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永昇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吳晉賢律師蔡涵如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727 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0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與丙○○於民國100 年5 月間,均任職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下稱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擔任助理教授,因2人均在等候升等為該校微電子工程系副教授,而有競爭關係,甲○○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先於100 年5 月8 日18時4 分
20秒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繕打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內容後,透過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教育部長民意信箱(網址:http ://email .moe .gov .tw/EDU_WEB/sendmail/send.php?sGo=1),未經「陳杉」同意或授權,冒用「陳杉」名義,於「來信者」欄填寫「陳杉」姓名,以示「陳杉」具名以電子郵件陳情之意,並在「來信內容」欄載入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內容,使教育部於100 年5 月8 日18時4 分20秒許(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5 月9 日),收受該電子信件,而行使該偽造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陳杉」及教育部對於陳情事件之行政管理及對陳情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
㈡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先於100 年5 月11日前之某日
,在不詳地點,將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內容,修改為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內容(即將「教育部」修改為「學校」),再利用某不詳人士(無證據證明該人士與甲○○有犯意聯絡),未經乙○○同意或授權,冒用乙○○名義,於海科大學生申訴申請書(下稱申訴申請書)「姓名」欄填寫乙○○(代表人),表示係乙○○具名代表申訴之意,製作申訴申請書,並於該申訴申請書「申訴理由欄」填寫「如下附件」,附上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內容之附件後,郵寄予海科大而行使之,嗣海科大於100 年5 月16日收受上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乙○○及海科大對於學生申訴事件之行政管理及對申訴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
㈢嗣因教育部將該電子郵件陳情信轉請海科大查明、處理,及
海科大收受上開申訴申請書後召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調查,經聯絡乙○○本人後得知其並未提出申訴,遂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告發(起訴書誤載為由丙○○訴請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管轄權部分:㈠按刑事審判權之行使,其權限應分配於各法院,稱之為法院
之管轄。其規定劃分法院間所得處理之訴訟案件之範圍,稱管轄權,亦即劃分各法院可得行使審判之界限。案件之管轄,本應以法律預為規定,俾案件發生時,得依此標準,定其管轄法院,故刑事案件應由何級或何地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 條及第5 條定有事務管轄及土地管轄之標準。從而管轄權之誰屬,本可依法律之規定定之,惟遇有特殊情形,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固得依據同法第9 條第1 項第1 款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倘被告之犯罪地與其住所地均屬明確,而法院又無關於管轄權之爭議,亦未經確定裁判致該案件無管轄法院者,即與該條項規定不符(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19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因法院之設立、廢止及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致管轄法院有變更時,並非管轄權有無之問題,乃受理法院之變更,僅屬司法行政上事務分配之範圍,故原繫屬法院自毋庸為管轄錯誤之判決。再定法院管轄權有無之時,關於土地管轄,固係以起訴時為準(院解字第3825號、最高法院48年度臺上字第837 號判例意旨參照),已經合法繫屬之案件為節省時間進行順利起見,亦以不變更管轄為宜,然刑事訴訟關於土地管轄之規定係為兩不相同之法院經常受理案件而設,若由一法院析而為二,其屬於新法院轄區之案件,舊法院業經受理者,應由何法院終結,法律上並無規定,依一般事理言之,舊法院為原繫屬之法院,未嘗不可予以審結,然新法院既原為舊法院之一部,自亦得將舊案改分新法院辦理。
㈡查本案於檢察官104 年8 月3 日起訴時,依被告之住所地及
犯罪地,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管轄區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當時尚未成立,自無所謂橋頭地院與高雄地院管轄權有爭議之問題。嗣高雄地院因應105 年9 月1 日橋頭地院之成立,為管轄區域之劃分及變更,致本案之管轄法院有變更,而受理本案之法官因員額及業務移撥配置橋頭地院,橋頭地院之管轄區域復及於本件被告住所地及犯罪地,參諸前揭說明,此項起訴後之管轄因素之變更乃受理法院之變更,並非管轄權有無之問題,被告之住所地及犯罪地復屬橋頭地院之管轄區域,是橋頭地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而得予以裁判。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本判決後引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4至38頁),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矢口否認,辯稱: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黑函並不是伊寫的,伊也沒有散發該黑函等語。經查:
