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5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藍俊良(原名:陳俊良)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許龍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亞蒓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張競文律師邱基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74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438號、第6439號、第6440號、第89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藍俊良、林亞蒓部分暨其等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藍俊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計捌罪),各處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肆年;已繳回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玖佰伍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至十沒收欄所列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計捌罪),各處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如附表三至十沒收欄所列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林亞蒓曾任屏東縣第16、17屆議員(任期自95年3 月1 日至
103 年2 月28日止),於擔任議員期間,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且依其身分與職務,有向屏東縣政府建議補助地方人民團體之機會。藍俊良(原名陳俊良)則係林亞蒓之配偶,任職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屏東分公司(址設屏東市○○路000 號),且藍俊良為屏東縣屏東市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下稱新世紀婦女協會)、屏東縣屏東市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下稱希望工程協會)、屏東縣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下稱親子文化協會)、屏東縣屏東市終身學習服務協會(下稱終身學習協會)、屏東縣屏東市才藝創作服務協會(下稱才藝創作協會)之實際掌控者。
二、緣屏東縣政府歷年編列有預算經費,補助民間團體之業務運作,並分為「道路建設」、「設備費用」、「活動費用」,按年度給予每位屏東縣議員上開三類經費(下稱建議補助款)各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額度之補助款建議權。且按「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得由縣議員向縣政府建議補助,由研考處登錄後,依業務屬性分文予各單位審查並會辦主計處後發放補助」、「民間團體係指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團體」;「就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贊助」;且「該民間團體如有1 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任期屆滿未改選、財務資料未依規定陳報等情形,均不予補助」,此為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要點第2 、4 條第1 款前段、第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發起人須年滿20歲,並應有30人以上」、「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並「推舉理、監事、理事長等職員之程序」,且於「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此為人民團體法第8 至10條、17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藍俊良明知上開規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林亞蒓身為縣議員之身分而有上述補助款建議權之機會,就下列所列㈠至㈣部分於95年7 月1 日前,接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行為:
㈠新世紀婦女協會:
藍俊良於92年間明知新世紀婦女協會未招募會員,且未得謝惠琴之同意擔任理事長,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之接續犯意,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謝惠琴」之印章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號0樓住處內,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私文書後,並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偽造私文書編號①至⑦上偽蓋「謝惠琴」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新世紀婦女協會已依前開規定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謝惠琴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希望工程協會:
藍俊良於93年2 月間明知希望工程協會未招募會員、未舉辦成立大會,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未得徐政春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紀錄,於屏東市○○○街000 號0 樓住處內,以徐政春之名義虛偽製作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私文書後,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希望工程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徐政春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㈢親子文化協會:
藍俊良明知親子文化協會並無招募任何會員,而於95年5 月
3 0 日前,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陳建良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凌許雅芬」、「黃南豪」、「陳建良」之印章各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號0樓住處內,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私文書後,其中以該協會名義於95年5月30日以屏親文服字第95001號函、該協會成立大會、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及收支預算表中偽蓋「凌許雅芬」之印文、屏東縣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籌備會移交清冊偽蓋「凌許雅芬」、「黃南豪」、「陳建良」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親子文化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凌許雅芬、黃南豪及陳建良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㈣終身學習協會:
藍俊良明知終身學習協會並無招募任何會員,而於95年6 月
5 日前,未得陳亭蓉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陳文正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陳亭蓉」、「陳文正」之印章各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 號0 樓住處內,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私文書後,其中以該協會名義於95年6 月5 日以屏終學服字第95001 號函、該協會成立大會、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中及收支預算表中偽蓋「陳亭蓉」之印文、屏東縣屏東市終身學習協會籌備會移交清冊偽蓋「陳亭蓉」、「黃南豪」、「陳文正」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終身學習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陳亭蓉、黃南豪及陳文正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㈤才藝創作服務協會:
藍俊良於95年7 月1 日之後至同年8 月14日前,明知才藝創作協會無招募任何會員,且未得凌榮信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及陳文正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並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凌榮信」、「陳文正」之印章各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 號
0 樓住處內,偽造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私文書後,偽蓋「凌榮信」、「黃南豪」、「陳文正」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才藝創作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凌榮信、黃南豪、陳文正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㈥藍俊良虛偽設立上開5 個協會後,為利用前開5 個協會向屏
東縣政府申請建議補助款,明知均未得附表二所示之人同意擔任該5 個協會之理事長及承辦人,亦明知該5 個協會均無實際運作,無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程序,自95年7 月後,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偽造署押並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藍俊良持前開附表一所示偽刻之印章外,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附表二印文欄所示之印章,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於屏東市○○○街000 號0 樓住處內,分別偽造附表二所示私文書,偽蓋附表二所示之印文、進而在會員簽到表上偽造附表二署押欄所示署名,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按年度)持上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上開五個協會均依法運作,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致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人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藍俊良欲藉林亞蒓身為縣議員而有上述補助款建議權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林亞蒓或不知情之議員許阿桃、尤慶賀、林清都、林輝雄、曹啟鴻、邱名璋、黃順發、曾世郎、李世斌、林郁虹等人(詳各附表三至附表十所列)所出具之議員建議箋,分別於95年至102 年間,均未得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人同意分別擔任理事長、會計、出納、承辦人及總幹事,卻以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人之名義,偽造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申購設備費用、補助活動費用等名義申請書,持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進而持附表三至附表十所列偽造之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各次申請協會、申請日期、偽造之文書、盜蓋之印文,均詳附表三至附表十所載),再先後持上列所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申領款項,致屏東縣政府誤信前揭協會確實有購置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而交付如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建議補助款(各次款項詳如附表三至附表十所載,共計詐得新台幣(下同)959 萬8,000 元),致生損害於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人及屏東縣政府同時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
五、林亞蒓自95年3 月1 日至103 年2 月28日止擔任屏東縣縣議員,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已如前述),於95年3月初起(附表三編號1 初次出具議員建議箋時),已知悉藍俊良所成立之上5 個協會,均非合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亦無實際舉辦任何活動或購買設備之需求,且其與藍俊良間係同財共居之夫妻關係,林亞蒓竟與藍俊良共同基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藍俊良以添購協會設備或舉辦活動之名義,均未得附表三編號
1 至22、附表四編號1 至17、附表五編號1 至35、附表六編號1 至25、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 至21、附表九編號1 至17、附表十編號1 至24所示(以林亞蒓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部分)所示之人同意分別擔任該5 個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承辦人及總幹事,卻以此部分所示之協會人員名義以上開附表部分所示方式偽造該附表部分所示文書(詳前開所述),進而由藍俊良持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各該項補助費用,使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誤信前開協會確實有購置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而交付附表該部分費用,藍俊良因而得款,同時使屏東縣政府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
六、藍俊良與設屏東縣○○鄉○○村○○路000 ○0 號三通資訊企業社(下稱三通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黃國賓(黃國賓部分已經一審判決確定,詳後述),於95年至102 年間,均明知三通企業社與上開5 個協會並無實際交易事實,藍俊良竟與黃國賓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開立附表十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交由藍俊良充作上開5 個協會之進項憑證,而藍俊良則給與黃國賓統一發票所載面額百分之五之現金作為黃國賓支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補貼。
七、案經李涂怡娟、李清聖、吳哲希委由告訴代理人陳欽煌律師告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移送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追訴權時效:㈠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
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㈡按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
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 項、第83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531 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本件被告藍俊良被訴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建議補助款,而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藍俊良於92年間、93年間虛設新世紀婦女協會、希望工程協會所製作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之行為,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且罹於追訴權時效(本院認定此部分屬於被告藍俊良所犯附表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部分行為,詳後述)。而被告藍俊良於92、93年之犯行,本院認定係成立附表三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而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詳後述),則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被告藍俊良所犯95年度最後一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而定,而95年度最後偽造文書即95年11月29日屏才創服字第090057號函(見附表三編號22所載),可認被告等95年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一行為)終了日為95年11月29日,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 項之規定,此部分被訴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追訴權期間,應自95年11月29日起算,故起訴書所認此部分分別於92年及93年起算,均已罹於時效,應屬誤會,該部分犯行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酌。
二、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除被告林亞蒓之辯護人吳建勛律師不同意起訴書所載93年林子翔陳明狀、97年屏科大學函有證據能力外),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0至131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㈠被告藍俊良就其所犯罪事實欄三、㈠至㈥之偽造如附表一之
文書虛構附表一所列五個協會,進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協會召開各項會議紀錄等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已據上訴人即被告藍俊良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6438卷㈠第3 至4 頁、第69頁、第178至179 頁、第290 至291 頁、第359 至360 頁,聲羈135 卷第7 至14頁,原審卷㈠第95至96頁背面、第154 至159 頁,原審卷㈡第186 至187 頁、第405 頁,原審卷㈣第45頁背面至49頁,本院卷㈡第73至77頁),核與證人凌榮信、凌許雅芬、陳建良、劉心彤(即劉枝秀)、藍依帆(原名:陳亭蓉、陳誼)、藍家賢、黃南豪、陳美玲、張巧蓁、李春娥、游月梅、馬淑珍、馮珮婷、洪褘靖、潘詹秋英、謝惠琴、李美宏、張美花、陳亭廷、盧寶桂、林美貞、林千鶴、林靜怡、馬淑玲、王兆貞、李櫻貞、江秋芬、李玉卿、徐政春、林瑞、陳秀珍、林美雀、陳宗喜、劉孟玲、蕭桂芬、尤瑞枝、楊敕熙、劉育豪、曾陳文珊、劉鴻鶯、高鳳櫻、丁志強、黃清長、賴壽喜、邱應忠、林榮勝、陳秀金、林麗珠、吳玉珍、許春桃、許吳香、李秋月、李玉妃、馮許美香、阮美月、陳金珠、林順開、曾正忠、張宏榮、劉黃順金、陳寶桂、張國垚、周月雲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6438卷㈡第64至65頁、第72至80頁、第96至102 頁、第111 至117 頁、第12
7 至123 頁、第131 至133 頁、第147 至147 頁、第152 至
153 頁、第162 至167 頁、第179 至184 頁、第222 至22 8頁、第233 至238 頁、第233 至235 頁、第244 至253 頁、第285 至287 頁、第320 至322 頁、第328 至329 頁,偵6438卷㈣第10至12頁、第18至24頁、第33至39頁、第47至52頁、第59至65頁、第75至81頁、第116 至121 頁、第152 至15
3 頁、第179 至180 頁、第190 至195 頁、第201 至216 頁、第222 至231 頁、第260 至262 頁、第265 至266 頁、第
270 至274 頁,偵6438卷㈤第20至22頁、第28至35頁、第67至73頁、第107 至124 頁、第130 至133 頁、第161 至163頁、第172 至174 頁、第180 至189 頁、第196 至197 頁、第219 至221 頁、第242 至243 頁,偵6438卷㈢第1 至3 頁、第16至17頁、第19至28頁、第37至42頁、第54至94頁、第
103 至119 頁、第131 至137 頁、第190 至194 頁、第197至202 頁、第212 至226 頁)。復有上開五個協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歷年理、監事會議紀錄及歷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即附表一、二所示文書)暨屏東縣政府104 年9 月15日屏府研考字第10428910500 號函附99至102 年度對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明細表、本案申請補助活動及設備整理表格附卷可稽(見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記錄卷第25至347 頁,各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附卷可資佐證(見偵6439卷第8 至27頁、第348 至359 頁,偵6440卷第14頁、第69至77反頁、第110 至114 頁,偵8932卷㈠第88至11
4 頁,6438卷㈥第199 至215 頁,原審卷㈤第83至104 頁)。綜上各情,被告藍俊良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被告藍俊良就犯罪事實欄所載其個人虛設附表一所載5 個協
會後,未得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人之同意,虛偽以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人暨協會之名義,且實際均未舉辦活動或購置設備,卻偽造申請補助活動經費或設備經費之文書(如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檢附被告林亞蒓或其他議員名義出具之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使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而核准如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費用,使屏東縣政府受有共計95
9 萬8,000 元財產上之損害部分之事實坦承不諱(見偵6438卷㈠第69至70頁、第288 至290 頁,原審卷㈡第186 至187頁、第402 頁、第405 頁,原審卷㈣第47至48頁、402 頁、第405 頁),復有上開五個協會自95年至102 年間申請補助之函文、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領款收據及黏貼憑證等核銷文件在卷可佐(各自文書出處,詳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足認被告藍俊良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㈢被告藍俊良與同案被告黃國賓就事實欄六所載之犯罪事實(
如附表十一所載偽開發票情形),亦據被告藍俊良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見偵6438號卷㈠第130 頁、第
174 頁卷,原審卷㈠第95至96頁、第158 頁背面,原審卷㈡第402 頁、第405 頁),核與原審同案被告黃國賓於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見偵6440號卷第17至19頁,偵6438卷㈥第21
9 至220 頁),復有黃國賓以三通企業社名義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憑證在卷可稽,故此部分被告藍俊良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堪認定。
㈣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亞蒓固供承就附表三編號1 至22、附表
四編號1 至17、附表五編號1 至35、附表六編號1 至25、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 至21、附表九編號1 至17、附表十編號
1 至24所示出具議員建議箋予同案被告藍俊良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辯稱:我是民意代表早出晚歸,行程很多,藍俊良做的事情,我不全然都知道,我們在公領域及財務上都是各自獨立;該五個協會我主觀上認為係藍俊良合法成立,並有實際運作,我沒有參與協會運作,協會舉辦活動及經費核銷之狀況我不知情,無與藍俊良有詐欺犯意聯絡;又議員建議箋只是建議性質,後續的流程、審核、核銷、撥經費有縣政府把關,屏東縣政府有實質審查權,自不能認被告二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云云。被告林亞蒓選任辯護人為被告林亞蒓辯稱:⑴運作上該5 個協會均由被告藍俊良申請設立,而被告林亞蒓主觀上係認為被告藍俊良合法成立協會,並有實際運作上開5 個協會,而以5 個協會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之補助,均有實際舉辦活動、購置設備,故被告林亞蒓自無從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則被告藍俊良當無從與被告林亞蒓共犯該罪;退步言,縱認被告林亞蒓與被告藍俊良具詐欺犯意聯絡,但因議員建議箋僅具建議性質,非議員之法定職務,屏東縣政府有實質審查權,自不能認被告二人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⑵議員建議箋之性質在於建議屏東縣政府可補助民間團體,僅具建議性質,預算之執行仍屬屏東縣政府之職責,而非縣議員之法定職權。⑶屏東縣政府對於議員建議箋所建議的民間團體,其作業標準並不符合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之規定,其就檢具議員建議箋之申請案,應採實質審查,而承辦人就審查方式採形式審查,乃行政自我退縮或怠惰,不得逕以此即認議員之建議箋對於屏東縣政府具有實質影響力。⑷屏東縣議員對於補助款申請,僅具建議性質,不具實質審查及決定權限,核准與否本在於屏東縣政府職權之行使,而被告對於所申請之補助案,並無查看公文及追蹤申請後續情形之習慣,且基於與被告藍俊良之夫妻關係,無對其所申請之補助案予以特別嚴格審查之理,被告林亞蒓簽發建議箋予被告藍俊良之方式,並未與簽發予他人之方式不同。⑸證人陳榮華雖證稱:曾勸諭被告林亞蒓應愛惜羽毛等語,然此僅指被告林亞蒓作為議員,應有效率地利用手邊的資源,不應無條件分享其資源供配偶舉辦自身之活動。⑹藍俊良將協會會址設於屏東縣○○市○○○街000 號0 樓家中,此為諸多民間團體在實務上之常見運作模式,不能以此認定上開協會係屬虛設而為被告林亞蒓所明知。而被告藍俊良所購入之物品均係一般日常家用設備,該等設備均未貼有上開協會之財產標籤,被告林亞蒓並不會發覺該項物品係用補助款所購入。且被告兩人於家庭中之互動方式,係以被告藍俊良居於較強勢之角色地位,不能僅因兩人係夫妻關係,即認被告林亞蒓均知情而與被告藍俊良間有犯意聯絡云云。
㈤經查:
⒈被告林亞蒓於本案案發之95年至102 年間係屏東縣議會議員
,為民選之公職人員,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此為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於偵審中所不爭執。又屏東縣政府於95年至102 年每年會計年度,依屏東縣議會議員之人數,編列每位議員每年600萬元,可建議屏東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其中分為A 、B 、
C 三款,分別為活動經費200 萬元、設備經費200 萬元、建設經費200 萬元(下稱建議補助款)等事實,業據被告林亞蒓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㈤第33頁),且與證人即同具議員身分之李世斌、邱名璋、許阿桃等人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6438號卷㈥第256 至258 頁、第
297 至299 頁、第302 至303 頁),故屏東縣政府內部編列相關預算供每位縣議員建議補助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議員建議箋係利用其監督屏東縣政府預算編列、執行之職責所衍生之機會:
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
務圖利罪,係指就不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假借其職權、機會或身分為圖利之行為,乃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於同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其餘各款之特別規定者,始有其適用。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373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58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查屏東縣政府於95年間至102 年間,每年均編列每位議員總
額600 萬元之建議補助款,然行政院95年1 月24日即修正公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於該辦法第5 條第2 項第2 款及第3 款規定,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其個別項目並應以公開招標案件為限,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實際執行時,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行政院主計處規定期限內函送該處;縣(市)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雖行政院於95年間即自訂上開辦法強調不得以定額分配之方式處理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案,然屏東縣政府仍於每年編列定額之預算送請屏東縣議會議決,而屏東縣議會暨議員對於縣政府預算之編列、執行,有審核及監督之職權(屏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第2 款、第7 款),甚至均週知上開定額之議員建議補助金額項目,仍就該預算編列而為議決。各市縣議員得以建議箋運用每年由市縣政府編列之定額預算之事實,於現行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民間團體實務上,確實存在。再者,屏東縣議員建議箋之建議行為,乃係基於屏東縣議員之「身分」而來,而屏東縣議員是否依法而有建議權,與屏東縣議員因身分所衍生出實際上得以建議箋執行預算之行為,仍屬二事。③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其構成要件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已明文規定其詐欺時之身分狀況僅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相對於同條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構成要件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受賄罪」,係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構成要件,對於受賄時之身分狀況,係規定以「職務上之行為」為限,兩者之規範,顯有不同。亦即,對於「違背(或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而言,其受賄之對價行為必須是行為人的「法定職務」;然對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言,行為人僅需「利用」其「職務」衍生「之機會」,進而詐取財物,即與該要件相當;故被告與辯護人一再執「無法令規定議員建議權」、「預算之建議非議員之法定職權」,主張被告林亞蒓身為議員,既不具預算執行或預算建議之法定職權,即無從成立被訴該罪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要件,顯係將上述「違背(或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相混淆,故縱被告林亞蒓身為議員,依法並無該項預算建議之職務或權力,仍無法逕行推認該項法規上未明文存在的預算建議權不屬「「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故被告林亞蒓與其選任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無從為有利於被告林亞蒓之認定。
④上述每名屏東縣議員每年對於上開三種預算別各有200 萬元
之建議權,除為被告林亞蒓及藍俊良二人所承認,亦經證人即曾同為屏東縣議員之證人許阿桃等人於調查站調詢時證述明確(見偵6438號卷㈥第302 頁背面),應可認定。而依被告等二人均自承,證人許阿桃等人於調查站調詢時亦證稱:「若當年度被告林亞蒓的200 萬元建議權額度使用完畢時,會向其他屏東縣議員調借」等語(見偵6438號卷㈥第302 頁背面),可見不論是客觀上或被告林亞蒓之主觀上認知,該項預算建議權,均係專屬於屏東縣議員之身分所擁有。亦即,若非因為具有屏東縣議員之職位與職務,就不會有該項預算建議權,該項預算建議之性質,自應認係「職務上所洐生之機會」。故上述每名屏東縣議員每年對於上開三種預算各
200 萬元之建議(權),自應認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 款之「職務上之機會」。
⑤證人趙梅櫻(即屏東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之承辦
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受理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係依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而民間團體應檢附計畫書、議員建議箋等資料,而沒有議員建議箋的申請案,我們會直接以公文退件,並告知民間團體目前沒有相關補助金給予補助,而如有議員建議箋的申請案,原則上都一定會給予補助,甚至如申請活動補助案的之金額超過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之2 萬元,只要有議員之建議箋,我們都會幫忙上簽或轉簽,但沒有議員建議箋的就一律退件」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5至18頁),核與證人李美枝(即屏東縣研考科承辦人)、陳文馨(即屏東縣政府社會處承辦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原審卷㈣第146 至149 頁,原審卷㈤第9 至11頁),是屏東縣政府就補助民間團體之實務上運行方式,均係以議員建議箋作為民間團體補助經費(此筆預算)之必要文件,可見被告林亞蒓該項建議權,確屬其基於縣議員職務所衍生之機會無訛。
⑥被告林亞蒓於104 年8 月12日調查站調詢時、105 年2 月22
日原審準備程序中均供稱:建議箋都是由我本人親自簽名並填寫金額,我只需要確認可以建議的額度還有多少等語(見偵6439號卷第3 頁背面、第5 頁背面),核與證人李美淑(即被告林亞蒓之助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林亞蒓在擔任縣議員期間,都是我在處理建議箋的事宜,通常是民間團體拿到我們這邊要申請經費,我會先把公文收件,等議員有空,再口頭向議員報告後,由議員親自簽建議箋(即簽名及金額),之後再送到縣政府,之後縣政府核准撥與經費後,會有副本寄來議員服務處,我會彙整,等年底時一併整理,要看額度有沒有用完,因為有些額度可以保留到明年,這樣才可以確認來年還有多少額度可以繼續用」等語(見原審卷㈣第65頁背面至66頁背面、第70頁),益見被告林亞蒓主觀上認知該建議權實與其身為議員之身分、職務息息相關,要非一般人民所能擁有,自屬其「職務上衍生之機會」。
⑦被告林亞蒓於104 年11月9 日調查站詢問及105 年10月27日
原審準備程序中均供稱:議員會因為設備、活動類別的不同,自己的建議款項不夠時,先跟其他議員交換,或是別的議員來交換額度等情,核與同為屏東縣議員之證人李世斌、邱名璋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時、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6438卷㈥第256 頁背面、第270 頁、第277 頁、第298 頁),是倘該建議權與議員身分、職務無關,怎會有額度之限?又怎會餘額度用光時,只能向同具議員身分之人調借?益徵該建議權確實係被告林亞蒓基於議員身分所取得,自屬其職務上衍生之機會甚明。
⒊屏東縣議員既因身分而衍生得以建議屏東縣縣政府為輔助活
動等經費之行為,此行為是否拘束行政機關(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審核輔助乙節?茲敘明如下:
①按被告二人所犯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構成要件為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已經明文規範,該罪所處罰之行為,並非公務員單純利用職務上之行為使自己得利,而必須行為人尚有積極的「以詐術使人將財物交付」之行為,始足當之。亦即,除行為之時機、狀態,是利用行為人職務上之機會外,行為人能取得該項財物,是因為自己(或共犯)另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始足當之,也就是於該罪之構成要件中,行為人的職務行使,並不等於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而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也不是因為公務員(法定)職務之行使、不是因為受該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所拘束所致,而是該公務員另施用不法之詐術所致。故被告二人與辯護人一再主張,議員之預算建議權並無拘束行政機關之作用或效力等語,顯與本罪之法定構成要件無關。
②又前述之「違背(或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係規定:「對
於(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單純以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作為該公務員收受賄賂之對價行為,亦即,該公務員之職務(或違背職務)行為,即等於其取得不正利益(賄賂)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對於本案被告二人被訴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言,該罪規定,行為人所以取得該不正利益,係因其「以(施用)詐術使他人將物交付」,亦即該決意交付財物之人,係因受被告之詐術所騙,以致於意思決定錯誤進而交付財物,並非單純基於其職務上之行為或該職務上衍生之機會。而被告二人及辯護人等,對於本案之行政機關(屏東縣政府)是因受被告藍俊良之施用詐術(以不實的協會及活動名義申請補助)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補助款等情,均不爭執(或供承不諱),可見本案本來就不存在「交付本案財物(補助款)之人(行政機關)是否係因受被告林亞蒓建議箋之『拘束』而交付」之爭議。故被告及辯護人一再抗辯、主張本案被告藍俊良之所以取得事實欄所載之補助經費,「並非因被告林亞蒓之建議箋」、「被告林亞蒓之建議箋對行政機關並無拘束力」、「行政機關對於被告林亞蒓之建議箋具有實質審查及決定權」,均顯與本案被告二人被訴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無關。
③再者,證人趙梅櫻就核銷補助款之流程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活動部分要有一個成果報告、經費支出明細、用印的領具,收集完這些資料後,收據有合乎規定,就幫民間團體黏貼憑證後送出去審核」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9頁)。證人陳文馨、李美枝於原審審理時亦均證稱:「民間團體有無實際辦活動或購買設備,我們都僅就書面審查,而研考處會做不定期的抽查,但活動的部分其實有審查的困難,因為我們登錄該筆申請案後,其實研考處不會收到後續資料,所以也不知道他們何時辦活動,所以沒有去過,因此都只有書面審查,而設備的部分,也是隨機抽查,至於藍俊良成立的五個協會是否有被抽查過,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9 頁背面至150 頁,原審卷㈤第12頁背面至13頁),益徵本案行政機關所以核撥上開建議補助款,是因受理、審查被告藍俊良所提出之申請,受被告藍俊良之詐騙後始行交付、核撥。
④綜上各情,不論被告林亞蒓以縣議員身分所為的補助建議是
否具實質拘束力,均與本案被告等被訴之罪構成要件無關,被告二人與渠等辯護人等此部分辯解均不影響本案被告林亞蒓及藍俊良構成要件行為之認定。又被告二人以被告林亞蒓之議員身分建議縣政府對前述5 協會名義為經費補助,雖非屬被告林亞蒓職務上固有之事機、權限,然確係利用其縣議員之身分、職務,對於屏東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監督職責所衍生之建議機會,揆諸前開說明(即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582號判決意旨所示),本案自合於上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上之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中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被告等二人與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難憑採。
⒋被告林亞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其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予藍
俊良(詳附表三編號1 至22、附表四編號1 至17、附表五編號1 至35、附表六編號1 至25、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 至21、附表九編號1 至17、附表十編號1 至24)再持屏東縣政府詐欺款項等情,是否與被告藍俊良間具有犯意聯絡?被告林亞蒓是否明知被告藍俊良申請補助之協會及事由均屬虛妄,仍為被告藍俊良出具建議箋?茲依卷內資料敘述如下:
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詐取財物罪,性質上仍屬詐欺罪之一種;故而應以行為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有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可乘之事機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以遂其獲取不法所有犯意之目的者,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70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與事實(含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及有無符合連續犯要件)之認定,應以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加以推論,且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要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00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件被告林亞蒓之主觀犯意、認知,本存於其心,要難有任何事證可以「直接證明」之,尚須憑藉外在之客觀事證,佐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加以推論,而得知其主觀想法,故尚不得以無直接證據即認被告林亞蒓與藍俊良就上開犯罪事實之犯行無犯意聯絡,合先敘明。
②被告林亞蒓明知被告藍俊良同時設立5 個協會,並不合於一
般有意參選民意代表者之常態,亦不合於被告林亞蒓多年來經營選民服務之習慣,更不合於被告藍俊良日常生活與工作狀態:
⑴被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我在95年間有競選過市
民代表,之後就沒有過,但我一直有這個企圖,因此我成立協會就是為了拓展人脈,為日後選舉鋪路」等情(見原審卷㈡第393 至394 頁),核與被告林亞蒓於原審審理時供稱:
「被告藍俊良成立協會是為了拓展人脈,他只有選過市民代表,想要透過協會認識更多人,為日後參選鋪路」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㈤第31頁);然被告藍俊良設立該5 個協會期間長達8 年,中間歷經多次選舉,但被告等二人均供承「被告藍俊良從未曾參與其中任何一次選舉,故此情況除顯與被告藍俊良所主張,設立多達5 個協會之目的在於拓展人脈,為參選公職做準備」等語相違,更可見被告林亞蒓應明知,被告藍俊良設立5 個性質相近的協會,其目的與參選無關。設若被告藍俊良經營該5 個協會,並未從中營私謀利,卻費時出力,並以被告林亞蒓之名義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高額之建議補助款,被告林亞蒓參政多年,自應知悉被告藍俊良設立該
5 個協會,並不合於有意參選民意代表者之常態。⑵被告林亞蒓供承:其自己參選多年,未曾成立協會為自己選
舉造勢等情(見原審卷㈤第31頁、原審卷㈢第49頁),可見被告林亞蒓不認為成立協會有助於競選,更遑論成立多達5個協會;且可見,被告林亞蒓自有其一套「不靠經營協會」或「不以申請建議補助款辦理活動」而成功經營人脈之勝選策略。故以被告林亞蒓與藍俊良二人之親密關係,被告林亞蒓於本案中長達8 年以自己任縣議員期間所得建議箋為被告藍俊良之5 個協會申請補助,倘被告藍俊良果有設立協會辦理活動以經營人脈而為參選做準備的話,被告林亞蒓顯無可能不予勸阻,甚至提供自己多年來參選成功的經營之道,然被告林亞蒓卻放任被告藍俊良設立並經營5 個協會,益徵被告林亞蒓明知被告藍俊良設立、經營5 個協會,應與參選無關。
⑶被告林亞蒓於原審審理中供稱:「被告藍俊良是專職新光人
壽職員,且家裡事情都是由藍俊良打理,我公務繁忙,假日都是由藍俊良陪小孩」等語,核與被告藍俊良所述情節相符,則倘如被告二人所述,被告林亞蒓平日早出晚歸,假日仍然公務繁忙,家務及三個孩子均由被告藍俊良打理,然就被告藍俊良以五個協會名義舉辦活動之頻率及地點觀之,除遠至中部、東部一日遊,亦時常於同一月份、每週、不分平、假日、各別以5 個協會名義舉辦各種動、靜不同之活動(見原審卷㈤第83至104 頁),則被告林亞蒓僅任民意代表一職,即表示繁忙到早出晚歸、無暇顧及家庭,卻可信任被告藍俊良除有正職工作、兼顧家庭外,另有時間「同時經營」5個協會,且頻繁地舉辦各種活動為其將來的選舉鋪路,顯與被告林亞蒓自己的生活經驗不符。
⑷又被告藍俊良所設立之上開5 個協會中,被告藍俊良僅有就
其一之希望工程協會曾親任理事長,其餘4 個協會均非曾以被告藍俊良為理事長或名義上之負責人,此為被告林亞蒓所明知,且不爭執之事項。則若成立5 個協會果有實際從事相關之公益活動之意,且係為被告藍俊良將來從事公職競選鋪路,衡情大可均以被告藍俊良任理事長,以其名義辦理活動,而廣為一般民眾所知,進而累積聲望與人脈,此顯為長期從事民意代表之被告林亞蒓所能認知,但被告藍俊良卻告知被告林亞蒓,其成立另四個協會均非以其自己為理事長或負責人,已難認為與常理相符;且該另4 個協會既均以他人為理事長、負責人,被告林亞蒓卻從未詢問被告藍俊良該協會之運作內容,如何確認、相信該4 個協會確有運作,且該協會之運作有利於被告藍俊良之競選?但被告林亞蒓卻供稱其從未過問5 個協會之運作,進而於長達8 年期間為該5 個協會申請建議補助高達近千萬,顯與被告等二人所稱「設立該協會之目的」不合。
⑸依證人李美淑(即被告林亞蒓於96年至103 年期間之服務處
助理)於調查站調詢時所證:「被告林亞蒓任議員期間的建議箋,都事先經助理向其報告申請案之內容,再由被告林亞蒓親簽,而其上開任職期間,從未經手被告藍俊良所設立的五個協會申請案,故其曾於屏東縣政府以副本函知服務處准予補助本案五個協會後,詢問被告林亞蒓,被告林亞蒓則稱該五個協會之申請案,係由被告藍俊良『幫忙協會爭取補助』,其不知道該5 個協會與被告藍俊良的關係」等語,證人李美淑復於104 年11月9 日偵查中證稱:「我因未曾收到該
5 個協會之申請案,故曾出言詢問過被告林亞蒓,經被告林亞蒓答覆稱,這些都是被告藍俊良那邊幫忙處理,應該是指被告藍俊良幫這5 個協會申請等語,可見被告林亞蒓連被告藍俊良親任希望工程協會理事長的補助案申請,都不敢、不想讓為其長年處理建議補助款事宜之助理知悉,甚至向助理謊稱該五個協會的申請案,都是由被告藍俊良『代替』該5個協會申請」等語(見偵6438號卷㈡第367 至368 頁),可見明知「以其與被告藍俊良夫妻關係之親近、應該避嫌而不應為被告藍俊良所主持之協會建議補助」、「被告藍俊良主持的5 個協會,並均由其代為申請建議補助款,與常理不合」,其顯知被告藍俊良所成立的5 個協會,並未實際成立與運作。
⑹綜合上情,顯見被告林亞蒓知悉無必要成立5 個協會,亦知
悉被告藍俊良並無實際成立且辦理協會活動,該5 個協會之成立目的,除了可巧立名目申請更多建議補助,亦同時避免同一個協會申請太多補助款被屏東縣政府起疑。
③被告林亞蒓簽發建議箋給予被告藍俊良之方式,與自身簽發及管理建議箋之方式迥然不同:
⑴被告林亞蒓於104 年8 月12日調查站調詢時供稱:「民間團
體向議員要求建議補助,會先行文到議員服務處,由助理整理後再告知我,我會先向助理確認額度,再視與該民間團體『熟識之程度』、該民間團體『是否有確實』在辦理公益活動作為建議補助之依據,建議箋都是由我本人親自簽名」等情(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1 頁背面至第2 頁、第5 頁背面),核與其於105 年2 月22日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選民如有申請補助款的需求,都會提供公文、計畫書,並且跟我們說要辦什麼活動、詳列表格給我們,而我再依協會的需求,先向助理確認還有沒有額度之後,再於建議箋上填寫金額,而建議箋都是由我親自填寫金額及簽名」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㈠第185 頁)。是被告林亞蒓擔任議員時,對於建議箋之簽發方式,係民間團體須行文至其議員服務處,經助理整理資料、確認所剩額度後,均由被告林亞蒓親自簽名及填寫金額後交付,並無授權助理或他人代為之。
⑵然被告林亞蒓對於被告藍俊良所成立之5 個協會所欲以建議
箋建議補助時,於調查站詢問時則稱:「因為我有時比較忙,被告藍俊良要辦理活動或購置設備,會打電話給我,問我可不可以直接由他在議員建議箋上簽名,並使用我的額度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款,經我同意後,由被告藍俊良代替我在建議箋上簽名」等語(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6 頁);又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再供稱:「被告藍俊良跟我要建議箋時,有時會說要辦活動或買設備,但有時候沒說,加上藍俊良有時都急著要建議箋,我身上剛好沒有,所以後來我就直接給他空白的建議箋,讓他自己影印,自己簽」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7至48頁);由此可見,被告林亞蒓在面對被告藍俊良的
5 個協會出具建議箋時,採取的簽發方式,除授權藍俊良自行簽名外,甚至被告藍俊良無須提供任何資料,僅以口頭陳述要辦理活動或購買設備即可取得,爾後甚至由被告林亞蒓直接給予空白建議箋單,讓被告藍俊良以被告林亞蒓名義直接簽發,客觀上顯與被告林亞蒓上開簽發及管理建議箋之方式,迥然不同。
⑶被告林亞蒓已於上述調詢中供稱:若要其出具建議箋,會先
審視其與該團體「熟識之程度」及「該團體是否確有辦理公益活動」,再檢視該團體所提出之計畫書內容,作為是否建議補助及建議額度之依據,除可見被告林亞蒓明知該項議員對於補助之建議,確有使該被建議之團體,於其額度內輕易取得屏東縣政府補助之效果,更可見其有因其與被告藍俊良為夫妻關係,而給被告藍俊良所設立上開五個協會最多的建議補助款,但卻是最少的審核。
⑷不論依被告林亞蒓、藍俊良所供,或證人李美淑(即被告林
亞蒓服務處之助理)所證,被告林亞蒓對該5 個協會補助款之申請建議,完全未符合其審核之慣例;故若被告林亞蒓果於主觀上認為,「其夫即被告藍俊良確有設立或主持5 個協會」、「該5 個協會均透過被告林亞蒓申請建議補助款,且補助金額甚鉅」、「該5 個協會所申請補助之內容均屬真實」,而無任何違法或不妥之處,衡情大可循其慣例交由助理審核、報告、送件、列管,然其卻長年地違反其處理其他民間團體申請建議補助款之慣例,刻意迴避其自己的審查、助理的列管建檔,可見被告林亞蒓自難推諉不知被告藍俊良以該5 個協會申請建議補助之內容均屬虛妄、違法。
⑸被告林亞蒓於104 年8 月21偵訊及105 年2 月22日原審準備
程序時均供稱:「我未同意或授權他人代我簽建議箋」、「所有的建議箋都是我親自填寫金額及簽名」等語,核與證人即其助理李美淑上開所證相符,可見被告林亞蒓對於上述議員建議補助款之管理,除會由其助理過濾、整理、報告、建檔、列管外,更會親自簽立每張建議箋以示慎重、確認。但其與被告藍俊良卻均又供稱:「一開始我會跟被告林亞蒓講,後來就由我自己在空白建議箋上簽名」(見偵字第6438號卷㈠第116 頁)、「對於被告藍俊良的申請案,之前有的是我簽的,但有一次他說急著送件,問我是否可以由他簽,再送去縣政府,那次之後,他就都自己簽自己送」(見原審卷㈡第338 頁、原審卷㈢第47至48頁),可見被告林亞蒓明知被告藍俊良以其議員身分、機會、名義申請補助款,係刻意迴避其慣有且合理、合法之控管、監督機制,被告林亞蒓顯能知悉被告藍俊良之申請建議補助款有所不實。
④被告藍俊良自95年起至102 年止,每年以被告林亞蒓之名義
申請之活動費及設備費,佔被告林亞蒓建議額度之比例甚高:
⑴被告林亞蒓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審理中均供稱:自從我95年
擔任議員時,就有建議箋可以簽了,而議員補助款的項目分為A 、B 、C 三項,分別是活動、設備及建設,每個項目都是200 萬的額度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7頁、原審卷㈤第33頁),並誠如被告林亞蒓前開所述,其針對與民間團體之熟識程度及該民間團體辦理活動之狀況,給予建議箋,來找我的人都是認識的,且有人情或是認識的,我都一定會簽等情(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1 頁背面至第2 頁、第366 頁),核與同時期具議員身分之證人李世斌、邱名彰等人均證稱:該建議箋係作為選民服務,如果有熟識的民間團體會來找我要建議箋,而我會瞭解一下辦什麼活動,再給予建議箋等語相符(見偵字第6438號卷㈥第269 至270 頁、第297 頁)。是目前我國各地議員乃4 年一次改選之民意代表,衡情,議員為獲得選民長久之支持,勢必著重於選民服務,因此建議箋既然係選民服務之一部分,被告林亞蒓會希望於有限之建議額度內,造福最多的團體及選民。
⑵然查,本案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自95年起至102 年止,被告
藍俊良所獲得之補助款觀之,被告藍俊良於95年間以5 個協會申請之建議經費(活動及設備部分)共達151 萬元,此有本案申請補助活動、設備整理表格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㈤第83頁至第84頁),而被告林亞蒓於該年度3 月1 日首度上任議員,至該年度12月底前,於該10個月期間,被告林亞蒓即補助被告藍俊良成立之5 個協會之總額,佔自己該年度(活動及設備經費)額度之4 成,再觀被告林亞蒓於96及97年間,仍然每年持續建議補助該5 個協會達155 萬2,000 元、15
4 萬元,衡情,被告林亞蒓倘對該5 個協會之運作全然無知及不熟識,就該議員運用建議箋之現實面觀之,豈會在首任縣議員時期,即持續累積簽發高額建議補助款給予上開不知會員結構、不知會務運作之5 個協會?⑶再加上前述被告林亞蒓處理該5 個協會之申請案,刻意迴避
其助理之列管、整理,迥異於其他所有經其補助之民間團體,可見被告林亞蒓之所有對該5 個協會為補助之建議,目的並不在於累積聲望、拉攏選民、扶植弱勢民間團體,也不在於為其夫即被告藍俊良累積聲望,為被告藍俊良日後選舉鋪路,純粹僅為使被告藍俊良得以獲得、掌握被告林亞蒓以議員身分、機會所得之屏東縣政府的高額建議補助款。
⑷綜上各節,不論被告林亞蒓以縣議員身分所為的補助建議是
否具實質拘束力,均與本案被告等被訴之犯罪構成要件無關,被告二人與渠等辯護人等此部分辯解均不影響本案被告林亞蒓及藍俊良構成要件行為之認定。又被告等二人以被告林亞蒓之議員身分建議縣政府對前述5 個協會名義為經費補助,雖非屬被告林亞蒓職務上固有之事機、權限,然確係利用其縣議員之身分、職務,對於屏東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監督職責所衍生之建議機會,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自合於上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中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被告等二人與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難憑採。
⑤被告林亞蒓殊少參加以附表一所示5 個協會名義所舉辦之活
動(如附表三編號1 至22、附表四編號1 至17、附表五編號
1 至35、附表六編號1 至25、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 至21、附表九編號1 至17、附表十編號1 至24):
⑴證人邱名璋、林輝雄(即與被告林亞蒓同時具議員身分)偵
查中均證稱:「對於有來建請補助的民間團體,他們有的會來邀請,而我有空就會去參加,不然就叫助理去」等語,其中林輝雄更證稱:「如果請我補助的民間團體沒有邀請我參加,除非我跟他們的幹部有交情,不然我就不會再簽給他們」等語(見偵字第6438號卷㈥第297 頁、第339 頁)。又證人陳榮華(即曾任被告林亞蒓服務處主任)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選舉真得很辛苦,都要一早一個個拜票、寒暄,基本上我們建議的協會都會禮貌性的邀請我們參加,而我們原則上都會去,縱然是撞期也會趕過去,這個建議箋用於選民服務及將來選舉的幫助,林亞蒓也都心知肚明」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1至43頁),顯見議員每年有總額600 萬之建議箋經費可運用,其中的設備費及活動費,主要是民間團體可透過議員來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衡情,民間團體勢必找尋與自己理念相符、支持之議員,而議員透過建議箋也是寄望將來連選連任時,可以得到該民間團體之支持,雙方各取所需。
⑵然被告林亞蒓於調查站調詢時卻供稱:「我都沒有參加該5
個協會舉辦的活動,因為會參加該5 個協會的成員,應該都是我的支持者,所以我會將時間用在拓展票源的其他活動」等語(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5 頁),明顯與上開其他縣議員所證之選民服務之常態相違外,亦與其服務處主任之陳榮華前開證述情節不符。且多次同受被告林亞蒓建議補助之民間團體即社團法人屏東縣花木蘭文化產業發展協會,函覆其自95年至102 年間受被告林亞蒓建議補助之活動明細,其中被告林亞蒓多次參與該協會所舉辦之活動,甚至其中相關文宣品及布條,均印有「屏東縣議員林亞蒓」,然被告林亞蒓仍然出席參加該協會舉辦之活動,此有上開協會之函文、文宣品及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㈢第255 頁至第311 頁),倘誠如被告林亞蒓所述,藍俊良所成立之協會既均係被告林亞蒓之支持者,則被告林亞蒓所建議之上開花木蘭協會,其文宣品均已印製被告林亞蒓之字樣,為何被告林亞蒓還需特地本人出席活動,而該協會受被告林亞蒓之建議補助遠低於被告藍俊良所成立之5 個協會,被告林亞蒓仍多次出席相關活動,然卻對其大力建議支持之藍俊良成立之5 個協會,殊少參加(僅參加少部分活動,詳如後述),增加曝光率,顯然違背常情。
⑥綜合上開②③④所述,被告林亞蒓明知該建議箋主要係用於
選民服務,且對於競選連任有助益,卻於擔任縣議員8 年期間,任由藍俊良掌控的5 個協會取得建議箋,且建議補助金額佔自己每年之額度之比例近5 成,且當被告林亞蒓的建議額度不夠時,甚至向他人借用來年額度給予藍俊良掌控之協會,如此盡力地提供資源給予該5 個協會,但卻沒有參加任何該5 個協會舉辦之任何活動,益徵被告林亞蒓明知該5 個協會並無實際運作,更無實際舉辦活動,均係被告藍俊良用以向屏東縣政府詐取建議補助款之虛設協會,因此,當無要求參加或受邀請參加之可能。
⑦被告林亞蒓於8 年期間共建請補助上開5 個協會,高達556萬元之設備費,卻從未聞問該些設備存放何處:
⑴被告林亞蒓固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知道藍俊良設立
