳳馨之談話,略> ││⑹00:06:38-00:07:57 ││李勝峰:我只提醒幾件事情啊,第一個是提醒好朋友邱毅喔,11││ 月27號就要投票,你這個賽局是有deadline的喔。 ││邱 毅:有,不是,我有廣告,來,我說明一下。 ││李勝峰:不是,不是,不是那個廣告,我是說你… ││邱 毅:我知道我知道,我先回答你的這個問題。大家說我是一││ 個非常聰明的人,來來,放心啊,這個大家請看。 ││邱 毅:我的deadline是11月24號。 ││李勝峰:不是,不是,我… ││邱 毅:我為什麼把時間訂在11月24號呢?陳菊你自己想想吧。││李勝峰:好,這是一個。第二個,從過去我來參加節目這麼多的││ 經驗,只要談到陳市長,只要談完,或者談的當中,就││ 有一位洪先生會打電話進來,怎麼到現在談了這麼多,││ 這麼重要,這麼涉及到生死存亡關頭的問題,怎麼這個││ 電話沒進來啊,平常都有call in 的,他很認真的,怎││ 麼call in 電話都不見,我提醒大家注意一下。第三個││ ,假若陳菊市長當天是離開高雄市,瀆職絕對是構成的││ ,而你們要在官邸要告瀆職,那還有的扯的啦。假若不││ 在高雄市,瀆職是構成的,假若是從事的是,跟整個公││ 務無關,那可能是更構成,那,所以我們,要提醒大家││ 一件事,就是說為什麼,只要告瀆職,然後要去問,隨││ 扈的時候,立法委員馬上擺出了一個強烈的陣仗,為什││ 麼呢?我都還沒有想懂。邱毅啊,加油。 ││⑺00:07:58-00:08:49 ││李 濤:沒有,這個瀆職其實到目前為止,相對比較起來還算事││ 小耶,就是說謊… ││陳鳳馨:而且一而再。 ││李 濤:因為至少陳菊市長已經證明了自己說謊,因為是在睡覺││ ,陳菊市長經過一個禮拜的掩飾,然後承認睡覺到20鐘││ ,其實不止20分鐘,陳菊市長自己也記不清楚了,這個││ 說謊如果再加上一個說謊,那對政治人物來講,這不是││ 一個瀆職的問題了,我馬上回來,也繼續歡迎觀眾朋友││ ,除了這個角度,也是另外一個今天邱毅委員控告了陳││ 致中在整個的嫖妓疑雲上面,同時在過去大家可能還有││ 一個印象的,是陳致中的友人林偉斌,也跟邱毅委員有││ 了接觸,有了一些的說法,這些說法也可能有非常大的││ 改變,也針對陳致中是不是說謊?立刻回來。 ││ ││8、101021高雄市政府-TVBS-2100全民開講PART8 ││⑴00:00:00-00:05:41 ││<邱毅談陳致中、林偉斌,未論及本案犯罪事實,略> ││⑵00:05:42-00:07:31 ││李 濤:所以所有的重點還是在於陳菊市長,剛才二件比較起來││ 的話,陳菊市長到目前為止,這不是選舉的問題,這是││ 一個政治人格的一個堅定的必須要來捍衛的時候了。 ││陳揮文:是,濤哥,我這邊要特別提醒楊秋興跟黃昭順喔,最近││ 要小心啊,不然又跟上次那個青年軍一樣啊,嘿嘿嘿,││ 你說謊被抓到了,又又,又來了,千萬不能用這種伎倆││ 了喔,那陳菊市長,當然我認為他應該要提出告訴啦,││ 也許早上的這個邱毅委員的說明還不構成,但是剛剛在││ 濤哥你這個節目的敘述喔,我認為陳菊如果真的要還原││ 真相的話,那最好去告邱毅啊,告邱毅由檢察官介入調││ 查的話,就把監視器什麼通通都調出來,就一翻二瞪眼││ 啊,那陳菊願不願意選擇這樣子的路,我是很好奇,但││ 是大家不要忘了喔,陳菊他們派系硬拗的功力是很厲害││ 的,硬拗不是浪得虛名,怎麼拗?就,就擺爛就好了,││ 如同剛剛邱委員提到陳致中的部分,我認為他們最後可││ 能採取的方法,剩三十多天而已,就拖一拖一個月就過││ 去,就投票了,會不會有這樣子的狀況?