㈠100 年5 月間,被告與告發人丙○○均任職海科大微電子工
程系擔任助理教授,2 人均在等候升等為該校微電子工程系副教授之情,為被告於原審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304 頁),且有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暨研究所師資介紹頁面在卷可參(見同上卷第28頁、第31頁)。又100 年5 月8 日18時4分20秒,有以「陳杉」名義者,透過網際網路,以電子郵件寄送附表二編號1 所示內容之陳情信,至教育部長民意信箱;嗣於同月16日,有以乙○○名義,郵寄以附表二編號2 所示內容為附件之申訴申請書至海科大等事實,亦有上開陳情信、申訴申請書及其附件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7至23頁;原審卷一第59至第60頁、第125 至第132 頁、第158 至159頁)。再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在校學生、畢業校友中,均無「陳杉」之人,另該系雖有「乙○○」之人,然乙○○於10
0 年5 月間為現役軍人,至同年8 月始退伍,且未向海科大對丙○○提出申訴,申訴申請書上之資料非乙○○所有,乙○○於100 年5 月11日亦未離營外出,營區內亦無民間網路可供使用等情,並經證人乙○○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53頁正、反面),復有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砲兵第四營100 年6 月7 日陸六佳道字第1000000310號函所附在營證明人員名冊、學生諮商組第100003號案聯繫事項、乙○○自白書、海科大100 年11月2 日海科大學字第1000013228號函暨附件黑函後續處理情形附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63頁反面至第64頁正面、第130 頁、第140 頁、第
165 頁反面至第168 頁正面)。是此等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雖執前詞為辯,然查:
⒈被告確有指示海科大學生寄發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內容信件
之情,業據證人即時為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學生林孟璇於另案妨害名譽案件(即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65號妨害名譽案件,下稱另案)中證陳:被告及丙○○均為系上老師,100年6 月初,海科大有收到丙○○教學方法及評分方式之文件【內容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見原審卷一第61頁正面至第62頁反面,下稱系爭文件】,被告當時幾個禮拜前有提到要寄送系爭文件,到寄送的前1 、2 天有說確定要寄送的時間,被告於半夜打手機聯絡我,告知明天會有人將文件放在我們租屋處樓下,並請我幫忙買郵票、信封,幫忙寄送;要去吃飯時,就看到很厚一疊系爭文件用透明塑膠袋裝著放在那,當天到場的有廖建洲、許元菘、趙研栩(原名趙宇雯)、李建霖、許凱翔、我、朱柏昌(原名朱哲佑)、吳宗祐、張佑銘;我們把系爭文件折一折放進信封內;被告指示我們上學校網站,找寄發系爭文件的信封上收件人資料,要我們到不同郵筒投遞;有告知其他參與同學是被告要我們幫忙寄送;寄送完文件後,我將購買上開物品的發票交給被告;我們將信件放入信封袋內前,有看過信件內容,雖覺得不妥,但覺得是被告叫我們做的,所以只好配合,另又因被告是我們學校半導體元件學分的指導老師,我有修他教授的6 學分,所以無法拒絕他的要求等語(見原審卷一第74頁反面至第210頁正面);證人即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學生吳宗祐於前開另案亦證稱:被告曾詢問我們丙○○上課方式為何,說感覺我們不太滿意,所以他會寫一封信關於丙○○上課及評分方式;被告要求我幫忙寄送系爭文件,距離我實際協助寄發系爭文件的時間間隔不久,他說會請林孟璇跟我聯絡,要我配合她;後來被告也有當面或打電話問我們有沒有寄系爭文件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6 頁正面至第第218 頁正面);證人即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學生朱柏昌於前開另案證陳:被告要我幫他寄關於丙○○教學及評分方式之文件,說林孟璇會跟我聯絡;後來林孟璇聯絡我說要幫被告寄信,寄發信件的數量滿多的,對象都是海科大的人,寄發系爭文件後,被告在下課後問我有無把信寄出去,要我們不要把寄信的事說出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6 頁正面至第第222 頁反面),核之其等所述,互可勾稽,如無其事,就被告與其等接觸情形,其等所述焉能如此詳盡。是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系爭文件,係由被告提供,囑由證人林孟璇聯絡其他同學,並購買郵票、信封,將系爭文件裝封郵遞,幫被告寄送予海科大師生之情,茲堪認定。
⒉被告於100 年5 月底至6 月間初,曾委託證人林孟璇等人寄
發含有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內容之文件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而被告曾向證人吳宗祐表示會寫關於丙○○上課及評分方式的信之事實,亦經證人吳宗祐證述如上;再酌以證人即海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學生許凱翔於上開另案證述:被告曾詢問丙○○的上課方式,大約1 、2 個月1 次,他有提到會寫1封信給學校,讓學校的人知道關於丙○○教學方式,被告提到的內容跟系爭文件記載的一樣,被告提起時與寄送文件(即100 年5 月底至6 月初間)約相隔半年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3 頁正面),可知被告早在指示證人林孟璇等學生協助寄送系爭文件之半年前即約100 年年初,即有意將丙○○教學及評分方式撰寫成信,嗣並於100 年5 月底至6 月初間,將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內容文件交予證人林孟璇等學生寄送。