五個協會,是在他成立之後,我在家看到協會的相關信件才知道他成立協會,約在92年、93年就知道」、「我是收到信件的時候才知道他把協會地址設在家裡,他說是為了通信方便。我在家中沒有看過會員,因為地址只是通信,運作也是在外面,沒有在家裡」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37 頁),然此與其另於105 年10月27日原審準備程序中所稱:「5 個協會之所以都設在我與藍俊良的住處,是因為若要另覓會址,需要屋主同意,還涉及土地使用權,稅金也會增加,有的屋主不同意」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1頁)不合,其辯解已難遽信。且依其於105 年10月27日之供述,可見其曾向被告藍俊良關心、溝通該5 個協會之會址設立地點,其二人認為除其等之住處外,被告藍俊良無法覓得其他適合處理協會會務之處所,不得已始將會址設於其等之住處,故被告林亞蒓之主觀上顯應知悉、認為除其二人之住處外,被告藍俊良別無其他處所可以存放協會的相關設備。則被告林亞蒓長年為該5 個協會申請高額之設備費補助款,卻未曾對該5 個協會所申請購買之設備的放置處所起疑、質問,顯然早知「協會非真實的存在與運作」、「協會根本沒有購買設備的需求」、「協會未真的購買設備」、「以協會名義所申請購買設備之款項,均遭被告藍俊良所侵吞」等情,卻未置一詞,並持續以其議員身分、名義、機會,為被告藍俊良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補助款,顯與被告藍俊良具有犯意聯絡。
⑵證人李美淑(即被告林亞蒓之助理)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
「林亞蒓擔任議員期間,建議箋部分由我負責,我會影印民間團體申請的公文封面,之後屏東縣政府會有副本通知我們,我會再核對,並留存公文建檔,而藍俊良的五個協會申請的補助案,服務處也都會收到回函,而林亞蒓要看明細時,我會交付給她」等情(見原審卷㈣第64頁正反面、第66頁反面、第70頁反面),顯見被告林亞蒓對於以其名義、身分所建議之補助案,依其多年的經營模式,會要求助理事前審查、事後列管、核對,並留存公文建檔,以確認以其名義申請之補助事由,均係真實地存在,並備將來自行及屏東縣政府之審查。然就被告藍俊良自95年起所以建議經費購置之物品,其中不計筆記型電腦部分(因筆記型電腦攜帶方便),光就影印機、印表機總共高達14台、辦公家具3 套、投影機6台、高爾夫球具暨訓練球具(桿)共9 套,衡情,被告林亞蒓一則自當循其多年來控管議員建議補助款之模式,要求助理(或至少自行)登錄、建檔,但被告林亞蒓均未為之,可見其早明知該5 個協會之申請事由均屬虛妄。再者,被告藍俊良所申請補助購買之上開物品,體積龐大且數量繁多,無法隨身攜帶、移動,若被告林亞蒓主觀上果認為被告藍俊良確實有購買,卻又未放在會址(即其家中),當認為被告藍俊良已另行覓得可長期大量存放物品之場所。則依其前該所辯,其對於被告藍俊良所成立之協會會務均不在意、不關心,當不希望其私人住處一直收到關於該5 個協會之相關文件(更遑論,證人陳榮華(即被告林亞蒓之舅舅)於原審已證稱:其多次提醒被告林亞蒓,被告藍俊良將5 個協會均設址在其住處,並頻繁且高額地利用議員身分建議申請補助款,會遭外界非議等情(見原審卷㈣第37至39頁),理當詢問或要求被告藍俊良將會址遷到該存放物品處,但被告林亞蒓未曾為之,可見其早知根本沒有可以存放上開物品之場所,早知被告藍俊良未將該建議補助款如實用以購買設備,亦即,早知被告藍俊良所設立之協會、所提出申請補助之事由,均屬虛妄。
⑶再就被告藍俊良對於以建議經費購置之音響2 套、冷氣5 台
、淨水設備(含飲水機、過濾器)2 組、免治馬桶4 套、洗臉盆2 套、熱水器、抽風機、冰箱等設備,均不否認裝置於屏東市公正四街之住處(見原審卷㈡第191 頁),上開物品並非可隱藏或隨意放置於不起眼位置之小物,然被告林亞蒓與藍俊良同居共財,兩人所供承之收入分別為7 萬多元(被告林亞蒓)及6 、7 萬元(被告藍俊良),且二人尚需支付房屋貸款、3 名孩子之教育費、家庭開銷及3 名孩子學習高爾夫球之補習費用等情(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344 頁反面,原審卷㈠第85頁反面),依上開被告林亞蒓與藍俊良二人所供承之薪資所得,扣除上開費用外,其可資運用之收入非豐,則若被告林亞蒓認為家中所添購之上開設備,均係被告藍俊良以自己的收入所購,顯應對於該項支出與其等之收入不相當,進而起疑、詢問,但被告林亞蒓竟未質問;且被告藍俊良若非確信其以詐領之補助款添購家中設備為被告林亞蒓所不反對,顯不敢長期用其詐得之補助款購買多項價值不菲之設備放置於家中。可見被告林亞蒓早知該等設備均係被告藍俊良以詐得之建議補助款所購置無訛。
⑷綜合上情,被告林亞蒓知悉被告藍俊良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高
達556 萬元之設備費,並且在自家中看到申請案中所購置之相關設備,且對其他大型設備存放地點均不曾聞問,係因被告林亞蒓明知該5 個協會並無實際成立、運作,當無其他辦公地點,是倘有購買,自然係裝設於自家中;其餘未購買設備,當然無存放之問題,自然不需多加聞問。
⑧又證人李美淑(即被告林亞蒓服務處助理)、陳榮華(即服
務處主任)均證稱:「知悉被告藍俊良設立5 個協會,且5個協會均設立於自家中且申請補助活動比較頻繁等情,且證人陳榮華另證稱:5 個協會會址均設在被告林亞蒓自家中,外面雜音很多,對於議員選舉是一個很大的傷害,且為何都要把經費簽給藍俊良、應該要廣結善緣多簽給其他協會,這樣可以多增加一些選票,而當我在99年間向林亞蒓反應時,林亞蒓就表示管不動藍俊良等語(見原審卷㈣第40頁、第41頁正反面、第43頁),且被告藍俊良亦供承:林亞蒓確實有規勸過我,我認為她是在講我沒有合法舉辦活動等情(見原審卷㈡第396 頁)。可見,不論是長年擔任被告林亞蒓議員服務處,專職為被告林亞蒓處理議員建議補助款管理事務之助理李美淑,或是為被告林亞蒓之親舅舅,並長年輔選被告林亞蒓及擔任其議員服務處主任之陳榮華,均認為「被告藍俊良設立多達5 個協會」、「該5 個協會均設於被告林亞蒓及藍俊良家中」、「該5 個協會申請補助案頻繁」、「議員之上開建議補助款額度應為了廣結善緣多補助一些團體,而不應專補助被告林亞蒓之夫藍俊良,以增加被告林亞蒓之選票」、「外界對於被告林亞蒓與藍俊良之上述運用建議補助款之方式有負面意見」,則身為每四年即需要改選,且有意競選屏東市長之被告林亞蒓,自應感覺更強烈,自應更為在意,且依被告藍俊良上開供述,被告林亞蒓確實有質疑其未合法舉辦活動,但被告林亞蒓竟仍持續對於被告藍俊良之補助款申請照單全收,未為任何查詢、過濾、篩選、刪減及控管,顯對於被告藍俊良自始虛設協會、詐領補助款等情,均不意外。
⑨再就被告林亞蒓日常生活中是否不會發覺藍俊良購入前開項
物品係用建議箋補助之經費所購入乙節,茲依卷內資料說明如下:
⑴被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在家是一家之主,我
就是老闆,我跟林亞蒓要建議箋,她不敢不簽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94 頁、第396 頁),而被告林亞蒓亦不否認被告藍俊良比較大男人主義,在家庭中態度較強勢且會侮辱林亞蒓等情(見原審卷㈢第51頁),倘就上開兩人所坦認之夫妻相處實情,且誠如被告藍俊良所述,被告林亞蒓「不敢不簽」建議箋給他,則被告藍俊良當沒有隱瞞被告林亞蒓之顧忌。
⑵被告林亞蒓於偵查中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藍俊良有跟
我說過家裡免治馬桶『是他自己花錢買的』,而家庭開銷係由我負責」等語(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368 頁,原審卷㈠第
185 頁),且被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會址設在我家,補強一些設備,我覺得是正常的,而林亞蒓沒有問那麼多」等情(見原審卷㈡第191 頁),倘如被告林亞蒓所辯,不知道家裡的設備都是被告藍俊良利用建議補助款購入,則何以在偵訊時,面對檢察官訊問是否知情馬桶係以建議經費購入時,特別強調該馬桶係被告藍俊良自己花錢買的,而非表示不清楚、不知情,顯見被告林亞蒓見家中更換新的設備,除了會詢問,甚至已意識到此項設備可能係利用建議經費所購得,因此向被告藍俊良確認該筆支出的來源,遑論屏東縣政府如有核准補助民間團體會同時將函文副本通知議員,則被告林亞蒓當應知悉被告藍俊良以協會名義申購上開物品,其辯稱不知情,顯無可採。
⑶被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林亞蒓辦公室的人對
我有微詞,而林亞蒓確實有規勸過我,因為他質疑我沒有辦這麼多活動,我叫她不要管這麼多,他勸我不要辦這麼多活動」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96 頁);衡之常情,被告林亞蒓與藍俊良具夫妻關係,倘如辯護人所述,被告二人間因「信任基礎深厚」,被告林亞蒓不加過問而概括授權被告藍俊良簽發建議箋,則被告藍俊良亦當如此主張,而不會辯稱:「她叫我不要辦這麼多活動,我叫她不要管這麼多,而被告林亞蒓不敢不簽(建議箋)給我」等語,且被告林亞蒓亦當於證人李美淑、陳榮華對其提出上開質疑、諍言時,即強調其對丈夫之信任,以釋證人李美淑、陳榮華之疑慮,但被告林亞蒓不但未為之,反而認為被告藍俊良強勢,且不時對其有羞辱之言詞。故辯護人等主張被告林亞蒓對於被告藍俊良之申請補助事由,不加質疑、過濾及控管之理由,即顯與上開被告二人自己所述不合。
⑷綜上各情,被告林亞蒓本身從未主張因與藍俊良之間的信任
關係深厚,故遭被告藍俊良之矇騙;且被告藍俊良對與被告林亞蒓之相處無可忌憚之處,已如前述,是其當無欺瞞林亞蒓之動機,且被告林亞蒓亦知悉以建議箋補助之品項裝設於自家中,而被告林亞蒓當受服務處人員質疑時,就將該5 個協會立刻遷出自家地址,益徵被告林亞蒓明知該協會係虛設,故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以對被告林亞蒓為有利之認定。
⑩至被告藍俊良於本院審理中雖有提出其活動照片(見本院卷
㈡第187至194頁);證人洪淑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參加在屏東縣自由路新光人壽的會議廳拼布教學,時間太久不記得,有向參加學員有收取材料費等語;證人陳美鈴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藍俊良有邀請我參加拼布、串珠、烹飪活動,場次我不知道幾場等語;證人廖本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藍俊良有邀請我參加至台東、嘉義之旅遊活動,確切日期我忘記了等語;證人徐政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參加藍俊良邀請台東活動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17至121頁),縱認被告藍俊良有辦理上開活動,惟附表一所示之協會係被告藍俊良所虛設,且所持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申及領據等文書均屬被告藍俊良所偽造,被告藍俊良前開向屏東縣政府取得之款項自屬不合法。故上開證據均難採為被告藍俊良有利之證據。另證證人宋怡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協會通常設在家裡,是因為有一些聯絡事項的時候,如果是戶籍地的話比較不會有搬遷的問題,組織章程裡面就此點也有說明;所有的協會的組織章程都有明定協會所在地,我們是社團法人需要登記;我們有自行向縣政府聲請活動經費;如果議員簽建議箋給我,我會自己送件聲請,也有服務處代為送件,他不能確定他有沒有經費的時候,我們就會打聲請書簡單的企劃書,由我送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22至125頁),證人宋怡蕙之證述內容亦難為採為被告林亞蒓有利之證據,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林亞蒓前開所辯,均係
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各辯護人之辯解,亦無可採。被告藍俊良、林亞蒓等二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㈠被告藍俊良、林亞蒓為附表三至附表七所示犯行後,貪污治
罪條例第5 條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觀之該條第1項第2 款係將原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部分,修正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法定刑部分則仍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未變更。揆諸修法理由所認「詐取財物者」宜改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始與刑法第339 條之條文一致,以免適用上之疑義,另貪污治罪條例既為刑法之特別法,苟無特殊理由或目的,基於司法效益法文應儘趨一致,以避免適用上之不必要之困擾。承上,足見此次法文之修正,應僅為法條文字用語之修正,非屬法律之變更,是上開各次犯行均應適用裁判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㈡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藍俊良行為後,總統於103年6 月1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 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 條及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於同年月20日施行。原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則提高原罰金刑之數額,較原規定為重,經比較新舊法後,應認被告藍俊良前揭利用不知情許阿桃等議員出具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罪,經比較新舊法後,應認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為有利。
㈢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次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9 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乃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依修正後之刑法第11條但書所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
三、論罪的理由㈠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所處罰之無製作權人冒用
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行為,其所謂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者,不專以於文書上盜用他人印章或偽造、盜用他人之印文、署押之情形為限,舉凡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均足當之。又何人以法人代表人名義對外簽署具有刑法意義之文書,既有其法律意義上之重要性,倘實際製作之人與文書表示之法人代表人並非同一人,除得出名之法人代表人事前授權或委託以外,自屬偽造,並足以生損害於該出名之法人代表人,及信任該文書之公眾,影響該文書對外之公共信用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70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藍俊良並無實際成立5 個協會,亦均未得附表一至十所示之人同意擔任各5 個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總幹事,然被告藍俊良卻以附表一至十所示之人之名義(附表一至十所示之人名義上擔任各5 個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及總幹事),偽刻附表一至十所示印章,製作附表一至十所示文書,並於該文書上偽蓋他人印文及偽簽署押之行為,其偽造印章、偽造印文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依前開說明,應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凡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者,即屬當之。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雖係身分犯,然若無身分者與有此身分之公務員,彼此之間有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諸刑法第28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之規定,即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95年度台上字第40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亞蒓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林亞蒓建議屏東縣政府補助前揭協會辦理活動及採購電腦設備等,係行使前開建議屏東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之職權,被告林亞蒓出具上開建議箋目的乃為供被告藍俊良可向屏東縣政府詐領建議補助款(已如前述),是就全部犯罪事實為手段目的之合一觀察,顯然如非由具有公務員身分之縣議員林亞蒓出具建議箋,屏東縣政府審核人員及核撥款項之承辦人員即不可能因之陷於錯誤,而核發補助款,是本件事實欄五所示被告林亞蒓利用其職務上之衍生可簽發建議箋之機會及行為(詳附表三編號1至22、附表四編號1 至17、附表五編號1 至35、附表六編號
1 至25、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 至21、附表九編號1 至17、附表十編號1 至24所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分偽刻印章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偽造署押罪、偽造印文罪及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林亞蒓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藍俊良之施用詐術間,就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其二人彼此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藍俊良雖非公務員,與有公務員(屏東縣縣議員)身分
之林亞蒓等取得議員建議箋,就犯罪事實欄四所載於95年至
102 年間,偽造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申購設備費用、補助活動費用等名義申請書,持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進而持同案被告林亞蒓名義出具之議員建議箋如附表三編號1 至22、附表四編號1 至17、附表五編號1 至35、附表六編號1 至25、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 至21、附表九編號1 至17、附表十編號1 至24所所列偽造之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向屏東縣政府申領款項,致屏東縣政府誤信前揭協會確實有購置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而交付上開附表所示建議補助款之行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藍俊良此部分係一行為觸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被告藍俊良雖無公務員身分,惟與具公務員身分之同案被告林亞蒓就上開所示共同實行犯因身分而成立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之規定,仍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藍俊良偽造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申購設備費用、補助活動費用等名義申請書,持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進而持不知情之屏東縣議員許阿桃、尤慶賀、林清都、林輝雄、曹啟鴻、邱名璋、黃順發、曾世郎、李世斌、林郁虹名義出具之議員建議箋如附表三編號23至28、附表四編號18至35、附表五編號36至38、附表六編號26至
56、附表八編號22至24、附表九編號18、附表十編號25至26所所列偽造之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向屏東縣政府申領款項,致屏東縣政府誤信前揭協會確實有購置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而交付上開附表所示建議補助款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分被告藍俊良係利用不知情之屏東縣議員許阿桃等人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為間接正犯。被告藍俊良偽刻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於私文書偽蓋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偽造署押罪、偽造印文罪及偽造私文書罪。
㈣再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又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同案被告黃國賓係三通企業社之負責人,其與被告藍俊良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推由黃國賓以三通企業社之名義,虛偽開立無實際交易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如附表十一所示,並分別交付予被告藍俊良,復由被告藍俊良持附表十一所示發票作為附表三至附表十建議補助款申請案之核銷憑證(相互關聯性見附表十一所載)。核被告藍俊良就犯罪事實欄六與商業負責人黃國賓之行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藍俊良雖非三通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惟與具該身分之同案被告黃國賓間,就此部分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若行為人為犯特定罪之目的而為其他犯罪行為,雖其之時間、地點與目的所犯特定罪之時間、地點,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苟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6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藍俊良就前開事實欄三、㈠至㈥及事實欄四(如附表一至十所載)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普通詐欺取財與前開事實欄六所列於各年度所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如附表十一所載);被告林亞蒓就前開事實欄五即如附表三編號1 至22、附表四編號1 至
17、附表五編號1 至35、附表六編號1 至25、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 至21、附表九編號1 至17、附表十編號1 至24所列於各年度所載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為,於各年度雖各有多次之行為,應認均為接續犯,以一罪論。被告藍俊良、林亞蒓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係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詐術行為,係同時進行且無法區分,乃社會上所認知之一行為,而被告藍俊良如前開所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普通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暨被告林亞蒓所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雖上開各行為之時間、地點與目的,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偽造私文書(即申請建議補助款之文書),並部分檢具被告藍俊良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乃係為了得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其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均係為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應評價為一法律上之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藍俊良應從一重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被告林亞蒓則從一重之公務員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論斷。
㈥被告林亞蒓並行使建議職權之行為,則有多次,惟因其上開
建議補助,係就屏東縣政府各年度所編列預算行使職權,已如上述,於同一年度內之建議行為,應係基於同筆預算額度所為,應可認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以免刑罰之過度評價。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事實欄四、五(即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95年度至102 年度不同年度之被告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計有8 年度,依上開說明,應各成立8 罪。
㈦被告藍俊良所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計
8罪;被告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計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㈧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犯第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所謂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向職司偵查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且自白著重在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與該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則被告藍俊良於偵查中對於附表三至附表十有利用被告林亞蒓等屏東縣議員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詐得如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款項等之利用公務員職務上機會詐取款項罪之基本構成要件行為均供承不諱(如前所述),而該行為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公務員職務上機會詐取款項罪,乃法律上評價之問題,仍應認已自白犯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5127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2503號、10
2 年度台上字第483 號判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審自白減刑規定之解釋同旨)。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然犯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與證據保全無涉。參諸立法過程資料,民國85年修正該條文時,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不以繳交與自白同在偵查中為必要。況偵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而所謂「全部所得財物」,其數額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苟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將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爭議。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藍俊良於107 年6月4 日本院審理中已向本院繳交其犯罪所得959 萬8,000 元,有本院收受票款臨時收據在卷可查(本院上訴卷㈢第187頁),應認仍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鼓勵自新返還犯罪所得之意旨,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㈨末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
或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但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者,不在此限。此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自明。本件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就95年間所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雖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所規定減刑基準日(96年4 月24日)之前,惟本案被告等二人所犯前述之罪,均宣告已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且本件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之情事,自無該減刑條例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被告林亞蒓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亞蒓就附表一、附表二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暨就附表三編號23至28、附表四編號18至35、附表五編號36至38、附表六編號26至56、附表八編號22至24、附表九編號18、附表十編號25至26所示非以其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部分,亦與同案被告藍俊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認被告林亞蒓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㈡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林亞蒓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依憑同案被告藍俊良之供述及前揭證人凌榮信等人之證述,並有前揭5 個協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歷年理監事會議紀錄、歷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暨有上開5 個協會自95年至102年間申請補助之函文、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領款收據及黏貼憑證等核銷文件在卷可資佐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林亞蒓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對上開5 個協會之成立,我並不知情,此部分應係其夫婿藍俊良個人之行為,我並未參與,等語。
㈣經查:
⒈本院前揭認定被告林亞蒓就事實欄五之利用其職務上之機
會詐欺財物,係因被告林亞蒓以其名義出具附表三編號1至22、附表四編號1 至17、附表五編號1 至35、附表六編號1至25、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至21、附表九編號1至17、附表十編號1 至24所示議員建議箋予同案被告藍俊良使用,進而由同案被告藍俊良持附表三至附表十之領款收據等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詐欺財物,因而認定被告林亞蒓建該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機會詐取財物罪(已如前述)。惟被告林亞蒓就附表三編號23至28、附表四編號18至35、附表五編號36至38、附表六編號26至56、附表八編號22至24、附表九編號18、附表十編號25至26所示非以被告林亞蒓之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部分(詳如前述),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亞蒓就 此部分與同案被告藍俊良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殊難認被告林亞蒓此部分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
⒉證人許阿桃等人於調查站調詢時雖證稱:「若當年度被告
林亞蒓的200 萬元建議權額度使用完畢時,會向其他屏東縣議員調借」等語(見偵6438號卷㈥第303 頁背面),惟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亞蒓有向其他不知情縣議員許阿桃等人為同案被告藍俊良借議員建議箋之行為,尚難為被告林亞蒓不利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林亞蒓被訴此部分之犯罪行為
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林亞蒓有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林亞蒓之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林亞蒓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被告林亞蒓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林亞蒓上開論罪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上訴論斷的理由㈠原審論處被告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被告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固非無見;惟查:⒈被告藍俊良就本件犯行曾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於本院審理中主動將其不法所得款項959萬8,000元繳回,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如前所述,原判決未及適用,依法自有未合。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於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罰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查被告藍俊良於本院審理中已其全部犯罪所得全數繳回,有本院收受票款臨時收據在卷可查(見本院上訴卷㈢第187 頁),此為原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自有未當。⒊被告藍俊良既就其犯罪所得全數繳回,依法僅能就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沒收之,原判決諭知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依法亦有未合。⒋被告林亞蒓行使建議職權之行為,雖有多次,惟因其上開建議補助,係就屏東縣政府各年度所編列預算行使職權,已如上述,本院認上開建議行為,均係就基於同一年度內之預算額度所為,各次建議及申請補助款之行為,應可認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以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原判決就95年7 月之前所犯論以連續犯,而就刑法修正後之各次行為,予以分論併罰,亦有未當。⒌被告林亞蒓被訴與藍俊良共同偽造並行使附表一、附表二之私文書,暨被告林亞蒓就附表三編號23至28、附表四編號18至35、附表五編號36至38、附表六編號26至56、附表八編號22至24、附表九編號18、附表十編號25至26所示非以其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部分,因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亞蒓與藍俊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前所述,被告林亞蒓被訴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判決均予論罪科刑,亦有未當。⒍被告藍俊良就事實欄六與黃國賓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原判決理由欄僅說明被告藍俊良就附表五編號1 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附表五編號2 至30部分,各係犯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未於判決理由中就被告藍俊良此部分說明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予以說明,亦有未合。被告藍俊良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而被告林亞蒓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藍俊良、林亞蒓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藍俊良乃學經歷豐富之人,與其配偶即被告林亞蒓
知悉縣議員有建議補助款可資運用,竟利用其從事保險業所得知之他人資料,虛偽成立民間團體,巧立名目以詐取補助款供自己、家庭生活、娛樂之花用,將屏東縣政府所編列給予民間團體申請之經費,充作自己的提款機,詐得金額達95
9 萬8000元,且為本案主要犯罪行為之實施者,併為花用本案犯罪所得之人,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藍俊良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於107 年6 月11日向本院繳回其犯罪所得959 萬8,000 元;另審酌被告林亞蒓自91年起至10
3 年,曾任屏東市民代表、縣議員,長期擔任民意代表,代表人民審核、監督屏東縣政府,既以受民意所託且受有國家按月支付俸給,自應廉潔自持,卻長期利用地 方政府長期以來編列建議補助款給予議員申領支用之機會,應其配偶之要求出具附表三編號1 至22、附表四編號1 至17、附表五編號1 至35、附表六編號1 至25、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 至21、附表九編號1 至17、附表十編號1 至24所列之議員建議箋予藍俊良,由藍俊良多次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敗壞官箴,詐得之金額已由藍俊良於本院審理中向本院繳回入庫,犯罪情節已減輕,並考量被告藍俊良教育程度(學士),被告林亞蒓教育程度(碩士)及被告等二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育有3 子),被告等二人分工之犯罪行為、詐欺之金額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至附表十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經本院宣
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2 項規定,分別於各罪項下併諭知被告藍俊良褫奪公權
4 年、被告林亞蒓褫奪公權5 年。㈣又惟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本件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前開各罪(各8 罪),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以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參酌其如附表三至附表十所示之犯罪所得金額(已全部於本院審理中向本院繳回)、犯罪經歷之時間長短,整體犯罪評價及各行為之偶發性,數行為所反應之被告等犯罪傾向等主客觀因素為綜合判斷後,分別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合併定被告藍俊良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10月,被告林亞蒓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6 月。又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8 款定有明文;申言之,判決宣告多數褫奪公權,僅執行最長期者,即被告藍俊良應褫奪公權4 年、被告林亞蒓應褫奪公權5 年。
㈤沒收部分:
⒈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次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9 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乃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依修正後之刑法第11條但書所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
⒉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若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者,以該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藍俊良偽造附表一至十所示文書,固屬被告藍俊良犯事實欄四部分犯罪,及其中偽造附表三至十所示文書(詳如前述)為被告林亞蒓犯事實欄五部分犯罪所用之物,然上開文書均已交付屏東縣政府而行使,非屬被告藍俊良、林亞蒓等人所有之物,而屏東縣政府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且非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自不予宣告沒收。然附表一至十之文書上,由被告藍俊良所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附表三至十應沒收欄分別諭知沒收。
⒊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3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2 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行為人收受之財物,雖經繳回扣案,僅係不生再為追繳或財產抵償的問題,但該等款項既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所得財物,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18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藍俊良就上開所取得不法財物959 萬8,000 元既已向本院繳回(已如前述),固無諭知追繳之必要,然繳回之款項,既係被告藍俊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罪所得財物,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諭知沒收。另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林亞蒓有分得此部分詐欺所得,是被告林亞蒓既未分得財物,自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叁、至原審同案被告黃國賓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
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6萬元確定在案,自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 項、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3 條、第5 條第1 項第2款、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0條第1 項、第17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但書、第28條、第
210 條、216 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
9 條、第37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105 年7 月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葉麗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法 官 蕭權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安琪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商業會計法第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協會設立時所偽造之文書)┌──┬────┬───────────┬────┬─────┬──────┐│編號│協會名稱│左列協會設立時所偽造私│偽刻印章│偽造印文 │應沒收之物 ││ │ │文書內容 │ │ │ │├──┼────┼───────────┼────┼─────┼──────┤│ 1 │新世紀婦│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謝惠琴 │謝惠琴印文│未扣案之偽造││ │女服務協│②第一屆理監事會會會議│ │共13枚 │之左列印章壹││ │會 │ 記錄1份 │ │ │顆、印文拾叁││ │ │③本會章程1份 │ │ │枚,均沒收(││ │ │④新任理監事簡歷冊1份 │ │ │均於附表三主││ │ │⑤年度工作計畫1份 │ │ │文欄所示之藍││ │ │⑥收支預算書1份 │ │ │俊良項下沒收││ │ │⑦92年6月19屏市婦服字 │ │ │)。 ││ │ │ 第001號函 │ │ │ ││ │ │⑧成立大會手冊2冊 │ │ │ │├──┼────┼───────────┼────┼─────┼──────┤│ 2 │希望工程│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 無 │ 無 │ 無 ││ │服務協會│②第一屆理監事會會議記│ │ │ ││ │ │ 錄1份 │ │ │ │├──┼────┼───────────┼────┼─────┼──────┤│ 3 │親子文化│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凌許雅芬│黃南豪印文│未扣案之偽造││ │服務協會│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陳建良 │1枚、凌許 │之左列印章共││ │ │ 會議記錄1份 │黃南豪 │雅芬印文4 │叁顆、印文共││ │ │③本會章程3份 │ │枚、陳建良│陸枚,均沒收││ │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3 份 │ │印文1枚 │(均於附表三││ │ │⑤會員名冊1份 │ │ │所示主文欄之││ │ │⑥工作人員簡歷冊1份 │ │ │藍俊良項下沒││ │ │⑦95年度工作計畫1份 │ │ │收)。 ││ │ │⑧收支預算表1份 │ │ │ ││ │ │⑨移交清冊1 份 │ │ │ ││ │ │⑩成立大會手冊2 冊 │ │ │ ││ │ │⑪95年5月30日屏親文服 │ │ │ ││ │ │ 字第95001號函 │ │ │ │├──┼────┼───────────┼────┼─────┼──────┤│ 4 │終身學習│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陳亭蓉 │黃南豪印文│未扣案之偽造││ │服務協會│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陳文正 │1枚、陳文 │之左列印章共││ │ │ 會議記錄1份 │黃南豪 │正印文1枚 │叁顆、印文共││ │ │③本會章程1份 │ │、陳亭蓉印│柒枚,均沒收││ │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1 份 │ │文5枚 │(均於附表三││ │ │⑤會員名冊1份 │ │ │所示主文欄之││ │ │⑥工作人員簡歷冊1份 │ │ │藍俊良項下沒││ │ │⑦95年度工作計畫1份 │ │ │收)。 ││ │ │⑧收支預算表1份 │ │ │ ││ │ │⑨移交清冊1 份 │ │ │ ││ │ │⑩成立大會手冊2 冊 │ │ │ ││ │ │⑪95年6月5日屏終學服字│ │ │ ││ │ │ 第95001號函 │ │ │ │├──┼────┼───────────┼────┼─────┼──────┤│ 5 │才藝創作│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凌榮信 │凌榮信印文│未扣案之偽造││ │服務協會│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陳文正 │4枚、黃南 │之左列印章共││ │ │ 議記錄1份 │黃南豪 │豪印文1枚 │叁顆、印文共││ │ │③本會章程1份 │ │、陳文正印│陸枚,均沒收││ │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及會員│ │文1枚 │(均於附表三││ │ │ 名冊各1份 │ │ │所示主文欄之││ │ │⑤年度工作計畫1份 │ │ │藍俊良項下沒││ │ │⑥收支預算書1份 │ │ │收)。 ││ │ │⑦95年8月14屏才創服字 │ │ │ ││ │ │ 第95001號函 │ │ │ ││ │ │⑧成立大會手冊2冊及移 │ │ │ ││ │ │ 交清冊1份 │ │ │ │└──┴────┴───────────┴────┴─────┴──────┘附表二:(偽造各協會召開會議之文書)┌──┬────┬────┬────┬────┬───────────┬────┬────────┬────────┐│編號│協會名稱│行使日期│偽刻印章│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情形 │證據及出│簽到表上偽造之署│應沒收之物(偽刻││ │ │ │ │時間 │ │處 │押 │之印章、偽造之印││ │ │ │ │ │ │ │ │ │├──┼────┼────┼────┼────┼───────────┼────┼────────┼────────┤│ 1 │新世紀婦│96年3 月│周月雲 │96年3月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世│各協會召│ 無 │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女服務協│16日函報│謝惠琴 │16日前之│紀婦女協會第三屆第一次│開會員大│ │印章叁顆、印文共││ │會 │屏東縣政│陳亭蓉 │某時 │會員大會及第三屆第一次│會及理監│ │陸枚,均沒收(均││ │ │府 │ │ │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事會議紀│ │於附表四所示主文││ │ │ │ │ │,竟於左列時間,由藍俊│錄卷第30│ │欄之藍俊良項下沒││ │ │ │ │ │良委託之不情之刻印行,│2至322頁│ │收)。 ││ │ │ │ │ │偽刻周月雲之印章暨持前│ │ │ ││ │ │ │ │ │開所持偽刻之謝惠琴、陳│ │ │ ││ │ │ │ │ │亭蓉之印章,進而偽造下│ │ │ ││ │ │ │ │ │列文書,並偽蓋左列印章│ │ │ ││ │ │ │ │ │之印文。 │ │ │ ││ │ │ │ │ │①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 │ ││ │ │ │ │ │ 會議記錄(偽蓋謝惠琴│ │ │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 │②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會│ │ │ ││ │ │ │ │ │ 議記錄1份(偽蓋陳亭 │ │ │ ││ │ │ │ │ │ 蓉印文1枚) │ │ │ ││ │ │ │ │ │③會員名冊及第三屆理監│ │ │ ││ │ │ │ │ │ 事簡歷各1份 │ │ │ ││ │ │ │ │ │④章程及聘僱工作人員簡│ │ │ ││ │ │ │ │ │ 歷冊各1份 │ │ │ ││ │ │ │ │ │⑤第三屆理事長移交清冊│ │ │ ││ │ │ │ │ │ 1份(偽蓋謝惠琴、陳 │ │ │ ││ │ │ │ │ │ 亭蓉及周月雲印文各1 │ │ │ ││ │ │ │ │ │ 枚) │ │ │ ││ │ │ │ │ │⑥會員手冊、工作計畫表│ │ │ ││ │ │ │ │ │ 及收支預算書各1份 │ │ │ ││ │ │ │ │ │⑦96年3月16日屏世婦服 │ │ │ ││ │ │ │ │ │ 交清冊字第096005號函│ │ │ ││ │ │ │ │ │ 1份(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 │ │ │ │ │ 枚) │ │ │ │├──┼────┼────┼────┼────┼───────────┼────┼────────┼────────┤│2 │新世紀婦│97年7 月│陳亭蓉 │97年7月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世│各協會召│周月雲、凌許雅芬│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女服務協│23日函報│ │23日前之│紀婦女協會第三屆第二次│開會員大│、陳亭蓉、馮珮婷│印章壹顆、印文叁││ │會 │屏東縣政│ │某時 │會員大會及第三屆第三次│會及理監│、劉孟玲、張巧蓁│枚、左列署押共叁││ │ │府 │ │ │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事會議紀│、陳秀珍、林麗珠│拾壹枚,均沒收。││ │ │ │ │ │,竟於左列時間偽造下列│錄卷第 │、楊梅、楊敕熙、│(均於附表五所示││ │ │ │ │ │文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323-330 │李櫻貞、馬淑玲、│主文欄之藍俊良項││ │ │ │ │ │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頁 │馬淑珍、葉淑玲、│下沒收)。 ││ │ │ │ │ │①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梁麗秋、吳錦珠、│ ││ │ │ │ │ │ 會議記錄(偽蓋陳亭蓉│ │林月珠、張博雅、│ ││ │ │ │ │ │ 印文1枚) │ │黃于瑄、傅宗玲、│ ││ │ │ │ │ │②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 │吳憶佳、王宜詠、│ ││ │ │ │ │ │ 議記錄1份(偽蓋陳亭 │ │張靜環、張初、馬│ ││ │ │ │ │ │ 蓉印文1枚) │ │婉婷、王押,共31│ ││ │ │ │ │ │④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枚。 │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⑤大會手冊1 份 │ │ │ ││ │ │ │ │ │⑥97年7月23日屏世婦服 │ │ │ ││ │ │ │ │ │ 交清冊字第097009號函│ │ │ ││ │ │ │ │ │ 1份(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 │ │ │ │ │ 枚) │ │ │ │├──┼────┼────┼────┼────┼───────────┼────┼────────┼────────┤│3 │希望工程│97年2月 │陳建良 │97年2月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望│104年度 │ 無 │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3 日函報│周月雲 │3日前之 │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第一│偵字8932│ │印章貳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 │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號卷㈠第│ │伍枚,均沒收(均││ │ │府 │ │ │議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298頁至 │ │於附表五所示主文││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第317頁 │ │欄之藍俊良項下沒││ │ │ │ │ │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列│。 │ │收)。 ││ │ │ │ │ │陳建良、周月雲之印章各│ │ │ ││ │ │ │ │ │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 │ │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 │ ││ │ │ │ │ │。 │ │ │ ││ │ │ │ │ │①97年2月3日屏希望服字│ │ │ ││ │ │ │ │ │ 第97004、97005號函各│ │ │ ││ │ │ │ │ │ 1 份(偽蓋陳建良印文│ │ │ ││ │ │ │ │ │ 2枚) │ │ │ ││ │ │ │ │ │②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會│ │ │ ││ │ │ │ │ │ 議記錄1份(偽蓋陳建 │ │ │ ││ │ │ │ │ │ 良印文1枚) │ │ │ ││ │ │ │ │ │③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 │ ││ │ │ │ │ │ 會議記錄1份。 │ │ │ ││ │ │ │ │ │④大會手冊、會員名冊、│ │ │ ││ │ │ │ │ │ 第三屆理監事簡歷冊各│ │ │ ││ │ │ │ │ │ 1份。 │ │ │ ││ │ │ │ │ │⑤第三屆理事長移交清冊│ │ │ ││ │ │ │ │ │ 1份(偽蓋陳建良、周 │ │ │ ││ │ │ │ │ │ 月雲印文各1枚) │ │ │ │├──┼────┼────┼────┼────┼───────────┼────┼────────┼────────┤│4 │希望工程│98年3月 │陳建良 │98年3月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望│各協會召│陳建良、徐政春、│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30日函報│ │30日前之│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第二│開會員大│周月雲、林瑞賢、│印章壹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 │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三屆第三│會及理監│劉孟玲、王兆貞、│叁枚、左列署押共││ │ │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陳寶桂、楊梅、謝│貳拾玖枚,均沒收││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23│惠琴、張宏榮、邱│(均於附表六所示││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7-246頁 │應忠、馬淑瑋、葉│主文欄之藍俊良項││ │ │ │ │ │行,偽刻左列陳建良之印│ │淑玲、張博雅、李│下沒收)。 ││ │ │ │ │ │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 │ │春娥、林靜蘭、馬│ ││ │ │ │ │ │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婉婷、馬淑珍、王│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聖蕙、林子翔、孫│ ││ │ │ │ │ │①98年3月30日屏希望服 │ │慶華、陳榮華、藍│ ││ │ │ │ │ │ 字第098010號函1份( │ │家賢、凌榮信、許│ ││ │ │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 │ │雅芬、陳宗喜、侯│ ││ │ │ │ │ │②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會│ │玲玲、吳錦珠、謝│ ││ │ │ │ │ │ 議記錄1份(偽蓋陳建 │ │淑玲之署押,共29│ ││ │ │ │ │ │ 良印文1枚) │ │枚。 │ ││ │ │ │ │ │③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 │ ││ │ │ │ │ │ 會議記錄1份。(偽蓋 │ │ │ ││ │ │ │ │ │ 陳建良印文1枚) │ │ │ ││ │ │ │ │ │④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 │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⑤大會手冊1份。 │ │ │ │├──┼────┼────┼────┼────┼───────────┼────┼────────┼────────┤│5 │終身學習│98年3 月│陳亭蓉 │98年3 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身│各協會召│陳亭蓉、陳文正、│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3 日函報│ │3 日前之│學習服務協會第一屆第三│開會員大│許雅芬、周月雲、│印章壹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 │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一屆第五│會及理監│馮珮婷、張巧蓁、│叁枚、左列署押共││ │ │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劉孟玲、陳秀珍、│叁拾壹枚,均沒收││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 │林麗珠、陳建良、│(均於附表六所示││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153-160 │李櫻貞、楊敕熙、│主文欄之藍俊良項││ │ │ │ │ │行,偽刻左列陳亭蓉之印│頁 │陳宗喜、梁麗秋、│下沒收)。 ││ │ │ │ │ │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 │ │楊梅、李春娥、謝│ ││ │ │ │ │ │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佳珊、吳錦珠、吳│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玉珍、林靜蘭、黃│ ││ │ │ │ │ │①98年3月3日屏世婦服字│ │成隆、林伸、張博│ ││ │ │ │ │ │ 第097008號函1份(偽 │ │雅、馬婉婷、李惠│ ││ │ │ │ │ │ 蓋陳亭蓉印文1枚) │ │卿、秦瑞璐、陳春│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理│ │辰、李修蘭、邱仕│ ││ │ │ │ │ │ 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 │ │賢、林子翔、林瑞│ ││ │ │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共2枚 │ │陽之署押,共31枚│ ││ │ │ │ │ │ ) │ │。 │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 │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 │ │├──┼────┼────┼────┼────┼───────────┼────┼────────┼────────┤│6 │希望工程│99年10月│陳建良 │99年10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望│各協會召│林瑞賢、徐正春、│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1 日函報│ │1日前之 │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第三│開會員大│林順開、馮徐美香│印章壹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 │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三屆第五│會及理監│、阮美月、曾美麗│貳枚、左列署押共││ │ │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劉孟玲、林榮勝│貳拾捌枚,均沒收││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 │、謝惠琴、李玉卿│(均於附表七所示││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247-263 │、李秋月、陳建良│主文欄之藍俊良項││ │ │ │ │ │行,偽刻左列陳建良之印│頁 │、張美花、汪振成│下沒收)。 ││ │ │ │ │ │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 │ │、陳寶桂、王兆貞│ ││ │ │ │ │ │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李美宏、邱應忠│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張宏榮、陳秀金│ ││ │ │ │ │ │①99年10月1日屏希望服 │ │、周月雲、鄭燕淑│ ││ │ │ │ │ │ 字第099005號函1份( │ │、盧松妹、李玉妃│ ││ │ │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 │ │、張國垚、劉育豪│ ││ │ │ │ │ │②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賴壽喜、楊梅之│ ││ │ │ │ │ │ 會議記錄1份。(偽蓋 │ │署押共28枚。 │ ││ │ │ │ │ │ 陳建良印文1枚) │ │ │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 │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 │ │├──┼────┼────┼────┼────┼───────────┼────┼────────┼────────┤│7 │親子文化│99年7 月│凌許雅芬│99年7 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子│見104年 │ 無 │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8 日函報│ │8 日前之│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一│度偵字89│ │印章壹顆、印文壹││ │ │屏東縣政│ │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一│32號卷㈠│ │枚,均沒收(均於││ │ │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第210頁 │ │附表七所示主文欄││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反面。 │ │之藍俊良項下沒收││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 │ │)。 ││ │ │ │ │ │行,偽刻左列凌許雅芬之│ │ │ ││ │ │ │ │ │印章1顆,進而偽造99年 │ │ │ ││ │ │ │ │ │7月8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 │ │ ││ │ │ │ │ │06號函1份(偽蓋凌許雅 │ │ │ ││ │ │ │ │ │芬印文1枚) │ │ │ │├──┼────┼────┼────┼────┼───────────┼────┼────────┼────────┤│8 │終身學習│99年8 月│陳 誼 │99年8月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身│各協會召│陳誼、陳文正、凌│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20日函報│陳亭蓉 │20日前之│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一│開會員大│許雅芬、周月雲、│印章肆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楊 梅 │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一│會及理監│馮珮婷、張巧蓁、│伍枚、左列署押共││ │ │府 │陳建良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劉孟玲、陳秀珍、│貳拾捌枚,均沒收││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 │林麗珠、陳建良、│(均於附表七所示││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161-187 │李櫻貞、楊敕熙、│主文欄之藍俊良項││ │ │ │ │ │行,偽刻左列陳誼、陳亭│頁 │陳宗喜、方慈慧、│下沒收)。 ││ │ │ │ │ │蓉、楊梅、陳建良之印章│ │林瓊華、黃麗霞、│ ││ │ │ │ │ │各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 │ │江秋芬、許吳香、│ ││ │ │ │ │ │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蕭桂芬、尤瑞枝、│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洪淑惠、丁志強、│ ││ │ │ │ │ │①99年8月20日屏終學服 │ │陳金珠、曾正忠、│ ││ │ │ │ │ │ 字第099007號函1份( │ │陳美珍、劉黃順金│ ││ │ │ │ │ │ 偽蓋陳誼印文1枚) │ │、陳亭廷之署押,│ ││ │ │ │ │ │②會址使用同意書1份( │ │共27枚。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及署押各│ │ │ ││ │ │ │ │ │ 1枚) │ │ │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 │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 │ ││ │ │ │ │ │⑤理事長移交清冊1份( │ │ │ ││ │ │ │ │ │ 偽蓋陳亭蓉、陳誼、陳│ │ │ ││ │ │ │ │ │ 建良印文各1枚)。 │ │ │ │├──┼────┼────┼────┼────┼───────────┼────┼────────┼────────┤│9 │親子文化│100 年11│凌許雅芬│100年11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子│各協會召│陳秀珍、王兆貞、│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月1 日函│ │月1日前 │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二│開會員大│劉黃順金、林麗珠│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 │之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三│會及理監│、周月雲、陳亭廷│枚、左列署押共叁││ │ │政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陳誼、尤瑞枝、│拾壹枚,均沒收(││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25│劉孟玲、方慈慧、│均於附表八所示主││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35頁 │洪淑惠、凌許雅芬│文欄之藍俊良項下││ │ │ │ │ │行,偽刻左列凌許雅芬之│ │、李櫻貞、潘詹秋│沒收)。 ││ │ │ │ │ │印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 │ │英、張巧蓁、林瓊│ ││ │ │ │ │ │文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 │華、丁志強、陳文│ ││ │ │ │ │ │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正、黃麗霞、陳金│ ││ │ │ │ │ │①100年11月1日屏親文服│ │珠、凌榮信、江秋│ ││ │ │ │ │ │ 字第100007號函1份( │ │芬、陳建良、許吳│ ││ │ │ │ │ │ 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香、曾正忠、蕭桂│ ││ │ │ │ │ │ ) │ │芬、陳美玲、陳宗│ ││ │ │ │ │ │②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喜、楊敕熙、黃清│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長、馮珮婷之署押│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共31枚。 │ │├──┼────┼────┼────┼────┼───────────┼────┼────────┼────────┤│10 │終身學習│100 年10│陳誼 │100年10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身│各協會召│蕭桂芬、陳美玲、│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月14日函│ │月14日前│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二│開會員大│周月雲、尤瑞枝、│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 │之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三│會及理監│王兆貞、潘詹秋英│枚、左列署押共叁││ │ │政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洪淑惠、楊敕熙│拾枚,均沒收(均││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 │、許吳香、林瓊華│於附表八所示主文││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188-198 │、方慈慧、凌許雅│欄之藍俊良項下沒││ │ │ │ │ │行,偽刻左列陳誼之印章│頁 │芬、黃清長、陳宗│收)。 ││ │ │ │ │ │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 │喜、馮珮婷、劉孟│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玲、曾正忠、張巧│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蓁、陳誼、陳秀珍│ ││ │ │ │ │ │①100年10月14日屏終學 │ │、陳亭廷、陳文正│ ││ │ │ │ │ │ 服字第100009號函1份 │ │、劉黃順金、李櫻│ ││ │ │ │ │ │ (偽蓋陳誼印文1枚) │ │貞、黃麗霞、林麗│ ││ │ │ │ │ │②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珠、陳金珠、江秋│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芬、陳建良、丁志│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強之署押,共30枚│ ││ │ │ │ │ │ │ │。 │ │├──┼────┼────┼────┼────┼───────────┼────┼────────┼────────┤│11 │才藝創作│100 年11│凌榮信 │100年11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才藝│各協會召│陳建良、陳美玲、│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月10日函│ │月10日前│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二│開會員大│方慈慧、江秋芬、│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 │之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三│會及理監│馮珮婷、王兆貞、│枚、左列署押共參││ │ │政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林瓊華、洪淑惠、│拾枚,均沒收(均││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75│尤瑞枝、陳文正、│於附表八所示主文││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85頁 │陳秀珍、陳宗喜、│欄之藍俊良項下沒││ │ │ │ │ │行,偽刻左列凌榮信之印│ │黃麗霞、劉孟玲、│收)。 ││ │ │ │ │ │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 │ │陳誼、張巧蓁、曾│ ││ │ │ │ │ │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正忠、丁志強、許│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吳香、潘詹秋英、│ ││ │ │ │ │ │①100年11月10日屏才創 │ │劉黃順金、周月雲│ ││ │ │ │ │ │ 服字第100006號函1份 │ │、林麗珠、楊敕熙│ ││ │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凌榮信、陳亭廷│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理│ │、李櫻貞、蕭桂芬│ ││ │ │ │ │ │ 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 │ │、黃清長、陳金珠│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之署押,共30枚。│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 │ │├──┼────┼────┼────┼────┼───────────┼────┼────────┼────────┤│12 │新世紀婦│100年12 │劉枝秀 │101年12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世│各協會召│李春娥、葉淑玲、│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女服務協│月26日函│陳 誼 │月26日前│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第三│開會員大│楊梅、馬淑珍、周│印章貳顆、印文貳││ │會 │報屏東縣│ │之某時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會及理監│月雲、劉枝秀、謝│枚、左列署押共拾││ │ │政府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事會議紀│惠琴、鄭恆枝、張│叁枚,均沒收(均││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錄卷第 │巧蓁、李櫻貞、李│於附表八所示主文││ │ │ │ │ │行,偽刻左列劉枝秀、陳│331-336 │春娥、凌許雅芬、│欄之藍俊良項下沒││ │ │ │ │ │誼之印章各1顆,進而偽 │頁 │張美花之署押,共│收)。 ││ │ │ │ │ │造下列文書,並偽蓋左列│ │13枚。 │ ││ │ │ │ │ │印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 │ │ ││ │ │ │ │ │署押。 │ │ │ ││ │ │ │ │ │①100年12月26日屏世婦 │ │ │ ││ │ │ │ │ │ 服字第100009號函1份 │ │ │ ││ │ │ │ │ │(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 │ │ │ ││ │ │ │ │ │②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 │ │ ││ │ │ │ │ │ 議記錄1份。 │ │ │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 │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④辭職書1份(偽蓋陳誼 │ │ │ ││ │ │ │ │ │ 印文1枚) │ │ │ │├──┼────┼────┼────┼────┼───────────┼────┼────────┼────────┤│13 │新世紀婦│101 年9 │劉枝秀 │101年9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世│各協會召│李春娥、張巧蓁、│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女服務協│月1 日函│ │1日前之 │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二次│開會員大│周月雲、陳誼、楊│印章壹顆、印文壹││ │會 │報屏東縣│ │某時 │會員大會及第四屆第四次│會及理監│梅、馬淑珍、葉淑│枚、左列署押共叁││ │ │政府 │ │ │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事會議紀│玲、劉枝秀、林美│拾叁枚,均沒收(││ │ │ │ │ │,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錄卷第 │雀、凌許雅芬、徐│均於附表九所示主││ │ │ │ │ │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337-347 │鳳儷、高鳳櫻、鄭│文欄之藍俊良項下││ │ │ │ │ │,偽刻左列劉枝秀之印章│頁 │恆枝、謝惠琴、林│沒收)。 ││ │ │ │ │ │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 │靜怡、劉孟玲、曾│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 │陳文珊、黃月英、│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張美花、李櫻貞、│ ││ │ │ │ │ │①101年9月1日屏世婦服 │ │呂明涼、游月梅、│ ││ │ │ │ │ │ 字第100006號函1份( │ │盧寶桂、吳玉珍 │ ││ │ │ │ │ │ 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 │ │、陳美惠、林美貞│ ││ │ │ │ │ │②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許春桃、馮珮 │ ││ │ │ │ │ │ 記錄及第四屆第四次理│ │婷、陳秀珍、劉鴻│ ││ │ │ │ │ │ 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 │ │鶯、陳金珠、陳美│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玲及林千鶴之署押│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共33枚。 │ ││ │ │ │ │ │④大會手冊1份。 │ │ │ │├──┼────┼────┼────┼────┼───────────┼────┼────────┼────────┤│14 │希望工程│101 年1 │陳建良 │101年1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望│各協會召│林瑞賢、徐正春、│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月28日及│ │28日前之│工程服務協會第四屆第一│開會員大│林順開、馮徐美香│印章壹顆、印文共││ │ │同年2 月│ │某時及 │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第一│會及理監│、阮美月、曾美麗│叁枚、左列署押共││ │ │4 日函報│ │101年2月│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劉孟玲、林榮勝│叁拾貳枚,均沒收││ │ │屏東縣政│ │4日前之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 │、謝惠琴(2枚) │(均於附表九所示││ │ │府 │ │某時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264-290 │、李玉卿、李秋月│主文欄之藍俊良項││ │ │ │ │ │行,偽刻左列陳建良之印│頁 │、陳建良、張美花│下沒收)。 ││ │ │ │ │ │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 │ │、汪振成、陳寶桂│ ││ │ │ │ │ │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王兆貞、李美宏│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邱應忠、張宏榮│ ││ │ │ │ │ │①101年1月28日屏希望服│ │、陳秀金、周月雲│ ││ │ │ │ │ │ 字第101001號函1份( │ │、鄭燕淑、盧松妹│ ││ │ │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 │ │、李玉妃、張國垚│ ││ │ │ │ │ │②101年2月4日屏希望福 │ │、劉育豪、賴壽喜│ ││ │ │ │ │ │ 字第101002號(偽蓋陳│ │、楊梅之署押,共│ ││ │ │ │ │ │ 建良印文1枚) │ │29枚。 │ ││ │ │ │ │ │③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 │ ││ │ │ │ │ │ 會議記錄1份。(偽蓋 │ │ │ ││ │ │ │ │ │ 陳建良印文1枚) │ │ │ ││ │ │ │ │ │④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 │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⑤理事長移交清冊(內有│ │ │ ││ │ │ │ │ │ 偽簽陳建良署押2枚、 │ │ │ ││ │ │ │ │ │ 謝惠琴署押1枚) │ │ │ ││ │ │ │ │ │⑥大會手冊、會員名冊、│ │ │ ││ │ │ │ │ │ 協會章程各1份。 │ │ │ │├──┼────┼────┼────┼────┼───────────┼────┼────────┼────────┤│15 │親子文化│101 年10│凌許雅芬│101年10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子│各協會召│陳秀珍、王兆貞、│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月15日函│ │月15日前│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三│開會員大│劉黃順金、林麗珠│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 │之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五│會及理監│、周月雲、陳亭廷│枚、左列署押共參││ │ │政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陳誼、尤瑞枝、│拾枚,均沒收(均││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36│劉孟玲、方慈慧、│於附表九所示主文││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46頁 │洪淑惠、凌許雅芬│欄之藍俊良項下沒││ │ │ │ │ │行,偽刻左列凌許雅芬之│ │、李櫻貞、潘詹秋│收)。 ││ │ │ │ │ │印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 │ │英、張巧蓁、林瓊│ ││ │ │ │ │ │文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 │華、丁志強、陳文│ ││ │ │ │ │ │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正、黃麗霞、陳金│ ││ │ │ │ │ │①101年10月15日屏親文 │ │珠、江秋芬、陳建│ ││ │ │ │ │ │ 服字第101006號函1份 │ │良、許吳香、曾正│ ││ │ │ │ │ │ (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 │忠、蕭桂芬、陳美│ ││ │ │ │ │ │ 枚) │ │玲、陳宗喜、楊敕│ ││ │ │ │ │ │②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熙、黃清長、馮珮│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婷之署押,共30枚│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 │ │├──┼────┼────┼────┼────┼───────────┼────┼────────┼────────┤│16 │終身學習│101 年11│劉枝秀 │101年11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身│各協會召│蕭桂芬、陳美玲、│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月9 日函│ │月9日前 │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三│開會員大│周月雲、尤瑞枝、│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 │之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五│會及理監│王兆貞、潘詹秋英│枚、左列署押共叁││ │ │政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洪淑惠、楊敕熙│拾枚,均沒收(均││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19│、許吳香、林瓊華│於附表九所示主文││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9-208頁 │、方慈慧、凌許雅│欄之藍俊良項下沒││ │ │ │ │ │行,偽刻左列劉枝秀之印│ │芬、黃清長、陳宗│收)。 ││ │ │ │ │ │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 │ │喜、馮珮婷、劉孟│ ││ │ │ │ │ │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玲、曾正忠、張巧│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蓁、陳誼、陳秀珍│ ││ │ │ │ │ │①101年11月9日屏終學服│ │、陳亭廷、陳文正│ ││ │ │ │ │ │ 字第101005號函1份( │ │、劉黃順金、李櫻│ ││ │ │ │ │ │ 偽蓋劉秀枝印文1枚) │ │貞、黃麗霞、林麗│ ││ │ │ │ │ │②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珠、陳金珠、江秋│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芬、陳建良、丁志│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強之署押,共30枚│ ││ │ │ │ │ │ │ │。 │ │├──┼────┼────┼────┼────┼───────────┼────┼────────┼────────┤│17 │才藝創作│101 年11│凌榮信 │101年11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才藝│各協會召│方慈慧、馮珮婷、│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月1 日函│ │月1日前 │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第三│開會員大│王兆貞、林瓊華、│印章壹顆、印文壹││ │ │報屏東縣│ │之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五│會及理監│陳秀珍、黃清長、│枚、左列署押共叁││ │ │政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江秋芬、許吳香、│拾枚,均沒收(均││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86│丁志強、尤瑞枝、│於附表九所示主文││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96頁 │周月雲、劉黃順金│欄之藍俊良項下沒││ │ │ │ │ │行,偽刻左列凌榮信之印│ │、曾正忠、陳金珠│收)。 ││ │ │ │ │ │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 │ │、黃麗霞、洪淑惠│ ││ │ │ │ │ │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陳建良、楊敕熙│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李櫻貞、陳亭廷│ ││ │ │ │ │ │①101年11月1日屏才創服│ │、陳誼、蕭桂芬、│ ││ │ │ │ │ │ 字第101006號函1份( │ │張巧蓁、陳美玲、│ ││ │ │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潘詹秋英、陳文正│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理│ │、劉孟玲、林麗珠│ ││ │ │ │ │ │ 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 │ │、凌榮信、陳宗喜│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之署押,共30枚。│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 │ │├──┼────┼────┼────┼────┼───────────┼────┼────────┼────────┤│18 │新世紀婦│102 年4 │劉枝秀 │102年4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世│各協會召│謝惠琴、呂明涼、│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女服務協│月12日函│楊 梅 │12日前之│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三次│開會員大│劉枝秀、盧寶桂、│印章共貳顆、印文││ │會 │報屏東縣│ │某時 │會員大會及第四屆第六次│會及理監│李春娥、葉淑玲、│共玖枚、左列署押││ │ │政府 │ │ │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事會議紀│李櫻貞、游月梅、│共叁拾枚,均沒收││ │ │ │ │ │,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錄卷第 │陳秀珍、劉孟玲、│(均於附表十所示││ │ │ │ │ │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348-370 │高鳳櫻、陳美惠、│主文欄之藍俊良項││ │ │ │ │ │,偽刻左列劉枝秀、楊梅│頁 │林美雀、馬淑珍、│下沒收)。 ││ │ │ │ │ │之印章各1顆,進而偽造 │ │楊敕熙、周月雲、│ ││ │ │ │ │ │下列文書,並偽蓋左列印│ │馮珮婷、張巧蓁、│ ││ │ │ │ │ │章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 │陳誼、楊梅、鄭恆│ ││ │ │ │ │ │押。 │ │枝、許春桃、凌許│ ││ │ │ │ │ │①102年4月12日屏世婦服│ │雅芬、吳玉珍、林│ ││ │ │ │ │ │ 字第102006號函1份( │ │美貞、陳美玲、陳│ ││ │ │ │ │ │ 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 │ │金珠、林靜怡、馬│ ││ │ │ │ │ │②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淑玲、林麗珠之署│ ││ │ │ │ │ │ 記錄及第四屆第六次理│ │押,共30枚。 │ ││ │ │ │ │ │ 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 │ │ │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 │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④大會手冊1份。 │ │ │ ││ │ │ │ │ │⑤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 │ │ ││ │ │ │ │ │ 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 │ │ ││ │ │ │ │ │ 目錄各1份(偽蓋劉枝 │ │ │ ││ │ │ │ │ │ 秀、楊梅印文各4枚) │ │ │ │├──┼────┼────┼────┼────┼───────────┼────┼────────┼────────┤│19 │希望工程│102年2月│陳建良 │102年2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望│各協會召│林瑞賢、徐正春、│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7 日函報│ │7日前之 │工程服務協會第四屆第二│開會員大│林順開、馮徐美香│印章壹顆、印文共││ │ │屏東縣政│ │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第三│會及理監│、阮美月、曾美麗│貳枚、左列署押共││ │ │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劉孟玲、林榮勝│貳拾捌枚,均沒收││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 │、謝惠琴、李玉卿│(均於附表十所示││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291-301 │、李秋月、陳建良│主文欄之藍俊良項││ │ │ │ │ │行,偽刻左列陳建良之印│頁 │、張美花、汪振成│下沒收)。 ││ │ │ │ │ │章1顆,進而偽造下列文 │ │、陳寶桂、王兆貞│ ││ │ │ │ │ │書,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 │、李美宏、邱應忠│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張宏榮、陳秀金│ ││ │ │ │ │ │①102年2月7日屏希望服 │ │、周月雲、鄭燕淑│ ││ │ │ │ │ │ 字第102004號函1份( │ │、盧松妹、李玉妃│ ││ │ │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 │ │、張國垚、劉育豪│ ││ │ │ │ │ │②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賴壽喜、楊梅之│ ││ │ │ │ │ │ 會議記錄1份。(偽蓋 │ │署押共28枚。 │ ││ │ │ │ │ │ 陳建良印文1枚) │ │ │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署 │ │ │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 │ │├──┼────┼────┼────┼────┼───────────┼────┼────────┼────────┤│20 │親子文化│102 年8 │凌許雅芬│102年8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子│各協會召│陳秀珍(2枚)、 │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月5 日函│藍家賢 │5日前之 │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第四│開會員大│王兆貞、劉黃順金│印章參顆、印文共││ │ │報屏東縣│楊 梅 │某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七│會及理監│、林麗珠(2枚) │拾參枚、左列署押││ │ │政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周月雲(2枚) │共肆拾枚,均沒收││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47│、陳亭廷、陳誼、│(均於附表十所示││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74頁 │尤瑞枝、劉孟玲(│主文欄之藍俊良項││ │ │ │ │ │行,偽刻左列凌許雅芬、│ │2枚)、方慈慧、 │下沒收)。 ││ │ │ │ │ │藍家賢、楊梅之印章各1 │ │洪淑惠、凌許雅芬│ ││ │ │ │ │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2枚)、李櫻貞 │ ││ │ │ │ │ │並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 │(2枚)、潘詹秋 │ ││ │ │ │ │ │偽簽右列之署押。 │ │英、張巧蓁、林瓊│ ││ │ │ │ │ │①102年8月5日屏親文服 │ │華、丁志強、陳文│ ││ │ │ │ │ │ 字第102007號函1份( │ │正、黃麗霞、陳金│ ││ │ │ │ │ │ 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珠、江秋芬、陳建│ ││ │ │ │ │ │ ) │ │良(2枚)、許吳 │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1份 │ │香、曾正忠(2枚 │ ││ │ │ │ │ │ (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 │)、蕭桂芬、陳美│ ││ │ │ │ │ │ 沒) │ │玲、陳宗喜(2枚 │ ││ │ │ │ │ │③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楊敕熙(2枚 │ ││ │ │ │ │ │ 簽到表各1張(沒收之 │ │)、黃清長、馮珮│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 │婷之署押,共40枚│ ││ │ │ │ │ │④現金出納表1份(偽蓋 │ │。 │ ││ │ │ │ │ │ 凌許雅芬、藍家賢、楊│ │ │ ││ │ │ │ │ │ 梅印文各1枚) │ │ │ ││ │ │ │ │ │⑤收支決算表1份(偽蓋 │ │ │ ││ │ │ │ │ │ 凌許雅芬、藍家賢及楊│ │ │ ││ │ │ │ │ │ 梅印文各1份) │ │ │ ││ │ │ │ │ │⑥資產負債表1份(偽蓋 │ │ │ ││ │ │ │ │ │ 凌許雅芬、藍家賢、楊│ │ │ ││ │ │ │ │ │ 梅印文各1枚) │ │ │ ││ │ │ │ │ │⑦財產目錄表1份(偽蓋 │ │ │ ││ │ │ │ │ │ 楊梅、藍家賢印文各1 │ │ │ ││ │ │ │ │ │ 枚) │ │ │ ││ │ │ │ │ │⑧大會手冊1 份。 │ │ │ │├──┼────┼────┼────┼────┼───────────┼────┼────────┼────────┤│21 │終身學習│102 年8 │劉枝秀 │102年8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身│各協會召│蕭桂芬、陳美玲、│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月20日函│楊梅 │20日前某│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第四│開會員大│周月雲(2枚)、 │印章參顆、印文共││ │ │報屏東縣│藍家賢 │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七│會及理監│尤瑞枝、王兆貞、│拾枚、左列署押共││ │ │政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潘詹秋英、洪淑惠│肆拾枚,均沒收(││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 │、楊敕熙(2枚) │均於附表十所示主││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209-236 │、許吳香、林瓊華│文欄之藍俊良項下││ │ │ │ │ │行,偽刻左列劉枝秀、楊│頁 │、方慈慧、凌許雅│沒收)。 ││ │ │ │ │ │梅、藍家賢之印章各1顆 │ │芬、黃清長、陳宗│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 │喜(2枚)、馮珮 │ ││ │ │ │ │ │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 │婷、劉孟玲(2枚 │ ││ │ │ │ │ │簽右列之署押。 │ │)、曾正忠(2枚 │ ││ │ │ │ │ │①102年8月20日屏終學服│ │)、張巧蓁(2枚 │ ││ │ │ │ │ │ 字第102008號函1份( │ │)、陳秀珍(2枚 │ ││ │ │ │ │ │ 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 │ │ )、陳亭廷、│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理│ │ 劉黃順金、李│ ││ │ │ │ │ │ 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 │ │ 櫻貞(2枚) │ ││ │ │ │ │ │ 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 │ │ 、黃麗霞、林│ ││ │ │ │ │ │③簽到表2張(沒收之署 │ │ 麗珠(2枚) │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 、陳金珠、江│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 秋芬、陳建良│ ││ │ │ │ │ │⑤資產負債表1份(偽蓋 │ │ (2枚)、丁 │ ││ │ │ │ │ │ 劉枝秀、楊梅印文各1 │ │ 志強、劉枝秀│ ││ │ │ │ │ │ 枚) │ │ (2枚)之署 │ ││ │ │ │ │ │⑥收支決算表1份(偽蓋 │ │ 押,共40枚。│ ││ │ │ │ │ │ 劉枝秀、楊梅印文各1 │ │ │ ││ │ │ │ │ │ 枚)。 │ │ │ ││ │ │ │ │ │⑦現金出納表1份(偽蓋 │ │ │ ││ │ │ │ │ │ 劉枝秀、楊梅印文各1 │ │ │ ││ │ │ │ │ │ 枚) │ │ │ ││ │ │ │ │ │⑧財產目錄1份(偽蓋楊 │ │ │ ││ │ │ │ │ │ 梅、藍家賢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22 │才藝創作│102 年8 │凌榮信 │102年8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才藝│各協會召│洪淑惠、詹秋英、│未扣案之左列所示││ │服務協會│月30日函│楊 梅 │30日前某│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第四│開會員大│黃清長、張巧蓁(│印章共叁顆、印文││ │ │報屏東縣│藍家賢 │時 │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七│會及理監│2枚)、丁志強、 │共拾叁枚、左列署││ │ │政府 │ │ │次理、監事會議未實際召│事會議紀│周月雲(2枚)、許│押共肆拾枚,均沒││ │ │ │ │ │開,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錄卷第97│吳香、陳誼、劉孟│收(均於附表十所││ │ │ │ │ │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124頁 │玲(2枚)、馮珮婷│示主文欄之藍俊良││ │ │ │ │ │行,偽刻左列凌榮信、楊│ │、王兆貞、李櫻貞│項下沒收)。 ││ │ │ │ │ │梅、藍家賢之印章各1顆 │ │(2枚)、陳宗喜 │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 │(2枚)、凌榮信 │ ││ │ │ │ │ │偽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 │(2枚)、陳秀珍 │ ││ │ │ │ │ │簽右列之署押。 │ │(2枚)、蕭桂芬 │ ││ │ │ │ │ │①102年8月30日屏才創服│ │、江秋芬、曾正忠│ ││ │ │ │ │ │ 字第102008號函1份( │ │(2枚)、尤瑞枝 │ ││ │ │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陳亭廷、陳建良│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理│ │(2枚)、劉黃順 │ ││ │ │ │ │ │ 監事會議記錄各1份( │ │金、陳美玲、林麗│ ││ │ │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珠(2枚)、林瓊 │ ││ │ │ │ │ │③簽到表2張(沒收之署 │ │華、黃麗霞、陳金│ ││ │ │ │ │ │ 押見右列沒收欄) │ │珠、方慈慧、楊敕│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熙(2枚)之署押 │ ││ │ │ │ │ │⑤資產負債表1份(偽蓋 │ │,共40枚。 │ ││ │ │ │ │ │ 凌榮信、楊梅及藍家賢│ │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 │⑥收支決算表1份(偽蓋 │ │ │ ││ │ │ │ │ │ 凌榮信、楊梅及藍家賢│ │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 │⑦現金出納表1份(偽蓋 │ │ │ ││ │ │ │ │ │ 凌榮信、楊梅及藍家賢│ │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 │⑧財產目錄1份(偽蓋楊 │ │ │ ││ │ │ │ │ │ 梅、藍家賢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附表三:(95年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款項部分)┌──┬────┬────┬──────────────┬───────┬─────┬───────────┬─────┐│編號│申請協會│申請日期│偽造之文書及盜蓋之印文 │申請補助之活動│證據及出處│ 主 文 │備 註 ││ │ ├────┤ │或設備 │ │ (刑及沒收) │ ││ │ │偽刻之印│ ├───────┤ │ │ ││ │ │章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 ├───────┤ │ │ ││ │ │ │ │補助金額(詐領│ │ │ ││ │ │ │ │金額) │ │ │ │├──┼────┼────┼──────────────┼───────┼─────┼─────┬─────┼─────┤│ 1 │新世紀婦│95/3/8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同意任左列協│購置影印機 │新世紀婦女│林亞蒓公務│藍俊良非公│林亞蒓僅就││ │女服務協│ │會之理事長、黃南豪之同意任該│ │協會補助申│員共同犯利│務員與公務│編號1至22 ││ │會 ├────┤協會之會計,先以謝惠琴名義,├───────┤請及核銷資│用職務上機│員共同犯利│名義出具議││ │ │謝惠琴 │偽造95年3月8日屏新婦服字第09│林亞蒓 │料卷㈠第1-│會詐取財物│用職務上機│員建議箋部││ │ │黃南豪 │5002號函向屏東縣政府行使申請│ │9頁 │罪,處有期│會詐取財物│分與藍俊良││ │ │ │添購影印機,並持左列偽刻之印├───────┤ │徒刑柒年貳│罪,處有期│負前揭共同││ │ │ │章,偽蓋謝惠琴印文1枚。再以 │9萬8,000元 │ │月,褫奪公│徒刑柒年,│正犯之罪責││ │ │ │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2份 │ │ │權伍年。未│褫奪公權肆│。至其被訴││ │ │ │(偽蓋黃南豪印文1枚、謝惠琴 │ │ │扣案之左列│年。已繳回│編號23至28││ │ │ │印文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 │ │ │印章玖顆、│之犯罪所得│非以其名義││ │ │ │蓋謝惠琴印文1枚、黃南豪印文2│ │ │印文共柒拾│新臺幣壹佰│出具議員建││ │ │ │枚)。 │ │ │玖枚,均 │伍拾壹萬元│議箋部分則│├──┼────┼────┼──────────────┼───────┼─────┤沒收。 │沒收;未扣│不另為無罪││ 2 │新世紀婦│95/3/14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之同意任左列│銀飾創作小品展│新世紀婦女│ │案之左列印│之諭知。 ││ │女服務協│ │協會之理事長,而以謝惠琴名義│覽(95/4/8) │協會補助申│ │章玖顆、印│ ││ │會 ├────┤,偽造95年3月14日屏新婦服字 ├───────┤請及核銷資│ │文共壹佰枚│ ││ │ │謝惠琴 │第095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林亞蒓 │料卷㈠第10│ │,暨附表一│ ││ │ │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14頁 │ │所列應沒收│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持偽刻謝惠├───────┤ │ │物,均沒收│ ││ │ │ │琴之印章,偽蓋謝惠琴印文1枚 │3萬元 │ │ │。 │ ││ │ │ │。 │ │ │ │ │ │├──┼────┼────┼──────────────┼───────┼─────┤ │ │ ││ 3 │新世紀婦│95/4/4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之同意任左列│南投松柏嶺自強│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協會之理事長、黃南豪之同意任│活動(95/4/20 │協會補助申│ │ │ ││ │會 │ │該協會之會計、陳亭蓉之同意任│) │請及核銷資│ │ │ ││ │ ├────┤該協會之出納,先以謝惠琴名義├───────┤料卷㈠第15│ │ │ ││ │ │謝惠琴 │,偽造95年4月4日屏新婦服字第│林亞蒓 │-19頁 │ │ │ ││ │ │黃南豪 │095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 │ │ │ ││ │ │陳亭蓉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申├───────┤ │ │ │ ││ │ │ │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持左列│3萬元 │ │ │ │ ││ │ │ │偽刻之印章,偽蓋謝惠琴印文1 │ │ │ │ │ ││ │ │ │枚。再以黃南豪、陳亭蓉之名義│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黃南豪、陳│ │ │ │ │ ││ │ │ │亭蓉、謝惠琴之印文各1枚)。 │ │ │ │ │ │├──┼────┼────┼──────────────┼───────┼─────┤ │ │ ││4 │希望工程│95/3/9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購置筆記型電腦│希望工程會│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以該協會理事長之名義│2台 │申請及核銷│ │ │ ││ │ │ │,載明右列採購物品內容並檢附├───────┤資料卷㈠第│ │ │ ││ │ ├────┤經費概算表及林亞蒓之建議箋,│林亞蒓 │1-13頁 │ │ │ ││ │ │林金輝 │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以獲取右列補│ │ │ │ │ ││ │ │柯文正 │助金額。且藍俊良並未得林金輝├───────┤ │ │ │ ││ │ │黃南豪 │之同意擔任左列協會之會計、未│9萬8,000元 │ │ │ │ ││ │ │ │得柯文正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出│ │ │ │ │ ││ │ │ │納驗收、黃南豪之同意擔任該協│ │ │ │ │ ││ │ │ │會之經手人,由藍俊良委託不知│ │ │ │ │ ││ │ │ │情之刻印行,偽刻「林金輝」、│ │ │ │ │ ││ │ │ │「柯文正」之印章各1顆及持左 │ │ │ │ │ ││ │ │ │列偽刻之黃南豪印章,佐以其持│ │ │ │ │ ││ │ │ │有向黃國賓取得附表十一編號1 │ │ │ │ │ ││ │ │ │之不實發票,以林金輝、柯文正│ │ │ │ │ ││ │ │ │及黃南豪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偽蓋林金輝印文1枚、柯文 │ │ │ │ │ ││ │ │ │正印文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林金輝印文1枚、黃南豪印 │ │ │ │ │ ││ │ │ │文1枚及柯文正印文1枚)。 │ │ │ │ │ │├──┼────┼────┼──────────────┼───────┼─────┤ │ │ ││5 │希望工程│95/3/20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2006年經濟論壇│希望工程會│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以該協會理事長之名義│說明會活動( │申請及核銷│ │ │ ││ │ ├────┤,載明右列活動內容並檢附活動│95/4/3) │資料卷㈠第│ │ │ ││ │ │陳亭蓉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14-20頁 │ │ │ ││ │ │黃南豪 │政府行使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 │ │且藍俊良並未得陳亭蓉之同意擔│林亞蒓 │ │ │ │ ││ │ │ │任左列協會之出納、未得黃南豪│ │ │ │ │ ││ │ │ │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會計,而由├───────┤ │ │ │ ││ │ │ │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俊之刻印行,│3萬元 │ │ │ │ ││ │ │ │偽刻「陳亭蓉」之印章1顆,持 │ │ │ │ │ ││ │ │ │左列偽刻之印章,以陳亭蓉及黃│ │ │ │ │ ││ │ │ │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黃南豪印文1枚│ │ │ │ │ ││ │ │ │)。 │ │ │ │ │ │├──┼────┼────┼──────────────┼───────┼─────┤ │ │ ││6 │希望工程│95/4/6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杉林溪、溪頭二│新世紀婦女│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以該協會之名義,載明│日遊活動(95/4│協會補助申│ │ │ ││ │ ├────┤右列活動內容並檢附活動計畫書│/21、22) │請及核銷資│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料卷㈠第21│ │ │ ││ │ │黃南豪 │使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且藍俊│林亞蒓 │-27 頁 │ │ │ ││ │ │ │良並未得陳亭蓉之同意擔任左列│ │ │ │ │ ││ │ │ │協會之會計、未得黃南豪之同意├───────┤ │ │ │ ││ │ │ │擔任該協會之出納,而由藍俊良│3萬元 │ │ │ │ ││ │ │ │持左列偽刻之印章,以陳亭蓉及│ │ │ │ │ ││ │ │ │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造陳亭蓉印文1枚、黃南豪印文1│ │ │ │ │ ││ │ │ │枚)。 │ │ │ │ │ │├──┼────┼────┼──────────────┼───────┼─────┤ │ │ ││7 │親子文化│95/6/16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擔任│鹿港風情一日遊│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理事長、未得黃南豪之同意擔任│(95/6/24) │會補助申請│ │ │ ││ │ ├────┤該協會之會計、未得陳亭蓉之同├───────┤及核銷資料│ │ │ ││ │ │凌許雅芬│意擔任該協會之出納,而先以凌│林亞蒓 │卷㈠第1-15│ │ │ ││ │ │黃南豪 │許雅芬名義,偽造95年6月16日 │ │頁 │ │ │ ││ │ │陳亭蓉 │屏親文服字第095004號函並檢附├───────┤ │ │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3萬元 │ │ │ │ ││ │ │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 │ │ │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由 │ │ │ │ │ ││ │ │ │藍俊良持左列偽刻之印章,以前│ │ │ │ │ ││ │ │ │開三人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3枚、黃南豪印文5枚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3枚)。 │ │ │ │ │ │├──┼────┼────┼──────────────┼───────┼─────┤ │ │ ││8 │親子文化│95/6/16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擔任│阿里山戶外教學│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左列協會之理事長、未得黃南豪│(95年7月1日)│會補助申請│ │ │ ││ │ ├────┤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會計、未得├───────┤及核銷資料│ │ │ ││ │ │凌許雅芬│楊梅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出納,│林亞蒓 │卷㈠第16-2│ │ │ ││ │ │黃南豪 │以凌許雅芬名義,偽造95年6月 │ │7頁 │ │ │ ││ │ │楊 梅 │16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 05號函 ├───────┤ │ │ │ ││ │ │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3萬元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 │ │ │ │ ││ │ │ │經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 │。再由藍俊良持左列偽刻之印章│ │ │ │ │ ││ │ │ │,以前開三人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黃 │ │ │ │ │ ││ │ │ │南豪印文2枚及楊梅印文1枚)。│ │ │ │ │ │├──┼────┼────┼──────────────┼───────┼─────┤ │ │ ││9 │新世紀婦│95/7/18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之同意,而以│購置筆記型電腦│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謝惠琴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協會補助申│ │ │ ││ │會 ├────┤95年7月18日屏世婦服字第09500│林亞蒓 │請及核銷資│ │ │ ││ │ │謝惠琴 │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縣政 ├───────┤料卷㈠第32│ │ │ ││ │ │ │府申請添購筆記型電腦2台,並 │9萬8,000元 │-33 頁 │ │ │ ││ │ │ │偽蓋謝惠琴印文1枚。 │ │ │ │ │ │├──┼────┼────┼──────────────┼───────┼─────┤ │ │ ││10 │新世紀婦│95/7/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串珠手工藝學習│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意,先以謝惠琴之名義,於左│營(95/8/13) │協會補助申│ │ │ ││ │會 ├────┤列時間偽造95年7月31日屏世婦 ├───────┤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服字第095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林亞蒓 │料卷㈠第34│ │ │ ││ │ │陳亭蓉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至44頁 │ │ │ ││ │ │黃南豪 │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謝惠琴 │謝惠琴印文1枚。再持左列偽刻 │3萬元 │ │ │ │ ││ │ │ │之印章,以楊梅、陳亭蓉、黃南│ │ │ │ │ ││ │ │ │豪及謝惠琴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黃南豪、謝惠琴、陳亭蓉│ │ │ │ │ ││ │ │ │及楊梅印文各1枚)。 │ │ │ │ │ │├──┼────┼────┼──────────────┼───────┼─────┤ │ │ ││11 │希望工程│95/7/17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購置印表機、傳│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5年7月17日屏希 │真機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望服字第095006號函並檢附經費├───────┤及核銷資料│ │ │ ││ │ │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林亞蒓 │卷㈠第40至│ │ │ ││ │ │ │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43頁 │ │ │ ││ │ │ │。 │9萬8,000元 │ │ │ │ │├──┼────┼────┼──────────────┼───────┼─────┤ │ │ ││12 │希望工程│95/7/28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美麗人生婚姻法│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5年7月28日屏希 │律講座(95/8/1│會補助申請│ │ │ ││ │ ├────┤望服字第095007號函並檢附活動│2)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卷㈠第44-5│ │ │ ││ │ │黃南豪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林亞蒓 │5 頁 │ │ │ ││ │ │陳亭蓉 │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 │ │ │ │ ││ │ │ │、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領├───────┤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3萬元 │ │ │ │ ││ │ │ │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13 │親子文化│95/7/10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而│購置電腦設備 │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5年7月 ├───────┤會補助申請│ │ │ ││ │ ├────┤10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06號函並│林亞蒓 │及核銷資料│ │ │ ││ │ │凌許雅芬│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卷㈠第28-3│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9萬8,000元 │1 頁 │ │ │ ││ │ │ │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 │ │ │ │ ││ │ │ │枚。 │ │ │ │ │ │├──┼────┼────┼──────────────┼───────┼─────┤ │ │ ││14 │親子文化│95/7/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父親節親子製作│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5年7月 │卡片傳真情( │會補助申請│ │ │ ││ │ ├────┤18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07號函並│95/8/5)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卷㈠第32-4│ │ │ ││ │ │陳文正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林亞蒓 │3 頁 │ │ │ ││ │ │黃南豪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 │ │ │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3萬元 │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15 │親子文化│95/8/1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而│購置辦公桌椅等│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5年8月1│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08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凌許雅芬│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㈠第44-4│ │ │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7 頁 │ │ │ ││ │ │ │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9萬8,000元 │ │ │ │ ││ │ │ │。 │ │ │ │ │ │├──┼────┼────┼──────────────┼───────┼─────┤ │ │ ││16 │終身學習│95/7/3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之同意,而以│購置電腦設備 │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7月3日屏├───────┤會補助申請│ │ │ ││ │ ├────┤終學服字第095004號函並檢附經│林亞蒓 │及核銷資料│ │ │ ││ │ │陳亭蓉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卷㈠第25 │ │ │ ││ │ │ │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9萬8,000元 │-28 頁 │ │ │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 │ ││17 │終身學習│95/7/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台南白河戶外教│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7月9日│學(95/7/20)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5005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卷㈠第1-12│ │ │ ││ │ │黃南豪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造│3萬元 │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18 │終身學習│95/7/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彰化花壇自強活│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7月10 │動(95/7/22)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5006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13-2│ │ │ ││ │ │黃南豪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4 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3萬元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19 │終身學習│95/7/26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之同意,而以│購置辦公設備 │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7月26日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5008號函並檢附│林亞蒓 │及核銷資料│ │ │ ││ │ │陳亭蓉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卷㈠第29-4│ │ │ ││ │ │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9萬8,000元 │4頁 │ │ │ ││ │ │ │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 │ ││20 │才藝創作│95/9/22 │藍俊良未得凌榮信之同意,而以│購置筆記型電腦│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5年9月22日 │、飲水機、過濾│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5005號函並檢附│器等設備 │及核銷資料│ │ │ ││ │ │凌榮信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申├───────┤卷㈠第13 │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林亞蒓 │-18 頁 │ │ │ ││ │ │ │助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 │ │ ││ │ │ │ │9萬8,000元 │ │ │ │ │├──┼────┼────┼──────────────┼───────┼─────┤ │ │ ││21 │才藝創作│95/1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登山健走(95/1│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5年11月8 │1/18)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5006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㈠第19 │ │ │ ││ │ │陳文正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7 頁 │ │ │ ││ │ │黃南豪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 │ │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2萬元 │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枚)。 │ │ │ │ │ │├──┼────┼────┼──────────────┼───────┼─────┤ │ │ ││22 │才藝創作│95/11/29│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投影機 │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5年11月29│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5007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㈠第28-3│ │ │ ││ │ │陳文正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9 頁 │ │ │ ││ │ │黃南豪 │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 │ │ ││ │ │凌榮信 │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9萬8,000元 │ │ │ │ ││ │ │陳亭蓉 │編號2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陳 │ │ │ │ │ ││ │ │ │文正、黃南豪、凌榮信及陳亭蓉│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凌│ │ │ │ │ ││ │ │ │榮信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23 │新世紀婦│95/6/29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之同意任左列│鹿港文化之旅自│新世紀婦女│(以下空白)│ │ ││ │女服務協│ │協會之理事長、楊梅之同意任該│強活動(95/7/8│協會補助申│ │ │ ││ │會 │ │協會之會計,先以謝惠琴名義,│) │請及核銷資│ │ │ ││ │ ├────┤偽造95年6月29日屏新婦服字第 ├───────┤料卷㈠第20│ │ │ ││ │ │謝惠琴 │095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許阿桃 │-31頁 │ │ │ ││ │ │楊 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持左列偽刻之├───────┤ │ │ │ ││ │ │ │印章,偽蓋謝惠琴印文1枚。再 │3萬元 │ │ │ │ ││ │ │ │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 │ │ │ │ ││ │ │ │偽刻「楊梅」之印章1顆,以楊 │ │ │ │ │ ││ │ │ │梅、謝惠琴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謝惠琴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24 │希望工程│95/6/30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阿里山風情自強│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以該協會之名義,載明│活動(95/7/9)│會補助申請│ │ │ ││ │ ├────┤右列活動內容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許阿桃 │卷㈠第28-3│ │ │ ││ │ │黃南豪 │使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且藍俊│ │9頁 │ │ │ ││ │ │ │良未得楊梅之同意擔任左列協會├───────┤ │ │ │ ││ │ │ │之會計、未得黃南豪之同意擔任│3萬元 │ │ │ │ ││ │ │ │該協會總幹事,而持前開偽刻之│ │ │ │ │ ││ │ │ │左列印章,再由藍俊良以楊梅及│ │ │ │ │ ││ │ │ │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印文各1枚)。 │ │ │ │ │ │├──┼────┼────┼──────────────┼───────┼─────┤ │ │ ││25 │親子文化│95/8/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打金樂首飾製作│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5年8月3│(95/8/18)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5009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㈠第48-5│ │ │ ││ │ │黃南豪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許阿桃 │4 頁 │ │ │ ││ │ │凌許雅芬│,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 │ │ │ │ │ ││ │ │ │以楊梅、黃南豪及凌許雅芬之名├───────┤ │ │ │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3萬元 │ │ │ │ ││ │ │ │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26 │終身學習│95/7/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個人理財需求分│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7月14 │析說明會(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5007號函並檢│95/8/3)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㈠第29-4│ │ │ ││ │ │黃南豪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許阿桃 │0 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 │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偽├───────┤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3萬元 │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27 │終身學習│95/8/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陶藝創作手捏壺│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5年8月3日│(95/8/17) │會補助申請│ │ │ ││ │ ├────┤屏希望服字第095009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許阿桃 │卷㈠第45-5│ │ │ ││ │ │黃南豪 │縣政府行使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6 頁 │ │ │ ││ │ │陳亭蓉 │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 │3萬元 │ │ │ │ ││ │ │ │以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義│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 │豪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28 │才藝創作│95/8/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巧手藝品製作教│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5年8月27 │學展覽(95/9/9│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5004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㈠第1-12│ │ │ ││ │ │黃南豪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許阿桃 │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偽│3萬元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附表四:(96年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款項部分)┌──┬────┬────┬──────────────┬───────┬─────┬───────────┬─────┐│編號│申請協會│申請日期│偽造之文書及盜蓋之印文 │申請補助之活動│證據及出處│ 主 文 │備 註 ││ │ ├────┤ │或設備 │ │ (刑及沒收) │ ││ │ │偽刻之印│ ├───────┤ │ │ ││ │ │章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 ├───────┤ │ │ ││ │ │ │ │補助金額(詐領│ │ │ ││ │ │ │ │金額) │ │ │ │├──┼────┼────┼──────────────┼───────┼─────┼─────┬─────┼─────┤│1 │新世紀婦│96/1/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同意,先以│購置桌上型電腦│新世紀婦女│林亞蒓公務│藍俊良非公│林亞蒓僅就││ │女服務協│ │謝惠琴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印表機及數位│協會補助申│員共同犯利│務員與公務│編號1至17 ││ │會 ├────┤96年1月26日屏世婦服字第09600│相機 │請及核銷資│用職務上機│務員共同犯│以其名義出││ │ │黃南豪 │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料卷㈠第45│會詐取財物│利用職務上│具議員建議││ │ │陳建良 │縣政府申請添購桌上型電腦、數│林亞蒓 │-50 頁 │罪,處有期│機會詐取財│箋部分與藍││ │ │楊 梅 │位相機及印表機,並偽蓋謝惠琴│ │ │徒刑柒年貳│物罪,處有│俊良負前揭││ │ │謝惠琴 │印文1枚。再持向黃國賓購得之 ├───────┤ │月,褫奪公│期徒刑柒年│共同正犯之││ │ │ │不實發票(即附表十一編號4) │9萬8,000元 │ │權伍年。未│,褫奪公權│罪責。至其││ │ │ │,以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謝│ │ │扣案之左列│肆年。已繳│被訴編號18││ │ │ │惠琴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出│ │ │印章玖顆、│回之犯罪所│至35非以其││ │ │ │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黃│ │ │印文共壹佰│得新臺幣壹│名義出具議││ │ │ │南豪印文4枚、謝惠琴印文3枚、│ │ │柒拾玖枚,│佰伍拾伍萬│員建議箋部││ │ │ │陳建良印文3枚及楊梅印文2枚)│ │ │均沒收。 │貳仟元沒收│分則不另為││ │ │ │。 │ │ │ │。未扣案之│無罪之諭知│├──┼────┼────┼──────────────┼───────┼─────┤ │左列印章玖│。 ││2 │新世紀婦│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會員尾牙餐會(│新世紀婦女│ │顆、印文共│ ││ │女服務協│ │以謝惠琴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96/2/6) │協會補助申│ │叁佰肆拾壹│ ││ │會 ├────┤造96年1月29日屏世婦服字第096├───────┤請及核銷資│ │枚,暨附表│ ││ │ │陳文正 │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林亞蒓 │料卷㈠第51│ │二員編號1 │ ││ │ │楊 梅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63 頁 │ │所應沒收之│ ││ │ │黃南豪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謝惠琴印├───────┤ │ │物,均沒收│ ││ │ │謝惠琴 │文1枚。再以黃南豪、陳文正、 │2萬元 │ │ │。 │ ││ │ │ │謝惠琴及楊梅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黃南豪印│ │ │ │ │ ││ │ │ │文1枚、謝惠琴印文1枚、陳文正│ │ │ │ │ ││ │ │ │印文2枚及楊梅印文2枚)。 │ │ │ │ │ │├──┼────┼────┼──────────────┼───────┼─────┤ │ │ ││3 │新世紀婦│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台南林鳳營一日│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謝惠琴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遊(96/2/13)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6年1月30日屏世婦服字第 ├───────┤請及核銷資│ │ │ ││ │ │謝惠琴 │096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林亞蒓 │料卷㈠第64│ │ │ ││ │ │黃南豪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80 頁 │ │ │ ││ │ │楊 梅 │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謝惠琴├───────┤ │ │ │ ││ │ │陳文正 │印文1枚。再以黃南豪、楊梅、 │2萬元 │ │ │ │ ││ │ │ │謝惠琴及陳文正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支出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偽蓋黃南豪印文4枚、謝惠 │ │ │ │ │ ││ │ │ │琴印文3枚、陳文正印文2枚及楊│ │ │ │ │ ││ │ │ │梅印文3枚)。 │ │ │ │ │ │├──┼────┼────┼──────────────┼───────┼─────┤ │ │ ││4 │新世紀婦│96/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投資理財配置講│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座(96/4/21)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6年4月10日屏世婦服字第096├───────┤請及核銷資│ │ │ ││ │ │黃南豪 │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林亞蒓 │料卷㈠第81│ │ │ ││ │ │陳亭蓉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94 頁 │ │ │ ││ │ │陳建良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楊 梅 │文1枚。再以楊梅、陳建良、陳 │2萬元 │ │ │ │ ││ │ │ │亭蓉及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 │ │ │ │ ││ │ │ │建良、陳亭蓉及黃南豪印文各2 │ │ │ │ │ ││ │ │ │枚)。 │ │ │ │ │ │├──┼────┼────┼──────────────┼───────┼─────┤ │ │ ││5 │新世紀婦│96/6/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筆記型電腦│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及電腦軟體設備│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6年6月7日屏世婦服字第0960├───────┤請及核銷資│ │ │ ││ │ │黃南豪 │10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料卷㈠第10│ │ │ ││ │ │陳亭蓉 │縣政府申請添購筆記型電腦及電│ │6 -115頁 │ │ │ ││ │ │陳建良 │腦軟體設備,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 │ ││ │ │楊 梅 │1枚。再持其向黃國賓購買之附 │9萬8,000元 │ │ │ │ ││ │ │ │表十一編號7之不實發票,以楊 │ │ │ │ │ ││ │ │ │梅、陳建良、黃南豪及陳亭蓉之│ │ │ │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黃南豪印│ │ │ │ │ ││ │ │ │文4枚、陳亭蓉印文3枚、陳建良│ │ │ │ │ ││ │ │ │印文3枚及楊梅印文3枚)。 │ │ │ │ │ │├──┼────┼────┼──────────────┼───────┼─────┤ │ │ ││6 │希望工程│96/1/29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歲末年終尾牙餐│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6年1月29日屏希 │會(96/2/6) │會補助申請│ │ │ ││ │ ├────┤望服字第096001號函並檢附活動├───────┤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林亞蒓 │卷㈠第56-6│ │ │ ││ │ │黃南豪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 │8 頁 │ │ │ ││ │ │陳文正 │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 │ │ │ ││ │ │ │、黃南豪及陳文正之名義分別偽│2萬元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文正印文各1枚)、支出明 │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文│ │ │ │ │ ││ │ │ │正印文各1枚)。 │ │ │ │ │ │├──┼────┼────┼──────────────┼───────┼─────┤ │ │ ││7 │希望工程│96/4/15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生日餐會活動(│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6年4月15日屏希 │96/4/29) │會補助申請│ │ │ ││ │ ├────┤望服字第096004號函並檢附活動├───────┤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林亞蒓 │卷㈠第99-1│ │ │ ││ │ │黃南豪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 │11頁 │ │ │ ││ │ │陳建良 │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 │ │ │ ││ │ │ │、黃南豪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2萬元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 │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8 │親子文化│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台南林鳳營一日│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1月 │遊(96/2/13) │會補助申請│ │ │ ││ │ ├────┤30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2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㈠第68-8│ │ │ ││ │ │陳文正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3 頁 │ │ │ ││ │ │黃南豪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凌許雅芬│再分別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2萬元 │ │ │ │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枚)、支出明細表(偽 │ │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 │紙(偽蓋楊梅、陳文正及凌許雅│ │ │ │ │ ││ │ │ │芬印文各1枚、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 │ │ │ │ │├──┼────┼────┼──────────────┼───────┼─────┤ │ │ ││9 │親子文化│96/1/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筆記型電腦│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1月 │、印表機等設備│會補助申請│ │ │ ││ │ ├────┤31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3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林亞蒓 │卷㈠第84-9│ │ │ ││ │ │黃南豪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 │2 頁 │ │ │ ││ │ │陳建良 │助金額。其再持向黃國賓取得之├───────┤ │ │ │ ││ │ │凌許雅芬│附表十一編號5之不實發票,以 │9萬8,000元 │ │ │ │ ││ │ │ │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 │ │ │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 │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枚、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10 │親子文化│96/4/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影印機相關│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4月 │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27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4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林亞蒓 │卷㈠第93-1│ │ │ ││ │ │黃南豪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 │05 頁 │ │ │ ││ │ │陳建良 │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 │ │ │ ││ │ │凌許雅芬│枚。再以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9萬8,000元 │ │ │ │ ││ │ │ │十一編號6之不實發票,以楊梅 │ │ │ │ │ ││ │ │ │、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黃南豪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陳建良印文2枚)、支用明 │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 │ │ │ │ ││ │ │ │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黏 │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黃南豪 │ │ │ │ │ ││ │ │ │印文2枚)。 │ │ │ │ │ │├──┼────┼────┼──────────────┼───────┼─────┤ │ │ ││11 │親子文化│96/12/24│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而│購置無線擴音機│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12月│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24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7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凌許雅芬│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林亞蒓 │卷㈠第132 │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135頁 │ │ │ ││ │ │ │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8萬9,000元 │ │ │ │ ││ │ │ │枚。 │ │ │ │ │ │├──┼────┼────┼──────────────┼───────┼─────┤ │ │ ││12 │終身學習│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吃尾牙(96/2/6│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1月29 │)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1號函並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㈠第57-6│ │ │ ││ │ │陳文正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9 頁 │ │ │ ││ │ │黃南豪 │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 ├───────┤ │ │ │ ││ │ │陳亭蓉 │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陳亭│2萬元 │ │ │ │ ││ │ │ │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及支出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13 │終身學習│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台南林鳳營一日│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1月30 │遊(96/2/13)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2號函並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㈠第76-9│ │ │ ││ │ │陳文正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1 頁 │ │ │ ││ │ │黃南豪 │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 ├───────┤ │ │ │ ││ │ │陳亭蓉 │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陳亭│2萬元 │ │ │ │ ││ │ │ │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印文2枚、黃南豪及陳亭 │ │ │ │ │ ││ │ │ │蓉印文各1枚)、支出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 │紙(偽蓋楊梅、陳文正及陳亭蓉│ │ │ │ │ ││ │ │ │印文各1枚、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14 │終身學習│96/1/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筆記型電腦│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1月31 │、印表機等設備│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3號函並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林亞蒓 │卷㈠第70-7│ │ │ ││ │ │黃南豪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 │5之1 頁 │ │ │ ││ │ │陳建良 │助金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陳亭蓉 │。再以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9萬8,000元 │ │ │ │ ││ │ │ │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枚)、支出明細表(偽蓋 │ │ │ │ │ ││ │ │ │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陳亭蓉│ │ │ │ │ ││ │ │ │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良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枚、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15 │才藝創作│96/1/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筆記型電腦│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1月25 │、印表機等設備│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6001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㈠第120-│ │ │ ││ │ │陳建良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132頁 │ │ │ ││ │ │黃南豪 │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 │ │ ││ │ │凌榮信 │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9萬8,000元 │ │ │ │ ││ │ │ │編號3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陳 │ │ │ │ │ ││ │ │ │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 │ │ │ │ ││ │ │ │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支 │ │ │ │ │ ││ │ │ │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 │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 │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建│ │ │ │ │ ││ │ │ │良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黃南豪 │ │ │ │ │ ││ │ │ │印文2枚)。 │ │ │ │ │ │├──┼────┼────┼──────────────┼───────┼─────┤ │ │ ││16 │才藝創作│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台南林鳳營一日│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1月30 │遊(96/2/13)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5003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53-6│ │ │ ││ │ │陳文正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8 頁 │ │ │ ││ │ │黃南豪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凌榮信 │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 │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 ││17 │才藝創作│96/6/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影印機設備│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6月6日│及分頁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6006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林子翔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林亞蒓 │卷㈠第95-1│ │ │ ││ │ │陳建良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06 頁 │ │ │ ││ │ │黃南豪 │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 ├───────┤ │ │ │ ││ │ │凌榮信 │以林子翔、陳建良、黃南豪及凌│9萬8,000元 │ │ │ │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林子翔、陳建良、黃南豪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 │ │ │ │ │ ││ │ │ │表(偽蓋林子翔、陳建良、黃南│ │ │ │ │ ││ │ │ │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18 │新世紀婦│96/5/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生日餐會活動(│新世紀婦女│(以下空白)│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96/5/28)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6年5月14日屏世婦服字第096├───────┤請及核銷資│ │ │ ││ │ │黃南豪 │0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許阿桃 │料卷㈠第95│ │ │ ││ │ │陳亭蓉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105頁 │ │ │ ││ │ │陳建良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楊 梅 │文1枚。再以楊梅、陳建良、陳 │2萬元 │ │ │ │ ││ │ │ │亭蓉及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印文│ │ │ │ │ ││ │ │ │4枚、陳建良印文4枚、陳亭蓉印│ │ │ │ │ ││ │ │ │文4枚及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19 │新世紀婦│96/7/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會友聯誼活動(│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96/7/17)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6年7月3日屏世婦服字第0960├───────┤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1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許阿桃 │料卷㈠第11│ │ │ ││ │ │陳建良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6-129頁 │ │ │ ││ │ │陳亭蓉 │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 │ ││ │ │黃南豪 │1枚。再以楊梅、陳建良、陳亭 │2萬元 │ │ │ │ ││ │ │ │蓉及黃南豪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楊梅、陳建│ │ │ │ │ ││ │ │ │良、陳亭蓉及黃南豪印文各2枚 │ │ │ │ │ ││ │ │ │)。 │ │ │ │ │ │├──┼────┼────┼──────────────┼───────┼─────┤ │ │ ││20 │希望工程│96/1/30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台南林鳳營一日│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6年1月30日屏希 │遊(96/2/13) │會補助申請│ │ │ ││ │ ├────┤望服字第096002號函並檢附活動├───────┤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尤慶賀 │卷㈠第69-8│ │ │ ││ │ │黃南豪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 │5 頁 │ │ │ ││ │ │陳文正 │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 │ │ │ ││ │ │ │、黃南豪及陳文正之名義分別偽│2萬元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印文1枚 │ │ │ │ │ ││ │ │ │及黃南豪印文2枚)、支出明細 │ │ │ │ │ ││ │ │ │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文正│ │ │ │ │ ││ │ │ │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及陳文正印文各1枚、 │ │ │ │ │ ││ │ │ │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21 │希望工程│96/1/31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購置筆記型電腦│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6年1月31日屏希 │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望服字第096003號函並檢附經費├───────┤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林清都 │卷㈠第86 │ │ │ ││ │ │黃南豪 │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98 頁 │ │ │ ││ │ │陳建良 │。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 │ │ │ ││ │ │ │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之名義分│9萬9,000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黃│ │ │ │ │ ││ │ │ │南豪印文各1枚)、支出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 │蓋楊梅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黃 │ │ │ │ │ ││ │ │ │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22 │希望工程│96/5/18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產業趨勢分析講│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6年5月18日屏希 │座(96/6/4) │會補助申請│ │ │ ││ │ ├────┤望服字第096005號函並檢附活動├───────┤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林輝雄 │卷㈠第112-│ │ │ ││ │ │黃南豪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 │124 頁 │ │ │ ││ │ │林子翔 │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 │ │ │ ││ │ │ │、黃南豪及林子翔之名義分別偽│2萬元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枚)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印文各│ │ │ │ │ ││ │ │ │2枚)。 │ │ │ │ │ │├──┼────┼────┼──────────────┼───────┼─────┤ │ │ ││23 │希望工程│96/6/11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購置桌上型電腦│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6年6月11日屏希 │相關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望服字第096006號函並檢附經費├───────┤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曹啟鴻 │卷㈠第125-│ │ │ ││ │ │黃南豪 │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137頁 │ │ │ ││ │ │陳建良 │。復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 │ │ │ ││ │ │ │楊梅、黃南豪及陳建良之名義分│9萬9,000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 │ │ │ │ ││ │ │ │南豪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 │1枚、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24 │希望工程│96/7/4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財富管理座談會│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6年7月4日屏希望│(96/7/18) │會補助申請│ │ │ ││ │ ├────┤服字第0960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及核銷資料│ │ │ ││ │ │林子翔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許阿桃 │卷㈠第138-│ │ │ ││ │ │黃南豪 │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未│ │150頁 │ │ │ ││ │ │陳建良 │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林子翔├───────┤ │ │ │ ││ │ │ │、黃南豪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2萬元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林子翔及黃南│ │ │ │ │ ││ │ │ │豪印文各1枚)及支出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林子翔、黃南豪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 ││25 │親子文化│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歲末年終尾牙餐│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1月 │會(96/2/6) │會補助申請│ │ │ ││ │ ├────┤29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1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尤慶賀 │卷㈠第55-6│ │ │ ││ │ │陳文正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7 頁 │ │ │ ││ │ │黃南豪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2枚。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2萬元 │ │ │ │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枚)及支出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26 │親子文化│96/5/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生日餐會聯誼(│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5月9│96/5/24)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5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許阿桃 │卷㈠第106 │ │ │ ││ │ │黃南豪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18頁 │ │ │ ││ │ │陳建良 │。再以楊梅、黃南豪、陳建良 ├───────┤ │ │ │ ││ │ │凌許雅芬│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2萬元 │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27 │親子文化│96/7/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致富方程式座談│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6年7月5│會(96/7/19)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6006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許阿桃 │卷㈠第119 │ │ │ ││ │ │黃南豪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31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 ├───────┤ │ │ │ ││ │ │凌許雅芬│以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2萬元 │ │ │ │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2枚、黃南豪及凌 │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 │ │ │ │ │ ││ │ │ │表(偽蓋楊梅、黃南豪、陳建良│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28 │終身學習│96/5/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智富論壇( │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5月1日│96/5/14)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6004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許阿桃 │卷㈠第92-1│ │ │ ││ │ │陳建良 │縣政府行使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02 頁 │ │ │ ││ │ │陳亭蓉 │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 ├───────┤ │ │ │ ││ │ │ │以楊梅、陳建良及陳亭蓉之名義│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建│ │ │ │ │ ││ │ │ │良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29 │終身學習│96/5/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壽星聚餐( │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5月21 │96/6/7)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5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輝雄 │卷㈠第103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15頁 │ │ │ ││ │ │黃南豪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陳亭蓉 │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 │1枚)。 │ │ │ │ │ │├──┼────┼────┼──────────────┼───────┼─────┤ │ │ ││30 │終身學習│96/6/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投影機設備│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6月10 │及投射螢幕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6006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曹啟鴻 │卷㈠第116-│ │ │ ││ │ │黃南豪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128頁 │ │ │ ││ │ │陳建良 │金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陳亭蓉 │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9萬9,000元 │ │ │ │ ││ │ │ │編號8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黃 │ │ │ │ │ ││ │ │ │南豪、陳建良及陳亭蓉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 │ │ │ │ ││ │ │ │南豪、陳建良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黃南豪、陳建良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 │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陳建良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31 │終身學習│96/7/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退休生活規劃座│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6年7月6日│談(96/7/22)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6009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林子翔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許阿桃 │卷㈠第129-│ │ │ ││ │ │陳建良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41頁 │ │ │ ││ │ │黃南豪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林 ├───────┤ │ │ │ ││ │ │陳亭蓉 │子翔、陳建良、黃南豪及陳亭蓉│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 │1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林子 │ │ │ │ │ ││ │ │ │翔、陳建良、黃南豪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枚)。 │ │ │ │ │ │├──┼────┼────┼──────────────┼───────┼─────┤ │ │ ││32 │才藝創作│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吃尾牙(96/2/6│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1月29 │)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6002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尤慶賀 │卷㈠第40-5│ │ │ ││ │ │陳文正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 頁 │ │ │ ││ │ │黃南豪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凌榮信 │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枚)及支出明細表(偽 │ │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黃南豪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33 │才藝創作│96/4/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如何成為理財達│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4月30 │人講座(96/5/1│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6004號函並檢│4)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㈠第69-8│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許阿桃 │1 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黃南豪 │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 │ │ │ ││ │ │凌榮信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2萬元 │ │ │ │ ││ │ │ │楊梅、陳建良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枚)。 │ │ │ │ │ │├──┼────┼────┼──────────────┼───────┼─────┤ │ │ ││34 │才藝創作│96/5/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生日聚餐( │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5月27 │96/6/10)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6005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輝雄 │卷㈠第82-9│ │ │ ││ │ │陳建良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4 頁 │ │ │ ││ │ │黃南豪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凌榮信 │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建良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枚)。 │ │ │ │ │ │├──┼────┼────┼──────────────┼───────┼─────┤ │ │ ││35 │才藝創作│96/7/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新會友聯誼( │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6年7月9日│96/7/25) │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6007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林子翔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許阿桃 │卷㈠第107-│ │ │ ││ │ │陳建良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19頁 │ │ │ ││ │ │黃南豪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林 ├───────┤ │ │ │ ││ │ │凌榮信 │子翔、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枚)及支出明細表(偽蓋林子 │ │ │ │ │ ││ │ │ │翔、陳建良及黃南豪印文各1枚 │ │ │ │ │ ││ │ │ │、凌榮信印文2枚)。 │ │ │ │ │ │└──┴────┴────┴──────────────┴───────┴─────┴─────┴─────┴─────┘附表五:(97年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款項部分)┌──┬────┬────┬──────────────┬───────┬─────┬───────────┬─────┐│編號│申請協會│申請日期│偽造之文書及盜蓋之印文 │申請補助之活動│證據及出處│ 主 文 │備 註 ││ │ ├────┤ │或設備 │ │ (刑及沒收) │ ││ │ │偽刻之印│ ├───────┤ │ │ ││ │ │章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 ├───────┤ │ │ ││ │ │ │ │補助金額(詐領│ │ │ ││ │ │ │ │金額) │ │ │ │├──┼────┼────┼──────────────┼───────┼─────┼─────┬─────┼─────┤│1 │新世紀婦│97/1/1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之同意,而以│理財趨勢論壇講│新世紀婦女│林亞蒓公務│藍俊良非公│林亞蒓僅就││ │女服務協│ │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座(97/1/12) │協會補助申│員共同犯利│務員與公務│編號1至35 ││ │會 ├────┤97年1月1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01├───────┤請及核銷資│用職務上機│員共同犯利│以其名義出││ │ │陳亭蓉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林亞蒓 │料卷㈠第13│會詐取財物│用職務上機│具議員建議││ │ │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0-134 頁 │罪,處有期│會詐取財物│箋部分與藍││ │ │ │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 │2萬元 │ │徒刑柒年貳│罪,處有期│俊良負前揭││ │ │ │枚。 │ │ │月,褫奪公│徒刑柒年,│共同正犯之│├──┼────┼────┼──────────────┼───────┼─────┤權伍年。未│褫奪公權肆│罪責。至其││2 │新世紀婦│97/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伴唱機、擴│新世紀婦女│扣案之左列│年。已繳回│被訴編號36││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大機等設備 │協會補助申│印章捌顆、│之犯罪所得│至38非以其││ │會 ├────┤造97年1月5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請及核銷資│印文共肆佰│新臺幣壹佰│名義出具議││ │ │楊 梅 │02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料卷㈠第13│陸拾捌枚,│伍拾肆萬元│員建議箋部││ │ │陳建良 │縣政府申請添購伴唱機、擴大機│ │5-147 頁 │均沒收。 │沒收;未扣│分則不另為││ │ │黃南豪 │等設備,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 ├───────┤ │ │案之左列印│無罪之諭知││ │ │陳亭蓉 │。再持其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十│9萬8,000元 │ │ │章捌顆、印│。 ││ │ │ │一編號11所示不實發票,以楊梅│ │ │ │文共肆佰玖│ ││ │ │ │、陳建良、黃南豪及陳亭蓉之名│ │ │ │拾捌枚,及│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 │ │ │附表二編號│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蓋黃南豪印文│ │ │ │2、3所列應│ ││ │ │ │4枚、陳亭蓉印文3枚、陳建良印│ │ │ │沒收物,均│ ││ │ │ │文3枚及楊梅印文3枚)。 │ │ │ │沒收。 │ │├──┼────┼────┼──────────────┼───────┼─────┤ │ │ ││3 │新世紀婦│97/3/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會友慶生(97/4│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10)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7年3月27日屏世婦服字第097├───────┤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林亞蒓 │料卷㈠第16│ │ │ ││ │ │陳榮華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6-175 頁 │ │ │ ││ │ │陳亭蓉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林子翔 │文1枚。再以楊梅、陳榮華、陳 │2萬元 │ │ │ │ ││ │ │ │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支出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3枚、陳榮華印 │ │ │ │ │ ││ │ │ │文4枚、陳亭蓉印文3枚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4枚)。 │ │ │ │ │ │├──┼────┼────┼──────────────┼───────┼─────┤ │ │ ││4 │新世紀婦│97/4/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電腦初級研習(│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97/5/1-5/2)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7年4月14日屏世婦服字第097├───────┤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林亞蒓 │料卷㈠第17│ │ │ ││ │ │陳榮華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6-187 頁 │ │ │ ││ │ │陳亭蓉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林子翔 │文1枚。再以楊梅、陳榮華、陳 │2萬元 │ │ │ │ ││ │ │ │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3枚、陳榮華印 │ │ │ │ │ ││ │ │ │文4枚、陳亭蓉印文3枚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3枚)。 │ │ │ │ │ │├──┼────┼────┼──────────────┼───────┼─────┤ │ │ ││5 │新世紀婦│97/4/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GOLF初學班( │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97/5/8-5/14)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7年4月22日屏世婦服字第097├───────┤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林亞蒓 │料卷㈠第18│ │ │ ││ │ │陳榮華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8-199 頁 │ │ │ ││ │ │陳亭蓉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林子翔 │文1枚。再以楊梅、陳榮華、陳 │2萬元 │ │ │ │ ││ │ │ │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支出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3枚、陳榮華印 │ │ │ │ │ ││ │ │ │文4枚、陳亭蓉印文3枚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3枚)。 │ │ │ │ │ │├──┼────┼────┼──────────────┼───────┼─────┤ │ │ ││6 │新世紀婦│97/5/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筆記型電腦│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及電腦軟體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7年5月5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7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料卷㈠第20│ │ │ ││ │ │陳榮華 │縣政府申請添購筆記型電腦及電│ │0-208頁 │ │ │ ││ │ │陳亭蓉 │腦軟體,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林子翔 │。再持其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十│9萬8,000元 │ │ │ │ ││ │ │ │一編號16之不實發票,以楊梅、│ │ │ │ │ ││ │ │ │陳榮華、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印文3枚 │ │ │ │ │ ││ │ │ │、陳榮華印文4枚、陳亭蓉印文 │ │ │ │ │ ││ │ │ │3枚及林子翔印文3枚)。 │ │ │ │ │ │├──┼────┼────┼──────────────┼───────┼─────┤ │ │ ││7 │新世紀婦│97/5/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研習聚餐(97/5│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25)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7年5月6日屏世婦服字第0970├───────┤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林亞蒓 │料卷㈠第20│ │ │ ││ │ │陳榮華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9-218 頁 │ │ │ ││ │ │陳亭蓉 │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 │ ││ │ │林子翔 │1枚。再以楊梅、陳榮華、陳亭 │2萬元 │ │ │ │ ││ │ │ │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3枚、陳榮華印文 │ │ │ │ │ ││ │ │ │4枚、陳亭蓉印文4枚及林子翔印│ │ │ │ │ ││ │ │ │文3枚) │ │ │ │ │ │├──┼────┼────┼──────────────┼───────┼─────┤ │ │ ││8 │希望工程│97/1/1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會友聚餐活動(│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7年1月1日屏希望│97/1/10) │會補助申請│ │ │ ││ │ ├────┤服字第097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林亞蒓 │卷㈠第151-│ │ │ ││ │ │黃南豪 │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復未│ │166頁 │ │ │ ││ │ │林子翔 │得左列之人之同意,逕以楊梅、├───────┤ │ │ │ ││ │ │ │黃南豪及林子翔之名義分別偽造│2萬元 │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 │ │ │ │ │ ││ │ │ │表(偽蓋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 │ │ │ │ │ ││ │ │ │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9 │希望工程│97/1/5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之理│購置電視、音響│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事長,其偽造97年1月5日屏希望│、喇叭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服字第097002號函並檢附經費概├───────┤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林亞蒓 │卷㈠第167-│ │ │ ││ │ │黃南豪 │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181 頁 │ │ │ ││ │ │林子翔 │復以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 │ │ │ ││ │ │ │編號10之不實發票,未得左列之│9萬8,000元 │ │ │ │ ││ │ │ │人之同意,逕以楊梅、黃南豪及│ │ │ │ │ ││ │ │ │林子翔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印│ │ │ │ │ ││ │ │ │文各1枚)、支出明細表(偽蓋 │ │ │ │ │ ││ │ │ │楊梅、黃南豪及林子翔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黃南豪印 │ │ │ │ │ ││ │ │ │文2枚)。 │ │ │ │ │ │├──┼────┼────┼──────────────┼───────┼─────┤ │ │ ││10 │希望工程│97/2/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沙發組、櫃│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2月22 │子等辦公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3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行使│林亞蒓 │卷㈠第182-│ │ │ ││ │ │林子翔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 │195頁 │ │ │ ││ │ │黃南豪 │補助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 │ ││ │ │陳建良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黃南豪│9萬8,000元 │ │ │ │ ││ │ │ │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偽蓋楊梅、林子翔、黃南豪│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支用明 │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黃南│ │ │ │ │ ││ │ │ │豪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黃南豪印文2│ │ │ │ │ ││ │ │ │枚)。 │ │ │ │ │ │├──┼────┼────┼──────────────┼───────┼─────┤ │ │ ││11 │希望工程│97/3/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烤肉聯誼(97/4│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3月6日│/6) │會補助申請│ │ │ ││ │ ├────┤屏希望服字第097004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卷㈠第196-│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12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 ││12 │希望工程│97/4/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少年高爾夫體驗│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4月7日│營(97/4/21-4/│會補助申請│ │ │ ││ │ │ │屏希望服字第097005號函並檢附│26)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卷㈠第213 │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29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陳榮華 │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之├───────┤ │ │ │ ││ │ │陳建良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2萬元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 │ │ │ │ ││ │ │ │華及陳建良印文各2枚)及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陳榮華印文2│ │ │ │ │ ││ │ │ │枚)。 │ │ │ │ │ │├──┼────┼────┼──────────────┼───────┼─────┤ │ │ ││13 │希望工程│97/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游泳體驗營(97│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4月10 │/5/1-5/7)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6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230-│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48頁 │ │ │ ││ │ │陳榮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陳建良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 │榮華及陳建良印文各2枚)及黏 │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陳榮華印 │ │ │ │ │ ││ │ │ │文2枚)。 │ │ │ │ │ │├──┼────┼────┼──────────────┼───────┼─────┤ │ │ ││14 │希望工程│97/4/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母親節餐會(97│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4月21 │/5/4)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7007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249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64頁 │ │ │ ││ │ │陳榮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陳建良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 │榮華及陳建良印文各2枚)及黏 │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陳榮華印 │ │ │ │ │ ││ │ │ │文2枚)。 │ │ │ │ │ │├──┼────┼────┼──────────────┼───────┼─────┤ │ │ ││15 │希望工程│97/5/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高爾夫初學系列│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7年5月3日│活動(97/6/1 │會補助申請│ │ │ ││ │ │ │屏希望服字第097008號函並檢附│-6/6)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卷㈠第265 │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82 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陳榮華 │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建良之├───────┤ │ │ │ ││ │ │陳建良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支用明│2萬元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 │ │ │ │ ││ │ │ │華及陳建良印文各2枚)及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陳榮華印文2│ │ │ │ │ ││ │ │ │枚)。 │ │ │ │ │ │├──┼────┼────┼──────────────┼───────┼─────┤ │ │ ││16 │親子文化│97/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餐會聯誼(97/1│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1月1│/11)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1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林子翔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136-│ │ │ ││ │ │黃南豪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51 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 ├───────┤ │ │ │ ││ │ │凌許雅芬│以林子翔、黃南豪、陳建良及凌│2萬元 │ │ │ │ ││ │ │ │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林子翔、黃南豪、陳建良│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林子翔、黃南豪、│ │ │ │ │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林子翔、│ │ │ │ │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17 │親子文化│97/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投影機、碎│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1月3│紙機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2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㈠第152-│ │ │ ││ │ │黃南豪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165頁 │ │ │ ││ │ │陳建良 │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凌許雅芬│。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9萬8,000元 │ │ │ │ ││ │ │ │一編號9之不實發票,以楊梅、 │ │ │ │ │ ││ │ │ │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之名│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 │ │楊梅、黃南豪、陳建良及凌許雅│ │ │ │ │ ││ │ │ │芬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枚、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18 │親子文化│97/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筆記型電腦│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2月 │、辦公家具櫃子│會補助申請│ │ │ ││ │ │ │25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3號函並│組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卷㈠第166-│ │ │ ││ │ │楊 梅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林亞蒓 │181頁 │ │ │ ││ │ │黃南豪 │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 │ │ │ │ ││ │ │林子翔 │枚。再以楊梅、黃南豪、林子翔├───────┤ │ │ │ ││ │ │凌許雅芬│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9萬8,000元 │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黃南豪、林子│ │ │ │ │ ││ │ │ │翔印文各1枚、凌許雅芬印文2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 │ │ │ │ ││ │ │ │南豪、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19 │親子文化│97/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幹部聯誼(97/4│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3月5│/6)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4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182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99頁 │ │ │ ││ │ │凌許雅芬│,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 ├───────┤ │ │ │ ││ │ │ │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2萬元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 │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20 │親子文化│97/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丹林登山健走(│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4月 │97/5/10) │會補助申請│ │ │ ││ │ ├────┤10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5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㈠第200 │ │ │ ││ │ │林子翔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208頁 │ │ │ ││ │ │陳榮華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2萬元 │ │ │ │ ││ │ │ │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支用明 │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 │ │ │ │ ││ │ │ │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黏 │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陳榮華 │ │ │ │ │ ││ │ │ │印文2枚)。 │ │ │ │ │ │├──┼────┼────┼──────────────┼───────┼─────┤ │ │ ││21 │親子文化│97/4/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高爾夫junior營│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4月 │(97/5/1-5/7)│會補助申請│ │ │ ││ │ ├────┤14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6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㈠第209-│ │ │ ││ │ │林子翔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219頁 │ │ │ ││ │ │陳榮華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2萬元 │ │ │ │ ││ │ │ │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支用明 │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 │ │ │ │ ││ │ │ │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黏 │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陳榮華 │ │ │ │ │ ││ │ │ │印文2枚)。 │ │ │ │ │ │├──┼────┼────┼──────────────┼───────┼─────┤ │ │ ││22 │親子文化│97/4/2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慶生聚餐(97/5│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4月 │/14) │會補助申請│ │ │ ││ │ ├────┤28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7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㈠第220 │ │ │ ││ │ │林子翔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231頁 │ │ │ ││ │ │陳榮華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2萬元 │ │ │ │ ││ │ │ │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支用明 │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 │ │ │ │ ││ │ │ │華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黏 │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陳榮華 │ │ │ │ │ ││ │ │ │印文2枚)。 │ │ │ │ │ │├──┼────┼────┼──────────────┼───────┼─────┤ │ │ ││23 │親子文化│97/5/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游泳夏令營(97│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7年5月4│/6/1-6/7)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7008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232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42頁 │ │ │ ││ │ │陳榮華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 ├───────┤ │ │ │ ││ │ │凌許雅芬│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許│2萬元 │ │ │ │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枚)、支出明細 │ │ │ │ │ ││ │ │ │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榮華│ │ │ │ │ ││ │ │ │印文各1枚、凌許雅芬印文2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陳 │ │ │ │ │ ││ │ │ │榮華印文2枚)。 │ │ │ │ │ │├──┼────┼────┼──────────────┼───────┼─────┤ │ │ ││24 │終身學習│97/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投資論壇(97/1│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1月2日│/14)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7001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卷㈠第142-│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57頁 │ │ │ ││ │ │黃南豪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陳亭蓉 │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之│2萬元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 │ │楊梅、林子翔、黃南豪及陳亭蓉│ │ │ │ │ ││ │ │ │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枚、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25 │終身學習│97/2/13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之同意,而以│購置電漿電視、│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2月13日 │DVD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7002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林亞蒓 │卷㈠第158 │ │ │ ││ │ │黃南豪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171頁 │ │ │ ││ │ │林子翔 │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 ├───────┤ │ │ │ ││ │ │陳亭蓉 │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編│9萬8,000元 │ │ │ │ ││ │ │ │號13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黃南│ │ │ │ │ ││ │ │ │豪、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 │豪、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黃│ │ │ │ │ ││ │ │ │南豪、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26 │終身學習│97/3/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管理學術研究(│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3月30 │97/4/19)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4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189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05頁 │ │ │ ││ │ │陳榮華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陳亭蓉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 │ │ │ │ ││ │ │ │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枚、陳榮華印文2枚)。 │ │ │ │ │ │├──┼────┼────┼──────────────┼───────┼─────┤ │ │ ││27 │終身學習│97/4/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奮起湖之旅(97│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4月15 │/5/17)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5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206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23頁 │ │ │ ││ │ │陳榮華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陳亭蓉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 │ │ │ │ ││ │ │ │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枚、陳榮華印文2枚)。 │ │ │ │ │ │├──┼────┼────┼──────────────┼───────┼─────┤ │ │ ││28 │終身學習│97/4/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學習高爾夫活動│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4月23 │(97/5/10-5/16│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6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㈠第224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42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榮華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 │ │ │ │ ││ │ │陳亭蓉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2萬元 │ │ │ │ ││ │ │ │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枚、陳榮華印文2枚)。 │ │ │ │ │ │├──┼────┼────┼──────────────┼───────┼─────┤ │ │ ││29 │終身學習│97/5/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筆記型電腦│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5月5日│、掃描器等設備│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7007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林亞蒓 │卷㈠第243 │ │ │ ││ │ │林子翔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256頁 │ │ │ ││ │ │陳榮華 │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 ├───────┤ │ │ │ ││ │ │陳亭蓉 │持其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十一編│9萬8,000元 │ │ │ │ ││ │ │ │號15之不實發票,以楊梅、林子│ │ │ │ │ ││ │ │ │翔、陳榮華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陳榮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陳榮華印文2枚)。 │ │ │ │ │ │├──┼────┼────┼──────────────┼───────┼─────┤ │ │ ││30 │才藝創作│97/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新會友聯誼( │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1月2日│97/1/13) │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7001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卷㈠第133-│ │ │ ││ │ │陳建良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48頁 │ │ │ ││ │ │黃南豪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凌榮信 │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之│2萬元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支出明細表(偽蓋│ │ │ │ │ ││ │ │ │楊梅、陳建良、黃南豪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良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枚、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31 │才藝創作│97/2/13 │藍俊良未得凌榮信之同意,而以│購置桌上型電腦│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2月13日 │設備及印表機、│會補助申請│ │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7002號函並檢附│掃瞄器設備 │及核銷資料│ │ │ ││ │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卷㈠第149 │ │ │ ││ │ │楊 梅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林亞蒓 │-162頁 │ │ │ ││ │ │林子翔 │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 │ │ │ │ │ ││ │ │黃南豪 │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編├───────┤ │ │ │ ││ │ │凌榮信 │號12之不實發票,以楊梅、林子│9萬8,000元 │ │ │ │ ││ │ │ │翔、黃南豪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黃南豪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32 │才藝創作│97/3/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知本聚餐泡湯之│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3月31 │旅(97/4/12)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4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180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97頁 │ │ │ ││ │ │陳榮華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凌榮信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 │ │ │ │ │ ││ │ │ │、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2枚) │ │ │ │ │ ││ │ │ │。 │ │ │ │ │ │├──┼────┼────┼──────────────┼───────┼─────┤ │ │ ││33 │才藝創作│97/4/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阿里山戶外教學│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而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4月 │(97/5/17) │會補助申請│ │ │ ││ │ ├────┤14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5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㈠第198-│ │ │ ││ │ │林子翔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216頁 │ │ │ ││ │ │陳榮華 │費,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 ├───────┤ │ │ │ ││ │ │凌榮信 │以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2萬元 │ │ │ │ ││ │ │ │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2枚、林子翔、陳 │ │ │ │ │ ││ │ │ │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黏 │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陳榮華印 │ │ │ │ │ ││ │ │ │文3枚)。 │ │ │ │ │ │├──┼────┼────┼──────────────┼───────┼─────┤ │ │ ││34 │才藝創作│97/4/2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高爾夫訓練營(│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4月24 │97/5/15-5/21)│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6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217-│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35頁 │ │ │ ││ │ │陳榮華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凌榮信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2萬元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陳榮華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枚、陳榮華印文2枚)。 │ │ │ │ │ │├──┼────┼────┼──────────────┼───────┼─────┤ │ │ ││35 │才藝創作│97/5/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筆記型電腦│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5月4日│設備及數位相機│會補助申請│ │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7007號函並檢附│設備 │及核銷資料│ │ │ ││ │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卷㈠第236 │ │ │ ││ │ │楊 梅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林亞蒓 │-249頁 │ │ │ ││ │ │林子翔 │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 │ │ │ │ │ ││ │ │陳榮華 │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編├───────┤ │ │ │ ││ │ │凌榮信 │號14之不實發票,以楊梅、林子│9萬8,000元 │ │ │ │ ││ │ │ │翔、陳榮華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陳榮華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陳榮華印文2枚)。 │ │ │ │ │ │├──┼────┼────┼──────────────┼───────┼─────┼─────┤ │ ││36 │ │97/2/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新春聚餐(97/3│新世紀婦女│(以下空白)│ │ ││ │ │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5) │協會補助申│ │ │ ││ │ ├────┤造97年2月23日屏世婦服字第097├───────┤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李世斌 │料卷㈠第14│ │ │ ││ │ │林子翔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8-165 頁 │ │ │ ││ │ │陳亭蓉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 │文1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 │2萬元 │ │ │ │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3 枚│ │ │ │ │ ││ │ │ │)。 │ │ │ │ │ │├──┼────┼────┼──────────────┼───────┼─────┤ │ │ ││37 │終身學習│97/2/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溪頭研習營(97│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7年2月27 │/3/7)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7003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李世斌 │卷㈠第172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88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38 │才藝創作│97/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如何管理資產(│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7年2月25 │97/3/6)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7003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李世斌 │卷㈠第163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79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枚)。 │ │ │ │ │ │└──┴────┴────┴──────────────┴───────┴─────┴─────┴─────┴─────┘附表六(98年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款項部分)┌──┬────┬────┬──────────────┬───────┬─────┬───────────┬─────┐│編號│申請協會│申請日期│偽造之文書及盜蓋之印文 │申請補助之活動│證據及出處│ 主 文 │備 註 ││ │ ├────┤ │或設備 │ │ (刑及沒收) │ ││ │ │偽刻之印│ ├───────┤ │ │ ││ │ │章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 ├───────┤ │ │ ││ │ │ │ │補助金額(詐領│ │ │ ││ │ │ │ │金額) │ │ │ │├──┼────┼────┼──────────────┼───────┼─────┼─────┬─────┼─────┤│1 │新世紀婦│98/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計畫活動研討(│新世紀婦女│林亞蒓公務│藍俊良非公│林亞蒓僅就││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98/1/5) │協會補助申│員共同犯利│務員與公務│編號1至25 ││ │會 ├────┤造98年1月1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請及核銷資│用職務上機│員共同犯利│其名義出具││ │ │楊 梅 │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林亞蒓 │料卷㈠第21│會詐取財物│用職務上機│議員建議箋││ │ │陳亭蓉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9-225 頁 │罪,處有期│會詐取財物│部分與藍俊││ │ │林子翔 │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徒刑柒年貳│罪,處有期│良負前揭共││ │ │ │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2萬元 │ │月,褫奪公│徒刑柒年,│同正犯之罪││ │ │ │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 │ │權伍年。未│褫奪公權肆│責。至其被││ │ │ │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 │扣案之左列│年。已繳回│訴編號26至││ │ │ │翔印文各2枚)。 │ │ │印章柒顆、│之犯罪所得│56非以其名│├──┼────┼────┼──────────────┼───────┼─────┤印文共壹佰│新臺幣壹佰│義出具議員││2 │新世紀婦│98/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GOLF體驗營( │新世紀婦女│柒拾叁枚,│叁拾伍萬元│建議箋部分││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98/1/20-1/24)│協會補助申│均沒收。 │沒收。未扣│則不另為無││ │會 ├────┤造98年1月7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請及核銷資│ │案之左列印│罪之諭知。││ │ │楊 梅 │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林亞蒓 │料卷㈠第22│ │章柒顆、印│ ││ │ │陳亭蓉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6-232 頁 │ │文共肆佰零│ ││ │ │林子翔 │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陸枚,暨附│ ││ │ │ │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2萬元 │ │ │表二編號4 │ ││ │ │ │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 │ │ │、5所列應 │ ││ │ │ │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 │ │沒收之物,│ ││ │ │ │翔印文各2枚)。 │ │ │ │均沒收。 │ │├──┼────┼────┼──────────────┼───────┼─────┤ │ │ ││3 │新世紀婦│98/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貓鼻頭休閒體驗│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98/2/14)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8年2月2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林亞蒓 │料卷㈠第23│ │ │ ││ │ │陳亭蓉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3-239 頁 │ │ │ ││ │ │林子翔 │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 │ ││ │ │ │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2萬元 │ │ │ │ ││ │ │ │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 │ │ │ ││ │ │ │翔印文各2枚)。 │ │ │ │ │ │├──┼────┼────┼──────────────┼───────┼─────┤ │ │ ││4 │新世紀婦│98/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電腦報表製作(│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98/2/21)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8年2月5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林亞蒓 │料卷㈠第24│ │ │ ││ │ │陳亭蓉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0-245 頁 │ │ │ ││ │ │林子翔 │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 │ ││ │ │ │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2萬元 │ │ │ │ ││ │ │ │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5 │新世紀婦│98/2/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飾品學習觀摩(│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98/3/14)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8年2月26日屏世婦服字第098├───────┤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林亞蒓 │料卷㈡第1 │ │ │ ││ │ │陳亭蓉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7 頁 │ │ │ ││ │ │林子翔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 │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 │2萬元 │ │ │ │ ││ │ │ │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 │ │ │ │ ││ │ │ │子翔印文各2枚)。 │ │ │ │ │ │├──┼────┼────┼──────────────┼───────┼─────┤ │ │ ││6 │新世紀婦│98/3/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音樂文化嚮宴觀│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摩(98/3/21)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8年3月2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6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林亞蒓 │料卷㈡第8 │ │ │ ││ │ │陳亭蓉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14頁 │ │ │ ││ │ │林子翔 │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 │ ││ │ │ │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2萬元 │ │ │ │ ││ │ │ │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 │ │ │ ││ │ │ │翔印文各2枚)。 │ │ │ │ │ │├──┼────┼────┼──────────────┼───────┼─────┤ │ │ ││7 │新世紀婦│98/3/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農作文化教育觀│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摩(98/3/29)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8年3月3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7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林亞蒓 │料卷㈡第15│ │ │ ││ │ │陳亭蓉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21 頁 │ │ │ ││ │ │林子翔 │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 │ ││ │ │ │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2萬元 │ │ │ │ ││ │ │ │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 │ │ │ ││ │ │ │翔印文各2枚)。 │ │ │ │ │ │├──┼────┼────┼──────────────┼───────┼─────┤ │ │ ││8 │新世紀婦│98/3/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玻璃藝術文化學│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習參訪(98/4/2│協會補助申│ │ │ ││ │會 │ │造98年3月3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 │請及核銷資│ │ │ ││ │ ├────┤08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28 頁 │ │ │ ││ │ │楊 梅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林亞蒓 │ │ │ │ ││ │ │陳亭蓉 │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 │ │ ││ │ │林子翔 │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 │ │ │ ││ │ │ │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2萬元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 │ │ │ ││ │ │ │翔印文各2枚)。 │ │ │ │ │ │├──┼────┼────┼──────────────┼───────┼─────┤ │ │ ││9 │希望工程│98/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會務交流活動(│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1月2日│98/1/11) │會補助申請│ │ │ ││ │ ├────┤屏希望服字第098001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卷㈠第283 │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95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枚、林子翔印文2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10 │希望工程│98/1/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OFF學旅遊活動 │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1月14 │(98/2/14-2/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2號函並檢│15)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㈠第296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308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建良 │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11 │希望工程│98/1/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冰箱、淨水│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1月15 │器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3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㈠第309-│ │ │ ││ │ │林子翔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321頁 │ │ │ ││ │ │陳建良 │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 ├───────┤ │ │ │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3萬5,000元 │ │ │ │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12 │希望工程│98/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新春new life研│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2月1日│討活動(98/2/8│會補助申請│ │ │ ││ │ │ │屏希望服字第098004號函並檢附│)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卷㈡第1-13│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陳建良 │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2萬元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13 │希望工程│98/2/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認識屏東文化產│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2月19 │業研討活動(98│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5號函並檢│/3/14)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14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6 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建良 │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14 │親子文化│98/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年度會務研討(│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1月1│98/1/5)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1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243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48頁 │ │ │ ││ │ │凌許雅芬│,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 ├───────┤ │ │ │ ││ │ │ │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2萬元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 │ │ │ │ ││ │ │ │子翔印文各1枚、凌許雅芬印文2│ │ │ │ │ ││ │ │ │枚)。 │ │ │ │ │ │├──┼────┼────┼──────────────┼───────┼─────┤ │ │ ││15 │親子文化│98/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高爾夫兒童營(│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1月6│98/1/14-1/20)│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2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㈠第249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54頁 │ │ │ ││ │ │凌許雅芬│,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2枚。再 ├───────┤ │ │ │ ││ │ │ │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2萬元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16 │親子文化│98/4/22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而│登山健行教育研│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4月 │習(98/5/2) │會補助申請│ │ │ ││ │ ├────┤22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11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凌許雅芬│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㈡第64-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66頁 │ │ │ ││ │ │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2萬元 │ │ │ │ │├──┼────┼────┼──────────────┼───────┼─────┤ │ │ ││17 │終身學習│98/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年終動態活動回│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1月1日│顧檢討(98/1/5│會補助申請│ │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8001號函並檢附│)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281頁 │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 │ │ │ ││ │ │陳榮華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陳亭蓉 │梅、陳榮華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陳榮│2萬元 │ │ │ │ ││ │ │ │華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陳榮華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18 │終身學習│98/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協會事務研討(│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1月7日│98/1/14)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8002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卷㈠第282 │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93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19 │終身學習│98/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龍鑾潭自然中心│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2月1日│學習之旅(98/2│會補助申請│ │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8003號函並檢附│/15)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卷㈠第257 │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68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陳亭蓉 │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2萬元 │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20 │終身學習│98/2/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賣場櫃台經營參│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2月16 │訪研習(98/3/3│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4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㈠第294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310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亭蓉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支 │2萬元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21 │終身學習│98/5/27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之同意,而以│購置筆記型電腦│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5月27日 │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8013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陳亭蓉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林亞蒓 │卷㈡第71-7│ │ │ ││ │ │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6 頁 │ │ │ ││ │ │ │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 │8萬元 │ │ │ │ │├──┼────┼────┼──────────────┼───────┼─────┤ │ │ ││22 │才藝創作│98/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動員交流聯誼(│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1月3日│98/1/11) │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8001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卷㈠第250 │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56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3 │才藝創作│98/1/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參訪暨休閒育樂│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1月13 │(98/2/14-2/15│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2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㈠第257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63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4 │才藝創作│98/3/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影印機設備│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月11 │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7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㈡第19-3│ │ │ ││ │ │林子翔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0 頁 │ │ │ ││ │ │凌榮信 │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2枚。 ├───────┤ │ │ │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9萬9,000元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5 │才藝創作│98/9/2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傳統藝術文化參│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9月24 │訪研習(98/10/│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11號函並檢│9)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48-5│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4 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26 │新世紀婦│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人力資源管理教│新世紀婦女│(以下空白)│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育研習(98/4/3│協會補助申│ │ │ ││ │會 │ │造98年3月23日屏世婦服字第098│) │請及核銷資│ │ │ ││ │ ├────┤010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料卷㈡第29│ │ │ ││ │ │楊 梅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邱名璋 │-41頁 │ │ │ ││ │ │陳亭蓉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 │林子翔 │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 ├───────┤ │ │ │ ││ │ │ │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2萬元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 │ │ │ │ ││ │ │ │子翔印文各2枚)。 │ │ │ │ │ │├──┼────┼────┼──────────────┼───────┼─────┤ │ │ ││27 │新世紀婦│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兒童音樂推廣研│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習(98/3/29)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8年3月23日屏世婦服字第098├───────┤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09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邱名璋 │料卷㈡第42│ │ │ ││ │ │陳亭蓉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53頁 │ │ │ ││ │ │林子翔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 │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 │2萬元 │ │ │ │ ││ │ │ │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 ││28 │新世紀婦│98/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高爾夫推廣教育│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研習(98/4/25 │協會補助申│ │ │ ││ │會 │ │造98年4月10日屏世婦服字第098│) │請及核銷資│ │ │ ││ │ ├────┤01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料卷㈡第54│ │ │ ││ │ │楊 梅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黃順發 │-66 頁 │ │ │ ││ │ │陳亭蓉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 │林子翔 │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 ├───────┤ │ │ │ ││ │ │ │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2萬元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 │ │ │ │ ││ │ │ │子翔印文各2枚)。 │ │ │ │ │ │├──┼────┼────┼──────────────┼───────┼─────┤ │ │ ││29 │希望工程│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希望閱讀教育研│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3月5日│習(98/3/21) │會補助申請│ │ │ ││ │ ├────┤屏希望服字第098006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輝雄 │卷㈡第27 │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40 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30 │希望工程│98/3/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核三廠參訪觀摩│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3月9日│(98/4/1) │會補助申請│ │ │ ││ │ ├────┤屏希望服字第098008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輝雄 │卷㈡第41 │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54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31 │希望工程│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高爾夫球教學研│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3月10 │習(98/3/22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8007號函並檢│-3/26)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第55-67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邱名璋 │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建良 │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32 │希望工程│98/3/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電腦教育研習(│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3月16 │98/4/3)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09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許阿桃 │卷㈡第68-8│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1萬8,000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33 │希望工程│98/4/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當前經濟論壇研│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8年4月3日│習(98/4/18) │會補助申請│ │ │ ││ │ ├────┤屏希望服字第098010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黃順發 │卷㈡第82-9│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4 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34 │親子文化│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關懷兒童教育研│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月5│習(98/3/14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3號函並檢│-3/15)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㈠第255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輝雄 │-265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2枚。再 │ │ │ │ │ ││ │ │凌許雅芬│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2萬元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35 │親子文化│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用愛承諾文化研│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月5│習(98/3/21)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4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曾世郎 │卷㈠第266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76頁 │ │ │ ││ │ │凌許雅芬│,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 ├───────┤ │ │ │ ││ │ │ │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2萬元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36 │親子文化│98/3/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監視器設備│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月6│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5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邱名璋 │卷㈡第1-13│ │ │ ││ │ │林子翔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頁 │ │ │ ││ │ │凌許雅芬│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9萬8,000元 │ │ │ │ ││ │ │ │一編號17之不實發票,以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37 │親子文化│98/3/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野生動物觀摩(│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月8│98/3/28)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6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輝雄 │卷㈡第14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3 頁 │ │ │ ││ │ │凌許雅芬│,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 ├───────┤ │ │ │ ││ │ │ │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2萬元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38 │親子文化│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少年高爾夫體教│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月 │研習(98/3/19 │會補助申請│ │ │ ││ │ │ │10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7號函並│-3/23)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卷㈡第24-3│ │ │ ││ │ │楊 梅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曾世郎 │3 頁 │ │ │ ││ │ │林子翔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2萬元 │ │ │ │ ││ │ │ │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凌許雅 │ │ │ │ │ ││ │ │ │芬印文2枚)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枚)。 │ │ │ │ │ │├──┼────┼────┼──────────────┼───────┼─────┤ │ │ ││39 │親子文化│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異國文化親子參│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月 │訪觀摩(98/4/4│會補助申請│ │ │ ││ │ │ │23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9號函並│)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卷㈡第34-4│ │ │ ││ │ │楊 梅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邱名璋 │3 頁 │ │ │ ││ │ │林子翔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2萬元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40 │親子文化│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戶外體育推廣研│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3月 │習(98/4/1) │會補助申請│ │ │ ││ │ ├────┤23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8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邱名璋 │卷㈡第44-5│ │ │ ││ │ │林子翔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3 頁 │ │ │ ││ │ │凌許雅芬│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2枚。 ├───────┤ │ │ │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2萬元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41 │親子文化│98/4/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野外生態教育研│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8年4月6│習(98/4/19)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10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黃順發 │卷㈡第54-6│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3 頁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2萬元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42 │終身學習│98/2/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保險事業研習(│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2月27 │98/3/17)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5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曾世郎 │卷㈠第311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327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43 │終身學習│98/3/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認識離島琉球教│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月2日│育文化觀摩(98│會補助申請│ │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8006號函並檢附│/3/22)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卷㈠第328 │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邱名璋 │-344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陳亭蓉 │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2萬元 │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 ││44 │終身學習│98/3/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社區志工研習(│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月9日│98/4/2)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8007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輝雄 │卷㈡第2-16│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 ││45 │終身學習│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環境環評教育研│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月10 │習(98/3/29)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8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邱名璋 │卷㈠第345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359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46 │終身學習│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提升競爭力研習│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月17 │(98/4/2)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09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許阿桃 │卷㈡第31-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43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47 │終身學習│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創造風險機會教│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月17 │育研習(98/4/4│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8010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44-5│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許阿桃 │7 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亭蓉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48 │終身學習│98/3/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音樂會教育研習│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3月20 │(98/3/29)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世婦服字第098011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邱名璋 │卷㈡第17-3│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0 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49 │終身學習│98/4/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人資創新教育研│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8年4月2日│習(98/4/17)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8012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黃順發 │卷㈡第58-7│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0 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林子翔印文2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50 │才藝創作│98/3/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珠寶設計研習(│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月4日│98/3/20) │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8003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輝雄 │卷㈠第264 │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73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51 │才藝創作│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藝品文化參訪研│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月5日│習(98/3/28) │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8004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邱名璋 │卷㈠第274 │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83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52 │才藝創作│98/3/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泰雅文化參訪(│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月7日│98/3/27-3/28)│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8005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曾世郎 │卷㈠第284-│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292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53 │才藝創作│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才藝創作戶外觀│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月10 │摩(98/3/29)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6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輝雄 │卷㈡第1-11│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 │ │ │ │ ││ │ │ │文各1枚、凌榮信印文2枚)。 │ │ │ │ │ │├──┼────┼────┼──────────────┼───────┼─────┤ │ │ ││54 │才藝創作│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高爾夫推廣教育│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月17 │研習(98/4/1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098008號函並檢│-4/5)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12-1│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許阿桃 │8 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55 │才藝創作│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山林美學文化創│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3月17 │意研習(98/4/5│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8009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31-4│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許阿桃 │0 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56 │才藝創作│98/4/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作業系統軟體研│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8年4月3日│習(98/4/19) │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8010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黃順發 │卷㈡第41-4│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7 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附表七:(99年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款項部分)┌──┬────┬────┬──────────────┬───────┬─────┬───────────┬─────┐│編號│申請協會│申請日期│偽造之文書及盜蓋之印文 │申請補助之活動│證據及出處│ 主 文 │備 註 ││ │ ├────┤ │或設備 │ │ (刑及沒收) │ ││ │ │偽刻之印│ ├───────┤ │ │ ││ │ │章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 ├───────┤ │ │ ││ │ │ │ │補助金額(詐領│ │ │ ││ │ │ │ │金額) │ │ │ │├──┼────┼────┼──────────────┼───────┼─────┼─────┬─────┼─────┤│1 │新世紀婦│99/1/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職場文化觀摩研│新世紀婦女│林亞蒓公務│藍俊良非公│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習(99/2/2) │協會補助申│員共同犯利│務員與公務│ ││ │會 ├────┤造99年1月15日屏世婦服字第099├───────┤請及核銷資│用職務上機│員共同犯利│ ││ │ │楊 梅 │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林亞蒓 │料卷㈡第67│會詐取財物│用職務上機│ ││ │ │陳亭蓉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81頁 │罪,處有期│會詐取財物│ ││ │ │林子翔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徒刑柒年貳│罪,處有期│ ││ │ │ │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 │2萬元 │ │月,褫奪公│徒刑柒年,│ ││ │ │ │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權伍年。未│褫奪公權肆│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 │ │扣案之左列│年。已繳回│ ││ │ │ │子翔印文各2枚)。 │ │ │印章陸顆、│之犯罪所得│ │├──┼────┼────┼──────────────┼───────┼─────┤印文共貳佰│新臺幣壹佰│ ││2 │新世紀婦│99/2/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日文會話教育研│新世紀婦女│叁拾陸枚,│零陸萬貳仟│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習(99/3/3) │協會補助申│均沒收。 │元沒收;未│ ││ │會 ├────┤造99年2月23日屏世婦服字第099├───────┤請及核銷資│ │扣案之左列│ ││ │ │楊 梅 │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林亞蒓 │料卷㈡第82│ │印章陸顆、│ ││ │ │陳亭蓉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94 頁 │ │印文共貳佰│ ││ │ │林子翔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叁拾陸枚,│ ││ │ │ │文2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 │2萬元 │ │ │暨附表二編│ ││ │ │ │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號6、7、8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 │ │ │所列應沒收│ ││ │ │ │子翔印文各2枚)。 │ │ │ │之物,均沒│ │├──┼────┼────┼──────────────┼───────┼─────┤ │收。 │ ││3 │新世紀婦│99/3/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打金工藝創作研│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習(99/3/21)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9年3月7日屏世婦服字第0990├───────┤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林亞蒓 │料卷㈡第95│ │ │ ││ │ │陳亭蓉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107 頁 │ │ │ ││ │ │林子翔 │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 │ ││ │ │ │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2萬元 │ │ │ │ ││ │ │ │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子│ │ │ │ │ ││ │ │ │翔印文各2枚)。 │ │ │ │ │ │├──┼────┼────┼──────────────┼───────┼─────┤ │ │ ││4 │新世紀婦│99/3/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串珠藝術創意研│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習(99/4/10)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9年3月30日屏世婦服字第099├───────┤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04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林亞蒓 │料卷㈡第10│ │ │ ││ │ │陳亭蓉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8-120 頁 │ │ │ ││ │ │林子翔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 │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 │2萬元 │ │ │ │ ││ │ │ │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陳亭蓉及林│ │ │ │ │ ││ │ │ │子翔印文各2枚)。 │ │ │ │ │ │├──┼────┼────┼──────────────┼───────┼─────┤ │ │ ││5 │新世紀婦│99/4/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戶外生態健行研│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習(99/5/8)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9年4月19日屏世婦服字第099├───────┤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林亞蒓 │料卷㈡第12│ │ │ ││ │ │陳亭蓉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1-133 頁 │ │ │ ││ │ │林子翔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 │文1枚。