除非邱毅還有││ 別的東西可以拿出來,不然一拖就過去,但是我的我的││ 結論是這樣子啊喔,如果陳菊市長是真的說謊的話,濤││ 哥,其實我是,我的心情是難過的。 ││陳鳳馨:很沉重。 ││陳揮文:難過的,難過的,你這麼大咖的政治人物,你怎麼一一││ 一再的說謊,這個我沒辦法接受。我最後我要強調說,││ 民進黨的朋友,還有友台的這個前輩和同業喔,如果他││ 真的說謊的話,我們該怎麼辦?如果又說謊的話,因為││ 上次說謊,他們是選擇原諒啊,就睡一下啊,小瞇個20││ 分鐘什麼的,大家都想辦法去幫陳菊圓這一個事情啊,││ 可是如果陳菊又說謊,就如同剛剛邱委員這個所指摘的││ 那些,那些狀況的話,我希望民進黨跟友台的朋友,我││ 們要,我們要維持一個共同的道德標準說,不能這樣,││ 不能拗到底。 ││⑶00:07:32-00:07:31 ││<李濤、楊文嘉、莊淇銘、李勝峰、陳鳳馨之談話,略> │└────────────────────────────┘附件二┌────────────────────────────┐│本院於105 年11月28日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99年11月5 日中天新││聞「陳菊:919 搭戰車才能去田寮__邱毅斥說謊」原始光碟及起││訴書所附被告於99年11月5 日受訪光碟內之「00000000冷泉疑雲││__藍委再爆:919 菊手機發話在田寮(中天台灣大論談)」之勘││驗內容及結果如下: │├────────────────────────────┤│被告提出之99年11月5 日中天新聞「陳菊:919 搭戰車才能去││ 田寮__邱毅斥說謊」原始光碟 ││㈠勘驗內容: ││⑴00:00:00-00:00:26 (主播為劉盈秀) ││主播:國民黨立委邱毅呢,告高雄市長陳菊瀆職,緊咬陳菊919 ││ 當天人在高雄縣田寮鄉泡溫泉,不過呢這個陳菊反擊說喔││ ,當天田寮淹水,除非呢搭水陸,搭這個水陸兩用的戰車││ ,否則根本到不了,不過上午呢邱毅就拿出了氣象局還有││ 消防署的資料,反批呢田寮919 的下午根本沒淹水啊,指││ 控陳菊公然說謊。 ││⑵00:00:27-00:00:35 ││邱毅:2 點鐘的時候,古亭坑測出來田寮的降雨量多少?8 公厘││ !3點鐘,2.5 公厘! ││⑶00:00:36-00:00:45 ││記者:手拿自製道具,邱毅緊咬陳菊說919 淹大水,除非搭水陸││ 兩用戰車,不然根本不可能去田寮招待所。 ││⑷00:00:46-00:01:03 ││邱毅:你竟然不知道田寮地勢是比較高的,田寮是地勢高的,田││ 寮是不容易淹水的,你難道不知道田寮鄰近月世界嗎?你││ 沒去玩過嗎?喔~ 我知道你是宜蘭人,所以你不了解高雄││ ,田寮是不會淹的。 ││⑸00:01:04-00:01:13 ││記者:拿出氣象局、消防署、國防部的數據,強調919 田寮下午││ 根本沒淹水,陳菊廢弛職務、心虛,才會大動作反擊。 ││⑹00:01:14-00:01:30 ││邱毅:你幹嘛要說謊,說謊就心裡有鬼,我再明白的說,你的通││ 聯紀錄顯示的,你919 下午一點半以後到三點半,你的座││ 落地點,不就在田寮嗎? ││⑺00:01:31-00:01:45 ││記者:邱毅爆料陳菊919 在田寮招待所,陳菊反擊往後邱毅每講││ 一次告一次。邱毅告陳菊瀆職案就算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雙方還是持續上演政治口水戰。