⒊參諸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寄予教育部之陳情信、學校申訴申
請書及系爭文件內容,雖寄信人自稱、寄送對象及開頭與結尾段落內容或有不同,然從該3 份文件內容中,有關丙○○之教學行為部分,3 份文件皆區分為7 點描述,且標題「鬥爭式上課方式」、「侮辱性、煽動性上課用語」、「威脅系上同學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恣意公開學生考卷」、「課堂上刻意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希特勒恐怖式監考方式」、「課堂上自誇其職銜以鞏固其權威」及各標題下敘述,內容幾乎完全一致,甚者,7 項標題順序編排亦完全相同,同時,文末均指明「上述我們所列舉丙○○老師之上課行為皆是真實的,且我們查過相關法規如『教師法』、『大學法』之後發現丙○○老師上述之行為已明顯觸犯『教師法』第14條第6 點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法規,若依該第14條之法規是該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等語,甚或附表二所示3 份文件之特殊標點符號「!!」之位置亦相同(見該3 份文件第3 項第8 行),附表編號1、2內容之「准」字,均誤繕為「準」(見各該文件第6 項標題第11行所示),顯見附表二所示之3 份文件內容,寄送對象、具名之寄信人固有不同,然主要內容即敘述丙○○之教學行為部分,並無二致。本院審酌附表二所示之3 份文件,教育部、海科大、海科大師生收受之先後順序分別為附表二編號1、編號2 、編號3 所示文件,其中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文件,係須保密或以密件處理,有教育部100 年5 月12日書函、海科大學務處學生諮詢組簽呈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127頁正面、第134 頁反面),且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文件,海科大接觸公文人員、召開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人員有限,並不包含被告,復有海科大簡簽、前開學務處簽呈所附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26 頁反面、第135 頁正面至第137 頁反面),則在接觸人員有限,且須保密之情形下,被告實難經由上開管道接觸並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文件,並藉以抄襲該文件,而完成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文件。因此,被告既已事先表示欲製作批評丙○○教學及評分方式之文件,嗣後並將如附表二編號3之文件交予證人林孟璇等學生寄送,堪認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文件,應係被告所製作無疑。又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系爭文件,既係被告擬具之內容,有如上述,再對照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教育部部長信箱陳情電子郵件,及編號2 所示之申訴申請書內容,與被告親自擬具之附表二編號3 所示系爭文件,內容幾近完全相同,復參以被告於100 年年初,即有意製作批評丙○○評分及教學方式之文件,前已述及,足認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陳情電子郵件,及編號2 所示之申訴申請書內容,亦均係由被告所擬具製作無訛。至雖附表編號3所示之系爭文件,其送達時間晚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文件(見附表二「送達日期」欄所載),惟此僅係該文件送達或寄發時間較晚,並非謂其擬具時間必較之附表編號1 、2所示文件之時間為晚,是尚難以該送達或寄發時間點之先後,即為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文件,其擬具之時間必早於系爭文件,進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⒋證人李文華雖於原審證稱:我於入學第1 個寒假後,記得是
100 年3 、4 月間,曾看過1 份與100 年6 月1 日幾百封信件事件(按指系爭文件)內容類似的文件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正面)。然證人李文華於原審復證稱:
我在100 年3 、4 月間看到的那份文件,記不清楚有沒有標題,忘記那是手寫還是打字的,只看到1 面,不記得上面有無阿拉伯字標題、記得有看到標題1 至5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正面),則依證人李文華前開證述,可知其見到之文件之1 面,有標題1 至5 ,惟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系爭文件,標題1 至4 係在第1 面,且無1 面有標題1至5 者,有該文件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5頁),足見證人李文華所見,並非本件之系爭文件,自無從據其首揭所述,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⒌又證人林孟璇於前開另案證述:文件寄出後至101 年6 月畢
業為止,被告有與我和其他同學聚會,大約3 次,有2 次在高雄巨蛋,1 次在學校附近的摩斯漢堡,是被告以未顯示來電的手機聯絡我,前2 次聚會到場的有朱柏昌、吳宗祐、許凱翔及我,最後1 次是朱柏昌、許凱翔及我,聚會中,被告叫我們不要承認系爭文件是我們寄送的,當時學校有寄E-MAIL給全校同學,問系爭文件是誰寄送的;摩斯漢堡那次是寄完信沒有多久,巨蛋是畢業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6 頁反面至第208 頁正面);核與證人吳宗祐於上揭另案證稱:文件寄出後至101 年6 月畢業為止,被告有與我和其他同學聚會,1 次在高雄巨蛋,1 次在摩斯漢堡,被告叫我們不要講出去寄信的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7 頁正、反面)、證人朱柏昌於前揭另案證陳:文件寄出後至101 年6 月畢業為止,被告有與我和其他同學聚會,1 次在巨蛋,到場的有我、林孟璇、許凱翔及被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22 頁正面),亦大致吻合,證人朱柏昌於前開另案中並提出其等與被告於寄送系爭文件後聚會之對話錄音光碟為證,該光碟經於另案審理時勘驗結果(見原審卷一第229 頁正面至第230 頁反面),被告亦自承:勘驗之錄音光碟確實是我與林孟璇等學生的對話內容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1 頁正面)。