再以楊梅、陳亭蓉及林 │2萬元 │ │ │ │ ││ │ │ │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 │ │ │ │ ││ │ │ │各2枚、陳亭蓉印文3枚)。 │ │ │ │ │ │├──┼────┼────┼──────────────┼───────┼─────┤ │ │ ││6 │新世紀婦│99/5/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投影機設備│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99年5月10日屏新婦服字第 ├───────┤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990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料卷㈡第13│ │ │ ││ │ │陳亭蓉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投影機設備│ │4-146 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陳亭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5萬元 │ │ │ │ ││ │ │ │造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陳亭蓉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3枚)。 │ │ │ │ │ │├──┼────┼────┼──────────────┼───────┼─────┤ │ │ ││7 │希望工程│99/1/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手工藝品觀摩研│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9年1月10 │習(99/1/24)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9001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㈡第95-1│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06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 │ │ │ │ ││ │ │ │文各1枚、陳建良印文2枚)。 │ │ │ │ │ │├──┼────┼────┼──────────────┼───────┼─────┤ │ │ ││8 │希望工程│99/2/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自然生態體驗學│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9年2月22 │習研習(99/3/5│會補助申請│ │ │ ││ │ │ │ │) │及核銷資料│ │ │ ││ │ │ │ │ │卷㈡第107-│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9002號函並檢├───────┤119頁 │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9 │希望工程│99/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馬桶及洗臉│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9年3月5日│盆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屏希望服字第099003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林亞蒓 │卷㈡第120-│ │ │ ││ │ │林子翔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139頁 │ │ │ ││ │ │陳建良 │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 ├───────┤ │ │ │ ││ │ │ │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9萬8,000元 │ │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 │ │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10 │希望工程│99/9/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電腦設備 │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99年9月10 │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099004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㈡第140-│ │ │ ││ │ │林子翔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154頁 │ │ │ ││ │ │陳建良 │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 ├───────┤ │ │ │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5萬元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11 │親子文化│99/1/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牧場生態教育研│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1月 │習(99/2/7) │會補助申請│ │ │ ││ │ ├────┤22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1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㈡第67-7│ │ │ ││ │ │林子翔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6 頁 │ │ │ ││ │ │凌許雅芬│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2萬元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12 │親子文化│99/2/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影印機設備│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2月8│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1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㈡第77-8│ │ │ ││ │ │林子翔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9 頁 │ │ │ ││ │ │凌許雅芬│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 │。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 │ │ │ │ ││ │ │ │一編號18之不實發票,以楊梅、├───────┤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9萬8,000元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枚)、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枚)及99年度財產 │ │ │ │ │ ││ │ │ │增加明細表(偽蓋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1枚)。 │ │ │ │ │ │├──┼────┼────┼──────────────┼───────┼─────┤ │ │ ││13 │親子文化│99/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兒童高爾夫教育│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2月 │研習(99/3/7)│會補助申請│ │ │ ││ │ ├────┤25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3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㈡第90-9│ │ │ ││ │ │林子翔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8 頁 │ │ │ ││ │ │凌許雅芬│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2萬元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14 │親子文化│99/3/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高爾夫球具│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3月 │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19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4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林亞蒓 │卷㈡第99-1│ │ │ ││ │ │林子翔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 │13頁 │ │ │ ││ │ │凌許雅芬│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 │ │ │ │ ││ │ │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 │ │ │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9萬9,000元 │ │ │ │ ││ │ │ │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及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林│ │ │ │ │ ││ │ │ │子翔印文各1枚)。 │ │ │ │ │ │├──┼────┼────┼──────────────┼───────┼─────┤ │ │ ││15 │親子文化│99/4/2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親子戶外健行研│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4月 │習(99/5/8) │會補助申請│ │ │ ││ │ ├────┤24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5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卷㈡第114-│ │ │ ││ │ │林子翔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123頁 │ │ │ ││ │ │凌許雅芬│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2萬元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16 │親子文化│99/10/21│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飲水淨水設│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99年10月│備 │會補助申請│ │ │ ││ │ ├────┤21日屏親文服字第099008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林亞蒓 │卷㈡第124-│ │ │ ││ │ │林子翔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 │137頁 │ │ │ ││ │ │凌許雅芬│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 │ │ │ │ ││ │ │ │枚。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 │ │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7萬元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 │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凌許雅 │ │ │ │ │ ││ │ │ │芬印文2枚)、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枚)及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 │ │楊梅印文2枚、林子翔印文1枚)│ │ │ │ │ ││ │ │ │。 │ │ │ │ │ │├──┼────┼────┼──────────────┼───────┼─────┤ │ │ ││17 │終身學習│99/1/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史前文化教育研│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1月10 │習(99/1/24)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1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㈡第77-8│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8 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印文各1枚、陳亭蓉印文2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18 │終身學習│99/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筆記型電腦│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2月9日│及無線上網主機│會補助申請│ │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9002號函並檢附│設備 │及核銷資料│ │ │ ││ │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卷㈡第89-1│ │ │ ││ │ │楊 梅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林亞蒓 │04 頁 │ │ │ ││ │ │林子翔 │額,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 │ │ │ │ │ ││ │ │陳亭蓉 │以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編│ │ │ │ │ ││ │ │ │號19之不實發票,以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林子翔印文各│9萬8,000元 │ │ │ │ ││ │ │ │1枚、陳亭蓉印文2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枚)及99年度財產增加名 │ │ │ │ │ ││ │ │ │明細表(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 │ │。 │ │ │ │ │ │├──┼────┼────┼──────────────┼───────┼─────┤ │ │ ││19 │終身學習│99/2/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布小物創意手作│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2月26 │研習(99/3/14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3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105-│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19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亭蓉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支 │2萬元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20 │終身學習│99/4/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手工串珠教學研│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4月2日│習(99/4/17) │會補助申請│ │ │ ││ │ ├────┤屏終學服字第099004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卷㈡第120 │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33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別├───────┤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2萬元 │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21 │終身學習│99/4/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烹飪廚藝教學研│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4月20 │習(99/5/4)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5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㈡第134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47頁 │ │ │ ││ │ │陳亭蓉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22 │才藝創作│99/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卑南文化參訪研│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1月8日│習(99/1/24) │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9001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卷㈡第55-6│ │ │ ││ │ │林子翔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 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2萬元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用 │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3 │才藝創作│99/2/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拼布手藝教育研│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2月22 │習(99/3/6)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2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㈡第62-7│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1 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 │ │ │ │ ││ │ │ │文各1枚、凌榮信印文2枚)。 │ │ │ │ │ │├──┼────┼────┼──────────────┼───────┼─────┤ │ │ ││24 │才藝創作│99/3/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繪圖寫生創作研│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3月14 │習(99/4/3)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3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林亞蒓 │卷㈡第72-7│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9 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2萬元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5 │才藝創作│99/5/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分離式冷氣│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5月1日│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099004號函並檢附├───────┤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林亞蒓 │卷㈡第80-9│ │ │ ││ │ │林子翔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6 頁 │ │ │ ││ │ │凌榮信 │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 ├───────┤ │ │ │ ││ │ │ │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9萬9,000元 │ │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黏貼憑 │ │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枚)及財產增加單 │ │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26 │才藝創作│99/11/20│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自行車設備│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11月20│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5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㈡第97-1│ │ │ ││ │ │林子翔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05頁 │ │ │ ││ │ │凌榮信 │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 │ │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4萬元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財產增加 │ │ │ │ │ ││ │ │ │單(偽蓋楊梅及林子翔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 ││27 │才藝創作│99/11/29│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野生植物教育創│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99年11月29│作研習(99/12/│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099006號函並檢│10)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106-│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15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附表八:(100年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款項部分)┌──┬────┬────┬──────────────┬───────┬─────┬───────────┬─────┐│編號│申請協會│申請日期│偽造之文書及盜蓋之印文 │申請補助之活動│證據及出處│ 主 文 │備 註 ││ │ ├────┤ │或設備 │ │ (刑及沒收) │ ││ │ │偽刻之印│ ├───────┤ │ │ ││ │ │章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 ├───────┤ │ │ ││ │ │ │ │補助金額(詐領│ │ │ ││ │ │ │ │金額) │ │ │ │├──┼────┼────┼──────────────┼───────┼─────┼─────┬─────┼─────┤│1 │新世紀婦│100/1/14│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電腦設備3 │新世紀婦女│林亞蒓公務│藍俊良非公│林亞蒓僅就││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台 │協會補助申│員共同犯利│務員與公務│編號1至21 ││ │會 ├────┤造100年1月14日屏新婦服字第 ├───────┤請及核銷資│用職務上機│員共同犯利│以其名義出││ │ │楊 梅 │100001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林亞蒓 │料卷㈡第14│會詐取財物│用職務上機│具議員建議││ │ │陳亭蓉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電腦設備3 │ │7-158 頁 │罪,處有期│會詐取財物│箋部分與藍││ │ │林子翔 │台,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 ├───────┤ │徒刑柒年貳│罪,處有期│俊良負前揭││ │ │ │持其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十一編│9萬8,000元 │ │月,褫奪公│徒刑柒年,│共同正犯之││ │ │ │號20之不實發票,以楊梅、陳亭│ │ │權伍年。未│褫奪公權肆│罪責。至其││ │ │ │蓉及林子翔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扣案之左列│年。已繳回│被訴編號22││ │ │ │、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及│ │ │印章捌顆、│之犯罪所得│至24非以其││ │ │ │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 │ │印文共壹佰│新臺幣捌拾│名義出具議││ │ │ │印文4枚、陳亭蓉及林子翔印文 │ │ │捌拾貳枚,│陸萬壹仟元│員建議箋部││ │ │ │各3枚)。 │ │ │均沒收。 │沒收。未扣│分則不另為││ │ │ │ │ │ │ │案之左列印│無罪之諭知││ │ │ │ │ │ │ │章捌顆、印│。 ││ │ │ │ │ │ │ │文共貳佰枚│ │├──┼────┼────┼──────────────┼───────┼─────┤ │,暨附表二│ ││2 │新世紀婦│100/2/12│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單車省道探尋研│新世紀婦女│ │編號9、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習(100/2/26 │協會補助申│ │10、11、12│ ││ │會 ├────┤造100年2月12日屏新婦服字第 │-2/27) │請及核銷資│ │所列應沒收│ ││ │ │楊 梅 │100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料卷㈡第17│ │之物,均沒│ ││ │ │陳亭蓉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0-177頁 │ │收。 │ ││ │ │陳 誼 │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 │ │ │ ││ │ │藍家賢 │印文1枚。 │林亞蒓 │ │ │ │ ││ │ │ │再以楊梅、陳誼及藍家賢之名義│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蓋楊梅、陳誼及藍家賢印文各2 │2萬元 │ │ │ │ ││ │ │ │枚)。 │ │ │ │ │ │├──┼────┼────┼──────────────┼───────┼─────┤ │ │ ││3 │新世紀婦│100/3/13│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工作心理教育研│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亭蓉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習(100/4 /16 │協會補助申│ │ │ ││ │會 ├────┤造100年3月13日屏新婦服字第10│) │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料卷㈡第17│ │ │ ││ │ │陳亭蓉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林亞蒓 │8-184頁 │ │ │ ││ │ │陳 誼 │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陳亭蓉印│ │ │ │ │ ││ │ │藍家賢 │文1枚。再以楊梅、陳誼及藍家 ├───────┤ │ │ │ ││ │ │ │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2萬元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陳誼及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新世紀婦│100/6/20│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高爾夫球具設備│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陳誼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 │協會補助申│ │ │ ││ │會 ├────┤100年6月20日屏新婦服字第1000├───────┤請及核銷資│ │ │ ││ │ │楊 梅 │06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林亞蒓 │料卷㈡第18│ │ │ ││ │ │陳 誼 │縣政府申請添購高爾夫球具設備│ │5-195 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陳誼印文1枚。再以楊 ├───────┤ │ │ │ ││ │ │ │梅、陳誼及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9萬8,000元 │ │ │ │ ││ │ │ │款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 │ │ │ │ ││ │ │ │用紙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 │ │ │ │ ││ │ │ │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4枚 、陳│ │ │ │ │ ││ │ │ │誼印文3枚)。 │ │ │ │ │ │├──┼────┼────┼──────────────┼───────┼─────┤ │ │ ││5 │希望工程│100/1/13│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自行車設備│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0年1月13│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100001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㈡第155-│ │ │ ││ │ │林子翔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170頁 │ │ │ ││ │ │陳建良 │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 ├───────┤ │ │ │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9萬9,000元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印文2枚、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 │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 │ │ │ │ │ ││ │ │ │自行車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 │ │ │ │ ││ │ │ │梅印文1枚)。 │ │ │ │ │ │├──┼────┼────┼──────────────┼───────┼─────┤ │ │ ││6 │希望工程│100/1/17│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熱水器相關│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0年1月17│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100003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卷㈡第180-│ │ │ ││ │ │林子翔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林亞蒓 │190頁 │ │ │ ││ │ │陳建良 │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 │ │ │ │ │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3萬元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熱水器設 │ │ │ │ │ ││ │ │ │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1 │ │ │ │ │ ││ │ │ │枚)。 │ │ │ │ │ │├──┼────┼────┼──────────────┼───────┼─────┤ │ │ ││7 │希望工程│100/2/18│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青少年高爾夫體│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0年2月18│驗研習(100/3/│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100004號函並檢│8)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卷㈡第191-│ │ │ ││ │ │藍家賢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198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林亞蒓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2萬元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8 │希望工程│100/3/14│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大自然環保學習│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0年3月14│營研習(100/4/│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100006號函並檢│16)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卷㈡第199-│ │ │ ││ │ │藍家賢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06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林亞蒓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2萬元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9 │親子文化│100/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戶外音樂節研習│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0年1月│(100/1/28) │會補助申請│ │ │ ││ │ │ │9日屏親文服字第100001號函並 │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卷㈡第138-│ │ │ ││ │ │楊 梅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林亞蒓 │142頁 │ │ │ ││ │ │林子翔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2萬元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10 │親子文化│100/2/11│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鐵馬體驗研習(│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0年2月│100/ 2/26) │會補助申請│ │ │ ││ │ │ │11日屏親文服字第100002號函並│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卷㈡第143-│ │ │ ││ │ │楊 梅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林亞蒓 │153頁 │ │ │ ││ │ │林子翔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2萬元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11 │親子文化│100/2/17│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高爾夫未來之星│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0年2月│研習(100/3/8 │會補助申請│ │ │ ││ │ │ │17日屏親文服字第100003號函並│-3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卷㈡第154 │ │ │ ││ │ │楊 梅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林亞蒓 │-158頁 │ │ │ ││ │ │林子翔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2萬元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12 │終身學習│100/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百年音樂觀摩會│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亭蓉之名義偽造99年2月26 │(100/1/28)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099003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148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60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亭蓉 │楊梅、林子翔及陳亭蓉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各1枚)、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枚)。 │ │ │ │ │ │├──┼────┼────┼──────────────┼───────┼─────┤ │ │ ││13 │終身學習│100/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自行車自然生態│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2月9日 │研習(100/2/26│會補助申請│ │ │ ││ │ │ │屏終學服字第100002號函並檢附│)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卷㈡第161 │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68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陳亭蓉、陳誼印文各1枚 │ │ │ │ │ ││ │ │陳誼 │。再以楊梅、藍家賢及陳誼之名├───────┤ │ │ │ ││ │ │陳亭蓉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2萬元 │ │ │ │ ││ │ │ │、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枚)及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陳誼及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1枚、楊梅印文2枚)。 │ │ │ │ │ │├──┼────┼────┼──────────────┼───────┼─────┤ │ │ ││14 │終身學習│100/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校園學術之旅研│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3月1日 │習(100/4/16)│會補助申請│ │ │ ││ │ │ │屏終學服字第100003號函並檢附│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卷㈡第177-│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83 之1 頁│ │ │ ││ │ │藍家賢 │並偽蓋陳誼印文1枚。再以楊梅 │ │ │ │ │ ││ │ │陳 誼 │、藍家賢及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2萬元 │ │ │ │ ││ │ │ │陳誼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 │ │ │ │ ││ │ │ │各1枚)。 │ │ │ │ │ │├──┼────┼────┼──────────────┼───────┼─────┤ │ │ ││15 │終身學習│100/3/15│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如何規劃保險研│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3月15日│習(100/4/1) │會補助申請│ │ │ ││ │ │ │屏終學服字第100004號函並檢附│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卷㈡第169 │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76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陳誼印文1枚。再以楊梅 │ │ │ │ │ ││ │ │陳 誼 │、藍家賢及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2萬元 │ │ │ │ ││ │ │ │陳誼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 │ │ │ │ ││ │ │ │各1枚)。 │ │ │ │ │ │├──┼────┼────┼──────────────┼───────┼─────┤ │ │ ││16 │終身學習│100/3/22│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如何做好簡單理│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3月22日│財研習( │會補助申請│ │ │ ││ │ │ │屏終學服字第100005號函並檢附│100/4/13)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卷㈡第184 │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91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陳誼印文1枚。再以楊梅 │ │ │ │ │ ││ │ │陳 誼 │、藍家賢及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2萬元 │ │ │ │ ││ │ │ │陳誼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 │ │ │ │ ││ │ │ │各1枚)。 │ │ │ │ │ │├──┼────┼────┼──────────────┼───────┼─────┤ │ │ ││17 │終身學習│100/6/20│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電腦及智慧│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6月20日│型手機相關設備│會補助申請│ │ │ ││ │ │ │屏終學服字第100006號函並檢附│ │及核銷資料│ │ │ ││ │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卷㈡第192 │ │ │ ││ │ │楊 梅 │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林亞蒓 │-201頁 │ │ │ ││ │ │藍家賢 │額,並偽蓋陳誼印文1枚。再持 │ │ │ │ │ ││ │ │陳 誼 │其向黃國賓取得附表十一編號22├───────┤ │ │ │ ││ │ │ │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及│9萬8,000元 │ │ │ │ ││ │ │ │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 │ │ │ │ ││ │ │ │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 │、藍家賢及陳誼印文各1枚)、 │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 │賢及陳誼印文各1枚)及電腦設 │ │ │ │ │ ││ │ │ │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 │ │ │ │ ││ │ │ │賢印文各1枚)。 │ │ │ │ │ │├──┼────┼────┼──────────────┼───────┼─────┤ │ │ ││18 │終身學習│100/11/2│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保險觀念教育研│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誼之名義偽造100年11月2日│習(100/10/13 │會補助申請│ │ │ ││ │ │ │屏終學服字第100008號函並檢附│-10/14)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卷㈡第202 │ │ │ ││ │ │楊 梅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08之1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陳誼印文1枚。再以楊梅 │ │ │ │ │ ││ │ │陳 誼 │、藍家賢及陳誼之名義分別偽造├───────┤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2萬元 │ │ │ │ ││ │ │ │文各1枚、陳誼印文2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 │ │ │ │ ││ │ │ │各1枚、陳誼印文2枚)。 │ │ │ │ │ │├──┼────┼────┼──────────────┼───────┼─────┤ │ │ ││19 │才藝創作│100/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舞蹈教室訓練營│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0年1月6 │研習(100/1/21│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100001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116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20頁 │ │ │ ││ │ │林子翔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林子翔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2萬元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0 │才藝創作│100/2/17│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少年高爾夫訓練│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0年2月17│研習(100/3/9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100002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121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25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2萬元 │ │ │ │ ││ │ │ │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1 │才藝創作│100/7/14│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0年7月14│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100006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㈡第130 │ │ │ ││ │ │藍家賢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137頁 │ │ │ ││ │ │凌榮信 │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 │ │ │ ││ │ │ │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 │ │ │ │ ││ │ │ │編號21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3萬8,000元 │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枚)、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 │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2枚)。 │ │ │ │ │ │├──┼────┼────┼──────────────┼───────┼─────┼─────┤ │ ││22 │希望工程│100/1/13│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原民音樂舞蹈觀│希望工程協│(以下空白)│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0年1月13│摩研習(100/1/│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100002號函並檢│28) │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卷㈡第171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179頁 │ │ │ ││ │ │陳建良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李世斌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2萬元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23 │親子文化│100/9/27│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高爾夫推廣研習│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0年9月│(100/10/12-10│會補助申請│ │ │ ││ │ │ │27日屏親文服字第100006號函並│/14)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卷㈡第159 │ │ │ ││ │ │楊 梅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林郁虹 │-163頁 │ │ │ ││ │ │藍家賢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2萬元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24 │才藝創作│100/6/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0年6月1 │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100005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清都 │卷㈡第126-│ │ │ ││ │ │藍家賢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129 頁 │ │ │ ││ │ │凌榮信 │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 │ │ ││ │ │ │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五編│6萬元 │ │ │ │ ││ │ │ │號21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 │ │ │ │ ││ │ │ │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枚)。 │ │ │ │ │ │└──┴────┴────┴──────────────┴───────┴─────┴─────┴─────┴─────┘附表九:(101年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款項部分)┌──┬────┬────┬───────────────┬───────┬─────┬───────────┬─────┐│編號│申請協會│申請日期│偽造之文書及盜蓋之印文 │申請補助之活動│證據及出處│ 主 文 │備 註 ││ │ ├────┤ │或設備 │ │ (刑及沒收) │ ││ │ │偽刻之印│ ├───────┤ │ │ ││ │ │章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 ├───────┤ │ │ ││ │ │ │ │補助金額(詐領│ │ │ ││ │ │ │ │金額) │ │ │ │├──┼────┼────┼───────────────┼───────┼─────┼─────┬─────┼─────┤│1 │新世紀婦│101/1/16│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購置電腦及印表│新世紀婦女│林亞蒓公務│藍俊良非公│林亞蒓僅就││ │女服務協│ │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 1年1月16日 │機設備 │協會補助申│員共同犯利│務員與公務│編號1至17 ││ │會 ├────┤屏新婦服字第10 1001號函並檢附 ├───────┤請及核銷資│用職務上機│員共同犯利│名義出具議││ │ │楊 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林亞蒓 │料卷㈡第15│會詐取財物│利用職務上│員建議箋部││ │ │劉枝秀 │電腦及印表機設備,並偽蓋劉枝秀│ │9-169 頁 │罪,處有期│機會詐取財│分與藍俊良││ │ │藍家賢 │印文1枚。再以其向黃國賓購得之 ├───────┤ │徒刑柒年貳│物罪,處有│負前揭共同││ │ │ │附表十一編號23之不實發票,以楊│9萬9,000元 │ │月,褫奪公│期徒刑柒年│正犯之罪責││ │ │ │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 │ │權伍年。未│,褫奪公權│。至其被訴││ │ │ │款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用│ │ │扣案之左列│肆年。已繳│編號18非以││ │ │ │紙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 │ │印章陸顆、│回之犯罪所│其名義出具││ │ │ │梅印文4枚、劉枝秀印文3枚、藍家│ │ │印文共壹佰│得新臺幣陸│議員建議箋││ │ │ │賢印文5枚)。 │ │ │肆拾貳枚,│拾柒萬伍仟│部分則不另│├──┼────┼────┼───────────────┼───────┼─────┤均沒收。 │元沒收。未│ ││2 │新世紀婦│101/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青少年高爾夫體│新世紀婦女│ │肆拾玖枚,│ ││ │女服務協│ │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 │驗研習(101/2/│協會補助申│ │暨附表二編│ ││ │會 │ │101年2月1日屏新婦服字第101002 │16-2/17 │請及核消資│ │號13、14、│ ││ │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料卷㈡第19│ │15、16、17│ ││ │ │楊 梅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林亞蒓 │6-203 頁 │ │所列應沒收│ ││ │ │劉枝秀 │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 │ │ │ │之物,均沒│ ││ │ │藍家賢 │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 │ │收。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2萬元 │ │ │ │ ││ │ │ │梅、劉枝秀及藍家賢印文各2枚) │ │ │ │ │ ││ │ │ │。 │ │ │ │ │ │├──┼────┼────┼───────────────┼───────┼─────┤ │ │ ││3 │新世紀婦│101/2/17│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職場競爭力教育│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 │研習(101/2/27│協會補助申│ │ │ ││ │ │ │101年2月17日屏新婦服字第101003│ ) │請及核消資│ │ │ ││ │會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料卷㈡第20│ │ │ ││ │ │楊 梅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林亞蒓 │4-211頁 │ │ │ ││ │ │劉枝秀 │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 │ │ │ │ │ ││ │ │藍家賢 │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 │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2萬元 │ │ │ │ ││ │ │ │梅、劉枝秀、藍家賢印文各2枚) │ │ │ │ │ ││ │ │ │。 │ │ │ │ │ │├──┼────┼────┼───────────────┼───────┼─────┤ │ │ ││4 │新世紀婦│101/3/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人生保險規劃研│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造 │習(101/3/23)│協會補助申│ │ │ ││ │會 ├────┤101年3月6日屏新婦服字第101004 ├───────┤請及核消資│ │ │ ││ │ │楊 梅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林亞蒓 │料卷㈡第21│ │ │ ││ │ │劉枝秀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 │2-219頁 │ │ │ ││ │ │藍家賢 │經費,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 ├───────┤ │ │ │ ││ │ │ │以楊梅、劉枝秀、藍家賢之名義偽│2萬元 │ │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劉枝秀、藍家賢印文各2枚) │ │ │ │ │ ││ │ │ │。 │ │ │ │ │ │├──┼────┼────┼───────────────┼───────┼─────┤ │ │ ││5 │新世紀婦│101/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購置電腦及投影│希望工程協│ │ │ ││ │女服務協│ │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 1年2月1日屏│機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會 ├────┤希望服字第101 001號函並檢附經 ├───────┤及核消資料│ │ │ ││ │ │楊 梅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林亞蒓 │卷㈡第207-│ │ │ ││ │ │藍家賢 │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 │218頁 │ │ │ ││ │ │陳建良 │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 ├───────┤ │ │ │ ││ │ │ │再以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編│9萬8,000元 │ │ │ │ ││ │ │ │號24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電腦及投 │ │ │ │ │ ││ │ │ │影機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印│ │ │ │ │ ││ │ │ │文2枚)。 │ │ │ │ │ │├──┼────┼────┼───────────────┼───────┼─────┤ │ │ ││6 │新世紀婦│101/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青少年高爾夫體│希望工程協│ │ │ ││ │女服務協│ │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 1年2月6日屏│驗研習(101/3/│會補助申請│ │ │ ││ │ │ │希望服字第101 002號函並檢附活 │6-3/7) │及核消資料│ │ │ ││ │會 ├────┤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卷㈡第219-│ │ │ ││ │ │楊 梅 │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林亞蒓 │226頁 │ │ │ ││ │ │藍家賢 │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家 │ │ │ │ │ ││ │ │陳建良 │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 │ ││ │ │ │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2萬元 │ │ │ │ ││ │ │ │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 │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7 │新世紀婦│101/2/17│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保險工程教育推│希望工程協│ │ │ ││ │女服務協│ │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 1年2月17日 │廣研習(101/3/│會補助申請│ │ │ ││ │會 │ │屏希望服字第10 1003號函並檢附 │1) │及核消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卷㈡第227-│ │ │ ││ │ │楊 梅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林亞蒓 │234頁 │ │ │ ││ │ │藍家賢 │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 │ │ │ │ │ ││ │ │陳建良 │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2萬元 │ │ │ │ ││ │ │ │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8 │新世紀婦│101/3/11│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高爾夫種子教育│希望工程協│ │ │ ││ │女服務協│ │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 1年3月11日 │研習(101/3/27│會補助申請│ │ │ ││ │會 │ │屏希望服字第10 1004號函並檢附 │-3/28) │及核消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卷㈡第235-│ │ │ ││ │ │楊 梅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林亞蒓 │242頁 │ │ │ ││ │ │藍家賢 │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 │ │ │ │ │ ││ │ │陳建良 │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印文2枚、藍家賢 │2萬元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 │ │ │ │ │ ││ │ │ │表(偽蓋藍家賢印文2枚、楊梅及 │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9 │親子文化│101/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高爾夫未來之星│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1年2月1日 │研習(101/2/16│會補助申請│ │ │ ││ │ │ │屏親文服字第1 01002號函並檢附 │-2/17) │及核消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卷㈡第164-│ │ │ ││ │ │楊 梅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林亞蒓 │169頁 │ │ │ ││ │ │藍家賢 │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2萬元 │ │ │ │ ││ │ │ │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10 │親子文化│101/2/15│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長照規劃與保險│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1年2月15日│教育研習(101 │會補助申請│ │ │ ││ │ │ │屏親文服字第101003號函並檢附活│/3/2) │及核消資料│ │ │ ││ │ ├────┤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卷㈡第170-│ │ │ ││ │ │楊 梅 │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林亞蒓 │178頁 │ │ │ ││ │ │藍家賢 │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2萬元 │ │ │ │ ││ │ │ │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及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11 │終身學習│101/1/16│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購置電腦相關設│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1年1月16日屏│備 │會補助申請│ │ │ ││ │ ├────┤終學服字第101001號函並檢附經費├───────┤及核消資料│ │ │ ││ │ │楊 梅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右列│林亞蒓 │卷㈡第209-│ │ │ ││ │ │藍家賢 │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並偽│ │218頁 │ │ │ ││ │ │劉枝秀 │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持其向黃國 ├───────┤ │ │ │ ││ │ │ │賓取得之附表十一編號26之不實發│9萬9,000元 │ │ │ │ ││ │ │ │票,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 │ │ │ │ ││ │ │ │枝秀印文各1枚)、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 │ │ │ │ ││ │ │ │各1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 │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2枚)。 │ │ │ │ │ │├──┼────┼────┼───────────────┼───────┼─────┤ │ │ ││12 │終身學習│101/1/25│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如何規劃保險研│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1年1月25日屏│習(101/2/10)│會補助申請│ │ │ ││ │ ├────┤終學服字第101002號函並檢附活動├───────┤及核消資料│ │ │ ││ │ │楊 梅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林亞蒓 │卷㈡第219-│ │ │ ││ │ │藍家賢 │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 │225頁 │ │ │ ││ │ │劉枝秀 │枝秀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2萬元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 │ │ │ │ ││ │ │ │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 │ │ │ │ │ │├──┼────┼────┼───────────────┼───────┼─────┤ │ │ ││13 │終身學習│101/2/15│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高爾夫種子體驗│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1年2月15日屏│教育研習( │會補助申請│ │ │ ││ │ │ │終學服字第101003號函並檢附活動│101/3/6-3/7) │及核銷資料│ │ │ ││ │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卷㈡第226-│ │ │ ││ │ │楊 梅 │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林亞蒓 │232頁 │ │ │ ││ │ │藍家賢 │枝秀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家賢 │ │ │ │ │ ││ │ │劉枝秀 │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2萬元 │ │ │ │ ││ │ │ │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 │ │ │ │ │ │├──┼────┼────┼───────────────┼───────┼─────┤ │ │ ││14 │終身學習│101/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職涯規劃教育研│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1年3月5日屏 │習(101/3/21)│會補助申請│ │ │ ││ │ ├────┤終學服字第101004號函並檢附活動├───────┤及核消資料│ │ │ ││ │ │楊 梅 │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林亞蒓 │卷㈡第233-│ │ │ ││ │ │藍家賢 │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 │239頁 │ │ │ ││ │ │劉枝秀 │枝秀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2萬元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 │ │ │ │ ││ │ │ │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 │ │ │ │ │ │├──┼────┼────┼───────────────┼───────┼─────┤ │ │ ││15 │才藝創作│101/1/16│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 1年1月16日 │ │會補助申請│ │ │ ││ │ ├────┤屏才創服字第10 1001號函並檢附 ├───────┤及核消資料│ │ │ ││ │ │楊 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林亞蒓 │卷㈡第138-│ │ │ ││ │ │藍家賢 │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151頁 │ │ │ ││ │ │凌榮信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 │ │ ││ │ │ │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編│9萬9,000元 │ │ │ │ ││ │ │ │號25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凌榮信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枚)及電腦設備財產 │ │ │ │ │ ││ │ │ │增加單(偽蓋楊梅印文2枚)。 │ │ │ │ │ │├──┼────┼────┼───────────────┼───────┼─────┤ │ │ ││16 │才藝創作│101/1/29│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新職場教育體驗│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 1年1月29日 │研習(101/2/15│會補助申請│ │ │ ││ │ │ │屏才創服字第10 1002號函並檢附 │) │及核消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卷㈡第152-│ │ │ ││ │ │楊 梅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林亞蒓 │158頁 │ │ │ ││ │ │藍家賢 │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 │ │ │ │ │ ││ │ │凌榮信 │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2萬元 │ │ │ │ ││ │ │ │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17 │才藝創作│101/2/15│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以│高爾夫規則教育│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 1年2月15日 │研習(101/3/6 │會補助申請│ │ │ ││ │ │ │屏才創服字第10 1003號函並檢附 │-3/7) │及核銷資料│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卷㈡第159-│ │ │ ││ │ │楊 梅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林亞蒓 │167頁 │ │ │ ││ │ │藍家賢 │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 │ │ │ │ │ ││ │ │凌榮信 │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2萬元 │ │ │ │ ││ │ │ │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18 │親子文化│101/3/19│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以│高爾夫體育課程│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1年3月19日│研習(101/4/10│會補助申請│ │ │ ││ │ │ │屏親文服字第101004號函並檢附活│-4/11) │及核消資料│ │ │ ││ │ ├────┤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卷㈡第179-│ │ │ ││ │ │楊 梅 │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林郁虹 │183頁 │ │ │ ││ │ │藍家賢 │凌許雅芬印文1枚。再以楊梅、藍 │ │ │ │ │ ││ │ │凌許雅芬│家賢及凌許雅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2萬元 │ │ │ │ ││ │ │ │雅芬印文各1枚)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枚)。 │ │ │ │ │ │└──┴────┴────┴───────────────┴───────┴─────┴─────┴─────┴─────┘附表十:(102年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款項部分)┌──┬────┬────┬──────────────┬───────┬─────┬───────────┬─────┐│編號│申請協會│申請日期│偽造之文書及盜蓋之印文 │申請補助之活動│證據及出處│ 主 文 │備 註 ││ │ ├────┤ │或設備 │ │ (刑及沒收) │ ││ │ │偽刻之印│ ├───────┤ │ │ ││ │ │章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 ├───────┤ │ │ ││ │ │ │ │補助金額(詐領│ │ │ ││ │ │ │ │金額) │ │ │ │├──┼────┼────┼──────────────┼───────┼─────┼─────┬─────┼─────┤│1 │新世紀婦│10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青少年高爾夫體│新世紀婦女│林亞蒓公務│藍俊良非公│林亞蒓僅就││ │女服務協│ │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驗研習(102/1/│協會補助申│員共同犯利│務員與公務│編號1至24 ││ │會 │ │造102年1月7日屏新婦服字第 │21-1/23) │請及核銷資│用職務上機│員共同犯利│名義出具議││ │ ├────┤102001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料卷㈡第22│會詐取財物│用職務上機│員建議箋部││ │ │楊 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林亞蒓 │0-227頁 │罪,處有期│會詐取財物│分與藍俊良││ │ │劉枝秀 │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 │ │徒刑柒年貳│罪,處有期│負前揭共同││ │ │藍家賢 │印文1枚。再以楊梅、劉枝秀、 ├───────┤ │月,褫奪公│徒刑柒年,│正犯之罪責││ │ │ │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2萬元 │ │權伍年。未│褫奪公權肆│。至其被訴││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劉枝秀、│ │ │扣案之左列│年。已繳回│編號25至26││ │ │ │藍家賢印文各2枚)。 │ │ │印章陸顆、│之犯罪所得│非以其名義│├──┼────┼────┼──────────────┼───────┼─────┤印文共壹佰│元沒收。未│不另為無罪││2 │新世紀婦│102/1/10│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職場競爭力教育│新世紀婦女│玖拾捌枚,│扣案之左列│之諭知。 ││ │女服務協│ │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研習(102/1/25│協會補助申│均沒收。 │印章陸顆、│ ││ │會 │ │造102年1月10日屏新婦服字第 │) │請及核銷資│ │印文共貳佰│ ││ │ ├────┤102002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料卷㈡第22│ │壹拾柒枚,│ ││ │ │楊 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林亞蒓 │8-235 頁 │ │暨附表二編│ ││ │ │劉枝秀 │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 │ │ │號18、19、│ ││ │ │藍家賢 │印文2枚。再以楊梅、劉枝秀、 ├───────┤ │ │20、21、22│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2萬元 │ │ │所列應沒收│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劉枝秀、│ │ │ │之物,均沒│ ││ │ │ │藍家賢印文各2枚)。 │ │ │ │收。 │ │├──┼────┼────┼──────────────┼───────┼─────┤ │ │ ││3 │新世紀婦│102/1/30│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階段人生保險保│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障規劃研習( │協會補助申│ │ │ ││ │會 │ │造102年1月30日屏新婦服字第 │102/2/22) │請及核銷資│ │ │ ││ │ ├────┤102003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料卷㈡第23│ │ │ ││ │ │楊 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林亞蒓 │6-243 頁 │ │ │ ││ │ │劉枝秀 │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 │ │ │ │ ││ │ │藍家賢 │印文1枚。再以楊梅、劉枝秀、 ├───────┤ │ │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2萬元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劉枝秀、│ │ │ │ │ ││ │ │ │藍家賢印文各2枚)。 │ │ │ │ │ │├──┼────┼────┼──────────────┼───────┼─────┤ │ │ ││4 │新世紀婦│102/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電腦設備 │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 │協會補助申│ │ │ ││ │會 │ │造102年3月1日屏新婦服字第 │ │請及核銷資│ │ │ ││ │ ├────┤102004號函並檢附經費概算表向├───────┤料卷㈡第24│ │ │ ││ │ │楊 梅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購電腦設備,│林亞蒓 │4-254 頁 │ │ │ ││ │ │劉枝秀 │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持其 │ │ │ │ │ ││ │ │藍家賢 │向黃國賓購得之附表十一編號28├───────┤ │ │ │ ││ │ │ │之不實發票,以楊梅、劉枝秀、│9萬8,000元 │ │ │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支│ │ │ │ │ ││ │ │ │用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及電腦│ │ │ │ │ ││ │ │ │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 │ │ │ │ ││ │ │ │家賢印文各4枚、劉枝秀印文3枚│ │ │ │ │ ││ │ │ │)。 │ │ │ │ │ │├──┼────┼────┼──────────────┼───────┼─────┤ │ │ ││5 │新世紀婦│102/5/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Junior親子高爾│新世紀婦女│ │ │ ││ │女服務協│ │以劉枝秀之名義,於左列時間偽│夫訓練研習( │協會補助申│ │ │ ││ │會 │ │造102年5月7日屏新婦服字第 │102/5/19-6/8)│請及核銷資│ │ │ ││ │ │ │102005號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料卷㈡第25│ │ │ ││ │ │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5-262 頁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並偽蓋劉枝秀├───────┤ │ │ │ ││ │ │楊 梅 │印文1枚。再以楊梅、劉枝秀、 │林亞蒓 │ │ │ │ ││ │ │劉枝秀 │藍家賢之名義偽造領款收據及支│ │ │ │ │ ││ │ │藍家賢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 │ │ │ ││ │ │ │文各2枚、劉枝秀印文4枚)。 │2萬元 │ │ │ │ │├──┼────┼────┼──────────────┼───────┼─────┤ │ │ ││6 │希望工程│102/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青少年高爾夫培│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6 │訓研習(102/1/│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102001號函並檢│15-1/17)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252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60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建良 │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2萬元 │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7 │希望工程│102/1/15│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保險檢視教育推│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15│廣研習(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102002號函並檢│102/2/22)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261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69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建良 │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2萬元 │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8 │希望工程│102/1/17│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職涯提升教育研│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17│習(102/2/5)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102003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243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51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再以 │ │ │ │ │ ││ │ │陳建良 │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2萬元 │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9 │希望工程│102/3/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平板電腦設│希望工程協│ │ │ ││ │服務協會│ │以陳建良之名義偽造102年3月4 │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希望服字第102004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㈡第270-│ │ │ ││ │ │藍家賢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285頁 │ │ │ ││ │ │陳建良 │金額,並偽蓋陳建良印文1枚。 ├───────┤ │ │ │ ││ │ │ │再以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9萬8,000元 │ │ │ │ ││ │ │ │編號30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枚)、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 │1枚)及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 │ │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枚)。 │ │ │ │ │ │├──┼────┼────┼──────────────┼───────┼─────┤ │ │ ││10 │親子文化│102/1/8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而│高爾夫未來之星│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研習(102/1/24│會補助申請│ │ │ ││ │ │ │8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1號函並 │-1/26)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卷㈡第184 │ │ │ ││ │ │凌許雅芬│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林亞蒓 │-186頁 │ │ │ ││ │ │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 │2萬元 │ │ │ │ │├──┼────┼────┼──────────────┼───────┼─────┤ │ │ ││11 │親子文化│102/1/31│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高爾夫體育課程│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研習(102/3/12│會補助申請│ │ │ ││ │ │ │31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3號函並│-3/13)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卷㈡第192-│ │ │ ││ │ │楊 梅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林亞蒓 │197頁 │ │ │ ││ │ │藍家賢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2萬元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12 │親子文化│102/2/25│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高爾夫訓練│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2年2月│球桿組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 │25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4號函並│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卷㈡第198 │ │ │ ││ │ │楊 梅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林亞蒓 │-211頁 │ │ │ ││ │ │藍家賢 │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 │ │ │ │ ││ │ │凌許雅芬│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 │ │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9萬8,000元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及藍家賢印文各1枚、凌許雅芬 │ │ │ │ │ ││ │ │ │印文2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 │ │ │ │ │ ││ │ │ │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 ││13 │終身學習│102/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做好人生的保險│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4 │檢視研習(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1號函並檢│102/1/15)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240-│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45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劉枝秀 │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2萬元 │ │ │ │ ││ │ │ │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劉枝秀印文各1枚)。 │ │ │ │ │ │├──┼────┼────┼──────────────┼───────┼─────┤ │ │ ││14 │終身學習│102/1/10│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高爾夫種子體驗│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10│教育研習(102/│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2號函並檢│1/27-1/29)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253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62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劉枝秀 │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2萬元 │ │ │ │ ││ │ │ │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劉枝秀印文各1枚)。 │ │ │ │ │ │├──┼────┼────┼──────────────┼───────┼─────┤ │ │ ││15 │終身學習│102/1/30│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就業市場分析教│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30│育研習(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3號函並檢│102/2/22)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246-│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52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劉枝秀 │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2萬元 │ │ │ │ ││ │ │ │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劉枝秀印文各1枚)。 │ │ │ │ │ │├──┼────┼────┼──────────────┼───────┼─────┤ │ │ ││16 │終身學習│102/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電腦相關設│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年3月1 │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4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㈡第263 │ │ │ ││ │ │藍家賢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277頁 │ │ │ ││ │ │劉枝秀 │金額,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 ├───────┤ │ │ │ ││ │ │ │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9萬8,000元 │ │ │ │ ││ │ │ │編號29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 │ │ │ │ ││ │ │ │枝秀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 │ │ │ │ ││ │ │ │文各1枚)、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 │ │ │ │ ││ │ │ │1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 │ │ │ │ │ ││ │ │ │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17 │終身學習│102/3/18│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高爾夫訓練│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年3月18│球桿組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5號函並檢├───────┤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林亞蒓 │卷㈡第278 │ │ │ ││ │ │藍家賢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 │-292頁 │ │ │ ││ │ │劉枝秀 │金額,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 │ │ │ │ │ ││ │ │ │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 │9萬8,000元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 │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劉枝秀印文各1枚)及電腦設備 │ │ │ │ │ ││ │ │ │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 ││18 │終身學習│102/5/16│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認識高爾夫與生│終身學習協│ │ │ ││ │服務協會│ │以劉枝秀之名義偽造102年5月16│活教育研習(10│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終學服字第102006號函並檢│2/7/27-8/3)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293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300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劉枝秀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劉枝秀 │楊梅、藍家賢及劉枝秀之名義分├───────┤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2萬元 │ │ │ │ ││ │ │ │家賢及劉枝秀印文各1枚)及支 │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劉枝秀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才藝創作│102/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新職場教育體驗│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2 │研習(102/1/12│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1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168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72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偽├───────┤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2萬元 │ │ │ │ ││ │ │ │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0 │才藝創作│102/1/15│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高爾夫規則教育│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15│研習(102/2/6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2號函並檢│-2/8)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173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82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2萬元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1 │才藝創作│102/1/31│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長照觀念教育研│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31│習(102/2/22)│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3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183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188 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2萬元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2 │才藝創作│102/2/20│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年2月20│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4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卷㈡第189 │ │ │ ││ │ │楊 梅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林亞蒓 │-198頁 │ │ │ ││ │ │藍家賢 │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 │ │ │ ││ │ │凌榮信 │再持其向黃國賓取得之附表十一│ │ │ │ │ ││ │ │ │編號27之不實發票,以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9萬8,000元 │ │ │ │ ││ │ │ │榮信印文各1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枚)、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枚)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 │ │ │ │ │ ││ │ │ │偽蓋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23 │才藝創作│102/2/25│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購置衛生設備 │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年2月25│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5號函並檢│ │及核銷資料│ │ │ ││ │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卷㈡第199 │ │ │ ││ │ │楊 梅 │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助│林亞蒓 │-208頁 │ │ │ ││ │ │藍家賢 │金額,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 │ │ │ │ │ ││ │ │凌榮信 │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 │5萬元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 │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電腦設備 │ │ │ │ │ ││ │ │ │財產增加單(偽蓋楊梅及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 ││24 │才藝創作│102/5/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先│培育高爾夫才藝│才藝創作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榮信之名義偽造102年5月9 │運動研習( │會補助申請│ │ │ ││ │ │ │日屏才創服字第102006號函並檢│102/7/1-7/8) │及核銷資料│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屏├───────┤卷㈡第209 │ │ │ ││ │ │楊 梅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費│林亞蒓 │-216頁 │ │ │ ││ │ │藍家賢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1枚。再以 │ │ │ │ │ ││ │ │凌榮信 │楊梅、藍家賢及凌榮信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家賢及凌榮信印文各1枚)及支 │2萬元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枚)。 │ │ │ │ │ │├──┼────┼────┼──────────────┼───────┼─────┤ │ │ ││25 │親子文化│102/1/12│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長照規劃與保險│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2年1月│教育研習(102/│會補助申請│ │ │ ││ │ │ │12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2號函並│2/8) │及核銷資料│ │ │ ││ │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卷㈡第187 │ │ │ ││ │ │楊 梅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右列活動經│林郁虹 │-191頁 │ │ │ ││ │ │藍家賢 │費,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枚。 │ │ │ │ │ ││ │ │凌許雅芬│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2萬元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26 │親子文化│102/2/27│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之同意,而│購置淨水機及電│親子文化協│ │ │ ││ │服務協會│ │以凌許雅芬之名義偽造102年2月│解水機設備 │會補助申請│ │ │ ││ │ ├────┤27日屏親文服字第102005號函並├───────┤及核銷資料│ │ │ ││ │ │楊 梅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屏東縣政府申│林郁虹 │卷㈡第212-│ │ │ ││ │ │藍家賢 │請添購右列物品,以獲取右列補│ │220頁 │ │ │ ││ │ │凌許雅芬│助金額,並偽蓋凌許雅芬印文1 ├───────┤ │ │ │ ││ │ │ │枚。再以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5萬元 │ │ │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枚)、支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黏貼憑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許雅芬印文各1枚 │ │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 │楊梅及藍家賢印文各1枚)。 │ │ │ │ │ │└──┴────┴────┴──────────────┴───────┴─────┴─────┴─────┴─────┘附表十一:(被告藍俊良犯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部分)┌──┬────┬─────────┬────┬──────┬────┬──────┐│編號│買受人 │開立品項採購設備 │發票時間│開立不實之統│金額(新│與本案利用機││ │ │ │ │一發票憑證 │臺幣) │會詐欺取財犯││ │ │ │ │ │ │罪關聯性部分│├──┼────┼─────────┼────┼──────┼────┼──────┤│ 1 │希望工程│筆記型電腦2臺 │95年3月 │L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三編號4 ││ │服務協會│ │17日 │ │元 │ │├──┼────┼─────────┼────┼──────┼────┼──────┤│ 2 │才藝創作│投影機1臺 │95年12月│Q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三編號22││ │服務協會│ │1日 │ │元 │ │├──┼────┼─────────┼────┼──────┼────┼──────┤│ 3 │才藝創作│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3月 │SU00000000 │9萬8,000│附表四編號15││ │服務協會│ │12日 │ │元 │ │├──┼────┼─────────┼────┼──────┼────┼──────┤│ 4 │新世紀婦│桌上型電腦1臺印表 │96年3月1│SU00000000 │9萬8,000│附表四編號1 ││ │女服務協│機1臺 │日 │ │元 │ ││ │會 │ │ │ │ │ │├──┼────┼─────────┼────┼──────┼────┼──────┤│ 5 │親子文化│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3月6│SU00000000 │9萬8,000│附表四編號9 ││ │服務協會│ │日 │ │元 │ │├──┼────┼─────────┼────┼──────┼────┼──────┤│ 6 │親子文化│影印機1臺 │96年5月 │00000000(前│9萬8,000│附表四編號10││ │服務協會│ │10日 │2碼英文字模 │元 │ ││ │ │ │ │糊無法辨認)│ │ │├──┼────┼─────────┼────┼──────┼────┼──────┤│ 7 │新世紀婦│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6月 │TU00000000 │9萬8,000│附表四編號5 ││ │女服務協│ │15日 │ │元 │ ││ │會 │ │ │ │ │ │├──┼────┼─────────┼────┼──────┼────┼──────┤│ 8 │終身學習│投影機1臺 │96年7月 │UU00000000 │9萬9,000│附表四編號30││ │服務協會│ │20日 │ │元 │ │├──┼────┼─────────┼────┼──────┼────┼──────┤│ 9 │親子文化│投影機1臺 │97年1月 │X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五編號17││ │服務協會│ │25日 │ │元 │ │├──┼────┼─────────┼────┼──────┼────┼──────┤│10 │希望工程│電漿電視1臺音響喇 │97年1月 │X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五編號9 ││ │服務協會│叭1組 │20日 │ │元 │ │├──┼────┼─────────┼────┼──────┼────┼──────┤│11 │新世紀婦│CD機組1組無線接受 │97年1月 │X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五編號9 ││ │女服務協│機1組伴唱機1組DVD │12日 │ │元 │ ││ │會 │播放機1組擴大機1組│ │ │ │ │├──┼────┼─────────┼────┼──────┼────┼──────┤│12 │才藝創作│桌上型電腦1組印表 │97年3月 │XX00000000 │9萬8,000│附表五編號31││ │服務協會│機1臺 │11日 │ │元 │ │├──┼────┼─────────┼────┼──────┼────┼──────┤│13 │終身學習│電漿電視1臺 │97年3月4│XX00000000 │9萬8,000│附表五編號25││ │服務協會│ │日 │ │元 │ │├──┼────┼─────────┼────┼──────┼────┼──────┤│14 │才藝創作│筆記型電腦2臺數位 │97年5月5│Z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五編號35││ │服務協會│相機2臺 │日 │ │元 │ │├──┼────┼─────────┼────┼──────┼────┼──────┤│15 │終身學習│筆記型電腦2臺 │97年5月 │Z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五編號29││ │服務協會│ │10日 │ │元 │ │├──┼────┼─────────┼────┼──────┼────┼──────┤│16 │新世紀婦│筆記型電腦2臺 │97年5月 │Z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五編號6 ││ │女服務協│ │15日 │ │元 │ ││ │會 │ │ │ │ │ │├──┼────┼─────────┼────┼──────┼────┼──────┤│17 │親子文化│電腦1臺攝影機4臺 │98年3月 │EU00000000 │9萬8,000│附表六編號36││ │服務協會│ │27日 │ │元 │ │├──┼────┼─────────┼────┼──────┼────┼──────┤│18 │親子文化│數位影印機1臺 │99年3月2│L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七編號12││ │服務協會│ │日 │ │元 │ │├──┼────┼─────────┼────┼──────┼────┼──────┤│19 │終身學習│筆記型電腦2臺 │99年3月8│L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七編號18││ │服務協會│ │日 │ │元 │ │├──┼────┼─────────┼────┼──────┼────┼──────┤│20 │新世紀婦│mac桌上型電腦1臺 │100年2月│RU00000000 │9萬8,000│附表八編號1 ││ │女服務協│mac桌上型電腦1臺 │15日 │ │元 │ ││ │會 │ │ │ │ │ │├──┼────┼─────────┼────┼──────┼────┼──────┤│21 │才藝創作│acer平板電腦1臺 │100年7月│VG00000000 │9萬8,000│附表八編號21││ │服務協會│acer筆記型電腦1臺 │10日 │ │元 │ ││ │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 │├──┼────┼─────────┼────┼──────┼────┼──────┤│22 │終身學習│acer筆記型電腦2臺 │100年7月│VG00000000 │9萬8,000│附表八編號17││ │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1臺 │5日 │ │元 │ │├──┼────┼─────────┼────┼──────┼────┼──────┤│23 │新世紀婦│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年2月│YU00000000 │9萬9,000│附表九編號1 ││ │女服務協│ │5日 │ │元 │ ││ │會 │ │ │ │ │ │├──┼────┼─────────┼────┼──────┼────┼──────┤│24 │希望工程│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1年2月│YU00000000 │9萬8,000│附表九編號5 ││ │服務協會│ │15日 │ │元 │ │├──┼────┼─────────┼────┼──────┼────┼──────┤│25 │才藝創作│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年3月│AH00000000 │9萬9,000│附表九編號16││ │服務協會│ │5日 │ │元 │ │├──┼────┼─────────┼────┼──────┼────┼──────┤│26 │終身學習│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年3月│AH00000000 │9萬9,000│附表九編號12││ │服務協會│ │8日 │ │元 │ │├──┼────┼─────────┼────┼──────┼────┼──────┤│27 │才藝創作│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2年4月│LL00000000 │9萬8,000│附表十編號24││ │服務協會│ │15日 │ │元 │ │├──┼────┼─────────┼────┼──────┼────┼──────┤│28 │新世紀婦│apple平板電腦3臺 │102年4月│LL00000000 │9萬8,000│附表十編號4 ││ │女服務協│acer平板電腦1臺 │8日 │ │元 │ ││ │會 │ │ │ │ │ │├──┼────┼─────────┼────┼──────┼────┼──────┤│29 │終身學習│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2年4月│LL00000000 │9萬8,000│附表十編號18││ │服務協會│ │18日 │ │元 │ │├──┼────┼─────────┼────┼──────┼────┼──────┤│30 │希望工程│apple平板電腦3臺 │102年4月│LL00000000 │9萬8,000│附表十編號9 ││ │服務協會│acer平板電腦1臺 │10日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