這裡是黃明君、林嘉源臺││ 北採訪報導。 ││ ││㈡勘驗結果: ││⒈中天新聞台主播劉盈秀播報時,畫面下方標題為「陳菊:919 ││ 搭戰車才能去田寮__邱毅斥說謊」。 ││⒉畫面切到被告受訪片段時,被告手中雖有拿一疊資料,但畫面││ 始終未曾特寫資料內容,無法辨識資料內容為何。被告陳述「││ 2 點鐘古亭坑測出田寮的降雨量為8 公釐、3 點鐘為2.5 公釐││ 」時,同時以右手手指在該資料上比劃。 ││⒊記者旁白:「拿出氣象局、消防署、國防部的數據,強調919 ││ 田寮下午根本沒淹水,陳菊廢弛職務、心虛,才會大動作反擊││ 。」等語時,鏡頭有特寫被告手中資料,為消防署提供之淹水││ 災情(鏡頭所及者包括屏東縣、高雄縣、高雄市),且畫面下││ 方標題為「出示消防署資料__邱毅:田寮919 沒淹水」。 ││⒋被告透過鏡頭向陳菊喊話,「你幹嘛要說謊,說謊就心裡有鬼││ ,我再明白的說,你的通聯紀錄顯示的,你919 下午一點半以││ 後到三點半,你的座落地點,不就在田寮嗎?」等語時,手中││ 資料疑似換成有臺灣地圖之資料(僅有資料上方出現在鏡頭內││ ,且似為臺灣北部之形狀)。 ││⒌記者結語「邱毅爆料陳菊919 在田寮招待所,陳菊反擊往後邱││ 毅每講一次告一次。邱毅告陳菊瀆職案就算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雙方還是持續上演政治口水戰。」時,畫面下方標題換為「││ 『陳菊公然說謊』!邱毅出示通聯紀錄」,但此部分鏡頭出現││ 全係陳菊在議會受質詢之畫面,並未出現被告手持資料之畫面││ ,無法確認被告究竟有無出示通聯紀錄。 ││⒍記者最後陳述「這裡是黃明君、林嘉源臺北採訪報導」。 │├────────────────────────────┤│起訴書所附被告於99年11月5 日受訪光碟內之「00000000冷泉││ 疑雲藍委再爆:919 菊手機發話在田寮(中天台灣大論談)」││㈠勘驗內容: ││⑴00:00:00-00:00:05 ││記者:拿著一疊資料,立委邱毅緊咬陳菊,不讓919 睡菊事件落││ 幕。 ││⑵00:00:07-00:00:13 ││邱毅:919 下午一點半以後到三點半,你的座落地點不就在田寮││ 嗎? ││⑶00:00:15-00:01:00 ││記者:邱毅指控有人跟他爆料,對照通聯紀錄與陳菊的位置顯示││ 他在田寮,不是在官邸,至於消息來源為何,邱毅透露他││ 自有深喉嚨,但陳菊919 當天下午,到底跟誰連繫,倒是││ 留下追查空間。根據陳菊自己的說法,他919 下午二點半││ 回到官邸,二個半小時內,和民政局長黃昭輝通了電話。││ 事實上通聯紀錄會忠實記載收發話的基地台位置,透過代││ 碼查出架設位置,還有收訊涵蓋範圍,就能知道用戶的所││ 在區域,但通常只有檢調行使公權力調閱,或者是部分徵││ 信業者有專業的設備才能取得發話位置。 ││⑷00:01:01-00:01:08 ││邱毅:有膽量把你的通聯紀錄拿出來,讓大家看清楚嘛,你的通││ 聯紀錄就已經說明一切了嘛,答案就出來了。 ││⑸00:01:10-00:01:20 ││記者:邱毅緊咬陳菊,919 在田寮,呼籲陳菊只要公布通聯紀錄││ ,一個簡單的動作,就能證明自己清白。記者黃明君臺北││ 採訪報導。 ││⑹00:01:21-00:02:04 ││主持人:這是今天邱毅喔,針對昨天的這個官司繼續的出擊,他││ 今天指控的是說,陳菊的通聯紀錄喔,0935那支電話的││ 通聯紀錄,證明陳菊在下午1 點到3 點的時候,人是在││ 田寮,那當然今天邱毅沒有拿出這個通聯紀錄的,這個││ 證據,而這個證據其實檢察官已經查扣,到底有沒有?