而觀之被告於該對話中提及:「(錄音光碟時間05:20)我們當時是兩路嘛!一路走這個,一路走那個嘛!那我要告訴你,其中一路就是學校正常程序。另外一路呢,雖然不是那個,可是那一路我要告訴你,那一路完全沒有跳出法規,…那個如果真的有跳出法規的話,後來不會說後續什麼,當然我也只能讓你講…所以那個事實上在我所暸解,它完全沒有跳出,就是說違背法規的範圍…」;「(錄音光碟時間08:12)去年我們兵分兩路,一路是走裡面它所訂的東西,另外一路就是你們集合的去找那個出去的那一道,那是另外一路」;「(錄音光碟時間20:26)那些內容我想你們多少都還記得」;「(錄音光碟時間34:52)……事實上大老闆心裡頭不完全相信這支羊(按:指丙○○,下同),就是上面白紙黑字寫的那些第幾點、第幾點,他不完全相信這支羊跟上面所寫的是完全扯不上關係的……當然阿,你們也被那支給嚇到嘛…裡面幾百個都收到那一份的時候的隔天,大老闆他也收到…大老闆後來打出那份東西出來,他上面不是那麼寫的,說已經違背什麼法規,我告訴你,我有認識一些專門的律師什麼的,我都去跟他們詢問過,他們說:裡面敘述如果是事實的話,完全沒有違背什麼,可是裡面如果是不實的話,那當然就……你今天沒有去查那隻羊有沒有人家點出來這些東西,這些內容。你都沒有去查。你還沒查喔。你還沒查你就打出這樣一份的內容,這表示什麼?表示說你認為說,人家所roun
d 出來的這些白紙黑字寫的那隻羊的內容是不實的,懂我意思嗎?表示大老闆認為這是不實的,然後有人故意要去打那隻羊,對不對?所以你就公開說你是違背法規,可是它如果是事實的話,它是完全沒有違背法規,這我都問過,至少我問了兩個以上,兩個半,另外一個我也稍微跟他問。他們都說只要你裡面敘述的是事實的話,那個是不違背法規。當然,話說回來,大老闆他也抓,有點在抓說你們是,應該這麼講,他有點在抓說round 那件的是一些學生,在抓說畢竟是學生所以打了這個可能這件繼續往後延續的可能性把它制止掉,有點就是恐嚇心理……」;「(錄音光碟時間42:49)……我告訴你們,他們兩個心裡頭都不認為那隻羊跟白紙黑字所寫的脫的了關係,他們不認為說跟那個無關……如果沒有這樣的前例,它會是怎麼樣round 的程序你知道嗎?第一個,他一定會抽你們去,都會找去。去暸解有沒有這些。說到這一點,更好玩了,因為當時那個幾百份的我都還放著。大概三、四個禮拜前,因為現在你們學弟,三年級的學弟,裡面有幾個跟我也算熟,跟你們一樣,對一些的這些特定人物,跟你們觀點都一樣,包括黃的、包括那隻羊…」等語,有前開勘驗光碟筆錄附卷可稽。而由該聚會在場者除被告外,其餘均係曾於100 年5 月底至6 月初,協助被告寄送系爭文件予海科大師生之學生,且被告於該聚會中提及去年(指
100 年),其與在場之學生兵分二路,其中一路是學校正常程序,另外一路是在場學生之行為(指證人林孟璇、朱柏昌等人寄發系爭文件予海科大師生一事),被告復對在場之學生表示自己有認識一些專門的律師,律師向其表示裡面(指系爭文件)描述如果是事實的話,完全沒有違背法規,及「當時那個幾百份的我都還放著」等事證以觀,再酌以:⑴教育部部長信箱、海科大學生申訴申請分別係教育部、海科大所設置之申訴管道,且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電子郵件陳情信、申訴申請書內容,與被告所製作擬具之系爭文件,其中就丙○○教學行為之描述,編排、文字完全相同,有如上述。⑵經本院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查以電子郵件寄送附表二編號1 所示文件至教育部長信箱之IP註冊地點,為高雄市○○區○○○路○○○ 號,有該公司通聯記錄查詢系統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此地點係位於文藻外語大學附近;又自稱「乙○○」之男子,係向家在高雄市○○區○○路○○○ 號經營早餐店之高珮庭(原名高瑜潔)陳稱其係文藻學校(按即現今之文藻外語大學)之學生,請高珮庭代收郵件,此亦經證人高珮庭陳明在卷(見原審卷一第55頁反面),而鼎中路亦距文藻外語大學不遠,二者顯有相當之地緣關係,益可見寄送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文件之人,係同一人或由同一人授意之可能性甚高等節,則該以「陳杉」名義寄送之陳情信,及以乙○○名義寄送之申訴申請書內容,確係由被告擬具並親自或透過他人傳送或郵寄至教育部、海科大之事實,堪以認定。
⒍經本院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查以電子郵件寄送附表二
編號1 所示文件至教育部長信箱之IP註冊地點,為高雄市○○區○○○路○○○ 號,前已述及,而此地點距離被告居住之高雄市○○區○○路固有相當之距離,惟散布黑函者使用他人(例如網咖)之電腦設備,以隱藏真實身分,避免遭查緝,為實務上所常見,是尚難據此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⒎被告固又辯以:林孟璇陳稱寄發系爭文件之費用是吳宗祐所
交付,然此為吳宗祐所否認,可見林孟璇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並無可採等語。經查:關於證人林孟璇等人寄送系爭文件之費用,係由何人支付乙節,證人林孟璇於另案審理時證陳係由吳宗祐所轉交(見原審卷一第207 頁反面),惟此為證人吳宗祐所否認(見同上卷第217 頁正面),二人所述互有未符,惟本院審酌證人林孟璇於102 年9 月24日在另案為上開陳述時,距離其等寄發系爭文件之時間已逾2 年,記憶因之模糊,並無悖諸常理,且揆以證人林孟璇於偵查中亦供稱該費用是被告之後再給伊的等語(見同上卷第114 頁反面),可見證人林孟璇指訴該費用係由被告負擔一節,並無二致。況且,證人吳宗祐雖否認其有轉交該費用之情,然已明確陳稱被告於前揭在摩斯漢堡與漢神巨蛋與其等學生聚餐時,確有要求其等不要講出寄信之事(見同上卷第217 頁正、反面),是縱認證人林孟璇前揭所述有誤,亦難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㈢被告又辯稱:伊與丙○○間並無因升等而有競爭關係,故不
可能因此而為上開犯行等語。惟縱大學老師升等並無名額限制,然升等之先後仍影響各該老師在學校之升遷、調任,此為本院辦理刑事審判業務職務經驗上所知之事項;且由被告於前揭與學生之餐聚中,竟當著學生之面,屢屢蔑稱告訴人丙○○為「那隻羊」(見前開另案勘驗光碟筆錄所載),可見被告對丙○○之敵視程度甚高,然其2 人並無任何仇隙,再酌以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文件內容,及其寄發之對象,是可見被告係因升等競爭之事,因而敵視丙○○,進而為上揭犯行。又被告擅以「陳杉」及乙○○之名義寄送前開電子郵件及申訴申請書,足以使教育部及海科大誤認係「陳杉」及乙○○對告發人丙○○提出陳情,進而影響各該單位對於申訴案件之行政管理及對陳情人身分之識別,自足以生損害於「陳杉」及教育部對於陳情事件之行政管理及對陳情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教育部部分);及生損害於乙○○及海科大對於學生申訴事件之行政管理及對申訴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海科大部分)。
㈣綜上,被告上揭所辯,核係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第1 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第2 項)」刑法第220 條定有明文。
就事實欄㈠部分,被告透過電腦網路設備,連接至前揭教育部長民意信箱,未經「陳杉」同意或授權,冒用「陳杉」名義,於「來信者」欄填寫「陳杉」,表示「陳杉」具名以電子郵件陳情之意,在「來信內容」欄載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內容,用以表示係「陳杉」寄發該封電子郵件,揆之前揭規定,則該電磁紀錄即屬上開條文所規範之準私文書無訛。是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㈠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事實欄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上揭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各次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寄送前揭申訴申請書,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前揭所犯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為圖掩飾教育部、海科大查知其身分,親自或利用不知情之不詳人士,冒用他人名義寄送電子郵件陳情書、申訴申請書,所為非是,且犯後否認犯行,難認已見己非,兼酌其為本件2 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在大學擔任助理教授,月入約新臺幣6 、7 萬元,未婚無小孩之生活狀況(此業據被告於原審供陳在卷,見原審卷二第40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前揭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併就其前開所受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說明:㈠按簽名雖為署押之1 種,而署押係指在物體上署名或簽押,用以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者而言,如僅書寫姓名以資識別,而非證明一定意思表示或一定事實,且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者,則不生署押之問題(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480號判例、85年度臺上字第15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申訴申請書上「姓名」欄填寫乙○○,僅在識別提出申訴者為何人,以便海科大申訴評議委員會審查小組聯絡、通知補正資料,既非表示申訴學生本人簽名之意思,則雖未經乙○○本人授權而填寫其姓名,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㈡另按刑法上所稱之「署押」,係指於紙張或其他物體上由自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義之符號而言;其意義在於經由自然人之簽名或畫押,以顯示其獨特之簽名(運筆)形式或畫押之特徵,藉以表彰該自然人賦予所簽署文書效力之意志。因此,必須由自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畫押,始足資表彰其獨特之形式,而具有署押之意義。若非由自然人親自簽名或畫押,而係在紙張或其他物體上以印刷或打字之方式顯示本人之姓名者,即與署押之意義不侔(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448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冒用「陳杉」名義所寄發之電子郵件陳情信上所顯示之「陳杉」,與刑法上署押之定義未合,亦毋庸依刑法第
219 條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編│對應之犯罪│原審主文 ││號│事實 │ │├─┼─────┼─────────────────────┤│1 │事實欄㈠│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㈡│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寄件者 │送達日期 │ 來信內容或申訴內容 ││號│ │(民國) │ │├─┼────┼──────┼────────────────────────────┤│1 │「陳杉」│100 年5 月8 │教育部長您好: ││ │ │日18時4 分20│我們是微電子工程系在學以及已畢業的同學,在此我們要針對我││ │ │秒 │們系上丙○○老師多年來違反教師法規之教學行為提出申訴,希││ │ │ │望教育部能確實進行調查,以還給我們學生一個純淨、善良的學││ │ │ │習環境。丙○○老師多年來違反教師法規之教學行為敘述如下:││ │ │ │⒈鬥爭式上課方式:丙○○老師多年來以鼓動學生互相鬥爭之方││ │ │ │ 式在上課,亦即課堂上會要同學上台解說課程內容等,而當該││ │ │ │ 位同學在上台解說完後,隨即要求台下同學向台上同學提問,││ │ │ │ 若台上同學無法回答,則台上同學的分數便由台下同學奪走。││ │ │ │ 試問,台上同學的分數和台下同學的分數怎會有關聯性呢?而││ │ │ │ 這種上課方式實際上亦造成了同學為了強奪分數而彼此藉機互││ │ │ │ 鬥之現象,無疑的是在鼓勵全班進行鬥爭、分裂班級和諧,此││ │ │ │ 舉與校外社會上現實的鬥爭有何不同呢?然而我們是來學校學││ │ │ │ 習知識而不是來學勾心鬥角吧!試問國立大學的教師對於教育││ │ │ │ 可以有如此的行為嗎?(我們當時對此只是敢怒不敢言) ││ │ │ │⒉侮辱性、煽動性上課用語:丙○○老師上課時也經常會以侮辱││ │ │ │ 性的用語向我們講話,譬如說「考不好就自己從窗戶跳下去」││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侮辱性、煽動性之上課││ │ │ │ 用語,我們聽了大多敢怒不敢言。然而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 │ │ │ 課堂上公然向學生說出如此侮辱性、煽動性之用語嗎?試想,││ │ │ │ 我們學生考不好心裏就已經很難過了,為何還要在課堂上承受││ │ │ │ 如此的侮辱?