││ 這個到時候開庭,或是法律上面最後的宣判,應該可以││ 知道。但是邱毅今天另外質疑的一件事情就是,陳菊當││ 時有人質疑他919 下午在做什麼的時候,是不是在高雄││ 縣?陳菊的回應是說,如果他那時候去高雄縣的話,難││ 道是要坐水陸二用的鴨子船嗎? ││⑺00:02:05-00:02:24 ││ <陳菊回應之影片,略> ││⑻00:02:25-00:02:37 ││主持人:邱毅今天還拿出了消防署的這個資料,就是雨量的資料││ ,就是田寮當天919 到底下了多少雨?有沒有淹水?那││ 需不需要坐水陸二用的鴨子船,才能去喔? ││⑼00:02:38-00:11:07 ││ <節目主持人講話、陳菊講話之影片及來賓之談話,略> ││ ││㈡勘驗結果: ││⒈該光碟內容係出自於中天新聞台之「台灣大論談」節目,以被││ 告上午受訪時記者採訪報導作為該節目討論議題。 ││⒉畫面一開始出現手指內容模糊不詳之資料,且畫面下方標題為││ 「919 人在哪!查通聯紀錄__邱毅:陳菊在田寮」,記者旁白││ :「拿著一疊資料,立委邱毅緊咬陳菊」後,畫面切到被告接││ 受電子媒體採訪手持一疊資料並在該資料上比劃之影像,記者││ 繼續旁白:「不讓919 睡菊事件落幕」。 ││⒊被告受訪片段,陳述「919 下午一點半以後到三點半,你的座││ 落地點不就在田寮嗎?」,之後畫面切到陳菊身穿雨衣勘災影││ 像,以及電視台自製「通聯紀錄行蹤在哪?」說明圖,同時畫││ 面下方標題為「919 人在哪!查通聯紀錄__邱毅:陳菊在田寮││ 」,且記者旁白:「邱毅指控有人跟他爆料,對照通聯紀錄與││ 陳菊的位置顯示他在田寮,不是在官邸,至於消息來源為何」││ ,畫面又切到被告接受電子媒體採訪之影像,記者繼續旁白:││ 「邱毅透露他自有深喉嚨,但陳菊919 當天下午,到底跟誰連││ 繫,倒是留下追查空間」,之後畫面出現電視台自製「9 月19││ 下午人在哪!」說明圖,並有記者旁白:「根據陳菊自己的說││ 法,他919 下午二點半回到官邸,二個半小時內,和民政局長││ 黃昭輝通了電話」。接著畫面出現一名男子用手機接聽電話影││ 像,以及電視台自製掩蔽個資「通聯調閱查詢單」與「通聯紀││ 錄怎麼查!」說明圖,此時畫面下方標題換為「通聯紀錄登載││ 基地台編碼可辨發話處」,並有記者旁白:「事實上通聯紀錄││ 會忠實記載收發話的基地台位置,透過代碼查出架設位置,還││ 有收訊涵蓋範圍,就能知道用戶的所在區域,但通常只有檢調││ 行使公權力調閱,或者是部分徵信業者有專業的設備才能取得││ 發話位置」,之後畫面切到被告受訪片段,陳述「有膽量把你││ 的通聯紀錄拿出來,讓大家看清楚嘛,你的通聯紀錄就已經說││ 明一切了嘛,答案就出來了。」,且此時被告手中資料疑似有││ 臺灣地圖之資料(僅有資料上方出現在鏡頭內,且似為臺灣北││ 部之形狀)。 ││⒋記者結語「邱毅緊咬陳菊,919 在田寮,呼籲陳菊只要公布通││ 聯紀錄,一個簡單的動作,就能證明自己清白。」,此時畫面││ 下方標題為「919 人在哪!查通聯紀錄__邱毅:陳菊在田寮」││ ,但此部分鏡頭出現全係陳菊身穿雨衣勘災,並未出現被告手││ 持資料之畫面,無法確認被告究竟有無出示通聯紀錄。 ││⒌記者採訪報導完後,畫面回到電視台棚內主持人,主持人說明││ 被告今日(按:99年11月5 日)受訪時並未拿出通聯紀錄之證││ 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