還有,身為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課堂上公然用││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社會性鬥爭用語來煽動學││ │ │ │ 生嗎?那我們來學校求學就為了學習如何和別人互鬥、如何踩││ │ │ │ 著別人的頭往上爬嗎? ││ │ │ │⒊威脅系上同學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丙○○老師之前也在││ │ │ │ 某課堂上公然的威脅我們不得將相關事情提告教育部、媒體等││ │ │ │ 。試想,在現今民主社會,我們學生的權益是該受到保護與重││ │ │ │ 視的,也因此教育部設有「教育部長信箱」,而媒體最近對於││ │ │ │ 校園霸凌事件亦站在維護社會正義的立場在報導。然而,楊奇││ │ │ │ 達老師如此的威脅我們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這與校園霸││ │ │ │ 凌事件有何兩樣?丙○○老師這樣的言行舉止也等於是在霸凌││ │ │ │ 我們學生!!教育部更該重視吧! ││ │ │ │⒋恣意公開學生考卷:丙○○老師之前考完「微電子學」科目後││ │ │ │ ,交由其研究生批改考卷,其後更授意其研究生恣意的公開成││ │ │ │ 績差的學生的答案卷於「Face Book 」上任人瀏覽,而那位同││ │ │ │ 學亦感到身心受創。我們對於丙○○老師這種完全無故學生自││ │ │ │ 尊與感受、公然利用網路媒體羞辱學生的極端偏差行為在此提││ │ │ │ 出強烈之抗議,也希望相關單位能站在維護我們學生權益、揭││ │ │ │ 示行為不法教師之立場確實進行相關之調查並給予丙○○老師││ │ │ │ 應有之懲處。 ││ │ │ │⒌課堂上刻意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丙○○老師於課堂上多││ │ │ │ 次向所任課班級同學刻意污蔑、公開批判系上其他老師,似乎││ │ │ │ 想藉此打擊、破壞其他老師之名譽,並藉此扭曲我們對受打擊││ │ │ │ 的老師的印象。我們事後有進行相關的瞭解,才明白丙○○老││ │ │ │ 師是刻意利用課堂上時間來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然而堂││ │ │ │ 堂一位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口無遮攔的在課堂上公開污蔑、批││ │ │ │ 判系上其他老師嗎?難道大學的教師僅須有學術專業的教導而││ │ │ │ 不須要有任何的身教嗎?還有,我們來學校的目的是要學得專││ │ │ │ 有知識與一技之長,而不是來接受他對其他老師鬥爭式、批判││ │ │ │ 式的上課論調! ││ │ │ │⒍希特勒恐怖式監考方式:丙○○老師多次於考試時,總是找來││ │ │ │ 系辦人員及其研究生來監考,而每間教室監考人數多達5 、6 ││ │ │ │ 人,且由於重修的同學極多因而經常動用約4 間教室來考試,││ │ │ │ 也因此監考的總人數多達20人以上。而這些人監考時每人各佔││ │ │ │ 據教室內每一排走道且不停的在走道上來回走動,名義上說是││ │ │ │ 要嚴格監考。然而,我們在他們不停來回走動之下,對於考題││ │ │ │ 之思考及作答卻深受打擾及影響宛如把我們當犯人般的對待,││ │ │ │ 這無疑的是把我們都當作會作弊的人,且於假日又遇颱風天時││ │ │ │ 也無視學生安全照樣要求我們到校考試,完全無視於學生們考││ │ │ │ 場的感受,考試時為防學生作弊連天氣很冷也不允許穿外套、││ │ │ │ 感冒流鼻水也不準使用衛生紙,完全抹煞學生們的自尊,這種││ │ │ │ 與考試方式與希特勒的恐怖監督主義有何兩樣呢?國立大學的││ │ │ │ 教師就可以有如此的霸道行為嗎? ││ │ │ │⒎課堂上自誇其職銜以鞏固其權威:丙○○老師多次於課堂上自││ │ │ │ 誇其職銜,如「擔任某某公司的顧問」、「對系上經費之爭取││ │ │ │ 有多少貢獻」等,想要藉此灌輸我們對他「另眼相看」的想法││ │ │ │ ,甚至要藉此讓我們去崇拜他、服從在他的權威下。試想,如││ │ │ │ 此一位沈醉在自我權威的所謂的國立大學教師,我們學生心裏││ │ │ │ 頭怎麼能服從他呢?況且,他上課只是把他投影片內容唸完,││ │ │ │ 幾乎未在黑板對內容做進一步的講解,那與我們自行學習又有││ │ │ │ 何兩樣?而且僅是要我們拼命的算習題來準備他的考試,我們││ │ │ │ 自認從他那裡幾乎沒有學到什麼東西!然而我們卻要經常在課││ │ │ │ 堂上接受其自豪式的炫耀,我們在此想強烈質問他有盡到老師││ │ │ │ 該盡的責任嗎? ││ │ │ │上述我們所列舉丙○○老師之上課行為皆是真實的,且我們查過││ │ │ │相關法規如「教師法」、「大學法」之後發現丙○○老師上述之││ │ │ │行為已明顯觸犯「教師法」第14條第6點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 ││ │ │ │道」之法規,若依該第14條之法規是該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 │ │ │而對於如此不適任的教師,教育部絕不應坐視旁觀。因此,我們││ │ │ │懇請教育部能站在重視我們學生的權益以及受教權的立場上確實││ │ │ │進行相關的調查,並給予丙○○老師該有的處置,以還給我們一││ │ │ │個乾淨的學習空間。 ││ │ │ │ │├─┼────┼──────┼────────────────────────────┤│2 │乙○○ │100 年5 月16│附件2 ││ │ │日某時 │我們是微電子工程系在學以及已畢業的同學,在此我們要針對我││ │ │ │們系上丙○○老師多年來違反教師法規之教學行為提出申訴,希││ │ │ │望學校能確實進行調查,以還給我們學生一個純淨、善良的學習││ │ │ │環境。丙○○老師多年來違反教師法規之教學行為敘述如下: ││ │ │ │⒈鬥爭式上課方式:丙○○老師多年來以鼓動學生互相鬥爭之方││ │ │ │ 式在上課,亦即課堂上會要同學上台解說課程內容等,而當該││ │ │ │ 位同學在上台解說完後,隨即要求台下同學向台上同學提問,││ │ │ │ 若台上同學無法回答,則台上同學的分數便由台下同學奪走。││ │ │ │ 試問,台上同學的分數和台下同學的分數怎會有關聯性呢?而││ │ │ │ 這種上課方式實際上亦造成了同學為了強奪分數而彼此藉機互││ │ │ │ 鬥之現象,無疑的是在鼓勵全班進行鬥爭、分裂班級和諧,此││ │ │ │ 舉與校外社會上現實的鬥爭有何不同呢?然而我們是來學校學││ │ │ │ 習知識而不是來學勾心鬥角吧!試問國立大學的教師對於教育││ │ │ │ 可以有如此的行為嗎?(我們當時對此只是敢怒不敢言) ││ │ │ │⒉侮辱性、煽動性上課用語:丙○○老師上課時也經常會以侮辱││ │ │ │ 性的用語向我們講話,譬如說「考不好就自己從窗戶跳下去」││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侮辱性、煽動性之上課││ │ │ │ 用語,我們聽了大多敢怒不敢言。然而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 │ │ │ 課堂上公然向學生說出如此侮辱性、煽動性之用語嗎?試想,││ │ │ │ 我們學生考不好心裏就已經很難過了,為何還要在課堂上承受││ │ │ │ 如此的侮辱?還有,身為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課堂上公然用││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社會性鬥爭用語來煽動學││ │ │ │ 生嗎?那我們來學校求學就為了學習如何和別人互鬥、如何踩││ │ │ │ 著別人的頭往上爬嗎? ││ │ │ │⒊威脅系上同學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丙○○老師之前也在││ │ │ │ 某課堂上公然的威脅我們不得將相關事情提告教育部、媒體等││ │ │ │ 。試想,在現今民主社會,我們學生的權益是該受到保護與重││ │ │ │ 視的,也因此教育部設有「教育部長信箱」,而媒體最近對於││ │ │ │ 校園霸凌事件亦站在維護社會正義的立場在報導。然而,楊奇││ │ │ │ 達老師如此的威脅我們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這與校園霸││ │ │ │ 凌事件有何兩樣?丙○○老師這樣的言行舉止也等於是在霸凌││ │ │ │ 我們學生!!教育部更該重視吧! ││ │ │ │⒋恣意公開學生考卷:丙○○老師之前考完「微電子學」科目後││ │ │ │ ,交由其研究生批改考卷,其後更授意其研究生恣意的公開成││ │ │ │ 績差的學生的答案卷於「Face Book 」上任人瀏覽,而那位同││ │ │ │ 學亦感到身心受創。我們對於丙○○老師這種完全無故學生自││ │ │ │ 尊與感受、公然利用網路媒體羞辱學生的極端偏差行為在此提││ │ │ │ 出強烈之抗議,也希望相關單位能站在維護我們學生權益、揭││ │ │ │ 示行為不法教師之立場確實進行相關之調查並給予丙○○老師││ │ │ │ 應有之懲處。 ││ │ │ │⒌課堂上刻意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丙○○老師於課堂上多││ │ │ │ 次向所任課班級同學刻意污蔑、公開批判系上其他老師,似乎││ │ │ │ 想藉此打擊、破壞其他老師之名譽,並藉此扭曲我們對受打擊││ │ │ │ 的老師的印象。我們事後有進行相關的瞭解,才明白丙○○老││ │ │ │ 師是刻意利用課堂上時間來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然而,││ │ │ │ 堂堂一位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口無遮攔的在課堂上公開污蔑、││ │ │ │ 批判系上其他老師嗎?難道大學的教師僅須有學術專業的教導││ │ │ │ 而不須要有任何的身教嗎?還有,我們來學校的目的是要學得││ │ │ │ 專有知識與一技之長,而不是來接受他對其他老師鬥爭式、批││ │ │ │ 判式的上課論調! ││ │ │ │⒍希特勒恐怖式監考方式:丙○○老師多次於考試時,總是找來││ │ │ │ 系辦人員及其研究生來監考,而每間教室監考人數多達5 、6 ││ │ │ │ 人,且由於重修的同學極多因而經常動用約4 間教室來考試,││ │ │ │ 也因此監考的總人數多達20人以上。而這些人監考時每人各佔││ │ │ │ 據教室內每一排走道且不停的在走道上來回走動,名義上說是││ │ │ │ 要嚴格監考。然而,我們在他們不停來回走動之下,對於考題││ │ │ │ 之思考及作答卻深受打擾及影響宛如把我們當犯人般的對待,││ │ │ │ 這無疑的是把我們都當作會作弊的人,且於假日又遇颱風天時││ │ │ │ 也無視學生安全照樣要求我們到校考試,完全無視於學生們考││ │ │ │ 場的感受,考試時為防學生作弊連天氣很冷也不允許穿外套、││ │ │ │ 感冒流鼻水也不準使用衛生紙,完全抹煞學生們的自尊,這種││ │ │ │ 與考試方式與希特勒的恐怖監督主義有何兩樣呢?國立大學的││ │ │ │ 教師就可以有如此的霸道行為嗎? ││ │ │ │⒎課堂上自誇其職銜以鞏固其權威:丙○○老師多次於課堂上自││ │ │ │ 誇其職銜,如「擔任某某公司的顧問」、「對系上經費之爭取││ │ │ │ 有多少貢獻」等,想要藉此灌輸我們對他「另眼相看」的想法││ │ │ │ ,甚至要藉此讓我們去崇拜他、服從在他的權威下。試想,如││ │ │ │ 此一位沈醉在自我權威的所謂的國立大學教師,我們學生心裏││ │ │ │ 頭怎麼能服從他呢?況且,他上課只是把他投影片內容唸完,││ │ │ │ 幾乎未在黑板對內容做進一步的講解,那與我們自行學習又有││ │ │ │ 何兩樣?而且僅是要我們拼命的算習題來準備他的考試,我們││ │ │ │ 自認從他那裡幾乎沒有學到什麼東西!然而我們卻要經常在課││ │ │ │ 堂上接受其自豪式的炫耀,我們在此想強烈質問他有盡到老師││ │ │ │ 該盡的責任嗎? ││ │ │ │ 上述我們所列舉丙○○老師之上課行為皆是真實的,且我們││ │ │ │查過相關法規如「教師法」、「大學法」之後發現丙○○老師上││ │ │ │述之行為已明顯觸犯「教師法」第14條第6點所謂「行為不檢有 ││ │ │ │損師道」之法規,若依該第14條之法規是該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 │的。因此,我們懇請學校能站在重視我們學生的權益以及受教權││ │ │ │的立場上確實進行相關的調查,並給予丙○○老師該有的處置,││ │ │ │以還給我們一個乾淨的學習空間。 ││ │ │ │ │├─┼────┼──────┼────────────────────────────┤│3 │(未具名│100 年5 月底│各位老師、職員及同學們好: ││ │) │至6 月初某日│ 我們是微電子工程系歷屆畢業的多位同學,多年在學校及系││ │ │ │上的教導下使我們能學得一技之長並且我們其中一部份人也順利││ │ │ │考上及唸完研究所,也因此我們目前都擁有一份不錯的工作。雖││ │ │ │然我們自認說微電系大多數的老師在教學行為上都很好,而我們││ │ │ │也從中學到了許多專業知識且應用在目前的相關工作上,然而唯││ │ │ │獨對於系上丙○○老師的教學行為以及他的個人言行而言,我們││ │ │ │歷屆畢業的多位同學、甚至目前還在系上與我們都有連繫的學弟││ │ │ │妹們都感到非常的憤恨。而多年來丙○○老師的教學行為以及他││ │ │ │的個人言行在我們查過相關法規之後了解到已明顯觸犯「教師法││ │ │ │」、「大學法」等。因而在此,我們要揭發系上丙○○老師多年││ │ │ │來違反教師法規之教學行為,目的只希望我們微電子工程系能回││ │ │ │歸到一個純淨、善良的學習環境。丙○○老師多年來違反教師法││ │ │ │規之教學行為之一部份敘述如下: ││ │ │ │⒈鬥爭式上課方式:丙○○老師多年來以鼓動學生互相鬥爭之方││ │ │ │ 式在上課,亦即課堂上會要同學上台解說課程內容等,而當該││ │ │ │ 位同學在上台解說完後,隨即要求台下同學向台上同學提問,││ │ │ │ 若台上同學無法回答,則台上同學的分數便由台下同學奪走。││ │ │ │ 試問,台上同學的分數和台下同學的分數怎會有關聯性呢?而││ │ │ │ 這種上課方式實際上亦造成了同學為了強奪分數而彼此藉機互││ │ │ │ 鬥之現象,無疑的是在鼓勵全班進行鬥爭、分裂班級和諧,此││ │ │ │ 舉與校外社會上現實的鬥爭有何不同呢?然而我們是來學校學││ │ │ │ 習知識而不是來學勾心鬥角吧!試問國立大學的教師對於教育││ │ │ │ 可以有如此的行為嗎?(我們當時對此只是敢怒不敢言) ││ │ │ │⒉侮辱性、煽動性上課用語:丙○○老師上課時也經常會以侮辱││ │ │ │ 性的用語向我們講話,譬如說「考不好就自己從窗戶跳下去」││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侮辱性、煽動性之上課││ │ │ │ 用語,我們聽了大多敢怒不敢言。然而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 │ │ │ 課堂上公然向學生說出如此侮辱性、煽動性之用語嗎?試想,││ │ │ │ 我們學生考不好心裏就已經很難過了,為何還要在課堂上承受││ │ │ │ 如此的侮辱?還有,身為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在課堂上公然用││ │ │ │ 「你們必須踩著別人的頭往上爬」等社會性鬥爭用語來煽動學││ │ │ │ 生嗎?那我們來學校求學就為了學習如何和別人互鬥、如何踩││ │ │ │ 著別人的頭往上爬嗎? ││ │ │ │⒊威脅系上同學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丙○○老師之前也在││ │ │ │ 某課堂上公然的威脅我們不得將相關事情提告教育部、媒體等││ │ │ │ 。試想,在現今民主社會,我們學生的權益是該受到保護與重││ │ │ │ 視的,也因此教育部設有「教育部長信箱」,而媒體最近對於││ │ │ │ 校園霸凌事件亦站在維護社會正義的立場在報導。然而,楊奇││ │ │ │ 達老師如此的威脅我們不得提告教育部、媒體等,這與校園霸││ │ │ │ 凌事件有何兩樣?丙○○老師這樣的言行舉止也等於是在霸凌││ │ │ │ 我們學生!!教育部更該重視吧! ││ │ │ │⒋恣意公開學生考卷:丙○○老師之前考完「微電子學」科目後││ │ │ │ ,交由其研究生批改考卷,其後更授意其研究生恣意的公開成││ │ │ │ 績差的學生的答案卷於「Face Book 」上任人瀏覽,而那位同││ │ │ │ 學亦感到身心受創。我們對於丙○○老師這種完全無故學生自││ │ │ │ 尊與感受、公然利用網路媒體羞辱學生的極端偏差行為在此提││ │ │ │ 出強烈之抗議,也希望相關單位能站在維護我們學生權益、揭││ │ │ │ 示行為不法教師之立場確實進行相關之調查並給予丙○○老師││ │ │ │ 應有之懲處。 ││ │ │ │⒌課堂上刻意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丙○○老師於課堂上多││ │ │ │ 次向所任課班級同學刻意污蔑、公開批判系上其他老師,似乎││ │ │ │ 想藉此打擊、破壞其他老師之名譽,並藉此扭曲我們對受打擊││ │ │ │ 的老師的印象。我們事後有進行相關的瞭解,才明白丙○○老││ │ │ │ 師是刻意利用課堂上時間來污蔑、批判系上其他老師。然而,││ │ │ │ 堂堂一位國立大學的教師可以口無遮攔的在課堂上公開污蔑、││ │ │ │ 批判系上其他老師嗎?難道大學的教師僅須有學術專業的教導││ │ │ │ 而不須要有任何的身教嗎?還有,我們來學校的目的是要學得││ │ │ │ 專有知識與一技之長,而不是來接受他對其他老師鬥爭式、批││ │ │ │ 判式的上課論調! ││ │ │ │⒍ 希特勒恐怖式監考方式:丙○○老師多次於考試時,總是找 ││ │ │ │ 來系辦人員及其研究生來監考,而每間教室監考人數多達5 ││ │ │ │ 、6 人,且由於重修的同學極多因而經常動用約4 間教室來 ││ │ │ │ 考試,也因此監考的總人數多達20人以上。而這些人監考時 ││ │ │ │ 每人各佔據教室內每一排走道且不停的在走道上來回走動, ││ │ │ │ 名義上說是要嚴格監考。然而,我們在他們不停來回走動之 ││ │ │ │ 下,對於考題之思考及作答卻深受打擾及影響宛如把我們當 ││ │ │ │ 犯人般的對待,這無疑的是把我們都當作會作弊的人,且於 ││ │ │ │ 假日又遇颱風天時也無視學生安全照樣要求我們到校考試, ││ │ │ │ 完全無視於學生們考場的感受,考試時為防學生作弊連天氣 ││ │ │ │ 很冷也不允許穿外套、感冒流鼻水也不準使用衛生紙,完全 ││ │ │ │ 抹煞學生們的自尊,這種與考試方式與希特勒的恐怖監督主 ││ │ │ │ 義有何兩樣呢?國立大學的教師就可以有如此的霸道行為嗎 ││ │ │ │ ? ││ │ │ │⒎ 課堂上自誇其職銜以鞏固其權威:丙○○老師多次於課堂上 ││ │ │ │ 自誇其職銜,如「擔任某某公司的顧問」、「對系上經費之 ││ │ │ │ 爭取有多少貢獻」等,想要藉此灌輸我們對他「另眼相看」 ││ │ │ │ 的想法,甚至要藉此讓我們去崇拜他、服從在他的權威下。 ││ │ │ │ 試想,如此一位沈醉在自我權威的所謂的國立大學教師,我 ││ │ │ │ 們學生心裏頭怎麼能服從他呢?況且,他上課只是把他投影 ││ │ │ │ 片內容唸完,幾乎未在黑板對內容做進一步的講解,那與我 ││ │ │ │ 們自行學習又有何兩樣?而且僅是要我們拼命的算習題來準 ││ │ │ │ 備他的考試,我們自認從他那裡幾乎沒有學到什麼東西!然 ││ │ │ │ 而我們卻要經常在課堂上接受其自豪式的炫耀,我們在此想 ││ │ │ │ 強烈質問他有盡到老師該盡的責任嗎? ││ │ │ │ 上述我們所列舉丙○○老師多年來之上課行為皆是真實的,││ │ │ │且如上所述我們查過相關法規如「教師法」、「大學法」之後發││ │ │ │現丙○○老師上述之行為皆已明顯觸犯「教師法」第14條第6點 ││ │ │ │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法規,若依該第14條之法規是該解││ │ │ │聘、停聘或不續聘的。對於如此不適任的教師,為何我們、甚至││ │ │ │現在的學弟妹們還要忍受他的教導呢?如此一個只有自我、只會││ │ │ │自誇而無視學生的感受、行為如此偏差的人為何會存在於我們微││ │ │ │電系、我們高海大呢?我們已在社會上工作了一段時間也了解到││ │ │ │社會上的凌亂,而今天揭發丙○○老師的這些極端偏差的教學行││ │ │ │為就是為了不想讓微電系甚至學校也像社會上一樣凌亂(譬如:││ │ │ │老師可以教學生像在社會上一樣的去互相鬥爭嗎?等等),就是││ │ │ │希望微電系能回歸到一個純淨、善良的學習環境。我們已向教育││ │ │ │部等相關單位提出申訴,在此也希望學校能站在重視學生的權益││ │ │ │以及受教權的立場上確實進行相關的調查,並給予丙○○老師該││ │ │ │有的處置。我們藉此方式將上述事實告知各位,不想讓丙○○老││ │ │ │師的實際教學行為及個人言行繼續被隱瞞著,也希望學校能有所││ │ │ │作為,因為我們不希望要走到投訴媒體引起學校波動程度。 │└─┴────┴──────┴────────────────────────────┘